公民道德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29 02:40:28

公民道德论文

公民道德论文篇(1)

凭借上述对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解读,本文在此想提出并希望引发人们思考的两个方面问题是:我们面临着在这样一个远非成熟的社会,并且缺乏一个道德成熟的教育者人群的情况下,如何去进行以全民为对象、以道德成熟为目标的公民道德教育,并由此促成社会的成熟,换言之,如何使内圣外王之道,不再是暗而不明,郁而不发;公民是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海外流行的公民教育,舶入后便简化为公民道德教育。那么,在公民权利教育缺场的情况下,公民道德教育又如何展开,其展开又将会有何种可能的后果,以及公民道德教育框架内,如何处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为了方便详细说明上述两方面问题,本文将相关问题归结为五个困境。以下分而述之。

一、公民道德教育地位困境

什么是公民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我们不妨参考一下1968国际教育大会第六十四号建议书《作为学校课程和生活之组成部分的国际理解教育》中有关公民和道德教育的部分:公民教育的目的,除了增加学生对国家机构的了解和培养对它们的忠诚外,还应让学生熟悉国际机构在促进人类福利方面所起的作用,并给学生灌输增进这些机构未来有效性的责任感。在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国际理解的教学应该直截了当,清晰明确,并强调人类团结的道德基础。其目的在于培养一种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一种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愿望以及致力于和平的决心。科学和哲学的教学应该有相同的目标。在这个论述中,比较重视公民教育中公民道德教育的部分,特别是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义务主体的方面来考虑的。在1992年国际教育大会的第78号建议书《教育对文化发展的贡献》中,再次提到发展伦理和公民价值观的意义:教育系统在伦理、公民和道德教育中应发挥一种基本的作用,并与家庭所起作用相互补充。教育系统应与其他机构一起,帮助促进人权、培养民主的行为和确定从未像当今时代如此必要的价值观,如尊重人的尊严、宽容、对话、团结和互助。在此,对于公民道德和价值观的教育,重视权利主体间的互相尊重和帮助,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权利主体的方面来考虑的。

公民既然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相应地,公民教育也就应当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公民的权利教育和义务教育。如果只重前者而忽视后者,那么社会成员将流行道德的放纵,普遍缺乏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如果只重后者而忽视前者。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人道和文明而走向野蛮。这两个方面必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进行,否则必将带来恶果。

在我们当前面临的道德混乱态中,首要的问题是社会公德的缺乏和败坏。个体的私德,虽然亦不尽人意,但儒家关于个人处理自己与他人关系的私德的规范和理念深入人心,虽历经摧折,然仍不失为人伦日用之常道。国民的社会公德状况,是一国国民精神面貌和道德素质的集中体现。在社会公德方面,传统的道德理论对此重视不够,更重要的,它受到公民权利教育的制约。公民权利教育是与公民权利的确立相联系的,公民权利教育是以教育的形式贯彻和巩固宪法所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但它必须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对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的具体保障为前提。道理很简单,不存在以抽象权利为内容的公民权利教育。公民权利教育与公民义务教育,在建立社会公德方面,表现出相反相成的辩证性。社会公德的本质是社会责任感。公民义务教育的缺场,将导致国民缺乏社会责任感,公民权利的缺场及相应教育的缺场,导致的却是同样的结果。社会责任感的确立,依赖于每位公民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惟有确立了我们的权利主体之地位,我们才真正地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也才有对于社会不可推却的责任感。与此相联系,无论是公民道德教育还是范围更广的公民教育,都理所应当地包含着对他人权利、自由、尊严的尊重的道德教育。

义务感的缺失,并非是直线式地进行公民义务教育所能对治的,因为病根的大半,在于与义务相对待的另一面。在公民教育被简化成公民道德教育,公民权利教育缺场的情况下,我们能够期望公民道德教育获得何种成果呢?无论公民道德能否发挥它的作用,在后果上道德本身都将陷入荒谬:如果道德是有力的,那么缺乏公民权利保障的道德本身即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道德的实践结果,无非是重复宋儒的以理杀人;如果道德是苍白有力的,那么所谓公民道德建设最终将流于口头说教和实践中的虚伪。

二、公民道德教育理论的困境

公民道德教育,是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教育,如前所述,它是针对全体社会公民的普遍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指导理论,应当具有同样的普遍性品格。当前中国大陆起支配作用的道德理论,是培养少数的特殊精英的道德理论,亦即培养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道德理论,或者说是培养接班人的教育。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的距离。在道德教育实践中,这种不恰当的定位也使德育教学处于一种尴尬地位:当前的德育,只是政治教育的附庸。以我们手头上赠阅的《德育信息》刊载的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部级重点课题整体构建学校德育体系的研究与实验审评会的主题发言稿为例,该文德育工作应该面临三个基本任务:在应对国际局势中,服务于同西方在渗透与反渗透、争夺与反争夺、颠覆与反颠覆方面的斗争,因而,如何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坚定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德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出的新任务。在应对科技发展中,如何根据趋利避害的精神和充分利用,积极建设,加强管理的原则,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占领网络阵地,这也是德育工作面临的一个新形势,提出的一项新任务。在应对国际形势方面,如何认真研究和引导青年学生正确认识国情和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分清主流和支流,正确对待一些消极现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德育工作面临的又一个新形势,提出的又一项新任务。该文虽然认为应把德育工作放在素质教育的首位,但同时也强调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我们不怀疑该课题对于德育工作的促进作用,也不否认上述问题的现实紧迫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种种问题不是德育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也不应使德育服务上述问题的解决。在现有的教育框架内,这些属于政治与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问题应该是政治教育的内容范围,德育与政治教育应该有一条明确的分工,在教育内容和目的上应有一条明确的界线。在构想性的合理关系中,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的目标与功能是大不相同的:一个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教育,教的是人如何作人。一个是人之所以为一类特殊人(例如共产主义接班人)的教育,教的是如何做某一类特殊的人,(例如接班人,虽然这个概念从已有的权力更迭实践过程来看颇可置疑),后者本来应以前者为基础,但在德育实践中却本末倒置。就此一意义而言,大量从事政治教育者大谈特谈道德教育虽已为见怪不?种窒螅淮痈旧纤担死嗳瞬⒉徽嬲煤挝赖陆逃?/P>

当前的公民道德教育,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中华传统美德,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我们中国人之所以为中国人、中华民族之所以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之根,但在现实中甚为奇怪的是,我们当代的中国人,继形颐亲约旱拇趁赖拢丛谄湔毙陨洗τ谝恢至钊宿限蔚木车亍W源?quot;打倒孔家店之后,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文化一度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进入八十年代,随着知识界和大众社会的传统文化热,传统文化又被重新拉回历史的舞台。但在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却找不到存在的合适位置。在现有的带有强烈意识形态话语色彩的陈旧道德理论体系中,传统美德赖以成立的理论根基无法确立,传统美德在道德理论上的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仍未解决,而当前的正统理论又未赋予其一个牢靠的、合理的根基。此一问题表面看来是道德理论自身的问题,实质上仍是道德教育与政治教育不分的结果(这种混淆不分的状况也被一些学者用道德与思想不分所表出),亦即以特殊性来替代普遍性的结果。

三、教育者困境

与以什么样的理论来指导教育相应的一个问题,是以什么样的人来进行教育。在现在的道德教育体系中,道德教育者的角色有两个承担者:一是党或政府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老一代对青年一代或上代对下代的代际教育。对于这两个教育者角色的担当者,我们分别予以讨论。

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在执政者看来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政府来推动并主导道德教育,是中国古老的历史传统,它根源于以德育辅助治道的德治主义实践,同时也是东亚一些国家的当代特色,表现得比较明显的例如新加坡的实践。

这种由政府作为教育者并加以推动和主导的道德教育模式,在学术讨论中也被称作政府推进型的德育模式,其相对待的模式是民间主导型或社会主导型,而后者也被理解为渐进型的道德教育模式。一般认为,从积极方面来看,政府推进型的德育模式可以利用无可比拟的行政力量,大量开展道德理论研究、制定伦理规范、实施伦理道德教育,在短期内达到一定明显的效果。然而,这种看法也颇值得商榷。政府推进型这个概念借鉴于法律建设领域,也可适用于对道德领域内政府行为的描述,但政府推进这一模式在法律和道德两个领域内的作用却是极不相同的。在法律建设领域,政府(包括行政和司法两个系统)可以通过在短期内的大量立法,以解决法律领域内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在道德建设领域内,政府所推动的道德理论研究、规范制定和道德教育的实施,虽可表现得轰轰烈烈、如火如荼,但未必就能有助于道德素质的提高和伦理生活的有序。其间的差别在于法律领域带有鲜明的强制性,而道德领域却无法律的强制性,即使是舆论谴责的强制性,在道德松弛、价值混乱、舆论不张的今日,其作用也似有似无。如果我们借用心服口服这个俗语来区别二者的话,法律的特点是要口服而不必要心服,道德的特点是不仅要口服而且更要心服。道德惟有落实在人心,它才能化为道德主体的自觉实践。

在落实于人心,亦即使人心服方面,政府推进型的道德建设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而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其一,一元与多元的矛盾。政府所主导的道德是一元的,这由其意识形态的一元性以及德育从属于政治教育这一性质本身所决定了的。社会的道德却是多元的,不仅社会大众道德的存在状况是多元的,而且就多元化社会结构本身来说,其道德理想和价值理念也本应是多元的;其二,多变与一贯的矛盾。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利益的化身。政治是多变的,道德却是一个相对稳定的价值和规范体系。不仅道德如此,学术领域也是一样。在强调学术、道德为政治服务的情况下,学术与道德围绕着政治的波动而变来变去,这不仅丧失了其独立性品格,也使得学术与道德的正当性和可靠性变成令人生疑的了。在道德领域,每一次的反传统、每一次对社会价值的颠覆,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新价值、新道德同时确立,所带来的必然是对道德本身的摧毁和解构;其三,一方主动与多方主动的矛盾。在政府推进型的道德建设模式中,政府是道德建设的主动推动者,而社会各方则在此推动下参与进来。在民间(或社会)推动模式下,社会各方则是道德建设的主动推动者。这里所说的社会各方,系指社会的教育系统、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在当前的社会权力结构中,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社会力量的作用空间有限。这种现实局面也造成了人们依赖于政府界入的心理期待。从长远来看,如何把社会的事务归于社会,把社会的权力归于社会,开发社会自身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建设力,减轻社会公共事务对于政府的依赖,是道德建设的一个光明的方向。其四,修己与治人的矛盾。在政府推进的道德教育中,政府及其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的道德水准和道德形象必然对教育对象起着直接的示范作用。其实,政府本身不是也不必是道德的化身,公共权力的运作者只是整个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他们并非是经过道德的筛选和净化而选,而且由于他们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还时刻存在着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危险。可是,政府所推动的道德建设,如果连政府及其成员都缺乏道德,或者说都置其所宣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于不顾,那么这种道德又有何说服力呢?

我们再从代际的角度讨论教育者角色的承担者。关心下一代、关心下一代的道德教育、教育下一代,成了老一代或年长一代的口头语。这个口头语的意义非常丰富,它既表明了一种义务,上一代(或上两代、甚至上三代,兹不细论)有教育下一代(或下两代、三代,同上)的责任,又是一种权利和资格,上一代有权利或资格来教育下一代。作为后者,在道德教育领域中表现为一种理所应当的权威话语。此一权威话语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此种权威话语的权威性从何而来?上一代为何有当然的资格来教育下一代?答案无非是源自于两个方面:道德教育以及推而广之的人文教育,和知识教育并不一样,不是下一代自身可以教育、完善的;如果下一代自身不能实现道德的自我教育,那么年长一代的社会角色使他们必然承担起教育下一代的责任。然而,道德教育和知识教育又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存在着道德或知识上的位差:先知知后知,先觉觉后觉。在知识领域,也存在着下一代成为先知先觉并来教育上一代的现象,例如在计算机和网络方面就是如此,这也是人们常讲的后育现象。位差在道德教育中,当表现为有德者教育无德者(在非贬义的意义上使用无德者一词)。但令我们仍然尴尬的是:当今的教育者与受教者之间,从代际而非单个个体(从个体角度我们无疑可以找出许多出淤泥而不染的莲花君子)的比较来说,有这种位差吗?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中国传统社会道德的败坏,正是从当前那个已到了德高望众年龄的一代人开始的。这一结果虽是由决定一两代人道德状况的政治运动而造成的,因而不存在对个人道德责任的追究问题,但在此重要的是,年长一代或两代的人在教育下一代时,其在道德位差上有这样的资格吗?在如今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现在的年青人,道德素质越来越差!此话常常令我疑惑,现在年青人的道德素质再差,难道比那个人整人、人斗人、人摧残人、人不把人当人的时代的人的道德素质更差吗?相对而言,当代的年青人不过是更重视自我、强调自我选择和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而已。假设说他们在重视自我的同时而忽略了他人、强调自我选择时而忽略了社会的需要、强调个人幸福时忽略了对社会的奉献是这代青年人的道德问题的话(虽然未必如此),那么上一代人在相斗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行世理念(不妨尝试一下寻找一个不曾被利益争夺绯闻所困扰的社会团体):缺乏互信、小团体利益(帮派群体)、不合作、对个人及小团体利益的敏感及不择手段、明哲保身、虚伪等,就有助于?饩鱿乱淮说奈侍饴穑?/P>

在对当今社会道德败坏、世风沉沦的观察和反思中,我们不能不问:决定当今社会道德状况的,不正是牢牢把握着这个社会的权力和命脉的这一代吗?道德状况总体上不佳的一代来教育下一代,我们能够预期一种什么样的后果呢?当那些口口声声关心下一代并掌握社会权力的元老公民们却在怀中抱着下一代时,当那些口口声声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道德家、教育家、公职人员,却在身体力行地实践损公肥私、的实利哲学时,并且此种态势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社会空气时,我们这些躲在书斋里的教育者们(尚未腐败或尚未有机会腐败)又能指望学校课堂里的几节德育课能在多大程度上提升青少年的公民道德素质呢?

当前中国社会的腐败,不是一个人、一个集团的腐败,而是在长病不治之后的全民腐败。我们当然不能由此而失去道德建设的信心,否认公民道德教育的意义,相反,由此我们才可以看出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公民道德教育,是在社会以及组成成员的全面性的道德问题背景下展开的,这种教育也就必须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全民教育。

四、道德权威性困境

道德的功能是通过自律与他律两个方面的结合而发挥作用的。中国传统的道德观点是以儒家中孔、孟一系的性善论作为传统主流。性善论虽以其人性本善的先天根据而为道德可能性提供了根据,并以后天经验世界里的恶为道德必要性作了论证,但由于其过分相信人性经由道德的完善一途而显得片面。在实践中,儒家以礼与法的结合作为人性修养在他律方面的补充。在当代社会,道德的自律通过培养道德情操而努力实现(这一过程并不轻松,所涉困境上文已充分论述),然而道德的他律,在一个道德松弛、舆论不张、社会无力的社会里又如何实现呢?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道德的权威性如何确立?道德没有权威,就如同法律上的一纸空文,毫无效力可言。

道德缘何失去了其效力性和权威性?一是道德领域还未脱离政治的干涉而成为一个公共的领域,这个领域内解决问题的权力还未交给社会。二是道德他律起作用的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机制还远不完善,在宪法所赋予的新闻自由和个人言论表达自由这些社会民主的基本要素还未在具体实践中确立和实施以前,这种机制就无法形成。以中央电视台的著名栏目焦点访谈为例,其报道的监督作用,并不在于中央电视台的收视率,换言之,并不在有多少民众知道,而在于政府高层领导人的重视。舆论监督本身并不解决问题,只有和政府权力或社会权力的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三是就象在社会实际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在原则和信念上理应坚持)在司法实践中是愚人才会相信的鬼话一样,在道德实践中,道德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可思议。道德败坏与权力的结合,权力为败德的掩护,更使道德日益苍白。由以上三方面可以得出,道德领域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与文化子系统,但决不是一个毫无旁涉的孤岛。道德若要真正有力量,真正对社会发展起到良性推动作用,并使一个发展的社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就必须为道德建设提供一个相对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应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运行机制的改革,切实加强现代意义和国际公认意义上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才能使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两个目标和尺度上均有所作为,也才能带来一个富裕、同时也健康、文明的社会。

结语

由道德成熟的人组成道德成熟的社会,虽然这种思维本身的正确性就可质疑。但道德不成熟的人对于社会的危害却在经验范围内似无可质疑。公民道德教育,在其可预期的后果里,可能提升公民的素质,建立起社会的伦理道德秩序,培养道德健全的公民。无论是从减少犯罪、减少道德上的无序,还是从建设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而言,都将有其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毫无疑问是全民之福。然而,从事公民道德教育工作的人也应当明白,我们在从事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我们在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不完善的情况下去试图达成对公民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具有的道德进行教育并使之完善的目标。在上述种种困境之中,反而更加凸现公民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在面对这些困境时,解决之路并不是因噎废食中止公民道德教育,而是为公民道德教育开路,解决其内外所存在的问题。公民道德教育势在必行,不得不展开,但同时,它又是在上述困境中展开,所以这样一种公民道德教育,又不得不带有缺陷:它培养的公民,不是权利的主体,而是义务的主体,培养的结果,或许有利于国家权力机构对于公民的管理,而非公民的自我管理,亦即有利于牧民,而非民主。在道德的普遍有效性问题尚未得到社会保障的时候,公民道德教育是否会象南宋的理学一样,格君心之非的一面毫无约束力,而变成一种单纯地约束民众之学。谁能保证历史不会重演。但愿上述所忧者乃杞人忧天!

〖注释〗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1989年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

《庄子·天下》

赵中建主译:《全球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国际教育大会60年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丛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54页。

同上,第503页。

詹万生:《认真贯彻两会精神继续深化课题研究为圆满结题而努力奋斗》,《德育信息》2000年第五期,北京,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德育研究中心编辑。

李汉秋:《应该重视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载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四期,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10月版。该文发人深省地指出:我们一提就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很好,法制建设也非常好,中央的文件讲得很清楚,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这话讲得很好,但它都是把思想道德连在一块的,我觉得在我们整个精神文明建设这个大的系统工程中间,道德建设也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至少也应该跟法律并,不能光是思想道德并提。

在参加由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教育研究所、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主办及多家单位协办的公民与道德国际学术研讨会小组讨论中,此一概念由李道湘博士在回应我的发言时所提出,颇具创意,本文赞同这种提法并加以引用。

参见〔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版。

【参考书目】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齐鲁书社本。

《辞海》(1989年版)公民条。

〔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著,蒋庆等译:《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版。

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三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年5月版。

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公民道德论文篇(2)

(一)网络社会道德意识的缺乏网络道德相比现实社会道德更具隐蔽性,更不易被察觉和监督。个人在网络上表现得往往比在现实中更为大胆,其原因在于网络传播的“匿名性”特点,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人们对社会孤立所产生的恐惧和担忧。道德相对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个人主义在网络社会的流行和泛滥。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或伦理并不反映客观或普遍的道德真理,而主张社会、文化、历史或个人境遇的相对主义,认为不存在评价伦理道德的普遍标准。网络舆论阵地是一个“自由”的地方,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思维、逻辑和方式说话。在网络环境中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被淡化,道德意识的淡薄表现在行为上即金融诈骗、病毒制作、侵犯隐私权、散布黄色信息等。

(二)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的淡化网络的无限性、开放性和实时性拓展了人们交际的空间和效率。然而,现实社会中那种人与人之间交际的丰富性被网络的机器性所代替。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的弱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虽然使人与人的交流变得更加容易,在网上的交际圈可能越来越大,然而现实生活中与自己的家庭成员、同学朋友、同事之间的真实情感慢慢疏远,从而导致人际关系的内涵和交往模式的变化。在同学、朋友聚会上大部分人手机不离手,宁愿在网络平台上留言也不愿在现实生活中面对面沟通。在现实中和网络中身份的互换,使人处于冲突的道德选择和转换中,容易导致道德人格异化。其次,在网络舆论的大潮中盲目从众,缺少独立分析判断能力,评价不够客观公正,语言暴露低俗,恶语人身攻击比比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缺少真实感。近日关于高中女生因“人肉搜索”跳楼身亡也引发热议,那些不知情的人们打着正义、道德的旗帜对少女的谩骂、指责是促使她轻生的主要原因。

(三)网络社会道德选择的冲突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期,转型期社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群众上学、求职、看病困难,房价居高不下,社会公正的缺失等社会现象,成为社会公众情绪化的主要原因。由于很多舆论主体鉴别能力差,容易对一些错误思想产生“认同感”,导致一种非理性共鸣。炒作性质的网络舆论不仅反映了网络信息者、接收者的道德失范,者受利益驱使,接受者缺少分析判断,同时也折射出当代社会公民道德选择的冲突,在价值取向上既痛恨贪官,鄙视炫富行为,现实社会中的价值选择上又向“钱”看齐,在网络舆论中谴责不道德、不文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自己又没有真正的做到。这种表里不一的心理,反映出内心世界的冲突、道德选择上的矛盾。

二、网络道德建设应对之策

网络社会依存于现实社会,其行为是现实社会行为的延伸拓展,它反映的是深层次人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因此网络社会道德必定对现实社会的道德风尚产生相应影响。在网络道德建设中公民及政府应在如下几方向努力:

(一)坚持法律意识与个人自律相统一。法律作为一种外部的强制力量,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个人的行为活动。通过法律教育和宣传,形成正确的法律理念,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互联网也不完全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它的本质是现实的,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开放的言论空间,但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无所顾忌、为所欲为发表言论,公民言论是受法律约束的。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决定法律控制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通过一系列专门立法,把网络传播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那些恶意歪曲、造谣惑众、混淆视听的言论就会有所收敛,取而代之的是客观、公正的舆论。另一方面,网络道德负面问题的产生,归根到底还是因人而起,各种技术的提高、法规的确立、制度的完善只是从外部加以约束。他律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内心不能达到自省、自律,依然治标不治本。

(二)坚持社会伦理与个体道德相统一社会道德领域有两个基本层面,一是社会伦理,二是个体道德。伦理侧重社会层面,道德侧重个体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及个体的道德品德问题。黑格尔曾经指出: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在网络舆论中,公民既要符合社会中大众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原则又要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做到内心的自律,坚守道德底线,舆论的负面力量“人言可畏”,在网络上炫富、宣扬拜金主义从某种角度上看虽是个人问题,但是并不符合社会所认同的价值,必然会引起人们的评论与指责。既然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要使个人行为不仅符合个体道德也与社会的伦理要求相一致。

公民道德论文篇(3)

黑格尔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中国人把自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2]这种伦理型文化把“五伦”情理推广到社会一切领域,经数千年积淀、冶炼、传承,提升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团结统一、勤劳勇敢、爱好和平、自强不息等为内容的中华民族精神。关于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文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强调:“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该给予总结,承继这一份宝贵遗产。”[3]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把这一思想凝练为“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指导方针,为改造中国传统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服务于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共产主义道德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道德规范体系。共产主义道德是从无产阶级争取自身利益的斗争中产生的,其基本规范就是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这一时期我国非常重视弘扬共产主义道德,并根据当时的国内外环境和历史任务,开展共产主义道德的宣传和教育,使之成为广大党员群众的精神动力和支柱。中国革命道德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宝贵精神财富。它萌芽于1919年“五四”运动前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逐渐形成的革命精神和道德品质。建国后,抗美援朝反抗侵略的国际主义精神将“五四”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进一步发扬光大,使中国共产党倡导的共产主义道德和革命道德在改造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生根发芽,成为公民的真诚追求。建国伊始,党和政府通过立法,把中华民族精神、共产主义道德精神和无产阶级道德规范由局部推广到全国。1982年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牢固树立坚定的政治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志向为核心的共产主义道德成为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公民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

2.运动化教育方式

这一时期的公民道德建设是思想政治教育运动的一部分,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灌输教育法形式多样,一般有他人灌输、自我灌输、普遍灌输、个别灌输、形象化灌输、启发式灌输等。[4]另外,20世纪60年代初期,党中央提出了“树立标兵”“典型引路”等工作方法,用先进典型和道德楷模的示范带动作用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雷锋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两弹一星精神”和“焦裕禄精神”等先进典型为社会树立了一面面旗帜,他们崇高的精神境界和道德风貌激励着一代代中国人奋发向上,无私奉献。也正是在这些精神的影响下,我国社会在一定时期形成了正直廉洁、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和团结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二十多年的公民道德建设虽然取得了上述成果,但在当时的政治高压下,公民道德建设难免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如“”和化运动中的“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生产瞎指挥风);政治挂帅、过度拔高道德理想;“人民”取代“公民”概念,公民道德教育内容泛政治化、形式泛运动化;在十年“”期间,、“”鼓吹政治取代道德,污蔑讲道德就是不讲阶级斗争,就是“修正主义”;传统道德被视作“洪水猛兽”而受到冲击,未能发挥应有的教育作用;在树立先进楷模时,把先进经验公式化、模式化、绝对化以致弄虚作假。这些做法,导致人们的是非观念混淆,道德判断失准,心理失衡,道德和信仰危机加剧。[5]究其原因:一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尽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国家更强调公民的义务,而公民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张扬;二是从国家的体制来看,这一时期政治的泛社会化体制,必然导致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也染上泛政治化的色彩;三是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在当时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下,民主政治制度不完善,经济发展活力不足,公民意识淡薄,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在生成机制和外在保障机制都缺乏培育的土壤,对此后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

二、复兴与推进阶段(1978—200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吸取了建国初期尤其是“”时期的沉痛教训,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之门,实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为恢复和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了有利的政治和物质条件。这一时期的公民道德建设以培养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后发展为公民)为目标,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主旋律,以文明创建为载体,积极地开展群众性的道德教育活动。

1.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培养目标

邓小平在分析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时代特征的基础上,把培育“四有”新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证。邓小平“四有”目标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对公民个体的本质要求。其中,“有道德”不仅包括代表先进性的共产主义道德,而且还包括具有广泛性的社会主义道德。邓小平要求共产党员要“发扬大公无私、服从大局、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精神,坚持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6]而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他提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五爱”道德规范,充分考虑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民道德的层次性要求。1986年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更加明确了“在道德建设上,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鼓励先进,照顾多数,把先进性的要求同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连结和引导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一起向上,形成凝聚亿万人民的强大精神力量”。[7]

2.“三大领域”教育内容的拓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日益紧迫。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完整地提出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大领域”的视角对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进行了详尽阐述,不仅明确了我国公民道德教育的领域,而且增强了针对性和有效性。

3.开展丰富的公民道德实践活动

为了尽快提高公民道德的整体水平,广泛开展以“扫黄”、除“六害”、“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开展的创先争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等活动。社会各界组织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手拉手”“幸福工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等公益活动,涌现出了像徐洪刚、孔繁森、李国安、李素丽、徐虎等一大批职业道德模范,影响广泛,深入人心,使人们从改变身边的不文明事做起,逐步增强公民的公德意识,养成文明习惯,协调人际关系,改善社会道德风尚。在两个《决议》精神的引领下,我国尽管取得了上述理论与实践成果,但也存在一些失误。如在现代化建设中,只重视经济建设,忽视人的现代化建设;经济建设中,只注意生产要素扩张,忽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只重视市场的“硬件”建设,忽视诚信意识、职业道德等“软件”建设。另外,这一阶段我国面临着许多新问题:一是社会变革的冲击。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市场的缺陷和消极因素也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二是对外开放的考验。在扩大对外开放和高新科技迅猛发展的条件下,一些国际敌对势力趁机利用当代媒体、网络和手机等高新技术手段向我国输入各种资本主义价值观,实施西化和分化战略。如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消解社会变革中的负面效应,防止西方腐化思潮的渗透,做到排污不排外、学好不学坏,成为新世纪摆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面前的重要任务。

三、完善与创新阶段(2001年以来)

进入新世纪,我国对公民道德建设的战略地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不仅从经济、文化建设的视野,而且从政治建设的视野认识公民道德建设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8]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发展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战略地位置于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之上提供了体制保障和制度支撑。这一时期的公民道德建设以体系建构为旨归,以培育公民核心价值观为重点,以教育提升与制度创新、典型带动和群众实践相结合的全民共建形式为路径,使公民道德建设不仅成为发展先进文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环节,而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1.公民道德建设的体系构建

我国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始终处为“短板”的是公民道德体系的构建。为了解决“短板”问题,2001年,提出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为公民道德建设体系的完善与创新提供了良好契机。同年,我国颁布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正式文件———《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集中反映了我国对公民道德建设体系探索的最新成果。《纲要》对公民道德建设指导思想、方针原则、主要内容、阵地渠道、政策与制度保障进行了全面的阐述,第一次明确公民道德的概念,规定了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并且对公民道德建设的任务措施、方式方法和组织领导做了周密部署。从“四个教育环节”(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社会教育)入手,提出了“两大社会氛围”和“三项保障条件”,即营造舆论氛围和文化艺术氛围以及法律支持、政策导向和制度保障,开展“五大实践活动”,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学习典型活动、节日纪念活动、礼仪礼貌活动,标志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体系的初步形成。

2.培育公民的核心价值观

公民的核心价值观,是公民道德教育内容中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的最基础和最核心的价值观。十六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针对新世情、新国情、新党情,对公民的核心价值观进行了创新性探索。2006年,提出“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既克服了传统荣辱观中主要“教民知耻”的局限,又突破了建国以来主要强调“教民知荣”的片面,把荣与耻相统一体现出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把“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9]确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提出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是构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一方面,通过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内容,形成符合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始终突出党政干部、青少年和农民等重点群体的道德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了提升个体道德的价值,强调必须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由三大领域拓展到四大领域。在党的十报告中,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0]在当前多元价值观出现、多种信仰并存的时代背景下,大力倡导和培育公民核心价值观,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迫切需要。

3.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的系统工程

随着公民道德建设体系和内容的不断完善和创新,我国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公民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开展了公民道德建设的系统性工程。一是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我国新闻战线根据“三贴近”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全面、准确、及时地组织了抗击“非典”、汶川和玉树抗震救灾、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60周年国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等重大主题宣传活动,“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为主,整合城市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资源,努力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新格局”。[11]唱响主旋律,激发正能量。二是发展了劳动模范、英雄人物等单一的先进类型,先后推出了“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五方面的全国道德模范、“双百”人物,同时创新了对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宣传和奖励的方式。在评选过程中,真正做到了群众评、评群众,使道德模范可亲、可敬、可信、可学,增强了透明度、公信度。在宣传道德模范风采时,广泛组织巡讲报告、座谈研讨等活动,让道德模范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使评选表彰过程成为广大群众学习道德模范、普及道德规范,成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创新之举。三是开展主题鲜明的道德实践活动。如民族、革命传统节日庆祝活动;网络文明共建活动;环境保护、扶弱助残、赈济贫困、救灾抢险、社区建设等志愿者活动;和谐社区、和谐家庭等和谐创建活动等等,这些主题活动使先进性与广泛性、民族性与时代性、教育性与体验性、认知性与参与性有机结合,促成人人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浓厚氛围。四是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把公民必须遵守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规范制度化,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体制保障和制度支撑。例如,制定城市的市民文明公约、各行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公民救助行为条例、征信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建立健全党政各部门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社会管理网络,全方位地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管理。

四、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发展趋势

从建国以来公民道德建设的发展历程来看,总是围绕着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轨迹来运行,只是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重点和模式,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1.从重德性伦理到德性伦理与制度伦理的双重维度

建国初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在内容上因袭了中国德性伦理的传统。亲情型的德性伦理,注重五伦关系的和谐,在价值取向上强调个人自身的道德修养与对亲情、人情的义务,而缺乏把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处理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提出并制定相应的规则。20世纪80年代,台湾学者李国鼎提出“第六伦”的观念作为新的道德准绳,使素昧平生的第三者,能同居于被善意尊重和关爱的地位。[12]所谓“第六伦”,即在“五伦”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个人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关系。在此关系之中,每个人都是以“公民”的身份出现的。在公民社会里,社会的结构由原来的“家庭—国家”二元结构转变为“家庭—公民社会—国家”三元结构。在社会结构变化的条件下,德性伦理已经越来越表现出它的局限性和狭隘性。随着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原先人们所基于的血缘、地缘亲情的可依赖性和可回报性变得不可预见了。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强烈冲击下,亲情伦理经常演化为“集体”寻租行为,甚至成为和的工具。传统的德性伦理难以完全适应现代公共生活,是因为它过分强调个体的道德境界提升,却忽视了对公共规则和社会正义的制度保障。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战略在我国的实施,使公民道德建设开始从一种重内在的德性修养走向重制度化、契约化的规范约束。制度化规则是对社会道德“衰落倾向”的一种必然反应。[13]制度伦理通过一种契约和规范形式形成某种规则和程序,确保公民利益的对等性和公正性,使道德对社会公民生活的干预或影响变得可以操作、可以预期、可以持续。可以说,制度伦理是自主自治基础上的权利型正义伦理。然而,“社会基本制度体系是化解社会主要矛盾和冲突的首要条件,但却不是化解社会全部矛盾和冲突的充分条件。化解各种社会生活矛盾或利益冲突的充分条件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安排与合法有效地运作,社会伦理规范的合理有效的规导与协调,公民个体美德的修养与自律。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才能真正全面、及时和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生活矛盾,使社会生活进入一种有序和谐的发展状态”。[14]制度伦理不关心人生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容易将道德工具化,导致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缺乏对社会的责任感。与此不同,德性伦理不仅是一种社会规范,还是一种冲突预防机制,这是因为德性伦理提倡利他,在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相冲突时,也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要求以国家利益为先。因此,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从功能上看,德性伦理与制度伦理之间存在着某种互补关系,如果一个社会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对制度的供给需求会在一定范围内减少,由于制度伦理的约束,德性伦理将为人性的提升、良知的培养创造更大的空间。既然德性伦理与制度伦理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合理性和缺陷,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两者的融合将是一种现实的选择。目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从德性伦理与制度伦理两个维度去确立一种社会有序的基本伦理范式:一方面,坚持德性的非功利化原则,保持其突出的义务性特征;另一方面,通过制度伦理的辅正,加大制度规范对现代公民的行为约束,为全面提升其公民道德素养提供一个稳定有序、合乎人性的社会环境。

2.从强调先进性为主到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从建国之后提倡的共产主义道德到改革开放之后弘扬的社会主义道德,直到本世纪的公民道德,反映出从强调先进性为主到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趋势。共产主义道德是以革命时代形成的无产阶级道德为历史基础,与共产主义道德相比,社会主义道德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更贴近实际生活。它保留了共产主义道德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原则、大公无私等部分,作为对社会的先进分子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首先提倡先公后私、公私兼顾。可见,社会主义道德既具有先进性的要求,又具有普适性的特点。应当说,建国之后所提倡的共产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对于提高中国人的道德境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任何一个社会,必须有先进性道德存在的空间,否则人们在价值选择上就会迷失方向,社会中也将不再产生道德楷模,我们的社会将沦为一个平庸的社会。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建国之后相当长的时期,公民道德建设忽视了道德的层次性,只注意了先进性道德,忽视了广泛性道德。正是由于重先进不重视后进,重少数人的道德塑造而不重大多数人的道德要求,致使公民道德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民众的觉悟水平和中国的实际,陷入了先进性道德难以为继的窘境,由此产生了三个明显的危害:其一,造成了真高尚和假高尚的混淆。人们因为对假高尚行为、假模范人物有所怀疑,进而对真高尚行为、真模范人物也产生怀疑,甚至有人把社会舆论对于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看成是对人的愚弄。这样,真正的道德楷模就难以起到影响人群、影响社会的作用。其二,造成了对高尚道德的心理漠视。由于社会上只有一种为先进分子所实行的道德,普通群众和后进群众没有可供参照的道德标准体系,因而只能以低下的道德境界和道德眼光去审视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要么对高尚者进行冷嘲热讽,要么利用高尚者的专门利人的行为来谋取自己的私利。其三,造成了对共产主义道德本身的否定。当普通群众和后进群众认为先进的道德与自己距离遥远,可望而不可即,且不能有效地解决自己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时,先进的道德在他们的心中也就名存而实亡了。[15]为了吸取历史经验和教训,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道德建设的层次性作出定位,并构建起涉及公民生活方方面面的一个完整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公民可以首先实践公民道德的一般要求,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进而实践更高层次的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做一个先进的道德模范。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实际上就是理想和现实的结合。黑格尔曾经这样阐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关系:“真实的理想并非应该是现实的,而乃是现实的,并且是唯一现实的东西。……如果一个理想太美妙了,以至于在现实中并不存在,那么这个理想本身就必定有缺陷。”[16]公民道德建设就是引领人们由现实的此岸驶向理想彼岸的壮丽航程。

公民道德论文篇(4)

文化不能同经济同步发展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里说的同步不是亦趋亦步,而是指适应经济发展步伐。文化滞后现象自我国的存在相当普遍,特别是群众文化的建设与世界文化脱节,基层群众对文化了解有限,因此发展群众文化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阶段,自发组织、自娱自乐的群众文化活动可谓遍地开花,但其求新、求美的巨大热情与实际能力和活动效果相差甚远。许多优秀的民族文化得不到继承和发展,正在被历史所尘封,而精英文化与市场运作联姻所形成的“赚钱文化”和“文化赚钱”越来越火,群众文化活动由于是“赔钱的文化”和“奉献的文化”日益被冷漠。这也就使得群众文化的教化作用、在道德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重要。

(二)道德建设风尚的正反面影响

道德状况是一个民族与国家道德风尚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度的衡量指标之一。而现阶段我国公民的道德素质令人堪忧,与社会主义所提倡的精神文明建设存在很大的差距。当前社会道德观念消极落后,传统文化中消极落后的道德观念也被继承了下来,这就使得今天道德观念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出现了消极的一面,对社会现象的冷漠态度,普遍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利益面前无道德,这种现象可以说已经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众所周知的“小悦悦”事件,这只是从侧面反应了人们的冷漠。老人摔倒,扶起的人却要被告上法庭。这些我们该怎么面对,又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转变这种不正之风。道德的下滑会导致一个国家丧失未来。现如今道德没有一个标准的衡量标准,如何判断道德的内涵日渐困难,而新旧道德的标准没有明确的界限,使道德的建设面临的困难巨大。

二、群众文化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一)群众文化作为载体的推动作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快速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载体,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的载体,同样,群众文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承载着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并赋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丰富的内涵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动力和源泉。将群众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思想及先进的文化等深入人民群众的思想中,营造良好的、健康的文化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性,提倡社会主义的新风尚,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人民群众思想文化领域的主导作用。依托群众文化生活,扩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及作用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服务。利用群众文化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新思想、新政策、坚持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将文化活动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来,增强精神文明建设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团结广大群众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二)群众文化对道德建设的社会功能

群众文化的社会功能包括宣传作用、精神调剂的作用、团结凝聚的作用和普及知识作用。群众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都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因此群众文化的建设关乎公民道德的建设,在公民道德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群众文化可以拟定主体进行宣传教育,以达到教化民众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推进公民道德的建设。群众文化通过组织群众活动,将群众聚集在一起,增强彼此间的交流,加深彼此的了解,培养共同的爱好,有利于民众的团结互助,以这种方式来推进公民道德的建设。发展多种方式的群众文化能够丰富人民大众的精神世界,以高尚的文化来陶冶人民群众的情操,养成正确的文化观念,进而推动社会公民道德的建设。

(三)拓展多元化的群众文化发展空间

群众文化不能拘泥于任何一个环境和方式,而应该开展多种形式,利用多种空间。如目前流行的企业文化、职工文化、校园文化、商业文化、老年文化、青少年文化等,都是新时期群众文化的发展空间,如果这些空间利用好了,那么群众文化工作就能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以职工文化为例,职工文化弘扬的是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以“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薄名利,甘于奉献”引领职工。以“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创造劳动”引领社会时尚。在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上最大限度激发正能量。因此,职工文化是提高职工素质乃至整个社会群体人的素质的摇篮。

公民道德论文篇(5)

关键词:道德;现状;回溯

中图分类号:B82-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1-0034-03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升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关键在于人的道德素质的全面提升。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以及学界、社会各界都十分重视公民的道德素质问题,并对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骄人的成绩。但由于公民道德素质问题不仅是思想认识问题,更是社会现实问题,如果脱离社会进步和政治经济发展谈公民道德建设,那么充其量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甚至会导致许多表面繁荣的虚假“泡沫”,再次回到历史的原点。再者,从绝对意义上说,道德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国情道德素质的要求和内涵不尽相同,因而难免会出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甚至脱节的现象。尤其对拥有大国人口国情的中国来说,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不可能轻而易举、一蹴而就。自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出台了关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政策文件,标志着中国公民道德素质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也标志着国内公民道德建设研究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公民道德建设研究回溯

1.公民道德建设研究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这是国内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的起步期。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后到2001年。这是国内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发展期,学界主要围绕“四有”公民问题展开了研究探讨。第三阶段为繁荣期。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简称《纲要》),极大地推动了学界对公民道德的深入研究,公开出版的书籍和文章呈爆炸之势。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各代领导集体视公民道德素质培养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素质要求上,从强调“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政治道德”素质到明确“公民道德”的核心、原则、规范;在公民道德素质提升的方法上,从注重榜样示范带动和加强教育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公民道德建设并用制度作保证,我党关于公民道德素质培养的理论不断完善并日臻成熟。

值得一提的是,《纲要》颁布后,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已经举办六届。六届论坛的主题分别是“公民道德与全面小康”(论坛结束时发表了《首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宣言》)、“公民道德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公民道德建设”、“诚信建设与公民责任”、“弘扬抗震救灾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论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也极大推进了公民道德研究与建设。

学界就为什么要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怎样的公民道德以及如何建设公民道德等三个理论问题展开了研究探讨。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2.公民道德建设的意义及公民道德的理解研究

一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语境及意义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现代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在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方面仍然还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首先,党风政风不正,腐败现象严重。其次,社会风气不正,解放后一度绝迹的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沉渣泛起。最后,青少年思想道德状况也令人担忧。学界普遍认为,公民道德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基础工作,是时展和建构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应对当前学校德育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的需要。这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语境。

《纲要》明确指出:“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学界还认为,公民道德建设在道德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以德治国”的重要方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推进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是公民道德的概念与内涵。公民道德的内涵有几种不同的界定。学者们对公民道德的内涵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首先,公民道德具有公共性,不是私人道德,而是一种着眼于公民个体的最为基本的政治道德、社会性道德;其次,公民道德依托公民社会而成长,并对其有积极功能;最后,公民道德是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时代性的创新和发展。

三是公民道德规范的研究。关于公民道德规范问题,有学者分析了“爱国”、“爱国主义”、“爱国主义精神”三个概念的区别,认为爱国主义精神在公民道德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旗帜作用。还有学者分析了“爱国守法”作为公民道德原则的依据。另有学者认为,我们没有认识清楚“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与整个“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之间的关系,而把它简单地处理成一种相互交叉和重合的关系。有学者分析了“爱国守法”作为公民道德原则的依据,即它能够调节公民道德中的主要伦理关系;它贯穿了整个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成为指导性准则;它标志着公民道德的特性,区别于其他道德体系。爱国是公民道德的最高原则,而守法是最低原则。

3.《纲要》的意义和特点研究

许启贤认为,公民道德具有“普遍性与多层性的统一、广泛性与平等性的统一、个体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辩证统一、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等特点。他归纳了《纲要》的八点突破,给予了高度评价。宋惠昌认为,公民道德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因为公民是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有独立、平等法律地位的个体,不是任何政治实体的附庸。他指出,公民道德的提出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是对我国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理论概括;它比社会主义道德这样的道德概念具有更大的社会普遍性,以国家公民为主体的公民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最基本的道德层次。

黄明理认为,公民道德是当代伦理话语转换的重要标志,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道德理论,扩大了道德主体的范围,表明我国的道德建设由义务型道德向义务权利统一型道德的转换,由以理想性道德要求建设为重点向以先进性、广泛性相结合的道德要求建设为重点转换。这一转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吴俊忠认为,《纲要》是“顺应时代要求的德治纲领,科学务实的道德体系,重在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张培锋撰文对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进行逻辑结构的分析,认为该规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可操作性,继承了中西优秀道德传统,实现了综合创新,符合道德建设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形成了系统的社会主义道德范畴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对最终建构面向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具有重大价值。张博颖认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不是对马克思主义伦理主张的背离,而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原理在新时期的新发展。黄明理也认为,“公民道德”这一伦理话语标志着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发展。

4.公民道德建设与各种思想文化资源的关系研究

廖申白认为,公民伦理与儒家伦理存在质的差别。前者体现为有差别的私人的直接的关系,后者则是一般的无差别的关系。儒家伦理主要关注日常交往,而日常交往的伦理是感情的,感情的关系是这种有效性要求的基础;公民伦理是交换的伦理,它诉诸尊重的态度。他认为儒家伦理是一种对日常生活伦理与公共生活伦理这两者间的直通(等同)性理解的思想与观念,而公民伦理的前提则是公、私域的分离,所以公共生活愈发达,二者的冲突就越强烈。他对公民伦理建设提出的建议是:“袭用儒家伦理的‘准家庭式’推理作为伦理考量,并辅以新加坡式的强化行政法规的举措”,但强调这是一种策略需要,是一种权宜之计。

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伦理观念,如儒家的仁、义、孝、悌、忠、信等,佛教的五戒、十善、四摄、慈悲,道教的清净无为、素朴等,这些具有行为规范意义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都可以与社会公德、道德规范相通。有学者论述了传统家训教化与公民道德素质养成的问题。有学者强调整体精神,推崇崇高的人生观,提倡人伦价值观,追求高尚精神境界,向往理想人格,强调道德主体的能动作用对公民道德建设有重要意义。此外,徐柏才还探讨了传统的自然之德、社稷之德、和谐思想对公民道德建设的积极作用;张博颖探讨了“五四”新文化运动对公民道德的启蒙意义。

郭广银、杨明认为,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有两个不可回避的思想源流,其一是中华民族数千年传统伦理之精华,其二是近代以来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形成的近现代优秀革命道德传统。他们认为,必须对传统中华伦理精华进行“现代转化”,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的新问题出发,对传统伦理精华进行“时代拓展”,从而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更丰富的民族传统资源。也有学者对孔子的仁爱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公民道德建设之间的关联进行了研究。

5.公民道德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研究

学者们认为,公民道德建设与民主政治之间是双向互动的关系,二者同步成长、相互促进。有学者探讨了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的关系,指出公民道德建设要结合我国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这个社会现实来进行。同时,学界普遍认为,公民道德建设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内容和重要标志,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公民道德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也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要求所有公民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竞争性品质与合作性品质,而最关键的是公正品质。

6.如何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研究

学界一致认为,扎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要从最基本、最基础的事情做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20字基本道德规范;要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普遍参与;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要把公民道德建设融入到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管理制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之中;要把青少年道德建设作为重点,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道德教育网络。要探索企业、农村、社区、机关、学校、新经济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但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机制、路径、重点等问题,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如何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学界普遍认为公民道德教育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并从哲学思辨、内涵内容、方式方法上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有论者指出,要从家庭细节抓起,推进爱国主义教育;从在校学生抓起,推进道德教育;从公民个人抓起,推进社会公德教育。三位一体,全方位推行。有学者认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求党政干部以身作则实践履行公民道德;同时,对新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进行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对青少年和儿童的公民道德教育;还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和受刑事处分的人进行法治教育。

学者对如何借鉴国外公民道德建设的经验进行了探讨。一是概览式地介绍西方国家公民观、公民道德观及公民教育观的特点。如着重研究了西方公民道德的四个理论问题:公民道德的本质、公民道德的必要性、公民道德与国家的关系、公民不服从;从历史发展的顺序介绍古希腊、古罗马公民的“四主德”、中世纪深受神学影响的臣民道德及十七、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道德;二是具体介绍某一国家的公民道德教育情况并进行重点评介,但这仍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全面研究。对美国公民教育的“服务学习”法进行了重点评介。这为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公民教育、公民道德建设的经验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二、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许多研究只是对《纲要》进行“注解式”的研究,缺乏多学科“视界融合”,学理性研究成果较少。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公民道德的内涵、层次性、功能、结构、形成机制等缺乏研究,特别是缺乏从公民道德信仰角度进行的研究;二是提升公民道德与提升现代文明程度的关联不够,两者的内在包含关系以及互动促进的关系缺乏研究;三是缺乏对中外公民道德理论和实践资源的深度总结和全面研究提升;四是城镇公民道德建设尚有一些研究,但乡村公民道德建设研究十分稀缺;五是缺乏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之间关系的研究;六是由于缺乏“地毯式”公民道德素质“镜像”调查,原因分析流于空泛,提出的实践路径和机制对策也缺乏现实针对性。这些缺憾为下一步的研究预留了巨大空间。

参考文献:

[1]俞吾金.再论异化理论在马克思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J].哲学研究,2009(12):3.

[2]巴拉达特.意识形态起源和影响[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2010:178.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30.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136.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343.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95.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403.

公民道德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识码:A

Perspective Discussion on Construction of Civic Virtue

SHAN Jie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Management,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215123)

Abstract Traditional virtues has been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social and moral desire, along with the rise of civil society, civic virtue came into being. Clarify the concept of civic virtue essential to explore the civic morality, the guidance of the government in this process, the guiding role of individual citizen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role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the application both play an indispensable important role.

Key words civic virtue; social transformation; moral construction

当今社会诸多领域暴露出的“道德失范”、“道德冷漠”现象等再度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我们的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社会关系、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文明的状况也在不断进步,人的主体身份也已伴随社会的转型而发生转变。这一切都向我们当今道德领域提出了新的严峻的挑战,“公民道德”欲求亟待推进。

1 公民道德概念的学界视点

2001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第一次直接使用了法治意义上的“公民道德”概念。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它的颁布,为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支撑。十年间学术理论界对公民道德给予了深刻而广泛的研究,学术成果丰硕。作为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和整理,我们可以把学术理论界对公民道德的研究观点概括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民道德”的基本概念是“一个由国家主导,贯彻国家意志或伦理规范的过程”。公民道德的主体以一定的政治共同体即国家为依归,遵循其所设定的基本道德道德规范,以此为行为准则和准绳。“国家伦理是由党和国家倡导、提出的道德体系,公民道德建设本质上是公民道德对国家伦理的最大化实现。”公民道德有其前提性和限定性,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个体道德与国家伦理的关系。“重莫如国,栋莫如德”。它将公民道德狭隘的限定为仅由国家单向度的主导,公民主体作为国家伦理实施的客体必须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道德规范,忽视了公民道德是一个国家和公民双向互动的过程。

第二种观点强调公民道德中公民的义务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李兰芬教授认为“公民道德就是人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的一种价值系统和精神特质,它本质上体现了追求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生境界。”这是一种在承认、尊重公民个体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侧重于公民义务的履行的公民道德观。它区别于传统封建社会中道德只有尽义务的责任,而无享受权利的自由。公民道德中公民性的特征之一就是自我意识被集体性自我意识部分取代时的一种行为,其中集体性自我意识是将自我视为集体之一部分的认知状态。同时,我们应该清晰地看到权利与义务是构成公民道德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它的完整构成要素还很多,不能仅此来涵盖整个概念。

第三种观点紧扣公民道德中公民这一主体的独立身份。宋惠昌认为“公民道德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因为公民是现代民主政治实体社会中有独立、平等法律地位的个体,不是任何政治实体的附庸。就此而言,公民道德是有着现代民主性质的道德规范。”这一观点认为公民在现代社会中具备了不同于以往的独立身份,而与此身份相匹配的就是作为公民而呼吁的公民道德的诞生。其前提是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公民身份的确认,公民独立身份的确定及自身主体意识的觉醒是公民道德的一个重要因子,它是对我国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的理论概括。但是这种身份论的自身就缺乏清晰性,公民的内涵决定着公民道德的内涵,公民这一概念却可以从多种不同的层次予以解读和阐释,如公民作为政治概念、法律概念、伦理学概念等都可以做出不同的解读。

以上是对学界关于公民道德概念的简单归纳、总结。总的来说,对公民道德的概念、内涵共识的是:第一,公民道德是公民这一具有独立身份的主体在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不是个体的私人道德; 第二,公民道德建设离不开国家的引导,国家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第三,公民道德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正确处理公民个体自身的权利和应履行的道德义务之间的关系。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学界重视和研究的倾向和问题:

首先,割裂了国家与公民道德主体的公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国家主导的公民道德存在一定的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倾向。从而忽视了作为公民道德主体的公民自身的发展和欲求,公民道德建设的中心是人,人的发展是人类的最终目标,公民道德建设的本质在于个体的素质特别是道德素质的提高。个体人的终极价值追求不能淹没在国家的单向主导中,推动公民道德进步的过程就是国家和公民双向互动的过程。

其次是存在着对公民道德中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混淆。公民道德的主体不仅是一个义务主体,还是一个权利主体,唯有“权利主体”的确立,才能有道德行为的自主自愿性。义务与权利统一的公民道德同时也是人的社会本质的客观要求。任何人既是个体性的存在,又是社会性的存在;既是自然性的存在,又是精神性的存在;既是主体性的存在,又是客体性的存在。道德在本质上讲是自律的,是人内心对自我的自觉要求,但我们同样重视道德他律的作用,“道德他律是依靠外力来推动和约束的对社会道德规范的服从。道德他律的作用在于,保证社会秩序和道德维持一个基本的界限,大家有一定共同的生活准则。”

2 公民道德建设的问题思考

第一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合法性、必要性问题。首先社会关系、结构的深刻变化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诉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转变就是市民社会的崛起。“市民社会是公民道德的社会性基础之一,公民道德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展开自己现实的丰富性和多元化的。”但是我们应该清晰的看到在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市民阶层对自身权利、利益的欲求不断增强,导致国家公权力逐渐退出私人领域,其所具有的社会调节力被限制。此外,社会关系的一个变化就是陌生人社会代替熟人社会。当年梁启超曾经说过在中国私德很发达,公德很欠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在以血缘、宗法等组成的熟人社会中,担负维系人际关系、约束公共行为的是传统美德。赫胥黎曾说过:人们所真正害怕的不是法律,而是别人的议论。而伴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渐形成,更多的是法律、规则的介入,公民道德应运而生。

其次是社会文明状况的进步,公民参与、价值认同呼唤公民道德。从广义角度解读公民道德即在社会道德层面上是公民的道德,公民由于主体身份的多样性而在社会活动中同时扮演者不同的角色。在传统社会中,封建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强加于子被统治者,后者缺乏选择的权利与自由,以国为家,以家为国的思想深刻的烙印在人们心中。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现今公民的道德参与、价值认同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事情,特别是在现如今道德呈现出破碎化、泡沫化趋势,道德相对主义盛行时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和文化越发展、越复杂,道德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就变得越细微和越普遍,但又很模糊和很隐蔽。”这些因素冲击人们内心价值观、道德准则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人们对道德缺乏一个核心共识――公民道德。康德曾说:“有两样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加以思索,它们就给人心灌注了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所以,我们当前亟需树立以公民道德为共识的标准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

第二是公民道德建设的路径思考。目前学界对此的论述可以归纳为“主体”、“客体”两角度来阐述。首先,主体角度强调从公民个人出发,通过提升内在的道德修养、觉悟来推动公民道德建设。“个体道德的发生是通过道德内化来实现的,道德内化是社会和个体互动的过程。因此,在公民道德建设中,要把外部道德调控和内部道德修养结合起来,把道德灌输机制和接受机制结合起来,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其次,客体角度包括客体环境、实施方式等来论述。我们更倾向于从公民道德的主体和公民道德建设的主体的概念区分中来探索构建的路径问题。公民道德的主题是公民个体,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公民个体道德水准的提升,内在责任心的增强是关键,社会不是个体的简单累积但同样不能脱离个体。具体的讲,个体在不同的阶段应该施以不同的道德教育,将教育主体的广泛性和教育方式的多样性有机的结合起来。而公民道德建设的主体则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包括政府、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首先国家颁布的《纲要》要求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以德治国或德治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发挥国家伦理的主导、导向作用,“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不仅仅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系列规范体系,还是一种文化形态、一种人的生活意义,更是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爱德华・希尔斯曾讲过:“市民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法律既约束国家,也约束公民。”可见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中社会组织扮演了一个中间人的角色,在国家公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的桥梁。三个主体,互相配合,紧密合作形成合力推进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1] 张博颖.公民道德教育中国家伦理实现的三种方式[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5(9).

[2] 徐木.价值信仰与公民道德建设高级论坛综述[J].高校理论战线,2003(3).

[3] 王伟,李舒东主编.全球化进程中的伦理建设研究[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2:64.

[4] 申明.道德他律与公民道德建设的理论探讨[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6(11).

[5] 陈菊,张博颖.近年来公民道德建设研究综述[J].理论与现代化,2005(5).

[6] 新民说.论公德[M].

公民道德论文篇(7)

    一、公民道德建设研究回溯

    1.公民道德建设研究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这是国内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的起步期。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后到2001年。这是国内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发展期,学界主要围绕“四有”公民问题展开了研究探讨。第三阶段为繁荣期。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简称《纲要》),极大地推动了学界对公民道德的深入研究,公开出版的书籍和文章呈爆炸之势。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各代领导集体视公民道德素质培养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素质要求上,从强调“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政治道德”素质到明确“公民道德”的核心、原则、规范;在公民道德素质提升的方法上,从注重榜样示范带动和加强教育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领公民道德建设并用制度作保证,我党关于公民道德素质培养的理论不断完善并日臻成熟。

    值得一提的是,《纲要》颁布后,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已经举办六届。六届论坛的主题分别是“公民道德与全面小康”(论坛结束时发表了《首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宣言》)、;公民道德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公民道德建设”、“诚信建设与公民责任”、“弘扬抗震救灾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论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也极大推进了公民道德研究与建设。

    学界就为什么要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怎样的公民道德以及如何建设公民道德等三个理论问题展开了研究探讨。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2.公民道德建设的意义及公民道德的理解研究

    一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语境及意义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现代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在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方面仍然还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首先,党风政风不正,腐败现象严重。其次,社会风气不正,解放后一度绝迹的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沉渣泛起。最后,青少年思想道德状况也令人担忧。学界普遍认为,公民道德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基础工作,是时展和建构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应对当前学校德育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的需要。这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语境。

    《纲要》明确指出:“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学界还认为,公民道德建设在道德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以德治国”的重要方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推进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是公民道德的概念与内涵。公民道德的内涵有几种不同的界定。学者们对公民道德的内涵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首先,公民道德具有公共性,不是对传统伦理精华进行时代拓展,从而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更丰富的民族传统资源。也有学者对孔子的仁爱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公民道德建设之间的关联进行了研究。 5.公民道德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研究 学者们认为,公民道德建设与民主政治之间是双向互动的关系,二者同步成长、相互促进。有学者探讨

    了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的关系,指出公民道德建设要结合我国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这个社会现实来进行。同时,学界普遍认为,公民道德建设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内容和重要标志,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公民道德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也有学者认为,和谐社会要求所有公民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竞争性品质与合作性品质,而最关键的是公正品质。

    6.如何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研究

    学界一致认为,扎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要从最基本、最基础的事情做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20字基本道德规范;要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普遍参与;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要把公民道德建设融入到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管理制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之中;要把青少年道德建设作为重点,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道德教育网络。要探索企业、农村、社区、机关、学校、新经济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但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机制、路径、重点等问题,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如何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学界普遍认为公民道德教育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并从哲学思辨、内涵内容、方式方法上进行了积极的探讨。有论者指出,要从家庭细节抓起,推进爱国主义教育;从在校学生抓起,推进道德教育;从公民个人抓起,推进社会公德教育。三位一体,全方位推行。有学者认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求党政干部以身作则实践履行公民道德;同时,对新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进行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对青少年和儿童的公民道德教育;还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和受刑事处分的人进行法治教育。

    学者对如何借鉴国外公民道德建设的经验进行了探讨。一是概览式地介绍西方国家公民观、公民道德观及公民教育观的特点。如着重研究了西方公民道德的四个理论问题:公民道德的本质、公民道德的必要性、公民道德与国家的关系、公民不服从;从历史发展的顺序介绍古希腊、古罗马公民的“四主德”、中世纪深受神学影响的臣民道德及十七、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道德;二是具体介绍某一国家的公民道德教育情况并进行重点评介,但这仍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全面研究。对美国公民教育的“服务学习”法进行了重点评介。这为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公民教育、公民道德建设的经验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二、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许多研究只是对《纲要》进行“注解式”的研究,缺乏多学科“视界融合”,学理性研究成果较少。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公民道德的内涵、层次性、功能、结构、形成机制等缺乏研究,特别是缺乏从公民道德信仰角度进行的研究;二是提升公民道德与提升现代文明程度的关联不够,两者的内在包含关系以及互动促进的关系缺乏研究;三是缺乏对中外公民道德理论和实践资源的深度总结和全面研究提升;四是城镇公民道德建设尚有一些研究,但乡村公民道德建设研究十分稀缺;五是缺乏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之间关系的研究;六是由于缺乏“地毯式”公民道德素质“镜像”调查,原因分析流于空泛,提出的实践路径和机制对策也缺乏现实针对性。这些缺憾为下一步的研究预留了巨大空间。

    参考文献:

    [1]俞吾金.再论异化理论在马克思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J].哲学研究,2009(12):3.

    [2]巴拉达特.意识形态起源和影响[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2010:178.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30.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136.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343.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95.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403.

公民道德论文篇(8)

我们再来看初中和高中阶段,由于在该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的时候没形成,所以在初中和高中阶段老师不得不纠正学生在道德行为上的偏差,而这时去干这项工作,是很难有成效的,因为不良的行为一旦形成,其固定性或者说顽固性很强。而如果幼儿和小学阶段形成了良好的道德行为,这时再传授给系统的道德理论,使他们的道德行为在理论上找到合理的解释,那就会使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拥有高尚的道德观。由于原来就错位,更导致了现在也错位。这种连贯性的错位的最终结果是,在德育上我们下了很大工夫,但学生不接受,或者有反感和抵触情绪。由于考试等强制性的原因,中学生的道德理论非常丰富很有系统,但其行为却与之相反,从而达不到德育的目标。

为什么有这种错位呢?我想这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从历史的角度讲,受到封建道德虚伪性的影响。封建统治者为稳掌天下、麻痹人民,就推出一整套所谓的“德”,当然这其中有合理的因素,但统治者在执行的过程中实行双重标准。让老百姓受“德”约束限制,而自己却凌驾甚至超越“德”的标准之上。老百姓自然能看出其中的伎俩,也不按所谓的标准去做。后来,这形成一种不合作的心理。开始,不可否认,其有积极意义,但对现在有不良的影响。

从现实的角度来讲,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些官员封建意识、官僚意识很强,其理论一套行为一套,例如:、、等都是表面一套暗地一套,对社会影响很坏。

2、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求自己的是一套要求儿女的是另一套。

3、另外,学校进行的是正面教育,当学生拿着学校的这一套到社会去验证时往往碰壁。

所以,学校道德理论和道德行为的错位,还是历史和现实中道德理论和道德行为的错位决定的,而学校德育的问题是“枝节”是“流”;社会原因是“主干”是“源”。所以,德育的成功不仅仅是一个教师的成功,也不仅仅是一个学校的成功,而是整个社会的成功。

那么该怎样建立和维护社会道德、社会美德和社会公德呢?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和界限日趋明显,而且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张,公民社会日见发达,其结构与分层随之日渐复杂、充分。对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和界定,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经有过一个生动形象而又颇具解释力的说法:所谓公共领域即“陌生人领域”,与之相对的私人领域则为“熟人领域”。依此说法,现代人的生活绝大部分都是在公共领域里度过的,从幼儿园和学校开始,我们就开始了社会公共生活。由此推出的一个必然结论是: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作为公民的公共生活经验,其行为也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社会公共行为,或者换句话说,现代人的生活和行为越来越具有社会公共意义。在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中,政治生活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正因为如此,公民美德及其对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意义就显得日益重要和突出。

早在古希腊中期,著名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明了包括政体和政府在内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于国家政治文明、公民资格和公民美德等政治元素的基础性意义。他在讨论“公民之善”与“人之善”的不同实践和意义时谈到,“公民之善”的成就不仅有赖于公民个体的“实践智慧”——这正是人们成就“人之善”所惟一需要的“中道”基础,而且还有赖于包括国家政体和政府治理在内的城邦政治制度的正当选择与正义运行。也就是说,公民美德的成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环境和制度资源。

然而,我们的问题是,除了必要的制度环境之外,或者说,在具备必要的社会制度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公民美德是否可以自然生成?若否,公民自身又当如何成就其公民美德?公民美德本身之于社会制度环境建设或制度资源创造的互动意义何在?提出上述问题的基本依据至少有以下两个:一个是经验的事实依据;另一个则是政治哲学的伦理依据。就前者言,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类常见的经验事实:在同样的制度环境中,不同的公民个体所获得的公民美德成就迥然有别,甚至截然相反;或者更具体地说,面对同样一块公共绿地或一件公共财物,有人选择遵循“爱护公共绿地和公共财物”的社会行为规范,有人却做出了相反的行为选择。为什么?就后者论,任何一种健全合理的政治哲学理论都不仅要理性地考量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及其建构实践,同时还必须实际考察处于制度约束体系之中生活和行动的公民,甚至还需要深入考察他们的社会心态、社会情感、社会关系及其互动内涵(竞争与合作是进行社会互动所采取的两种基本方式),进而言之,还需要研究制度之中和制度背后的诸种更为复杂的社会公共因素,非如此不足以解释(更不用说解决)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问题和基本意义,更何况从终极意义上说,任何社会制度体系都是“人为的产物”,都是社会全体公民基于特定的根本政治理念和理想所选择、设计和依据实践的经验教训而不断改进的结果。

就公民个体的生活和行为来说,社会基本制度体系仿佛是既定的、不可变更的。然而,就人类社会生活实践的漫长历史来说,任何既定的社会制度体系不仅是可以不断改进的,而且需要他们根据其自身的社会生活实践需要,不断做出新的制度变革或改进,甚至是新的制度选择,这就是所谓“制度创新”。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然选择并证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乃是迄今为止最为合理、有效和正当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模式,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实践经验同样坚实有力地证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不可能只有一种单一的模式。制度模式如同文化传统和道德谱系,多种多样,难以一律。

由此可见,在公民美德与社会政治文明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的互动关系,而决非简单的制度决定美德的线性因果决定论关系。现代公共社会对公民美德的需求不仅仅是维护社会正义的良好秩序,公民美德本身就是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在构成部分和实质性标志,更是构建社会公共秩序并确保社会公共生活得以良序发展的政治伦理资源。人们很难想象,一个公民美德极其低下的公共社会或政治国家能够建构起健全公正的社会基本制度系统;同样,缺少足够的公民美德资源,任何健全公正的社会制度系统既不可能建立,即使建立也很难持久维系。

更重要的是,社会政治文明建设所需要的公民美德资源远不只是公民的“正义感”和“善观念”。“正义感”确乎是一种最起码、最普遍的公民美德,然而基于政治正当的“正义感”还只是一种公共社会的“底线道德”或“起码要求”。况且,即使作为一种普世性的底线道德,“正义感”也远远不能涵盖和表达诸如“文明礼貌”、“社会责任感”、“同情心”、“互助”、“诚信”等社会道义伦理精神。很显然,公民社会的文明礼貌风尚直接反映着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水准。社会政治制度的正义和文明不单取决于民主的制度选择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更取决于制度的民主操作、正义而高效的管理,以及制度对全体社会公民所发挥的积极的约束效应。而如果说制度的操作和管理主要取决于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和作为制度实践操作者的公共管理者的话,那么,制度规范之于公民行为的约束效应则至少取决于公共管理者的公共管理行为的示范作用和公民美德的内在主体能力或水平。因此,制度规范性的公共行为示范也就不单具有公共管理或恪守官德的政治职责意义,而且还有公共示范和公共引导的社会公共美德意义。因而,对于公民社会来说,它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政治伦理条件,也是公共管理部门和公共管理者不可推卸的社会政治责任。在现代民主社会里,这一点尤其突出。

公民美德与政治文明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维系度是,公民美德的培养是公民社会成长的内在精神动力,而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正在构成公共政治权力合法正当运用的基本制约力量,因之也成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工程。

公共政治权力系统的合法正当运作被视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因之民主问题才会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显得如此重要。民主的根本在于民治,因为任何公共政治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赋予。然而,人民的权利一旦让渡就不可简单直接地回收,公共权力及其运用便可能成为脱缰的野马,反过来成为宰制人民的异己力量。文明的政治首先必须是公共政治权力合法构建和正当运用的政治,因此,如何合法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及其运用就成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头等大事。

公民道德论文篇(9)

凭借上述对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解读,本文在此想提出并希望引发人们思考的两个方面问题是:我们面临着在这样一个远非成熟的社会,并且缺乏一个道德成熟的教育者人群的情况下,如何去进行以全民为对象、以道德成熟为目标的公民道德教育,并由此促成社会的成熟,换言之,如何使 "内圣外王之道",不再是"暗而不明,郁而不发"; 公民是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海外流行的公民教育,舶入后便简化为公民道德教育。那么,在公民权利教育缺场的情况下,公民道德教育又如何展开,其展开又将会有何种可能的后果,以及公民道德教育框架内,如何处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为了方便详细说明上述两方面问题,本文将相关问题归结为五个困境。以下分而述之。

一、公民道德教育地位困境

什么是公民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我们不妨参考一下1968国际教育大会第六十四号建议书《作为学校课程和生活之组成部分的国际理解教育》中有关"公民和道德教育"的部分:"公民教育的目的,除了增加学生对国家机构的了解和培养对它们的忠诚外,还应让学生熟悉国际机构在促进人类福利方面所起的作用,并给学生灌输增进这些机构未来有效性的责任感。""在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国际理解的教学应该直截了当,清晰明确,并强调人类团结的道德基础。其目的在于培养一种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一种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愿望以及致力于和平的决心。科学和哲学的教学应该有相同的目标。" 在这个论述中,比较重视公民教育中公民道德教育的部分,特别是对他人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义务主体的方面来考虑的。在1992年国际教育大会的第78号建议书《教育对文化发展的贡献》中,再次提到"发展伦理和公民价值观"的意义:"教育系统在伦理、公民和道德教育中应发挥一种基本的作用,并与家庭所起作用相互补充。教育系统应与其他机构一起,帮助促进人权、培养民主的行为和确定从未像当今时代如此必要的价值观,如尊重人的尊严、宽容、对话、团结和互助。" 在此,对于公民道德和价值观的教育,重视权利主体间的互相尊重和帮助,公民教育的主体主要是从权利主体的方面来考虑的。

公民既然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相应地,公民教育也就应当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公民的权利教育和义务教育。如果只重前者而忽视后者,那么社会成员将流行道德的放纵,普遍缺乏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如果只重后者而忽视前者。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人道和文明而走向野蛮。这两个方面必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进行,否则必将带来恶果。

在我们当前面临的道德混乱态中,首要的问题是社会公德的缺乏和败坏。个体的私德,虽然亦不尽人意,但儒家关于个人处理自己与他人关系的私德的规范和理念深入人心,虽历经摧折,然仍不失为人伦日用之常道。国民的社会公德状况,是一国国民精神面貌和道德素质的集中体现。在社会公德方面,传统的道德理论对此重视不够,更重要的,它受到公民权利教育的制约。公民权利教育是与公民权利的确立相联系的,公民权利教育是以教育的形式贯彻和巩固宪法所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但它必须以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对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的具体保障为前提。道理很简单,不存在以抽象权利为内容的公民权利教育。公民权利教育与公民义务教育,在建立社会公德方面,表现出相反相成的辩证性。社会公德的本质是社会责任感。公民义务教育的缺场,将导致国民缺乏社会责任感,公民权利的缺场及相应教育的缺场,导致的却是同样的结果。社会责任感的确立,依赖于每位公民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惟有确立了我们的权利主体之地位,我们才真正地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主人,也才有对于社会不可推却的责任感。与此相联系,无论是公民道德教育还是范围更广的公民教育,都理所应当地包含着对他人权利、自由、尊严的尊重的道德教育。

义务感的缺失,并非是直线式地进行公民义务教育所能对治的,因为病根的大半,在于与义务相对待的另一面。在公民教育被简化成公民道德教育,公民权利教育缺场的情况下,我们能够期望公民道德教育获得何种成果呢?无论公民道德能否发挥它的作用,在后果上道德本身都将陷入荒谬:如果道德是有力的,那么缺乏公民权利保障的道德本身即是不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道德"的实践结果,无非是重复宋儒的"以理杀人";如果道德是苍白有力的,那么所谓公民道德建设最终将流于口头说教和实践中的虚伪。

二、公民道德教育理论的困境

公民道德教育,是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教育,如前所述,它是针对全体社会公民的普遍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指导理论,应当具有同样的普遍性品格。当前中国大陆起支配作用的道德理论,是培养少数的特殊"精英"的道德理论,亦即培养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道德理论,或者说是培养接班人的教育。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的距离。在道德教育实践中,这种不恰当的定位也使德育教学处于一种尴尬地位:当前的德育,只是政治教育的附庸。以我们手头上赠阅的《德育信息》刊载的"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部级重点课题'整体构建学校德育体系的研究与实验'"审评会的主题发言稿为例,该文德育工作应该面临三个基本任务:在应对国际局势中,服务于同西方"在渗透与反渗透、争夺与反争夺、颠覆与反颠覆方面的斗争",因而,"如何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坚定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德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出的新任务。"在应对科技发展中,"如何根据'趋利避害'的精神和'充分利用,积极建设,加强管理'的原则,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占领网络阵地,这也是德育工作面临的一个新形势,提出的一项新任务。"在应对国际形势方面,"如何认真研究和引导青年学生正确认识国情和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分清主流和支流,正确对待一些消极现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德育工作面临的又一个新形势,提出的又一项新任务。"该文虽然认为应把德育工作放在素质教育的首位,但同时也强调"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 我们不怀疑该课题对于德育工作的促进作用,也不否认上述问题的现实紧迫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种种问题不是德育工作的核心和重点,也不应使德育服务上述问题的解决。在现有的教育框架内,这些属于政治与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问题应该是政治教育的内容范围,德育与政治教育应该有一条明确的分工,在教育内容和目的上应有一条明确的界线。在构想性的合理关系中,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的目标与功能是大不相同的:一个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教育,教的是人如何作人。一个是人之所以为一类特殊人(例如共产主义接班人)的教育,教的是如何做某一类特殊的人,(例如"接班人",虽然这个概念从已有的权力更迭实践过程来看颇可置疑),后者本来应以前者为基础,但在德育实践中却本末倒置。就此一意义而言,大量从事政治教育者大谈特谈道德教育虽已为见怪不怪之现象,然从根本上说,此类人并不真正懂得何为道德教育。

当前的公民道德教育,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中华传统美德,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我们中国人之所以为中国人、中华民族之所以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之根,但在现实中甚为奇怪的是,我们当代的中国人,继承我们自己的传统美德,却在其正当性上处于一种令人尴尬的境地。自从"打倒孔家店"之后,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文化一度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进入八十年代,随着知识界和大众社会的"传统文化热",传统文化又被重新拉回历史的舞台。但在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却找不到存在的合适位置。在现有的带有强烈意识形态话语色彩的陈旧道德理论体系中,传统美德赖以成立的理论根基无法确立,传统美德在道德理论上的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仍未解决,而当前的正统理论又未赋予其一个牢靠的、合理的根基。此一问题表面看来是道德理论自身的问题,实质上仍是道德教育与政治教育不分的结果(这种混淆不分的状况也被一些学者用"道德"与"思想"不分所表出 ),亦即以特殊性来替代普遍性的结果。

三、教育者困境

与以什么样的理论来指导教育相应的一个问题,是以什么样的人来进行教育。在现在的道德教育体系中,道德教育者的角色有两个承担者:一是党或政府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老一代对青年一代或上代对下代的代际教育。对于这两个教育者角色的担当者,我们分别予以讨论。

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在执政者看来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政府来推动并主导道德教育,是中国古老的历史传统,它根源于以德育辅助治道的德治主义实践,同时也是东亚一些国家的当代特色,表现得比较明显的例如新加坡的实践。

这种由政府作为教育者并加以推动和主导的道德教育模式,在学术讨论中也被称作政府推进型的德育模式, 其相对待的模式是民间主导型或社会主导型,而后者也被理解为渐进型的道德教育模式。一般认为,从积极方面来看,政府推进型的德育模式可以利用无可比拟的行政力量,大量开展道德理论研究、制定伦理规范、实施伦理道德教育,在短期内达到一定明显的效果。然而,这种看法也颇值得商榷。"政府推进型"这个概念借鉴于法律建设领域,也可适用于对道德领域内政府行为的描述,但政府推进这一模式在法律和道德两个领域内的作用却是极不相同的。在法律建设领域,政府(包括行政和司法两个系统)可以通过在短期内的大量立法,以解决法律领域内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在道德建设领域内,政府所推动的道德理论研究、规范制定和道德教育的实施,虽可表现得轰轰烈烈、如火如荼,但未必就能有助于道德素质的提高和伦理生活的有序。其间的差别在于法律领域带有鲜明的强制性,而道德领域却无法律的强制性,即使是舆论谴责的强制性,在道德松弛、价值混乱、舆论不张的今日,其作用也似有似无。如果我们借用"心服口服"这个俗语来区别二者的话,法律的特点是要"口服"而不必要"心服",道德的特点是不仅要"口服"而且更要"心服"。道德惟有落实在人心,它才能化为道德主体的自觉实践。

在落实于人心,亦即使人"心服"方面,政府推进型的道德建设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而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其一,一元与多元的矛盾。政府所主导的道德是一元的,这由其意识形态的一元性以及德育从属于政治教育这一性质本身所决定了的。社会的道德却是多元的,不仅社会大众道德的存在状况是多元的,而且就多元化社会结构本身来说,其道德理想和价值理念也本应是多元的;其二,多变与一贯的矛盾。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利益的化身。政治是多变的,道德却是一个相对稳定的价值和规范体系。不仅道德如此,学术领域也是一样。在强调学术、道德为政治服务的情况下,学术与道德围绕着政治的波动而变来变去,这不仅丧失了其独立性品格,也使得学术与道德的正当性和可靠性变成令人生疑的了。在道德领域,每一次的反传统、每一次对社会价值的颠覆,如果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新价值、新道德同时确立,所带来的必然是对道德本身的摧毁和解构;其三,一方主动与多方主动的矛盾。在政府推进型的道德建设模式中,政府是道德建设的主动推动者,而社会各方则在此推动下参与进来。在民间(或社会)推动模式下,社会各方则是道德建设的主动推动者。这里所说的社会各方,系指社会的教育系统、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在当前的社会权力结构中,政府权力过于集中,社会力量的作用空间有限。这种现实局面也造成了人们依赖于政府界入的心理期待。从长远来看,如何把社会的事务归于社会,把社会的权力归于社会,开发社会自身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建设力,减轻社会公共事务对于政府的依赖,是道德建设的一个光明的方向。其四,修己与治人的矛盾。在政府推进的道德教育中,政府及其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员的道德水准和道德形象必然对教育对象起着直接的示范作用。其实,政府本身不是也不必是道德的化身,公共权力的运作者只是整个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他们并非是经过道德的筛选和净化而选拔出来,而且由于他们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还时刻存在着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危险。可是,政府所推动的道德建设,如果连政府及其成员都缺乏道德,或者说都置其所宣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于不顾,那么这种道德又有何说服力呢?

我们再从代际的角度讨论教育者角色的承担者。关心下一代、关心下一代的道德教育、教育下一代,成了老一代或年长一代的口头语。这个口头语的意义非常丰富,它既表明了一种义务,上一代(或上两代、甚至上三代,兹不细论)有教育下一代(或下两代、三代,同上)的责任,又是一种权利和资格,上一代有权利或资格来教育下一代。作为后者,在道德教育领域中表现为一种理所应当的权威话语。此一权威话语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此种权威话语的权威性从何而来?上一代为何有当然的资格来教育下一代?答案无非是源自于两个方面:道德教育以及推而广之的人文教育,和知识教育并不一样,不是下一代自身可以教育、完善的;如果下一代自身不能实现道德的自我教育,那么年长一代的社会角色使他们必然承担起教育下一代的责任。然而,道德教育和知识教育又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存在着道德或知识上的位差:先知知后知,先觉觉后觉。在知识领域,也存在着下一代成为先知先觉并来教育上一代的现象,例如在计算机和网络方面就是如此,这也是人们常讲的"后育"现象。位差在道德教育中,当表现为有德者教育无德者(在非贬义的意义上使用无德者一词)。但令我们仍然尴尬的是:当今的教育者与受教者之间,从代际而非单个个体(从个体角度我们无疑可以找出许多出淤泥而不染的莲花君子)的比较来说,有这种位差吗?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中国传统社会道德的败坏,正是从当前那个已到了"德高望众"年龄的一代人开始的。这一结果虽是由决定一两代人道德状况的政治运动而造成的,因而不存在对个人道德责任的追究问题,但在此重要的是,年长一代或两代的人在教育下一代时,其在道德位差上有这样的资格吗?在如今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现在的年青人,道德素质越来越差!"此话常常令我疑惑,现在年青人的道德素质再差,难道比那个人整人、人斗人、人摧残人、人不把人当人的时代的人的道德素质更差吗?相对而言,当代的年青人不过是更重视自我、强调自我选择和对个人幸福的追求而已。假设说他们在重视自我的同时而忽略了他人、强调自我选择时而忽略了社会的需要、强调个人幸福时忽略了对社会的奉献是这代青年人的道德问题的话(虽然未必如此),那么上一代人在相斗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行世理念(不妨尝试一下寻找一个不曾被利益争夺绯闻所困扰的社会团体):缺乏互信、小团体利益(帮派群体)、不合作、对个人及小团体利益的敏感及不择手段、明哲保身、虚伪等,就有助于解决下一代人的问题吗?

在对当今社会道德败坏、世风沉沦的观察和反思中,我们不能不问:决定当今社会道德状况的,不正是牢牢把握着这个社会的权力和命脉的这一代吗?道德状况总体上不佳的一代来教育下一代,我们能够预期一种什么样的后果呢?当那些口口声声"关心下一代"并掌握社会权力的元老公民们却在"怀中抱着下一代"时,当那些口口声声"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道德家、教育家、公职人员,却在身体力行地实践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实利哲学时,并且此种态势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社会空气时,我们这些躲在书斋里的教育者们(尚未腐败或尚未有机会腐败)又能指望学校课堂里的几节德育课能在多大程度上提升青少年的公民道德素质呢?

当前中国社会的腐败,不是一个人、一个集团的腐败,而是在长病不治之后的全民腐败。我们当然不能由此而失去道德建设的信心,否认公民道德教育的意义,相反,由此我们才可以看出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公民道德教育,是在社会以及组成成员的全面性的道德问题背景下展开的,这种教育也就必须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全民教育。

四、道德权威性困境

道德的功能是通过自律与他律两个方面的结合而发挥作用的。中国传统的道德观点是以儒家中孔、孟一系的性善论作为传统主流。性善论虽以其人性本善的先天根据而为道德可能性提供了根据,并以后天经验世界里的恶为道德必要性作了论证,但由于其过分相信人性经由道德的完善一途而显得片面。在实践中,儒家以礼与法的结合作为人性修养在他律方面的补充。在当代社会,道德的自律通过培养道德情操而努力实现(这一过程并不轻松,所涉困境上文已充分论述),然而道德的他律,在一个道德松弛、舆论不张、社会无力的社会里又如何实现呢?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道德的权威性如何确立?道德没有权威,就如同法律上的一纸空文,毫无效力可言。

道德缘何失去了其效力性和权威性?一是道德领域还未脱离政治的干涉而成为一个公共的领域,这个领域内解决问题的权力还未交给社会。二是道德他律起作用的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机制还远不完善,在宪法所赋予的新闻自由和个人言论表达自由这些社会民主的基本要素还未在具体实践中确立和实施以前,这种机制就无法形成。以中央电视台的著名栏目"焦点访谈"为例,其报道的监督作用,并不在于中央电视台的收视率,换言之,并不在有多少民众知道,而在于政府高层领导人的重视。舆论监督本身并不解决问题,只有和政府权力或社会权力的结合才能发挥作用。三是就象在社会实际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在原则和信念上理应坚持)在司法实践中是愚人才会相信的鬼话一样,在道德实践中,道德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可思议。道德败坏与权力的结合,权力为败德的掩护,更使道德日益苍白。由以上三方面可以得出,道德领域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与文化子系统,但决不是一个毫无旁涉的孤岛。道德若要真正有力量,真正对社会发展起到良性推动作用,并使一个发展的社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就必须为道德建设提供一个相对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应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运行机制的改革,切实加强现代意义和国际公认意义上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才能使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两个目标和尺度上均有所作为,也才能带来一个富裕、同时也健康、文明的社会。

结语

由道德成熟的人组成道德成熟的社会,虽然这种思维本身的正确性就可质疑。 但道德不成熟的人对于社会的危害却在经验范围内似无可质疑。公民道德教育,在其可预期的后果里,可能提升公民的素质,建立起社会的伦理道德秩序,培养道德健全的公民。无论是从减少犯罪、减少道德上的无序,还是从建设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的同步协调发展而言,都将有其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毫无疑问是全民之福。然而,从事公民道德教育工作的人也应当明白,我们在从事一项十分艰难的工作:我们在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不完善的情况下去试图达成对公民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具有的道德进行教育并使之完善的目标。在上述种种困境之中,反而更加凸现公民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在面对这些困境时,解决之路并不是因噎废食中止公民道德教育,而是为公民道德教育开路,解决其内外所存在的问题。公民道德教育势在必行,不得不展开,但同时,它又是在上述困境中展开,所以这样一种公民道德教育,又不得不带有缺陷:它培养的公民,不是权利的主体,而是义务的主体,培养的结果,或许有利于国家权力机构对于公民的管理,而非公民的自我管理,亦即有利于"牧民",而非民主。在道德的普遍有效性问题尚未得到社会保障的时候,公民道德教育是否会象南宋的理学一样,"格君心之非"的一面毫无约束力,而变成一种单纯地约束民众之学。谁能保证历史不会重演。但愿上述所忧者乃杞人忧天!

〖注释〗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1989年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12月。

《庄子·天下》

赵中建主译:《全球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国际教育大会60年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丛书》,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54页。

同上,第503页。

詹万生:《认真贯彻两会精神 继续深化课题研究 为圆满结题而努力奋斗》,《德育信息》2000年第五期,北京,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德育研究中心

李汉秋:《应该重视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载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四期,北京,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10月版。该文发人深省地指出:"我们一提就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很好,法制建设也非常好,中央的文件讲得很清楚,思想道德建设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这话讲得很好,但它都是把思想道德连在一块的,我觉得在我们整个精神文明建设这个大的系统工程中间,道德建设也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子系统,至少也应该跟法律并,不能光是思想道德并提。"

在参加由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教育研究所、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主办及多家单位协办的"公民与道德国际学术研讨会"小组讨论中,此一概念由李道湘博士在回应我的发言时所提出,颇具创意,本文赞同这种提法并加以引用。

参见〔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 月版。

【参考书目】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齐鲁书社本。

《辞海》(1989年版)"公民"条。

〔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著,蒋庆等译:《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 月版。

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三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9年5月版。

王殿卿主编:《东方道德研究》第四辑,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公民道德论文篇(10)

本文作者:陈玉君工作单位:通大学政治学院

公共价值观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公民道德教育要指向公民道德实践,培养具有健全人格的好公民。公共价值观就是公民在公共道德实践生活中表现出的一种公共理性精神和正义感,就是公民能够在道德生活实践中正确地选择、行动,承担公共责任。现实的公民道德教育应该以培育公民的公共价值观为主要内容,培养公民的公共理性精神、正义的道德品格,培养实现公共价值精神的公民美德。公共道德生活客观存在,公民道德教育的关键是要形成担当公共价值责任、促进公共利益的公共价值观。在公民公共价值观的养成与践履方面,公民道德教育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现代文明社会的凝聚力需要一定的共享性的价值精神(公共价值)和公民一定程度的公共归属感,如果没有公共价值精神、公民的公共道德生活实践,社会秩序难以维系、社会文明难以发展。在此意义上,通过公民道德教育、尤其是公共价值观教育,使得公民形成正确的公共价值观、理性地认同社会公共价值,在道德生活实践中恰当地采取行动。在共同的、良序公共生活中,公民不但享有基本的公民权利,而且要承担相应的公民义务。换言之,公民需要具有对共同体的责任意识,需要具有基本的公共理性精神。应该说,启蒙运动开启近现代文化的同时,再一次开启了人类自身理性、理智的力量。理性担当着人类认识自身、设定生存意义、为道德生活实践奠基的任务。但是,伴随着现代科技、工业以及价值秩序的颠覆,理性沦为工具理性,成为人追求功利、达到目的的手段。理性成为效果最大化的工具,成为支配与控制人的力量。在公民道德生活实践中,道德教育要培养公民的公共理性精神。这样一种公共理性不是在任何时代、国家都能够出现,如罗尔斯所言,“公共理性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要求之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之所在。”[5]公共理性作为一种现代型民主社会国家公民的一种价值精神其以价值的公共性为前提,公共理性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公民资格的一种标志。在一个民主的国家,公民应该能够知道如何以一个民主公民的身份行动、认肯合理性的价值、理解公共理性的理想。公民义务与公共价值紧密结合在一起,而且每一位公民都可以合理地期待他人能够以自由而平等的主体身份与自己对话、协商,取得一致的看法、对公共行为中的价值关系作出合理的解释。按照罗尔斯的理解,公共理性有着基本的内容规定,“第一,它具体地规定着某些基本的权利、自由和机会;第二,它赋予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以一种特殊优先性,尤其是相对于普遍善和完善论的价值优先性;第三,它认肯各种确保着所有公民能有效利用其基本自由和机会的充分并适用于所有目的的手段。”[6]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规定有着罗尔斯出于正义理论构建的考虑和他对现代民主国家的理解。当我们从公共价值观视角理解公共理性时,罗尔斯的解读至少向我们呈现,公共理性内蕴着公民间的平等自由权利与义务,以及公共善的实现是公民的责任。有序的共同体一定有着可共享的公共价值,而这种公共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公民具有一定的公共理性精神。公民公共理性精神或者说公共理性精神能力的养成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至关重要,公民道德教育要培养公民的公共理性精神。公民的公共价值观教育在使得公民养成良好的公共理性精神能力的同时,需要注重培养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最基本、也是首要的道德品质———正义。正义作为一种道德品质,在古希腊得到了应有的重视。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十分强调正义德性对于公民和城邦的价值和意义。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正义也就是公正是总的德性,是一切德行的总括。公正是“完整德性的直接应用。它之所以是总德,因为拥有公正之德的人也能够以此德待人,而不仅仅以此德为己。”[7]在涉及己与人的关系,我们如何对待他人的问题上,正义成为一个总的、首要的德性。公民公共价值观的养成需要公民具有正义的道德品质,而正义的道德品质的最终形成需要一个过程。在现代型民主社会的公共生活中,正义的道德品质意味着公民必须首先具有罗尔斯意义上的基本的“正义感”能力。在公民社会的公共道德生活中,公民要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行动、调适行为。公民的正义感正是这样一种按照公共价值法则,作出判断和选择的能力。这种正义感表现于行动之中就是罗尔斯所言的,“按某种正当原则行为的起调节作用的欲望”[8]。它在根本上是“理解、运用和践行代表社会公平合作项目之特征的公共正义观念的能力。”[9]正义感能力思想既蕴含着对社会共享性公共价值的存在和人们对其认可的可能,又蕴含着对公民独立人格和尊严的尊重。公民个体通过参与社会共同体的公共行为,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考虑国家、民族的福祉与长远利益,承担共同体的公共价值。我们不是在罗尔斯的正义论理论框架和原初状态下思考正义、正义感问题,而是在公民道德教育中思考我们对公民的公共价值观教育中应该培养公民的正义美德,且这种正义美德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让公民具有正义感的能力。正义作为公民公共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其在公民道德生活中是一种正义美德,这种美德首先又表现为公民具备基本的正义感。在公民公共价值观的养成中,如果道德教育要培养公民在公共理性精神能力,这种公民的公共理性精神在实践中表现为非工具性式的实践推理能力,使得公民个体能够从道德上对行为的动机、社会制度本身作出批判;那么正义则是既是一个总的德性,又是一种道德实践能力。而公共价值观的教育和引导最终是要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养成一定的公民美德,实现社会的公共价值。公民道德教育要包含对公共生活的价值观的实质性学习,了解价值的道德性、合理性而非程序性、工具性。受教育的公民在其中能够理解的真实内容和判断准则,在实践生活中才有可能合乎理性地作出判断和选择。公民道德教育注重公民理性精神能力、正义德性的培养,还要能够使得公民能够运用公共理性,反思公共道德生活中的问题,培育好的公民美德。在古典政治哲学视域下,公民美德是通过服务于城邦共同体而得以实现,其要义在于服从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因为“公民既各为他所属政治体系中的一员,他的品格就应该符合这个政治体系。”[10]随着现代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公民美德的内涵也有了相应的转化。现代公民社会包含了更多民主、平等、权利义务均衡等思想。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公民美德就以公民的公共理性精神展开。公民美德的存在意味着,人对公共价值的信奉与承诺。在现代型社会,它表现为公民秉持正义理念,理性而有序地通过审议、协商等形式增进共同体的福祉,实现公共善。但是,我们需要看到,公民美德不是人的自然德性,它是一定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产物,它需要通过公共生活实践、法律、舆论、公民教育等方式培养公民对共同体的情感、信念与认同。如果我们说中华民族在传统的意义上注重礼仪与个人美德的养成,那么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将公民理念与个体美德视为一体,进入公共领域。公民美德关系的不是静态的身份认同问题,而是一个动态的发展与实践问题。关于公民美德的具体内容和特征,已有学者指出“公民美德主要包涵爱国主义、公共参与、正义感、宽容和文明礼貌。而政治性和公共性是公民美德的两大特征。”[11]至于对公民美德内容、特征概括的是否准确与全面,此处不做评价。当我们从公民道德教育反观公民美德,尤其是在公共价值观的立场上看,我们就需要提出公民道德教育必须关注公共价值观、培养公民美德,否则不但公民道德教育流于形式,而且公共道德生活也将是空洞的、形同虚设。

公共价值观在公民道德教育中的意义

面对传统的失落、道德的滑坡、社会的转型,公民道德教育需要通过教育的方式担当起培养好公民的义务。公共道德生活领域里,公共价值的认同、公共责任的共担成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此意义上,公共价值观教育在公民道德教育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如果我们接受杜威的观点,“全部教育都是通过个人参与到本民族的社会意识中进行的。教育的个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社会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有机体。”[12]那么,公民道德教育就要有“公共性”、“公度性”、“普遍性”的维度。通过公民公共价值观的教育,给予公民以实质性的价值引导,形成公民共同生活的道德基础。生活的美好与道德性在于个人能够与他人、社会和谐共处,一个有德性的人,应该是一个有着公共德性的人。教育应该教导人这种美好之所在,并引导人走向这种美好。其次,公共生活需要公共价值的支撑。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之一在于其承担培养具有独立健全人格的好公民,在此基础上,培养公民美德,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这种公民美德在现实的公共道德生活实践中表现为公民彼此间的平等、关爱与合作,而不是强权、暴力和不平等。文明的道德风尚是通过公民实质性的道德品行而得以形成和发展。公共价值、公共价值观的教育与公民道德建设、文明道德风尚、社会伦理精神的健康发展相辅相成。公民道德教育不应该因追求形式的完善,而忽视了教育本身所承担的伦理任务。公民道德教育要让公民养成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在所指向的公共领域中理解价值的实质内容,并适时而理性地作出判断和选择。再次,倡导价值的公共性并不否定和排除个人价值和私人领域的存在。但就社会整体和公共生活领域而言,价值要具有规范力量就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而要在社会中具有普遍性和公共性。公共价值观的确立、公民美德的养成有赖于好的公共生活环境和公民道德教育的引导。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最好的政体的核心问题不是调解相互冲突的、对政治公正的要求,而是美德教育,因为美德教育是最好的政治公正要求的支柱。”[13]无论在古典还是现代,教育都起着培养、塑造人的任务。对于当下中国的公民教育而言,其更是要承担培育公民的公共价值精神。最后,在具体公民公共价值培养、形成正确的公共价值观问题上,我们还需要分析其培养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可操作的方法、途径。一方面,我们需要审视传统伦理文化和中国当下的现实处境,将关于公民公共价值观的理论引入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体系,尤其要引入学校的公民道德教育;另一方面,将公民公共价值观的培养列入公民美德评价体系的范围之内,进一步改进公民美德评价标准、完善公民美德评价机制。同时,公民公共价值观的养成可以采取生活实践教育、模拟实验教育与典型案例分析教育等丰富的形式和方法。在一个价值多元、文化多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盛行的时代,我们比以往更呼唤一种真正的公共价值精神的确立。教育使人获得了解放,但解放了的个人不是碎片和单子,他们需要凝聚在一个统一的共同体中。公民道德教育如何能突破当下的困境,为公共价值的确立、公共价值观的养成提供有益的理论资源是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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