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调解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之一,无论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发挥着重要的治理功能。当下学界调解研究的三种范式——文化功能论、程序技术论与权力治理论,在不同的知识谱系和学科背景下对中国调解实践具有相当的解释力。然而,以上三种研究范式在研究对象上对行政调解(治安调解)的忽视,在研究内容上对调解异化的忽视,在类型划分上对纠纷当事人的忽视,导致当下学界研究与调解实践严重脱节。"政治治理论"以纠纷当事人行为模式为标准对调解进行重新分类,并以此尝试对学界调解研究进行范式更新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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