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衔接是我国法治实践中的新课题。实现二者的衔接是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内在要求;同时还有助于改善当前人大监督不力的现状,实现两种监督方式的融会与贯通,理顺人大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司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的理论构建路径在于,以两种监督形式的差异性因素为依据,将监督事项在人大与检察院之间实现合理的配置;以人大与检察院的关系为依据,实现人大对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与支持,以及检察院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接受与配合。在制度设计层面,则可分别从衔接机制的实体事项和程序实现两个维度来进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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