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辽宁省王红艳)在线专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70号)规定,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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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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