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销自20世纪90年代流入我国,虽几经国家惩戒,但仍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原因在于《禁止传销条例》的法律位阶较低,《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治标不治本。传销不靠企业的经济效益而是采取拉下线,以人头计酬的本质始终未变,它吸纳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却无益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当然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将其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正确区分传销与直销,明确主体标准,强化责任制度并跟进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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