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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户转城住村的农转城空巢老人,是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特有现象。农转城空巢老人是居住乡村的“城镇居民”,农转城并未给其生活来实际的改变,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健康状况、闲暇状况都不容乐观。农村老人分户转城是为了留住土地这个“根”,转城住村是为了守住“一亩三分地”,“土地财富”是农转城空巢老人问题的关节点。因此,必须通过土地市场改革,确保农民的土地财富,才能引导农转城空巢老人走出困境,才能实现农民“转户进城”成为新市民的伟大变革。
摘要:目前,我国土地征收改革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驱动和“民众诉求”推动两种。温州“民众诉求”推动的土地征收改革模式,其典型特点是政府回应征地群众的“民生诉求”问题,通过“三分三改”给予农民“携土地资源用益物权”入城的市民身份,并创造农民可以“自由择业”的“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工则工”的经济环境,使得被征地农民生活“有依靠”、工作“有奔头”。从温州征地模式的成功经验来看,“民众诉求”推动的土地征收改革模式,本质是“民众诉求”推动与政府“回应改革”,具有民主性、回应性、责任性特征,有利于化解城市建设社会风险和实现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摘要:根据实地抽样调研数据,采用倍差分析法评估天津华明镇“宅基地换房”对换房农民就业和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换房后华明镇有就业愿望的无业劳动力比例从9%上升到14%,而且“宅基地换房”政策并没有给换房农民带来收入的增加,反而使农民的纯收入比从前低;但大部分农民对换房以后的生活感到满意。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必须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就业问题也是华明镇目前最为严峻、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应加快“三区联动”建设,着力完善就业促进措施。
摘要: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处置,但是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转户农民”④自愿退出土地的比率较低。影响“转户农民”退地积极性的主要原因有:配套政策未及时跟上、历史遗留问题、现行政策欠完善、土地利用未明确、改革资金周转困难等。“转户农民”退出土地,利于农村、农业更好地发展,利于其在城市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也利于缓解改革财政压力;而农民转户不退地,可能形成“城乡三元”人口结构,使农村、农业发展陷入僵局,也会阻碍下一阶段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应加强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尽快落实户改配套政策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现行户改政策和退出土地利用政策,拓展改革资金来源,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并允许“转户农民”退回农村,消除其后顾之忧。
摘要:对“全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验区”温州市5个市(区)下辖的12个乡镇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法,分析影响农户流出和流入耕地承包经营权意愿的微观因素,结果表明:农户人均收入的增加、非农收入比重的提高、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建立、农业经营能手的培育是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的基础;同时,城镇近郊农户的农地流出意愿要低于远郊地区。因而,在经济条件尚未成熟的地区强行推进农地流转可能会导致当地农户的反感甚至强烈反对。
摘要:社会政策是政府发挥职能的重要手段,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量化评估,有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本文基于非实验数据,归纳了目前微观政策领域各种致力于构建“反事实”的政策效应评估方法,包括工具变量法(IV)、断点回归(RD)、双重差分(DID)和匹配方法(Matching),阐述了其各自的优势、劣势及适用条件,并对实际政策评估中各模型的选用进行了简要述评。
摘要:本刊从2011年1期起参考文献采用著者.出版年制标注,根据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及CAJ.CDBIT1—2006((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对本刊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做如下说明: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体系与投资协定领域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存在差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庭在援引WTO规则时存在不同的解释方法,加上仲裁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国际投资仲裁的裁决存在不一致性,使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效力下降。投资仲裁中关于“国民待遇”解释的分歧,主要在于怎样用“竞争”概念来确定外国投资者与本国经营者是否处于“相似情形”。ICSID的权威性已经受到挑战,投资仲裁急需改革;应在WTO体系下建立统一的多边国际投资规则,使仲裁庭在援引WTO相关规则时能做出准确的、统一的解释。
摘要:运用1999-2007年中国160多万家工业企业的微观数据,检验出口贸易是否提高了出口企业的工资水平,分析表明: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存在显著的工资差异,出口企业的工资比非出口企业大约高7.1%;出口企业未出口前与其他持续非出口企业的工资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别,甚至低于非出口企业。因此,出口贸易的确提高了出口企业的工资水平。
摘要:生态文明是影响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维度,必须将生态文明嵌入人类发展指数(HDI),以加强其解释力和说服力。基于UNDP2010年的人类发展指数的新方法,构建“生态人类发展指数”,可以更为准确地分析地区间的人类发展不平衡。通过对“混合人类发展指数”和“生态人类发展指数”的计算可知,中国区域间人类发展差距明显,且生态文明程度往往和经济发展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聚类分析的结果则表明,在考虑生态文明维度后,中国省区间人类发展水平的分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应提高人类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经济发展与健康、教育、生态等方面发展的同步性,全方位地提升人类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在各个维度的发展。
摘要:利用1985-2008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对财政支出、银行信贷与人均收入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并加入了财政支出与银行信贷的交叉项,以考察政府主导的外生金融体系对经济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东、中部地区财政支出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且东部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要高于中部地区,而西部地区的财政支出却抑制了经济的增长;东部地区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产生了显著的正向作用,而中、西部地区的银行信贷资金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显著;政府主导的外生金融体系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增长,但在中、西部地区的作用不显著。
摘要:对我国48家零售业上市公司进行统计性分析,进而从盈利能力、负债能力、运营能力、发展能力四个方面,运用因子分析法对零售业上市公司成长性进行评价,结果表明:我国零售业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差异很大,资产负债率总体偏高,连锁经营是零售业经营发展的趋势;获利因子对零售业上市公司成长性的解释度最大,其次是成长因子。应主要从获利能力、长期偿债能力、运营能力三方面入手,提高我国零售业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摘要:后危机时代,发达国家都通过修改现行的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已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而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法律上更未明确其定义,导致现实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混业经营的大金融背景下,金融商品与服务的综合化使得证券投资者、存款人、保险人的身份具有了共同的性质,将存款人、保险人与证券投资者依据金融领域进行划分,以不同的立法对其进行保护已失去了实际的意义。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结合我国实际,确定“金融消费者”法律概念,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法,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