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督导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09 03:31:00

社团督导工作计划

社团督导工作计划篇(1)

1财务监督的定义

财务监督指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察和督导;督促财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制度的规定,揭露财务活动中的弊端和违法行为,保证财务活动的正常运行。它对于严格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保证收支预算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报业集团财务监督的依据

2.1 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2.2 经国家批准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人员编制和定额指标。

2.3 各报社制定的内部财务制度、会计管理制度。

2.4 各报社内部各部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等。

3报业集团财务监督的分类

3.1 按时间分

报业财务监督按时间可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报社在各经营部门实施经营计划之前,财务对其计划的可行性、资金营运能力进行前期的评价和测算,对存在的可能影响报社总体财务支出成本计划的事项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意见,进行事前监督。这种监督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报业经济抵抗风险的能力,可以有效降低可能的资源浪费和经营风险。

事中监督是报社在发行、广告、印刷等业务过程中,报业财务还要对其进行跟踪考核。通过对财务计划执行过程的监督, 管理决策者可以及时了解报社各部门对财务计划的执行力度和效果,分析原因,作出反应。

事后监督是指一个经营周期结束后,报业集团财务还要对各部门总的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对经营业绩良好和较差的部门的经营行为都要及时作出总结,并对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以便决策层对下一阶段的经营计划、资金准备,进行更为合理的调整。

3.2 按监督内容分

报业财务监督按内容可分为报纸发行业务财务监督、广告经营业务财务监督、印刷业务财务监督、报业实体经营财务监督。

报纸发行是报业经济存在的基础,发行管理是报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报纸发行的财务监督也是报业财务监督的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对报纸发行量的财务监督、报纸发行成本的财务监督、报纸发行收入的财务监督。

随着现代报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发展,广告收入在报业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并成为报业的经济支柱。对广告部门的经营行为进行财务监督是报业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广告刊登数量、刊登金额、广告组稿费、广告成本、广告部门现金流量等,这种监督是伴随广告经营行为同步进行的,这对于报社及时了解自身的盈利能力有重要意义。

报纸印刷是报纸出版的重要环节,是报业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于印刷业务的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新闻纸及油墨等生产资料的采购、使用等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对代印业务生产经营状况也要进行财务监督。

对报社投资各经营实体的经营状况进行财务监督也是报业财务监督的内容。报业集团的投资及部门的投资应纳入集团财务战略规则,并通过财务预算管理对各类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进行控制。

4报业集团财务监督的作用

4.1 通过财务监督揭示差错和弊端,不仅可以纠正核算差错,提高财务工作质量,还可以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非正常损失,维护国家利益。集团企业要加强财务监控就必须制定并实行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4.2 通过财务监督,可以了解报业集团的各项财务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有无违法乱纪现象,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通过对违法违纪行为及私设“小金库”、“小钱柜”等现象的查处,教育财务人员遵纪守法,增强财务人员及单位领导的法律意识,使财务工作置于法规的监督。

4.3 通过财务监督,对报业集团的财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评价,指出其合理的、有效率的方面,以便继续推广;同时指出其不合理、无效率的方面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办法,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挖掘内部潜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4.4 通过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扩大税源税基。有利于规范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各项经费的收入使用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控制财政支出规模;利于准确无误地核算成本费用,如实反映成本利润情况,保障国家税收按时足额上缴,为国聚财。

参考文献:

社团督导工作计划篇(2)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民本卫生、和谐卫生,法制卫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工协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规范服务的原则,转变工作方式,完善服务功能,通过实施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团队制度,提高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工作目标

按照“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要求,创新“疾病防控立足社区、卫生监督覆盖社区、妇幼保健融入社区,精防工作深入社区”的运行机制,实施“资源整合、网格管理、团队指导、绩效考核”的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制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提高对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管理、指导水平;有效提升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综合管理实力;实现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的目标。

三、指导团队

1、团队组建

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和市三院要成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制度,安排工作计划,明确团队职责。每个单位要组建四个公共卫生工作指导团队,开展责任区域指导工作。在公共卫生专业机构指导团队基础上,建立市公共卫生联合指导团队,开展卫生局公共卫生联合指导工作。

2、团队分区

全市划分为4个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区:东城、西城、花街、城西新区;第二责任区:江南、石柱、前仓、舟山;第三责任区:芝英、象珠、唐先、经济开发区。第四责任区:西溪、龙山、古山、方岩。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的四个指导团队分别指导一个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任务到团,责任到人,确保公共卫生指导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指导内容

以《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三大类12项15个类别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核心,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指导团队对社区防疫、妇幼、责任医生、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工作包括:

1、业务指导。负责责任区域内公共卫生各项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质量把关。充分发挥市级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切实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公共卫生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技术问题,为社区防疫、妇幼、责任医生、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及有关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业务指导,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措施与任务有效落实。业务指导应采取现场指导、电话沟通等多种形式,其中现场指导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人员培训。对责任区域内的社区防疫、妇幼、责任医生、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及有关人员等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着重做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培训工作,使社区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人员掌握相关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与服务水平。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每年要针对社区防疫、妇幼、责任医生、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及有关人员各开展2次以上培训。

五、指导形式

社区公共卫生团队指导工作以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定期指导为主,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指导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负责团队的组建、日常运转。各公共卫生工作指导团队实行团队指导,分片包干,任务到团,责任到人。指导团队接受卫生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公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和团队的工作职责:

1、疾控、监督、妇保、精神卫生要选调素质好、业务精、沟通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措施和建立工作制度与绩效考核办法,实行绩效管理。

2、疾控、监督、妇保、精神卫生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计划。指导方式根据需要确定,每次指导的内容及有关要求,要建立工作台帐,记录指导事项,注重工作实效。团队指导员要在责任区内公示联系方式,确保通讯畅通,接受电话咨询,解答社区防疫、妇幼、责任医生、村公共卫生联络员及有关人员提出的疑点和难点等问题。

社团督导工作计划篇(3)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组织协调救灾抗灾职能。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区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制定全区年度民政工作计划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和年度检查;

查处区内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度检查;

查处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

负责全区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核上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和烈士称号。

(五)负责制定全区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和协调全区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区)活动。

(六)负责全区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指导各镇“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指导干休所的管理建设工作。

(七)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救灾抗灾工作;

掌握和上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八)负责落实全区社会救济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指导各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九)制定中心城区社区服务的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及设施的建立和完善;

指导城乡开展村民自治示范达标活动和居委会达标升级活动,加强全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开展婚姻登记系列服务活动;

负责社会弃婴依法收养登记工作,保障儿童(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负责并协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一)研究和修订全区行政区域规划;

承办本区镇行政区域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界及本区与周边界线争议的调处,并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二)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上报工作。

(十三)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核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管理福利资金和福利发行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殡葬改革工作;

指导全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资、基建项目等计划的落实;

负责对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和民政经济的检查监督。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1、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全区民政系统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3、组织协调全区民政系统政策理论研究、开展目标考评、推行政务公开和先进单位表彰活动;

4、负责局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

5、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督查督办、政务信息、信访、宣传报道、档案、办公自动化和人事劳资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6、负责本局及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全区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

8、编制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计划;

9、监督检查全区民政事业预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资、基建等计划的落实情况;

10、负责全区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11、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日常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12、负责管理局机关的国有资产和监督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二)救灾救济低保科

1、掌握调查上报灾情;

2、管理发放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外援和捐助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组织生产自救、互济互助活动;

4、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和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5、负责救灾信息系统管理;

6、协调救灾抗灾协会工作;

7、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

8、负责社会福利院的生活救济;

9、负责农村敬老院和孤儿、弃婴的管理工作;

10、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福利生产发展规划;

11、监督落实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

12、负责全区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技改项目的审报工作;

13、指导全区有劳动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

14、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监督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15、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

16、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建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以及保障标准的调整和保障资金的测算,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有关资料的上报,计算机信息联网管理;

17、受理低保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

18、负责低保确定补贴标准争议仲栽工作;

19、承担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三)基层政权建设区划地名科

1、负责全区城镇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

2、指导先进镇、村委会、居委会的表彰活动;

3、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推广村民自治和居委会升级达标活动;

4、认真抓好社区建设,负责承担社区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5、研究行政区划总体布局;

6、承办全区镇行政区域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报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工作;

7、调解和处理边界、地名争议,并向区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8、定期向社会标准地名信息,管理监督地名标准,负责全区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社会事务管理科(含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区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2、指导和监督全区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取缔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区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取缔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承办本区婚姻登记工作,开展婚姻登记系列服务活动,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

5、依法办理社会弃婴的收养工作。

(五)优抚安置科(含“双拥”办公室)

1、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2、制定优待抚恤实施意见,完善优抚制度,申报、褒扬革命烈士;

3、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军人的接收安置;

4、指导地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工作;

5、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指导干休所的建设工作;

6、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关于双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制定本区双拥规划及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7、指导全区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区)活动;

8、协调和处理军地矛盾和军民纠纷的问题;

9、承办区双拥工作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核定总编制9名,其中行政编制6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编制单列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

XX民政局双拥工作计划范文二:

灵川县民政局双拥办在制定工作计划时,除常规工作外,把加强双拥文化建设工作列入议程,早谋划,早部署,制定出可行有效的工作计划。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抚恤优待条例,做好一年一度的经费预算报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2、继续做好来信来访及维稳工作,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做好各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在排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做工作,使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杜绝优抚对象群集上访事件的发生。

3、做好XX年的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慰问灵川驻军以及各类优抚对象的工作。

社团督导工作计划篇(4)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社团督导工作计划篇(5)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式转变

2.1突出问题导向。监督抽查的目的就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目的是发现问题,通过质量改进,提升质量,而不是单一追求抽查合格率。集团型企业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目的其实就是发现更多质量问题,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保证现场质量安全,为集团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确保集团公司品牌形象。2.2创新监督抽查计划编制方式。创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编制方式,加大不定期监督抽查力度,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开展自产产品质量抽查和采购物资监督,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和正常经营。在抽查计划总体策划上,坚持重点自产产品质量监督和重点采购物资全覆盖监督,在一定周期内,比如2年或者3年,对重点自产产品的品种和销售区域实现全覆盖监督,对关键采购物资的供应商和所有规格型号的产品实现全覆盖监督[3]。2.3调动下属企业监督抽查积极性。针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准确客观分析不合格原因,不再对下属企业进行处罚,鼓励下属企业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发现不合格,如果所属企业不配合抽查,把质量问题隐藏,或是将可能不合格的产品转移,往往抽查都是合格的产品。质量问题就不容易被发现,一般质量问题的发现是由于发生质量事故才暴露出来的。集团公司不再按照抽查合格率对下属企业进行排名,应该统计问题发现率,对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高的企业进行鼓励和表扬。针对不合格自产产品积极整改,把质量问题截留在内部解决,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向社会。针对不合格采购物资,不再通报所涉及的下属企业质量部门和采购部门,仅仅是对不合格供应商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加强对不合格供应商的后处理,为集团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3新的监督抽查模式

3.1集中抽查模式。集中抽查模式是根据公司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需要,或者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工程建设需要,集中多家检验机构人员,组建抽查队伍,选择时间节点,不给所属企业留有太多时间准备,对某一下属企业随机开展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在前往下属企业集中抽查时,明确参与集中抽查的机构,组建集中抽查队伍,向下属单位下发集中抽查任务通知书。集中抽查首先解决了下属企业过去频繁配合抽样人员开展抽查的问题,新的集中抽查模式,下属企业只需一次配合集团公司派出的抽查组,集中了多家检验机构的人力和物力,加大了对所属企业的抽查力度,在重点自产产品方面,抽查覆盖该企业重点自产产品所有规格型号,在关键采购物资方面,覆盖所有供应商所有规格型号产品。3.2抽检分离模式。抽检分离就是集团型企业在开展集中抽查时,对所抽查的样品,实行抽样与检验分离,即参与抽样的机构不承担本机构所抽样品的检验,抽样人员现场完成抽样后,对样品进行盲样处理后,直接快递到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后立即开展检验工作。实行抽样与检验分离后,对于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统一产品标准的重点产品,实行统一的抽样单,统一的样品标签及封条,用统一的盲样处理标签对样品实施盲样处理,盲样处理仅需进行盲样编号即可,集团公司掌握盲样对应产品信息,承检机构不知道样品来源信息。这样,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无法获取该样品的生产企业信息,避免下属企业或者产品供应商找到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对该产品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提高了检验工作的公正性,检验结果反映了产品的真实水平[4]。

4新的抽查模式的实效

4.1得到了所属企业的积极配合,抽查覆盖面大幅提升。集团公司集中抽查组在到达集团某下属企业后,抽查组认真细心向所属企业说明集团新的抽查模式转变思路,得到所属企业大力理解和支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得到了所属企业的积极配合,减轻了所属企业接待负担。所属企业质量部门一般也就2~3人,过去所属企业每年至少接待集团公司总部安排的抽样工作10次以上,新的抽查模式一年只接待一次。集团公司不再对所属企业进行处罚;通报不再处罚所属企业,得到了所属企业的积极配合。抽查结果的关键是帮助所属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关。所属企业在采购物资入库验收方面,针对很多产品,下属企业不具备全项参数检测能力,仅检验一些常规参数就入库。以前担心集团公司抽到不合格被通报处罚,按照新的抽查模式是鼓励所属企业配合集团公司发现不合格,所属企业也改变了思路,充分利用集团公司集中抽查的机会和集团公司检验机构的力量,帮助本企业把问题查深查透,切实提升本企业自产产品质量和采购物资质量。2)抽样覆盖面大幅提升,抽样效率更高。集团公司开展的集中抽查模式,抽查工作通常3天内结束,抽查组基本上每天可以完成抽查样品40批次以上,抽样效率高。按照新的集中抽查模式抽样,要求对所属企业所有总库房、二级单位库房、重要施工项目现场库房实现全覆盖,抽查基本覆盖了所有供应商所有规格型号,抽样覆盖范围更广。4.2提高了问题发现率,为集团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实施集中抽查模式和抽检分离模式,抽查的样品量大且样品不重复,突出问题导向,鼓励所属企业配合集团公司抽查,切实提高了问题发现率。在自产产品问题发现方面,过去的监督抽查模式对自产产品抽查发现不合格较少,实行新的抽查模式后,加大了对所属企业的集中抽查和盲样检测,更多地发现了集团所属企业在自产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重点产品实施盲样处理,督促下属企业积极有效整改,确保向社会提供合格产品,维护集团公司大品牌形象。在采购问题发现方面,发现了更多供应商的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了退换货、索赔等处理,为集团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实行新的抽查模式转变后,集团公司组织对下属企业进行集中抽查,抽取了更多采购产品进行了检验,发现了更多的不合格供应商的产品,减少了安全、环保及生产事故,从一定程度说明了新的抽查模式实际效果明显[5]。

5结论

分析了大多数集团型企业监督抽查模式存在的针对性不强、积极性不高、问题发现率低、时效性不强、下属企业频繁配合抽样等问题,从突出问题导向、创新计划编制方式、调动积极性等角度,探讨了适用于集团型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新模式,即集中抽查模式和抽检分离模式。实行新的抽查模式,得到了下属企业的积极配合,抽查覆盖面大幅提升,提高了抽查问题发现率。针对抽查发现的自产产品质量问题,截留在内部解决,通过积极有效整改,确保向社会提供合格产品,维护集团公司品牌形象。针对抽查发现的采购物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退换货、索赔等处理,为集团挽回经济损失,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陈启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效性的措施和途径[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8(12):80.

[2]钟海见.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效性[J].中国技术监督,2005(2):36-37.

[3]刘长跃,祁国栋,刘岳峰.浅析石油企业压力表采购质量控制途径[J].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2,28(9):61-63.

社团督导工作计划篇(6)

按照党的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目的在于坚持实施科教兴县战略,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建立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近年来,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从普及型向提高型转变,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从常规建设向教育现代化迈进,但县乡教育发展不平衡,优质教育资源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等困难和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县教育事业进一步健康协调发展,实施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有助于督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有助于督促和指导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加强教育管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助于引导社会和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助于建立健全教育发展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从而推动全县幼儿教育、基础教育、高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工作原则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规划的通知》的要求,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充分准备,顺利通过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使教育快速驶入现代教育的快车道。

三、工作目标

(一)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实施办法》和《评估细则》的要求,全面总结和完善年教育工作,以年工作为重点,按《评估细则》分项收集整理各项资料,使其数据准确、资料齐备、归档有序、展室独具特色,并写好汇报材料和自查报告。对“两基”工作、教育科研工作、危房改造、环境改造及学校布局调整、高中教育的发展、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及转变教育观念、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写出有特色的典型材料。

(二)认真落实教育法规,按“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一个提高(教学质量逐步提高)”的要求,认真做好财政投入的预算与决算,特别是对教师基本工资的到位、转移支付资金到位、义务教育阶段债务及公用经费补足等情况进行说明。

(三)加大“两基”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严格控制初中辍学率在1.5%以内、小学辍学率在0.5%以内,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达到100%,并且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体系;大力开展成人教育,继续巩固“扫盲”成果。

(四)加强对基础教育(含幼儿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发展职业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不断提高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教育督导评估领导小组。

五、工作职责

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推进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责任部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各司其责,各负其责;要密切配合,营造重视、关心、支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积极推动教育综合改革,实现经济、科学、教育相结合,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县政府办公室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制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建立健全全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教育目标责任制;协调落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教育的意见、建议和议案等,督促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政府教育工作的意见。

2、做好县政府召开的有关教育工作各类会议的组织工作,做好会议有关资料的收集和建档工作。

3、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教育执法责任,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

4、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专项经费,进一步理顺教育督导工作管理体制。

5、加强对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开展乡镇、教育督导的监督工作。

(二)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职责

1、发挥督政和督学职能,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乡镇政府、县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教育督导,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施。

2、对乡镇政府、县政府职能部门实行教育单项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作出表彰和批评。

3、每年组织督学和督导人员对义务教育阶段、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抽查考评,对乡镇政府实行教育单项考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公报,并将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4、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学校均衡发展,学校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县级教育经费安排的依据之一。

5、加强对学校经费的督查,做到专款专用。

(三)县教育局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教师法》、《教育法》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进期计划;指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规律办学;督促学校按教学大纲、课程方案实施教学;不断改进和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确保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2、加强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协调;积极构建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教育体系。

3、制定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的规划和措施,切实做好“两基”实现后的控辍保学及巩固提高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4、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统筹管理。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适时合理地调整中小学、幼儿园布局。逐步缩小学校间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好民办幼儿教育的审批和评估工作。

5强化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杜绝学校乱收费,预防新的乱收费的产生。

6、抓好各级各类学校内部设施和实验的配套建设,使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加快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逐步更新教学手段;构建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社区教育网络;改善校园内外环境,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7、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抓好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强化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抓好学生养成教育。

8、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考核制度。提高校长的思想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教师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9、加强师德教育,严格按照《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八条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10、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11、按规定合理使用核拨的教育经费,加强定期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教育违法现象,严肃查处教育违法案件;对违法教育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建立对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认真做好“两免一补”工作。

(四)县财政局职责

1、确保县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确保在校学生生均教育费逐步增长;确保学生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县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随国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认真安排好教育专项经费。

3、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4、加强对教育经费及教育费附加等各种专项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县人事局职责

1、从学校、幼儿园实际出发,按有关标准协调编办做好教职工的定员、定编工作。实行编制动态管理,每年将编制核定到县教育局。对学校的改革人事政策方面的积极支持。

2、协同县教育局做好“校长公推公选制、教职工聘任制”的教育改革工作。

3、认真做好教育人才引进工作,特别要引进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骨干教师和具有现代化教育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的干部。

4、积极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中青年骨干教师脱颖而出。

(六)县计划发展局职责

1、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工作中,配合县教育局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牵头做好规划平衡工作。

2、负责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及教育发展改革、教师福利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审批。帮助、协调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

(七)县审计局职责

1、对教育经费的核拨、使用及使用效益进行审计。

2、对教育专项经费的核拨及使用效益进行审计。

3、对教育费附加是否专款专用,基建款、房屋修缮款使用的合理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与监督。

4、对教育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5、对“行动计划”的款项进行监督、审计。

(八)县城市建设局职责

1、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及改造计划时,参照《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教育用地布局规划,按规定配置学校、幼儿园。

2、认真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中关于“学校用地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规定,并按照《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及规划的技术管理要求,积极支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的新建、扩建,逐步改善素质教育环境。

3、支持、指导教育部门搞好工程建设,尤其是危房改造。

4、为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的达标改造提供方便。

5、协助县教育局按规定程序的要求做好学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加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管理,按要求对工程分段进行质量验收。

(九)县卫生局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

2、指定县人民医院的医疗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因健康原因申请免学、缓学儿童、少年的鉴定工作。

3、组织医疗机构,积极做好中小学生、幼儿流行病、传染病和近视眼、龋齿及其它疾病的防治工作,做好防治爱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饮水、食品卫生的监督,定期对中小学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和幼教保育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5、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学校卫生工作有关规定对学校校舍的扩建、改建和卫生保健设施的配备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卫生监督工作,并指导学校、幼儿园按卫生工作要求配备桌椅和照明设备。

6、各乡镇兼职卫生医务人员要定期做好中小学生及幼儿体格检查和有关指标的测试工作。

(十)县文体局职责

1、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会同公安、公商等部门对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电脑网吧进行严格检查,严厉查处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电脑网吧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书刊、音像制品或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娱乐活动,优化、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2、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

3、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搞好传统体育项目的训练。

(十一)县统计局职责

1、帮助、指导县教育局做好各类教育统计工作。

2、负责向教育部门提供所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数据。

(十二)县环保局职责

1、搞好校园及其周围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校园周围环境污染特别是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2、配合教育部门抓好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十三)县公安局职责

1、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教师及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及时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对侵犯学校和教师正当权益、扰乱正常教育秩序,危害中小学、幼儿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3、会同县教育局对有违法行为的学生进行帮助教育和训诫。

4、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校外法制副校长制度,选派公安干警到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拒绝黄、赌、毒侵蚀校园。

5、帮助学校维持周边交通秩序,确保学生上学、放学时的交通安全。

(十四)县广电局职责

1、运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宣传一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

2、为迎接年省教育督导团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估,在县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制作对外宣传教育的专题片。

(十五)国土资源局职责

1、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配合城市总体规划布局,预留好教育用地。

2、对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所需土地,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优惠有偿划拨供地。

(十六)县物价局职责

1、审核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2、保护教育合理收费,制止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不正当费用和乱摊派。

3、制止教育乱收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七)县工商局职责

1、协助教育部门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教育,直至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2、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环境的管理,取缔校园周边的无证摊点、倡导文明经营。

3、协同县文体局对歌舞厅、电脑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管理,坚决制止危害中小学身心健康的现象发生,保护他们健康成长。

(十八)县民政局职责

1、密切关注贫困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予以补助和救济。

2、掌握应届高中学生家庭经济发展动态,配合教育局搞好应届大学生的社会援助工作。

3、中小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即时采取援助措施,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学校加以整改,对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的安全要协调相关部门狠抓落实。

2、协调相关部门深入学校,开展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二十)县地税局职责

1、大力宣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拓宽教育费附加征收渠道。

2、负责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力求应收尽收。

3、具有教育费附加半年征收情况向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通报的义务,以便教育局对教育费附加作统筹安排。

4、年终与县财政局进行协调,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金进行结算。

六、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

搞好调研,拟定教育工作自查报告,制定工作方案。

(二)学习考察阶段

1、组织学习《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规划的通知》(川教督[2006]3号)。

2、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已评估通过的县参观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做法,为做好我县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奠定基础。

(三)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动员大会,分析迎接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明确迎接检查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和难点。

各乡镇、校成立迎接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制定本乡镇的自查整改方案,召开动员会,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和迎接省督导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营造浓厚的氛围。

(四)培训自查阶段

召开全县各部门负责人、乡镇书记、乡镇长、校长(园长)、教育专干参加的动员大会及培训会。

(五)自评自改阶段

全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有关教育职责、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县政府根据全县教育目标和教育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按照《评估细则》完成自评工作。同时,各部门、各乡镇、各校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各乡镇上报自查报告,接受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自查。

(六)整改上报材料阶段

向县领导小组汇报迎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各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县长签字,形成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七)州级督查阶段

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准备各种资料,对照验收标准,针对存在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做好各项工作,迎接州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室的复查。通过州级复查进一步查找问题和不足,做好迎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综合性督导评估的准备工作。

(八)省级督查阶段(待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迎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的准备,接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人民政府任期内教育目标责任制和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

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各乡镇校的教育情况以及资料的健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检查的情况向县领导小组汇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县数据,组织人员清理、完善县级资料室建设,县、乡准备好迎接检查汇报材料,迎接省级督导检查。

七、督导评估验收的主要文件依据

(一)教育部有关文件

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情况登记表》(简称“国表”)填表说明

(二)省有关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规划的通知

(三)近几年国家及省的教育重要法律、法规和文件

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以及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等。

八、迎检工作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和《评估细则》,明确评估的标准和具体要求。要清醒地认识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评为不合格:截留、平调、克扣、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杂费,或违规向学校乱收费的;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后发生新拖欠教师工资的;行政区内学校、幼儿园仍在使用D级危房的;义务教育有关指标严重下滑的;发生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师生违法、违纪,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后果的。因此,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省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

(二)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三)常抓不懈,形成制度

社团督导工作计划篇(7)

在计划经济休制下,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般是既有宏观调控方面的政策措施,又有指令性的、微观的、具体的指标,而且是必须完成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的审批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也是刚性的、具体的,如果计划完不成,政府必须向代表大会作出解释或说明;如果计划执行中有部分变更,则需报人大常委会决定。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对计划的管理方式也由指令性的、微观的、具体的变成为指导性、宏观性和预测性的。毫无疑问,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的审批监督也应随之发生变化。那么,这种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体现?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开展监督工作?监督的切入点、监督的角度和尺度应如何把握?等等。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这些已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计划审批监督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计划审批的法律依据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计划进行审批,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依据的只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例如,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对计划的审查批准。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明确授予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职权,但对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问题不好把握:

一是审查内容问题。是对计划草案的所有内容全面审查,还是对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是全面审查,从目前情况看很难做到;如果是对主要内容进行审查,那么主要内容包括哪些?衡量的标准又是什么?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操作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是审批程序问题。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计划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虽然《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但仍有些问题不明确,如以什么方式进行表决?以多少代表同意为通过?如果没有被通过将如何处理?如果有代表提出对计划草案的修正案又将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没有规定,一旦出现上述问题,将会给工作造成很大被动。

三是审查报告的法律效力问题。审查报告是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会上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同时参考了财经委的初审意见,在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经过认真审查之后形成的。但审查报告经过主席团通过后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政府不执行,算不算违法?如何处理?这些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给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只是说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计划和计划报告,而没有反映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这不太利于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据了解,全国人大在关于计划的决议中,一方面表示会议同意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另一方面把审查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也纳入了进去,其法律效力是不言而喻的。这一作法值得我们仿效。

四是经人代会批准的计划的效力问题。既然计划是指导性、宏观性、预测性的,是否可以说,年底计划执行结果和年初人代会以决议方式批准的计划有一定出入也是合理的?如有些投资项目,除了预算资金是确定的以外,其他社会资金都是不确定的(因为社会资金不是靠强制手段,而是靠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投入的),如果社会资金投入没有到位,计划项目没有按期完成,那么人代会批准的计划的法律约束力如何体现?计划执行得好与不好的评价标准又是什么呢?这一问题不仅关系着对计划审批的质量,也关系着对计划执行监督的质量。

二、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法律依据问题。目前,只是在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上审批计划草案时,一并审批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但这只是事后的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进行监督,监督什么,法律没有规定,只是在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但对什么情况和内容、多大幅度的变更属于计划的部分变更?政府是变更前还是变更后向常委会提出变更建议?人大常委会如何决定?或者说通过什么方式决定?这些都不具体明确。实践中也很少有常委会根据政府的建议,决定计划部分变更的情况。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为了保证计划的贯彻落实,全国各省市人大常委会分别根据各自情况,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如审议本级政府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对计划中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议或进行审议批准;通过决定或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财经委每季度听取一次有关部门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等。但这些作法都没有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给予确认。

社团督导工作计划篇(8)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服务社会主义新社区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坚持立足基层、面向社区,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不断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通过专项促进活动的开展,把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思想统一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区建设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上来,达到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成效进一步显现的目的。

二、主要内容

专项促进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区、共建和谐”,以落实“学习—实践—建设”各项计划为主要内容,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不断进步。

(一)学习计划。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完成以下学习计划:一是理论学习计划。各所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社区”、“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及司法部、省委、市委有关部署和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历史机遇、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二是业务规范学习计划。重点组织学习《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市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诚信执业自律公约》、《**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执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等,进一步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和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诚信执业行为,端正行风。三是法律法规学习计划。组织学习好《物权法》等新颁法律法规,增加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服务的专业知识储备。四是职业技能、技巧学习计划。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计算机信息技术、外语、沟通心理学等基本技能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实践计划。法律服务所要以“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依托,认真落实以下实践计划:一是志愿者行动计划。基层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法律服务志愿团、企业法律顾问志愿团、助老助残志愿团、青少年维权和新市民维权等志愿组织,发扬新时期志愿者精神,为社会公益性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二是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行动计划。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依法解决企业重组改制等引发的涉法涉诉问题,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法律援助行动计划。基层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按照市局要求,每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必须完成两件以上法律援助标准件。四是和谐发展行动计划。组织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街道涉法和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试点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设计划。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1、组织机构建设计划。按照“一街一所”原则适时调整法律服务所布局,逐步改善法律服务所执业场所、基础设施、办公条件,规范法律服务所名称、印章、牌匾,不断促进法律服务所上规模、上档次。2、队伍建设计划。加强对法律服务所主任和新录用人员的培训,重点吸纳专业知识扎实、社会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才加入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对不珍惜岗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重损害队伍形象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建设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3、诚信建设计划。强化法律服务所自律管理,健全诚信制度,加强诚信执业监督,完善诚信执业档案,引导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内部诚信和谐、外部群众认可的良好发展环境。4、先进文化建设计划。加强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促进行业和团队先进文化建设,积极培育和宣传行业和团队核心文化精神,增强凝聚力,努力建设一支活跃在基层、服务在一线、心系群众甘苦、愿为百姓解难的优秀法律服务团队。

三、方法步骤

一是动员部署学习讨论阶段(从2007年8月15日至8月底)。区司法局组织召开活动动员会,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和组织讨论相结合、演讲比赛和抽查考评相结合等方式,认真完成学习讨论计划,不走过场。

二是查摆问题整改提高阶段(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各所对照专项促进活动各项计划和有关规定,认真查摆自我管理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不积、不留后患。

三是实践和建设计划落实阶段(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各法律服务所要采取边查边改、边实践边建设的方式推进实践和建设计划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年内至少要办结1件实事,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各法律服务所要在8月20日前将承诺办实事的内容上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跟踪监督实施。

四是总结评比推优阶段(2008年3月至2008年4月)。区司法局将对开展这次专项促进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各所务必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区司法局基层科。活动结束后,区局将根据各所开展活动的情况组织评比,并将优秀工作成果向市局推荐,市局将择优向省厅推荐。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促进活动,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响应司法部“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也是今年基层法律服务重点工作目标之一。各法律服务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抓出成效。

社团督导工作计划篇(9)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10-0108-03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三块基石,三者在维护基层群众权益、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相比较,职代会与个人的工资收益、福利待遇等切身利益关联度更高,更容易引起关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是一个“党政军企”高度合一的特殊社会组织,承担着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职责。根据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兵团可以在自己所辖的垦区内(约7万平方公里)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从这个角度讲,兵团是一级准政府,其兵、师、团各级组织实际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同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称中国新建集团公司,拥有新疆天业、天富热电等10多家上市公司,下辖14个师(垦区)、175个农牧团场、4390多个工交建商企业,在岗职工近百万人,从这个角度讲,兵团又是一个标准的大型国有企业。在这个即是企业又是社会的组织中,拥有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或选举权的兵团团场职代会,与一般企业的职代会相比,特色显明。

一、党委牵头,纪委、组织、审计等要害部门共同参与,团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具有保障性

2002年7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下发《团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团场是体现兵团性质、履行兵团职能的基层组织,建立和完善团场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是推动兵团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兵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规定》明确表示,职工代表大会是团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团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规定》还要求,团场要成立由团场党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的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纪委、组织、审计等部门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职工代表大会与团场行政及其他组织的关系,研究解决职代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职代会行使职权。

众所周知,纪委、组织、审计等部门掌握着培养选拔、使用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的大权。其中,组织部门是各级党委执行“党管干部”原则的主要力量,各级领导干部的产生无不与组织部门的考察选拔密切相关。纪检部门则是各级党组织实施自我监督的重要载体。同志曾经在中纪委全会上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的理念,[1]纪检部门无疑是 “从严治党”的铁拳利器。作为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审计部门主要担负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这些要害部门的参与,极大地加强了团场职代会的工作力度,同时也减轻了团场职代会的工作阻力,而工会主席担任这个领导小组的副组长,无形中又提高了工会及其所代表的职代会的地位。这种类似于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明确了职代会的领导力量(团党委)和借助力量(纪委、组织、审计部门)。也就是说,职代会或者工会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时,可以请党委协调解决,也可以请依托部门保驾护航。由此,职代会一家的问题,可以被多方渠道所解决,相应地,其职权的行使也就得到了有效保障。

此外,按照兵团党委的要求,师党委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党员主要负责人,经民主程序进入师党委全委会;团场和连队的工会主席一律要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团场工会主席要作为团场党委常委候选人,经民主程序进入团场党委常委会。[2]这种制度设计,使团场工会主席能够跻身核心领导层和决策层,作为领导层和决策层的成员,团场工会主席有更多的机会向上反映职代会、工会的工作问题,从而能够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关注。与此同时,职工群众遇到的重大事项和突发问题,可以通过工会主席,以直通车的方式直达决策层,这样既简化了上报环节,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为决策层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提供了可能。

二、“党政军企”合一的组织形式,决定了职代会选举功能的双重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各级工会组织有权通过职代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产生,也可以由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即使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但必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暂行规定》也明确指出,团场职代会经上级党委批准,对团场、连队的行政领导(团长、连长等)实行民主选举。

在普通的国有企业,职代会选举产生的厂长、经理,是纯粹的企业负责人,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产创收是企业的主要目标,也是企业负责人的主要任务。而团场职代会选举产生的团长等负责人,不仅是团场这个企业的领导人员,同时也是团场这个行政单位的领导人员,他们不仅要做好企业的常规工作,更要肩负起领导团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

根据兵团党委2010年最新出台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试行)》的规定,团长是团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团场的行政工作,负责拟定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民生工程项目、重大改革举措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团场职代会报告工作,并且要做好团场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试行)》还规定,团场设立办公室、综治办、发展改革科、社政科(含民政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财务科、农业科、工交建商科等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团场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财政、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的权力。

对比二者可以更清晰地发现,团场与地方政府在职能上具有高度吻合性,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团场作为一级准政府的制度安排。既然如此,职工代表在选举团场负责人时,其身份也就具有了双重性:首先他们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其手中的选票将会决定企业法人的产生;同时他们又是人民代表,其手中的选票将会决定本区域行政首长的产生。这是一个形式上矛盾、实质上一致的过程,也考验着代表们的选举智慧。

三、团场职代会的“人民代表大会化”

前文已经述及,兵团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在自己的辖区内依法行使部分政府职能,行政管理是其重要工作之一。事实上,兵团、师(垦区)、团场也分别对应地方上的自治区、地(州)、县级政府,其中,兵团是副省级单位,也是计划单列单位,自治区党委书记兼任其第一书记、第一政委;师(垦区)一般为地级单位,它们所在地的地(州)委书记兼任其第一书记、第一政委;团场为县处级单位。它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是名副其实的行政机关。

然而,与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行政机关(政府)模式不同的是,兵团没有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它的权力机关是缺位的,不论是兵团,还是各个师,以至团场,都不存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之相配套。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和作用来看,兵团的行政权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但这并不是说团场职工不能当选人大代表、参加人大会议,他们可以驻地单位(团场)选举产生的方式,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所在县(市)的人大会议,甚至可以通过县(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进而成为自治区或全国人大代表。以兵团农八师一三三团为例,该团位于塔城地区沙湾县境内,按照选举法的人口比例原则,每届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沙湾县都会分给一三三团一两个名额,该团产生的这一两名人大代表与其他人大代表具有相同的地位,不存在权利、义务上的差别。

但是,由于兵团是计划单列单位,在整个系统内实行条块管理,除了税收权归地方外,其他管理权限基本上都是自主行使,地方政府也不便插手兵团内部的管理事务。因此,兵团系统具有较强的独立自主性。那么,团场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因为鲜有涉及团场的具体事项,此时的他们,更多意义上是在行使一名普通公民代表的权利,当然,团场的具体问题也有自己的解决途径――职代会。

对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暂行规定》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一项就是“听取和审议团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务预决算报告;听取和审议团场五年及长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试行)》中也有类似规定:听取审议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经营计划……评议、监督团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听取团场领导述职报告。

与此相类似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也作了具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对比二者可以发现,团场职代会一项“听取和审议团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3]的权力,就远远超出了一般国有企业职代会的职权范围,而与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权力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可见,在制度设计时,职代会的职权设定模仿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模式。从这个角度力看,团场职代会相当于团场的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坚持党委领导的前提下,职代会通过的决议自然具有法定的权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团场权力机关缺位造成的不足。

当然,团场职代会并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它仅仅是团场这个国有企业职工代表的议事机构,虽然超越了一般国有企业职代会的固有权限,但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赋予它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诸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权力、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的权力、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权力等,都是团场职代会所不具有的,这就给团场职代会在“党政军企”合一体制下既要做好企业的监督者又要做好政府的监督者带来了困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试行)》明确要求,团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利。要通过职代会这个实行民主管理的平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如何才能有效地保障职代会行使职权呢?除了上文提到的领导小组管理模式外,最主要的就是要加强职代会的权力,将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罢免权、任免权、撤销权等具有实际意义和便于操控的权力,适当地赋予团场职代会,这样不仅不会妨碍兵团屯垦戍边的大局,反而更有利于兵团在新世纪新形势下的长治久安。

[注释]

[1]参见《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月14日。

[2]参见兵团工会《关于在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决定》,2007年5月29日。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2002年7月26日。

[参考文献]

[1]赵柳成.新疆长治久安论[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

[2]卢玉文.加快兵团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对策[J].兵团建设,2005,(8).

[3]王增伟.兵团与地方关系研究[J].新实践与新探索,2007.

[4]王瀚林.兵团30年改革实践的重大启示[J].新疆农垦经济,2008,(1).

社团督导工作计划篇(10)

二、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年年底全区治安巡防工作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具体工作目标:实现“四个增强,四个提高”。“四个增强”即:巡防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威慑力进一步增强,巡防队员遵纪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巡防队员爱民、保民意识进一步增强,巡防队治安防范实效进一步增强;“四个提高”即:巡防队硬件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巡防队伍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组织和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巡防队员素质进一步提高。

三、组织领导

区政法委成立治安巡防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规范化建设的动员、部署、组织、督导、考核等工作。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区长为组长,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巡防办主任为副组长,各街道(镇)综治专职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巡防管理办公室,区巡防管理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主任。

四、主要内容对巡防工作进行全方位规范,重点抓好“十规范”。

(一)规范队员招录。按照择优录取、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入口关”,确保招录工作质量。公开招录条件。将政治合格,热爱治安巡防工作,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45岁,身高165厘米以上,身体健康,本市户口的男性公民吸纳到巡防队伍;严格招录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逐级报名,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市级以上医院),素质测试(文化、体能),岗前培训,考官评定,组织审批(区巡防办),试岗考查(个月);在招录队员时坚持“三优先、三不招”。即:下岗职工优先、退伍军人优先、党(团)员优先,参加过等组织的不招、有违法犯罪前科或有劣迹的人员不招、被辞退的原巡防队员不招。

(二)规范档案管理。建立队员管理、教育培训、督查检查、文件资料、服装管理、保险理赔等巡防工作档案,达到分类合理、装订规范、标记清楚、放置有序、内容详实、便于查找的标准。

1、规范队员管理档案。队员管理档案包括巡防队员花名册、补录队员资料、补录队员审批表、辞退队员审批表、抽调队员审批表等内容。巡防队员花名册应以街道(镇)为单位装订成册,队员变更时应及时完善。补录队员资料包括入队申请书、社区推荐信、政审材料、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抽调队员要按照权限逐级审批,抽调队员审批表要注明被抽调队员的单位、人数,要有审批领导签字或盖章。

2、规范教育培训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包括理论学习计划、政治教育计划、巡防中队(分队长)集训计划、巡防队员轮训计划、巡防队日常训练计划、训练考核评分细则、补录队员培训档案、违纪队员培训档案等。补录(违纪)队员培训档案包括补录(违纪)队员培训计划、补录(违纪)队员培训考勤登记、补录(违纪)队员培训考核成绩登记、补录(违纪)队员培训鉴定。制定培训计划要坚持内容详尽,便于操作,贴近实战,注重实效的原则。

3、规范督查检查档案。督查检查档案包括督察队管理制度、督察会议记录、督察队员资料、督察队员培训资料、督察考勤登记、督察队交接班记录、督察工作日志、督察队员抓获现行记录表、督察队员好人好事记录表、违纪队员资料、违纪队员通知单、巡防区域图等内容。

4、规范文件资料档案。文件资料档案包括上级文件、本级文件、信息简报、月评比资料、月报表资料、巡防队员抓获现行材料、巡防队员好人好事材料、发案情况分析、案件倒查资料等内容。

5、规范服装管理档案。服装管理档案包括服装管理制度、补录队员服装发放登记表、辞退队员服装上缴登记表、年度服装发放登记表、服装调换登记表。

6、规范保险理赔档案。保险理赔档案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规定、理赔队员花名册、理赔事由、理赔处理结果等内容。

(三)规范仪容风纪。巡防队员的仪容风纪要达到着装严整,干净整洁,精神振作,举止得体,文明礼貌的标准。

1、规范巡防队员仪容。巡防队员不得留长发、戴首饰、蓄胡须、染发、剃光头、纹身、留长指甲。巡防队员的服装要保持干净整洁,巡逻执勤时必须着巡逻服装,佩戴统一的胸卡,戴帽子,穿黑色皮鞋,巡逻服装不得混穿;督察队员督查时要佩戴胸卡,戴头盔、扎腰带,着装严整;年月日、月日为换装时间。巡防队员在不执行巡逻执勤任务时,必须着便服。

2、规范巡防队员行为。巡防队员必须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背手、插手、搭肩、挽背、揽腰、嬉戏打闹、席地而坐、边走边抽烟(吃东西),不得在公共场合高声喧哗;巡防队员不得酗酒、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巡防队员不得着制服进入消费娱乐场所,严禁巡防队员涉足不健康场所;巡防队员巡逻执勤时要谈吐文明,说话客气,文明礼貌,不得侮辱他人人格;巡防队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巡防队员不得以巡防的名义做商业广告。

3、规范巡防队员礼仪。巡防队员在晋见上级领导或执勤时遇见上级领导,接受上级检查、督查时,要行举手礼(不着服装时行注目礼);在列队时遇见上级、接受检查督查时,指挥员要行举手礼;巡防队员在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四)规范教育培训。区巡防办将加强对巡防队员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巡防队伍的战斗力和威慑力。

1、规范教育培训时间。新招录队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巡防业务知识培训;按照百分考核细则队员违纪扣分达到10分时必须进行离岗培训;每季度各巡防中队要进行一次集中训练;每月进行一次会操;每周二下午,各巡防中队要进行不少于个小时的理论学习;每天巡防队员在上岗前要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体能训练。

2、规范教育培训内容。巡防队员的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和体、技能培训。理论学习内容包括政治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巡防业务知识、巡防规章制度;体能培训包括俯卧撑、仰卧起坐、米跑、米长跑等内容;技能培训包括队列训练、擒敌拳训练和消防训练。队列重点训练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间转法、齐步(跑步、正步)行进与立定、坐下(蹲下)与起立、整理着装、敬礼、集合解散等内容。

3、规范教育培训组织。各街道(镇)组织的巡防队员培训由街道(镇)综治办具体组织实施;巡防中队的日常训练由街道(镇)综治办负责组织、指导。培训组织者要加强教育培训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并对训练中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

(五)规范巡逻执勤。巡防队员巡逻执勤必须坚持“三班倒”制度、“留言板”制度,实行“三定”巡逻法。巡防队员在巡逻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巡逻时间、固定的巡逻路线、确定的防范重点进行全方位巡逻,必须按照“三班倒”的要求全天候巡逻防范。巡防队员离开社区巡防室巡逻时,必须在留言板上注明当班巡防队员的姓名、巡逻时间、巡逻路线及联系电话。通常成一路纵队徒步巡逻,保持队形整齐,步伐一致。巡防队员巡逻时必须携带橡胶棒,夜间要携带强光手灯。

巡防队员在巡逻时要做到“三勤三突出”。“三勤”即腿勤,完成巡逻圈数;眼勤,多观察有无可疑情况;脑勤,对周围情况多分析判断。“三突出”即平时节假日都要巡逻,突出节假日;白天夜间都要巡逻,突出后半夜;大街小巷都要巡逻,突出背街小巷。当发现现行违法犯罪时,巡防队员应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控制并扭送到公安机关,严禁巡防队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住所或场所,严禁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直接实施处理;当遇到突发事故时,巡防队员应挺身而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居民群众遇到困难时,巡防队员应积极主动提供帮助。

(六)规范督查检查。街道(镇)巡防办,对各中队督察队员的督查次数、督查内容、督查行为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巡防督察队从严督查、公正督查、文明督查。

1、规范督查时间。区和街道(镇)巡防督察队将全天候、全方位督查。节假日、参加大型集会、参加重大活(行)动时,街道(镇)综治办负责巡防的专职副主任要亲自督查。

2、规范督查内容。巡防督察队要重点督查巡防队员遵守“六条禁令”情况、坚持巡逻制度情况、仪容风纪情况、考勤情况、治安防范情况和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督查时要及时纠正巡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注意发现巡防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要深入社区楼院,了解掌握居民群众对治安巡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规范督查行为。推行礼仪督查。督察队员督查时要着装严整,督查用语要文明礼貌。当发现巡防队员违纪时,督察队员要先出示督察证,指出队员存在的问题,说明扣分的依据,如实进行登记,并要求违纪队员在督查记录上签字。严禁督察队员接受巡防队员的吃请,确保督察工作严格公正。

(七)规范组织机构。区将健全巡防管理机构,统一巡防队称谓,建立巡防队党(团)组织。

1、健全巡防管理机构。各街道(镇)要成立巡防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巡防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街道(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兼任。

2、统一巡防队称谓。区称治安巡防大队,街道(镇)称治安巡防中队,社区(村)称治安巡防分队。

3、建立巡防队党(团)组织。区巡防大队将成立党(团)支部,明确党(团)支部书记。街道(镇)巡防中队要成立党(团)小组,明确党(团)小组长。巡防队党(团)支部注重做好党(团)员的发展工作。加大对入党(团)积极分子的培养力度,依照有关规定,按程序发展党(团)员;巡防队党(团)支部负责组织、指导巡防队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工作。每月第一个周二下午为党(团)活动日,各级巡防队要开展党(团)组织活动,上党(团)课。

(八)规范硬件设施。街道(镇)将进一步完善巡防办、社区巡防室硬件设施,提高建设标准,做到规范统一。

1、街道(镇)巡防管理办公室要做到“六有”。有“巡防管理办公室”牌子,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有电脑、打印机、档案柜、服装柜、电话、办公桌椅、饮水机、整容镜等设施,墙上悬挂有巡防办职责、六条禁令、巡防队员公开栏、巡防网络图等版面,有治安播报栏,有群众意见箱。

2、社区巡防室要做到“十有”。有“社区巡防室”和“社区警务室”牌子,有面积不小于平方米的社区巡防室(警务室),有桌椅、资料器械柜等办公设施,有水电、空调(或电扇)、饮水机、整容镜和取暖设备,有六本台帐(考勤及巡逻情况登记本、会议记录本、重大治安隐患登记本、抓获现行登记本、居民群众意见登记本、好人好事登记本),有巡防队员职责、社区巡逻路线图、六条禁令、巡防队员公开栏版面,有巡防队员学习园地(悬挂每名队员的学习笔记本),有留言板,有治安播报栏,有群众意见箱。

(九)规范后勤保障

区将从经费、服装、车辆、装备等方面对后勤保障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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