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29 09:00:06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1)

第三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应救尽救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凡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家庄成员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五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经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性减免仍无能力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资金的,可由区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实行全部或部分资助,使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其病种救助的范围限于以下五类: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

(五)其他外科手术大病且个人承担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分次申报审批、分次救助(必要时可以一次性救助)的办法,救助标准以救助对象的家庭为单位。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2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内,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年度大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

(二)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四)户口、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议,并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出具评议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一并报乡镇处审核。

第十条乡镇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区民政局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的复查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救助意见通知乡镇处;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由乡镇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武陵源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自愿捐赠等渠道筹集。

(一)区财政按一定标准投入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于当年年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拨入城乡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报送的用款计划和救助名册,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专户。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拨付到乡镇处民政办发放。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必须由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处卫生院或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病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参照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其它相关证明。

第六章救助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民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处民政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单位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评审、核查、呈报等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3至7人的评议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协助抓好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初审和呈报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2)

一、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两者之一者,均可申报年中央农村改厕项目:

(一)未列入年示范整治计划的,村级班子战斗力强,群众改厕积极性高,有能力落实改厕配套资金,年月底完成整村卫生户厕普及率80%项目计划建设任务。

(二)已列入年示范整治计划的,每个村在今年月日后新建的无害化卫生户厕数量较多,设计、建设与使用管理符合规范要求;采取整村推进,年月底前卫生户厕普及率覆盖全村80%以上农户。年示范整治村不属于本项目申报范围。

二、项目补助方式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地下部分建设资金的补助。

省级财政对无害化卫生厕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其余不足部分由乡镇配套落实或发动群众自筹解决。

三、项目申报程序

各镇(乡)在掌握年示范整治农村改厕项目建设情况的基础上,以整治村为单元,严格按照国家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要求,逐村对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工作现状,提出符合条件的中央改厕村名单和计划完成建设数量。项目申报材料于年月日前上报县爱卫办。

四、项目监督与考核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3)

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二)持有《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

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卫生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全县采取统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如确需转院治疗,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提出建议,经县级卫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原则上按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办理,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本级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公益金、社会各界捐款、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金额,专项用于对农村医疗救助的支持。

(三)各级发行机构筹集的公益金予以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4)

1、参合农民农医证是由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农医所)规范填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局(以下简称农医局)统一核发的参合农民家庭共同使用的医疗证件。该证件号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为我区代码,第7、8位为乡镇(办)代码,第9、10位为村委会代码,后5位为家庭代码,证件内填写了参合农民家庭所有成员基本情况,是我区参合农民家庭成员就医并记载家庭医疗帐户支出及医疗费补偿的主要证件。

2、农医证必须与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三证)同时使用,并做到三证相符。

3、农医证填写必须准确无误,凡是填写不清、证号不全的必须经参合农民所在地的农医所更正,并加盖农医所公章。姓名、年龄有误的必须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由所在地农医所更正并加盖公章。

4、农医证遗失,参合农民应及时向当地农医所报告,经核实后及时补发,参合农民在证件丢失期间发生的可补偿的医疗费可在补发农医证后,到当地农医所补偿。

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经区合管会审定,确定以下医疗机构为我区参合农民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有效。

1、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1)村级卫生所在乡镇(办)卫生院定,原则上一村一所。

(2)乡镇(办事处)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乡级卫生院)为:医院、城北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袁河白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西医院)、罗坊中心卫生院、水北中心卫生院、下村中心卫生院、良山中心卫生院、姚圩中心卫生院、观巢中心卫生院、珠珊镇卫生院、界水乡卫生院、欧里镇卫生院、鹄山乡卫生院、人和乡卫生院、北岗乡卫生院、南安乡卫生院、新溪乡卫生院。

(3)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妇幼保健院

2、区外定点医疗机构:

(1)市内为:新余市人民医院、新余市中医院、新余市妇幼保健院、新余市第二人民医院、新钢中心医院。

(2)市外为: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省中医院、江西省肿瘤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江西省儿童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3、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每年确定一次,由区卫生局、农医局在上年年底审定。

4、乡级卫生院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的各村卫生所,并签订管理协议;农医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在地乡级卫生院,并签订管理协议;区农医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农医所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区级、市内区外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管理协议。

三、参合农民就医管理

1、门诊管理

⑴家庭医疗帐户仅限在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村卫生所和乡级卫生院使用,在其他定点医院使用无效。

⑵村卫生所和乡级卫生院必须凭参合农民的“三证”及“门诊报销凭证”,使用农医专用处方笺,为参合农民诊疗,并冲减家庭医疗帐户,同时处方笺上面必须由参合农民签字。

⑶参合农民使用家庭医疗帐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村卫生所到本乡级卫生院结算,然后乡卫生院会同本院发生的费用到所在地农所结算。农医所审核后在下月结算前拨付费用。结算时间为:村卫生所为每月的27—30日报乡级卫生院,乡级卫生院为月底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农医所。

⑷患结核病的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按国家有关结核病防治政策报销,不在家庭医疗帐户中支付。

2、住院管理

⑴村卫生所以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部和社区服务站不得收治住院病人。

⑵参合农民在乡级卫生院住院,乡级卫生院对住院病人须做好入、出院登记工作,并书写完整的住院病历。在区级和市内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填写住院申请表,报农医局审批。

⑶在乡级卫生院住院的,以“农医专用处方”代替医疗清单,每项费用必须使用农医专用处方开具并明示费用,且须患者或家属签字。

⑷住院期间须使用《目录》外药品,以及实施特检、特治等自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须事先征求患都及其家属的意见,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其费用必须入住院医疗费内结算,不得以其他方式另行收费。

⑸住院期间仅使用中草药治疗而无必要其他诊疗的,只能计算7个住院日费用,超出的按自费处理,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⑹参合农民因病要求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向当地农医所申请并报区农医局批准,也可直接向农医局申请批准;在市内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转院的,必须由所在医院申请转院,报农医局批准。未经批准而自行转院的,其医疗费总额扣除20%后再按相应的报销比例核报。

⑺外出(市区外国内)务工的参合农民,在务工所地区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之日起一周内向所在地农医所报告,并选一所公立医疗机构诊治。

⑻对外伤的住院病人,接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真实填写住院申请,并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农医所或区农医局调查核实,其医疗费补偿视情况而定。

⑼住院终结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参合农民提供出院证明、出院小结、住院期间的医疗清单以及有效住院费用总发票等。出院还须带药的,只能带口服药,且西药(中成药)不超过五天量,中草药不超过七天量。

四、补偿范围

1、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符合《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的药品费、材料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市级以下医疗机构8元/日以内,省级医疗机构10元/日以内),必要的常规检查费等可列为可报费用。

2、府发[]1号文件规定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偏瘫、尿毒症、精神病等五种病例(以下简称五种病)的门诊医疗费可列入补偿范围,以上五种病必须经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由农医所加盖慢性病专用章。

3、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合并计入住院医疗费中,按规定补偿。

4、府发[]1号文件,规定的不属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保字[]2号文件规定的“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以及无生育证的生育及其并发症等均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5、车祸所致外伤,经交警部门证明无第三方责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列入补偿范围;有第三方责任或已获得责任方赔偿的不得在新农合中再次补偿。

6、以下诊疗及服务项目应自付20%后再列入可报销费用。

⑴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手术用各种显微镜、各种内窥镜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②血液流变分析及单项收费在1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

③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④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⑵治疗项目类

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新生儿暖箱以及重症监护治疗项目。

②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③输血、输红细胞、输新鲜血浆、肿瘤介入治疗等治疗项目。

④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⑤腭裂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

⑥经物价、卫生部门批准的新开展的医疗项目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

7、以下诊疗及服务项目应自付50%后再列入可报费用。

⑴特殊手术治疗费,如伽玛刀、中子刀、细胞刀等治疗的全部住院医疗费。

⑵特殊材料费用,如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瓣膜、骨科固定物、人工关节、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导丝、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管、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⑶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⑷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五、补偿要求(材料)

1、参合农民补偿住院医药费应提供以下材料:三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出院证明、出院小结、有效住院发票,住院期间医疗费详细清单(乡级卫生院为“农医专用处方”)、自费费用告知书、转诊转院审批表等凭证材料。

2、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新农合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红印)公章的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商业保险单、赔付单等复印件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

3、对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土地工),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提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证明及医疗保险证、住院发票或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单、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复印件。

4、五种病参合农民补偿门诊医药费应提供以下资料:三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有效门诊发票、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等。

六、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1、住院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实际补偿累计不超过15000元。

3、计划内生育的参合农民住院分娩,顺产(平产)定额补偿150元,手术产、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相应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4、已认定的五种病门诊医药费,超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为40%,封顶线年内累计为1000元。年底在当地农医所一次性补偿,中途死亡的凭医院或公安部门死亡证明,可在死亡之后及时补偿。对住院并已获得住院补偿封顶线的,不再享受门诊大病补偿。

5、使用中医药饮片治疗疾病,可在同级别补偿比的基础上提高10%的补偿比例,但中成药与中药制剂除外。

6、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以后,年内首次补偿额不到30元的按30元补偿,以后按规定标准补偿。

7、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在每次住院可报费用中减去起付线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计算。

8、参合农民年内多次住院,且每次住院间隔在1个月以上的,每次住院补偿均应减起付线。患同一疾病连续转院治疗,补偿时可只减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再分别按补偿比例计算。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5)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森林(含竹林,下同)和林木(含竹,下同)采伐,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限额采伐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

(二)编制年度林木采伐和木材(含竹材,下同)消耗计划

(三)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四)进行伐区检查和验收;

(五)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消耗计划的执行。

第四条森林限额采伐的范围,包括对各种林种的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薪材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森林限额采伐,应当遵循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其他林种森林和林木符合合理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营场(厂)、矿、校、所等单位,集体所有和农民自留山上的森林和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审查汇总报国务院。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每年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

第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森林和林木采伐及消耗实行全额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林木采伐和木材消耗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计划和木材消耗计划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限额单列管理单位,下同)制订,并商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后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计划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编制年度林木采伐计划时,立木(竹)总量应当严格控制在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内,合理安排各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林分改造、卫生伐、薪材采伐的指标,并适当留有余地。

林木采伐计划指标,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垦殖场(以下简称乡镇、场)和林权所有者。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木材消耗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年度林木采伐计划,实行以产定销,并结合森林资源消耗结构调查资料,合理安排林权所有者自用材、培殖业耗材、生活及工副业烧材、县内商品材、销售出县(含出省,下同)商品材等各项消耗指标。

(二)自用材、培殖业耗材计划指标下达到乡镇、场控制使用不得改作商品材销售。

(三)生活及工副业烧材计划指标,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或下达到乡镇、场,但不得再往下分解,也不得挪作它用。

(四)供应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基建、造纸、商品包装、火柴生产、采矿、非产材乡(镇)生产、生活用材等县内商品材,应当根据可供能力,分项核定用材计划。县内商品材不准销售出县。

(五)出县的商品材,包括各种规格材、非规格材的原材、制成品,半制成品及柴炭,总量不得突破限额中核定的出县商品材总指标。木材经营单位须按计划购销。

第十二条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枝桠,梢头、灌木等采伐剩余物,应当充分综合利用。剩余物的利用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逐级下达,不列抵采伐限额指标。

第三章采伐管理

第十三条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单位、个人,应当在核定的年度林木采伐计划范围内,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采伐森林或林木之前,应当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国有林、国乡联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设计,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集体统管山、责任山、自留山上的采伐按“统一规划,联合采伐,联合更新”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制订简易作业设计。

第十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采伐许可证时,须提交山林权证(合作造林的提供有关协议或合同),采伐申请、作业设计、上年度伐区和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还须提交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及补偿协议的副本。

(二)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采伐,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上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证;省属自然保护区的卫生伐和科学试验等采伐,经所在地(市)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部队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由省军区后勤部在核定的采伐限额指标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事先将年度林木采伐计划(包括采伐地点、树种、出材量及自用和调运情况)抄送采伐点所在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木材运输手续。

(四)其它国营非林业企事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应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采伐点所在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农民自留山或联合体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由乡、村林场或组织联合采伐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林业工作站核实,报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采伐跨行政区域的插花山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采伐点所在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部门。

(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申报申请情况的核查以及发证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发证时间的,应当提前一周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征、占用林地须超限额采伐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伐。

第十七条有权属争议的森林和林木,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申请采伐;发证单位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出现权属争议的,发证单位应立即终止其采伐并将采伐许可证收回。

第十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每年从十月一日始至翌年的九月三十日止,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九条皆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的迹地,最迟应当在下一年度内完成更新造林,不得欠帐;择伐、抚育间伐和卫生伐林地,采伐后应立即进行封山育林和培育。

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采伐、更新质量管理。国营林场与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及时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伐区的采伐迹地更新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发验收合格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伐区作业和迹地更新质量进行核查。

第四章消耗管理

第二十一条林区和重点产材县(市、区)生产的商品木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均由县(市、区)林业工业公司统一按计划凭证收购(毛竹由林业、供销社两家按规定比例收购)。其它单位未经地、市以上(含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向采伐单位收购。

第二十二条单位经营或加工木材,须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木材来源可进行检查监督。

不允许私人倒卖和贩运木材。

第二十三条凡新建、扩建以林木资源为原料的企业,应当事先提供原料来源的可行性报告。年用料木材在五百立方米、毛竹五万根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年用料木材在五百立方米以上(含五百立方米)、毛竹五万根以上{含五万根)的,由地(市)以上(含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自用材、培殖业耗材、生活及工副业烧材等非商品性的林木资源消耗。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集体林权单位和农村居民建房、添置或修理农具、家具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自用的木材的采伐,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自用材计划指标内安排。

(二)培殖香菇,木耳等所需木材,限利用皆伐、间伐、低产林改造林地上产生的小径非规格材,由乡镇、场审批后在培植业耗材指标中统筹安排。

(三)木炭生产用材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乡镇、场。生产商品木炭所耗林木列抵商品材指标。

(四)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控制薪材消耗,制定薪柴管理办法,限期关闭以木材为燃料的砖瓦窑及其它工副业炉灶,在林区推行改燃节材、改灶节材,禁止烧大材好材,有计划地划分和发展薪炭林。

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采伐、木材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台帐和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逐级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运输木材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凡不按批准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采伐或收缴采伐许可证,并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关滥伐森林的处罚规定处罚。

以县(市、区)为单位(含县级限额单列管理单位),凡超采伐限额或商品材销售指标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超额数量核减其当年或下年度林木采伐或商品材销售指标;冻结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停止对其营林造林资金扶助,直至采取有效措施为止;情节严重的,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有权属争议的森林或林木,在争议解决以前,擅自砍伐林木的,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或滥伐林木论处;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论处。

第二十八条采伐森林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发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代其造林,所需费用有权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以相当于更新费用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木材收购、经营单位不按计划凭证收购,或只收好材拒收次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收购、经营木材,并核减其当年或下年度收购、销售指标。

第三十条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区别采伐自有的或他人的森林和林木两种情况,分别按滥伐或盗伐论处,擅自收购无采伐许可证木材的,比照盗伐处罚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私人贩运或倒卖木材的,分别由工商、林业、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超越职权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者,按《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罚;伪造、倒卖或擅自涂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者,按《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款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因地制宜、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运作高效,管理规范,服务周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应救必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救助方式得当,操作方便、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县政府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查、管理等工作。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乡医疗救助申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必须保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同时应保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卫生部门必须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查处投诉案件,制定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救助范围、对象及方法

第八条救助对象及分类:

持有本县常住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第一类: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

第二类: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

第三类:城乡低户中的“三无对象”;

第四类:享受抚恤和定期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第五类: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民政定期补助和原工资40%救济人员,享受民政救济的宽释人员;

第六类:城乡低保户;

第七类:社会“三无”流浪乞讨人员;

第八类:经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研究需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镶牙、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救助方法。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和日常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可用于资助第八条第一类至第六类医疗救助对象按个人统筹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住院救助。

因患病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药费,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规定的比例补偿后所剩余金额,再按民政部门负责的城乡医疗救助规定比例进行救助。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类救助对象住院和门诊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100%比例救助。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类救助对象中患有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等)住院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100%比例报销,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第一次住院的,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6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负担费用累加计算,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理费用按5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四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7000元。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五、六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按照100%比例救助。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八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4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没有转诊手续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其救助比例下调10%。

第十二条门诊救助。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类至第六类救助对象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未住院或未进行手术治疗,只是进行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血腹透析可以给予医疗救助。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救助对象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所属救助对象最高档次的封顶线。

第十三条日常救助。根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情况进行日常定额救助。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类至第六类救助对象,每年核发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卡(券);救助对象凭五保证、低保证、优抚证和救助卡(券)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救助卡(券)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实行记名制,不得转让使用。年末由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统一结算。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住院救助具体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救助对象本人凭五保证、低保证、优抚证等证件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和出院结算明细单、必要的病历材料、住院病案,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补助凭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凭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村(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居)委会初审。村(社区居)委会负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政府。

(三)村(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对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7天,统一张贴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内。

(四)乡镇民主评议审核。乡(镇)政府成立医疗救助评审小组,组长由主管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民政助理担任,吸收有关人员为成员,民政助理具体办理相关事宜。乡镇对村(社区居)委会公示无异议的且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城乡医疗救助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集体审核评议,填写《依兰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评审意见后在15日内上报县民政局。对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正式通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乡(镇)上报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抽查、核实情况,并在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委托乡(镇)、村(社区居)委会对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日常救助程序。由县民政部门根据以上救助标准,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救助对象进行日常医疗救助,发放《依兰县城乡医疗救助卡(券)》。

第四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必须到指定的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即: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站、县结核病防治所、依兰东承骨伤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对于疑、难、重症需转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要按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哈市大病医疗救助转院的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不包括分院):

市级医疗机构。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哈尔滨市中医院(只限肛肠)、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哈尔滨市眼科医院(只限眼科)。

省级医疗机构。哈尔滨医大一院、哈尔滨医大二院、哈尔滨医大三院、哈尔滨医大四院、省医院、省四院、211医院。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的优惠服务政策。

按《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农村贫困人群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卫财发〔2003〕649号)文件规定,在县级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就医的农村救助对象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门诊挂号费(特诊除外)及诊察费;

2、住院床位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减收20%,

3、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彩色多普勒超声、磁共振成像装置按规定政府指导价减收10%。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用药,按照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内用药的原则,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伤保险药品目录应用操作手册》用药标准为报销标准,如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目录外用药者,必须和患者、家属、医生三者签订协议,用药不参与救助事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质优的就医条件,在单病种治疗最高限价内对救助对象给予适当优惠。定点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示,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

第五章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

第八条资金筹集。

(一)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资金,除国家、省财政承担部分外,县级财政筹集相应比例的医疗救助匹配资金。

(二)福利公益金按5%比例提取。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户,及时拨付到民政部门医疗救济资金账户。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按季度及时全额划拨至县民政部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四)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应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到乡(镇)民政办专户,确保在1个月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乡(镇)政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和审计力度,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各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具体业务工作。

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为主任,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城乡群众代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开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明知当事人不符合或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条件,故意为其办理或者不办理农村医疗救助手续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克扣、拖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

(三)收受贿赂的;

(四),,影响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实际不相符的。

第二十四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的救助对象,通过虚报或开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究其冒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秩序的,由司法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7)

根据区人社局要求,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取得实效,在做好面上工作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做成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走在了全区各乡镇前列。一是做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通过召开动员会议,积极组织镇、村两级社保协理员进村入户宣传发动等方式,向村民宣传解释养老保险政策,增强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缴费期间累计发放城乡居民宣传资料10000余份。2013年,全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为384人,共收取养老金231700元,平均参保档次603.4元,实现了养老保险全覆盖,全镇城乡养老保险参保率达100%。截止目前,全镇已享受并领取养老金的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90人,享受并领取养老金的60岁以上的城镇老人75人。办理死亡和迁出人员养老金的注销工作6个,申报丧葬补助金2个。老农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共核查人数312人,已按照区要求完成了新老农保的对接、测算,死亡、迁出人员退费人员金额测算及账户统计等工作。

二是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参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共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依托新型农民学校举办医疗保险培训班2期,群众参保热情进一步提高。2013年,全镇共有1262人参保,累计征缴资金12.65万元,群众参保率达100%,其中一档参保人数为7人,学生224人,特殊人群128人。在参保过程中,积极和镇党委、村两委做好沟通汇报,所辖两个村765人,镇级财政给予每人20元参保补助,累计补助资金14140元;村集体每人补助100元,累计补助资金65980元,群众对我镇医保工作非常满意。认真做好医疗报销工作。2013年1至5月,我镇住院患者未能联网报销的共19人,住院金额15.57万元。截止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报销录入系统,并对住院患者的住院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慢性病申报工作全面完成,全镇共上报慢性病申报人员15人,申报材料已上报区人社局,等待市区鉴定审批。积极做好西韩村卫生室、镇苑村卫生室2个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目前两个村定点卫生室制度完善、设备齐全、人员素质较高,各项登记、记录比较齐全,门诊报销工作正常进行。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是抓好就业帮扶工作。积极组织参加市区开展的“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活动,实行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一条龙”服务,为供求双方搭建服务平台,帮助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和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今年上半年,共向城镇和非农业产业转移的农村富裕劳动力106人,其中新增劳动力26人,新增劳动力人口已全部实现就业,并全部完成了劳动99就业系统的信息录入。二是全力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今年来,共印制宣传材料2000份,在农贸市场、商业区进行了集中宣传,群众的知晓率大幅提高,同时在办理过程中严格进行审核、全方位搞好服务,积极与银行等办理单位进行沟通,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给群众创业工作提供了资金支持,为地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力资金支持。2013年上半年,共办理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事项48户,申请贷款320万元。三是全力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自就业失业证办理权限下放到各镇街以来,我镇共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37个,并做了登记证办理的存档工作,迎接了市就业办的检查,作为全区唯一一个镇街,受到市人社局的通报表扬。四是做好了国有集体企业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工作。共登记供销、粮油、商业等通过劳动部门招工,并办理失业证人员47名,已上报区人社局。

(三)劳动执法监察工作

今年来,按照区劳动执法大队要求,特别是自劳保保障执法监察证下发后,先后到辖区企业进行劳动用工执法监察6次,检查企业23家,分别填写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表》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表》,对照采集的信息,认真搞好录入,形成一企一档,在监察工作需要时可以及时进行查询,实现了用人单位的静态管理。二是做好用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调解工作。今年来,先后接受群众用工方面投诉5起,分别填写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做好了调查询问笔录,帮助群众解决拖欠工资3.6万元,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四)卫生工作

一是做好老年人查体工作。全镇共有60周岁以上人员282人按时参加了在医院进行的健康查体,检查项目有内科、五官科、胸部透视、心电图、肝胆胰脾肾彩超、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大生化。检查结果由体检医院收集整理,做出查体结论,同时提出合理的防病治病建议及措施,及时反馈给个人,并有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存档,从而指导老年人能有的放矢地采取保健措施。二是认真抓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全镇共建立健康档案760人,纸质档案3974份,按要求录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档率达100%,65岁以上建档管理率达100%,老年人随访服务合格率达100%。三是其他方面。认真迎接了枣庄、潍坊等地来镇卫生镇工作的参观准备工作,受到市区爱卫办好评。做好了省市级卫生单位、市级无烟单位材料的申报工作,相关材料按时上报了区爱卫办,并认真做好了相关工作。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1、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工作。做好全镇60周岁以上的养老金待遇发放,确保社会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做好死亡人员养老金的注销工作和丧葬补助金的申领工作,对迁出人员养老金及时办理迁出手续,严厉查处各种套取社保资金行为;做好西韩村、镇苑村新农保示范点建设工作,加强示范点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农保档案资料。

2、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参合率达100%;做好年内参保人员住院费和门诊费的报销工作,及时搞好住院转诊和用药目录、住院费用的微机录入,做好报销资料存档工作,给群众提供最大方便;进一步加强2个村医保定点卫生室管理,进一步提高农村群众医保水平。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8)

根据省、市污染减排工作要求,我县制定了2012年主要污染源物总量减排计划,按照计划要求,全县COD和SO2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000吨和3500吨以内,削减量分别为138.2吨和1690吨,1-6月份全县COD排放总量1963.6吨,已控制在目标范围内,SO2排放总量1406.3吨,削减1188.7吨,削减率45.8%。目前,已完善所有减排台账,编制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

2、生态县建设稳步推进

生态县建设规划已委托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编写,现已完成初稿并通过评审。镇、镇已申报省级生态乡镇,村申报省级生态村,镇、乡申报部级生态乡镇,镇上贤古村申报部级生态村。

3、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全面启动

按照县委县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及动员大会精神,我县全面启动创卫工作,成立了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卫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环保要求,对今后三年创卫工作任务进行具体细化,确保我县创卫工作顺利实施。

4、“六·五”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形式多样

今年6月5日是第39个世界环境日,我县围绕“低碳减排、绿色生活”中国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纪念活动。一是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移动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世界环境日主题,营造节日氛围;二是组织全县10余家主要企业负责人参加环保知识答题活动,倡导污染减排、绿色发展理念;三是在中高考期间,对城区工业建筑、饮食娱乐场所噪声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为考生营造安静舒适的学习考试环境;四是组织环保执法人员上街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制作宣传展板、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咨询台、发放环保知识宣传资料以及邀请老年腰鼓队上街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热情。

5、环境执法监管到位

一是加强对工业园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全部办理环评和验收手续,确保环评率达100%,二是积极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系,完成了科技环评、竹桥高岭土矿环评与审批,确保我县一批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三是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特别是汛期重点加强对高塘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及油盘铁矿等重点企业的水质监测工作,确保汛期我县水质达标。

二、存在的问题

1、集镇和工业园区的污水收集支线管网还未建成。

2、污水处理厂没有按照省、市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投入试运行,不能发挥减排效益,影响全县COD减排任务的完成。

3、董氏纸业提标减排量很难得到国家认定。

三、意见和建议

1、加快集镇和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度,尽早使污水处理厂投入试运行,发挥减排效益。促进董氏纸业提标减排量得到国家认定。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9)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要求,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促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按照“科学规划、循序渐进,以人为本、自愿有偿,综合配套、统筹推进,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原则扎实、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城镇体系建设现状,统筹考虑全市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综合承载能力,以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全面放开县城和建制镇,逐步建立城乡人口与资源要素有序流动的制度体系,引导、鼓励转移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力争“十二五”期间每年实现8.4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十二五”之后每年实现5.6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逐步使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全部转变为城镇居民,有条件的农民工大部分转变为城镇居民,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能够基本在城镇稳定下来并获得发展,已征用地未转非人员的城镇居民身份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到2020年全市新增城镇户籍人口70万人,城镇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上升到36%左右,城镇化率达42%,基本实现全市城乡人口在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合理布局。

三、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

1.负责对符合转户条件的农村转户居民进行转户审核并办理转户手续。

2.将转户成功的人口信息录入转户信息系统(Excel表格),于次月5日前将电子版报至市城乡统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根据需要,出具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确认通知书。

4.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按省政府规定办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转户后的农业转移人口有用工单位的,要按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对符合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应批准公积金贷款。

2.负责对符合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审核、办理工作。

3.对申请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帮助协调税收优惠审核、办理工作。

4.负责协调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1年以上,符合条件申请公共租赁房的审核、办理工作。

5.对用人单位申请利用空置房、空闲地,改造、建设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的,帮助协调地方性税费和政策性基金减免的审核、办理工作。

6.负责抓好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居住点试点建设工作。

7.负责做好农村转户居民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附着)物的产权、登记、确权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负责对有用人单位的农村转户居民签订劳动合同、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转移、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对其他农村转户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

3.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转户居民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帮助协调好审核、办理工作。

4.对农村转户居民在通过“贷免扶补”政策扶持成功创业后,继续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解决后续发展资金的,帮助协调好审核、办理工作。

5.负责对新招用农业转移人口达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小企业贷款的,帮助协调好审核、办理、贴息工作。

6.负责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强化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预备制比例。

7.负责统筹各类教育培训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培训给予倾斜,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农业转移人口发放一定的资金补贴,确保农业转移人口都能接受不少于1次的有效专项职业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

8.负责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长效机制,加大对具有专项职业能力或初级技工水平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扶持力度。

(四)教育部门

1.按照“以属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负责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在居住地一视同仁就近入学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负责优化配置城镇公办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和优质学校招收进入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比例工作。

3.负责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有关政策,其收费、管理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完全相同的审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它在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的审核、监督、检查工作。

(五)农业部门

1.负责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后,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至本轮承包期满或自愿退出的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继续享受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林业部门

1.负责做好保护农村转户居民转户后保留承包期内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工作。

2.负责做好农村转户居民林权流转服务工作。允许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开展林权流转。在林权交易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前,可探索建立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对已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农村转移人口退出或收回的林权,由收储中心有偿收储,再以市场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3.负责协调好依然承包林地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开展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协调好贷款支持和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七)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做好农村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的确认、登记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2.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农村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保留、退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负责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2.协助转户人口申请继续享受国家“少生快富”、奖励扶助及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为转户人口设2套档案(迁出迁入地各1套),协调迁出地继续按原渠道申请、划拨、发放相关奖励扶助资金,帮助新增的“少生快富”对象在原户籍地申报录入。

3.负责落实好旅游特色小镇统一执行5年过渡期的政策。

4.负责监督落实奖励经费的基本原则:

(1)转户人及时足额领取到应得的奖励与扶助金。

(2)转户人所得奖励与扶助金原投入和发放渠道不变。

(九)卫生部门

1.科学合理地配置城乡公共医疗服务机构,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省财政支持,优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规划布局,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

2.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村转户居民转户后的医疗保险转移、登记、接续等管理、监督工作。

3.负责做好农村转户居民贫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庭纳入户籍迁入地救助,抓好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监督、管理工作。

(十)民政部门

1.负责做好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转户居民家庭申请低保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2.负责做好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农村转户居民,给予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享受补差救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及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3.负责做好农村转户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的临时救助工作。

(十一)发展改革部门

1.将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管理。

2.统筹各类资源,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承载能力。

(十二)财政部门

千方百计争取、落实、平衡、统筹城乡改革各项资金,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工作程序

为保证全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农村居民持自愿转户申请及相关资料向转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转户落户手续,并根据需要,出具转户居民确认通知书;对符合转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转户落户手续,并根据需要出具转户居民确认通知书;因特殊原因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提前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确定办结时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根据需要到国土、农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计生、卫生、民政等职能部门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手续,其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人口和计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由涉及单位为成员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研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目标的落实,加大改革工作的推进力度。

(二)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各级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建立考核、奖惩、督查机制。把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县区、市直部门的年度考核项目进行量化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对机构健全、措施落实、成效显著的县(区)、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机构不健全、措施不到位、经费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佳的要督促整改,并将督查检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推诿扯皮或经督促未整改的,要加大问责力度。

(四)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商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综合、系统的“一把手”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市级做法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机构人员编制,足额保障经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尽快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分头抓,经费保障有力、配套措施到位、定期会商研究、工作运转有序、督促检查有力、责任层层落实、问题及时解决、群众转户积极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要抽调有较强领导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的得力干部和业务过硬、工作务实、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把方便群众办理转户的各项工作做细,把保障转户群众各项权益的措施做实。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篇(10)

二、主要任务

按照《省卫生县城标准》,对照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和社区、单位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十项大标准,强力开展创建工作,确保达到县级卫生集镇标准。

三、实施步骤

创建县级卫生集镇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3月1日—3月31日)邀请专家和派专业技术人员前来规划指导,细化落实各项创卫措施。

调整充实乡创建县级卫生集镇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召开创卫动员大会,分解落实各项指标任务,签订创卫工作责任书。

各村(社区)及各责任单位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创卫达标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县级卫生集镇规划指标。

2、全面实施阶段(4月1日—9月30日)各责任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向乡创卫领导小组上报完整的申报材料,接受乡创卫领导小组的初步验收,并对检查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

3、迎接检查阶段(8月31日—10月31日)乡创卫办做好基础资料汇总工作,乡爱国会按照县级卫生集镇申报程序向县爱卫会提出创卫验收评审报告,确保创建成功。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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