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上级部门建议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05 17:17:08

给上级部门建议书

给上级部门建议书篇(1)

第二条 本会的任务

一、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同学成为适应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 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沟通学校各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班级工作。

三、 根据同学需要,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活动,为提高会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四、 配合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五、 促进同学之间、学生与教工之间的团结,开辟有益于同学健康成长的第二课堂,组织各种形式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享有提案权。

三、 通过正常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权。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 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当权益。

三、 维护学生会声誉,执行学生会决议,努力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

四、 倾听同学心声,反映同学意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生会干部资格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党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各项科学文化知识;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本校同学的监督。

三、 具有较高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工作,做好领导工作,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四、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身作则,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礼貌待人,诚实大方,谦虚好学,关心部员,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 较强的工作组织能力,能与其他学生干部团结协作,共同搞好工作,并能广泛团结同学,为广大同学信任拥护。

六、学校已取得正式学籍的非毕业班级学生

第六条 干部职权

一、学生会聘请院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代表团委对学生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帮助。

二、实行层层负责制;主席对指导书记和秘书长负责,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各委员会实行分管主席负责制。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三、各级学生会干部对下一级干部具有监督、免职提议权。

第七条 干部考核制度

一、学生会考核是长期工作,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二、每月考核一次,由主席组织主席团主持。考核主要根据个人业绩和群众调查意见评定。

三、期末考核由秘书长组织主席团主持。考核主要根据个人的学习成绩、工作业绩、群众调查意见评定。

第八条 学生会奖励措施

第一节 学生会干部奖励办法

一、日常工作中,非常突出者院级通报表扬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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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末,对学生会有重大贡献者,给予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单项奖学金的鼓励。

第二节学生会部门奖励办法

一、期末,根据的工作业绩将格部门分为“优秀” “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等级。

二、部门评定由秘书长组织主席团负责。 本办法可参照《长兴实验初中学生干部管理条理》执行。

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处分规定

一、 学生会干部的处分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免职。

二、 思想不端正,不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不服从上级的领导,不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者,给予警告处理,严重者给予免职处理。

三、 工作中,作风散漫,工作拖沓、不负责、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不能按指定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或所做工作缺乏实效性,给予警告仍我行我素者,给予严重警告,严重者给予免职。

四、 在工作中缺乏纪律性,学生会例会、全体学生会干部会议、临时会议无故缺席以及无故不参加本部工作一次者,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两次不参加例会、学生会全体会议,无故缺席,或三次不参加本部工作,给予免职。

五、 重大问题,受学校纪律处分,损害集体利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者,给予免职。

六、 道德品质败坏,立场不明确,沾染不良风气,参加xx组织者,给予免职。

七、 给予处分的学生会干部期末评定不能为优;严重警告及免职者,不能参加校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条 学生会成员任职程序

一、 学生会干部的任职,应在学代会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采取竞聘选举的方法。

二、主席团成员的任职由团委、秘书处主持,其他部门成员可由主席团成员提名采取竞聘的方式选拔。

第十一条 学生会成员任职、免职程序

第一节 任职程序

一、竞选(竞聘)成功后,将完整可行的工作计划上交秘书长。

二、团委备案。

第二节 免职程序

一、 学生会干部上级提出免职意见,并上交秘书长。

二、秘书长委托主席调查核实,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备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工作思想

一、 永远争第一。

二、迅速行动,立即反应。

三、团结、务实、高效、创新

第十三条 例会制度

一、 学生会的例会主要包括:主席团例会、部长例会、干事例会、全体学生干部例会以及临时会议。

二、各部门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布置各项工作及传达学校的各项决议。

三、主席团例会为每半月一次,部长、干事例会为每月一次,学生会全体干部例会为每两月一次。

四、临时会议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四条 值班制度

一、 值班人员由秘书处、主席团及各部长组成。

二、值班应做好值班记录,上传下达,并参与讨论、决议当时遇到的学生会问题。

三、有事不能到岗者,须事先向秘书长请假;或内部人员临时调整,不能空岗。

第十五条 活动制度 学生会实行活动审批制

一:各项活动开展前,由负责人提交活动方案,分管主席通过,主席团讨论,决定活动是否开展。

二、活动方案要翔实、可行(包括宗旨、意义、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经费预算、过程、所需物品等)。〖2〗

三、活动结束后,上交活动总结。

四、本制度由秘书处执行。

第十六条 活动经费

一、 学生会的活动经费主要由我校的学生活动基金以及社会赞助组成。

二、学生会的活动经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机构产生与撤消 以“应时应事”为核心、“力求高效”为特点,主席提议,主席团讨论,团委批准后,学生会构建新的职能部门。机构的撤消,由主席团成员提议,主席团讨论,团委批准后,即行生效。

第十八条 部门职能

一、主席团 1、 配合团委书记及秘书长做好学生会的整体工作. 2、 根据学生会章程和工作需要,向学生会提名学生会干部人选。 3、 及时向校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经常同团委保持联系,自觉接受团委的指导帮助。 4、 指导、帮助、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二、秘书处 沟通团委与学生会关系的桥梁,是处理校各项工作的枢纽,是其他各委员会及部门的坚实后盾。 1、 及时、准确的传达贯彻团委对学生会的指导。 2、 起草、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和有关文件。 3、 记载各委员会、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工作安排。 4、 考核学生会学生干部,定期汇总。 5、 协调各校、各部门的关系。 6、 处理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统一管理干事。 7、 建立办公室值班制度,并且协调好值班人员,对值班人员进行监督、考评。 8、 掌管学生会的各种文件、文书及有关物品。

三、学习部 1. 组织各种学习竞赛,给大家展示才能的机会; 2. 组织论文及各种实践报告的评选工作。 3.组织“学习经验交流会”等各种学习交流活动。4.办好记者社、摄影社的考核、录用工作。在校园中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拓展同学们的知识面,开展各种辩论,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

四、文艺部 发动和组织文艺活动。筹备举办迎新晚会和其它文艺活动。定期召开各班文艺委员会议,研究部署文娱工作,浓厚学生文艺氛围。

五、体育部 负责各项篮球、足球等体育赛事,以及校运动会、县运动会的筹备工作。向校有关部门反映多提建议和意见,开展有意义、涉及对象广的体育活动。

六、宣传部 负责学生会以及学校的日常性宣传工作(包括海报、宣传栏的制作)。制作迎新晚会的舞台背景等。

七、纪律部 纪律部负责向同学们宣传贯彻《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检查、督促校内违纪行为;做好突击性纪律检查,调查处理学生及学生干部违纪情况:安排、督促值周班级的值日工作;定期召开班纪律委员会议,交流情况。

八、生活部 为同学们作好生活上的服务,如寝室、食堂饭菜质量、价格是否合理,遇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九、劳卫部 劳卫部应时刻注意校园卫生,明白不仅仅是领导同学们去清洁我们的校园,而是指导同学们去维持校园洁净。

第六章 附则 细 则

第一节 学生会干部奖励具体实施办法

一、日常工作中,根据工作表现,本人申请,秘书长组织主席团核定,每月月末给予工作突出者院级通报表扬鼓励。

二、期末,学习成绩在本人所在班级前50%者,本人申请,秘书长组织主席团核定,工作突出者给予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特别优秀并对学生会做出巨大贡献者,给予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3】

三、期末,学习成绩不在本人班级前50%者,但工作成绩特别优秀,对学生会有特殊贡献者,本人申请,秘书长组织主席团核定,可给予单项奖学金的鼓励。

第二节 学生会部门具体实施奖励办法

一、 根据“本职工作”(40分)、“承办工作”(35分)、“创新工作”(25分)评定各工作部门。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称谓。“优秀部门”成员“良好”的加分同“良好部门”的“优秀”加分相同,其余以次类推。第三节 学生会干部选举办法 一、 学生会干部实行公开竞选、民主投票的方式产生。

二、各班级推荐本班人数的10%做为本班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会的选举活动。

三、学生会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选举结束即行宣布结果,团委讨论后,公开选举结果。

第四节 学生会会议制度

一、主席团会议每月由学生会主席或两名以上常务秘书长负责召集。(1、对前一段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2、每位主席团成员均要汇报工作。3、讨论各部门的活动是否开展及具体事项4、其他事宜。)

二、部长例会由学生会主席或一名常务秘书长或两名以上副秘书长负责召开。(1、简单总结前一段工作。2、下一个时期内活动及工作安排3、各部部长汇报工作及下一步本部工作安排4、其他事宜)

三、干事例会由学生会主席或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召开,干事会议可由副秘书长以上督导两名以上秘书主持 。(1、详细总结前一段时期内工作2、列述下一段时期内的工作3、其他事宜)

四、 学生会全体干部会议由主席团负责召集。(1、总结两个月来的工作2、下两个月的工作方向及工作安排3、公布学生会有关奖罚方面的决定)

五、 临时会议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给上级部门建议书篇(2)

目前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原则性的规定,从其性质来说,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各项检察职权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的问题,向该单位提出的建议。检察机关除担负打击犯罪的职能外,还负有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能,而这些职能必须通过非诉讼活动来实现,检察建议书这一非诉讼法律文书也就成为行使这一职能的载体和形式之一。

二、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检察建议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由于没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对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没有足够的重视。制作前不作认真调查,制作时也较轻率,问题把握不准,建议的改进措施不具体,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不仅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也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

2.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不明。有关法规对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作为检察机关的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的对象只能是除政法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但目前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已扩展到公安、法院,甚至还有越级发送的现象。

3.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给成文、发送、管理、查阅、效果反馈等都带来不利影响。有的检察建议以院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职能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制度上有的是检察长、部门领导(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人员三级审批,有的是二级审批。

4.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够。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也不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

为了明确界定检察建议的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保证正确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的积极作用,首先应当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关系。

1.两者的性质不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非诉讼法律文书。而纠正违法通知书则属于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2.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文书,“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只是司法机关以外的社会上的单位”。“对公安、法院、监狱等机关,一般不使用建议书。”同样是非诉讼法律文书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除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公安司法机关外,它的适用对象只能限定于同一诉讼过程中的同级公安、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而不能扩大到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不能适用于非同一审级的公安、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

3.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环节中是否合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检察建议书则是体现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延伸和辐射,是扩大办案效果的一种形式,但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四、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区别

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

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时所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五、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有关意见 ,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减少犯罪工作等。因此在检察办案中,适用检察建议的范围应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薄弱,治安问题突出,疏于防范,屡次出现违法犯罪活动的;

2.物资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的;

3.国家工作人员或贪污、受贿,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条件,造成后果的;

4.人民内部的纠纷问题突出,调节疏导不力,矛盾可能激化,或矛盾已经激化出现恶果的;

5.庇护犯罪分子、知情不举、通风报信或者以说情及其他手段干扰办案,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人员,需建议单位予以表彰的;

7.对其他影响国家法制和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六、规范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和质量要求

1.检察建议书提出的形式。检察建议虽然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但书面形式应是检察建议的主要形式,对于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更应用书面检察建议提出。

2.规范制作内容的要求。虽然高检院对检察建议的制作格式有了统一规定,但对具体的制作内容没有细化。因此,应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如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经研究对此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等,并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信息。

给上级部门建议书篇(3)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权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三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

第四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制度规定,搞好承办工作人员培训。

第六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承办工作领导及组织机构

第七条承办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政府和各县市区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承办工作的责任人,对上级政府及同级人大、政协负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办公室是承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第九条市政府提案科是市政府承办工作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确定承办机构和专(兼)职承办工作人员,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工作,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各级政府在承办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负责协调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建议、提案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落实解决;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承办工作,组织承办工作经验交流和具体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向本级人大、政协报告(反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承办情况。

第三章承办工作程序

第一节交办

第十一条省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交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具体承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交办,市及县市区人大、政协向本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政府办公室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交办部门应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

第十二条交办形式可以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办,也可以发书面通知单独交办,交办时,实行领导批办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卡,明确承办任务、承办单位、承办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交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在接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四条因交办有误或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承办任务之日起六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部门或按交办部门意见处理。

第二节承办

第十五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应当清点、核实和登记,并梳理分类,根据具体内容由领导班子研究拟订办理方案,确定专人办理。

第十七条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对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自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六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在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任务通知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三节审查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或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条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符合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在预期内落实;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统一的规范化答复格式。

第四节答复

第二十一条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办结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拿出意见后,由市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本级及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分别抄报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办理,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不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不可并案答复。

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时书写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第二十五条征询意见表是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质量好坏最直接的凭证。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时,应当附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专用信封。各承办单位要确保征询意见表送达到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手中(联名提出的只寄送领衔的代表、委员)。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第二十六条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

第五节走访

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适时进行走访。

走访的重点是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办理结果为说明解释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提出者。

第二十八条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一般采取登门拜访或者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集中面复征求意见。采用以上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电话联系或者委托走访的方式进行。

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召开面复会,当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汇报办理情况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意见。

第六节复查、总结

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条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总结,当年承办建议和提案件数总计在5件以上的部门,于当年十月底前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政协常委会。

第四章承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目标责任制、领导全员办理、解决重点问题和“老案”、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复查落实和考核评比等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承办工作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目标值为: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解决或基本解决问题的比例达到42%以上、答复函规范化率达到100%、走访率达到100%、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达到92%以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限目标责任制度规定的目标值,定期对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对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报批评:

1、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人员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健全的;

2、按规定时限未能办结,但又不说明情况的;

3、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4、确属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但推诿并拒绝承办的;

5、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1、对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给上级部门建议书篇(4)

一是虚增工程量、套取工程款。如甲镇李巷村委员会原书记陆某,伙同原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陆某某以及原副书记、村经济合作社原会计陆某某,以虚增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的形式共同贪污公款十万余元。

二是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如乙镇规定行政村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须报镇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监管和招投标,但对于五万元以下的工程放权给村干部,并对此类工程疏于监管。该镇凤凰村原支书徐某为规避监管,擅自将一些几十万元的工程,肢解为若干个低于五万元的小工程,不进行招投标,将工程直接指定给某承建单位承建。

三是与包工头达成交易,拿取回扣。如甲镇善港村原村书记李某,与某建筑工头吴某达成“默契”,工程交由吴某承建,李从中收取每平方米十元的好处费,中饱私囊。

四是随意发包工程,谋取私利。如丙镇乐西村原书记朱某,明知个体建筑包工头高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并未经招投标程序便将本村标准型厂房发包给高某,高某事后给予其好处费五万元。又如甲镇李巷村原村书记陆某,违反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多次将百万元以上的标准型厂房建设工程通过“议标”方式直接发包给借用企业资质的个体包工头,从中收受贿赂近20万元。

五是利用审核漏洞,挪用工程款。如甲镇章卿村原村书记张某,利用镇农经办工作人员只对村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深入基层了解工程实际情况的漏洞,指使该村经济合作社会计兼甲镇政府农经办报账员陈某,先后4次挪用公款15万余元,借给其用于个人企业的经营活动。

六是在招投标过程中舞弊,弄虚作假。如丁镇朱家宕村党(总)支部书记黄某,明知某公司总经理王某不具备承接工程的资质,在王多次找他说情后,要求他借用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招投标,且授意他找二家有资质的公司陪标,还将评估价格告之,促使王某顺利承接了该村蔬菜大棚部分工程,工程总量达750万余元。

二、犯案原因

一是村级组织实力增强,村书记权力变大使犯罪诱因增多。近年来,随着该市对镇(区)、村行政区划的大幅调整合并,村级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加之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房屋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等项目不断增多,修桥铺路、标准型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纷纷上马。这些项目一般由村级组织直接实施或者是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实施,不少村党组织书记手中掌握着领导决策权、资金分配权、项目审批权等,从而增加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二是少数村书记觉悟不高,其素质与行使的权力不对等。调查发现,涉案村书记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年龄偏大,他们大多对目前自己所处的现状心存不满,面对手中握有、不断增多的权力,思想发生蜕变,个人私欲膨胀。有的认为自己工作十分辛苦,而工资待遇与工作任务不相称,有失落、失衡心理;有的认为自己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难以对等,承担着较为繁重的工作任务,却被排斥在财政供给体制之外,感到政治上没奔头、退职后无靠头,便趁机“捞一把”。

三是制度建设存在缺陷,执行力度不够,给极少数心术不正的人有了可趁之机。如乙镇规定行政村五万元以上的工程须报镇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监管和招投标,但对于五万元以下的工程放权给村部后,则疏于监管。此外,村账镇制度规定镇农经办对村财务履行监管职能,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只对村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少,无法发现存在的问题。

四是对村级组织的权力监督制约不力。部分村在领导分工、财务管理方面职责不明、权责不清。对于独断专行、大权在握的村党组织书记,其他班子成员往往“敢怒不敢言”,起不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在工程建设和资金支付上,更是“一支笔”,其他人的签字只是应付程序而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预防对策

笔者认为,预防村级工程建设领域村支书职务犯罪,必须多管齐下,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筑牢反腐防堤。

一是创新选拔任用机制,选强配好村党组织负责人。建议建立从镇机关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级组织任村书记一职、从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村官队伍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村书记队伍中,形成鼓励、支持和有利于村书记成长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要逐步推行村书记任职定期交流和离任审计考核机制,通过选任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村党组织书记队伍。

二是加强教育管理,促进村书记廉洁自律。要把对村书记的廉洁教育内容纳入全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计划之中,通过开办专题培训班,采取剖析典型案例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形式以案释法,切实增强他们知法守法、依法管理村务的意识。要建立和完善村党组织书记目标管理责任制、述职评议、问责等制度,切实增强村书记依法办事和履行基层管理工作的能力。

给上级部门建议书篇(5)

所谓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向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就其作用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检察建议,是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制定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能够较清楚、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发案单位存在的各种漏洞及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而发案单位的领导恰恰因为“只缘身在此山中”。大都不能全面了解和认清自身存在的问题,既使想有效预防,也缺乏重要依据。因而,办案过程中,我们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将所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就能使其在明了自身或下属存在漏洞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出有的放矢的防范措施。这一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的任何文件都无法替代的。

(二)检察建议是扩大个案预防效果,构建行业、系统预防网络,实现社会预防的前提。结合办案,进行个案预防是职务犯罪预防的基础,而如何使个案预防延伸为系统行业预防,最终实现社会化大预防,检察建议功不可没。它可以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中发现的,且是某行业、某系统存在的共性、苗头性问题归纳起来,提出综合性的防范建议,送给发案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等,在引起各主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的基础上,由其要求或命令各下属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从而收到“查处一案,治理一片”,“一处亡羊,多处补牢”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具体的适用范围。根据高检院《关于实施检察建议工作的具体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的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管理混乱,给违法犯罪者造成可乘之机,需改章建制的;

2、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职务违法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

3、结合办案,举一反三,针对某一系统、某一行业存在的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和隐患,检察机关认为需其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制定、颁布具体防范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

4、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违法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已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需要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的;

5、其他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总之,我们在办案中,如遇上述情况之一的,都应当向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特别是对那些疏于防范,漏洞百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要及时敲警钟,并督促其进行治理,以扩大办案效果,实现标本兼治。

三、制作检察建议书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大都是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体现的。如何使《建议》的主旨通过建议书完善地体现出来,并能收到预期效果,笔者认为制作好检察建议书至关重要。

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制作检察建议书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检察建议书的格式要规范

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所以其格式必须规范。具体应包括三个方面:

1、首部:包括(1)标题:ΧΧ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统一的编号:Χ检建[]Χ号;(3)被建议单位的全称;

2、正文:包括(1)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2)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3)提出建议的依据《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二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规定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4)建议内容,即建议采取的措施,该部分应与列举的事实、原因紧密联系,且要明确、具体;(5)要求事项,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如规定时间回复落实情况等。

3、尾部:包括(1)落款,即提出建议的单位;(2)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并加盖公章;(3)附项

(二)检察建议的内容要针对性强,且易于操作

就检察建议而言,最关键的部分是“建议内容”,也就是提出的具体的预防措施。这一部分最突出的特点是针对性强,有的放矢,而且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因而,制作建议书时,就必须首先找准存在的症结,然后的的放矢地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否则,很难引起被建议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其效果可想而知。

(三)检察建议的语言要精练、准确。作为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要求言简意赅,因而制作建议书时,要用精炼、准确的语言,恰到好处地表达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各项防范措施,使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通过检察建议书对自身、对下属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一目了然,对应采取的措施准确把握,进而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四、用好《检察建议》的几点建议

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目的,就是要让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对自身或下属存在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促使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但实践中却发现,有的部门发检察建议只流于形式,将建议书发出去了事,从不过问落实情况,使有些建议石沉大海,根本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基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在制作完检察建议书后,还必须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检察建议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发送

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文书,它的依据和基础,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基于侦查部门对上述情况了解的比较清楚,提出的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因而,检察建议书应由侦查部门的办案人员负责制作。但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及时督促,尽快收到成效,实践证明,应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统一发送。其宜处:一是有利于预防部门随时掌握本地区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和个案预防情况,以便及时制定出综合性的预防措施;二是,有利于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回访。各院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专门的预防机构,其工作经验较之侦晒部门要丰富的多。为了保障检察建议工作的连续性,自发检察建议开始至以后的督促,回访工作等,都应由专门的预防部门负责为宜。这样,收效才会更快,更好。

2、在“建议”的发送形式上,以人来人往当面送交为好。这样,既可以直接同有关单位的领导面对面的交换意见,使其明了采纳与不采纳建议的得弊关系,而且不能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能否采纳建议的初步情况和打算,做到心中有数。

3、建好“台帐”。对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要专用一本登记簿,把发出建议的时间、发往单位、发建议的原因、建议内容、采纳建议情况、建议效果等,记载清楚,以备检查考核、汇总。

给上级部门建议书篇(6)

乙方: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现聘用乙方从事二级建造师(专业: 建筑 工程)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聘用期限:

甲方需聘用期限为1周年,即从20xx年 月 日到20xx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待遇:

聘用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人民币 元整(¥ 元),并以银行卡或现金的形式支付。首次支付定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预付 元整(¥ 元);待注册批准后五日内支付余下聘用工资。

三、甲方义务及权利:

1.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不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也不用于承接工程项目, 若甲方违约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全部的损失;乙方对甲方违约使用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证章行 为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2.保证乙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初始注册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 工作的及时进行。承担在聘用期内乙方的注册(含续期注册)费用、执业年检费用及乙方每年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 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的费用;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3.协议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 证手续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费用及承担乙方因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4.协议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否则 即视为违约;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 甲方承担。

四、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伪造的,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 甲方相应的损失;

2.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由乙方保管;

3.乙方不承担甲方的任何工作责任,但应配合甲方的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工作。

4.聘用期间,乙方每年应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 违约责任:

1.在聘用期内甲方如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聘用工资,或甲方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借 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甲方有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除必 须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外,并赔偿乙方贰万元;

2.在聘用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失效或注销的,或乙方将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或IC卡)借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注册证书失效或注销或 吊销以后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贰万元;

3.在聘用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或IC卡)失效的,甲方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如因 甲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或IC卡)吊销或注消的,甲方除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外,并赔偿乙方肆 万元;

4.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乙方退还甲方当年已支付的全部聘用工资;

5.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甲方支付乙方解聘当年的全部聘用工资。

六、其他:

1.本聘用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可优先考虑续聘乙方,但须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双方未 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注册证书变更迁出手续,否则即视为违约。

2.甲方不承担聘用期内乙方的任何伤、残、病、死亡等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

3.如甲方需将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及用于承接工程项目的,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费用及各事项应另订协议约束。

4.履约期内,若乙方原有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再通过二级或一级建造师其他专业考试或其他执业资格考试,如 国家规定必须注册在甲方,费用及各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另订协议约束;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则 本协议书自动解除,协议双方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5.在办理注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为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所用;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所有与本 协议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

七、附加条款:

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乙方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及其他注册所需文件复印件交由甲方,待国家正式开始接受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工作时,乙方再将以上各种文件的原件交由甲方办理证书注册手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协议签署地址: 协议签署地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二建聘用合同范文二公司(甲方):

我个人 (乙方) :

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 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为主合同,一式两份。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刻生效。时间从注册成功当天开始计费。

合同计费期限:自年月日到日。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范围:

1、 本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仅作甲方公司资质升级、支撑公司资质使用。甲方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增项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等相关手续。

2、、 未经建造师本人同意,甲方不得中标做项目,建造师本人不做现场管理者。 中标做项目,必须另谈。如果甲方背着乙方中标做项目,乙方有权不予配合甲方工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承担所有责任(包括行政责任 和法律责任以及经济责任。)

3、 乙方必须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原件、近期2寸彩色照片4张等相关的证书注册和年检相关资料给甲方。

第三条、报酬:

1、 报酬:包括年度现金报酬、保险福利、差旅补助。现金报酬金额为人民币整/年;保险福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按公司正式职工标准执行;合同期间因相关资质审核需要乙方赴现场配合的,按实际票据支付现场差旅补助.

2、 支付时间:合同签定后,陕西省建设信息网站网上公示后,五天内一次支付完现金报酬。

1、 在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引进及其二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如果因为乙方原因造成未成功注册,甲方退还乙方所有证书,乙方退还甲方已收现金报酬,如果是甲方原因造成未成功注册或终止注册,甲方退还证件并赔偿乙方损失。)

2、 乙方必须提供注册所需的所有材料及相关证件,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证书的管理:

1、 在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相关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及承担乙方因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2、 执业印章和二建注册证由乙方保管。执业印章在印章下发后当天内交还乙方保管。

第六条、证书的继续教育:

1、 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因学习培训而引发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全额报销。对期间乙方通过继续教育或申报获得的其他相关资格证明、证书甲方不得私自扣留或收取费用。

2、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证书的使用:

1、 在合同有效期间,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则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要保证资格证书一直有效。 甲方不得将证书转注册到其他公司,不得外借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否则,甲方承担所有后果。

3、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应提前通知甲方。

4、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应承担有关上级部门的年检等相关费用,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年检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合同终止后,乙方要离开公司,甲方不得扣留二级建造师原件及其他资料以及相关证书,合同到期前30天,要开好解聘证明,提供转注册所需材料,合同终止后7日内办理完调离手续,同意并配合在网上及时更改注册信息,甲方不得推诿,不得不给办理,不得影响转注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300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时间从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终止时间为网上关系转注册完成。(网上期限最多30天,超过后,经查实,在网上甲方还没有同意转出或者由于甲方公司不够12个证,转出去影响公司资质,导致监管平台不给办理转注册,就是公司责任,则赔偿损失)

第九条、其他事项:

1、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甲方不得泄漏乙方信息。

2、 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不能兑现承诺或欺骗乙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提走证书,甲方不得拒绝,甲方不得扣压乙方证书,并且,在7日内办完相关转注册手续,乙方不退还甲方剩余年限的已得报酬。

3、 在合同期内,乙方有特殊原因,需调离证书并终止合同,应提前告诉甲方,甲方不得拒绝,也不得扣压相关证书以及材料,并在7日内办完相关转注册手续,乙方退还剩余的已得报酬。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若乙方私自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5、 在合同期间,如果甲方丢失乙方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因为学历证书不能补办,所以,赔款人民币10万,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还已得报酬。

6、 如果甲方丢失执业资格证及相关证件,负责补办好。如果甲方原因造成执业资格证注销或失效,一个专业赔款50万,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 甲方不得私自刻制乙方执业印章,若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条、合同变更

特殊情形,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可变更本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终止:

1、注册没有成功(涉及补偿按第三条第2款执行);

2、本合同期限届满;

3、若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另一方可终止本合同;

4、甲方违反约定,乱用证书,否则,合同终止,乙方可以随时调离证书,甲方不得阻拦。乙方不承担任何后果。

第十二条、合同的续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是否续订,经过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次年现金报酬应在首年合同到期前1个月支付,否则视为不续订。

2、合同续订后,甲方已支付次年报酬的,如因甲方原因要终止续订合同,乙方有权扣除自续订合同发生到甲方通知终止续订合同外加3个月的现金报酬作为补偿,其余部分乙方应及时退还甲方;如因乙方原因需终止续订合同,则按甲方同意终止合同之日起合同终止(最长不超过乙方提出之日起一个月),乙方应退还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双方应妥善保管,如因协议丢失而引起的纠纷、费用由丢失方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名称: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或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二建聘用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 建筑工程 专业 贰级建造师,经过真诚友好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乙方的配合下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条款如下:

一、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伍 年。即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的注册期满往后推 伍 年,(三个月为注册期)。聘用时间:自20xx年05月20日至20xx年05月20日。

二、 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资格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保级、及年检。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年检等相关手续,并在《执业手册》上记录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

2、合同期间,乙方资格证书用于甲方的企业资质升级、保级及年检等。

3、自甲方取走注册所需的全部相关证件及资料之日起(本协议签定日),10日内必须开始办理注册相关手续。

4、合同期间,若甲方工程项目想由乙方证书参与招投标或担任项目经理的,必须取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承担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

5、合同期内,若因甲方原因终止注册,甲方需继续支付乙方聘用费用(自协议签署日期起算,不足6个月按6个月支付。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起算)。并及时退还乙方提供注册所需的全部相关证件及材料。

6、合同期间,甲方负责乙方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相关费用。若乙方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甲方有义务请人代之学习,如果国家要求乙方必须到现场,乙方必须配合到现场参加学习。

7、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及执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原件等,应在注册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交还乙方本人保管,但牵及公司年审乙方须提供有关证书原件时,乙方有义务及时(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乙方所有证书在甲方保管期间不得将证书丢失;证书丢失必须在聘用期限内给予补办,如果超出聘用期限,甲方需双倍支付乙方聘用工资直到证书补办成功为止。

8、聘用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为乙方办理转出的一切手续(包括所属建委变更注册的一切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难乙方(甲,乙双方自愿续签除外),如果甲方不按时给乙方办理转出手续,所超出聘用期间的工资甲方需双倍支付给乙方(非甲方原因所延期限甲方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三、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提供证书及相关证件必须真实。如果有伪造证件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假证件造成甲方企业注册时的额外支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甲方办理资质升级、保级、年检及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必需提供乙方身份证、学历证等证明材料原件时,乙方需积极配合。(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申请注册期间,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初始注册,以便顺利注册成功。

四、 聘用工资及支付方式

1、乙方合同期内的聘用工资由甲方按照协议为准一次性按时支付给乙方。

2、乙方合同期内有一级建造师其他增项专业(如市政公用工程),甲方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所需费用甲方承担.

3、如果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自愿续签,按照当时行情重新约定相关事宜。

五、 解聘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

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

2、若因甲方原因终止注册或注册不成功,聘用期限自动变为1年,聘用期限按本合同签定之日往后推1年。结算方法比对第二条,第5款。

3、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出具乙方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并返还乙方的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注册证等),不得无故刁难。

4、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1) 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资; (2) 由于甲方原因初始注册不成功; (3) 甲方有其它违约行为。

六、 违约责任

1、甲方按建设部门要求负责乙方在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学习的一切费用及手续。如甲方无法在注册期满前完成乙方的继续教育学习手续和转注册的证明材料,造成乙方无法转注册,甲方应向乙方继续支付聘用工资直到证书可以满足转出条件为止。

2、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应负责为乙方补办;不耽误乙方正常注册,否则甲方须继续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到证书发下来为止。

七、 本协议条款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本协议所指金额均为税后金额,如本协议发生缴税情况,均由甲方承担。

八、 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协议,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格式可采用本协议。

九、 本协议自双方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解聘,聘用工资付清、相关证明文件返还乙方后失效。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原则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绵阳市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给上级部门建议书篇(7)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应当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上级部门建议书篇(8)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现聘用乙方从事一级建造师(专业:房屋建筑) 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叁年,即从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止。

二、聘用待遇:

聘用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人民币

元整(¥xxxx元),并以银行卡或现金的形式支付。首次定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第壹年的聘用工资,以后为每年的公历xx月xx号前支付当年的聘用工资。

三、

甲方义务及权利:

1. 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不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也不用于承接工程项目,若甲方违约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全部的损失;乙方对甲方违约使用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证章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2. 保证乙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初始注册及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承担在聘用期内乙方的注册(含续期注册)费用、执业年检费用及乙方每年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的费用;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3. 协议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费用及承担乙方因为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4. 协议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否则即视为违约;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

乙方义务及权利:

1.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伪造的,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或ic卡)均由乙方保管;

3. 乙方不承担甲方的任何工作责任,但应配合甲方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工作。

4. 聘用期间,乙方每年应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违约责任:

1. 在聘用期内甲方如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聘用工资,或甲方将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借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甲方有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除必须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外,并赔偿乙方贰万元;

2. 在聘用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失效或注销的,或乙方将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或ic卡)借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注册证书失效或注销或吊销以后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贰万元;

3. 在聘用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或ic卡)失效的,甲方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或ic卡)吊销或注消的,甲方除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外,并赔偿乙方陆万元;

4. 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乙方退还甲方当年已支付的全部聘用工资;

5. 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甲方支付乙方解聘当年的全部聘用工资。

六、其他:

1. 本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可优先考虑续聘乙方,但须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注册证书变更迁出手续,否则即视为违约。

2. 甲方不承担聘用期内乙方的任何伤、残、病、死亡等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

3. 如甲方需将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及用于承接工程项目的,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费用及各事项应另订协议约束。

4. 履约期内,若乙方原有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再通过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其他专业考试或其他执业资格考试,如国家规定必须注册在甲方,费用及各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另订协议约束;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协议书自动解除,协议双方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5. 在办理注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为办理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所用;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

七、附加条款:

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乙方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及其他注册所需文件复印件交由甲方,待国家正式开始接受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工作时,乙方再将以上各种文件的原件交由甲方办理证书注册手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给上级部门建议书篇(9)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现聘用乙方从事一级建造师(专业:房屋建筑)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叁年,即从____年__月__日到____年__月__日止。

二、

聘用待遇:

聘用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元),并以银行卡或现金的形式支付。首次定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第壹年的聘用工资,以后为每年的公历__月__号前支付当年的聘用工资。

三、

甲方义务及权利:

1.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不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也不用于承接工程项目,若甲方违约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全部的损失;乙方对甲方违约使用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证章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2.保证乙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初始注册及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承担在聘用期内乙方的注册(含续期注册)费用、执业年检费用及乙方每年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的费用;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3.协议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费用及承担乙方因为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4.协议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否则即视为违约;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

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伪造的,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或ic卡)均由乙方保管;

3.乙方不承担甲方的任何工作责任,但应配合甲方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工作。

4.聘用期间,乙方每年应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

违约责任:

1.在聘用期内甲方如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聘用工资,或甲方将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借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甲方有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除必须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外,并赔偿乙方贰万元;

2.在聘用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失效或注销的,或乙方将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或ic卡)借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必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注册证书失效或注销或吊销以后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贰万元;

3.在聘用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或ic卡)失效的,甲方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或ic卡)吊销或注消的,甲方除按协议期限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外,并赔偿乙方陆万元;

4.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乙方退还甲方当年已支付的全部聘用工资;

5.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甲方支付乙方解聘当年的全部聘用工资。

六、

其他:

1.本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可优先考虑续聘乙方,但须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注册证书变更迁出手续,否则即视为违约。

2.甲方不承担聘用期内乙方的任何伤、残、病、死亡等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

3.如甲方需将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及用于承接工程项目的,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费用及各事项应另订协议约束。

4.履约期内,若乙方原有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再通过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其他专业考试或其他执业资格考试,如国家规定必须注册在甲方,费用及各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另订协议约束;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协议书自动解除,协议双方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5.在办理注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为办理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所用;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

七、

附加条款:

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乙方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等及其他注册所需文件复印件交由甲方,待国家正式开始接受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工作时,乙方再将以上各种文件的原件交由甲方办理证书注册手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以下无正文】

方(盖章):

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协议签署地址:协议签署地址

给上级部门建议书篇(10)

市委常委、秘书长周宇宣读了市委、市政府的表彰通报,现场举行了颁奖仪式。

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区县委组织部部长、老干部局局长,市级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受表彰对象等近300人参加了会议。

(宜宾市委老干部局)

9月14日,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3周年和党的十胜利召开,四川乐山市举行了“庆祝国庆,迎接党的十召开,党在我心中书画展”开幕仪式。市领导方为加、阿刘时布、马增林,市老领导文贤方、兰树堂等出席开幕式。此次书画展为期5天,共展出书法、绘画、篆刻作品180余幅。(乐山市委老干部局)

9月5日,四川汶川县组织100余名各领域离退休干部回县视察灾后重建新县城,并召开座谈会通报县城重建情况、听取老干部对汶川发展振兴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建议。州委常委、县委书记青理东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对老干部长期以来对汶川的关心、关注表示了衷心感谢,希望老领导、老同志继续关心、宣传、推介汶川,发挥各自优势,为汶川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县委副书记王志勇、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锐参加会议,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周琼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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