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防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31 05:33:06

灾害防御论文

灾害防御论文篇(1)

目前咸阳市冰雹预报以短时、临近预报为主,预报方法参考天气图、T-lnP图、单站物理量指标、多普勒雷达、711雷达等数据资料。

1短时预报

1.1天气图预报

首先确定500hPa高空影响系统,如是西风带系统主要分析高空冷平流的最大区域位置,如冷涡系统主要分析中低层风切变区域。然后在这些系统(高空冷槽型、高空冷涡型、高空西北气流型)下分析几天来700hPa和850hPa是否异常增温,若明显增温确定该区域,冰雹的落区一般在冷平流的最大区域、风切变区域及中低层异常增温区域附近。

1.2温度对数压力图预报

在T-lnP图上,正不稳定能量面积远远大于负不稳定能量面积,而且0℃层高度在600hPa(4公里)上下,有利于降雹,-20℃层高度在400hPa附近或以下,有利于降雹。一般情况下-20℃层与0℃层之间的厚度较小(小于160hPa)也有利于降雹。12km以下,由低层到高层风向一直按顺时针方向变化,10km以下温度直减率为-6℃/100m~1.0℃/100m有利于降雹。

1.3单站物理量物理特征指标

对流性不稳定:θse850hPa-θse500hPa≥12为出现连续性降雹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潜在动力;沙氏指数(SI):当西安SI<0,延安SI<-2时北部旬邑一带易出现冰雹;气团指数(K):K指数>30易出现冰雹;条件性不稳定能量指数(Ic):Ic=T850-T500,即选取850hPa与500hPa的温度差,统计计算平均得Ic≥27℃易出现冰雹;850hPa西安站的T-Td<5℃,500hPa西安站的T-Td>18℃,易出现冰雹;热力条件指标:当T850-T500≥25℃,且500hPa温度在-8~-12℃时或T850-T500在48~55℃之间,咸阳市大部分有冰雹。

2临近预报

临近预报主要以西安、宝鸡多普勒雷达回波为依据,一旦发现咸阳市境内或上述影响咸阳的境外三个雹源地有30dB回波出现,便发冰雹临近预报,回波强度达到45dB便发作业指令,严密监视45dB回波,进一步识别雹云。雹云识别方法:用旬邑711雷达扫描45dB刨面,根据45dB回波顶高识别雹云,强回波顶高和对应的环境温度(见表1)。

用回波跃增增长识别雹云:在RHI显示上,如回波在短时间内(1~3min)向上突增,可判断为雹云,雷雨云无此现象;根据强回波区在云体中的位置识别雹云:45dB强回波区在云体的中上部为冰雹云,在云体的中下部为雷雨云;根据对流单体移动方向识别冰雹云:如对流单体由东南向西北移动或由南向北移动可判断为冰雹云;单体合并可判断为冰雹云:如有两单体在移动过程中产生合并,合并后为冰雹云;根据回波形状判定冰雹云:若形状为指状回波、钩状回波、回波窟窿均可判定为冰雹云。咸阳防雹作业时机选择是以雷达实时跟踪观测云系演变状况为基础,综合多种判别指标进行临近预报预警、预报冰雹落区、时间、强度等,不断订正,及时选择作业时机,下达作业指令。

冰雹防御及效果

咸阳市防雹主要采取两个成熟方法,第一是过量催化:为了改变云和降水及冰雹的微物理结构,改变冰雹生长形成的物理过程,通过过量催化,大量增加云中人工冰雹胚胎,争食水分,降低成雹条件,抑制冰雹的增长或化为雨滴。第二是爆炸影响:通过爆炸,破坏积云形成冰雹的自然气流结构,特别是强上升气流区的垂直结构,促使大量小冰雹(雹胚)在增大之前提前下落,融化为雨滴或小冰粒落到地面。多年来,我们的实践总结出了防雹作业的原则为打头不打尾,宜早不宜迟,抢时间,攻要害,集中火力打歼灭战;轰云头,斩云腰,猛打回头云,阻止云接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灾害防御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P429文献标识码: A

1 加强酒泉社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义

气象灾害是一种自然现象,它是由自然原因、人为原因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原因造成的,灾害的发生有其不可避免性,只要我们增加防灾意识,加强灾害防御,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使气象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这充分说明了如何在灾害发生时保护人类的生命安全,做好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提高自救能力,保障人们的正常生活,成为人类面临的挑战。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酒泉的气象灾害主要是大风暴、沙尘暴、暴雨(雪)、干旱、低温冻害等时有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社区是酒泉市最基层的单位,是管理城市居民的直接领导,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做好灾害防御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和谐酒泉的建立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开展酒泉市社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推进酒泉基层减灾工作,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完善城乡社区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和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城乡社区减灾安居工程建设。强化气象减灾功能,在多灾易发灾害的城乡社区建设避难场所。建立酒泉市每个社区气象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社区居民家庭防灾减灾能力,应急状态下弱势群体保护机制。

2.1加强酒泉市社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全面推进酒泉市气象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运行、评估与改进工作;组织开展社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编制社区灾害风险地图;组织编制社区综合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开展防灾减灾演练。组织制定符合社区条件、体现社区特色、切实可行的综合减灾目标和计划;组织社区综合减灾绩效评审和考核。

2.2加强酒泉市社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队伍建设

在酒泉市每个社区建立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承担社区综合减灾建设的有关工作,如宣传、教育、义务培训等,配备必要的设备,并定期开展训练;社区内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积极参与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要做好学校、医院安全生产、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外来员工的减灾教育培训等。

2.3开展酒泉市社区气象灾害预案编制

酒泉市社区综合减灾预案中要设立专门信息员,开展社区灾害风险隐患日常监测,建立健全监测制度,落实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的措施。预案中应明确特定手段和方法,及时准确向社区居民灾害预警信息。要有社区综合避险图,内容包括灾害隐患点、应急避险场所、安全疏散路径、医疗设施及指挥中心等。

3 社区气象预报是气象灾害防御的前提

3.1社区气象预报做到定时、定点、定量

1996年1月17日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气象局时说“气象预报是否正确,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安定,人民群众关心,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这句话充分说明了气象预报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是气象灾害防御的前提。社区气象预报更为关键,尤其是对定时、定点、定量的灾害性天气预报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这无形中就为我们气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

3.2 气象服务要满足新形势下的社区需求

气象服务的终极目标是不断满足新形势下的社会需求,提升服务的敏锐意识,加强气象服务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每个社区居民的各种地下管道诸如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等由于过去很少,有个冰冻灾害影响也甚微,而现在仅冻坏输水管道就可造成成千上万人的饮水困难;过去车辆较少,流动人口也少,遇到雨雪冰冻灾害,涉及的车辆和人员都很少,不足引起全民的关注,现在不仅车辆多、人口流动性大,高速路也越来越多,桥梁涵洞也相应增多,遇到灾害性天气桥封路堵,急需的物资不能运进运出、及时送达,造成的影响较大、范围甚广。因此气象服务要满足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需求,过去那种粗线条的预测预报和一般性的服务就必须向新领域拓展,只有做有针对性的精细化服务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

4 开展社区气象灾害防御的思考

4.1 开展社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教育

以“32.3”世界气象日、“5.12”防灾减灾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经常性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现有公共活动场所或设施如:图书馆、学校、宣传栏、安全提示牌等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利用村村通大喇叭、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定期邀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对社区管理人员和居民进行防灾减灾培训,与其他社区开展社区气象减灾经验交流。

4.2 开展社区灾害隐患排查

社区居民积极开展各种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危险点、洪水、火灾等灾害隐患点,并建立相应的清单;查明社区老年人、小孩、孕妇、重病患者、伤残人员及外来人口的分布,并针对风险落实对口帮扶救助人员和措施;编制社区风险地图,积极鼓励居民参与地图编制过程,通过宣传教育是居民了解掌握社区风险地图。

5 结论

酒泉市社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先做好社区应急处置措施的能力,减少气象灾害对于社区的损害;提高气象服务的超前性、敏锐性、主动性和气象人员责任感和使命感,是做好社区气象灾害防御的必要条件;酒泉市社区做好应急处置服务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强化酒泉市社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做好防灾减灾的基础工作;做好社区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提高自救能力,保障人们的正常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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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防御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0-0201-04

Abstract Due to special geographical conditions in China,natural disasters,especially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take place frequently. Each year,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lead to economic losses equal to 3% of the gross national product,which greatly influences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ies as well as social economy. Therefore,how to prevent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and enhance the lega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as well as reduce the effects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on society need to be further studied. Through introducing the changes in prevention systems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in China and the legalization process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and comparing to foreign experience,deficiencies in China were pointed out and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improving legal system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were put forward. It suggested that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issued;meteorological disaster risk assessment system should be formulated,thus forming an assessment system integrating risk investigation,risk analysis and risk evaluation in one;the responsibilities,supervision,execution and other legal problems in the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system should be clarified,so as to intensify the status of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s,distinguish responsibilities of main subjects before and after disasters,highlight the importance of disaster prevention,confirm the leading role of meteorological departments in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prevent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as well as improve the government′s and people′s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lief abilities.

Key words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prevention;legalization;China

我地处东半球中纬度地带,东靠大海、西处高原、南北跨度广,地域辽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这种独特的地理环境使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尤以气象灾害为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发展都带来了十分巨大的损失。气象与法律一个是自然科学、一个是社会科学,看似毫不相关,但正因为人类的社会性决定了其二者的联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之一。有研究表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既艰巨又复杂,完善的法治体系恰恰可以给予其强有力的保障。要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就必须使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国外有研究表明,一个国家防灾减灾的强弱与法治建设的好坏有着莫大的联系。近年来,在中央的重视下,我国出台了不少气象法律规范,气象法治建设颇有成效,标志着我国在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进程上正逐步由理论转向实践运用[1-2]。

1 气象灾害及其影响

1.1 气象灾害的定义

我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气象灾害作为灾害的子领域,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它强调的是各种天气、气候现象对人类活动造成的各种损害。气象灾害又可分为直接灾害和次生灾害。气象次生灾害是指因天气、气候原因引发的灾害,比如暴雨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天气干燥诱发的森林大火,空气污染导致的酸雨等灾害。

1.2 气象灾害的类型及造成的影响

气象灾害大概有20多种,常见的有台风、暴雨、旱灾、洪涝、雷电、低温冻害、龙卷风、浓雾、沙尘暴等灾害。我国东靠大海,西为高原,纬度经度广,地势高低悬殊,地形复杂多样,东西部分别受东亚季风和西风带控制,在季风环流和西风带环流的控制下,大陆性季风气候显著,四季分明。这样的地理位置使我国天气特点和世界上其他同纬度地区相比,出现冬季严冷、夏季酷热、台风频发、降雨量最多的特点。在这样的天气尺度条件下,各种气象灾害频发,而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就有可能造成很大的损失。以我国为例,20世纪90年代后每年气象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是90年代之前的2~3倍;21世纪后,尤其近5~6年来年均直接损失是20世纪50年代的4~5倍[3-5]。

2 我国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历史沿革

2.1 我国古代防灾救灾制度

先秦r的典籍《管子》把防治自然灾害提到治国安邦的重要地位,其防灾思想一直为后世所继承和实践。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都把防灾救灾也就是“荒政”作为安抚民心、巩固政权的一项基本国策加以实施。中国最早的灾害防御可能要追溯到三皇五帝时期的大禹治水。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则筑堤修坝防治水灾,其中尤以都江堰为代表。正式的灾情上报制度始于秦国,宋代称作“诉灾”。到了明清代更加完备,报灾后还堪灾,按灾情大小划分等级,朝廷再根据灾情进行救济[6-8]。

2.2 新中国成立后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制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是按灾害不同分不同部门、按发生地不同分地区的相对单一的灾害管理模式,各部门各自在其管辖范围内独立负责相应的灾害防范和抢险救灾,属于“事后救灾”模式。“非典”事件后,政府逐步改变这种单一灾种的防灾减灾体系,采取中央统一管理、各部门联动的灾害应急模式。中央层面上,国务院是我国包括气象灾害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2005年成立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气象部门最高应急指挥机构也是气象灾害专职办事机构。地方上,各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再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这样就把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常态工作纳入了管理,初步建立了分级别负责、分类别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3 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

3.1 美国救灾法律体制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气象灾害预警,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NOAA)下属国家天气局(NWS)履行对全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以及气象管理工作的职责。美国鉴于其长久以来的法治理念,非常重视法律制度建设。它以《联邦民防法》与《灾害救助法》为母法,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形成完整的救灾法律体系。如将保险引入救灾领域,制定了《全国洪水保险法》,《联邦灾害紧急救援方案》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各项灾害紧急救援的基本原则,当然也包括了气象灾害救援的基本原则,这就为防治气象灾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土安全法》。确定国土安全部是美国的超级危机管理机构,这样就确立了美国分层应急救灾的管理体制。在联邦政府层面是由国土安全部负责全国灾害应急工作,州和州以下各级政府设有应急管理机构。除了完备的法律体制,美国政府在财政拨款中也充分考虑减灾资金。据联合国相关报告,国际减灾10年间,美国在减灾方面投资1 000多亿美元,大部分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加固及科技研发。

3.2 英国气象灾害防御管理

英国是个岛屿国家,其气候为典型的温带海洋性气候。英国气象灾害虽然较日美轻,但英国政府认为气候变化对国家的政策和基础设施影响很大,因而非常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建设。在法律建设方面,英国有《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这是一部包括气象灾害在内的综合减灾基本法,规定了气象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等相关义务。这部法律被国际社会认为是较为成功的灾害防御应对法。英国政府还一直把灾害防御作为预算重点,每年用于人道主义救助的资金达到6.5亿英镑。而在灾害发生时,采用独特的“金、银、铜”救灾机制。金层级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解决“做什么”,专人负责,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运作,该层级负责制定目标和制订行动计划下达给银层级;银层级负责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专人负责,直接管控所属应急资源和人员,根据金层级下达的指示进行任务分配,简单明了地向下传达命令;铜层级负责具体实施。这一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3.3 日本救灾法律体系及管理模式

日本在二战后由美国接管,因受英美影响,其法治化程度也比较高。而由于它独特的海岛国家性质,各种自然灾害频发,其中气象灾害所造成的影响也十分严重。为应对灾害,日本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全球第一部关于气候影响的专门法律就是日本政府颁布的《气候变暖对策法》,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害,日本政府陆续出台了《气象业务法》《灾害资助法》《森林法》《防洪法》《海岸法》《灾害对策基本法》等法律。在《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对各种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应急对策、防灾规划、灾后救援重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立法使日本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法可依,规范运转。在灾害防御管理方面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国家成立防灾委员会,首相为主任,指导全国的防灾工作。下设各部门设专门防灾机构,灾害发生时既可统一又可各自灵活作战。为充分保障防灾、减灾的财政预算,国民收入的5%都用于防灾减灾工作。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日本灾害防御体系在立法、管理实施方面都取得了理想的成效,以至于我国的台湾省基本“照搬”了其救灾防御管理模式。

4 我国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道路

4.1 我国气象主管机构的沿革及法定职责

中国气象局前身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气象局,1994年更名为中国气象局,属于国务院下属的事业单位,对全国气象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具备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气象部门实行的是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同时结合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的体制,是垂直领导、分级管理。气象主管机构主要的职责就是为政府提供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服务,拟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做好气象保障工作。

4.2 我国气象灾害防御法律体系

4.2.1 法律。2000年实施的《气象法》是第一部关于规定我国气象工作的法律,既是部门法又是实体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是效力最高的气象法律,更是所有气象法律法规的母法和上位法。

4.2.2 行政法规。2002年5月国家出台了第1部与《气象法》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10年4月1日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第2部与《气象法》相配套的气象行政法规。其他如《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防汛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规相关气象内容的规定均构成气象法规的法律渊源。

4.2.3 各项地方法规。《气象法》出台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如云南、甘肃、河南、重庆、广西、、陕西、青海、宁夏回族等省份出台了地方《气象条例》。其他省份如湖南、湖北、江西等省份则出台了《实施气象法办法》。2006年9月,江苏省率先出台了《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福建省则出台了《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雷灾害防御条例》。至今全国各地出台的法规规章已达100多部,有效保障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开展。

4.2.4 政策性文件。除了法律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政策性文件也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些年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国家气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2005年组织修订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试行办法》《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试行规定》等一系列应急管理预案和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5 目前我国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存在的不足

以上这些立法体现了我国气象灾害防御的中央与地方结合、专项与综合结合的立法特点,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之间互为有机补充,标志着我国气象灾害防御法律体统的建设已初具规模。《气象法》和相关条例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领域活动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凸显了气象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地位。但是这个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足。

5.1 未形成灾害防御综合体系

我国政府综合减灾机构缺失,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灾害防御综合体系。尤其是与外国相比,我国没有针对灾害而设的大部制,灾害管理机构都是单灾种管理部门,而在欧美发达国家都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

5.2 轻防御,重救灾

欧美发达国家灾害风险管理都是以灾害风险评估为核心基础的,非常重视防御,灾害风险评估成为他们灾害应急管理的日常基础性工作。而目前中国的国情是对灾害风险区划和灾害风险评估的重视度、强制力都不够。举个例子来说明灾害风险评估的作用。早些年曾在报纸上看到湖南某中级法院长期遭雷击,设施设备常遭损坏,以至于法院职工每天都提心吊胆去上班,当事人对法院也是望而却步。这种现象导致民间流言这是法院办案不公而遭天谴,这当然是迷信的说法。后来根据雷击事故调查分析才真相大白,原来法院当初在选址规划时,政府相关部门没有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搬迁的新址地下是个矿场,有很多矿石,正因为这种特殊的地理构造,造成了其屡屡被雷击,最后不得不重新搬迁,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和不良社会影响。如果政府在规划选址时就能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因素,做好灾害评估工作,根本就不会发生这种所谓的法院办案不公遭雷击的奇谈怪象了。

5.3 民众防灾意识不强

受中国旧文化负能量如“生死有命,富贵在天”“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影响,不珍惜生命的例子比比皆是。如不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为了方便将房屋建在河道上,导致房屋被洪水摧毁;在楼顶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引发雷灾。或因财丢命,如在桑美台风袭击中,很多渔民舍不得渔船,不愿上岸导致最后船毁人亡。

5.4 灾害保险不全面

中国历来的管理思想是一种“万能政府”的思想,其实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既具有个人性,又具有社会性。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少对个人责任的要求,侧重于对政府灾后救济的依赖,民众的风险自保意识不强。灾害保险没有普遍化,其他社会力量如社会保险、慈善机构、社会团体等民间力量参与也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规定。

6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的建议

6.1 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尤其是2015年以来以简政放权为主要特征的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很快,要求非常严格。2015―2016年短短1年,国务院就陆续下发了〔2015〕31号、国发〔2015〕58号、国发〔2016〕11号、国发〔2016〕39号4个文件,针对气象部门的防雷法律法规进行了改革,最终决定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新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面对国家大刀阔斧的改革,中国气象局坚决贯彻执行。在这样的背景形势下,修订或废止有关法律法规、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就成了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体系的必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关于防雷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其他相关条文为适应新的形势政策也做相应变动,以前出台的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关于防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都要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二是出台地方法规。比如制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条例,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规范风险评估的范围、管理、监督,健全灾情调查机制,形成风险调查、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合一的评估体系,推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向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延伸。厘清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单位、公众的各项权利义务及责任。明确气象部门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的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地位,并制定相应的罚则,强调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样就可最大程度地减少类似前文所述的法院遭雷击事件的发生。还可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气候资源条例,通过这些法规的制定,推动对如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三是参考国外先进制度,建立我国的灾害保险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形成不同层次分散承保风险体系。气象部门可以会同保险部门建议政府尽快制定《重大灾害保险法》,设计单独的各种气象灾害保险条款,积极在城市推行。

6.2 强化气象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责

综上所述,要进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在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笔者认为,要在条文中明晰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中的责任、监督、执行等法律问题。强化气象部门的地位,划分事前主体和事后主体的责任。厘清气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应承担各自的责任划分。突出灾害防御的重要性,确定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主导地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法律上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明确了气象部门是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主体,政府要根据气象部门的评估结果来划定风险区域。第十一条明确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气象部门的职责,地方政府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在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都应当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通过以上这几条的相互印证,不难得出气象部门是法定可以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调查的机构。但没有明确突出气象部门的地位,《条例》没有明确其他机构如果开展此项工作的非法性,没有确立进行灾害评估的必要性,这些问题在修改《条例》和制定相应法规时应引起重视,强化气象部门在这方面的主导地位。明确各部门、单位、企业在灾害防御工作中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明确灾前、灾中、灾后影响的评估主体及相关责任,明确监督这些行为的责任主体。从而建立一套完整机制,明细责任的运行,使气象部门责任运行机制细化、相关部门责任运行机制细化、企业责任运行机制细化。

6.3 加强法律的实施

《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和其他部门法以及地方气象法规已基本构建了气象灾害方面的防御管理体系。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价值也在于实施。法律必须被信仰,才有它存在的价值。如何贯彻实施法律,把法律落实到位,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2点。

6.3.1 建设强有力的法治队伍。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明代著名能臣张居正认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必须要靠人执行。执行法律的人必须具备专业法律素养,既要有专业法律知识又要熟悉气象业务。可惜的是气象部门在法治队伍建设这方面做得不尽如人意。以湖南为例,气象部门从市级开始往下的基层部门都没有专业执法人员,很多人都是兼职搞执法,很多法规科长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政策都很难领会到位,甚至有的领导也不是很懂,执法趋利明显,一些地方将执法作为创收手段,过分重视其经济效益,忽视了气象防灾减灾这一公共职能,这对气象法治工作的开展非常不利。要实现气象灾害防御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还需要加强法治理念建设。首先要设有专门法制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人员,培养气象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开展气象灾害管理讲习班或研讨会;每年进行执法培训,强化法律学习。增强与国外、其他地区的信息交流与交往,组织必要的外出考察,交流探索灾害防御、气象法治建设等方面的总体经验。

6.3.2 加强宣传。对气象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反复宣传,增强公众对气象灾害防御的意识,提升自救、互救能力。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电子出版物、广播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等常识的讨论,在广场、街道、小区等人群密集的地方发放宣传资料。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更好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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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殷春生,刘浩.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对策研究[C]//厦门:第28届中国气象学会年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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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肖瑜.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制度刻不容缓[N].四川政协报,2008-07-26.

[5]成秀虎,王卓妮.r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理论模型初探[J].灾害学,2012(4):117-121.

灾害防御论文篇(4)

一、明确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市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天气气候复杂,气象灾害频繁。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我市人口稠密、城镇密集、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一旦遭受重大气象灾害,将会造成很大损失。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重点加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做好重点区域和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工作。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与气象有关的大气、水文、生态环境等监测数据的信息共享。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建立和完善市、县二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各地要加快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进一步完善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扩充城乡电子显示屏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社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功能的设施,努力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敏感行业,尤其是面向农村的气象信息服务。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各地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及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抓紧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任务、措施、推进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的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和完善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等重大气象灾害,科学制定防御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综合防御能力。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四)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市县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及时准确地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要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地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森林灭火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县气象部门要根据地方需求,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及科学技术研究,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效果。

(七)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气候警报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四、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气象、农林、水利、林牧与渔业、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民航、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不断增强全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各级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灾害防御论文篇(5)

市地处省西南部,长江下游南岸,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台风、洪涝、干旱、高温、强对流天气、寒潮、暴雨、大雾、冰冻、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都有发生。据统计,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约占各类自然灾害损失的70%以上,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增加,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绝对值在大幅度地增加,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也越来越大。

在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为主要特点的气候变化背景下,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气象灾害防御已经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重要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指导各级气象防灾体系建设,强化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现状分析

随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气象卫星、天气雷达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初具规模,初步建成较完整的数值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业务体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与服务面不断拓宽,电视、电台、报纸、手机、网站、电话、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广泛应用于气象预警信息,全市每天接受气象服务信息的公众达到95%以上;多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取得进展,已经探索建立了市区域联防、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经济效益日益显著,我国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显著下降,每年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比例从上世纪80年代的3%-6%下降到目前的1%-3%;初步构建起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制度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传播办法》、《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陆续颁布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科普宣传不断深入,通过气象科普基地、气象科普馆、气象科普讲座、大众传媒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了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气象灾害防御布局重点不够明确。一些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和主要战略经济区的气象灾害易损性越来越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重,成为气象灾害防御的薄弱环节。

2.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体现在当前气象业务体系对于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弱、预报时效短、预报准确率仍不能满足气象灾害防御需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尚未完全覆盖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预警信息的针对性、及时性不够。

3.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精细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重点工程建设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尚未全面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撑仍显不足。

4.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面对气象灾害频发易发的趋势,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人工增雨、雷电防御等气象服务能力还难以满足防灾减灾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需求。

5.全社会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不够健全。部门联合防御气象灾害的机制不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社区、乡村等基层单位防御气象灾害能力弱,缺乏必要的防灾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全社会综合防灾体系不完备。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大大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更加严重威胁。气象灾害对农业、林业、水利、环境、能源、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高敏感行业的影响度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重,严重威胁着这些国民经济行业的安全运行。同时,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及其伴生的大气环境变差等问题都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更加严重的影响。

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气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以防御突发性气象灾害为重点,着力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和教育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加强合作与交流,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防(减)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气象灾害防御中,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放在首位,完善紧急救助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改善人民生存环境,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教育,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气象灾害防御立足于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非工程性措施与工程性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气象现代化建设作用,深入研究气象灾害发生的机理,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探索减轻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有效途径,加强重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实行配套综合治理,发挥各种防灾减灾工程的整体效益,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造成的损失。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因地制宜的防御措施,按轻重缓急推进区域防御,逐步完善防灾减灾体系。集中资金,合理配置各种减灾资源,减灾与兴利并举,优先安排气象灾害防御基础性工程,加强重大气象灾害易发区的综合治理,做到近期与长期结合、局部与整体兼顾。

4.坚持依法科学防灾原则。气象灾害的防御要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划,并依托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防灾减灾的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提高科技减灾水平,逐步建立预测、防治、抗御、救援的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组织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我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2016—2020年)

通过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制体系、组织体系、监测预警和防御体系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建成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关键性作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建立完善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提高全民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知识水平,使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率显著下降,人员伤亡明显减少。

2.近期目标(2016—2017年)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健全分灾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构,依法、科学、规范、高效处置各类气象灾害。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建立气象、水利、民政、新闻和相关社会团体协作开展气象灾害知识科普宣传教育的合作机制,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和信心。初步建成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非工程性措施与工程性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完善农村气象综合探测系统、农村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信息通信网络系统、气象灾害分析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和气象灾害应急服务能力。完善长江流域防洪排涝和群测群防网络,全市气象信息覆盖率达90%。建设农村防雷示范工程推广项目,完成气象条件与优质水稻及特色农业关系研究,建成优质水稻气象服务示范基地、设施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基地。加强气象条件所引发的交通安全、疾病流行等公共安全工作。

3.远期目标(2016—2020年)

按照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任务和要求,全面完善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御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建成各类突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积极筹措资金,加速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的建设,建成气象多灾种预报预警系统,加大气象灾害易发区域的工程治理力度。开展气象灾害多发区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为城市建设规划、重点工程建设等提供科学依据。建立为全社会服务的气象灾害信息网络。到2020年实现各类防汛防旱、城市防洪、交通防灾等工程性建设基本适应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气象防灾减灾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非工程性措施)

(一)气象灾害监测监控系统

1.建立气象综合监测网。组建5—10公里格距自动气象监测网,实现乡镇全覆盖;在宁沪高速和沿江航道段建立包括能见度要素的自动站;在沿江和京杭运河及句容丘陵山区等洪涝、干旱等自然灾易发区域建立多要素自动气象监测点;优质水稻、小麦生产基地、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含地温、墒情等要素的自动气象站和小气候监测站;在特种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含水温、溶氧量等要素的自动气象站和小气候监测站;在沿江地区建立梯度风观测站;在中心乡镇等防雷电重点区域建设大气电场监测点。

2.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全市设立若干个气象灾害实景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在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建立加密视频实况监测点。

3.建设卫星和雷达信息接收处理系统。建设气象卫星信息接收处理系统。依托国家和省雷达观测网,建立我市雷达信息共享系统。

4.改造高空气象探测系统。着力推进市风廓线雷达建设,提高我市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弥补高空观测站点的不足。

(二)气象灾害预测预警

1.开展精细化气象灾害预报服务。应用各种实时观测资料,对上级台站的预报进行小空间尺度的订正,提高气象灾害的精细化预报警报质量。实时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落区的警报,开展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联防。

2.建设气象灾害预警综合业务平台。进一步整合完善寒潮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大雾预警系统、中小流域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城市内涝预警系统以及暴雨、低温冰冻、高温热浪、霜冻等预报预警系统,建设针对我市台风、暴雨、干旱、高温、雷电、大风、冰雹、大雪、低温冷害、雨雪冰冻、雾、霾等主要气象灾害和重点防御区域的多灾种早期预警综合业务平台。

3.建设气象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主要开展气象灾害市级实时业务灾难备份系统建设,提高气象业务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开展观测资料的实时质量控制系统、实时评价系统、资料处理和诊断分析系统建设,增强不同来源资料的综合处理能力;规划建设海量气象信息存储与共享系统,建成全市气象信息共享网络,确保气象信息和相关灾害信息畅通和准确、及时传递。

(三)公共气象服务

1.气象服务产品制作平台建设。开展气象灾害孕育、发生、发展、演变、时空分布规律和致灾机理的研究,研发面向气象灾害防御全过程的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和影响评估产品,建立完善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和为农服务产品的制作平台,实现信息的高效采集与应用、服务产品快速制作与分发。开展气象灾害高影响行业服务需求调查评估,建立专业化的行业服务产品制作平台,增强服务产品的针对性和科技含量。

2.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基于多渠道传播的多灾种预警信息汇集、制作与分发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综合业务平台。推进实施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组织建设人员密集场所、气象灾害多发重发地区和其他重要场所的电子显示屏等固定接收设施和气象信息接入工程;建立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绿色通道”,应用广播、电视、移动通讯技术和手段,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高效、快速的和传播。

3.气象服务效益收集、评估、反馈系统建设。依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队伍,组织收集气象服务典型事例;研究服务效益评估技术和方法,科学评估气象服务综合效益;收集社会服务需求,及时反馈服务情况,更新改进服务产品、手段和方法。

(四)灾害风险评估和重建技术研究

气象灾害评估是全面反映灾情、确定减灾目标、优化防御措施、评价减灾效益、进行减灾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参考。成立由气象、水利、农业、规划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利用先进技术,全面考虑当地气候资源,加强气象灾害对环境、资源、生态、建设项目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的预评估、跟踪评估和后评估。加强灾害重建相关理论和技术的研究,特别是灾后重建的重大工程技术研究,如工程建筑技术、受灾体探伤技术、质量检验技术、信息处理传输技术等。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性措施

(一)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工程

建设完善市近地边界层大气物理、化学成分立体观测和自动化探测系统,发展城市区域精细化数值预报,完善城市气象灾害预警体系和城市突发事件气象紧急响应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实时业务灾难备份系统。

(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程

开展农村气象及相关灾害普查。建立健全精细化的气象预报预测系统,提高农村易发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建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农业影响的监测评估体系。发展乡镇气象服务站,依靠乡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建设成果解决预警信息到农村的瓶颈问题。

(三)人工影响天气工程

受气候变化和环境影响,近年来我市高温热浪、旱情发生频繁。政府加大“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建设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增雨作业装备,建立结构完善、功能先进、布局合理的市、县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体系,为防灾减灾、合理开发和利用空中水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提供保障。

参与建设宁镇扬人工增雨示范基地。开展以森林防火、增加水库蓄水量等为目的的人工增雨作业,进行以对流云、地形云为主的调蓄型人工增雨技术研究和示范。

(四)雷电防御工程

加强雷电探测、预警预报和防雷装置建设,覆盖率要求达100%。针对不同的建(构)筑物或场所,不同的信息系统及电子设备、电气设备,不同的地质、地理和气象环境条件,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定制雷电防护方案与防雷措施。重视农村地区的防雷工作,规范和加强农村地区的防雷安全监督和检测工作。按计划推进农村防雷示范村和示范工程建设。

(五)气象防灾科普教育工程

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立完善气象科普馆和气象科普展室。派发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产品、系列防灾减灾科普读物、挂图和音像制品。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

五、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

加强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重大项目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层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的各项责任制,把气象灾害防御任务切实落到实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程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建立灾害性天气信息通报与协调机制。

(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建设

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全社会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依法防灾减灾的水平。开展有关气象防灾减灾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促进防灾减灾工作深入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由于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气象灾害综合防御机制

切实加强市与各辖市(区)、镇及各有关部门协作,实行一级管一级的方针,确保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及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区域间、部门间、部门和地方、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间的合作,不断深化合作领域和层次。合理配置各种防灾减灾资源,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组织实施相关重大工程、科研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力度

切实加强我市气象灾害成灾规律、成灾条件、发生机理、预报预测、风险评估、防御对策和各种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灾害防御工程标准等的科学技术和标准研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仿真实验,制订应对气象灾害的战略和政策。加快科技成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应用,大力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深入开展气候变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经济社会发展及能源、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实现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气候变化影响评估的新突破。

(五)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

加快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培养高素质防灾专业技术队伍,加强灾害监测预警专业人才培训,优化队伍结构,建立良好的人才引进、培养、流动和评价机制,多渠道发展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专家队伍建设,为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提供决策咨询。同时还要加强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不同层次的减灾专业教育,提高灾害管理人员水平。加强防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武警部队、公安民警、民兵预备役和各部门(行业)抢险队伍,形成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骨干力量。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基层防灾志愿者队伍和乡镇、社区、乡村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在乡镇设立气象协理员,协助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在社区、乡村设立兼职或专职灾害信息员,及时接收和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灾害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本社区、乡村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和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机制

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及织等各方面对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的投入,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资金的募集,多渠道筹集气象防灾减灾资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建设专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对气象灾害受灾单位和群众的救助、损失转移及分担作用。

(七)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灾害防御论文篇(6)

Abstract: The author of the rural status of lightning accidents are summarized, and the rural poor knowledge mine, knowledge concept of weak, poor infrastructure, mine, mine management in place, and lightning warning is not timely patency and other factors is a direct result of rural lightning root cause of frequent accidents; and to address the above problem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mine disaster reduction in rural areas, rural mine disaster reduction behavior can provide guidance in the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Rural lightning; work status; cause; mine disaster reduction;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P427.3 文献标识码:A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在全球每年因为雷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发生次数越来越频繁。据统计我国雷暴天数南方多,广州每年平均83.1天有雷,上海仅32.1天,北京36.6天,哈尔滨31.0天。我国气象站中雷暴日数最多的地方在云南西双版纳和海南岛。云南勐腊年平均雷暴日数128.8天,最多年148.0天。海口118.0天,最多年134.0天。随着经济的发展,高建筑的建设,人们交往的频繁等大量的出现,为电雷灾害的发生提供了有力的条件,使得雷电灾害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农村受到地域广阔、防雷基础设施差、农民防雷意识弱等特点,使得农村的防雷减灾的管理成为了我国防雷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加强农村防雷的工作不容忽视。

农村地区防雷减灾工作现状

当前农村是我国雷电防御的薄弱环节,农村雷电灾害无论是从数量还是在危害程度上来看都比较的严重,农村收到雷灾的影响远远高于城镇地区,现在在农村的建筑物上一般都没有防雷设备、无设计图纸、施工队伍没有科学的施工资质,农村雷电灾害比较的严重。近几年来,我国农村无防雷装置的农民住房及简易厂房遭受雷电灾害现象呈上升趋势,受灾损失趋于严重;人身伤亡、房屋损坏、家用电器损坏以及由于雷电所引起的火灾时有发生。

二、农村地区雷电灾害的成因及损害

我国农村雷灾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归纳主要包括下面四个方面:

一是农民的在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比较的薄弱。目前,我国农村群众的文化程度较低,对雷电的科学认识还不足,长期收到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一旦的发生了雷灾,群众认为这是老天的报应,不愿意去述说声张,还经常的隐瞒雷击的事实情。我国农村的防雷意识比较的薄弱,从而直接导致了农民的防雷能力降低,绝大部分的农民也根本不知道如何来预防雷灾,更不懂得如何在雷灾发生的过程中去保护自己,很多农民在雷电灾害面前显得束手无策。

二是,农村地区的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严重滞后。在农民建房的初期对防雷装置的建设很少考虑到。经过调查,在我国农村地区,在住房上及周边很少有人安装防雷装置。即使是现在农村居民的经济水平提高了,在建筑房屋的时候也没有安装防雷装置,太阳能热水器现在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已经很普遍,一般都置放在房屋最高的地方,或者在房屋顶部安装了大量的金属装饰物,实际上很多的部分都没有进行接地处理,为了名副其实的引雷装置,存在很大的雷灾隐患。

三是在农村防御雷灾的过程中管理不到位。农民自住房防雷安全还没有纳入防雷安全行政审批管理,雷电防御主管部门对农村雷电防御安全管理工作也无法深入到位。

四是雷电预警信息不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阶段气象部门可以提前一定的实践尺度对雷灾的破坏尺度、地域进行预报预警,但是由于农村地区的基础条件较差,雷电监测网和预警系统没能够完全的覆盖整个农村,雷电预警信息很难传到农民的手上,农民很难在雷电来之前做好预防措施。

三、避免农村地区雷电灾害的相应对策

1、在农村地区加大预防雷电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人民的思想认识。

在现代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构建新农村工作中,农村雷电防御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当前防雷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我们应该加强对农村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预防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将各项雷电预防措施做到实处,从而有效地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的给农村人民带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农村雷电防御安全工作只有做到了宣传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就一定可以得到农村老百姓的支持和理解,在农民自身的防雷减灾的过程中只有亲生体验了,才能够从心理上接受科学防雷的思想,将防雷安全措施做到实处,从而进一步的推进农村雷电防御的工作,从根本上保障农村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创新农村防雷减灾技术规范和管理模式

2.1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乡、镇、村三级从防雷减灾办法的设计、施工、检测以及维护等较为完善的管理模式,并对农村雷电灾害防御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以此来解决农村地区防雷服务技术人员的短缺,管理工作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

2.2县级政府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制定符合本县的农村防雷减灾的具体细节,并依据本县建筑物的特点,制定出不同类型的防雷策略。

2.3将农村防雷防灾工作与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政策相结合,给予政府支持和投入。比如对农村地区入户的电话线、电力等线路进行屏蔽处理或者安装防雷装置,以此来有效的减少旷野外架空线路所引起的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对学校等公共场合免费的按照防雷技术服务,对按照防雷设施的农户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3、加快雷电预警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的

气象部门要积极地开展雷电灾害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报业务,加强雷电检测和电雷预警预报。充分的利用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现代高科技手段,及时的将气象部门监测到的信息及时的传递、给民众。让广大的农民能够多渠道的获得雷电预警信息,提前做好预防准备。

4、加强农村防雷减灾工作的责任落实

农村气象管理部门要严格的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职能,认真的做好农村防雷减灾规划。加强新、扩建项目的农村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分段检测和竣工验收的监管力度,从根本上来做好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并定期派人对检测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对那些不符合规定的检测防雷装置进行整改和检修。二是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靠广大农民的监管,依法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督体系,从而来去确保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总结

农村防雷是我国防雷安全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受到我国经济基础、地理条件、认识程度、思想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来努力,更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农村雷电防御工作如果要想顺利的实施,这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离不开全社会人士的大力支持,只有各方面经济的合作努力,才能将农村防雷工作落实到实处。

灾害防御论文篇(7)

第一条 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 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 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 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灾害防御论文篇(8)

一、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气象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的统筹规划,加快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达、自动气象站等天气观测网和雷电、船舶自动气象站、梯度风、能见度站、酸雨、大气成份、土壤墒情等专业气象观测网,建成以提高中小尺度天气监测能力和气候变化监测水平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农村、沿海(海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和灾害多发区域的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加强气象数据计算能力和移动气象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网格化、分灾种的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增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警能力。各地在建设灾害防御设施、水利设施、大桥、标准化渔港、大型工程等基础设施时,要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

(二)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规范气象信息的与传播,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建立覆盖面广、响应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完善紧急异常气象短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的作用,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和简明的防灾避灾方法。要加快**气象影视中心建设和**海洋气象广播电台的升级改造,准确、快速、全面地向公众和海上作业船只各类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气象预警信号灯塔、气象警报系统、气象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要扩大公众手机气象灾害预警短信传播范围,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和敏感行业(单位)气象预警信息接收机制,确保手机、声讯电话、网络、广播电视等传播通道的畅通。机场、车站、码头、学校、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设立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及时向公众提示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

二、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应急防范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制订和完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热浪、干旱、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协作、社会共同响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理顺完善部门联动和应急处置的程序及办法,提高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能力。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气象灾害敏感行业要积极发挥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作用,加强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普查和防御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重点区域、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灾害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各类气象灾害的风险区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和实施以台风、暴雨、大风为重点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气象灾害防范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三)积极推进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政府要针对台风、风暴潮、雷电、地质灾害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提升防风、防洪、防浪、防雷、防滑坡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城建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在编制城乡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将气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建(构)筑物的雷电防御设施。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加强检测,加强对重点工程、危化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强化渔农村防雷减灾工作,建立和完善渔农村建筑的防雷技术规范。

(五)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火箭作业体系,落实相应的经费、编制。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队伍建设,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要充分发挥人工增雨在防灾减灾、干旱、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防雷、人工增雨、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综合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乡镇要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气象协理员,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要设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和帮助群众转移等防灾避灾工作。要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气象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进高性能计算机系统、中小尺度预报模式,推进气象开放实验室、气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建设。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变化应对的科研工作,不断加大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研究的投入。加强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围绕台风、旱涝、暴雨等气象灾害防御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组织科技公关,加快气象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科技对气象灾害防御的支撑能力。

(三)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规章、办法,健全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重要气象设施的统筹规划。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内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各类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全市气象观测网络总体布局,要严格按照气象技术标准及规章程序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并按规定向气象部门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持续增长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投入机制,并把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下转第20页)(上接第50页)要落实气象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经费,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气象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的投入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灾害防御论文篇(9)

关键词:

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标准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是指通过当地气象部门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认证,具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意识,能自动自发进行灾前、灾中到灾后各项灾害防御工作,能降低气象灾害发生的机会、承受气象灾害的冲击和降低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1-2]。目前,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需要开展到乡(镇)、村(社区)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乡镇建设规范》,其内容只对乡(镇)的认证标准进行了规范,没有对村(社区)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标准进行规范,缺乏全面性和统一性。作者结合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实际需求,通过近年来开展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就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标准进行了探讨,为今后开展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提供借鉴。

1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主要内容

1.1构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组织体系

1.1.1成立气象灾害防御领导机构各乡(镇)、村(社区)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成立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由各乡(镇)、村(社区)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形成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组织领导机构。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应负责所辖区域或单位日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安排部署、应急预案的修编演练、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指挥协调与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评估,负责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和气象联络员的任用、培训和队伍建设和管理。

1.1.2建立气象信息员队伍乡(镇)有1名或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村(社区)有1名或以上的气象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1名或以上的气象联络员。气象信息员的相关信息应报当地气象部门备案,并定期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在开展工作时应及时填写工作日志。气象信息员应承担主动接收和主动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农业气象服务信息、农业气象知识传播工作,气象灾情收集和气象服务需求反馈工作和开展农村防雷的组织宣传工作。

1.1.3成立气象信息服务站(点)乡(镇)应成立气象信息服务站,日常管理应由气象协理员负责,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成立气象信息服务点,日常管理应由气象信息员或联络员兼任,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等工作。各级气象信息服务站(点)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宽带网络等设施。各级气象信息服务站(点)应明确工作职责,制订相应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建立包含图片和文字的规范、齐全的气象防灾减灾档案,《气象协理员(信息员)服务手册》填写及时认真,记录规范清晰。

1.1.4编制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乡(镇)应制定、修订、完善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气象灾害分灾种应急预案,并在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备案。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各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发生特点,编制气象灾害防御预案或应急行动计划,并在其所在乡(镇)备案。预案应明确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组织领导、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危旧房等风险隐患点分布、需转移安置的特殊人员、紧急转移路线、避灾点。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

1.2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灾情调查机制

1.2.1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调查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对本辖区或单位的主要气象灾害进行隐患排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应针对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辖区内自然环境开展气象灾害的隐患调查,特别是对陡坡、洼地等特殊地理环境,泥石流多发地带、河流和密集住宅区等危险地区的隐患调查。应针对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辖区内社会环境开展气象灾害的隐患调查,特别是老弱妇孺、儿童、身心障碍者等灾害弱势民众情况,建造年代久远、结构危险房舍等老旧建筑物情况,桥梁、堤防、学校、医院、厂矿、人口密集的街区等重要设施情况。

1.2.2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协助气象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地图中标明可能发生灾害的地点、灾害影响的范围、可能被影响的重要设施与建筑物、相对较安全的区域、紧急转移路线、防灾减灾资源等信息。

1.2.3建立气象灾情调查和上报机制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信息员应承担气象灾害收集上报工作,收集当地民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并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当地气象部门反馈;及时组织上报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

1.2.4设立气象灾害危险区警示牌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应设立气象灾害警示牌。警示牌应清楚标明气象灾害类型、临灾转移路线图、气象灾害常规防御指南等信息。

1.3提升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普及和应急响应能力

1.3.1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计划,利用广播、宣传栏、橱窗、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开展气象科普宣传,宣传本地主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和防御指南,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和避险自救技能,每年组织的气象科普宣传活动不少于1次。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分管领导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联络员应积极参加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气象防灾减灾业务培训。

1.3.2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技能培训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结合本区域内气象灾害特点,联合水利、国土、农业、安监等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科普知识、防御指南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能力。

1.3.3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每年在气象灾害易发季节到来之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演练项目包括组织指挥、灾害预警及信息传递、灾害自救和互救逃生、转移安置、灾情上报等。

1.3.4发放气象防灾减灾明白卡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结合本区域内气象灾害特点,协助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制作气象防灾减灾明白卡,并向本区域内公众发放。

1.4建设气象灾害应急基础设施

1.4.1建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乡(镇)应建设1套4要素以上自动气象站,在气象灾害频发且易造成巨大损失的社区(村)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建设1套4要素以上自动气象站。

1.4.2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双向传递机制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有能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硬件设备,如手机、声讯电话、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备。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有能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硬件设备,如电脑、农村广播、大喇叭、电子显示屏、手机、声讯电话等设备。各乡(镇)、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应能送达到农村的每一个地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预警信息应能送达到单位职工。

1.4.3建设并完善避难场所功能针对本区域内易发气象灾害类别和周围需避难人员数量,通过新建、加固和确认等方式,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难场所位置、可安置人数、管理人员等信息。在避难场所以及附近的关键路口等,设置醒目的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引导居民快速找到避难场所。

1.4.4储备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减灾物资各乡(镇)、村(社区)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储备必要的应急减灾物资,包括基本救援工具(如铁锹、担架等)、通讯设备(如喇叭、对讲机等)、照明工具(如手电筒、应急灯等)、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如棉衣被、食品、饮用水等)。

2小结与讨论

结合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实际需求,在构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组织体系、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灾情调查机制、提升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普及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气象灾害应急基础设施等4个方面探讨了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标准,为今后提升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开展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灾害防御论文篇(10)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城市气象灾害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监测站点。

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与传播渠道。

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九条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第四章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公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第五章防灾与减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及有关部门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重大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变化趋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基础设施,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大型水库、城市供水和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区域,森林火灾频发区,干旱和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并适时组织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组织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未及时增播、插播重大灾害性天气补充、订正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三)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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