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01 23:52:20

贴息申报材料

贴息申报材料篇(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贴息申报材料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项目,国家农发办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

贴息申报材料篇(3)

及时关注科技、发改、财政、农业、商务、林业、供销总社、水利、工信九大部委及其相关的省、市部门网站农业补贴类信息。了解关键技术、合作社自身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来了解政府的补贴。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筛选出适合自身的补贴类信息,从而向对口部门申报相关的农业补贴。

绝招2:申报材料结合当地,突出带动性

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不规范,不能体现自己的优势和特点,专家不能充分理解不能评判,造成申报失败。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应该从人员安排,文件解读、规划计划、机构对接甚至资质准备等都需要合理的安排时间进行准备。

绝招3:多找政府,加强沟通

项目要提前立项给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过程要汇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验收工作也做充分,补贴类都是"先建后补,先干后奖",验收关系到最终补贴是否能最后到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信息畅达,通过这几个方面来展开项目实施工作,提高申报成功率。

找谁申请,怎么申请?

按照分类,不同的政策覆盖范围不同,申请流程不同,对口部门不同,按照政策要求、特点、标准,按照相应的流程申请政策。

优惠政策类

此类是合作社普遍可以享受的,在工商局注册后,合作社对自己项目建设完成,可以找相关的政策部门申请。

补贴类

此类基本都是先建后补类,在项目建设前需要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可,得到当地的政府支持,做好项目报备,然后再申请补贴,等项目验收通过,才能拿到补贴。

专项扶持类

此类是国家对某些r业项目或者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资金额度较大,多要求带动性强、可行性好,社会效益好,能引导当地产业发展,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及生态环境无害,获取此类项目申报材料是重点。

专家提示:国家政策看似繁杂,仔细划分其实很简单,只有优惠政策类、补贴类、专项扶持类,对于不同的政策类别,要对症下药才能拿下。

如何成功申请项目?

1 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

九大部委及其省、市相关网站上多浏览,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是项目申报成功的关键部分之一。

2 筛选适宜项目。

项目很多也很好,但是不一定合适你,要筛选适宜的项目申报。

3 项目申请报告。

编写项目申请报告要结合自己切实可行,是项目申报成功的重中之重。

4 按时呈报相关部门。

贴息申报材料篇(4)

第三条资金投放方式及适用范围。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搬迁补贴、农业专项补贴三种方式。

第四条资金投放适用范围及标准,除按《规定》执行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时符合贷款贴息、搬迁补贴、农业专项补贴

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二)农业专项补贴生产项目为:蔬菜、生猪、肉鸡。

奶牛、造林、果树、水产;

(三)农业专项补贴标准为:蔬菜每年每亩补贴200

元,且每年补验种植面积不超过5000亩;生猪每年每头补贴50元,且每年补贴生猪总数不超过1万头;肉鸡每年每只补贴1元,且每年补贴肉鸡总数不超过IO万只;奶牛每年每头补贴2000元,且每年补贴奶牛总数不超过500头;造林每年每亩补贴40元,且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2万亩;果树每年每亩补贴50元,且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万亩;水产每年每亩补贴250元,且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四)深河两地合作企业,深圳企业的投资额须在51%

以上;

(五)深圳企业在*必须合法拥有(或租用)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地(土地、厂房、商用房等)

第五条申请企业需上报的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帮助*发展经济政府政策性引导资金申请表》一式2份,市行业主管部门、市经合基金办公室各1份;.

(二)企业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扶贫办项目证明书;

(三)申报企业及项目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照书、企业章程、项目合同书、在*征地证明或租地(厂房)合同等材料,还需根据申报不同类型资金,分别报送以下材料:(1)贷款贴息类: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扣息凭证、上年度项目财务报表;(2)搬迁补助类:发生搬迁费用凭证;(3)农业专项补贴类:商品销售合同、项目规模和已投入资金有效证明。

第六条申请审核程序:

(一)农业项目向市农林渔业局申报,经市农林渔业局初审后,报市经合基金办公室;其他项目直接向市经合基金办公室申报;

(二)经合基金办公室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项目及资平安排意见,送市贸工局审核后,报经合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贴息申报材料篇(5)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外经济合作的方式为:

(一)运营前费用资助;

(二)中长期贷款贴息;

(三)运营费用资助。

第五条运营前费用是指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矿产资源的勘查费用等。

第六条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财政部、商务部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期限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五)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实行定额运营费用资助方式,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九条运营前费用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条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三)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将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按本通知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二)中央企业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央企业和地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资助金额和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级次由财政部拨付。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贴息申报材料篇(6)

问:我国支农主要采取哪些方式?

答:(1)直接补贴。如在种植方面实行的粮食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并对产粮大县和困难县、乡实行奖励补助。(2)贴息贷款。国家对符合相关标准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贷款进行利息补贴。(3)支农专项。国家相关部委,各省、市级财政设立专门的项目来对某个领域进行资金方面的支持。(4)税收减免。对相关领域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比如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税收减免等。

问: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国家财政支农的突出重点是什么?

答:(1)农业基础设施建设;(2)科技兴农;(3)社会化服务体系及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4)农业产业化项目。

问:如何及时获取项目申报信息?

答:目前由于申报企业的信息渠道比较单一、封闭,对国家政策方针、相关信息的了解有限。一般了解申报信息的方法主要有:(1)定期登陆政府网站,重点在公告通知栏,查看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等信息,了解项目申报的要求和程序。(23与经验丰富的专业项目申报咨询机构联系,请专业人士提供申报信息。一般具有国家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在长期、多渠道的项目申报中,建立有自己的信息系统,能及时了解国家多部门项目资金申报信息。(3)从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了解项目申报具体要求,争取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支持。(4)提前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常年支持项目,可以积极准备申报下年度项目。一般国家和省直有关部门项目是连续申报的,每年都有,如果企业早了解政府部门上年度支持项目,申报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

问:企业申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有什么具体要求。应该向哪里申请?

答:首先要有一个科技成果资金申报报告,还有一个科研报告。每年科技部都有个指南(指南有两个内容)指导这两个报告怎么写。需要注意的是每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都是变化的,所以能不能申请这个资金,要看企业的项目是否在当年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如果在所列范围之外则不支持。如果列在这个范围内,每年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都有一个编写要点,企业可以根据编写要点准备材料,然后逐级申报。各企业凡是研究新项目都可以通过当地科委直接申报这样的资金。

问:农业部支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研发中心指什么?企业怎么申报这个项目?

答:农业部支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研发中心指农产品行业里的小行业的研发中心,全称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机构”。企业通过各省的六大部门(农业厅、农机局、畜牧厅等)都可以申报,当然这个项目的科研经费很少,建这些研发中心主要是为了提升产业的层次。

问:具备什么资格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优先获得支持?

答:带动1万户农民发展、负债率不超过50%、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的企业,将被容纳到龙头企业和师范企业中来,优先进行扶持。

问:申报项目的材料编写的单位有何资质要求?

贴息申报材料篇(7)

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很多,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优惠政策包括合作社可以享受土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包括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专项扶持类政策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6000万元。

各省每年根据当年扶持政策和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向设区市、直管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财政、农业或农工部)下达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内容、每县申报个数等内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申报通知下达后可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对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县级上报合作社名单。

合作社申报补贴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2年以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农业专业合作服务,成员原则上不应少于100户。

申请补贴政策的三大要点

要点1:怎样组织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材料要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无污染,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甚至对环境有益。项目的实施符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或能引导地方农业发展。

要点2:怎么成功申请项目?

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筛选适宜项目,按时呈报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和规范运作,现在项目资金都是待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收并批准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扶持、奖励资金,因此,及时沟通、规范运作必不可少。

贴息申报材料篇(8)

对于杨俊的反常表现,淮安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敏锐地意识到:他背后可能还存在其他腐败问题。

已关闭企业却拿到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基金

近些年来,为调整工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关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并拨付专项资金,对符合相关条件、积极落实这些政策的企业予以补贴奖励。据办案人员了解,类似的政策在淮安也有不少在实行,杨俊会不会是钻了其中的空子?

案件线索被汇报上去后,淮安区检察院及时启动了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和评估,经反复研究,认为该线索可查性价值高、成案可能性大。随后,该院立即调配骨干力量启动初查工作,并制作了详细的初查预案。

因为没有清晰的目标人物和侦查方向,办案人员决定采取顺藤摸瓜的方式查找线索。他们首先来到工商部门,调取了杨俊名下的相关企业资料,发现杨某同时开办了化工、食品等多家公司。

办案人员分析认为,要想获取国家补贴,必须要经过财政部门拨款这一关。于是,侦查人员来到财政部门,对杨俊名下的公司逐一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的淮安市长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化工公司)曾于2013年4月获得国家关闭小企业补贴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同年7月,该公司又获得了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26万元人民币。

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同一个公司先后以两个不同的名义,获得国家补贴126万元,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办案人员立刻上网查询中央、省、市关于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补助方面的相关文件规定,立即发现了疑点:长江化工公司获得国家关闭小企业补贴资金在先,获得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在后。一个已经关闭了的企业,法人资格就终止了,也就不存在生产经营,更不存在落后产能了,为何在领取了关闭小企业补贴后,却又领取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

126万元补贴从何而来

为尽快查明真相,办案人员立即来到长江化工公司进行秘密调查,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闭,院内杂草丛生,空无一人,只有一名门卫在看门。在闲聊中,门卫告诉办案人员,这个公司一开始曾有四五个工人上班,自从4年前发生火灾后,就一直未再生产,那几个工人也就再没来过。门卫对火灾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

办案人员立刻马不停蹄地赶往淮安区消防大队,经调取相关资料发现,长江化工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发生火灾,而根据工商部门登记显示,长江化工公司注册日期为2010年10月22日,也就是说,该公司成立后,实际上仅生产了两个多月时间就发生火灾,此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连续生产不满一年及非法生产的小企业,都不属于国家关闭小企业补贴资金项目申报范围。显然,仅生产时间这一个条件,长江化工公司就明显不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然而事实是,该企业先后获得了国家补贴126万元!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负责对国家关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的项目申报、资金流向、监督和审核职责的,是淮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如此明显的问题,为什么职能部门没有发现?是长江化工公司伪造假材料蒙混过关,还是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内外勾结,帮助长江化工公司瞒天过海非法领取了国家补贴款?

为了搞清事情真相,办案人员随后立即调取了长江化工公司领取补贴的申报材料,又发现了更多的疑点。材料中,长江化工公司的职工人数是136人,与该厂门卫说的曾有几位工人上班差距很大。于是,办案人员根据花名册上的信息,对相关工人进行秘密调查,发现除四五名工人曾在长江化工公司短暂上班以外,其他绝大部分人员是杨俊开办的其他公司的工人,他们甚至连长江化工公司的名字都没听说过。

如此漏洞百出的申报材料,竟然在国家关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的申报、审核、验收等环节一路绿灯,并堂而皇之地领取了国家126万元巨额补贴。很显然,这一定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2015年7月27日,淮安区检察院以淮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罪以事立案侦查。

随后,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基础上,侦查人员再次找杨俊谈话。面对铁的事实,杨俊终于交代,长江化工公司申报国家关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这两个补贴项目,都要经过淮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审核和推荐,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是该单位电力能源科科长程勇和分管副主任纪彪,正是在他们二人的指导、帮助下,杨俊伪造了一系列材料非法获得国家补贴款126万元。杨俊还交代,在拿到补贴款前后,他曾两次向程勇、纪彪行贿8万元。

至此,该案的两名关键人物程勇和纪彪浮出水面。

根据本案特点,淮安区检察院决定采用从下到上的倒查法,首先传唤了职务较低的程勇。程勇到案后,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言辞闪烁,避重就轻,拒不承认自己存在渎职行为。办案人员适时抛出已掌握的相关证据,逐渐攻克程勇的心里防线,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几天后,自知难逃法网的纪彪,主动到淮安区检察院投案,并退出受贿所得赃款近12万元。

编造材料,把关者反成骗补帮凶

相关犯罪嫌疑人的陆续到案,解开杨俊公司骗补的内幕。2010年,杨俊注册成立了长江化工公司,其主管部门之一就是淮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于工作关系,他与纪彪与程勇渐渐熟悉起来。

2010年1月,长江化工公司发生火灾,生产设备遭受严重损毁,杨俊决定停止生产,并将此事如实向纪彪汇报。为了尽可能挽回损失,杨俊特意向纪彪打招呼,如果国家有相关扶持项目,一定对长江化工公司予以关照。纪彪当即答应。

2011年下半年,国家出台了关闭小企业补贴政策。作为分管此项工作的纪彪当即想到了杨俊,他找来程勇说,杨俊那个化工厂停产一年多了,你看能不能帮助他申报关闭小企业补贴。程勇听了,立即打电话告知杨俊这一信息。

听说有补贴,杨俊非常高兴,当即来到纪彪办公室,与程勇三人一起研究起相关文件。但对照申报条件,杨俊心里凉了半截。文件规定:申报关闭小企业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是严重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或为消除安全隐患、调整区域布局的企业,且须实际生产一年以上;申报的时候,企业须提交职工花名册、企业资产负债表、主管部门关闭小企业行政决定等资料,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还需提供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项目环保验收证明等。而长江化工公司实际生产不到两个月就停产,且公司除了法人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外,其他证照一概没有办理。

看出杨俊失望心态,纪彪和程勇安慰杨俊,说事在人为,你对照文件规定,回去好好准备材料,并当即找来程勇所在科室的一位副科长,要求其专门负责帮助杨俊“整理”申报资料。见纪彪和程勇给了话,杨俊心里有了数。当即表示,事成后,一定好好感谢他们。

随后,杨俊开始紧锣密鼓地准备申报材料。没有一定数量的职工,杨俊便将自己名下其他企业职工纳入了长江化工公司名下,并依照职工人数,“推算”出公司《资产负债表》;没有项目环保验收证明,杨俊便将其他公司的相关材料移植过来;特别让杨俊感动的是,按照规定,申报关闭补贴的小企业,必须在此前已经由主管部门作出关闭该企业的行政决定。为了补上这份材料,程勇特意以淮安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程勇为该办公室成员),临时编造了一份《关于对淮安市长江化工公司实施关闭的决定》,并将发文时间提前到2012年的3月15日。

2012年8月12日,在程勇等人的全程指导下,杨俊很快准备好了申报关闭小企业补贴的各项资料。在程勇和纪彪签字确认后,材料随即被上报给有关部门。

虽然材料经过精心准备,但毕竟很多是假的,能不能最终获批,纪彪心里并没有底。于是,纪彪又想到了另外一个补贴: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补贴。为了“帮人帮到底”,确保杨俊得到补偿,纪彪又安排程勇帮助杨俊申报该项补贴。于是,程勇又亲自帮助杨俊伪造了一系列材料并上报有关部门。

2012年下半年,杨俊申报的关闭小企业补贴获得上级批准。根据规定,资金发放前,主管部门需对企业进行现场验收。于是,程勇打电话给杨俊,告诉他要到企业现场验收,让他准备2万元评审费。杨俊当即照办。事后,程勇将其中的一万元分发给评审人员,剩余的钱被他和纪彪平分。

2013年4月,杨俊顺利获得100万元关闭小企业补贴,不久,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贴26万元也打到了杨俊的账户。于是,程勇与纪彪商量:杨俊得到这么多补贴资金,总要让他表示一下!于是,程勇打电话给杨俊,让其给自己的单位出6万元“活动经费”。杨俊会意,第二天便将6万元现金交给程勇。程勇随后将这6万元与纪彪平分。

藏着猫腻的“验收评审费”

记者翻阅卷宗发现,程勇和纪彪的贪婪之手,除了与杨俊勾结外,其他凡是申报相关补贴的企业,他们一个都不放过。不管企业是否符合有关申报政策规定,他们都会以 “验收评审费”的名义,主动向企业索取贿赂。

贴息申报材料篇(9)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贴息申报材料篇(10)

补贴标准和低收入标准线一经确定,三年为一周期,每年按困难程度由高向低补贴一千户。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对补贴资金设专户管理,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5倍(含0.65倍)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使用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的70%计算);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转让住房前符合本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申请前住房被拆迁的,其住房面积按安置面积或补偿资金除以当年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家庭成员可包括随子女居住五年以上且需要继续跟随子女居住的非市区户口的父母。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年满30岁的单身市民,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首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家庭现住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承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薪收入、离退休金收入、低保金、房屋租金、股息、红利、经营净收入等其他收入);

6.住房转让情况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市房地产信息网站下载。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并书面写明原因。属于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帮助其准备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分别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院内及申请家庭居住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15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公示两批,要设立举报电话。

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家庭的全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报到所在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原件退回申请家庭。对被举报的家庭,要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核实,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三)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审核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书面写明原因,办事处负责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收到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认真进行核实,要对不低于20%的申报家庭进行抽查,上门核实。经确认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为公示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补贴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公示对象,将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市主要媒体、**房地产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每年公示两批,第一批在每年的6月份公示,第二批在每年的11月份公示。公示对象困难程度的确定顺序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总人口、家庭总建筑面积。已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列为公示对象,由于每批公示数量有限而不能在本批公示的,按顺序直接进入下一批公示,依此类推。

(五)审批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予以审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两份《申请表》和《补贴证》,逐级分发到区主管部门和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六)发证

补贴对象在公示期满后40日内,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发的《补贴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示对象。受补贴家庭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贴证》的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七)购房

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下列住房:

1.符合办理**市房屋产权证条件的现房(平房除外);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期房。

《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贴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参加本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已购买或购买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八)领取补贴资金

1.购买现房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补贴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统一在金融机构为其办理活期存折,由个人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

2.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补贴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3.以所购房屋作抵押贷款购买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房屋所有权证》事宜,申请人持身份证、《补贴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自行到金融机构支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享受货币补贴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该住户不得再次申请补贴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也不再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退款证明办理交易手续。五年后可自由上市交易。

第七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提供虚假证明,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举报内容查实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元的奖励。多人举报同一对象,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将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被举报人违规情况查实后,取消其领取补贴的资格,该家庭五年内不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已领取《补贴证》的,要收回《补贴证》;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要全部追回补贴款,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实施责任主体和办事机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三区各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办事人员具体承办。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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