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我
药店在
xx年
年
3
月通过
GSP
认证后,严格按照
GSP
要求经营药品,
按照沧州市食药监局的部署,我药店特申请提出
GSP
认证申请,现
将
GSP
实际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概况
XX
药店成立于
xx年
年
10
月,并于
xx年
年
10
月领取得了《药
品经营许可证》
,正式获得了药品经营资格。药店的注册地址:
xxx。
经营范围:
生化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xx年
年销售额为
xx
万余元,属小型药品零售企业。药店于
xx年
年
3
月
5
日第一次通过
GSP
认证。
1、药店人员情况:
XX
药店现有职工
3
人,其中
1
人为县以下农村药学技术人员,
三人均为高中以上学历。
2、药店组织分工:
经理
xx
负责全面工作;副经理
xx
兼职质管员;营业员
xx
兼采
购员、养护员。
3、药店经营情况:
药店属个体零售企业,主要经营:
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制
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经营品种达
900
余种。xx年
年销售额为
5余元,属小型药品零售企业。
4、经营条件:
药店有相应的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卫生环境。药店营业
面积
60.40m2,仓库面积
21.60m2
,冰箱容积为
189L。配
备了升级进、销、存系统软件,达到新版
GSP
要求、空调、排风扇、
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避光窗帘、柜台、货架、鼠夹、干粉灭火器等
设施设备,货架底垫能满足药品的储存要求。
二、药店实施
GSP
概况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
xx
食药监局的
统一部署,我药店经讨论与研究,决定于
xx年
年
3
月申报
GSP
认证
的工作目标,具体实施工作分
3
个阶段组织进行实施
GSP。
1、xx年
年
1
月
10
日
1
月
31
日是我药店实施
GSP
组织发动
及整体设计阶段。
组织药店职工学习关于零售药店实施
GSP
认证的有关文件精神,
使大家深刻地认识到
GSP
认证的重要性。通过组织发动工作,统一
职工思想,提高认识,坚定实施
GSP
认证的决心。为实施
GSP
认证
工作,打下了思想基础。然后经理组织自查,找出药店质量管理各主
要环节存在的缺陷和工作差距。明确和抓住认证工作的重点,制定实
施
GSP
工作计划,为有条不紊开展
GSP
工作奠定了基础。
2、xx年
年
2
月
1
日
2
月
28
日为全面实施阶段。
按照实施认证计划的要求,我们从软、硬件两方面着手,严格按
照
GSP
标准,全面实施
GSP
工作。具体主要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做好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修改、完善、审定工作;
做好职工的
GSP
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让职工熟练掌
握本岗位的质量职责和操作规范;
整理、填写药品购进、验收、陈列、储存、养护、销售及
服务各主要环节的记录文件;经理组织人员首先对照《GSP
在一年多的工作与学习中,我对美锐企业文化与和经营模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让我快速成长。在美锐这个大家庭中,领导的帮助,团队的互助,使我有机会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以及门店的综合管理能力。
美锐这个大家庭里,不缺人才、不缺能做事肯做事的人,只是缺少熟悉管理技巧,能让人信服,激发员工潜能,带领大家一起提高一起进步的门店带头人,为此公司才会不余遗力的招聘纳贤。作为一名快速成长中的80后员工,我认为自己有能力也有义务和责任为公司作出更大的贡献,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今天我才有勇气站在这个台上,竞聘北京路店店长一职。
俗语说的好“没有三两三,难以上梁山”。我之所以有勇气参加此次竞聘,是因为我以下几个优势。
1、 丰富的工作经历。06年毕业参加工作至今已有7年,从最初的实习生、操作工到技术员、从车间调度到部门计划调度;从商场促销员到宇通集团,从宇通到新飞,从新飞到今天的美锐;每一个职位的转变、每一个部门的调动、每一个公司的跳动,都留下了我的足迹与汗水,同时也获得了丰富的阅历与经验。
2、 在其位,谋其事。工作认真,条理清楚,责任心强,有主人翁意识。无论在什么岗位,我都能积极完成上级交待的任何工作;忠于职守,维护公司的统一形象;能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制度;在日常工作中无条件接受上级的督导 . 3、 有头脑,学习能力强 ,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多学、多看、多问、多想这四多是我能够快速完成职业转换,从一名行业“小白”,快速成长为一名合格美锐员工的法宝。我想在今后新的工作岗位上我也能快速适应,并做的更好。 综上所述:阅历丰富有经验,心理成熟敢担当;言而有信能沟通,头脑清醒敢创新;工作认真负责任,分配任务能执行。得其时,当其位。这就是我想说的。
今天我竞聘的岗位是北京路店店长,承接公司下达指标,力争完成幸福指标为超出公司指标15%.为完成指标并为做好今后的工作我想从以下几点阐述:
1、 统一思想,提高团队凝聚力。想要做的好首先要先想好如何去做。所以首先自己要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与要求理清自己的思路,让自己心里有个idea,然后把我的idea与大家交流的同时,不断完善并灌输个每一个门店员工,让没个人都清楚自己每天在做什么,为什么这样做,这样做的好处。而每天的晨会和每周工作总结与安排、每天/每月业绩看板管理都是非常好的实施手段。
2、 提高销售业绩三指标:客单价、客流量、会员销售占比。
(1)做好数据分析,找短板,找提升空间。海典系统是我们非常实用的工具,通过数据分析能够快速找到我们平时发现不到的问题,为此这将是我一个重点学习的对象之一。
(2)任务分解到每天、每个时间段、每个班组、每个人。例如销售指标分解、日常门店管理分解、办理会员分解、创新idea分解等等。
(3)奖励机制与荣誉制度。如何提高大家的销售积极性,最有效的还是提高大家的收入。为此奖励机制必不可少,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大家的收入,让店员们在小店里拿到和大店差不多的收入、甚至超过。另外辅以荣誉制度,例如最佳销售业绩个人等等。
3、 做好后勤保障。制订合理的进货计划、合理搭配店内药品品种。
4、 充分利用资源。这里的资源包括公司后勤部门的支持,还包括附近各兄弟门店,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充分利用资源。
5、 学习。自我进修。做我门店店长,除了努力提高自身销售技能的同时,对于店长需要掌握的各项技能更要注重学习,>文秘站:学习计划外,我们自己也要寻找新的途径。例如:门店销售经典案例学习、常见病病种分类学习及药品推介搭配等等。
6、 店内形象的调整。积极推行5S活动,做好整理、整顿、清洁工作,营造一个舒适的购物环境。一个店面的环境是顾客进店的第一感觉印象,导购小姐也是店面的第一形象。形象的优雅,环境的整洁,可营造顾客前期消费的心理,店面的卫生,货品的卫生就成了售前工作的重要之重。加强防盗,防火设备的保养和储备,保障店面工作的运转正常有序。
7、 公益活动的实行。积极开展社区活动,与厂家联手宣传公司产品与药店形象。经常定期不定期的在周围进行活动,包括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用药咨询,试用药品,免费测血压、血糖、微量元素等等;免费
___________是一个工作任务非常重而且非常繁琐的部门,每天工作都是一环扣一环,每一个人都必须认认真真的上岗才能确保工作的质量,在这样的一个部门里,我学习了很多,领悟了很多:首先,我非常敬佩领导的能力。在其他公司我也做过,领导什么都不会什么都不懂的很多,可这里不同,公司给我们培训的领导、我们部门的领导甚至我们实习时所在部门的领导的专业精神让我敬佩,和他们在一起天天都有我要学习的,好像从他们的身上上我永远都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知识。其次,工作时各个部门的衔接非常到位。我们在华为实习的时候,对那里的工作很不熟悉,打印、复印都不知道要找谁。是资讯的同事帮助我们,主动给我们打印需要的材料,帮助我们复印课业,真的体现了华为是一个大家庭,我们都是其中一员这样的精神,真的非常感谢他们。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然,在工作中我也有不足之处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如果说刚来的那几天仅仅是从员工的口中了解公司,对公司的认识仅仅是皮毛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公司也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这就好比一辆正在进行磨合的新车一样,一个好的司机会让新车的磨合期缩短,并且会很好的保护好新车,让它发挥出最好的性能。咱们公司就是一名优秀的司机,新员工就是需要渡过磨合期的新车,在公司的领导下,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搞好大家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成为华为的一份子,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第二条驻店药师实行注册制度。*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驻店药师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人事厅对驻店药师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持有《驻店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经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以驻店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驻店药师注册事项应当包括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第五条驻店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经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申请注册
第六条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驻店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驻店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驻店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曾受过取消驻店药师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从事驻店药师有关工作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首次申请驻店药师注册,须填妥《驻店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件1),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驻店药师资格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3张和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拟执业单位开具的证明;
(六)拟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驻店药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持证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到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注册有效期仍不办理再次注册的驻店药师,其《驻店药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不能再以驻店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申请驻店药师再次注册者,须填妥《驻店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件2),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和胸卡;
(二)原执业单位开具的本人工作情况考核材料;
(三)《驻店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三章注册与管理
第十二条注册机构应当自收到驻店药师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驻店药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范围或执业单位的,须填妥《驻店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3),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和胸卡;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1张和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
(四)拟变更执业单位开具的证明和该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驻店药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执业单位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
(四)有不良执业记录,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驻店药师工作的。
注销注册由驻店药师执业单位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妥《驻店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附件4)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注册机构经核实后,给予办理注销注册,并收回《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五条注册机构每年应将驻店药师注册情况向*省人事厅备案,并定期在*药师网上公告。
申请零售药店需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后携带相关文件和申请书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即可:(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二)通过GSP认证的证明材料;(三)药师注册证或资格证及其与零售药店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品种清单;(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药店职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的格式跟普通申请书的格式一致。
(来源:文章屋网 )
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中符合特殊药品定点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属县域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3、具有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殊药品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7、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优先纳入。
(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特殊药品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殊药品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3、具备一定数量特殊药品品种的销售资格,并确保特殊药品品种齐全;
4、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营业额在1亿以上;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6、具有特殊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执业药师和医师各一名;
7、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8、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9、获得特殊药品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10、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公告
由县医疗保障局制定年度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发展计划,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发展计划制定并公告,明确受理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受理条件、受理时间、受理地点、所需材料等内容。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签约申请材料。
1、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退出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6、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为参保患者提供特殊药品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使用特殊药品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资质的证明材料;
10、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二)零售药店签约申请材料。
1、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解除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6、执业医师、药师资格的相关证件;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
10、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11、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12、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申报机构按申请材料要求装订组成卷宗,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保局各一份),申报材料在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后,向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件原件。
五、评估流程
(一)申报和初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卷宗核对无误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自申报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汇总后,说明初审情况并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评估申请。未通过初审的医药机构不进入履约能力评估环节。
(二)履约能力评估。由县医疗保障局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实地评估申请,由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牵头,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配合,从市医疗保障专家库中,按一定比例公开、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3-5人),对通过初评的医药机构进行履约能力实地评估。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考核评分指导标准》逐项进行评估并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
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小组集体在专家分别赋分的基础上对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公告,择优确定拟进行谈判签约的医药机构,进入谈判签约环节,低于70分的不进入谈判签约环节。通过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
(三)谈判签约。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组织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的定点医药机构,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结算方式等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后列入拟签约服务协议范围,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期内接到举报投诉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资格,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申报审批材料卷宗和协议向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进行备案。因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结果。协议签订结束后,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以上评估流程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协议履行及解除
(一)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和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特殊药品医疗保险服务。
(二)协议解除。
1、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2、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第三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正式开业(搬迁)满1年,药品年营业额不少于30万元(边远地区可适当降低),城厢镇、新区实际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4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城厢镇、新区药店必须有一名主管药师或执业药师);药品从业人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八)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九)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电脑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药店至少有一名经计算机培训并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四)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五)药品从业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上年度药品收入情况的税务单据证明和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规划,集中受理本市范围内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经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定点名单,再经向社会公示后正式确认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必备条件的。
(三)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定点规定的。
(四)在申报期内未按要求申报相关资料。
第七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按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做好药品数据库的对应匹配工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做好医保软件的操作培训、医保软件安装、药品库对照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证、牌应予以收回。
第八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药品要按GSP规范分类摆放,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分柜摆放。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项目。
第九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向社会公开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经验收合格后,应与市医保中心签订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协议到期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市医保中心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和专机专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医保专用计算器及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资格内容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自主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地址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定点审批程序和时间重新进行申请办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它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定点单位变更事项事先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暂不核(换)发该定点单位资格证书,暂停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配药管理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处方或非处方药品时,应持“劳动保障卡”及门诊病历划卡结算,在配购处方药时,还须出具由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规范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予以配方、复核,并在门诊病历上准确记录所配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查验配购药品人员的身份及医保相关证卡,避免“人卡不符”现象发生,对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配购药品行为,定点药店有权拒绝配售。对有疑义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报医疗保险稽查部门查核。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应由被委托人在病历上签字,费用较大的还要记录代配人身份号码备查。
(二)定点药店药师在配售药品时应认真询问病情,指导用药。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30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同类品种的药品不得超过2种。
(三)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全天候的配药服务,安排专人值班,在显著位置应当有夜间服务标记和门铃,并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的登记。
(四)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第十四条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及时结付;对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定点药店的名义进行变相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级、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并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四)超量配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参与经营管理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特殊情况从《药品管理法》规定。
(五)聘用有过不良记录营业员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
(六)初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曾在申请受理前1年内被市卫生、药监、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并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费用审核和日常检查监督,必要时可采取明查暗访、录音、录像等方法采集有关证据资料。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等相关的资料、财务帐目及药品“进、销、存”台帐清单等,拒不配合调查者将按违规证据事实予以处理。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四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二)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三)方便参保人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医药、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年检合格;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并达到药品营业质量管理规范(即GSP)的要求,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严格遵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配备了为基本医疗服务的管理人员;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标准,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它上岗的营业人员必须持有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并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
(八)经营地址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主要理化性能要求;
第六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药店及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品种清单;
4、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收支情况表;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程序。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和按规定提供的资料,会同卫生、财政、医药部门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审查确定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 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参保人住院期间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处方药品时,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配药时处方要有医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西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擅自更改处方中的药品或用其它药品代替,并严格按处方的用药量进行销售。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单独建帐、分别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的情况和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配药审核费用相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办法,按月及时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费用。对违反规定配药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
延期申请书1__监督管理局:
本人(单位)__,性别:女,年龄30岁,所属的康乐药店,在20__年10月11日被单位所属永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本药店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本人(单位)对贵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给予的.行政处罚无异议,并愿意缴纳罚款,但是本人家庭情况特殊,家有老母亲病重住院,以及2岁多的小孩,丈夫身体也患有肾结石,暂时无力缴纳罚款。恳请延期缴纳罚款。
申请人:__
日期:20__年11月26日
延期申请书2申请人:___,男,汉族,__岁,电话:____。
申请请求:请求依法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河南___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20__年_月_日下午15时开庭。因申请人的人在同一时间其他案件出庭参加诉讼,不能准时参加本案的庭审,故特依《民诉法》第132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
特别授权人:___
申请日期:20__年_月_日
延期申请书3台州海关:
我司于20__年1月26日进口一台粗破碎机,合同号H_D1111291,单价USD380000/台,委托台州华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__年2月10日报关,报关单号052200964,我司于20__年2月13日交保证金。
因本票货物的完税价格贵关还在审核中,暂时不能结案,而我司在通关时所交保证金有效期即将到期,故我司恳请贵关对本票货物保证金作延期处理,请予以批准为感!
台州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8月7日
延期申请书4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我单位于20__年6月16日收到,__有限公司支付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__有限公司。付款行:__银行__支行。出票日期:20__年3月28日。到期日期:20__年9月27日。汇票号码为:3080005392019400金额:伍万元整,因我单位财会人员书写失误,造成未能按期办理兑付手续,请贵行给予谅解,因失误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财务印鉴章:
__包装厂
20__年10月12日
延期申请书5工商银行_市支行:
我单位________,于二O__年九月十五日向贵行贷款300万元,现已经到期,因近期我单位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法偿还贵行贷款,需待到年底应收帐款到帐后,才能向贵行偿还贷款,现特向贵行申请延迟三个月还贷,请贵行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