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购房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25 07:48:18

签购房合同

签购房合同篇(1)

正式合同未出来之前,草签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的

草签合同只是相对于网签合同(上房管局系统,有合同编号)的一种说法。

从合同效力角度,草签合同与网签合同都有同样的合同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担保法》第43条中的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草签网签合同一样吗?问:20xx年8月底交房。开发商告诉我现在只能草签合同,请问有法律效应吗。网签跟草签有什么区别呢?

回复:1、开发商告诉您现在只能草签合同,可能是因为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办下来,或者是其他原因。

2、网签是指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先从网上载下来的版本,双方签完后,还得到建委进行备案。

3、草签表示您们双方有房屋交易的意向,网签就是正式签订的合同了

问:以前是可以网签的,因为是一些原因,市房管暂停了网签. 别的业主都是网签,同时我已经把全部房款交给了开发商, 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的草签,我的应享受的利益是否跟网签一样.

回复1、国家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必须要网签,草签的只表示你们有房屋交易的意愿,并没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要件,所以您的利益很难保证;

2、现在房子暂停了网签,并且停工了,中间必定有问题,建议您考虑将全部房款要回来。

问:我也想要.但是我该从哪几个方面跟开发商协商,将房款要回呢? 我想开发商不会轻易把钱给我的.并且我也确实想买房子,将来会发生什么,我不清楚.但是他确实是五证齐全的.停止网签的原因是土地问题.

回复:1、既然土地有问题,这种房子您都敢要?

2、可以开发商目前的状态为理由将房款要回来;

3、看你们草签的那份合同,是否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返回房款的约定? 注:网签是正规的受房管局监督的,经过网签、就不可以一房二卖了,并且也能确定此房是可以依法销售的房子,如果开发商不同意网签,说明其中有一些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购房者在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以后,就要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了,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在我国商品房交易的惯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手持所有合同文本,这样,开发商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添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了。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才能维护购房者的权益,请您阅读下面的文章。

(一)购房者要注意关于定金的约定。

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二)购房者要看清合同主体是谁。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有时会忽略这样一些问题,比如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开发企业而是中介,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三)购房者要小心开发商的补充协议。

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

(四)注意开发商约定的费用是否该缴纳

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

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五)购房者要注意把自己提出的补充协议写进去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也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将这些内容明确写进合同。

以上就是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主义的问题,大多数的中国人是拿自己一生积蓄来买房,这就意味着,签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小心再小心、谨慎再谨慎。除了要做到本文的介绍之外,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番,多动脑子,多看多听多想,您要是做到这些,一定可以顺利地签好购房合同。如果对于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条款不能把握,一定要咨询律师后在签,避免因为理解错误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一般来说,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考察如下事项:

一、开发经营企业资质问

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开发经营企业经营销售房预售应当向消费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广告和说明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如果是现房需注意其是否具有房地产产权证(大产证)。

三、要明确注意合同条款注明

房产面积、交房时间、付款条件、违约条款及相关配套设施,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

四、消费者要注意自身付款能力

买房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付款能力,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五、注意附近相关楼盘的价格及周围的规划

更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

此外,在商品房预售情况下,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消费者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此点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专家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子在任何中国人的心中都代表一种多情感的符号,它是家、是父母,指示着温馨和安全。因此,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什么,如何签买房合同,怎么签?意义重大,一定要竭尽全力签订一份尽量完美的合同,完美合同是完美家园的第一步。如果您实在不放心,可以聘请专业房产律师帮您打理一切,构建一个幸福祥和的家。

签订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一、签订购房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购房合同指的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合同,所以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是跟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但现在很多开发商会让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定购房合同的。所以在此提醒您,如果您是和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定要注意看中介公司有没有开发商的授权。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审查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

在签定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和“五证”,也就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根据规定发展商已经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了需要去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这里要特别提醒您,最主要的是两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准确,是预售许可证是决定你们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国有土地使用者则决定后面能不能办理到房屋产权证。还有,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

(二)查看合同的具体内容:

购房合同是出现纠纷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合同的内容尤其要注意,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看以下合同条款:

1、房屋基本信息是否与认购书中一致,合同约定的房屋是否就是你所要购买的房屋;

2、付款方式以及如果没有依约付款的责任怎样承担等问题;

3、看清约定的违约金是如何表达的,是千分之几、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是按日计算的、是按房屋总价款计算的、还是以实际付款作为基数的,这

些问题很重要,没违约就好,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开发商总会拿约定条款不明确来为自己找推脱理由。

4、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问题,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能是含糊不清的,如果开发商到期没有依约交付,就是可以据此承担违约金赔偿;

5、产权登记的期限,看清楚违约责任是以是“日”还是“工作日”为依据,因为如果用“工作日”,必然会使实际交付时间延长;

6、看清楚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一般是开发商乐意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实践中,仲裁委很多情况下都在偏袒开发商,所以在选择这一方面时,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把诉讼约定在里面,给自己留一条退路。

在此提醒您,合同的内容已经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了,我们普通购房者对其中的名词可能都很难把握,最好邀请专业的律师陪同,将合同条款具体解释清楚,确定自己可以接受在签订购房合同,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二、签订购房合同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签订补充协议,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宣传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以防收房时发现房子与广告宣传有天壤之别,却没有依据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明确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要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出现纠纷无据可依。

(三)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也要明确在合同里,避免开发商拖延办理。

(四)应该明确装修标准,如果开发商广告的是精装修,或者样板间是品牌的,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予以明确。不要含糊表述为使用进口品牌,或请注明装修公司,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什么装修公司来装。提醒您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以免精装修变成“惊装修”。

签购房合同篇(2)

1、网签和购房合同不一样。

2、网签是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再到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然后公布到网上,接着会提供一个网签号,购房者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查询所购房屋的状态,而购房合同是单纯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此外网签是为了使房地产交易更加的透明化,避免开发商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

在进行网签之前要查看房屋买卖合同的文本是否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统一,各项条款是否一致,其次在做网签时要按照合同文本中的逐项填写,一定不能马虎,就算出现一点小问题,那么就会给日后留下隐患。

(来源:文章屋网 )

签购房合同篇(3)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品房广告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签购房合同篇(4)

再有就是土地证是否抵押了,土地使用证有一个备注页,如果开发商向银行进行了开发贷款,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会有注明。还有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不是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经营许可,如果是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的,要对他的资格进行审核,比如说执照以及跟开发商之间的授权书等。

第三,要携带相关的一些证件,如果是北京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如果是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有户口本,如果是外地的话,需要有身份证和暂住证,如果是公司购房,需要有营业照的复印件等等。

第四,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的一些手续,如果买售人,也就是房主,不能亲自到售楼现场签定合同的,需要事前签订授权书,并且经过公正。如果是16岁以下人购房的,比如说由家长买房,写孩子的名字的,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在未签约前,必须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下面针对购买合同的重点条款,把签定合同过程中的每一条需要注意的问题,向你做事一个介绍。购买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在审核这一条条款内容时,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填写相关的内容,与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证件是否一致,比如说编号和经营范围。第二条,是商品房的销售依据,您需要做的跟第一条基本相同,需要核对销售许可证的号码,批准的机构,以及销售的方式,与开发商在售楼处悬挂的售楼许可证是否一致。在某些情况下,在开发商签合同之前,看不到销售许可证,比如说销售许可证去换新的,或者放在其他的地方,按照规定,这是不允许的,必须在售楼现场,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上网查询,有一个北京房地产的网站,在里面专门有一个查询销售许可证的功能,您在上面如果输进看到销售许可证的复印件或者号码,会告诉你房管局对这个证件的许可、销售的范围以及销售的方式等等。

第三,就是买售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合同的第三条是买售人的基本情况,对商品房的基本坐落,房屋的用途、结构、层高、层数、面积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购房人应该仔细的核对相关内容,特别重视有关于建筑面积的内容,一般来说,现在如果我们购买的是期房,现在的面积只是一个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只是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机构通过对图纸做一个预测绘得出的一个面积。在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也就是说我们在合同中签的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套内的建筑面积,一个是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的建筑面积相当于地毯面积加上套内的墙体面积以及阳台的面积,分摊公用面积的范围,按照北京市现行的共谈面积的规定,比如说这个楼的大堂、电梯、楼梯间、电梯井、垃圾井、消防控制室、消防通道、变电室、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建筑用房。分摊的第二部分,包括套内与公用建筑面积之间,分隔墙以及外墙,外立面墙体投影的一半,不应该进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第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按照这个表,北京市规定应该在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的章,也就是说分摊面积已经在房管局备案了。

商品房买卖的第四条,现行的计价方式有三条,一个是按照建筑面积结算,第二按照套内面积结算,第三按照套即单元来计算,现在北京大多数开发商大多采用第一种,但也有开发商按照第二或者第三种方式计价。这三种计价方式都可以使用,看你具体选择的项目以及开发商与你协商的结果。

第五条是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这一条是买房人比较关注的,也是交货结算过程中,买房人和开发商容易产生争议的一条条款。一般情况下,如果选择一个开发商会愿意让客户来选择,比如说多退少补等。在这里,我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第六条是付款方式与期限。现在大家购房,一般的付款方式在合同里分为三种:第一种,一次性付款一般情况下,在你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内,多少时间之内把所有的房款给开发商,建议您在付款时,可以跟开发商协商,是不是可以留5%左右的房款,在正式交房之后给予付款,这也是一种保障。第二种分期付款的方式,这跟平常所说的银行按揭不一样,也就是说你跟开发商达成一定的协议,按照房屋的工期按比例进行付款,如果选择这种付款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把每一次付款的时间,如果是按照建筑期的话,以及工程应该完成的进度,在合同中规定清楚。第三种其他的方式,也就是指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等。对于选择商业贷款和公积金的付款方式,第一您要注意留出足够的办理付款手续的时间,按照现在北京市场的情况,一般来说办理银行按揭最长的时间,不应该超过30天,也就是说你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提供正式的资料,一般情况下,30天可以正式的批下来。如果是公积金或者组合贷款,相对时间比较长一些,大概一个半月左右,应该可以批下来,所以在约定付款方式的时候,您要把相应的时间留出来,因为如果你采用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的方式,在约定的时间里款没有到开发商的帐上,按照合同,你要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所以应该把时间约定的更加充裕一些。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建议你向开发商指定的银行,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你的资信条件,看你是否能够得到资信贷款,避免出现其他的麻烦。

第七条是卖售人预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里规定,如果你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付款,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比例,以及开发商可以解约的条件,这一条在签订的过程中,与后面的第九条,开发商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该是对等的,也就是说他的违约期限、违约金的比例及天数,应该要与购房合同中,第九条第七条应该约定平等一致,也就是说开发商约定你超过30天未付清房款可以解约的,对预期交房的解约期限也只能定30天,这两条应该对应,应该是平等的。

第八条是一个交付期限,在买房的过程中,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会告诉你什么时候会竣工,最后的交付期限应该以合同约定的为准,在北京市的现行规定,开发商应该向售楼人提供建筑施工完成表,这应该由监理单位、建筑单位申请验收,由建委备案的一个文件,同时应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第九条是出卖人的预期违约责任,除了应该注意与第七条平等之外,还应该注意到比如说您租的房子到期了,或者说买新房子等,应该注意违约金约定的比例,也就是说30天违约金的数额,应该相当于同等档次的房子违约金支付比例。

第十条,有关规划设计变更条款,这一方面,因为我们购买的是期房,在商品房施工的过程中,有可能某些方面,开发商认为需要做规划的变更,设计的变更,应该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变更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第十一条,房屋的交接,平时所指的收楼,并不是说开发商把这个楼建好了,你看起来可以住可以收了,就达到了可以得到交楼的条件,应该提供房屋实测的数据。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第十二条,产权及相关证件的保证,开发商要向购房人没有其他的纠纷,北京在这方面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在开发商对项目开发的过程中,比如说向银行等单位做过抵押的,你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这个合同是不能登记的,只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开发商将这套房子的抵押权做了撤销,这个合同才能做预售登记,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北京市合法的开发商、合法的项目,您所购买的房子产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少的。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的违约责任,有一个标准的条款,如果说开发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交房的,应该向购房人提供双倍的差价,在装修的过程中,可能还会牵扯到人工费等,很难弥补你的损失,建议你跟开发商谈,赔偿双倍的差价。

第十五条,开发商关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承诺,一般来说,标准合同中有五项,首先是通水通电通电梯,保证你售楼之后,这是最基本的保障。再有就是有关于天然气以及燃气管道的开通,一般来说,开发商会跟你说等到入住之后,比如说入住率是多少,但是目前北京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入住率达到多少才可以开通天然气,实际上跟开发商跟燃气公司的工作协调都是有关系的,应该跟开发商进行约定,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生活。对于您购买园区项目内,在楼书中开发商承诺过的,比如说象会所、园区的绿化,以及地上地下的停车位,建议在这一条中,要求开发商承诺竣工时间。在本条款中还包括如果规定日期内未达到开发商承诺的使用条件,双方约定的处理方式,应该按照对您比较有利的,在这一条上签上,未达到使用条件,应该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比较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开发商应该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责任,提供相应的保修责任。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一些条款,合同里有四条标准的条款,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以及楼宇的命名权、小区的命名权,后两项的命名权,一般是出卖人报房管局进行批准,前两项应该是归买售人所有,但是必须是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是业主管理委员会来统一决定屋面和外墙面的使用权。第十八条对于房屋用途的约定。现在大多数的项目,北京分有住宅、有公寓,还有商业项目、写字楼等,如果你买房做居住,对一些楼盘商住两用的话,可能在居住的过程中产生一些问题,在这个合同的第18条,对于房屋用途做了一个规定,一般来说,是按照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批的用途进行填写。

第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选择的解决方式。第一是合同里你可以选择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这两条各有优势,建议按照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如果是仲裁,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把仲裁委员会的全称写清楚,才能在法律上生效。仲裁的优点,因为仲裁委请的专家都是这方面的资深专家和教授、律师,公正性和专业性非常强,而且是一仲终举,直接进入生效时间,可以在时间上比诉讼更快。缺点是仲裁的费用可能比较高。第二条,通常我们选择向人民法院,你到开发商所在的区级人民法院,还可能经过上诉等,可能时间比较长,但是费用比较低廉。

第二十条,比如说这个合同有多少页、有多少份等,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应该有四份,其中二份是正本,二份是副本。现在房管局在做备案的时候,房管局会备一份,购房人应该有一个合同的正本,如果是申请银行按揭的话,合同正本应该交银行来收押。在整个的合同最后一条,是做预售登记备案的一个条款,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30日之内,开发商应该向房产所在区的房产管理局和房管局做登记。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图,在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个图纸要用坐标来确认这个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标注面积,或者是面积的标尺。

附件二是公共部位和分摊部分的建筑面积构成,分摊面积的说明需经房管局审核备案,会盖一个章。

附件三是装饰和装修的标准,在这个条款中,对商品房的外墙、内墙、顶棚、阳台、电梯、通讯、电视频道、保卫设施等进行一些约定,特别要注意,如果是购买精装修的房屋,对于装修材料的价值和品牌,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必要的时候,一定要标明不低于样本间的标准。

附则四是补充协议,相对于过去的预售契约,还是比较详尽的,购房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跟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但是应该说补充协议的条款不宜过多,特别是如果开发商提供了标准的补充协议条款,如果条款很多的话,那你一定要仔细审核。对于我们前一阵子,包括媒体提供的有一个204条的补充协议条款,对你购房的各方面知识进行普及,但是在跟开发商签约的过程中,我觉得现实的可操作性非常差,可以在其中选择一些您认为非常重要的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下面,我介绍一些重点的方面,跟开发商进行协商的。

第一是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赔偿条款,如果你购买的商品房,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或者逾期交房日期超过了,造成了购房人退房的,在标准条款中只规定了开发商退还房款以及利息,并没有规定开发商要赔偿购房人的其他损失。在补充条款中您可以跟开发商约定,如果因上述原因造成退房,开发商应该赔偿你的实际损失,包括你选择按揭方式过程中付出的一些费用,比如说还有贷款利息等。

第二,有关于房屋实用率的问题,在北京市场中对使用面积产生纠纷是最多的,很多客户都会提出质疑。在合同条款中,为了避免将来出现这样的纠纷,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第一种方式,在补充协议中跟开发商约定,面积结算以套内面积为依据,在主合同选择面积依据中就选择以套内面积为结算的依据,如果开发商不同意的话,可以要求在补充协议中规定,约定房屋的实用率,也就是说是房屋的套内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如果出现比较大的差异的话,你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最后一点,就是有关于物业管理的情况,在收楼入住之后,在所买的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是由开发商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应该了解收费标准等,可以要求将第一年的物业收费标准写在补充协议中,一般写成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不超过多少钱。

上面我们所介绍的,就是您在签订购房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以及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后我想说一下,您在签订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应该做的一些工作。

签购房合同篇(5)

个别不规范的购房合同,对购买者的制约条款十分到位,对开发商的制约则显得含糊,一旦产生问题买卖双方对簿公堂,消费者将立于不利之地。例如有的合同约定:“购房者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缴纳滞纳金……”以上条款虽然十分合理,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房地产发展商的相应制约条款就显失公平。例如购房合同中应该有对房地产发展商延迟交房,不具备条件、降低条件和标准交房的相应制约或惩罚性条款。同理,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都可以用以上的反向思维去推理对方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并毫不客气的将其签署在补充协议里,这样日后发生纠纷时往往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如果说以上反映出某些房地产发展商对人严、对己宽的行为方式,那么以下做法,房地产发展商则给自己留下了一个巧妙掩护自己的“尾巴”。例如有的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发展商在交房后三个月内负责办理产权证”。以上虽然是一项响当当的承诺,但由于后面没有相应的违约条款,就显得华而不实了。三个月办不下来怎么办?合同中应该有相应的违约条款,购房者应予重视,以免届时陷入漫长的等待之中。:

有的购房合同中把房屋的配套设备开列在合同附件里,但往往不注明以上房屋配套设施何时到位。例如某小区住户已办理了入驻手续但享受不到购房合同中许诺的门户可视对讲系统,甚至连单元门都没有装。去问发展商,答复说,门户对讲系统终归会有的,但得等到小区住户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才给装。这种随意性的解释显然得不到客户的理解和配合,为此一些客户联名,但却没有结果,只因为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对交房时设备的状态加以说明和承诺。同样,消费者要认真审视购房合同中关于“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插座、管道煤气入户、24小时热水”等等,交房时都应该具备使用条件。这些不妨叫个“真章”,避免消费者的新生活从工地中开始。

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含糊不清。

签购房合同篇(6)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销售陷阱

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盲从心理,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字闺中”。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

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签购房合同篇(7)

二、查看竣工验收报告的权利

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房地产开发商交房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提供或出示《竣工备案证明书》,否则可以拒绝接房。至于开发商因此逾期交房的,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索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权利

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如果开发商不予维修,或者连续修理、重作、更换两次仍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约定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或者换房。

四、处理面积误差的权利

当实际面积少于暂测面积时,购房者有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5条的约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款项或者解除合同。

五、查看免责事项的有关证明,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规定了商品房的交付期限及免责事由,当房地产开发商在约定的交付时间之后交房时,购房者要求其提供免责事项的有关证明。

六、办理产权登记的权利

签购房合同篇(8)

没签订购房合同可以退房。从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合同即生效并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来源:文章屋网 )

签购房合同篇(9)

认购书(也叫订购书、预订书)从民法和合同法的理论来看,属于一种预约民事合同,它是相对于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的,是指当事人以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约定的合同。违反预约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也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认购书有关于定金的约定,当事人违约就应当依据定金条款承担责任。

但是,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原因在生活中总是很复杂,究竟应归咎于何方往往很难把握。为帮助大家理解,故现举数例说明如下:

案例一:2005年7月份某天,李某在观看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楼盘的推介项目时,相中了该楼盘的A栋301房,根据售楼小姐提供的资料说明显示,该楼盘套内面积115平方米,单价9000元每平米。如当时签订认购,可享受九五折优惠。李某当即签订了认购书并于第二日交纳了定金叁万元。认购书中约定:“……签订本认购书后十五日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不签订的,定金不予退还。”在交付定金后第8天,李某依约来到该房地产公司的营业点签约,售楼小姐接待了他,当李某接过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时,发现在文本中增加了几项补充约定的条款,均是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公司违约责任的条款,而且将房屋交付条件自行设定为“竣工以后,接到入住通知后15日内必须入住”,将产权登记时间约定为交房后720天内。李某认为,这些都是霸王条款。而且在认购书中没有列明,售楼小姐当时也未说明。故拒绝签约,要求退还定金。房地产公司认为是李某单方面不签约,没有订立购房合同的诚意,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经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认购书后,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决房地产公司将定金返还给李某。

案例二:2005年6月4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项认购书,约定购买房地产公司某楼盘的B栋一房。签约后,王某依约交付了定金叁万元。但是,房地产公司却在认购书生效后将此房又另售给其他人。王某知道后,要求与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房地产公司认为,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只同意原额返还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经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现因房地产公司另售他人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房地产公司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签购房合同篇(10)

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

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二者区别在于: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8、乙方使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在签订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合同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注意事项

1、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合同条款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签订购房合同时常见问题

问题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问题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另外,项目是由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但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问题三: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对等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所以,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题四:使用语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其实购房者对这些并不能清楚地确定。

问题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问题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不是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问题七:处理结果的约定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您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问题八:以偏概全这里所说的以偏概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那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例如,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却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上一篇: 年终销售工作总结 下一篇: 信息的鉴别与评价
相关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