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工作汇报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05 15:30:28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篇(1)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制定了《xx镇关于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建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及时召开了会议安排部署工作,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切实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将此项活动作为近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非法集资排查和宣传教育。

二、全面排查,不留隐患

(1)自查自纠,查找隐患。组织辖内各村进行了自查自纠,全面查找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2)全力以赴,深挖细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经济发展办、综治办、派出所等站所承担了此次排查的具体工作。工作人员按照既要讲究工作方法、把握工作尺度,又要抓住典型、突出重点,更要保密守则、维护稳定的要求,对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和陈案逐一进行认真排查。在全面排查阶段,我镇共派出30多名人员,组织10余次的排查。   

(3)目的明确,突出重点。排查目的是防止被查单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本次排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对于以“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消费返利”“文化艺术品收藏”“养老投资”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要高度警惕,深入排查,准确定性,把握风险防范化解主动权。

排查范围包括:全镇范围未内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农民合作、项目开发、种植养殖等行业,特别要加大对商业信息类报刊、户外广告的排查力度,确保超市、集市、等人流密集场所无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点,做到排查全覆盖、无死角。

三、形式多样,宣传到位

在宣传方面,我镇按上级文件的要求,紧紧围绕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教育社会群众如何识别非法集资,提高社会群众的识别能力,避免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注重深入研究分析非法集资的特点,分析受害人的特点,注意区分对象,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实行“三包”式宣传,即领导包村,工作组长包组,组员包户的方式,采取领导带队深入一线,在村组人流集中地带设置咨询台、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收到了良好效果。据统计,宣传期间我镇共出动人员达33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多份。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篇(2)

走私分子为逃避正规汇兑渠道外汇管理的监控,选择地下钱庄等非法汇兑机构汇兑走私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收付、汇兑走私资金,适用金额大,快捷方便。例如,W市走私铁合金案中,走私犯罪分子利用出口服装的集装箱夹藏钼铁、铬铁、硅铁合金出口到韩国,在韩国收取走私款后,将近亿元资金通过跨境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汇兑回国。

(二)利用境内外关联公司贸易资金对冲非法收益

犯罪分子利用关联公司境内外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收益进行资金对冲,以抵消应付、应收的走私收益。该方式资金在两头,但因中间穿插的业务关系较为复杂,一般很难发现。例如,W市走私化妆品案,韩国物流公司与W市某货代公司勾结,通过集装箱伪报品名将化妆品走私至国内。由于韩国物流公司与W市货代公司在两国均有贸易资金往来,国内走私货主通过在境外的关系人向供货商支付部分走私货款,同时利用关系人在国内派出机构的应付账款来抵扣相应代付账款。

(三)通过离岸公司账户划转资金

走私分子为了躲避国内对外汇资金的管制,通过开立离岸账户收付划转走私资金。离岸账户由于不受国内外汇管制,具有高度保密性,其充当的角色主要是收付走私资金,并通过个人外币账户提现。例如:W市走私镁砂案中,船东与货主勾结,利用国内、国际两套船舶手续,绕关走私出口镁砂到日本、中国台湾。由于没有任何通关手续,部分国外买家不愿配合支付货款给个人,为方便接收买家支付货款,走私分子在香港注册离岸公司,通过离岸账户接收走私资金,然后分转到个人或通过地下钱庄汇兑回国。

(四)通过虚报加工、劳务、佣金名目收付走私资金

走私分子通过调节劳务、加工费用等方式,将走私资金附加到上述资金收付中逃避监管。由于加工、劳务、佣金都是非货贸易,无法准确核算其费用标准,因此很难监测控制。例如:W市某走私案中,某公司在进口过程中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将在正常通关中低报的差价款(走私货款)通过调低公司对外贸易加工费的方式来抵扣境外货主的应付货款。

(五)假借跨境贸易预付、预收款收付走私资金

由于外汇管理部门对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总量监控,企业无需逐笔核销,预收登记核销期限为30天,预付登记货到核销期限为90天,走私分子利用时间差将下一笔正常贸易资金核销走私资金,并滚动循环,最终通过正常贸易资金的收付隐藏走私资金的转移。例如:W市走私进口旧复印机案,犯罪嫌疑人申请信用证支付走私货款,登记90天内到货,然后通过后续贸易滚动登记,利用下一票进口业务报关单核销上一笔业务支付的低报差价款,将走私支付的差价款隐藏于滚动循环的正常贸易款中。

(六)通过个人非贸易项下分拆汇兑资金

走私分子利用个人账户经常项目下非经营性结售汇限额的规定,通过借用多人身份证件开立外汇账户,通过虚构劳务收入等名义将境外走私款分拆汇兑到境内个人外汇账户,结汇后再归集走私款。该方式具有交易隐蔽、分散等特点。如W市走私出口石墨案中,由于走私款无通关手续,无法以贸易款形式汇兑入境,走私款最终通过离岸公司账户接收后,再分拆给国内多个个人账户汇兑回国。

(七)走私款通过携带现钞实现出入境

走私分子通过带工携带现金出入境收付走私资金,具有短平快的特点,携带资金少、周期短、见效快,可在短时间内解决资金出入境问题,特别是W市有大量在日、韩打工人员,并且我国海关对于韩币的携带量不设限制。

二、可疑交易特征分析

(一)自然人账户跨区域大额资金往来频繁

W市辖内查获走私出口的重大案件中,私货多来自内陆地区,如盛产矿产的东北和主产稀土的内蒙古,实际控制人也多在省外,W市只是作为私货出关的港口,因此走私资金通关入境后,又都通过关系人划转给货主或走私的实际控制人,在银行资金交易关系上,就体现为一段时期内自然人账户与异地自然人账户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二)关联自然人较多且集中办理结售汇业务

走私资金通过自然人非贸项目出入境,由于走私资金额一般较大,在个人1年5万美元结售汇的限额下,必须寻求多个自然人账户分摊才能完成交易。调查中发现,被利用结售走私外汇账户的自然人多集中为亲朋好友,或公司职工,并且在控制人的指令下,集中办理收付汇、购汇、结汇。

(三)跨国机构与自然人间往来资金频繁

走私资金经常利用跨国机构的正常贸易做掩护,或是直接对冲境内外贸易资金,从而达到隐藏和转移非法收益的目的,但为进一步逃避监管,走私资金终将脱离贸易机构,分配到直接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因此跨国机构与自然人账户间表现出频繁的资金往来。

(四)离岸公司账户收取与业务无关的资金

利用离岸公司账户收付走私资金是大规模走私分子惯用的伎俩,这样不仅可以逃避监管,还可达到转移和隐藏收益的目的。走私分子用来收付走私资金的离岸公司一般都是壳公司,没有实际业务,资金交易对手往往与公司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且经常和自然人客户发生交易。

(五)外贸企业非现场核查外汇资金差额持续高企

外汇管理非现场核查允许企业正常贸易20%—30%或100万美元以下的核销差额。而走私资金隐藏于企业正常贸易款进行滚动核销,用下笔贸易核销上笔外汇资金,最终会造成该企业外汇非现场核查持续高企的核销差额。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反洗钱、外汇管理、海关部门联系合作

由反洗钱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可疑资金监测和外汇资金监控,提供情报协助海关部门查办走私和衍生的洗钱犯罪。

(二)加强跨境银行对离岸账户的管理和监测

加强对开立离岸银行账户单位资质的审核,并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持续跟踪,做好年检,防止壳公司继续使用离岸账户收付资金。关注离岸账户往来业务性质,特别是资金用途是否与公司业务一致,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三)加强自然人非贸结售汇的管理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篇(3)

1、没有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制度的关系。部分商业银行片面奉行“客户至上,效益第一”的指导思想,不能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报告制度的关系。部分银行几乎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无原则满足客户的各种要求,忽视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性。

2、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报送交易信息质量不高。一是错报情况仍有发生。目前我省部分银行在填报中身份证号码录人错误、识别编码错误、数据项填报不规范依然存在。二是甄别和分析能力不强,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大额交易信息报告多、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少,非现场分析多、现场核查少,对交易帐务记录核查多、对客户背景深入了解少。“办法”中包括了31种的可疑外汇交易类型,但由于”办法”执行时间不长,深度培训远远不够,导致银行机构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除较易判断的少数交易有所反映外,绝大部分交易类型都未进行有效监测。迄今未报送一笔企业单位的可疑外汇交易信息,也无一家主报告行报送“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

3、科技手段支撑不足,影响“办法”的实施效果。目前,山西省只有少数银行采用直接从业务系统中提取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银行正在开发相应的系统),大部分银行尚处于手工采集、逐级汇总数据的方式。由于手工统计环节多,核对机制薄弱,数据错漏时有发生。

(二)外汇管理部门监管力度有限,监测手段不完善

1、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外管局按“办法”有权进行处罚。但此项工作面广量大,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经费保障都有待时日,加之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导致部分银行报告的主动性不强,制度落实不力。同时,山西省外管系统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所辖中心支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筛选、甄别、核查等工作尚未真正全面展开,全辖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2、囿于监测手段及核查权限所限,难以进行深人甄别及核查。一是鉴于目前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以个人为主,其交易主体多、交易分散、信息不完全,加之校验程序的筛选、甄别和分析功能不强,以外汇管理部门现有的人力、设备、技术难以进行连续的跟踪分析和全面深入的核查,核查工作往往浅尝辄止。二是核查权限有限,使核查工作难以深人目前外汇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当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时,常常束手无策。而公安部门又不能仅以其银行交易记录作为立案证据,立案证据不足导致其不能依法展开侦察,导致部分可疑对象多次出现在“黑名单”上,有关部门却无能为力。

(三)部门间的协作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地发挥各自优势并形成工作合力尚在探索之中

1、报告主体的覆盖范围不广。从山西省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报告主体还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国际汇兑等机构未纳入报告主体范围,部分银行、邮政的美国西联汇款公司的相应国际汇兑业务也未进行专题报告。从报告实施看,银行的西联汇款按“办法”进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而邮政国际汇兑及其西联汇款业务则未纳入“办法”的报告范围,使外管部门监控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存在遗漏。按“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的外汇资金、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和退保行为,报告主体均是银行机构,外管部门无法了解交易双方在证券或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交易中的明细情况。

从已经实施反洗钱法律的国家经验表明,如报告制度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洗钱活动还会从受法规约束的金融行业转移到不受该法规约束的其他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联动协作机制还不健全,尤其一些非金融行业的相关工作亟待加强。洗钱犯罪要从“防”到“反”,不仅在于银行机构,还在于诸多执法、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而现在我国尚未在海关、司法、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有效反洗钱合作机制,涉及多部门的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

综合信息交流体系尚未形成。就当前重庆外汇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初步协作而言,由于在如何认定涉嫌非法外汇买卖证据等有不同的理解,两部门实施联手行动存在诸多障碍。由于目前非法外汇交易双方一般不当场进行现金交割,而通过银行以单单、单卡、单折等进行交易,外汇局较难获得法定的证据,而公安机关对没有法定证据的非法外汇买卖交易不予立案侦察,导致查处工作大打折扣。

(四)反洗钱法规体系不健全,“办法”等部门规章独木难支

1、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目前,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分散在《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不利于统一和协调。而反洗钱不仅涉及金融行业,还涉及诸多执法、司法等部门,需要多部门加强联动协作,这些都不是单靠人行的部门规章所能约束。

2、对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于狭窄。我国《刑法》只将、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四类犯罪界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实际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犯罪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这四类罪更甚,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收益每天都在通过洗钱转移境外或合法化,因此应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所有重大犯罪。

3、反洗钱配套法规中存在很多盲区。现有反洗钱法规中,对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报告义务规定不详,对房地产行业、法律服务行业、会计行业也没作规定,加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洗钱已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我国有关网络洗钱的法规尚是空白,缺乏对这些洗钱“重灾区”的法律监控,会直接削弱我国的整体反洗钱能力。同时,对洗钱行为的管辖也不明确,按《刑法》规定洗钱罪属公安经侦部门管辖,但具体到上游犯罪的管辖权,又涉及公安刑侦、缉毒部门、海关缉私局等,这种管辖交叉导致的管辖不明和用上游吸收下游犯罪的行为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加之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反洗钱组织机构,虽然人行设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但只是一个内设机构,权限和职责非常有限。

二、工作对策

(一)提升法律层次,尽快完善法规体系

1、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完善相关法规。当前,许多国家在反洗钱方面已建立包含不同层次、不同法律部门的法规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来协调各种义务和关系。据悉反洗钱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反洗钱立法经验,加快《反洗钱法》立法进程,统一调整与反洗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为控制洗钱的各个环节,要逐步修订《保险法》、《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消除配套法规存在的盲区。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尽快将“办法”上升到国务院行政规章,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责任等行为加大监管与行政处罚力度。

2、建立执行报告制度的保密免责制度。《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客户有保密义务,“办法”规定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必须报告,因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使金融机构处于“两难”境地。银行既需履行反洗钱报告职责,又有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但往往难以兼顾。因此,建议建立反洗钱免责制度,明确报告机构因履行报告义务而与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冲突时,无须承担责任。

3、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制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要求是:“在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进行下列特殊交易(金额超过限额,没有完整提供汇款者资料的电汇的可疑资金划转)时,或对有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对现有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发生质疑时均应进行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目前,部分银行只停留在对机构了解其基本情况、对个人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的简单层面上。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详细规定报告主体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明确其了解客户的身份、业务状况、资金运行状况、交易性质等内容,以督促报告主体及时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

4、逐步扩大报告主体范围。首先尽快将报告主体从外汇指定银行扩大到保险、证券、邮政汇兑、西联汇款、速汇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汇款公司以及整个金融行业。其次通过完善立法将报告主体尽可能扩大至现金交易较密集的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二)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银行报告主渠道的地位与作用

1、督促银行不断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不断强化银行机构反洗钱意识,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银行要正确处理报告职责与追求利益的关系,由被动反映型转向主动核查型,增强主动核查能力,推动反洗钱深入开展。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篇(4)

中图分类号:F8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8-0047-04

2006年12月1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拓宽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空间。《条例》的亮点是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境内外资银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后可以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截至2007年3月21日,汇丰、渣打、东亚、花旗成为首次获批的4家外资法人银行,至此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外资银行的转制不仅是其身份的转变,其内部管理、业务处理、市场准入等方面也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在外资银行大量渗透中国并带来新的金融服务及经营理念的同时,监管部门也要适时调整监管方式,有效监控引入外资银行的风险。

一、转制后外资银行的经营发展方向

(一)集约化经营是外资银行管理模式的主流。外资银行的集约化经营程度随着中国金融的“解冻”而不断提高,在雄厚的资金和强大的IT力量以及成熟的信息网络的支持下,外资法人银行形成一个或多个营运批处理中心,管理权集中到外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只负责业务拓展等经营。如果说外资银行主报告行的集中管理方式已是垂直化管理的典型,那么,外资法人银行在集中化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上更加明显,欧美投资的外资银行尤为突出。

一是会计核算集中处理,会计系统独立于业务系统之外。以汇丰银行为例,其各项系统是以业务为主线,以账户为核算载体,会计核算系统(HUB-2)是完全独立于业务操作系统之外的后台处理中心,并根据业务类型索引进行电子自动会计记账核算。外资法人银行分行层面可以生成固定格式的报表,是一种“只见结果,不见过程”的高度集约化形式。

二是设立营运中心,实现业务集约化经营。在中国设立营运中心是外资法人银行今后集约经营的趋势,营运中心的建立更贴近国际化管理模式,关键点是节约经营成本,降低业务操作风险。目前外资法人银行设立的营运中心主要分两类:一类是针对贸易型业务“量身定制”单证集中审核处理中心。汇丰银行在天津设立了专业单证处理中心,将法人银行部分分行受理的外汇单证业务集中到单证处理中心,由具有国际信用证专家资格的员工集中开证、审单,实现外汇业务跨地区集约化经营。这个中心不只服务十天津,还辐射到大连等环渤海地区,甚至重庆、武汉、成都等。二类是针对非贸易型业务建立的业务批处理后台操作中心。这种操作模式是将一项业务的处理一分为二,将录入业务系统的操作环节从外资法人银行分行集中到运营中心。作为前台的分行负责业务合规性审核,上传业务单据,作为后台的营运中心则凭单据将每笔业务归类录入业务系统。如:渣打银行设立了渣打天津科技信息营运服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贷款申请、账户管理在内的零售银行业务以及部分批发银行业务。

三是电子数据集中管理,单设电子数据提取部门。按区域划分建立统一标准的信息中心将成为中外资银行电子信息发展的模式。汇丰银行早在2002年即在上海建立了服务于全球业务的数据处理中心。汇丰银行对于数据的查询、处理权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建立了介于业务部门和IT部门之间的数据提取部门(ODD营运处理发展部),该部门负责将业务部门的查询及提取数据的需求进行审核、提炼,并向IT部门提出数据需求。避免了业务人员不懂IT,IT人员不熟悉业务的状况,值得借鉴。

(二)资产负债流动性管理由分行各自为政转为法人银行统一控制。《条例》出台后,外资法人银行统一进行全辖的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管理。外资法人银行分行存于各地中资银行的生息资产也全部上收外资法人银行所在地银行统一置放。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的资产会大幅下降,如汇丰天津资产会直线下降1亿元,直接影响天津中资银行的定期存款额。

(三)贴近金融环境打造特色银行。滨海新区已成为国内最具活力的区域,2005年8月29日,汇丰率先在天津滨海新区新设一间支行一泰达支行,针对滨海新区外商聚集的环境特色,主推工商企业服务项目。2006年12月28日,汇丰在天津又开立了一家以服务于个人高端客户为主的支行――天津国际大厦支行,为发展私人银行埋下伏笔。

(四)全面研发个人理财及衍生产品。外资法人银行凭借海外“军团”的支持、成熟的财富管理经验、专业理财专家以及个性化产品逐渐占领高端客户市场。4家外资法人银行都在国内设立了专为尊贵客户服务的理财中心,为客户提供贴身服务。近年来汇丰银行的“卓越理财”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东亚银行则推出了“轻松按”。汇丰银行近日推出了与海外市场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挂钩4只境外上市的医药产业股票,最低申购金额2万美元。金融衍生产品的序幕徐徐拉开。

(五)立足银行业务放眼兼业发展。汇丰等4家外资法人银行已获银监会批准代销保险产品,拓宽了营业范围。外资法人银行在兼业经营方面具有长足的优势,其母行大多是混业经营的银行,保险产品多样化,输出效益明显。汇丰不惜花大价钱巩固在平安的控股地位,最重要的动机是盯上了平安集团信托、证券、银行等跨越银行业务的经营牌照,因为掌握一个混业经营的集团,可以帮助汇丰将来以最快的速度、尽量小的成本实现其在中国的全方位扩张。

(六)启动一站式海外开户服务。离岸业务一直是外资银行的强项,也是规避政策的避风港。外资法人银行抓住境内居民海外投资的心理,利用其庞大的金融网络为境内居民办理海外开户业务,不仅充分利用了本地客户资源,也满足客户合理避税、投资增值、海外留学的需求,实现银企双赢。截至2006年汇丰银行在全球多个地区设立“国际商务中心”,为企业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海外开户服务,这一全新服务将在2007年底之前将拓展到l7个国家和地区。

二、外资银行法人转制对外汇监管政策的影响

(一)外资法人银行集约化管理犹如一道屏障增加外汇监管的难度

一是垂直化的管理,使外资法人银行的会计核算规则蒙上面纱。外资法人银行分行职员无法讲明会计核算的规则及过程,只熟悉业务表面操作,难以描述一项业务的全貌,有的外资法人银行明确分行无权知晓会计核算的有关事宜,监管当局询问一些事项,分支行的业务部门需同时向分支行的行政上级和业务直线上级请示后方能答复,包括提供一些监管部门要求的资料和数据。这种运作方式对于监管外资法人银行分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外汇监管效率大打折扣。

二是营运中心设置在不同地域,监管全辖业务存在难度。由于各种营运中心同外资法人银行坐落区域不同,检查外资法人银行时,如需检查调阅全辖的某项业务,只能依靠电子数据,对于需要审核纸制文件的检查项目,如涉及非本部业务,则需通过特快专递传递文件,既不安全也耗费时间。

三是电子数据管理的高度集中,监管部门难以验证外资银行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无论外资法人银行还是其分支,若想提取电子信息,则必须报批海外总行后由后台数据中心处理,IT人员需要重新恢复数据库,编程提取数据,数据提取质量受到时间和语言理解限制,加上外资银行会计核算体系同中国会计核算体系存在差异,剥离的电子数据同会计统计数据难以一一匹配,核实电子数据真实性有一定难度,自然影响监管效果。

四是业务系统开发运行模式偏重资金风险控制,暴露出业务管理模式同外汇监管要求的冲突。外资银行的电子系统是基于全球化开发研制的,客户账户是设计的核心,控制资金风险和便利业务操作是设计的重点,考虑本地化因素较少。而监管部门的检查是从一项业务角度出发,以会计核算为索引,提出数据要求。因此外资银行系统构建同外汇监管合规性要求存在差距。如外汇监管要求银行电子系统中区分居民与非居民业务的问题落实不彻底。在结售汇科目的设置及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控制方面,有的银行电子系统内虽设置了结售汇科目,但其只是表面科目,无法起到核算结售汇业务的作用,外资银行以资金风险头寸来代替结售汇头寸的管理,外汇监管要求发生了扭曲。

(二)外资法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增加了跨境资金的流入。花旗、汇丰、渣打、东亚这4家外资法人银行按照银监局的批复,重新核定了注册资本,为满足资本充足率,各外资法人行除上划下属分行的营运资金,还要从境外母行增加资本投入,4家外资法人银行从境外母行获得资本金99.68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货币,占4家银行注册资本的38%。根据汇发(2007)14号文件规定,外资法人银行转制前的增资款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但其增资加大了跨境资金的流入,外资法人银行的外汇资金更加充裕,增资款的运用应成为监管的重点。

(三)外资法人银行理财衍生产品对境外理财监管提出新课题。2007年5月10日银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代客投资境外股票等商业类衍生产品。外汇监管部门对银行代客理财政策并没做相应调整,仍凭2006年出台的暂行办法进行管理,规定中涉及的银行投资境外资金购汇额度的审批问题较多,对于跨国的外资银行来讲,其外汇资金充裕,不存在审批购汇额度的问题,外汇政策有待细化,对境外理财业务如何监管是个新课题。

三、对外资法人银行的实际监管与外汇法规间存在的矛盾

(一)银行外汇净利润结汇的政策亟待完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外资银行外汇净收益应当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并在事前报外汇局备案。外资银行转制法人后可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如果外币收益全部结汇将扩大结汇量,加剧人民币升值压力,对当前结售汇顺差将产生一定影响。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往往是本外币同时汇出,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人民币净利润可购汇汇出,那么,外汇挣利润就没必要先结汇后购汇汇出,这条规定与控制结汇的原则相悖。

(二)结售汇管理政策与统计方式不对称。结售汇实行综合头寸管理方式后,结售汇头寸采取“由上至下”的管理方式,外资法人银行在外汇局核定范围内控制、调整其集团结售汇头寸,外汇局将外资法人银行作为直接监管对象。而结售汇统计制度是“由下至上”的管理模式,数据统计路径是由外资法人银行报告到所属外汇局分支局,外汇局分支局汇总上报总局。结售汇头寸变动是由结售汇业务引起的,结售汇统计是逐项发生额的管理,结售汇头寸是总量余额的管理,对二者的管理不应割裂。

(三)外债统计监测与短期外债指标管理政策不匹配。汇发 (2007)14号文件调整了非居民存款在短期外债指标中的占用标准,境外机构存款和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个人存款纳入外债指标管理。这项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对于尚未转制的外资银行分行来说,存在操作难度。短期外债指标分配到外资银行分行(外债主报告行),主报告行负责集团短期外债的统一监控。而外债数据是由外资银行各分行(外债成员行)每日将登陆外债监测系统进行统计报告的。外债指标管理同外债统计方式存在不协调。二是非居民个人有可能在外资银行分行多家分支机构开户,鉴于外资银行内控要求,一家分行(外债成员行)不可能掌握一非居民在全辖的账户情况,只能由外债主报告行统一计算后,将数据反馈各成员行,再履行报告程序。三是外汇局对银行短债超指标的认定比较困难。因为只有同一法人银行50万美元以上的非居民个人存款才占用短债指标,而外汇局要求所有非居民个人存款纳入外债统计,但不占用指标。

四、转变外汇监管政策的建议

(一)加强外资法人银行的管理,增加市场准入条件。现代银行的管理完全被网络和电算化系统覆盖,业务集中处理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对银行的准入如果仍局限在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报备的内控制度上显然落后了,任何一家面临开业经营的银行都会竭尽全力将内控制度做的天衣无缝,而实际操作却相去甚远。比如,外汇局规定银行在电子系统中设置结售汇科目,要求在银行电子系统中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然而通过现场检查,90%以上的外资银行都没能做到这一点。建议增加外资法人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含金量”,细化报备标准。一是要求报备全口径会计核算规则及设置。二是要求银行报备电子系统的设置情况,说明系统结构及各系统间的关系,制定监管数据采集与系统数字来源对照表,从源头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二)转变外汇监管方式,顺应法人管理趋势。在外资银行法人转制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外汇监管方式也应着眼外资法人银行加以调整,一是建议统一结售汇头寸和结售汇的统计方式的监管模式,取消外资法人银行分行分别向外汇分支局上报结售汇报表的监管要求,改为直接由外资法人银行在电子系统中建立完善的结售汇统计科目与实际项目,从系统中直接提取结售汇数据,由外资法人银行统一报送结售汇数据,理顺监管层次。同时由外汇局将结售汇统计数据按地区分拨地方分局,解决地方分局统计分析、发现、查实异常情况之需。二是建议逐渐改变外债管理模式,即由外资银行外债主报告行在电子系统中提取外债数据报送全辖全口径的短期外债。三是加强错漏报数据的监管要求和处罚力度,减少因统计失真而误导监管判断。四是外汇局根据合规性监管要求,对银行电子系统的数据采集提出采集原则,制定接口规范,保证监管数据的准确性。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篇(5)

一、 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情况及特点

2004至2007年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共支付各类代垫、分摊费用1601.98万美元。具体特点如下:一是付汇规模先增后降。2005-2006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快速增长,年增幅分别为66.69%、102.48%。2007年较上年下降28.54%,主要因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减少以及个别企业2006年集中支付前两年拖欠款增大了基数,从而造成2007年付汇较上年有所下降。

二是总量占比小。2004-2007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约占辖区银行非贸易售付汇总额的0.6%,约占辖区代垫、分摊总额的20%左右。

三是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数量少。截至2007年末,仅在天津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有4485家,《财富》500强公司中有62家在开发区进行了投资。与辖区数量众多的跨国公司相比,享受政策优惠的跨国公司数量极小。

四是核准企业产业集中。目前滨海新区依托港口经济、地缘优势已经形成了电子通讯产业、机械制造及汽车产业、生物医药化工产业、食品饮料产业、国际物流等多项支柱产业。而已核准资格的7家企业主要集中在设备制造与电子通讯产业。

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核定标准较高,新区企业难达标

通知规定,在境内拥有一家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关联公司是申请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资格的必要条件。但从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跨国公司的投资性公司与其境内的关联公司之间是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都是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性公司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淡化,更多的转向为所投资公司制订经营战略与管理标准、培训人员、协调经营计划等服务项目方面。因此,区内跨国公司在申办资格时一般不能提供投资性公司对其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这就出现了区内跨国公司众多,但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公司较少,优惠政策落实空间小的局面。

(二)集团内关联公司需求不一,新区企业需求难实现

由于投资性公司往往只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一般不直接与境外关联公司发生非贸易项下业务往来,因此其申办主观意愿不强。这就形成了境内投资性公司未申请资格,而其在滨海新区内企业需要申请资格的需求却难以实现的局面。

(三)个别条款规定笼统,具体审核难操作

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可以比照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此项规定实质上是如在境内未设投资管理公司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提供措施。但该条规定中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既没有规定“经常项目收支规模”的考核年限、具体金额或占比,也没有明确“影响程度”的评定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

(四)数据报送要求未明确,后期监管难实施

通知对于资格申办条件、非贸易售付汇项目以及付汇时所需提供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跨国公司与境外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真实性的监管却更多的建立在跨国公司自律的基础上,对跨国公司取得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后相关数据和业务情况的统计、报送未做明确规定,后期监管缺乏依据和必要的手段与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降低核定“门槛”,扩大政策受惠范围

为了加快实现滨海新区非贸易售付汇便利化,加快区内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与国际接轨,提高非贸易项下外汇资金运用效率,建议进一步降低核定“门槛”,简化核定手续,新区内跨国公司无需提供其投资性公司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并且可以先于其投资性公司申办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

(二)细化有关条款,深化政策内涵

一方面,明确经常项目收支总额考核标准与考核年限;另一方面,与地方政府协调,由地方政府提供对本地区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名单,对于既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总额考核标准,又是地方政府核定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应核准其比照通知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三)加强后期监测,实现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动态管理

对于取得非贸易售付汇资格的跨国公司,应对其取得资格以后的非贸易售付汇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实施动态管理。一是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在明确核准企业报送相关数据情况要求的基础上,依托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筛选大额、高频付汇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二是强化可疑数据的现场核查。对于可疑数据应及时向付汇银行调取付汇凭证或对该跨国公司实施现场检查。三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恶意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跨国公司应立即停止其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并依据现行法规给与相应处罚。

(四)加大管理创新力度、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手续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篇(6)

今年1月13日至15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了三项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也是中国第一次颁布明确肩负反洗钱任务的专门规章。其中,因腐败所产生的行贿、受贿款以及股市庄家二级市场非法所得等的通过洗钱合法化的行为得以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督范围。

在2002年7月,央行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后,为“加大对外汇洗钱活动特别是跨境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今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在管理检查司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处。

日前,管理检查司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接受了《财经》的专访。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跨境洗钱涉及跨境汇兑和跨境外汇转移,因此,防范和打击跨境洗钱是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根据外汇局的实地调查发现,在中国跨境洗钱主要有三条重要途径――通过“地下钱庄”、现金走私(非法途径进行的跨境洗钱)和利用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的跨境洗钱活动。

这位负责人指出,尽管中国一直以来实行较为有效的外汇管理,但作为近些年来在我国新表现出的犯罪行为,洗钱犯罪活动的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并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近年来,中国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相生相伴,构成一条完整的上下游犯罪链,洗钱成为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外衣的最常用的手段。杨德骅认为,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洗钱活动在中国发展的一个主要特点。

其次,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是中国洗钱犯罪的重要渠道。由于通过现金洗钱不留痕迹,而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中国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因此,携带大额现金跨境汇兑或转移成为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征。

此外,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洗钱呈现发展趋势。由于银行是资金运作的中介和枢纽,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合法化,无疑越来越成为洗钱的首要选择。

据外汇局反洗钱负责人介绍,中国人民银行今年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外汇领域反洗钱的专门法规。为了使外汇指定银行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报告,外汇局下发了《管理办法》报告表格及其电子模板文件,并制定了数据汇总规范和数据筛选标准以及配套的电脑程序。目前,银行数据的上报和外汇局的数据汇总和筛选都初步实现了电子化操作。

同时,这位负责人指出,外汇局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鼓励银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中,直接采集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上报,保证银行采集数据的完整、规范和真实。

这位负责人认为,目前,外汇局已经初步履行了国际上通行的“金融情报分析中心(简称FIU)”功能。外汇局对银行报告数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甄别并初步核查后对涉及外汇违规的,由外汇局查处,涉及洗钱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形成外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半年来,外汇局不仅发现涉及“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线索,其中还有多个案件涉及国家金融安全问题。她没有透露具体案件数量,但指出“效果明显”。目前,这些案件已经移交包括公安部在内的有关部门并正在处理过程中。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反洗钱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特别需要各个部门和机构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建立我国统一的‘FIU’是大势所趋”。同时她认为,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主要涉及到央行、银监会、外汇局和公安部门的合作问题。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篇(7)

今年2月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多次召开由省工商局、省银监局等部门及省城主要媒体参加的处置非法集资协调会,省工商局参会人员向省工商局王虎胜局长作了汇报,当即指示相关处室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广告工作。4月6日,*副书记专从外地赶回来参加了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领导组会议,会上*副书记表示,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集资广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务必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4月18日,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的通知》,决定利用半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4月24日,根据*省政府的安排,*省工商局组织召开了*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会议。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虎胜主持会议并作了总结讲话。省政府副秘书长李顺通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省委宣传部王清宪常务副部长对正面宣传工作作出安排。省工商局马联社副局长宣读了《*省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的通告》。省工商局*副书记安排部署非法集资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明确打击非法集资广告11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各市工商局要大力查处涉嫌违法非法集资广告案件,会同当地银监部门做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督促检查,及时将新情况、新问题、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整治成果等报省工商局和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孙跃进、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梁宝印、省银监局副局长赵金童、省证监局副局长赵志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秦高明等八部门领导、各市工商局广告科长、主要媒体负责人、相关广告公司负责人等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二、认真做好宣传培训,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省工商局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的通告》,根据*省广告的实际,首次明确打击非法集资广告11个方面的具体内容。通告后,省城主要媒体*日报、太原日报、三晋都市报等媒体全部予以刊登。省工商局在4月24日召开的*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会议后,*日报、*晚报、*市场导报等媒体作了会议专题报道,我省11个市日报、晚报及市级广播电视、110余个县(区)市广播电视全部用显著位置进行了《通告》和会议报道,这样在*省形成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的舆论氛围。

5月18日,省工商局在十五楼会议室召开了*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审查员培训讲座,省城主要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审查员及11个市审查员培训辅导员120余人参加培训,省政府孙跃进副秘书长出席并作了重要讲话。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梁梅副处长主持讲座。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盛火星处长作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广告讲座。省银监局法制处毛凌云处长作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表现形式讲座。省证监局稽查处贾岷岫处长作如何界定证券、期货广告讲座。省工商局党组副书记*、省政府办公厅处长李卉苹、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副处长胡忠宝、省广告协会秘书长邱远芳出席。这次讲座使大家学习和掌握非法集资广告的有关知识,有力了推动我们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活动,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目前,我省广大城镇农村基本做到了对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省工商局还积极与宣传、银监、广电部门联合,在新闻媒介开设宣传栏目,讲解与集资、融资、证券、期货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识别非法集资、非法融资、非法证券、非法期货活动的能力,从根本上杜绝非法集资广告的出现,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督促检查,规范集资广告内容

今年2月“金汇基金”在太原市出现后,省工商局及太原市工商局分别对媒体近期所的广告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有关“金汇基金”的广告内容,并要求各媒体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对非法集资广告坚决不予,并及时通知相关的工商部门对所辖区媒体的广告及街市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进行巡查,发现线索及时向省工商局和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汇报。并每隔10天向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省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领导组会议后,在近一个月内,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局、太原市工商局对省城主要媒体*日报、*晚报、太原日报、太原晚报、三晋都市报、生活晨报的广告情况进行了四次检查,特别是省政府孙跃进副秘书长三次现场办公,现场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督促媒体专门建立了集资、融资、证券、期货活动广告登记簿,由原来的广告“二审制”变为“四审制”,编委严把广告关,4月6日至5月17日,各媒体拒绝各种金融类广告186条,避免了涉嫌违法广告的出现。并要求媒体对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严格查验集资单位的营业执照、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批文件等证明文件,进一步完善广告登记、、档案管理等制度,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检查工作的开展,把全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推向了高潮。经过*省广告监测中心连续20天监测显示:我省媒体未出现非法集资广告,实现违法率为零的记录。

四、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非法集资广告的出现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篇(8)

一、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一)海外市场多元化

近年来,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行业发展迅速,目前业务范围涉及亚洲、非洲、美洲、欧洲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在非洲取得突破性进展,成为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是我省规模较大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为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积极转变思路,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先后在新加坡、加纳、匈牙利、巴布亚新几内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援、境外工程承包、技术和劳务合作、劳务输出等业务,建成多项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援外工程和境外承包工程。中甘国际在加纳、沙特、新加坡等8个国家设有7个全资子公司和1个参股公司,在阿尔及利亚、印度、埃塞俄比亚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驻外项目技术组和项目部,实现了区域多元化发展。

(二)业务规模扩大化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规模不断提升,大项目持续增加,工程营业额收入取得显著成绩。十年来,累计签订合同300余项,完成营业额超过8亿美元,竣工面积160多万平方米,派出人员近1万余人次,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我省甘肃建投集团成功跨入百亿元企业行列,并连续跻身“中国建筑承包商”60强,2012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树立了我省企业良好的国际信誉。十年前,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执行合同仅有6485万美元,2011年,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已达到2.97亿美元,同比增长56%,新签工程项目39项,同比增长56%,其中合同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新签项目7个。2012年1-4月,我省境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达到1.15亿美元,同比增长10%,完成营业额7901万美元,同比增长63%,境外承包工程各业务指标均取得新的突破。

(三)经营模式多样化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我省境外承包工程开始从传统劳动密集型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向技术密集型承包工程领域拓展,工程项目涉及电力行业、文化教育工程、公益设施建设、政府工程项目等,企业经营形式也由以往单一的工程项目建造安装发展为伴随着货物、技术、劳务服务出口、集设计和采购、生产和加工、建筑和安装一体化的多样化的商业运作模式,逐步实现了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技术与劳务合作、设备租赁、建材加工制作等业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并依托境外承包工程带动了我省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外向型经济的转型跨越。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及统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全面

1.外汇管理政策分散,业务人员难以直观了解。我国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法规条例是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该条例对境外承包工程的资格申请、经营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与审核、外汇资金划转、出口收汇核销、跨境资金申报等涉及外汇业务的规定则分布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中,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指导性文件,对于银行和企业业务人员来说难以直观的了解境外承包工程的各项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

2.相关条款规定笼统,不便于实际业务操作。境外承包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且业务内容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从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设备及物资材料采购、设计施工、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很多环节都涉及到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和管理。而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境外承包工程的规定很少,对于某些具体业务应当如何审核办理规定较笼统。如在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只是对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投标保证金支付应当审核的单据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资金性质不止如此,但无相应的规定可查,导致业务人员无法准确进行判断或者是审核流于形式。

(二)企业境外账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对企业境外账户外汇监管薄弱,监测方式和手段较为简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并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账单复印件,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但企业境内及境外账户之间工程款划转频繁,异常资金可能借该渠道流入或流出,按季度和年度通报送报表数据则不能起到事前监测的作用。二是不能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和资金收付情况。境外承包工程具有工程周期长、业务性质复杂、资金来往频繁的特殊性,银行只能在企业办理收结汇业务时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单证对该笔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很难真正了解工程的总体进度情况及相应的资金收付计划,不利于对企业主体的监测。三是存在未按规定对境外账户开立进行备案核准或漏报、迟报统计报表的现象。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批准,但企业未经外汇局核准企业便擅自开立境外账户并进行资金收付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企业未按时向外汇局报送境外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使外汇局无法对企业的境外账户进行监管。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存在误差

一是现行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难以与业务发展相适应。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工程周期进行归类统计,交易属性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科目,但实际中收汇资金性质非常复杂,不能准确对应于现有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而且经常是一笔收汇既包含了工程价款,也包含着设备物资出口、技术劳务费以及设计安装费等其他费用,在进行申报时很难合理区分资金的性质和归属,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各业务系统之间的统计归属有所不同。一笔工程资金的收结汇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要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工程先进行区分,再按照实际资金性质进行申报,但在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等其他业务系统中则是按照实际的资金性质进行统计,导致各业务系统对同一笔资金有着不同的统计归类,影响了数据的一致性。三是境外账户中工程款项难以准确统计。目前境外账户资金只要求按期报送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在款项调回境内时,则全部统计在801031-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编码项下,无法反映具体的资金性质。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整合完善境外承包项下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建议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政策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健全、部分条款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对分散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整合,根据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方法,细化境外承包工程资金流审核及统计申报的相关规定,制定较为具体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指导,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实行主体监管原则,加强对企业资金流的监测

一是按照重点管理原则,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实行主体监管,主要对资金流较大,资金来往频繁的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利用外汇账户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对企业外汇账户中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划转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判断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将企业境外账户信息纳入到外汇账户系统中管理。尽快制定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离岸账户信息报送的管理规定,明确在外汇账户系统中报送境外账户信息的方式和要求。

(三)细化国际收支统计科目,统一业务系统口径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篇(9)

汇款通常与移徙有关,国际汇款涉及人口的跨国迁徙,其中短期工人和移民为其在原籍国的亲属提供资助是跨境汇款流量的一个主要来源。因此,一定时期国际汇款规模的大小,常常与人口特征有关,比如移民和短期工人的多少、停留时间、平均收入水平、性别及法律地位、家庭状况等。一般认为,收入是决定汇款能力的主要因素。

跨境汇款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其中有些是正规的,有些则是非正规的。汇款者采用什么渠道,常常取决于服务的可得性、汇款人的偏好以及所涉两国的制度环境。比如,正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便利程度,不同渠道在汇款速度、成本上的差异,母国是否存在税收减让和利率方面的鼓励措施等等。一般而言,移民和短期工人可能采用的资金转移形式包括:银行、资金转移运营商、邮政网络、信用合作社、电讯公司、互联网、快递公司、运输经营者以及不受监管的其他渠道等。

在对汇款数据的分录中,国际收支交易借助“借方”或“贷方”记录显示方向,汇款的贷方分录指汇款的收取,而其借方分录则指汇款的支付。此外,国际收支框架中的所有计值都以市场价值为基础,雇员报酬和转移按权责发生制记录,其中强制性转移原则上应在发生时予以记录。与汇款有关的三大补充项目包括:个人汇款、总汇款和向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NPISHs)的转移。这三大项目属于通过加总获得的指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希望各国对这部分数据进行进一步更具体的编制和,但并未做出强制性的规定。

怎样获得国际汇款交易数据

通常情况下,判断统计数据质量的依据主要是准确性、覆盖范围、时效性和频率。要想改善数据质量,最有效的途径是保证数据的来源准确可靠,对此,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改善汇款数据质量应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既有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对其他潜在数据来源进行评估,并根据数据需求和优先顺序以及资源制约情况制定数据改善策略。目前,国际汇款交易数据获得的方法主要包括:国际交易申报制度(ITRS)、汇款服务提供商直接申报、住房调查,以及利用二手来源数据。

国际交易申报制度是指从银行和企业获取逐笔交易数据的数据采集制度。从交易渠道来看,这一系统可以用于收集信用合作社数据,但对邮政网络和快递公司数据却可能无法识别。从交易类型来看,一般不包括国内结算的居民和非居民交易,特别是在不发生货币兑换的情况下。这一制度的优点包括:能够及时向数据统计者提供信息、数据采集成本低、数据准确性高、具备较高的可获取性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可能会遗漏非正规渠道国际汇款数据,由金融中介进行分类可能会造成分类错误,因为申报限额可能会引起信息缺失,采用净额申报可能会造成轧差结算,双边数据缺乏等。

资金转移运营商直接申报是指统计者直接从一组交易者获取数据,而不是从结算系统获取数据。该方法获取的信息没有任何中间传达步骤,与前一种方法相比具有更多的优势:可以更好地提供单笔交易数据,数据更加详细、准确。经验证明,这种数据采集方法不仅可以改善统计数据质量,并且比较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还可以解决国际交易申报制度下汇总结算和轧差结算相关的缺陷。但这种方法也并非十全十美:交易方的居民地址确认错误、交易目的的确认错误等都容易造成分类错误。另外,如果监管上存在缺陷,就会使得资金转移运营商不受监管或不申报有效信息,由此影响到最终的统计数据。

作为直接数据来源,住户调查可以提高估算数据的准确度,更好地反映汇款流程,并提供可用于经济计量建模方法中的参数估计。住户调查可以是全国性的调查,也可以是专项调查。与前两种方法不同的是,住户调查所得的数据具有全面性、对数据定义可进行直接控制、提供有用的间接数据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着抽样误差、非抽样误差以及代表性、可比性和费用高昂等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直接计量汇款交易会存在困难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时通常需要根据二手数据进行估算,即利用间接来源的数据,包括与汇款无关的既有国际收支项目、可观测的经济数据或者人口数据来估算所有相关的汇款项目。利用二手数据的优点在于:采集数据的费用较低、数据设定比较灵活、可获得双边数据、可以加深对汇款的了解等等。但运用二手数据进行估算时需要注意:所依靠的源数据是否可靠,给定的假设是否可以核实,估算结果能否核实等等。

国际汇款交易统计的注意事项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篇(10)

(一)海外市场多元化

近年来,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行业发展迅速,目前业务范围涉及亚洲、非洲、美洲、欧洲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在非洲取得突破性进展,成为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是我省规模较大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为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积极转变思路,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先后在新加坡、加纳、匈牙利、巴布亚新几内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援、境外工程承包、技术和劳务合作、劳务输出等业务,建成多项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援外工程和境外承包工程。中甘国际在加纳、沙特、新加坡等8个国家设有7个全资子公司和1个参股公司,在阿尔及利亚、印度、埃塞俄比亚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驻外项目技术组和项目部,实现了区域多元化发展。

(二)业务规模扩大化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规模不断提升,大项目持续增加,工程营业额收入取得显著成绩。十年来,累计签订合同300余项,完成营业额超过8亿美元,竣工面积160多万平方米,派出人员近1万余人次,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我省甘肃建投集团成功跨入百亿元企业行列,并连续跻身“中国建筑承包商”60强,2012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树立了我省企业良好的国际信誉。十年前,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执行合同仅有6485万美元,2011年,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已达到2.97亿美元,同比增长56%,新签工程项目39项,同比增长56%,其中合同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新签项目本文由收集整理7个。2012年1-4月,我省境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达到1.15亿美元,同比增长10%,完成营业额7901万美元,同比增长63%,境外承包工程各业务指标均取得新的突破。

(三)经营模式多样化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我省境外承包工程开始从传统劳动密集型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向技术密集型承包工程领域拓展,工程项目涉及电力行业、文化教育工程、公益设施建设、政府工程项目等,企业经营形式也由以往单一的工程项目建造安装发展为伴随着货物、技术、劳务服务出口、集设计和采购、生产和加工、建筑和安装一体化的多样化的商业运作模式,逐步实现了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技术与劳务合作、设备租赁、建材加工制作等业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并依托境外承包工程带动了我省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外向型经济的转型跨越。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及统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全面

1.外汇管理政策分散,业务人员难以直观了解。我国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法规条例是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该条例对境外承包工程的资格申请、经营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与审核、外汇资金划转、出口收汇核销、跨境资金申报等涉及外汇业务的规定则分布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中,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指导性文件,对于银行和企业业务人员来说难以直观的了解境外承包工程的各项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

2.相关条款规定笼统,不便于实际业务操作。境外承包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且业务内容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从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设备及物资材料采购、设计施工、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很多环节都涉及到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和管理。而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境外承包工程的规定很少,对于某些具体业务应当如何审核办理规定较笼统。如在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只是对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投标保证金支付应当审核的单据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资金性质不止如此,但无相应的规定可查,导致业务人员无法准确进行判断或者是审核流于形式。

(二)企业境外账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对企业境外账户外汇监管薄弱,监测方式和手段较为简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并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账单复印件,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但企业境内及境外账户之间工程款划转频繁,异常资金可能借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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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或流出,按季度和年度通报送报表数据则不能起到事前监测的作用。二是不能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和资金收付情况。境外承包工程具有工程周期长、业务性质复杂、资金来往频繁的特殊性,银行只能在企业办理收结汇业务时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单证对该笔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很难真正了解工程的总体进度情况及相应的资金收付计划,不利于对企业主体的监测。三是存在未按规定对境外账户开立进行备案核准或漏报、迟报统计报表的现象。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批准,但企业未经外汇局核准企业便擅自开立境外账户并进行资金收付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企业未按时向外汇局报送境外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使外汇局无法对企业的境外账户进行监管。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存在误差

一是现行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难以与业务发展相适应。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工程周期进行归类统计,交易属性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科目,但实际中收汇资金性质非常复杂,不能准确对应于现有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而且经常是一笔收汇既包含了工程价款,也包含着设备物资出口、技术劳务费以及设计安装费等其他费用,在进行申报时很难合理区分资金的性质和归属,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各业务系统之间的统计归属有所不同。一笔工程资金的收结汇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要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工程先进行区分,再按照实际资金性质进行申报,但在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等其他业务系统中则是按照实际的资金性质进行统计,导致各业务系统对同一笔资金有着不同的统计归类,影响了数据的一致性。三是境外账户中工程款项难以准确统计。目前境外账户资金只要求按期报送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在款项调回境内时,则全部统计在801031-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编码项下,无法反映具体的资金性质。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整合完善境外承包项下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建议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政策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健全、部分条款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对分散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整合,根据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方法,细化境外承包工程资金流审核及统计申报的相关规定,制定较为具体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指导,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实行主体监管原则,加强对企业资金流的监测

一是按照重点管理原则,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实行主体监管,主要对资金流较大,资金来往频繁的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利用外汇账户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对企业外汇账户中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划转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判断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将企业境外账户信息纳入到外汇账户系统中管理。尽快制定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离岸账户信息报送的管理规定,明确在外汇账户系统中报送境外账户信息的方式和要求。

(三)细化国际收支统计科目,统一业务系统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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