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研判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1-30 00:44:55

个人研判报告

个人研判报告篇(1)

二、优势特长

一是精通公共经济管理工作。熟悉现代经济学主流理论和学派观点,通晓公共经济管理理论和财政经济领域法规、政策,掌握公共财政管理方式方法,积累了财政管理全领域工作经验,熟悉现代金融领域和金融活动,对政府经济管理模式和政策方法有较深入了解。

二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知识扎实。通晓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了解房建市政、公路、水利工程技术工法,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丰富,特别在工程经济、造价业务水平过硬,在审计局期间负责审计工程项目178个,核减工程造价9879万元,核减率达到13.98%,为政府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利用专业特长,多次参与我县大中型建设前期方案论证及设计评审,为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工程管理、技术经济、造价控制方面的咨询建议。

三是善于学习,能力素质全面。综合协调、策划决断能力强,能够发挥统筹谋划、组织引领作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业余时间广泛阅读经典著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社科人文知识,促进了良知和品性的健全,完善自身人格修养和人文素养。

三、履行职责情况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新时代新要求,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决议,带头转变作风,敢于担当,锐意进取,苦干实干,始终为全县追赶超越建设静美佛坪竭力贡献。

(二)岗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一是在全县收入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加强研判、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育地方税体系,完成2017年就2018年收入“过半”任务,收入质量提升明显。二是围绕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牵头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和涉企收费清理工作,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各项深化改革政策落地生根。三是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积极创新实体经济财税政策扶持机制,牵头建立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效解决我县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围绕“八个一批”脱贫攻坚格局,积极统筹教育、卫生、就业、社保等各项社会事业资金,围绕精准扶贫加大投入,有力推进了脱贫攻坚目标达成。五是创新乡村振兴战略投融资机制,在全市首次搭建成功“政银担”农业信贷担保融资体系,推动出台农业信贷担保办法和贴息办法,形成财政撬动金融支农的新机制。六是积极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争取上级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村试点,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加快实施财政奖补项目,破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难题。七是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法定要求,全面提升我县基础教育整体水平。八是积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卫生服务财政投入责任,构建健康扶贫“五重保障线”,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九是积极推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试点,推动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十是改革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稳步实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有序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政策。

(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分工、按环节进行细化分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形成层层有目标、级级有责任的压力传导机制。按照局党组分工,全面落实“四个亲自”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职位赋予的权力,经得起诱惑,管得住小节,从不欺上瞒下,更不吃拿卡要,不拿原则作交易,不用公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始终做到清白做人、干净干事。

四、组织(民主)生活会问题整改情况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三次民主生活会查找出来问题8项,已全部整改到位。一是自觉加强理论政策学习,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做到学深悟透,准确把握精神和生态文明建设讲话精神,掌握思想精髓、丰富内涵、核心要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二是坚持真抓实干、求真务实,不好大喜功、不阳奉阴违,克服事务主义和“花架子”,沉下身子静下心,对分管工作到位不缺位,敢抓不越位。三是提高政治站位,克服自身的“娇、骄、暮”之气,紧跟发展形势,自我加压紧逼,革除暮气和娇气,培养朝气和锐气。四是主动参加党支部和局党组开展的组织生活,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增强党员意识,贯彻维护《党章》。五是严守纪律规矩,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中央八项规定”。自觉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歪风,带头精简各类会议、文件,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写短文,拿出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六是对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风险点提前做好防控,健全并执行内部控制,对分管领域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察觉,专题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对策,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七是按照新时代新要求,完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带头转变作风,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八是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个人研判报告篇(2)

中图分类号: h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2)04-0074-05

一、引言

重新语境化(recontextualization)是bernstein[5]在研究社会教育学时提出的概念。它指的是把某些要素从原来的社会实践中提取出来, 并将其置于新的话语实践中的过程。这一过程通常伴随着话语要素的改适转换(transformation)。因此, 话语经过重新语境化后, 或多或少会与原始话语发生偏离。目前, 重新语境化与改适转换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政治话语分析中[3-4],[6-11], 较少出现在其它类型话语的分析中。鉴于此, 本文选取媒体话语为语料, 以“话语历史-语境分析法”为研究方法, 对其进行重新语境化与改适转换的研究, 力图揭示二者与话语解读之间的关系。

二、重新语境化与改适转换

(一)重新语境化与改适转换的界定

重新语境化这一概念是由bernstein[5]最先提出来的。他指出, 教学装备(pedagogic device)常常包括三个场所: 一为生产知识的场所(常指大学), 二为重新语境化, 三为知识再现的场所(常指中、小学等教育机构)。重新语境化处于知识生产和再现的中间阶段,协调两者的关系。

后来, 许多学者结合自身研究领域, 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3],[6],[12-15]总体而言, 重新语境化是指从原来语境中提取部分语篇、符号或意义, 并将其置于新语境中的过程。

与重新语境化相互交织的另一个概念是改适转换。fairclough认为, 改适转换指的是改造一种社会实践, 将其转变为另一社会实践的过程。“其间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之间关系的重新建构(re-structuring), 也包括社会生活不同层级之间关系的重新调级(re-scaling)。我们亦可将其看作社会实践网络的变化或话语秩序的重新建构或重新调级。”[16]

(二)重新语境化、改适转换与互文性 

结构主义语言观认为, 语言是一个自成的符号系统, 能指与所指之间具有任意性, 语言意义是在系统内部实现的。[17]这种语言观忽略了语言与社会现实的联系。

与saussure的观点不同, bakhtin强调语言活动的社会语境, 并提出了对话理论。他指出, 语言并非自给自足的系统, 它的产生、实现、发挥和回应都只能在同他人的交际或对话交流中实现。语言使用在某种程度上既回应了上文, 也寻求和促成了下文对其的回应。任何语篇都涉及对之前语篇中部分要素的挪用, 都是在重新阐释之前语篇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语篇的。[18]

在总结bakhtin的对话理论和saussure的结构主义语言观的基础上, kristeva[19]提出了互文性(intertextuality)的概念。她认为, 任何语篇都包含不同语篇的交集, 在某个交集上至少能读到一个其它语篇。语篇是由引语拼凑而成的, 任何语篇都是在吸收、改造另一语篇的基础上产生的。kristeva将这种特性称为“互文性”。这一概念诞生后, 迅速成为语篇分析的焦点。它既可以指代读者在阅读语篇时, 利用已有的背景知识对语篇进行的探索, 也可指代作者在生成新语篇时, 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语篇, 对之前语篇进行的具体指涉。[20]

互文关系产生于语篇传播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语篇的部分要素从之前的情境中被抽离出来, 然后放置到新的情境中。我们将前者称为去语境化, 将后者称为重新语境化。[21]

重新语境化涉及旧语境的瓦解和新语境的产生。而语境对语篇的意义具有决定性作用。[2]因此, 原语篇要素在融入新语境时, 意义总会经历一定程度的变化。[18]重新语境化的过程, 也伴随着改适转换。重新语境化不是对旧语篇的简单重复, 而是在一定的忠实程度下, 对其进行改适转换。事实上, 原语篇要素在向新语境迁移的过程中, 形式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正如fairclough[22]31所说, 语篇在从一种体裁向

一种体裁转化和迁移的过程中, 语言使用者会以特殊的方式对其进行改适转换, 以适应各种体裁的特殊要求。这些变化和改造都是为语言使用者所利用的。他们依据自身的目标、价值观念、利益立场来改造旧语篇。即便是对旧语篇的直接引用, 也常常附带语言使用者的理解与评论, 因此承载了新的意思。[23-24]

由此可见, 互文性的生成往往涉及到重新语境化与改适转换。对后两者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并进一步挖掘这一过程背后的意识形态意义。

(三)前人对重新语境化与改适转换的相关研究

关于重新语境化与改适转换的规律及具体过程, 许多学者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如van leeuwen[25]及wodak[3]等曾指出, 说话者再现话语时, 有可能对话语进行要素增加、要素删减、要素重组、要素替代等改适转换。fairclough[22]139则认为, 话语的改适转换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决定了重新语境化时话语的保留或缺失、抽象程度、出现顺序及附加信息(如原因、目的、作用等)。

van leeuwen & wodak[6]运用话语历史分析法研究了奥地利政府对移民申请的拒绝信, 并指出, 政府在重新语境化相关法律条文和移民背景时, 使用了特定的话语策略和改适转换, 使奥地利政府控制外来移民这一举措变得更加合法化、合理化。 在研究家庭话语时发现, 家庭成员在重新语境化先前话题时, 并非简单地重复。虽然话题呈现出一种循环的趋势, 但它在家庭成员交际互动后, 要么获得新的意义, 要么以一种新的语气被呈现出来。家庭成员间正是通过这种互动方式达到和睦融洽的。同年, gordon[8]也做过类似的研究, 他把家庭话语的重新语境化与他们的情景身份联系起来, 总结出了家庭话语在不同场合的重新语境化规律。

hodges[9]在研究美国政府就伊朗问题召开的新闻会时发现, 政府代表着眼于先前话语中的某些要素并进行选择性地删除, 从而使得美国对伊朗做出的裁决合法化。

dunmire[10]在研究布什主义安全战略时发现, 美国9/11后的安全战略实质与冷战后的国家安全战略是一脉相承的, 均以维护美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霸权为最终目的。然而, 布什政府在重新语境化该战略时, 对语篇层面进行了改型, 切断了两者间的联系, 使得9/11事件成为该安全战略的唯一出发点。

andrus[11]在研究美国的一起家暴案时发现, 受害者的证词“he has a gun”随着法律程序的推进, 经历多次重新语境化, 从口供笔录, 到庭上笔录, 到最后案件的判决, 语篇和语境不断地被简化, 使其成为法律认可的“惊骇传闻的证据”。该研究表明, 法律话语总是不断地简化证词的语篇和语境, 使证词处于一个再文本化改适转换的结果往往是新话语的再文本化(entextualization)。所谓再文本化, 就是把话语的部分要素转化成文本, 将其从旧语境带到新语境中的行为。在再文本化过程中, 语言使用者既可保留旧语境的痕迹, 也可以为文本创造一个崭新的语境。[7]78 和重新语境化的循环递归过程中。

我们不难看出, 前人关于重新语境化与改适转换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政治语篇上, 较少涉足社会新闻语篇。而社会新闻语篇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记者在报道社会新闻时能否做到如实、客观, 会对公众的社会认识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以一则社会新闻报道为例, 试图探讨该事件进行过程中的重新语境化和改适转换机制。

三、语料与分析方法

(一)语料

2006年11月, 26岁的彭宇与64岁的徐寿兰在南京某一公交车站不经意间发生了碰撞, 老人跌倒在地, 彭宇随即将其扶起并送往医院。后来, 两人发生纠纷且未能就意外赔偿达成和解, 老人随即将彭宇告上法庭。随后, 南京某网站以“司法不公、好人做不得”为标题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此案迅速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 全国各大媒体也纷纷进行了追踪报道。2007年9月, 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告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随后几天, 该案的“误判”见诸各大报刊杂志, 舆论普遍认为被告是被冤枉的。直到2012年年初, 案件当事人彭宇公开表示, 他在2006年发生的意外中, 确实与另一当事人发生过碰撞。整件事情峰回路转。本文选取《南方都市报》对该案判决结果的新闻报道作为语料, 重点分析其重新语境化与改适转换的过程及机制。

(二)分析方法

本文在整合van dij

jk[1-2]的语境模型和wodak[3-4]的话语历史分析法的基础上, 提出了适用于本研究的分析框架。

van dijk[1]97强调社会认知(包括个人与社会)的重要性, 认为它是话语和社会的交界面。所谓社会认知是指个人或社会成员共有的知识、信仰、目标、规范、价值系统和意识形态等。[1]113在进行批判性话语分析时, van dijk[1]97提出了“话语-认知-社会三角模型”。他认为, 社会与认知层面的结合为话语的理解提供了整体与局部的语境。[1]98因此, 他把语境模型分析作为话语分析的重要层面。在van dijk[2]76看来, 语境模型是一种特殊的心智模型, 是语言使用者对交际情形的主观阐释。它包括交际事件的背景、参与者以及交际事件三大类别。本案一审判决书从法院公文到新闻报道, 语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值得深入研究。因此, 笔者借用van dijk[1-2]的语境模型, 对该案重新语境化过程中的语境模型的变化进行探讨。

话语历史分析法(discourse-historical approach)是由wodak等[3-4],[6],[27-28]在研究政治话语时提出来的。受到bernstein的社会语言学和法兰克福学派的影响, 这一方法将追求社会平等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话语历史分析法试图通过结合某一话题的所有历史以及相关体裁、语篇, 来分析意识形态, 揭露话语和权力的关系。话语历史分析法包括三个重要维度: 语料的内容、语料使用的话语策略、以及内容和策略实现的语言手段。为了尽量减少自身的偏见, 话语历史分析家们遵循三角分析原则(principle of triangulation), 即采用跨学科、多方法论以及具体化来源的研究方法。[6]92

在分析过程中, wodak[4]提出了“三步走”的分析框架。第一步, 确立特定的话语主题; 第二步, 研究语篇中的互文与篇际互文关系; 第三步, 考察话语的语言表现形式。记者在重新语境化该案一审判决书的过程中, 互文与篇际互文策略起到重要作用, 而这二者是通过具体的语言表现形式来实现的。因此, 笔者选取wodak[4]“三步走”分析模式中的后两步, 与van dijk[1-2]的语境模型整合如图1。 

如图1所示, 本文从van dijk[1-2]的语境模型着手, 对一审判决书的产生及其重新语境化过程中语境模型的变化进行逐一分析。语境模型涉及交际事件的背景、参与者以及事件本身三大类别。在对话语产生的语境模型初步了解的基础上, 笔者将挖掘《南方都市报》的报道与该案判决书之间的篇际互文与互文关系, 探讨重新语境化过程中话语、体裁、语篇及话题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后, 笔者将考察这一过程中伴随的改适转换等具体的语言表现手段。

四、语境分析 一审判决书从出台到媒体解读、报道, 再到公众获知、传播, 经历了重新语境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 新语境不断地偏离原始审判语境, 语境的部分要素被突出, 部分要素被淡化甚至删除。到最后, 形成了远别于最初语境的新语境。原本尚算合理的判决书, 经过重新语境化后成为人们心中“荒谬滑稽”、“促使中国社会道德倒退50年”的“里程碑”。图2展示了这个过程。

如图所示, 判案人员在既有语境下做出一审判决。法官是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 拥有区别于公众的法律知识。如《民法》规定, 法官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民事案件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责任平分; 民事证明标准以证据占优势; 原告举证后, 被告提出积极抗辩须承当举证责任等。在这些原则指导下, 法官参考了原、被告证词, 证人证词, 医院鉴定报告, 开庭笔录以及派出所提供的笔录誊写材料, 做出了判决, 形成了一审判决书。从这些材料看来, 各方的证词有重叠之处, 也有差异的地方。原、被告以及目击证人提供了不同版本的证词。这些证词在一审判决书中均有所体现。自网络报道“彭宇案”以来, 此案受到媒体的密切关注。该案判决书出台后, 不少报刊媒体的记者对其进行了解读。媒体记者解读的语境与司法人员拟定判决书的语境不同。首先, 网络曝光以来, 网民们一边倒地支持彭宇, 舆论已经先入为主地形成了“彭宇做好事被冤枉”的印象。其次, 当今中国社会的“三仇”问题突出, 普遍存在仇富、仇官、仇警情绪。此案原告儿子恰恰为人民警察, 其特殊身份容易让人联想到司法系统的腐败、官官相卫。再次, 大部分媒体记者没有法律知识背景,

不了解民事案件的判案原则。在法官看来, “按日常生活经验”、“常理推断”为《民法》的明确规定, 合乎法情。而在媒体眼中, 法院这个正式机构,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判案, 彰显儿戏。

在远别于审案人员语境的新语境中, 媒体记者做出了偏离原文审判书的解读。带着这种解读, 记者们开始编辑新闻报道。与解读判决书时不同, 记者在撰写新闻报道时, 还需考虑新闻刊登后的影响力、吸引力以及社会反响等等。如前文所述, 此案在判决前, 已吸引了众多目光。公众一边倒地支持彭宇, 认同“做好事被冤枉”的说法。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然与公众意愿相违背。为了迎合公众, 记者刻意引导该判决书的解读, 有意地突出、强调与公众想法不符的部分, 而淡化判决书中符合情理、法理的部分, 以达到吸引读者眼球、引起读者共鸣的目的。

公众在阅读报道前, 对此案已有初步的印象。加之近年来各种诈骗案被纷纷曝光, 公众对助人为乐之事颇为顾忌。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 社会渐渐形成一股“世风日下, 人心不古”的悲观情绪。在这样的语境下, 公众阅读了被媒体刻意撰写的新闻报道。不难想象, “好人被冤枉”, “司法不公”等印象再一次得到强化。最后, 公众之间相互传播这则消息, “彭宇案”自然就成了“助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社会道德滑坡”的代名词。

五、互文分析与改适转换

一审判决书重新语境化的过程涉及系列话语的产生, 如审判话语, 报道话语, 评论话语等。因篇幅限制, 这里重点讨论审判话语与报道话语间的篇际互文以及互文关系。笔者对这些话语、体裁、语篇以及话题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分析结果如下图3所示。

如图所示, 网络对“彭宇案”的报道首先引起了广泛关注, 而后法院一审根据掌握的证据对该案进行判决。报纸、电视等媒体紧接着对该案的判决进行了报道, 产生了相应的语篇(如图中方框所示)。与这些语篇相关的是不同的体裁, 如论坛帖子、法院判决书、新闻报道(如图中虚线椭圆所示)等, 同时它们又与不同的话题(如图中小椭圆所示)相对应。虚线单箭头表示语篇与话题之间的隶属关系。通过研读语料, 笔者发现, 报纸上的新闻报道话题与电视节目上的报道话题基本一致(如图中双箭头所示)。然而, 尽管该则新闻是对一审判决书的报道, 但其与判决书话题交织之处较少, 反而与论坛帖子的话题有较多的重叠(由图中虚线单箭头所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该则新闻报道对一审判决的消极偏向。

此外, 语篇内容的改适转换对审判话语与报道话语间的互文与篇际互文关系的建构起到重要作用。因此, 本文重点分析其改适转换的形式。van leeuwen & wodak[6]在他们的研究中曾经提到, 改适转换具体包括四种形式, 即要素删除、要素添加、要素替代以及要素重组。

(一)要素删除

此案提供的审判理由共有四条。首要理由是: 原告的伤是与他人相撞而致, 被告作为下车第一人, 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派出所最初询问的笔录和电子文档显示, 当时被告并不否认与原告相撞, 只是认为, 是原告撞了自己, 而非自己撞了原告。第二条理由为, 证人未能见证原告跌倒瞬间, 既不能证明原、被告相撞, 也不能排除其可能性。第三条理由为, 被告提出见义勇为的时机不令人信服。第四条理由为, 原告家属在场的情况下, 被告为原告垫付医药费的行为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

下面我们来看看《南方都市报》对此案判决理由的报道。

昨天,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称“彭宇自认, 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 从常理分析, 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 即45876元, 10日内给付。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 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而可以“自行离去”, “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 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南方都市报》2007年9月6日 a24版

我们不难看出, 在新闻报道中, 审判理由被简化为“被告第一个下车”, 从四条理由缩减为其中一条的部分要素, 换言之, 记者显然对原文判决书进行了要素删减。这样, 该报道给读者提供的信息就成了: 法官因为“被告是第一个下车的人”, 做出了被告赔偿原告的裁定。记者通过强调“被告第一个下车”、“行为与情理相悖”等

素, 使其它要素变得无关化, 也即, 变相地删除了判决书包含的大部分要素。添加

fairclough[22]139认为, 要素增加是在原有话语的基础上添加解释成分或合法化成分(分析、原因、目的等)。在编辑报道时, 作者为使读者接纳自己的观点, 往往会进行要素添加。对比报道和原文判决书, 我们不难发现, 记者在删除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言明情况”等要素同时, 添加了“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这一前提要素。经过这样的改适转换, 审判理由变为“如果不是被告撞人, 被告就不用送原告上医院”。

紧接着新闻的第三、四段添加了被告和目击证人的情境要素。描述了他们对宣判结果的反应。

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 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 “再不会这么冲动了”, 他说。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 “朋友们, 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

《南方都市报》2007年9月6日 a24版

这些要素的增加极大地渲染了好人被冤枉、众人痛心的气氛。在简化审判理由后, 添加这样的情境要素, 作者明显地表达了他对本案“判决不公”的看法。同时, 他也通过新闻报道, 把这种看法投射到读者的身上。

(三) 要素替代

本案一审判决书对“赔偿款”做出了定义。法官判决的理由有“原、被告素不认识, 不会贸然借钱”以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 被告更不可能借款给原告”。然而, 记者报道时, 把上述理由简单替代为 “如果不是他撞的, 应该不会垫钱”。

公众(包括记者)对司法人员判案原则、依据未必有深入的了解。由于缺乏这种认识,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的判案方式难让众人信服。把原文整整一段的判决理由替换为“如果不是他撞的, 应该不会垫钱”, 这样就更加深了司法人员与公众间的鸿沟, 让公众更确信这一判决的荒谬。

(四) 要素重组

要素重组是指要素在顺序排列上的改动。显然, 《南方都市报》的这篇报道进行了这种改适转换。正如上文所述, 该新闻并没有按照原文判决书审判理由的顺序、重要性对其进行报道。作者首先选取了第一条审判理由的部分要素, 而后选择了第四条审判理由的部分要素。经过这样的重组, 原文判决理由变得不堪一击、毫无说服力。

总体而言, 该篇新闻报道通过强调原文判决书的部分要素, 删除、忽略其它要素, 添加情境要素, 调整要素顺序等改适转换方式, 突出了原文判决书与主流社会价值、道德观念的偏差。把该案的判决结果塑造得公理难容、不堪一击。

六、结语

本文运用话语历史-语境分析法分析了《南方都市报》对“彭宇案”重新语境化的过程。笔者发现, 从法律文件到媒体报道, 再到读者解读, 该案判决书经历了一个语境不断变化的过程。在不同语境中, 语篇得到了不同的解读。判案人员在其特有的语境下, 根据证据, 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形成判决书。记者在与判案人员不同的语境下, 对该判决书进行了解读。转述判决书时, 记者掺入了自身的理解, 对其进行了要素添加、删除、替代和重组等改适转换, 使判决书逐步偏离初始语境。读者在既有语境和记者创造的语境下, 对判决书的理解进一步偏离。之后, 读者带着这种解读, 对该案进行传播, 这样一来, 舆论就越来越偏离原始真相。对话语重新语境化与改适转换的研究, 有利于发现话语传播过程中的变化规律, 对读者进行批判性阅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撰写本文的目的即在于此。

参考文献:

[1] van dijk, t. multidisciplinary cda: a plea for diversity [a] in wodak, r. & m. meyer (eds.). methods of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c].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2001. 95-120.

[2] van dijk, t. discourse and context: a social cognitive approach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3] wodak, r. recontextualization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meanings: a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of decision making in eu meetings about employment policies [a]. in s. sarangi & m. coulthard (eds.). discourse and social life [c]. london: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 1999. 185-206

6.

个人研判报告篇(3)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5)03-0014-03

一、法院判例分析法运用的契机与挑战

近年来,伴随着高校扩招和大众化教育时代的到来,法学专业教育方法备受关注。传统的理论教学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和社会对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为此,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应当在法学教学中占据更大比重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其中,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法学实验教学在现阶段发挥的显著作用已为法学教育所关注。在法学实验教学方法中,一种新形式――判例分析方法是学生既熟悉却又未曾全面接触的方法,但对于学生而言,这种方法是学生获得法律经验的重要途径。19世纪末,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曾推广以案例教学和学习上诉法庭的判例作为将推理应用于法律学习的方式。作为一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它以法院的真实判例为讲授内容,培养学生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从更准确的意义而言,兰德尔开创的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是一种案例教学方法,与判例分析的法学实验有很大的不同。这种案例教学通过分析与推理上诉案件中的司法意见、对特定案例的分析推导出一般的运用原则。它对于学习法律分析与推理是一种有用的方法,但它很难让学生学到律师的其他技巧如解决问题、事实调查、交流、辩护、谈判、诉讼等[1]。

在法学专业中开展判例分析实验教学方法适应了我国法律发展的趋势,符合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判例分析的前提是法院的判例,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在十年前它还是法学教学的稀罕物,随着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法院判例将以每日数以万计的速度呈现于众人面前。通过网络公布判例的方法经历了漫长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为保证司法统一,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做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做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阶段,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第三阶段,《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早在2003年北京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所有判决书,一般公民都可以登录北京法院网()进行查询。这是北京市法院落实司法为民50条推出的又一项新举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的判决书将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公众设立裁判文书查阅室,公民可凭身份证查阅。

在网络大数据时代推动下,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使得法学教育迎来了一个契机。无论是教学者还是学习者,再也不能静守在法学精深理论的书屋里埋头钻研,它将人们的视野迅速卷入到法院判例的纷繁复杂的世界中去,在这些判例中发现法律,学习法律。当然,对于法学教学而言,以法院判例作为教学的途径本身就是一种从未有过的实验。人们已经看到了判例公布带来的兴奋与激动,但面对判例的一片,又似乎有些彷徨。究其原因就在于,至今还没有一个针对法院判例实验教学的规范文本。甚至可以说,至今还没听说一所高校能够将它作为一门规范的课程纳入到教学中来。因此,在探索中前行就必要存在挑战。

二、法院判例分析法运用的意义

判例教学方法通过研究判例来掌握法理与法条,通过研究判例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很多国家在应用型法学研究中采用了这种方法。例如,在日本的法学界,广泛地存在着判例研究会这样的教学和研究制度。其中最为典型的为东京大学民事法判例研究会,其开设的民法判例研究课程为4学分,时间为一年,主要的上课形式是研讨[2]。

(一)为学生提供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

对判例的研习与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是相辅相成的,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的最终目的是实践,判例作为法律实践的重要部分,理应需要充分的研习。一方面,通过判例分析可以学习裁判中所蕴含的法官的思维过程;另一方面,裁判是对法律与现实最好的结合,通过对判例的学习可以弥补法律理论知识的僵化与滞后性带来的不足。同时,判例一般要比理论容易理解,在具体的运用中学习理论知识是学习法律的最好方式。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认定事实、分析证据和发现法律的能力

每一个判例都是由诉讼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组成的,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通过阅读判例,可以逐渐提高对诉讼事实的认定能力。特别是通过判例分析可以对法律事实之外的日常生活经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加以深入分析。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判例将案件所有的证据集中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给证据分析提供了良机。最后,从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判例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产生了深刻的印象。因而,判例教学方式大大提高了学生掌握案件事实的能力、分析案情的能力、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能力和查找法律依据的能力。

(三)判例是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好方法

在判例教学的过程中,判例的意义并非只是为学生树立诠释法律的范本,法官在解释一种法律规范的含义时,或者对某种事实的认定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思维路径时,有可能与课本中的知识不相一致,这样便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大胆地提出质疑,进而寻求答案。通过这种学习方式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判例是最容易促使学生接近法律思维的领域,因为判例取材于现实,生动鲜活,藏于判例之中的知识易于被学生领会和接受。所谓法律思维实际上主要是依据法律的思维方式,判例融合了诉讼事实和法律依据,融入了法官对法律问题睿智的思考,因此,通过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法学学生学习的目的并非简单地对某个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而是获得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通过判例分析教学,可以使学生理解某一具体案例当中的价值的冲突过程,理解法律判断的决策过程,产生对法律制度、法律价值和法律思维模式的认同,这对于创新性法律思维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在判例研习当中,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进行互动式的讨论,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此外,判例分析法律实验教学还可能对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矫正地方不同法院的偏颇做法,为立法提供理论论证的基础等。

三、法院判例分析的教学可控性

(一)教学目标的可控性

实验本身存在多元的目标体系,在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根本目标下,努力创造模拟法律事务环境、建立真实的法律服务平台、创造法学学术研究平台、提供理论教学辅助平台和开设师生互动平台等。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主要想达到以下五个教学目标:第一,案件事实的叙述和分析能力。第二,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第三,证据运用能力。第四,文书写作能力。第五,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当然,这种教学方法并不期望所有的学生都能实现这五个教学目标,而是其中的两个或者三个或者更多。总的说来,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方法可以在增进法学知识、提高法律技能、培养法律思维等方面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判例分析虽然是对既有问题的讨论,但是并不预设标准答案。学生通过讨论的方式集思广益,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大大促进了学生自主性学习能力的提高。

(二)教学内容的可控性

鉴于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重要意义,在各高校时机成熟之时应当将其列为一门课程,特别是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学校,将其列入课程更显得十分紧迫。在教学内容上,主要包括案例的选择、判例阅读技能、法律关系分析、证据事实分析和判例分析报告撰写等。

判例的选择应以中国司法当前的问题为中心,以典型判例为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和《中国民事审判》等上的典型案例,以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公布的判例都是可以研究的对象。在选择案件的时候,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前确定并公告,同时初步确定判例分析小组和指导教师。小组成员最终提交的判例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案情介绍、各审判决、法律依据、裁判要旨分析、制度梳理、比较法研究、法律问题和法学理论探讨、总结等方面。鼓励具有创造性观点的报告。是否具有创新性主要在于判例在筛选时,因此,报告的主要的功能在于理论研习和制度梳理,并不以创新为目的。实际上,没有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没有融会贯通的分析能力,这种学习是很难完成的。这一教学过程可以通过教学周的安排和关键步骤上通过文件的形式进行指导,教学过程具有很高的可控性。

(三)教学方法的可控性

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是分组讨论、当面指导和报告形式,这种方法是实验教学的主要方法。分组讨论主要使学生能够形成一个团队,在各自学习的基础上交流分享学习经验。一般适合2到4人的小组,指定一名组员为主报告人。当面指导主要是在判例之后,小组成员开始判例的准备工作之后,具体内容有介绍案情、分析法律关系、阐述法律依据、分析裁判要旨和证据梳理等。教师在指导的过程中主要针对学生的回答进行倡议性的询问,并加以记录询问过程。最终由主报告人在教学总结会上作判例报告,介绍判例研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过程。

(四)教学效果的可控性

判例分析报告是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最终体现,在这份报告中融汇了学生整个判例的学习精华和教师的指导观点。对该报告的评估结果体现了判例分析教学效果的高下。另外,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实际上是一种过程性评估,其教学效果主要体现在指导过程中所记录的讨论内容以及最终主报告人作判例报告的讨论过程。当然,与以往的一次性考核不同之处在于,这种过程性考核的教学效果并不能通过一张试卷、一份报告获得,必须由多次、不同阶段的成绩评估组成。

四、判例分析法教学效果分析

以哈尔滨理工大学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实践为例,通过一学期的教学实践,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在整个法学实验教学实践样本中主要含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教学的规范化

在进行法学实验教学之前,需要制定明确的教学目标、教学设计、拟定教学大纲,以及安排教学日历和教学评估标准。只有完善的教学规范才能保证法学实验教学能够按照预计的目标达到预期的效果。哈尔滨理工大学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学目标是将诉讼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通过真实判例的研读、解析和反思,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培养和提高学生掌握和熟悉法律适用、证据适用等技能,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加深对各理论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的理解,培养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法律职业素养。学生通过本实验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初步掌握法律适用的方法和规律,掌握诉讼中事实与证据的相互关系,以及证据的运用方法,从而为其参加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奠定基础。

教学设计按16周,每周安排4学时进行。第1到2周进行判例查找和检索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3到4周进行判例阅读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5到6周进行判例法律关系分析技巧的讲授和训练;第7到8周进行判例证据链条以及律师、法官对事实与证据运用技巧的讲授和训练;第9到10周进行判例证据认定与法官心证的讲授和训练;第11到12周进行判例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和训练;第13到14周进行判例分析方法的讲授和训练;第15到16周进行撰写判例分析报告的方法和训练。

在教学评估上,采取过程性评估方式,即通过判例文本的检索、阅读、证据分析等平时表现给予成绩,最后提交一份判例分析报告。平时成绩和判例分析报告各占50%。

(二)法院判例的精选

在讲授之前,教师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查找教学判例。首先海选判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公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指导性案例丛书。其中有部分案例可以采用法律诊所已经结案的案件。不适宜采用并未有判决的社会热点事件,那样达不到法学实验教学的目的。

然后,精选的判例主要是有教学针对性的判例,如判例阅读训练可以使用篇幅较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判例;判例证据运用则宜采用证据种类较多,认定过程复杂的判例。

(三)教学效果的评估

判例分析法学实验教学应采取教师评估和学生自我评估方式,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批判性的反思和提出教学建议。教师从关注学生的积极性、法律思维的过程、技巧的掌握熟练程度以及所提交判例分析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判例法学实验教学的教师应当是具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学校也应当提供必要的实验室等硬件设施。另外,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问题,还有待于在教学实践中评估数额。

参考文献:

个人研判报告篇(4)

关键词

信息化技术;物理实验;实验报告智能评阅系统

大学物理实验课程是理工科大学生的一门必修实验课程.如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一直是各高校都十分关注的问题.目前,很多高校主要在实验预约、成绩管理、仿真实验、MOOCs视频教学等方面应用信息化技术.但如何在实验报告方面恰当地应用信息化技术的研究还尚显不足.物理实验课程覆盖面广,具有丰富的实验思想、方法和手段,同时能提供综合性很强的基本实验技能训练,是培养学生科学实验能力、提高科学素养的重要基础课程[1-3].物理实验课程在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能力培养时有以下几点基本要求[4]:(1)培养学生独立的学习能力;(2)培养学生独立的实验操作能力;(3)培养学生实验数据处理能力;(4)培养学生实验分析与研究能力;(5)培养学生书面表达能力;(6)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7)培养学生创新与实验设计能力.其中,实验预习可以锻炼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撰写实验报告可以锻炼学生的实验数据处理、实验分析与研究以及书面表达能力.近年来,我们对信息化技术在物理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实际应用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涵盖了实验预习、实验报告、实验考试等方面,本文重点阐述信息化技术在物理实验报告中的应用探索.

1实验报告评判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大多数理工科高校来说,大学物理实验课程每年需要承担培养的学生数量众多.以北京科技大学为例,大学物理实验课程每年需要培养约3000人,每节实验课面向的学生不超过16名,这样需要大量的来自不同课题组的授课教师,同时还有几十名研究生协助参与授课,实验教学师资队伍的实验教学专业水平出现较大差别.这样,实验报告的评判随意性很大,缺乏规范的评判标准,造成不同教师所带学生的课程成绩差异较大,评定不客观不科学.另一方面,学生人数多,实验报告批改量大,授课教师很难为每一位学生计算实验数据,进行细致的评判,特别是实验数据处理和误差估算.因此,时常出现很多教学要求不能确切落实,影响教学效果和质量的现象.影响实验教学质量的主要问题有:(1)学生仅仅靠课堂无法完全消化实验教学的内容,物理实验课程具有内容丰富、实验条件复杂、综合性强等特点,学生在短短的一节实验课上很难在完成实验任务的同时消化所有的教学内容;(2)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估没有客观与规范的标准,实验课程的考核包括平时实验、实验报告、期末实验操作与笔试多个环节,不能通过统一的一份试卷来考核全体学生对实验课程的掌握情况,但平时成绩、实验报告、考核成绩都有很大的随意性,各个实验班之间、不同的老师之间评价标准不一致;(3)实验报告是反映学生掌握实验课程内容情况以及实验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但实验报告批改量大,完全靠人工批改,难以做到细致、全面.从实验报告评判的整体情况来看,评判质量差别较大,许多需要学生改正的问题没有指出,没有给学生充分的反馈信息,影响了学生扎实地掌握教学内容,使得大面积的实验教学质量难以控制和提高.

2信息化技术在实验报告评阅中应用的设想

传统实验报告撰写方式的优势在于,学生可以通过亲自手写实验报告的方式记住并掌握所做实验的原理和步骤,通过亲自绘制实验曲线掌握实验曲线绘图的要点,通过写下数据处理的过程切实掌握数据处理方法.但是,在使用传统实验报告的撰写方式时,由于教师无法评阅所有学生实验报告的数据处理部分的正确性,容易造成学生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错误概念无法纠正,而且由于传统实验报告的撰写方式无法明确分析与讨论部分的要求,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往往不能认真完成实验的分析与讨论.在实验报告评阅应用信息化的过程中,既不能抛弃传统实验报告撰写方式的优势,又要发挥信息化融合后的报告系统撰写方式在实验数据处理以及实验报告结构要求上的优势.

2.1实验报告智能评阅系统的设计与思考

在实验报告智能评阅系统的设计中,为锻炼学生的各项能力,我们重点思考并实践了以下几个设计细节.(1)实验原理与实验操作部分的考虑为了让学生掌握实验科学的思想与方法,采取了学生自己总结、凝练与撰写实验原理和实验操作的方式,每部分不超过400字,并要求学生手绘实验原理图.以往,在物理实验信息化的应用中学生的思考过程往往容易被丢掉.在我们的设计中要求学生自己总结实验原理与操作并上传手绘的实验原理图,可以使学生有一个独立思考和加深理解的过程,促使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提高概括总结的能力,加深对实验思想、方法与手段的理解,同时避免出现学生直接照搬教科书的内容而不进一步思考的现象.(2)数据处理方面的考虑大学物理实验课程具有内容丰富、覆盖面全的特点,在选题上涵盖了力学、热学、电磁学、光学和近代物理实验,既包含训练学生基础物理实验思想、物理实验方法和物理实验技能的经典实验,又包含与现代物理技术相结合的课题型综合性实验.物理实验的数据处理方法包含“直接测量量误差处理方法”“间接测量量误差处理方法”“逐差法”“最小二乘法”等,而每个实验项目在数据处理过程中使用这些方法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信息化的过程中,我们以目前科研领域和测量技术领域的最新实验数据处理与测量结果表示规范为基准,对每个具体实验项目制定相应的评判计算方法,采用直接测量量误差处理方法、间接测量量误差处理方法、逐差法、最小二乘法等对数据进行处理,评估每个实验项目中各个不同计算步骤的分数,并合理分布给分点.系统会根据学生输入的原始数据计算出标准答案,并与学生输入的答案相比较进行智能评阅,给出学生所得分数.在我们的设计中要求学生上传其手写的实验数据处理及不确定度计算过程,以确保在信息化的过程中,没有丢掉传统实验报告中的优点.(3)对测量正确性的限制对于某些客观的物理量,如钠黄灯的波长、三棱镜的顶角等,要求报告系统将学生的计算结果与客观的标准值进行比较,差别超过一定范围则判断学生测量错误.报告系统验证学生实验数据与计算结果是否自洽的同时,也可以判断学生的实验操作是否有误.比如,在“分光仪的调节及三棱镜折射率的测量”实验中,系统会根据学生输入的实验测量数据计算出三棱镜的顶角,与此同时系统也会与三棱镜的标准值(60°0′)进行比较,如果学生自己的计算结果与系统根据学生输入的实验测量数据计算出的结果相比较差别较大,系统将提示学生此处计算错误;如果学生自己的计算结果与三棱镜的标准值相比较差别较大,则系统将提示学生此处测量错误.(4)设备量程的判断报告系统通过学生的实验数据判断学生的电表等设备的量程选择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系统将提示学生此处实验操作有错误.(5)有效数字位数的评判和最终结果的表示在数据处理过程中,要求学生正确保留有效数字位数,完整表达实验测量结果.系统会智能评阅学生的有效数字位数保留和结果表达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系统将提示学生此处有效数字位数保留不正确,或结果表达不正确.(6)实验报告中实验曲线的考虑对于实验报告中的曲线、原理图,系统采取了学生上传手绘曲线(或图片),并请教师进行主观评阅的方式.这样,可以全面地训练学生正确且完整地绘制实验曲线,不忽略如曲线标注、坐标名称、坐标轴刻度等细节信息.

2.2实验报告的结构体系

恰当的计算机客观评判与教师的主观评判相结合,同时评判学生实验报告中出现的计算问题和学生在实验报告中所体现出的创造性思维,是《北京科技大学物理实验报告智能评阅系统》的设计初衷.为此,系统保留了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特色的实验报告结构,即:一、实验目的与实验仪器(0.5分),二、实验原理(提示:限400字)(1分),三、实验步骤(提示:限400字)(1分),四、数据处理(1.5分),五、分析讨论与结论(1分),六、原始数据与数据处理过程.同时,系统具备主客观相结合的评阅模式:网络报告智能评阅系统中第一、二、三、五以及第六部分要求学生自主输入相应文字或图片,尤其是原理部分要求学生手绘实验原理图并上传至报告系统中,这些部分由教师进行评阅附分,即主观评阅部分;“四、数据处理(1.5分)”部分为系统智能评阅的部分,即客观评阅部分.在“四、数据处理(1.5分)”部分中,如果遇到实验曲线描绘,系统会要求学生使用坐标纸或计算机绘图,转成图片后再上传至报告系统,并由教师评判附分,这部分也是主观评阅部分.

3实际教学实践对比试验

我们将《北京科技大学物理实验报告智能评阅系统》投入到实际教学实践中,并进行了对比试验研究,分析了物理实验教学实践中信息化技术应用对学生“实验数据处理能力”“创新与实验设计能力”“独立学习能力”“分析与研究能力”“实验操作能力”“文献阅读能力”等各项能力的影响.采用逐项对比的方式,将8个班级共240名学生分为2组(每个组各4个班120名学生),即:传统报告组:采取传统的手写实验报告和人工评判的“传统实验报告撰写方式”;报告系统组:采取使用实验报告智能评阅系统撰写实验报告,主客观结合智能评判的“报告系统撰写方式”.

3.1对比试验考试题目设计

2015年年底,参与对比试验的240名学生在完成物理实验课程后进行了统一考试.考试依据物理实验课程培养任务特别设计了考试题目.

3.2对比实验结果

我们汇总了报告系统组与传统报告组的考试结果,并对每组每一道题的成绩进行了统计,计算了得分率:得分率=该题平均分该题原始分数×100%给出了不同的实验报告撰写方式对学生能力培养的影响.可以发现,在实验原理、实验操作、曲线绘制与文献阅读4个方面,采取不同形式的实验报告撰写方式的最终考试得分率相差无几,甚至于采取传统实验报告撰写方式的传统报告组得分率还略高于报告系统组.这表明,传统的实验报告撰写方式有利于训练学生对实验数据绘图的能力,增强学生对于实验原理以及实验操作的理解,同时也方便学生将查阅文献后得到的信息写在实验报告中.而采取报告系统撰写方式的报告系统组虽然在得分率上与传统报告组相比略有不足,但可以看出信息化后报告系统也没有丢掉传统报告撰写方式的优势.给出了不同的实验报告撰写方式对培养学生实验数据处理能力、实验分析能力的影响.从柱状图可以看出,在传统的实验教学方式下的传统报告组中,学生的误差分析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和实验分析能力的考核得分率均低于使用实验报告智能评阅系统的报告系统组.报告系统要求学生逐步分项完成实验数据处理过程,其中不确定度的计算、有效位数的保留、完整表达式的形式等要求均为智能评判的重点考查内容.学生也可以在每份实验报告评判结束后得到系统给出的错误提示,这样更有利于学生对数据处理过程的学习.学生在独立、详尽的完成数据处理过程中,可以充分了解实验数据的处理方法,建立误差与不确定度的概念,显著提高学生的数据处理能力,并培养认真严谨的科学态度.根据规范化的评判标准,报告系统自动智能评阅学生的实验报告,给出学生实际报告得分与数据计算错误原因,减轻了教师因学生众多而产生的报告评阅负担,保证了报告评阅的细致、全面、公正与公平.并且,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学生深入了解各个实验参量与实验结果数据之间的联系,更易于融合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及相关理论知识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判断、归纳与总结.同时,报告系统可以明确提示学生在实验报告中需要进行充分的实验讨论和分析,且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评阅方式,实验讨论与分析部分是不同实验报告撰写方式在不确定度计算、实验分析等方面的影响由老师进行评阅.这使得学生在主观上对每个实验的讨论和分析更加重视,通过一个学期的10个左右的实验报告的锻炼,使学生学会了对科学问题的分析与讨论.整体而言,采用报告系统撰写方式完成实验报告,学生的实验数据处理能力与实验分析能力均能在经过充分的培养与锻炼后得到显著的提高.

4结语

我校通过3年系统的对比性研究,建立了以计算机智能评判为基础的信息化实验报告智能评判平台.240名学生参与的对比性试验表明,这种物理实验报告网络撰写、智能评判的手段,既保持了传统实验报告撰写方式的优势,又大大促进了学生实验数据处理和实验分析能力培养.在保证报告评阅过程中的全面、公正与公平性的同时,还极大地减轻了教师批改实验报告的工作量.

作者:吴平 张师平 李莉 陈森 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吴平,邱宏,孙旭贵,等.将科学研究的思维方式引进普通物理实验教学[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3,20(1):73-75.

个人研判报告篇(5)

当下报告文学的状态未尽如人意,甚至出现危机,主要表现在“内”和“外”两个方面:一是除却少数作家的坚守,大多数报告文学对关乎民生和民权的现实重大问题表现出漠视、盲视,以至失语,回避矛盾的准官样文章、笔墨与金钱的交易文章正日渐摧毁着报告文学在受众内心树立的良好形象;第二,艺术革命的意识衰竭,报告文学的整体水平未能取得重大突破。王晖认为,对于报告文学这样一种具有强烈内涵主导性和跨文体性的文体来说,一方面,我们仍然需要强调其与生俱来的内力。转折时期报告文学在其内力的积聚上应突显这样三个主体概念,这就是“民本”、“和谐”与“小康”。另一方面,则是要突显其魅力所在,这就是以过人的胆魄进行艺术革命,使报告文学实现新的审美跨越,从而打破迷局和僵局,催生报告文学新的复兴和辉煌。

张升阳、邱玉红认为,报告文学是一种新生的年轻文体,有着它的潜质与活力。一是报告文学生命力的焕发必须依靠艺术个性的张扬,这种艺术个性主要依赖于其在“跨文体性”的文体规范空间里,兼容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影视等文学文体和非文学文体的表现形式,实现叙述语言、叙述结构、叙述视角等方面的个性化,从而超越文体的内在局限,在真实性与文学性之间构筑起强大的艺术张力;二是优秀的报告文学应该是贴着自己的心灵,贴着读者的心灵,达到作家与读者心灵的沟通、情感的共鸣。它的内涵在于作家真诚地关怀人体贴人,自觉地维护人的价值与尊严,体现作家对人自由全面发展、社会和谐进步的憧憬;三是报告文学作家不仅仅是事件的简单报道者,而且还应该是辛勤的思想者,对事件人物采访和描述的过程,也应该是对人生社会问题探索和思考的过程,从形而下的角度切入进而达到形而上的层面,迸溅出智慧的思想火花,作品境界由此升腾而豁达。

怎样理解当下报告文学的“批判性”

个人研判报告篇(6)

2、着力提升矛盾纠纷信息预警能力。区局紧紧抓住“三个围绕”,对全县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农村季节性纠纷、重点部位区域存在的纠纷隐患认真梳理排查,建立了矛盾纠纷动态登记档案,扎实做好排查和信息预警工作。一是建立制度。建立矛盾预警信息收集制度,制定不同层级信息员职责,落实责任,随时关注和收集有关矛盾纠纷信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将本区域、本单位的矛盾信息上报;建立及时报告制度,对于有可能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即发现及报送,并做好稳控和化解工作;建立奖励制度,对于提供价值较大的重大纠纷预警信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视信息质量给予每案50-300元的奖励。二是明确预警信息报送形式、时限、内容、程序。形式为网络、传真、电话;突发性、群体性重大纠纷不超过1小时,一般纠纷不超过24小时;要求写明时间、地点、单位、起因、简要情况。重大纠纷信息各级可向县直报,一般纠纷信息逐级上报。三是实行纠纷分级预警报告>!<。一级预警即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容易激化成较大或镇认为发生局面较难控制的冲突事件,有可能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实行一级关注,由县调处中心组织专门力量化解。如2012年底的洪蓝镇华电二厂百余人劳动争议纠纷、晶桥镇华晶集团公司百余人劳动争议纠纷等。二级预警即对由不稳定苗头的纠纷,有可能出现小规模或有能力控制局面的冲突事件、群体性的一般纠纷列为二级预警信息,实行二级管理,由镇调处中心进行调处化解。如2013年初的开发区四岁男童溺亡纠纷等。三级预警即对一般性、常见性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信息,实行三级管理,由村居调委会化解。对排查出的“三级预警信息”,由村居调委会按照调解程序依法依德调解;对于社会影响大、处理难度大,易引起争议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等,由村聘用的有威信、德高望重的“五老”调解员协助化解。由于分级预警机制的实施,对矛盾性质、类型以及社会影响的程度作了科学把握,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今年以来,各级信息员共上报预警信息327条,涉及纠纷类型。其中一级预警信息18条,二级预警信息83条,三级预警信息226条。

3、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区人民调解工作组办公室每季度牵头组织召开一次全区矛盾纠纷分析会,各成员单位参加,协调有关单位参加,分析研判全区矛盾纠纷特点、成因、动态、发展趋势、措施等,形成全区季度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局,为党委、政府了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特点,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与此同时,区调处中心也会根据某一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或季节性特征等,以调解工作简报的形式向区委、区政府上报建议及措施,以起到引起重视或作为参考等作用,如2012年简报第4期《着力化解拖欠职工工资纠纷有效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区司法局每月25日前后组织召开一次司法所长例会,各司法所分析总结本辖区矛盾纠纷现状、特点、发展趋势或典型个案介入调处情况,形成全区月矛盾纠纷分析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等;各司法所每月根据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召开全镇调解

主任例会,镇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参会,报告、分析各村居矛盾纠纷现状、特点等,提出解决方案和思路,并总结一些好的经验供大家学习和参考。根据分析研判情况,形成镇矛盾纠纷分析报告,落实纠纷包案及措施,并及时上报区局;各村居由总网格长(村书记)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议,一级网格长参会,报送相关纠纷信息及动态,共同分析研判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措施等,针对个案制定化解方案及措施,及时上报司法所。从我区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建设来看,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分析研判水平参差不齐、分析研判流程有待进一步规范、分析研判重点有待进一步明确、分析研判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分析研判结果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需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形成有效方法加以解决,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水平。

1、充分认识实行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的重要性。实行这一制度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优势特点,及时分析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措施等,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报告,为党委、政府了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特点,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实行这一制度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创新、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

2、整合资源,实现信息收集获取的快捷、准确、全面。继续深入推进“网格化”管理模式和纠纷信息预警机制建设,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落实“零报告”制度,落实三个“第一时间”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奖惩制度,落实以奖代补,按照纠纷级别给予补贴奖励,对于因纠纷排查未发现、报送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或的,形成责任倒查机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明确纠纷分析研判的范围、重点和难点。分析研判的主要范围包括镇、村(居)矛盾纠纷的总的形势、主要特点;某一时间段突出的矛盾纠纷、重大或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形式、成因、调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走向;某行业、某一领域存在的矛盾纠纷形式或成因;因不同社会利益关系可能引发的潜在矛盾纠纷等。重点是当前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成因等。难点是当前重大矛盾纠纷及历史遗留纠纷的化解措施及有效落实。

4、规范分析研判流程。依次为全面排查纠纷、获取纠纷信息、分析、研判、形成结论、制定方案或措施等。村、镇、区依次逐级进行分析研判,均形成矛盾纠纷分析报告。一份矛盾纠纷分析报告应含有纠纷总体情况、特点、成因、发展趋势及对策、个案处理的结果及经验等。区、镇两级的分析研判重点是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及趋势、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特殊时期等期间的矛盾纠纷可能发生情况、区城市建设等领域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如何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

5、超前预防分析研判出的问题。对于分析研判出的问题,积极向上级汇报,引起重视,整合资源,落实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五包一责任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落实多种措施,积极稳控化解。

个人研判报告篇(7)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3、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5、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6、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7、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变更罪名的案件;

8、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及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购赃自用、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除外)的案件;

9、拟作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案件;

10、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11、其他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1、院长担任审判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

2、请求上级法院复议案件的决定;

3、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有关事项。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五、审议事项的提交和程序

第十八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员应当对法律适用有明确的书面观点及其理由,意见有分歧的要有倾向性结论及理由。

拟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至迟在审理期限到期十天前将案件的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案由;(2)合议庭成员;(3)审理经过;(4)案件基本事实;(5)合议庭讨论的倾向性观点及观点的论证依据和过程。

书面报告必须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方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各部门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工作管理事项,应制作书面报告,写明需要讨论的事项和理由,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同意,由办公室在会议前三天将书面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

六、汇报与讨论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汇报人的汇报。汇报人汇报后,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分管院长依次发言,有理有据充分阐述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按多数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决定。

经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在汇报案件事实基础上讨论的结果或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或合议庭必须执行。如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呈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复议。

七、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并且担任会议记录。

个人研判报告篇(8)

在上述榜单中,位居第一名的天风证券在上半年26周中准确预测13次,准确率为50%;最后一名民生证券,准确预测的次数仅为2次。

上述策略分析师所在的单位即是在榜单中排名较靠后的券商。他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国家推出刺激措施很少,而且频率也不高,但大家一开始预期比较高。这是导致大部分券商预测失准的主要原因。”

北京一家券商研究部人士私下向记者笑言,“对于大部分券商的研报,要用比纸面低一级的指标来看,比如,券商对某公司的投资评级建议是‘推荐’,那你应该理解为‘中性’,如果评级是‘中性’,你就应该好好掂量自己手中的股票了。”

毕竟,当券商出具某公司研报的时候,它的机构客户可能是这家上市公司的重仓者,“你不太好意思出具‘中性’以下报告的。最多的情况是不对这家公司出具报告。”

不过,他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现在的券商研究报告,比起十几年前有了很大的进步。随着公募基金的成立,市场上出现了真正的机构投资者,它们对客观真实的研报有着强烈的需求。所以,一直到现在,基金和投资机构是券商的大客户。

然而,去年以来,关于券商研究报告的客观公正性受到投资者的极大质疑。

质疑肇始于去年的中国宝安(000009.SZ)“石墨矿事件”。当时,有4家券商的研报中提及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引起股价的波动,随后中国宝安公开否认拥有石墨矿一事。一位投资者根据券商研报做出的投资受到损失,故而将一家券商诉诸法院。

随后,双汇爆出瘦肉精风波,但仍有券商研究报告看多双汇,这受到市场的广泛质疑。

在金融界的券商策略准确度榜单中显示,今年上半年是券商预测表现最差的一次,2011年,券商平均准确率达到34%,在2011年上半年券商平均准确率为36%,2010年券商平均准确率为33%。天风证券坦承,上半年策略失误的方面,在于对经济下滑对市场情绪的影响有些估计不足。

个人研判报告篇(9)

中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在1986年通过了民法通则,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1986年制定了继承法,1951年制定婚姻法并几经修改,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之后也几经修改,1990年通过了著作权法,之后也作了修改,中国的物权法也在制定中。依照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制定物权法之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上述法律制定之后,中国的民法体系即形成,是否在此基础上编撰民法典,十届全国人大没有明确列入规划,学者间争论很大,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各民事法律单独存在,中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二是在各民事法律基础上编撰一个民法典。中国的许多民法学者,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希望编一个民法典,而中国独特的民法立法过程,是依据社会的需要分别制定系列的民事法律,少数人主张这些系列的民事法律简单编在一起就是一个松散的民法典,没有必要再重新制定民法典。因此,在中国,存在一个制定逻辑严密的民法典与松散民法典的争论,如果说民法法典化是指一个民法法典必须体系严谨,逻辑性强,松散的法典就不是民法典化的思想,况且,松散地编到一起与不编到一起又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不编到一起不是也可以吗?而且修改起来更为方便,这应经过实践检验一下。如果各个民事法律分别存在,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构成了一个中国完善的民法体系,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这可能更类似反法典化的思潮,但作为中国民法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又分别为一个小法典,实际是将一个大法典化为若干小法典,这与民法法典化又似乎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因此,我认为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都是相对而言的。

非法典化,不可能完全实行判例制度,不要成文法。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然而就民法而言,判例之外也有律师协会在判例法基础上编撰的《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合同法重述》这样一些供各州法院选用的法典,因为判例必定过于浩繁,不便于人们掌握,而有的民事法律又不可能不是制定法,如西方某些国家,包括判例法系国家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法律、安乐死的法律、同性婚姻的法律以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是制定法。法典化,也不可能完全施行成文法,不要判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之外均有判例,民法的许多规范只有通过判例才能明确适用于不同情况,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通过判例的法解释使法典成为有生命的法律,不断进化的法律。中国虽无民法典,但每出台一种民法法律,都以以往的司法案例为基础并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导法律的实施。

二、中国的民事司法案例与判例法试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法长期不完善,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为保证司法统一,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作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在改革开放前和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这是中国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另一种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事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供法院参照执行,但不得在判决中直接引用。1987年实行公布案例制度之后,加之民法不断完善,这种批复不再像以往那样经常出现,但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如民法通则实施之后,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死者名誉权保护作出规定,天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陈××诉魏××、《今晚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陈的女儿吉××(艺名荷花女)生前从艺情况被魏某写成小说并在《今晚报》连载,小说虚构了荷花女多次恋爱并被帮会头目侮辱的情节,陈某认为损害了女儿的名誉权,提讼。天津市中级法院经天津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是否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批复“荷花女(艺名)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其母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天津市中级法院依此批复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赔礼道歉,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协议[1]。此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字第52号)及案例(陈××诉魏××、《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下发或公布后(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其批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这种批复,虽非案例,但针对的是具体案例作出的,其就下级法院请示所作批复要点相当于判例的判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中国改革开放后,民事法律逐渐完善,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法通则、继承法、三个合同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及专利法、商标法均已出台,而经济处于急剧变动中,即使刚刚颁布的法律,某些规定也很快显得与实践不一致,许多原则性规定也需进一步具体化,单纯的请示制度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

中国的案例与国外的判例,有以下不同:

1.判例具有法源性,案例不具有法源性。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第一法源,成文法是其补充,为第二法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第二法源,判例是成文法的补充,成文法是第一法源。前者如英、美,后者如法、德、日等国。判例的法源性,主要表现在“判旨”,即判例创造的法的规则,这一判旨或者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或者是对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判例确认的法规则,各级法院必须遵守,但以新判例取而代之者为例外。案例不一定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不一定是对具体规范的创造法规则的解释,有的仅仅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类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例只具有参考指导价值,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不是法源。

2.判例是经专门的组织机构认可的,案例无须经专门组织机构认可。

因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专门机构认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如,在日本,判例须经最高法院判例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案例,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须专门组织认可,只要是在法院提讼的案件即构成案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至于某些案例集,更不是司法解释机关通过的,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判例的约束力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由于其正确性及指导作用,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3.判例可变更、撤销,案例无须变更、撤销。

判例的变更、撤销,如同法律的修改、废止,导源于社会变动引起的法律规则的不适应性,而案例仅仅是法院审判的个案,是既成事实,不可能像判例那样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不是典型的判例,但多具法创造的成分,可以作为判例的素材进行研究。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确定了因情事变更终止合同的规则;《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确定了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树枝折断致人伤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工作物责任的规定,即护路树属该条其它设施的判旨;《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确认,转让有奖储蓄存单未对获奖财产权利作出特别约定的,该财产权利归存单受让人所有的规则,创立从权利随利转移之法理。[2]以上三例,实质上就是判例。有些案例,只是严格适用法律的案件,如教学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实例说明,就不是判例的素材,没有什么法创造成分。

(三)个别地方法院进行判例制度试点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进行了判例试点,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形成。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先例判决仅起参考作用,由各业务庭报研究室,经初审后交审判委员会审定公布。判例可更替、废止。从效果看,判决错案少,质量高,效率也高,维护了司法公正。该院的判例仅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就民商审判规定了判例的指导作用,判例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规定判旨,作出评析,判例限于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能援引,同类案件可作不同判决,但必须将结果、理由在一个月内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原判例与新法律、司法解释冲突则无效。[3]上述事实,表明中国的判例制度正在孕育之中。

三、判例(案例)的作用

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一)判决预测

判决预测,是指对某种判决结果的事前预测。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根据其三权分立的理论,最为强调判决的可预测性。如孟德斯鸠认为,立法与司法不能归于一人,如果司法具有法的创造力,则判决预测是不可能的,必然失去法的安全性。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英国的边泌于1827年在其《证据理论》著作中提出“机械性判决”的主张,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判决的预测理论。边泌在其著作中,适应19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提倡合理主义的法原理,他的法律观念将“安全”作为唯一目的,主张法解释必须以法的安全为目的,法官应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判决。依据法律和机械性判决,判决预测是可能的,判决结果是极其自然的逻辑性归结。[4]20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自由法思潮,则完全否认概念法学的机械判决论及判决的可预测理论。自由法学主张,法官应从制定法中解放出来进行法创造,要求判决必须是可预测的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自由法学主张的法创造是正确的,但完全否认判决的可预测性则是不完全正确的。法官的法创造,限于法律漏洞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而对于多数判决,仍然是直接适用法律,无须法官的法创造,判决仍然具有可预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仅具指导意义,不具法律强制性,不是法源,但其中某些具有判例实质的案例,因其处理的正确性,下级法院会依此对相同类型案件作同类判决,人们可以依此预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再有护路树致人伤害、有奖奖券对受奖未作约定赠与他人、发生情事变更须解除合同等,人们就会根据前述相关典型案例作出判决结果的预测。[5]

(二)促进理论发展

判例研究对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取决于判例与学说的相互影响。判例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法官要经过专门培训、司法考试、就职后的继续教育才能取得或晋升法官资格,也就是说,必须进行不断的理论学习,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法官,创造出判例或典型案例;同时,案件审判也以理论为基础,复杂案件,往往需要了解和参照学说。在日本,最高法院设有专门的调查官,负责向法官报告各种学说。[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多法院往往召集学者讨论案件如何处理或分别征求学者意见。学者对判例正确性的肯定,有利于判例发挥应有的效力;对判例的批评,可以促进判例的变更。相反,判例也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判例为理论研究提供具体的事例,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推进了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时,一个典型案例的出现,会引起学界广泛的讨论。比如《,法学研究》等刊物设“判解研究”专栏,专门发表研究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主办了以书代刊的《判解研究》杂志,其中发表较多的是关于判例评析的论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需要借鉴国外的判例、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虽以大陆法系法律为基础,但须广泛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对英美法的研究,重要的是对英美判例法的研究,因此,国外判例也有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理论繁荣的作用。判例研究,也包括判例批评,即对判例的不妥之处提出批评意见,为法院将来的判决提供学说,促进判例的更新和发展,促进正确运用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年1月23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监护人未对小孩严加看护致眼被鸡啄瞎,鸡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此案,原告李桂英领其3岁男孩在街道旁与邻居闲谈,该男孩独自玩耍,被告孙桂清饲养的白公鸡扑上啄伤男孩右眼,造成“右眼球外伤,角膜感染”而失明。

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公鸡过去啄过人,本应该杀掉,而原告未看管好小孩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之子治眼费用的70%。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以原告疏于看护小孩为由,函复被告不负担医药费。这一案例及司法解释,不符合混合过错条件下应分担责任的法理。有学者批评道,被告明知其饲养的公鸡有伤人危险而不加宰杀又疏于管束,系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原告对其小孩的看护虽未达高度之谨慎,但要求其对小孩被鸡啄伤有充分预见则未免过于苛刻,故

一、二审法院判被告承担70%的医疗费损失非但未见过分,而且似嫌不足。[7]这一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案件审理后出台的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有意义。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过错是免责事由,但这仅限于受害人过错是唯一损害的原因,如属混合过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这一批评纠正了原司法解释与案例的不当,再出现类似案件,就不应适用原司法解释,其案例也无指导意义。

(三)促进法律完善

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其条文是固定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护其活跃的生命力,特别是对法律的模糊规定,往往是通过判例具体化。如前述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建筑物”好认定“,其它设施”就很模糊,有的可根据一般经验作出解释,有的则须通过判例加以认定。比如,路灯依一般经验属其它设施,路旁的广告牌也属其它设施,无须判例认定。但护路树是有生物,与我们一般理解的非生物属其它设施不同,那么,树枝折断伤人,算不算“其它设施”,判例从法律意义上加以认定,这就使法条在实施中增加了新的含义,是扩大解释,增强了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审判的运动就是法的运动。另一方面,判例往往又是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基础。这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漏洞补充意义的判例,这些判例确定的判旨,就是未来法律条文的雏形。如前述护路树的判例,不仅增强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生命力,也是制定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基础,比如民法典草案就树枝折断责任的条文,就是来自于护路树的判例(当然,条文没有限于护路树,规定过宽,不甚妥当)。还有武汉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判例,确认了因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的判旨,成为合同法起草情事变更条文的依据。但情事变更的后果,不只是解除合同,或者说首先不再是解除合同,而是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前提是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再交涉,我们国家就没有出现变更、再交涉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全国人大审议时,就提不出更确切的案例。这样的判例国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创设。如果我们创设了各种情事变更的典型案例,在人大会议上一介绍,情事变更的条文就不致于取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界应继续努力的工作。当然,用国外的判例也可以说明。

再如案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8],其中案件事实为:1993年4月5日、6日、7日,失包人朱晋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刊登寻包启事,声称自己于1993年3月30日中午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内有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表示对拾得人送还后“重谢”和“必有重谢”。公文包被看同场电影的坐在后几排的李珉发现捡起,并与同去看电影的原同学王家平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委托王家平保管。朱晋华所遗公文包中的汽车提货单面值80余万人民币,系其朋友李绍华委托其代办汽车提货手续。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后在《今晚报》刊登同样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此启事后告知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但在支付酬金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李某支付15000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认定李珉应将拾得物归还原主,但李珉未能依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寻找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许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李珉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旨为:一审法院认定朱、李二人“寻包启事”中的付酬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充分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经调解,朱、李二人一次性给付李珉人民币8000元。判旨理由是:朱、李二人的广告为悬赏广告;李某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是要约,李珉在1周内送还公文包是承诺;依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朱、李负有给付广告中许诺的报酬的义务;李某辩称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违背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上例的法创造就是确定了悬赏广告的定义及广告人应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关于拾得人可否取得一定数额的报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中长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因意见不统一,未予规定,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确立了在悬赏广告情况下,拾得人返还拾得物可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这一法律规则。此案,可作为制定民法典悬赏广告及拾得人可取得许诺报酬的依据。

(四)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

法学教育,应以基本理论教学为主,但应随之以判例教学。在日本,除了民法讲义之外,还设有民法判例演习课,且有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但多不单独设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有案例教材,也有全国统编的案例教材。将来随着判例制度的确立,应设判例研究课程。基本理论教学侧重于理论与法律的一般规定,判例研究课程侧重于实例及司法审判中法的发展,当然,两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学教学,不只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知识,还应培养学生对法院判决的预见能力,后者必须通过判例教学来完成。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说:“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析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本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9]

判例来自于实际,它反映的事实真实可靠,不同于教学中的一般举例,尤其不同于那些想象出的例子,后者可能不合逻辑,脱离实际。比如,自学考试起初由各省出题,某省的一个考题是,一辆运送新兵的汽车在山路下坡时方向盘失灵,路的一侧是山涧,另一侧路边靠山坡有两个小学生。由于是拐弯处,如不采取措施,汽车直行,就会掉入山涧,为保护许多新兵的生命,司机猛一打方向盘,汽车撞向山坡,将两个小学生撞死,问司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题的本意是让学生回答这是紧急避险,许多学生也这样回答了。但此案是想象出的,不是实际案例,因为既然方向盘失灵了,怎么打了一下就转向山坡了,怎么又灵了,这就自相矛盾,不合逻辑,不是事实。还有,对生命损害,是否可以像财产那样适用紧急避险,用两个小学生的生命换取一些成年人的生命,是否违反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恐怕难以说清楚。真要发生这样的事,民法上还是要按损害赔偿处理,不会依紧急避险让受益人赔。所以,表面上符合紧急避险要件,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司机的所在部队应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这个问题我们不多研究,因为它是假事。判例教学,就不会发生上述困扰。

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事实认定能力。法律的适用以认定事实为基础,而事实认定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读判例,可以逐渐形成和提高对事实的认定水平。对民事案件,又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因不能举证,法院也不能认定。因此,事实认定与事实不一定一致。比如,你借我1000元钱,完全基于信任,没打借条,也无证人,后来我抵赖,你告到法院,没有证据,我不认,法院不能认定这个事实,法院不是认定没借,而是认定你说的空口无凭,不足采信,你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也可能是有书面合同,打了借条,我还你钱的时候对你太信任了,让你自己毁掉借条,你没毁,事后我们关系不好,你拿借条再跟我要1000,告到法院,我说还了,但无证据,你有证据,法院就认定我欠1000,我还得还,这个认定的事实就与事实不符,但没办法,我就要承担不要回借条的后果。当然,这是极端的例子,违反诚信的人会受到良心谴责,失信的人,人们不愿借给他钱,也不愿向他借钱,他难以在社会上生存,但在个案中拿他没办法。现在有测谎机,说谎的人心跳快,但没说谎的人因气愤也可能心跳快,可能测不准,还得靠举证责任解决。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能力。

四、创立中国的判例制度

中国必须实施判例制度,这一点在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但实施何种判例制度,存在不同意见。一个意见是将判例作为第二法源,实行法、德、日等国的判例制度,另一种意见是否认判例的法源性,认为判例不应有法律的拘束力,实际就是主张实行现在的案例制度[10]。否认判例的法源性,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认为判例法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不适合。认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法是中国当代唯一的法源[11]。二是认为先例拘束力原则在适用中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判例的拘束性规范狭窄,缺乏伸缩性[12]。三是认为判例法有许多固有的缺点:(1)判例法是由法官创造的,是不民主的,而制定法可能是比较民主的。(2)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溯及既往,而制定法是适用未来的法律。(3)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制定法一般是以总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针对的是一般情况。(4)判例法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的语言来表达。(5)判例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作出的,而制定法是经集体调研、审慎考虑制定的。(6)判例法相当复杂,诉讼既费时又费钱。[13]这些意见虽不无道理,但总的看是片面的。中国宪法虽指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创制案例属司法解释,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否认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且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包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当然无权制定基本的法律,但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批复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后来通过和公布案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都创制判例,中国的人民法院,也应有创制判例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限于对现有法律的解释,法院不能以法无规定拒绝审判民事案件,而审判此类案件,法院就只能找出新的规则,这样的判决从性质上说就是判例。判例法在国外曾经有过僵化的现象,那是机械法学所致,后来的动态法解释理论提倡纠正过时的判例,创制新判例,僵化的现象就随之消失了,况且在中国,主张实行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是使成文法更具体、详细,也不会存在适用狭窄、缺乏伸缩性的问题。至于判例法的一些缺点,由于处于第二法源的地位,有些就自然被成文法化解了。判例法虽由法官创造,也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诉讼中当事人及律师的辩论、法庭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判例需报经最高法院专门机构讨论通过,就是民主程序,是不同于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民主程序的。

个人研判报告篇(10)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X安监函〔2018〕X)、X安监[2018]X号文件以及X安监〔2018〕X号文件要求,不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办实际,制定XX区XX街道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二)企业层面

企业是全面实施两项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本地区实施两项管理制度的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建立并实施两项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

1.要明确责任到人,层层压实责任。

2.要明确安全风险研判基本要求的核心内容和工作流程。

3.要明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建立两项管理制度后什么时间报告、由谁报告和报告给谁等内容。

4.要建立工作台帐,分级全程记录工作落实过程。

5.要明确完成建立和实施两项管理制度的时间节点。

(三)监管层面

安全监管部门及人员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和本方案的要求,扎实做好“三个一”工作。

1.制定一个工作方案。要结合实际,及时细化制定本辖区内、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两项管理制度工作方案,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两项制度内容和基本要求及时间节点。

2.召开一次动员会。要召集辖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全面实施两项管理制度进行动员部署,把开展建立两项管理制度的目的、意义、重点内容讲解清楚,把实施两项管理制度的要求讲深讲透,要让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刻领会全面实施两项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全部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

3.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全面实施两项管理制度是第四季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此项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区局及街道将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各社区也要开展一次督检、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要求把两项管理制度真正建立起来,把安全风险真正管控起来。

三、企业安全风险研判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

安全风险研判的重点内容包括生产环节、储存环节和高危活动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

1.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完善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分厂)、各班组岗位的工作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和履职考核。

2.按照“疑险从有、疑险必研,有险要判、有险必控”的原则,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

3.在每日开展班组交接班、车间生产调度会、厂级生产调度会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同步研判各项工作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二)重点内容

1.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状态。生产装置的温度、压力、组分、液位、流量等主要工艺参数是否处于指标范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各类设备设施的静动密封是否完好无泄漏;超限报警、紧急切断、联锁等各类安全设施配备是否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

2.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状态。储罐、管道、机泵、阀门及仪表系统是否完好无泄漏;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是否超限运行;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是否可能落底;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是否确保人员在岗;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是否处于可靠运行状态。仓库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配物质是否混放混存。

3.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装置开停车是否制定开停车方案,试生产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各项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承包商作业是否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作业过程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严格程序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督,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是否做到升级管理等;各项变更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按照安全风险辨识结果,重大风险、较大风险是否落实管控及降低风险措施;重大隐患是否落实治理措施。

四、企业安全风险报告和承诺工作的具体要求

1.按照“一级向一级负责,一级让一级放心,一级向一级报告”的原则,企业各岗位、班组、车间、部门要每天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自下而上层层研判、层层记录、层层报告、层层签字承诺,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企业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安全风险的研判和管控责任。

2.在布置安全风险研判和管控工作任务时,既要向下级交任务、交工作、交目标,又要同步交思路、交方法、交安全要求。

3.对下级安全风险报告和承诺,上级要组织力量进行评估,确保各项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4.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情况,亲自调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5.在生产装置、罐区、仓库安全运行,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风险可控、重大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前提下,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承包商作业等主要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名义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在工厂主门外公告,并上传至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网站。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出时,应委托一名企业负责人代履行安全承诺工作。

五、企业安全承诺公告的具体要求

(一)主要内容

1.企业状态:主要公告企业当天的生产运行状态和可能引发安全风险的主要活动。如有几套生产装置,其中几套运行,几套停产;厂区内是否存在特殊作业及种类、次数;是否存在检维修及承包商作业;是否处于开停车、试生产阶段等。

2.企业安全承诺:企业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落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二)公告方式

1.公告时间:每天上午10时更新,至次日上午10时。

2.公告地点: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网站;企业主门岗显著位置设置的显示屏(安全承诺公告牌示例见附件)。企业设置的显示屏,要求文字图像显示清晰,安装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规定,保证人员、车辆安全通行。

(三)基本条件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安全承诺公告:

1.没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管理制度,相关职责没有层层落实的;

2.重大隐患没有制定治理措施的;

3.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当天对重点装置、罐区以及动火等特殊作业没有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4.特殊时段没有带班值班企业负责人的。

六、完成时限

2018年11月30日之前,全面完成建立全街道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两项管理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加之工艺路线复杂、反应条件苛刻等因素,一旦失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带来危害。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是全面提升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和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重要举措;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管理能力的又一重大制度性安排。区安全监管局成立了以安全监管局局长唐永川为组长、副局长罗劲松为副组长、危化办股室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开展此项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全面实施两项管理制度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负责具体推进。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单位要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工作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纳入建立实施两项制度的范围,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指导企业按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制度。

各有关企业必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建立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效

各单位要对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统计分析,实施动态监管,将企业履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督促引导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强化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发现企业存在不、虚假安全承诺公告等情况时,积极向属地安办报告。对于逾期未建立制度、不、虚假安全承诺公告的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请各单位及时将本方案精神传达至本辖区有关企业。

附件:1.公司级安全承诺公告

2.车间级风险研判报告及安全承诺公告

3.班组级风险研判报告及安全承诺公告

4.岗位级风险研判报告及安全承诺公告

附件1

公司级安全承诺公告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装置

套,其中运行

套,停产

套,检修

套。

特殊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处;二级动火作业

处;

特级动火作业

处;受限空间作业

处;

高处作业

处;其它特殊作业

处;

是否处于试生产(是

/

否)

是否处于开停车状态(是

/

否)

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是

/

否)

今天我公司已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各项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已落实到位,我承诺所有生产装置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主要负责人:

附件2

车间级风险研判报告及安全承诺公告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车间

高位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

特殊作业的风险辨识、作业许可及管控落实情况:(

/

否)

一级动火作业(

)处;二级动火作业(

)处;

特级动火作业(

)处;受限空间作业(

)处;

高处作业(

)处;其它特殊作业(

)处;

处于试生产情况(是

/

否)

处于开停车状态情况(是

/

否)

承包商作业管控情况(受控

/非受控)

变更情况是否存在(是

/否)落实审批程序情况(是

/否)

车间安全状态

车间岗位(

)处,其中运行

)处,停产(

)处,检修(

)处

生产装置运行状态:

温度/压力/危化品/液位/流量等工艺参数处于指标范围(是/否)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是

/

否)

设备设施完好无泄漏(是

/

否)

超限报警、紧急切断、联锁等各类安全设施配备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是

/

否)

涉及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状态

储罐、管道、机泵、阀门及仪表系统完好无泄漏(是

/

否)

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无超限运行(是

/

否)

装卸车时确保人员在岗(是

/

否)

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处于可靠运行状态(是

/

否)

仓库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无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配物质无混放混存(是

/

否)

今天我车间已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各项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已落实到位,我承诺本生产装置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涉及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车间负责人:

附件3

班组级风险研判报告及安全承诺公告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车间(

)班组

高位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

特殊作业的风险辨识、作业许可及管控落实情况:(

/

否)

一级动火作业(

)处;二级动火作业(

)处;特级动火作业(

)处;受限空间作业(

)处;高处作业(

)处;其它特殊作业(

)处;处于试生产情况(是

/

否),处于开停车状态情况(是

/

否),承包商作业管控情况(受控

/非受控),变更情况是否存在(是

/否)落实审批程序情况(是

/否)。

班组

安全状态

班组岗位(

)处,其中运行

)处,停产(

)处,

检修(

)处

生产装置

运行状态

温度/压力/危化品/液位/流量等工艺参数处于指标范围(是/否)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是

/

否)

设备设施完好无泄漏(是

/

否)

超限报警、紧急切断、联锁等各类安全设施配备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是

/

否)

涉及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状态

储罐、管道、机泵、阀门及仪表系统完好无泄漏(是

/

否)

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无超限运行(是

/

否)

装卸车时确保人员在岗(是

/

否)

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处于可靠运行状态(是

/

否)

仓库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无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配物质无混放混存(是

/

否)

组承

今天我班组已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各项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已落实到位,我承诺本岗位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涉及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班组负责人:

附件4

岗位级风险研判报告及安全承诺公告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车间(

)岗位

高位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

特殊作业的风险辨识、作业许可及管控落实情况:(

/

否);一级动火作业(

)处;二级动火作业(

)处;特级动火作业(

)处;受限空间作业(

)处;高处作业(

)处;其它特殊作业(

)处;处于试生产情况(是

/

否);处于开停车状态情况(是

/

否)

承包商作业管控情况(受控

/非受控);变更情况是否存在(是

/否);落实审批程序情况(是

/否)。

岗位安全状态

车间岗位(

)处,其中运行

)处,停产(

)处,检修(

)处

生产装置运行状态

温度/压力/危化品/液位/流量等工艺参数处于指标范围(是/否)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是

/

否)

设备设施完好无泄漏(是

/

否)

超限报警、紧急切断、联锁等各类安全设施配备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是

/

否)

涉及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状态

储罐、管道、机泵、阀门及仪表系统完好无泄漏(是

/

否)

储罐的液位、温度、压力无超限运行(是

/

否)

装卸车时确保人员在岗(是

/

否)

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处于可靠运行状态(是

/

否)

仓库按照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无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配物质无混放混存(是

/

否)

岗位

今天我岗位已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各项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已落实到位,我承诺本岗位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涉及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岗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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