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11-10 13:01:19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篇(1)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工作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二)任务

1、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要组织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进一步深入学习宪法,学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努力提高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宪法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注重培养残疾人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残疾人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广大残疾人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服务、依法管理的能力。

2、学习宣传与残疾人事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围绕残疾人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与残疾人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等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环境和权益保障等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落实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教育和就业工作,改善残疾人依法维权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办好20__年北京残奥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注意宣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服务。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残疾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加强对残疾人依法维权、依法的宣传教育,引导残疾人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要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宣传教育,预防违法犯罪。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社会风尚的形成。

4、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紧密结合起来。公民权利义务教育要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相结合,法制教育要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要在全国残联系统深化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活动,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渗透到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当中,要求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熟知“八荣八耻”的行为规范,积极践行“八荣”行为,自觉抵制“八耻”现象,把公民道德建设和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落实到实处。

5、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残疾人事业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治理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在要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各级各类专门协会要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事业依法治理力度,努力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广大残疾人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规范决策行为和服务行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法 律培训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残联系统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要将干部学法用法纳入干部总体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二)各级残联要向一切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残疾人,深入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知识和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残疾人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各级残联、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要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福利企业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社区、乡村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等,做好对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向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接待残疾人来访等工作过程中,向残疾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之中。

(三)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各级残联要结合本地区残疾人工作的具体情况,根据各类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普法与解决残疾人关注的热点、难点及其他权益问题相结合,发挥残疾人维权岗的作用,引导残疾人遇到问题时要依法寻求法律帮助。注重提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素质,提高残疾人事业的法治化水平。

(四)继续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宣传残疾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机关以及村镇、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法制宣传力度,促进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有关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并自觉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中国残疾人》、《三月风》、《华夏时报》、《残疾人工作通讯》等报刊及地方残联所办报刊,中国残联网站及地方残联、各级各类专门协会所办网站的作用,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平台等大众传媒,及时反映普法工作的动态,交流普法工作经验,营造学法用法氛围,推动残联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六)在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等大型纪念活动日,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时,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案和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通过后,要集中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公众宣传活动。

(七)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和宣传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先进典型。培养一大批学法用法带头人和积极分子,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国残联系统和广大残疾人不断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制定规划和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各级残联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普法规划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五年普法规划,并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五五”普法规划年底前报中国残联普法办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__年到20__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任务和工作重点,分层次、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中国残联普法办。20__年开展“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中期督导检查活动。

总结验收阶段:20__年。进行总结评比、检查验收工作。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篇(2)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或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规划或计划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计划、劳动、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二)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四)协助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残疾职工劳动争议。

    (五)检查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

    (七)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按比例缴纳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可以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福利性企业中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

    在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2名学生按1人计入该学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离休、退休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制定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并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该计划应当包括计划安排残疾人的名额、工种以及有关的要求。

    第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九条  各单位可以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订立定向培训待业残疾人协议。协议内容由双方商定。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收。

    接收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残疾近亲属应当优先录用;对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在适宜的工作岗位上应当优先录用。

    开展按摩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资格证的盲人从事按摩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被录用后,应当和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直接投资兴办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十四条  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统计表属于统计部门报表范畴,各单位填报时,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统计表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统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第十六条  保障金按照下列规定收缴:

    (一)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区属单位、外省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二)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行署(市)所属单位以及在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三)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县(市、区)所属单位以及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保障金的收缴。

    自治区、行署(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下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收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第十七条  保障金必须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出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收取保障金,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

    第十九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单》。单位自接到《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将保障金汇入同级财政专户。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保障金。

    第二十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缓缴。确需减免或者缓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中央驻宁单位确因经费困难或企业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减免保障金的,由中央驻宁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侵犯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侵害程序,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残疾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篇(3)

(一)指导思想

我区残疾人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为人本,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国家、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实施方案目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之中,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建设“平安___”、“和谐___”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四大工程”建设中心任务,围绕全区残疾人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街镇残联组织、残疾人协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各级残疾人工作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残疾人组织的依法治理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和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贯彻落实残联“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为重点,按照国家、重庆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切实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这个本质,从残疾人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残疾人就业、就医、住房、子女入学以及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宣传和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热情为残疾人服务,促进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

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方针和理论,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学习宣传法制观念,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残疾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高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

(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残疾人的普法教育要与全区开展的“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校园”、“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等主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进行,要利用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全国助残日、全国爱耳日开展活动的有利时机,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残疾人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三、对象和要求

(一)对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重点对象是各级残疾人工作者。

(二)工作要求

全区各级残疾组织的领导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提高驾驭全区残疾人工作的能力,熟悉和掌握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内容,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全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献计出力,着力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全心全意地为残疾人服好务。

四、阶段步骤

本规划自20__年开始,到20__年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__年上半年为宣传发动阶段。各街镇残联要根据本规划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五五”普法规划,于20__年7月31日前报区残联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__年下半年至20__年为全区组织实施阶段。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残疾人实际,年度工作要点中要突出“五五”普法的工作内容。在20__年区残联将对各街镇残联落实本规划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__年为全区检查验收阶段。各街镇残联应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首先进行自查总结,其次做好迎接区委、区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前有关准备工作。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篇(4)

一、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楼里的居民推荐,或者经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居民代表务须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言行举止务须代表辖区居民的根本利益。务须全心全意地为辖区居民说话,办事。

三、居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对社区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表决。

四、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居民代表大会对居民委员会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有选举,罢免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权利。

五、居民代表大会有监督辖区单位或者组织的责任,也有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义务。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江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由15名代表组成:常务居民代表15名、党员代表5名、辖区单位代表2名,外籍友好人士2名。其中常务居民代表有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党员代表由居民代表会议提名,报请社区总支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外籍人士由社区两委委任。

第三条 居民代表议事会由社区党总支召集,在社区党总支、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依法积极推进社区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并积极参与社区内涉及居民利益的各项重大事务。

第四条 社区居民代表议事会,具体职责如下:

1、积极贯彻落实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及事项。并对居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居民代表和全体居民的监督。

2、讨论商议社区内的重大问题。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可提请社区两委召开社区总支党员大会、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监督社区两委的工作。每季听取社区两委的工作汇报一次,并接受居民对社区两委工作及社区工作人员在社区工作中不足的诉求。

4、协助社区两委的工作,发挥社区党总支和党员之间、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代表、居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社区议事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① 对社区工作的知情权。议事代表对社区内开展的重大工作,有要求社区两委及时通报的权利,并可接受社区两委的邀请,列席社区有关工作研究的会议。

② 对社区工作的建议权。按照居民的要求和大多数居民的反映,代表可直接向社区两委提出社区内某项工作的建议。

③ 对社区管理的参与权。议事代表,可在社区两委的分配和安排下,直接参与社区某事务的管理,以体现居民的自我管理、民主管理的原则。

④ 对社区工作的监督权。代表有权监督社区两委、社区工作者的日常工作,直接提出批评意见。

2、议事代表享有以下义务

① 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特别是有关居民自治方面的政策文件,并大力宣传居民依法开展社区的居民自治工作,不断提高自己参与居民自治的能力。

② 带头做好社区内的各项工作,在居民代表中、居民中及楼幢起模范和示范作用。

③ 联系党员、联系居民代表、联系居民,经常开展专访活动,听取居民对社区两委工作的意见,了解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各方面的需求,掌握居住周围的社情民意。

④ 勇于维护本区域的居民利益,敢于讲真话,敢于批评不良风气,敢于向社区反映居民真实情况和要求。

第六条 本议事规则,在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社区民政事务委员会职责

1、 宣传涉及民政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协助政府部门在社区开展优抚救济。

3、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单位、个人与社区内弱势群体结对帮扶,弘扬优良传统。

4、 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5、 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有关的社会福利事业,兴办开展社区服务的民办非企业,指导、管理社区养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和队伍。

社区服务委员会职责

1、 根据社区成员的需求,兴办服务网点,努力增加服务项目,拓宽服务领域,依托社区成员,做到科学规划,群众参与自我发展,利益共享。

2、 社区服务工作向多层次、多功能、系列化的方向发展,按照社区服务产业化、社会化、实体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健全服务网络,拓展服务领域。

3、 努力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做好特殊对象的服务工作,建立军人家庭服务站,为军属服务,建立遵老服务组,为孤老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建立帮困助残网络,把党的温暖送到他们心中。

4、 加强对下岗人员转变择业观念的教育,随时掌握下岗人员的情况,努力为下岗人员的再就业牵线搭桥。

社区文体教育委员会职责

1、 宣传党的文艺政策和社会体育法律、法规,坚持文艺双百方针和两为方向,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2、 对社区文体组织进行管理,制订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举办丰富多彩的社区群众文体活动。

3、 组织社区文化指导员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骨干队伍。

4、 加强文体阵地建设,扶持业余文体团体,引导社区居民科学健身,高尚娱乐。

5、 协调社区文化娱乐场所,搞好社区文体建设。

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1、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保证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完成。

2、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发挥计划生育网络作用,制度完善,活动正常,做好计划生育等各项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责任到人。

3、 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并用全新的形式规范居民群众的生育行为,尽量确保管理到位。

4、 计划生育各类台帐报表记录及时、准确、规范、人帐相符,做到清楚规范,上报及时、不隐瞒、不漏报、不随意篡改数据,并填写协会有关报表。

5、 开展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教育,指导育龄妇女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避孕措施。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调解工作方针。

3、 建立、健全调解三级网络,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因民间纠纷发生非正常死亡。

4、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保障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

5、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调解不成或难以调解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分别情形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6、 建立学习例会制度,排查分析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和重大民间纠纷快报制度,重大民间纠纷汇总分析制度。

社区治安综治委员会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2、 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发动群众,组织好群众参加治安义务巡逻队,实行群防群治,防患于未然。

3、 协助派出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案件和事故,保护好现场,并迅速与派出所联系。

4、 积极组织居民群众抢险、救灾活动,维护社区单位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帮助社区单位和个人排忧解难。

5、 提倡见义勇为精神,敢于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弘扬正气。

社区环境卫生委员会职责

1、 宣传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公共场所卫生意识。

3、 组织青少年开展爱护绿地活动,带领居民净化,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4、 协助专业部门整治社区环境及时反映违章建筑和市场扰民等问题。

5、 搞好社区内永久性公共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其清洁美观。

6、 加强与物业公司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社区妇女联合会工作职责

1、 认真履行上级妇联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2、 指导辖区内的市属单位的女职工委员会、妇委会以及新经济组织中的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

3、 组织辖区内的妇妇女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服务,推进巾帼社区服务为社区做好事、办实事。

4、 组织开展基层妇代会、妇委会和团体会员之间联系活动,交流妇妇女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社区残疾人协会职责

1、 制订社区残疾人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上级残联布置的各项工作。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的社会宣传工作,营造尊重残疾人、帮扶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2、 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对本社区残疾人的登记管理、康复、扶贫、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工作。

3、 负责联系、团结、教育残疾人,真实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尽力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4、 负责本社区残疾人信访工作,要及时依法解决问题,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化解矛盾,稳定社区。

社区志愿者工作站职责

1、 依法组织、管理各类志愿者服务队伍,指导各类志愿者队伍依法开展各种活动。

2、 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倡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区互助氛围。

3、 指导各类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便民利民的志愿者活动。

4、 协助政府防灾抗灾,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 组织志愿者开展无偿、低偿、有偿的为民服务,交流活动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事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篇(5)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五年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篇(6)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篇(7)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特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宁政发〔1996〕12号)的颁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爱心助残工程”的通知》(宁政发〔1999〕19号)的颁发,有力地推动了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残疾人就业率从“八五”末的63%提高到现在的71%。但是,由于残疾人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区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就业出现了新的活力和机遇,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亟需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84号),进一步做好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任务,推动我区残疾人就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

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直接关系到我区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区残疾人就业的方针、任务和目标

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3%以上;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就业服务能力基本满足残疾人的就业要求,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率达到83%以上。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的一个战略举措。《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是我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要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至今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县(市、区),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展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单位应按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统计局《关于对全区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宁残联字〔1997〕24号),准确地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有关报表。

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予以批评、教育,责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福利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面临着很多困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一)进一步落实、完善扶持保护政策,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财政、金融、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在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对残疾人达到35%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单位或者自谋职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低息、贴息贷款、减免税收的照顾和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扶持”等规定。

(二)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改制中必须坚持福利企业的社会福利属性,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三)民政、税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审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四)福利企业要把享受政策扶持的权利和承担安置残疾人的义务统一起来,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五、加大力度,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要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的《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要求,密切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对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手续。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在场地、摊位、租金等方面应予以优惠;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减征或免征税款的照顾。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从事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资金有困难的残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资金上给予适当的扶持,所需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解决温饱

目前,我区18.02万残疾人中,80%以上生活在农村,全区5.87万贫困残疾人中,农村残疾人占绝大部分。组织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适合的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是实现全区整体脱贫目标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中央扶贫开发会议精神和《宁夏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年-2000年)》、《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1998年-2000年)》及自治区农业建设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扶贫攻坚工作的通知》(宁农建发〔1998〕38号)的要求,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他们的温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副产品购销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要求,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业,拓展盲人就业领域

盲人是残疾人中障碍最大、困难最多的群体,盲人就业是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难点之一。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十分适宜从事按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工商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我区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残联字〔1998〕34号)和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宁夏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暨考评办法》(宁残联字〔1999〕61号),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就业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盲人按摩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制定相应 的管理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所收取的费用,要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盲人应酌情予以减免。

各级残联应积极创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积极鼓励、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兴办个体、合作或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各级劳动、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具有行医资格的盲人,申办盲人按摩医疗诊所,卫生部门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优先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

要积极与按摩业较发达的地区加强联系,掌握信息,有计划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劳务输出工作。要积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就业。

八、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指出:“要尽量避免全国及区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各地要按照这一要求,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

(一)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应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原则上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应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企业不按文件规定,不作努力,轻易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二)对已经下岗的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安排下岗残疾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中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同时,对未安排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内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申请失业救济;领取失业救济期限已满、符合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及时出具有关证明,使其到民政部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下岗残疾职工优先提供免费登记、培训、计算机信息查询等服务,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免费提供4次以上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

(四)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招收录取人员时,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时,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五)要关心离退休残疾职工的生活,劳动、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督促各部门和单位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残疾人的养老保险金。

九、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为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的群体提供就业服务、实现劳动权利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门,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在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业务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为其更好地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劳动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企业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的衔接与配合,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职能,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员信息、就业岗位开发等各项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督促、帮助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对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解决。要重视信息工作,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互联网。

十、采取多种形式和扶持措施,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生产技术,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将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大力扶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在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文化科技知识教育的同时,要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切实让学生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学校开设的职业初中、职业高中,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加强管理,落实经费,给予扶持,使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各地要逐步形成以普通职业培训机构为主,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网络。要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的各种办学资源,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就读;应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普通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

自治区招生办要积极协调各普通高、中等院校做好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区内各普通高、中等院校应继续落实招收残疾人学生的有关规定,使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都能进入学校学习;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更要积极地接收残疾人,使他们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对被普通高等、中专院校录取的残疾人考生和参加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贫困学员,可酌情给予助学补助,所需资金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按照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加强农村残疾人科技扶贫工作的通知》(宁残联字〔1999〕16号)要求,加大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要 以乡(镇)、村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要根据农村残疾人的实际需求,采取办培训班、深入田间地头单独指导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实用技术培训和送科技下乡等活动,为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打基础、找路子。乡(镇)“三位一体”残疾人工作机构要在农村残疾人实用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中积极发挥积极作用。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篇(8)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推行,必然导致依法行政原则的实现,即国家行政权力要依法行使,受法律法规的控制、规范、保障。但是,残联是亦官亦民的事业团体,并不是政府的工作部门,严格意义上说并无行政权力可言,为什么也要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呢?这是由依法行政的两重性和残联的组织性质决定的。依法行政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为了控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政府有效地实施管理。对政府部门而言,依法行政强调的是发挥法治防止行政权滥用的作用,强调的是“控权”。但对残联这样性质的组织,依法行政的作用更在于从法制上保证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方针得到贯彻落实,保障有关的管理措施能够得到施行,强调的是“保权”。残联组织集“代表、管理、服务”职能于一身,这其中的管理职能,便是行政职能。从这一点来说,残联组织也要依法规范自己的管理行为。但从残联组织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残联部门的现象鲜有发生,相反,有关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却很严重,原因之一就在于残联缺乏行政权威。因此,对残联而言,讲依法行政,侧重点还在依法保障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总结残联组织成立十几年来走过的历程,可以得出一条基本的经验教训:残疾人事业的兴旺发达,根本原因就在于,在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前提下,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使事业的发展有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社会发展还有一定差距,关键原因就在于,有关的政策执行力度不够,法律保障的范围和力度有欠缺。由此可以看出,在21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要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社会同步发展,让广大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道过上小康生活,就必须加强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打牢事业的法制基础。

一是加强残疾人职业的立法及新形势条件下的法律修改。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这里所说的“法”,包括法律(一般指宪法、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法规、规章。残疾人事业所依的法,有《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及各省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还有残疾人教育、就业等具体领域的条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体系初步成型。但是,由于这十几年间社会环境和公共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残疾人事业也取得了迅猛发展,开拓了许多新的工作领域,这些因素的变化使得《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有些方面滞后于形势发展,满足不了工作任务的需要。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或者法律规范比较粗疏,导致工作中的被动和困难。因此,有必要根据形势和工作的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创立新法。

二是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破解工作难题的意识。这些年来,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同志大多

感到残联工作难做。在组织建设方面,从1988年中国残联成立至今已有15年之久,可有的市县残联的机构仍不健全,计划、编制没有单列,理事长没有专职等组织建设的基本问题都没有解决,造成残联和民政混合在一起办公,残联工作无人做的局面;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方面,“人安不进去,保障金收不上来”的问题比比皆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也许有多种,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缺少法律的约束力。目前我们工作中执行的大多是本系统或是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政策,而不是更高一层次、更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我们的工作手段力度不够。要改变这种状况,较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加强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法制建设,提高立法质量,使有关工作都有法可依,依靠法律法规来推动事业的发展,改变仅依靠一些部门的文件推动工作的做法。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于法有据,各项方针政策才会为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和执行,事业发展的步伐才会迈得更快。

残联组织要重视发挥法律协调各方的作用。残联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它的大量工作要与别的部门协调,而残疾人的弱势地位和残联的弱势地位使得协调工作进行得十分艰难。所以有必要借助法律的权威,发挥法律的作用,实现残疾人事业法制化,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方针得到贯彻落实,这是残疾人事业与社会同步发展的保障,也是残联组织管理职能走向成熟的标志。

二,把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一些重要的政策变成法律、法规,对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残联成立后的十几年中,各地都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些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如江西省,发起过“一元钱募捐”和从社会福利中划出12%用于残疾人事业等活动,是较早开展此类活动的地方。但由于省情的制约,这种好的做法没有得到持续的实施和贯彻落实,影响了事业的发展。2000年5月,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和残联三个部门联合《关于从销售福利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起,从全省的福利中划出12%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这本是顺乎民心、合乎民意的好事,得到残疾人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但有的部门出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对此政策的执行采取不合作的态度,造成许多地方这笔资金很难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多次协调成效也不太大。如何化解阻力,破解这道难题呢?治本之策还在于推动这方面的立法,把上述部门政策变为地方法规。

从理论上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位阶层次分明,效力高低不等,而各部门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法律效力最低。因此,以权力机关的立法意志来贯彻落实残疾人事业,不仅显示了国家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而且提高了政策的法律效力,使其易于贯彻落实。对不享有行政权力的残联组织来说,为了减少工作中的困难和阻力,就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把集中体现党和政府方针政策、代表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人民利益的一些重要政策变成法律、法规,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准则。

再看一个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方面的案例。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共修改了3条,其中两条涉及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原文如下: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予以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或由其委托的税务部门代收。

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改的关键之处在于:对税务部门代收和法院强制执行作了明文规定。浙江省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这个法规出台后进展很顺利。

但是,浙江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改范围还有局限,没有涉及到福利及体育的问题。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各地在省级层面上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时候,至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应建议入法:一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交纳就业保障金问题(关键是可以委托财政、税务部门代收和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二是从社会福利的销售收入中划出部分用于残疾人事业的问题;三是体育划出部分用于残疾人体育的问题。如果这几个问题都能在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办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那么,残疾人事业从经费上来说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就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残联组织想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但力不从心的窘境,从而有力地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

三、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并不是为了谋取残联的部门利益,而是为了实现社会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篇(9)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特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宁政发〔1996〕12号)的颁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爱心助残工程”的通知》(宁政发〔1999〕19号)的颁发,有力地推动了我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残疾人就业率从“八五”末的63%提高到现在的71%。但是,由于残疾人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区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残疾人就业出现了新的活力和机遇,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亟需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进一步做好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任务,推动我区残疾人就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

    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直接关系到我区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区残疾人就业的方针、任务和目标

    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率达到73%以上;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比较完善,就业服务能力基本满足残疾人的就业要求,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率达到83%以上。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的一个战略举措。《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是我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要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至今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县(市、区),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展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单位应按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统计局《关于对全区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宁残联字〔1997〕24号),准确地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报有关报表。

    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要予以批评、教育,责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福利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面临着很多困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一)进一步落实、完善扶持保护政策,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财政、金融、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在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对残疾人达到35%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单位或者自谋职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低息、贴息贷款、减免税收的照顾和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扶持”等规定。

    (二)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改制中必须坚持福利企业的社会福利属性,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三)民政、税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审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施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四)福利企业要把享受政策扶持的权利和承担安置残疾人的义务统一起来,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五、加大力度,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要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的《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要求,密切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对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手续。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在场地、摊位、租金等方面应予以优惠;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减征或免征税款的照顾。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从事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资金有困难的残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资金上给予适当的扶持,所需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解决温饱

    目前,我区18.02万残疾人中,80%以上生活在农村,全区5.87万贫困残疾人中,农村残疾人占绝大部分。组织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适合的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解决温饱,是实现全区整体脱贫目标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中央扶贫开发会议精神和《宁夏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年-2000年)》、《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1998年-2000年)》及自治区农业建设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扶贫攻坚工作的通知》(宁农建发〔1998〕38号)的要求,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他们的温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的项目,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副产品购销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的要求,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业,拓展盲人就业领域

    盲人是残疾人中障碍最大、困难最多的群体,盲人就业是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难点之一。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十分适宜从事按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工商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我区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残联字〔1998〕34号)和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宁夏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暨考评办法》(宁残联字〔1999〕61号),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就业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盲人按摩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所收取的费用,要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盲人应酌情予以减免。

    各级残联应积极创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就业。积极鼓励、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兴办个体、合作或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各级劳动、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具有行医资格的盲人,申办盲人按摩医疗诊所,卫生部门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优先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

    要积极与按摩业较发达的地区加强联系,掌握信息,有计划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的劳务输出工作。要积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就业。

    八、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指出:“要尽量避免全国及区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各地要按照这一要求,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

    (一)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应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原则上不裁减残疾职工;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应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企业不按文件规定,不作努力,轻易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二)对已经下岗的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安排下岗残疾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中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同时,对未安排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内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申请失业救济;领取失业救济期限已满、符合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及时出具有关证明,使其到民政部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下岗残疾职工优先提供免费登记、培训、计算机信息查询等服务,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免费提供4次以上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

    (四)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招收录取人员时,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时,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五)要关心离退休残疾职工的生活,劳动、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督促各部门和单位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残疾人的养老保险金。

    九、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为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的群体提供就业服务、实现劳动权利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门,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在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业务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为其更好地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劳动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企业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的衔接与配合,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职能,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员信息、就业岗位开发等各项服务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督促、帮助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对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解决。要重视信息工作,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互联网。

    十、采取多种形式和扶持措施,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生产技术,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将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大力扶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在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文化科技知识教育的同时,要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切实让学生掌握一两门实用技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学校开设的职业初中、职业高中,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加强管理,落实经费,给予扶持,使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各地要逐步形成以普通职业培训机构为主,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网络。要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的各种办学资源,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就读;应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普通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

    自治区招生办要积极协调各普通高、中等院校做好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区内各普通高、中等院校应继续落实招收残疾人学生的有关规定,使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都能进入学校学习;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更要积极地接收残疾人,使他们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对被普通高等、中专院校录取的残疾人考生和参加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贫困学员,可酌情给予助学补助,所需资金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按照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加强农村残疾人科技扶贫工作的通知》(宁残联字〔1999〕16号)要求,加大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要以乡(镇)、村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要根据农村残疾人的实际需求,采取办培训班、深入田间地头单独指导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实用技术培训和送科技下乡等活动,为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打基础、找路子。乡(镇)“三位一体”残疾人工作机构要在农村残疾人实用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中积极发挥积极作用。

残联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篇(10)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终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关单位名称和应扣款金额,财政部门协助予以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可预算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亏损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应当扶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劳动、人事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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