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08 14:02:18

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篇(1)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外汇管理篇(2)

为完成以上工作任务,我支局提出“五个抓”的工作要求:一是抓改革创新,继续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工作理念、方法和机制的创新,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涉汇主体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二是抓政策宣传,促进工作深化。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增强外汇管理政策的透明度,以宣传推工作,以宣传树形象,以宣传促发展;三是抓调查研究,提高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的水平。进一步加大外汇信息调研力度,整合调研资源,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外向型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找准切入点,提出相应的措施或建议,为地方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为上级局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四是抓业务监管,加强和改进外汇资金流动监管。以新《条例》出台为契机,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改进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手段,加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强化“代位监管”责任,加大跨境资金流动的外汇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五是抓内部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原则,根据外汇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项办事程序,及时修订、完善内控制度,狠抓内控制度建设和落实,不断夯实基础工作,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同时,坚持“两手抓”,既要抓业务工作,又要抓好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不断在培训、学习和实践上下功夫,培养一支作风扎实、能打硬仗的高素质队伍。根据上述要求和任务,2008年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推动改革创新服务手段,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坚持服务和监管并重,进一步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在上级局统一部署下,进一步深化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式改革,取消大部分现场、逐笔核销操作,实行总量核查、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大力推广出口网上核销,稳步实现出口核销单无纸化,减少核销环节,加快企业退税进度,提高服务效率。积极配合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按照上级局的统一部署,取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简化对外投资资金兑换、汇出审核程序,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和前期资金的汇兑、汇出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同时要加强对境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管理,疏导资本有序流出。加大对企业开展进口业务的政策宣传力度,利用汇率上升时机扩大进口,进一步简化货到付款进口付汇手续,对核销报审正常的进口企业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完善辖内外汇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率。积极争取扩大银行结售汇网点、外币代兑点,进一步完善外汇服务环境。扩大外汇指定银行授权业务范围,减少业务办理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开展外汇指定银行授权业务、外汇新政策实施情况回访,及时掌握银行业务运行动态,加强日常业务督导,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政策运用能力。

(三)支持银行业务创新,提高运用外汇资金能力。实行窗口指导,鼓励银行丰富业务品种,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外汇指定银行重点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扩大出口押汇范围,用足政策,活用出口发票贴现、福费廷等业务,扩大外汇贷款规模,缓解外向型企业生产资金压力。积极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支持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开拓外汇衍生金融业务,满足涉汇企业日益多样化的外汇业务需求。

二、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和改进跨境资金流动监管

(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流入、结汇管理。严格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的登记监测和管理,严格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及收支的监督管理,严格外汇资本金验资询证的核对核查工作,加强外汇资本金结汇行为和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盘资金的汇兑管理,加强外汇年检的审核质量和后续处理力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只有在验资后才能结汇,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这一政策,加强对大额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的事后检查。在去年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的基础上,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跟踪检查,深入违规结汇企业检查,寻找确凿证据,争取在对企业违规结汇立案查处有所突破。认真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

(二)加强货物和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全面开展已收汇未核销数据的清理工作,加强对进出口逾期未核销的数据清理,提高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对出口企业实行正常、准关注和关注企业的分类监管,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列为结汇“准关注企业”,加强监管提示,提高外汇流入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结汇“关注企业”,密切关注“关注企业”收结汇行为及变化情况。通过进出口核销、外汇账户、国际收支、结售汇等系统提炼,完善监测指标,对指标进行全面、连续和系统的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业务数据和统计数据的整合利用,重点加强对预收货款、退赔外汇、远期收汇备案、延期付汇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违规流入外汇进行调查分析,严格对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的真实性审核,严禁银行直接办理未进行登记或超登记期限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开展已收汇未核销数据的清理工作,加强对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业务的清理与催核,完善进出口逾期微核销业务清理工作台账,做到及时催核,定期清理,提高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水平。利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及相应的预警指标,实时监测和排查异常外汇资金流动,实现对服务贸易跨境资金流动的全面、均衡管理。

(三)加大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检查力度。今年重点检查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履行代位监管职责情况,督促银行建立起与外汇局监管目标一致的外汇业务合规性操作和内控监督机制。开展执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情况和外汇指定银行对“关注企业”收结汇和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专项检查,加强对个人外汇结汇管理,密切跟踪个人外汇流入和结汇情况,严肃查处违规办理个人大额外汇结汇行为。根据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情况,逐步将有关外汇业务的审核职责下放给银行,并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和“了解你的客户”,在日常业务中加强对涉外主体外汇收支行为的审核监督工作,自觉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协同监管的作用。实行对外汇指定银行业务违规抄告制度,对其经营中出现的差错及违规行为进行书面抄告,跟踪其整改落实;建立外汇监管意见发送制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外汇指定银行提出监管意见,进一步提高外汇指定银行遵守外汇法规、政策的自觉性,规范外汇业务经营。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改革开放30周年。当前,国际收支不平衡依然突出,外汇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全面履行好基层外汇局各项管理职责至关重要。今年,外汇管理将继续按照“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将各项工作做深做实。我支局将认真贯彻上级外汇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乐清实际,确定今年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上级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乐清实际,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夯实内部管理基础,着力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引导资金有序流出,严格外汇流入和结汇管理,加大外汇检查工作力度,打击外汇违法行为,促进乐清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为完成以上工作任务,我支局提出“五个抓”的工作要求:一是抓改革创新,继续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工作理念、方法和机制的创新,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涉汇主体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二是抓政策宣传,促进工作深化。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增强外汇管理政策的透明度,以宣传推工作,以宣传树形象,以宣传促发展;三是抓调查研究,提高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的水平。进一步加大外汇信息调研力度,整合调研资源,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外向型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找准切入点,提出相应的措施或建议,为地方开放型经济发展服务,为上级局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四是抓业务监管,加强和改进外汇资金流动监管。以新《条例》出台为契机,完善相关监管措施,改进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手段,加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强化“代位监管”责任,加大跨境资金流动的外汇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五是抓内部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原则,根据外汇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项办事程序,及时修订、完善内控制度,狠抓内控制度建设和落实,不断夯实基础工作,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同时,坚持“两手抓”,既要抓业务工作,又要抓好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不断在培训、学习和实践上下功夫,培养一支作风扎实、能打硬仗的高素质队伍。根据上述要求和任务,2008年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推动改革创新服务手段,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坚持服务和监管并重,进一步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在上级局统一部署下,进一步深化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式改革,取消大部分现场、逐笔核销操作,实行总量核查、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大力推广出口网上核销,稳步实现出口核销单无纸化,减少核销环节,加快企业退税进度,提高服务效率。积极配合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按照上级局的统一部署,取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简化对外投资资金兑换、汇出审核程序,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和前期资金的汇兑、汇出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同时要加强对境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管理,疏导资本有序流出。加大对企业开展进口业务的政策宣传力度,利用汇率上升时机扩大进口,进一步简化货到付款进口付汇手续,对核销报审正常的进口企业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完善辖内外汇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率。积极争取扩大银行结售汇网点、外币代兑点,进一步完善外汇服务环境。扩大外汇指定银行授权业务范围,减少业务办理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开展外汇指定银行授权业务、外汇新政策实施情况回访,及时掌握银行业务运行动态,加强日常业务督导,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政策运用能力。

(三)支持银行业务创新,提高运用外汇资金能力。实行窗口指导,鼓励银行丰富业务品种,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外汇指定银行重点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扩大出口押汇范围,用足政策,活用出口发票贴现、福费廷等业务,扩大外汇贷款规模,缓解外向型企业生产资金压力。积极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支持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开拓外汇衍生金融业务,满足涉汇企业日益多样化的外汇业务需求。

二、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和改进跨境资金流动监管

(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流入、结汇管理。严格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的登记监测和管理,严格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及收支的监督管理,严格外汇资本金验资询证的核对核查工作,加强外汇资本金结汇行为和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盘资金的汇兑管理,加强外汇年检的审核质量和后续处理力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只有在验资后才能结汇,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经营范围使用这一政策,加强对大额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的事后检查。在去年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的基础上,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跟踪检查,深入违规结汇企业检查,寻找确凿证据,争取在对企业违规结汇立案查处有所突破。认真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

(二)加强货物和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动的监管。全面开展已收汇未核销数据的清理工作,加强对进出口逾期未核销的数据清理,提高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对出口企业实行正常、准关注和关注企业的分类监管,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列为结汇“准关注企业”,加强监管提示,提高外汇流入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结汇“关注企业”,密切关注“关注企业”收结汇行为及变化情况。通过进出口核销、外汇账户、国际收支、结售汇等系统提炼,完善监测指标,对指标进行全面、连续和系统的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业务数据和统计数据的整合利用,重点加强对预收货款、退赔外汇、远期收汇备案、延期付汇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违规流入外汇进行调查分析,严格对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的真实性审核,严禁银行直接办理未进行登记或超登记期限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开展已收汇未核销数据的清理工作,加强对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业务的清理与催核,完善进出口逾期微核销业务清理工作台账,做到及时催核,定期清理,提高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水平。利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及相应的预警指标,实时监测和排查异常外汇资金流动,实现对服务贸易跨境资金流动的全面、均衡管理。

(三)加大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检查力度。今年重点检查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履行代位监管职责情况,督促银行建立起与外汇局监管目标一致的外汇业务合规性操作和内控监督机制。开展执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情况和外汇指定银行对“关注企业”收结汇和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专项检查,加强对个人外汇结汇管理,密切跟踪个人外汇流入和结汇情况,严肃查处违规办理个人大额外汇结汇行为。根据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情况,逐步将有关外汇业务的审核职责下放给银行,并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和“了解你的客户”,在日常业务中加强对涉外主体外汇收支行为的审核监督工作,自觉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协同监管的作用。实行对外汇指定银行业务违规抄告制度,对其经营中出现的差错及违规行为进行书面抄告,跟踪其整改落实;建立外汇监管意见发送制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外汇指定银行提出监管意见,进一步提高外汇指定银行遵守外汇法规、政策的自觉性,规范外汇业务经营。

(四)密切与横向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强部门沟通,严格外商投资和外债项下外汇流入管理,有保有压,有效体现招商选资,不断提高引资质量。协调税务部门,强化个人外汇收支的真实性监管,开展服务贸易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共同打击逃税、骗汇等违法行为。密切与横向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资金流入、逃税、走私、逃汇和骗汇等违法行为,力争在大要案上有所突破。

三、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进一步健全调研信息机制,开展专题调研。建立与各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营造良好的协作范围,努力提高外汇管理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契合度。不断健全调研信息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加大信息调研考核力度,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丰富外汇业务数据、信息指标体系,认真编制外汇统计信息。整合外汇业务统计信息资源,加强各相关业务与统计数据的联动,做好外汇收支形势分析,提高分析质量。紧紧围绕外汇管理改革进程和当地实际,及时跟踪、评估、反馈外汇管理政策出台后的实际效果,善于发现热点、找出难点、确定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外汇信息调研工作,进一步提高调研信息质量,为地方政府、上级局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树立外汇管理工作新形象。今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将实施,要结合主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向银行、企业、个人等涉外主体传达明确的信号,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及时、有效地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增强政策透明度,营造和谐的外汇管理环境,提升外管局社会形象。伴随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各项改革措施重大政策出台等时机,联合涉外部门或单独组织,对进出口企业和银行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局职能,提高服务对象对外汇政策的运用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银行在外汇政策宣传中的媒介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收支形势分析会和国际业务季度列会,及时通报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动向,结合乐清实际,研究、部署相应的措施,提出政策建议。

(三)着力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水平。严格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加强非现场和现场核查工作,坚持实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考核和核查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积极帮助银行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操作能力,解决日常工作中的困难,促进辖内统计数据报送准确、及时、完整。加大监测分析力度,监测外汇资金流出入及异常变动的项目,深入分析原因,为准确掌握外汇收支形势奠定基础。特别是对新办理申报业务的交行、商业银行,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对该两行申报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逐笔核对,确保数据的质量。根据省分局建立的“浙江涉汇企业监测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狠抓落实,建立涉汇企业专人联系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夯实内部管理基础

(一)进一步规范各项办事程序,完善内控制度。根据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及外汇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乐清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内控制度,实行岗位制度动态管理,做到岗位制度实时更新、方便操作、切实落实,明确职责与权利,严格分级授权,进一步提高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各项工作合法性。

(二)严格按照《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日常业务的检查监督力度。认真做好月度程序性督查、季度专项检查和半年度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做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操作规范、服务高效。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和业务档案管理,保障系统安全、台帐档案完整。

五、加强外汇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外汇管理篇(3)

一、我国外汇体制的改革

从建国到现在,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外汇市场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商业银行的外汇经营管理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我国没有自由交易的公开外汇市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到1994年,是外汇调剂市场与官方外汇市场并存的阶段。此阶段实行外汇调剂制度,允许外汇留成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将外汇转让给需要用汇的单位来调剂余缺,商业银行依然游离在外汇市场之外,不参与外汇市场交易活动。1994年我国进行外汇体制改革,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从此商业银行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外汇市场。商业银行为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头寸余缺调剂。此时商业银行完全是被迫进场交易,其行为从属于政府在经常项目开放情况下稳定汇率的目标,具有政策性业务的意义,汇率变动的风险完全由我国中央银行承担。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外汇储备迅速增长,结售汇体制也逐步从强制结售汇向意愿结售汇转变,外汇市场逐步活跃,商业银行与企业的汇率风险随之暴露。针对这种状况,2003年外汇市场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推出远期结售汇业务、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允许银行进行双向交易、增加欧元交易品种。伴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逐步摆脱作为政府实行经济政策工具的角色,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出发,积极主动地参与外汇市场交易,以便规避风险、获取收益。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人民币利率市场化与自由兑换进程的加快,2005年,我国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交易市场和汇率形成机制又进行了一系列改革:5月,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启动;7月,汇率形成机制调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8月,远期结售汇范围扩大,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向灵活汇率制度转变,外汇交易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必将进一步扩大,逐步与国际金融市场融合,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也势必与外汇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影响深远。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调整后,汇率的波动幅度比过去增大,变动频率比过去加快。

二、商业银行面临的外汇风险

1.商业银行汇率风险及其成因

汇率风险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汇率变化导致的经济主体资产、负债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各国国内的政治、经济因素是引起外汇市场供求变化,造成汇率变动的最根本原因。商业银行汇率风险主要是由于汇率波动的时间差、地区差以及币种和期限结构不匹配等因素造成的,汇率的波动导致商业银行持有外汇头寸的价值发生变化,形成商业银行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分为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种类型。

商业银行外汇风险产生的两个来源是持有外币资产负债和进行外汇交易:①随着国际经济和贸易往来的迅速发展,提供更多的外币融资服务使得银行持有更多外币资产和负债。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成为一个主要的交易品种,银行根据外币价格的变化进行投机以获利,使商业银行成为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和在外汇市场上投机都使得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均产生外汇头寸。随着汇率的变化,该头寸的价值发生相应变化,造成银行收益的不确定,表现为汇率风险。

2.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汇率风险的表现形式

(1)资产负债的汇率敞口风险。我国企业对外汇需求不断增加,但我国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来源却没有相对增加,外汇资金供应紧张,造成商业银行向主管部门申请人民币购买外汇以发放外汇贷款的现象,这会导致外汇资产与人民币负债之间的敞口风险。

(2)引入OTC交易方式后,商业银行结售汇等中间业务汇率风险增加,可能出现平盘价低于对客户结算价的情况。

(3)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外汇衍生产品给国内银行带来更多风险。

(4)汇率的变动也给商业银行外汇资本金带来风险。由国家通过外汇储备注资、通过境外上市或引进战略投资者融资形成的外汇资本金容易受汇率波动的影响,造成折算成人民币后的资本数量发生变动,从而影响资本充足率。3.对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的衡量

对汇率风险的衡量应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确定风险敞口,然后衡量在受险时期内汇率发生非预期变动的概率和方差。汇率风险敞口需要确定受险货币、金额和时间。银行所持有的每一种外币的净受险头寸=外汇资产-外汇负债+买入外汇-卖出外汇=外汇净资产+净外汇买入头寸。受险时间内未预期到的汇率变动的概率反映了汇率风险的大小,方差反映了汇率波动范围的大小。在一个较长时间和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下,银行在汇率风险中的损失有一个较为稳定的概率。汇率波动方差的大小决定了产生经济损失的程度。商业银行对汇率的预测可以采用基础因素分析、技术分析、模型预测以及主观分析等方法。在确定风险敞口和汇率变动的概率和方差后,可以衡量出商业银行在汇率风险中外汇敞口潜在的损失,即等于净受险头寸与汇率波动概率的乘积。另外,对于外汇风险的衡量存在各种计量方法,如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以及VAR方法等。

三、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

1.汇率风险管理的原则

(1)外汇风险管理服从银行经营的总体目标。一般商业银行的目标表现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外汇风险管理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并固定未来的收益,避免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外汇风险管理中,收益最大化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对外汇风险报酬、风险损失和管理成本做出精确的核算并进行比较,以此为依据确定具体的风险管理方法。

(2)商业银行在外汇交易中要对交易的币种进行管理,一般选择较为熟悉的有完善历史资料的货币、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与原有债权债务相匹配的货币,或者加列货币保值条款。

(3)管理多样化原则。外汇风险的成因、管理方法和成本多种多样,所以对不同外汇风险的管理措施应具体分析,选择最适合的管理方法。同时,要注意防止由于考虑不周全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2.汇率风险管理的方法

商业银行对于汇率风险管理方法可以通过两种渠道:①表内套期保值,不分别考虑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的损益,调整外汇风险敞口为零,来消除外汇风险影响。但是表内套期保值成本较高,同时通过对资产负债的调整会对整个机构的运营产生影响。②表外套期保值,利用远期外汇合约、期货合约、货币期权、掉期、货币互换等表外工具建立外汇衍生交易头寸,使其方向与表内风险相反,规模相等来消除外汇风险影响。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丰富,由于具有更高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成本优势和更大的灵活性,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开始成为重要方法。

3.我国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管理建议

(1)加强对外汇风险的重视,加强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控外汇风险的意识,普及外汇风险监管知识技能,重视和培养外汇专业人才。

(2)OTC交易方式的引入改变了以往撮合方式中外汇交易中心承担信用风险的情况,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因此,询价交易中做市商银行应加快交易系统、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交易对手的授信管理,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进行重估。

(3)汇率波动的频繁以及人民币的不断升值使客户的汇率风险增加,贷款企业信用风险加大,所以商业银行应把外汇交易涉及的客户信用风险纳入企业法人统一授信管理。

外汇管理篇(4)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外汇储备甚微,甚至个别年份出现外汇储备为负的情况,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的国际收支连年顺差,大量的外资流入,加之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家中有粮,心中不慌”的传统观念,使我国的外汇储备也呈迅速增长的趋势。截止到2008年9月末,中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1.9万亿美元,高居世界之首。

然而从2007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从衍生债券市场危机到金融市场危机,使世界经济蒙受很大的损失,美国经济进入衰退期。而美元是我国外汇储备的主要储备币种,如此庞大的外汇储备数量,对中国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1金融危机下我国外汇储备的现状

1.1贸易顺差额的下降,导致外汇储备增速降低

目前全球金融危机必然会进一步传导到实体经济,导致全球经济出现快速衰退,从而导致中国出口需求继续回落;由于前期人民币升值的累积效应、出口退税的取消等外贸政策改变、能源和环保等社会成本的不断上涨、新劳动法的出台等都将提高出口企业的成本,削弱出口竞争力,并将导致出口增速下降。央行2009年1月13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年,国家外汇储备增加4178亿美元,但同比少增加441亿美元。说明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速在下降,但2008年12月末的外汇储备余额为1.9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7.34%,所以规模还是呈现上升态势的。

1.2外汇储备在缩水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外债处负责人最近表示,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已低于19000亿美元,为2003年12月份以来首次下降。主要原因是美元贬值。中国外汇储备以美元为主要储备资产,占全部储备资产的70%,还包括美国国债。现在美国金融危机必然造成消费需求的衰退,而美国政府想恢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就要美国联邦储备系统通过增发货币向金融体系中注入更多的流动性,造成通胀的加剧,从而造成美元以及美元资产贬值。

2我国外汇储备中存在的问题

2.1我国的外汇储备规模过大,提高机会成本

高额外汇储备使机会成本大大增加,降低了资本的有效使用率。外汇储备是以存款的形式存放在外国银行的,如果不是用于储蓄而用于对外投资的话,可以用于进口或投资,那么收益率则要远远高于储蓄收益,这样就构成了外汇储蓄的机会成本。由此可以看出越多的外汇储备,就有更多的机会成本。

2.2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增加通货膨胀压力

1994年初,我国实行了单一汇率制度,在对资本与金融项目实行严格管制的同时,对经常项目实施强制的结售汇制度。该制度规定,除了允许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开设外汇现汇账户外,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少数非贸易非经营性收入外,都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头寸等都是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的,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外汇市场最大的买入者。近年来,我国连续贸易顺差,中国人民银行只能购买超额的外汇,这就造成了基础货币投放量的增大,加上货币乘数的作用,形成过分宽裕的货币供给,加剧了通货膨胀压力,不利于人民银行对国内的宏观经济进行调控。

2.3结构相对单一,增大了储备风险

目前,在我国外汇储备中美元所占的比例较大,每当美元贬值或美国国内出现通货膨胀时,我国外汇储备都会随之贬值,从而造成外汇储备的损失。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由于国际资本迅速大规模地流动,金融市场的利率与汇率波动也将十分激烈,因此汇率风险增大。另外,一国大量地持有另一国的货币资产,势必会带来一定的政治风险。假使中美关系恶化,我国很可能面临持有的美元资产被冻结的风险,使我国的外汇储备遭受重大损失。

3对我国外汇储备的建议

3.1外汇储备的规模应当适度

首先需要定义何为外汇储备适度规模,关于外汇储备规模适度性至今也没有各国应该保持多少合适的同一指标。就我国来看,外汇储备的规模应当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1)进口用汇的需要。

鉴于人民币不是国际硬通货,我国只能通过持有外汇储备来应对净出口为负值时的情况,按照《国际金融》教材中的理论,满足三个月的进口额是衡量一国外汇储备适度的重要标准。虽然这次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出口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使我国的近几个月的顺差额在不断下降,但是中国外汇储备的总体规模还是过于庞大,使我们要面临很大的风险。

所以,针对现在国际经济衰退的情况和我国人民长久形成的“防患于未然”的思想观念,外汇储备满足六个月的进口需要是一个不错的选择。(2)干预外汇市场的需要。

为了平抑短期内的汇率波动,国家就必须要有足够的外汇储备入市操作,其数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与市场交易吞吐量和汇率波动幅度。参考国际经验,同时按照国内一些学者的观点,将其比例确定为该国外汇市场交易额的15%。

(3)国际政治军事的需要。

因为从经验和实际上看,国际政治军事因素对国际储备需求的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如持有大量储备的东亚国家和地区都面临着严峻而紧张的国际政治、军事局势。日本面临着北方四岛、领土争端和修改教科书、小泉参拜靖国神社等军事外交问题;中国面临南中国海、领土争端、时紧时缓的中美关系等问题;韩国面临独岛(竹岛)领土之争和紧张的朝核危机等问题等等,因此,国际政治和军事风险应该在储备需求决定上占有关键而重要的位置。国际储备规模应该与一国发生国际政治军事风险的概率和程度成正相关。发生的概率越大、冲击的程度越深,则需要持有国际储备的规模就越大。

因此,我国的外汇储备应当在综合考虑以上几个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适当的数量,防止在当前的金融危机的前提下我国的外汇储备面临成本过高,风险过大的问题。

3.2深化结售汇制度改革,加大“藏汇于民”的力度

2007年8月13日,国家外管局宣布,境内机构即日起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这意味着在中国实行了13年的强制结售汇制度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为了适当降低外汇储备的过快增长速度,应该进一步改革结售汇制度,由强制结售汇向意愿结售汇转变,放宽企业、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额度,同时,进一步放宽居民出国留学、出境旅游等用汇条件和额度限制。从而由原有的“藏汇于国”向“藏汇于民”过渡,旨在加速外汇储备分流,减轻国家储备外汇的压力与成本。

3.3扩大外汇储备的运用范围,提高外汇储备的使用率

(1)将部分外汇储备转化为黄金储备。

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黄金非货币化的实施,各个国家已经将黄金储备降为二级储备,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2月的有关数据,我国的黄金储备为600吨,较前几年几乎未有增加,在我国国际储备中所占的份额非常低,仅占我国国际储备的1.2%。因此,在金融危机爆发的今天,作为硬通货,适当的增加黄金储备,有助于改善我国国际储备结构,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汇率风险,有助于人民币的币值稳定。

(2)将部分外汇储备转化为实物储备。

将一部分外汇储备用于进口国内紧缺的能源物资,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创新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模式。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许多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对于一些不可再生的资源,如石油、矿产、天然气、稀有金属等,应当根据国际形势变化情况,选择价格波动的有利时机,积极扩大采购,进行战略性储备。进一步拓宽国家外汇储备的用途,分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风险。

(3)将部分外汇储备应用到国内建设。

通常外汇储备是储存在其他国家银行的,往往由于汇率的风险使其大受损失。我国应把一部分外汇应用于提高我国的居民生活水平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增加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医疗保障、发展教育等社会安全保障体系,让人民真正意义上获得好处。也可以向商业银行注入外汇资本金,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使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能够安全度过,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3.4加强外汇的结构管理

出于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盈利性等因素的考虑,我国改变了原来的盯住美元的货币政策而实施“一篮子”的货币政策,灵活性大大提高,安全系数也随之升高。但我国货币政策的体制仍然很不成熟,当前我国的外汇储备中美元的比重还是非常之大。因此,我们更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适合我国经济现状的外汇储备结构。在“一篮子”的货币中加大欧元和日元的比重,同时,由于我国对亚太地区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交往密切,外汇储备中也应当适当的增加韩元、新加坡元、港元等货币的比重。

参考文献

[1]张长全,蒋少华,陈洋林.我国高额外汇储备影响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8).

外汇管理篇(5)

二、央行货币增发的现状

增发货币通常是为了发挥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更充分地满足经济增长和财富增加的流通所需,使交换更便利更通畅,所以货币供应既不能不足,也不能过量——通缩会造成流动性不足,影响劳动者收入;通胀则会造成流动性过剩,使收入缩水。因此,央行在进行货币供应时,一般都谨遵“单一规则货币政策”,它紧盯两个指标:一个是经济增长,一个是就业增加。中国自改革开始,近三十年基本就是印钱经济,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贯穿始终——如果说改革前是货币供应的波谷,那么改革后则完全是印钞经济的浪头与波峰,而这种经济的最大败笔却在于,它没能让生产和资源配置效率有丝毫进步;相反,它倒成了分配不公,巧取豪夺,官府、豪强、劣商收刮盘剥百姓最得心应手的优质工具。因此,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本质上就是一个“杀贫济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肮脏过程——它与效率几乎毫无关联——直到现在,中国的投放产出比依然只是美国的四分之一,日本的五分之一,因为中国的生产力水平还在原地踏步……也正因此,我们的社会财富增加也极其缓慢,人均国民收入也不过区区1300美元。而也还只是个均数,如果从总量上算,80%的穷人占有的也不过其中的20%的财富,这些人的收入远远还没有这么多,也可能是几十美元,几百美元。那么印的钱是怎样流进官府、豪强、劣商腰包的呢?就是说,钱从哪里出去,又怎么流动,最后又到了哪里?首先钱从银行流出,但它绝不一定就流入效率高的经济部门。国有商业改革前的情况是,谁给银行信贷人员的回扣高,钱就流进谁的手里;谁有权力,就放贷给他指定的谁——这种机制造成了中国银行业的大量坏帐,但钱却进了个人腰包——行长、信贷主任、官吏、贷款人等等;所以说“银行是大(贷)款加工厂”一点也不夸张——钱从银行流出,可能一分钱价值都没创造就被内鬼和外鬼合伙瓜分个八九不离十了。银行这样干下去会倒闭,但在中国却不会,因为这些所谓的“政策性贷款”和“历史性坏帐”最终将由财政部兜底,用纳税人的票子冲销——银行改制后,财政部首先给建行注资225亿美元,之后其它今天看似强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分别得到数额不等的巨资注入,而这些票子都是老百姓的税钱。钱从银行这样流出去,却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进入市场流通,而是越来越多地揣进个人口袋。可是,贪到钱的这少部分人在国内消费又有限,所以市面流通的钱就会越来越不充足,那么就继续印钞放贷——如此往复循环,最后变成了死循环。国有商业行业改制以后,这种情况有所改观,但本质变化却不大,金融腐败案依然不减,建行王小石案就是典型一例;同时,信贷资金流向仍然也不一定是效率较好的经济部门。钱还没出银行大门口就被内鬼和外鬼卷走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流向哪里呢?那就是银行们认为效率高的经济部门。问题是中国本就没有效率高的经济体,相比之下,国有垄断企业虽然效率不高,但收益还过得去——最关键的是,它是“国家的”企业,背后是政府,所以风险为零,只赚不赔——就算赔了也归政府埋单,所以银行流出一部分钱进了这里。除此之外还有贷款余额怎么办?还有钱就存入央行作为超额准备金,就购买国债,挣稳稳当当的利息——这也算银行们认为“效率高”的非经济体。对于中小企业,就算它成长性不错银行也常常惜贷,因为银行们认为这些经济体“效率并不高”,而风险却不小——这也是地下钱庄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银行业的这种赢利特征让中国出现了这样一个怪现象:市场上缺钱的的时候,银行不但不放贷反而惜贷;而市场上钱多的时候,银行则拼命放贷,尤其他们认为“效率高”的经济部门。中国银行业可能是世界上赢利能力最差的金融机构,但它的赢利模式却可能是世界最保险的——贷给大型国企,存入央行,购买国债都是零风险收益,仅凭这点它就可长盛不衰,但这样的稳当收益还是不能保银行不亏,因为内鬼和外鬼不但可以把赚来的钱用发放贷款的方式钱分掉,而且还能把老本也搭进去——事实上,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正是如此。所以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黑洞也最大。二次改制以后,中国加入了世贸,也获得了奥云会主办权,同时还找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即所谓的出口驱动型经济——于是,为了经济增长,也为了奥运风景,投资、消费、出口三架拉动经济快速奔跑的动力同时启动。私有化完成以后,政府开始大力鼓动个人投资,同时,还不遗余力地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投资信贷规模——因为政府给银行注资后银行又有钱了。为了鼓励投资,政府一方面降息并加征利息税,另一方面则扩大财政支出,纷纷上马超大项目。在消费方面,为了弥补国民收入偏低造成的消费不足,政府首先给公务员加薪,美其名曰“高薪养廉”;同时,国企推行年薪制。对于非公务人员群体,政府努力让全国城乡8万亿存款拿出来投资或者消费,尽管在当年已经指明其中49%是公款私存,全国包括富人在内的老百姓实际存款也只4万亿左右,但政府还是“医疗市场化、住房货币化、教育产业化”了——百姓的钱不花也得花。政府为进一步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消费,特意开放了个人消费按揭市场,而且消费信贷力度和信贷规模还不断扩大——现在没钱不要紧,花将来的钱。为了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政府可谓服务上门了——实行双休制,从国家机关开始,另辟五一、十一两个长假,全面供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时间。出口方面,政府把扩大招商范围,加大引进外资规模作为官员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了招商引资,支持出口企业,地方政府除廉价划拨或出让土地外,还给予减免税收,“帮助解决贷款”等方面的优惠——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依旧不能彻底摆脱府控制,官员仍然可以用它来兑换政绩。另一方面,中国廉价的劳动、资源和环境输出,以及出口退税政策,也给出口企业带来了不错效益,银行资本自己也闻风前来,想分食一部分利益。银行的钱在政府的扩张性货币政策主导下走出银行大门口便流进这些经济部门和个人信贷帐户。在这些经济体中,银行最为追捧的是房地产业,因为这个行业对银行来说“风险小效率高”。在此轮通胀中,除政府外,房地产业是加速通胀的最主要的罪魁和祸首,下面我们就单独把房地产业拿出来为例,看一下银行资金流向和通胀成因。在中国,土地只有两种所有制形式,一个是国有,另一个是集体所有。国有土地由国家垄断经营,归国土资源局批发。如果你购买的房子在国有土地上,那么不管你是50年产权还是70年产权,实际上购买的都是使用权,也就是你租地50年或70年。但是,国土局不会直接批发给你,而是开发商,因为只有开发商有资本实力能够成片开发。这实际上就形成了地租的垄断性经营,而它的背后内质却是权力与资本勾搭媾和的垄断性获利(地租)。银行资本早就看好透了中国房地产业的这一特征,所以在政府规定开发商自有资金需在35%以上之前,开发商持有7%的自有资金就能从银行得到货款——这一方面跟中国的经济政策有关,另一方面也源于房地产业的获利预期。事实正是如此。住房货币化、加快城市进程,以及房贷政策大大刺激了住房需求——住房需求旺盛逐渐从预期变为现实;而这种现实又造就了另一个投机群体——房屋贩子(炒房机构和个人)。地方政府加国土局、银行、开发商和房屋贩子共同希望房价高涨,因为这样可以使:国土局高价并大量批地;银行迅速收回贷款和利息;开发商和房屋贩子获得超额利润。政府之所以愿意把房地产业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龙头产业,一方面可以制造虚假繁荣,另一面可以全面增加财政收入。房地产业不但可直接带动钢材、水泥、建材、电梯、电讯以及其它房屋配套设备行业的业绩增长,而且还可带动运输、装饰、家俱、家纺、装饰材料、家用电器、工程机械,以及相关劳务和服务行业的业绩增长。所以对房地产业投入,可以通过投资乘数效应更广泛地传导到其它行业,进而使政府扩大税源,这样财政就大幅增加了。近些年房地产占GDP一半以上,而财政收入更是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至07年,国家财政税收已达五万亿。这些行业和企业(包括外资)以及政府都赚钱了,那么钱是哪里来的呢?答案当然谁都知道——是房奴。问题是房奴的钱又是哪里来的?房奴之所以叫房奴,恰因为他们没有多少钱,否则他就不叫房奴了。房奴的可怜在于,当他们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决定愿意一次性为国土局付清70年地租时,他便不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人了,而成了银行的奴仆——购房合同一签,房奴就把自己的积蓄作为首付交给了地产商——出这笔钱,算对国土局和开发商的一次性了结,但却又在另外一面负起了巨额债务——房奴从这一刻起,余生的一大部分,甚至整个部分则全部交给了银行——房奴要用自己的后大半生伺候这个吸血鬼——而这个过程,正是政府通过上述诸多行业和企业把他们未来的税钱提前征走了——一部分人花未来的钱,另一个集团则征未来的税收,赚未来的银票,收未来的利息……房奴用从前的积蓄和未来的收入供应了这个团伙现期和远期的所有利益。房地产业最大的获利者是银行,而非地产商。银行给地产商的短期贷款能在房价不断攀升中迅速收回并得利息,所以银行愿意货款给“效率高风险小”的地产商——06年政府就在紧缩房地产投资信贷,但该项贷款仍以27%的高速增长,因为这里面除包含着集团利益之外,还隐含着巨大的腐败利益——卖地者,放款者、开发者都是利益黑洞的最大受益群体。房奴为所有公开的、黑暗的、合法的、非法的利益埋单,银行帮房奴完成了这一切。房奴虽然在银行获得了贷款,但他由始至终都不会看不到他贷的一分钱——银行没有交给房奴一分钱它就开始收息——这样的事银行当然愿意做;所以06年政府紧缩房屋消费信贷时,房屋消费信贷也还是努力避开相关政策,甚至用造假手段(如拥有多套住房者仍可用手续造假获得首套房贷款等)让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银行是地产业最大的获利者,它一头赚开发商的利息,另一头赚消费者的利息,同一个物品,两头收息,何乐不为呢?所以它希望地产就这样一直涨下去,哪怕是盖房和买房的靠的都是贷款,最后将吹成一个巨大无比的泡沫它也不管,因为银行也是“国家的”,交给政府去管,银行先赚钱分钱再说。中国地产商是个掮客,准确地说是勾结官府共同倒卖地皮的二道贩子。地产商很明白房价不可能永远涨下去,所以它降低风险的办法是:一面勾结官府便宜买地,另面则尽量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但前提是把房子卖出去,如果房子不能出手,一切风险还是自己的。正因于此,地产商总是想提前并且大量地圈地,以此降低成本风险。同时,他们还要动用一切力量吹高房价,甚至用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作走狗一起制声造势,以促进销售——只要房子出手,风险就成银行的了。然而,地产商最终还是金融资本的,银行的所有贷款都有抵压,并且评估价格远低于市场售价;但开发商的土地却没有,它只能自己给自己担保。开发商最知道房价高涨,地价也在高涨,而这种高涨正好抑制了有效需求,所以圈风险也会越来越高,尤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更让他们的风险系数不断加大。我自己做过一次统计,06年时,上海的收入房价比就达19.2:1,远远高于欧美。近期又有研究者表示,中国的房价不但相对价格过高,而且绝对价格也高于美国。那么以中国当前的收入水平,平均空房率应是极高的,很多售出房屋也可能仅仅就是炒房者握在手里却难以出手的一堆钢筋混凝土。这种市场状况下,圈地风险是极大的,圈地成本也是极高的;但如果不圈,预期成本可能会更高,所以开发商一旦圈地,资金动用必然巨大,这样,资金面上还要依赖于银行。中国某房地产公司在某年获得某国外大财阀的某某等级的信用授信,享有多少多少的信用额度……而实际上,那不过就是一种闹剧式的炒作,它不过是用一种拙劣的手段向市场示放一个信号罢了;不过这也正好说明,地产商最终还是金融或产业资本的——地产商能赚大头的时候,银行也能赚大头;地产商不能赚大头的时候,银行仍能赚大头;地产商破产的时候,银行还能借地产商卖出的房子继续赚钱。中国的地产业是个经济小丑,它对中国的生产力没有任何贡献,自身也做不出什么名堂,它仅仅就是政府经济的一枚棋子,也是银行业的吸血的管道,所以它从一开始就是个经济怪胎,它不是满足市场需求的,而是帮助既得利益集团榨油的,最满足上层需要的;当然,它自己也浑水摸了不少鱼——本质地讲,它就是榨取民众油脂的工具。所以时寒冰说“取消开发商”是完全有道理的——那些今日里自我感觉不错的地产界大佬,不过多是一群借荒谬体制屠杀民众幸福的刽子手——如果没有这种体制,他们或许连都不如;即便今天他们看上去是那样的发达,其骨子也不过是权力和资本的走狗和奴才!如果不是生产和商业用房,房屋最终还是消费品,而非资本品——尤其在出租、倒卖预期不能实现的时候,其实际效用价值为零,而非市场售价;如果出租、倒卖预期实现,那么它的效用价值就是租金和房价,这时它就成了边际效用递减的消费品。我们知道,消费需要支付财富,当我们没有存储足够财富,更没有创造更多财富时,整个社会却用未来预期获得的的财富集中消费,那么泡沫也便产生了——生产大于消费,我们的财富会有剩余;如果消费大于生产,那么我们积聚则是大量的泡沫——这就像我们借钱装修房子,当一时的豪华过后,剩下的日子就是还债了——美好的生活将象泡沫一样破灭。消除泡沫除了需要时间,还需要我们更加勤奋的工作和劳动。泡沫经济把民众现期和远期财富偷得空空如也,让民众用血汗换来的,以人民币为标志的那一点点财富化成了一滩水……那么民众的财富蒸发了吗?没有,它进了政府的银库、贪官的腰包;进了银行的钱柜、中、高管的工资袋和奖金袋;进了外国资本家、权贵资本家、官僚资本家、买办资本家、新兴资本家的保险柜;进了专家、学者的红包;进了地产骗子和这个产业链条上的企业主、中、高管的钱袋子;进了所有权力与资本勾结在一起每个角落和角落里每一个人的大钱匣子——尽管他们只这个社会极少极少的那一个集团,那一部分人。

地产业仅是此轮通胀的一个标杆行业,在金融领域,在资本市场,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国内外金融和产业资本是如何利用泡沫经济把股民榨干的——他们没有为社会制造一砖一瓦,没有为中国添加一草一木,却在那里拿走了数以万亿计的社会财富——中国股市十大名人无一不背景深厚,裙带复杂,他们可以不稼不啬,用政府拙劣的经济政策和他们掌控媒体公开诈骗的优势瞬间变成亿万富翁。

三、金融危机下的外汇风险

1、外汇储备的有限作用越南发生金融危机被认为是逆差造成外汇储备不足,于是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外汇储备充裕而不会重蹈越南覆辙。但事实上,更细化而言,外汇储备如果因为结构问题而流动性不足,即使数字庞大,也难以应付短时间内的外汇挤兑。事实上,中国1.8万亿外汇储备中,能即时动用的只有3000亿现金,其他绝大部分都是各种深陷泥潭的债券和一些低价值的股权。因此,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如果引诱中国把目前仅有的3000亿外汇现金尽可能多地转化为境外债权,那么中国外汇储备短期将随时陷入挤兑危机,其效果可参考越南,即:如果国内人民币在极短时间内挤兑美元并外流,可以造成人民币急速贬值,国内重现通货膨胀。当然,谋动前,应该先吸纳国内一定量的资源类上市公司股权和大宗商品期货多头头寸,以作为对冲。一旦发生外汇挤兑危机(一旦引发预期,民间也必然有多头加入),央行为了填补空缺,将不得不不顾血本折价抛售境外债券,以作回补流动性不足。

2、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影响一般来讲,本币升值可以抑制通胀;理论上是本币升值,消费成本降低,进口原材料价格相对下降,可中国却恰好相反——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相对应是物价飞涨,生活成本大幅提高,CPI和PPI高企。因为,中国以前是一个外汇奇缺的国家,所以外汇管制制度一直非常严格,直到去年,由于输入性通胀严重,外汇管制才略有松动,每人可持五万美元现钞,但外汇管政策基本是没变的。与此同时,人民币兑世界主要货币也是不可自由兑换的,这样,国家通过强制结汇和固定汇率很容易就把外汇集中到自己手上,假设外汇购买力不变或浮动相对较小,那么随着出口的增加,储备的增多,人民币发行也会增大——贸易顺差越大,流入境内的外汇就越多,人民币升值幅度就越大,其购买力就越低。但是,中国的结汇是按固定汇率进行的,那么,出口企业在结汇的同时,也在提高通胀率;而关键是,出口企业挣来的外汇也正好通过通胀送给了政府——通胀率多高,出口企业就赔多少。打个比方,出口企业赚来一美元,换来八元人民币。企业用这八元人民币购买一定单位的劳动和原料。开始每个八美元都能对应地购买相等劳动和原料,但随着出口的增多,顺差的加大,外汇进入政府口袋,八元人民币开始贬值,它便不再能购买相对应的劳动和原料,因此,按固定汇率强制结汇本身就是对出口企业的盘剥。实际上,中国的经济就是换外汇经济——是政府以增加就业的形式,把劳动和资源廉价出卖了,出口企业只是它的手段和工具。当劳动力成本通过新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固化,原材料成本随着通胀拉高,毫无技术附加值,高能耗、物耗、低利润的的出口企业生产成本将被来自于制度和市场的两方面压力强行挤高,它的生存环境将是可想而知。这是假设外汇购买力是不变的情况下,政府持汇的状态,即政府通过出口企业输出廉价劳动和资源,一边解决就业,一边制造GDP,同时盘剥企业。中国经济现在就剩出口了,没技术和没内需支持,出口型企业汇率波动中跌荡起伏,我国出口的不是技术,也不是资本品,国外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出口业有更直接的影响。(自加入世贸后,关于中国商品倾销的投诉案件累计达11000件,居全球第一)。

3、银行的不作为银行用贱卖的方式换来美元,把自己印的人民纸发给出口企业去刮油(央行跟商业结算用美元,而非人民币),以为持汇风险小,人民币发行量的多少并无关系。美国却逼着人民币升值,而它自己拼命地贬值——结果政府持的汇不但有风险了,而且还成事实了。银行过于相信美元,而不是人民币,所以每最多可购五万。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它到了政府那里就不流动了,基本就是归政府支配,结果东投西投,做单赔一单,做两单赔一双,无一斩获。政府刮来的钱财没有福利给人民,反而夸给了洋人,正是洋人和政府富得流油,导致老百姓穷得拉不动内需。按理说,人民币升值,百姓可以到外国消费,可老百姓真的去沾人民币升值的光,却发现,自己根本就没钱——别说6.8元人民币兑1美元,就是3元兑一美元,中国一般百姓还是到外国消费不起。所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是让富人沾了便宜,只有他们才出得起国,消费得起洋货——人民币升值跟一般老百姓几乎一点关系都没有。人民币兑美元升值严重打击了中资出口企业害惨,政府赚着近两万亿美钞也由风险变成了事实。

四、风险控制

外汇管理篇(6)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八、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四)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九、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放款人如需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等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十二、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十三、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十四、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十五、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十六、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十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九、放款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请;已经进行境外放款的,责令终止并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外汇管理篇(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外汇储备作为一个国家国力的象征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如此巨量的外汇储备在充分显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现实问题与烦恼,进而引发业界激烈争论。

一、我国外汇储备现状

2006年2月,我国外汇储备超过日本成为第一储备大国。2007年年末外汇储备较2006年末增加了4619亿美元,达到15282亿美元。截至2010年末,我国外汇储备额达到28473亿美元。2011年3月,我国外汇储备正式突破3万亿美元大关,达30447万亿美元。6月新增外汇占款为490.85亿元,较5月份的234.31亿元继续增长。2011年末我国外汇储备较2011年三季度末净减少206亿美元,是近期我国外汇储备首次出现季度净减少现象。2012年6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24万亿美元,相较3月末的3.305万亿美元下降650亿。这是自2011年4季度之后,我国外汇储备再次出现季度负增长。

二、高额外汇储备的影响

(一)保持高额外汇储备的有利之处

巨额的外汇储备无疑是一笔丰盛财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保持充足的外汇储备对于确保国际清偿能力、提高风险应对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较为充裕的外汇储备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近年来,充裕的外汇储备为国家干预外汇市场,稳定人民币汇率,增强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其次,充足的外汇储备便于企业对外开展经济交往活动。在外汇储备较为充裕的情况下,企业用汇、购汇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如企业对外投资,只要在经济上可行,就可以用人民币购汇投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企业进口、外债等对外支付也同样能得到保障和满足。

再次,外汇储备经营收益可增加民生支出。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在管理好风险的前提下,确保外汇储备资产保值增值。外汇储备经营收益并入人民银行大账,人民银行依法将央行净利润全部上缴财政,增加了用于民生支出的财政资金的可使用量,实际上也对国民福利的改善做出了贡献。

(二)过度的外汇储备会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作为发行货币的储备物,央行的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因为外汇储备越多,相应投放的货币就会越多,而过多投放货币,就容易引发通货膨胀和严重的货币贬值,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控制货币供应量,央行不得不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发行央票的方式回笼资金。这样就导致央行货币政策陷入困境:一方面,为抑制人民币升值过快而不断购汇,相应扩大货币投放;另一方面,为防止通货膨胀又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对冲,大量回笼货币造成资金闲置。一方面,货币过多,面对通胀,理应较大幅度提高利率水平;另一方面,如果较大幅度提高利率,有可能吸引更多国际资金流入中国并带来新问题。这就迫使中央银行使用利率工具时慎之又慎。

此外,巨额外汇储备也蕴涵着其它弊端。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导致大量“套利性”外汇资本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境内;基础货币投放和外汇占款增大,制约了货币政策的运用和效应;高额外汇储备并不经济,降低了资金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了外汇储备成本,内债与外债大幅增加;增大了储备风险;使国家储备资产面临巨大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失去了国际货币基会组织的优惠贷款。

三、对我国高额外汇储备进行有效管理的对策建议

安全、流动、增值——这三个词可以说是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的“金科玉律”。

外汇储备的安全性处于重要地位。我国一直坚持多元化、长期性和战略性来保障外汇储备安全。多元化,就是通常说的“所有的鸡蛋不要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既会投资不同的币种,又会在同一币种下投资不同的资产,是一种分散化的资产配置原则。长期性,是指确定外汇资产配置结构时,会综合考虑各种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市场发展趋势等长期因素。战略性,是指确定货币结构时,还会综合考虑我国国际收支结构和对外支付需要,以及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等宏观性或战略性因素,目的是维护大局稳定,也就有利于保障外汇储备对外投资的安全。

外汇储备资产还需要保持充分的流动性。因为国家外储不仅要满足一般对外支付需求,如进口国内需要的物资或技术、支持企业“走出去”等,还要在资本可能出现快速流出、货币面临较大压力的情况下,发挥保障国家经济金融稳定安全的“定海神针”的作用。因此,任何国家的外汇储备都不会大规模地投资波动性大、市场容量小、流动性差的资产。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全球外汇储备规模的不断增长,外汇储备的功能也在不断拓展和丰富,世界各国对它的经营管理已逐渐由被动变为主动、由保守变为进取,增值的目标也应运而生。

为了实现国际储备“安全、流动、增值”三原则,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要多元化

我国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过于单一,主要还是以美元资产为主。美元将以缓慢的速度温和贬值。美元的贬值预期将使我们以美元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外汇储备遭受资本损失,这构成了我们在储备增量中减持美元的基本动机。我国必须逐步实现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多元化,逐步减少美元储备比重,增持欧元、日元以及韩元、澳元、新加坡元等,藉以实现外汇储备的多币种配置。

(二)开拓多元化外汇经营渠道,分散投资风险

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多为美国国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和高投资级别的公司债券等,这些债券资产虽然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但其提供的收益率普遍偏低。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应逐渐提高股权、企业债在资产组合中的比重,适度降低国债、机构债在资产组合中的比重,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外汇储备的整体收益率,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

(三)积极建立能源、金属与其他大宗商品市场的储备

目前这类资源处于至少10年来的低位,投资价值明显上升。例如,尽管美国在次贷危机中损失惨重,但美国仍在利用目前的原油市场低迷时期大举囤油。相比之下,中国的原油和大宗商品进口量却在下降,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以合理成本建立资源储备的必要性,利用时机以较低成本建立能源与大宗商品储备。

(四)采取多种措施,“藏汇于民”

适当加大“藏汇于民”的政策力度,这是化解外汇储备过多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家可利用市场化手段降低过多的或是结构不合理的外汇储备,让企业、机构和个人更多地持有并进入外汇市场。把部分外汇储备“转化”为企业运营的资本和居民的储蓄,这不但会增加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财富,而且还会促进他们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经营持有的资产规避市场风险。

(五)审慎执行走出去战略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支持社保基金、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等实体投资于国内外企业股权。我国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通过对一系列申报“走出去”的企业进行审核,为缺乏资金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在可预见的未来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长型企业,通过调拨一定外汇储备,帮助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进行投资办厂;通过兼并购买、控股国际产业链中的企业降低企业成本,扩大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同时加强对境内企业走出去进行风险教育。

参考文献:

[1] 任飞.浅析我国外汇储备的规模及管理对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8).

外汇管理篇(8)

银行外汇风险的计量主要解决如何准确计算和确定银行因持有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带来的汇兑损失大小。银行外汇风险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外汇敞口,指外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其大小和方向对汇兑损益有直接影响;二是汇率波动,通常称之为汇差。因此银行外汇风险管理也要从两个方面出发,研究解决银行外汇风险控制和管理问题。

主动运用交易工具

一是要进行外币敞口管理。外币敞口管理实质上也是外汇的资产负债管理(分币种,不是笼统意义上的外汇),其要点在于根据银行风险偏好或风险政策,制定合理的外汇敞口大小,预测汇率变动方向合理确定外汇敞口余额方向,在汇率上升时,外汇敞口余额应保留在贷方,反之则应保留在借方。

银行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计算分析未来每一种外币的外汇敞口变化因素,根据外汇业务收支情况以及其他外汇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转换情况计算未来外汇敞口余额变动情况(见右上图)。

对于一般银行,影响未来外汇敞口因素可简要总结如下:

用外汇购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存货、低值易耗品等;

用外汇支付营业费用;

未来取得外汇业务收入和发生的外汇业务支出;

收到外汇实收资本,用外币支付所分配的利润;

用外币购买另外一种外币。

对上述因素分析后,应合理编制未来指定期限内的外汇敞口变化情况表,并根据预测汇率变化情况进行情景分析,计算可能发生的汇兑损益,从而为银行外汇风险管理提供支持。

预计汇兑损益=外汇敞口估计余额×(未来汇率—当前汇率)

二是能够准确预测汇率变化。要实现有效的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应具备准确预测外汇汇率变化的能力。做好汇率变动的正确预测分析,需要做好两项工作:收集汇率风险信息,根据影响汇率的基本因素做出正确分析;其次,要做好汇率变动的正确预测,把握影响汇率变动的基本因素,根据汇率变动影响因素作出正确的汇率变动预测。

预测外汇汇率,通常要从微观或宏观两个层面入手,通常宏观层面因素决定了汇率的长期走势,微观层面因素决定了汇率的短期变化。

三是主动运用外汇交易工具,规避外汇风险。在准确测算外汇敞口及汇率变化趋势后,银行应主动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来规避外汇风险。在外汇市场中,用于规避外汇风险的经常易工具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1.外汇远期合约

外汇远期合约避险,就是利用远期外汇市场,通过签定抵消性质的远期合同来防范由于汇率变动而可能蒙受的损失。外汇远期合约项下,不管契约期间的汇率如何变动,银行都可以确定将来能够收到或付出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从而锁定了风险,这种避险工具常用于保守型管理策略之中。

2.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的避险原理与外汇远期合同是相似的,即为了使实际或预期的外汇头寸免受汇率的不利影响,进行与现货头寸相反方向的外汇期货交易。也就是买进(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进)期货合约而补偿因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3.外汇期权

外汇期权又称外币期权,是一种选择契约,其持有人及期权买方享有在契约届期或之前已规定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一定数额某种外币资产的权利。这种避险工具可适用于持“积极进取型”风险管理策略的需要。

4.货币互换

货币互换为互换的一种,它的基本做法是,在交易之初,双方以议定的汇率互换的本金,根据互换的金额,计算利息,互换交易期间,双方按约定的付息期和金额进行利息互换;在交易到期日,双方进行本金的再次互换。在货币互换交易中,由于汇率是预先确定的,交易者不必承担汇率变动的风险,因而起到避险的作用。

积极管理外汇风险

随着国内银行业“走出去”业务的增长,外汇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将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各种外币汇率波动而产生汇兑损益对经营利润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为有效管理和控制外汇汇率风险,各家银行必须建立清晰和操作性强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建立准确的外汇风险敞口和汇兑损益计量模式。准确计量外汇风险敞口和汇兑损益是管理和控制外汇风险的基础。基于银行核心系统上线后的技术支持,应建立以账结法为基础的外汇风险敞口计量模式,通过区分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设立统一的会计科目来计量外汇敞口头寸。同时,通过设立“外币占款”账户,准确记录和核算外汇敞口头寸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每一外币敞口头寸的市值重估和汇兑损益的核算。

其次,建立跟踪、评估和预测汇率变化的工作制度。准确预测外汇汇率走向则是管理和控制外汇风险的充分条件。从管理手段角度考虑,各银行还需建立一套系统而清晰的跟踪、评估和预测外汇汇率变化的工作制度,责任明确,将汇率预测结果有效地应用到外汇风险管理上,增强银行对外汇汇率变化的关注力度。外汇汇率跟踪、评估和预测工作应成为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再次,建立积极的外汇风险管理政策,完善外汇资产负债管理。通过计算出未来期间内外汇敞口变化情况,再结合预测汇率变化各种可能,可以得到基于汇率变化后汇兑损益的各种情景模拟分析结果,这是银行外汇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

外汇管理篇(9)

一、我国外汇储备现状

自从1994年我国实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国际收支大量盈余,外汇储备高速增长。如下图所示,1994-1997年,外汇储备增长较快,平均每年增长约297亿美元。1998-2000年收到东南亚危机的影响,增长放缓。2001年至今,外汇储备进入高速增长阶段。直至2006年2月,我国外汇储备已达到8536.72亿美元,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一。到2007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15282.49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一位。

那么是什么原因引起中国外汇储备增长如此迅速呢?国际收支的双顺差是中国外汇储备增加的直接原因。自1994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除了1998年资本和金融项目差额为负值以外,其它年份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连年顺差,导致中国外汇储备大幅度增加。另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外汇储备的增加,人民币升值预期导致各种投资资本流入中国。我国经济发展的增长,外商投资的政策性优惠等很多原因也造成了我国外汇储备的迅速增长。

二、我国外汇储备管理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面对巨额的外汇储备,我国实行的是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地进行战略和操作层面的决策,财政部没有起到主导作用,更没有政府投资公司进行外汇储备的专门管理。所以,绝大部分外汇资产集中于货币当局,其他经济主体都只能在严格的限定条件下持有外汇储备。这种外汇管理体制产生于外汇储备短缺的情况,对于我国目前的高额外汇储备不适应。2007年4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公告调整六项外汇管理政策。三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得以调整,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机构采取方式按照国家规定集合境内资金或者购汇进行相关的境外理财投资。这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正在向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模式转变。

随着外汇储备的快速增加,外汇储备管理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其一是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的界定问题。有人认为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过多;也有人认为人均外汇储备还相当低。在界定外汇储备合理规模问题上仍然有较高的不确定性。

其二是储备管理与经济政策的协调问题。我国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外汇储备大量增加,为稳定汇率,央行进行持续性、大规模的外汇冲销,必然会受到财政政策的制约,人民币的内生性加强,大大削弱了货币政策的作用。

其三是外汇储备的合理运用问题。我们必须实现大量外汇储备资产的保值增值,合理运用外汇储备,不能造成资源的浪费。

其四是储备管理中的法律保障问题。目前的《人民银行法》仅仅规定了外汇储备由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对储备资金的使用方向、管理程序、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其他任何法律条文对此加以明确。缺少法律保障,外汇储备的管理缺乏合理合法的依据,不利于规范管理,运营风险较大。

三、典型国家的外汇储备管理管理模式

国际上有很多典型的成功的外汇储备管理模式。本文主要介绍日本和美国采取的双层次的外汇管理体系,新加坡和挪威采取的多层次的管理模式。

1日本

1993年末日本外汇储备达956亿美元,首次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此后至2006年2月底,日本长期位居世界外汇储备第一。巨额外汇储备不仅没有给日本经济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带来了较好的投资回报。日本的外汇储备管理由财务省负责,财务省主要通过日本银行的外汇资产特别账户进行储备管理,日本银行按照财务省制定的目标和决策对储备进行日常管理。日本银行主要通过金融市场局的外汇平衡操作担当,以及国际局的后援担当两个部门来实施外汇市场干预。其中外汇平衡担当负责外汇市场分析及决策建议并得到财务省批准,而后援担当则负责在财务省做出决定后,进行实际的外汇交易。日本银行把大量买人美元改为大量卖出美元。为了避免大量美元被抛进外汇市场导致美元暴跌,日本采取既控制外汇储备规模、减少过剩外汇储备,又避免冲击美国经济引起美元暴跌的措施。另外,日本的外汇储备并没有大量集中在国家手中,而是“藏汇于民”。数额庞大的民间藏汇不仅分散了日本央行的风险,也让日本国民的投资形式更加多元化。

2美国

美国的储备管理体系由财政部和美联储共同进行,美国财政部负责国际金融政策制定的,美联储则负责国内货币政策的决策及执行。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他们共同协作,保持美国国际货币和金融政策的连续性。具体的外汇市场干预操作始于1962年,由纽约联储银行实施,它既是美联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财政部的人。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美联储和美国财政部各自拥有美国一半左右的外汇储备,财政部主要通过外汇平准基金来管理外汇储备,美联储主要通过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来管理外汇储备。

3新加坡

新加坡采取“三驾马车”的外汇储备积极管理方式,即财政部主导下的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淡马锡(Te-masek)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体制。所谓积极管理,就是在满足储备资产必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多余储备则单独成立专门的投资机构拓展储备投资渠道,延长储备资产投资期限,以提高外汇储备投资收益水平。MAS持有外汇储备中的货币资产,主要用于干预外汇。GIC专门负责外汇储备的长期管理,主要负责固定收入证券、房地产和私人股票投资。它的投资几乎都在海外,投资领域是多元化的资产组合,主要追求所管理的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和长期回报。它目前管理的外汇储备资金超过1000亿美元,规模位居世界最大基金管理公司之列。淡马锡控股是另外一家介入新加坡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淡马锡利用外汇储备大规模投资于国际金融和高科技产业。据统计,淡马锡利用外汇储备进行投资的回报相当可观,年累积回报达到18%4挪威

与新加坡类似,挪威也实施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挪威外汇储备的管理采取的是财政部和挪威央行(NB)联合主导下的挪威银行投资管理公司(NBlM)挪威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市场操作部体制。其中NBHM的主要任务是履行其作为投资管理者的职能,发挥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优势,对外汇储备进行积极管理。挪威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市场操作部主要负责外汇储备的流动性管理。挪威银行建立了货币市场组合、投资组合以及缓冲组合。货币市场组合以高流动性的国内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满易性和预防性需求;投资组合以全球配置的权益工具和固定收益工具投资,满足盈利性需求;缓冲组合,也就是政府养老基金,以油气资源导致中央政府现金流人为资金来源,通过积极的海外投资满足发展性需求。

四、国际外汇储备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储备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外汇管理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国的储备管理体系,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积极的外汇管理模式。

1中国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要多元化

我国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过于单一,主要还是以美元资产为主,超过一半的外汇储备是美元。日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元最近几年一直处于贬值的趋势。美元的贬值将使我们以美元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外汇储备遭受资本损失,所以我们应该在储备增量中减持美元。另一方面,欧元区经济复苏进程依然脆弱,而日本经济尽管消费疲弱,但仍然是经济大国。在照顾国际贸易构成和尽量减少汇率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我国必须逐步实现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多元化,逐步减少美元储备比重,增持欧元、日元,以及韩元、澳元、新加坡元等,以实现外汇储备的多币种配置。

2中国外汇储备的资产结构要多元化

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多为美国国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和高投资级别的公司债券等,这些债券资产虽然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良好的流动性,但其提供的收益率普遍偏低。从挪威的经验可以知道,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基本目标是要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以保证储备资产购买力的稳定。我们应该增加黄金储备的份额,进一步扩大民间持汇,相对的多投资于非洲、拉美和中亚等的资源性项目,支持社保基金、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等实体投资于国内外企业股权,进而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

3建立多元化的储备经营操作机构

外汇管理篇(10)

四大改进

发言人首先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作了概括: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的外汇业务管理主要侧重于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的外汇收支活动。现在个人不但有非经营易还有经营易,不但有经常项目交易还有资本项目交易。为适应形势变化,充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出台了本《办法》。

发言人还称,本着便利操作、有效管理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主要进行了四方面的调整和改进:一是在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银行还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下的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对贸易以外的其他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进行相关审核。三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四是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效率提高

对于个人向银行卖出外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会给个人外汇资金使用带来哪些新变化的问题,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资本项目仍实施必要的管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仍然进行真实性审核。

2006年5月起,央行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大大简化了个人购汇凭证和手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2006年5~11月份,个人购汇金额和笔数分别比2005年同期增长210%和255%。这次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统一了个人结汇与购汇管理的政策,将大大简化相关手续、便利个人结汇、提高监管效率。

发言人指出,个人办理对外贸易进行外汇资金收付时,应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进出口时的外汇资金收付按机构办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个人可凭有关单证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的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

《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对此,发言人称,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本项下交易,经外汇局核准后个人可开立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局今后在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的管理上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账户,统一对现汇和现钞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大事后的监管工作。发言人表示,为在进一步放宽政策、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同时,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做到风险可控,在大部分个人外汇收支由商业银行审核真实性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大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数据分析力度,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执行国家反洗钱的法律要求,完善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并加强对大额提钞的管理;加强对个人跨境收支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的监管,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个人外汇收支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年度总额。

废除旧规

随着《办法》的出台,央行还“顺便”废除了16个原来的外汇管理规定,从这些管理的变化中即可看出前后的巨大落差。

比如根据(1998)11号文《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居民个人现钞账户存款或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总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在现在实行了“总额管理”制度后,就不再需要把200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间的外汇汇出分多次进行申请并办理了,只要在年额度没有用光的情况下,都可以自己直接到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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