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01 19:18:08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篇(1)

1.原股东_________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折人民币_________,占注册资本_________%转让给股东_________。

2.股东_________将其在公司的部分股权折人民币_________%,占注册资本_________%,转让给股东_________。

3.股东_________在公司的股权由原先的人民币_________%,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变更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特立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股东各执壹份。壹份送市工商局办理变更。

股东: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签字)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篇(2)

合同双方: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

鉴于:

1.______ 公司是一家于 年___月 日在______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___ ”), 注册号为: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经营范围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2. 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___ 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___ 元,占 注册资本总额的 %.

3. 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 的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

定义: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合同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 股权:出让方因其缴付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合同生效日: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日期。

3. 合同签署之日: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4.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5. 合同标的:指出让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___%股权。

6. 法律、法规: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颁布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由___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各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办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 法》等。

第一章 股权的转让

1.1 合同标的

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___%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1.2 转让基准日

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为___年 月 日。

1.3 转让价款

本合同标的转让总价款为___ 元(大写: 整)

1.4 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并将该发票送达受让方。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2.1 出让方向受让方声明和保证:

2.1.1 出让方为合同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有资格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2.1.2本合同签署日前之任何时候,出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2.1.3 本合同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部分权利。

2.1.4 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及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本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会因出让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对本合同标的采取冻结措施等。

2.1.5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向受让方转让合同标的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合同生效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

出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提供的___ 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资产情况,项目开况等均为真实、合法的。

2.1.6 出让方保证,在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交接___股权前,___所拥有的对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政府许可,批准,授权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钙等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失效的潜在情形。

2.2 受让方向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2.2.1 受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合同标的的条件,不会因为受让方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2.2.2 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合同标的,受让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让方丧失其对___%的股权,对该部分股权,出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受让方根据有关法律及___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2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日内,出让方应负责组织召开 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___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出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完成___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3.4 在按照本合同第3.3条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按照 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3.5___ 所负债务以______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___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附件1)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让方亦不得以 资产承担偿还责任。3.6 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负责将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 资产负债表(附件2)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四章 保密条款

4.1 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受让方、___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出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4.2 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

第五章 合同生效日

5.1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5.1.2 出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出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受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本协议第3.6条约定将在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___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六章 不可抗力

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6.2 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___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6.3 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6.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7.2 如出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如果导致受让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3 如受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如果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则受让方应向出让方赔偿出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4 若受让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若出让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

7.5 在本合同生效后___个月内出让方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6 根据本协议第3.5条规定,___ 所负债务以___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___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若债权人要求___依法承担偿还责任且公司也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出让方应在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之日起___ 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公司。若出让方在本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公司,则双方同意由出让方就未支付部分按本次转让___ %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相应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出让方未支付部分款项由受让方向公司支付。

7.7 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各条款的约定,出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的,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___ 日内,按本协议第七章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若出让方未能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则双方同意由出让方就未支付的违约金按本次转让___%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相应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7.8 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各条款的约定,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的,受让方应在收到出让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___日内,按本协议第七章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出让方。若受让方未能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出让方,则双方同意由受让方就未支付的违约金按本次转让___%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___公司的相应股权转让给出让方。

第八章 其 他

8.1 合同修订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8.3 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陈述和协议,并取代双方于合同签字日前就本合同项下的内容所作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谅解及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中未订明的任何陈述或承诺不构成本合同的基础;因此,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释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8.4 通知

本合同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 书写,并以___邮寄、图文传真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通知到达收件方的联系地址方为送达。如以 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使用图文传真时,收到传真机发出的确认信息后,视为送达。

8.5 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处理。8.6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___ 年 月 日出具的___公司的审计报告。

公司于___ 年 月 日出具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8.7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___存档___份,交有关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出让方:______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篇(3)

受让人:

(下称乙方)

鉴 于:

1.______有限公司(下称__公司)是经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与乙方及___均为__公司的股东。

3.乙方与其他股东间已无法正常合作。

4.目前__公司资产较大、国家产业政策明朗及__公司发展走势良好,乙方独立经营更有助于乙方利益发展。

5.乙方愿意以本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受让甲方所占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

6.甲方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全部股权享有完全独立的权利,没有设置任何质押,亦未涉及任何诉讼及其他争议。

甲、乙双方根据公司法、__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__公司的全部股权之事宜于_____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受让价款及支付

1.甲方将其持有的__公司__%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

2.乙方愿意以rmb现金___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

3.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成立时,一次性将股权受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银行户头。

4.甲方转让股权应得价款所涉甲方税负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二、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转让

1.甲方转让其所持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时,甲方对__公司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均同时转让给乙方,甲方作为股东的一切责任亦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当负责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乙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甲方协助的,乙方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要求进行必要的协助。

3.乙方受让甲方所持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并在依法变更登记后,即享有__公司与此相关的一切权利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义务。

三、股权受让变更及其登记

1.本协议书生效及甲方已收到乙方给付的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后,甲方保证按照乙方的要求签署与股权转让事宜相关的一切法律文件。

2.在满足本条前款约定的条件时,乙方负责办理股权受让的一切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予以协助。

3.办理股权转让的一切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4.乙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受让变更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本协议书的约定转让其所持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并有权及时获得全部价款。

2.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协助乙方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一切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受让甲方所持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并及时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一次性给付全部受让价款。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__万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主张权利的费用损失。

六、协议解除

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书,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本协议书签字之前的状态。

七、其他

1.本协议书生效后,甲方的一切股东权利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亦归乙方享有和承担。

2.鉴于乙方已实际控制着__公司,本协议书生效时,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移交了与__公司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

3.本协议书未约定的,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事宜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书经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

本协议书在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价款时生效。

十、文本及份数

本协议书采用电脑中文打印,手写或涂改部分均无效。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部门备案二份。

甲 方: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篇(4)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以资遵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的 %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 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公司章如果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谨连带责任的,新股东按持 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不按期、依约支付股权对价,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或迟延变更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因甲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无法使新股东享受股东权益,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争议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股权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局备案登记一份。

13、本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篇(5)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78-01

一、绝对无效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若要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必要条件,出资人只有在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若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则意味着其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权。该学说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资格来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区分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是否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视情况而定,若该公司属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出资的认股人,则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若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认股人均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够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说

此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均或直接或间接地承认瑕疵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允许其所持有股权的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28条第3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支持了此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虽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但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该股东享有股权,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此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受让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必然会对受让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销说

此观点主要是从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上着手,区别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为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笔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首先,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亟需确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事主体,笔者认为,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商事主体的公示法定原则,即股东资格应由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确定,瑕疵出资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瑕疵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次,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还需注意转让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时,不应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商法虽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股权转让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其并不具备“经营”的特点,由其而产生的协议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更为恰当。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篇(6)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76-03

在我国,法律没有对瑕疵股权的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虽然,近来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争议案件高频出现,但是,针对该问题,理论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各地法院判决不一。2011年1月2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有关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没有对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瑕疵股权的概况

(一)瑕疵股权的概念

瑕疵股权是相对无瑕疵股权来说的,无瑕疵股权是投资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之间的约定,合法、真实、及时履行出资或增资义务,并完成相应的登记程序之后享有的公司股东权。无瑕疵的股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取得股权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由此可知,瑕疵股权是指投资者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使其出资存在权利上和程序上的瑕疵,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瑕疵股权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角度的瑕疵股权作为一种不规范的出资形态,既包括因出资者在出资或者增资环节存在瑕疵因素而产生的股权,又包括因权力记载、登记环节存在的股权瑕疵因素而产生的股权;狭义的角度理解,瑕疵股权仅限于前者。

(二)瑕疵股权的成因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瑕疵出资的类型包括三种,一是虚假出资,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未依约交付货币、实物以及未转移其他出资财务的所有权;二是出资不实,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时,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值;三是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擅自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瑕疵出资的三种类型,形成瑕疵股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虚假出资导致的瑕疵股权。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的章程、股东协议缴纳出资,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例如,用虚假现金或实物而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制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值。这种情况中,虽然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已经确认为股东,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空股”,也是一种瑕疵股权。

2.不适当出资导致的瑕疵股权。这种情况是指股东在出资时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程序等方面的要求而导致的未足额出资、迟延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

3.抽逃出资导致的瑕疵股权,擅自撤回出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强行将注册资金、非货币资金的出资部分或者全部抽走;伪造虚假的交易关系将公司的注册资金划到个人账户;虚增会计利润,通过利润分配名义抽逃出资。

二、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不同学说及评述

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目前理论上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折中说和区别对待说。

(一)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几种学说

1.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绝对无效说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说认为如果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情形,则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说的立论依据是股东资格取得实质说理论,在股权原始取得方式中,股权的取得是以对公司出资为必须条件。股权的取得与股东的出资之间具有契约的性质,即是股东只有履行了出资的义务,才能取得契约的对价权利——股权。股东未适当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就不享有股东的资格,也就不能享有契约中的权利,也就是股权。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失去了标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也就是说,出资者取得股权的前提是向公司适当的履行出资义务,只有履行了适当的出资义务,出资人才取得股东地位,才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股东瑕疵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并没有产生,以不存在的股权签订的转让合同,依据合同法理论,当然无效。这种观点的实质是把适当的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取得公司股权的必要条件,没有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就不享有公司股权,以“不存在的股权”为标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当然无效。这种瑕疵股权转让无效的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影响。

2.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绝对有效说

坚持该学说观点的人认为,出资人的缴纳出资和取得股权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股权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和股东身份的转移,认定股东资格和股东身份的依据是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材料,即使出让人出资环节有瑕疵,也不能否认出让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因为出资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与股东资格的认定没有必然联系。即只要股东载明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文件中,任何第三人有正当理由认定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为合法的股东并与其进行的交易的,那么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3.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折中说

该说认为,判断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与否,应依照公司遵循何种注册资本制度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公司遵循实缴资本制,公司在全体股东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后才能成立,足额缴纳出资的投资者才能成为股东,否则就无股东资格,故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如果公司遵循认缴资本制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时只需实际缴纳所认缴出资额的一部分就可以依法成为股东,如果股东没有按约缴纳所认缴的剩余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仍应认定为有效。

4.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区分对待说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瑕疵出资人已经取得股东资格,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依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应依是否存在现行《合同法》上的欺诈情况做出判断。具体而言,如果出让股东没有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从而使善意受让人陷入错误认识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那么这个合同就属于可撤销的协议,受让人可以依据《合同法》以出让股东构成欺诈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让股东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仍与对方缔结股权转让协议的,那么就不存在欺诈情形,因而这个协议也就不能因为出资瑕疵而被撤销。

(二)对以上几种学说的评述

以上的几种学说为解决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提供了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四种观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和欠缺。

1.绝对有效说重点在于社会经济的稳定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和出资并非是对应的,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完全否认出让股东意思表示瑕疵会对股东转让协议效力产生消极影响以及过于苛求商事主体缔约能力的理论,客观上对现代商法思维及上市审判理念构成误读,违背了司法正义。

2.绝对无效说强调了适当的出资义务的重要性,确定了投资者出资义务和取得股东资格的因果关系,但是该学说过于强调出资和股东资格取得的绝对对应关系,与现代商法理念有所冲突。如今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股权不仅仅依据其是否出资,只要出资者被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工商登记材料,也可以判定其具有股权资格且享有股东的权利,而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应加以限制或剥夺,只不过该投资者仍需就其出资瑕疵问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折中说和区别对待说,对于瑕疵股权协议效力的认定上有更多的合理要素,例如折中说认为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会对出资瑕疵的认定产生影响,区别对待说对出让股东未如实告知瑕疵因素可能对股权转让和效力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但是折中说仍旧将投资者足额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和享有股东权利的必要条件,区别对待说没有对可能影响协议效力的其他因素进行必要的关注,细节方面也不够具体。

三、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

我国《公司法》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且瑕疵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上就是商事合同,故判断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产生影响的问题上,应当适用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依照《合同法》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瑕疵股权转让中,效力属于可撤销、可撤销的情形有:一种情形是在有偿的股权转让中,出让股东明知其拟出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但故意未将该瑕疵因素告知受让人,且受让人在交易当时也不知道瑕疵因素而与出让股东缔结协议的情形,这种情形构成欺诈,达成的协议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第二种情形,出让股东不知道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且受让人也不知道瑕疵存在而与出让人缔约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形下,若受让人能够证明构成《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也可以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

(二)无效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情形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第52条的任何一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特殊情形

1.出让股东明知其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故意向受让人隐瞒该瑕疵,受让人在交易时明知道该瑕疵仍然同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有偿受让的股权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基于错误,依据“欺诈“的四个要件,存在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有使对方陷入错误并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对方客观上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该欺诈违反法律或诚实信用原则。故这种情形并不能构成欺诈,该瑕疵股权转让协议应被人认定为有效。

2.对于无偿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单务合同,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具体而言,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虽转让的股权客观上存在出资瑕疵,但只要该股权转让协议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有效。

四、结语

《公司法解释(三)》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限制以及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是瑕疵股权转让效力认定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解决。在认定瑕疵股权协议效力的问题上,一方面,我们要明确股东的出资状况并不对股东资格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判断瑕疵转让协议效力不应仅考虑股东的出资,而应综合考量影响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综合因素,根据瑕疵股权转让人及受让人的意思表示,结合《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界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议与解释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李仁玉.合同效力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左传卫.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徐英军.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篇(7)

笔者认为:上述绝对无效说反复强调的出资瑕疵就必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结论,已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理念;绝对有效说完全忽视出让股东意思表示瑕疵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的消极影响有违公平正义的要求,二者均有失偏颇。相比较而言,区分对待说更具合理因素,其对存在出资瑕疵的出让股东以其是否如实告知股权瑕疵因素从而决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具体分析,但不足的是,该观点在阐析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细节方面还不够具体,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以上述学说为借鉴,笔者认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基本原则首先仍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兼顾公司法上的交易效率与安全、资合性与人合性、公司整体性与个别股东等方面的价值平衡等原则。在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不管是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或是瑕疵未足额出资股权,其股权转让协议都应该是有效的。在现行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前提下,出资完整状况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股东未在股权转让时依约交付合格的股权,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不存在必然联系。除非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应予认可。从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来看,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行为,因此认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观点并无法律依据。

综上,笔者认为:对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原则上应予以肯定,但也要将受让人是否善意作为确定依据。除非受让人明知,否则受让人可据合同法以出让人欺诈为由撤销合同,进而否定该种转让的效力。

二、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程序规则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篇(8)

对于何为瑕疵股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资金等,其行为即构成瑕疵出资,形成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如何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生效的问题,主要存在“绝对无效说”、“区分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四种观点。

一、绝对无效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若要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必要条件,出资人只有在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若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则意味着其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权。该学说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资格来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区分说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份额的方式可分为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允许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只要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即可成为公司股东;而实缴资本制则要求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即实际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持此观点者认为,是否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视情况而定,若该公司属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出资的认股人,则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若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认股人均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够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说

此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均或直接或间接地承认瑕疵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允许其所持有股权的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 28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支持了此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虽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但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该股东享有股权,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此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受让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必然会对受让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销说

此观点主要是从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上着手,区别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为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笔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首先,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亟需确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事主体,笔者认为,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商事主体的公示法定原则,即股东资格应由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确定,瑕疵出资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瑕疵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次,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还需注意转让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时,不应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商法虽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股权转让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其并不具备“经营”的特点,由其而产生的协议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在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从股权受让人的主观心理角度进行认定,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属欺诈行为,此时还应区分该欺诈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构成侵害,如果构成侵害,则应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如果不构成侵害,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协议,受让人可以主张撤销该转让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篇(9)

原公司股东:罗#####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岳阳#####宾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 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岳阳#####宾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50%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原公司股东同意该转让事项。

2. 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八十万元。转让款在本协议签订的第二天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3. 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4.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 甲方及原公司股东应保证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已了结。如未了结的,或因转让前的事由使公司产生债务或其它纠纷的,转让人及原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8.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或乙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八万元。

9. 在履行本协议书中,如发生争议,应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

10. 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篇(10)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书,以资遵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的 %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 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公司章如果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谨连带责任的,新股东按持 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不按期、依约支付股权对价,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或迟延变更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因甲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无法使新股东享受股东权益,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争议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股权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局备案登记一份。

13、本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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