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的含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4-03-28 10:59:2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的含义篇(1)

1.教材分析

《市场配置资源》是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一经济生活第4单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9课《走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2节的教学内容,从理论上说,我国改革开放后确立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的,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根本区别,为此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2.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2.1说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目标;

2.2记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2.3能够针对宏观经济运行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角度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观察经济生活的能力、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感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信念;通过学习国家的宏观调控,感悟社会主义能够实施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认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

3.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宏观调控的必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难点:在具体运用中国家宏观调控三种手段的区别。

4.学情分析

学生平时对这一框题的内容有所接触,但知之不深,因此会感兴趣,会产生一种深入求知的欲望,通过对前几课知识的学习,又为本框题的学习打下了基础.高一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不断增强,开始留意的关心身边的社会生活.因此要充分调动学生这种分析问题的主动性,积极性,逐渐培养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教学方法

情景讨论法、小组探究法、分析讲授法、活动启发法。

6.课前准备

热点材料搜集与整理

导学案的印制

7.课时安排:1课时

8.教学过程

预习检查、总结疑惑

检查落实了学生的预习情况并了解了学生的疑惑,使教学具有了针对性。

情景导入、展示目标

案例分析: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

学生讨论:邓小平的上述讲话说明了哪些经济学道理?

教师分析:市场和计划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可以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分。那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哪些基本特征呢?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学习的内容。

教师:展示本节课的学习目标,强调重难点。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对照目标,理解学案的有关要求,已经布置学生们课前预习了这部分,检查其预习情况解决疑惑。

合作探究、精讲点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起基础性配置作用的经济。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以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

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2.加强宏观调控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要进行宏观调控?

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社会主义性质(公有制与共同富裕)决定

(2)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什么?

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3)我国宏观调控的手段有哪些?它们的关系如何?

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

回顾:(1)什么是市场经济?

(2)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含义分解

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延伸: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较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共同富裕。

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原因:一是公有制决定了人们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二是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具备的。

注意区别: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需要宏观调控;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的手段

概念区别:经济手段: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五年规划等法律手段: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包括经济立法、经济司法活动等

行政手段: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

反思总结,当堂检测。

教师组织学生反思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参照板书),进行总结。

设计意图: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小结,学生的概括过程也是检验学生对本节课理解程度的过程。再次明确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并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发导学案、布置预习。

1、同学们把优化丛书上相关的知识做一做,以巩固今天所学的知识点。

2、请同学们根据我们发下去的导学案把下一框的有关知识点预习一下。

设计意图: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布置下节课的预习作业,并对本节课巩固提高。

9.板书设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含义

2、基本特征

加强宏观调控

1、必要性分析

2、宏观调控的含义

3、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

宏观调控的含义篇(2)

2004年12月3日至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我国于2005年开始施行稳健的财政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一时间引起了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自1998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现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将被稳健的财政政策所取代,与稳健的货币政策一道向中性转变。本文通过阐释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分析目前我国调整财政政策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若干对策。

一、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里包含两方面基点: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个是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包括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构成彼此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政策是指政府直接使用调节税收或增减政府支出的方法以达到特定经济目标的政策及措施。在现实的宏观调控过程中,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按照“相机抉择”的原理,要适时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政府此次提出用稳健财政政策取代实施多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正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审时度势,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

1.财政政策类型和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财政学理论根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将其分为扩张性、紧缩性和中性三类。其中,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以拉动经济增长。而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功能则与其正相反。所谓的中性财政政策是指财政的分配活动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保持中性,对经济既不产生扩张效应也不产生紧缩效应。

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凯恩斯主义和货币主义两大主流学派,在宏观经济政策上有不同的主张,凯恩斯主义秉承需求管理思想,主张政府应对经济进行积极干预,而相对来说小有作为的中性政策则不受欣赏。而货币主义认为,对于稳定总需求来说,货币政策方法优于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方法,主张实行非干预性的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简单规则,以便让市场机制自由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这样两种政策倾向使得中性财政政策很难纳入西方经济学家的视野。而中性财政政策的说法,实际上是我国学者首先提出来的。他们一方面认为现实条件要求前期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相对淡出,另一方面又不希望政策调整过猛造成经济起伏,他们所说的“中性”是在政策转型的操作上保持一种“中性”的姿态。

因此,对于当前讨论的稳健财政政策即中性财政政策的含义,我们可以作双重理解:一层意思是以财政理论中的中性财政政策作为政策调整目标,另一层意思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政策调整应该坚持中性的操作方式。

2.稳健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现阶段稳健财政政策的实施可以概括为“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随着财政政策由“积极”向“稳健”的转变,财政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及时主动调整财政政策;财政政策由总量调控为主转向结构调控为主,注重解决经济社会不协调、城乡不协调、区域不协调等深层次结构问题,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政策由主要拉动经济增长转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财政政策通过大力支持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减少体制复归倾向,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财政政策坚持增量平衡,控制赤字规模,注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动防范公共风险。这表明,“稳健”绝非无所作为,而是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调节作用。

二、中国向稳健财政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中国政府提出财政政策由“积极”向“稳健”调整有其必要性。一方面实行多年的积极财政政策的积极效应日趋减弱,另一方面新的经济增长周期、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又要求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有力调控。在这样的双重压力下,对财政政策做出必要调整乃是顺时应势之举。

宏观调控的含义篇(3)

2004年12月3日至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我国于2005年开始施行稳健的财政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一时间引起了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自1998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现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将被稳健的财政政策所取代,与稳健的货币政策一道向中性转变。本文通过阐释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分析目前我国调整财政政策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若干对策。  

一、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里包含两方面基点: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个是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包括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构成彼此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政策是指政府直接使用调节税收或增减政府支出的方法以达到特定经济目标的政策及措施。在现实的宏观调控过程中,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按照“相机抉择”的原理,要适时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政府此次提出用稳健财政政策取代实施多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正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审时度势,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  

1.财政政策类型和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财政学理论根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将其分为扩张性、紧缩性和中性三类。其中,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以拉动经济增长。而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功能则与其正相反。所谓的中性财政政策是指财政的分配活动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保持中性,对经济既不产生扩张效应也不产生紧缩效应。  

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凯恩斯主义和货币主义两大主流学派,在宏观经济政策上有不同的主张,凯恩斯主义秉承需求管理思想,主张政府应对经济进行积极干预,而相对来说小有作为的中性政策则不受欣赏。而货币主义认为,对于稳定总需求来说,货币政策方法优于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方法,主张实行非干预性的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简单规则,以便让市场机制自由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这样两种政策倾向使得中性财政政策很难纳入西方经济学家的视野。而中性财政政策的说法,实际上是我国学者首先提出来的。他们一方面认为现实条件要求前期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相对淡出,另一方面又不希望政策调整过猛造成经济起伏,他们所说的“中性”是在政策转型的操作上保持一种“中性”的姿态。  

因此,对于当前讨论的稳健财政政策即中性财政政策的含义,我们可以作双重理解:一层意思是以财政理论中的中性财政政策作为政策调整目标,另一层意思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政策调整应该坚持中性的操作方式。  

2.稳健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现阶段稳健财政政策的实施可以概括为“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随着财政政策由“积极”向“稳健”的转变,财政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及时主动调整财政政策;财政政策由总量调控为主转向结构调控为主,注重解决经济社会不协调、城乡不协调、区域不协调等深层次结构问题,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政策由主要拉动经济增长转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财政政策通过大力支持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减少体制复归倾向,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财政政策坚持增量平衡,控制赤字规模,注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动防范公共风险。这表明,“稳健”绝非无所作为,而是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调节作用。  

宏观调控的含义篇(4)

行为理论在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属于未垦的荒芜之地,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行为之研究刚刚起步,还没有从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固有思维模式和巨大影响中走出来。笔者认为,从宏观上架构经济法的行为理论固然重要,但对经济法行为的微观性解剖同样十分必要,这种典型性分析有助于对经济法行为特质的进一步提炼和发掘。基于此,本文拟以中央银行(简称央行)宏观调控行为为视角,通过对其性质的分析,以求揭示经济法行为特有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存在。

一、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属性分析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控制货币和信用,从而实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并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的行为。

中央银行基于不同的行为方式而对经济的调节行为,从形式上看类似于行政行为,因而被不少学者简单地视同为行政行为,但是从性质上来看,其与普通的行政行为是不相同的,当然,与民事行为的差别就更为明显。下面我们着重就其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差异性作一比较和研究。

首先,中央银行与普通的行政机关不同。一般的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自该组织设立时就自然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目标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项立法赋予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殊的职责和权利,以确立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制中的特殊位置和宏观调控的权威地位。在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上一直有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当然,中央银行的这种独立性一直是相对的,即相对于政府或者说是相对于财政部的独立,而且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应该在政府的政策框架内活动。

其次,从行政权力运用的角度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尽管这些行为方式有的看似具备行政行为的特征,可被视为是行政行为,如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和执行;但有的行为方式则采用的是纯私法的手段,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如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或者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它们既不在于实现一般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行政管理,也不在于实现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获取利益,这些行为方式都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力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持续和发展。

再次,法律效果的异质性。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可以采取多样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效果的复杂性。如央行采取的强制商业银行提取存款准备金及对违反规定者采取惩戒措施等行为会在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而央行在宏观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也同样会在央行和相对方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然而,我们想强调的是这种法律拘束力并非是央行进行宏观调控的核心目的或根本目的,央行调控行为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进而求得总体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样,就会在行为目标和单个行为意思表示之间产生一定的悖离。其所产生的行为效力就不具有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所表现出的单一性。这种行为效力的多重性我们在后文中将作进一步详尽的阐释。

由上可见,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那么,其在外在特征上又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呢?

我们知道,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的特征。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由于可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具有行政行为特征的行为方式,可以说具有单方性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的行为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契约方式,相对方的意志必须要在该法律行为中体现,并且需要双方的合意。央行进行宏观调控所追求的货币政策目标无法在意思表示中体现,只能在效果的实现中体现出来,所以就央行的整个的宏观调控行为来看,具有单方性和双方性的双重特征。

行政行为还具有强制性的特征。然而很显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缺乏这样的强制性。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手段中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一般具有强制性,相对人——商业银行不执行,可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当,但是,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都是以引导的方式进行的,相对方即使不执行,也并不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有可能会引起其自身利益受损的后果。

此外,行政行为是一种通过法律来实施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服务,但是这种服务的提供则包含了有偿和无偿两种类型。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对于相对方而言,就是以一种等价有偿的方式来实现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成立要件还是从特征上来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都不可能是行政行为,其具有的复杂的行为方式、双重的法律属性,使调控行为本身很难纯粹归属于传统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中的任何一类。它已经超越了传统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而引发了经济法上的相应效果,并受到经济法的相应规制,从而转换为具有经济法意义的行为,即经济法行为。

二、央行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基于具体行为样态的分析

(一)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

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具有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能够较为迅速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但是,这种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对于整个市场信心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其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中央银行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方式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从作出到实现,包含着决策和执行两个层次。就决策层面来看,由中央银行采取公法上的强制方式,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变动的存款准备金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行为,从特征上看,具备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从行为的构成上,由具有法律特别授予的行政职权的组织——中央银行实施,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运用这种法律授予的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并且该种行为也具有为相对方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意义,形式上也存在意思表示行为,因此,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是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为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在该行为作出后的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因此,从性质上来看,这一部分类似于抽象行政行为。

但是该行为效果的实现,可以通过相对人——商业银行的相应的法律行为予以直接实现,即由商业银行按照变动后的存款准备金率主动交存存款保证金,此是通过行政相对人以自己主动实施的法律行为实现了该抽象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须注意的是,该行为内容的实现需要中央银行的协助。如果中央银行对于相对人未按照该抽象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为此而对商业银行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予以处罚,则相应地就会出现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行为,就决策层次而言,可以说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就执行层次而言,可能会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但是,这两个层次的内容是不应分离的,决策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决策的实现,二者的整体构成了央行这种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整体。

2.中央银行信用控制的调控行为方式

中央银行的信用控制的调控行为方式,包含了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和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了证券市场的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等几种。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则包括了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动资产比率。

中央银行的这种信用控制行为方式,从特征上看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是相似的,实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但是该抽象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行为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相对人以自己遵守的法律行为的方式来实现的,而无需中央银行的协助。如果相对人未能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该内容,中央银行对该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置,才会产生具体行政行为。

同样的,就该行为方式的实现来说,也包含着决策和执行两个层次的内容。虽然这一行为方式中决策的意义要更大一些,但是执行层面的意义同样不能够忽略,否则同样会难以达到宏观调控的效果。

3.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

这种行为方式是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来指导其信用活动,达到控制信用的目的。这种行为方式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它不会也不能为相对方创设权利义务。从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倡导、劝告、号召或者建议。但是相对方接受中央银行的指导或者劝告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上这种法律后果正是中央银行所追求的,也即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从这一点上来看,窗口指导或者道义劝告不是普通的行政行为。二是不具有强制性。相对于其他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对于金融调控目的的实现具有间接性。三是这种行为方式在程序上具有简便性。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对相对方权益的影响较小,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就较为简便了。

(二)私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

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主要是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

再贴现政策调控信用的主要机制是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影响商业银行自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票据的成本,控制其超额准备金的头寸,并间接带动市场利率的升降,进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1]。再贴现政策实际上也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决策和执行。就决策层面言之,中央银行为了进行金融调控而对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利率进行调整,该利率只能够约束中央银行自己和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商业银行,对社会大众并无直接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的变动,是该行为方式发挥调控作用的关键因素,所以中央银行拥有对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调整的决策权。就该行为方式执行层面而言,其与公法手段不同,仅仅能够通过规范约束在中央银行进行再贷款或者再贴现的商业银行。因此,从性质上看,这种再贷款或者再贴现的利率类似于格式合同条款,再贷款或者再贴现说到底是一种契约行为,只不过是带有格式合同条款的契约行为。与一般的格式合同又不同,这种利率的格式条款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一般的解释规则。除此之外的双方行为还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这种调控的行为方式整体上还是属于私法手段的。但是,为了达到金融调控的目的,则带有某些强制性。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的金融资产,以此来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这种调控方式是通过中央银行的证券或者金融资产的买卖来实现的,因此从行为方式外观上来看,具有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公开市场业务所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其追求的合同的效果具有群聚性,单个的或者说少量的证券买卖合同的实现或者履行,并非其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必须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大量的证券的买卖合同才能够实现其对市场的调控的作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的一个初步的结论是,作为后生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经济法,在行为理论上是无法摆脱传统的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理论而独立存在的,整体效果的取得依赖于具体行为的实施,而就具体的行为来看,其很难超越已有的行为样态,而呈现出新的行为模式。随之而来就产生了一个新的困惑:既然在具体行为样态上,经济法行为无法超越已有的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那么经济法行为又何以能够存在或者基于何种目的而存在?即经济法行为研究的价值何在?这是我们所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具体的行为样态可能没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着经济法行为就没有在理论上或制度上存在的价值。这种价值集中在间接行为效果的合法性评判上和追求上。

三、央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力与间接法律后果的分野

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因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双重的法律意义:一是直接的法律效力,二是间接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对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我们完全可以从单个行为和整体行为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即一方面,我们应看到具体行为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看到单个行为之间相互作用聚合而成的间接上的效果。前者更多地可以从已有的传统的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理论中去寻求解决,而后者则是经济法更应该去关注和思考的,因而对经济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横向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既可以采用公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又可以采用私法手段的行为方式,因为其行为方式的不同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此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行为纵向上又可以分为决策和执行两个层面的内容,由于其决策和执行对于相对方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1.公法手段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手段的调控行为方式在决策层面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而且在执行层面又主要依靠相对方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的方式(自觉履行)来实现决策层面所确定的内容,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借用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解释之。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内容上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也可以具有以上的效力内容。就公定力来说,宏观调控行为一经做出,无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其确定力是指宏观调控的行为一经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其拘束力是指宏观调控行为一经做出,对于相对方就有约束的效果,相对方不执行、不服从宏观调控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执行力是指对生效的宏观调控行为要求相对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3]

2.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

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采用的具体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行为实质上是合同行为,因此,就私法手段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来说,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即为合同这种双方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对此我们不再赘述。

(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

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非宏观调控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宏观调控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具体的调控行为方式保证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进而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这也构成了宏观调控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或者民事行为的区别: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这种法律效果具有间接性、群聚性、终极性和非强制性的特征。

所谓间接性是指,与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这种法律效果是通过追求或者实现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而间接实现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因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实现。但法律效果则不具有直接的行为依据,无法以行为责任来保证其实现。

所谓群聚性是指,单个的行为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是无法实现宏观调控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要通过集中性的相同或者不同的行为方式的结合,才能够达到或者实现宏观调控的最终目的。

所谓终极性是指,对于宏观调控行为来说,法律效果是其追求的最终意义,而一般的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其所追求的一般就是该法律行为效力实现后的结果。

非强制性是指,这种法律效果与宏观调控行为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很难以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实现,进而保证最终的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行为不能仅仅关注和考察单个具体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或无效,更应该分析和考察具有行为整合后所产生的群聚性、终极性的效果,这种将单个行为和整体行为分别考察的方式以及行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和间接效果之分野应成为经济法关注的重点,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济法行为的特殊性,并进一步折射出经济法的高一层级性和现代性。

四、央行宏观调控行为的责任的多样性与双重性

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后果相联系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相对应,其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两个层次。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宏观调控行为的双方主体,在具体的宏观调控行为方式中,因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具体的责任,包括了中央银行作为调控主体的责任和相对方作为被调控主体的责任。这种具体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法或者民法的途径予以实现。具体行为在直接的法律行为后果上会因行为性质的差异而使其责任形态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对应的是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效果。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权,可以采取各种宏观调控的行为方式,其目的在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并进而保证整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同时,就中央银行而言,这也是其职责所在。但如果由于其决策失误、程序违法等未能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也即无法达到宏观调控行为法律效果,中央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姑且可以称为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本文提出特殊意义上的责任这一提法,是因为目前政府对宏观调控不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没有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上明确,不能体现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充其量只能是由央行官员承担引咎辞职等相应的政治责任[4]。至于这种责任究竟应定性为责任还是经济法责任则可另作研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无论最终体现为宪法责任或是经济法责任,都会与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处于不同的水平线上,不会属于同一层级的责任,应该是高于行政法或民法之上的高一阶位法上的责任。相对于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而言,具有层级性的特点。

注释: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资助。

[1]朱崇实:《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宏观调控的含义篇(5)

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内生与外生的绩效

当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摒弃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设从而将经济运行分析由“无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转向“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时,市场被描绘成一种为降低交易成本而选择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将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产和交换理论并更深入地分析现实世界的制度问题中,新制度经济学家同样给出了各种非市场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这就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客观存在使对市场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为把有限理性的约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易免于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经济主体必然会寻求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与创新无非是特定条件下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无疑是经济增长(绩效)的必要条件。正是通过对产权、交易成本、路径依赖等问题的强调,使新制度经济学得以将经济增长问题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释。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围相当宽泛,这里,笔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规和非正规的制度问题,而只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某些术语(这些术语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内涵),在阐述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就它相对市场基础而言是内生还是外生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众所周知,宏观总量是由微观个量组成,宏观经济不可能离开微观基础而存在,宏观调控也必然要依赖于现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我们可以简单地从宏观调控是否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出发,将宏观调控区分为内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两类。市场经济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意指宏观经济政策具有与市场制度逻辑一致的传导条件和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市场化主体。相对而言,如果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在没有或不完善的市场基础和传导条件下进行的,那么宏观调控显然就是一种外生于市场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生安排的效应显著,而外生安排的效应则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分析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为何不理想的理论框架。

事实上,中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市场制度基础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还不完善。中国以增量促存量的渐进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观基础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国有企业——基本上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它们具有产权明晰的特征,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其行为由市场机制调节,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历经不断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但其积重已久的深层问题并非短期内能得到彻底解决,无论在产权结构还是在治理结构中,国有企业都存在着明显的政企难分的特征,因而其行为具有对市场与政府的双重依赖性,是不完全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目前国内经济学界对这种二元格局的另一种流行划分法是所谓的体制内的国有企业与体制外的非国有企业。其实,这是相对计划经济体制而言的,如果相对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则体制内的就应该主要是非国有企业,而体制外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

金融市场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实际上更主要是通过信用机制来进行的。理论上,货币政策的信用传导机制主要有银行借贷和资产负债表两种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 Blinder(1988)的CC-LM模型从银行贷款供给方面揭示了前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从货币政策态势对特定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方面阐明了后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信用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传导作用,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存在于借贷行为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使信用具有可获得性。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体制内外不同的微观主体的信用可获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非国有企业)因金融市场的制度歧视被隔绝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之外,货币政策相对于它们是一种外生的安排,效应当然无从谈起。市场体制外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的反应则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主体,它们并非惟一地依赖银行借贷渠道融资,这就意味着信用传导机制所必需的银行贷款与债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难以成立,即使这类主体不受市场的制度歧视,而且金融机构也愿意与它们发生借贷行为,但货币政策对它们的效力相当微弱;另一方面,对于那?┬б婧妥市抛纯鼍涣嫉闹魈澹捎谒谴嬖谘现氐牡赖路缦蘸凸蟮募喽匠杀荆鹑诨钩鲇谧陨砦冉「囊螅滞辉赣肫浞⑸璐形孕纬梢衅毡榈摹跋Т被颉吧鞔毕窒螅醣艺叨哉饫嘀魈宓耐蹲室找膊幻飨?只是较大地减轻了它们的利息负担)。由此可见,中国货币政策效果不显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货币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问题。

关于积极财政政策为何难以有效地拉动民间投资需求增长的原因,学术界已展开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大多数的分析都将问题的症结归咎于基础设施的产业链太短以及整个产业结构不合理方面,强调正是基础设施的产业关联性差,当把财政资金集中投向本来就已存在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基础原材料部门,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揽而不是贴息、参股和项目融资等方式投入的情况下,民间投资自然不可能参与进来,最终的结果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不大,经济启而不动。无疑,中国积极财政政策效应在现象层面表现出来的因果关系确实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却正如张曙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扩张与体制收缩的矛盾。如果从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就它与微观基础的关系对政策效应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由于财政政策与政府关系紧密的行为主体(特别是国有主体部门)具有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这种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恰恰又是人们所担心的计划体制复归的重要表现),积极的财政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引诱效果相对明显;由于财政政策相对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是一种典型的外生制度安排,积极财政政策的各种乘数效应受到体制的摩擦,因而对民间投资和居民消费需求的拉动效应不明显,亦即IS曲线移而不动。

上述给出的仅仅是制度基础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观调控分析的全部内容。如果到此为止,则很容易使人误解为:只要宏观调控政策是内生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其实,即使是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它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凯恩斯主义政策70年代在“滞胀”面前的失灵就是明证)。因为,如果宏观调控作用的仅仅是宏观经济总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决结构问题;如果宏观调控政策的本义只是一项短期的稳定政策,又岂能冀望它来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这实际上也就涉及宏观调控政策是否存在一个有效的边界问题,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也只有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才能得以释放出来。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短期还是长期

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长期与短期之争,实质上也就是关于政府经济职能边界的理念之争。在西方,现代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间对此也展开过激烈的论争,从凯恩斯主义到货币主义再到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和新凯恩斯主义" ,其政策理论的核心实际上也可归结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问题。比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论主张,应该会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一)短期边界论: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及新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

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背景下,凯恩斯从不变的价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总产出水平及相应的就业水平的现实出发,以现实存在的货币工资刚性、价格刚性、流动性陷阱和利率在长期缺乏弹性等作为分析前提,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宏观总体的真实变量上,指出宏观经济总量的非均衡主要是总需求波动(有效需求不足)的结果,市场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复充分就业均衡。根据总需求决定原理,凯恩斯进一步推论出,只有通过政府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消费倾向和统揽投资引诱,并使两者互相配合适应,才能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使经济在充分就业的水平上保持稳定。

在凯恩斯看来,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总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机抉择的短期政策,因为“在长期我们都死了”。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短期边界论,我们可用标准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加以说明。在图1中,假设总需求曲线AD0与总供给曲线AS相交的A点表示经济最初处于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Yn),当经济受到现实总需求的冲击,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现实中存在着货币工资刚性和价格刚性,必然导致厂商削减产量和就业量(从Yn减到Y1),这时,经济将在小于充分就业水平的B点实现均衡,而不可能任由价格的自由下降调整到C点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正是投资者不确定预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点以下演变为一条具有正斜率的总供给曲线,它意味着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很难迅速有效地将Y1恢复到Yn.因此,要使经济在较短的时间内从B点回复到A点,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使AD1,移动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问题解决后,AS曲线恢复到古典的垂直状态,市场价格机制继续发挥作用,此时如果继续实施积极的政策会加剧价格水平的上涨(通货膨胀)。从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中不难看出,总需求管理政策的边界只限于 AS曲线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状态。

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当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在“滞胀”面前日益失灵的情况下,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说和自然率假说来解释“滞胀”现象,并对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发难。货币主义者认为,长期菲力普斯曲线是一条起自自然失业率的垂直线,不存在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的交替关系。虽然短期内通过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影响产量和就业量,但就长期而言,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使得财政扩张的量不过是对私人部门支出的量的替代,税收的变化也因不能影响持久收入而仅有非常微弱的乘数效应。货币政策也同样只会在短期内当人们按错误的价格预期决策时对产量和就业量产生影响,而在长期一旦错误的价格预期得到纠正,即“货币幻觉”消失之后,实际工资、产量和就业量都将复归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过政府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试图保持较高的和稳定的产量和就业量水平的努力,最终只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加速上升和经济的更不稳定。与重视财政政策作用的凯恩斯主义者不同,货币主义者从稳定的货币需求函数出发,坚持经济在遭遇需求冲击后仍会相当迅速地恢复到自然率的产量和就业水平附近,强调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会使事情变得更好,因为政策制定者为了某种政治利益而操纵经济导致的政府失灵可能比市场失灵更糟。因此,为了稳定经济,应该用旨在稳定价格预期的货币规则取代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

(二)零边界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政策主张

建立在理性预期、自然率假设和市场连续出清基础上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包括以卢卡斯为代表的货币经济周期学派和以巴罗、基德兰德、普雷斯科特等为代表的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前者从需求冲击、信息不完全及闲暇(劳动)的跨期替代效应方面建立起解释经济周期波动的原因和传导机制的货币经济周期模型,认为在短期内,虽然不完全信息下发生的意料之外的货币冲击会导致经济总量的波动,但在长期中,由于人们能够根据不断获得的信息去修复错误的预期,经济将自行恢复到自然率的增长路径。基于预期到的货币冲击对经济没有实际的影响,因而旨在稳定经济的货币政策在任何时候都无效。这种货币政策零边界的推论可由图4说明。

在图4中,垂直的LAS曲线表明具有理性预期的经济主体行为完全由市场价格机制调节,每一条倾斜的SAS曲线则由相应的预期价格水平给出。假设现期发生了出乎意料的总需求增加(货币冲击使AD0移到AD1),则货币工资和价格水平必然会因商品和劳动市场存在超额需求而上升。此时,如果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工人)误将一般物价水平(货币工资)的上升当做相对价格(实际工资)的上升并相应地增加产品(劳动)供给,那么经济将暂时“意外”地沿SAS0曲线从A点移动至B点。然而,一旦经济主体理性地认识到实际工资和相对价格并未发生变化并完全调整预期,则SAS0会迅速移到SAS1,产量和就业复归到自然率水平(C点)。因此,除非货币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则,无论长期还是短期的货币政策都归无效,而意料之外(欺骗公众)的货币政策本身只能进一步加剧经济波动。如果用“适应性预期”替代“理性预期”概念,则图4也是一个货币主义的AS—AD模型。

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坚持货币中性论,认为货币对实际经济变量没有影响,因为是产出水平决定货币变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货币政策的作用为零。他们主要从生产函数与总供给的关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强调实际因素(尤其是技术)冲击是经济周期波动的根源。在他们看来,当一个部门出现技术进步后,它必然会通过部门性的波动源传导到经济的其他部门,技术冲击的随机性使产出的长期增长路径出现随机性的跳跃,产量和就业的波动实际上并不是对自然率水平的偏离,而是对生产可能性变化的最优反应,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产的没有意义的。关于实际经济周期模型的政策含义,巴罗通过复活李嘉图等价命题" ,认为公债是中性的,经济主体的预期理性会抵消政府无论是以公债还是税收等方式筹资的效应,因而试图刺激经济扩张的积极财政政策无效。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则通过比较有无约定条件下的均衡解,从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誉方面论证了凯恩斯主义的相机抉择政策是无效的。

由上可见,凯恩斯主义为政府提供了市场经济中反萧条的最初的政策理论,并将其边界严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应也被战后西方国家20多年的实践所证实。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宏观经济政策的期限边界定格为零,虽然这种政策主张远离现实,但作为政策理论却为反思传统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提供了一种路径。现代宏观经济学中,几乎没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观调控政策当做长期的政策。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与目标边界:总量稳定还是结构增长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宏观调控政策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作用对象与目标。关于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对象究竟是总量还是包括结构?它的目标究竟是稳定还是增长?对此的不同认识显然直接影响到对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评价,而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则影响到能否正确地认识市场经济中市场与政府的作用。

(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总量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制度安排或经济职能从总体的内容层次上可以区分为一般的市场条件的创立与维护、微观经济规制、宏观经济调控三大类。与基于市场失灵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预经济的微观规制安排不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内在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并导致经济总量严重非均衡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动态经济中经济出现周期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市场机制如果假以时日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萧条意味着必须付出总体社会福利损失的严重代价,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一般内在地要求通过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去调控经济总量,以减少市场机制调节时滞产生的高昂成本。从宏观调控的内涵来看,它作用的对象显然是总量方面,但其作用的结果又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到具体微观主体的行为。而正是这种直接对象与间接结果的传导表明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这也是为什么说有效的宏观调控必须有坚实微观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原因。有必要说明的是,如果依据作用结果来界定政策边界,那么也许可以把结构列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可能就会陷入体制认知的误区(这点将在后面说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边界严格界定为总量的观点也明确地反映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

(二)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

前已述及,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结果不仅会而且应该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和产业结构的相应调整。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却并不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部门,否则宏观调控就等同于微观规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表明,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普遍认同,推动了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发展。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对供求关系进行调节,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资源在各产业和部门间得到有效配置,产业结构的形成和优化正是市场在产业间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历史地看,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也曾在不同的体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来安排(通过产业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所谓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如日本和韩国等)。不过由政府取代市场、通过产业政策干预市场机制在产业间的资源配置而形成的产业结构从长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韩国经济(金融)危机不断,中国重复建设问题严重,政府安排的产业政策不能不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产业政策在实质上是政府依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产业政策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上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计划经济所固有的缺陷必然会重现于产业政策的制定上(汤在新、吴超林,2001)。政府对具体产业的干预应以市场失灵为依据确定。如果将产业政策当做一种宏观调控政策,显然它相对市场基础是一种外生的安排,其绩效将存在体制的制约。不仅如此,如果将产业结构作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也与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应该承认,中国当前的经济问题主要是结构问题,但结构问题不是宏观调控直接的对象,结构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市场基础的发展和完善,这也是理解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之所在。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是为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

对于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减少经济周期波动、促进经济总量均衡从而为市场机制有效进行资源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的目标业已获得广泛的认同,并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除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反对外),不过,关于经济增长是否应该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严格地说,经济增长属于总供给的范畴,它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投入与组合,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坚信构成总量内容的总供给方面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即使出现总供给冲击的经济周期波动,认为也应该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宏观调控政策归属于总需求的范畴,政策的目标被界定在因总需求冲击引起经济周期波动后的稳定方面,而且强调的是短期。如果说凯恩斯主义所强调的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中包含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目标,那么这种增长主要也是随积极财政政策稳定投资者预期而来的私人部门的增长,公共财政支出的增长本身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属于稳定的手段,目标是为民间投资的启动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实践中,货币政策事实上也一直是以稳定通货而不是经济增长为目标。

最近10年来,随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对政府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产生合意的长期经济增长表示怀疑,认为过分关注短期稳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视了长期经济增长的问题。他们指出短期的产量波动虽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长期经济增长的福利含义远远超出任何短期波动的影响(Romer,1996),强调现代经济分析的重点应该从总需求转向总供给方面(因为总量非均衡都是微观扭曲的结果)。这种从对短期稳定的关注转向长期经济增长路径探讨的理论发展方向所给出的政策含义是,政府既能够积极地也能够消极地影响长期经济增长,而积极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经济的最优增长路径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简短的结语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一向重视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这无疑是中国客观现实的要求。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对政府制度安排在经济的不同领域和层次内容上的差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事实上,就宏观调控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制度安排而言,它在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比较清楚的界定,而国内对其内涵和目标等问题上的认识则是相当含混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对宏观调控问题的基本认识是:

宏观调控的含义篇(6)

1.《思想政治课程标准》。课标是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教育质量在特定阶段应达到的具体指标,具有法定的性质。教师在设计教学目标时只有准确、全面理解和把握课程标准,课堂教学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2.思想政治教材。思想政治教材是“课程标准”目标的具体体现,是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学内容,是师生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理解教材也是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所在。因此,把握好教材是设计好教学目标的根本。

3.学生实际。美国著名教育心理学家加涅提出“教”只是为了帮助学生学习。正因为“学”有了许多顺序和阶段,“教”才有这些阶段。如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自行满足了某些阶段的要求,则“教”的这个阶段就可以不出现。因此应该是为学而教,而不是为教而学,教师的教学应该是为学生的学习服务的。所以,教学目标的设计必须结合学生的实际,只有了解了这一点,教师才能提出切合实际的学习任务和具体目标。

总之,教师在设计教学目标之前,要深刻领会课程标准提出的课程总目标和分类目标,然后结合具体的学习内容、学生特点来确定每节课的教学目标。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中的课程总目标和阶段目标,思想政治教科书中的单元目标,是确定思想政治教学目标的依据。每一次教学活动的目标是特定目标,是一般性目标的具体化。

如图:

一般性目标具体化为特定目标

二、教学目标设计的主要呈现形式

1.提纲式,即以三维目标作为小标题,以每项目标的具体内容为要点进行描述

如:《经济生活》模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课的教学目标设计:

知识与技能:①能说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一般市场经济的区别。②理解宏观调控的必要性。③理解国家宏观调控的含义、目标和手段。

过程与方法:①学生(个人或四人小组)课前上网或到图书馆收集邓小平同志关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彩论断,从中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哪些基本特征。学会收集资料,合作探究,学会运用辩证思维方法分析问题。②结合我国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所采取的措施,收集有关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内容;说明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理解宏观调控的含义、目标和手段。学会论证问题的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①通过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感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信念。②通过学习国家的宏观调控,感悟社会主义能够实施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认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

从知识与技能、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角度分别表述,其优点是层次清楚,一目了然。但容易显得呆板,容易显得累赘,不能表达三维目标三方面的有机统一。

2.要点式,即将三维目标体系的三方面融会贯通地表述

如:《经济生活》模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课的教学目标:

①通过学生(个人或四人小组)课前上网或到图书馆收集邓小平同志关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彩论断,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的基本特征。学会收集资料,合作探究,学会比较方法分析问题,进而感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信念。

②结合我国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所采取的措施,收集有关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内容;说明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理解宏观调控的含义、目标和手段。学会论证问题的过程与方法。感悟社会主义能够实施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认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

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融会贯通地表述,三个层次虽然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但其更符合教学实际,容易表达出思想政治教学目标的三个维度是互相交融渗透、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三、设计教学目标应该注意的问题

1.教学目标的行为主体应是学生。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合作探究,为学生提供足够的选择空间和交流机会”、鼓励学生“富有个性地发表自己的见解,以利于培养求真务实的态度和创新精神。”(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P36)基于这些精神,我们在描述教学目标的时候,应该站在学生的立场上描述教学目标。教学目标的表述应为“行为动词+知识思想方法”的叙述句,而不是采用表述教师教学愿望的祈使句“使学生”、“培养学生”等等。如“要让学生理解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应为“学生理解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当然,我们的目的不只是在表述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教师要树立“学生是学习主体”、“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这些理念并落实在课堂教学的行为中。

2.不能用能力来代替知识与技能。如在描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课的知识与技能目标有这么一段话:“学会辨证的、全面的认识问题的能力,针对事实说明问题的能力,正确分析、观察社会经济现象的能力。”

这里将能力与技能混淆。能力指人顺利完成或实现某种活动所必须的心理条件,是个性心理特征的重要方面。如记忆能力、理解能力、比较能力、分析能力、综合能力、论证能力、评价能力、探究能力、表述能力等等。

宏观调控的含义篇(7)

马克思在阐明货币流通规律在商品流通中的普遍适用性时曾经指出:“我们阐明的关于商品流通中流通货币量的所有规律,决不会因为生产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而发生变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又证明了商品流通中的流通货币量的所有规律,也决不会因为生产过程的社会主义性质而发生变化,违背这一客观经济规律,就要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引发经济的波动。货币能否在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上发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宏观上要有正确的货币政策,使货币的发行符合客观上经济和建设发展的需要。为此,货币当局必需自觉遵循货币流通规律,以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为依据,严格控制货币发行,调节市场供给和需求,保持货币流通与社会商品可供量的大体平衡。

二、提高社会货币化程度,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运用利率杠杆调控宏观经济

由于货币是生产要素组合的第一推动力,如果一国货币化比重越低,则该国经济越呈现出“自然经济”和“物物交换”的原始状态,是经济不发达的重要标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必须自觉地发挥和运用货币媒介商品流通和加速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断提高货币化水平,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化建设。

同时,为了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金融体制和信贷资金经营方式转变,必须坚持马克思的利息理论,实施利率自由化改革。实践证明,资金供给制是制约我国金融体制和信贷资金经营方式转变的关键因素,也是导致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下滑和金融宏观调控效果波动的重要原因。因此,只有使利率真正成为资金供求关系的信号,成为制约企业融资行为和经营管理行为的重要因素,才能改变目前资金供给的软约束状况。

三、加快结构调整力度,保持产业均衡发展,更加关注经济发展质量

马克思是以社会总产品为出发点,研究社会总产品的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问题的。因此,马克思的总供求均衡理论,即包括总量均衡,各种价值形式的供求均衡,也包括结构均衡,各种物质产品的供求均衡,即各个社会生产部门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历史证明,片面强调第一部类的优先发展战略使生产失去了内在动力,并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约束部类。因此,在两大部类相互关系和相互比例问题上,必须注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大力加强第一产业,调整和提高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实现比例协调的高质量发展。

四、合理和规范发展虚拟经济,抑制虚拟经济过度发展造成的经济泡沫,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推进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高层次结合

宏观调控的含义篇(8)

尽管成书较早,但是对当前阶段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针对著作的本体论重构部分进行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一书,是张守文老师针对中国成功入世后,崭新的国际形势国内环境使得相关的经济法理论及实践都发生巨大转变的情况,对原有的经济法理论进行的重构。

 

本书在重构经济法的理论时“立基于传统,并从中汲取营养”(第3页),同时也“扬弃传统,并实现自我超越”(第3页),因此尽管本书成文较早,但对当前阶段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建设有重大的意义。

 

在本体论的论述中作者提出了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二元结构”,它蕴含和贯穿多个层级,并且通过“二元结构”的基本理论让我们看到了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内在联系,看到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政策或对策及其利益追求对其具体行为的影响。

 

一、“属+种差”的经济法概念界定

 

目前“属+种差”的方式提炼经济法的概念比较合适,“‘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只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或称‘特定经济关系’,他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第200页)。而目前对于经济法的不同概念都是基于对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不同认识。

 

本书在定义经济法的概念时,着重讨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其以“公私二元结构”和“知行二元结构”等基本假设为基础,为经济法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作者运用双手并用假设、两个失灵假设等反应现实问题的假设,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进行分析。通过“社会关系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通过“行为说”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比较这两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实际上是“宏观与微观相并存,间接与直接想共生”的“二元结构”。在经过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细化,我们可以从“社会关系说”的角度得到“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2页);从“行为说”的角度的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调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13页)。但是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定义,都是以调整对象的“二分法”为基础的。

 

在我们按照作者的思路定义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可以发现作者架构了一个分析框架,根据这个分析框架,可以分解出多个理论和与之相对的不同层次的“二元结构”,其中不仅仅包含“调整对象上的二元结构,还包括经济法的体系、主体、行为、权益、责任等方面的二元结构”(第216-217页)。

 

二、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也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依据,根据书中形成的二元结构的框架,经济法的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在二元结构的统领下,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特点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种调整手段(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都直接相联系、相对应。这也体现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间的内在一致性。

 

尽管这两大特征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都有各自的表现形式,但是两者相互之间也有密切的内在联系。经济性和规制性都内含于经济法制度之中,在经济法的规范之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经济活动有效运转,最大的体现其经济性;同时,通过法律等形式公布的经济法从内容到形式也体现了其规执性。因此,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这也体现了经济法的宗旨和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

 

三、“二元结构”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加形象具体的体现着经济法的理论的相关问题。作者在论述中注重用“二元结构”理论解析经济法体系,同时也“一分为二”的解决相关新问题。

 

由于经济法体系与调整对象密切相关,作者将经济法体系对应的分解成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由此形成了一个重要的“二元结构”,与调整对象的“二元结构”相对应。并根据两个调整对象所包含的内容,经济法体系之下的“二元结构”还各有一些相应的第二层级的亚部门法(第266页)。在亚部门法之下还有若干小的部门法。

 

上述的结构是在“二元结构”指导之下的最基本的经济法体系结构。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它还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部门法律和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作者适用了在“二元结构”指导下的“一分为二”的解决方法,也就是在考虑新产生的问题的时候要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两个方面考量。

 

作者在这里提出了二元并非截然对立,而是存在内在关联。[1]所谓“一分为二”思考方法,是将新兴部门法分别置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之下,看产生的法律有哪些部分与之相符合。在经济法的领域下现有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有走向融合的趋势。

 

四、总结

 

本书吸收了杨紫烜老师“国家协调论”相关理论,在国家协调的基础之上考虑市场规制,“二元结构”思想贯穿其经济法理论重构的始终,使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等都系统的关联在了一起,并且探究到了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作者提出的“二分法”理论,是目前经济法学界的主流思想,但在这基础上作者对其进行了发展和改进,提出“二元结构”的理论思想。虽然本文仅仅分析了作者在本体论的重构,但是作者也将“二元结构”贯穿始终。

 

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单单将经济法的体系划分为二元是不够的。在当前社会环境下,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等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亟需用法律将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进行规范。

 

宏观调控的含义篇(9)

结构性改革不是全面性改革,而是重要或关键性领域改革

结构性改革是一个全球性课题,大家共识比较多,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结构性改革并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国家的事,发达国家也有明显的“体制结构病”(或称之为重要制度缺陷)。供给经济学或新供给经济学强调的是减少供给端的管制,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学者们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不同的解读。有观点认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宏观管理或宏观调控方向的变化,由需求侧向供给侧转变;甚至有人主张要完全抛弃带有沉重凯恩斯主义色彩的需求管理。但我认为,这里还是有许多的概念混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是宏观管理或宏观调控概念,它指的改革既是结构性的(重要而关键性),也是主要针对供给端的体制问题而进行的。根据我的观察,结构性改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针对结构问题和体制缺陷而改革相应的体制机制(包括完善相应的监管体制)。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经济发展的重大结构问题,而采取相应的制度创新,力求通过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结构问题,这是标准的发展经济学概念。另一种是经济体制特别是财政、金融体制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必须通过加强规制、完善监管来补原有制度漏洞。第二层含义,改革不是对原有制度的推倒重来,一般的情况是在对原有制度尊重或肯定的基础上,对一些导致严重经济问题或危机的关键性制度缺陷做重大修补,即对现有制度结构进行优化升级,是完善制度的过程。

从这两层含义看,结构性改革不是全面性改革,而是重要或关键性领域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如果不对那些重要部分或领域进行改革,那么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会遭遇重大挫折,甚至失败。今天,我国经济面临的问题正是如此,既面临重大的结构性矛盾,也面临重大的体制性矛盾,体制上的不完善,既影响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也影响社会公平。如城乡二元分割体制,既阻碍了消费的增长和消费结构的升级,使我国的消费率长期偏低,又使广大的农民在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上处于弱势地位,不能有效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平问题。而破除二元结构和体制,就能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释放出巨大的内需潜力,成为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推进力量。

结构性改革就是释放改革红利,一方面通过关键领域的改革,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增强市场活力。就我国来讲,改革就是放权让利,就是政府干预在一些领域中逐步退出,并扩大到更广大的领域,不断由市场来代替政府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我国的结构问题实际是体制问题,由于存在行政垄断和过度干预,市场被扭曲,政府配置资源的效率低下,阻碍了正常的结构调整过程。我国为了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而采取了相应的优惠政策,长期发展的结果就会形成市场的扭曲和社会不公平,因此,必然对既得利益和权力参与分配问题进行重大改革。我国的结构性改革就是针对严重影响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社会公平的重要领域进行重大改革。

那么,为什么还要加“供给侧”呢?供给侧与供给管理不是一回事,结构改革与宏观调控更不是相对应的概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是宏观调控的改革,而是突出改革的难点在供给面。对供给的干预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弊端还未根本消除,特别是在一些重要领域还根深蒂固。如金融上的利率管制问题,一些行业存在的行政垄断问题,特别是服务业长期限制民营资本进入,住房建设中长期实行“容积率控制”,土地供给的政府单一垄断等。这些领域的管制,既严重阻碍了有效供给的增加,进而影响需求的增长(垄断价格将抑制需求增长),同时,会产生巨大的寻租空间,产生严重的腐败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矛盾主要发生在供给侧,许多需求侧的问题也是源于供给体制的不合理、不完善。因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把结构性改革聚焦在供给侧,聚焦在一些重大供给体制上。国企改革是供给侧的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也是供给侧的改革,土地制度、金融体制、税收制度(企业税、财产税等)的改革都是供给侧,它们是改革的重点,是需要在“十三五”重点攻坚的主要方面。也可以说,新常态下我国的结构性改革主要是指供给体制的深化改革,从根本上改革残余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发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释放改革红利,推进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尽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宏观调控不是一回事,但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宏观调控结合,能有效提高我国经济的潜在增长率,是宏观调控创新的一个重要部分。

宏观调控包括供给管理与需求管理,但中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宏观调控主要是总量平衡和需求管理,供给管理极为少见。供给管理有这么几种情况:一种是战时管理,是特定时期的计划管理和分配方式,对供给进行强管制;还有一种是价格管制,如美国上世纪70年代为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范围较广的价格管制,抑制价格上升,也就是抑制了供给,抑制了供给,又压低价格,通胀则更为明显。所谓供给学派或里根经济学,就是放松价格管制,并在供给侧减税,促进供给增加,同时配合需求抑制政策(沃尔克的高利率政策),最终制服了通货膨胀,也促进了生产率的显著提高。这是供给端的改革或政策调整,不是加强供给管理,是“去供给管理”。

需求管理并不过时,需求管理是宏观管理或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我国的需求管理确实有需要改革的方面,如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是围绕着鼓励投资,以增加投资需求为中心,这实际是强调增加供给的政策,投资是中间需求,它在下一期就会形成供给能力,发展经济学重视投资,也就是重视资本积累,这种重视投资需求的需求管理,在早期和中期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到了中期以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后),便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在竞争性行业出现了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同时,公共服务领域却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问题。对需求管理的改革主要是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把宏观政策的重点由过度偏向投资转向促进就业、扩大消费和增加公共服务上,这不是简单地向供给侧管理转变。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张宏观政策要注重长期问题、注重供给的经济学者,主要是指采取促进人力资本积累、促进创新的政策,而不是强调供给管理。这里并不矛盾的地方是,增加长期供给需要制度创新,通过建立高效的制度促进长期生产率的提高,这就是供给侧改革问题。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宏观调控创新也有重要的关系。首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将明显优化宏观调控环境,从而能显著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如在一些重大领域改革取得明显突破的情况下,宏观调控可以更多地采取市场手段和经济手段,而尽可能减少行政手段。

其次,将改革引入宏观调控,是新一届政府宏观调控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的新一轮宏观调控中,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区间+定向”、“总量+结构”和“调控+改革”调控,实际上是强调稳增长中的结构变量和制度变量,而这两个变量则是决定经济潜在增长率的主要因素。潜在增长率反映的是经济增长的中长期趋势,宏观调控通过提高潜在经济增长率来稳增长,客观上便突破了只专注短期经济运行问题的传统框架。新一届政府从适应和引领新常态出发,强调宏观调控要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寓短于长,以长促短,拓展了宏观调控的时间轴,形成了“短期+长期”的思路。传统的宏观政策偏重于总量问题而忽视结构、制度问题,关注价格总水平而忽视了资产价格水平变化,这实际上是把潜在增长率因素看成是一个常量。按此思路,虽然总量表现比较平稳,但结构性、体制性问题却可能不断积累而愈显突出。结构失调、体制僵化不仅增加稳增长的困难,甚至使发展不可持续。经济发展的本质在于结构变化和制度创新。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通过调整结构、创新体制,提高经济潜在增长率,是保持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实现“双中高”目标的重要途径。新兴经济体发展经验表明,中等收入阶段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传统发展模式下的潜在增长率下降,结构不适应、体制不适应则是其内因。只有推动结构和制度变革,提高潜在增长率,才能实现经济转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研究员)

宏观调控的含义篇(10)

⑴表现:

通过公有资产的优势来反映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资产的优势是量与质的统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公有资产有量的要求,且要水平高、素质高,同时要把住命脉。

量的优势:全国范围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混合资产(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量可以有所差别)

质的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确保了我国经济以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

⑵实现的形式多样化:

①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②股份制是主要的实现形式,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2.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⑴要性:国有经济直接关系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经济性质)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

⑵表现:

①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有支配地位。

②国有经济必须提高整体竞争力和质量,引导和影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

⑴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⑵必要性: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平等性要求。

⑶作用:①繁荣市场,满足人民生活各方面需求 ②增加就业

③优化经济结构④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增加国家及地方财政收入

⑷政策:引导、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二.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⑴直接原因: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结果

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发展不平衡

⑵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价值规律 ,优化资源配置。

只有承认生产要素带来收益,才能激励人们更有效地使用生产要素,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最终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必须完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保证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调节,防止两极分化

三.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

条件(根本):能够开展充分的竞争,保持灵活的价格。

⑵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说明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①.平等性

含义:在市场上经济活动参加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

由什么决定:价值规律(等价交换原则)

要求:

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平等性是竞争性的前提,在市场交换中,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②.竞争性

含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存在广泛的竞争

必要性: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是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前提

作用 :

使供求关系得到调整,促进优化资源配置的实现。竞争激励经营者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优胜劣汰。(体现价值规律的作用)

负面影响:竞争会导致垄断,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盲目的竞争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自发性、盲目性)。竞争的动力源于对利益的追求竞争性易产生不规范行为要求市场具有法制性

要求:公平竞争,正当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公平竞争,正当竞争。

竞争形式多种多样:价格竞争、技术竞争、质量竞争、信誉竞争

③. 法制性 (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易产生不规范的行为)

含义:健全的完善的法律基础、经济活动要依法执行.

作用:法制性是公平竞争的保障。调节竞争中个体利益活动的矛盾,保护公平竞争,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保证自己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规范,也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④. 开放性

含义: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市场、与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

必要性:

开放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社会化的分工与协作要求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承认各种生产要素能够带来利益。

作用: 优势互补;激励企业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生产率; 通过这两方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要求:

反对封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反对垄断,形成统一的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行对外开放,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调剂余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市场经济的四个特征以竞争为核心。平等性是竞争性的前提,法制性是竞争性的保障,开放性是竞争性的要求。

四.宏观调控

⑴任务: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⑵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单纯的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经济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两极分化。因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不仅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且需要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只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更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⑶手段: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经济手段:财政、货币、税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经济利益的调整(供需)

法律手段:立法、执法

行政手段:要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必要行政措施来规范。

上一篇: 资源环境管理 下一篇: 砍伐森林的后果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