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的会计核算汇总十篇

时间:2024-03-13 16:08:35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1)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一、前言

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合理使用大大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让残疾人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团结,推动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但是对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使用还缺乏透明度,管理混乱等,如何让残疾人社会保障金实现真正的合理使用,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管理模式

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管理模式可分为集中型,分散型与分层型。

集中型的管理模式主要是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筹资与支付。集中型管理模式又分为控制型与投资型,控制型管理模式主要是将残疾人社会保障金进行投资买国债,国家政府将一部分资金控制起来;而投资型管理模式主要是将残疾人社会保障金投资到证券市场。集中型管理模式的代表是英国,在英国不管是什么行业与地区,全国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的模式。

分散型管理模式主要是把社会残疾人保障基金分散到各个行业与地区,由企业老板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劳工联合机构给予办理,而不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政府只是实施立法,监督,协调的作用。分散型的管理模式代表是德国,他是把雇主,个人,政府补贴,社会捐赠以及投资收益分别交给各个社会残疾人保险基金负责。

分层式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与各机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分社会残疾人保障金管理权限,分别承担职权范围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筹资与分配。分层式管理模式代表是美国,因为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种类差异进而分层次进行管理分配。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社会保障金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力后盾,在历年开展的残疾人事业建设示范活动中,国家各级政府就残疾人的就业,康复,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形成统一的规范,使得我国残疾人事业飞速发展,但是从公布的调查情况来看,在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使用与分配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与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管理与事业发展不同步。部分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支出项目比例太低,使得残保金的保障效益降低。在对全国的各个城区残保金使用审计调查可以看出,从2009年至2011年,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用于对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日常机构费用,康复服务以及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支出平均每年的增长为8%,在一定的程度长保持着高速增上的趋势,但是支出缺乏合理性,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服务以及社会保障占总支出的20%以上,而对残疾人的个人创业贷款、补贴与对口经费支援占比太小;在对经费结余的统计分析中发现,经费结余资金太多,每年累计的结余是残疾人社会保障金年支出的好几倍。由此看来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金使用效益,保障效益有待提高。

2.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金支出的合理性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管理策略的滞后已经赶不上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对残疾人社会保障金有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包括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奖励制度,就业培训经费,残疾人个体贷款与补贴,就业必备设备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以及机构必需的经费开支方面。调查显示,在残疾人社会保障金分配的过程中还包括了国家政策尚不明确的康复费用,创业费用,残奥会经费与残代会经费以及对口支援费用等等,其中康复费用尤为显著。在残疾人事来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康复服务工作已然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主要支出部分事实上就是康复经费。

3.残疾人社会保障金预算项目不符合管理规定,残疾人社会保障金是政府预算之外的专项基金,虽有文件对其实行预算管理,但是如何合理的、科学的预算科目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与政策,对于预算的合理性不能实施有效干预。在每年的审计调查中发现,个别城区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财政预算批复,虚假的康复费用与不明经费等预算科目,这些预算项目在现行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使用法规中找不到法律依据。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使用在预算的过程中缺乏统一的预算制度,现行的制度主要是着重于对资金总金额控制,预算编制不统一,没有细化管理,预算不准确,预算不具备刚性约束。从审计部门的调查状况可以看出,残疾人保障金项目预算编制粗糙,预算项目不明确,不具体,不具科学性,项目预算没有细化,仅有大类预算,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目的性,只能做到资金总金额控制;在对预算的执行也不严格,大量的经费滞留在服务机构之中,从而使得残疾人保障金得不到有效的运用,并且还有项目经费没有预算,超支现象时有发生,形成预算虚设,执行超支的现象。

4.服务机构与财务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办法。为了更好、更深入的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各级政府都成立了相应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服务社、助残协会,日间助残服务站等为残疾人服务机构,但对各个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相互之间没有统一的财务制度以及管理办法。从审计部门的调查可以看出,助残服务机构的费用是由劳动服务所集中统一管理分配,具有独立核算权利,但是管理方法与模式又不统一规范。机构只注重创建助残服务机构,对各机构的后续管理滞后,配套管理缺乏,没有内部管理与监督机制,管理存在很大的缺陷。

5.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存在缺陷:首先,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编制与人手的原因,在机构内部没有专业的会计,并且岗位互串,一人多职的现象严重;财务审批程序过于简单,事后补签,先斩后凑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资金的预算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涵盖残保部门的财务收支事项。其次,残保金的预算没有规范化,资金相互挪用,支出无计划、无定额,预算工作流于形式,通常是事后核算,资金的使用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对资金的收支考核也仅停留在表面,对资金的有效使用率没有进行考核。再次,对资金的管理不规范,经费支出不清晰,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明细账单与票据,无法判断资金的正常使用情况。

四、加强管理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残疾社会保障金的使用范畴。现行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残疾人服务,深入到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后续的康复服务等,从而达到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之需要。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金全国统一策划,管理,统一开支范畴。以建立残疾人工作模范城市的需求为基本思路,对目前残疾人保障的开支状况,修订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制定资金使用细节,跟进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资金使用范围,从而达到推动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服务与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与保障。

2.对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结余实施统筹安排,增强残疾人创业的政府扶持力度。就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金有效使用率偏低,结余现象严重的情况,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创业贷款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的问题,有必要加强残疾人保障与监管机制的建设,专门从事安排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结余,为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无息贷款或担保贷款;对现行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统筹管理制度,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确定统筹比例,减少地域差别现象的发生,解决对口支援走形式的现象,充分发挥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保障作用,使残疾人真正融入社会。

3.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科学预算残疾人社会保障金,加强刚性约束。作为政府的专项基金,不带有任何的功利性,可以参照社保金的预算管理办法,对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使用预算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具有可行性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预算管理办法,进行合理,科学的设置预算科目管理,以有效的制度确定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预算项目,额度,标准以及开支渠道,为预算提供执行依据,增强其预算准确性。结合残疾人服务的特殊性,细化各个项目支出预算,提高其准确性,可行性及合理性;严格控制会议,招待等非事业性的公用经费支出,做到无预算不支出,彰显预算的风性约束,使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的社会效益发挥到极致。

4.规范助残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加强残疾人服务的后续管理。首先,修订与完善各组织机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制定统一规范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机构内部的控制,核算,报销制度,资产管理,银行账目管理,档案管理都用明确的制度来约束,形成机构与财务之间相互合作与监督。其次,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控制内部管理,确保残疾人的使用规范化,管理有效化。再次,建立残保金明细账,精确预算,仔细核查经费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做到有账可查,有据可查,杜绝一切事后建账的现象发生,做到开支透明化,精细化。

参考文献:

[1]回良玉.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推动“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J].残疾人研究,2012(01).

[2]朱逸杉.ZHU Yi-shan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概况[J].残疾人研究,2012(02).

[3]张金峰,高圆圆.障碍、贫困与老年残疾人社会融合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2,35(02).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2)

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为就业对象。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财政、劳动、工商、统计、税务、人事等部门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不能按前款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按该单位报送给统计部门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录用残疾职工的计划。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作为核定残疾人就业比例计算:

(一)在岗的精神残疾职工;

(二)持有伤残军人证明的伤残军人;

(三)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被评定的伤残职工,其伤残情况符合国务院规定标准的。

每安排一名在岗重度肢残人或盲人可以按安排二名残疾人计算,评判重度肢残人以国务院规定标准为准。

单独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企事业单位,所办的福利企业招收的残疾人可作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计算。

不在岗或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安排就业数,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残疾人待遇。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录用或接收。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和各用人单位需要,有组织地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可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第八条 就业后的残疾人在职称评定、转正定级、晋升、工资、劳动保险、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企业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生活。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地(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承办。

第十二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外收入或预算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特别困难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社会各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改造费用的补贴;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各个项目的比例应掌握在:培训费不少于50%;扶持费不少于30%;其余部分用于奖励等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 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二十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奖励。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3)

一、认真贯彻会计法规,夯实财务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市残联实际,结合新的会计法律法规,对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市残联财务管理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等一系列制度,以此来规范单位财会工作行为。今年下半年,我会财务部门利用省残联、省审计厅组织的财务执法检查的机会,印发了《黄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市残联财务原始凭证取得、审核、签批暂行规定》,极大地提高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是强化财务人员业务培训。财务部门要成为核算的高手,理财的能手,领导的助手,财会人员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是根本保障。二年来,通过内部强化培养和外部考核培训等办法,经常组织财务人员参加新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政府定点采购等业务培训,教育财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拼搏奉献”精神。针对财务工作知识更新快,要求高的特点,鼓励财会人员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后续培训。推荐财务人员到业务岗位和其他管理岗位进行定期锻炼,尽量将财务人员培养成既熟悉残疾人各个业务环节,又熟悉财务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理论及业务水平,不断适应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需要。

三是创新体制,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因业务发展需要,从__x年开始,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先后将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等部门的财务工作收编,统一归并到市残联财务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劳保福利、项目经费、专项经费、事业发展资金等实行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统一预算、统一实施,确保全市残疾人各项经费的正常投入、确保残疾人专项经费的足额到位,确保残疾人各项经费用在残疾人事业及残疾人身上,有力制止了挪用、转借、变象、克扣等财务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这样既保证了各项资金的集中控制和统一调度,也保证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了残疾人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了全市残疾人事业各项经费的正常投入,有效促进全市残疾人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是做好预算编制,规范政府采购。我市从20__年开始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后,我会资金全部纳入全市财政预算编制范围。结合我市残疾人的业务,及时做好我会机关及事业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将残疾人事业各个专项挤进财政部门的整体“蛋糕”之中,做大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的“大块头”,做强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的“子项目”。三年时间,市本级机关及残疾人事业专项经费实现了“三大步”,从原来的不足__x万提高到现在的__x多万元,实现了历史的大跨越。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实行规范化。每年年底对第二年需进行政府采购的设备、电脑、复印机、空调、数码像机等办公用品的购置工作全部实行了政府采购,对车辆保险也实行政府定点保险,有效地堵塞了漏洞,确保了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突出专项资金管理,做好财务审计监督

为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市残联建立了内部审核制度。每季度将财务收支及车辆维修、用油情况在单位局域网中向职工进行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每年邀请财政相关科室对市残联机关财务及就业保障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通过局域网予以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十一五”期间,随着国家对残疾人事业投入力度加大,残保金征收力度加强,对残疾人方面的专项资金的投入也越来越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是摆在各级残联财务部门的首要问题。为此,市残联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行文,每二年组织一次县市区残联的财务大检查。将残保金、上级拔入的专项资金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强调守法廉洁,按章办事的道理,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工作中的偏差,对检查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当地残联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予以内部通报予以整改,确保日常审计工作及时监督到位。在抓好监督、管理的同时,做好服务,以服务促监督、促管理。如在残保金征收工作中,大量的开票工作给财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财务人员克服困难,给就业中心的工作人员提供方便服务。对一些突发性事务,急需资金或是报帐心切的人员,财务部门充分理解他们的心情,对他们总是笑脸相迎,加班加点地为他们办理报销手续。对这些,职工们较为满意,财务工作也得到他们的充分理解和支持。近二年来,我会的财务工作受到了市纪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多次审计及稽查,没有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多次得到政府审计等部门的肯定。

近些年来,我市残疾人专项项目资金不断增加,投入面进一步扩大。20__年,全市残疾人事业

专项资金就达__x多万元,较去年增加了200多万元。专项资金为我市残疾人的教育培训、康复服务、扶贫托养、特困救助、就业服务、法制维权、无障碍环境、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为确保各专项资金用在残疾人身上,我们严格专项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各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刀刃上。在专项资金的投入中,做到年初有早预算、早安排,围绕工作中心,突出工作重点。如20__年专项资金安排时,突出残疾人托养中心开办、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贫困肢体残疾人免费假肢安装、残疾人培训、专门协会活动的开展等经费补助。为调动各级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加大对同级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一定比例落实相应配套经费,充分发挥上级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__年我市县(市)区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高达__x多万元,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残疾人项目上,从未出现过挪作它用现象。三、加强日常财务审核,准确填报资金数据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4)

【关键词】医院;固定资产;维修;会计核算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出台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提高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就固定资产核算而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有了一定的变化。

一、医院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维修成本的构成

(一)医院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目前执行的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其核算方法如下:

购买,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入库,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计提,借:支出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核算时应注意:除非有融资租赁,否则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应相等。

(二)医院固定资产维修成本的构成

在细化设备分类的基础上,医院固定资产维修成本包括如下内容:

维修成本=技术维修费+基本成本费

其中:技术维修费=技术服务费+专用维修仪器费(折旧)

基本成本费=零配件费用+耗材费用+交通运输费用。在基本成本费用中,交通运输费用的理解是维修人员外出购买或搬运零配件所花费的费用。

二、传统医院固定资产维修的会计核算方法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的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按现行制度规定,修购基金提取时列为“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而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时也将购置费列为支出,这将导致支出的严重虚增,使会计信息缺乏客观性。例如,某基层医院购置一台核磁共振仪器,价值480万元,医院“专用基金——一般修购基金”科目有余额200万元,“事业基金”科目有余额160万元,会计处理为:

(1)借:专用基金—一般修购基金200万元

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60万元

医疗支出120万元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480万元

(2)借:固定资产480万元

贷:固定基金480万元

当年提取修购基金时:

(3)借:医疗支出480万元

贷:专用基金——一般修购基金480万元

三、优化医院固定资产维修会计核算的措施

(一)维修资金计提累计折旧

为保证固定资产维修的资金来源和正确体现事业成本,笔者建议医院应改提修购基金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增设“累计折旧”,在计提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或“经营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净值,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医院实际总资产及净资产,便于报表使用人正确理解有关信息,“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的下方,二者相抵后的余额为固定资产净值。

(二)积极复核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此根据《固定资产》准则,医院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然后按照调整后的净残值在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重新计算折旧金额,即采用未来适用法。

(三)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核算制度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医院的固定资产也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应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清查,发现有由于淘汰、报废,已无法使用的,应及时办理报废核销手续,发生报废和毁损费用的,也可吸收企业会计的做法,通常增设“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等转入清理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益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或“其他收入”。

(四)重复发挥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

在固定资产维修核算中,医院要建立材料管理辅助账。对已维修的固定资产进行二次核算,各服务中提交包括用工单位、工作项目、派工单位、工作内容、维修价格、完成情况、用工单位签字、修理工签名等内容的派工结算单,派工结算单必须经用工科室负责人签名方有效。据此进行辅助账簿的登记核算,每月月末结算出未使用材料结余数,编制成册。

总之,具体的固定资产维修会计核算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不仅提高了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医院医疗设备较高的利用率,减少损坏、延长寿命,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熊瑛.刍议医院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J].现代医药卫生,2005,21(8):1027-1028.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5)

第三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

各部门、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划、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指导。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至0.9人之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报《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填写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

第八条 因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待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门、单位;

(四)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所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上缴财政,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制定。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6)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 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 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7)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又称为残保金,是针对于实施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地区,凡是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根据地方的相关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用途的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关乎到残疾人就业权利和生存发展的重大的决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纳入社会保障征缴体系后征收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在管理环节上仍旧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值得重视并予以解决。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现状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困难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了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产生片面的认识,有些领导认为,很多健全的人都下岗离职,就业都难以进行安排了,更别提对于残疾人了。他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缺乏深刻的理解。有的领导认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中要求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种胡乱收费的现象,给企业增加了压力和负担。在我国的各个地区都出现了实际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金额远远低于规定要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金额,这一系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困难的问题都说明了人们对于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没有深刻的认识,有赖于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宣传力度。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不符合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缴入国库,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安排使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要如何设置合理的预算科目,这样大大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的进行。在我国还有很多市、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没有纳入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并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政府批复的预算中,列编了许多如康复经费、其他经费等等的预算科目,这些科目都没有相应的法定依据。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上缺乏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现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侧重于对于资金总量的控制,预算编制缺乏必要的统一性、准确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仅仅只是做大类的安排,仅能做到对于资金总量的控制,不够具体和明确,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管理。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上和规定不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进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广大的残疾人的切身的利益,关系到对于残疾人事业的认知的程度。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机构的经费支出过高,存在着变相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有就业前残疾人的培训、中、短期职业培训、资助残疾人接受各种职业教育培训等,残疾人开业贷款或者补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单位的奖励,残疾人就业所需要的设备费用,社会保障费用和必要的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但是实际使用中除了上述的规定的费用项目外,还出现一些类似康复经费、其他经费等费用,特别是随着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活动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康复经费也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重要的支出,但是这项支出并没有在规定中列明,出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上和规定不符的情况。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财务管理上出现混乱

目前,为了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体系,各级都相继成立了劳动服务社、残疾人服务社等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虽然这给予残疾人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也导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后续财务管理上出现混乱。如何对这些机构的财务进行管理,规范这些机构彼此之间的财务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方式。根据审计机构提供的情况显示,这些劳服机构的经费有一些是独立核算的,有一些是纳入劳动服务所统一进行核算的,从管理模式和计算方式上都不够统一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常常是重视建设,但是对于后续的管理却缺乏有效的措施,没有必要的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的制度,存在着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完善对策

1.加强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修订

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仍然是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虽然各地相应出台相关规定,每个规定都不完全一致,且这个文件有些历史久远,不能与时俱进,不利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当今条件下的规范和管理。因此国家要加强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完善和修订,不断的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全国统一管理,统一进行政策的制定,统一开支的范围,是助残事业发展的需要,能够不断的推动残疾人服务、推动残疾人就业等领域不断的发展,从实质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利益。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修订要参考当前创建残疾人工作试点城市的需要,结合当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开支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其使用方法和管理方式,加强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细则的完善以及落实相关的配套措施,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通过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修订来不断推动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增加其康复服务的力度,提供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障。

2.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必须采用预算管理体系,可以参照社保资金预算管理的方式,国家政府应当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的方式方法,设置科学、合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的科目,确定一定的预算定额,对于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统一的规范。以制度化的形式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管理体系,为科学的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预算报表,为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为增强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度都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残疾人的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应当参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特点,不断细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项目支出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预算实施的可操作性。尤其在预算执行的时候要对于招待费、会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流失,要显现出预算管理的刚性约束,使得有限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够最大限度的为残疾人服务。

3.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应当进行统筹的安排,加大对于残疾人就业扶持的力度。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率普遍的偏低,存在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规则上不符的现象。针对于此,应当对残疾人创业和开业贷款上加强扶持力度,创新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可以专门安排一部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结余资金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改革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级单位统筹的做法,交予国家进行统筹安排,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一定的统筹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经济较好的沿海地区向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方转移支付,这样既能将对口支援付出实践,能够充分的发挥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保障效益。换言之,这也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对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所做的一种资源补偿。除此之外,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内,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真正落实为残疾人所用,为残疾人融入和参与社会创造出更加良好的条件。

4.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

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非常有必要在完善内部会计制度的同时,进行研究、制定出一套统一、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强化对于残疾人服务项目的后续的管理。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秩序必须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内部控制、会计核算、资产管理、支出报销等方面以明确的形式确定下来,理清残疾人服务机构之间财务混乱的现象,进一步对于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对于残疾人就业的后续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范、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8)

一、残疾人康复事业资金现状

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已经纳入了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聋儿语训康复、弱智儿童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残疾人助视助听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具适配等医疗康复项目也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到2015年,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95%以上。2012年江苏省政府就投入专项资金8000多万元,免费为5199名贫困家庭残疾儿童进入康复机构培训;完成253244例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大力推进以助视、助行、助听和精神病人免费给药的“三助一给”康复救助工程,每年向10万多名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康复护理补贴;免费发放辅助器具17万余件;为10万户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共投入380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镇江市作为一个户籍人口271万,全国第二次抽样调查有各类残疾人18万人的地级市,仅2013年市政府三项助残康复民生实事就投入资金9470万元。一是兴建公办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一期工程资金9100万元;二是推进辅助器具进家庭和无障碍改造投入180万元;三是强势推进贫困残疾人助明、助听、助行、精神病人免费服药为内容的“三助一给”品牌。

从以上数据分析,残疾人康复事业资金呈现以下特点:

(一)事业经费随着政府和社会日益重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分享成果的面越来越大,支出增加。对残疾人群扶持帮助范围逐步扩大,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有些地区实现城乡一体化。民生工作的人性化、精细化,要求项目逐步拓展。

(二)以财政安排为主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一是中央、省、市三级财政拨款及项目经费。二是地税部门代征的残保金、财政专户储存。三是卫生、人社、民政部门的政策性优惠扶持。四是慈善总会等社会捐赠。这一具有相当规模的事业资金必须通过严密的管理,让它使用得更科学、合理,充分发挥其效益。残疾人康复中心作为具体承办实施职能单位,发挥着重要阵地与载体作用,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又尤为关键。

二、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务管理是财政预算管理的延伸,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确保预算平衡、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项目预算资金编制与支出要体现公共财政的性质和发展要求,要规定供给范围,确保合法支出。加大建设性支出比重,集中财力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得主要问题,保障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需求。

(二)管理和核算国家拨入的财政资金,这类资金是财政监督的重点,是建立在人道廉洁旗帜下得公信力的凝聚,使用的正确与否是社会评价财政监督和管理好坏的重要方面。必须公开、公平,执行政策、严格监管,始终将其置于上级和社会的监督之中。

(三)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统一认识,通力合作,作为整顿财经时序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点来抓,确保预算资金的立项、征收、使用和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三、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预算涵盖有限、追加项目较多、弹性大,部门预算以组织体系细化影响预算实施效果。预算控制是核心环节未涵盖全部财务收支、执行结果是超预算,使权威性和约束力受损;部门预算追加项目仍很多。

(二)固定资产管理不严。第一,账面数与实存数不符,出现资产流失。第二,账面数与实存数相符,实物也以特定形式存在,但账面金额与实际金额之间相差很大。

(三)资金计划性不强,时有挪用项目经费现象。

(四)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不健全。第一,财务管理理念落后,未能正确处理好资金开源与节流、服务于管理的辩证关系,表现为:缺乏面向市场的观点、缺乏风险防范观点、缺乏依法理财观点。第二,基础工作较为薄弱。

四、加强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单位领导的法律意识、财务管理与监督意识,重视并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所有财务人员都必须自觉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坚持四个原则:①保持现有的制度框架;②体现财政改革成果;③坚持其公益性质;④突出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树立起经济效益观念,在资金的运营上讲究投入产出比,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政治上要忠诚可靠,依法办事对党和人民负责,有服务公益、公众之心。必须不断从素质教育中提高自身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严格持证上岗,加强责任考核。利用绩效考评制度对财务人员的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并以此对其进行奖惩,推动财务人员素质的提高,从而加强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严肃预算编制、申报审批程序,按规定项目、金额办事,增强计划性,建立预决算执行和审计机制。

(三)强化预算管理,加大预算约束力度。预算管理应坚持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并重的原则,彻底改变“只重预算执行,忽视编制和评价工作”的预算管理方式,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进一步细化预算收支项目,落实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措施,切实保证预算与实际相符。同时,要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广泛采用最低成本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方法进行评价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立合理的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强化管理和监督。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要求。岗位轮换、授权审批、报审手续、重大项目及经费集体决策审批,建立责任追究、定期核对账户、盘点现金、清查资产与票据等,避免出现系统漏洞,杜绝营私舞弊,创新管理模式,强化预算部门的管理改革。

(五)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更加注重监管内涵。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升监管内涵和服务的质量。一是组成专家咨询团队,协助提供资金项目的全程专业指导,解决项目申报到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疑难问题;二是提供延伸服务,发挥项目平台辐射效应。三是加强项目申报环节审查,完善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严把项目准入关。

(六)加强政府采购支出及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财、物责任到部门、到人,这是一个动态的管理流程,需针对单位发展的特点和环境,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方法手段,定期对固定资产及使用效率和效果监督评价,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确保单位会计核算及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七)完善内部的监督机制,使得财务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使得财务监督内容具体化,并建立起量化的财务监督模式,使财务指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应善于运用法律进行财务监督,做到认真执法,严格执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会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防止经济犯罪。

(八)注重内部控制与财务检查、绩效审计评价并重。主动接受财政和社会的监督,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建立跟踪反馈制度,加强监督,掌握资金流向,核查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其使用效率进行考核,管好、用好资金,防止预算资金违规使用等现象。

五、结束语

残疾人康复事业经费使用过程中,实行积极地财务管理和监督,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使用中的出现的问题。开展专项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估,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管制度,提高其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参考文献

[1] 季恺.新时期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路[J].现代经济信息,2010(10).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9)

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失业残疾人为就业对象。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财政、劳动、工商、统计、税务、人事等部门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不能按前款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按该单位报送给统计部门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录用残疾职工的计划。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作为核定残疾人就业比例计算:

(一)在岗的精神残疾职工;

(二)持有伤残军人证明的伤残军人;

(三)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被评定的伤残职工,其伤残情况符合国务院规定标准的。

每安排一名在岗重度肢残人或盲人可以按安排二名残疾人计算,评判重度肢残人以国务院规定标准为准。

单独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企事业单位,所办的福利企业招收的残疾人可作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计算。

不在岗或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安排就业数,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残疾人待遇。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录用或接收。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场和各用人单位需要,有组织地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可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第八条  就业后的残疾人在职称评定、转正定级、晋升、工资、劳动保险、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企业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生活。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地(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承办。

第十二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外收入或预算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特别困难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社会各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改造费用的补贴;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各个项目的比例应掌握在:培训费不少于50%;扶持费不少于30%;其余部分用于奖励等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二十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奖励。

残保金的会计核算篇(10)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须按要求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能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 市、自治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各单位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协调和监督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技术培训、就业介绍和就业保障金收缴等工作。

各级计委、经委、财政、民政、人事、劳动、统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做好残疾人就业安置和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总数2%的比例(含已安置、录用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总数不足50人的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其中每安置1名盲人或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就业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市、自治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介绍,录用单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残疾职工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与身体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各单位应加强残疾职工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其差额部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置1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50%缴纳。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交纳。

(一)城区市属以上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交纳,区属以下单位向本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交纳;

(二)自治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向本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交纳。

第九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单位须将《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报送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城区市属以上单位报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区属以下单位报送本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自治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报送本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不按时填报《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

核定单位安置残疾人数量以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残疾人证件为准。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负责审核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填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单》。

单位自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按交款通知单提供的银行帐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通过银行以委托收款方式缴纳。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或其它收入中列支;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交、减交或免交,缴纳确有困难的须在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凭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表,向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做出书面答复后,方可缓交、减交或免交。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自治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纳入财政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每年应将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不含上年结余和银行存款利息,下同)的12%、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每年应将收缴的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有关规定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经费;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或个体开业;

(三)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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