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问题研究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28 15:45:52

环境污染问题研究

环境污染问题研究篇(1)

一、污染环境罪违法性判断问题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只有“违反国家规定”才构成污染环境罪。违法性分析是司法机关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本罪极为重要的工作。污染环境罪违法性判断主要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界定与行为人对此的主观状况认定等具体问题。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界定

 

刑法第九十六条将“国家规定”的最低法律位阶确定为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定、命令等。据此,刑法理论上一种合理的解释是,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等。然而,由于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完备的规范体系,大量环境监管任务仍然需要依靠更为细致的部级部委规章予以调整,如果将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限定为国务院法律文件位阶以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将难以对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违法性判断。

 

以渤海油田溢油事故为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共同开采海洋石油过程中因操作平台泄露溢油引起严重海洋环境污染。 对于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处置石油的经营业务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问题,现有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行政法规依据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由于上述海洋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且规定较为原则,难以对涉案单位从事海洋石油开采作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而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等部级部委规章对于海洋石油开采行为的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细致规范。上述部委规章对于各个环节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具体的审查依据。

 

可见,基于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现实,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的判断在实践中不能脱离国家部委规章。污染环境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不应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规定,有必要覆盖国家有关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违法性规定,通常是一种原则性、概括性、宣示性的禁止,司法机关很大程度上只能根据此类前置性法律规范对行为的违法性进行一般化的把握。国家部委规章是一种具体化的环境保护规则设计,在现阶段必须成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细致分析涉案环境污染行为违法性的重要判断依据。部委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细化解释与具体应用,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充分运用规章规定更为具体的优势,更加精确地分析涉案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从而实现污染环境罪违法性司法审查的精确化。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明知故犯”

 

经过《刑法修正案(八)》完善后的污染环境罪仍然延续了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罪的“违反国家规定”要件。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行为人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等国家规定具有“明知故犯”的主观状态。但“明知故犯”只是对于事实的一种法律判断,而非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评价。例如,任何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人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均存在有“明知故犯”的情节,无论是醉驾肇事还是飙车肇事概莫能外。但是,刑法中所称的故意和过失主要是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作为依据的,并非是针对违法、违规而言的。 可见,构成污染环境罪中“违反国家规定”要件仍然包含了主观要素的认定,只是这种有关行为人主观内容的法律要素不是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而是行为人对于违反前置性法律规范的认知。

 

由于我国环境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模糊、复杂、疏漏等问题,对于部分环境作业的合规性问题,法律专业人士尚且存在争议,要求不具有法律专业的公司人员对单位行为的违法性具备具体的认识,显然过于苛求。构成污染环境罪,单位人员对于单位行为以及自身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应当具备认知,但不要求证明行为人认识具体违反的法律规定。因此,污染环境罪中对于法律规定“明知故犯”的认定具有概括性特征。同时,司法机关可以合理推定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明知故犯”。这种司法推定的合理性依据在于:(1)相关单位从事经营行为均由专业人员操作,经营业务的特定性以及单位人员行为主体的身份与职务特质决定了司法实践中可以合理推定行为人对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行为系违反规定具有专业性认知。(2)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相对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环节而言,其合规性管理极为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执法要求,经营单位必须建构涉及环境评估、污染预防、事故处理等一系列问题的相对完备的合规实体规范与合规执行程序,经营主体以及单位人员在业务操作中都需要按照单位合规管理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3)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前提是相关单位的作业涉及放射性、传染性、有毒性、有害性物质的排放、倾倒、处置等,这种危险行为以及危险物质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极为广泛的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刑法规范必须对公共法益进行充分保护,任何持有或处理此类具有高度危险性物质的经营主体及其单位人员均应当被推定为对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具有认知。

 

二、污染环境罪犯罪结果认定问题

 

污染环境罪将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这是污染环境罪最为重要的修改。 然而,“严重污染环境”要件在实践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

 

(一)污染环境危险犯的法律缺位与实践应对

 

作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结果要件,“严重污染环境”除了包括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将虽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长期违反国家规定处理,已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情形。然而,上述“严重污染环境”的实质内涵决定了污染环境罪仍然延续了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实害犯的立法模式。尽管污染环境罪实际损害结果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拓展,但对于足以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产生实际环境损害的危险行为,刑法无法予以规制。

 

只有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才能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我国刑法不仅没有能够从环境污染行为的角度定义环境犯罪中最重要的罪名,而且未从具体危险的环节控制环境污染风险——必须等待出现环境污染的实际结果之后才能对实害犯的形式追究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规范风险控制的滞后显而易见。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与发展性的特点,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极其复杂。这就决定了以实害犯的犯罪结构设置污染环境罪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形成两种不良后果:(1)为强行认定犯罪而降低司法认定的规范性与技术性标准;(2)大量环境污染行为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环节进行否定性评价而只能依靠行政处罚予以规制。

 

德国刑法理论中早已有观点指出,对环境犯罪确立孕育着危险行为的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是适当的,这种行为构成可以包括具有危险性的各种典型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责任,不要求产生具体的损害或发生有害后果的现实可能性的具体危险。 《德国刑法典》第二十九章环境犯罪中规定的水污染罪、无授权处理危险废物罪、无授权处理核装置罪、无授权处理辐射物罪、无授权处理危险物品罪等均为抽象危险犯, 直接将此类典型的环境危险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根本无须考虑与环境污染相关的任何要素。

 

我国本次刑法修正过程中也有不少观点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以更好地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然而,经《刑法修正案(八)》完善后的污染环境罪并未采纳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对于具有严重污染环境危险的行为,只能根据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但当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实际上无法形成有限衔接。例如,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罚则部分的规定,海洋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上限为罚款20万元,而刑法对污染环境罪设置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与并处或单处无限额罚金。可见,从处罚层面分析,污染环境危险行为与造成实际损害的污染环境行为的实体处罚落差过大,环境污染危险、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污染、特别严重环境污染之间没有一个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逐步递增强度的合理制裁阶梯。

 

在立法机关已经选择以实害犯的刑事立法模式规制环境污染行为的现实背景下,刑法理论不宜过度诟病立法,而应当积极思考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方案。一种可行的思路是,以刑法污染环境罪为基础,反向推动环境法律法规完善,在行政法层面提高环境污染危险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通过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率与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强度实现污染环境危险行为行政处罚与污染环境实害犯罪刑事制裁的有效衔接。

 

(二)“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刑法中的污染环境应当是作为犯罪行为实际导致的各种环境污染损害结果,具体而言,应该包括环境直接损害、环境间接损害以及环境修复期间损害。(1)环境直接损害是指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2)环境间接损害是指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3)环境功能性损害是指受到污染的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只是从传统经济犯罪损害结果评定的角度出发,将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纳入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罪结果要件的评价范围,而没有从环境犯罪所应捍卫的法益(环境安全)出发思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可归责结果。

 

司法实践中认定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必须从污染犯罪行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层面全面界定污染环境所应当进行量化评价的各项指标。这种环境犯罪损害结果全面评价原则的集中体现便是将环境功能性损害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量化指标之一。环境不仅应当从经济的角度衡量其直接或者间接价值,而且应当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角度予以量化评价。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是指某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其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众利益所发挥的作用。污染行为在对环境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对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同样造成了巨大损害,这部分损害结果同样应当纳入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结果评价范围。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由于现阶段司法解释没有及时对“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量化标准进行界定,污染环境罪客观上难以在实践中予以适用。

 

污染环境罪损害结果量化标准真空现象折射出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中的一个多发性问题——由于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没有及时跟进,刑法分则规定中的“严重”、“特别严重”等概括性定罪标准或者法定刑加重标准长期处于真空状态。这在刑法修正案增设、修改的个罪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刑法修正案(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增设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档法定刑,但时至今日“两高”未就“情节严重”作出具体规定。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量化评价标准的缺失将直接导致本罪适用性虚置。 司法解释有必要尽快制定污染环境罪损害结果的量化标准,全面完整地评估特定环境污染损害程序及与之对应的入罪标准、法定刑。对于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都应当经过科学论证设置数量标准,以此区分一般环境污染行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三、单位污染环境犯罪中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确定问题

 

从以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单位环境犯罪较个人犯罪而言,对环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更为严重。 根据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单位基于其违法行为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过多障碍,疑难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相关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等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复杂的单位中,如何判断相关单位成员对于污染环境犯罪承担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更是存在较大疑问。

 

我国单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通常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有单位管理职务,主管或分管涉案业务,有决策权、指挥权、监管权,其明知单位犯罪,不需要直接参与犯罪实施,个别甚至不需要指挥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具有单位成员身份,接受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环节,对于整体单位犯罪不需要具有明知。 可见,我国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刑事责任追究根据行为人的职务情况有所区别。以污染环境犯罪为例进行分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环境安全有关的实际职责与明知单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从事业务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具体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与导致具体污染结果是其作为承担单位犯罪自然人部分刑事责任的基础。

 

然而,上述理论存在归责公平性的疑问:对于行使单位代表权的管理层成员,其构成单位犯罪的法律标准较高,不仅需要考察其职责是否与单位犯罪具有关联性,而且必须证明其对于单位犯罪具有明知;对于与单位代表权关系相对不紧密的单位一般员工,其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考察其是否具体实施犯罪并评价其结果。

 

根据国外环境犯罪刑法理论,司法机关分析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具有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归责基础,法律论证的出发点不在于细化分析其作为单位成员本身所具有的个体化犯罪故意或过失的性质及其量度,而在于其在公司中的职位与职责。与单位人员职务密切关联的内容整体决定了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强度,个体化故意或过失的认定均派生于职位与职责要素。在公司业务中承担环境安全监管责任的管理层人员相对于其他公司人员而言更应当对公司损害环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在归咎单位成员责任时显然应当重点对单位管理层人员的进行刑事谴责。从这一意义上分析,国外公司犯罪刑法理论强调管理性职责要素与公司成员归责之间的关系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确实不知悉单位污染环境犯罪的情况下,忽略其主观要素而直接根据其管理职责进行刑事责任归咎,同样有失公平。特别是对于投资关系复杂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分管处理危险生产作业的领导对于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的事实确实可能完全不知晓。苛求明知要素,势必难以完成证明责任从而导致追究下属而放纵上级领导;只求管理性职责要素,无法满足归责主客观统一的刑法原理。

 

环境污染问题研究篇(2)

目前,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今年连续出现的“多地城市雾霾天气”、“地下水污染”等污染事件,直接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系统,危害了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党的十明确提出要走“五位一体”的发展道路,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提升到重要的战略位置[1]。新疆是我国重要战略资源储备区,但生态环境却十分脆弱,在天山南北大建设大发展的背景下,努力建设“美丽新疆”就成为新疆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新疆环境污染治理取得的成效

(一)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逐年增加,基础建设规模不断扩大

2011年新疆生产总值6610.05亿元,比1978年的39.07亿元增长169.18倍,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加大了对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2011年新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1940404万元,占新疆生产总值的2.95%[2],环保投资进入了较快增长期。同时新疆也加大了对环境监察、监测等建设投资,并且开展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以及大气、水、土壤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及电磁辐射水平等辐射环境监督监测[3]。2012年,全区环境监测人员共出动应急监测9次,对事故污染情况进行监测,为及时妥善处置污染事故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二)环境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加大,污染减排成效显著

新疆把工业污染治理作为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强对工业污染防治的力度。2012年全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可喜成效,城市空气质量方面:全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Ⅰ、Ⅱ级优良日数占全年的80.6%,Ⅲ级轻微度污染日数占15.4%,Ⅳ、Ⅴ级中重度污染日数占4.0%;城市声环境质量方面:2012年全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的城市占88.9%,比上年增加了5.6个百分点;地表水环境质量方面:全区河流总体水质状况为优,部分流经城市段河流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生态环境方面,截至2012年底,全区已建立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28个,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9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19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140万公顷,占全区国土面积的12.86%[4]。

二、新疆环境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疆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凸显出一些现实的问题。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观”久存官场。一些地方官员缺乏全局观念与环境法制意识,为了地方的经济发展,许多基层政府分管工业的负责人同时分管环保并且环境保护为GDP增长让路的现象时常出现,导致“有增长、无发展”、“高增长、高污染”与“先增长、后治理”的恶性结果。同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依然存在。

三、进一步提高新疆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

中国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但为此也付出了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巨大代价。新疆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发地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吸取东部地区发展的经验教训,树立“生态立区、环保优先”[6]的科学发展理念,关注GDP总量增长的同时,更要关注GDP增长的质量。在考虑短期项目利益的同时,更要关注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摒弃靠牺牲生态环境来实现发展,先发展p后治理等传统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模式,更不能以停滞经济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

(二)加强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多维联动的环境规制体系

1.完善环境规制立法、执法体系

法律是命令型环境规制工具的重要手段,在国家环境规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要求广泛运用法律手段实施环境规制,而且还要求将行政、经济等所有环境规制手段的运用都统统纳入法制的轨道。新疆要在完善现有法规条例的基础上,对环境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法规修订。

2.健全环境规制方式体系

新疆在环境规制方式上主要还是采用传统的行政-命令控制手段,通过标准管制的方式约束环境污染行为。在具体的环境规制措施中,可以考虑多种市场激励型规制工具配合使用,优化环境规制手段,从而更好的降低整个经济的运行成本[7]。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减污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并且可以尝试运用自我规制方式,即由非政府组织机构对其所属会员的规制权力进行安排,达到预期环境规制的目标。

(三)强化责任落实: 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

环境保护不是某一单方的事情,它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各个行业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因此,新疆要切实建立起政府及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度,把环境保护层层分解到政府的各个部门,通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的办法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此外要强化绿色GDP的政绩考核机制,通过上一级政府来对下一级政府行政首长进行政绩考核,使环境保护真正成为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眼中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大事,最终把环境建设与社会建设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9]。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形成环境保护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为全面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长效的制度机制保障。

四、结语

新疆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发省区,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经济社会取得了极为显著的快速发展。然而新疆的生态环境又是十分脆弱的,怎样避免重蹈东部先发省份“以牺牲环境来谋求发展”的老路、歪路,就成为新时期新疆各级地方政府统筹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新疆只有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的发展理念,根据区情综合选择配套使用规制工具,在环境污染防治上下大气力,做足文章,就一定能实现新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协同发展的新局面,打造“美丽新疆”。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年鉴2012》,中国统计出版社,第233页

[3][4][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环境状况公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第11页,第2页,第8页.

[5]姜林.中国环境规制效率评价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6]张春贤,“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1年10月27日

环境污染问题研究篇(3)

近年来,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从而导致了畜禽粪尿及废水的污染负荷超过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和,成为城市郊区的污染大户…。养殖小区和养殖场的污染,不仅影响到农村经济,特别是畜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农民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控制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人环境保护规划中。因此,必须全面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

l我国畜禽养殖业概况

因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市场需求,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增大,分布比较集中。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公布的在全国进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调查结果表明,规模化养殖主要分布在广东、山东、河南河北和湖南等地。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80%集中在人口比较集中、水系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诸多大城市周围。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许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分布于居民区内,8%一10%的规模化养殖场距当地居民水源地的距离不超过50m,30%一4o%的规模化养殖场距离居民或水源地最近距离不超过150m。养殖场选址不当不仅构成了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压力,还在许多地方造成了畜禽养殖场主与周围居民的环境纠纷。

过去一些地方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人的重要途径加以鼓励,环境意识相对薄弱,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我国长期以来又把环境工作重点放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畜禽场的宏观环境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全国90%的规模化养殖场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60%的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这一最为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另外,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资力度明显不足,80%左右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污染治理投资。

由于上述畜禽养殖点多面广,污染物排放量大,处理水平低下等原因,迅速发展的畜禽养殖业严重影响了城郊环境和居民健康。

2畜禽养殖业引致的环境问题

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污染物主要有畜禽养殖场有机废水、病原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中的抗生素、畜禽产品中的药物残留,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转基因生物污染。目前,畜禽粪便集中、量大,同时污染治理没有跟上,造成城市郊区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对水资源、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已相当严重。

2.1畜禽排泄物的污染

畜禽排泄污染物包括从畜禽体内排出的有害气体、粪便及其分解产生的臭气以及体表掉落的毛屑、绒毛(羽毛)等。1999年我国畜禽粪便产生量约为l9亿,是我国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2.4倍,河南、湖南和江西等地甚至超过4倍。中国畜禽粪便的总体土地负荷警戒值已经达到0.49(<0.4为宜),北京、上海、山东、河南、湖南和广东等地已经超过0.49,达到较严重的环境压力水平。畜禽场大量的粪便和垫料分解产生的H:S、NH等有害气体不仅影响人畜健康,而且污染大气、水和土壤环境。

2.1.1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畜禽排泄物迅速腐烂发酵,产生HS、NH3、胺、硫醇、苯酚、挥发性有机酸以及吲哚、粪臭素、乙醇、乙醛等上百种有毒有害物质。氮沉降是构成当前环境危害的重大因素,它可造成酸雨、水体富营养化,甚至导致同温层臭氧浓度的变化。据测算,在饲养100头母猪的猪场内,一年通过蛋白质给猪饲喂14氮,其中7.5t会随粪便排出而成污染物。1992年英国NH,排放量达630万t/a,其中畜禽养殖业占85%。由此可见,畜禽养殖业排放的氮最多,它已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2.1.2对水环境的污染

畜禽粪便淋溶性极强,若不及时处理,便通过径流污染地表水,进而通过土壤渗滤污染地下水。畜禽粪便和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N、P、K、ss及致病菌等污染物并有恶臭。

未经处理的高浓度有机废水的集中排放,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变黑发臭。水中N、P等营养物促使水体富营养化,或使地下水中的硝态氮或亚硝氮浓度增高,例如北京市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中BOD含量每年为3O万t,为该市工业和生活污水中BOD含量(1O万的3倍;仅有不足3%的粪尿等废弃物在排放前经过无害化处理,绝大部分就近排入水渠汇入河道或渗入地下;一些养殖场距地面100m地下水中的氨、氮含量已超出正常值的2—3倍,严重危及养殖场周围地下水水体的质量和居民的健康,也影响了养殖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1.3对农田环境的污染

当前畜禽粪便主要的消耗途径是作为有机肥料直接还田。畜禽粪便中含有的N、P、K是作物生长必不可少的营养元素,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还田,反而起不到肥田的效应,作物会“疯长”,使产品质量下降,产量减少。对上海市郊207个乡和l5个农场关于使用畜禽粪便负荷量的调查表明,约有27.3%的使用地区,其负荷超出了农田环境的消化能力,对环境构成了污染威胁。

2.2畜禽场废物的污染

由于废物管理不科学,畜禽场中的洗刷用具、场地消毒和畜禽饮用后的污水,死的畜禽、孵化残余物(蛋壳、死胚、绒毛、胎粪)以及屠宰场的废物、污水、下水、废气等随意丢弃或排放,造成养殖场周围臭气弥漫,污水四溢,滋生大量蚊蝇和各种有害疾病,直接危及居民的健康,也造成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上升。

2.3畜禽体和畜禽产品中残留的有毒化学物质

我国对于畜禽饲料的质量很难进行控制和检测。南方一些地区,经常用发霉的粮食喂养畜禽;一些农产品生长环境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饲料和饮水中的许多有害物质会残留在肉、奶、蛋中。其次,养殖场为预防某些传染病和疾病的发生,对畜禽进行疫苗的免疫和抗菌素的服用,这些药品的残留物会部分地存在于畜禽体组织内。这样畜产品中有害的和残留有毒化学物质可通过肉、奶、蛋转移到人体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的对策

要解决养殖业对环境的危害,单纯依靠终端治理方法,无论在经济上、土地上和技术上皆不堪承受。必须针对畜禽粪尿的特性,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废弃物的肥力、能量资源,开拓一条资源开发和废弃物处置相结合的道路。

3.1加强立法与管理。增强养殖户的环保意识

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因此,最根本的是要提高养殖户的环境意识。同时应广泛宣传,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实际问题。

另外,建章立制,严格按章办事是解决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针对禽场建设管理、禽畜粪便和污水的排放等方面规范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控制发展速度和饲养密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原则。

3.2通过营养调控降低禽畜排泄物的污染

为获得高生产性能而给畜禽提供过量营养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通过营养调控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动物对营养物质地利用率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饲用酶制剂是一类高效、无毒副作用和环保型的饲料添加剂。在畜禽养殖中应用饲用酶制剂既能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又能减少畜禽排泄物中氮、磷的排泄量,保护水体和土壤免受污染。

3.3改善畜禽养殖业的饮水方式和粪便收集方式

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可减少地下水的开采,改善畜禽养殖场的生产环境,减少畜禽的死淘率。同时可以减少对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养殖场还应给畜禽定下用水额度,如每头猪每天5kg水,尽量节省资源。建立粪便收集池,定点收集垃圾;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采用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4研制畜禽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技术

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治理工程利润低,风险大,因此不能像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防治那样,走单纯治理的路子。粪便绝对是放错了地方的宝贵资源,畜禽粪尿含有丰富的N、P、K成分,经合理处理后,可制成优质、高效的有机肥料,而且还可经厌氧发酵成沼气作为能量来加以利用,因此,资源化利用是治理畜禽污染的首要原则。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应用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综合利用畜禽排泄物,通过厌氧发酵,走沼液、沼渣及沼气利用之路。在畜牧业高度发展的英国,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全部作为肥料,既避免了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对于牲畜养殖场,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有两种基本工艺方案:一是高温堆肥;二是沼气发酵。

3.4.1高温堆肥。

粪尿厌氧发酵处理后,气体部分可提供能量,固体部分进行高温堆肥。许多有先见之明的养殖场已经走在前面,把畜禽粪便经过处理后卖给农户当肥料,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当前国内的堆肥发酵技术、粪肥还田实用技术等已经成熟,有的还超过国外。把污染物通过无害化处理,加工生产有机肥,这正是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粪便高温烘干灭菌及高压膨化除臭,添加N、P、K及多种元素,制成适合小麦、玉米、蔬菜、瓜果和花卉等高效有机肥。

3.4.2沼气发酵

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沼气综合利用。推广沼气处理技术,利用沼气对畜禽粪便进行厌氧发酵,发酵产生的沼气成为廉价的燃料,用于燃料、仔猪舍保温等;沼渣、沼液则成了优质肥料,不但保护了环境,而且提高了经济效益。进行广泛的国际、国内沼气生产的技术、企业管理、项目开发、工程安装、系统设计及运行维护方面的经验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流。许多实践与研究证明,猪、鸡粪厌氧发酵能使寄生虫卵灭活,减轻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将沼渣与无机肥制成复合肥,能增加土壤有机质、TN及碱解氮、速效磷及土壤酶活性,使作物病害较少,降低农药使用量77.5%,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沼液含有17种氨基酸、多种活性酶及微量元素,可作为畜禽饲料添加剂。此外,沼液养鱼,能提高鱼的成活率。超级秘书网

3.5畜禽废水的终端人工处理

环境污染问题研究篇(4)

一、污染环境犯罪的特征

(一)污染环境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渐进性和潜伏性

污染环境犯罪直接侵犯了大气、水体、土地等生态环境要素,在给自然环境带来重大危害的同时也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更为重要的是,污染环境犯罪一旦发生,将花费十几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来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污染环境犯罪危害后果的渐进性是指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形成往往是长期排放污染物的结果。这是由于环境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短时间少量排放某种有害物质会被这种自净能力而消除影响,但是如果长期排放该种有害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有害物质就会慢慢积聚起来,其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出现危害后果。污染环境犯罪的潜伏性是指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并不是在污染环境行为实施后立即出现的,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被人们发现。这主要是由污染环境犯罪危害后果的渐进性所决定的。少量排放的有害物质已经对人体产生危害,但由于症状不明显,并不会被人发觉,随着有害物质不断在人体内积聚,逐渐出现明显症状,严重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的结果才最终被发现,这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

(二)污染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

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决定了污染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是指危害环境罪通常以未获行政机关的许可或违反行政法规的安全标准、安全要求为前提,危害环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全部或部分地决定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这种危害环境罪的成立对行政法规及行政命令的依附即是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的首先要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本法条中“国家规定”指的是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和命令”。比如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这就意味着污染环境犯罪的成立与环保行政法规定的环境适用标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有着密不可分的的关系。可以说,环保立法以及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命令是决定污染环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污染环境犯罪对环保行政法规及行政命令和许可具有依附性。

二、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类型

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是指行为人故意的或者过失的实施了危害环境法益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该种行为或者行为状态构成了严重威胁,即可认定环境犯罪犯罪既遂的犯罪。修改前的《刑法》第338 条中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可以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中包含有明确的严重后果,这无疑应当属于实害犯。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取消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使得污染环境罪的成立标准为“严重污染环境”,这是否意味着该罪的犯罪类型由原来的结果犯变为行为犯,亦或危险犯呢?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类型仍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或危险犯。首先,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非故意,而除刑法明确规定的极少数特殊情形外,过失犯罪一般只有在造成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后果时才能构成。在刑法尚未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情况下,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险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其次,污染环境罪是法定犯罪,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是该罪成立的条件。实践中,污染环境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也可以表现为继发性或渐进性的环境污染,对于第二种情形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权威部门的检测鉴定。因而,对于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显然不能以本罪论处。最后,从刑法修改的本意来看,“严重污染环境”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二者虽然表述上不同,但这只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程度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只要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因此,对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环境污染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

三、污染环境犯罪的罪过形式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 338 条修改前,学界有关该条犯罪的罪过形式大致持三种观点:一是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界定为过失,这较为符合立法原意。二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三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仍然实施。第一种观点居于主导地位,其主要理由是基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规定,认为“事故”即“意外的变故或灾祸”,符合过失的心理特征。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正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后,“过失说”的地位开始动摇,有的学者指出,本次修正在一定意义上主要是为了矫正刑法第338条对本罪主观罪过的规定偏差,因而,不难探明本条的立法原意在于:境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即使尚存缺陷,但也必须尊重立法原意进行论理解释,即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该罪的罪过形式到底该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究其根据主要有两点,其一,在该罪两个档次的法定刑中,第一档法定最低刑是单处罚金、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第二档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对照刑法分则其他条文就不难发现,这种立法例与其他过失类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并没有区别。其二,如果该罪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的话,这与法定最高刑仅为7年的设置不相匹配,既达不到有效惩治故意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刑罚目的,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该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就污染后果而言的,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则不排除故意。

四、污染环境犯罪刑罚方面的缺陷和完善

(一)污染环境罪刑罚方面的缺陷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做了很大的修改,但是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在刑罚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首先是自由刑过轻。现行污染环境罪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处罚的力度不够,其在整个犯罪体系中是属于轻罪的范畴。在现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三个污染环境的犯罪中,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最低,只有7年,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法定最高刑却达到了15年。在这三个破坏环境犯罪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但其刑罚却最低,这是有失偏颇的。其次是罚金刑不完善。污染环境罪属于贪利性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我们就应该从经济利益上着手,用罚金来打消污染环境犯罪获得的利益,提高污染环境犯罪的违法成本。既然行为主体为了经济利益可以不顾国家相关环境法规的规定而忽视环境的保护,我们就应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数额,在经济上加大污染环境所带来的经济违法成本,使其在行为前慎重考虑自己的污染环境行为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但是,我国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罚金刑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方式,只是规定了并处罚金。而根据刑法总则和相关最高法院适用财产刑的解释,刑法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标准的,只是规定了最低不少于1000 元的标准。在这之中可见,污染环境罪的罚金最低1000 元,最高并没有规定。这就给了法官非常大的裁量权,容易提供法官寻租空间、滋生同罪异罚的现象。在我国司法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现状下,更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同时,环境污染案件一般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也比较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二)关于刑罚方面的完善

1.法定刑适当调整

“为了强化和突出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保护,在当今各国环境立法,都加大了对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即通过对污染环境者适用严厉的刑罚处罚,以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而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期为7年有期徒刑,但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明显的不合理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忽视。刑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合理的法定刑就会让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有恃无恐,肆意污染,上文中提及的冯卫国教授所做的统计中也不难发现这一现象。笔者建议为了加大制裁力度,应当对污染环境罪的最高法定刑做出修改,设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另外,明确本罪的主观过失后,应当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设置不同的法定刑。

环境污染问题研究篇(5)

而国际环境法作为环境法与国际法的边缘学科,可见其意义重大。

国际环境保护立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有关国际环境方面的公约和条约的数量与日俱增。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到199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尽管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国际社会已先后制定了许多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但世界局势毕竟是纷繁芜杂的,环境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跨国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问题,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执行监督问题,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应承担的义务等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让各国签订的各个公约、条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得国际环境污染得到切实有效的控制,进而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在下面的章节中,将进一步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国际环境污染,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发达国家

一、国际环境污染的严峻现状

1、国际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问题自古就有,但是大规模环境问题的形成和发展则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情。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类在发展中遇到的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态破坏,生态破坏是国际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由于人类的毁林开垦、围湖造田、乱挖滥采、超载放牧与捕捞、不合理的灌溉等行为,引起了土地的荒漠化、盐碱化、水土流失、植被的破坏、淡水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减少以及一些病虫害的流行等。这些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有如下特点:范围不断扩大、时间延续长久、问题发生频繁,一些问题已超出自然界的自净与自救的极限,引起一系列生态危机。二是环境污染,18世纪末,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革命从纺织工业开始,以建立煤炭、钢铁、化工等重工业而告完成。煤的大规模应用产生烟尘、二氧化硫和其他污染物质,而冶炼业生产排放的有害物质更对各地区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是生产中分离出的氯化氢、硫化氢等排入大气,亦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如污染大气,侵蚀衣物,损毁建筑物,使树木枯黄、庄稼受害、河鱼中毒等等。此外,水泥工业的粉尘,造纸工业的废液,及染料、炸药、石油、酸碱精致等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流失等,也给环境带来污染。20世纪20年代以来,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急剧增长,石油在燃料中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使石油污染日趋严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环境问题有了新的变化,局部地区的问题逐步演变为全球性的问题;暂时性的问题演变成长远的问题;潜在性的问题进一步恶化演变成公开性的问题。

可见,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而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两大任务之一。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环境资源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较之生态破坏更为直接和显而易见,而且环境污染往往又是生态破坏的直接原因,所以各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基本上是直接起源于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各国国内尚且如此,国际环境的污染问题就更应得到重视和有效的解决。

2、严峻的现状

“本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南北差距扩大等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①

由联合国列出的威胁人类生存的全球十大环境问题包括:(一)全球气候变暖;(二)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三)生物多样性减少;(四)酸雨蔓延;(五)森林锐减;(六)土地荒漠化;(七)大气污染;(八)水污染;(九)海洋污染;(十)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

从这十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不难看出,“污染”是直接或间接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罪魁祸首”。

而目前,就我国的环境污染来看,形势是相当严峻的。

“我国有80%左右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我国地下水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湖泊的污染也有增无减,富营养化程度逐年加重。另外,水污染导致城市缺水现象更加严重,我国南方城市因水污染导致缺水量占这些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②

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还严重地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除此以外,我国还面临着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等问题。

由此可以想象,国际环境的污染已经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环境保护工程的前景也是不容乐观的。

“在这种严峻形势下,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和走过的历程,认识到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③

3、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发展

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早在中世纪时就在一些国家出现。但国际上保护环境的努力,直到二十世纪初才逐渐开始。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野生物种的保护;另一方面就是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的防治,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和加拿大1909年签订的《美加界水条约》。

二战之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始不断增多。

1954年《国际防止还上油污公约》是最早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签署的,1983年生效。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公约,在控制酸雨污染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通过的,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1996年6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

为和平地利用核能,防止核能利用给人类带来危险,国际社会通过许多关于防止放射性和核污染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主要有1936年8月通过的《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1968年7月通过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86年《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等等。

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多项重要文件。这些宣言和公约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在于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强调发展对于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使得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跨国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在关于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中,一些基本原则已为各国所公认。包

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环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等。下面将就其中涉及到跨国界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有关原则进行讨论。

1、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是国际环境法所追求的国际环境秩序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而国际环境责任是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必要前提,是国际环境法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背国际环境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④而在跨国界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活动中,实际主体多为跨国公司或私人经营者。这些所有人或经营人,要么是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法人,要么是自然人。因此,在归责问题上,现在各国基本达成一个共识,即“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损害责任属于船舶所有人。又如,欧洲理事会《关于废弃物引起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将损害责任归属于制造者。

“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形成的环境损害费用或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它是当今世界各国在解决环境损害责任负担方面所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⑤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于1972年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或“污染者负担原则”。由于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并减轻环境损害,达到公平负担;因此很快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并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极大的合理性。

首先,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有利于促进环境开发利用者重视环境保护,积极预防和治理污染。环境的开发利用者,污染或者破坏的是全社会的环境,一般对其本身的利益无多大影响,如果没有制约或激励机制,就很难使其自觉地去保护环境。因此,要想使其重视环境保护,就必须把环境保护的好坏与其经济利益的得失联系起来。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就是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途径之一。它既可以起到对重视环境保护者的激励作用,又可以起到对危害环境者的制约作用,使得环境的开发利用者不得不尽量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其次,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有利于为环境保护筹集资金。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事业,而且投入的资金在短期内一般难以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回报,甚至有时对投资者根本不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果不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谁也不会主动地去进行环境保护投资。实行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由对环境造成危害者承担环境损害费用,就可以筹集到大笔环境保护资金,使环境保护的费用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来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各国政府的财政负担。

2、国家环境与环境责任

国家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自然也必须遵循国家原则。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传统的绝对的排他性的国家原则显然不利于国际环境保护。这也正是国际环境法作为一门边缘学科的特殊性。由于空气、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特殊属性,以及人类生存环境所具有的唯一性,注定了那种绝对的独立的国家必将阻碍整个国际环境保护工程。因此在面对国际环境关系时,各国对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力,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而各国在处理国内环境事务时,也必须是以可持续性发展为前提而进行的。

国家原则需要发展,在充分强调各国的环境的同时,亦要强调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即“国家环境不损害国外环境的责任”。这一原则也已成为当今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在第2项原则中提到“根据《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同时,在第18项和第19项原则中也提到“各国应将可能对他国环境产生突发的有害影响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立即通知这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力帮助受灾国家。”“各国应将可能具有重大不利跨越国界的环境影响的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预先和及时地提供通知和有关资料,并应在早期阶段诚意地同这些国家进行磋商。”

可见,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时时都存在的。在环境问题面前,国家环境的行使应当与其它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相一致,尤其在与上面提到的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结合时,国家环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应该服从它。

在跨国界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活动中,实际主体多为跨国公司或私人经营者,因此在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中,国家还有为个人行为承担赔偿的责任。

国家之所以对个人行为承担环境赔偿责任,是因为国家对私人行为所从事的某些活动,尤其是一些具有高度危险性并可能造成灾害性后果的活动具有控制权。而且个人的财力往往无法承受跨界的环境损害,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也只有国家才能保证受害者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国家环境的行使是一个国家固有的权利,但呼吸着用样的空气,汲取着同源头的河水,任何国家都有义务以各国利益来服从人类的共同利益。

国家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应当受到保护,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更应受到关注和保护!这是一个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

三、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及执行监督

1、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的有关问题研究

为了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各国日益认识到运用法律调整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活动中产生的国际关系的重要性,为此,各国召开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的、全球性的国际会议,制定了众多的条约,其中包括很多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公约和协定。但就算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一领域仍然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当跨界环境污染行为产生时,通常行为实施国要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污染损害、排除污染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在实践当中,国际环境领域民事责任最经常最主要采用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指恢复原状即负担恢复环境损害发生之前存在的环境状态所需要的一切费用。”⑥但在具体适用时,完全恢复原状往往做不到,实际做法只能是按照实际损害给予赔账款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我们知道,自然环境中的大气、水等资源有其不可再生性,或者很难再生。因此,通常情况下要在污染行为后恢复原状基本上是没有可能的。就目前各种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及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条约来看,“赔偿费用”似乎成了通行的做法并得到认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法律保护是有违我们的初衷的,因为损害行为已经发生,损害结果已经产生,环境已经遭到了破坏,我们已经很难让遭到损害的环境再恢复之前的面貌。面对这个问题,我们似乎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损害-赔偿-再损害-再赔偿。好像只要用钱就能赎回因环境破坏而犯下的罪过。如果金钱能够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那倒是再简单不过的了。

而这个问题在某些发达国家的行为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后文将着重论述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个人认为,在一国实施了损害环境的行为之后,赔偿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而需要该国以实际有效的行动来重建环境。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第一:加重对损害行为的惩罚力度,而不仅仅是按照实际损害来给予赔偿;第二:由该国组织恢复重建工作,尽管已无法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但于该地区总算是一种最大限度的弥补。通过长期的环境治理工作,时间已经证明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是行不通的,甚至是有害无益的。

因此,尽管面对着这许多保护环境的公约、条约,我们仍然毫不乐观。毕竟,这样的法律还无法很好的起到保护作用。赔偿只是补偿,如何建立起一种真正能够对环境进行可持续性发展、规划及利用的法律已经迫在眉睫。

2、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监督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与国家责任直接联系在一起,如果国家不履行甚至违反其依国际环境法所承担的义务,那么就得为之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国际环境法如得不到实时,各国没有切实履行其环境义务,各国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不能实现,那么,国际环境法就不过是一纸空文。

同时,国际环境纠纷问题通常需要迅速的解决,纠纷的持续往往会给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环境纠纷本身常常包含不确定的科学和社会经济因素,他们不仅涉及到国家的权利,而且经常涉及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特殊属性的体现。

由于国际环境保护制度很多是通过框架公约加上实施公约的议定书而形成的。在这些制度中,有效力的规范常常会随着对环境现象的科学认识以及各国间合作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缔约国在发展这些规范是一般会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以便公正的平衡缔约国间的不同利益。通常,缔约国定期举行会议,各国有义务报告本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并相互进行审查。在这方面,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虽然不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但其在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1989年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七届成员国大会关于提高非洲象的保护等级的一场争论就是非政府组织影响环境条约实施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实施国际环境法的途径中有一种情况涉及到了比较复杂的国际法问题,即当国际不当行为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的时候,谁有权利或资格以全人类的名义对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致害方提出权利要求的问题。

例如国际捕鲸委员会从1986年起禁止商业性捕鲸行为,但日本以科学研究为由来掩盖其商业企图,从1987年以来一直捕杀小须鲸,去年(2000年)7月份更宣布计划增加捕杀行动。对此,国际社会的一直表示强烈的抗议,国际捕鲸委员会、各环保组织虽然曾力图阻止日本的捕鲸作业,无奈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收效甚微。日本之所以多年来一直肆无忌弹,正是因为目前国际上尚没有对这种超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损害的权利要求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大多数环境条约只是一般地要求按条约的条款解决争端,更有环境条约明文规定不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

国内环境法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国际环境法则没有一个公认的国际权威或国际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

“目前,国际环境法尚未承认一国享有代表国际社会对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国家提起类似于国内法中的集体诉讼的权利。”⑦这就使得像日本这样的一些为了本国利益而不顾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家得以逍遥地进行的破坏行为。无法定则无拘束,无法定则无保护。我们应当立即行动起来,在这方面完善立法,因为从保护全球环境的角度看,这项权利最终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其前提是,它必须是一项以国家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根据的平等的权利,而不是一项可以被少数国家用来限制别国的发展和为本国谋取私利的手段。

人类正处于历史的抉择关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秘书长在《21世纪议程》的序言中指出,“而联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成功。全球携手,求得持续发展。”我们已经欣慰的看到,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污染防治公约、条约被签署,并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但这些公约、条约在实施和监督执行时却仍在遭遇许多挫折。毫无疑问,当一桩桩污染环境的“罪行”发生时,每一个国家的政府都应当享有制止的权利,只有这项权利得到承认并被广泛的行使,才有可能建立起一个国与国之间相互监督执行的机制,才有可能阻止某些国家冒天下之大不韪对环境进行破坏,也才有可能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中

的地位、作用及其应承担的义务

1、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负有主要责任

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是各国的共同任务,但发达国家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从历史上看,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由于无视对环境的影响,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得益于某种潜在的补贴,而由于发达国家的污染行为,发展中国家现在已不能选择成本较低但对环境危害较大的发展模式,即发展中国家不能够再以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老路”作为发展道路,发展中国家目前寻求发展的道路必将是更加艰难和高昂的。

今天,无论是从总量还是从人均水平来讲,发达国家的消耗资源和排放污染物仍然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因此,发达国家应当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承担更多的义务,提供新的额外资金并以优惠条件转让对环境无害的技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自身环境和参与保护全球环境。而这些并不是基于他们的慷慨或恩惠,而是代表了发达国家对人类环境早在几个世纪以前就应该付出的成本。

发达国家的这一义务,得到了大量国际文件和国际条约的确认,并也为发达国家所承认。正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公约》中第7项原则所提到的一样,“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2、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发达国家应承担义务的问题讨论

尽管发达国家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仍有一些发达国家背弃各种国际公约、条约,为了本国利益而公然违背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些都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不满和严厉指责。

美国总统布什日前明确表示美国将不会执行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这一表态立即引起国际舆论哗然。各国对美国破坏国际社会重大环保努力的举动表示强烈不满,对美国新政府在一些重要外交领域推行不顾全球利益的单边主义的倾向深表担扰。

为落实1997年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已召开过多次国际会议,但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一个根本原因是发达国家都试图减少自己为减排温室气体在经济上所付出的代价,同时又尽力推卸责任,试图让发展中国家也承诺具体的减排指标。

布什政府拒绝执行《京都议定书》,根本上还是从美国的经济利益考虑。布什在为其决定辩护时毫不隐晦地称,美国目前需要解决自己的能源危机和经济增长放慢问题,过多的保护环境的规定可能抑制经济增长,因而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对此,欧盟、日本等各有关方面反应非常强烈,认为美国将自己的经济利益凌驾于全球环保事业之上未免太霸道和自私自利。

专家指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日俱增,主要是近百年来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的结果。发达国家目前仍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京都议定书》以限制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些人所共知的事实。美国作为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国家理应带头承担应有的责任。

美国不顾国际谴责,出尔反尔的违反国际法规定,可能会使国际社会多年来为控制气候变暖所作的一切努力化为乌有,使《京都议定书》成为一纸空文。

这就是一个超级大国在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防止国际环境污染的今天,所做出的“贡献”。

因此,如何在此类问题发生时,给违反公约的国家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发达国家以应有的惩罚,同样是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面临的重要挑战。

由于发达国家强大的国力,使得他们在某些问题上有恃无恐。对此,发展中国家应积极行动起来、联合起来,各国际组织也应尽快制定相应措施来制止这种情况的再度发生。不可否认,由于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真正达到完全的平等是需要很长时间的。但也正是这种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使得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大致来说,发达国家在对环境污染防治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发达国家应在经济和技术上支援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对于他们在选择有利于全球环境的发展模式中所需付出的机会成本,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向发达国家要求补偿。

前面已经提到,发达国家之所以在今天有着雄厚的国力和经济实力,是因为他们在工业化工程中,在环境问题还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时,以对环境的污染为代价而有了一场飞跃。所以,当发展中国家今天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时,有权利从发达国家那里得到援助和支持,发达国家应当从全人类的发展角度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经济和技术上的帮助。

第二,发达国家在以后的发展中,也应重视起有害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目前,单美国每年向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就占全世界排放量的4/1,面对如此大的比例,如果美国还顽固坚持“减排百分之零”的论调,不得不使我们对国际环境的明天忧心忡忡。我认为,当今世界主题已趋于和平,如果发达国家只一味考虑本国利益,担心在承担对环境治理中的责任时,影响其在经济竞争中的实力,非但不降低损害,反而因担心发展中国家的崛起而变本加厉的对环境进行污染,那么各国通过无数努力而签订的各种公约、条约将毫无意义。

这两项义务基本上已在国际社会中达成共识,并且在很多公约和条约中都制定了相关的条款。但为何还会频频发生诸如美国政府拒不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情况?追根到底还是由国际环境法的性质所导致。

有约束力的国际环境法规则,主要渊源在与国际条约,但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和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的特殊需要,国际环境法在制定和实施方面有某些显著的特点。其中之一就是“软法”现象。“‘软法’是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一个十分引人瞩目的现象,它是指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⑧

由于近二十年来制定的大量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约中,通常只用笼统和含糊的语言对缔约国规定在某一领域里实行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一般义务,而并不规定实现这些目标所需采取的具体的管制措施和时间期限,使得这些公约在执行时遇到很大困难,尤其是在面对“财大气粗”的发达国家是显得“力不从心”。

一方面,环境危机往往具有紧迫性,在环境破坏的事实被披露之后,公众舆论的压力常常会迫使国际社会迅速采取措施,以消除和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环境问题经常带有不确定性,对某一特定环境现象的科学认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常常是不全面、不准确和不清楚的,使得各国不愿意采取代价昂贵的环境保护措施。

今天看来,仅仅制定一些“软法”来反映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所普遍持有的政治和道德态度是远不能解决问题的。在制定有关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公约时,也应有更多更具体的条款对各国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我个人认为,国际环境法应与国内环境法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国内环境法无论在归责问题或保证实施上大多都有明确规定,不可否认国际环境法在这些问题上不可能同解决国内法一样,它面临更大的困难,但及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是刻不容缓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自70年代以后,有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迁往控制不严格的发展中国家,导致世界上最严重的环境事故接二连三的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而这与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低下,民众的环境意识低下和管理水平低下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我们在谴责发达国家这种举动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迫在眉睫的,只有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才能使全世界都积极参与到拯救环境的队伍中来。

这里涉及到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的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会议是人类就环境问题召开的第一次世界性会议,这次会议的非正式报告鲜明地阐述了只有一个地球的思想。报告指出:“我们已进入了人类进化的全球性阶段,每个人显然有两个国家,一个是自己的祖国,另一个是地球这颗行星”⑨该报告认为,世界的相互依存空前加强,环境的统一性日趋凸显,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必须学习并确立一些新的知识,即“关于分享经济和政治的伙伴关系的新意识;关于必须超出狭隘地忠顺于部族和国家的老传统,而忠于更广大的全人类。”无疑,在环境问题上,全球主义体现的比较充分,这个不争的事实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世界局势逐渐向多极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差距在逐渐缩小,通过建立全球关系,迎接环境与发展的挑战,是唯一可行的道路。

结束语

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人类主宰地球的历史就是一部环境保护史。无论是几千年以前中西方的自然哲学思想,还是当代全方位环境保护的理念,贯彻于全部历史发展的主旋律就是人类应当与大自然保持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发展的关系。

全球环境与发展问题,是国际各国共同关心的焦点。环境保护不只是某一国家范围内的任务,不论是发展中国家长期深受其害的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问题,还是近年来提上国际议事日程的气候变化、臭氧层耗损和生物物种多样性消失等问题,都以跨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界限,影响着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以至每一个人,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世界各国和地区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发展卓有成效的合作。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此过程中,人类既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也遭受过无数的挫折和失败。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人类与自然才能和谐。只有全世界共同努力,国际环境污染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我们也才能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注释:

①参见《中国21世纪议程》。

②参见周珂《环境法》第15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③参见《中国21世纪议程》。

④参见周珂《环境法》第32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⑤参见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⑥参见周珂《环境法》第32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⑦参见周珂《环境法》第33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⑧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第456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

⑨参见(美)芭芭拉·沃特、勒内·杜博斯《只有一个地球》“前言”第17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参考文献:

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环境污染问题研究篇(6)

Abstract: in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excessive and not scientific chemical fertilizers, can make a large fertilizer into the environment, soil, air, and water quality to cause harm, and fertilizer containing harmful material will be in the plants accumulation, threatening the survival of mankind and health. According to these, this paper, from the current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basic present situation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caused by the fertilization of the main reasons for fertilizer aspect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ims to control and reduce fertilization pollution to the environment, improve the fertilizer utilization ratio, reducing fertilizer waste, keep the countrysid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uarante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realizing agricultur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words: fertilizer; Environment; Harm; Prevention and control

中图分类号:B82-05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化学肥料的使用,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但随之而发生的环境问题,也为世界许多科学家所重视。对世界农业来说,禁止使用化肥是不可能的,问题在于如何认识它,掌握它,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增产增效的作用,控制其污染环境危害人类的一面。因此,科学施肥显得更为重要,这也是广大土壤农化工作者、环境科学工作者共同的任务。

一、化肥对环境的污染

1、化肥对大气的污染

一是化肥对大气的污染是因化肥本身易分解挥发及施用方法不合理造成的气态损失。常用的氮肥如尿素、硫酸铵、氯化铵和硫酸氢铵等铵态氮肥,在施用于农田的过程中,会发生氨的气态损失;施用后直接从土壤表面挥发成氨气、氮氧化物气体进入大气中;很大一部分有机、无机氮形态的硝酸盐进入土壤后,在土壤微生物反硝化细菌的作用下被还原为亚硝酸盐,同时转化成二氧化氮进入大气。此外,化肥在贮运过程中的分解和风蚀也会造成污染物进入大气。氨肥分解产生挥发的氨气是一种刺激性气体,会严重刺激人体的眼、鼻、喉及上呼吸道黏膜,可导致气管、支气管发生病变,使人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高浓度的氨也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

二是破坏大气臭氧层。氮肥施入土中后,有一部分可能经过反硝化作用,形成了氮气和氧化亚氮,从土壤中逸散出来,进入大气。氧化亚氮到达臭氧层后,与臭氧发生作用,生成一氧化氮,使臭氧减少。由于臭氧层遭受破坏而不能阻止紫外线透过大气层,强烈的紫外线照射对生物有极大的危害,如使人类皮肤癌患者增多等。

2、化肥对土壤的污染

一是增加土壤重金属和有毒元素 。重金属是化肥对土壤产生污染的主要污染物质,进入土壤后不仅不能被微生物降解,而且可以通过食物链不断在生物体内富集,甚至可以转化为毒性更大的甲基化合物,最终在人体内积累危害人体健康。土壤环境一旦遭受重金属污染就难以彻底消除。产生污染的重金属主要有 Zn、Ni、Cu、Co 和 Cr。从化肥的原料开采到加工生产,总是给化肥带进一些重金属元素或有毒物质,其中以磷肥为主,我国目前施用的化肥中,磷肥约占 20%,磷肥的生产原料为磷矿石,它含有大量有害元素 F和 As,同时磷矿石加工过程还会带进其他重金属,如 Cd、Hg、As、F,特别是 Cd。另外,利用废酸生产的磷肥中还会带有三氯乙醛,对作物会造成毒害。所以对用重金属含量高的磷矿石制造的磷肥要慎重使用,以免导致重金属在土壤中的积累。

二是导致营养失调,造成土壤硝酸盐累积 。目前我国施用的化肥以氮肥为主,而磷肥、钾肥和复合肥较少,长期这样施用会造成土壤营养失调,加剧土壤 P、K 的耗竭,导致硝态氮累积。硝酸根本身无毒,但若未被作物充分同化可使其含量迅速增加,摄入人体后被微生物还原为亚硝酸根,使血液的载氧能力下降,诱发高铁血红蛋白血症,严重时可使人窒息死亡。同时,硝酸根还可以在体内转变成强致癌物质亚硝胺,诱发各种消化系统癌变,危害人体健康。

三是促进土壤酸化。长期施用化肥还会加速土壤酸化 。这一方面与氮肥在土壤中的硝化作用产生硝酸盐过程相关,当氨态氮肥和许多有机氮肥转变成硝酸盐时,释放出H+,导致土壤酸化;另一方面,一些生理酸性肥料,比如磷酸钙、硫酸铵、氯化铵在植物吸收肥料中的养分离子后土壤中 H+,增多,许多耕地土壤的酸化与生理性肥料长期施用有关。同时,长期施用 KCl 因作物选择吸收所造成的生理酸性的影响,能使缓冲性小的中性土壤逐渐变酸。同样酸性土壤施用KCl 后,K+会将土壤胶体上的 H+、Al3+交换下来,致使土壤溶液中 H+、Al3+浓度迅速升高。此外,氮肥在通气不良的条件下,可进行反硝化作用,以氨气、氮气的形式进入大气,大气中的氨气、氮气可经过氧化与水解作用转化成硝酸,降落到土壤中引起土壤酸化。化肥施用促进土壤酸化现象在酸性土壤中最为严重。土壤酸化后可加速 Ca、Mg 从耕作层淋溶,从而降低盐基饱和度和土壤肥力。

环境污染问题研究篇(7)

中图分类号:S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559―01

随着以使用机械、农药、化肥为基础的特征的工业化农业的发展以及乡镇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兴起,使得农村的环境问题变得异常严峻,严重制约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此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今年来曾先后多次召开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专项工作会议,部署和研究解决这一难题。然而由于农村环境问题具有影响因素多、影响范围广、影响程度大等特点,因此短时间难以见成效,因此迫切需要加大这一领域的研究。本文在系统地分析农村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后,探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对策和农民环境意识现状,以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一些理论依据。

一、农村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1、农村面源污染问题。一是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由于目前我国处于依靠农药、化肥来提高农作物产量的发展阶段,据统计目前全国农药用量达140万吨,由于农药、化肥的利用率只有30%-35%,绝大部分挥发到空气中或从排水沟渠流失,因而造成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空气污染,进而通过呼吸或食物链影响人类身体健康。二是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我国畜禽养殖规模发展迅速,目前全国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已近4万多家,我国每年产生的畜禽类粪便约27亿吨,COD(化学耗氧量)产生量6900多万吨,是全国工业和城市COD排放量的4倍多,已经成为农村主要污染。三是农用薄膜的大量使用。我国农膜使用面积已突破亿亩,年残留量高达45万吨。大部分农膜不易分解,不但破坏了土壤结构,阻碍了作物根系对水的吸收和生长发育,降低了土壤肥力,造成地下水难以下渗,而且残膜在分解过程中分析出铅、锡、钛酸酯类化合物等有毒物质,造成新的土壤环境污染。四是秸秆焚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条件的改善,煤炭、液化气等开始作为农村燃料代替了秸秆。我国每年秸秆产量为7亿吨,其中有约40%未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利用,又无处存放,压占大量土地,所以农民只有一烧了之。每年夏秋两季就会出现焚烧秸秆的现象。秸秆焚烧时所产生的烟尘,降低了大气环境质量,还造成了航空、铁路、公路的交通事故。

2、农村生活垃圾导致的污染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现在还基本处于“污水靠蒸发,垃圾靠风刮”的现状。全国约4万个乡镇中绝大多数没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在60多万个行政村中,绝大部分污染处理还处于空白。据初步调查,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2.8亿吨,露天碓房量超过30%,平均处理率为20%左右,绝大部分生活垃圾未经处理,不仅成为蚊蝇的孳生地,也成为地表水和地下水重要的面源污染。全国农村生活污水年产生量90多亿吨,平均处理率15%左右,其他均就近排往农舍附近的沟渠,因此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很大。

3、乡镇企业生产运转导致的污染问题

随着城市污染那你控制力度的加强,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增加,成为农村新的污染源。由于进入乡镇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造纸、印染、电镀、化工、建材等少数产业和土法炼磺、炼焦等落后技术上,大多数设备相对落后,产品技术层次不高,再加上监督管理不力以及企业的环保意识较差等原因,因而环境污染严重。农村工业污染已使全国16.7万平方千米的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占全国耕地总量的17.5%。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乡镇企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占全国“三废”排放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1%、67%和89%,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和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防治农村污染问题对策措施

1、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是防治农村污染的前提。目前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水平还很低,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环境保护缺乏迫切的要求和污染后果的危机感,因此人为地、随性地破坏环境问题十分突出。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做好几个方面:一是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二是要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三是要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2、投入资金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防治农村污染的保障。解决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就必须落实好资金,纵观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可以通过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来解决资金问题。首先中央和地方政府均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其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筹集的资金要优先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推进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按照中心镇、一般乡镇、村庄区域区分,制定不同标准,分类组织实施。把农村垃圾处理等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投资建设,采取“村收集、镇中转、失去处置”的运行机制,解决好农村生活垃圾随处乱倒的陋习。二是建设中心镇和重点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防止城镇污水污染。从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情况看,城镇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后一般能够满足农灌用水的要求,既能防止污染水环境,也能够节约水资源。

3、植入科技元素发展新型农业是防治农村污染的根本

要把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精华相结合,采取秸秆还田、作物倒茬轮作和生物固氮等措施来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地力。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资源的培育与高效利用融为一体。(调查报告 )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提倡和推广使用有机肥料。逐步取消关闭小型饲养场,支持创办规模化的畜禽饲养场,采用科学化的排污治理手段。把种植业和林业、牧业、渔业以及相关加工业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具有生态合理性、功能良性循环、能耗低的新型综合农业体系,走循环经济之路,这样及解决面源污染问题,又带来经济效益,使农业经济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与持续发展目标,达到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统一。

4、健全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是防治农村污染的核心

环境污染问题研究篇(8)

一、沙滩环境现存问题分析

沙滩环境很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不可控制的自然因素,包括海浪,风海平面上升,砂砾运动的影响,富营养化严重。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视觉污染等多重污染使得沙滩环境质量严重下降,而其休闲旅游价值作为一种经济“赋予”价值,主要受到人们不同资源价值观的影响,除了沙滩本身所处的自然环境因素外,还有多种社会因素,包括游客制造的垃圾等,片面的追求经济效应,轻保护和维护,缺乏对沙滩环境的管理。

二、沙滩游客分析及产生的垃圾污染种类

作为一种自然公共休闲旅游资源,沙滩在吸引大量游客的同时,也具有非常明显的环境脆弱性。现在,到海滨沙滩游玩的游客有几类需求,一类是家庭式游玩,目的是放松休息,增进感情,享受海水,沙滩和阳光,主要在沙滩周边进行嬉水游泳,沙滩排球等一系列沙滩娱乐运动,更多的在海边进行家庭BBQ烧烤。产生的垃圾多为烧烤后所剩的垃圾,包括木棍,炭火,果皮等一系列。另一类是散客游玩,主要目的在于游览海滩风光,陶冶身心,结识新人群,相对于家庭游玩,游客大部分不进行海下运动,旅游目的多集中于观赏,游客会带零食从而产生各种塑料垃圾,饮料瓶等。最后一类是公司企业在沙滩进行大规模的公司活动,多为团队建设,放松休闲,增进员工的感情。满足了各种娱乐消遣。通常公司内会自己携带垃圾袋方便员工。

三、沙滩污染分析及解决措施

现有的对沙滩环境污染的挽救措施均属于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态度,这是一种不良的措施。从根源处去遏制才是正确的做法。

一个海滩对于城市来说的重要度不言而喻,但是没有得到妥善的管理和治理,最重要的是在一开始源头的管理。环境被污染,美丽的海岸成了人民的垃圾场,沙滩污染严重影响了沙滩的旅游环境,阻碍了滨海城市旅游业的发展,沙滩污染也会有损城市形象,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海滩污染的污染源多种多样,其中一些“白色垃圾”,它的主要成分事聚乙烯,是一种长久耐腐的有机物,能深埋地下长久不腐蚀,这些污染给沙滩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污染的积累和迁移还会给当地环境和居民造成间接的影响,这些间接的环境效应危害比直接的危害更大。

人们有很多这样的经历,,炎炎酷暑和朋友到海边消暑纳凉,欢乐之余,有很多与沙滩美好景象不和谐的场景,不少游客在享受大海带来的欢乐同时,留下了不该留下的废弃物,废弃物在某个角度上看它好似废物,但从另外角度看,它可能还是一种原料,所以有人把固体废弃物叫做“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

如何将各式各样不同类型的废物加以利用,给它们找到一个合适的放置地点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我们所调查看到的,沙滩上的垃圾桶等此类垃圾回收放置装置很少,非常不方便,垃圾回收装置间隔很远或者根本找不到,导致部分游客在环保观念不是那么强烈的情况下,选择随地丢弃垃圾。所以,从源头解决沙滩垃圾环境问题应从此着手,废除先污染后治理的陈旧观念刻不容缓。并且,在以游客游玩观光为主的沙滩,使装置具有趣味性,审美性也是一大突破。让垃圾处理装置成为沙滩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更人性化,更加的体现设计服务于生活的设计宗旨。

四、结束语

沙滩旅游资源是生态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沙滩旅游资源的破坏就意味着生态旅游活动的终结,我们只有深刻认识到沙滩环境的现状,及其所面临的环境压力,正确把握沙滩环境的价值,采用科学的合理的方法,才能实现沙滩旅游的可持续的健康的发展。沙滩的环境污染问题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问题研究篇(9)

一、对大气中有害物质的监测

1、颗粒状物质的监测在大气污染物中有许多颗粒状的物质,这些颗粒状的物质较多,它的成分非常复杂、具有多变性和危害性,有的本身具有毒性,有的是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运载体、催化剂或者能产生有害的反应。在某种情况下,存在于大气巾的颗粒状物质与附着在它身体上的气态或者蒸气态物质产生反应,会产生更大、更多的毒性。因此,要对大气中的颗粒物质进行必要的监测。对大气中颗粒物质所进行的监测主要包括:对总悬浮颗粒物进行测定、对可吸人颗粒物的浓度地行监测,对粒度分布的监测,对降尘量进行监测,对颗粒的化学组分进行监测。

2、二氧化硫的监测大气中有很多含硫污染物,比如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硫化氢、硫酸以及酸盐等。他们的来源主要是通过煤与石油燃料的燃烧产生的,在硫矿石的冶炼等化工产品中会生产与排放较多的废气。二氧化硫对大气的污染最严重,它的分布较广、影响较大,所以,在对硫氧化物的监测中主要是对S02的监测。对二氧化硫进行监测主要是“对甲醛缓冲溶液吸收一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四氯汞钾溶液吸收一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钍试剂分光光度法”、“电导法”、“紫外荧光法”、“火焰光度法”、“定电位电”、“库仑滴定法”等解法。运用“甲醛缓冲溶液一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对二氧化硫进行监测:甲醛缓冲溶液对二氧化硫进行吸收以后,逐渐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化合物,也就是羟甲基磺酸加成。

在这种样品的溶液中滴人氢氧化钠以后生成一种化合物,它会释放出二氧化硫,并且与副玫瑰苯胺、甲醛发生反应,开成一种紫红色的化合物,再利用分光光度计在577nm处进行监测。

3、氮氧化物的监测石化燃料高温燃烧和化肥等生产排放的废气使氮氧化物被排在大气中,除此之外还包括汽车的尾气造成的氮氧化物污染。

二、大气污染问题的环境监测对策

1、电化学免疫传感器在环境污染物监测中的应用利用电化学免疫传感器进行监测时,主要是借助于这些具有特异性的亲和反应,通过对平衡状态时抗原一抗体复合物进行监测,对待测物的分析进行监测。让免疫化学反应发生在传感器的表面,它具有很强的功能,较高的灵敏度,它可以在很短时间对物质做出监测。它与常规的免疫分析仪器不同,电化学免疫传感器技术的花费较小,能够实现仪器化,对现场监测比较适合。因为有以上特点,电化学免疫传感器要满足对痕量污染物的定量监测,它主要上应用于毒素、有机农药、病源微生物等方面的监测,并被广泛应用。

大量的研究显示,电流型免疫传感器的广泛应用主要通过一定的竞争机制,对电子传递的途径加以改善,并与流动分析相结合,可以提高小分子半抗原灵敏度的监测。对它更加重要的应用研究还有环境雌激素,包括孕酮、雌二醇等。

同上面的监测目标一样,工业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比如多氯联苯的分布较广、危害较大的特点。在2003年,K.A.Faehnrich对免疫电极监测多环芳烃进行了一次分析,得出了,在不同的免疫反应过程中对灵敏度会产生影响,对实际水样进行测量时,可以看出达到了确良0.8ng/mI 的精度。

2、基于无线传感器网络的环境监测系统的在线监测方法通过传感器来测量与监测所需的参数,再借助网络将它发送到控制中心,用来实现监测的目的,它主要是通过公共有线电话网、移动电话网来完成任务。PSTN在布线上有许多困难、所需的费用很高,所以它的应用范围非常有限,而利用移动电话网对数据进行传输时可以解决布线的困难与缺点对于大范围的测量,会出现成本太大并且数据采集的精度太小。此外,因为有太大的能耗,所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要及时地对电池进行更换,这种监测主要是应用于危险区域及大面积监测区域,在应用时的特点是不方便。它主要是由低功耗微小的网络节点,自己以自发组织方式构成,再通过比较密集的节点进行布置,大家通过协作可以感知、监测和采集网络分布区域内的各种微观环境信息,我们还可以对这些信息做进一步的处理,在根本上可以取得详细、准确的信息。

无线传感器网络在国内外的研究成为了热点,并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如在Intel研究中心的伯克利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主要是使用无线传感器网络对岛上鸟类活动进行必要的分析,这一系统主要是对将传感器所获取的温度、所获取的湿度及气压等环境信息会通过多跳路由的方法,可以将各信号,通过各种方式将其发送到监测管理中心,通过对这些比较有效的信息做进一步的监测,使其达到不打扰野生动植物的正常生活情况,并可以对其环境进行监视。

环境污染问题研究篇(10)

Abstract: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is guided by the ecological science, and human ecological rules consciously taken certain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ivities. Along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rural pollution problem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Rural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t is necessary, presses for solution of major issues.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the rural environment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five countermeasures, refers to the provide some theoretical basis for ru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Key words: the countryside;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oblem analysis;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X5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环境污染是人类活动排入环境中的物质或能量给环境所带来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等不良影响和作用。而农村环境保护,既涉及环境污染防治又存在着生态环境破坏与恢复保护两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农村多数地方存在着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开发占地与生态破坏因素,危害群众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在农村经济高速发展形势下,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污染也在不断增加,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也影响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我国农村污染的现状是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相互污染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等较为严峻的形势。农村污染种类繁多,产生量大,分布面广,治理难度较大。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农村垃圾、人畜粪便、作物秸秆等固体废弃物及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的处理,化肥的减量合理使用,农药和有机物的控制,水土流失的治理等等方面。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的难点所在,在城市环境得到逐步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地区,农村环境污染已经阻碍了农村的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已引起广泛关注。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危害

1、影响水环境质量

由于农田中氮磷流失、畜禽养殖粪便及生活污水无序排放以及水产养殖加工的污染,成为水域氮磷污染的主要来源;加上不少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河沟,更使水质污染加重。目前,农村尚有不少村民直接以井水、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源,人体健康受到潜在威胁。

2、影响耕地质量

由于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在加剧。地膜使用后嵌入土中,使泥土失去活性。过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同样惊人。化学肥料施于土壤中,被作物吸收的只是其中的极小部分,大部分在雨水的作用下或者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或者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稻田、池塘。地下水是人们生活饮用水的主要来源,化学肥料将导致水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过多。硝酸盐进入人体后,还会在口腔及肠道中迅速转化成亚硝酸盐,并形成亚硝酸基化合物,引起食道癌、胃癌等消化系统的癌症。化肥和农药已经使我国东部地区的水环境污染从常规的点源污染物转向面源与点源结合的复合污染。

3、破坏空气质量

随意焚烧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露天堆放农村生活垃圾,蚊蝇丛生,臭气熏天,容易传播疾病,破坏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须知现在很多的病症与环境存在着太大的联系。

总的来说,农村的生活垃圾由过去易自然腐烂的菜叶瓜皮发展到塑料袋、快餐盒、废电池与腐败植物的混合体,其中许多东西无人回收,不可降解。农民自身缺乏良好的卫生习惯,生活垃圾乱倒乱放,大部分农村既没有垃圾存放点,也缺少处理场所,严重污染了水源和土地。由于现在农村的环保配套设施跟不上,电池,电器随意丢弃,造成电器污染。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压力增大,不少城市将污染型企业转移到郊区或农村,某些地方政府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而不惜引进污染转嫁型企业,这些因素都造成农村环境质量下降,环境保护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三、农村环境污染面临的主要问题

1、土壤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按耕地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吨/平方公里,远远超过发达国家单位面积施用量。农业生产技术的落后,导致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造成了土壤污染和空气污染。农业地膜的使用后碎片掩埋在土壤中加剧土壤污染,由于没有完整的配套地膜收集管理系统,大量地膜短时间内难以降解。

2、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粪便污染

农村生活垃圾不能得到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在沟渠、村头路边,随意乱倒堆积,成为新的污染源;我国乡镇生活废水超过2500万吨,农村生活污水基本全部直排,收水管网基础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匮乏,农村灌溉水形成的径流,化肥、农药使用后形成的面源污染问题突出;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养殖专业户越来越多,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大多数养殖专业户对畜禽场排放废弃物的处理和贮运能力不足,畜禽产生的固体粪便随意露天堆放,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无害化处理,不仅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大气的恶臭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导致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污染加剧。

3、大气污染

农业废气污染源来自农用燃料燃烧的废气、某些有机氯农药对大气的污染,施用的氮肥分解产生的NOx等。民用炉灶及取暖炉燃煤排放污染物(烟尘和有害气体),秸秆及垃圾焚烧废气,垃圾在堆放过程中由于厌氧分解,排放二次污染物。

4、乡镇企业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在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技术含量低的小规模、小作坊的乡镇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造成污染,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明显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5、农民的环保意识较差,重视程度不够。

环保意识问题是导致污染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农民的环境意识不强,温饱即足,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处理环境与经济关系时,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没有将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相当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在防治污染上消极对待,有的甚至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搞偷排。三是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总体不强,许多群众往往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而对自身破坏或影响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

四、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对策研究

加快探索和开发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和模式。例如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有效治理措施、沼气池与生态果园建立、垃圾无害化及污水生态处理等。农村污染面广分散,多个方面开展治理技术推广与应用工作。

1、重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

做好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工作,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废弃厂区土壤修复工作,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实行修复治理。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加大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和环境监管力度。加强灌溉水源、农药和化肥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发展有机食品,建设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加大生产基地土壤、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2、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粪便污染无公害处置

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调整,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认真做好应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无害化处理技术,实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发展使用清洁能源,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逐步在小城镇和较大村庄建立垃圾集中收集点站,对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运,开展资源化利用或集中处理。充分依托现有城镇垃圾处理设施,逐步推广村收集、镇(区)中转、市(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

(2)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在人口分散的农村地区,可采用沼气池净化、构建人工湿地等方法进行分散处理;在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要根据生活污水排放的水质与水量,采用强化一级处理或通过沼气池净化处理,也可将生活污水并入附近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开展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试点及示范建设。

(3)推广清洁能源污染净化新技术

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结合“一池三改”农村沼气能源建设工程,资源化利用人畜粪便,这种养殖—沼气工程—种植业所构成的食物生态链,实现了养殖场系统内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利用,最终达到系统内粪污的“零排放”,具有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环境效。在秸秆资源较丰富的农村聚居区,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集中供热或发电工程,积极扶持秸秆收购企业和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具体如推广农村省柴节煤,创建以沼气为纽带的能源生态工程模式,重视对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以及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技术、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新能源。

(4)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结合实际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进行限期治理。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做好乡镇规划防治点源和面源污染

村镇产业发展必须符合村镇环境保护规划,新建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确保稳定排污达标,引导和鼓励村镇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建立生态恢复责任制,对已造成生态破坏的矿区逐步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实施各类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进一步强化各类园区的环境保护措施;工业园区建设要推进同类企业、行业的集中,形成区域布局合理的产业发展集群;农业园区建设要以集约化、规模化、循环化为原则,从区域农业产业特色出发,基本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4、加大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利、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遏制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控土地退化和沙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外来有害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5、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

造成农村环境污染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人的重视不够,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环保工作。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转变传统观念、改变落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册等载体,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环保知识和环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帮助农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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