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23 15:43:24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1)

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从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国有企业情况看,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明显效果。

二、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为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机械会计学会对重点机械企业《会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来看: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未依法设置或只设置了副总会计师的单位约占三成多;有的单位不按规定任职条件设置总会计师,弱化了会计职能,了总会计师作用的发挥。究其原因如下:

1.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新《会计法》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由原来的“可以设置”修改为“必须设置”,充分说明了设置总会计师的重要性。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然而,一些单位却认为新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就可以了,设置不设置总会计师并不重要。实际上,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只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账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症,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具体的会计组织工作还应由总会计师承担,并由其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2.对总会计师作用的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的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以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3.对总师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不好。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大都是因为无合适人选,个别单位甚至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聘为总会计师。客观地讲,会计专业高级人才匮乏,给选聘总会计师造成了一定难度,但只要把握好任职条件的尺度,不拘一格选人才,是不难解决的。

4.监督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管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但是一些单位长期不设置总会计师,而政府主管部门在考察配备企业领导班子时也往往忽视这一点,以致企业在领导班子配备时就“先天不足”。政府会计主管部门也缺乏应有的监督手段,致使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不到纠正。

三、建议与对策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执法检查。对《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把总会计师的设置作为检查重点。通过检查,弄清楚哪些单位应该设置而没有设置,未设置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时间设置,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已设置的作用如何发挥等等,对这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对于未设置的企业,会计主管机关要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限期内仍不设置的,要按《会计法》第42条规定予以处罚。

2.修订《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法》第36条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执行的规定是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随着我国体制、产权制度、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总会计师条例》已不适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新要求,需要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修订,从上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能,确定总会计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2)

1.总会计师的渊源。“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行政一把手负责的职位,1990年国务院的《总会计师条例》,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并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的最高财务负责人。后来《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都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2.首席财务执行官。“首席财务执行官”的称谓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流行开来,是企业地位显赫的高级管理职位,这个称谓最早可以追溯到1931年美国的财务执行官协会(FinancialExecutivesInstitute,FEI)。FEI协会目前已经拥有15000名会员,协会设立了会员标准、道德规范、交流机制等。是我们习惯上把总会计师和首席财务执行官都翻译成“ChiefFinancialOfficer”。

3.财务总监。“财务总监”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西方国家,当时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给予了总经理,而国家作为所有者则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我国的“财务总监”的提法是在“总会计师”之后。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财务总监”制度也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

二、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1.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综合《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总会计师是根据企业主要行政领导提名,由政府或者企业自己任命,是企业的行政领导成员,代表管理者当局,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协助主要行政领导工作,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在公司治理中,总会计师的定位在执行层,对行政领导负责,不属于决策层,不对董事会负责。

2.首席财务执行官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首席财务执行官一般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代表投资方对经营层进行监控。美国经过一系列管理层欺诈丑闻后,在*2年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把“首席财务执行官”提高到与“首席执行官”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

3.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从目前来看,在英美法系下主要有四种财务总监的产生方式:(1)董事会委派模式,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向管理当局委派,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质询;(2)母公司委派模式,财务总监受企业集团董事会委派,代表出资人(股东)的利益行使监督权;(3)总经理委派模式,财务总监由总经理任命并直接对总经理负责,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的内部员工由企业内部产生;(4)政府部门委派模式,政府部门直接委派财务总监,代表政府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控制的委派模式,财务总监隶属于政府部门,对政府部门负责,受政府的直接领导,不属于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向董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在经济和行为上有较强的独立性。此外,在大陆法系下财务总监还有监事会委派模式,即财务总监由监事会向管理当局委派,对监事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质询。

三、职责

1.总会计师职责。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集中在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经济活动分析、财务报告、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从总会计师的职责来看,对企业战略、信息技术、管理会计等涉及较少,其职责类似于西方的主计长。

2.首席财务执行官职责。首席财务执行官对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财务控制有委托责任,但是其职责不局限于财务筹划和会计核算方面,首席财务执行官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参与制订和实施企业战略、向决策层提供决策信息支持、参与决策、促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等方面。

3.财务总监职责。财务总监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保护所有者的利益,监督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避免内部人控制,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财务总监在职责上还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内部审计师职责中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

四、权限

1.总会计师的权限。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在经济核算、财务会计、成本管理的管理,财务收支审批、预决算、重大业务计划、重大经济合同、重大经济协议等的签署,财经法规的维护、会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任免等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总会计师往往排名在领导班子的最末位,很难成为党组成员,这就使得其实际权限大打折扣,若企业配备的是副总会计师,其权限就更难保证了。

2.首席财务执行官的权限。首席财务执行官同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同为董事会中不可或缺的三个内部人,首席财务执行官的权限主要由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在管理层中发挥的作用决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管辖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首席财务执行官往往还是很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在不同企业的职责有些差异,但是运用信息技术实施和交付业务解决方案,挖掘企业的最大潜力并创造价值,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其基本职责;主计长的职责主要是对外会计报告;司库的职责主要是资金运动的管理。近年来,首席财务执行官的工作重心已经由财务工作,转向了财务、商业和战略计划方面兼顾。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了首席财务执行官要分别向首席执行官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其实这等于扩大了首席财务执行官在监督方面的权限。

3.财务总监的权限。财务总监的权限包涵了主计长、司库和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中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的部分权限,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财务总监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执行结果向总经理反馈,并向公司的监督机构和出资人报告,监督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活动,解决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乏力或无效的问题,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的经营权侵犯资产所有权。

五、本质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3)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4)

推进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无疑是解决专业人才匮乏、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管理效率的一种有益尝试。本文的研究结果对于创新高校总会计师管理模式,加强高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和多方位监管具有一定的规范制定参考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

二、高校总会计师及高校内部管理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主要对高校首席财务官和内部管理体系进行了研究。BirnbaumR[2]指出大学内部包含两个体系:一是基于法律权威的理事会和行政体系,二是基于专业权威的教师体系,而大学的治理就是为了实?F这两个体系的平衡而设计的机构和过程。Sanaghanetal.[3]提出了高校首席财务官应具备的素质和技能:能力建设者――通过集中选拔、有目的地培养、积极保留高质量的人才来促进高校发展;文化传播者――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联系;思想家――对高校的未来进行创造性和战略性的思考,主动预见和解决面临的机遇与挑战。Sanaghanetal.[4]断言:未来的高等教育将被适应性的问题和挑战所主导,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环境下,高校首席财务官和其他高级领导需要构建潜在的高等教育领导框架,具体包括:建立系统观点,并认识到决策和行动如何影响高校内外的计划和人员;有能力通过不同的环境(教师、员工、管理者、学生)建立有效的关系资本;以有意义的方式与高校的利益相关者合作,帮助解决困难;将透明、参与和包容等合作原则应用于校园决策等。

我国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高校总会计师展开研究:(1)制度建设方面。宋长森[5]提出高校总会计师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需要。总会计师以学校副校职领导身份,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有利于建立切合学校实际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王丽平[6]提出总会计师制度是进行资产监督管理、财务管理专业化、财务风险防范专业化、提高财务风险控制能力和资金安全的必然要求。(2)队伍建设方面。李丽[7]认为高校总会计师队伍建设是高校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需要。丁红运[8]总结出总会计师选拔与管理的两种模式,一种是“内选式”,即从受派单位内部选拔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其日常管理主要由学校负责;另一种是“委派制”,即委派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受派单位特点和总会计师的任职要求,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向各受派单位直接委派总会计师并统一管理。王炜[9]建议现阶段高校总会计师选拔采取“校内选拔”和“外部选调”相结合的模式,建立健全总会计师条件准入机制,合理界定总会计师的领导工作范围,从而建立专业化的高校总会计师任职制度,并建立科学化的高校总会计师履职考评制度。(3)制度缺陷与解决措施方面。肖中瑜等[10]从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治理逻辑出发,系统分析其制度设计、执行与保障,探究其绩效困境与“推而不广”的成因,认为要处理好总会计师和校级班子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等部门更要全力配合总会计师工作。马伟[11]认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并推进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优化高校治理体系,提高高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为了解决总会计师制度“推而不广”和“执行偏差”的困局,需要理顺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逻辑,明确目标,采取制度创新、平衡治理以及培养创新的应对策略,以实现治理目标。

综上,现有文献大多对单一高校总会计师任职制度、职责职能、选拔管理进行研究,对多校任职尚无涉及。基于此,本文开启对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调研和研究工作。

三、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问卷调研

目前,高校总会计师单一学校任职的管理制度相对趋于完善,已经出台了诸如《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实施细则》《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多项文件,上海市教委也出台了《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而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起步较晚,其管理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多校任职总会计师的任职人选、隶属关系等问题,均需进一步厘清,通过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问卷设计内容一并纳入调查范围。(一)问卷设计

通过文献研究和专家访谈确定问卷内容,从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安排(客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困难(主体层面)、上级主管部门需解决的问题(环境层面)三大维度构建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问卷调研体系,如表1所示。问卷调研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12月30日,共发出问卷136份,收回有效问卷114份。调研对象涉及上海市教委及财政、审计等部门,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其中,管理部门领导均为与高校关联的委、局等部门领导,占调研总数的25.44%;高校管理干部包括学校领导、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等,占调研总数的38.60%;高校基层人员主要来自财务、审计、校办等,占调研总数的35.96%。

(二)问卷调研结果分析

经过数据处理,结合总会计师访谈,对客体、主体、环境三大维度上的各个问题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1.客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安排

(1)参加党委会的方式

党委会是决策机构,需要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重要财务决策以及分管部门处(科)级干部的任免等与总会计师工作息息相关的问题。问卷调研中选择“分别作为任职学校的党委委员,协商一个固定的基层支部”的占比最高,为39.47%。其次是“参加关系挂靠学校的党委会,列席另一校党委会”,占32.46%(该方式即上海市目前的做法)。

按照《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总会计师履行的职责包括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对重大决策和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及其二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考核提出意见等。如果仅仅“列席”党委会,对学校重大事项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无投票表决权,难以保证总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员在重大经济决策中的作用,会制约总会计师制度推进的有效性。综合调研结果和各方意见,如果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能分别作为任职学校的党委委员(将组织生活安排在一个固定的基层支部),将更有利于工作推进。

(2)不同高校办公室的配备

按照规定,总会计师单校任职应当配备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多校任职时,“不同高校分别设置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面积,以便开展工作”占比最高,占52%,这与目前上海市委组织部和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推行的做法一致;36%的被调查人员则认为另一高校办公地点可以机动设置。

就目前实际工作情况看,总会计师办公室的利用率很高,既是办公室又兼具会议室功能,与各部门领导的谈话时常涉及学校发展规划、资金决策、审计或巡视问题整改等重大问题,鉴于机密性考虑,机动的办公地点无法兼顾重要文件的保管和特殊来访人士的隐蔽性意愿。本文认为,不同高校分别设置符合副校级待遇的办公室是当前形势下的合理选择。

(3)薪酬待遇

根据《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薪酬管理办法》(起草后因各种原因未发布),总会计师平均薪酬标准一般相当于全市公办本科高校管理岗副校级领导平均薪酬标准的100%~120%;同时担任两校总会计师人员的薪酬,由市教委委托平均收入水平稍高的学校代为发放。

选择“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占比最高,达到40.35%;其次是“任职的两个学校中,薪酬待遇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占23.68%。其中,管理部门领导和高校基层人员赞同“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分别占51.72%、46.34%;高校管理干部中赞同“任职的两个学校中,薪酬待遇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的占34.09%,赞同“任职两校中薪酬相对较高学校的副校级待遇+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占27.27%。

本文认为,结合教委起草文件的薪酬分配原则,比较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是:平时工资绩效由档案挂靠高校发放,年末由另一高校补足差额。补差标准:(1)如果另一高校的工资绩效高于平时工资绩效发放学校水平,则补齐差额;(2)如果补差后所得工资绩效水平仍然低于全市公办本科高校管理岗副校级领导平均薪酬标准,建议补到平均水平为妥。

(4)任职条件

除满足总会计师任职基本条件外,“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占比最高,达49.12%;其次是“有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和“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分别占比23.68%、20.18%;“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仅占7.02%。其中,管理部门领导、高校管理干部和高校基层人员对“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的认可度分别达到55.17%、52.27%和41.46%。

可见,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工作对具有高校财务管理经验的要求最为显著,而对会计专业技术?Y格的重视程度稍有减弱。调查还显示,人们对多校任职总会计师的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比较关注。本文建议,对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人选,除满足任职基本条件外,可以侧重考虑财务管理经验、高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相对较强的人选。

2.主体层面: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困难

(1)总会计师与学校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

《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联签制度是指高校开展重要和重大经济活动过程中,实行学校主要负责人联合总会计师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联签制度能有效避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带来的风险和有关负责人绕开校党委决策程序的现象。出现总师与学校负责人意见不一致时,管理部门领导“以学校意见为主,并将总会计师意见提交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备份”的意见占到37.93%,高校管理干部和基层人员认同“学校负责人与总会计师协商解决”的各占59.09%、48.84%。

高校迅速扩张造成财务风险不断增加,许多项目都需要总会计师和学校负责人共同把关、联合签署意见。根据《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联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总会计师参与联签的重大事项,审核意见与学校不一致的,总会计师应及时向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报告。在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未做出正式回应前,学校应暂停该事项的执行。其他的争议事项,总会计师可以学校意见为主,保留自己意见并向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以备案。(2)不同高校工作冲突的解决办法

调查问卷中,管理部门领导最为认同“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先选择与总师工作关联度大的工作任务”,占48.28%;高校管理干部和基层人员认同“尽量预先协调工作计划”的分别占到47.73%、58.54%。

结合总会计师访谈,本文认为,总会计师应尽量考虑学校主要领导在工作安排上的意愿,预先协调工作安排。无法妥善解决冲突时,应根据工作重要程度优先选择与总会计师工作关联度大的任务。不过,对于重要工作,事后“补课”非常必要。

(3)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事项

“两校的财务数据”和“学校的特殊要求事项”被认为最需要保密,分别占比85.09%、70.18%。相对而言,不少被调查者认为,由于就职的两个学校学科关联度较大,在“学科发展规划”上可以总会计师为桥梁,推进学科相互支持和帮助,借鉴、分享经费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3.环境层面:上级主管部门需解决的问题

(1)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业务培训讲师人选

《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培训实施)指出:总会计师的政策培训一般由党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培训讲师;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一般由财政、审计、税务等专业人士担任培训讲师。问卷调研中,选择“相关政府部门决策者”的占比最高,达50%;其次是“业界顶级专家”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分别占比28.95%、17.54%。

本文认为,相比业界顶级专家和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政府部门决策者更了解政策制度和工作发展动向,业务知识的培训内容既具有前瞻性,又能及时指导工作。

(2)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报告制度和交流工作会议召开频率

总会计师报告制度是总会计师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的有效渠道,有利于发挥上级委派工作的监督职能。《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工作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将总会计师提交报告分为三类: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即时报告。问卷调研中,“年度报告和根据情况报送专项报告”被认为是最恰当的方式,占70.18%,各类被调查人员通常认为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交流工作会议的召开频率不宜过高,“一季度一次”比较合适。

总会计师如果被频繁要求提交专项报告或进行多头重复考核,其工作负担会过于沉重。特别对于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年末既要面临两个高校的述职考核和民主评议(目前是以档案所在学校的考核为主),还需要参加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组织的上级部门联合考核,按照规定还需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考核和工作的压力会大幅度增加。此外,工作交流会议的频率不宜过高,否则会加剧两校工作和会议时间的冲突。

(3)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日常管理工作由谁领导

选择“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占比最高,达到44.15%。目前,为方便总会计师岗位设置目标的实现,上海市属高校系统采取的是一种创新的联合管理模式。上海市高校总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其所在两个学校主要负责,业务管理和考核由教委主任担任组长的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主持,干部管理权限归属于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

(4)高校总会计师推行多校任职主要应解决的问题

选择“总会计师分管工作应该有所限制,以便聚力抓好主业的问题”和“总会计师的隶属关系问题”的占比最高,分别占比69.30%、64.04%。

对于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分工问题,主要依??《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中的八项工作职责、五项工作权力确定。目前,任职分工正在由探索期向聚焦期转变。多校任职的总会计师需要承担两个学校的管理工作,在工作日程安排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冲突,建议在发挥工作优势的同时适当限制其分工,以便聚焦主责主业。

对于总会计师的隶属问题,采用“委任制”还是“委派制”,需要进一步研讨并细化规定。委派制属于垂直领导,总会计师对上级教委负责,只有处理好总会计师和校级班子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顺利推动工作;委任制下总会计师为班子成员,对学校党委负责,便于总会计师深入了解学校情况,主动融入学校工作,但上级教委更希望总会计师能在代为监督经济运行工作上发挥作用。上海高校总会计师的任职的设置方式更像是“委任制”和“委派制”结合的联合管理模式。总会计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学校主要负责;教委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小组除了通过年度业务考核、季度会议定期督促检查工作情况外,还要对总会计师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此外,市教卫工作党委和市教委还不定期地检查派驻高校主要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程度,借以推进工作。当然,联合管理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模式,还需要在未来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四、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问题的解决措施

考虑到我国总会计师的相关制度规范、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现状以及工作推进中面临的问题,本文构建了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系统框架图,如图1所示。

图1中最外围代表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体系的三大维度,即客体层面、主体层面、环境层面,它们渗透到多校任职的各个环节与构成要素,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作系统。任职系统图的中心代表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制度建设,需要高校、总会计师、上级主管部门“三驾马车”共同施力,聚力推进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各方面工作的健全与完善。此外,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对总会计师多校任职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客体层面,高校视角:应当营造总会计师多校履行职责的和谐氛围。

一是高校党政主要领导要从思想上认识总会计师制度安排在高校治理中的重要性,从行动上带头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二是宣传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重要意义,让广大教职员工理解总会计师制度的设立是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化大学的必然要求;三是组织总会计师制度的政策文件学习,加深对总会计师任职要求的了解,理解、支持和监督该项工作推进。主体层面,总会计师视角:应当明确职责,科学、合理安排工作。

总会计师要认真研究并深刻领会《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依照其赋予的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工作安排。特别是在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时,对于不同高校的精力分配问题,需要把握分寸,尽量做到一碗水端平。

具体到校内的分管工作。前期可以从尽快熟悉了解学校工作的角度,适当从较宽层面安排些相近工作。但是同时负责两个学校的总会计师,任务繁重程度不言而喻,建议推进该项工作时,还是要明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聚焦主业、履行主责,真正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环境层面,上级主管部门视角:应当尽快补充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相关制度条款。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上海市教育制度改革,并参考调研结果,尽快补充高校总会计师多校任职的相关制度条款,从规则上为总会计师多校任职提供制度支撑。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5)

为适应大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加强总会计师队伍和财会队伍建设,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全面提升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增强总会计师履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如何提高总会计师履职能力建设,谈一点想法和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总会计师职责定位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总会计师在企业的财务管理、经济运行分析、经营业绩考核、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参与重大决策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角色,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回顾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历程,随着会计事业的发展,中国总会计师事业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队伍建设都有了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正在向国际通行的CFO角色演变,在公司治理、企业管理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总会计师不再仅仅是企业财务与会计工作的最高主管,既肩负着对企业财务运行全过程监控的职责,又更深入、更广泛地参与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战略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成为企业领导班子的核心成员之一。

从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作用越加明显。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1990年的《总会计师条例》,明确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这一政策对提高总会计师的地位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定位不断完善和充实

随着我国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总会计的职责定位不断完善和充实。国资委于2006年4月出台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对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关系作了全面的制度安排,为总会计师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为促进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找准定位,明确总会计师职责

大型国有企业一般可对总会计师实行委派制,总会计师承担集团公司和所任职企业的双重职责。一方面,总会计师是所任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所任职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产权管理、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总会计师由集团公司委派,对集团公司负责,对所任职企业经营行为、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决策执行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实现集团公司决策意图,对于重大财务事项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二、大型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对总会计师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大型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业务跨度和地域跨度也随之扩大,这对财会人员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同时,对提高总会计师的履职能力、加强集团公司财会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历程中,总会计师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一些总会计师在知识水平、能力素质、工作定位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部分总会计师知识结构不合理,有些总会计师不注重学习业务知识,对本企业的行业知识还不够了解,对企业生产的业务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产品成本的构成及市场情况还不够掌握,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面就不能很好发挥作用,很好控制风险。

二是个别总会计师自身能力、素质偏低,对专业知识更新不够,对新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不能很好地从财务角度统揽全局和更好地指导财会人员工作。

三是个别总会计师工作定位不准,职责认识不清。有的总会计师对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的工作支持不够,固执己见,财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还有的总会计师走向另一个极端,片面讲团结,做老好人,不讲原则性,遇到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重大财务事项出歪主意;也有个别总会计师把自己当监督者、旁观者,不深入实际,不融入集体,建立不了应有的权威。

三、加强能力素质建设,提高总会计师履职水平

针对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如何做一名优秀的总会计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有优化的知识结构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6)

二是总会计师制度法制化、规范化阶段(1985年~2005年)。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1990年,国务院正式了《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都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具体规定,使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有关总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条款并未作大的调整,继续保留了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1999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总会计师设置范围又重新作出规定。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再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总会计师的任免规则。

三是总会计师制度向现代CFO制度转轨阶段(2005年至今)。2005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中国总会计师体制和机制建设的议案。议案提出,要加强总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其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2006年5月,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该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四项权力:人权、事权、监督权和联签权。2007年12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刘长琨在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指出。现在的总会计师已经不能再局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个传统的概念,其职能与地位应等同于国外的CFO。

第二,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管不力。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总会计师制度的实施,在组织上也没有将总会计师纳入统一管理,我国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没有按照条例执行总会计师制度。

二是总会计师在企业的地位总体偏低。现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大中型企业没有按照总会计师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赋予总会计师相应责权,发挥总会计师的真正作用。总会计师不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将总会计师摆在企业领导决策层的位置,没有进入董事会协助管理企业经营投资、内控、监督,而是放在执行层,作为一名普通的高级财会人员使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三是总会计师职责不明确,权小责大。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工作主要精力放在财务管理、参与实施经营决策和组织会计核算上,部分总会计师以开会、应酬和对付各种检查为主。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仍以传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收支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计划管理、企业战略管理为主,价值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涉足较少,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多数总会计师承担管理者经营责任、监督责任和融资责任,权小责大。

四是部分企业对总会计师制度存在误解。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一把手”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认为总会计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一个摆设,所做的工作无非是会计主管的职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必设立总会计师。

五是总会计师制度不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只规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条例》也只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这种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合适的,但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经济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因此急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第三,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加快的措施。

一是提高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加快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摸清本地区、本企业的情况,找准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从组织上、职能上、管理上、制度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发挥总会计师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7)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志码:A

我国《总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在高等院校,总会计师主要是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

1.总会计师岗位在我国企业和高等院校的发展过程

在我国,设置总会计师最初是在计划经济时期,那是学习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经验,引进了苏联“三总制”(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时提出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总会计师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负责。196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规定在企业的财务机构,必须单独设置。有条件的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在厂长领导下负责计算和审查本企业一切技术措施和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设计和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监督本企业执行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企业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报表,必须经过厂长和总会计师共同签署。以法规的形式预示了我国即将试行总会计师制度。1963年,国务院又批转试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挑选国营工业企业和交通企业作为试点行业,选择规模较大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类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经过一段时间的经验积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成功的案例,为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体制时期,总会计师对企业总经理负责。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总会计师条例》,明确了我国总会计师在单位的地位、任务及其职权,提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根据该条例,农垦、畜牧、工业、交通等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因经营规模大、业务繁多,不可能要求主要负责人去熟悉财务工作,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置了总会计师。在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强调了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至此我国的大、中型企业比高等院校先行一步全面实施设置了总会计师制度。

在高等院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工作源于1987年,那时候国家教委为了防范高等院校经营风险,提高高等院校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加强高等院校财务管理工作,改革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体制,促进高等院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了《高等院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因此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成功经验,促进了为高等院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工作。2009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为了适应高等院校利用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和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等财务资金管理的迫切需要,在一些高等院校推行了总会计师制度,设立了总会计师岗位。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为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国家在高等院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学校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

2.我国企业、高等院校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和地位变化

1961年以前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总会计师制度还没有形成具体框架,只是一个概念,总会计师在我国企业中只相当于会计主管,在企业的管理地位比较低,并没有发挥企业管理功能。

1961年到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经济基础薄弱,本着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建立、健全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方针,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联合企业所属厂矿的厂长,都亲自领导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总会计师仅仅是厂长加强领导这方面工作的助手。总会计师应当挑选高于处(科)长水平的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专业干部担任,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有组织领导能力,具有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对于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1990年以后,企业总会计师的专业任职条件提高了,强调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取得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行业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这时的总会计师是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最高领导,负责企业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管理和监督,对企业内部重大经济问题有分析权和决策权。总会计师的权利和职责进一步扩大,强化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分析权和决策权,总会计师成为单位的行政领导,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领导人阻碍、打击、报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总会计师的工作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8)

西方首席财务执行官(CFO)制度已有80余年的历史。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沿袭了前苏联模式,建立了“一厂三师制”即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可见总会计师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1985年颁布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了总会计师制度,198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但因多方面原因,只有极少数高校设置了无责无权或有责无权的总会计师。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2011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颁布了《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公办高校总会计师的设置工作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教育部虽于2012年、2013年先后公开选聘了16位部属高校的总会计师,但与全国普通公办高校2 100多所的总规模(其中公办本科院校800多所)相比,还很不相称。必须站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高度,积极推动并建立规范的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制度。

一、中西方国家CFO制度的国际比较

CFO在实务中又称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其称谓都是舶来品。这里,重点比较分析一下西方国家的首席财务执行官CFO与我国的总会计师,二者存在的诸多不同之处。

(一)称谓不同,本质不同

“首席财务执行官”的称谓最早可以追溯到1931年美国的财务执行官协会(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FEI),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流行,是企业地位显赫的高级管理职位。首席财务执行官本质上是代表出资人(股东和董事会)对经营层进行监控,对企业外部资本实施控制,对企业战略等进行管理。“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行政一把手负责的职位。1990年国务院的《总会计师条例》,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并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的最高财务负责人。后来《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都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等又作了相关规定。从本质上说,总会计师职位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是一种行政制度的安排,总会计师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职责和权限等,与当前经济全球化和企业改革的进程都极不相称。

(二)治理结构不同,所处地位不同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起源于美国和英国,又称“法人治理结构”。它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以规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和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关系。

首席财务执行官最早一般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代表投资方对经营层进行监控。美国出现一系列管理层欺诈丑闻后,在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把“首席财务执行官”提高到与“首席执行官”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综合我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总会计师是根据企业主要行政领导提名,由政府或者企业自己任命,是企业的行政领导成员,代表管理当局,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协助主要行政领导工作,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在公司治理中,总会计师的定位在执行层,对行政领导负责,不属于决策层,不对董事会负责。

(三)职责不同,权限不同

首席财务执行官的职责不局限于财务筹划和会计核算方面,主要集中在参与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向决策层提供决策信息支持、参与决策、促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等方面。首席财务执行官同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同为董事会中不可或缺的三个内部人,首席财务执行官的权限主要由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在管理层中发挥的作用决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管辖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首席财务执行官往往还身兼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近年来,首席财务执行官的工作重心已经由财务工作,转向了财务、商业和战略计划方面兼顾。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了首席财务执行官要分别向首席执行官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首席财务执行官的监督权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类似于西方的主计长,主要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即集中在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经济活动分析、财务报告、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近年来,国内总会计师的职责对企业战略、信息技术、管理会计等虽有一定的涉及,但层次和频率相对较少。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在重大财经事项的决策、财经法规的维护、财会队伍建设等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总会计师往往排名在领导班子的最末位,较少成为党组(党委)成员,在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现实面前,其实际权限大打折扣。

(四)比较的结论

总体上来讲,发达国家的CFO更多地参与了公司战略,在设计财务业务处理流程的同时,领导实现股东的价值创造,参与公司战略决策,从一定意义上讲,西方国家的CFO与CEO是平起平坐的关系。我国的总会计师虽然在实务中也常被称作CFO,但主要发挥的是类似西方国家公司中主计长所履行的基本财务职能(如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财务会计核算、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税务管理等),以及司库所履行的部分重要财务职能(如筹融资、资金管理、生产管理、内外部关系的沟通、业绩考核、产品定价等),而在制定公司全面预算、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和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高级财务管理职能欠缺。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的CFO(总会计师)与公司的CEO(执行总裁、总经理)之间是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

二、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分析

(一)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

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对现代大学内部利益关系主体的权利进行合理安排,让各群体之间达到利益均衡,并协调处理好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机制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追求的是利益的一致性,各个利益主体都在追求自己的权利,当多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只能通过权利之间的制衡来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这是治理的关键所在。现代大学的法人治理就是将高等教育由单一的政府投资转变为吸收社会多元化的投资,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就是用合同关系即以法律的方式规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就是配置责任、权力、利益,构建满足现代大学需要的内部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机制。

(二)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以优异的教学质量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在教育界享有很高声誉的英国著名学府肯特大学,其大学管理委员会认为有效的治理结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第一,“大学的执行治理机构”和最终的决策制定机构必须实行集体决策机制,而不能实行个人决策机制;第二,常设的权力机构要负责大学法人财产安全;第三,要根据学校的需要明确常设权力机构以及其他专业委员会和老师、一般官员的角色权力、责任和职能;第四,大学的一切活动和决策都应该遵循大学的章程及纲领的要求,遵循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五,常设的权力机构要像基金委员会一样,有战略计划和全年的财务预算;第六,要建立处理所有合适的增强目标的运行系统;第七,对办学的决策和风险应建立评估、记载和监督的机制;第八,管理的信息应该是公开的、可信赖的、对称的,防止机会主义冒险;第九,各利益和权利之间的沟通应该是有效的。肯特大学的上述治理原则,比较全面和准确地涉及了大学治理应当涵盖的内容和形式。

(三)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特征

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有如下特征:(1)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非营利性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前提。公共经济学理论把高等教育归属于准公共产品,现代大学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非营利性组织。(2)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基础是要有清晰的产权关系。任何组织治理结构的建立都需要清晰的产权,出资者和大学的产权关系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所谓学校的产权,是指学校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利。而目前我国的大学基本都存在产权结构不合理、不清晰等弊端。(3)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关键是权力的分配问题。现代大学有其自身特殊的权力结构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二元结构,它体现的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两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是体现现代大学作为特殊社会组织,区别于其他非学术性社会组织的重要特征。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均衡发展将是建立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

三、建立我国现代大学总会计师制度应考虑的因素

(一)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亟待完善

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原国家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将其总结为十六个字: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构建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国际化大趋势下高等院校必然的选择。要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就必须力克时弊,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在运行体制和决策机制上探索和创新,必须正确处理好高校党委与行政、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高校内部管理与教职工民主参与、高校与政府、高校与学生五大关系。具体来讲,就是要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定和完善现代大学章程,建立教授治学的体制机制,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与运行,改革校内行政管理体制,探索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质量监控和内部自律机制,建立大学理事会或董事会,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是构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正如前所述,有效的治理结构必须坚持集体决策机制而非个人决策机制。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由于产权不清晰,“全民所有”等于“无人所有”,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结构失衡或交叉重叠,具体表现为政府行政管理权与学校办学自、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权与学术权的失衡。当下中国,由于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和准垄断性,高校和国有垄断企业有诸多相似之处。学者张晓提出的“红黄蓝”新利益集团理论认为,资本与权力高度依附,权力资本化进一步延伸,久而久之,形成了逐利权贵、垄断央企、割据外资为代表的新利益集团。以行政性垄断为根本的国企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进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国字号”单位一把手手握大量的国家资源,觊觎之人甚多,可以输送利益的漏洞甚多。高校校长虽不可等同于垄断央企负责人,但其直接的权力和间接可调配的资源也不少。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高校在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学术评价、财务管理、资产设备管理、科研管理、招生就业、教学管理、文凭发放、基本建设等方面,问题时有发生。以设备采购和基本建设为例,近年来全国高校特别是建设了新校区的高校,成了腐败的高危区。以笔者所在的四川省为例,2013年前后仅仅大半年的时间,就有四所公办高校的4名正厅级、1名副厅级校级干部因新校区建设涉案,其中有一所大学党委书记和校长双双涉案,官媒称此情况“实属近年来全国高校罕见”。所以,公办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建立约束机制,依法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样,既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又保护了高校领导干部,否则身在名利场,“牛不喝水也会被强按头”。

(二)高校领导干部“去行政化”管理尚需时日

按照我国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副厅级以上干部的任用,要由省委组织部任免,自上而下推动。高校校级干部作为体制内的副厅级领导干部,均由政府任免,行政化倾向明显。尽管有众多学者多次提出高校要“去行政化”,但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步履蹒跚,高校“去行政化”显然还尚待时日。2010年7月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2011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规定:“……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总会计师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选聘、委派,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异校或异地任职,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实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按规定高校总会计师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政府委派。

当前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问题又制约了总会计师岗位的设置。按规定,上级组织部门对高校校级领导班子均确定了相对固定的职数,普通公办高校实职一般为7—9人。教育部文件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在学校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实际工作中,高校分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大都不是财经类专业领域的专家,但其职称一般都是教授。由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中,会计系列最高职称高级会计师一般对应高校中的副教授,加之高校人才评价体系中科研权重占比较大等因素影响,同等条件下,在职数受限时,总会计师岗位很难落实。所以,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政府(组织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高校三方必须达成共识,首先解决总会计师的干部职数问题,建立联动机制,“上下齐动”,否则无法较好地落实。

(三)总会计师的地位有待明确和提升

笔者通过对全国多个省份高校的调研发现,目前高校总会计师设置方式有两大类:一类是教育部部属高校全国公选模式。2012年、2013年,教育部已经先后公选了两批共16所部属高校的总会计师,职级为实职副校级干部,异地或异校交流任职。主要程序为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职业综合素养评估、面试、组织考察(德能勤绩廉)、公示任职人选、正式任命上岗等。另一类是省属高校模式,又具体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考察委派制,异校交流任职,专职总会计师(实职副校级干部),如陕西省11所省属高校等。从具体操作上来看,高校设置实职副校级总会计师,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及财政厅考核任命,但总会计师必须异校交流任职。总会计师受校长委托,分管财务、国资、基建、产业等经济工作。二是内选制(本校任职),根据是否兼任财务处处长,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总会计师兼任财务处长,正处级、校长助理或享受副校级待遇(非实职),如天津市、黑龙江省等。目前,黑龙江省大多数高校都设有总会计师(正处级),部分学校为校长助理或享受副校级待遇(非实职),列席党委常委会、参加校长办公会。另一种是专职总会计师(正处级),不兼财务处长,协助校长(或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上述设置模式中,教育部部属高校全国公选模式和省属高校第一种选拔模式能够较好地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应是今后全国高校总会计师设置的主流和方向,但因多因素制约,其推进速度缓慢。而上述省属高校第二种模式仍属总会计师设置的大多数,由于总会计师不是副校级实职干部(仅为中层干部),系执行层而非决策层,没有赋予总会计师相应职权,话语权不够,地位偏低,总会计师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四)高校财经管理工作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总会计师制度是高校经济管理工作日益发展的内在必然需求,是统筹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维护校内经济秩序、落实经济责任制、强化权力制衡与监管、提高财经工作专业化的有效途径。学校财经工作不仅仅指预算决算、收入分配、会计核算、学生财务、工资统计等传统意义上的财务工作,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物资设备招投标采购管理、基本建设、校办产业、后勤社会化公司、学校出版社、附属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投资公司等各类经济实体,辐射面宽,业务范围与内容日趋复杂。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和公共财政改革的稳步推进,高校由做大向做强转化,资产、资金规模稳步增加,对外合作交流、联合办学进一步深化,面临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较为复杂,筹融资活动和规模增大,生均财政拨款大幅提高,财务收支总量稳步增加,化解债务、资金规划、风险控制、财务内部控制、二级财务部门监管等难度日益加大,经济决策难度加大。以资金管理工作为例,目前高校资金来源有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费收入、银行贷款、地方债、联合办学上交的管理费、成人教育及各类培训创收、社会捐赠等,渠道多元化。从债务角度来看,虽然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化债政策与措施,高校债务总体风险尚属可控,但由于在推进大众化教育进程中长期累积的历史债务基数大,高校目前债务水平仍然较高,化债压力依然较大。某省属高校贷款余额最高峰值超过12亿元,每年付息就需近8 000万元,按学校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人均年付息负担近4万元。因此,为实现财务精细化管理与财经重大决策的有机统一,提高学校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必须要有总会计师这样的懂专业、会管理、善协调的高级专业人才运筹帷幄,统领财经工作全局,否则高校面临还贷危机和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极大,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

四、未来我国高校总会计师的定位与职责权限

借鉴西方国家CFO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高校大学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干部管理、财经管理等现状,实事求是地对未来高校总会计师制度进行研判,科学合理地对其定位,明确其职责与权限。

(一)定位与基本素质要求

关于总会计师的定位,《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1)建立总会计师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2)高等学校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3)总会计师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选聘、委派,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异校或异地任职,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4)学校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实行统一管理。总会计师参加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述职报告。如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高校总会计师定位应当比较清晰,地位显著提升。在高校干部管理体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之前,为了让总会计师更好地发挥作用,不应单独对其实施“去行政化”,其职级应按规定确定为实职副校级干部。随着总会计师制度的深入推进,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CFO制度经验,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总会计师定位可以有规则地拓展,总体定位为以战略为导向,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为基础,内部控制为主线,预算作为“指挥棒”和工具,统揽学校经济工作全局。

高校总会计师是实现高校财经工作和资产管理工作专业化管理的牵头人,作为校级领导干部,总会计师要具备德才兼备、人品端正、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等领导干部必备的素养。同时,作为学校的首席财务执行官,要扮演好主计长、司库、战略家、领导者等多重角色,不是“二把手”但一定要有“二把手”思维,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并着力提高其基本素质。具体来讲,在组织协调方面,要有政治家的智慧、战略家的风范、领导的艺术、财务团队领头羊的素质和内外沟通协调能力。在预算及成本控制管控方面,甘当资源整合矛盾协调中的“铁公鸡”。在融资策划、资金调度、对外合作投资中,要有扎实的金融知识、资本运作的经验。在纳税策划中要精于“算计”,在业绩评价管理中当好“裁判员”,在危机和风险管理中当好“消防员”,在内外财务沟通中当好“吹鼓手”,在信息化时代要力争“电脑通”。当然,在发生财务违规违纪事件时,还要实事求是,勇于敢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二)职责与权限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中对总会计师的职责与权限问题,规定了八项职责、五项权限。归纳起来有:(1)八项职责包括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负责财务管理、参与重大财经决策、财务监管与风险控制、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及制度建设、资产管理、督办审计整改、其他职责。(2)五项权限包括财经决策权、监督检查权、财务负责人任免考核权、大额资金联签审批权、财经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置权。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目前国家对高校总会计师的定位、职责与权限作了明确的约束,主要局限于经费使用与资产管理,辐射面相对较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CFO制度经验,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应不局限于财务筹划、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方面,还应向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战略、向决策层提供决策信息支持、参与学校所有重大决策等方面扩展。当然,凡事都应当遵循规则,把握好度,总会计师毕竟是协助校长管理财务资产工作的助手,职责权限扩展不能无边界,不能越俎代庖,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相互牵制。否则,易出现权力过大、、角色和定位偏差等问题,给总会计师制度的推进带来负面影响。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总会计师选拔培养机制

同志在1938年谈到党的干部政策时就强调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任何好的制度都需要适合的人来落实。为进一步提高高校财务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发挥总会计师在教育行政决策、省级重大教育财经改革试点、学校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学校财务管理总体水平的提升,更好地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笔者建议教育、财政、组织、人事等主管部门尽快会商,结合各省省情,有计划、分步骤地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中关于“公办高等学校设置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

(一)强化财务高管职业培训教育,建立总会计师后备干部储备制度

由于我国高校的功能定位等特殊原因,长期以来,高校财经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滞后,整体素质偏低。为改变这一状况,笔者建议:一是建立高级财经专门人才的后续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从高校财会队伍建设的长远角度考虑,除财务高管人员自身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之外,财政、教育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定期不定期地选派高校财务高管人员,到北京、上海、厦门三大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后续职业教育培训学习,集中充电,更新业务知识,提高理论素养,推动学校和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2013年由财政部牵头,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组织开展的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班,就是很好的培训方式。在培训中,结合高校总会计师干部任职的特殊性和要求,应当特别注重以下内容:履行领导干部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理论素养,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包括各类财经法规、法律条例等相关内容;经济金融、财政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专业知识;教育行政管理、战略管理与领导学知识;廉政教育,包括惩防体系建设、违法违纪警示教育。二是全面推行正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评审制度和总会计师后备干部储备制度。由财政主管部门牵头,积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工作,解决财经管理干部竞争总会计师等领导干部时可能面临的职称偏低的尴尬问题,消除任职考核过程中的学历职称歧视,提升财经高管人员的职称。根据学历、职称、年龄、工作经验资历等多因素,建立动态的总会计师后备干部人才储备库。

(二)建立职业资格准入机制,严把总会计师入口关

笔者建议尽快建立高校总会计师职业资格准入机制。一是推行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考试制度。中国总会计师协会(CACFO)目前在全国部分省份开展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考试,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值得全面推开。从其课程体系上看,涵盖了总会计师必备的素质课程;从其培训效果来看,基本能够达到总会计师的执业要求;从培训的结果来看,既提升财务高管人员财经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又培养和储备总会计师后备干部。同时,在总会计师取得任职资格或正式上岗后,要加强对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与后续教育培训,提高总会计师的综合素质。二是严格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审查。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了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经济、管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财务、审计、资产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担任正处级职务三年以上;具有会计学、经济学、管理类等相近专业背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国高校在选拔总会计师时,除应严格遵照以上资格条件外,还应着重考察总会计师后备人选的领导干部综合素养、全局观与权力观、党风廉政建设、德才评价、群众基础,考察其高校财经实践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文化素养、财务和审计及资产管理专业知识功底、经济金融等知识,考察其看问题是否具有前瞻性、思考问题是否具有系统性、处理问题是否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是否具有较好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选择符合我国高校实际的总会计师遴选方式

目前,高校总会计师的遴选方式,有教育部部属高校全国公选模式和省属高校的委派制(异校交流任职,实职副校级干部)、内选制(本校任职,总会计师兼任财务处长,正处级、校长助理或享受副校级待遇;本校任职,正处级专职总会计师,不兼财务处长)等方式。这一问题本文前面已论及,不再赘述。就总会计师的遴选方式,从具体操作层面,考虑到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轮岗交流等因素,笔者建议:

在总会计师的选拔任用上,可结合高校实际,先在所属省份的公办高校范围内,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组织定向考核任用的方式确定,也可完全采用教育部部属高校总会计师选拔模式,在所属省份的公办高校范围内公选产生。总会计师的职级应按规定确定为实职副校级干部,原则上异地或异校交流任职,特殊情况下亦可酌情考虑本校任职。在总会计师的考核评价方面,要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高校总会计师绩效评价体系、轮岗交流机制、退出机制,真正做到能上能下,可进可出。

在总会计师制度实施的步骤和范围上,可先选择部分综合排名靠前、规模较大、有代表性的公办高校进行试点。试点高校的选择,可设定一些具体的评价指标,比如年财务收支总量在3亿元以上、全日制学生总规模在2万人以上等。经两年左右的试点,进一步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力争到2016年前后,全国50%左右的公办本科院校设置符合规定的总会计师岗位。全面总结经验后,力争到2018年实现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岗位“全覆盖”。对于民办高校而言,由于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特殊性,不涉及干部职数等限制性条件,故可参照公司管理模式,由举办各方共同商定并适时推进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设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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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9)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总会计师制是参照了市场发达国家的CFO(首席财务官)模式。总会计师的职责不仅是日常的会计核算与监督,还担当着企业高管人员并作为财务专家参与决策的重要使命,他们的作用已经渗透到了现代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然而,随着中航油、南方航空及华源集团事件的曝光,中央国企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也一再遭受严峻考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我国国企目前总会计师制度的不健全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到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中央国企总会计师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该制度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二、总会计师制在中央国企实施中现存问题分析

(一)总会计师地位边缘化:缺乏重大决策的实际参与权。1990年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中曾明确指出:“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最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将总会计师列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这些条例虽然肯定了总会计师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之一,但对总会计师如此定位却使其在企业中缺少重大决策的实际参与权,更直观的现象便是在企业领导班子中总会计师的地位被边缘化了。而它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总会计师没有重大决策的实际参与权。换言之,当企业领导层进行重大决策时,总会计师无法参与其中,从而无法从财务的专业角度来对决策可行与否发表意见;而在决策通过后,总会计师也无法对其执行情况(尤其是项目的资金运作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或者,即使总会计师能够对决策发表专业意见,但是该意见仅仅作为最高领导层决策时的一个参考,缺乏影响力。

那么,为什么会造成国企总会计师“地位边缘化”这一现象呢?制度上的原因主要是现行的《总会计师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中总会计师岗位的变化,但这在《暂行办法》实施后会得到一定弥补。管理层观念上的原因是央企管理层不认为总会计师必须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和职责;而这种落后的观念短期内又是很难自觉改善的。

(二)总会计师职责范围窄、层次低:与企业战略管理要求脱节。与美国许多现代化企业的CFO们将大部分精力花在战略团队中相比,我国国企财务方面的最高领导人更多地还是从事执行层面的工作,并未达到参与战略决策的高度。据总会计师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国企总会计师仍以传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收支、筹资与投资、计划、企业战略管理为主,价值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涉足较少,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这样,总会计师岗位不仅不能适应国企股份制改革及其现代化过程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要求,而且也使企业暗含巨大的财务风险及经营风险。当企业经营者做出带有较大风险的决策或采取了有损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行为时,由于总会计师的职责停留于执行层面而未上升到决策层面,因此他只能提出规劝意见,而对最终能否阻止不当行为的发生,总会计师是无法提供保证的。

(三)总会计师选拔任用制不科学:总会计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按现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采取提名的方式有天生的不足之处。提名本身会受到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人个人意志的影响,带有比较强的主观因素。由于主要行政领导控制着提名,则他们其实是拥有了一个“优先筛选”的权力;换言之,如果没有被其提名,一般就没有可能当上企业总会计师;而如果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现任总会计师,那么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实际情况不是非常了解,常常会更偏向于企业主要行政领导的意愿,因此总会计师的罢免实质上也是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控制的。这样使得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之间存在着先天的依附关系,则总会计师职责的发挥受到极大阻碍。另一方面,少数企业仅将总会计师作为安置领导干部的岗位,而让一些从事工程技术的人员或者其他不懂财会业务的人员去充当总会计师,从而导致配备的总会计师专业素质与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要求不相符合,或者其缺乏必需的诚信负责精神,增加了企业经济风险和损失产生的可能性。

三、总会计师制度的改进

对于《暂行办法》中有关总会计师职责和权力的修改本文不再赘述,此处仅就还应该完善的方面进行阐述。这不仅包括从形式上改变总会计师原有的从属地位,还包括从实质上确立总会计师的制衡及参与管理机制。

(一)通过立法确定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层中的地位。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和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作用产生了积极影响。但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总会计师相关法规建设已不能适应我国国企公司制改革的需要。此外,该部《总会计师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对总会计师法律地位的界定也偏低,而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中对总会计师制相关条款的规定也不够详尽。虽然《暂行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但从法律角度讲仍然缺少一套完整的法规来对其进行确立。因此,我们需要为总会计师制重新立法,将总会计师制上升到法律层面,以从形式上确立并巩固总会计师的地位。

这其中需要具体确立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明确总会计师在国企高管层中的排位应该仅次于总经理(厂长)之后,至少与主管技术及主管销售的负责人地位并列;第二,明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及职责,尤其应强调其参与市场价值运作和企业战略决策的权力和职责;第三,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和奖惩措施;第四,当国企未按法规在企业中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并给予其相应权责时,相关管理部门将对企业实施的惩罚措施。

(二)改变现有总会计师任命机制。改变总会计师的任命机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中央国企的总会计师究竟应由谁来任命,怎么任命及对谁负责。这一点不仅关系到总会计师队伍素质的好坏,而且关系到总会计师的权力能否得到真正实行。

具体来说,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变:首先,中央国企总会计师的任命应由国资委和总会计师协会共同负责,由国资委组织、安排,由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考核。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核(包括笔试和面试),从中挑选出优秀的候选人担当总会计师一职。候选人既可以由国企老总推荐,也可以由社会各界的从业人员自愿报名。其次,总会计师上岗后,应直接对董事会或者国资委负责,而不是对国企的厂长(总经理)负责;总会计师的任免必须由董事会或者国资委执行,企业老总无权直接罢免总会计师。这一点的重要意义在于赋予了总会计师相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独立性,避免了总会计师过去因为缺少独立性,怕提出与主要领导者相左的意见而丢了饭碗的弊端,从而使总会计师真正能够没有顾虑地行使其权力。

(三)设置总会计师在企业重大事件中的“一票否决权”制。给予总会计师“一票否决”的权利,是指企业的任何重大决策或事项,必须经过总会计师的批准;如果总会计师认为该决策或事项不能通过并提出了专业意见,则该项决策或事项就不能被执行,而应该交由上级管理部门,如国资委进行审批。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篇(10)

“现在中国的相当一部分企业,往往过分关注生产、营销而忽视财务管理。财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人才选择机制漏洞百出。”在接受《新理财》采访时,北京工商大学科技处处长杨有红教授告诉记者,正是这一系列的原因,才导致了目前总会计师在公司中“无权无位、不上不下、不明不白”的尴尬局面。

简化版CFO?

―直以来,CFO(首席财务官)和总会计师在我国都是两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职责和权责定位上,二者更加难以辨析。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产物,“总会计师”是名副其实的舶来品。在建国初期,我国学习苏联经验,引进了“三师制”(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其中.总会计师主要分管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

而CFO,则源自欧美,是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于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称谓。在一个集团公司结构中,母公司所有的财务部门主管均对CFO负责,并向CFO汇报工作。

在我国,不同单位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设置可谓五花八门: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设总会计师;民营和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一般设财务总监或者财务部经理;还有一些如华为、联想等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海外上市企业,则设CFO。

大概在2002年,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修改了协会章程,完成了协会的更名工作,将协会的英文总称由CIGA(Chinese Institute of General Accountants)改为了CACFO(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Financial Officer)。并且,修改后的协会章程,也对CFO和总会计师之间的关系有了更加清晰的定义:“本会所指总会计师涵盖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虽然在头衔和职称上,总会计师在逐渐向CFO靠拢,但在西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黄启麟看来,总会计师要实现与CFO在地位和职责上的真正对等并不容易,“可能仍有一大段的路要走。”

“在欧美等国家,CFO的地位一般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其地位仅次于CEO(首席执行官)。此外,由于CFO对公司财务和成本管理也负有重大责任,所以其在董事会中往往也会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黄启麟表示,一般情况下,CFO和CEO、COO(首席运营官)一起是董事会中三个不可或缺的人。

相对于CFO在企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总会计师在公司结构中的排名则要低很多。在中国企业人事结构中,总会计师之上一般设有总经理、财务副总等职位,甚至有的公司还会将其排在副总经理之下。“若是公司设有副总会计师,其地位则更加尴尬。”黄启麟说。

而另一件事,也可从侧面印证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尴尬地位。杨有红发现,在国外,近些年由CFO升任CEO的比例―直在增加,CFO常常会被看做通向CEO的最佳跳板。“而在中国,由总会计师升任到公司一把手,往往很难。财务副总一般是总会计师职业生涯的最高点。”

地位之外,二者在职责或者权限上,也有很大差别。

在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CFO作为财务部门的最高领导,不仅对企业资本具有集中控制权,而且在企业的风险投资方面也有独立发言权。他们的职责不止局限于财务核算分析,而是更多地把重心放在企业重大问题的财务决策支持和员工激励方面。在企业制定长远战略时,他们不仅是重要参与者,而且还是战略执行的重要实践者。

“和CFO相比,总会计师的工作和权限则要简化很多。”黄启麟表示,在现实中,总会计师的主要工作一般是财务会计管理和应付企业内外账务检查。而其天然具有的评价和监督功能,则常常会被弱化很多。“特别是在一股独大的企业,这种现象更为普遍。”

黄启麟的话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不久前所做的一项调查中得到佐证。该调查显示,目前,将近80%的总会计师会把工作重心放在传统的财务管理上,还有一部分则主要放在开会、应酬、组织会计核算等日常事务上。工作过于具体化、事务化,决策作用有限是目前总会计师们面临的最大问题。

窘境反思

在杨有红看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当今大多数人对财务管理不够重视,没有认识到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往往过分关注于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而没有把财务管理摆在突出地位。此外,在对总会计师的定位上,社会公众对传统“会计”的观念太过根深蒂固,这严重影响了总会计师的社会认知度,再加上企业不合理的人事制度安排,使得总会计师的职能发挥存在局限性,以上种种,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总会计师在现代企业中的弱势地位。

“另外,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一些总会计师自身素养和专业能力的偏差,也是造成其不能继续‘向上走’的原因之一。”杨有红把一个总会计师自身需要具备的专业素质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核算与报告,二是报告与分析,三是分析与评价,四是管控与战略。“坦白来说,目前中国的总会计师,由于受教育程度、知识、经验、能力方面的原因,能够达到这四个层次的人并不是很多。”

人才选择机制上的漏洞也在加剧着总会计师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据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吴江龙介绍,目前,企业对总会计师的选择一般分四种模式,即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组织部门直接委派或任命、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聘任、由企业董事会任命,以及由集团公司委派或提名。但在现实中,有些环节严重把关不严,一些企业负责人对相关规定总是“阳奉阴违”,“有时连一天会计也没当过的人都可能被任命为总会计师”;也有的出于“利益”或“权力”考量,在人才选择上“任人唯亲”,而真正有资格、有能力的总会计y币则往往没有机会。

针对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刘长琨曾建议,在总会计师的任免上应采取分类区别对待的方式,并且,无论哪种方式,在细节上都要严格把关,以防有人钻空子。”刘长琨强调。

此外,公司业务性质或者盈利模式的不同,客观上也会对总会计师的地位或者待遇造成影响。杨有红指出,一般情况下产品业务和盈利模式单一、专业化且只注重生产经营的企业,总会计师的地位往往没有多元化的企业高,更不如单纯以资本运作为主要业务的金融公司高。

改革乃大势所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企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在战略决策、财务核算、价值创造等方面,对总会计师的要求势必会越来越高。而目前一些总会计师在职责和权利上的双双“失位”,显然和这种趋势有所不符。中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那么,从目前来看,到底通过哪些方式才能让总会计师走出所处的尴尬境地呢?

在吴江龙看来,总会计师要想在地位和权限上有所提高,首先离不开法规制度的保障。虽然《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总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但随着《会计法》等相关法规的重新修订以及企业所面临的环境的不断变化,1990年的《条例》显然已太过于“陈旧”。近年来,我国实务界、理论界对修订《条例》的呼声比较强烈,部分“两会”代表、委员也提出了修订《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一个积极的消息是,据财政部会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财政部将修订《条例》列入了立法调研计划,财政部会计司成立了“总会计师制度框架研究”课题组,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条例》修订的相关问题。结合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会计司对《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初步修订。同年9月,会计司会同条法司召开座谈会,就《条例》的修订内容征求了有关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意见。2012年,财政部内部相关司局会同有关专家进行深入讨论,征求各方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稿)》。

据介绍,《条例(修订稿)》将扩大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涉及社会公共资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企业、三级医院、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同时,国家机关、非营利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经批准也可设置总会计师。

对于现实中企业存在职位设置重叠的突出问题,《条例(修订稿)》将进一步明确总会计师的概念和地位,对于企业在高管层设置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财务总裁等类似职位视同总会计师管理,并履行总会计师职责。同时,将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职位。

为了让总会计师真正做到名副其实,《条例(修订稿)》将提高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总会计师应当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资本运作和风险管理能力,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经验。并根据现代企业经验管理需求,进一步扩大了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

当然,权责须对等,现行《条例》对总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或未能履行职责的规定过于细化,而对单位负责人对于,总会计师履职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比较宽泛,在实际工作中,责任难以落实。《条例(修订稿)》将明确总会计师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提出建立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总会计师职责履行情况,并规定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的具体情况。

期待《条例(修订稿)》尽快。

打铁还需自身硬

“砂现代企业结构来看,CEO是企业国际化的必然产物。目前许多企业包括政府部门都意识到了这―点,并已经开始转变。”杨有红相信实现从总会计师向CFO职能的转变,不会太久。他用建房子来比喻总会计师地位的提升:制度建设是“地基’,也是总会计师地位提升的根本保障;企业内部的管理架黻置,如同房屋的架构和支撑,决定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范围;企业内外的财务文化与意识,构成了房屋的主体,决定了总会计师的生存空间和软环境;总会计师自身的能力与素质,决定了房屋的高度,相当于总会计师个人最终的职业高度抑或“天花板”。

可见,仅仅有了政策方面的制度保障,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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