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收筹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21 15:35:43

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篇(1)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30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5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5800

(5)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固定资产清理5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406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174

(6)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4522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价格299000出售,不纳税

所得税前净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299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990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篇(2)

在新税法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利用税法留给企业的筹划空间,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各个过程(其有购建、初始计量、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折旧方法的选择、维修的安排等)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的避税作用,在选择使用固定资产可扣除项目的同时,应考虑使用以下要求进行筹划:1.力争财务收益最大化,考虑总体经济利益;2.考虑整体综合性,同时考虑企业战略目标。

二、税收筹划的个案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转换身份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4%)]*4%*50%。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2%。因此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后将自己不用或者准备更新的固定资产予以卖出,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模糊资产用途,借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其中包括称为固定资产的不动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凡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都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不管其是否还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结论,我们可以在申报固定资产用途时对其用途进行模糊,使其能够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其中房屋、厂房等不动产由于按规定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故不在讨论之列。

3.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对于企业不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不再予以卖出,不使其产生销项税额,但又不能使其占用企业的资金,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些固定资产予以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假设现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处于不用状态,但企业预期市场经济状况好转时还可以使用。该项设备的残值为0,可使用10年。

若将这项为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卖出,企业需向国家上缴增值税17万元,但是,若企业将该项机器设备进行出租的话,设一年10万元的租金,那么企业只需向国家上缴0.5万元的营业税,并且企业还可以对这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不计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在10年里向国家上缴共计5万元的营业税,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后发现,企业节约税款了12万元。

(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假设企业现考虑购入一台价值为100万元的机械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使用直线法计提得折旧只能是一年为20万;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第一年计提40万,第二年计提24万,第三年计提14.4,最后两年计提10.8万。假设货币资金时间价值为5%且在年末计提折旧,则产生的净流量为7.33万元。

企业在考虑使用哪种折旧方法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由于当前经济危机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就可以采用工作量法或者是一般年限法,使得折旧的计提延退后到以后期间,适当的增加企业当前的利润,给经营者以信心。当企业有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期时,快速折旧的方法不仅不能实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的目标,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见,在修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过程中,暗藏着许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企业能在盈利期间及时制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的安排,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才进行大修理,使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量的分解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期间的几次修理,从中获得可观的税收利益。

综上所述,无论企业进行何种税收筹划,其最终都可归位于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加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只有得到认可的税收筹划安排才可能避免税收稽查风险。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危机,所以企业应该积极纳税,同时也要合理纳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William Perez. Tax Planning Basics―3 Ways to Reduce Your Taxes. The Accouting Review. 12(2009):102-145.

[2] Tapia Granados, José A. Foley Adam’s Fallacy―A Guide to Economic Theology (Book Review). Challenge. vol.51, No.2, 2008:110-120.

[3] Franklin Paul. Xerox profit misses estimates. sets job cuts. Reuters. Vo1.81, No.2008:37-75.

[4] 杜世海.从毕马威等会计公司的避税案谈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北方经济.2009:87-88.

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篇(3)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我国从2009年开始实行了增值税改革,在这个方案当中就增值税当中固定资产的买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说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实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凭借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从海外进口买进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固定资产运输的相关票据来实现抵扣。但是以上说的都必须要在2009年以后发生,因为在2009年以前我们还没有实行增值税改革,要进行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还必须得按照以前的纳税筹划进行。对于在2009年以后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我们还必须要注意以下方面,那就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同时,增值税筹划还具有纳税行为的合法性和前瞻性等特征,需要我们的企业要好好的把握。我们如果要实现合法性以及前瞻性就必须要求我们的纳税人员具有精通的法律知识,及时的与我们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时时刻刻的关注我们税收政策的变化。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专门就我国房产税相关税率问题进行了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为1.2%是最低标准没有变动的空间,因此其具体的减除幅度我们的有关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因此,相对来说房产的价值也就决定了房产税的多少,如果我们减少了房产的价值那么他的税收也将会得到减少。在房产当中所包括的空调、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附属的设施设备也将会影响到房产的价值。因此为了避税我们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进行改变,进行细化分类。比如我们可以对那些除了房屋的附属设施进行单独的登记,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房产的价值还能够减少税收筹划,避免了缴纳相关房产税,给企业获得更大的优惠。

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篇(4)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理论依据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是指在固定资产折旧初期计提较多折旧,而在后期计提较少折旧的方法。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相比于直线法,根据配比原则,采用加速折旧法符合资产使用期间的自然生产效率,使得资产的投资在前期较多收回,而避免了因外部科学技术或固定资产老化带来的资产提前报废的风险。

从2009年到2015年,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就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问题下发了多部文件,其中显示出国家对于相关产业的重视和鼓励企业创新研发的倾向。本文则仅就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作一定解读,围绕政策相关规定,以具体示例说明政策带来的对相关产业内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加强企业在应用政策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内容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同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在该政策后的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9月25日又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有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该公告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进行了扩围,除六大行业(专用设备、生物药品、运输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外,增加了允许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具体规定。

具体来说,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新购进或自建的固定资产,都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法。其次,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究发明和生产经营用的设备仪器,在2015年1月1日后购入的,政策根据单位价值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抵扣方式。当单个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则该价值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掉,即全额作为折旧额在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固定资产单价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则对于此类资产,企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固定资产折旧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会计准则和税法上对于何种固定资产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会计核算上,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选用比较自由,根据企业自身管理需要,企业可自由选择折旧方法,但方法一旦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法上,前已述及国家税务总局在该方面均有相关政策出台,即允许符合要求的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方法。

影响企业纳税期折旧额的主要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年限以及折旧方法的选择。会计核算上对以上因素的确定只影响当期会计利润的大小。一般当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确定后,而根据税法的规定,如何确定折旧年限以及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当期所得税额。税法一般规定,企业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除了做出特殊规定的企业,如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因此,通过缩短或延长折旧年限以及选择不同折旧方法,可以实现会计利润在不同期间的转移,实现税负延迟的作用。

(一)示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8号),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本文下面则依据该规定,作相关示例分析,分别采用缩短折旧年限与加速折旧方法,对不同方式节税效果进行计算分析,就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不同应用对企业纳税筹划方式的讨论,其实现最优节税效果。

1、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例一:某轻工领域重点行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台生产制造设备,用于纺织生产活动。该设备价格为60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无风险报酬率为10%。

从表1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原值既定情况下,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中,资产折旧总额和抵税额总额相等。但在缩短折旧年限时,一方面,资产折旧的计提不仅更早完成,并且每年产生的抵税额更大,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会减小,相应地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抵税效果;另一方面,虽然折旧总额相同,但折旧年限为6年时的抵税额现值为108.25万元,相比于折旧年限为10年时的92.16万元,缩短年限的折旧带来了108.25-92.16=16.09万元的现值收益。

2、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例二:某纺织领域重点行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台生产制造设备,用于纺织生产活动。该设备价格为50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不考虑净残值,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无风险报酬率为10%。根据政策,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从表2可以看出,对于原值既定的固定资产而言,不论采用何种计提折旧的方法,其在所有折旧年限中,折旧总额相同。但通过以上计算可知,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折旧前期计提较多折旧,因此所抵税额也会偏多。具体而言,在第一年,双倍余额法所抵税金额最多,为50万元;年数总和法次之,为41.67万元;年限平均法能抵税金额最少,为25万元。而在第二年,年数总和法所抵税额最多,双倍余额法次之,年限平均法最少;在第三年到第五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比年限平均法所抵税额少。当把货币时间价值考虑进去的时候,双倍余额递减法所获得抵税额现值收益最多,不仅在于折旧前期可以抵扣更多所得税,还在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下产生的抵税额现值要多于另外两种方法,而年数总和法次之,年限平均法最少。

3、一次性全额抵扣

针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公用的仪器、设备,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这里通过简单计算可知,针对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单件资产而言,一年内可以最多产生100万元的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可以最多实现25万元的抵税额,抵税现值为25*0.909=22.725万元。对于企业整体而言,由此所带来的抵税额更多,因此能过减少更多的所得税。

(二)不同政策应用的税收筹划方案

通过对不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下抵税效果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可以提前计提完折旧,能在较短时间内抵减所得税,同时取得所得税递减较大的效果。同时,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时,考虑抵税额现值时,缩短折旧年限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延迟缴纳的效果更明显。第二,选用不同折旧方法对资产进行折旧时,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抵税额现值最大,说明该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效果最大。加速折旧法总体上来说比直线法可以较早地进行税负的减免,即把税负大部分分配在折旧年限后期,能在近段时间较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第三,当存在符合一次性抵扣条件的企业类型和资产类型时,即企业如果含有用于研发的不满100万元的设备,这样的固定资产都能够用来一次性抵减更多企业当期的所得税。

四、政策背景下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折旧不同规定的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所下发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文件都为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即允许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采取加速折旧。而企业在会计上如何选用折旧方法,应考虑会计准则和企业自身情况两方面因素。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采用加速折旧,则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减少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但同时会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虽然在增加期末纳税调整的工作量的同时却能保证企业比较好的会计利润的呈现。那么,企业在税法允许情况下,出于缓解当期现金流或者减少前期税负的考虑,可以完全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采用加速折旧计算抵扣相关费用,会计上为核算简便,可以采用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

(二)盈亏环境下对折旧方法的选择

通过上文示例分析可知,加速折旧法和缩短年限都能帮助企业取得实在的节税收益,但是为充分发挥折旧额“税收挡板”的作用,根据企业盈利或亏损的不同情况,应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果企业处在亏损期间,按规定弥补亏损最长年限为5年,企业若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企业亏损期间会加大亏损额,一方面面临需要用更多利润额完全弥补或部分弥补亏损的风险,另一方面,倘若企业回到盈利状态,因为通过资产折旧在前期大量计提的折旧已经被“补充”到亏损额中,因此在企业盈利状态下所能用来扣减利润的数额会偏小,而无法实现将折旧额充分抵扣利润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在亏损情况下选择直线法计提折旧,盈利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将折旧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充分的应用。

(三)对相关政策的充分解读

根据《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有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可知,政策允许2015年1月1日以后购进资产适用于相关规定,由于政策公布时间位于2015年9月,因此允许前三季度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资产可在第四季度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因此,企业根据规定可以把前三季度未提完折旧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在计算应缴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这样也能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另外,根据政策中所规定的分类标准,如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研发用仪器设备标准、或者四个行业重点领域企业的认定标准等,相关企业应作好对本企业主营产业等条件的界定,并在完全、全面解读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应用政策,才能实现对政策充分的运用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优惠的享受。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收筹划[J].会计之友,2010(5).

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篇(5)

对企业来说,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税负的最根本手段;而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分摊。不同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使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应税所得和所得税税负。因此,企业应考虑各种综合因素,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节税。

一、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折旧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那部分价值。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计算产品成本,而且折旧金额的大小还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而影响所缴纳的所得税。企业对折旧的选择主要包括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一)折旧方法

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产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四种。前两种方法称为直线法,后两种称为加速折旧法。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选择加速折旧法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批准之后不能任意变更)。由于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两方面的影响因素:

1.资金时间价值因素。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取折旧,其总的折旧额是固定的,似乎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金。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受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取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可以使所得税递延缴纳,这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

2.税制因素。不同税制条件的折旧对企业利润和税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时,最初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应税收益少,纳税少;后期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少,应税收益多,纳税多。在总盈利不变、应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可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累进税制下,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因为延期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累进税率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期纳税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涉及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延长与缩短两方面的内容。税法赋予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权中包含着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的理财目的。在比例税制条件下,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但未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而对处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可通过延长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获取节税收益。

二、利用不同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对纳税企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

(一)比例税制条件下

案例1:某企业有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5年,净残值10万元,5年内该固定资产的未扣除折旧的年利润为40万元(不考虑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分析不同折旧方式下的所得税情况(资本成本率10%,所得税税率33%)。

1.平均年限法的所得税为:

年折旧额=(100-10)/5=18(万元)

年应纳税额=(40-18)×33%=7.26(万元)

5年总计纳税额=7.26×5=36.3(万元)

2.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所得税为:

3.年数总和法的所得税为:

4.如果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纳税总额现值为:

①平均年限法纳税总现值=7.26×(P/A,10%,5)=7.26×3.7906=27.52(万元)

②双倍余额递减法纳税总现值=0+5.28/

(1+10%)2+8.448/(1+10%)3+11.286/(1+10%)4

+11.286/(1+10%)5=25.43(万元)

③年数总和法纳税总现值=3.3/(1+10%)

+5.28/(1+10%)2+7.26/(1+10%)3+9.24/

(1+10%)4+11.22/(1+10%)5=26.09(万元)

由以上计算可看出,虽然三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的量是一致的,均为36.3万元,但采用加速折旧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不缴税,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额为3.3万元,而直线法的平均年限法下则需缴税7.26万元。如果把多年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进行累计,比较应纳税额现值大小,双倍余额递减法纳税现值最小,为25.43万元,直线法纳税总现值最多,为27.52万元。由此可知,加速折旧法,特别是“加速”更快的双倍余额递减法使企业在最初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对企业尤其是一些资金较为紧张、而又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企业来说,非常有利,可达到合理避税的功效。

(二)累进税制条件下

如果实行累进税率,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增加所得税的支出,使一部分资金以所得税的形式流失,导致企业可支配使用的经营资金减少。而采用直线法则可为企业节税提供可能。

案例2: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10万元,使用期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该企业10年内未扣除的年利润维持在20万元。假设国家实行起税累进税率,即应纳税所得3万元以下(含3万元)按18%征收;超过3―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征收,超过10万元的按33%征收。

1.采用直线法计算如下:

年折旧额=(110-10)/10=10(万元)

扣除折旧后的年利润=20-10=10(万元)

年应纳税额=(10-3)×27%+3×18%=2.43(万元)

年税负水平=2.43/10×100%=24.3%

2.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如下:

采用加速折旧法实行5年折旧期,则前5年每年提取折旧20万元后利润为零,纳税所得额为零。后5年年利润额均为20万元,则:

年应纳税额=(20-10)×33%+(10-3)×27%+3×18%=5.73(万元)

年税负水平=5.73/20×100%=28.65%

从上述计算可看出,采用直线法计算的税负为24.3%,而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税负为28.65%,因此,直线法下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比加速折旧法的要轻一些。这是因为直线法使折旧额摊入成本的数量平均,所以税负较轻;而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5年,使后5年的利润比前5年多,适用较高的所得税税率,使企业纳税负担加重。

三、利用不同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

一般来说,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折旧年限容纳了人为成分,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案例3:某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价的4%估价,使用年限为8年或6年,企业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资金成本为10%。

(一)不考虑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时:

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为:

500000×(1-4%)÷8=60000(元)

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60000×30%×5.335=96030(元)

2.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

年折旧额为:

500000×(1-4%)÷6=80000(元)

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80000×30%×4.355=104520(元)

通过计算可看出,对一般性企业,即税率稳定且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节税。上例中,折旧年限由8年缩短为6年可多节税8490元(104520-96030)。事实上,折旧年限的缩短有加速折旧的作用。

(二)考虑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假如该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货车在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使用年限为8年或6年。

1.使用年限8年时:

节税总额为:

60000×15%×3+60000×30%×2=81000(元)

节税额现值为:

9000×3.791-1.736+18000×5.335-3.791=46287(元)

2.使用年限6年时:

节税总额为:

80000×15%×3+80000×30%=60000(元)

节税额现值为:

12000×3.791-1.736+24000×0.564=

38196(元)

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篇(6)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阶段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同时第三十八条又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为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会考虑各种筹资方案的资金使用成本,选择资金成本低的筹资方案。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因为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由于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借款筹资时,根据借款利息对所得税的影响考虑将借款利息资本化或费用化。以使企业获得税收收益。企业采取缩短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期,加大利息支出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部分,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实现税收筹划。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阶段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等。上述税收政策为企业在对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固定资产折旧主要涉及到:选定折旧方法、确定折旧年限和对净残值的估计。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仅指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进而影响到各期营业成本、利润,这一差异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在直线法下,计入各期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期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少,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减少而后期利润增加,造成各纳税期利润波动较大。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初始年份内获得了政府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抵税作用在目前通货膨胀环境下显得更为突出。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限,可收到延缓纳税的好处。

1.对折旧年限进行合理确定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最低年限规定且有一定弹性。在税收筹划时企业应当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样价值的设备,折旧年限越短,折旧抵税额的金额越大。在较短的折旧期限内收回投资,这样有利于税收策划目标的实现。

2.对合理确定估计预计净残值时进行税务筹划。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取消了原来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残值率的限定。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的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各期的折旧额也就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三、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对其所处的经济环境、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能一味的强调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折旧年限等方法进行税务筹划,而使企业无法获取税收筹划带来的效果。如:⑴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无法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不仅不能少缴纳税款,反而加重了所得税税负。⑵考虑5年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的限定,企业在亏损弥补期内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的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

总之,税收筹划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的,表面上看税收负担应尽可能少,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相当复杂,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都应当是其考虑的因素。因此,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应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方向,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

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篇(7)

与出售固定资产有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文件:

第一个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第二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问:根据[19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三个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2]29号实施后,在税收政策适用上存在很多理解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288号文件所列举的三个条件是否继续适用问题上。即符合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又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本文倾向于这三个条件继续适用,只是对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作了相应的调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税收负担分析

(一)出售设备等货物性固定资产税收负担分析

1、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不属于应征消费税范围的其他货物性固定资产。若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则可以免征增值税,若售价超过原值的,也要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1:某公司处置一批闲置旧设备,原价10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售价1100万元,支付清理费用2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

由于设备售价超过原值,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1100/(1+4%)×4%×50%=21.15万元;应缴纳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21.15×10%=2.115万元;上缴税金总额=21.15+2.115=23.265万元;税收负担率为23.265/1100=2.12%;出售固定资产收益=1100-900-20-21.15-2.115=156.735万元

(二)出售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税收负担分析。若出售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将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契税等税金的计算和缴纳问题。

例2:企业将一栋闲置的厂房出售,原价1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以105万元的价格售出。

(1)根据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转让不动产需要按照5%的税率来计算营业税。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105×5%=5.25万元。

(2)应缴纳的印花税为所售金额105万元的万分之五为0.0525万元。

(3)房产税由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若未预交,则在出售时还涉及到补缴的问题,本例中暂不考虑。另外,契税由受让方缴纳,本例中也不予以考虑。

(4)应缴纳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5.25×10%=0.525万元。

(5)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增值额和相应超率累进税率来计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本例增值额=105-80-5.25-0.0525-0.525=19.17万元。适用税率3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75万元。

(6)上缴税金总额=5.25+0.0525+0.525

+5.75=11.58万元。

税收负担率为11.58/105=11.03%。

三、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由于出售固定资产涉及的税种比较多,税收负担较大,如何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就成为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在固定资产出售的税收筹划中,将会涉及到是把固定资产整体出售,还是拆分后出售的筹划问题,以及什么时间出售、出售的价格制定问题。下面着重就与固定资产出售价格有关的税收筹划问题进一步分析。

按照通常的思路,只要资产的售价大于原价,一般情况下都是赢利的。但是,我们考虑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后,情况就不是这样简单了。当固定资产售价不高于原价时,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当销售价格高于原价时,则要缴纳相关税金,丧失了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销售价格不足够高,很可能不足以补偿税收负担,那么实际净收益反而不如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出售。只有当售价足够高,收益超过了相应的税收成本,则纳税比享受免税优惠对企业更有利。

仍然沿用例1,如果企业按照原值1000万元出售的话,按照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出售固定资产实际收益=1000-900-20=80万元。如果按1010万元出售,则要缴纳增值税=1010/(1+4%)×4%×50%=19.42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42×10%=1.942万元,出售收益=1010-900-20-19.42-1.942=68.638万元。显然,提高售价的做法并没有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收益,比按照原价出售反而少收入11.362万元。再次验证了如果销售价格不足够高,不足以补偿税收负担,实际的净收益反而不如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出售。

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篇(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会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进而影响应纳所得税额。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在成本中分摊,以调节每年应纳税额,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至Ⅱ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税负。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减轻税负必须以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同时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此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抉择。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现行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而且对企业来说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给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也给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必须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折旧税收挡抵减额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额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了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20―25年等等。这样,企业便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对处于正常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但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最长的折旧年限通常不得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最长折旧年限。最短的折旧年限则在考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时,也要考虑这些相关的限制因素,在法律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综上所述,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有效选择,能给企业带来一笔较大的税收收益。但税收筹划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企业管理者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有时还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篇(9)

1.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或者企业的期间费用中去,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同时也是企业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

2.固定资产折旧影响因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主要因素有:

(1)固定资产原价。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以后的金额。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问,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二、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分层的根本原因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以完成企业既定的筹划目标为基础。因此,纳税筹划目标的确定,是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的首要任务。而纳税筹划目标的层次性,或者说分层次的纳税筹划目标,也就成为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分层的根本原因。

1.纳税筹划目标的基本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比较流行的纳税筹划目标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税负观。即纳税筹划的目标是节约纳税成本,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目前这种单纯以降低税负为主的传统纳税筹划目标具有明显的片面性,这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识。

(2)利益观。以降低税负和避免纳税风险为主,综合考虑纳税与非纳税成本,从而实现纳税成本最低与纳税风险最小的平衡,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这种观点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利益观主要考虑显性成本,忽视隐性成本及机会成本,或者说没有考虑可能的纳税利益。二是该观点不能与企业财务战略有机结合,目标有可能偏离企业财务管理最终目标。

(3)价值观。该观点要求将纳税成本与非税成本、纳税利益或机会成本、风险以及时间因素等加以综合考虑,并力争在降低税负、避免风险、获得纳税收益等之间进行权衡,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克服了以上两种观点的局限性,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问题是某些因素难以量化,相对于侧重利润角度的短期纳税筹划,增加了方法的复杂程度和不确定性,实施成本也相对较高。

2.纳税筹划目标层次的建立

纳税筹划在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会存在不同的筹划重点。因此,纳税筹划目标不能独立确定,它需要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生产经营阶段、社会经济法律等环境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笔者认为,纳税筹划目标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具体如下:

(1)战略层面。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主导,充分考虑显性成本、隐性成本、筹划收益等因素,将纳税筹划目标纳入企业战略目标体系。该层面主要以集团公司层面操作为主。

(2)战术层面。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税务风险及税收负担为基本出发点,在合理控制税务风险的前提下使企业税负最小化。该层面主要以集团下属子公司层面为主。

(3)技术层面。以降低企业税负为主要出发点,探究各种合理的工具、方法,通过不同的方式降低税务成本。该层面主要以企业税务、财务部门为主体进行操作。

以上三个层面共同构成了企业纳税筹划不同层次的目标。笔者以为,纳税筹划目标层次划分是一种特殊的“鸡尾酒”,它需要考虑企业集团所属的经营时期以及集团内具体的企业层级,同时与企业集团多元化或者跨国公司化发展相适应。因此,三个层次的目标有机结合构成了立体的现代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目标。

三、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的具体层次划分

企业处在不同的经营阶段 ,其经营特点各不相同;企业处于不同层级,纳税筹划的重点也有所区别。在立体的、多层次的纳税筹划目标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也应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战略层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与企业战略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战略是指为达到某种特定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路线。战略取决于目标。战略可分若干层次,一般包括公司战略、商业战略、经营战略三个层次。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企业正确的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而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又同纳税筹划密切相关。诺贝尔奖得主斯科尔斯等在其专著《税收与企业战略》认为:投资战略和融资战略自始至终都与税收相联系。也就是说,企业从事的投资取决于这一投资是如何融资的。另外,融资决策又取决于该投资项目。而在企业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往往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又对企业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及企业税收负担及利润实现有重大影响,因此,在企业制定战略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穿纳税筹划理念,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活动。

2.战术层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企业战术层面而言,纳税筹划主要考虑涉税风险及税收负担。

(1)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选择权,同时会计准则与税务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就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但从企业税务筹划战术层面考虑,它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意图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企业集团不仅不能获取纳税筹划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的损失。

(2)由于已经将纳税筹划定义在合法的范围内,从理论上说一般不涉及纳税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具体的纳税筹划活动稍有不慎,也可能涉及纳税风险。

(3)从风险控制角度看,企业过分注重税负的降低,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最后导致经营环境恶化,如果不重视某些非税务风险,就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

3.技术层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技术层面而言,主要在于关注具体的税收法规、税务政策、会计政策,一般可从如下角度进行筹划:如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等。

四、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折旧分层次纳税筹划具体操作方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跨国企业、企业集团的出现,资本大规模跨境流动,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区域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共同体的提出,使得纳税筹划越来越成为企业集团的重要财务管理活动。而由于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例提升、资金占用额加大及企业集团管理模式的创新,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分层次进行势在必行。下面从集团公司、子公司及企业财税部门入手,分层次对企业集团战略、战术及技术层面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1.集团层面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集团层面,必须从集团整体出发,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企业预算、决算、业绩考核、盈利预期、资本运作、社会影响及可持续发展要求,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一是密切关注国家发展政策、方向,对相关产业、行业政策深入研究,并结合企业战略确定公司税务战略;二是关注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并对税收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对国家税务法规的走向进行预测;三是对全集团固定资产进行综合控制,并与企业集团会计政策及经营思路相联系,合理调配固定资产投资;四是企业的资本运作与固定资产投资紧密结合,从投资角度来管理固定资产。五是建立税务政策及理论研究团队,并设置专人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进行研究。

2.子公司层面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子公司角度主要是税务风险控制及对税负的整体跟踪。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及税务政策进行合理设计及安排,通过财务及税务甚至是经营政策的协调安排,避免经营过程中的税务违法事件发生;二是要将内部控制切实建立起来,尤其强化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现在大多数企业重业务、重资金,将内部控制重点放在业务流程及资金流程上,对资产管理的观念需要逐步加强,以做好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工作。三是对接好税务部门,及时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并依据税务政策改变公司税务筹划方案。

3.企业财税部门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企业财税部门是具体接触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缴纳的单元,接触的东西具体而繁杂。从技术角度出发,企业财税部门应该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款计算、缴纳流程熟悉,避免因税款计算及缴纳失误影响企业税务评级;二是及时领会战略及战术层面的税务筹划思路,在执行过程中以企业战略为根本出发点;三是能根据具体的指令,运用税务知识,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筹划出具体可行的方案。

固定资产是企业集团的重要资产,而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基本方式。如果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折旧引发税务风险或者使得损耗的固定资产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必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经过参考相关资料,并结合自身在企业实务中的经验,笔者提出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的战略、战术及技术的说法,如果能对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有所裨益,便达到了笔者目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一版.19~22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第一版.111~127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篇(10)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筹划分析:(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和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2)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3)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4)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但是某些学者则认为,利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可操作性。

(二)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2 筹划分析: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如把折旧年限从8年降到5年,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不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显然把折旧期限调为5年对企业更为有利。

但是当税率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若企业正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折旧年限为8年或5年,通过简单的计算就可以看出,8年的折旧年限更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三)净残值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例1,某企业原值1000万元的某电子设备,如果把残值比例从5%调整到0(假设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折旧年限为3年),那么,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折旧抵税获得的利益共增加1000×(5%-0)×25%=12.5(万元)。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筹划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开始实施,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要注意必须是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并且还要注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两个重要特征是纳税筹划行为具有行为合法性和前瞻性。要保证筹划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纳税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法律,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外,还需要关注有关法规政策的变化。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

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筹划分析:(1)对于销售2009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货物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都可以用。(2)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依然使用老规定。(3)增值税试点的企业对销售本地区进入试点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进入试点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应该针对不同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使企业实现在合法条件>文秘站:

三、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 筹划分析:这里“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扣除比例1.2%没有变动的余地,房产原值的大小直接决定房产税的多少,因此合理减少房产原值可以减少房产税。而中央空调、房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都是影响应税房产原值的因素。若把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在账簿中予以单独记载,则可减少房产原值。将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可以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从而免于缴纳房产税。另外。企业应注意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并加以利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且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60%。

2 筹划分析: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还应注意各级税率增收范围的临界点,衡量上级税率与下级税率对企业带/!/来的最大税后收益,而不是盲目追求高价格或低税率。所以,企业要结合上述不同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住房销售方案,以有效减轻或免除税负。

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其他建议

(一)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有许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一定要加以充分利用,不符合优惠条件但濒临优惠边缘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使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技术类企业来说,可以加大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以期获得税收优惠。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来说,应当创造条件,争取享受国家对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共同影响

由于各个税种的相关性,某一税种的计税基础降低,并不一定会带来总税负的减少,因此要把各个税种的纳税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例如,厂房选址的不同(选择市区和选择县城)不仅会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还对所得税有影响。因为它们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额,从而影响所得税。可以看出,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变化抵销后的总影响,才能做出正确决策。

(三)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税收因素,还要考虑非税收因素,筹划的目的不是“税负最轻”或“纳税最小”,而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并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协调两个方面的均衡,即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及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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