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税收筹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15 15:00:57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篇(1)

(一)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加计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2008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配套法律依据,该办法解决了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主体资格以及扣除费用范围的执行困难,为纳税人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填报工作以及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主体”的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

(一)设立财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作为研发主体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主体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对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而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

(二)成立专职研发机构并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应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专职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这样便于区分和归集开发研究费用,以避免难以分清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而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前的加计扣除。

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认定”的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一)必须是规定目录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享受加计扣除

为保证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应注意有关界定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主要法律依据,具体包括: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2011年10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联合的2011年第10号公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如果研发项目不在前述规定范围内,则企业不得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即使研发活动已是规定的项目范围,还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办理认定手续和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手续,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最新版是2011年度指南,其会随着年度或国家政策而变化,应用中应及时查阅更新版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注意研究开发活动的创新性界定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企业如果购买了其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然后对此项无形资产作了适应性修改并大规模应用到生产工艺中,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为对公开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则该企业发生的适应性研究开发费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三)对不同项目和不同活动的研发费用要分开核算

企业同时立项若干研发项目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会计核算一定要区分可加计扣除项目与不可加计扣除项目、可加计扣除活动与不可加计扣除活动的界限;否则将有涉税风险。

四、研究开发“方式”的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

(一)“合作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双方的会计处理应保持统一和配比。

(二)“委托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建议企业在委托研究开发合同中应订立专门条款,要求受托方在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中必须依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

(三)集团公司“集中进行研究开发”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涉及投资数额大、技术要求高的研究开发项目,一般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立项并开展研发活动。关于集团公司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税法允许按照合理的方法在集团受益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并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依据税法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且谋求加计扣除的,企业集团应根据配比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由集团母公司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并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内容须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项目中的权利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同时建议参照《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五、“财政补贴”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筹划及会计处理

(一)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税收筹划

为鼓励企业创新和产业调整,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往往会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补助。企业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一般作为应税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依据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补贴收入符合条件也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那么,如何界定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并且文件中明确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使用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建议企业欲确认研发补助为不征税收入,就必须加强前述补贴相关资料的管理和申报,亦同时应注意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此外,企业还应注意的是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研发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如果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为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应注意在五年内积极发生该研发补助支出以便完成研发目标,及时向拨付部门缴回剩余的研发补助,同时应保留与此类支出业务相关的合法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补贴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的税收筹划

所谓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中的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反之,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在税前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二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将企业获得的研发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固然可以减少税负,但亦导致相关费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鉴于此,企业应该衡量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和作为征税收入的税负后果;尤其对于需要企业自己匹配资金的研发项目,更宜慎重选择。由于核算管理和税务管理的难度,如果企业不愿放弃财政补贴的不征税待遇,可能导致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以及不得加计扣除,得不偿失。

(三)补贴收入税收筹划的会计处理

作为补贴收入的税收筹划,要注意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纳税义务。为此需要在“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下设置: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明细账,分别归集以满足税前扣除费用需要。

六、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一)注意区分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

根据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明细应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试行办法对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强调了与研发项目的直接相关性和关联性,且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进行界定。因此,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作为加计扣除项目计算,例如研究人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此外,就是列举费用,也要体现直接相关性,例如工薪津贴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薪津贴,否则亦不能扣除。

此外,由于欠缺更详细的加计扣除各类费用的明细及相关合法凭据的规定,企业极易与税务机关就确认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产生争议,这也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必须慎重考虑的。

(二)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核算研究开发费支出时,建议结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研发支出”等相关发生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下,设置“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下,设置人员薪酬、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等三级科目,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核算、统计,以满足“加计扣除”的需要。

(三)创新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方法

从简化手续,有利于归集,又有利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研究开发费原则上应按项目分别归集,对研究开发项目比较多的企业可以按大项归集。建议用“研究开发费发生情况归集表”来取代用会计科目进行费用归集的办法。对归集表中的费用类别,可以按照上述几项费用类别。如果有些设备或人员分别用于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或是分别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或生产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四)研究开发费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项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实际工作中,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开发费用,无论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均应在“研发支出” 科目中归集,并分别在该科目下的“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如果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会因为研发费用的处理而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比如假定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为1000万元,按10年摊销,则税法上每年摊销的金额为1000/10×150%=150(万元),即每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万元,整个使用期间总共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500万元。所以研发成功时,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未来期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15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0万元。因该差异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产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不确认与该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以在会计处理上视同为每期的永久性差异直接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以上核算方式既满足了税收管理需要,又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七、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申报管理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尽管不需要税务机关专门审批,但是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这样能够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对于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因此,建议企业在确定有关研发活动项目时,尽量到相关科技部门取得有关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主要是证明研发活动符合重点领域的证明文件)。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备案资料进行实地检查。经实地核实后,对纳税人申报不实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篇(2)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及意义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著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税法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判断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该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是符合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中秀,汪昊.纳税筹划宝典.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584.

[2]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386.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篇(3)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投资、经营、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的过程。

分析上述概念,税收筹划包含了两个含义:

一是税收筹划必须同时达到减轻或延迟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否则,税收筹划就是不成功的;二是所有税收筹划的手段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税收筹划也是失败的。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对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深学习和研究,对企业具体业务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择,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个过程其实也是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的过程,同时,企业敢于面对税务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做到主动缴税,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促使其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增强预测、决策能力,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建立一支熟知税法的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从而不断提高企业会计管理水平。

3.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4.税收筹划有助于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也是对政府税收政策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国家可以利用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国家税法及政府税收政策。

二、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企业性质的选择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是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征收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案例1:张生准备独资经营一家商店,假如张生每年能盈利200000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是200000-(200000×35%-6750)=136750元,设商店如按公司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200000×25%=150000元,假设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张生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30000元,其实际税后收益为120000元,与前者比较,多负担所得税136750-120000=16750元,因此,张生做出了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定),而不组织公司的决策。张生的这一选择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管理难度不大的企业,选择合伙企业比较适合。但是,对于规模庞大,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大企业,因为其筹资难度大,经营风险大,管理相对困难,如果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要想正常健康运作比较困难,一般宜用公司的组织形式。

2.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如果当地的适用税率比母公司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低,子公司积累利润还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但设立为分公司,有利于总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中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定为分公司,从而使分公司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负。而对于生产走上正轨,产品已打开销路,企业可以盈利时,则应设立为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跨国公司而言,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以达到最优的税收筹划效果。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失去很多客源。通常,具有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宜选择一般纳税人。

(二)投资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

进行跨国投资时,企业可以选择国际避税港,自由港等进行公司注册,如香港是亚洲著名的避税港,它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开始征收所得税,但所得税的课证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只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税,税率一般只为18%左右。进行国内投资时,首先必须熟悉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等。一般可选择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登记企业,这种区域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比如,把总公司设在低税区,分公司设在高税区,把分公司在其他地方经营的收入归在总公司名下,合并报表统一纳税,以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行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行业选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对不同的投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先了解各行各业的税收待遇。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而且没有减免税期。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行业,节约企业税金支出。

(四)企业出资方式的筹划

出资方式可分为:有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和现金出资。在投资方式筹划过程中,企业通常采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因为以有形资产出资的设备的折旧额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削减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方法的不同导致高估资产,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又可以多列折旧及摊销费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对外筹资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税收筹划,企业在控制筹资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尽量加大筹资的利息支出,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二)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选择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分为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和债务资本筹资方式两大类。选择不同类别的筹资方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筹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企业自我积累等。发行股票属于增加权益资本,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等,缺点是其成本为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税收负担较重。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税收负担最重,因而难于进行税收筹划。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后面再想祥述)等。借款和发行债券都属于扩大借入资金,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按税法规定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其优点是资金成本可以减税,缺点是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有可能要破产清算,风险较大。

因此,企业就面临着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发行股票等筹集权益资本,还是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债务资本。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案例3: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元生产一种高新技术的产品,制定了下面三个筹资方案。三个方案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下,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都为25%,债务成本利润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率都为25%,那么,其权益资本投资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知,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纳所得税从62.5万元减为55万元,再减为45万元,呈递减势,显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功能,同时,当投资利润大于负债成本时,债务资本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对企业权益资本越有利。以方案二为例,全部资金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25%,债务资本占总资本的30%即300万元,债务资本所创造的利润为75万元,扣除利息30万元,加上利息费用抵扣利润可节约所得税7.5万元(30×25%)剩余利润为52.5万元,从而提高了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率,其税后投资收益率达到23.57%;同理,方案三计算的税后投资收益率为45%,两者都大于无债务资本的方案一的税后投资收益率18.75%。

由此可见,当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债务资本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节税效果也越明显。但是,负债利息必须到期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财务风险,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但要从税收上考虑,而且要注意企业收益提高所带来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三)特殊筹资方式——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租赁业务已成为企业减轻税负、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减轻税负。经营性租赁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总资产收益率,同时,其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例支,起到节税的作用,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案例4:某集团公司2007年4月对集团内部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发现A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比上年增长50%;而集团内部的B企业却遇到困境,2007年预计利润总额亏损5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A、B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33%。考虑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进行如下税收筹划:2007年5月,将A企业生产产品与B企业相似的生产线租赁给B企业,租赁费为50万元(假设符合独立核算原则,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400万元(则B企业07年预计利润=-500+400-50=-150万元),那么,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营业税额=50×5%=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A企业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该条生产线的租金收入A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33%=16.5万元,原该条生产线生产产品的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筹划后B企业仍亏损,不用缴),通过税收筹划后,集团公司获得的筹划收益=165-2.5—0.25-16.5=145.75万元,租赁筹划后,该集团公司的总体筹划收益为145.75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很明显,但由于A、B企业的产品相似,跟往年相比,租赁后经营变化的波动不大,对外影响也不明显。

四、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依法进行。所有税收筹划的项目都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政府政策导向。

(二)企业税收筹划必须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分析有关税务及税务以外的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要达到税收筹划的效益要大于税收筹划的成本。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具有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以至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税法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六)判断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该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是符合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中秀,汪昊.纳税筹划宝典.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584.

[2]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386.

[3]刘东明.企业纳税筹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83.

[4]叶子荣,张秀敏.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385.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篇(4)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税务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这个概念说明了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务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务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务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税务筹划是我国税收法制日臻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税务筹划对于企业财务工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 立足企业财务实际,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从而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一、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加强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企业要想获得较高的税务筹划能力,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既要具备良好的会计理论知识,又要熟练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并灵活运用会计制度同税收法律之间经济业务处理的差异之处,科学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二)增强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

企业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应纳税额,缩减了企业现金的流出,有效避免了企业资金不充分问题的出现,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

(三)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机制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税收法律制度也得到不断的完善,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把税收筹划作为健全企业财务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税务筹划策略分析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进行筹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 一种是负债筹资,一种是权益筹资。 企业通过负债的方式来进行筹资,需要在纳税前扣除其负担的利息,从而实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而权益筹资方式则不用支付利息,也就不能实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 如此看来,权益筹资方式比负债筹资方式的税收负担要重一些。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税收法律规定的差异,并科学利用不同地区税制的差异以及政府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向那些整体税负水平偏低的区域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应纳税额的降低,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按照投资过程中资产的形态, 可以将投资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以有形资产形式投资、以无形资产形式投资和以现金形式投资。 一般情况下, 企业通常选择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形式进行投资,这是因为:第一,以有形资产形式进行投资的固定资产所提折旧额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能够在纳税前予以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以有形资产形式和无形资产形式进行投资必须要经过评估程序,通常情况下资产都会被高估,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而且能够通过多提折旧和摊销额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投资形式还能够分成一次性投资和分期投资两种形式。 采用分析投资形式,能够取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短缺的资金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融资获得,其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够在税前予以扣除,有助于企业应纳税额的减少。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1、物资采购环节的税务筹划

第一,购货单位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为依据的,而这种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资格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行物资采购被作为一项税务筹划措施。第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采购的结算方式大致有两种:赊购和现金采购。 其选择权往往取决于购销双方谈判,如果所购产品趋向于买方市场,且采购方实力强、信誉高,那么在结算方式的谈判中,采购方往往容易获得话语权,占据主动地位。 一般而言,我国企业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其一,在支付货款之前,先取得发货方开具的发货票;其二,选择托收承付或者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其三,选择赊购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

2、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是我国企业当前普遍采用的销售方式。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货物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示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则应当按照没有扣除之前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兼并和收购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兼并和收购过程中,可以通过兼并和收购有累计亏损的目标公司达到隐散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目的,或者这家亏损企业可能会考虑兼并和收购一个盈利企业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亏损抵税的优势。除此之外,选择不同的收购方式也会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具体来说,我国常用的收购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现金收购形式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篇(5)

1.1行为的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1.2时间的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3现实的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1.4择优性。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5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1.6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2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2.1投资决策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1.1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1.2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如组建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1.3投资行业的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2.2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即增值税税基)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③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2.3通过缩小所得税税基,实现纳税筹划。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②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③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3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篇(6)

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税收被看作是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的合法权利,忽视了税收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完善,税收的可筹划性越发突出。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税收筹划。理论界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争论很多,有“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现金流量最大化”等观点,但不管哪种观点,都要求致力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都不能回避企业的税收环境,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不能忽略税收法律对企业经济发展的约束。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纳税方案,降低税收负担,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

企业财务决策的做出离不开税收筹划。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在不同行业,不同纳税期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税负差别;纳税人和纳税对象性质不同,其涉及的税收待遇也不同,这就为纳税人对其融资、投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理财活动的纳税事项进行前期策划提供了现实基础。税收筹划促使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权衡选择,将税负控制在合理水平。因此,税收筹划是以经济预测为基础,对企业决策项目的不同涉税方案进行分析,为企业的决策项目提供决策依据的经济行为。

二、现代企业理财中税收筹划的表现形式

(一)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的税收筹划。在税负既定的情况下,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所得税成本就会越低。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有一定的期限规定,但是规定期限内可以选择最短的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如果允许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加速折旧,虽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和平均年限法的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由于多提折旧,计入成本的费用增加,也就减少了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的经营利润,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应税所得,相当于得到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这样既能使固定资产的投资尽早收回,降低固定资产的投资风险,同时又可以实现延期纳税的目的。

2.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税法允许存货的发出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计价。实际成本计价法可分为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在物价持续上涨时,选用后进先出法有利于企业降低存货成本,提高销售成本,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反之,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先进先出法有利于企业减轻所得税负担;在物价波动无规律的情况下,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较为合适,可以平衡企业所得税负担。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一定时期市场价格的升降趋势,来确定企业选择哪种方法,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当然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变更。

(二)选择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1.选择有效的组织结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面临着设立分支机构的选择,分支机构的设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选择,这两者在税收上是截然不同的。设立分公司只设立了一个办事处,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业务活动,财务活动由总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利润上缴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不直接对它负法律责任,进行完全纳税。即子公司和母公司的所得税要分别计算缴纳。因此,如果新建企业经营初期预计亏损,则以设立分公司有利;否则,以设立子公司有利。

2.改制重组企业的税收筹划。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相应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此外,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内可用其税前利润补亏,这样盈利水平高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购并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税地位会显著改变,购并企业可享受减免税的好处。如果合并后出现亏损,购并企业还可以享受延缓纳税的好处。因此,改制重组时,双方都应从税收角度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改制重组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三)选择投资方向,进行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投资项目等的税收待遇进行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无疑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另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同时,企业在选择投向项目时,也应尽量选择可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如高新技术产业,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认证,税务部门才能认可。另外,符合一定条件的盈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校办企业、投资农业项目的企业,可以实行税收优惠。

2.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税收筹划。首先,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尽可能地购买国产设备,因为这部分投额的40%可以抵免企业应交所得税;其次,税法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固定资产需要更新时,应采用大修理的方式逐步进行,只有这样,购入的用料及修理费用发生的进项税才可以合法地抵扣销项税。

3.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税收筹划。在闲置资金的投资选择方面,企业应在考虑流动性和风险性的前提下关注相应的税务负担,以便达到税后净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如许多企业将闲置资金投资于国债,既可以增加流动性和安全性,又可以节税。

(四)选择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权益资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两种筹资方式各有利弊。根据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负债利息就有抵税的作用;而股息和其他权益资本的支付不能列为期间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所以企业在确定筹资渠道时,必须考虑对债务资本的利用。例如,企业在初创时期,由于风险大,且本身处于免税或减税期,可加大股权融资比例,而在优惠期满时,可调整资本结构,加大负债融资比例,以减少税收负担。当然,还要考虑负债杠杆利益,只有当息税前利润率大于负债利息率时,采用负债筹资渠道进行筹资,既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又体现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五)利用利润分配,进行税收筹划

在企业利润分配行为方面可通过弥补亏损,分配股利和再投资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首先要考虑筹资的要求;其次要考虑企业和股东的税收负担。企业弥被亏损的渠道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期限不超过5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后两种情况都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也就意味着较第一种方法多缴了税款。由于我国对资本利得不征收所得税,可以考虑用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以减少股东的所得税支出。为鼓励外商投资,税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全部或部分。因此,如果符合条件,应尽可能地采用再投资形式处理经营成果。

(六)利用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

各国税收待遇的差异,是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各国税法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都为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将公司居所设在低税国或避税地以降低税负;二是选择适当的投资组织形式来降低税负;三是转移应税收入来降低税负;四是通过信托投资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降低税负;五是避免成为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负;六是通过子公司积累利润延期纳税。

三、现代企业理财中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一项实用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业务,涉及财务决策、会计核算、投资筹资、生产经营以及法律等多个领域,运用税收筹划方式时,如果忽略了对某些问题的研究,就会形成误区,造成税收筹划的失败,不仅不利于纳税人进行正常的税收筹划,还会对整个社会经济带来不良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选择税收筹划方式,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应加以考虑:

(一)税收筹划的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企业的价值达到最大化。从结果看,一般表现为降低企业的税负或减少税款交纳额,因而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少交税或降低税负。笔者认为这是对税收筹划认识的误区。应当注意的是,税负高低只是一项财务指标,是税收筹划中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税收筹划作为一项中长期的财务决策,制定时要做到兼顾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有些经营期间内,交税最少,税负最低的业务组合不一定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现实的财务环境和企业发展目标,运用各种业务模型对各种纳税事项进行选择和组织,有效配置企业的资源,最终获取税负与财务收益的最优配比,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的预见性。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前期策划和财务预算活动。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一些主要因素,而对一些次要因素采取简化和忽略不计的原则,对经营、投资等理财活动进行预先安排和策划,筹划结果往往是一个估算的范围。而经济环境和其他因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有预见性,应注重收集相关的信息,尽量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选择最合理的纳税实施方案。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篇(7)

前言

税收筹划(Taxingplanning)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但在我国税收筹划却似“小荷才露尖尖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尽管如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的热情却一直在升温,“税收筹划”这个词越来越受到媒体的关注,“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的说法,令人们对税收筹划产生诸多遐想。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它与偷税、避税有何区别,开展税收筹划有什么意义?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坚持什么原则,税收筹划有那些方法?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怎样运用?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或缓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二、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2)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意味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质量差,如果税收法规漏洞永远存在,这又怎能谈得上依法治税呢?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收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三、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它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通过漏报收入、虚增费用、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等手段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避税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税负的行为,在形式上它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这种行为本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和滞后性而使该目的落空。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是不合法的,这也正是反避税得以实行的原因。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内容上,它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不但谋求纳税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

(2)从时间和手段上讲,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进行的,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手段,来减轻应纳税额。避税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实现的,这种交易常常无商业目的,税收筹划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实现的。

(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避税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偷漏税的惟一目标,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四、税收筹划要遵循的几项原则

税收筹划虽然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征纳双方带来经济负效应。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从。因此,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

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总之,构建筹划的事实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设计的方案一定要因时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由于纳税人的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税收的筹划也失去了其作用。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首先是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虽说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是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比如有关企业改制、兼并、分设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运用,很容易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为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五、税收筹划的方法的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很多,具体可分为七个方面:

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它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从属机构、注册地点等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组织的形式、从属机构和注册地点的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不同的。如前所述,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最大利益,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目的来进行。

首先,从企业设立的组织形式来看。按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把企业分成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国家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它们享受的优惠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这给企业设立性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其次,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最后,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行业和方式看。一方面,无论是生产性行业,还是非生产性行业,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优惠,有的享受减税,有的享受免税,有的甚至享受退税,这一点不难理解,尤其是高科技行业;另一方面,无论是有形资产投资,还是无形资产投资,或是现汇投资,它们带来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如外商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或其它材料投资是免关税和增值税的,又如出卖专有技术是要交纳相关税金的,而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是可以免除这笔税金的等等。

另外,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获利年度,以减轻税负,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的方法。

2、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为充分利用自己的品牌、技术等优势,往往需要整合外部资源,进行合并活动以加速发展。而企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出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及其他目的,也会进行分立活动。由于破产或者设立目的已经达到等原因,企业需要进行清算。在合并、分立、清算等企业重组活动中,存在税务筹划空间,应该充分加以利用。

(1)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分立是指企业因发挥专业化和职能化优势,扩大整体利益,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行为。包括两种:一是企业以部分财产和业务增设一个新企业,原企业续存;二是一分为二,原企业注销。就目前税法而言,企业分立从某种程度来讲,完全可以在实现企业最大利益的条件下减轻税负。就拿所得税来说,一般税率为33%,而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减按18%征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至10万减按27%征税。因此,企业可根据其所得利润,事先筹划,合法分立,以减轻税负。再比如如上所述的增值税,当某行业毛利率在25.529%以上、一般纳税人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一般纳税人可在不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条件下,事先筹划合理分立,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2)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合并是指企业因某种合法原因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它与分立是相对的,企业分立和合并都是为了其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样是为此目的。比如盈亏相抵的筹划获利能力高的企业可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来盘活其资产,以增大自身竞争优势和能力,同时还可冲减利润,少缴税款。再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不同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时,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若在低税率地区,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若将低税率地区的子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该子公司的这部分所得将按较高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比不合并纳税要高。

(3)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清算是指企业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终止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税款,因此就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筹划和清算期限的筹划。对资本公积中评估增值和接收捐赠项目,发生时不计征所得税,而清算时应缴所得税,即可延期缴税。若其他条件不变。增值部分合法计提折旧,以减少所得税额,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间必有清算费用,如同时有大量盈利,则可筹划合法适当延长清算期,以冲减利润,减轻税负。另外,企业清算的日期不同,对税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企业还可以利用改变解散日期的方法来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3、企业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方法

就企业筹资而言,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借款、集资和企业自筹资金等。方式不同,税负不同,因此就存在很大税收筹划空间。一般地,单就税负而言,自我积累比贷款重,贷款又比企业间拆借重,拆借又比内部集资重;另外,企业联营和融资也是税收筹划常用的方式。联营和融资均可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势互补,前者主要包括场地、人力和设备等全面的配置,以降低资金成本。而后者尤其指取得固定资产等使用权,支付的租金可在税前列支,从而可以减轻所得税税负。总之,各种筹资方式的选择并无定数,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负和收益等因素,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为目标进行选择。

就企业投资而言,如果有多个投资方案,必须在综合考虑税负、时间价值和风险以后才可做出判断。

4、存货计价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企业期末存货与销售成本成反比关系,并影响企业当期利润:若期初存货不变,期末存货低,则当期销售成本高,当期利润小,所缴所得税少。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当期存货、销售成本和利润以及所缴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材料价格上涨,应采取先进先出法多计成本,以降低当期利润从而降低税负;若企业处在免税期,则可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减少成本费用,增加当期利润,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若企业处在征税期,则可先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当期利润,以降低税负。从长期来看,存货计价对企业税负没有影响,实缴税款应该是相同的,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异于“无息贷款”,何乐而不为呢!

5、价格转让税收筹划方法

价格转让主要应用在关联企业之间、表现为转让定价。转让定价各个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内,不得突破红线,否则容易构成偷税、逃税。具体措施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产品或劳务等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区,把费用转移到高税负区,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特别是无形资产和内部贷款。无形资产一般没有市场参考标准,它的价格转让比货物和劳务更自由和灵活,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内部贷款也是一项很好的价格转让措施,在许可限度内,对高税区实行高利率贷款,对低税区实行低利率贷款,以转让利润来减轻税负。

6、费用分摊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发生各项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平均摊销法和实际摊销法等。最常用的是平均摊销法,它是将一定时期内的全部间接费用进行平均摊销。从而平均当期利润,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少应税所得额,降低税负。特别是年度各期盈亏悬殊很大,或年度利润在数百万的企业。前者可相互抵消盈利,减少应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后者则可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费用提前摊销,将利润向后递延到年终,推迟缴税时间,实现“无息贷款”。但必须提醒大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7、企业购货税收筹划方法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篇(8)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税收筹划的适用范围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具有以下特点:

(一)有法可依

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二)提前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三)目的明确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四)最佳优化

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

(一)投资决策因素

1.投资区域。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问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组织形式。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

3.行业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筹划

1.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2.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散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

3.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三)所得税纳税筹划

1.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

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人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

2.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3.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经济系统分析

三、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

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参考文献: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篇(9)

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中各环节(投资、会计核算、筹资、经营和组织形式等)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整体税收负担最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最终使企业获取最大经济利益,以达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经济行为。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的产物。它有利于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布局,从而有利企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收也将同步增长。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合法合理行为,在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实行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更有利于培养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1 充分认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一,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经营目标的有效途径,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进行认真研究、精心筹划,从中选出既不违犯税法又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佳方案。现在不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成本。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不断完善的企业会计、财务制度,最终将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 

第三,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减少违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其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题中应有之意。其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会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 

第四,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完善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中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样来做)。这六大元素无一例外的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相关。企业经营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条件,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设定若干方案,进行精心比较后择优抉择,就会收到同样的投入赚取更多利益的效果。 

第五,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税收筹划对节约税收支出与降低产品成本具有同等意义及经济价值。对于纳税企业来说,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流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可以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搞好企业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这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产品成本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日益扩大,来我国投资的外企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中资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国际竞争。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制度,如税收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国际间的差别、倾斜的经济和税收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国际空间,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2 正确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也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会导致不同的筹划结果。 

目前,在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另一个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要全面确定税收筹划目标的范围,即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综合性的目标体系,应该由直接目标(基础目标或短期目标)、中间目标(中介目标)和最终目标(长期目标或根本目标)组成。 

2.1 直接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第一,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不损害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因为企业一旦遭遇涉税风险,不管政府怎么处置,对企业自身的市场信誉、形象以至长远利益而言,都将会产生极大的损害。这种损害无论是有形抑或是无形的,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不只是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利益,更严重的是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整个企业的经济发展。 

无形资产税收筹划篇(10)

0 引言

税收筹划是国外税务业和税务咨询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税收筹划在我国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由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促使企业不断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认为,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税,从中得益的。

1 税收筹划的涵义和特点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主权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1 行为的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1.2 时间的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1.3 现实的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1.4 择优性。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1.5 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1.6 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2 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2.1 投资决策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2.1.1 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间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对整体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1.2 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为了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其投资经营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停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要双重纳税,公司的营业利润一般课征25%的所得税,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投资者还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当企业规模扩大后,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讲,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较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如组建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则组建分公司更为有利,可用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用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1.3 投资行业的选择。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2.2 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 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②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可把各国的增值税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以及消费型增值税。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折旧额仍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因为这种增值额的法定计算办法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为基础的,故而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便属于此种类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加大调控力度而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即从生产型法定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额。因为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所以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除。这相当于只对消费品部分进行课税,故而又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依据其法定增值额(即增值税税基)的大小区分依次为:消费型最小,收入型较消费型大,生产型最大。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在进行固定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到税制改革的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使固定资产的法定增值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便是:即使增值税率不变,增值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③在固定资产投资时,充分筹划再投资项目。这种再投资优惠办法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而设的,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类结合筹划方式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2.3 通过缩小所得税税基,实现纳税筹划。其主要方法有:①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②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提高债务资本的比例。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③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3 企业投资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投资的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3.1 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

3.2 税收筹划活动必须合法及时。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如何将前后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以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我们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参考文献:

[1]李大明.税收筹划.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刘蓉.《税收筹划》.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3]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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