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10 14:59:34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篇(1)

1)大气污染: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一旦超过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大气环境就会日益恶化,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健康、破坏生态环境。

2)水污染:水污染,一般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人,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城市水污染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成为人类健康、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

3)固体废弃物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环境的现象。目前城市固体废弃物污染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城市生活废弃物,即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民生活垃圾、医院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等;二是工业固体废物,又称工业废渣或工业垃圾。这些垃圾若不及时清除,必然污染空气,对土壤、水体都会造成严重污染。从而导致蚊蝇滋生、细菌繁殖,使疾病迅速传播,危害人体健康。

二、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探讨

2.1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治技术手段

治理城市大气污染可以从以下技术手段着手:一是采用新能源技术,改善我国传统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使用绿色洁净的新能源,如可以使用洗选煤,降低大气中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大力推行使用氢气作为新能源,有效消除大气中二氧化硫污染物得排放量;城市汽车发动机推荐用洁净的燃料工作,消除汽车尾气中二氧化碳及碳氢化合物的污染。二是一些高耗能、大气污染严重的老企业要不断改进传统的技术手段·,新兴的中小型企业要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手段,推广各类烟尘净化技术,倡导清洁生产等。2.2城市水污染的技术性控制对策

对于城市工业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要进行集中处理:城市要建立专门的城市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尽可能地将工业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进人城市废水理厂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但工业废水的水质必须满足进人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对于不能满足标准的工业废水,应在工厂内部先进行适当的预处理,使水质满足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并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2.3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手段

对于固体废物污染一般首先是要控制其产生量,比如可以通过改革城市燃料结构控制工厂原料的消耗,定额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提高废品的回收率等手段减少城市固体废弃物排放;其次是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使得固体废弃物也能得到合理利用。目前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固化、焚烧、生物处理等。

1)压实技术。压实是一种通过对废物实行减容化、降低运输成本、延长填埋寿命的预处理技术,压实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固体废弃物的预处理方法,但是并不是所有固体废弃物都可以进行压实处理,某些可能引起操作问题的废弃物,如焦油、污泥或液体物料,一般不宜作压实处理。

2)破碎技术。为了方便固体废弃物进人填埋场,可以预先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破碎处理,经过破碎处理的废物,由于消除了大的空隙,不仅尺寸大小均匀,而且质地也均匀,在填埋过程中比较容易压实。固体废弃物的破碎方法很多,主要有冲击破

碎、剪切破碎、挤压破碎、摩擦破碎等此外还有专有的低温破碎和混式破碎等。

3)分选技术。固体废物分选是实现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的重要手段,通过分选将有用的充分选出来加以利用,将有害的充分分离出来;另一种是将不同粒度级别的废弃物加以分离,分选的基本原理是利用物料的某些性方面的差异,将其分离开。

4)固化处理技术。固化技术是通向废弃物中添加固化基材,使有害固体废物固定或包容在惰性固化基材中的一种无害化处理过程,经过处理的固化产物应具有良好的抗渗透性、良好的机械性以及抗浸出性、抗干湿、抗冻融特性,固化处理根据固化基材的不同可分为沉固化、沥青固化、玻璃固化及胶质固化等。

5)焚烧和热解技术。是固体废物高温分解和深度氧化的综合处理过程,好处是大量有害的废料分解而变成无害的物质。此外,由于固体废弃物中可燃物的比例逐渐增加,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实现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篇(2)

中图分类号:[F235.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滞后的环境协调处理与保护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给予环境影响高度重视,合理、经济、高效的充分选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处处以人为本,才能使项目开发建设与城市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达到可持续发展。

1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期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具体防治措施

1.1施工噪音严重扰民

处于城市或者城乡结合部的工程项目的显著特点就是居住区相对集中,建筑施工活动、施工机械、机具设备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噪音对施工地点周围居民的工作、生活不可不避免的造成了影响,尤以夜间为甚。因噪音而遭遇投诉的问题也逐年上升。对于噪声污染,可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要求其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为低噪声设备,例如选用液压机械代替燃油机械。

(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专人对施工机械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并负责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机械。

(3)施工机械、机具设备和运输车辆应采取降噪措施。

(4)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音管理的有关规定,夜间不进行打桩作业。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提出合理的施工时间安排方案,对防止噪声扰民应有专项阐述。

(5)采用低噪音施工设备和噪声低的施工方法。作业时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屏蔽措施;在不影响施工的情况下有噪声设备尽量不集中安排,并将其移至距离居住区较远一侧

(6)加强运输管理,建材运输等尽量在白天进行,控制车辆鸣笛。

(7)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在建筑施工阶段,建筑单位(甲方)应组织开展全方位的环境监测检查工作,要求监理单位配合监督,指导建筑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任务,确保工程施工环保投资使用到位,达到环保施工质量要求,防范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8)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成立环保监督管理小组。建设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当地环保行政职能部门联系,审核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监理工程部门的监理作用,要求监理单位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到奖罚分明。

1.2大气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是帅哥扬尘、运输车辆以及施工机械所排放的尾气。运输车辆与施工机械所产生的尾气主要指起重机、装载机、挖掘机、柴油自卸汽车等以柴油为动力的机械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HC、CO、SOX、NOX以及PM(微粒)等,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的密度较大时,排放的有害气体严重超标且会弥漫于整个工作面,极大地危害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施工的正常进行。

扬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环节:

(1)土石方开挖: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地基处理、土方平整等。土石方如果任意堆放,遇到大风天气,则会造成粉尘、扬尘污染。

(2)水泥、沙石、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如运输、装卸、仓储不当,可能造成泄漏,产生扬尘、粉尘;

(3)混凝土的拌合加工会产生扬尘、粉尘

(4)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数量就较大时,增加的车流量、建筑砂石、土、水泥等的遗撒、泄露,均会增加路面的起尘量。

针对施工期扬尘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治:

(1)施工现场废弃物料、渣土和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清运,以减少占地,防止扬尘污染,保持施工环境清洁卫生;

(2)施工土石方及的土层应用密目安全网或篷布覆盖以避免扬尘产生;土石方、施工现场废弃物料、渣土和建筑垃圾清理外运过程中应严格限制运载车辆的装运高度,并且覆盖、做喷洒水处理。

(3)水泥、石灰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应在库房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凌空抛洒垃圾、渣土等;

(4)工程施工段需合理划分,尽量减少土方开挖面积和留存时间;

(5)在施工场地应设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并配备相应的洒水措施,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堆放场地应避开居住区的上风向,必要时加盖篷布或洒水,防治二次扬尘;

(6)出现4级以上的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施工,以降低风尘扬沙,控制扬尘污染;装卸易遗撒物品的车辆进出场,要做好防护,防止造成遗撒。

1.3固体废弃物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建筑垃圾、弃土以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建筑垃圾为主,建筑垃圾主要为残瓦、废弃混凝土等。大量的建筑垃圾及弃土无序堆放不仅影响城市景观,而且还容易引起扬尘等环境污染问题。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如果清理不及时极易滋生蚊虫、产生恶臭、传播疾病,危害施工人员与周围居民的健康.施工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对策:

(1)建筑垃圾合理分类处理,合理利用,防止因长期堆存而产生扬尘。

(2)及时清运,及时处理,对生活垃圾应进行专门收集,并定期将之送往附近的垃圾场进行卫生填埋处置,严禁乱堆乱扔,以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1.4水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建筑工地施工会产生大量污水,譬如熟化石灰、砼浇水养护、干砖润水等工序都会形成含碱性的废水,这些废水如果不采取再利用措施、不进行收集处理,任其自由流淌,均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施工工艺的需要,目前砼中大多添加了掺加剂,这些掺加剂具有一定的毒性。掺加剂的残余随污水自由排放,就会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如不妥善处理,直接进入水体,也会造成一定的水体污染。

建筑施工单位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做好水污染防治:(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生活污水的管理,尤其是厕所污水必须排入化粪池,严禁直接排入环境;(2)施工场地产生砂石清洗水、混凝土养护水、设备水压试验水及设备车辆洗涤水等不得随意排入水体,应导入事先设置的简单沉淀池进行沉淀后方可排放;(3)对各类车辆、设备使用的燃油、机油、油等应加强管理,所有废弃脂类均要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更不得任意弃入水体内

1.5光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常见的建筑污染之后,又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建筑施工现场的光污染主要是指电焊机发出的弧光、夜间施工时的强光等,这些光污染有时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睡眠,有的甚至一旦直接照到人眼,就有致瞎的危险。光污染的产生原因一是设计不合理或未考虑遮光措施。建筑外立面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形成反射光造成污染;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及公共建筑入口设计离住宅太近,且景观设计未采取遮挡措施,进出车辆光束造成光污染。二是建筑施工活动主要是夜间施工电焊机发出的弧光、夜间施工时照明强光、大型运输车辆的照明灯,路过居民区的时候,会不时照向居民室内,均会干扰居民的生活。

减少光污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方案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住宅项目尽量不采用玻璃幕墙,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出入口可能形成车辆光束直射住宅室内的,景观应考虑相应遮挡措施,例如利用种植树木、植被等形成不同高度层次(2)电焊作业时要尽量避免电焊弧光外泄。在选择照明设备时尽量选择低功率的照射方向远离居民区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3)合理编制作业计划,夜间尽量不施工,需要照明的工序尽量避开晚上10点至凌晨6点之间进行施工。

2结语

在项目开发建设中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创造和谐人居”,不断采取技术革新,从材料选用到建筑施工等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小区的规划设计过程中,严格控制容积率,留出足够的绿化和环保设施建设用地,保证较高的绿化率,充分发挥绿地的减尘降噪功能。注重文明施工,重视施工人员的管理与教育,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同时着力改善施工人员生活与工作环境,施工现场配备基本的环保设施,最大程度的减少环境污染和降低噪声影响。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篇(3)

关键词: 大气污染; 现状;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 X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6-0027-01

1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由于它们直径很小,且夹杂着细菌,可以被人体吸入体内,引起疾病。同时,由于它们很轻,不宜沉降,总是漂浮在空中,阳光照射在这些微尘上,被吸收或散射,致使天空显得灰蒙蒙的,能见度明显下降。扬尘污染也比较严重,特别是雨后就更显得直观,汽车挡风玻璃上全是泥水,就连眼镜片上也满是泥水。由于少数地区垃圾处理不善,成堆的垃圾在地面上腐烂,随风一吹,一股恶臭扑鼻而来,让人倍觉恶心。工厂排出的废水、废气,也使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给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

2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2.1我国城市大气环境状况

我国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了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BaP),氟化物(F)等不允许超过相应的浓度值。根据这些年来各个城市相应的环境状况公报分析,近年来,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变化不大,并有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部分污染相对十分严重的城市空气质量较以往来说有着十分巨大的改善,而且总悬浮颗粒物(TSP)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影响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但由于各个城市的经济状况、工业发展状况等有许多不同,有些城市和地区二氧化硫污染较重,有些城市氮氧化物浓度较高。而酸雨区范围和发生频率相对保持稳定状况,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30%左右。

根据对主要大气污染的分类统计分析,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可被概括为以下三大方面:(1)燃料燃烧;(2)工业生产过程;(3)交通运输等。

根据统计资料,以上三方面产生的大气污染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0%、20%和10%。在直接燃料的燃烧中,燃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数量约占燃料燃烧排放总量的96%,其中燃煤排放的烟尘、SO2、NOX和CO的数量占燃料燃烧排放比例分别为99%、93%、81%和97%。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排放量虽仅占大气污染总排放量的1/5左右,但由于排放点比较集中。浓度较高,所以对工矿区或局部的大气污染较为严重。可能造成CO、NOX和HC的严重。污染目前,人们对环境保护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迫使大气污染日见严重。

2.2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特点

2.2.1含菌量过大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人均绿地面积小,导致大气中的细菌含量越来越高。个别城市街道甚至出现了每立方空气中含菌量达数十万个的情况,在诸如商场、超市等人员十分密集的公共场所当中,每立方米空气中含菌量更是达数百万个,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许多问题。

2.2.2煤烟型污染占重要地位。

我国是一个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煤炭占76.12%,工业能源结构中燃煤占73.9%,所以,燃煤是形成我国大气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根据预测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每增加1%,废气排放量增长0.55%。比如在2000年,全国工业废气排放总量达到138.145×108立方米,其中燃料燃烧废气占59.3%,生产工艺废气占40.7%。

2.2.3新兴城市和小城市大气污染也日益严重

近几年来,随着新兴城市和小城市的发展,给我国城市化结构带来了许多问题,由于前几年一些小城市和新兴城市,在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时未能够做到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放置在均衡的位置上。经济增长方式落后,导致了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悬浮颗粒物严重超标,甚至出现了酸雨的现象。

2.2.4车辆污染问题的加剧

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迅猛增加,我国一些大城市的大气污染正在由煤烟型向汽车尾气型转变。有资料报道,我国多数大城市中,机动车排放造成的污染已占城市大气污染的60%以上。以上海和广州为例,上海机动车排放污染分担率CO为86%。NOx为56%;广州CO为89%,NOx为79%。以上数据表明,机动车排放污染已成为部分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3改善大气污染现状的具体对策

为改善大气污染现状,应该更新观念,提高认识,适应新的形势和环境。广泛利用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公民的素质和环保意识。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乃至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可考虑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

3.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3.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

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对于风力大、通风好、湍流盛、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厂矿企业活动。逆温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否则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因此应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进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3.3工业化布局要更加科学合理

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户过渡集中,不要造成重复迭加污染,形成局地严重污染事件发生。

3.4绿化造林,使有更多植物吸收污染物,减轻大气污染程度

搞好城市绿化是防治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生物手段。利用植物本身所具有的杀菌、滞尘、吸收有毒气体、调节二氧化碳和氧气比例等功能,有效减少城市大气污染,从根本上提高城市大气质量。

保护大气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根本生存目标,我们将继续努力,把书面的目标化为具体的行动,承担我们肩负的历史责任,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人类早日全面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我们愿意与世界各国加强合作,携手共进,共创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1] 中国环保总局.200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R].2005,4.

[2] 吴忠标等.城市大气环境概论[D].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7.

[3] 张庆阳等.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有关研究[J].气象科技,2001,4:6-10.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篇(4)

1 区域污染防治的措施

区域污染是对局部地区的污染。区域污染是由多种污染源排放的几种主要污染物造成的中尺度空间污染,形成河流水系、海域等整个水域的污染。区域是指一个较大的地区,而多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往往成面状分布,排放量大而持续时间长,对人们生活和生产造成普遍性的较大危害。所以区域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首先要从区域整体出发,对污染物的发生、排放、迁移、转化,及其环境效应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并从区域整体功能考虑,确定环境目标、确定区域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1.1 体制机制控制

在体制机制方面区域污染防治应尽快立法,根据区域自然资源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区域协同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制定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政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区域间财政平衡机制。促进整体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均等化,推进区域协同发展,运用市场机制,推行重点污染物跨行政区排污权交易,建立并完善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明确政府责任、加大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1.2 准确的科学评估

在进行科学评估的过程中要根据国际基本标准和做法,通过第三方的委托,其中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和科研实力要得到保证,另外要根据区域特点设定监测点,尤其强化空气中PM2.5等相关污染物的监测,形成完善的区域监测体系。对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设施在建设、运营中进行专业化、全过程的集中管理。

1.3 防治措施实施

对于区域的污染要严格进行污染检查工作,对于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另外对于科学体系要严格拓展防控,强化属地管理的责任,将扬尘污染控制纳入网格化管理。应用新型的科技发展,推进污染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另外要提高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具体责任到人,除了空气的污染防治之外还要考虑水域的污染,水域方面的具体措施就是进行综合整治,依托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招商引资,把握当地资源条件充分挖掘自身资源优势,为经济建设快速顺利发展增添动力,保驾护航。

2 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称为可持续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

2.1 人为措施

综合考虑人为防治措施:人为防冶措施要强调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保证必要合理的环保投资,建立环境污染控制系统工程。综合考虑人为防治措施与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要把多种人为防治措施和环境自净能力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进行系统分析,运用环境系统工程的方法,制定出最优的区域污染综合防治方案,采用区域环境污染总量控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办法控制污染。

2.2 治理补救

统筹规划,制定科学可行治理方案。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针对严峻污染防治形势,整合各个职能部门力量,统筹指挥安排部署工作,形成整治合力。开展污染全面摸底调查。对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排污时段做好数据统计,制定方案分解落实任务。让治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效率化轨道。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建立责任考评机制,层层分解和落实责任。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狠抓污染防治。要搞好源头管控。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环境可容纳的范围内。认真履行环保第一审批权,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一轮污染源产生。大力推广农村能源沼液施肥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村要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督促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好企业治污和环保工作方案,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治污投入,全面开展治污整治工作,政府可设置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更新生产工艺设备,提高节能减排效率,开展污染治理。健全机制,形成长效监管严防松懈。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大对涉排涉污企业的查处力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快污染治理进度,对查出的违规生产经营甚至顶风作案、拒不整改的,依法严处绝不姑息纵容。

2.3 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宣传,提高群众认可和参与度。多渠道多形式深入宣传。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在流域范围内设置环保公益牌、张贴环保宣传标语,大力宣传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性,引导人民群众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流域所在乡镇、村(社区)可以聘请环保监督员的形式,建立群众环保监督员制度;利用有关环保主题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展出活动,努力营造全民参与防治污染的氛围。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维护监督环境的作用,从环保专项资金和排污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有奖举报的经费专款专用,制定和完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举报违规违法排污及造成污染的企业和生产经营户,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切实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3 结语

综上所述,区域防治在环境保护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式,我们要不断的总结经验吸取先进理念,不断进步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篇(5)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

第十一条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特种车辆装有外挂式音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划定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的时段。

第二十四条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铁路机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限制鸣笛。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制定机场飞行程序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或者低空飞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在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内建设建筑物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或者解除机动车警戒或者寻车时,不得产生噪声。

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处理,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照规划、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

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篇(6)

中图分类号 X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1-0178-01

土壤污染是农产品安全问题的源头,包括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持久性有机化合物污染、化肥施用污染等多方面。为了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安达市耕地土壤污染状况,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发展生态农业,此次调查以2012年全国重金属污染普查为依据和样本,对全市耕地进行污染状况调查,并据调查情况提出了防治措施,现将调查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1 调查方法及项目

1.1 点位布设

点位布设是调查成败的关键,以科学性、可行性、代表性为前提,按2012年全国重金属污染普查点位分布进行点位布设,选择典型区域、典型地块和典型作物布设调查点,布点密度按照平均每226.67 hm2 1个点位,原则上采用均匀布点法,在相对较大的农产品产地地块布点,力求覆盖所有乡镇,不留死角。覆盖安达市14个乡镇67个村。

1.2 调查项目及方法

据安达市实际情况,设定9个调查项目,包括调查点位置、农产品种类及产量、耕作制度、化肥种类及使用量、有机肥使用量、除草剂使用量及种类、农药使用情况及种类、农业生产管理措施、周围环境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成立了3个调查小组,确定调查人、记录人等工作人员,做好调查工作的分工。优化采样路线,并采用由远及近逐个调查的方法。

2 耕地土壤污染现状

2.1 以化肥、农药污染为主

安达市以农牧业为主,工业污染相对较少。2012年全国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表明,安达市耕地无重金属污染,但是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安达市耕地普遍受肥、药污染严重,主要是过度施用和使用方法不当造成的。

2.2 部分土壤白色垃圾污染严重

虽然塑料农膜的推广在农业增收方面效果显著,但农膜污染对农业生产具有潜在威胁。塑料农膜残留在耕作层,在土壤中会形成隔离层,破坏土壤通透性,恶化土壤结构,减少农作物产量,破坏环境和自然景观。目前安达市3个蔬菜主产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农膜污染问题。

3 防治措施

3.1 预防措施

3.1.1 合理使用农药,积极发展高效低残留农药[1-3]。依托“玉米螟绿色防控项目”,推广赤眼蜂和白僵菌防治玉米螟的生物防控措施,减少杀虫剂使用量;加强对标准施药机械的推广,提倡农民使用标准化的药罐和雾化效果好的喷头喷施除草剂和杀虫剂,有效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农药使用量[4]。

3.1.2 正确引导农民合理施肥。加大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使农民做到因地施肥,减少肥料浪费;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从种植技术、配方施肥到秸秆还田、秸杆综合利用等进行直观展示,推广农业标准化种植,以达到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提高秸杆综合利用率的效果,保证各项节能减排环保技术得到有效推广,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环保水平。

3.1.3 广泛宣传,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5]。通过电视专题宣传、发放宣传材料、科技赶集等形式,大力宣传农业环境保o的重要性,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3.2 治理措施

具体包括:①生物修复。积极推广使用农药污染的微生物降解菌剂,以减少农药残留量[6]。同时可利用植物吸收去除污染。②化学方法。对于硝态氮积累过多并已流入地下水体的土壤,一是大幅度减少氮肥施用量,二是配施脲酶抑制剂、硝化抑制剂等化学抑制剂,以控制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大量累积。③增施有机肥。增施有机肥料可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含量,既能改善土壤理化性质特别是土壤胶体性质,又能增大土壤容量,提高土壤净化能力[7]。④改变轮作制度。实行水旱轮作,减轻和消除农药污染。⑤换土和翻土。若土壤受轻度污染,可对土壤进行深翻或换无污染的客土;若土壤污染严重,可铲除表土或换客土。⑥实施针对性措施。对于有机污染物的防治,通过增施有机肥料、使用微生物降解菌剂、调控土壤pH值等措施,加速污染物的降解。

4 参考文献

[1] 赵新双.土壤污染现状及防治措施[J].现代农村科技,2009(12):37-39.

[2] 叶静茹,肆涛.我国土壤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研究[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7(4):26-29.

[3] 袁培博,袁若韫,吴现力,等.土壤污染因素分析及改良方法探讨[J].山东化工,2017(2):115-117.

[4] 庄建玲,陈芹,陆其通.东海县土壤污染及其防治措施[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4(4):47.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篇(7)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05502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迅速推进,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环境问题也逐渐突出,尤其最近几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的严重雾霾天气,让空气污染逐渐走进老百姓的视野,人们开始关注环境空气,关注政府解决环境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笔者就国外空气污染治理经验和我国相关措施进行简要分析。

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26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8.4%。仅7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21.6%; 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6.7%;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3.3%,其中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5.9%,中度污染为4.2%,重度污染为2.5%,严重污染为0.7%[1]。

2 发达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2.1 英国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2.1.1 扩大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自治权

1968年英国修改和完善了《清洁空气法》,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权限,包括锅炉颗粒物和烟尘排放限值,地方政府有设立新的烟尘控制区的权利。197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污染控制法》规定和限制了油品中硫的含量。上述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明显效果,至1975年,伦敦雾霾天气从以前的一年几十天减少至每年15 d,到1980年降至5 d。

2.1.2 重视企业在环境质量重的作用

英国政府在通过征收气候变化税、设立碳基金、建立炭交易排放制度等措施,调动企业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方面的积极性。如从事金融服务的野村证券既是典型代表,企业通过整合优化食品、办公设备投递、垃圾清运等环节,有效减少了垃圾车的运输次数。在建筑节能方面更是加大投入,集团新楼楼顶被绿色植物覆盖,以生态调节代替空调能源消耗,办公室按照环保锅炉、节能灯等措施降低能耗。

2.1.3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

英国充分保障民众对环境治理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英国在几十年的环境质量实践中,总结形成了一整套高效的完整污染物检测系统。此系统负责监测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以及在空气沉降中对土壤和水的作用,此类信息会在环境部门官网或脸书、推特上进行公开。更是建立了GoogleEarth软件,此软件是一款强大地理信息系统,通过下载安装此软件可以方便地浏览伦敦各监测点位数据及变化趋势图。通过上述措施让伦敦居民可以实时查询到自己所处环境PM10、PM2.5等污染物信息及未来变化趋势[2]。

2.2 美国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2.2.1 排污许可证制度

美国1990年前只要求新建项目需领取排污许可证。1990年美联邦修改完善了《清洁大气法》,修改后的法案要求联邦各州需在1991年按照联邦环境保护署有关排污许可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包括所有行业在内的排污许可证规划,其目的就是将各行业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之内,强化排污监管。为强化排放监管,规定所有污染源必须安装排放控制装置和监测排放的系统。

2.2.2 环境税及财政支持

美国通过征收环境税,如损害臭氧的化学品消耗税、汽油税、开采税、环境收入税、二氧化硫税等,进一步激发技术创新,减少各方面大气污染物排放,并使相关技术更好的达到标准。对安装污染物处理设施并降低污染排放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美国环境保护署针对清洁空气技术还在继续推行“清洁空气优秀奖”,并有针对社区行动、宣传教育、法规政策创新和高效交通创新等方面的分类奖。用以强化先进环境质量措施及方案的支持奖励力度。

3 我国目前相关措施

3.1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上述法律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切实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2 制定专门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明确提出了改善环境空气的十项具体措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项推进。此后各地区、部门出台了相关配套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PM10、PM2.5、NO2、SO2等污染物逐年下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3.3 强化污染源头治理

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一直强化源头治理,对污染物排放源头加强监管,例如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点企业污染物专项整治、建立绿色能源发展示范区等措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企业污染物排放。通过提高燃油品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等措施降低汽车尾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4 Y语

从国内目前情况看,我国采取的相关空气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以下几方面亟需完善:一是在公众参与环保和信息公开方面有待提高。应深化网络等新媒体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完善便于市民查询的信息公开系统,让能出在当前空气环境中的居民实时看到自己所处环境的状况。二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在线监测安装普及率相对较低。建议逐步将所有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对采取措施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实行污染物交易,提高企业环境保护自主性。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2015年环境质量公报[R].北京:环境保护部,2016.

[2]邓文钱.英国如何治理空气污染[J].政策t望,2015(4):50~52.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篇(8)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是区域的联合防控与联合治理、区域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与多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区域环境管理机制的创新与管理能力的提升。要统筹区域环境容量资源,优化经济结构与布局;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深化与完善区域联防联控管理机制与手段;深化与完善区域联防联控管理机制与手段。

管理的不适应问题

一是以行政区划为主的管理方式不适应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按照我国原有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的措施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为目标,控制重点是当地污染源。但由于城市规模不断扩张、集中连片,污染物通过大气环流在城市间输送,造成区域内各城市大气污染高度关联,并导致污染物在输送过程中相互融合,形成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在这种形势下,依靠单个城市自身的力量、各自为政的控制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需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以区域为单元的一体化控制模式。

二是以单一污染物为抓手的管理方式不适应复合型污染防治要求。

解决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既要控制一次污染物,又要控制二次污染物的前体物。颗粒物污染既要控制扬尘、烟尘、工业粉尘等一次污染物,又要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等二次颗粒物的前体物。“十一五”控制重点主要为二氧化硫和工业烟粉尘的单一污染物,这种管理模式已不适应解决复合型大气污染的要求。此外,对应单个污染物控制,“十一五”期间我国采取的是单一污染源治理模式,关注电厂等工业大点源的治理,对燃煤小锅炉污染、扬尘等面源以及机动车等移动源治理力度尚不够,也已不能适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要求。

三是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管理能力不足。

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无一部关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与工业粉尘方面已形成完备的控制体系,但对区域复合型污染形成影响较大的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基础薄弱,不但排放基数不清,而且缺乏政策措施、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区域复合型污染监测能力较弱,已有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不全,无法满足对臭氧、PM2. 5及其主要前体物和氧化中间体的监测 需要。区域复合型污染防治科研能力滞后,对于臭氧和PM2. 5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其成因、危害及控制等方面的研究也较为滞后。

区域联防联控重点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依靠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对区域整体利益达成的共识,以解决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目标,运用组织和制度资源打破行政界限,让区域内城市共同规划和实施大气污染控制方案,互相监督,互相协调,以最终实现改善区域整体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从这个概念出发,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可表述为以下3个方面:

一是区域的联合防控与联合治理。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以区域整体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打破行政边界,进行统一规划,提出区域共同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政策措施要求。当然,需辩证看待这个“统一”。“统一”不是“同一”,而是要根据区域内不同城市的大气环境问题特征和未来发展需求,提出各自的环境目标和管理要求;根据其对区域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贡献,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制定差异性任务要求与政策措施。对于被划分为核心控制区的城市,应从区域统筹的角度考虑,加大对区内已有大气污染源的整治力度,同时密切关注这些地区的新建项目,实施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并强化能源的清洁利用。

二是区域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与多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污染防治方向上,除要解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传统污染问题外,还要解决灰霾、光化学烟雾等新型环境问题,将臭氧、PM2. 5物纳入空气质量评价指标,树立起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工作目标。因此,在控制因子方面,除总量控制污染物,还要纳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气体、温室气体等因子,实施多污染协同控制、常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在污染控制行业方面,除了火电、钢铁外,还要对有色、石化、水泥、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提出特别排放限值与具体的控制对策要求;在污染控制领域上,除传统工业领域外,还要突出机动车和扬尘污染防治,谋划能源清洁利用政策措施,开展煤炭总量控制和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是区域环境管理机制创新与管理能力提升。

这是解决如何实现“联”的问题。如前所述,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需要统筹协调不同的利益主体,包括不同的行政区以及不同的部门,因此迫切需要机构、机制以及政策措施的创新,同时还要加大区域污染防治的能力建设。为此,应建立“五统一”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协调”,即建立跨行政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组织机构,推进促进区域污染防治一体化的政策措施;“统一规划”,即打破城市行政区限制,以污染物扩散的空气流域为边界,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提出统一的目标与任务要求;“统一监管”,即开展环境联合执法,统一区域环境执法尺度,建立跨界污染防治协调处理机制和区域性污染应急处理机制;“统一评估”,即建立联防联控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出台严格的空气质量管理奖惩措施;“统一监测”,即推动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重点加强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并实现区域监测信息共享。

联防联控的具体任务

一是统筹区域环境容量资源,优化经济结构与布局。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单个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根本区别表现为,前者往往从改善区域整体大气环境质量的角度出发统筹分配区域环境容量资源。具体的做法为:根据区域内城市间污染传输关系、不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划分出对区域空气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控制区,并以核心控制区作为关键约束,严格落实分类管理政策,促进区域产业、能源的发展与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根据上述防治思路,核心控制区应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燃煤电厂、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等产能过剩、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对于实施上大压小的火电、钢铁、石化等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必须配套最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提高其他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批。

对于一般控制区,把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禁止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新、改、扩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也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

此外,大力推行天然气、低硫柴油、液化石油气、电等优质能源替代煤,实现优质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增长幅度,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不断加大建成区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所占的比重。采取多种措施,对供热排放进行有效控制。

二是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围绕当前突出的光化学烟雾、灰霾等污染问题,根据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之间的响应关系,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总量控制方法,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具体可从工业源、移动源与面源治理3个方面着手。

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减排,建立以电力、水泥为重点的工业氮氧化物防治体系,深化工业烟粉尘污染防治,以电力、水泥、钢铁、燃煤锅炉为重点深化工业烟粉尘污染治理,加强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

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适时实施新车排放标准,降低机动车排放强度,在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试行机动车总量控制。继续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深化在用车管理,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大力发展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系统,推广使用混合动力车和零排放的新能源汽车。

以扬尘为重点突出面源污染防治。区域内各城市成立由市政府牵头,联合环保、建设等部门组成的扬尘控制办公室。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达标评比和考核办法,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活动,加大扬尘污染控制区在城市建成区所占的比重。采取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等多种措施有效减少扬尘。

三是深化与完善区域联防联控管理机制与手段。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实施还需破除传统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的束缚,探索有利于联防联控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政策、新模式。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具体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会商机制和通报制度,围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以及区域内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等,形成具体的解决方案。严格落实各城市治污责任,强化动态评估考核,对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立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平台。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篇(9)

20世纪中后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加上过分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环境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

一、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立法背景

在日本,1955年至1972年发生的“痛痛病”事件,就是由于冶炼工矿企业等排放的含有镉的废水污染了河流,两岸居民使用受污染的河水灌溉农田,致使土壤中的含镉量明显超高,土壤受到镉污染,农作物质量受损,进而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严重的损害。“痛痛病”事件使日本政府开始认识到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直接促使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公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随着1971年国家试验研究机关迁址土壤污染事件及1975年日本东京都江东区的六价铬污染事件等的发生,城市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逐渐恶化,引起了日本政府对土壤污染问题的高度重视。由于1970年制定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主要针对的是农业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不适用于工业用地产生的土壤污染,因此日本政府加紧了对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进程,想借此改善土壤污染日益恶化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国会公布了主要用来规制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2003年2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对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防治问题做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从污染的调查、污染地的使用限制、污染治理措施、治理义务人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设定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土壤污染治理制度,成为当前日本防治土壤污染方面的主要法律。

二、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基本内容介绍

2002年颁布的《土壤污染对策法》是日本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土壤污染场址,掌握该片土壤定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并通过实施一系列防止危害人体的相关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以及预防土壤污染给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土壤污染对策法》共有8章42条,包含一般条款、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指定污染区域、土壤污染致使健康被损害的防止措施、委派调查机构、委派促进法律实体及其他相关规定等内容。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有无,因此该法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工矿企业用地都必须进行污染调查,而是只要求那些存在污染可能性高的用地进行污染调查。为了明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该法规定对存在污染可能性之土地必须进行土壤调查,调查的对象和时机包括两种类型:第一,当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废止时,应进行土壤调查,以确定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第二,土壤中含有特定有害物质造成了土壤污染,且会影响人体健康者,由地方政府(都、道、府、县知事)命令土地所有人进行调查。土壤调查的义务主体是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土地所有者必须委托调查机构对土壤是否受到污染进行调查,并且要将调查机构出具的所有调查结果报告给都道府县知事。为了保障土壤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该法在第10至19条还规定了调查机构的资质和管理方式,明确要求土壤调查必须由环境大臣指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调查机构按照法定的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进行。

(二)指定为特定污染区域。

如果土壤污染调查的结果表明,某块特定土地的土壤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那么就应该把该区域指定为受特定有害物质污染的区域,并且要将这种情况记录在指定土壤污染区域登记簿中。某一地域一旦被指定为污染区域,土地所有人只有在采取了有效整治措施将特定有害物质的污染降低到法定环境标准允许范围内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把它从登记簿中删除。对于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污染区域登记簿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查阅。这种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土壤无让状况的信息,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因为土地转让、土地用途改变、污染土壤搬出等行为而引发新的环境风险。同时,由于土地被记载于污染土壤登记簿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形象,对土地的潜在价值也会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人一般会积极采取合理措施来消除污染,从而达到国家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可以说这种指定土壤污染区域的登记簿制度在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指定区域采取措施去除污染,防止污染扩散。

无论是土壤调查还是指定特定区域其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治理土壤污染,因此义务人或责任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控制或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散。根据《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相关规定,当这些场址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时,都、道、府、县知事则应命令土地所有人指定限期清除污染,或采取措施防止该污染物扩散、清除污染(土壤污染对策法第7条第1项),或认为污染事件可归责于污染行为人时,则指定污染行为人采取前述措施(第7条第1项但书)。按照该法的精神,当某个工业用地被载入污染区域登记簿后,该土地的使用便受到了限制,这种限制旨在控制危险的扩散;如果污染的土地给公众造成了损害或威胁,则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土地所有人对污染土地采取整治措施。该法中关于污染土壤的整治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防止土壤污染继续扩散的措施,如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引发地下水污染的发生,控制已经被污染的地下水防止其扩散等,另一种是对那些已经造成的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措施,如行政命令限期清除污染源;命令污染行为人停止生产作业、部分或全部停工;通知居民,树立告示,必要时疏散周围居民或对周围人员的活动进行管制;限制污染土壤的用途,等等。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设立了农业型污染和工业型污染分别立法的制度,同时通过规定完善系统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来防止或减少土壤损害的发生,对其本国的土壤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也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注重运用综合性立法。

在立法体例方面,各国一般都注重综合性立法的运用。日本将土壤污染区分为农业型污染和城市型污染两种分别进行立法,因为农业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原因不同,在防治的具体对策上也有明显的城乡区别。两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止法律体系。同时在日本还有一些相关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与污染防治法结合适用,形成了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因为土壤污染的恢复和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问题,这种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对土壤污染的综合治理和管理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立法上规定十分严格的法律责任。

责任的承担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西方国家都在立法上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土壤法的责任主体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土壤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是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都有义务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和清除已存在的土壤污染,恢复土壤的原有机能。其次,在归责原则上多采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的主观心态为何,只要有污染事实发生就应当承担责任。再次,在追究责任上具有追溯性,即对责任的追究可以追溯至土壤法颁布之前发生的污染事实。第四,有多个责任人时责任具有连带性,即任何一个责任人都应先承担和履行责任,然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后,责任的代位性,即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可以先为责任人履行责任,然后向具体责任人追讨。

(三)确立了一些先进的法律制度。

一些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开展立法工作比较早,通过多年的实践,形成了一些先进的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是方面值得借鉴和采纳的。如日本的土壤污染管制地区制度。某一地区的土壤污染程度超过土壤污染管制标准时,应当进行调查评估,并确立该地区是否为土壤污染管制地区。对确立为土壤污染管制地区的,初步评定其污染等级,并进行公告,以确保公众安全。

(四)注重公众力量的发挥,确立公众参与机制。

土壤污染整治是一项长期性工程,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实现污染防治目标的,需要广泛的群众参与。因此各国立法中普遍确立了群众参与制度。各国立法中群众参与土壤污染的整治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二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募集。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中规定了公众有权查阅污染土壤登记薄,了解某块土壤的受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难题就是资金保障问题,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政府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大量的整治基金,从而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罗丽.外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之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8,(3).

[2]陈平,程杰.日本土壤污染对策立法及其所带来的发展契机[J].环境保护,2004,(4).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篇(10)

最新的2014年的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61个按新标准进行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45个城市空气质量不同程度超标,占90.1%。从各污染物指标看,SO2年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14.6%;NO2年均浓度38微克/立方米,总体持平;PM10年均浓度10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7%;PM2.5年均浓度62微克/立方米。①从达标城市比例看,SO2年均浓度达标城市比例为88.2%,同比上升3.1%;NO2年均浓度达标率为62.7%,同比上升5.6%;PM10年均浓度达标率为21.7%,同比上升2.4%;PM2.5年均浓度达标率为11.2%由此可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环境污染严峻的现状仍未根本改变。②我国城市大气污染还具有总悬浮颗粒物(TSP)和可吸入颗粒物含量高、煤烟型污染占主要地位、北方比南方严重、冬季严重于夏季、产煤区重于非产煤区、部分城市污染转型等特点。③

(二)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现状

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在不同时期经历了很大发展。1973年开始,我国开展了以工业点源治理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世纪80年代国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将大气污染防治从点源治理进入了综合防治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至2000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始从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向区域污染控制转变;进入21世纪,大气污染控制全面进入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新时期。

二、行政法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之立法层面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及其背景

1987年我国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之后1995以及2000年两次修改,在整个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施行过程中,其对整个期间的大气污染的防治尤其是煤烟型大气污染的治理起到了卓着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大气污染的种类也日益增加,我国的大气污染已经由煤烟型转变为复杂型,为了对雾霾的有效治理,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空气质量,2015年8月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运而生。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几大方面

1.明确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法通篇围绕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这个主线展开的,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体现了环境质量要与老百姓切身感受相符的立法思路,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2.提出联防联控,避免各自为战,各行业各区域共同控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的最新规定,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内的相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共同协商配合,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共同进行规划,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督促。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3.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对政府的职责要求,取消了公安、交通、铁道、雨夜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要求,从中央来说,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的环保部门起到指导、监督的作用,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从地方来说,地方政府实行区域负责制,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4.新增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加强标准控制。新法专门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标准以及限期达标计划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了标准的制定、公布、修订的条件及要求,另外明确了限期达标规划的执行、公示、备案、修订的要求,使得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落到实处和细节,使得大气污染的防治有法可依,有标准可依。5.坚持源头控制治理雾霾。明确了污染的类型及源头,确立了具体的控污方向及措施。另外,新增了大量的篇幅和章节重点强调对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扬尘以及农业和其他污染的防治,确立了具体的标准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6.加大处罚力度及责任强度。新发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细化了相关处罚措施,明确了各种行为的处罚单位,确立了责任主体,实行处罚上不封顶的政策,使得大气污染的防治真正的具有操作性和可实施性。7.充分体现了行政公开与公众参与。秉承了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加强调了群众对于企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监督检举,新法中涉及到信息公开就达11处之多,使得大气污染防治为民、利民,真正使得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得以有力实现。总体来说,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了政府责任,理顺了防治思路,实行精细管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了违法成本,督促了企业责任承担,使得完善法律衔接,上下达成统一。

三、行政法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之实践层面

(一)欧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的构建

欧洲国家曾是工业革命之重镇,也因此引发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但是经过长期的努力,欧洲的大气污染治理已经取得显着成效。欧洲的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主要可分为立法保障、制定战略和计划、分阶段治理这三个具体步骤。④1.立法保障大气污染治理1956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空气法》,在立法上严格限定了以烟煤为主的污染物排放。美国于1963年和1967年先后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和《空气质量法》,并于1971年颁布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6种污染物进行管制。法国于2010年颁布空气质量法令,对PM2.5和PM10值浓度上限进行限定2.大气污染防治的战略和计划英国于1997年开始实施《国家空气质量战略》,逐步形成了英国空气质量政策的基本战略框架。法国于2011年出台“颗粒减排计划”,旨在减少可吸入颗粒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2013年又出台“空气质量紧急计划”,又增加了一系列的紧急措施。3.分阶段、跨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大气污染治理具有长期性和跨区域的特点,英国政府的国家空气质量战略经历了烟煤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以及PM2.5检测这三个阶段。美国南加州于1977年成立了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统一负责南加州地区的空气污染治理。欧洲多个国家在1979年签署了长距离跨国界空气污染条约(LRTAP)。2001年,欧盟通过了国家排放限额指令,限定了各成员国在2010年几种重要空气污染物排放的限额。至今,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了包括总量控制、许可证管理、环境标准体系、环境监测、煤炭总量控制、预警及应急管理等制度的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⑤国外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莫过于“政府下定决心,寻找科学方法”。只有保障充足的政府投入,广泛吸纳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寻找科学办法才能解决具体问题。 (二)兰州大气污染治理模式

兰州曾是全球十大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近几年,兰州市通过不断探索和努力,摘掉了大气污染的“黑帽子”,创造了兰州大气污染治理新模式。国家环保部将“兰州模式”作为治污经验在全国推广供其他城市借鉴。在2013年的全国环保局长会议上,兰州市长袁占亭介绍了“兰州模式”治理经验。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1)省市联动,建立区域统筹、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2)规划先行,科学治污;(3)减煤为主,全面治理;(4)工业减排,疏堵结合;(5)五位一体,除尘抑尘;(6)限车控车,发展多样化公共交通;(7)鼓励全民参与;(8)铁腕治霾,督查问效;(9)立法先行,依法治污;(10)生态增容,治本之策。⑥大气污染治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积极承担责任,坚持立法先行,做到治污工作有法可依,以强硬的态度厉行政策措施;贯彻铁腕治霾,切实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成建设节约资源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须要完成的阶段性目标。

四、行政法视角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建议与完善

(一)坚持立法先行

大气污染防治必须要坚持立法先行,逐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建构与法律体系,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在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导下,贯彻实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地方立法,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以解决区域和地方的大气污染的具体问题。

(二)完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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