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09 11:04:58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篇(1)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升龙头企业发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方式。祝义才倡议政策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倾斜,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进而解决目前存在的诸多食品安全隐患。

对此议题,我有很多感悟。在我看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牵动着每个人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既源于监管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来自企业的道德滑坡,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刻不容缓。食品安全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是关系我国人民生活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出现很多,归根结底我想可以归结为以下一个方面的问题:制造者、经营者、管理监督者、消费者及知识与科技落后问题。

如果没有生产、加工、服务等制造者,故意或非故意操作、添加、使用、利用等对人体有害物质进行生产、加工、服务等的行为,那么经营者和消费者也买不到这些商品,也就不会导致消费者收到精神、身体、财产收到损失。一部分非故意性,是因为不了解食品安全和法律等相关知识,还有一部分是故意性,制造者是出于利益驱使或报复社会,铤而走险进行的违法行为致使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如果没有经营者去购进伤害到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商品,那么消费者也就很难能买不到这些商品,也就不会导致消费者收到精神、身体、财产收到损失。

管理监督者如果制度机制健全,技术超前,管理到位、指导到位,监督到位,服务到位,那么制造者、经营者也无法生产、加工、销售出有害的食品,消费者也就使用、食用有害食品。管理监督者的知识水平、管理水平、工作能力、政治素质、责任心等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诱因之一。

此外,一部分消费者消费知识欠缺、有食品安全知识但日常生活中不加注意或者图便宜购买、食用、使用不当也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

知识与科技贯穿各个环节,各个环节的知识、科技的落后都有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科技落后你就很难做到简便、快速的检测出那些对人体有害的商品。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篇(2)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企业保证其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食品经营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个食品从业人员认真遵守,通过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再次,每个食品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健康管理制度包括两个含义:一是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二是食品经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对食品经营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是食品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四、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及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食品进货查验指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根据国家规定对与食品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验收。这一制度的形成,来源于实践的总结完善,并通过立法形式逐步确定下来。《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还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进销货台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总结实践经验和过去立法的基础上,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设定为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重要法定义务。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过程监管链条与追溯体系的重要手段,是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的重要方式,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其一,有利于食品经营者严把进货关,预防和减少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其二,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追溯,及时掌握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其三,有利于明确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妥善处理纠纷。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在采购时,查验的对象是供货商,包括提供食品的生产者、批发商和商等,查验的内容是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主要是看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报告以及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这意味着,食品经营企业在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对查验的情况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基本情况、流向和涉及食品安全可追溯的事项。

为确保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推行,还规定了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这就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记录,保持记录内容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妥善保管记录,自记录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日后查验。

随着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食品经营方式也悄悄发生了变化。新的经营方式如家乐福、肯德基所采用的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也随之产生,他们通过连锁经营手段,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

算、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确保企业内部各门店经营的食品来源一致。对于这类特定主体,如果要求由各门店在进货时分别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进行相应记录,不仅不符合统一配送经营的实际。而且容易造成繁琐、重复和不一致等现象,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五、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中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一旦食品在此过程中受到污染,将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损失巨大。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必须是无毒无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洗刷或消毒。二是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如散装食品装卸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毗邻,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不得混同贮存、运输、装卸等。

六、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规定

第4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般来说,贮存是指食品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中的暂时停泊和存放过程,其条件和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食品贮存不仅涉及到生产者,还涉及到经营者,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为了体现全程监管理念,本条具体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贮存食品行为,目的在于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贮存义务,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由于其内在的不同属性,有的需要在特定温度环境下贮存,有的需要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贮存,还有的需要有特殊的设施贮存,对采光、防腐、通风、防晒以及分开存放的要求也因食品而异,但归根结底贮存食品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主要包含三层含义: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及特殊要求;现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无霉斑、污迹、苍蝇、蟑螂。其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现行的含乳饮料国家质量标准规定,含乳饮料应当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其三,符合食品本身特有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知水平的提高,食品的新品种也会不断出现,也可能会对贮存提出特殊要求,从而实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标。

2、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食品经过一定期限。其品质特征会发生变化。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应当设定检查库存食品期限,形成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库存食品检查,如检查贮存的场所、设施、工具、容器等条件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检查食品的标签和标注看是否超过保质期,检查食品的外观看是否出现混浊、沉淀、变色、发霉等变质现象。

3、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变质是指食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贮存的食品有时还处于保质期,但已变质不能食用。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按照要求贮存的食品完全可以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时仍然可以食用,但可能存在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依法不能销售和用于餐饮服务。因此,食品经营者对发现的已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退还给供货者或者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识、标注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1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是相对于包装食品而言的,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注,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其一,避免食品经营者因各种因素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既可以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可以防止食品二次污染。其二,便于纠纷处理,在发生纠纷时,既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又有利于经营者分清责任。其三,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追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据此追根溯源,及时有效处置。

1、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除应当遵守有关贮存食品的规定外,还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有关内容,具体标注在什么位置,可以视散装食品的不同情况而定,有的可以标注在散装食品的上方,有的可以标注在下方。还有的可以标注在中间。总之,只要标注能够起到区别不同散装食品的作用,就可以视为有效标注。

2、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经营者在遵守散装食品销售相关规定的同时,在散装食品标注上也要符合要求,具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食品经营者对散装食品的标注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否则可视为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48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

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对保证食品的正确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如果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会导致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对食品的性质、功能等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购买、使用并不适合自身的食品,最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保证食品安全,食品标签上应当依法标示规定的内容,保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所有内容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保证消费者、使用者容易辨认、识读,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4、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经营者在进货时,要认真查验食品标签,发现所进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内容不符的,可以拒绝进货。

九、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在满足公众生活需要的同时,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潜在危险,除通过确保食品本身的安全进行防范外,还需要从食品标签的角度去防范。关于食品标签需标明的事项,《食品安全法》第42条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有些食品而言,还应当在标签上明白无误地标示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如实说明食品中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正确食用食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啤酒应当标示不能倒置的警示标志,调料应当标示食用方法,保健食品应当标示适宜人群等。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应当清楚、明晰、易认易懂。

由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履行注意义务,在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严格按照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采取正确的方法,必要时向购买者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障销售过程中的预包装食品安全。

十、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实施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按形态可分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零售市场,按时限可分为长期市场、短期市场和临时市场,其特点是存在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两个主体,各自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柜台出租是指经营者将自己经营的柜台在一定时限内,出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举办时间一般为短期的,举办者和参展的经营者之间一般没有固定联系。在实践中,利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和展销会销售食品的现象比较普遍,且销售不合格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还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范。考虑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独立主体,其共同的特征是通过提供场所和设施收取费用,他们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他们也具有承担义务的条件,可以对入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因此,办法设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

1、审查和检查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允许他人入场经营,应当允许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入场经营,经营资格的凭证就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包括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审查,确保人场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复印该许可证留档备查。对取得许可证的入场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培训,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看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具体包括: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场所,场所是否环境整洁符合规定,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设备或者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符合健康条件的从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贮存、运输、装卸和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2、制止并报告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履行审查和检查义务的过程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里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包括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的有效措施,一是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以停止、纠正;二是指立即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一、对食品经营者退市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召回是食品生产者的主动行为,针对的是上市销售的食品。在召回过程中,离不开食品经营者的配合,食品经营者要承担协助的义务。除生产者的主动行为可以导致启动召回程序外,经营者的主动行为也可能导致召回程序的启动,但须取得生产者的认可,南生产者决定并实施,经营者仍处于从属地位。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发现的来源包括经营者自己检查后发现的,新闻媒体披露后发现的,消费者反映后发现的等,其发现的阶段处于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通知之前。当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经营,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撤柜下架,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对因腐败变质等原因不能存放和保管的,可以先行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短信、告示等方式,及时通知与食品流转有关的当事人,包括生产者、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买和食用食品的消费者。三是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或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撤柜下架、存放保管以及先行处置情况,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四是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二、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本条是对食品广告的内容以及特定主体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经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对广告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推荐行为,《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明确的规范。《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食品广告作为一种分类广告,近年来违法问题仍比较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有的食品广告含有低级庸俗的内容,有的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有的对食品的质量等事项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有的渲染或者捏造食品对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特别是有的特定单位甚至社会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不实,社会反响强烈。针对上述问题,本条从加强食品广告监管的目的出发,对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并根据食品的特点作了补充和完善。

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即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反映在食品广告上,就应当如实介绍食品的名称、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等内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也不能滥用艺术夸张而违背真实性原则,因为广告仅仅是一种介绍、推销、宣传手段,是否被消费者认可,还要由食品本身来确定,只有实事求是,才能最终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所谓合法,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部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危害国家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污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体健康: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等等。上述行为背离了合法性原则,即为违法。

2、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如前所述,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虚假、夸大的内容与此是直接对立的,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是指广告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将未获奖的食品宣传为获奖食品,将非进口食品宣传为进口食品。夸大是指广告所宣传的食品内容本身是真实的,但在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中作了不恰当的夸大,如将原本为20天的保质期宣称为30天,不切实际地渲染食品的色香味。

3、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这一规定的核心是食品广告不得有宣传或者暗示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目前,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广告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宣传疗效,使消费者误把食品当作药品服用。如食品广告宣传“发挥防癌作用”,“对中老年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胆结石、糖尿病等肥胖患者最为适宜”。其实,食品和药品是两种不同功能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所做的定义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疾病预防、治疗是药品才具有的功能。有鉴于此,《药品管理法》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4、特定主体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定主体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是接受委托实施公正检验的第三方,应当保持中立;食品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代表本行业利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各自有不同的宗旨和职能。本条对特定主体推荐食品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其一,推荐行为与特定主体的性质、职责、宗旨不符,进而损害特定主体的形象。其二,推荐行为影响消费者购买食品、接受餐饮服务的正确选择,可能带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其三,推荐行为对其他未被推荐的生产经营者形成了不公平待遇,可能带来破坏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后果。需要说明的是,除广告形式不得采用外,其他可能使消费者得知推荐情况的形式也不得采用,如召开新闻会。发表文章、散发材料等。

十三、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篇(3)

总书记对和谐社会的定义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它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涵盖了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及人们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

食品安全同样是个综合性概念,具有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律上的考量。它首先客观反映的是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卫生、质量和营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作为社会学概念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社会治理,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问题和治理要求都有所不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所侧重的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所引发的问题,如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生产经营等。作为政治概念的食品安全,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是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做出的承诺,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步以食品安全的概念替代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名词,更加凸显了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作为法律概念的食品安全,国际上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正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的趋势。如今由于市场经济的特定性和城乡差别的客观性,广大农村成了问题食品的重灾区,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现象以正在向城乡结合部和城市下岗失业人群中蔓延,这些问题发生的背后集中反映了食品安全的经济学属性。

和谐社会对食品安全具有内在的必然要求。食品是人类生存、劳动和繁衍的物质基础,其基本要求是无毒、无害、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不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反思引起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阜阳劣质奶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给公众带来的消费恐慌,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心凝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

_、食品产业发展迅速食品产业链涵盖种植业、养殖业、制造业、加工业、流通业、餐饮业和国际贸易等行业。近十年中,我国食品产业平均保持__%的年增长速度,成为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我国食品产业具有农产品加工的特点,在农村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有__以上与食品工业相融合,食品工业每年可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大约___万至____万人的就业机会。同时,食品工业也是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大力发展食品工业,可有效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带动农村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工业和第三产业,加快农村城市化速度,加快农民致富,对构建和谐社会作用巨大。

_、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我国食品安全总体形势逐年趋转,广大群众的食品消费信心度也在逐年提升。但由于深层次的问题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仍然较多,也倍受关注。如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仍然较重,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等现象屡禁不止;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等假冒伪劣问题突出;在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食品经营企业小而乱,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尤其突出,等等。

_、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首先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现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近__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和近__部的行政法规,构成了当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但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法律法规相冲突等问题已日益凸现。其次是

行政管理体制不顺畅。农业、商务、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职能交叉,形成了“法定”的“各自为政、各管一段”的局面。在基层还存在执法经费保障不足,检测技术手段落后等制约因素。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处于低水平状态。我国约有___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食品摊点中__以上为__人下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食品从业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约占__,农村地区更高,文化素质的欠缺直接导致法制意识、安全意识的淡薄,其对食品安全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三、搞好食品安全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保障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问题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够。建设一个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为目的,与经济发展社会同步,与食品产业水平的提高是相适应的全程可控的安全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我们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开拓思路,大胆创新。

当前食品安全最为突出的是农村,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切实可行和长效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满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广大农民对食品安全日益提高的要求。对此,笔者所在的肥西县结合县情作了一些探索,即通过推进农村食品“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的“三网”建设来解决当前的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具体做法是。

鼓励和引导城市食品(日用品)连锁企业和超市在乡(镇)村直接投资建立“直营店”和吸引当地零售店、杂货店、夫妻店加盟发展“便利店”,促进农村零售市场的连锁化发展,努力构筑一张保证商品质量、渠道供应规范、服务方便快捷的农村食品“现代流通网”。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篇(4)

食品标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贸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消费者选择食品的过程中,食品标签对消费者的心理影响显然最为直接和有效。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益,在标签中的标示不符合实际,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的不正确、不明确标示的行为,是在误导消费者,且给食品行业及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1]。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当前滥用食品添加剂已被视为造成食品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在食品标签中正确标示食品添加剂显得尤为重要。为规范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行为,本文就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标示的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

1 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随之,国家相关部门对我国原有食品标签的相关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做出重大修订,相继出台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前,我国在预包装食品标识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2 我国法律法规及标准中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添加剂的标注要求

2.1 食品添加剂有关定义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指的食品添加剂是那些无论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其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消费、不作为食品中典型成分的物质,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处理、包装、运输或储藏过程中,出于技术(包括感官)的需求而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添加物本身或其副产物直接或间接合理地成为食品的一部分或者会影响食品特性,以达到预期的效果。食品添加剂不包括污染物,或者为了保持或提高营养价值而添加的物质或氯化钠[2]。

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基本是一致。GB 2760-2011中对食品添加剂定义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2 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标示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其中强调食品添加剂应标注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做出如下规定:

(1)单一食品添加剂的标注。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2011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2011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①丙二醇;②增稠剂(1520);③增稠剂(丙二醇)。

(2)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2.3 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注意事项

(1)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GB 2760-2011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2)如果GB 2760-2011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3)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GB 2760-2011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4)根据GB 2760-2011表A.2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3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不正当标注

3.1 未标注食品添加通用名称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及G B 7718-2011实施之前,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是: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2011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所以很多食品企业对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外的其它食品添加剂还是只标注类别名称,未标注通用名称。例如,食品中添加了“柠檬酸”,只标注“酸度调节剂”,而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与GB 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具体名称。

3.2 扩大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食品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添加量必须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不可超出GB 2760-2011规定的使用范围。很多企业在产品研发或配料时,因不了解GB 2760-2011的标准要求,出现无意识或故意添加非适用于本产品的食品添加剂,结果在标示时也出现错误。例如,月饼生产企业在制作饼皮的时候添加着色剂(柠檬黄),柠檬黄在GB 2760-2011范围是可以用于“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布丁、糕点)”中,这样就出现企业扩大食品添加剂适用范围的现象。

3.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注错误

企业在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时未将原始配料一一列出,仅标注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

3.4 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标注

有些食品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了多种同一功能或多种食品添加剂,但是在配料表中只标注一种或其中几种,未能全部标注。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企业必须按照生产实际标注其添加的全部配料。

3.5 食品包装上标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不正当声明

在产品包装上标示“本产品不含(加)防腐剂”、“本产品不含任何食品添加剂”等诸如此类的声明,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

4 结论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篇(5)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食品安全是直接关系人民健康,维持市场稳定的重要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当前国内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监督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大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忧虑和担心,使消费者对政府、企业、经营者产生信誉危机,这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

随着我旗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食品安全引起广大消费者重视。对于我旗食品市场有45%的受访者认为比较放心,31%的受访者不放心。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部门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的文件有19%和55%受访者的知道或了解,有26%的受访者不知道,表明我旗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非常高。我旗居民主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的曝光、互联网的宣传、监管单位发送宣传资料和小册子来认识食品安全性,食用的产品是否安全,是否影响健康以至是否会造成对生命的威胁都成了老百姓的热门话题。

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点

一是如何才能买到放心的食品。随着消费者消费观念越来越理性,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消费者非常关心食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品牌、质量标识、成份和营养等,尤其是食品是否含色素、添加剂、防腐剂和有毒有害物质。从调查情况看,被调查者绝大多数认为一些信誉好、规模大的商场和超市的食品比较安全;个体小摊点的面包、牛奶、糖果、糕点及无包装的粮食制品存在过期、霉变、以劣充优的现象;在选购食品时,普遍都关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28%的受访者认为品牌是最值得关注的,24%受访者认为价格是最值得关注的,22%受访者认为营养是最值得关注的,21%受访者认为口感是最值得关注的。42%受访者担心食品添加剂(如色素、香精、防腐剂)超量使用问题,34%受访者担心有毒有害物质(如农药、抗生素、重金属)高残留问题,5%和9%受访者担心使用转基因原料和标签中不予以说明的散装食品卫生问题。

三、关于消费者受到危害的维权意识

在调查中,部分消费者对食品食用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最关心、最关注的。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偶发事件实感无奈。怎样消除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放心购物,是消费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买到伪劣、变质有毒的食品后,怎样才能得到妥善地解决,有效地维权,对此消费者十分关注。48%受访者认为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最大的隐患,14%受访者认为是种植养殖和餐饮消费环节是食品安全最大的隐患,21%的受访者认为是批发零售环节存在隐患。

四、消费者对不安全食品的认识

注水猪肉、病死猪肉;用含有毒有害成份的饲料喂养的肉类食品;用硫磺的干制品;农药残留较多的蔬菜水果;市场上的假酒、假饮料、假油、假米、假调料;对人有致癌危险的商品,如含有苏丹红等有害物质的各种红心蛋、多宝鱼,粉丝、羽绒服等;经过现代技术加工的膨化食品、方便面、果冻和很多零食;抗生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各种过期的、防腐剂、添加剂含量超高的食品等等。45%的受访者认为粮油、奶制品、调味品、饮料存在安全隐患最多,37%的受访者认为肉禽蛋、水产品存在隐患最多,蔬菜、水果、糖酒茶、小食品占到了10%。调查还了解到在日常采购果蔬、肉禽蛋奶、水产品、粮油等食品时,优先购买有机食品占6%,偶尔购买有机食品的占54%,39%的受访者不关注是否是有机食品。对于有机食品的概念有51%的受访者仅知道上述“三品”能保证食品安全性,24%的受访者基本了解。在日常食品消费中有机食品的购买比例达到30%-10%占44%,50%-30%占37%,10%以下的占13%。

五、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了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2%和59%的受访者认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咨询、提建议的处理情况满意或比较满意。16%和67%的受访者对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价满意或比较满意。46%受访者认为加大处罚力度、开展消费者教育是保障“食品安全”最重要的措施,30%受访者认为严格监督检验是保障“食品安全”最重要的措施,倡导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的受访者占了26%。

六、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执法监管时松时紧、无规范性、持续性,一些旧的监管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规模生产企业、规模超市食品质量监督较为严格,但对一些农贸市场、小型的零售摊点和小作坊管理还不健全,存在安全隐患。

2.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对一些违法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致使部分违法生产者和经营者屡教不改。

七、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1.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执法体制和规范性制度。对于敢违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无论大小,一律重罚,剥夺它的生存权。坚持定期抽检敏感产品,一旦发现问题,一律予以曝光,不能隐瞒。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篇(6)

中图分类号:TS201文献标志码:Adoi:10.16693/j.cnki.1671-9646(X).2017.11.044

0引言

開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对树立市民稳固的食品安全意识、解决社会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卫生有着重要意义。陕西师范大学食品学院选择陕西省商洛市作为暑期社会实践的地点,在走访企业、深入基层进行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后发现不同年龄段的市民对食品安全的了解程度和关注点有较大差别,因此了解不同年龄段的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科普是十分重要的。此次调查旨在了解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食品安全科普需求,以期为有效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科普宣传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随机选取丹凤、商州、洛南市民共50人。所有市民对调查均知情同意,且愿意配合调查。

1.2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由暑期实践小分队向接受调查的市民解释调查目的、意义及问卷的填写方式等,以取得其支持和合作。问卷不记名,当场填写并收回。共发放问卷50份,回收有效问卷50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1.3统计分析

运用OFFICE的Excel软件对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2数据及分析

2.1一般资料

为方便分析,下面以ABCDE来指代各年龄段。

年龄段分布见表1。

2.2市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及了解情况

2.2.1购买食品的关注点

对于所购买的食品,不同年龄段最为关注的均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相关检疫证次之。如图1所示,10~29岁的人会关注外观,而其他年龄段则关注较少;对于价格的关注度除30~39岁的人极少关注外,其他年龄段都会关注,尤以10~19岁的关注最多。

各年龄段购买食品的关注点见图1。

2.2.2市民食品安全意识

在对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评估这个问题中,认为自身食品安全意识较强的有2/3,而且有明显的随年龄增长所占比例增加的趋势,其数据为41.67%~100.00%。这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的安全意识越来越强。

各年龄段食品安全意识见图2。

2.2.3对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

各年龄段对食品相关法规了解情况见图3。

由图3可知,绝大多数人认为自己对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是知道却不了解,但是在30~39岁和50岁及以上有个别人表示非常了解,同时也在40岁及以上有人表示完全不知道,从事食品相关工作的人会了解得比较多,但是也有一些中老年人完全不了解,这不仅说明他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陌生,也表明了食品法律的普及盲区,所以应该在中老年人群中加大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给予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武器。

2.2.4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的处理方式

当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时,所有年龄段的人的处理方式都略偏消极,或是奉劝新朋好友不再购买或是自认倒霉,都是从自身方面来解决,而非投诉、赔偿等主动积极的做法。

各年龄段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处理方式见图4。

由图4可知,不同年龄的人其积极处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10~39岁倾向于与商家协商要求赔偿,此外有32%的人表示会采取多种方法来处理,这说明有少部分人拒绝自认倒霉,会用多种方式来表示自己对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满。

2.2.5对食品安全科普方向的需求

各年龄段对食品安全科普方向的需求见图5。

由图5可知,不同年龄段的人们都较为关注营养搭配,30~39岁的人是最为关注转基因食品安全,最不关注品质鉴别,该年龄段的人一般有父母和孩子,他们更多地决定家庭饮食,所以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更为关注,同时也具有较强的品质鉴别能力。同样值得关注的是,50岁以上的人们的需求集中在营养搭配与品质鉴别上,对于转基因食品、食品舆论等几乎不关注。这也反映了不同年龄段的关注点的不同。

3结论

不同年龄段由于家庭环境、接受教育程度等多方面影响,不管是面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态度,还是期待宣传员着重讲解的知识都反映出一定差别,而大多数消费者给出的改善措施集中在加大处罚力度与提高消费者鉴别能力,这很好地反映了大众的态度,要内外一起抓,自身能力要提高,政府部门的管理也得加强。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篇(7)

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有时还需附上英文的论文摘要。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而参考文献是人们长忽略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毕业论文标准格式:格式及排版

1、论文份数:一式三份。一律要求打印。论文的封面由学校统一提供。纸张型号:A4纸。A4210×297毫米。页边距:天头(上)20mm,地角(下)15mm,订口(左)25mm,翻口(右)20mm。统一使用汉语:小五号宋体。分割线为3磅双线。

2、论文格式的字体:各类标题(包括“参考文献”标题)用粗宋体;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摘要、关键词、图表名、参考文献内容用楷体;正文、图表、页眉、页脚中的文字用宋体;英文用TimesNewRoman字体。

3、字体要求:

(1)论文标题2号黑体加粗、居中。

(2)论文副标题小2号字,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3)填写姓名、专业、学号等项目时用3号楷体。

(4)内容提要3号黑体,居中上下各空一行,内容为小4号楷体。

(5)关键词4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黑体。

(6)目录另起页,3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仿宋,并列出页码。

(7)正文文字另起页,论文标题用3号黑体,正文文字一般用小4号宋体,每段首起空两个格,单倍行距。

(8)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4号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四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五级标题:标题序号为“①”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9)注释: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篇(8)

社会越是发展食品安全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些发展却并没有提升食品安全的程度,而且随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升,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也随之升高,人们更加向往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的饮食方式,但是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饮食安全,国家和政府也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法的适用方面,本文主要针对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使用性展开分析和研究。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原则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因为一些不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近几年来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怪病的发生率的提升,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一些严重的违规行为需要进行法律惩罚的行为,在对这些行为对社会正常生产和发展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补偿界定的一些法律规定和约束,但是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的赔偿,因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必然会给社会和大众带来影响,而且这些影响是不可磨灭的,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进行惩罚性赔偿不仅是社会的需求,也是国家政府设立法律的需求。设立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价值在于尽可能地降低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给人类带来的损失。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特征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特征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就是惩罚和杜绝类似的食品安全实践发生,因为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危害到的人群就会非常广泛,而且食品安全严重的话威胁到的就是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的特征就是惩罚食品安全的威胁者,而且以此来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从而达到保障人们饮食安全的目的;其次就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是否赔偿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必须要由依法机关的确认和审核,不能随便确定,这主要是由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的,而且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所有的法律案件的赔偿都必须要经过仲裁机关以及社会公正机关的共同认定,这也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和公正,避免引起恶性社会事件的关键;最后就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法律意义也有补偿意义,因为它一方面确保了社会法律的公平正义,确保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补偿和保障,这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设立的意义同时也是其基本的属性和特征。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以及存在的问题概述

(一)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认定不够明确

食品安全法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是确立违法行为、确定惩罚性赔偿以及赔偿程度的关键,但是在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认定还不够明确,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不完善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面对这些犯罪行为法律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这从一方面也会促进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例如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关于食品安全违反法律认定的单位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很多的食品安全案件没有明确的单位认定,就会使得违法人士认为不经过认定的就不算是违法犯罪活动,这样很容易使得社会上的食品出现重大安全问题但是却无人监管,由此可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在社会的发展中这个问题必须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注,否则对社会和大众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没有关于违法行为的确定

从目前的发展形势看来大多数社会上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都表现在:一是为了保证食品的保质期,一些生产商会恶意地在食品中添加一些不合规定的添加剂,最终保证了产品的保质期,但是产品的安全性却没有了确定的保障,二是一些商家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在实际的产品生产和制造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是采用一些不健康但是成本极低的替代品来生产和制造商品,这样降低了成本,但是以与市场相同的价钱销售就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了几个比较常见的例子,但是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样的行为确实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因此政府和立法部门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以及各个行为的赔偿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设置,这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效率,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三)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够合理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的核算也是食品安全法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人员的主要惩罚措施和政策,但是我们国家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关于赔偿的金额以及赔偿的方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案件的赔偿对象主要是消费者,因此赔偿的金额必须要根据这些食品安全案件对消费者以及社会造成的影响来确定,就比如说曾经我们国家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之一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个事件涉及到的人群之广,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之大是任何一个事件无法比拟的,在面对最终的赔偿时三鹿集团也只是表示会对所有的消费者进行赔偿,但是这个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如何证明自己就是其消费者都是问题,因此在面对这些类似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必须要首先确定赔偿金以及赔偿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提升法律的适用性。

(四)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还有很多遗留问题没有解决

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我们国家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法律的完善性以及法律的可行性方面我们国家发展的空间还很大。比如说一个已经困扰立法者很久的问题就是:双倍赔偿的问题,消费者希望得到生产者的双倍赔偿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且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威胁,但是消费者却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由此就产生了消费者举证困难的局面,而生产者则认为自己没有必要进行双倍赔偿,这是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中遗留实践最长同时也是最影响食品安全法实施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食品的安全性。

三、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使用程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明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

关于明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范围对于保证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是必须要明确赔偿的范围,赔偿的人群和赔偿金的分配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开展的主要作用就是补偿受害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在这个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保证赔偿金的落实,这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效力,同时也是为保证食品安全法的效力;最后是明确范围有利于食品安全法的准确落实和实施,因为一旦确定了范围就确定了法律的界限和惩罚的规定,这样食品安全法就有了实施的界限和范围约束,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实施也才会更有效率。

(二)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计算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提升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计算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是为了保证赔偿金的准确性,不仅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而且也是为了保证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过多的赔偿对于生产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过少的赔偿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的规定必须要确保双方的权益的公平性和对双方的保护性,既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又要维护生产者的正当权益,总之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必须要保证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也是为了法律的正当效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能够准确实施,法律也才能够有正当的实施权益。

(三)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和适用机制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篇(9)

近年来,随着新闻报道透明度的提升,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食品安全问题从2005年的个案苏丹红添加剂的使用开始,到现如今的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火腿肠、地沟油、染色馒头、皮鞋制明胶等等层出不穷。中国人的餐桌越来越像化工原料堆填场,真可谓吃不死的中国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中央把食品安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采取了具体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食品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一定范围上遏制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随着食品产业的高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结构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监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保障食品安全成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也是我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职责。

社会以及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问题如此重视,但是不良食品事件仍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价值取向的偏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部分市场个体为了片面追逐高额的经济利益,不顾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舍弃他人以及集体和国家的利益。马克思曾指出,“社会”或“历史”就是人的价值选择过程及其结果。一个人能否满足自身和社会的需要是衡量一个人的重要标准。马克思说:“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的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市场中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个体是否以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生幸福为目标成为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环境并不乐观,食品产业基础薄弱,行业链条长,生产企业众多,基础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和经营者诚信缺失,道德观扭曲。温总理在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的讲话指出,“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堵不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唯一办法,从根本上讲,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心应该在于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不顾法律禁令,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屡禁不止,在依法惩办的基础上,对在利欲轨道上高速前进的他们进行道德降温刻不容缓。价值取向的偏离,道德的沦丧,使我国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着严重的考验。

2、法律体系的弊端

中国目前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很多漏洞,为不少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生存的空间。虽然我国目前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但是这些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操作,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重滞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更有许多重要的标准还尚未定出,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3、监管力度的薄弱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检测体系的不完善,政府规制失灵,且国家处罚力度的薄弱。由于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生产的操作监管不力,使得中国食品行业严重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食品安全监管还缺乏长效机制。从“大头娃娃”到“结石婴儿”,这些轰动性的事件虽然已经将食品安全监管提升到了首要层面,但是至今,食品安全仍然逃不开曝光一起,查处一起的恶性循环,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时下的频繁曝光更让人产生不安。

在食品生产的源头上加强行业自律,树立以人为本科学诚信的价值观。从长远考虑,要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必须要加强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的引导,树立社会良好的道德观、诚信观,提高商人价值观和责任感,让商人找回良心,让道德归位。我们应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才能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发挥正确价值观的导向作用。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自己一时的眼前利益而置人们的身体健康于不顾,这种价值观是我们必须坚决反对的,应教育生产经营者树立科学的价值观,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知度,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取向,克服个人主义、功利主义以及实用主义。另外,食品销售企业不仅要维护全行业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更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杜绝掺假造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诚信水平和食品安全水平。再就是加强政府的食品监管力度。一些直管食品安全的单位领导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置人民生死于不顾。作为领导干部层更应该树立“勤政为民,立党为公”的价值观,时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所以,想要树立以人为本、科学的价值观,首先就应该从政府机关人员抓起,加强价值观学习力度。

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在一个国家的文明框架中,道德与法律唇齿相依,缺一不可。必须做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在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填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为道德建设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加强道德建设,只有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5页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人民出版社 2008.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篇(10)

在新华网“2012两会调查”的22个选项中,“食品安全监管”始终名列前茅。网民热议的话题主要聚焦于“地沟油流向餐桌”“蔬菜水果农药超标”“奶源不安全”等几大类。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若想更好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要对食品安全有初步的认识与了解。

一、食品安全问题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食品的概念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法律定义: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1]

(二)食品安全的概念

关于食品安全概念,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质量的角度,要求食物营养全面,结构合理,卫生健康;二是从数量的角度,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需要的基本食品;三是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物的获取既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又要注重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2]“第二种是目前普遍被大家认可的观点,即“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它主要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没有达到危害程度一定剂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加入,从而保证人体按正常剂量和以正确方式摄入这样的食品时不会受到急性或慢性的危害,这种危害包括对摄入者本身及其后代的不良影响。”[3]

(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加之食品生产者的机会主义的严重倾向,从而导致食品经营者对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盲目追求过程中,产生的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甚至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掺杂食品当中的食品质量方面的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化学性危害、生物毒素、食品掺假等安全性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见之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有30多起,如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假牛肉、三聚氰胺奶粉、下水道小龙虾等。食品安全问题呈现着“越禁越多”的怪圈,而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新老问题并存。由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条件比较差、工艺落后或是没有遵守卫生操作规程,造成了食品的微生物、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在相当长时间内,这些老问题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与此同时,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又出现了一些工业化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二是源头污染突出。我国当前有两亿多的农户在以分散的方式生产初级农产品,包括我们所吃的粮食、蔬菜、水果、鸡鸭鱼肉、蛋奶,统统是农民生产的。以我国农民目前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和遵守法律意识,出现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三是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占多数决定了食品加工业水平、素质差。在当前近50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以这些从业人员的素质,出现诸如产品的微生物指标超标、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该是不奇怪的。

三、食品安全问题源头分析

1.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食品质量;有的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很少去注意商品的商标、厂名,甚至生产日期及合格证等内容,因为他们只在乎价格,很少考虑其它因素;而有些消费者在消费时,受个人收入低等因素的制约,首先考虑的也是价格因素,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即便是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大多是吃出问题不维权。

2.监管职能分散,协调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食物链分属工商、卫生、质监、农牧等多个部门监管,由于这些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有其主,有的在该唱主角时却当了配角,有的在该当配角时却唱了主角。在我国国家机构中,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不可谓不多。但这些部门采取的是分段管理、分类管理的方式,其结果有可能造成互相扯皮或重复执法等情况出现。而且,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这种情况表现的尤为明显。

3.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带来的问题

我国的食品法规存在许多盲区,许多规章制度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操作,部分标准体系更是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还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的多次危害,与质量体系、检测标准偏低不无关系。

四、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措施

1.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食品是“经验产品”,消费者在消费之后的体验及其反应对于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创造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消费者在消费了假冒伪劣食品之后进行举报。国家可以在对假冒伪劣食品厂商的罚款中抽取一部分资金建立起重奖举报假冒伪劣食品消费者的专项基金,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要专门设立食品安全问题举报电话,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并将检查处理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向公众公布。与此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敬业尽责,以对百姓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对食品市场加大检查频率,拓宽覆盖范围,保证食品安全市场的“零死角”。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监管不力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加强中央和地方食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明确各部门权责范围,有效降低政府食品监管的成本。政府应积极解决监管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提高食品安全管制的工作力度与效率。创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构建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包含统一、高效的决策指挥系统、主体明确的综合协调系统和统筹协作的技术检测系统[5]。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特别是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和质量电子监管网,实施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3.健全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是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律,明确提出了食品安全的三个责任体系,即地方政府必须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三重责任体系。我们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危害的是人的生命安全权利,法律必须给予严厉制裁。要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此外,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隐瞒信息等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安全检验体系建设,通过有效途径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合理分工,优化组合,实现检测信息资源共享。

五、结论

我国作为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在近些年来所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使得民众更加关注食品安全现状,同时也给服务型政府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正在构建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来增强公共安全的信心。为了保障公共食品安全与世界各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接轨,我国也正在努力规范食品企业行为,落实食品企业责任主体。随着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消费者也正在积极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努力发挥民众对食品安全应有的舆论监督作用。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食品安全问题通过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面的群策群力,一定会得到解决,公众食品安全也会得到应有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许牡丹,毛跟年.食品安全性与分析检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王东峰.全面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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