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21 17:33:10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1)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2月17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国土资源、价格、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红十字会、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信息和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院前医疗急救公共信息和指挥基础平台。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建立指导公众自救、互救的信息化平台。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等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急救基本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出版等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常规医疗急救知识和其他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第一时间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志愿者,应当接受红十字会、市急救中心的相关专业培训,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遵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

受捐赠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条 本市建立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并逐步提高市急救中心设置急救站(点)的占比。

本市积极推动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明确急救站(点)设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保障急救站(点)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急救站(点);人口密集的地区每二十万人口设置一个急救站(点)。其他区域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急救站(点)。

急救站(点)的配置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医院专科设置情况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为急救网络医院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师、护士;

(二)配有救护车,车内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符合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急救医疗资源短缺的区域,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镇(街)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未经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名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第十四条 市急救中心设置的急救站(点)不足的,可以根据急救站(点)设置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急救网络医院设置急救站(点)。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购买服务的内容、规模、资质要求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等相关信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确定后,依法签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院前医疗急救不得采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等形式运营。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确定急救网络医院;

(二)制定五年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制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对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信用量化分类监管,建立严重失信单位黑名单制度和公示制度;

(五)依法查处院前医疗急救违法行为;

(六)依法组织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并对急救网络医院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管;

(七)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日常组织和指挥调度;

(二)负责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建设;

(四)参与大型活动急救保障、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急救网络医院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信息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四)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急救人员。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下列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组建适应急救基本需求的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在突发事件中协助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一)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

(二)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场所;

(四)从事建筑施工、采矿、交通运输等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

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有医疗机构的旅游景区(点)及轨道交通换乘车站等场所,还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

重点单位、公共场所配备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的种类、标准及经费来源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对突发疾病的患者实施初级医疗救护。

警察、消防员、乘务员、养老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导游等公共服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主动救护。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鼓励重点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公众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其他院前医疗急救号码、冒用120号码,不得对120呼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骚扰等。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急救联动机制。110、119、122、12349等紧急呼叫平台接到患者需要急救的求助信息时,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联系市急救中心。

第二十三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与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相适应的呼叫线路,配备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听公众呼救电话,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二十四条 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急救指挥调度人员应当在收到完整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待命急救人员发出调度指令。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五分钟内出车。

第二十五条 市急救中心的调度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和救护车出车、运行的音频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院前医疗急救病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量等因素,按照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辆救护车的标准配置救护车。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配备救护车,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救护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音频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施以及里程计费装置,并喷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救护车的日常管理。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识。

第二十七条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配备三至五名随车急救人员,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师、护士,以及驾驶员等;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医疗救护员等辅助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急救人员应当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急救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时,应当统一穿着急救服装,文明待人,规范服务。

第二十八条 急救人员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立即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在到达急救现场之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患者病情,指导患者自救或者指导其他在场人员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患者家属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急救人员的工作。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或者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的;

(三)存在严重精神障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急救人员在急救过程中发现患者存在危害他人、自身身体以及财产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协助运送。

第三十条 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前,急救人员应当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提前告知患者有关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和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治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不得占用车载急救设施、设备等。

对接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并通知公安机关和救助管理机构。

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需要再次将患者送往其他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

第三十一条 患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并提供有效票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患者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有关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保障

第三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应当足额用于下列事项:

(一)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和运行;

(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

(三)大型活动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

(四)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五)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财政补贴;

(六)其他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下列保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将符合相关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对急救人员的招聘、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侵害急救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急救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采取措施确保应急车道畅通;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急救患者中符合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协调落实相关救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养老服务组织参与急救的补贴经费;

(四)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及时提供救护车到达前呼救者无线定位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相关医疗机构和急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路段临时停放;

(四)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有条件让行而拒不让行的,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可以将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因让行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不予行政处罚。

其他车辆和行人因主动参与救护患者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优先放行,免收道路通行费和道路停车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直接造成人身损害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急救网络医院拒不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或者不服从市急救中心指挥调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的;

(四)违反院前医疗急救转运原则转运患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或者上报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名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急救网络医院对急救站(点)采取个人承包或者变相承包方式运营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对院前医疗急救业务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院前医疗急救电话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急救中心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动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动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未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拒绝、拖延、推诿患者交接,或者无故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120呼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骚扰的;

(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

(三)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急救人员现场施救的;

(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认定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未能履行相关职责,不落实本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不按规定设立急救站(点),或者、、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2)

2009年是我院‘二甲’评审后重要的一年,也是我院急诊科适应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十分关键的一年。来源:免费这一年我们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急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凝聚人心,以新思路、新观念、新举措增强急诊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加强急诊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巩固并壮大急诊队伍,使急诊医疗体系更加规范化,加快我院急诊发展。现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市居民医保工作为目标,以维护健康,关爱生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科室宗旨,为把我科建设成为民众信赖、医院放心、医德高尚、医术高超的科室迈出坚实的步伐。

二、主要措施

1.医疗质量

要在巩固前两年急诊管理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等级医院复审整改工作,围绕“质量、安全、服务、价格”,狠抓内涵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专业队伍的设置,进行急诊医学知识的学习,了解急诊急救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稳进急诊急救队伍。完善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使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完善24小时急诊服务目录、急诊工作流程、管理文件资料、对各支持系统服务的规范。协调临床各科对急诊工作的配合。对大批量病员有分类管理的程序。立足使急诊留观病人于24小时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后安全入院。加强上级医师急救指导,加强三级会诊,加强与其他专科的协作配合,使急诊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提高到98%以上。2.质量管理。

很抓“三基三严”,加强病史询问及规范查体、大病历规范书写、抗生素合理使用等专项培训力度。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依据病情优先获得诊疗程序。加强运行病历的考评,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完善定期检查、考评、反馈、总结的质控制度,坚持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对环节管理、凝难病历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的处理意见要重点监控,促进基础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3.设备管理

要强化对急诊设备的定期维护、监测并专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使抢救设备的完好率达到100%。加强训练规范使用,使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正确使用,确保安全运行,以满足患者急救需求。严格院内感染。加强心肺复苏技能的训练,使心肺复苏技能达到高级水平。

4.服务态度

要抓优质服务工作。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示范岗”活动,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内容,注重服务技巧,落实医患沟通、知情告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强化安全措施,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延伸服务范围,保证服务质量,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培训计划

要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加大在岗培训力度,有计划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加大对各级医师培训效果的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素质、业务素质、管理素质的培训,强化全员职业责任意识。2008年在院部的支持下希望能派出医生护士去上级医院进修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ICU或CCU等相关专业,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时,树立一批医、德双馨的先进典型,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6.中医特色建设

要贯彻以“中医为体,西医为用”的方针,突出优势目标,加强中医特色建设。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中医药理论、技术培训计划,加大中医基础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二甲中医院急诊科建设要求,要有本科常见病、特色病种的诊疗规范与特色技术的操作规程,使本科规范性文件不少三种。提高中医药在急症救治中的使用率,急诊专业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中西医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急危重症的中医药使用率,使中医药参与率在30%以上。

7.推进医疗保险改革

要搞好医疗保险改革顺利推进,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个环节更加明细化。同时针对特殊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人民群众得实惠、医疗事业得发展的双赢局面。

8.重点研究课题

今年要着重学习和研究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急诊、感染及合理应用抗生素、无创和有创性正压通气治疗、严重创伤与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课题的研究,使我院急诊科急救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3)

本年度我站共出车4389车次,运接诊病人3150人,其中收住院1954人,空车率30.3%,收住院率64.1%。

二、急救站概况

我站目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为740平方米,开展业务包括院前急救、急诊门诊及留观治疗,现有医师14名,其中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5名,医师8名;护士15名,其中主管护师2名,护师13名;司机6名,平均驾龄为15年;急救站配备救护车3辆,其中重症监护型1辆,普通型2辆;观察床14张,重症监护床2张,抢救床2张;车载及院内急救设备基本满足现有业务需求。

三、建设与待遇同步,稳定急救队伍

不断强化院前队伍建设,为急诊配员,其中主治医师1名,男护3名,业务能力得到空前提高;医院领导为了提高急诊人员2 待遇,不但提高了绩效工资核算方法,同系数不低于优势临床科室绩效水平,还在评先评优、晋升职称等方面加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120急救人员的团队凝聚力,也稳定了急救队伍。

四、注重制度建设,规范急救行为,狠抓安全管理。

科室积极制定并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流程、应急预案及特重大突发事故流程,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各项工作制度,在完善制度的同时,逐步规范急救工作流程。

五、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急救水平。

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每月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学习,尤其是按照中心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培训内容,包括中毒、心血管、创伤等严重危及生命的课题;同时注重对急救人员的技能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做到“技能操作人人练,人人操作规范化,规范操作熟练化”,力争为急救患者提供更加快捷、畅通、专业的生命绿色通道。

六、加强宣传工作,普及急救知识,提升我院整体形象

根据中心要求,由主任牵头,护士长精心组织,我站成立了培训小组,分批次到学校、社区进行急救知识培训,全年共外出培训10次,受训人数达2025人,场场精彩,均受到一致好评。

科室组织业务骨干到社区义诊,为老百姓免费诊病,全年共下乡义诊15次,义诊半径达30公里,受益百姓达2000余人。

七、正确面对问题,持续完善改进

1、没有急诊住院病房及急诊监护室,满足不了病人在急诊办住院治疗的要求,也严重制约了科室业务人员的成长。

2、业务开展缓慢,急诊就诊人员少,疑难病种少,虽然今年外派了2人次到内科学习,但总体业务提高空间不大。

3、人才梯队配制不合理,尤其是医生人数短缺,年轻医师偏多,高学历人员偏少,严重阻碍了梯队建设。

4、院前与院内没有分开,拉来的病人还需要院前人员处置到底,主班医生还要看门诊,严重影响了出车速度,造成经常出现“有车派不出”现象。

5、救护车车辆偏少,虽然我们为2级急救站,按照要求应该配备5辆救护车,但我站目前全天接警均为10余次,3辆救护车就足够用,所以没有必要配备太多车辆;再者车辆中有1辆已经为报废状态,车况极差,安全隐患重重,已向领导做了购新汇报。

6、抢救用及治疗用设备部分老化,设备申请进度缓慢。

八、2019年工作计划

1、结合科室实际情况,继续加强院前急救建设,努力提高院前急救能力和水平。     

2、继续狠抓医疗质量安全,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就医流程;强化细节与环节管理,定期考核,不断整改完善。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4)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市居民医保工作为目标,以维护健康,关爱生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科室宗旨,为把我科建设成为民众信赖、医院放心、医德高尚、医术高超的科室迈出坚实的步伐。

二、主要措施

1.医疗质量

要在巩固前两年急诊管理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等级医院复审整改工作,围绕“质量、安全、服务、价格”,狠抓内涵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急诊急救专业队伍的设置,进行急诊医学知识的学习,了解急诊急救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稳进急诊急救队伍。完善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使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完善24小时急诊服务目录、急诊工作流程、管理文件资料、对各支持系统服务的规范。协调临床各科对急诊工作的配合。对大批量病员有分类管理的程序。立足使急诊留观病人于24小时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后安全入院。加强上级医师急救指导,加强三级会诊,加强与其他专科的协作配合,使急诊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提高到98%以上。

2.质量管理。

很抓“三基三严”,加强病史询问及规范查体、大病历规范书写、抗生素合理使用等专项培训力度。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依据病情优先获得诊疗程序。加强运行病历的考评,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完善定期检查、考评、反馈、总结的质控制度,坚持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对环节管理、凝难病历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对病情变化的处理意见要重点监控,促进基础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3.设备管理

要强化对急诊设备的定期维护、监测并专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使抢救设备的完好率达到100%。加强训练规范使用,使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正确使用,确保安全运行,以满足患者急救需求。严格院内感染。加强心肺复苏技能的训练,使心肺复苏技能达到高级水平。

4.服务态度

要抓优质服务工作。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示范岗”活动,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内容,注重服务技巧,落实医患沟通、知情告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强化安全措施,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延伸服务范围,保证服务质量,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5.培训工作计划

要制定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加大在岗培训力度,有计划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加大对各级医师培训效果的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素质、业务素质、管理素质的培训,强化全员职业责任意识。2008年在院部的支持下希望能派出医生护士去上级医院进修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ICU或CCU等相关专业,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时,树立一批医、德双馨的先进典型,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

6.中医特色建设

要贯彻以“中医为体,西医为用”的方针,突出优势目标,加强中医特色建设。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中医药理论、技术培训计划,加大中医基础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二甲中医院急诊科建设要求,要有本科常见病、特色病种的诊疗规范与特色技术的操作规程,使本科规范性文件不少三种。提高中医药在急症救治中的使用率,急诊专业医护人员熟练掌握中西医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急危重症的中医药使用率,使中医药参与率在30%以上。

7.推进医疗保险改革

要搞好医疗保险改革顺利推进,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个环节更加明细化。同时针对特殊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开创人民群众得实惠、医疗事业得发展的双赢局面。

8.重点研究课题

今年要着重学习和研究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复苏及心血管急救急诊、感染及合理应用抗生素、无创和有创性正压通气治疗、严重创伤与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课题的研究,使我院急诊科急救水平更上一个台阶。

9.院前急救

增加院前急救设施,加强院前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院前急救水平。如车载心电监护除颤仪,呼吸机等。

2009年将是我科一个新的起点,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面临着许多困难,如急诊设备参差不齐,医护人员技术有待加强等。但是,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全科职工能够团结一心,共同拼搏,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就一定能够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更好地促进两个效益双赢。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5)

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保持公益本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着眼慈溪本地、兼顾新区、注重资源共享、融入大市体系,建立快速有序反应、就近就急抢救和网络覆盖健全的院前急救体系,以市级医院为依托实施急诊抢救,提高院前急救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急救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合理规划、加快建设,形成院前急救以市急救站为枢纽(中心),8—10个急救点为基点,市急救站统一调度、合理分布全市各个区域的院前急救网络。到年底,全市拥有30辆急救车,并建成符合规范要求的院前急救体系。

三、体系建设

(一)车辆和人员配置

全市“按每五万服务人口配备一辆救护车”的规定,合理配备急救救护车,及时更新破旧车辆;年至年每年新增4辆,年至年每年新增2辆。承担日常急救的救护车,急救站不少于5辆,急救点不少于1辆并逐步增至2辆。

每辆救护车按标准配备医生和护士各1名,配备驾驶员、担架员各1名(为辅助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救护车按《浙江急救标志及色带使用规范》统一院前急救标识,安装救护用标志灯和警报器。每辆救护车按标准配置抢救生命必需的器械设备及搬运、通讯、固定等设备。

院前急救人员须取得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急救培训证书方能上岗,急救医生应具执业医师资格(含助理)。院前急救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0个学时的业务培训,急救医生应每两年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业务轮训。

(二)急救站点设置

急救站点按院前急救服务半径、区域服务人口、参照需求量及道路拥堵因素等综合考虑,以市中心城区≤8公里(或反应时间10分钟内,最多不超过15分钟),其他镇(街道)≤15公里(或反应时间20分钟内),偏远山区≤25公里的标准设置。

急救站设在中心城区(市人民医院)。急救站内设急救医护科、通讯调度科、车辆管理科、综合宣教科等科室。

急救点在全市不同区域设置8—10个。其中,中心城区设4个点,分别为市急救站点、市中医院点、市红十字医院点、城西北点;中心城区外设4个点,分别为观海卫(二院)点、周巷(三院)点、东部片区点、北部片区点。同时,新区应设置2个点,并纳入“120”统一调度,接受慈溪市急救站业务指导。另外,或再在跨海大桥设1个点,以应对跨海大桥和沈海高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急救点原则上设置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挂靠医院应为急救点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每个急救站(点)的用房应按相应标准具备满足车辆停放、值班调度、药械放置、人员休息及后勤服务等功能。急救站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400平方米(其中10辆救护车以上的按每5辆增加400平方米计算),配设指挥调度、医生护理驾驶员办公、车库、洗消用房、药械库、宣教培训及示教室等业务用房,同时配设行政办公、值班室、会议接待和后勤库房等辅助用房。急救点用房一般要求有车库(洗消)60平方米、值班(调度终端)休息室50平方米、办公25平方米、辅助用房25平方米。

(三)指挥调度

市急救站统一指挥调度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立“120”信息调度指挥系统,使用“120”专线呼救电话。

按市信息标准建立规范统一的全市急救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突发重大灾害事故现场急救实时摄像与数据传输系统。主要功能配置包括:数字程控交换机、数字录音、计算机网络、急救信息管理、急救信息(地理信息、三字段信息、手机经纬度定位信息)、受理调度、车载信息(移动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及无线数据传输系统、车载图像传输系统)、急救点网络终端、网络医院、不断电电源系统(UPS)、无线对讲机、数字光处理器(DLP)大屏显示及发光二级管(LED)显示、网络安全等。

四、急救站职责

市急救站在市卫生局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职业素质教育,弘扬救死扶伤精神,按“就急、就近、就专科”的原则,24小时调度指挥各急救点开展院前急救,保证急救医疗安全、高效、快捷。

市急救站承担全市院前急救任务和急救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考核;接受上级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做好本辖区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的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完成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急救中心交付的其他急救任务。

各急救点由市急救站管理调度,承担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转运等日常院前急救任务;及时反馈社会急救现场信息;开展急救医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

五、保障措施

院前急救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把院前急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我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院前急救医疗的需求。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为院前急救医疗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院前急救体系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审批、注册校验和执业监管,对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急救工作的,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要加强对院前急救机构的监督,加强对急救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调用救护车等急救资源作为它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车辆和急救电话,确保医疗急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设置院前急救机构和布局急救网点,完善院前急救机构基础设施,逐步提高其软、硬件水平。

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做好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管理的资金保障,人员、公用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编制、标准安排预算经费。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行为和秩序,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促进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急救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及其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受理急救呼叫后,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诊医疗机构)为急救中心(站)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社会公众在突发急症或意外受伤现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急救医疗服务,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急救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市建立由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和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组成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现场自救互救是急救医疗的重要补充。

第七条 信息公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急救医疗服务信息,方便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第八条 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医疗的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九条 机构设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标准,设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担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第十条 机构职责

急救中心(站)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日常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的院前急救医疗保障服务;

(三)城市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四)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

(五)其他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工作规范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人员

院前急救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急救辅助人员。急救中心(站)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车辆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急救反应时间)、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每三万服务人口配备一辆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救护车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并喷涂标志图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未经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不得使用120标识。

第十四条 通讯指挥平台

本市设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第十五条 专用号码及联动机制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占用和其他干扰。

本市建立“110”、“119”与“120”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受理调度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进行分类、登记和调度。必要时对呼救人员进行急救指导。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十七条 现场抢救

院前急救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

院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急诊医疗机构抢救的急危重患者,应当通知急诊医疗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院前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患者家属或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院前急救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送院原则

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遵循满足专业治疗需要、就近、就急的原则,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家属拒绝遵从的,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护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负责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资料记录保存

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保存。急救中心(站)的呼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立体救援

本市积极发展水上、陆地、空中多方位救护,形成水、陆、空立体救护网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院内急救能力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急诊资源布局,制定急诊科室设施、人员配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加强对急诊科室的监督管理。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配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急诊医疗机构开展急诊、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急诊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关停急诊科室。

第二十三条 院内急救人员配备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院内急救服务规范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遵守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医疗的衔接

急救中心(站)应当与急诊医疗机构建立衔接机制,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急诊医疗机构后,急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患者交接手续。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交接,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急诊分级救治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诊病情分级指导原则,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处置的优先次序。

第二十七条 转诊分流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优先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第二十八条 政策引导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市医保部门应当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仍无故滞留急诊医疗机构急诊的患者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诊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和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向急诊科室予以倾斜。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三十条 政府及红十字会急救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市社会急救的培训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开展社会急救培训。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急救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社会急救培训,参加现场救护。

第三十一条 社会参与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

第三十二条 社会急救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警察、消防队员接受急救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旅馆、旅游景点等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急救技能培训。

其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社会急救设施配备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公民紧急现场救护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都应当立即拨打120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急救医疗服务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支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受捐赠单位对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用地保障

急救中心(站)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为急救中心(站)预留建设用地,并作为一类卫生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十八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保障

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

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企业应当保障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的稳定和通信网络的畅通。

第三十九条 交通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急救车辆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口的道路通行方案,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任何车辆和行人都不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行人依法处理。

对依法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过路、过桥费等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进行现场伤情评估后,分送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

第四十一条 治安保障

患者应当遵从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急救医疗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险

本市将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的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制定。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患者或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十四条 急救医疗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病情危急、伤势严重的病员,医疗机构可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保障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共享;实现与医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规使用急救车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调用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使用急救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义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或使用120标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批准假冒急救车辆或非法营运急救业务车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条 干扰呼救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谎报呼救信息,对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或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渎职责任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急救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急救医疗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7)

关键是以人为本,目的是使师生不生病或少生病,措施是筛查与干预。具体措施包括:①每年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一次常规健康检查,包括血压、心电图、肝功能、肾功能、血脂、血糖、、胸透、彩超(甲状腺、乳腺、心脏、肝、胆、脾、胰、肾、子宫、卵巢、前列腺检查)、体重指数、指诊、癌胚抗原、甲胎球蛋白、前列腺特异抗原、内外科普通检查、白内障和眼压检查、口腔检查、宫颈刮片和阴道分泌物涂片检查;发现问题者,加做CT、胃镜、结肠镜、宫腔镜等特殊检查。②设立体检咨询室,方便解答被体检者的相关问题,同时给予饮食、锻炼、睡眠、性生活、合理用药等方面指导,采取面谈或通过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

1.2健康教育

采取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师生防病治病知识的教育。每年举行一次健康宣传周,集中进行健康知识宣教,提升师生健康理念;定期出版教工版和学生版《河南大学预防保健杂志》;不定期出版《老年健康知识读本》、《职工健康导读》、《常见病防治生活指导》、《性病、艾滋病防治读本》、《大学生健康教育》、《急症急病急救知识》等健康指导小册子;邀请相关专家开展诸如食品卫生知识、糖尿病、癌症、高血压防治等专题讲座,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选修课。

1.3“一对一”服务

为使健康服务措施的责任落实到人,对院士、特聘教授、中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每人指定一名医师,开展“一对一”24小时全方位健康服务;对全校所有单位安排一名医务人员,开展“一对一”24小时健康服务。此项服务受到全校教职工的一致好评,《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媒体给予了报道,得到了社会的肯定。

1.4校内医疗保障

关键是有力保障,目的是延伸保健服务,措施是人员和药械到位。随着我校国内一流大学建设的热潮和校园文化的迅速发展,各类运动会、庆典、文艺演出、学术报告会、考察活动等日益增多,所有这些校内外活动,都要求做好医疗保障。因此,我们成立了现场医疗保障小组,由业务院长和医教科科长分别任正副组长,挑选业务精、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内、外科医师及护理人员任组员,配备固定救护车一辆。同时,院内做好抢救准备,以应对突发事件。

1.5师生医疗保险工作

关键是师生医疗保险归口管理,目的是人人参保,措施是广泛宣传与发动。既往我校职工及学生医保分属于人事处和学生处,此举不利于统筹安排。为此,我校成立医保科,隶属于医疗保健机构,主要职能是师生基本医保、大病统筹、公务员补助、计划生育、工伤保险等医疗保险费征缴、校内医保补充基金管理与报销、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管理与报销、医保政策宣传、本院医保病人管理及内部医保政策调整等。1.7计划生育管理关键是政策要深入人心,目标是杜绝计划外怀孕,措施是工作到位。计划生育工作不仅关乎教职工,而且也关乎学生。我们对适龄女性建立计划生育档案,每年组织一次女工计划生育体检,发放计划生育药具,宣讲计划生育政策,动态掌握并计划生育现状。

2基本医疗服务

2.1基本医疗服务

关键是人才、设备,目标是提供廉价、安全、快捷、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措施是落实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室,配备基本设备,引进人才,免收挂号费、项目外杜绝收费、单病种限价等措施提供医疗保障。

2.2开设专家门诊

为解决师生看专家难,我院广开邀请专家渠道。门诊除了本院专家坐诊外,还在省市两级医院聘请了心血管病、脑血管病、内分泌疾病、骨创伤科、普外科、妇科、眼科、口腔科、超声科、放射科等专家每周固定时间坐诊。同时,这些专家还参与病房查房、会诊及手术,也进行学术讲座、义诊、健康咨询等活动。

2.3建立有效的三级医院

转诊体系关键是选择医院,目标是使患病的师生能得到安全有效的治疗,措施是开门办院。按学科分别选择2~3家市、省、部级医院,长期与这些医院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使患重病的师生能够及时转诊及得到有效医治。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8)

1.2资金保障专科医师在急诊培训期间的工资大致与住院医师相似,约为每年6万美金,而这部分的培训项目基金一般不来源于联邦政府,而是由接受培训医师所在的急诊室工作盈利部分提供,另外,大多数受训医师都会参与科研工作,以获取一部分的劳务报酬。

2中国急诊医学教育培训体系

虽然我国的急诊医学起步较晚,但我们充分认识到急诊医学是一门涉及面广、实践性强的临床医学二级学科,是临床各学科的基础学科。近10多年来,我国的急诊医学迅速发展,已形成了院前急救、医院急诊、危重病监护三位一体的急诊医疗服务体系(emergencymedicalservicesystem,EMSS)和一支由临床、科研、教学相结合的急诊专业人员队伍。但全国现有专职急诊医师仅约5万人,其中80%~90%为其他专科医师[5],且学历层次参差不齐。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急诊医学教育,尤其要做好毕业后教育工作。

2.1教育过程与美国不同,我国是从2010年才开始在上海先行试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的。完成院校医学教育的医学生,将以社会人的身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6]。根据其学历和培训医院的不同,开展2~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急诊科的培训。培训结束将统一参加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结业综合考核采用客观结构式临床考核(OSCE)的方式。考核合格者将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证书,当然在此之前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同时有部分优秀医师还能获得硕士学位。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可以选择继续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014年上海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新增了急诊专科培训基地。通过2~3年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急诊科医师将获得更专业的亚专科教育,同时优秀的医师还将通过自身努力获得额外的博士学位。

2.2培训项目与美国众多的培训项目不同,我国专科规范化培训主要包括:院外急救(包含灾害紧急救援等)、院内急救(包含创伤、中毒等)和急危重病救治(ICU)三大类[7]。通过培训,希望达到掌握急诊病人的病情分级;掌握常见急症的症状鉴别诊断,对常见急症进行基本正确和独立的急救诊治;熟悉和初步掌握各种常用的急救技术和方法。另外在科研方面,能阅读有关急诊医学的外文书刊并了解临床科研方法,结合实践,写出病案报道和综述。值得一提的是,上海专科医师培训将有2个月的集中培训,这是培训的一大亮点与特色,主要包括:院前急救、基础生命支持、高级心血管生命支持、高级创伤生命支持、急危重症抢救技术(血液净化,呼吸支持,有创血液动力学,急诊B超,营养支持,监测等)、灾害医学、急诊沟通技巧等等,为培养动手能力强、应变能力快的合格急诊科医师做努力。

2.3资金保障与美国不同,上海是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于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住院医师培训的财政补助力度。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探索社保基金增加划拨基地医院经费的长效投入机制。另外,为保障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上海市多部委决定设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专项经费,对于委派医院、培训医院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经费支持,使急诊医师毕业后教育能顺利贯彻进行。

3急诊医学教育培训体系的建议

3.1加强政策导向虽然我们的毕业后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但这4年实践下来,我们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急诊临床医师。目前,急诊医学还属于紧缺专业学科,据统计,上海市二、三级医院急诊和ICU医护人员共有6022人,医师占29.5%,其中医师硕博高学历的仅占25.9%。上海市100所二、三级医院急诊年工作量达到914.27万,实际抢救和留观均超编制。工作强度高,人员配备不足,医护高学历所占比例偏低是目前的主要问题。所以更需要我们加强政策导向,加快政策扶持、加大毕业后教育培训的力度与强度,培养出更多学历高、医术精、医德高的优秀急诊医师。虽然政策的推行与执行过程中有些许障碍,但我们会贯彻始终,为培养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的医师、为促进临床医师培训和管理法制化与规范化,为提升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提高医院核心竞争而做出积极的作用。

3.2加强培训监督虽然在不同的医院进行规范化培训,但我们希望结果是同质化的。所以对于基地的标准、培训的标准、考核的标准都做了统一的规范度量。如:急诊科相对独立的布局合理的急诊区域;科室设置与人员配置;医疗设备;医疗工作量;医疗质量以及师资条件都做了细致的规范。在培训标准里对于相关科室轮转计划,要求达到的培训目标都做了一一规范。在培训结束后将统一参加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结业综合考核采用客观结构式临床考核(OSCE)的方式。但好的培训计划还需要有力的监督机制,以求达到从“进”到“出”都规范同质的结果。对基地的督导、对师资的培训、对考试过程的全程录音……都是我们加强培训监督的保障。为使急诊医学教育培训体系越来越完善,我们一定会把监督机制落到实处,绝不走过场。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9)

一、人才队伍建设:重症医学科(ICU)是一支年轻化、朝气蓬勃的队伍,还是一个儿童时期,还未发育健全,行走还不稳定。要想要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医护专业人员来适应科室发展,必须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目前ICU有固定医师3名,护理人员9名。争取在上半年前能引进ICU住院医师1名、续派出1名人员进修学习。护士可从我院护士中挑选优秀者,知根知底,利于科室快速发展。目前医师队伍中有1名副主任医师,2名住院医师,存在很大的医疗安全隐患。建议领导加大我科室人员的培养或该类人才的引进。

二、设施、设备的利用与引进:ICU集中了诸多高端医疗设施及设备,可对各种类型危重患者集中救治,实现多脏器功能替代治疗。目前我院ICU拥有的医疗设施、设备有:多功能床8张;防褥疮气垫床4张;呼吸机4台(包括有创呼吸机3台,无创呼吸机1台,);监护系统包括中央监护仪及床头监护10套;GE除颤仪1台;输液泵及注射泵台共15台;电子降温毯1套;振动排痰仪1台;血气分析仪1台;空气压力波治疗仪1台;呼气末二氧化碳监测仪1台;便携式血氧饱和度监测

1台。由于现在医学发展较快,治疗危重患者的方法和设备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实用。现在床旁气管插管对危重病人来说,是生命与时间的赛跑,因此建议领导们在2017年给ICU添设一台可视喉镜,便于我们在短时间内迅速插管,更快更好地为危重患者服务,挽救他们的生命,造福老百姓。

三、业务技术发展:目前我院ICU已成功独立开展起来了,受益匪浅。有许多我院以前没有的新技术、新项目以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如血清乳酸动态监测及APACHEⅡ评分对危重患者预后与疗效的评价;深静脉穿刺置管肠外营养支持;中心静脉压监测指导危重病补液;脓毒症血休克的诊断和治疗;有创和无创以及转院呼吸机机械通气的广泛应用等等。在开科这一年多来,ICU每一天都在开展新技术,遇到新的挑战,上一个新台阶。ICU业务技术的发展空间极大。我们不甘落后奋力直追。在不耽误正常工作情况下,积极参加部级、省级的各种ICU学术会议或培训,紧跟国内ICU发展形势,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并实际应用于临床。2017年预备与总院脑外科联合,开展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手术,术后直接送人ICU进行监护,为边远山区患者提供高质量服务。

四、科研及业务学习:ICU目前已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2017年将继续倡导学习之风,定于每周四下午17:00举行科室内业务讲座,同时有记录。不定邀请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ICU专家来我科授课,在专家的指导下科室2017年要求要有论文和论著发表。鼓励外出学习归来

者要有一次讲座,多组织科内病历讨论。不定期举行科室内操作技术考核、理论考核等,提高医护人员工作及学习积极性。

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及抗生素合理使用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及抗生素合理使用规定,同时严格规定患者家属探视制度,严格消毒隔离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及MRSA等特殊感染病人的隔离,严密监控VAP、导管相关性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感染。成立专门质控人员,随时督促检查。每日均有院内感染监测记录。

院前急救医生工作计划篇(10)

为了应付各种紧急情况,美国要求所有的医师都要上过急诊医疗服务体系课程,同时还规定了全职型的急诊医师不仅需要大量的急诊知识,还需掌握整个急诊医疗服务体系的知识。为此,美国急诊医学委员会(ABEM)、美国急诊内科医师学院(ACEP)、急诊医学住院医师导师理事会(CORD)、急诊医学住院医师联合会(EMRA)、急诊医学住院医师评议委员会(RRC-EM)、学院急诊医学协会(SAEM)联合制订了急诊医学临床实践模式。急诊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包括内科、外科、创伤、心血管病、骨科学和产科学,以及对药物中毒和家庭暴力的识别和干预技能等,此外还应该加强其他非专业技术的培训,如计算机技术、客户服务、商业管理、咨询技巧等。美国每年有950名住院医师通过这项培训。美国急诊医学会还为住院医师提供各职业阶段的培训,以确保各地的美国民众都可以获得同样高水平的急诊医疗服务。而全美急诊专科医师获得批准的培训项目共有467个。主要包括:医院管理、临床法医学、临床药学、科研、重症医学、灾难医学、院前急救系统(EMS)、环境卫生、老年急诊医学、全球急诊医学等等。绝大多数急诊医学专科培训项目属于以下几类:院前急救系统(EMS)、超声、儿科急诊医学、全球急诊医学、科研、毒理学、重症医学、医学模拟、医院管理、医学教育、灾难医学和运动医学。

1.2资金保障

专科医师在急诊培训期间的工资大致与住院医师相似,约为每年6万美金,而这部分的培训项目基金一般不来源于联邦政府,而是由接受培训医师所在的急诊室工作盈利部分提供,另外,大多数受训医师都会参与科研工作,以获取一部分的劳务报酬。

2中国急诊医学教育培训体系

虽然我国的急诊医学起步较晚,但我们充分认识到急诊医学是一门涉及面广、实践性强的临床医学二级学科,是临床各学科的基础学科。近10多年来,我国的急诊医学迅速发展,已形成了院前急救、医院急诊、危重病监护三位一体的急诊医疗服务体系(emergencymedicalservicesystem,EMSS)和一支由临床、科研、教学相结合的急诊专业人员队伍。但全国现有专职急诊医师仅约5万人,其中80%~90%为其他专科医师,且学历层次参差不齐。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急诊医学教育,尤其要做好毕业后教育工作。

2.1教育过程与美国不同

我国是从2010年才开始在上海先行试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的。完成院校医学教育的医学生,将以社会人的身份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6]。根据其学历和培训医院的不同,开展2~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急诊科的培训。培训结束将统一参加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结业综合考核采用客观结构式临床考核(OSCE)的方式。考核合格者将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证书,当然在此之前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同时有部分优秀医师还能获得硕士学位。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可以选择继续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2014年上海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新增了急诊专科培训基地。通过2~3年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急诊科医师将获得更专业的亚专科教育,同时优秀的医师还将通过自身努力获得额外的博士学位。

2.2培训项目与美国众多的培训项目不同

我国专科规范化培训主要包括:院外急救(包含灾害紧急救援等)、院内急救(包含创伤、中毒等)和急危重病救治(ICU)三大类[7]。通过培训,希望达到掌握急诊病人的病情分级;掌握常见急症的症状鉴别诊断,对常见急症进行基本正确和独立的急救诊治;熟悉和初步掌握各种常用的急救技术和方法。另外在科研方面,能阅读有关急诊医学的外文书刊并了解临床科研方法,结合实践,写出病案报道和综述。值得一提的是,上海专科医师培训将有2个月的集中培训,这是培训的一大亮点与特色,主要包括:院前急救、基础生命支持、高级心血管生命支持、高级创伤生命支持、急危重症抢救技术(血液净化,呼吸支持,有创血液动力学,急诊B超,营养支持,监测等)、灾害医学、急诊沟通技巧等等,为培养动手能力强、应变能力快的合格急诊科医师做努力。

2.3资金保障与美国不同

上海是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于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住院医师培训的财政补助力度。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探索社保基金增加划拨基地医院经费的长效投入机制。另外,为保障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上海市多部委决定设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专项经费,对于委派医院、培训医院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经费支持,使急诊医师毕业后教育能顺利贯彻进行。

3急诊医学教育培训体系的建议

3.1加强政策导向

虽然我们的毕业后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但这4年实践下来,我们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急诊临床医师。目前,急诊医学还属于紧缺专业学科,据统计,上海市二、三级医院急诊和ICU医护人员共有6022人,医师占29.5%,其中医师硕博高学历的仅占25.9%。上海市100所二、三级医院急诊年工作量达到914.27万,实际抢救和留观均超编制。工作强度高,人员配备不足,医护高学历所占比例偏低是目前的主要问题。所以更需要我们加强政策导向,加快政策扶持、加大毕业后教育培训的力度与强度,培养出更多学历高、医术精、医德高的优秀急诊医师。虽然政策的推行与执行过程中有些许障碍,但我们会贯彻始终,为培养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的医师、为促进临床医师培训和管理法制化与规范化,为提升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提高医院核心竞争而做出积极的作用。

3.2加强培训监督

虽然在不同的医院进行规范化培训,但我们希望结果是同质化的。所以对于基地的标准、培训的标准、考核的标准都做了统一的规范度量。如:急诊科相对独立的布局合理的急诊区域;科室设置与人员配置;医疗设备;医疗工作量;医疗质量以及师资条件都做了细致的规范。在培训标准里对于相关科室轮转计划,要求达到的培训目标都做了一一规范。在培训结束后将统一参加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结业综合考核采用客观结构式临床考核(OSCE)的方式。但好的培训计划还需要有力的监督机制,以求达到从“进”到“出”都规范同质的结果。对基地的督导、对师资的培训、对考试过程的全程录音……都是我们加强培训监督的保障。为使急诊医学教育培训体系越来越完善,我们一定会把监督机制落到实处,绝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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