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保护措施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07 10:13:07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篇(1)

前言:

渔业资源管理的措施,大致有规定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禁用渔具、渔法,限制网目尺寸,控制渔获物最小体长,限制捕捞力量,限制渔获量等6项。其中前4项主要是保护幼体和亲体,以利繁殖活动的正常进行,是定性的初级管理手段;后2项在于控制捕捞死亡量,是定量性的高级管理手段。但是随着水域的污染,预防污染也成为了维护渔业资源的再生产能力和取得最佳持续渔获量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之一。

渔业资源开发

已开发利用的渔业资源中,70%直接供应人们食用,如鲜品、冻品、罐藏以及盐渍、干制等加工品;30%加工成饲料鱼粉、工业鱼油、药用鱼肝油等综合利用产品。

在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上可分为:①利用枯竭。即在相当长时期内资源量难以恢复到正常水平。②过度利用。即资源已衰退,但只要采取保护措施,尚能恢复。③充分利用。即能适应资源自然更新能力,保持最佳持续产量。④未充分利用。即资源利用尚有潜力。中国东南濒临大海,海域辽阔,海岸线长,内陆水域网络纵横,渔业资源丰富,品种繁多,已知海、淡水鱼3000多种,常见经济种类有150多种。渔业资源管理措施

规定禁渔区、禁渔期

根据渔获对象的各个生活阶段及产卵场、越冬场和幼鱼发育的具体情况规定禁渔区、禁渔期或保护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亲鱼的正常繁殖和稚鱼、幼鱼的索饵成长,保护鱼类顺利越冬。由于大部分海洋鱼类都有长距离洄游的习性,每年活动的海域范围很大,在绝大部分时间里不在规定的禁渔区范围,所以规定禁渔区的措施不能有效地把可捕体长控制到第一次性成熟的年龄,但作为整个海域的渔业资源初级管理,则是非常必要的。规定禁渔期是限制捕捞力量和保护幼鱼的措施。通常在产卵季节实行,可对处于衰退状态的渔业起到保护鱼种的作用。在产卵季节进行禁渔的缺点是在这个渔获率通常较高的时期实行禁渔,实际上将使捕捞开支增大,这对捕捞力量也有限制作用。

规定禁用渔具和渔法

凡严重损害鱼卵、幼鱼或会引起渔获群体大量死亡的渔具渔法,都会破坏渔业资源。因此,中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为害渔业资源较轻的渔具和渔法,应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进,对严重为害资源者应加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在没有完全淘汰之前,应适当限制其作业场所和时间。

限制网目尺寸

一般来说,网具的网目越大,则小鱼逃脱率就越高。使用网目大小适当的渔具时,渔获物中成鱼的比例高、杂鱼少,渔获物受损失也少,经济效益也随之上升。放大网目比调整渔捞力量有大得多的潜力,有可能大幅度提高世代产量。中国对各类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都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个拥有众多鱼种的渔场中,各鱼种在不同时间内所占数量比重有差异,各种鱼体形状和大小也相差很大,故网目尺寸的确定比捕捞单一鱼种时要困难得多。

控制渔获物最小体长控制

是控制被捕捞群体再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规定捕捞长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将达性成熟的个体,保障生殖群体有必要的补充量,保障被捕捞的群体逐年提高和稳定其产量。鱼类的最小体长是根据不同鱼类的生物学特性和捕捞经济效益确定的。如中日渔业协定规定,拖网捕捞每航次的渔获量中幼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同种渔获量的20%,小黄鱼体长19厘米以下、带鱼肛长23厘米以下为幼鱼。控制最小体长的措施在渔港进行比较有效,多与网目限制的措施相结合。

限制渔捞力量

对渔业投入量的限制措施。包括对许可船数、吨位、马力、渔具数量和捕捞力量的限制等。由于某些渔业的捕捞参数几乎是变化无常而难于精确测定,用控制船、网、工具数量的方法来控制捕捞死亡就非常困难。虽然如此,这仍不失为一种常用的管理措施,特别在国际间的渔业协定中普遍采用,表示捕捞力量的有:渔场滞在天数、作业天数、拖网次数和时间等。

限制渔获量

对渔业产出量的限制措施。国际渔业条约往往以最大持续产量为标准规定总允许渔获量,然后对有关国家进行配额。随着沿海国渔业管理权的扩大,对所有渔业资源都将开始实行渔获量的限制。这种措施可直接控制捕捞死亡量,是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对资源量变动大或资源量评估准确程度低的鱼类,可能导致配额不均和生产的低效能。

预防污染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受内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的影响,渔业水体污染情况十分突出,渔政机构要加大对排污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为预防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管理对策。 1提高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为了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渔政机构防治污染的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执法人员要积极、大胆、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努力把部门职能转换成政府行为。

渔业资源增殖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篇(2)

一、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一年来,为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我们组织专门人员,采取以会代训、送法上街、送法上门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张贴和散发宣传资料,强调私捞滥捕,电鱼、炸鱼、毒鱼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性,以及禁渔区、禁渔期禁渔的重要性,使广大群众更多的认识和了解《渔业法》,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保护渔业资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开展执法行动。一年来,随着我市渔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的渔业资源日渐丰富。为有效的保护好我市的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近一年来,我市渔政执法人员不畏困难、团结拼搏、开拓创新,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作风,共查处炸鱼×起、毒鱼×起、电力捕鱼×起,没收非法渔具×件。打击了违法捕鱼的气焰,维护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同时积极贯彻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依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等工作。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篇(3)

关键词: 国际法/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渔业管理/新发展 内容提要: 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迅速丧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和细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了国际法在诸多领域,如法的渊源、法律原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的新变化新发展。关注和研究这一变化,有利于我们跟踪和把握当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资源法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动向,也有益于完善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法规。 据《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世界近海生物“死亡区”的数量和面积一直在扩大,而近海之外大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速度同样令人震惊。(P19)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P41)《公约》从法律上明确了各国管辖海域与公海的界线,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实施中已逐渐暴露出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管理的强化与公海生物资源管理无序之间的弊端,海洋生物资源和渔类种群不会也不可能去遵从人们所划定的人为政治边界。《公约》在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导致了智利、秘鲁、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试图以违反《公约》精神的单方国内立法将其渔业管理与资源养护的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单方主张200海里以外海域的“特殊权利”。(注释1:1991年智利颁布渔业法将专属经济区外200海里广大海域宣布为“承袭海”,置于国家管辖之下;秘鲁1992年颁布法令规定国家管辖范围内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适用于跨界鱼类种群出现的公海海域;加拿大1994年通过国内法宣布对邻接公海海域的渔业管辖权,宣布在该公海海域可单方实施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的管理措施,并扣押了西班牙渔船。)90年代以来,为弥补《公约》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多方面问题,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和实现了国际海洋法在这一领域的新发展。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关注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领域的新发展,以深化我们对国际法和海洋法的研究。 一、《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 《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我们研究其新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伴随着20世纪国际社会为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进行的众多国际立法和相关国际实践而产生的,是对长期国际协约和国际习惯的总结,也是《公约》建立的现代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内容。从历史角度来看,运用国际法律手段,通过国际协议,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最早是从1867年《英法渔业条约》中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始的。(P28)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是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第一个全面保护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协议。1982年《公约》是1958年公约实施以来通过和实施的有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系列国际协议和相关国际实践所体现的国际习惯的总结和发展,(P459)它全面规定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海域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内外所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一般性责任和特殊责任,是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形成的标志。(P575)《公约》已成为当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确立了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和目标 人类已意识到海洋生物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维持资源可持续利用观念指导下,养护概念得到重视并出现在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中。《公约》本身并没有明确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但从其有关条款和与之有重要传承关系的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来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内涵是清楚的。《公约》第61条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应“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生物资源保持最高持续产量以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一语系所有可使此项资源保持最适当而持久产量,俾克取得食物及其他海产最大供应量之措施的总称。”其目标是使海洋生物资源达到最完全利用的理想平衡状态,以充分发挥环境、生态、资源和经济效益,使人类社会持续利用而不 减损海洋生物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和利益。总括来看,所谓养护应是指为了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人类社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对海洋生物资源所采取的保养、护理及管理等措施的总和。这一概念是海洋环境保护从单一的渔业资源保护向整体性生态系统保护、从单纯以经济利益为主的人类中心主义向更多关注生态平衡、物种安全,实现环境、资源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变的体现。 (二)《公约》形成了全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法律制度 《公约》从法律上将浩瀚的海洋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洋区域,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公约》视不同海域规定了不同的养护管理权。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沿海国拥有完全主权的海域,如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等,明确了沿海国拥有全面而充分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生物资源,及对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种群或鱼种,沿海国和在邻接公海海域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及相关方在养护管理上的“特别性”权利和义务;三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公海及其海床洋底,不论是沿海国还是非沿海国均享有《公约》规定的养护管理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 (三)确立了缔约国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义务 《公约》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在众多条文中特别要求缔约国,无论是在拥有管辖权的海域还是各国不得主张管辖权的公海海域,都有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合作义务。这是现代海洋法的一大进步。如《公约》第118条要求缔约国在国际海域,凡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共同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利用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都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1条规定为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而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沿海国在适当情形下应当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区域、分区域或全球性的,都有为此目的实施国际合作的义务。包括其国民被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应经常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类种群资料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3—67条分别规定了各沿海国和在邻接区域内捕捞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特定生物种群或鱼种的国家及相关方,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适当的区域或分区域组织,进行养护合作的义务。 《公约》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秩序的新框架,开启了生物资源由传统开发利用向现代养护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形式特点 《公约》建立的海洋新秩序,迅速带来了国家管辖海域的法治有序化和国际海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混乱无序之间的鲜明对比,对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公海生物资源形成了新的严重威胁,也暴露出《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的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不足。(P52)上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力图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文件完善和弥补《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这种发展因发生于1994年新的国际海洋秩序建立之后,故可以称之为“新发展”。从法律渊源角度,这种新发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大量出现并成为新发展的主体 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整体性、洄游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决定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不可能通过个别国家的努力来实现。(P10)运用国际法,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形成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行为准则,是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物资源多样化的根本途径。 90年代以来或称“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主要包括:第一,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所有洄游生物资源明确了缔约国的权利和养护管理责任;第二,1993年粮农组织第27次会议通过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以下简称《遵守协定》),强化了公海捕捞渔船国籍国所承担的管理责任;第三,1993年4月至1995年8月联合国就跨界鱼类种群和洄游鱼类种群问题举行了六期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以下简称《种群协定》),确认了在公海捕捞管理中应采取预防性措施,是《公约》缔结以来养护管理公海渔业最重要的多边法律文件;第四,1983年生效的《养护移栖物种公约》及其后制定的各项区域协定,如《关于养护黑海、地中海和毗连大西洋海域鲸目动物的协定》、《养护波罗的海和北海小鲸类协定》和《养护信天翁和海燕协定》等, 要求缔约国单独或合作采取适当的必要步骤,养护移栖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第五,其它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条约,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如京都议定书)、2000年《对危险和有毒物质污染事件的准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2001年《控制船只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2011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等;第六,区域性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如《北太平洋溯河性种群养护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印度洋金枪鱼国际公约》、《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等。 “后公约时代”的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作为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法律形式上属于具有“立法”功能的普遍性国际文件,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性质上属于正式国际法律渊源,其内容主要是细化和补充了《公约》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制度,是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领域新发展的主体。 (二)非约束性的“软法”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成为重要的国际习惯法 以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守则、宣言或标准等形式出现,并在国际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软法”现象,是现代国际法的一大特点。西方学者弗朗西斯·施尼德曾为软法作过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即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在国际法上,通常是指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协议。虽然关于这类被称为软法的国际文件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始终是学术界争论的重要问题,但普遍认为:软法虽不具有条约法上的约束力却有力地影响和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形式上,它们往往表现为一般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具体规范,它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针而不是适用于具体情况的有约束力的规范;在内容上,多是对现有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与具体制度的阐明、确认和宣示,其代表和反映的正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广泛接受。正是这一特点,使“软法”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发展和确认具有了无可替代的国际法意义。特别是在那些各国由于利益冲突而不易达成一致的资源、环境、人权等现代国际法新领域,其地位和作用往往不可或缺。(注释2:现行国际法律体制注定了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环境、资源和人权等国际社会尚存在较大争议的国际法领域。) 90年代以来通过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软法”性国际文件主要有:其一,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国到1992年底在各大洋和公海海域全面禁止大型流刺网作业;其二,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等系列文件;其三,1995年粮农组织通过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简称《渔业守则》)列举了负责任渔业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其四,粮农组织为推动《渔业守则》的执行又先后制订了国际文件,如1999年《在延绳捕鱼中减少附带捕获海鸟国际行动计划》、《养护和管理鲨鱼国际行动计划》、《管理捕捞能力国际行动计划》和2001年《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国际行动计划》就渔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更高的养护要求;其五,1998年《粮农组织改善捕渔业现状和趋势资料战略》是一项关于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自愿性文书。此外还有1995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和2001年《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负责任渔业雷克雅未克宣言》等。 以上众多国际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软法”,是国际社会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的共同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或鼓励各国自觉自愿地遵守,或在制订文件时即已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文件都“在扩充着或编纂着既存的规则”,都应视为国际法的一种渊源。(P12)在现实国际法律实践中,这些文件或成为后来制定的国际协议的先导;或逐渐为其后众多全球或区域性国际文件、国内立法所吸收和援引;或是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的扩展或说明;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习惯。(P54)如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跨界鱼类种群在养护管理上的众多宣言与和决议,正是最终促成《鱼类种群协定》签署的根本原因。这一过程,既是国际习惯法逐渐建立法律确信和共同国际实践广泛出现的过程,(注释3:国际习惯或称“通例”是公认的国际法重要渊源。普遍认为其构成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国家之间普遍、一致、重复性的行为或实践;二是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受其拘束,或称“法律确信”。)也往往是国际社会最终制 定成文国际协约从而走向成文国际法的必由之路。大量出现的软法规范及对其的广泛认同,正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在法律渊源上的新变化。 (三)国内法与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的大量出现并成为推动国际法发展的源泉 1982年《公约》通过之后,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落实《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责任与义务,如1983年挪威《海洋渔业法》、1980年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1983年、1996年多次修订)、1996年日本《关于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等主权权利法》与1996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等。其内容主要涉及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特殊鱼种的养护利用、海洋保护区建设、捕捞能力控制、捕捞方式限制等问题。国内海洋渔业法规的发展已成为各国养护管理200海里专属区内生物资源重要的法律武器。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是“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解决区域或跨区域渔业纠纷与资源养护管理冲突最普遍使用的法律手段,相关文件或安排在世界各地大量出现。各国之间陆续签订了大量以共同开发利用和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的双边或区域性协议、安排。如中国先后与周边各国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1997年11月11日)、《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12月25日)等,并建立专门渔业或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定的具体实施。这些文件的效力虽然从法律上讲仅限缔约方,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其内容或规则或成为正式国际协约的先导或补充,或是逐渐成为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的法律传统或国际习惯,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增加了新的活力和内容。 对今天这个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P5)从最终的意义上来讲,国际法的所有内容无不发端于国内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最终渊源。 三、“合作执法”的国际法实施机制 传统国际法上,国际社会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没有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司法或执法机关保障国际法实施,只能有赖于国际法主体的自觉自愿或单独与集体的强制。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有人将国际法称之为“准法律”或“弱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日趋严峻的海洋渔业与资源形势,如何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效能,已成为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面临的最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国际法律问题。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国际协议,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在实施机制上的缺失,确立了一种具有明显“合作执法”特点的国际实施机制。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公海上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原则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海洋的浩瀚广大、渔船作业的流动性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都使传统的以船旗国专属管辖为主的船舶管辖机制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安排上日益显现出缺陷和无力。《种群协定》、《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和《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养护和管理公约》等新的国际文件都建立了突破传统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合作执法新机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种群协定》,建立了包括观察员制度、登临检查制度、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联合执法机制、通报制度、非缔约国和参与方渔船的监督与管理等为内容的新机制。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合作执法机制具有如下几方面明显特点:首先,确立了在管辖或安排海域内,任一成员正式授权的渔业检查员的普遍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1条承认调查国渔业检查员在管辖区域或安排海域内对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渔船的登临检查权,而不论另一缔约国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以确保该组织或安排的措施获得遵守。其次,赋予调查国以一定的强制执法权。《种群协定》第19条规定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船只应当向“调查当局”提供船只位置、鱼获、渔具及涉嫌违法捕捞作业相关资料;如调查国依据本国法律确定船只严重违反协议,为确保该船不在公海从事违法捕鱼作业,可酌情扣押船只,直至船旗国对违法行为所认定的但尚未执行的所有制裁得到执行时为止。再次,突破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确立了协议或安排对非缔约国或有关参与方渔船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17条明确了对不属于某个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成员,在性质上属于“第三方”的合作义务。“第三方”有义务不得授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从事协定目标种群的捕捞作业,非组织成员国或安排的参与方并应就从事捕鱼作业、捕捞有关种群的渔船的活动进行情报交换,并采取符合本协定和国际法的措施,制止这种船只从事破坏区域或分区域养 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复次,确立了港口国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3条规定在港口国授权情况下,港口国可以禁止破坏养护管理措施而捕捞的渔获上岸,并可登临检查自愿到港的渔船。最后,确立了在“必须时”可以使用武力的原则。根据《种群协定》区域性渔业组织成员国通过其授权的检查员,认为任何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渔船具有违法行为,即可无条件地行使登临权,一旦发生对抗还可使用武力。尽管在《种群协定》讨论是否可使用武力问题时,有关国家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最终在协定中仍保留了“避免使用武力,但为确保检查员安全和在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受到阻碍而必须使用时除外”的规定。[11](P53-55)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彻底宣告了传统公海捕鱼自由的终结,突破了公海船旗国专属管辖的法律原则,赋予了非船旗国的强制管辖权,扩大了沿海国对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被有关学者称为“国际法领域此类法律制度中规定得最为详尽的制度”,是“极富活力”的国际法实施机制。[12](P186-251,285)这一实践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是国际法在涉及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强行法领域的新发展,体现了应对共同国际危机的国际法实施新机制。 四、国际法律原则的新发展 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冲击了传统的国际法律原则,并试图形成生物资源养护的新原则。虽然这些新原则的地位及其法律效力尚待国际社会的更一步的认可和确信,但这些新原则无论从条约法上还是从国际习惯法上,都并不缺乏国际法理基础、成文法的宣示、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形成习惯所必须的国际实践。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一)负责任原则 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具有明显的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确立负责任原则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必然要求。负责任原则又被称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各国政府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地球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意味着所有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和强弱,均对地球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一份责任,并参与到全球环境资源保护事业中来。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指的是各国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是不平均的,而应与它们在历史上或当时对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压力相适应。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来看,一系列国际文件不仅继承和确认了国际环境法确立的这一法律原则,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在明确各国承担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共同责任的同时,对沿海国、船旗国、远洋渔业大国等“利益相关方”提出了更多的养护责任与管理义务。1982年《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特别责任;1993年《遵守协定》、《种群协定》和1995年的《渔业守则》都进一步强化了渔船国籍国在各国管辖海域之外公海所承担的“一般性”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面实施海洋捕捞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建立起了对捕捞渔船的监测、报告与强制执行、防止制止并消除非法、未报告以及无管制的捕捞行为等制度;提出了国家管辖海域和公海上负责任行为的原则和国际标准等。负责任原则已成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重要法律原则。 (二)预防性原则 依《里约宣言》,预防性原则是指为保护环境,各国政府应尽可能依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性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确实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从各法律文件普遍采用“Precaution”一词的本意来看,也都是指在没有科学证据证明人类行动确实会发生环境资源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13](P152-155)本原则是针对环境资源问题所发生后果的滞后性与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提出的。传统国际法上,如1946年《国际捕鲸公约》规定,只有存在科学证据证实了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损害已经发生或即将出现时,才应采取国际行动。但90年代以来,海洋生物资源丧失的速度之快令国际社会震惊,在资源损害发生之前采取相应的限制或控制等预防性措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新国际文件的明确要求与基本规定。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提出“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在“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鱼类种群协定》将预防性做法作为协定的一般原则,要求缔约国在海洋渔业活动中采取审慎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鱼类种群的长期可持续利用 。(注释4:协定第5条“一般原则”规定,应根据第6条适用预防性做法;第6条“预防性作法的适用”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养护、管理和开发生物资源的预防性做法、互不抵触和相互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强;二是注重各类预防性措施之间的联系;三是协议具有强制性要求。应该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中的预防性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得到广泛实施的法律原则,是预防性原则的典型体现。 五、公海自由捕鱼权的彻底结束与全面管理的公海渔业新制度 包括自由捕鱼权在内的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公约时代资源养护的系列国际文件,对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与控制。从国际法来看,这种规范和控制标志着传统公海自由捕鱼制度的彻底结束和公海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于: (一)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的区域化和全球化管理 重视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及其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海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趋势。新的国际文件,在资源养护管理上已逐步实现了对公海渔业资源、特别是跨区域或高度洄游鱼类或种群实现了公海海域或是整个洄游区域从整体上的全程管理和从捕捞、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整个渔业生产过程的全程控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众多双边、多边和区域或全球性的协议,并成立全球、区域、分区域或双边的养护管理机构,以形成广泛的国际合作机制来实现的。 依《种群协定》要求,由沿海国和远洋渔业国联合成立的渔业管理机构,包括区域或分区域养护管理组织或安排,与全球性资源环境条约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推动着资源养护制度的发展。《种群协定》要求成立区域或分区域管理组织以从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而不论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的渔船均有服从区域和分区域管理组织或安排的“义务”,并严格将该种区域合作作为入渔的条件,并确立了非船旗国的强制执法等重要内容。为保证协定的效果,《种群协定》规定了有关“非组织成员和非安排参与方”条款,排除了非成员方的渔船在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管制的区域和分区域内捕鱼的权利。 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成为当前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的主导性力量。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区域性或分区域性海洋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组织58个,其中粮农组织体制下的有11个,全球及跨洋性的有6个;大西洋区域15个;太平洋区域有13个;印度洋区域5个。这些组织依其对缔约国管理职能可分为三种类型:直接确立渔业管理措施的管理型、指导型和学术研究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为核心的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制度的全面建立,是旧的公海渔业制度的全面结束,也是新的公海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公海养护管理措施的量化和细化 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细化了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措施,构建了完整的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渔船管理制度、捕捞许可与登记制度、渔船船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渔船及其捕捞活动的管理。二是渔业数据统计收集与保存制度、预防性措施、特定种群目标参考点和特定种群极限参考点等具体的量化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海洋捕捞作业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而采取的量化管理措施,强化对公海作业渔船的管理。三是渔船渔获标志制度。以加强对渔获物的加工、贸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打击非法无捕捞许可的违法渔业活动。另外,第62届联大关于实现可持续渔业的决议草案就要求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全面建立强制性船舶监测、监督和监视系统,尤其要求所有在公海捕鱼的船舶尽快配备船舶监测系统,大型渔船至迟应于2008年12月完成配备以强化公海渔业监管。“只有遵守规章的渔船才可以参与捕鱼作业游戏”。[14](P138)这些管理方法和措施的出现,既体现了现代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措施由简到繁、由原则到具体、由定性到定量的发展趋势,也标志现代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对公海资源养护和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新时期。全面管理海洋的新理念已取代了千百年来“海洋自由”理念。 六、结束语 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国际法在这一领域通过强化国际管理、建立国际新秩序所采取的多方面努力及其未来实施的成效,都值得我们长期关注和研究。这不仅仅因为海洋生物资源关涉到人类社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新进展,给现代国际法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和冲击,无论 是法的理念、治理方式、法的形式,还是法的实施,“后公约时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新发展(第7页),将为我们打开一扇观察未来国际法的窗户。 注释: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报告[R].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C.C.Joyner.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New Law of the Sea[J].ODIL,1996,(27). 田其云.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2005,(1). 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M].吴越,毛晓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薛桂芳.国际渔业法律政策与中国的实践[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 傅秀梅,王云长.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N].法制日报,2005-12-15.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曾炜.论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影响[J].时代法学,2004,(5). [11]郭文路,黄硕琳.国际渔业制度的发展及对海洋渔业的影响分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2,(2). [12]G.G.Scrams,Tahindro.Developments in Principles for the Adoption of Fishers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Measures,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 [13]刘超,夏清瑕,等.国际法专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14]Belton.Strengthening the Law of the Sea:the New Agreement on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Stocks[J].ODIL,1996,(27)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篇(4)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实施天然水域春季禁渔是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逐步修复渔业生态环境、维护广大渔民长远利益、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体现。各地要深化对禁渔工作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禁渔期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建立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各项管理措施和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到人,实现“船入港、网入库,江中无渔船、市场无河鱼”的禁渔工作目标。渔业、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各项禁渔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禁渔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暗访和督查。对禁渔措施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大、禁渔效果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问责,对发现严重问题的地方要限期整改,以保障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二、广泛宣传,加强监管

(一)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对禁渔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将禁渔管理宣传活动贯穿于禁渔期始终。到港、上船、进村、入户,采取召开渔民会、印发资料、书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宣传春季禁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不断增强渔民群众守法意识和保护资源环境的自觉性。要结合监督检查,将禁渔工作宣传到村社、码头、船头、水产品市场,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共识和合力,争取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加强管理。禁渔期间,禁止在河道从事采砂作业,禁止非法从事江河捕捞活动,捕捞渔船按当地渔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所有网具一律封存。因资源监测和科研等需要在禁渔期从事江河捕捞的,须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特许捕捞证后,方可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作业。建立健全禁渔应急反应机制,对违法违规现象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将违法现象消除于萌芽状态。要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认真查处。

(三)严格执法。渔业、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对辖区内的水面、码头、市场、车站、餐馆等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做到江上无渔船、市场无河鱼。对重要渔业水域、交界水域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要依法严厉打击电鱼、炸鱼、毒鱼和无证捕捞等违法行为,查处违禁捕捞和经营江河鱼类的行为。

三、落实政策,心系渔民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篇(5)

Abstract: China has 1/4 of the world's marine fisheries, abundant fishery resources.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at the same time, marine fisheries, fishery resources in China is slowing sharply, facing exhaustion. To improve the present situation, China began to use the moratorium since 1995, it is a closed system, achievements, problems coexist. This paper outlines the background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moratorium system, analysis, evaluation of its performance,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summer fishing moratorium.

Key words:  fishery resources; Moratorium; System of fishing

中图分类号:DF413.4 文献标识码:A

伏季休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制度。因其确定的休渔时间在三伏季节,也称伏季休渔,是我国在渔业资源管理方面采取的覆盖面最广、影响面最大、涉及渔船渔民最多、管理任务最重的一项保护管理措施。

我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实施概况

早在1955年,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禁渔区的命令》,并明确规定禁渔区的范围,以保护渤海、黄海和东海的渔业资源。

1995年,农业部正式宣布对黄渤海实施伏季禁渔制度,修改原有休渔制度,并重新规定每年7-8月在东、黄海实行全面休渔制度, 禁止拖网和帆式张网渔船进入北纬27度以北至35度以南的黄、东海生产;9-10月拖网渔船可在机动渔船拖网禁渔区线向东平推30海里线以东的海域作业, 但须实行幼鱼比例检查制[2] 。

1999年,休渔范围扩大至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休渔时间延长至90天[5],此后,休渔时间逐渐延长,休渔作业类型不断增加,休渔范围逐渐覆盖到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域。2009年,农业部新伏季休渔制度,于当年实施。新制度把休渔期开始时间提前到5月中旬[2],进一步延长休渔时间,其中黄渤海三个月,东海三个半月,南海两个半月[5]。2012年伏季休渔的安排为:北纬35度以北的黄、渤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8月;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9月16日。此外,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两个半月。

我国伏季休渔制度在十多年中不断调整优化,休渔范围逐步覆盖我国全部海域,休渔时间有针对性延长,休渔作业类型转变为除单层刺网和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在伏季休渔力度以及捕捞强度控制上明显有所增强。[2]

伏季休渔制度绩效分析

2.1渔业资源部分恢复

首先,该制度保护了产卵群体及幼鱼群体。许多经济鱼类集中在伏季产卵,伏季休渔制度恰好避免捕捞作用对产卵群体的破坏,休渔期后,产卵高峰基本结束,保证了产卵群体正常产卵及仔稚鱼的孵化生长,为群体中幼体的补充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

其次,增加渔业资源密度,改善种群结构,取得较明显的资源增殖效果。数据显示,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后,东海带鱼、鳗鱼产量明显增加,其中带鱼单位亲体补充量指数平均值为4.26,分别比1990-1994年的2.57和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2.93提高65.8%和45.4%,幼鱼密度指数增幅为39.3%[2]。

2.2 海洋生态环境改善

伏季休渔使海底环境免受干扰,有所改善。譬如,底拖网、虾拖网作业时破坏鱼类幼体资源,反复拖曳使海底荒漠化,纲索搅动海底泥沙及有害物质,严重扰动海底生态环境。实施数月的休渔,一方面保护了底栖生物群落,使海洋生物能量在自然条件下流动转换,实现物质能量在自然条件下由低级向高级的转化流动,也保证了海洋物种的多样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渔业资源的群落结构;另一方面,有利于修复底栖生态环境,保护海底环境和沉性卵生物资源。

2.3 渔业的经济效益提高

休渔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渔业经济效益:第一,伏季休渔保持海洋捕捞总体稳定,部分经济种类渔获产量、质量提高,产值增加。数据显示,我国带鱼捕捞产量2008年比1994年增加了35.8%,小黄鱼产量增加了244%[5], 休渔前捕获的带鱼平均体重仅为50-75g,休渔期过后,幼鱼平均体重增至约90g,各不同时期出生的带鱼群体都可有平均20g以上的增重[2]。第二,休渔期间渔船不出海作业,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缩减大量生产成本,相对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经济利益。有资料显示,估计伏休期间周年生产成本降低了20%以上[2]。

3 我国休渔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1 捕捞强度居高不下,仍有损害经济鱼类幼体现象

休渔期间,渔业资源数量、质量均有改善,但休渔期结束后,开捕的捕捞强度严重反弹,短期内将鱼类子孙一网打尽,休渔成果毁于一旦。以南海为例,每年休渔结束时,3万渔船出海捕捞,开捕3天后,渔获量直降约80%,渔获物中未达到捕捞标准的幼鱼占过高比例,有时可逾70%[5]。这样,休渔制度仅在短期内养护了资源,但之后引发的资源破坏却比以往更严重。可见,伏季休渔制度仍无法全面阻止资源衰退、消除损害资源的隐患,甚至使资源陷入恶性循环。

3.2 休渔海域及时间仍需科学论证及调整

海洋范围广阔且环境特征不断变化,各环境要素间往往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呈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格局,若不能科学制定休渔制度,全面考虑各海域间的联系,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3.3 渔民增收不明显甚至利益受损

禁渔期间,不少渔民处于捕鱼无湖、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状态。以南海广东为例,渔业作为渔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人均收入的90%[5]。渔民转移就业难度大,而休渔制度给渔民带来的增收远不足弥补休渔期损失。数据显示,2000-2006年,渔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率不到5%,2008年又降至7000元,较同期农民人均收入1.2万元低41.4%[5]。

4 休渔制度改进建议

4.1从生物学角度

加大渔业资源科学调查的投入,掌握渔业资源最新动态,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首先,掌握不同海域渔业资源的特征,有针对性地确定最佳休渔时间、范围、作业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其次,配合休渔制度,建立保护区,实现长时期资源养护;最后,建立生态渔业,扩大增殖放流与人工鱼礁的投放规模,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与可持续发展。

4.2 从经济学角度

政府可建立休渔补贴制度,在休渔期间对渔民生活补助, 保障休渔区稳定发展;此外,政府可增加休渔区经费,确保休渔措施实施到位;为维持休渔区纪律,可制定奖惩制度,评估渔民表现,形成激励机制,提高渔民配合制度的积极性。

4.3 从社会学角度入手

为取得社会认可与支持,应做好宣传工作;条件允许时可组织技术培训,向渔民推广安全、科学、可持续的捕捞生产方式,从而使渔民认可并自觉遵守休渔制度,巩固休渔措施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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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艳明,包特力根白乙. 中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研究[J].河北渔业,2010,(09):47-56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篇(6)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养殖业

第十条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篇(7)

以科学发展观和“*”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和中央2009年1号文件“继续实行休渔、禁渔制度,强化增殖放流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精神,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2009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9年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9年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通过禁渔期制度各项措施的实施,加快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修复,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管理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做到船进港、网上岸,确保禁渔期、禁渔区内“江湖无渔船、水中无网具、市场无鱼”,无违规违法事件发生。通过禁渔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增强全社会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促进渔业资源环境修复和渔民增收。

三、禁渔范围和时间

1、禁渔范围

鄱阳湖禁渔区:鄱阳湖*市辖区水域;

长江*段(亦即江西段)禁渔区:上起瑞昌市码头镇江西岭,下至彭泽县马垱镇牛矶山,全长152公里。

2、禁渔时间

鄱阳湖禁渔区:3月20日12时至6月20日12时;

长江*段(亦即江西段)禁渔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四、禁渔内容

在禁渔范围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捕螺、蚬、虾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

禁渔期间,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部级水产原种场和需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的有关科研单位,必须经省农业厅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取得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五、措施与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禁渔期制度是养护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我市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把执行该制度作为深入学习实现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届三中全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要求的具体措施,作为建设我市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禁渔管理组织机构和长效工作管理机制。各地要按照市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2008-2010年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段禁渔管理工作任务通知书》要求,制定本辖区的禁渔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做到县(市、区)、乡(镇、场)、村逐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管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的责任人及包庇纵容违规作业等违法违纪者,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2、抓好宣传,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禁渔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安全的意义,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作用。在宣传内容和方式上,要突出时代特色,提升媒体宣传报道的层次,使禁渔宣传工作做到“电视有像、电台有声、报刊和网上有文”。在3月20日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管理机构要把《禁渔通告》张贴到渔村、码头、船头和市场,把宣传材料分发到沿江滨湖每个渔民手中。通过大力宣传,使禁渔期制度进一步深入人心,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渔民进一步促进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价值观,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强化生命之河、生命之湖的理念,更加关注、支持和配合禁渔期制度,为坚持禁渔期制度营造更好的禁渔氛围。

3、突出重点,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地渔政、公安、水利、工商、财政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对辖区水域、码头、水产品市场、农贸市场、餐馆饭店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渔政管理部门要全力以赴,派人派船驻守禁渔区,坚持昼夜巡逻值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充分应用联谊联防机制,或组织禁渔协管员、信息线报员等多种形式进行群防群治,维护禁渔秩序。

⑴开展清江清湖行动3月20日前,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清江清湖行动,动员渔民在禁渔期前将渔船渔网进港上岸,确保禁渔开始前,禁渔区内的渔船必须全部进港、网具全部上岸。

⑵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渔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重点难点、交界和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水域,要进行重点整治,强化管理,维护好禁渔秩序。禁渔期间,各地统一执法检查行动不得少于6次。市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将自行组织或配合省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参加3-4次大的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重点难点水域、交界水域和群众举报反映强烈水域,进行暗查暗访和突击检查。

⑶设置禁渔标鄱阳湖湖口县入湖口及长江*段(亦即江西段)瑞昌市和彭泽县两端水域交界处要设置好禁渔标志,做到禁渔范围明确,标志清楚。

4、健全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健全举报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举报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市禁渔管理举报电话为:*。各地要及时将禁渔值班举报电话报市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加大增殖放流,提高禁渔成效“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是*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增殖放流事业,加大资金投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规范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

6、文明执法,强化服务认真意识各地要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要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严格执法、公证执法、文明执法。要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真情关心渔民群众,妥善安排好禁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篇(8)

[中图分类号] S9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6-0295-01

1 荔波县渔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

1.1 渔政机构设置情况:从1987年7月1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来,荔波县渔政管理站设置在县畜牧局股级内设机构,属于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来源于州县编制委员会审批,成立时间为1987年8月,执法人员来源于学校毕业分配和人才招进,人员全部经过专业执法培训合格后符合条件上岗。

1.2 渔政机构的运行情况:从建站到2011年10月份以来该机构与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码两快牌子工作模式,编制人员为5人,实有人数4人,开展了渔政管理工作职能: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实施;开展本县渔业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依法查处渔业违法案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水产苗种及水产品质量监管和渔业生产管理,渔业用药监管;开展水产生态环境监测及水产品检疫工作;组织实施春季“禁渔”和秋季“打非”专项行动;开展全县渔业资源项目调查资料,为开发和利用提供建议。

2 对全县水域资源分布情况分析

2.1 荔波县位于贵州省最南端,隶属于黔南州地区,省数民族县,县境内有三条主要水系,全县最大河流是樟江河水系,东南部有三岔河水系,东北部有甲料河水系,全县共有大小河流30条,县内河道水域总长1148公里,可供捕捞面积3.6万多亩,其中主河道583公里,河道分布密度0.47公里/平方公里。全县以樟江河、方村河为主要河流,该水系河流,由北至南贯穿全县原来8个乡镇,主河道325.2公里;我县江河水产资源品种十分丰富:有鱼类品种50多种,鲤科最多,其中主要经济鱼类有草鱼、青鱼、鲢鱼、鳜鱼、馄青、偏青、鱼球、竹鲤、鲫等30多种。爬行类有甲鱼、蟹;虾类以青虾为主;两栖类有国家一级、二级类保护鼋、大鲵。每年全县自然水域捕捞产量达180多吨以上,这些资源组成了荔波县自然遗产地的生态保护内容,也是当前渔政管理的重要工作。

3 我县渔政管理工作的思路及取得的成绩

3.1 管理的思路:从1987年7月1日颁布《渔业法》实施以来,我县备配了渔政管理人员,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我县政府的领导下,结合荔波县渔业生产情况。开展以樟江河、方村河为重点,打击电、毒、炸违法捕捞活动的管理工作。针对资源保护情况,申报完成将大七孔厍区河段设为“禁渔区”,突破性完成了大七孔电站工程资源损失费征收,推行民间护渔组织强化河段资源管理工作,在管理过程中,我县渔政站履行了渔政职责交负的任务,制定了相关渔政管理的措施及方案,按期开展了“春季禁渔、秋季打非”的渔政专项治理活动,不定期开展夜间和白天渔政执法捡查行动,及时开展渔政案件查处;组织开展增殖放流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 管理的成绩:每年完成市场渔业法规宣传10多场次,村寨50多处,电视、新闻宣传报道4-5次,维护永久性渔政警示标语栏38处,张帖专项治理渔政管理通告上200份,发放宣传资料5500多份;渔政执法方面:每年组织完成渔政专项夜间巡查60次以上,白天检查100次以上,出动执法人员320多人次,开展市场、酒店、餐馆捡查100多处,经营网具摊点10多个,查获电鱼机20多台,违章捕捞30多起,没收网100多米,三板船10多艘以上;近10多年来,累计收缴电鱼工具200台,查处违法渔政案件50多起;推行河段护渔组织方面:完成全县河段护渔组织23个。其中:甲良片区4个河长26公里;方村河片区5个30公里;播尧片区6个35公里;瑶山片区3个河长12公里;捞村片区3个河长12公里;洞塘片区2个5公里;共完成河段承包管理120公里;增殖放流方面:在全县主要河流20多处举行了人工苗种放流增殖活动10多次,先后在荔波樟江河、方标可、地莪河、甲良河、联江河、小七孔景区、洞塘景区、捞村河段等水域内人工放流青虾、鲫鱼、建鲤、鲢鱼、草鱼、鳙鱼等苗种260多万尾。

4 渔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4.1 原机构编制不合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是渔政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执法管理单位,行驶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农业部的渔政相关文件规定,渔政和水产应分离出来,实行政、企管理工作,在2011年之前,我县渔政和水产合署办公,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没有真正形成和发挥好执法主体的作用。现在通过机构改革后,从2012年起我县水产和渔政独立分设,编制及人员巳落实,职责巳很明确。但还须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学习,解放业务发展思想,才能真正推动渔业产业发展。

4.2 山区渔政队伍人员少,力量弱的现状:目前我县在岗渔政和水产人员只有4人,各分2人,差编2人。结合我县实际工作情况,保持人员的积极工作思想,稳定渔业队伍,还实行一套人码,两块牌子,一边干水产,一边干渔政,为此需要增加人员,强化业务思想,改进工作理念。

4.3 渔政设施装备落后不齐、不完善,影响渔政工作正常开展:现在荔波县江河渔政违法案件增多,电、毒,炸时常发生。主要是由于部份违法分子为了自己的利益趋动所造成,在没有专用的交通执法工具保障下,发生案件时,东找车,西等车,待车辆安排后,赶到现场时,人都不在了,不能及时收取证据,不能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管理工作,影响了执法效果,失去了管理力度,达不到快速应急执法管理机制。

4.4 缺乏渔政经费保障:渔政管理是一件公益型、社会服务型、专业管理型的工作,需要资金投入,在工作中,资金主要用于宣传费,出勤车辆费,夜间巡查费,专项治理费。

4.5 处罚力度难:在实际工作案件中,大多数对象是农民,家庭环境差,经济收入低,吃一顿,找一顿。无事靠违法捕鱼争点钱和改善生活,在违法捕捞中,时常发生在穷人的身上,罚款力度到位不大,影响处罚效果及宣传效果,只有采取教育警告方式才能完成执行任务。

5 渔政管理的措施及建义

5.1 将渔政管理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按照渔政管理规划落实政策及经费。

5.2 将渔政管理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业绩考核指标,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力量。

5.3 强化渔政队伍建设:急需增加渔政人员编制,在重要水域江段设置护渔组织和协管人员,落实协管人员报酬。

5.4 落实渔政执法专车:加大江河管理巡查力度,设置举报电话,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5.5 加强资源费管理收取工作:根据《渔业法》规定,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渔业资源。在管理中,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水电工程破坏评估管理工作,提供赔偿依据,落实补偿渠道和措施。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篇(9)

我国经济发展中,渔业发展占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比重较大,加强我国渔业管理水平,可促进我国第三产业规范化发展。渔业行政管理中的行政处罚通过强制管理手段对渔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施强制管理。对我国渔业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进行探究,能够增强行政执法实际实施效果。

1当前我国渔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渔业行政执法中处罚标准不明确。渔业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标准不明确,我国《渔业法》中对行政处罚管理具有明确的规定,但《渔业法》执行过程中执行情况与渔业发展实际不相符,我国各地区渔业行政处罚标准不同,一方面我国渔业处罚管理标准的确定产生巨大难度,另一方面也为执法人员乱制定行政处罚标准提供了可乘之机。

1.2渔业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执行监督体系不规范。渔业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行政处罚人员在进行渔业行政处罚时标准不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依靠自觉,对于自我管理能力较差的执法人员不仅无法产生自我约束的作用,形成渔业行政处罚标准不明确、不公平的现象;我国渔业行政处罚内容执行状况监督不明确,由于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体系,对我国渔业整体建设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渔业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实施的作用

2.1为保障我国渔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制的法律监管措施。渔业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手段,通过多种资源管理措施增强资源应用在现代资源管理中综合应用,能够保障我国渔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管理规定,促进我国水资源应用管理程度规范化,推进我国渔业资源的保护。

2.2有助于形成完备的渔业经营管理体系。我国现阶段中渔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是应用经济利益管理措施保障渔业发展中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因此,渔业中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作用有助于促进我国渔业行政执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推进我国渔业经营管理体系发展。行政处罚能够强制增强渔民的渔业经营管理的科学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循环发展;另一方面,对行政处罚人员执法监督中能够逐步完善我国渔业行政执法队伍中人员管理与制度管理建设,推进我国现代经济结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2.3实现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渔业行政管理处罚在我国渔业发展中的应用能够通过处罚措施提高渔民对渔业水资源、鱼苗的保护意识;行政处罚也是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发展的依据,行政处罚能够引导我国渔业资源开发与应用与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应用之间形成良好的制度管理链接,实现我国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

3优化我国渔业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措施

3.1加强我国渔业管理的立法管理,明确行政处罚标准。优化我国渔业行政管理水平,加强我国渔业行政执法中的立法管理,明确行政处罚管理标准。加强立法管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管理中人员管理和执法内容的管理。对渔业行政处罚人员管理通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当前我国行政处罚人员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发挥渔业行政处罚在管理中的作用,推进渔业管理中行政处罚人员管理的标准化[2],推进我国渔业发展中行政执法管理的规范发展。

3.2提高对行政处罚管理人员的监督力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管理。依据制定的相关立法法规,行政执法管理者应当制定合理的监督管理措施,使执法人员之间形成明确的监督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渔业行政管理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体系作用,推进我国行政执法在渔业管理中的作用。设定明确可行的奖罚措施[3],开展渔民参与到对行政处罚执行人员的监督中,有助于形成和谐的渔民关系,降低渔业行政执法的难度。

3.3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是渔业行政执法中和谐执法的重要基础。开展积极大规模执法管理能力和管理知识的培训,能提高管理人员的执行能力,明确执法人员对渔业管理法律的熟悉程度,保障执法人员合理执法;积极开展“一帮一带”的执法管理模式[4],积极引导管理人员将理论应用到实际渔业行政处罚管理中,促进我国渔业行政管理的标准化管理。

3.4形成“人性化”的行政处罚管理模式。渔业发展逐渐成为现代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我国渔业行政处罚趋于“人性化”发展。一方面,渔业行政处罚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当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管理措施,积极对我国农村中的渔业发展进行正确引导,增强行政处罚在执行运用中的“灵活”运用;另一方面,对《渔业法》的应用与当地的渔业发展状况相联系,实现渔业行政处罚的实施逐渐趋于“人性化”发展。渔业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管理措施的进一步优化处理能够提高我国渔业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渔业行政执法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渔业经济管理体系的逐步创新和完善,推进我国渔业行业管理及处罚措施的完善,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玲.我国南海争端海域渔权保护机制研究[D].海口:海南大学,2014.

[2]郑迪.海上行政执法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4.

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篇(10)

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要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力度,抓紧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新秩序,编写《*市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规则》,抓紧制定我市重点海域环境整治计划,保护和改善近岸海洋生态环境;加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的议案,建立一批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海洋自然保护区。要着力筹建南澎列岛省级生态自然保护区及加强20万亩贝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抓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为提高管理水平打下基础。每个自然保护区都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特点,加强跟踪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增殖措施,提高保护效果。要继续开展全球环境基金*--东山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项目工作。要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和陆源污染物监控,全面实施海洋环境评价和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做好海洋环境的常规监测,做好海水浴场水质监测质量预告工作,加强赤潮等海洋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制定防灾减灾的应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人大议案,加快人工鱼礁建设和渔民转产转业步伐,增殖保护海洋渔业资源。要加快*、*、*、*七座人工鱼礁建设步伐,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环境,营造海洋渔业资源栖息、繁衍优良场所。实施大规模放流渔业苗种,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环境。要加快实施省人大通过的《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抓紧开展议案的调研和办理工作,推动渔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海洋与渔业产业整体素质,减轻近海捕捞强度,使海洋渔业资源得到有效的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建立健全涉海项目环境评估制度。积极参与对海洋和海岸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估,着手实施沿海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的环境评估制度,严格实施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海洋环境管理有条不紊地进行。

加大依法治海力度,保护海洋与渔业资源。坚决查处电、炸、毒鱼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活动。要以查处海洋违规倾废为突破口,着力改变乱倾乱倒污染海洋现象。要加强用海整治力度,重点查处违法用海、围海工程,积极配合上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对违法案件依法给予查处。要集中力量开展休渔后专项执法行动,防止开捕后捕捞强度过大、过密、过猛,巩固伏季休渔成果,达到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目的。要大力整治重点海水养殖区水环境和渔业港口水环境污染,建立健全海洋资源环境监测网络,加大对海域环境监测力度,为执法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在发展思路上实现新突破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这充分要求我们要以创新的精神改革那些与先进生产力要求不相适应的体制、习惯和做法。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思路,适应国内外海洋与渔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自觉地把我市海洋与渔业置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置于省和全国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大局,准确判断海洋与渔业所处的历史方位,牢牢把握当代海洋与渔业先进生产力的本质内涵和时代特征,紧紧抓住发展生产力这个第一要务,确立新的发展思路。一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既要着眼于当前的生产发展,又要考虑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永久的开发、利用。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好立法、规划、管理,使我市的海洋开发科学有效、有序、有度、可持续发展地利用海洋资源。二是贯彻执行新时期国家的海洋发展战略和渔业发展方针,多方面构思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同时调整海洋产业结构,特别是海洋捕捞生产结构,限制海洋捕捞强度,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业,培育扶持海洋龙头企业,推进海洋经济、渔业生产产业化经营,带动海洋经济和渔业生产发展。三是构建现代化渔港经济区。现代渔港经济区是渔区城镇化、渔业经济繁荣、渔民小康的“标志”。必须加快现代渔港经济区的建设。在建设现代化渔港的基础上,结合城镇建设,把我市8个渔港建设成以渔港为依托,渔业产业为基础,集渔船避风补给、水产品集散与加工、休闲渔业和滨海旅游为一体,产业层次高、结构优、辐射带动力强的中心渔港经济区。四是加快海岛开发。我市有大小岛礁61个,其中无人岛41个,区位优越,渔业、港口、旅游资源丰富,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宝贵财富,要加强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开发保护和管理,有选择地开发海岛,制定海岛开发的优惠政策,吸引民资、外资发展海岛经济,形成富有*特色的环保型海岛产业群。五是实施外向带动战略,促进我市海域与渔业参与国际竞争。要充分发挥海洋与渔业的外向优势,支持海洋龙头企业,开拓远洋渔业和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海洋与渔业资源,壮大企业规模,推动海洋经济企业和渔业企业,建立健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国际市场上创出和打响*海洋渔业企业和产品的名牌;大力引导海洋渔业公司及养殖户创办无公害生产基地,提高绿色产品的数量,并实施有效监督,抓紧建立专业经济组织和渔业协会,协调各生产者之间对内对外竞争,为解决贸易纠纷和发展生产服务,适应加入WTO后与外界的交流和协作;要鼓励民资民力和积极引进外资,合作兴办海洋经济企业和海产品加工、流通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更好地为海洋经济和渔业发展提供服务。六是建立健全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和水生动物检验检疫体系,以适应入世的需要。七是大力发展休闲渔业。要把休闲渔业作为发展的新领域和渔业经济的新增长点来抓,结合开放式人工鱼礁、现代化渔港经济区建设和海岛开发,不断扩大休闲渔业的领域,创新休闲渔业的发展形式,积极稳妥地发展具有浓郁南国风情和*特色的休闲渔业项目,不断提升休闲渔业的发展档次和丰富其它海洋文化内涵。

三、在为渔民群众谋利益上实现新突破

统筹城市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针对当前*海洋渔业资源枯竭,养殖水产品销售难,渔业增产不增收,捕捞效益降低,渔民收入增长缓慢,渔业安全生产隐患等实际情况,局党组高度重视,把实现渔区稳定、渔民增收、渔业增效摆上重要位置,按照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真抓实干,切实为渔民群众谋利益。

采取得力措施,强化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渔业安全生产是关系到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渔村社会稳定,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时刻把渔业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的大事来抓,大力开展生产安全教育,从上到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大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力度,查隐患、抓整改,督促渔船备齐救生设备,以此作为安全工作的突破口。我局计划用3年的时间,全面实施渔船配套救生设备,为此局拨出专项资金6万元,配备安全示范船14艘,无偿发放救生衣4400多件,救生圈1240个,灭火筒450支,使渔业安全生产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高度重视休渔期间贫困渔民的生活,维护渔区稳定。休渔期间,广大渔民群众没有了经济来源,一些贫困渔民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必须高度重视休渔渔民的生活。在实施休渔制度的同时,积极深入渔区、渔村调查研究,摸查渔民的生活情况,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渔民给予适当救济。20*年休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状况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共拨出专款130万元,补助休渔渔民48043人,组织食油47160公斤、大米943.2吨救济生活困难的渔民9432户,切实保证休渔的顺利开展,避免渔民铤而走险,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同时,举办各种培训班,加强渔民的法律法规以及生产技术培训,并结合转产转业议案的调研和办理工作,积极探索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路子,维护渔区稳定。

认真实施渔民转产转业工程,切实关心渔民利益。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海洋捕捞经济效益明显下降,众多渔船陷入了进退维艰的境地,沿海特困渔民问题日见突出,大批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迫切需要从捕捞业转业。20*年年初省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的议案》,体现了对广大渔民根本利益的关心,因此,认真实施人大议案是一项重大民心工程,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可以划出一定海域,建立以安置转产转业渔民为主的养殖基地,3年内免收海域使用金。积极引导转产转业渔民发展深水软体网箱,对虾、藻类养殖,滩涂贝类养殖等,从资金上给予补助。组织实施面向转产转业的“一条鱼”工程。充分利用水产技术推广网络的技术优势,开发适合沿海地区的特色养殖品种和成套养殖技术,形成优势与品牌,带动渔民就业。近期无偿组织85万尾优质的罗非鱼苗,给养殖户养殖,并为养殖户穿针引线,与水产品加工企业签订购销协议,解决销售的后顾之忧。要结合人工鱼礁建设,淘汰废旧渔船,引导转产转业渔民发展游钓渔业,积极引导渔民自办二、三产业。开展渔民再就业培训,提高渔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以适应转产转业需要。培育渔业龙头企业,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吸纳转产转业渔民就业。

四、在渔业科技创新上实现新突破

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揭示了科学技术在当代经济社会特别是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六大也提出“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技术知识产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走科技兴海之路,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科技创新,用高新技术改造和嫁接传统产业,实现产业升级,振兴*海洋与渔业经济。为此,要加快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调动多方面因素积极性,开展联合攻关,以求在海洋与渔业关键技术及成果转化方面有新的突破。

进一步加强与各级科技部门的沟通合作,研究提出优惠措施,充分发挥我省海洋科技力量较强的优势,选择一批对海洋开发全局和长远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切实解决困扰我市海洋与渔业科技进步的关键问题。

完善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强区域性渔业试验中心,粤东藻类研发中心的建设,结合推进渔业产业化,选择和培育3-4家科技型渔业龙头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列入省再建5个区域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范围内,同时,按照“加强公益性,放开经营性”的要求,主动做好有关部门工作,在机构、人员、编制上巩固和发展我市水产技术推广队伍。

组织实施《*市*-2010年科技兴海规划》。结合贯彻农业部《新阶段渔业科技重点领域》,制订科技工作重点,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要瞄准世界先进渔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引进一批先进渔业生产技术,重点引进吸收远洋捕捞、超高密度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海洋制药、海洋功能食品加工技术,为我市渔业发展注入新动力。同时,适当引进一些代表当今世界水平的设备,带动渔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要以推广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技术为突破口,选择自然条件优越、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建立深水网箱养殖基地,拓展我市海水养殖业发展空间。

五、在机关作风建设上实现新突破

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机关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因此,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把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抓紧抓好,为振兴*海洋经济保驾护航。

切实端正学风。要把理论学习同总结实践经验、同分析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解决当前海洋与渔业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矛盾有机地结合起来,学以致用。同时,要与提高工作水平和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树立崇高理想,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反腐倡廉,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和利为民所谋,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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