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18 10:04:34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篇(1)

(二)镇食安委是镇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镇食安办是镇食安委的办事机构,设在镇新农合办公室,承担全镇食安委日常工作。

二、组成

(三)镇食安委主任由镇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担任;镇食安委委员由镇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政府办主任和下列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各社区、各村、镇直机关单位及驻镇机关单位等。

(四)镇食安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镇食安办按程序报镇食安委领导批准。

(五)镇食安办主任由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镇分管领导担任。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有一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镇食安办成员。

(六)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解疑释惑和科普宣传。

三、主要职责

(七)镇食安委主要职责:分析全镇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镇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全食品安全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衔接,建立全食品安全工作体系;指挥、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推动应急队伍组建、提升应急能力、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价;承担县食安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食安办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全食品安全形势分析,调查研究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针政策建议;组织拟定并协调推进实施全镇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村级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承办县食安委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任务,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督促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的日常工作;完成县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制度

(九)镇食安委通过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履行职责。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镇食安委主任主持召开。

(十)全体会议由镇食安委和食安办全体成员参加,专题会议由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十一)镇食安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适时召开。会议召开和会议议题由主持人决定。

(十二)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听取各相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全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研究确定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体制、机制、规划、计划、工作规则、制度、工作方案;分析及调查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及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制定各村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及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十三)镇食安办实行会议制度,由食安办组织召开,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十四)食安办会议由食安办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请办公室成员所在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十五)食安办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成员单位报告工作情况;通报我镇食品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拟提交食安委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对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等。

(十六)食安办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一般应于一周内提出落实意见,特殊情况可推迟。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由食安办负责督办。

(十七)食安办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可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与会。

五、公文制度

(十八)食安委文件。发文机关标志为“辽中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发文字号为“辽中镇食安委发〔20××〕×号”,加镇人民政府印章。主要用于贯彻落实食安委和政府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出台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规划、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事关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十九)食安办文件。发文机关标志为“辽中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为“辽中镇食安办发〔20××〕×号”,加盖食安办印章。主要用于落实市政府食安办的要求、落实食安委具体工作以及就食安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安排等。

(二十)会议纪要。发文机关标志为“辽中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和“辽中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主要包括食安委全体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食安办会议纪要等,用于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二十一)食安委相关公文由食安办主任审核后,报食安委主任签发,发送范围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食安办相关公文由食安办主任签发,依据工作需要报送食安委领导同志,印发各有关单位。

六、报告制度

(二十二)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食安委报告工作情况,报告事项由食安办负责承接上报食安委。

(二十三)需要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部门重大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2.各部门领导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3.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4.食安委及县食安办议定和交办督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6.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通报制度

(二十四)建立通报制度,重大事项的通报由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由食安办具体承办。

(二十五)食安委对下列事项进行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篇(2)

一、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焉荣竹同志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批示:食品放心工程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不容易,感谢同志们的努力。这是一块含金量很高的牌子,要总结宣传,以更好的凝聚民心,提升*的城市形象。要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成绩。

二、中共*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建国“致全市视频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的贺信”(摘要):对我市在20*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检查中以100.45分在27个省会城市中被评为优秀代表市委、市政府表示祝贺。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问题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切实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战略认为抓紧抓实抓牢。不能有丝毫麻痹和懈怠。要积极构建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各方协调联动的大监管工作格局,努力实现食品药品市场的长治久安,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关于表彰20*年度全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检查标兵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标兵单位:*市教育局、章丘市官庄乡中心中学食堂、历城二中学校食堂

先进单位:*外国语学校三箭分校、*省实验中学东校、*九中、*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四、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于20*年1月17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明立作了工作报告,10个省市进行了经验交流。会议主要精神如下:

(一)吴仪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摘要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人命关天。20*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必须下大气力,依法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维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20*年重点工作

一是以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二是以遏制食品安全事故为重点,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三是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重点,积极推进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逐步解决。

五、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韩寓群省长发了贺信,贺信充分肯定了20*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成绩,要求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紧紧围绕保证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提高群众健康素质这一根本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制定和实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好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措施。

张昭福副省长在讲话中提出:着力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在开展专项整治上下功夫。着力抓好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在加强基层网络建设上下功夫。着力有效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在提高应急能力上下功夫等。

六、*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张宗祥副市长肯定了20*年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成绩,并对20*年的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切实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二是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以及小餐馆的卫生监管,在“五一”、“十一”、“两考”等重要时段,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会上还部署了*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完善质量标准,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深化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大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导力度;着力加强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求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推行“标示化”管理。面向首批100家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单位,推行管理制度“标示化”管理,制作统一样式的制度牌,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会议还下发了《*市20*年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活动方案》。

七、*市学校食品药品工作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各县(市)区教育局和直属各学校要不断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主任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切实担负起保障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责任,要经常性的对食堂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学校食堂要认真按照定点采购单位进行集中采购,需要进行调整的要在调整后及时上报我处。我处将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对各学校食堂进行检查,重点对各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限时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要停业整顿。

尤其要注意的是:近期我市部分地区发现有少数凉皮加工业户在加工过程中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硼砂等,给群众和师生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特别强调:不要从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材料(不含蔬菜类);不要采购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单位的食品及原材料。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篇(3)

第二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三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地级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作为对参加创建城市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应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评价指标:

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主要提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近三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等否决指标。

“党政同责”落实到位。主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最新要求,提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经费保障到位、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和专业检验能力达标等方面指标。

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主要从农业源头、市场源头、肉类源头、餐饮源头、生产源头的角度,提出有效治理的指标。

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主要从促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角度,提出实施良好行为规范、现场检查标准规范、监管责任全覆盖、及时解决本地行业共患问题、应急处置及时高效、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等指标。

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主要从加强事后监管的角度,提出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等方面的指标。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主要从落实主体责任的角度,对企业提出实施更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良好行为规范、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管理责任、问题食品及时依法召回等方面的指标。

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主要从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角度,提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试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完善追偿机制、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公众认知水平较高等方面的指标。

以上指标除了明确的否决项外,还应根据重要程度不同,设置为关键项、鼓励项或一般项。

第七条 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本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用于对参加创建城市的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八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包括试点创建、省级层面初评推荐、国家层面公示评议、授牌命名四个阶段。

第九条 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的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由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原则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必须参加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如不参加,需向社会公开说明理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试点城市创建工作时间(以下简称试点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省级层面初评推荐由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鼓励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也可组建由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初评工作组实施评价。其中,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必须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国家层面公示评议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成立由专家、媒体、行业协会、律师、消费者代表等各方参加的综合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

第十二条 授牌命名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进行,命名名称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的城市,可以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以及国家卫生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获得命名的城市政府可制定奖励办法,对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过程应符合相关调查评价行业的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参与评议的有关各方应当严守评价与管理工作纪律,客观公正,保证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试点城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评价结果失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提出申请。试点城市在自查自评达标的基础上,可于试点期满后的3个月内,自愿向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评价的文件; (二)试点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评估报告; (三)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省级层面初评推荐。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试点城市评价申报后,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和评价细则,按照以下程序于3个月内完成初评推荐工作:

(一)资料审核。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试点城市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合格的,安排现场评价。审核不合格的,终止评价工作。

(二)现场评价。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对资料审核合格的试点城市开展现场评价。

(三)社会公示。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通过现场评价的试点城市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意见。公示内容包括被评价城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现场评价结果和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等,公示时间不少于2周。

(四)推荐名单。通过公示、得到社会认可的试点城市,由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推荐名单(对于整市参加创建的直辖市,按上述流程完成对所有区、县的评价并全面达标后,可以直辖市作为城市进行推荐),并提交以下推荐资料:

1.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评价报告与推荐意见;2.被推荐城市食品安全体情况;3.被推荐城市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4.其他需要推荐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层面公示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省级推荐名单后,按照以下程序,在半年内完成评议工作。

(一)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议。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综合评议委员会,对省级推荐材料、被推荐城市满意度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议通过的列入公示名单。

(二)社会公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综合评议的城市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城市名单、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推荐资料、综合评议意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等,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听取社会意见。

(三)提出建议名单。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的综合评议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命名授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授牌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试点城市如果未能通过评价、获得命名,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两年未通过评价的城市,暂停申报一年。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命名的城市进行跟踪评价。跟踪评价发现问题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相关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相关城市政府,核实情况。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发生重大、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弄虚作假、干扰考核评价结果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被撤销命名的城市,三年内不得提出创建申请。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篇(4)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标准瘦身仍难改:交叉重复脱节标准一大堆,不知用哪个20xx年起,国家卫生计生委全面启动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梳理出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最后整合为约1000项标准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但《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我国食品标准长期存在的交叉、重复、脱节、矛盾等问题依然没有完全解决。

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监管办法,但在食品标准体系建设与执行中依然存在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葛俊杰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表示。

食品标准承载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不过,葛俊杰发现,目前一些食品安全标准本身就有一定问题。他举例,一些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中仍包含各种质量指标、产品指示菌指标等与食品安全非直接关联的指标,致使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抽查中,一旦出现质量指标不合格的情况,即被公示为食品安全问题,影响了食品安全问题科学、正确的解读。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标准的管理和执行上。例如,各类推荐性产品标准大量出台并被绑架为强制执行标准,既弱化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用,又造成强制执行标准清理整合越整越多。葛俊杰说。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国的食品标准基本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而按标准种类分,则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大类,其主管部门各不相同。

葛俊杰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科学区分标准类型,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篇(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准确掌握各乡镇、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舞发〔2018〕9号)要求,县政府食安委将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开展2019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评议考核,准确掌握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食品安全工作部署情况,客观分析研判全县食品安全形势,查找薄弱环节,强化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全县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二、督察考核时间

7月督察、12月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核内容

《***2019年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标准(试行)》、《***2019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自评。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按照《2019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县政府食安办报送自评报告。

(二)现场考核。县政府食安办牵头,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三)综合评议。县政府食安办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计分,得出考核评议最终结果,形成考核报告,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县政府食安委对本次考核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二)确保考核质量。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进行自查,如实整理上报相关材料、数据,积极迎接考核工作。

(三)严肃考核纪律。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平衡照顾和形式主义,确保考核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取得实效。

联系人:***   电 话:*******

附 件:

1、***2019年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标准(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2、***2019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试行)(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2019年3月26日

附件一:

***2019年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标准(试行)

乡镇政府(100分)

考核项目

细则分值

评分标准

材料

得分

备注

工作部署

30

1、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力度,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整治措施,统一部署安排,组织开展突出问题整治(20分)。

2、与行政村和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10分)

有文件、综合考核部署、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工作部署

10

1.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增强分析处置能力。2.加强对农村聚餐的监管。3.加强对养老院、福利院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

报送信息材料

能力建设

30

1、乡镇食安委、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责任到人,安排专人具体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15分)。

2、加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档案并定期培训,全面构建覆盖农村、城镇社区的基层一线食品安全协管员网络(15分)

有牌子、有文件。

有文件。

能力建设

20

1、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应急预案(5)。

2、组织应急演练(以学校为重点)(15分)。

有方案,活动,照片,总结

能力建设

10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查看2018、2019两年度财政预算

加分及

否决项

加分项

由县食安委、食安办掌握日常工作评估

否决项

对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乡镇,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

***2019年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标准(试行)

食安委职能部门(100分)

考核项目

细则分值

评分标准

材料

得分

备注

工作部署

20

1、制定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要点,召开专门会议(10分)。

2、与下级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10分)。

有文件、台账。

能力建设

20

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对本监管环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能有效控制,及时处置,查明原因,按时上报,反馈信息,防止将食品安全信息人为放大(应急处置方案10分、措施10分)。

有方案、措施。

能力建设

60

按照县政府食安委要求,认真履行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根据各单位职责不同,按附件二执行)

有工作方案,工作总结。

加分及

否决项

加分项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篇(6)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基本民生问题。在今年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88位代表联名就食品安全工作提出6件议案,涉及构建食品安全组织体系等方面。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主席团讨论通过,合并为“健全安全食品体系,提升首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一项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市政府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并将办理工作列入市政府督查事项。在议案办理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有力促进了议案办理工作。

吉林在《报告》中说,近年来,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创新,形成一整套适合首都市情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措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报告》中说,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市政府连续八年将食品安全列为为民办的重要实事之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本市制定实施了食品安全“十二五”行动计划,成为指导新形势下首都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本市初步构建起食品安全保障供给体系。市政府与供应进京食品的八个省(区、市)政府签署备忘录,建立检测互认、信息共享、全程追溯、案件协作、产销直挂等机制。40家北京企业与56家进京食品企业签订了安全食品供应协议,18家大型连锁超市和餐饮企业与全国130个农产品基地建立产销直挂关系。

《报告》指出,本市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三大体系。有效控制“从农田到餐桌”的四个重点环节。推进五项重点工作,完善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六项工作机制,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首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属地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科技支撑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安全投入品和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乳制品、保健食品、食用油等的质量安全监控。

《报告》说,北京作为拥有近2000万人口的特大消费型城市,85%以上的食品由外埠供应,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极为复杂,防控输入型风险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难点。此外,本市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下一步的主要措施

《报告》中说,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就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高水平的建设议案。经市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提出了下一阶段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措施。

一是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市场换安全、以安全拓市场”的理念,以市场准入制为切入点,以科学防控食品安全输入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着力建设较为完备的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现代化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领导,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夯实监管基础。加强领导,强化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网格化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综合管理效能;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基层组织网络。有效动员居委会、村委会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基层组织网络;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关键尺度,以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提高和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切实改善作为衡量食品安全工作的客观标准。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篇(7)

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之法治理念的确立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速的背景下,伴随着世界食品贸易的持续增长,食品安全危机的多发性、速度快、范围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为此,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都致力于控制食品风险,保障食品安全,试图建立一种新的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体系。早在1991年,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就联合于罗马召开了“食品标准、食物化学品及食品贸易”会议,建议法典各分委员会及顾问组织在评价食品标准时,继续以适当的科学原则为基础,并遵循风险评估的决定。1994年第41届食品法典委员会执委会会议建议世界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就风险分析问题联合召开会议,会议最终形成了一份题为《风险分析在食品标准问题上的应用》报告,同时对风险评估的方法以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变异性进行了探讨。1997年1月,世界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专家咨询会议提交了《风险管理与食品安全》报告,规定了风险管理的框架和基本原理。1998年2月,该会议再次提交了题为《风险情况交流在食品标准和安全问题上的应用》报告。至此,有关食品风险分析原理的基本理论框架已经形成。[1]此后,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明确要求各国政府采取的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避免隐藏的贸易保护措施。于是,各国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都率先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框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riskanalysis)由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和风险交流(riskcom-munication)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风险评估是针对整个食品产为链的风险信息的预测与监控,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预警食品风险信息,为风险管理与信息交流提供必要的准备。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风险,从而保障公众健康。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最高限量、制定食品标签标准、实施公众教育计划、通过使用其他物质或者改善农业或生产规范,以减少某些化学物质的使用等。风险管理可以分为四个部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估、执行管理决定以及监控和审查。风险交流是指就风险的信息和控制方法在利益相关方中进行沟通,其主要目的是:(1)在风险分析过程中使所有的参与者提高对所研究特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2)在达成和执行风险管理决定时增加一致性和透明度;(3)为理解建议或执行中的风险管理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4)改善风险分析过程中的整体效果和效率;(5)制定和实施作为风险管理选项的有效信息和教育计划;(6)培养公众对于食品供应安全性的信任和信心;(7)加强所有参与者的工作关系和相互尊重;(8)在风险情况交流过程中,促进所有有关团体的适当参与;(9)就有关团体对于与食品及相关问题的风险知识、态度、估价、实践、理解进行信息交流。[2]

二、国外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法律机制的基本架构

(一)欧盟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制

为了积极应对食品安全危机,2000年1月12日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随后,在1月28日颁布了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正式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主要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目前,欧盟负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欧盟食品与兽药办公室和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委员会主要负责欧盟法律议案的提议、法律法规的执行、条约的保护及欧盟保护措施的管理。欧盟食品与兽药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和评估各成员国执行欧盟食品安全、兽药和植物健康等方面法律的情况,以及对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主要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九个专门的科学小组组成,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两个领域的工作,主要针对有关食品、饲料安全已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提供独立客观的科学建议与明确的交流意见,为欧盟食品安全政策和立法提供科学基础,以确保欧盟委员会、成员国和欧盟议会及时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3]欧盟食品安全局根据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或成员国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提出的特别请求或问题,承担食品链中所有风险评估任务,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领域提供科学和技术支持。欧盟食品安全局为完成其使命,加强与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专业科学家密切合作,利用现有完全独立的科学资源,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并以开放和透明的方式授权于这类研究工作的开展。通过咨询论坛,共享风险评估数据,通报新的风险评估问题,建立与成员国之间的联络组,召集欧盟专家,协调风险交流,避免研究工作重复,从而更早地确定潜在风险,提出分析意见,共享科学信息,以保障最高水平的消费者安全。欧盟食品安全局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开展风险交流工作。在科学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独立的科学建议基础之上,确保所有利益方和公众能够获得及时、可靠、客观、正确的信息。通过不断提高公众对食品风险的认知,系统解释风险,与行为主体及国家食品安全权威机构密切合作,并获得专家咨询论坛交流工作组提供科学建议的支持,确保风险交流信息适时地。同时,通过成立风险交流专家咨询组,为执行主任提供有关风险交流和工作争议的建议。利用网络、出版物、展览和会议等公共信息交流方式,收集公众的观点和意见,出版科学建议、宣传资料和研究成果,公开权益声明。通过利益相关方咨询平台和讨论会,直接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对话,为公开讨论食品政策提供机会。此外,还通过召集高层次的科学会议,针对风险评估及食品和饲料安全的科学基础进行深入研讨。

(二)德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制

德国作为欧盟的主要成员国,在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总体框架下,于2002年11月出台了《消费者健康保护和食品安全重组法案》,依照该法案和欧盟第178/2002号指令,联邦消费者保护协会、食品与农业部下设了两个联邦级的新机构,即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其中,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负责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负责风险管理和与联邦、其他国家及欧盟机构的协调。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下设7个部门,即行政管理部、风险交流部、科研服务部、生物安全部、食品安全部、物品与产品安全部和消费品安全部。每个部门下设工作组或实验中心,负责本领域内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通过各部门的明确分工与相互协作,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完成对食品中生物与化学原料的安全性、物品安全(化学品、杀虫剂、生物杀灭剂)、可选产品(耐用消费品、化妆品、烟草制品、纺织品、食品包装)及食品、饲料和动植物中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评估,并以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提出降低风险的应对备选方案,为联邦政府部门和其他风险管理机构提供建议。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一直与国家及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同时也是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联络点,通过各方的通力合作与信息传递实现风险交流。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下设5个部门,即食品和饲料与日用品部、植保产品部、兽药部、基因工程部、分析部。每个部门下设工作组,负责本领域内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兽药及植保产品的认证;兽药残留国家参比实验室;联邦层次的监测协调;制定食品安全相关的一般管理规定;提供食品和饲料监测领域的参考及其他服务;食品和饲料欧洲快速预警系统国家联络点;作为欧盟食品与兽医局联络点,并代表该局协调德国检查。[4]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通过三个步骤实现风险管理:第一个步骤是发现风险,主要由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的信息输入、以联邦各州的食品监测或食品监测程序为基础的快速预警系统报告来实现;第二个步骤是由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或联邦其他机构评估风险对人和动物健康或环境的影响;最后由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制定风险管理措施。为使风险评估工作更加科学规范,2005年8月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了《健康评估文件格式指南》,统一规定了风险评估报告的格式,并分发给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的职员,原则上所有有关健康评估问题的文件都应该符合该格式。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完成的风险评估报告要提交给相关的联邦机构,为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提供依据。详细规范的风险评估报告能够确保风险管理人员准确理解风险评估程序,并按照特定情况作出正确决策,同时也保证了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风险交流作为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的一项法定任务,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和产品中可能存在及已被评估的风险信息。当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通知公众时,除媒体外,消费者建议中心、产品比较团体、消费者保护、食品与农业信息服务部都会成为风险交流的重要途径。为了实现风险信息交流的持续和互动,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定期组织专家听证、科学会议及消费者讨论会,并面向一般公众、科学家和其他相关团体公开其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通常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专家意见和评估结果,还积极寻求以简易的方式与普通公众对评估过程进行交流,向消费者提供可见和可用的科学研究成果。通过全面的风险交流,一方面尽早发现潜在的健康风险,并及时通知有关当局和消费者;另一方面参与交流的各相关方会对风险评估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讨论,通过工作的透明度,在风险评估涉及的各方之间建立起足够的信任。目前,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参与了欧盟的30多个项目,与相关利益方一起为消费者健康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制

近年来,日本政府为保障食品安全,挽回民众的信任,采取措施改变以往只强调生产者利益的做法,转而重视消费者权益,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职能分开,设立单独的上层监督机构,统一负责风险评估。2003年7月,日本政府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日本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是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直属于内阁管辖,共由7位食品安全方面的资深委员组成。食品安全委员会设有一个秘书处,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事务处、风险评估处、政策建议与公共关系处、信息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处、风险交流事务主管。共设16个专家委员会,主要包括计划编制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实施计划编制;风险交流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交流的监测;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负责紧急事件的应急措施。除此之外,还有13个专家委员会对各种危害实施风险评估,包括了诸如食品添加剂、农药、微生物、特别食品,他们被分为三个评估小组,分别负责化学物质、生物材料以及新兴食品。另外,还设有专家委员会,包括240位委员,对具体事件进行检测评议。厚生劳动省主要开展与食品卫生相关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食品添加剂及农残标准,通过食品生产批发零售监控保证食品安全,实施风险交流工作。农林水产省主要开展与农林、水产品相关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食品原材料安全管理,并采取措施改进农林、水产品生产、批发、零售过程的安全,实施风险交流工作。[5]风险评估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能,大体上以风险管理机构提交的评估请求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自身指定的评估请求来实施。根据对此类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委员向首相及具备风险管理职能的各省负责人提出政策建议,以便确保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食品安全委员会还通过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相关部门和消费者、食品经销商等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风险交流,确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方向。主要通过召开国际会议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和相关部门进行风险交流,来交换各方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站、热线和专人信息采集与公众进行风险交流,听取消费者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每周一次公开召开委员会议,并在其网站公布会议议程来保证实施风险评估的透明性。通过建立食品安全热线,专门用来接收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和意见。同时,食品安全委员会从各县选拔任命了470名食品安全监督员,监督员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来了解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人们关注的程度,及时汇报相关信息,并且协助各地方组织进行信息交流。通过制定有效的运作机制,食品安全委员会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并制定了科学的发展规划。

三、国外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法律机制的成功经验

(一)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分工明确

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核心,是风险管理的科学依据。为确保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发达国家大多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分开,成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把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各行政机构的信息进行收集、交换和整合,遵循科学、透明、公开、预防的原则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机构和风险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具有很强的程序性,也由于工作的公开透明,风险管理机构对食品安全作出的各项决策都基于科学的基础之上,这对于真正确保消费者安全意义深远。如以上谈到的德国和日本均专门成立了独立于风险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从国际经验来看,独立的风险评估确保了食品安全立法与执法的科学性,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依据,成为食品安全保护的关键屏障。

(二)风险分析的法律制度完备,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国外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大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框架,理清了具体手段和程序,便于所有执行者操作实施。如欧盟颁布了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德国出台了《消费者健康保护和食品安全重组法案》,成立了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组建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依法专司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日本通过颁布《食品安全基本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赋予这些机构各项法律职责和义务,确保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强制性和有效性。为了促进风险分析工作的顺利实施,国外大都制定了风险分析运作程序,从风险分析的启动到管理决策的制定整个过程都按照明确的流程进行,这大大提高了风险分析工作的效率。此外,发达国家还以国际食品风险分析准则为基础,制定了法规形式的风险评估标准和方法,在各项指导性准则中还确立了风险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

(三)有效的风险管理,充分的风险交流

大多数国家改变了按食品品种或按生产阶段来划分监管部门职能的分离式规制,取而代之的是实行统一式法律监管体制。如德国建立了统一的规制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分离式体制转变为统一式体制的运作成本较高,因此,也有许多国家没有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而是强调通过法律制度的重新设计来保证具有管辖权的各规制机构之间有效的整合与合作,比如日本。[6]国外政府在其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过程中,特别强调风险信息交流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日常的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重要环节,通过使用透明的标准确保食品行业内所有成员之间的公平。法律允许政府在制定法规时考虑公众对该法规制定的时间及该法规的现实合理性的评价,[7]法规必须要有充分的基础,每条都要有事实依据,科学家利用公共媒体向公众解释法规的科学基础,政府所依赖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和得到。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程序便于公众进行评价,在适当情况下,风险分析的过程根据公众的评论进行修改。通过有效的信息和信息传播,使公众健康免于受到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提高了风险分析的明确性、预见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国外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法律机制的借鉴意义

(一)重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管机制

我国各级政府应当提高风险分析在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中重要性的认识,制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中长期规划。同时,还应开展食品安全危害因子风险分析的实时跟踪监测,制定主要农产品中重点危害因子的风险分析技术规范和准则,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病源微生物及水产品危害因子风险分析的技术规范和准则。通过监测收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分析数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结果,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适时公告高风险危害因子和对应的产品,提请公众关注和警觉,政府相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8]对一些低风险危害因子及对应产品也要及时公布,以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增强消费信心。我国已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第2章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还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规政策,出台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具体规定风险分析的基本流程、操作规范以及风险预警的法定程序,增强风险分析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成立独立的风险分析机构,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分开

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与完善独立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研究的机构。已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第1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此为依据,我国各级政府应该在借鉴国外风险评估机构独立运行的基础上,立足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法制框架,尽快建立食品风险评估研究所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完善其成员构成与组织规则,健全其具体的运行程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或食品安全风险研究机构,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履行食品安全的职责,其职能有两项:一是风险评估,即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二是风险交流,即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和产品中可能存在及已被评估的风险信息。[9]风险评估机构应作为科学咨询机构而非决策机关存在,对于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职能分离,以避免风险评估者和风险管理者双重角色的混同,减少利益冲突,有利于确保风险评估的科学完整性。进一步明确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理顺工作运行机制,促使工作程序的科学化、法治化,以确保风险分析的有效性、公正性与可信性。

(三)加强风险管理,扩大决策的透明度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篇(8)

县局于三月份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提出了安排意见,其中有一项内容就明确规定了宣传工作的具体任务;在三月末的食品安排动员会上,局主要领导又亲自讲此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并安排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研究部署宣传教育的时间和内容,规定最迟不得超过4月中旬要将具体的安排意见拿出来。通过领导重视,亲自部署,全系统的宣传教育工作,从内容到形式,都全面完成了预定的目标任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一是利用会议、报刊、专栏、学习资料等加强宣传教育。在三月份县委县政府的食品安全会议之后,我局于三月二十八日组织全系统的加工企业法人和本局干部职工进行了广泛的动员。并就全年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不仅如此,机关还多次利用传*县委政府的有关会议之机,对食品安全的一些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了学习讨论,以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到十一月份为止,机关召开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会议*八次,法人参加的有关食品安全的会议*四次,办食品安全宣传栏两期,发放学习资料三十余份。

二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各企业的法人进行培训教育,全系统于5月6日和10月7日分别召开了两次学习宣传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工作,学习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草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就全县加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

三是配合县食安委安排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其他职能部门安排的宣传活动,利用赶场天,到部分乡镇进行食品安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向广大的农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粮食的储藏保管常识和如何鉴别伪劣大米及食用油的知识,深受群众欢迎。如结合科技赶场宣传活动进行宣传(即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知识“四下乡”活动),县局组织了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确定了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于3月7日、3月12日分别前往管村镇、金垭镇参加了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四下乡”宣传活动,为群众发放了《农村安全储粮小常识》、《鉴别粮食优劣的方法》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3000余份,还分别给管村镇政府和金垭镇政府赠送了科技、法律图书资料50余册;7月中旬,在食安委的带领下,我局组织5人的宣传小组,前往百节镇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宣传,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00人次。仅1-10月,我局在街头宣传和下乡宣传的几次大型活动中,就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一万余份,书籍200余本。

四是要求各企业在进行大米加工和销售的过程中,向群众宣传我县的优质大米品种,为创优质大米品牌打下基础。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篇(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早在改革开放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管进入了法治化轨道。在总结试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施行。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一)为什么动议制定食品安全法?

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期间,正值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食品监管存在着“三大软肋”,一是食品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二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对违法企业和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红心咸鸭蛋”、“山西毒酒”、“致病福寿螺”,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次事件都是在媒体闹的沸沸扬扬后相关部门才开始轰轰烈烈的查处。特别是“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震惊海内外,造成近30万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伤透了数十万家长的心,人们强烈要求杜绝,严惩这类违法行为。三是监管体制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导致存在监管的空白和漏洞,有利争着管,没利都不管,推诿扯皮。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一浪高过一浪的呼声,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的进程。群众反映的社会难点,也是全体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连续多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数量一直高居前列,“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成为全体人大代表的共识。

xx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多名人大代表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以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xx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会,江苏、安徽、河南等10多个代表团的445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14件议案,要求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法或修改食品卫生法。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意见和建议。

因而顺应民心,采纳代表意见,也是立法初衷之一。

(二)为什么不是修改食品卫生法而是制定食品安全法?

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还是修订已有的《食品卫生法》?从xx年7月开始这一争论三年未休。直到xx年12月,温--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锤定音”,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

1、理念的提升:“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政府威望与国际形象”,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卫生问题,而是事关国家发展的战略问题,安全问题。

2、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出台的食品质量领域基本法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最终,站在成果的基础上重建取代了仅仅是对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补补”。法律名称和法律规范范围果断改变的背后,是国家食品管理理念的提升。

(三)为什么制定食品安全法用了5年时间?

从xx年到xx年(立法阶段),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5次调研,举办了中美《食品安全法(草案)》论坛会,6次向各部委、地方政府征求意见。xx年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全国人大年度立法计划,xx年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从xx年到xx年(审议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进行了7次审议。xx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共征求到1万多条意见和建议,法律草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是立法走向科学化、民主化过程中迈出的一大步,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按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的说法:《食品安全法》立法不容易!

它难就在立法的5个难点上:

1是体制“僵局”问题,争论集中在分段管理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在4次常委会审议和7次全国人大法律委逐条审议中一直延续。

草案一审稿中并未规定卫生部牵头监管,仅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病人的医疗救治和各级疾控中心负责事故调查。

草案二审稿中,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给予了明确,但是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虽然明确由卫生部牵头监管,但各部门责任交叉依然比较突出,且行政级别相同,协调难度大。有的常委直言:“现行监管体制不改,食品的安全状况很难有大的改观”,一些常委提出,食品安全必须实行或者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另一些常委则建议,成立一个跨部门的机构来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食品安全。国务院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建议推迟原定的审议计划,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最终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协调、指导监管工作。

2是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问题

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分歧较大,特别是有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以及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等方面由谁主导上,一直争论不休。

3是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关系问题

质监部门和卫生部门也存在明显的分歧,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上,以及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上。

4是食品添加剂问题,有的提议废止使用食品添加剂,有的则提倡,各抒已见。

5是保健食品的问题:有的认为它不是常规食品,不应纳入本法,直到4审稿才纳进来。

(四)为什么食品安全法在4审时必定通过?

1、不能在体制“僵局”上纠缠不休

为了突破“僵局”,4审稿中增加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和“国院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规定,为将来进一步理顺体制留下伏笔。

2、必须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执法有据的问题。

3、指导地方政府实施体制改革。

4、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召开前通过食品安全法,有利于统一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有利于正确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二、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安全法共分十章、一百零四条,其涵盖的内容大大超过食品卫生法九章、五十七条。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分段监管”的体制,但有新的规定。

1、实行“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体制。”

分工负责:即授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协调: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这六大职能,起到统一规范“分段监管”的作用。

2、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垂直的条条管理”服从于“地方的块块管理”。

对于食品安全的建议篇(10)

等10名代表:

    您们在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深化食品安全长效监督机制建设》的议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区食品安全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您们的提案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内容客观详实,分析有理有据。提案中提出的三点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符合我区食品卫生工作的现实需要,为我们下一步开展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提供了宝贵意见;也必将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近几年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虽然相关法律陆续出台、修改,但食品安全话题一时间尚不能从人们关注的视线中褪去。近期发生的几起食品安全事件,如“瘦肉精”、“染色馒头”、“毒豆芽”、“牛肉膏”、 “猪肉浸泡硼砂假冒牛肉”等,至今仍让人们谈之色变,而对"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等问题的忧虑也萦绕在人们的头脑中。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的身心健康,一直是政府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系统性的、长期性的工作。近几年来,我区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根据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职能部门紧紧围绕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思路,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领域专项整治,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新进展,食品安全形势较往年有所好转,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局面正逐步形成。通过夯实工作基础、狠抓薄弱环节、创新监管思路等措施,积极探索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得到较大提升,我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基于您们在议案中提到的三点建议,答复如下:

 一、区政府按照省、市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2010年7月成立了**市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抓食品安全管理,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抓市场销售管理,把好市场出入关;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的生产进行监管,抓企业生产加工,把好生产加工关;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及农产品初级加工环节的监管,抓生产技术,把好源头第一关;公安分局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相应的监管任务,区政府与各镇(街)、各职能部门签定了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围绕“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总目标,加大了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和监察力度,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和行政执法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区、**区行政区划的请示》(济政呈[2008]28号),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监管,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逐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行为,常抓不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今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出席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指出,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各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进行立案查处,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物品,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此震慑食品违法行为,保护群众的生命安全。

 近一时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对城区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多次专项检查,涉及范围包括糕点、米面制品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清查清缴问题乳粉;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等专项检查工作。并印制了1万份关于严打非法添加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督促各部门张贴到公共场所、相关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等场所,形成一个全社会参与的氛围,旨在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为我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

 下一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算:

    (一)、继续做好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逐步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继续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举办培训、**宣传、新闻媒体报道等多种渠道,让群众知晓《食品安全法》,做到懂《食品安全法》、守《食品安全法》,增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

    (三)、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卫生状况进行监测检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依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卫生市场秩序,提高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中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的关心和支持。一直以来区卫生局高度重视人大议案办理工作,我们始终真诚的希望人大代表关心、支持、帮助我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您们的理解和支持是我们工作的不竭动力。欢迎您们以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定认真吸收,积极落实,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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