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17 14:42:01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篇(1)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对策,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对国务院、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消防行为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根本没有对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组织法。这样,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机关会借口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消防法的内容而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防法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就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先进国家适时进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都相当困难,制定法律法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持续数年才能制定完成,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样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一旦开始实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便不再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同样如此。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主力军。但是,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以及施工要求的内容尚不健全,导致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无法可依,同时又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主要领导的干涉而无法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的是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这样也导致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进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对主要领导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大部分时候处罚力度也相当低。特别是在一些机关单位中,相关责任人一般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责任和消防责任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程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正是因为我跟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避免国家机关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确保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切实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按照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作用的消防组织法。在消防组织法,必须明确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国家机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程,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相适应;第二,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按照民主以及公开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专家消防立法机制,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反映他们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当前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互相协调,互相统一。第四,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方面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必然带来设计理念、建筑风格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以及现代化工厂消防方面,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保证消防法律法规能够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参考西方先进国家在消防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经验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

在我国,要想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主管领导首先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充分认识到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决不可凌驾于消防法律法规之上。在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设定和职责设定相一致,保证在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时责任追求的严肃性。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篇(2)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和西方先进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相比较,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水平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必要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寻找对策,从而不断促进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对国务院、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消防行为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根本没有对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组织法。这样,在执行消防法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机关会借口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消防法的内容而拒绝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防法对于国家机关来讲就是一纸空文。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和西方先进国家适时进行法律修改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修改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修改,都相当困难,制定法律法规往往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持续数年才能制定完成,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同样如此。并且制定好的法律法规颁布后一旦开始实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便不再发生变化,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同样如此。

例如: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建筑的主力军。但是,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以及施工要求的内容尚不健全,导致现代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与施工无法可依,同时又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不足

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人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执行的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主要领导的干涉而无法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的是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这样也导致了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在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不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如果不能进行限期整改,通常只是对主要领导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且大部分时候处罚力度也相当低。特别是在一些机关单位中,相关责任人一般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责任和消防责任相互脱节的现象,对消防法律法规的严肃程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正是因为我跟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主要依据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对国家机关的约束力,避免国家机关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确保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切实改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按照我国实际状况以及消防工作的特征,制定对国家机关具有约束作用的消防组织法。在消防组织法,必须明确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对国家机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二)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同时还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和安全的需要。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度,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规划,促进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进程,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我国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保证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消防队伍建设相适应;第二,要大力加强消防立法机制建设,按照民主以及公开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建立专家消防立法机制,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反映他们最根本的利益。第三,要努力完善当前实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和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确保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内部互相协调,互相统一。第四,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方面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必然带来设计理念、建筑风格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的变化,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以及现代化工厂消防方面,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保证消防法律法规能够符合经济发展的形势,参考西方先进国家在消防法律法规建设上的经验很有必要。

(三)努力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

在我国,要想提高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执行力。主管领导首先必须大力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充分认识到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决不可凌驾于消防法律法规之上。在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必须是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从而确保法律责任设定和职责设定相一致,保证在发生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时责任追求的严肃性。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篇(3)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of our country, points out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order to make our current system of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from the proposed several suggestions to reform the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fire; fire protection; law; leg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追溯到几千年前我国消防工作就已经开始实行了,相应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也就随之形成。在1998 年 4 月 29 日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也是我国消防的基本大法,为后面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法律保障。到后来建立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有对现行《消防法》和公安部令规章进行了修改,又从消防工作全局和行政监督管理者的角度来规范了开展消防工作的具体法则。下到各地方的消防法规和规章,上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形成,共同组成了我国当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执法的层层深入,使得消防法律法规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突显出了许多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构建良好有效的消防环境,预防各种火灾及火灾隐患的发生已成为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有利保障。

二、目前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1、我国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不被重视。

消防法只是各部门中规定的特别行政法,主要是对国务院及各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建设、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所进行的消防行为进行规范,在我国暂时还没有一部可以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因此,在具体实施消防法规时很难进行,容易出现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违反了消防法而得不到相应法治的难堪局面。

2、我国消防法体系设置的内容不广泛。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涉及面不全,现行《消防法》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消防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有机关、企业、团体、事业等单位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对于目前火灾隐患比较突出的“九小”场所则缺乏有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3、我国目前消防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某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太抽象,太过于笼统,真正实施起来相当困难。其次是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规定不科学,没有综合考虑各地经济主体的实际差异。再就是消防法中对各职能部门的消防履职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在对公共消防安全的建设、管理及维护上都没有提供可靠法律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对策

1、重视消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中确定的民主和法制的原则,对任何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都一定要有法可依。所以,可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和消防工作的特点,并参照国外或台湾等地区的做法,加快制定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出台。要明确各行政机关和消防机构之间的职责和联系,要重视消防法在我国宪法中的重要地位,要制定出相关的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来适应行政机构改革的需要和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

2、进一步增加我国消防法体系设置的内容

从目前的消防法中得出,各行政单位内部也应该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责任机制,要进一步增加我国消防法体系设置的内容,尤其是在消防行政中相对人的职责要加强加大,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就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健全,总体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不管是各行政单位还是个人对消防安全不太重视,在履行消防执法时没有足够的安全职责,一旦出现消防安全隐患,单位进行行政追责的不多,再说一般要进行行政处分还得等消防部门查出相关的消防问题才能加以追究,这样就很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因此,要加大我国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立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并把消防教育也归于国民教育中去,要求各单位和个人能应付消防监管的工作,保证消防安全。同时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限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不力被处罚救济的时间、途径,制定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消防组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等。

3、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规章,提高监督执法水准

要想完善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就要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可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消防监督人员流动性大,稳定性差,在执法过程中监督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及大型工程建设等就很难开展,因为这需要一批较高专业素质的执法人员去进行,万一监督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不高,就很容易造成业务中断,发生不必要的矛盾。为了满足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需要,因此,对消防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也就越高,要不断完善监督执法的规章制度,还应提高执法监督的水平,来确保执法工作顺利有序的进行。

4、不断提高消防技术标准

按照行政立法实用化要求,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就要针对每一消防行为,确立每一行为的模式和消防技术标准,要出台相应的高性能化的防火规范,要使消防技术标准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可能的与国际消防技术标准靠拢,以此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5、建立相关的消防评估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除了要建立相关的法律,还应建立一定的评估法律文件。评估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很多,要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来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来为消防实践服务。一般的评估方法有:预先危险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事故类型和影响分析法等等。

总之,我国要建立健全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程,要一步一步来进行、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聂传红, 关于我国消防法规体系立、改、废的思考[J]攀枝花学院学报 2004.12.:27- 29.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篇(4)

一、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表现

(一)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按照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特别行政法地位低下,它又规定了不该规定的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所以说消防法的实施将大打折扣,以致出现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违反了消防法无可制约的尴尬局面。

(二)国务院消防行政法规方面处于空白,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国务院344号令出台以后,废止了原《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消防方面再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这样给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公安部虽然制定了几部消防方面的规章,但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因为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把规章纳入法的范围,但在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是说,在立法层次和执行层次上承认规章的法律地位,但在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没有得到认可,这就使部委规章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三)《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不科学。在现行《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有一条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明确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烙印,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对消防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重新设定,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均可按照行为后果追究责任。

(四)消防法内容不全面,立法技术粗糙,可操作性差

1、现行消防法缺乏立法根据。 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根据,行政法规的制定则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 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以国家主席令施行的法律,其立法根据当然应该是宪法。然而消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并没有此项内容,使人对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该法的实施和执行。

2、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够完整。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等内容,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一个行为模式,就必须有一个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条文或法律中,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无后果模式的情况。例如,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事实上现在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而他们又不负法律责任,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违反法律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的表现,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3、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对一个违法行为设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即责罚相当或者罚足以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消防法部分条款规定,可操作性差,规定失之于宽,失立于缓,处罚也较轻,可操作性不强。

4、消防法律体系设置的内容不全面。主要是未见有涉外方面的规范性条文,这将影响外资、外企的引进和消防产品的进口。如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而现行《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中,外企、外资、外商的消防安全并未纳入保护范围,而是"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进出口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无明文规定。

(五)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 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滞后。我国正在使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处方式规范"。设计人员根据建筑物的情况"照方抓药",从规范中直接选定设计参数和指标,但由于每座建筑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均不一样,以及居住使用者的条件差异,按照规范统一规定的设计参数所作出的设计方案,并不一定是最科学合理的方案,难免出现达不到预期的消防安全水平,或因提供不必要的过度保护措施而增加建筑成本等情况。处方式规范和处方式设计方法在客观性和科学性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 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量急剧增加,跨国公司越来越多,世界经济正逐渐成为一个整体,原来相互独立制订的"处方式"规范很难取得统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有溯及既往性,这些条款大都是强制性条款,还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之中,修改后要求立即实施,且以往不符合新规定的都要进行整改,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给外资企业在中国搞投资建设,适用技术标准带来了困难。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处方式"规范将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技术壁垒。

二、 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根源。

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羽翼不丰满,行政组织法立法滞后。现消防法起草仓促,颁布执行时间较短,加之社会转型、企业改制较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法律体系还没形成,消防法学科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消防法理学理论还不成熟,消防法立法技术研究还比较薄弱。

三、完善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消防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想化的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应该具备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消防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由消防基本法律和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既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要把握行政立法哲理化、实用化、多样化的趋势,按照体系科学、内容稳定、全面推进、把握重点的原则,制定我国消防立法计划,坚持始终以消防法治实践的历程与国情纬度为客观依据,逐步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具体建议是: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

按照宪法确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的存在和行政职权的运作,都必须有组织法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的十年内,参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特点,特别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明确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包括政府与消防机构的职责和关系,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及与消防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与政府机构改革,国家行政机关改革相适应。

1、明确消防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体制、编制、职能、保障等根本性问题;

2、明确与消防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的消防职责、权利和义务;

3、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职责、权利、义务;

4、明确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地位、责任和义务;

5、明确公民的消防行为规范。

(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工作

从法律地位上讲,组织法一般在宪法体系,消防法为特别行政法在行政法体系。消防法应根据消防组织法对消防机构的职能全面规范,对国家有关部门违反消防组织法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从立法方法论的角度建议:

1、按照行政立法哲理化的要求,重新调整消防法的逻辑结构,对每一法条逐字推敲、逐条论证,确立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学含义,使之形成完整的消防法学框架,丰富消防法理学的内容;

2、按照行政立法实用化的要求,针对每一消防行为进行认真研究,确立每一行为的模式,对每一行为进行动态性规范,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义务,增强应用的针对性、实用性;

3、按照行政立法多样化的要求,对涉及消防行为的全部活动,进行分析、科学分类,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适合各个操作层面的消防法律法规,丰富消防法律体系内容。

从消防行为涉及条款角度建议:

1、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去掉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的前置程序,限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不力被处罚救济的时间、途径;制定国家行政机关违犯消防组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增加、完善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公正、执法到位的内容,赋与消防部门强制执行权;

3、明确消防安全评估、抢险救援、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审核,公共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及应遵循的原则,建立相应完整的科学的体系;

4、增加外企、外商、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条款,补充对外企、外商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监督管理的条款;制定涉外消防法规,以补充消防法规涉外内容的空白;

5、调整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的机制。合理的管理模式应是由专业设计和咨询机构出具体题论证报告,消防部门组织保险、科研等资深专家进行判断讨论,最后由消防部门进行裁决判定,使消防监督部门从事务的直接参与者变为名符其实的审核者,提高消防审核的透明度、公正性,也可杜绝一些独断专行、以权管理等非科学的,甚至是腐败的现象发生。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的补充和完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在落实层面上进行细化, 使每一行为操作更为具体可行。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凡某一行为涉及到两个部委以上的要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建议有计划地制定《进出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区消防管理规定》,制定《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办法》、《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消防税征收办法》、制定《消防保险信贷条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条例》、《开发区消防管理条例》。

(四)修改消防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了一种全新的革命性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性能化设计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性能规范(以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性能规范和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发展大大促进了消 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成本效益最优化,也会 产生十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促进整个消防 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规范的模试上建议:我国也要投入巨额资金,开展性能化设计方法和性能规范方面的研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制定我国的性能规范提供技术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安全目标:保护人员安全逃生和被救援;

2、功能要求:要求为达到上述目标而具备的功能。 如"所采用的疏散措施必须为人员逃离建筑物或无须暴 露于危险环境而到达安全区域提供足够的时间,以及为 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和采取应急行动提供适当的途径" 等;

3、性能要求:详细说明如何满足功能要求,进而达到目标。包括有根据地确定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疏散距离、标志、防火灭火系统,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以及人员在逃生能力方面的特征;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篇(5)

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消防工作的不断向前推进,消防工作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以及政府领导的重视,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消防服务水平,促使消防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然而,由于社会环境以及消防体制影响,我国的消防工作依旧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比如执法思想存在偏差、执法制度不够完善、执法行为欠缺规范以及执法态度缺乏端正等,不但破坏了消防部队的对外形象,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公平以及正义。因此,应当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从而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以及理性。

一、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员素质普遍较低

目前,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首先,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理念偏差,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民主思想,在工作中重权利,而轻视监督;重视管理,轻视服务;重视处罚,轻视教育。执法过程中,个人主观性较强并且随意性大。其次,执法人员存在消极应付的现象,当前,我国的消防部队体制导致部分员工思想消极,工作中精神萎靡、不思进取。不但对执法工作缺乏重视,而且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为漠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抱残守缺,不利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最后,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一般来讲,消防部队的人员大多数是部队之中调剂过来的,部分执法人员之前并不是防火专业,因此,对于防火知识以及防火规范缺乏一定程度的认识,导致工作中凭经验办事而出现错误。此外,部分执法人员难以廉洁执法,在工作中,收受贿络。比如,部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收取好处,不拿好处不办事,从而导致执法缺乏规范性。

(二)消防法律体系缺乏完善性

1、缺乏统一管理以及协调。一般来讲,我国制定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之中,不但缺乏统一性以及协调性,而且缺少有效监督。此外,消防法律法规自检存在交叉重叠或者互相矛盾的地方,从而导致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难以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合理操作。因此,执法过程中缺少法律依据以及有效监督,严重影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工作。

2、制定修改存在滞后性。我国法律以及法规不但制定程序较为复杂,而且手续特别繁琐,制定一部消防法律至少持续几年才能全部完成,不仅制定花费时间过长,而且一旦制定后,修改法规中不合理的地方也需要漫长的时间,从而严重影响执法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此外,社会的变化日新月异,修改制定时间过程漫长,导致法律法规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缺乏时代感以及前瞻性。

3、法律法规欠缺可操作性。一般来讲,我国的消防法律对于违规违法行为处理只是原则上规定,其中主观性以及弹性较大,并且授权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处罚具体很大弹性,执法缺少硬性规定,从而导致消防执法监督缺乏规范化。因此,应当合理调节执法弹性和硬性规定之间的矛盾。

4、红头文件出台影响执法。目前,我国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消防监督意识显著提高,特别是重大火灾之后,各级部门以及群众对于消防规定高度重视。然而,相关人员通过红头文件制定新的规定,而新的规定往往和原来的消防法律法规冲突,不符合消防的标准及规范,不但造成消防执法部门出现的现象,而且导致法律法规失去执行力以及规范性。

二、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

(一)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首先,加强思想教育,端正相关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执法理念。比如通过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或者职业道德教育将执政为民、道德执法、以民为本的思想传递给相关执法人员,促使其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态度端正,提高其执法水平。其次,加强业务培训。一般来讲,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决定执法质量,因此,应当其开展业务培训,从而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最后,优化队伍结构,主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第一,应当尽力保障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的稳定性,从优待警,让员工具有归属感。第二,拓宽渠道。从多个渠道招聘,比如大学院校招聘,填补岗位缺口。第三,选贤任能,对于忠诚可靠、水平较高、能力较强的人员应当加以重用。

(二)完善消防执法体系

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完善当前的执法体系,首先,提高消防法律法规的地位。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以组织法为根本依据。因此,应当根据我国的消防工作特点制定出消防组织法,从而明确公安消防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关系,提高消防法律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加强立改废工作。对于现有的消防法律法规,应当综合考虑分析,对于立法工作,不但应当立足当下需要,而且应当考虑未来发展。对于修改工作,应当将不适应时展的内容进行必要修改,促使其适应当前新形势。对于废除工作,是将失去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废除。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因此,相关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主要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以及完善执法体系加以改进,不但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而且完善执法体系,从而推进我国消防监督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参考文献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篇(6)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消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的消防行政执法变得更加规范化,为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水平相对于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这对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消防行政执法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中消防行政执法和处罚中都还存在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甚至执法和处罚过程中还存在违法行为,给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加强对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以《消防法》为主体的消防法律体系,这让很多问题得到了规范处理。但是,我国在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消防设施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行政处置程序等方面并没有制定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和规范,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空缺。另外,消防执法的监督工作还存在很大的漏洞,消防立法机关并不能全面掌握消防执法的实际情况,导致一些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消防执法存在交叉错位现象

我国的消防执法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完成,其直接由公安部领导,但在实际的消防执法中往往存在一些走人情和保护地方政府利益的现象,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这主要是因为执法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的立场不同,考虑问题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关系较好,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就依附于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领导为了维护地方的经济利益,从而对一些企事业单位进行包庇或为之说情,这样就让一些本该被勒令整改或关闭的单位仍然正常运行。另外,消防执法机构与其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存在重叠,导致执法过程中大家都认为是别人的事而将其忽视,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从而出现一些行政执法的盲区,严重影响了消防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本应由专业的消防工作人员来充当,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一般来自公安部门。而这些来自公安部门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并没有足够的行政执法观念,缺乏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导致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很多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的消除。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加速,对消防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一些执法人员为了避免在执法过程中犯错而选择逃避,还有的执法人员为了不得罪人而降低处罚力度。

二、消防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行政处罚主体违法

在我国,消防行政处罚主体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消防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或部门,其属于消防行政执法主体的一部分。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一些消防行政处罚主体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的处罚工作,导致消防行政处罚工作违法。其中主要是一些消防行政处罚主体让没有编制的人员实施处罚措施,有的甚至在工作过程中使用自己的私章进行消防行政处罚确认。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消防行政处罚主体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自身的素质不能满足消防行政处罚的要求,从而忽视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意义。一些消防行政处罚主体法律意识缺乏,所以会委托没有消防行政处罚权的个人开展消防处罚工作。

(二)消防行政处罚实体和证据不合法

消防行政处罚实体是指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其中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企业和公民个人等。但是一些消防行政处罚工作人员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导致其分不清处罚的对象。这样就出现了当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时候对整个单位进行处罚或者当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时候对个人进行处罚的现象,导致消防行政处罚的实体错误。

另外,在开展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的过程中,还存在行政处罚证据不合法的现象。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收集行政处罚主体的违法证据,这样才能为法院的审判提供基本的依据。同时,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会影响证据的有效性。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消防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导致证据收集程序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而这样收集到的证据也就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在对消防行政处罚实体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将不能作为依据,从而影响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

自由裁量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相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允许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处罚力度进行调整,从而让行政处罚能够符合实际。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消防行政处罚主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所以消防行政人员应该能在一定情况下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在实际的消防行政处罚工作中,一些行政处罚主体曲解自由裁量权的本意,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对消防行政处罚实体进行处罚,这就难免有的处罚力度可能过大,而另一些处罚力度远不能满足相关法律的要求。这种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会导致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也让一些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产生怨恨,甚至会影响接下来的执法工作。

三、解决消防行政执法中问题的路径

(一)消防行政执法问题的解决路径

1.提升社会消防法制意识。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这就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各种手段积极开展消防法制宣传工作,加强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尤其要重视对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消防法制意识培养。要通过有效的培训,加强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对消防法制的认识。同时,还要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工种人员进行消防法制意识的强化,通过反复的宣传让其加深对消防法制的认识,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避免引发火灾事故或造成火灾隐患。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满足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需求,所以必须加强对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根据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从而以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同时,还要通过法律法规对各个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让与消防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单位能够全面开展自身的工作,避免出现消防行政执法的“死角”和“公共区域”,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二)消防行政处罚问题的解决路径

1.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完全依赖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修养,其中包含其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等多方面的能力,在消防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将很难开展。首先要让消防执法人员拥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和坚定的政治立场,以为人民服务为一切工作的宗旨,从而保证执法的公正和公平。所以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并让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同时还要通过不断的法律知识培训,让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有效提升,从而保证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都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另外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让其掌握全面的行政执法手段和方式。

2.改变执法观念。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行政处罚的真正目的,处罚并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为了改变现状而处罚,是为了让相关违法人员改变自身的行为而处罚。而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和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不是为了约束广大群众的行为,所以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要树立人民公仆的观念,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同时,在执法的过程中,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和处罚工作,养成良好的依法办事的意识,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

3.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人民监督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两方面的监督工作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不能很好地完成对消防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所以首先就要健全人民监督机制,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让消防行政处罚工作能够按照相关标准正常开展。其次要对内部监督机制进行完善,明确各个监督人员的职责,从而避免内部监督存在互相包庇的现象。

消防行政执法对于我国的火灾预防而言有重要意义,其不仅能减少火灾的发生概率,还能尽量减少火灾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伤害。所以在开展消防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要按照实际需求进行,切实落实消防行政处罚,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维持我国社会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 王维俊. 论消防执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控[D].湘潭大学,2014.

[2] 冯勇. 当前我国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化解路径[J].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4(02):119- 121.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篇(7)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因此在对其进行对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制度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目前,在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的时候,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加强和完善消防监督执法制度有着非常大的必要性。

一、在当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我们先后制定出来许多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从而有效的保证了消防工作顺利进行。但是在这些法律法规当中,有绝大一部分都是在改革开发的初期制定的,其中有许多内容不符合当前社会消防监督管理的需要,这不但阻碍了我国社会发展,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从立法角度上说,当前的消防监督管理正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也是目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制定的消防法律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制定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各种新问题也在不断的产生,使得当前我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变得十分的困难。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消防立法正处于一个停滞的阶段,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用以前的法律制度很难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安机关也逐渐认识到了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已经对其开始进行相应的改革,从而打破原有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是由于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制度不健全,在这个社会经济“过度时期”消防法律制度出现了许多空白,这也导致了我国的消防监督管理执法力度没有从根本利益上进行改革。

目前,当前我国消防法律制度呈现出“无法可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对原有易燃易爆物品、消防产品质量以及消防工作等方面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的时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国家也没有出台新型的监督管理模式;

2、在对消防工作进行调查的时候,在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内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也给当前的消防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3、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针对性消防监督法律规范没有真正的形成;

4、在消防工作中缺乏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度;

5、目前,在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的中需要中介组织的力量,来对其进行发展,但是由于缺少法律规范的指导,使得当前的消防中介组织发展十分缓慢,从而导致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6、在目前的建筑结构中,由于各种新型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材料的出现,给消防工作到了许多困难,因此迫切的需要一种新型的消防技术和设计规范对其进行指导。

二、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方法

1、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工作的机制

火灾的普遍性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社会性和群众性。统计表明,火灾的发生几乎遍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火灾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消防工作必须走社会化道路。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和发展,也为消防工作社会化创造了条件。因此,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强化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增强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进而提高全社会防御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不仅防火、灭火工作需要社会化,消防“监督”本身也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化。

2、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之间的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既是市场主体(单位和个人)自身的需要,同时又关系到公共安全,从法律上讲.它既有私权性质,又有公权性质。一方面,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必将随着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责任的进一步明确以及国家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加强而不断强化,另一方面,消防工作的公共安全属性又决定了消防工作不是可以完全由单位和个人自发承担的。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建立和完善的主要消防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1、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法律制度

明确职责实质上就是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这是建立法律秩序,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前提。不仅要明确政府和各类社会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也要明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只有明确单位的职责,才有可能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只有明确政府消防安全职责,才能落实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只有明确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才能落实责任行政原则,消防监督工作的发展才有法律保障。

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制度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现行消防法规对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只作了一些原则规定,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教育对象、内容、途径以及其他消防安全教育制度。比如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人国民教育体系;进一步明确教育、宣传、新闻出版、文化、劳动、工会等机关和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和落实措施;进一步规范消防站开放工作等等

3、消防安全社会监督法律制度

在社会经济发展工程中,人们将对自身的生命财产安越来越重视,而且许多企业单位,也将消防安全工作和各个安全放在了经济发展的首位,这不但为我国的消防安全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也为消防社会监督法律制度提供了条件。因此要想加强和完善消防监督执法制度,我们就要将社会资源和当前的消防工作相结合,以广大的人们群众为基础,从而实现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有效的推动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逐渐的认识到当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开始制定新型的法律制度,这也有效的加强和改进了消防监督执法制度,为我国消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我们还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去改进和完善,拟定出健全的消防监督管理的执法制度,从而有效的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篇(8)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后,国务院相继制定了37个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日趋规范

随着20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同时重新修定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范》、《火灾调查规范》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以及笔者在消防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二、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执法软环境举步维艰

1、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监督检查任务日益繁重,同时,在原有各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包括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这都要求具备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和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但现状却十分差强人意,以金沙县的现状为例,全县辖区面积2528平方公里,人口62万,辖26个乡镇,全县的个体工商户13596家,非重点单位142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22个,20xx执法年度,金沙消防大队共检查单位1062余家,而我县消防大队大队机关仅有5名干部,其中3名大队领导、内勤参谋1名、防火参谋1名,平日还有大队干部必须参加的各种学习会议,及上级组织的各项考核、检查、评比,防火监督干部还得参加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安排的一些临时性的工作,都大量的挤占消防监督员的精力和工作时间,使消防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在德国、美国等欧美等发达国家消防员和当地居民的比例一般是1:1000,而我县的比例是1:20666,全国的比例是1:10000,我国全国的消防员和人口比例的平均水平只有欧美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而我县的比例更是不足欧美发达国家的二十分之一,同时,因为我国地广人多,城镇化水平低下,乡镇距县城距离过大,仅以金沙县为例,我县相对人口和土地面积在全区还不算大,各县城到各乡镇的道路在全区来说还算是最好的,基本上都是柏油公路,但如果要到距最远的乡镇检查一个加油站,一个来回,加上中午休息的时间都要整整的一个白天,单就以上数据和事实已经充分暴露目前我国消防监督和执法工作所面临的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已严重影响消防执法工作的正常有序的开展。

2、地方行政干预导致执法不公。公安消防是一支现役部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又规定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同时因为消防部队办公业务经费、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依赖地方常委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或部门的个别领导,因为个人对消防工作的认识问题,或是因单位、个人的原因,或多或少会对消防执法进行干预和影响,从而导致消防部门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改等,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消防部门开了“绿灯”,将直接致使消防执法不公现象的出现,“ 绿灯”如果不开有时又会影响消防部门和地方党委和政府不和谐的情况出现,影响工作的开展,所以地方行政干预将直接导致,消防执法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均为公安机构或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拒不执行,公安消防机构也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处于尴尬境地,这就致使了一些火灾隐患长期无法根治,也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所幸,随着5月1日新消防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得到了有效解决。

4、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目前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虽然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对职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使消防执法的软环境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不置可否,近年来随着全国消防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已普遍提高,但要从根本上转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时日,本人在毕节市工作期间对一个已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酒楼进行检查时,提问单位员工火灾报警电话号码是多少,此员工略加思考回答:“好像是823好多好多”,可能有人会说这是个别现象,但细经思索,社会化消防、全民消防工作的目标任重道远,现在全国探索的农村、社区、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和各地的试点工作有多少实效,还值得我们慢慢思考和检验。

(二)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烦琐,效率低下

我国现行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烦琐的执法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大大降低了行政处罚的效率。 所幸的是,新《消防法》的颁布,对一些须设有前置条件进入处罚程序的条款作了修改,将会使这一现状有所改善。

(三)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

1、法律条文、相应的技术规范应用不准确

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运用上把握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有的执法者在应用法律条文中,只会应用《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而不应用其它相应的消防技术规范,使得法律条文运用不完整,对于一些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的行为不能够按照规范定性,从而使得消防工作不到位。还有的执法者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用《消防法》法律责任中的条款,而在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应用《消防法》火灾预防中的条款,有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明明应该填写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条款的,而老是简单地打一条违反消防法的条款进去,更有胜者,有些在基层执法工作一线的执法人员,基本上每次出去检查都会发现被检查单位的灭火器不足的情况,但执法者本人连竟然不知道有一个规范叫《建筑灭火器设计规范》,连规范内规定的严重危险、中危危险、轻危险的场所的规定都不得不知道,就一句“灭火器数量不足”完事;对商场进行审核不知道有一个《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所以,由于执法者文化素质较低、不学习、不研究、不善于思考,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条文,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确,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的现象。致使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法律文书的运用、填写不规范

(1)在对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检查中,一些没有违反 《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的行为应采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于一些存在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规定实施处罚。而某些消防部门则二者颠倒,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处罚。

(2)《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些单位由于疏忽大意,在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没有告之被处罚单位。更有甚者,还有就是我区各大队在行政处罚中普遍存在的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进行处罚时经常出现的本应对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单位的进行处罚。

(3)一些单位在法律文书的填写上不规范,应该两个承办人一起签名的往往只有一人签名,尤其是一些不起眼的地方,比如《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这些平常经常运用的法律文书。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应该是两人执法。如果这些消防部门在下发法律文书时只有一人签名,即代表该执法行为是一个人独立完成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列举的只是在日常工作中较为容易出现的法律文书的运用和填写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起眼,却能够直接影响到消防部队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甚至会因为一时的不慎引起消防行政执法败诉。

3、执法程序混乱

(1)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先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单位为图省事,发现违法行为先实施处罚,然后再补《立案审批表》、《告知权利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的手续。或者干脆就不问材料,不下发相关的法律文书。还有的执法者对当场处罚和一般处罚运用不准确,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实施当场处罚。某些执法人员对于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不知道,竟然为了图方便而将一般处罚变为当场处罚。

(2)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而有些单位为了图方便不按照规定提前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是将《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二种法律文书同时下发。

(3)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4、执法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规定

消防行政执法缺乏力度,执法随意性大。以罚代停,以罚代改,以罚代拘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当事人不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却减轻了处罚,而从轻及从重处罚条件,完全依靠消防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行政处罚中“喊高罚低”,或告知后不处罚等现象屡见不鲜,相关消防法规又没有一个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虽然近年来为规范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各级消防部门都制定了一套系列的规定和制度,但从近年各级消防部门检查、督查、执法质量考核和各种执法投诉、举报的消防行政案件来看,消防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缺监督,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上文所列举的四种现象,虽然只是程序上一些不合法现象,但是很容易引起复议,一旦引起复议,败诉的将是消防执法部门。因此,消防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公正。

(四)执法者素质参差不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在消防部队执法班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不愿学习、还想学习的秒良现象,喊了好多年的打造学习型干部的口号一直停留在口号上,消防部队的年龄大一点的班干部业余时间大部分用来喝酒打麻将,年轻一点的班干部用来上网聊天玩游戏,不知道学习的重要性。而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执法人员被调整到其他岗位,从而导致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到了单位后只能“抬头看电线,低头看烟头”,到单位检查只能发现灭火器过期了、电线零乱了、应急灯损坏了等等一些面上的火灾隐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了问题,找不出问题,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再加上一些执法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执法的目的不明确,执法不公,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办金钱案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整个消防部队执法队伍综合素质难以提高。

(五)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未切实履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的重心往往是城市的中心区域,广大的农村消防监督工作的的开展往往要依赖公安派出所实施。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制定和下发了不少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规定、规范和制度,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都有了明确、具体细致的规定,我们贵州省甚至制作了“八本三册”等法律文书的模板,连文书的填写示例注意事项都有具体的示例。近几年,各级消防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和思考推进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方法,年年都在抓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试点,希望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村派出消防工作的切实开展。但因种种原因,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的情况往往差强人意。

三、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一)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全面提升消防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执法者的素质低下将会影响到整个消防部队的执法形象,因此,要想全面提升消防部队的行政执法水平,必定要从提高执法者个人素质着手。随着消防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而首当其冲的自然是政治素质,一名执法者没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端正的工作动机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工作态度,是不可能公正公平的进行行政执法的。因此,首先要做的就是定期对消防执法者进行政治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提到一定高度,进一步提高执法者的思想素质,使消防行政执法有坚实的基础。同时,要不忘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此,消防机构要建立一套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要及时组织考核,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促使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以全面提升消防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二)强化消防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

要从根本上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机制的监督管理,促使执法者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填写和使用,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从而使整个执法行为的到有效规范。监督机制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首先从内部监督着手,不仅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同时要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各单位应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执法程序,让群众了解各种手续如何办理,公开自己的电话和单位的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及时地发现消防监督员在执法中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吃、拿、卡、要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一些曾经有过吃、拿、卡、要等现象的消防监督员及时地纠正错误,改变工作态度,树立消防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从而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三)积极探索消防监督专业化、有偿化的新路子,缓解消防执法人员警力不足现象

消防是一门跨越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边缘科学,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点,加之近几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而消防属现役编制,增加警力根本不现实,要想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现象,只有合理依靠外力,逐步尝试借助各类和服务性质的中质组织作用,发展社会上诸如法律、会计、建审、特种设备检测等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的中介组织。由他们来承担部分消防安全咨询,科技指导等有偿服务项目,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仲裁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快速有效缓解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现象。

(四)加强消防宣传“五进”工作,进一步优化消防行政执法软环境

要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进一步落实防火责任制,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逐步营造一个良好的消防执法软环境。

(五)以新《消防法》出台为契机,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迅速清理以前消防法律法规制度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相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执法实施细则和规定,切实增强新《消防法》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消防法的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推动地方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各乡镇、社区、农村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绩效考核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篇(9)

消防行政处罚,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消防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消防行政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地方法规规章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由于消防行政执法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加之现役制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位轮换快、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差错。笔者就切身感受到许多消防监督员对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主体条文在理解、执行等方面困惑不少。本文就目前有关消防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以供探讨。

一、当前消防行政处罚中对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存在的问题

《消防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一章对消防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执法主体及执行方式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九条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罚则,具有处罚种类多、案由多,罚款起点高、幅度大等特点。消防行政相对人是指消防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的作用对象,是基于消防行政执法管辖关系而确定的。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消防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整个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正确、合法。在《消防法》第六章中,其中部分条款明文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少罚则未明文规定责任主体的性质,如: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未从主体性质来规定;也有部分条款对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仅规定为单位,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一些尚未确定主体地位的“准单位”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造成部分主体实施的消防违法行为游离责任追究之外。这些都凸显出消防行政执法实践面对的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对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依据

消防法是调整消防管理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消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为消防法律责任,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主体的确认采用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界定标准。参照民事法律规范有关民事权益主体确认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也采用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界定标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四十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一步细化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最高法院上述有关民事权利主体认定标准的规定,并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主体的确认,基于司法解释“准法律”的法律地位和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诉讼主体确认的主要法律规范之一,上述主体认定规范也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管理相对人主体认定的法律规范。

三、对消防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区分

在消防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中,一般把违反行政管理规范的责任主体描述为个人和单位,而很少使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描述。究竟哪些主体应划归个人范畴,哪些主体应划归单位的范畴,至今没有明确法律规范,这也是造成不少消防监督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错误的原因所在。

一是关于个人的认定。笔者认为,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中的“个人”,并不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公民,还应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个人还是单位,或者说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是属于个人,其理由有: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归为第二章的范畴,并且对其主体做了明确,为公民;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的解释中,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其中;三是个体工商户不像公司等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其债务承担不以个体工商户的固有资产为限,而由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公民个人或家庭财产负无限责任。因此,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并不是一个公司法人,而是一个个人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在《民法通则》中与公民和自然人是一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故在消防行政处罚中应将个人独资企业按个人确定主体。对于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认定则比较复杂。个人合伙适用《民法通则》调整,应按个人认定主体。合伙企业以依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适用《合伙企业法》,应作为单位认定。

二是关于单位的认定。消防法律责任条款中所称的单位主要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被视为非企业法人,属于消防法中表述的单位范畴。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贸易、运输及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属企业法人。对于企业法人的认定,只要核准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性质一栏就可以进行认定。

其他组织,又称为公民、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其特征是: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组织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体。在消防行政执法中,非法人其他组织仍属于单位范畴。

此外,关于不属于单位的非单位其他组织的性质,笔者认为,非单位其他组织违反消防法,应当依照具体的条文进行理解。原则上按照个人实施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对某些具有特定功能、条件、范围的场所规定特定的消防违法行为要以该场所作为法律责任承担者追究责任的,从其规定。

四、消防行政处罚中确认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方法

根据上述对消防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依据和区分,在消防行政处罚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认责任主体性质:

一是从规范性条款的内容分析。《消防法》总则、火灾预防等章节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作了明确,尤其是一些排他性义务,如建设单位申请备案的义务、个人报告火警的义务,那么在确定法律责任主体时,未申请备案的违法行为显然不能以个人为主体,谎报火警也不能以单位为主体。

二是从法律责任条款的表述分析。大部分法律责任条款都明确限定了违法行为的主体,如《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明确了违法行为主体为单位,那么这些行为的责任主体就不能是个人。

三是从违法行为的本身性质分析。一些违法行为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和个体行为性,如《消防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而另一些行为则有强烈的集体属性,属于单位职责,如《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项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篇(10)

一、消防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自由裁量权的涵义。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概念。世界上不少国家对自由裁量权并无确切的界定,它们通常采取极广泛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为:“自由裁量权,指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英国法学家哈特和萨克斯认为:“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的权力,而这些方案中的每一个都认为是得了许可的。”在公法中自由裁量权系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去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把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采取行政措施行为的分类并解释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2.消防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消防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消防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情况下,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二、消防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1.法定性。从权力的来源来看,消防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消防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公安消防机构的“特权”。《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据此可知,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力。

2.专属性。消防自由裁量权的专属性来源于职权的法定性,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公民个人都不得行使或对其行使给予不当干预。

3.合法性。在消防法中,明确了在自由裁量权行为时可供选择的内容和方式,其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逾越法定界限将直接导致自由裁量权行为违法或无效。在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时,自由裁量权受到消防立法目的、立法精神、社会公正等原则的限制。

4.自主选择性。消防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自由度,在消防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情况下,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情势的需要,充分运用消防管理经验,对消防个案进行判断、斟酌和选择,从而选择适当的行为内容和方式。

5.广泛性。从权力的存在范围来看,消防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具体行为的各个环节,不仅存在于实体规范中,还存在于程序规范中。同时,针对不同的情况,还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6.效力特定性。从权力的效力来看,消防自由裁量权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只限于消防个案的处理,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消防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分析

1.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因为法律法规是由立法者制定的,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其无法预见未来社会可能会发生的所有情况,这就使法律规则不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问题都包括进去。所以,赋予公安消防机构以有限的自主选择权,将严格的消防法律规则与消防自由裁量权结合起来就成了立法的一种必然选择,这不仅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和立法者因有限理性而产生的缺憾,而且更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2.语言工具的局限性。法律需要通过语言来传递法律规范的内容,但是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就存在模糊性,由于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的特征,公安消防机构在适用消防法律法规于具体行为的过程中,必然要对消防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并根据客观事实选择相应法律条款,也必然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产生。

3.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性的矛盾。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律从制定出来的时候就已经过时了”,法律与社会生活总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着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制定弹性法律条文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方法不仅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同时又可以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宽严相济的要求。当然,这种方法是立法过程中非常理想的方法,因而也是立法过程中常用的方法,且无疑又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提供了一个更好的空间。

4.行政权力的扩张与膨胀。现代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要求政府尽最大可能去服务于社会,构建“服务行政”。“服务行政”的范围、领域不断扩大,参与社会生活的方式更加积极,界限更加自由,包罗万象,无所不包。这种理念带来了两个现象,一个是权力的扩张与膨胀,另一个是对已经扩张和膨胀的权力的监督。鉴于此,我们自然会得出“权力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加以控制”的结论。但现代行为十分自由的幅度,再加上其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使得控制权力的法律不可能完全穷尽事务的一切领域,许多事务还需要各机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与判断去灵活处理,这样,自由裁量权也就随着权力的扩张与膨胀而不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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