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规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6 17:26:54

博弈论规则

博弈论规则篇(1)

1.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型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中非零和博弈的典型模型,它反映了个人最佳选择并非是集体的最佳选择这一问题。囚徒困境源自梅里尔•弗勒德和梅尔文•德雷希尔拟定出的相关困境理论,由艾伯特•塔克以囚徒方式阐述。囚徒困境描述的是,合谋犯罪的两个嫌疑犯分别被关进两个牢房,彼此间不能互通信息,单独接受审讯。每个嫌疑犯都可以选择坦白,也可以选择抵赖。如果两个嫌疑犯都选择坦白,他们各自将被判刑5年;如果两个嫌疑犯都选择抵赖,各自将被判刑1年;如果一方坦白,另一方抵赖,则坦白者可以免于刑事处分,而抵赖者被重判8年。

囚徒困境通常被看作个人理性冲突和集体理性冲突的经典情形。因为在囚徒困境中,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决策,但是最后的结果却是集体遭殃。现实中的许多问题和现象,正是囚徒困境的翻版。

2.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囚徒困境

在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中,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并不完全相同,虽然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的职责行为有所约束,但并不能排除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更高经济利益,有可能违背职业道德而做出有损于工程质量的行为。与此同时,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质量检查时,由于人员和资金的限制,难以对施工单位的每一道工序进行检查,只能采取抽查的方法。因此,一旦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是选择欺瞒还是不欺瞒;监理单位对是否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是选择检查还是不检查,这就形成了关于工程质量控制的一个两方博弈问题。

工程管理中最主要的矛盾就是投资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矛盾。工程项目的投资方追求资金最合理有效的利用,以最少的投资、最快的速度获得最好的工程质量,尽快达到预期目标。而施工方则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尽可能的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节约费用,以保证效益最大化。受各自利益驱使,投资方与施工方之间的博弈难以达到利益均衡,更无法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双方在各自的策略较量中陷入囚徒困境―建设单位的最佳选择是尽量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的最佳选择是消极怠工。

3. 建筑工程管理中囚徒困境的对策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造成囚徒困境的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不能进行合作。理论上讲,有限次的“囚徒困境”博弈中的博弈参与者是没有兴趣合作的,是走不出困境的。在工程实际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在实际中对博弈过程和规则进行一定的改变,使博弈的最后结果能够达到最优。

3.1 投资方尽量与施工方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囚徒困境”说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次性博弈。投资方和施工方如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他们就有了多次博弈的机会,彼此间就存在合作的可能性,囚徒困境也就有可能破解。投资方和施工方在重复的囚徒困境中,博弈被反复地进行。经过一次次交锋,一次次博弈,双方可知晓对方的一些信息,也能更深刻地了解自己不合作所导致的结果。在反复的博弈过程中,通过双方的妥协达到双赢的结果。

3.2 订立合作协议,约束合作双方的行为

在工程项目管理危机无法克服投资方或者施工方个体理性缺陷时,我们就应该更多地仰赖于制度的安排,通过订立彼此合作协议来约束工程双方的行为。因为,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冲突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所以,双方博弈中制定具有有效约束力的协议,才能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参与双方采取既符合集体利益最大化又可以满足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合作协议就如同游戏规则,任何一方违反规则,就意味着背叛另一方,另一方将会依据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由于合同的订立,投资方和施工方都秉承利益最大化的信念制裁对方,所以,当一方出现损人利己的行为时,便会无形加大自己“背叛”和“不合作”的成本,造成长期利益损失,这使得工程项目中的任何一方在“背叛”、不合作前都必须再三思量,不得已不为之。合作协议既能约束工程项目中各方的不合作行为,还能保障集体共同利益的实现。

3.3 不断完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在项目投资方与施工方的博弈过程中,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专业化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协调解决双方遇到的问题,第三方(监理)的监督协调必不可少。由于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监督,现实中监理往往会站在投资方立场一味地约束要求施工方,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监理另外一个重要职能――协调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当工程项目中的任何一方行为不规范时,第三方(监理)就会对其进行监督调控,通过自身的协调作用打破投资方和施工方在博弈过程中陷入的僵局,防止两败俱伤局面的出现,尽可能地挽回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双方既得利益,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总之,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投资方与施工方的非合作博弈过程中,囚徒困境在所难免,但只要双方从长远利益制定策略,约束自身行为,经过多次博弈和一定合同条款的约束,彼此便能走出困境,实现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博弈论规则篇(2)

(一)博弈论的名称

博弈论,英文名称为Game theory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博弈论刚被介绍至我国时,曾有过多种译法。有的学者根据其英文名称,直译为游戏理论;有的学者则从该理论本身的研究对象出发,转译为对策论或对策运筹论。近年来,学术界越来越多地接受了博弈论这一名称。这除了由于博弈这个带有文言味的词本身的学究气浓郁而给人的第一印象较为深刻外,更重要的是博弈一词能更准确、全面地体现策略选择、依策而动以及最终结果三者的统一。

(二)博弈的要素

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含如下四项要素:1,博弈的参加者(player)。也称局中人或博弈方。是指博弈中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跨国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只要能独立决策和行动,都可视作一个博弈方。比如柯达与富士公司的竞争,就可看作一个有二个博弈方的博弈。一般说来, 博弈的参加者越多,情况就越复杂,结果越难预料。2,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strategy直译应为战略,不过战略一词对大多数博弈来讲显然过于抽象和宽泛了。每一个策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结果。因此每个博弈方可选的策略数量越多,博弈就越复杂。3,进行博弈的次序(the order of play)。博弈中各博弈方行动的顺序对于博弈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同样的博弈方、同样的策略空间,先后决策并行动和同时决策行动,其结果是大相径庭的。 4,博弈的信息(information)。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可见信息对博弈的重要性古人早已知之。博弈中最重要的信息是有关对手策略以及各博弈方得益的信息。例如,在各博弈方同时决策的博弈中,必须保证不能让对手知道自己采取何种策略,否则自己将永远是博弈的输家。得益(play off),也称支付,是指博弈方策略实施后的结果。有关得益的信息是促使某博弈方选择某种策略的关键参考值。理性的博弈方总是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得益的策略。一旦确定了以上四要素,一个博弈也就随之确定了。值得注意的是,博弈论特别强调“理性人”的前提假定,即参加博弈的各博弈方始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除非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需要,否则不会考虑其他博弈方或社会利益。

(三)博弈论的结构

由于一个完整的博弈需具备上述四要素,因此博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成不同类别:1,按博弈方划分,可分为单人博弈和多人博弈。单人博弈因为只有一个博弈方,所以它已退化为一般的最优化问题。经济学中常见的求最优问题,实际上是博弈的特例。多个博弈方的博弈较单人博弈复杂,而且两人以上的博弈会出现合作博弈问题。这样,多方博弈又将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因为在社会与经济关系中,竞争与不合作是基本方面。所以当前的博弈论主要研究的是非合作博弈。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三位得主的主要贡献,即在非合作博弈方面。2,按策略空间划分,可分为有限策略博弈和无限策略博弈。因为每一种策略都相应地对应一个得益结果,所以从理论上讲,有限策略博弈的结果必然是有限的,而无限策略博弈的结果则有无穷多种可能。3,按进行博弈的次序划分,可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各博弈方可同时决策并行动的博弈称为静态博弈。当然,严格讲各博弈方在非常精确的同一时点同时决策是不可能的。因此,同时决策是指可近似地看作同时作决定的过程,如乒乓球团体赛的出场顺序,虽双方决策可能有早有晚,但一旦敲定便谁也不许变更,因而可看作同时决策。各博弈方不是同时决策,而是先后、依次决策、行动的博弈叫动态博弈。弈棋就是一种典型的动态博弈,双方的每一步都将取决于前面的情势。4,按信息划分,如按得益信息分类,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complete)信息,是指各方对自己每种策略的得益情况完全清楚,否则是不完全信息;在动态博弈中,如按博弈进程信息分类,可分为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与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完美(perfect)信息,是指博弈方在决策前对其他博弈方的行为完全了解,否则是不完美信息。5,按得益情况划分,可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和变和博弈。一方收益必来自另一方的损失,这样的博弈叫零和博弈,零和博弈的博弈方始终是对立关系;各方都会有收益,但收益总和是一固定常数,这样的博弈为常和博弈;各方不同的策略组合会有不同的收益,这样的博弈称变和博弈。显然,零和博弈是常和博弈的特例,常和博弈是变和博弈的特例。6,综合分类。综合分类是将博弈次序与博弈信息结合起来的一种分类方法。按这两个标准,可将博弈分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但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以及不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针对不同特性的博弈进行研究和求解。

博弈论 (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因此,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比如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的人、其他企业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博弈理论又译为“决策理论”。博弈论创立于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博弈论的研究达到了顶峰。博弈论研究的决策不仅包括经济学领域,而妾包括政治学、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公共选择等各个领域,因而博弈论又被称之为方法论。本文拟将这种方法引入到反垄断法领域,具体分析反垄断法规则的制定过程。

二、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规则篇(3)

从博弈论角度看,资本市场具备了一般博弈的全部要素,是典型的博弈竞局。

1、资本市场的博弈主体。资本市场作为证券交易和资本融通的场所,其博弈主体主要有股份公司、投资者、交易所、券商、证监会等。这些主体之间实际上都是博弈关系:股份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是否(以某一价格)发行股票和是否提供资金的博弈;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是一种是否买进股票和卖出股票的博弈关系;券商和公司之间是一种是否愿意承销股票的关系;证监会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是一种约束与遵守、监管与反监管的博弈关系。这些参与者构成了资本市场的博弈主体。

2、资本市场博弈的目标函数。资本市场博弈者都是理性的“人”,具有明确的目标函数。股份公司的目标是在发行费用最低的前提下,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股票,筹集最多的资金;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目的就是获得股息分红或低买高卖,赚取价差,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券商在证券发行时的目标是赚取更多的承销费,在证券经纪时则希望交易量越大越好,以获得更多的佣金收入;交易所在股市低迷时希望庄家炒作,活跃股市,在股市过热时则希望投资者理性行动,防止过度泡沫化;庄家炒作时希望散户(中小投资者)跟风,以便进出;散户交易时希望跟庄又不希望被套,赚钱而又规避风险;证监会的目标则是希望资本市场活跃而规范,希望高效运行而又持续等。因此,博弈者都有明确的目标函数,资本市场实际上就是博弈者单独决策、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场所。

3、资本市场博弈者的相互和对抗。传统的技术分析理论把资本市场看成是一个不受博弈者自身行为影响的客观系统,没有考虑到人的操作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实际上,资本市场博弈者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直接作用、相互影响的,每个主体的决策不仅影响自己的行为,而且影响他人的行为,进而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运动,特别是当资金量大时对市场的影响更大。博弈论把资本市场看作一个竞局,市场参与者处于博弈对抗中,投资决策就是一个博弈过程。博弈计算过程必须要有对手意识,考虑对手的存在,考虑到对手的多种可能的选择,同时还要考虑到对手决策时也会考虑到我的存在和我的多种选择的可能等。从博弈论角度分析资本市场,更注重博弈者之间的这种相互影响和对抗。

4、资本市场的博弈“规则”。资本市场的博弈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在一定规则约束下运行的。这些规则就是“博弈规则”,博弈规则的集合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制度”。资本市场上的规则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有关、法规、规章、条例、章程、政策等。从结构上讲可以分为组织制度、发行制度、上市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方面。具体来说,宏观上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等大法,微观上还有各种有关发行、上市、交易的规则和条例等。博弈规则对资本市场博弈者来说,是一种“共同知识”,是一种公开信息,是博弈者行动决策的依据。博弈规则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资本市场监管当局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博弈规则的制定和市场制度的完善而求得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安全运行,否则,没有“博弈规则”和相应制度,资本市场就无异于完全投机的“赌局”,只能是一片混乱,不会持久地存在和发展下去。

显然,从博弈论角度看,资本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博弈竞局,把资本市场看作博弈竞局更接近于资本市场的实际状态。

二、资本市场博弈的信息问题

资本市场博弈中信息是一个重要因素,更是博弈胜负的关键。我认为资本市场是信息最重要、信息最集中、信息最不对称、信息时效性最强、信息价值体现最充分的市场。

1、信息是资本市场的“轴心”和“生命”。首先,信息是决定证券价格的基本因素,不同的资本市场上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是不同的,据此资本市场可以相应地划分为弱式、半强式、强式市场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市场的效率和成熟程度是不同的。而且,信息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内在要素,它是市场参与者进行证券交易、进而实现资本融通的决策基础;市场参与者既是信息需求者,同时又是信息供给者,它们的交易活动既需要信息,又会产生和显示信息;资本市场既是资本交换的场所,又是信息交换的场所,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可以说资本市场也是一个信息市场。

2、资本市场博弈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这是因为资本市场有两个方面的不确定性:第一,资本市场外部环境状态的不确定性。包括国家的经济政策、市场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实物市场的状况和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等,这些因素是资本市场博弈竞局外部的力量,硬性影响着竞局的发展,市场博弈者只能接受而没有能力改变它。这些外部信息对资本市场博弈者来说是“不完全”的。第二,资本市场内部的不确定性。资本市场本身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例如投资者对其他投资者的市场操作行为和状态缺乏了解,即对市场博弈状态缺乏了解。通过行情报价人们只能看到股价的涨涨跌跌,而不可能知道这股价涨跌背后是谁在推动,每个人的行为都隐藏在背后,博弈过程信息极不完备。而且退一步讲,即使获取了这些微观信息也不能直接指导操作,因为没有办法直接计算这么多人各自采取行动对市场的影响,而只能用统计的分析,但统计方法本身必然带来随机误差,所以这种不确定性是内生的不可避免的。不管是外部信息还是内部信息,对于每一个博弈者而言都是不完全的,因此资本市场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博弈竞局。

3、资本市场博弈信息也是最不对称的。在资本市场博弈中,信息不仅是不完全的,而且是不对称的。表现在:(1)有些人能通过特殊的信息渠道获取其他人所不具有的信息,例如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庄家持仓情况的信息等;(2)有些人掌握了比较快捷的信息传递通道,能更快地获得市场公开信息。(3)即使是获取信息方面是平等的,不同人掌握的信息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不同,从原始信息中加工和提取有价值信息的情况也不同。(4)庄家至少了解自己的仓位情况,获取信息的能力更强,因而在市场博弈信息方面天生就比散户更具优势。(5)广大散户在信息占有方面处于最底层,多数人不仅不能得到优于他人的信息,即使公开信息都无法有效利用,甚至对许多公开信息都不知道。这样,现实资本市场上,信息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总有一些市场博弈者必其他博弈者占有更多的信息。无疑,具有较多信息的博弈者在竞局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信息少的博弈者则处于不利地位。现实资本市场博弈中庄家之所以常常战胜散户,主要就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4、资本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不仅直接影响着博弈者的经济利益的差别,而且会引起“劣股驱逐良股”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效应,更为严重的是会引起市场交易的不公平,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引起市场萎缩甚至市场失败。

信息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要求我们在资本市场运行、管理和制度设计中给予信息因素以足够的重视,建立完善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以减缓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和有序运行。 三、资本市场博弈的“零和”性

博弈按照收益分配结果可以分为零和博弈和非零和博弈两种类型。零和博弈指的是博弈各方收益的和正好为零,即博弈中一方博弈者所得到的收益恰好是另一方博弈者的损失。非零和博弈是指所有的博弈者的收益(支付)的和不为零,是一种变和博弈。变和博弈又包括正和博弈和负和博弈两种情况。一般来看,资本市场应该是一种变和博弈:在这里,市场交易费用如交易税、佣金等是一种负的因素,从市场上抽走资金;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如现金派息是一种正的因素,它向市场注入资金。两种因素同时存在、共同作用的结果,资本市场应该是一种变和博弈;到底是一种负和博弈,还是一种正和博弈,就看正负两种因素那一方力量大。总的来说,资本市场基本上是一个负和博弈或是总和很小的正和博弈,近似地都可以看作是零和博弈(杨新宇,2000)。资本市场的情况是交易费用(税收和佣金)较高,而分红派息比例很低,所以是显著的“负和博弈”。

资本市场总体上的“零和博弈”特征,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人们通常的一个疑惑:为什么投资者总是“输多赢少”。(1)作为一种零和竞局,甚至是更严酷的负和竞局,考虑到交易费用的支出,股市实际的平均线不是不赚不赔而是输,结果处于平均线附近的投资者实际上都是赔钱的。(2)输赢的分布也是不平均的,庄家由于资本、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一般为赢家,而中小投资者(散户)多为输家。可见,资本市场“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的特征是决定投资者“输多赢少”的根本原因。

四、资本市场博弈的现实性

博弈论的是理想博弈。理想博弈是上的,一般假设博弈者是理性的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有足够的智力做出正确的和决策。理想博弈排除了人的行为不确定性对博弈的,其演化方向仅仅取决于博弈规则,带有很强的必然性。理想博弈有自己稳定的最优解,当博弈达到均衡状态时,任何一方若离开这一均衡点都会利益受损,因而没有积极性改变策略。理想博弈是从各种现实博弈中抽象出来的,是对复杂的现实博弈的简化和“理想化”。

资本市场显然不是理想博弈。资本市场的参与者都是现实的人,不可能达到理性人的境界,他们的类型多种多样,智力有高有低,能力有限,在市场中的决策和计算不可能完全正确,而且经常出现错误,在现实中参与者的一个错误就可能完全改变博弈竞局的态势。这些因素决定了资本市场不可能是理想博弈,而是现实博弈。

资本市场博弈的现实性并不否认博弈论对资本市场研究的指导作用。由于理想博弈毕竟来源于现实博弈,因而博弈论对现实博弈具有启发性意义。(1)虽然现实资本市场博弈中对单个投资者的行为很难把握,但是,所有投资者的整体行为还是可以研究和分析的,资本市场整体的运动还是有一定的,博弈论可以从整体上对资本市场博弈进行分析和研究,发挥其理论指导作用。(2)资本市场作为信息不完全、多方参与的现实博弈竞局,传统理论是很难分析的,但我们可以运用博弈论中“海萨尼转换”原理,将资本市场的不完全信息博弈转换成“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博弈”,从而使股市变得可分析。(3)资本市场又是一种“概率性”博弈,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行为虽然是不确定的,但根据由大量统计得出的主观概率判断进行决策,可以提高决策的性,避免盲目性,从而有利于在现实博弈中取胜。

五、结论

以上分析,我们的结论是:(1)资本市场是众多投资者参与的、相互作用、利益争夺的博弈场所,是一种典型的博弈竞局;(2)资本市场博弈是在严格的“规则”约束下运行的,规则的集合就是“制度”,缺乏“制度”约束的股市无异于“”,制度建设是资本市场管理的头等大事;(3)在这种博弈中,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是信息不完全且最不对称的博弈竞局;(4)资本市场博弈具有“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的特征,总是表现为投资者“输多赢少”的结果;(5)资本市场不是一种理想博弈,而是一种“真刀实枪”的现实博弈,具有极强的对抗性和残酷性。显然,资本市场的博弈性是其有生俱来的特征,是资本市场真实状态的反映。

博弈论规则篇(4)

一、运用博弈论研究检验检疫问题的意义和重要性

中国的检验检疫工作在新中国发展中有着相当长的历史。伴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壮大,外向经济的发展,检验检疫事业也蓬勃发展起来,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检验检疫相关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法规、条例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有着目的性极强的立法宗旨,内容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在检验检疫工作实施过程中,将涉及到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人之间、检验方和被检验方之间等各方面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检验检疫是以国与国之间(包括与港澳台地区)的商品交换为前提,有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换才有检验检疫工作的存在;其二,在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换表现为货物贸易关系时,检验检疫工作是体现国家利益的管理行为;其三,检验检疫工作是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活动,需要遵循国家参加的国际条例、协定中确定的规则,就是说无论立法还是执法都是有章可循的;其四,检验检疫工作必须制度化、规范化,在完整的法律体系下,将检验检疫的对象、体制、标准程序、方法确定下来,作为检验检疫工作的依据。正因为有这些关系各方的存在、规则的存在、应对策略的存在、贸易结果的存在,使博弈理论在检验检疫工作中有着极大的施展空间;也正因为检验检疫工作在国家安全,尤其在国家经济安全中的重要地位,从而凸现出研究其弈问题的重要性。

二、博弈论的定义与分类

博弈有一个非技术性的定义,就是:博弈即一些个人、队组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博弈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规则。规定游戏的参加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按怎样的次序做,什么时候结束游戏和一旦参加者犯规将受怎样的处罚等。

2、结果。如一方赢,一方输,平局或参加者各有所得等,而且结果常能用正或负的数值来表示,或能按照一定的规则折算成数值。

3、策略。策略至关重要,游戏者不同的策略选择常会带来不同的游戏结果。

4、利益。策略和利益有相互依存性,即每个游戏者所得结果的好坏,不仅取决自身的策略选择,也取决于其它参加者的策略选择。

博弈的定义有以下内容:博弈的参加者(Players),通常被称为博弈方;各博弈方各自可选择的全部策略(Strategies)或行为(Actions)的集合;博弈的次序(Orders),次序不同一般就是不同的博弈,即使博弈的其他方面都相同;博弈方的得益(Payoffs)。博弈中的哪些可能结果的量化数值,称为各博弈方在相应情况下的“得益”。规定一个博弈必须对得益作出规定,得益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它们是分析博弈模型的标准和基础。

以上四个方面是定义一个博弈时必须首先设定的,确立了上述四个方面就确定了一个博弈。

博弈的结构和分类是多方面的。其实博弈结构每个方面的特征都可以作为博弈分类的依据。如根据博弈方的数量,可分为单人博弈、两人博弈和多人博弈;根据博弈方策略的数量,可分为有限博弈和无限博弈;根据得益情况,可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及变和博弈;根据博弈过程,可分为静态博弈、动态博弈和重复博弈;根据信息结构,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以及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最后,还可以根据博弈方的理性和行为逻辑差别,分为完全理性博弈和有限理性博弈,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当然上述各种博弈分类相互之间都是交叉的,并不存在严格的层次关系。最值得一提的有两方面博弈:一是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我们将各博弈方完全了解所有博弈方各种情况下得益的博弈称为“完全信息(Complete Information)博弈”,而将至少部分博弈方不完全了解其他博弈方得益情况的博弈称为“不完全信息(Incomplete Information)博弈”;二是动态博弈中在轮到行为时对博弈的进程完全了解的博弈方,称为具有“完美信息”(Perfect information)的博弈方,如果动态博弈的所有博弈方都有完美信息,则自然是“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动态博弈中轮到行为的博弈方不完全了解此前全部博弈进程时,称为具有“不完美信息”(Imperfect information)的博弈方,有这种博弈方的动态博弈则称为“不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

三、博弈论与部分检验检疫工作的关联性研究

博弈论可以揭示众多经济问题的内在规律和根源,帮助人们分析经济关系,认识经济现象,评判经济效益,指导人们进行科学的经济决策活动。无论对企业等实际经济部门的经营,还是对政府的管理和政策制定,博弈论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中国的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博弈问题无处不在,不胜数举。在我们日常的行为上,也经常不经意地运用了部分博弈论的理论和方法。现我们仅仅想通过检验检疫工作中目前比较常见的三种行为和问题分别与博弈论的关联性进行研究,揭示出其内在的博弈论知识,用其理论来分析它,更好地指导我们今后的工作。

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不对称信息下的不完全但完美信息的静态博弈。所谓不对称信息,就是检验方和被检验方对商品质量的好坏,双方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同的。检验检疫部门作为检验方,在没有抽检之前,对该批货物的总体质量并不知道;而作为货物拥有人的被检验方有时是心中有数的,出口商或进口商对自己货物的有利声明信息是无法有效传递给检验方的。也就是说,货物拥有人对自己商品质量是好的承诺,检验方不是完全相信的。一旦商品通过检验后,合格与否,作为检验方对货物拥有人的得益并不了解。无论是检验方还是被检验方,对检验标准、抽样方法和结果判断的依据等公共信息都是了解的,也就是说双方对整个博弈的进程是完全了解的,双方都是拥有“完美信息”的博弈方。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的策略看似是有先后次序,但实际上是同时做出的,产品一旦交付检验,商品的品质是不容改变的,而且检验方法和标准也是同时做出的。相对于不同的商品批次,方法和标准是相对稳定的,如水产品、农产品、机电产品等都有各自的标准和方法。双方的得益矩阵如下图:

从得益矩阵中可以看出,检验方的得益变化范围比被检验方的得益变化范围要大,尤其是在检验方用不正确的标准和方法对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时,所得到的判定结果对检验方造成的潜在风险最大,因此得益最小。同时可以看出,检验方只要采用了正确的标准和方法,无论商品的质量好坏,对检验方都不可能造成伤害,因此得益最大。另外,被检验方一旦提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无论检验方的方法正确与否,他的得益都是最小的,风险一直会伴随着他们。

从上可以对我们有以下两点启发:

(1)检验过程中,检验方采用检验方法和标准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检验方的利益。因此,提高检测水平,制定正确的方法对检验检疫部门是极其重要的。

(2)进出口商品的拥有者,应力把产品质量关,检验方技术的好坏并不能提高他们的得益,即使未能用正确的方法检验出质量问题,产品潜在的质量风险,仍然没有得到释放。

2、出口产品的电子监管――对称信息下的完全且完美信息的重复博弈。随着检验检疫工作的电子化过程不断向前推进,电子监管的实施对老的检验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新课题,其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检验检疫行为,提高了检验检疫效率,加快了通关速度,服务了外贸事业。

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电子监管系统下达生产批相关产品的数据和信息采集指令,出口企业通过企业端软件“前置”的电子化抽样,抽样规则和局端规则库有针对性地指向政府所关心的数据。也就是说,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是与政府规划匹配的,因此企业可以大大降低企业产品的不合格率。对于不合格的相关产品,企业可以有的放矢地纠偏、纠错,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电子监管系统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检验检疫工作的“前推后移”,加强了政府对相关企业生产过程数据的监管,把政府对企业成品检验检疫作为合格评定和判定的旧模式转变为对源头和生产过程中相关质量数据的把关的新模式。

从博弈论的观点来看,电子监管解决了代表政府职能的检验方和被检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博弈从不完美信息状态下走向完美信息。我们刚研究的完美信息与否是对博弈进程的了解与否,在电子监管过程中、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数据信息,博弈双方是实时得到了,并且电子监管是一个不停地对产品生产和产品质量进行判断的过程。如果把每一次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的判断过程看作一个子博弈的话,长期的电子监管是一个典型的重复博弈。被检验方可以根据每个判断(Yes or No)来调整他们下一个子博弈的策略。由于博弈方能够意识到博弈会重复进行,因此必须考虑到长期利益关系,所以博弈方的行为就可能表现出来一次性博弈不同的特点。博弈方会牺牲短期利益来追求长期利益。从弗里德曼1971年提出的无限次重复博弈的民间定理的表述上可以看出这一点:

设G是一个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用(e1,...,en)记G的纳什均衡的得益,用(x1,...,xn)表示G的任意可实现得益,如果xi>ei,对任意博弈方i都成立,而δ足够接近1,那么无限次重复博弈G(∞,δ)中一定存在一个子博弈完美的纳什均衡,各博弈方的平均得益就是(x1,...,xn)。

通过这一定理我们可以看出,在一次性博弈和有限次重复中,都无法实现的囚徒的困境型博弈中的潜在合作利益,在无限次重复博弈的情况下是可能实现的。换句话说,通过电子监管的监管模式,可以实现在检验检疫过程当中各博弈方的得益均衡。

由上可见,政府如何采集企业的质量数据是电子监管的关键所在,企业建立、健全电子化实时采集关键质量数据的机制是电子监管有效性的保障,也是每个子博弈可以有效运行的关键。

3、绿色贸易壁垒――国与国之间完全但不完美信息的多人重复博弈。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以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通过蓄意制定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所采取的一系列贸易限制手段和措施。绿色贸易壁垒不是一种简单偶然的现象,它的出现有其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产生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本原因来自各国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保护本国国内市场的动机。环境问题的全球化、社会化是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重要条件。

绿色贸易壁垒从表面来看是国与国之间在非贸易技术性措施之间的博弈,而实质上是各国通过各自的检验检疫部门利用各种法规和技术手段作为策略而进行的一种博弈。从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能和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不难看出这点。检验检疫部门既是自身绿色贸易壁垒的制定者,又是国外绿色壁垒的应对者。

绿色贸易壁垒有着其独特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时可以看作博弈本身,有时也可能以“策略”的方式表现出来。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绿色关税和市场组成。例如,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须来自经美方确认的未受污染的水域。

(2)绿色技术标准。经济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来限制国外商品的进入。

(3)绿色环境标志。如德国的“蓝色天使”、日本的“生态标志”、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标志等。

(4)绿色包装制度。

(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检验和检疫措施包括:检疫和检验的法律法规、法令、规定及要求。

(6)绿色补贴。

从上不难看出其表现形式绝大部分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甚至就是检验检疫工作本身。

用博弈论来分析,这些法律、法规及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国与国博弈中的策略,在检验检疫的具体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陶瓷产品的含铅量;皮革中的PCP残留量;烟草中的有机氯含量;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指标;汽油的含铅量指标;汽车排放标准;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保护臭氧层的受控制物质,如冰箱、空调、泡沫及发胶等。现在又出现了日本肯定列表,欧盟WEEE、Rohs指令,化学品分类等。

由于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在短期之间,虽然很多专家学者研究应对措施,我们仍然对其知之不深;并且过渡期短,应视作不完美信息,即对“进程”和“过程”的不完全了解。但一旦采取了此技术措施,对我国外贸的影响是可以推算出来的。即对博弈的得益是了解的,所以是完全信息博弈。例如有关国家的环境标准制度,这一项将使中国减少40亿美元的创汇;国际保护臭氧公约,将使中国近50亿美元的产品出口受影响。

国与国之间由于经济发展与技术水平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绿色壁垒的策略,使我国在与不同的国家进行贸易活动中出现了多个博弈方。由于策略的层出不穷,我们针对不同的子博弈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因此是重复博弈。要想根本性解决这个问题,实质上就是想方设法使双方得益达到均衡。从中看出我们的很多工作在理论上得到了解释,并能指导我们今后在绿色贸易壁垒博弈中的策略。

研究绿色壁垒的博弈问题,我们得到了以下几个观点:

一是应深入研究国外技术标准,把不完美信息变成完美信息,因为过程信息的完美程序直接影响得益的结果;

二是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标准,把对方拖入一个新的博弈,来影响相关联的子博弈,让得益达到新的均衡;

三是在对方策略出现之前,有计划地分析信息,使已分策略的出现更合理化,更有预见性,使信息的完美性具有前瞻性。

总之,博弈论作为一种理论,离不开实践的土壤。检验检疫工作中有如此多的博弈问题,深入研究其理论,将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8。

博弈论规则篇(5)

一、引言

基于企业的契约理论,企业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的一组合约。利益相关者,以及作为投入企业的各产权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有权参与企业利益的分配。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两权分离的存在,使得委托人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成本,首要措施就是采取会计报告和对报告信息的监管。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信息生产与提供的规范,本身应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是利益相关方共有信息的自觉维护系统,由于有了共有信念,参与人在博弈中才能达到稳定均衡状态,所以要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公正、权威和有效率,就必须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及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因此基于博弈论的视角研究会计准则制定者参与范式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际应用指导意义。

二、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中各方的博弈

(一)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与会计准则实施的博弈

从上述博弈模型中可以看出,如果政府是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并将准则以法规制度的形式颁布,上市公司遵循该准则,将会树立比较好的公司形象,经营业绩较为可观,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其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客户都非常满意,政府和上市公司都达到最佳效用,第一种策略是最优的。如果上市公司不按照政府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披露,可能会降低股东及债权人的信心,股价可能下跌,债权融资成本也可能加大,对政府而言也因为制定相关准则花费了成本没有取得任何效用,政府和上市公司达到第二种策略。如果政府不作为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也不以制度形式准则,政府和上市公司的效用要视其不同的经济环境而定。也就是说,政府和上市公司的效用都是未知的。

纵观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一共有三种模式,一种是民间组织,如美国和英国;一种是半官方组织,如日本;一种是纯官方组织,如我国。我国会计准则的缘起、制定机构、制定程序上均由政府作为准则制定的主体。其原因在于:1.我国政府部门在整体上是企业最大的投资者,也是绝对最大的企业外部利益主体,职能性较强,能保证所制定的准则的强制执行,而且能保证准则的权威性。2.弱小的会计职业界还无法承担制定会计准则的重任。3.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守法习惯和思维定式,使原有的政府制定方式具有习惯性。

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对它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人们不能用在市场上控制私人物品消费的办法去控制会计准则的消费,必然导致人们的搭便车行为和机会主义。而由于制定主体和交易费用的存在,人们又难以通过私人方式达成协议,只能由政府制定,可以利用政府的强制性克服因搭便车心理造成的公共物品短缺。所以不论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我国现行的以政府为主体制定会计准则具有历史意义和存在的价值。

(二)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博弈

博弈论追求的理想境界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纳什均衡,按博弈各方是否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既然我国准则的制定、颁布都是以政府作为主体并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所以会计准则是合作博弈。按博弈各方行动的先后顺序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前者是指各博弈方同时选择行动或虽非同时行动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前者采取了什么行动;反之为动态博弈。由于会计信息本身具有完全透明性,因此属于动态博弈。从博弈各方对对手的特征、战略空间和支付函数的知识博弈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信息越完全,越有利于准则制定得充分,博弈效果越好。本文基于以上评述,结合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比较,分析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博弈。

财政部于2003年完成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组,建立新的工作机制。新的会计准则委员会下设多个专业委员会以及160多个专家组成的会计准则咨询组。改制后的会计准则委员会突出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的作用。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如图1、图2所示。

从以上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来看,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公开性不足,不能做到充分博弈。会计准则的制定本应成为博弈各方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博弈过程,但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基本是技术型的政府官员,他们仅仅是政府机构以及基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代表。然而,目前我国的经济转轨期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但这些利益集团的意见并没有在准则中得以体现。这种机制产生的会计准则往往会掺杂政府强权博弈的色彩,会出现对各方利益顾及不周全的弊端,提高了准则的运行成本和监督成本。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除了最后一个阶段社会公众能够看到会计准则的最后稿以外,前三个阶段都存在公开性不足甚至不公开的情况。广大社会公众无法在准则的初稿拟定过程中发表意见,为何制定该项准则,为谁制定,对会计准则制定背景没有基本认识,可能只是偶尔能从有关领导讲话中了解到今年我国将制定哪些会计准则,至于准则的进展情况甚至为何有些准则 “夭折”了,也不得而知。对会计准则的讨论和认识如同“盲人摸象”,即使最后看到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也由于事前没有准备而措手不及,不能充分发表意见。何况我国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最短的16天,最长的31天,这段时间还包括“自上向下”的传递和“自下而上”的送呈,其实并没有留下充分的时间让参与者仔细研读征求意见稿,了解经济后果进而形成自己的独立意见。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财政部会计司拥有制定会计准则的权力,会计准则委员会收集社会各界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讨论意见,全部提交会计司专家组进行审核。意见采纳与否、准则最后是否上报均由政府批复,会计准则委员会没有表决的权力。相比i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公允程序,外界对这些过程均不得而知。这也给了我国正式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只经历了短短的8个月,比国际会计准则一般每个准则从酝酿到正式需要2—3年的时间速度更快的充分理由。葛家澍、刘锋(2003)曾指出,在查询财政部保存的以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时,发现并没有来自上市公司的意见。一种行业是在各种利益集团的存在下运行的,这些利益集团因为准则的不同数量、类型、性质和程度而向准则制定机构游说,构成准则的需求者,准则的形成是不同准则制定机构的博弈产物。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在某些方面不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信息需求的必然结果。下面通过构建会计准则提供者与会计准则需求者的博弈模型(表2)来说明上市公司为何对准则制定的态度比较冷淡。

表2中所述的博弈模型建立的假设条件是:a代表上市公司,b代表政府,a和b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有限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信息可自由流动;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提出或不提出征求意见。b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上市公司提出的意见。这样两者之间出现四种策略组合。其中(e4>e3>e2>e1),当上市公司不提出意见时,可能得到的收益是e3或e4,却又不必付出提出意见所花的任何成本,所以上市公司习惯选择沉默。

从以上的模型可以推断出,政府作为准则制定主体,准则需求者遵循准则双方能达到最佳均衡,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反应态度冷淡,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相当严重。会计准则的合作性博弈受到质疑。所以从制定主体角度上来说,应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到准则制定过程中。尤其要进一步发挥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从准则制定程序看,拓宽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传递渠道,建立畅通的准则制定机构和社会各界进行信息沟通的平台,让更多的人了解准则制定机构和制定程序。提高准则制定程序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公开化。多方利益集团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会计准则。如果想使得博弈充分,需要博弈的次数多、完善的博弈机制、局中人的关系才能接近纳什均衡状态。在该状态下,会计准则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市场规则,任何人若想暂时获得收益而违反准则,必然从别的方向受到更大的惩罚。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和变迁,旧的准则规范不能涵盖新的会计业务或发现漏洞,将再次引起多方利益集团的博弈,结果是达到新的纳什均衡。经过多次博弈后,会计准则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社会公认程度日益提高。纳什均衡点逐步从低层次向高层次递进,最终趋向帕累托最优。所以理想的会计准则模式是完全信息的动态合作博弈形成的子博弈纳什均衡下的合作博弈。当然,理想的模式难以实现。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利害关系方应积极创造有利于博弈充分的条件,以接近这种理想模式。同时要有完善的理论框架支持会计准则制定主体和制定过程的博弈。

三、契约—责任—博弈理论框架的构建

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组合的契约,而会计注定为企业服务,经营者有责任按公允的准则真实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所以会计准则以契约经济学为依据。契约是会计准则制定的内在动因,从根本上解决了为什么制定准则的问题,明确了会计准则的具体方位;准则作为约束人们进行会计事项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活动的行为规则,它的制定权主体不应属于某一个体,而是广大利益相关者要共同参与,即在制定过程中,应以产权责任主体论为理论依据,体现相关利益集团的意见,并且利益相关者有动力参与准则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各产权主体在制定过程中为了保护各自利益进行多次博弈,准则应是博弈参与人参照博弈规则,以博弈论为理论依据,体现相关利益各方利益达到动态均衡的综合产物。通过以上框架可以概括说明,契约是制定会计准则的内在依据,作为一项主要用来规范和约束企业会计信息加工、为产权主体提供的制度安排,准则的制定可以看作是博弈的暂时均衡。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博弈论的规则和方法,使各产权主体获得均衡利益,提高准则自身的完善性。契约—责任—博弈三者构成了一个全面开展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通过契约—责任—博弈理论框架的构建,可以从多个角度全面揭示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依据。从宏观层面讲,可以寻找制定会计准则的理论突破;从微观层面讲,可以获得会计准则深化开展的理论和实践支持,有助于重新思考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体系和具体运行过程,为会计准则的完善提供依据。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经济学[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

博弈论规则篇(6)

1会计诚信缺失的内涵

在明确会计诚信缺失的内涵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会计诚信缺失”与“会计信息失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于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会计信息与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本身相偏离,且这种偏离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公允性或者超过了审计的重要性水平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使其利益受到危害。由此可见,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有会计信息差错和会计诚信缺失两种。

会计信息差错是指会计信息提供者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本身的不确定性,致使会计信息与经济活动事实之间有所出入,这种出入具有以下特点:①当事人无弄虚作假的主观愿望;②差错在会计核算资料中暴露得较明显;③差错责任人一般得不到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④差错的纠正较顺利。就其后果来看,信息差错未必会达到影响使用者决策的程度。当信息差错使得会计信息有失公允性或超过审计的重要性水平时才算作会计信息失真,而当信息差错处于审计的重要性水平之下、不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时只能算做一般的信息差错。

会计诚信缺失是指会计信息提供者为了获取一定利益,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现行会计规范体系的不完备性及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会计信息进行人为操纵,导致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受损。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当事人具有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主观愿望;二是纵、歪曲的会计信息一般都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并使其利益受到危害。会计诚信缺失一般也被称为会计造假、会计舞弊或会计信息主观违法性失真。

由此可得到如下关系等式:

会计信息差错=超过重要性水平的差错+一般差错

会计信息失真=信息差错中超过重要性水平的差错+会计诚信缺失所造成的信息失真

2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

(1)博弈方。又称局中人,是指博弈中独立决策、独立承担后果的个人和组织。会计信息供求中的博弈方有多个,主要包括企业的管理当局、会计人员及其它职员,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以及咨询管理公司等。根据这些参与者在会计信息供求中的作用不同,可将其大致上分为三组:信息提供者、信息需求者和信息监管者。会计信息提供者主要包括企业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会计信息监管者主要包括政府有关监管机构及民间审计机构;其它参与者都可视作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当然,这种划分并非绝对的,所以我们在此将企业管理当局视为会计信息提供者。

(2)策略集。即指博弈方可选择的全部行为或策略的集合。会计信息提供方的策略可分为如实反映和不如实反映这两类;会计信息需求方的策略也有两类,即相信会计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以及不相信他们提供的信息;会计信息监管者的策略可分为四类,即制定或修订会计信息提供及使用规范,奖励诚实守信的信息提供者及信息使用者,处罚弄虚作假的信息提供者及违规的信息使用者,以及奖惩结合的策略。实际上,博弈中任何一个参与者所采取的策略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地位及利益,另一方面取决于博弈规则及他所掌握的博弈信息。博弈方自身的地位及利益从根本上决定着博弈方的立场及采取策略的出发点;而博弈规则确定了博弈次序并对博弈方在不同次序中可以选择的策略及行为进行了约束。

(3)博弈信息。即指博弈者所掌握的对选择策略有帮助的情报资料。博弈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参与者对所有参与者的策略空间及策略组合下的收益有充分了解的博弈称为完全信息博弈;反之,则称为不完全信息博弈。显然,现实中的会计信息供求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博弈。

(4)博弈的次序。即博弈方作出策略选择的先后顺序,它是博弈规则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影响到博弈方可能采取的策略及博弈方最终的收益。一般情况下,会计信息提供者根据信息需求者及信息监管者的要求进行策略的选择与实施,而信息监管者又会根据信息提供者的策略选择与实施行为进行自己的策略调整。但信息监管者并非总能及时、准确地知道信息提供者及需求者的策略,所以这种策略调整的成效是有限的。这就说明,当博弈规则既定时,博弈方的博弈信息获取及策略选择余地都是有限的。也即是说,博弈规则制约着博弈方的策略选择及实施,并且制约着博弈方在特定策略或策略组合下的收益。也正由于这一点,我们可通过改变博弈规则(博弈的次序)来改变博弈的结果。博弈论中“智猪博弈”的经典案例已深入浅出地证明了这一点。

(5)博弈方的收益。又称为效用,是指博弈方做出策略选择后的所得所失,是可以定义或量化的参与人的利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收益是指通过提供会计信息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或其它收益。会计信息需求者的收益是指通过获取和使用会计信息而得到的经济收益或其它收益。会计信息监管者的收益是指通过对会计信息提供及使用(尤其是信息提供)的监管所得到的经济收益或其它收益。

天才数学家纳什通过严密的数学推理证明了非合作博弈中“纳什均衡”的存在。纳什均衡是指如下一种博弈结果:在一策略组合中,所有的参与者面临这样一种情况,当其他人不改变策略时,他此时的策略是最好的。实际上,现实中的会计信息供求博弈结果也是一种“纳什均衡”。假设M、N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A是准备根据相关会计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信息需求者,X是会计信息监管者。那么,对于M而言,无论其它博弈方的策略是什么,于他最有利的策略都是不如实反映,也即会计造假。这是因为,会计造假行为所受到的查处、惩罚力度不够,会计造假所带来的收益远远超过了因造假所付出的代价;所以,在N不造假的情况下,若M造假,虽然其造假行为可能会被监管者X发现进而受到惩罚,但由于惩罚所带来的损失一般远不及造假所带来的收益,并且还有可能X没有得知M、N的真实策略甚至是在某些利益的驱动下与M合谋,所以M选择造假策略比较合算;而在N造假的情况下,若M不造假,则信息使用者A很有可能根据M、N提供的信息选择有利于N的策略,这样M显然会吃亏,所以M同样会选择造假策略。根据同样的推理,N也会选择造假策略。这样一来,必然是信息需求者A的利益受到最大的损害,而信息提供者M、N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信息监管者X的惩罚,信息监管者X的监管成本也增加了。也就是说,最终的结局对博弈各方都不利。博弈论中“囚徒困境”的经典案例更是深刻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由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的存在,个人若仅从利已的角度出发,结果将会是损人不利已;为避免这种结局,个人应采取合作的“利已策略”,也即是在考虑他人利益的基础上“按照你愿意别人对你的方式来对别人”,从而达到共赢的结局。但现实中作为博弈方的人都有天生的自利性,若没有一定的制度或规则来约束他们,要求他们“在考虑他人利益的基础上行事”的想法就很难实现。这就涉及到博弈规则的问题。

博弈规则本身存在问题正是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会计信息供求博弈中的博弈规则有两类:一类是体现信息需求者与信息提供者的利益关系的“会计规范”,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另一类是体现会计信息监管者的立场与要求及其与信息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会计监管规范与措施”,包括《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除了这些“显规则”之外,在博弈过程中起作用的还有一些“隐规则”。隐规则的制约作用是辅的,在博弈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显规则。但是,这两类显规则本身都不完善:其一,规则的制定没有经过充分的博弈,现行会计规范及会计监管规范与措施都主要由会计信息监管方制订,尽管也有一定的试行期,但信息提供方及需求方参与的程度不大。这样制订出来的博弈规则必然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所有博弈方的支持;其二,规则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值得商榷。现行会计规范及会计监管规范与措施的不完善性无庸置疑。这种本身存在一定漏洞的博弈规则,要想在本来就不很支持它的博弈方中执行下去,其难度可想而知。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各种会计舞弊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会计诚信缺失的第二个根本原因是博弈信息的传递不通畅。表现在:一方面,会计信息提供方及需求方对博弈规则了解、掌握的程度不够;另一方面,博弈各方对其它博弈方的策略选择及实施的了解程度是不对称的,一般而言,信息提供方及需求方容易得知信息监管方的策略,而信息监管方得知其它两方尤其是信息提供方的相应情况的难度则很大。此即通常所指的信息透明度不够。

3关于治理会计诚信缺失的建议

(1)提高会计信息提供者及会计信息需求者对博弈规则即“会计规范”和“会计监管规范与措施”制订的参与程度。这是使规则受到信息提供者及需求者支持的重要前提,也是提高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重要途径。

(2)提高博弈信息的透明度。这是保证博弈规则真正贯彻实施的前提。

(3)加大会计信息监管方对信息提供及信息使用的监管力度。监管方要加强贯彻博弈规则尤其是“会计监管规范与措施”的力度,首先是要在了解会计信息提供方及需求方的策略选择及实施的实际情况方面下大功夫,要突破种种信息透明度不够的约束,认清规则实施的真实情况;其次是要真正做到奖罚分明且有力度,让采取不同策略的信息提供方及需求方得到其应有的效用,无论收益或处罚,都要有足够的分量。

(4)充分发挥博弈中“隐规则”的正面影响力。社会文化背景、行业风气与惯例、企业文化等隐规则虽然对博弈的过程及过程起不到硬性制约的作用,但其影响力是不可估量的。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诚信建设,加强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信息的供求双方遵守规则的自觉性。这是杜绝信息提供者舞弊甚至与信息监管者共谋现象以及信息使用者违规使用会计信息(导致部分信息提供者不愿提供真实信息以免泄露商业机密)的根本途径,是根治会计诚信缺失的必由之路。

博弈论规则篇(7)

一、博弈论与会计准则

博弈论追求的理想境界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纳什均衡,然而其体系又就不同情形作了深入细分,并分别讲述它们各自的均衡,使得这一研究更为精确。会计准则追求的是哪一种理想的博弈均衡?博弈论按博弈各方面是否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可以划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就此而言,会计准则似乎是合作博弈,因为准则通过政府颁布,具有强制执行的约束力。但如果准则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特别是像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违反准则司空见惯,人们就会对其合作性表示怀疑;按博弈各方行动的先后顺序可以划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前者是指各博弈方同时选择行动或虽非同时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前行动者采取了什么行动,相反则为动态博弈。由于会计信息本身具有完全透明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准则制定是动态博弈。从博弈各方对对手的特征、战略空间和支付函数的知识,博弈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信息越完全,越有利于准则制定的充分博弈,其效果越好。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就是由不完全信息博弈向完全信息博弈发展的过程,博弈各方信息不对称,必然引起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从而产生了博弈,直到信息对称达到均衡为止。综上所述,会计准则的理想模式是完全信息动态的合作博弈形成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下的合作博弈。在这种均衡战略的组合下,就理性人而言,打破这种均衡的成本大于其收益,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因而达到帕累托最优,效益最大化。当然理想的模式是难以实现的,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应积极创造有利于博弈充分的条件去接近这种理想模式。

二、西方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过程

研究西方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过程是为了认清博弈的动因,熟悉其博弈机制,了解其博弈的演进过程。作为促进我国会计准则的建设的借鉴。

1.从会计准则的属性看博弈的动因。有关会计准则的属性目前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技术手段论、具有后果的行为规范论和化程序论。三种观点的形成可以说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说明了会计准则的属性,也是会计的多样性的表现。正是由于会计准则具有不同的属性才使得会计准则制定表现为一个具有多种势力、因素的博弈过程。

首先就其技术手段属性而言。我们知道会计是具有技术性的经济活动,其确认、计量和报告有许多和技术。准则的制定要看其技术是否可行,会计环境是否允许,是否与客观经济条件和实务处理相符。会计准则的技术属性是其博弈动因的基础,在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过程中,技术性是首先必须考虑的因素。其次就其具有经济后果的行为规范属性而言,不同会计准则约束会计系统生成的会计信息并不是抽象的,这些数字代表了不同的经济意义,它将、政府、工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决策行为及相关方的利益。显然,会计准则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不同的准则将生成不同会计信息影响到不同会计主体利益。会计准则制定过程成为博弈各方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过程。以股东和债权人的博弈关系为例,我们深入讨论其博弈过程。股东总是希望公司的财富更多地从债权人转移到股东手中,提高其对企业的净资产要求权,其采取的方法有:(1)提高股利发放水平;(2)将所贷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资产;(3)再借入具有优先偿还权或者是提前入款项。对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也会采取一定的策略防范股东的上述行为,最终双方博弈达到均衡-即制定符合双方利益的合约,在会计准则中规定:(1)限制股利发放水平;(2)限制企业的一些生产性投资,尤其是避免高风险项目投资;(3)对企业有关融资政策加以规定,不得任意借人具有优惠条件的款项;(4)要求企业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用以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再会计准则制定的政治化程序属性。在西方社会中,经济和政治是一组很难区分的概念。经济人为了实现自利的目的往往会利用政治手段,从这一意义上讲,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政治行为是经济后果的直接延伸。会计准则的政治属性强调准则的“强权博弈”,准则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能实现政府既定目的的手段,政府及其它权力机构往往会干预准则的制定过程,通过权力强制某一准则的通过与执行。因此准则制定的政治化程序属性表现为政府及其它权力与机构为实现政治目的而釆用的博弈手段。例如,1962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通过了第2号意见书,要求对投资贷项按“递延法”进行处理。投资贷项就是公司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政府给予的税收减免,这是美国国会为了刺激当时处于低谷的美国经济,增强美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采用递延法较为“系统、合理”,也与权责发生制等原则“内在一致”,但这使得美国政府的减税政策,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得不到充分体现,政策刺激经济发展的效果就受影响。为此,美国国会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施加压力,迫使会计原则委员会了第4号意见书,允许企业在“递延法”和“流尽法”中选用。

总之,会计准则的三种属性为准则制定的博弈过程提供了内在动因。技术属性是博弈的基础,经济后果属性是博弈的目的,政治化程序属性表现为一种为实现政治目的的博弈手段。

2.从会计准则制定的模式看博弈机制。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制定人员、制定程序等制定要素的相互结合和方式称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准则的制定模式为准则的制定的充分博弈提供了机制保障。下面从准则制定模式的几个要素来看西方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机制。就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而言,有民间组织如美国、英国,半官方组织如日本,官方组织三种。通常情况下民间组织具有超然中立的特点,半官方组织次之,而官方组织则难以具有超然中立特点。民间组织更容易沟通政府与民间的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吸收相当数量具有较高素质的专家,遵循的制定程序,这样更有利于准则的制定的充分博弈。就制定人员而言,准则的制定人员是准则制定的核心,制定人员是准则制定博弈过程直接参与者,其代表的广泛性和层次的多样性是准则制定博弈充分的保障,不同国家、地区、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定人员的构成、层次诸多方面既有类似之处,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人员代表广泛性最为典型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负责批准国际会计准则和征求意见稿,它由13个国家的会计专业团体的代表组成。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筹划小组成员来自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方面的专家。每一届筹划小组主席都由委员会的代表出任,除主席外小组通常包括至少3个其他国家会计机构的代表,还包括其他组织如咨询小组的代表。筹划小组的职责是:协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复核、分析和起草国际会计准则。就制定程序而言,科学的制定程序是会计准则制定充分博弈和高效率的重要保证,具体准则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计划阶段、研究阶段、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四个阶段,然而不同国家会计准则制定程序不尽相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程序,但必须遵循基本原则。即: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应该规范化;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应与制定机构、制定人员配合协调;会计准则制定程序中必须有严格的表决、批准程序。

3.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演进,看准则制定的博弈发展过程。美国会计准则(规则)制定的演进可以划分为三阶段:1906年以前为经营者独享会计规则制定权时期。由于当时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众多的企业股东与人数很少的经营者就会计规则的制定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太高,为了获得合作剩余,博弈的结果是:股东们只好放弃参与会计规则的制定权,让经营者独享之。但由于经营者滥用会计规则的制定权,典型的是铁路公司经营者对会计规则制定权的滥用,将资本直接转化为剩余方式发放“自杀性”巨额股利,而股东却将此资本回收作为资本报酬,于是股票上扬,公司又筹集到更多的资本。但这个循环最终被打破,给进行长期投资股东带来了巨大损失,这样引起了长期投资者的愤怒,同时,对收费率管制的呼声触发了会计准则制定博弈变迁,于是形成了第二个阶段,即1906~1933年政府与经营者共享会计准则制定时期。1909年美国开征了公司所得税,进一步促使美国政府介入会计准则的制定。1917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了一份叫做“统一会计”的文件来规范企业向银行贷款时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它标志统一会计准则的形成。第三阶段是从1933年至今。政府享有一般会计准则的最终表决权,准则的制定表现为多种势力博弈的结果。如果说在上述第二阶段的会计准则制定中的政府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话,那么,1929年由于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助长了纽约股票市场的崩溃及随后长达数年之久的大萧条的来临,使得美国政府走上了会计准则制定的前台。现在我们来具体审查美国会计准则博弈的演进。1933年《证券法》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统一会计准则,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这一新机构取代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后就是否由其自己来制定会计准则展开了激烈的论争,最终于1938年作出决定把制定权转授给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后又转授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FASB由四个委员会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准则制定要经过系列的博弈程序充分的博弈。但证券交易委员会保留了监督权和最终否决权。

从以上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演进过程可以发现,尽管其历史演进是曲折的,但其总趋势是由私人非经博弈的安排演变为公共契约充分博弈的合约安排,是基于企业发展而织的一张庞大无比的社会经济关系网博弈的必然结果。现在这张网伴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已经并在继续跨越国界,由区域而全球化。欧盟已在协调活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及其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影响力增大,并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已直接用它作为本国(地区)的会计准则。且现在该委员会又与“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这一管理国际资本市场的官方组织携手合作。但另一方面保护主义和国家民族主义的声音也从未停歇过……这一切似乎都在暗示:会计准则的制定、演进是多种势力博弈暂时均衡的结果。但我们现在唯一能确知的是根据历史发展趋势,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将会朝国际协调化方向演进。

4.借鉴与启示。从准则的属性而言,既然会计准则有较强的技术性,因此准则制定应尽可能有序、系统、内在一致,要通过准则的实施有效地促进完善会计实务。由于会计准则具有后果,因此,最完美的会计准则,并不一定代表了最公允的经济后果。事实上,由于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和一些强有力利益集团的存在,现实生活中被采纳的往往也不是具有最公正经济后果的经济行为。强调会计准则的化意义必然将会计准则纳入政府的宏观管理制度中去,这样一来,准则在一定意义上就会成为政府的法规、制度的一部分,成为实现宏观政治目的一种手段。从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而言,机构上要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人员上要有广泛性和多层次性;程序上要具有规范性以保障准则制定充分博弈。从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演进过程而言,其博弈过程是逐渐演进的,是由不充分博弈到更充分博弈,直至更接近纳什均衡条件,博弈次数越多,完善程度越高,局中人之间的关系便越接近“纳什均衡条件”。

三、从会计准则制定的博弈过程看我国会计准则

我国会计准则是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在借鉴和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体现了特色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相结合的思想,本着高起点、快速度、低费用、重质量的态势,作出了国外同行们需要几十年时间才能完成的事情。由于我们起步晚,准则形成会计环境和环境尚不健全,准则制定尚有许多弊端,重新修订与完善势在必行,笔者就此谈几点看法。

1.博弈的动因不强烈。从准则的技术属性而言,从事实务工作的会计人员普遍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充分博弈的能力,缺乏参与博弈的意识。从经济后果属性而言,由于国有股大股东缺位,关联方利用内幕信息获得暴利,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内部缺乏制约机制,会计信息失真盛行,违反准则司空见惯,使得会计准则本身的经济后果属性大打折扣。从政治化程序的属性而言,我国准则体现政府的目的更多,“强权博弈”表现突出,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现形准则是政府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一种未经博弈的选择。这样大大约束了准则制定的充分博弈,不利于准则的健康发展。

2.博弈的机制不健全。(1)准则的制定者-博弈人员代表性不足。会计准则是会计通往会计实务的桥梁,这就决定了准则的制定既要有理论界的代表又要有实务界的代表参与。会计准则既有许多、程序和技术性的评价与选择,又有各种利益的协调问题,为了协调各方的利益,准则的制定人员应是各种利益群体代表。我国准则制定人员代表性的缺乏,主要体现在其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的单一性,因为会计实务人员是结合在组织的利益主体之中的。从来看,无论是起草小组还是核心小组的成员,几乎全是技术型的政府官员,他们仅仅是政府机构以及基于国有的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代表。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多元经济利益并存的经济,目前已存在大量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这部门集团的利益必须得到相应肯定。另外就股份制企业而言,作为投资者,国有资本所有者仅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一,且与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及债权人等处于平等的地位。还有随着公司制改造的深入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的社会化程度得到提高,出现了数量可观的公众持股人,这些人的利益同样需要和法规给予均等的重视和保护。如果他们的利益要求在准则中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考虑,那么企业就有可能通过违法的方式去实现它们的利益目的。近年来出现的较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准则制定中的代表性不足的必然结果。(2)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博弈机制缺乏独立性。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制定人员先是会计司会计准则组成员,后来扩大到会计司专业技术人员。虽然制定机构不是问题的关键,但一定形式是的保证。准则制定机构的这种官方身份可能产生对各方利益顾及不周全等弊端。事实上,现在我国准则表现的这种官方安排未经博弈的结果,很难说与这种博弈机制无关,在这种博弈机制下,准则的博弈程序流于形式,征求意见往往难以得到重视,即使得到重视也难在准则中有体现。这种模式下节约了谈判成本和交易成本,却极大地提高了运行成本和监督成本。

3.约束力不够,准则表现的合作博弈性受到质疑。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公共契约,也作为政府宏观制度的一部分,具有约束力,表现为合作博弈。但由于我国法制尚不健全,会计环境尚未完善,也由于准则制定的强权博弈官方安排,许多利益集团的利益没有得到反映,导致有意歪曲反映会计信息,甚至成为一种数字游戏,其可信度和利用价值大大降低,反过来又产生了道德风险,形成“有则不依,执则不严,违则不纠,纠而无力”的现象。

四、结束语

一方面,会计准则制定过程是一种由多方利益集团参与的博弈过程,要使其博弈充分,需要有强烈的博弈动因,完善的博弈机制来表现制定过程的决策民主主体;另一方面,会计准则的演进又是多次博弈的结果。一轮博弈结束后,会计准则便达到了暂时的纳什均衡状态,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和变迁,旧的准则规范又不能涵盖新的会计业务或发现漏洞,会再次引起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其结果是达到新的纳什均衡,这样经过多次博弈之后,会计准则就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社会公认程度日益提高,纳什均衡点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递进,最终趋向于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因此我们认为,会计准则的选择过程是一个社会博弈过程,是一个能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优化过程。

我国会计准则尚处于博弈的初级阶段,离“纳什均衡”还有一定距离。为此,需要加快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明晰产权;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正化程度,加强法制,增强准则制定人员的代表性,改善准则制定机构,健全准则制定程序;要让政府、投资者与企业通过多次博弈使各自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兼顾。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会计准则博弈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从而达到一个理想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状态。

[1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博弈论规则篇(8)

一、引言

博弈论也被称为对策论、游戏理论,它是运筹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博弈论是由美国数学家在1944年首先创立的,世界上也有几名博弈论专家因将博弈论应用到经济学中而成功的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由此可见,博弈论与经济学一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博弈论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将一个复杂的经济现象中抽离出数学基本模型,从另外一个视角来帮助我们更加直观的来掌握生活中的经济现象。博弈论成功的应用于经济学,这就使得经济学越来越侧重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为研究经济行为主体提供了很好的方法论依据。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博弈论为经济学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也逐渐占据了经济学的核心地位。博弈论已经成功的将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研究紧密的结合起来,为经济复杂性的现象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博弈论为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方法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企业之间既有竞争的关系又是高度依存的,每个企业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够应该选择一定的策略,在决定采取任何措施之前都要对对手做出的反应进行很好的预估,并相应的做出下一步的对策。

二、博弈论的主体构成部分及其分类

博弈论简单的来说就是一些个体或者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和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者先后、一次或者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者策略中进行选择并且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全过程。

博弈的分类同样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根据参加人的多少分为二人博弈和多人博弈;根据参加者是否选择合作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根据博弈结果的不同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和变和博弈。在日常的经济行为中,合作博弈理论和非合作博弈理论是比较经常研究的方向,合作博弈理论主要强调的是集体理性,而非合作博弈理论则是主要研究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选择策略进而使自身的利益达到最大化。除非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否则不会去考虑其它个体利益的一种决策原则。这种非合作博弈理论要求参与者中不能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这也就是要求各参与者之间不能事先串通。现在大家所说的博弈论基本上是指非合作博弈论,广泛应用到经济学等各个领域。竞争无处不在,竞争是一切社会经济关系的根本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是有条件和暂时的,不合作才是普遍的,这也就从客观上证明博弈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应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三、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最大的希望就是想要达到利润最大化。我们经常说市场经济中的两只手,就是“看的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企业在相互竞争过程中就会渐渐发现只有企业之间联合起来,形成市场垄断,这样才能更好的控制市场,达到盈利的目的。但是这样的结果是消费者是最大的受害者,想买的东西却买不起。但是企业之间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依然不肯选择降价,最后会导致市场崩溃,这就是自由竞争中最大的恶果。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政府必须要伸出调节之手,对自由竞争中产生的恶果进行市场调节,避免更大恶果的出现。这种政府对企业的管制和对市场的调节就是经济行为中最大的博弈,因为政府想要达到的结果是市场稳健的进行,但是这和企业之间想要达到的利益最大化相冲突,所以这两种力量之间的博弈是随时都会发生的,至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不可能消失的。博弈论广泛而深远地改变了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传统的西方主流经济理论都建立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博弈论注重经济生活中各个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向更大规模和更集中的方向发展,博弈论在经济行为中运用范围越来越广。

博弈论应用于经济学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发展的大趋势了,随着对博弈论研究的日益进步和经济复杂程度的变化,博弈论的研究也成为热点。主要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博弈论分为的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在日常的经济行为中主要表现为企业投资者花钱雇佣管理者管理企业时,通常是采用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双方都能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合作博弈。另外一种情况则是非合作博弈,这种博弈方式更加看重的是自己一方的利益,这样做的结果很有可能最后造成集体的非理性,但是合作博弈则是强调的是集体理性,如经济行为中的讨价还价。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已经不再存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日益显现。这就要求博弈双方在进行行为决策时,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规章去约束,进而更好的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市场,最后以达到经济稳定的均衡状态。在任何经济行为中,个体永远离不开社会这个复杂的大系统,为了维持这个系统的相对稳定,也是需要协议的约束,所以合作博弈成为一种趋势。在经济行为中如中央和地方一直都是处于博弈的状态,最终形成地方强、中央弱的局面。如果建立一种新的更适合的博弈规则,最大限度的保护地方利益,最终达到全局利益的相对均衡,才能更好的解决地方和中央的理性冲突。为了更好的实现协议,可以建立一种激励政策,对于合作的地方政府以政策上的支持与奖励,对不合作的地方政府以相应的惩罚。这样就可以使双方都获得合理的利益,避免出现利益的极端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博弈论对于信息的占有也是有很大讲究的,博弈参与者根据各自的信息分布类型来选择可以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在科学技术发展的今天,信息的掌握程度已经成为市场主体间竞争成败的重中之重,谁能获得和传递更多的信息,谁就能最终获得胜利,所以,在日常经济行为中,博弈论中的信息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在公共物品配置的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做出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策略,得到不同的收益和均衡解,任何的经济行为,都可以通过对策完美均衡解来解释。

3、在以往的博弈论研究中,参与者的决策大多是非连续性的。但是随着竞争的越来越激烈化,信息也在决策中扮演重要角色,博弈论的研究也更趋向于连续化。博弈论作为一种强有力 的分析工具,广泛的应用于经济学领域。

四、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实例

在我国的电力市场中竞争非常的激烈,参与者如何在市场经济允许的条件喜爱运用策略进行合法竞争最后使其利益最大化,并且如何预测和判断不合理竞争现象,这些都是需要运用博弈论来进行研究的。在上个世纪初,我国的电力企业充分显示了规模经济化,市场垄断可以为用户提供便宜但是又相当可靠的电力。但是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电力企业的规模经济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发电机组的效率也是已经达到了极限。以往的规模经济已不占什么优势,垄断经营模式的缺点也一点一点显现出来,例如生产效率低下、生产成本提高、企业内部缺乏活力等问题。所以在20世纪中后期,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许多电力企业开始改革自身的体制,打破垄断,建立更加公平、公开的电力市场。电力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减少最终用户的用电成本,并最终降低整个电力工业的生产成本,吸引更多的投资,使自身的竞争力增强,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电力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定价时,企业的收益不仅仅是取决于自己公司的报价,很大程度上牵制了其他发电企业的报价,发电公司的报价过程就是一种竞价博弈。这样发电公司必然要运用博弈策略使得自己的企业在竞争中取得更大的利益。一些电力企业还可以相互组成一个利益集团,联合在一起来控制电力市场的价格,从而可以抬高市场价格,这些都是博弈论的思想策略。

在电力企业中,考虑到交易模式,这是竞价的首要条件。其中交易模式住哟啊有两种,一种是发电方直接将电卖给用户,这就属于双边交易模式,这期间不需要任何中介机构的参与,是一种完全竞争的交易模式。发电方可以接受用户的直接选择,但同时也取得了选择用户的权利,发电方可以很自由的进入或者退出市场。而另外一种则是发电公司通过中介机构(电力企业)和用户之间进行交易,在这种交易模式下,所有的发电企业都将电卖给电力企业,电力企业负责整个电能的买卖管理和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为了更好的体现经济行为中的博弈论,本文主要介绍后一种交易模式的博弈论体现。电力企业可以进行区域间功率交换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比如我国的西电东送工程,就可以得到错峰效益和水火联合调度的效益等,更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在过去传统的发输电过程中主要是由一个部门统一决策和实施的,相应的定价方法也是以设备和运行的成本作为依据,所以投资能够确保回收。但是在现在的电力市场中,发电容量的大幅度增加主要是由各个独立的发电企业自己来决定的,输电的具体规划也很难与发电的规划相适应和协调,并且投资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虽然在市场化经济的今天,各方面的改革使得社会资金可以自由地进入到这个原本垄断的行业,但是更多的不确定性也造成了各方决策的困难程度。传统的发电扩建中,需要考虑的主要有扩建容量、地点和建设周期等,主体目标是以最大的成本来满足负荷增长的需要。但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电力市场中,电力企业的目的是使利润达到最大化,尤其是想将成本能够尽快的收回。所以这就不可避免的要求发电厂扩建的周期逐渐的缩短,所以就存在着各个电力企业中的博弈行为。电力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原本垄断的行业逐渐分成各个不用利益的主体。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运行成本要各个电力企业合理分摊,而合作博弈中的关于成本分摊的理论恰好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在电力市场中,需要电力企业分摊的成本主要是有输电网固定成本、网损和输电阻塞成本。这其中输电网固定成本的有效回收是电网公司能够正常运行的有利保障,所以输电网络的固定成本在用户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降低各自需要承担的费用,各个电力企业很有可能相互勾结,这也充分反映出博弈论研究在经济行为中的运用。

由于电力企业的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各种策略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一些不合理的企图控制市场的行为也会随之出现。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在市场运营时运用博弈论来判别和分析这些不合理行为,尽最大能力去防止这类行为的发生,并且要进行及时的纠正,这也是博弈论在电力企业中成功应用的一个案例。由于电力商品的特殊性,这些电力企业很有可能联合起来,运用协作博弈的方法进行投标对市场进行垄断,所以在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必须要阻止这种寡头问题的出现。如果一旦出现一些电力企业利用线路阻塞、峰荷运行的工况造成机组必须运行的机会,运用博弈方法和策略哄抬电价的行为更要及时制止。国家为了减少电力企业报高价以获得更好的利润及时的采取措施,制定合理的上网竞价规则,使这些电力企业的竞价能够更接近边际成本,合理的竞价规则则可以改变竞价博弈的支付结构。所以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注意竞争和调节的关系。政府的监管部门也应该在促进电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同时,对电力市场进行更好的宏观调控、制定出合理的竞价规则,使电力企业的利润都存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才能保证我国电力市场的平稳发展。

五、总结

博弈论是一种独特的经济学理论,是研究人类经济行为的重要放大,在经济学领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经济世界中,无时无刻不在演绎着博弈,优秀者们用世人叹为观止的手法去赢得最后的胜利。博弈论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科学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有助于人们在负载的经济现象中做出理性和科学的选择。从博弈论的角度去看待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行为,每个局的走向都将有理可依。当经济行为和博弈论这两门博大精深的学问得到完美融合的时候,瞬间就拥有了无限的魅力,引人去深思、去追寻。(作者单位:燕山大学)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编著.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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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哈尔.瓦里安.微观经济学[M].周洪,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6][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郭大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博弈论规则篇(9)

(一)博弈论的名称

博弈论,英文名称为Game theory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博弈论刚被介绍至我国时,曾有过多种译法。有的学者根据其英文名称,直译为游戏理论;有的学者则从该理论本身的研究对象出发,转译为对策论或对策运筹论。近年来,学术界越来越多地接受了博弈论这一名称。这除了由于博弈这个带有文言味的词本身的学究气浓郁而给人的第一印象较为深刻外,更重要的是博弈一词能更准确、全面地体现策略选择、依策而动以及最终结果三者的统一。

(二)博弈的要素

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含如下四项要素:1,博弈的参加者(player)。也称局中人或博弈方。是指博弈中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跨国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只要能独立决策和行动,都可视作一个博弈方。比如柯达与富士公司的竞争,就可看作一个有二个博弈方的博弈。一般说来, 博弈的参加者越多,情况就越复杂,结果越难预料。2,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strategy直译应为战略,不过战略一词对大多数博弈来讲显然过于抽象和宽泛了。每一个策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结果。因此每个博弈方可选的策略数量越多,博弈就越复杂。3,进行博弈的次序(the order of play)。博弈中各博弈方行动的顺序对于博弈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同样的博弈方、同样的策略空间,先后决策并行动和同时决策行动,其结果是大相径庭的。 4,博弈的信息(information)。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可见信息对博弈的重要性古人早已知之。博弈中最重要的信息是有关对手策略以及各博弈方得益的信息。例如,在各博弈方同时决策的博弈中,必须保证不能让对手知道自己采取何种策略,否则自己将永远是博弈的输家。得益(play off),也称支付,是指博弈方策略实施后的结果。有关得益的信息是促使某博弈方选择某种策略的关键参考值。理性的博弈方总是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得益的策略。一旦确定了以上四要素,一个博弈也就随之确定了。值得注意的是,博弈论特别强调“理性人”的前提假定,即参加博弈的各博弈方始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除非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需要,否则不会考虑其他博弈方或社会利益。

(三)博弈论的结构

由于一个完整的博弈需具备上述四要素,因此博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成不同类别:1,按博弈方划分,可分为单人博弈和多人博弈。单人博弈因为只有一个博弈方,所以它已退化为一般的最优化问题。经济学中常见的求最优问题,实际上是博弈的特例。多个博弈方的博弈较单人博弈复杂,而且两人以上的博弈会出现合作博弈问题。这样,多方博弈又将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因为在社会与经济关系中,竞争与不合作是基本方面。所以当前的博弈论主要研究的是非合作博弈。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三位得主的主要贡献,即在非合作博弈方面。2,按策略空间划分,可分为有限策略博弈和无限策略博弈。因为每一种策略都相应地对应一个得益结果,所以从理论上讲,有限策略博弈的结果必然是有限的,而无限策略博弈的结果则有无穷多种可能。3,按进行博弈的次序划分,可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各博弈方可同时决策并行动的博弈称为静态博弈。当然,严格讲各博弈方在非常精确的同一时点同时决策是不可能的。因此,同时决策是指可近似地看作同时作决定的过程,如乒乓球团体赛的出场顺序,虽双方决策可能有早有晚,但一旦敲定便谁也不许变更,因而可看作同时决策。各博弈方不是同时决策,而是先后、依次决策、行动的博弈叫动态博弈。弈棋就是一种典型的动态博弈,双方的每一步都将取决于前面的情势。4,按信息划分,如按得益信息分类,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complete)信息,是指各方对自己每种策略的得益情况完全清楚,否则是不完全信息;在动态博弈中,如按博弈进程信息分类,可分为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与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完美(perfect)信息,是指博弈方在决策前对其他博弈方的行为完全了解,否则是不完美信息。5,按得益情况划分,可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和变和博弈。一方收益必来自另一方的损失,这样的博弈叫零和博弈,零和博弈的博弈方始终是对立关系;各方都会有收益,但收益总和是一固定常数,这样的博弈为常和博弈;各方不同的策略组合会有不同的收益,这样的博弈称变和博弈。显然,零和博弈是常和博弈的特例,常和博弈是变和博弈的特例。6,综合分类。综合分类是将博弈次序与博弈信息结合起来的一种分类方法。按这两个标准,可将博弈分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但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以及不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针对不同特性的博弈进行研究和求解。

博弈论 (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因此,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比如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的人、其他企业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博弈理论又译为“决策理论”。博弈论创立于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博弈论的研究达到了顶峰。博弈论研究的决策不仅包括经济学领域,而妾包括政治学、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公共选择等各个领域,因而博弈论又被称之为方法论。本文拟将这种方法引入到反垄断法领域,具体分析反垄断法规则的制定过程。

二、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一)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1, 政府和企业博弈的根源

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强烈的追求利润的理性意识;企业的理性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要以这个目标为指导。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指导下,企业必须研究市场上其他主体的战略并确定自己的战略,从而市场上各个经济主体都是企业博弈的对象。企业决策往往具有局部性、个体性和短期性的特点。与之相对,政府作为市场运行的监管主体,是社会理性的当然代表,其决策往往带有全局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由于政府制定的各种市场运行规则客观上限制了企业理性的发挥;尤其是当社会理性和企业理性发生冲突时,作为被管理者的企业只能寻求“次优方案”。当然,企业也并非只是一味地妥协,也可以与政府进行博弈从而影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政府所代表的社会理性和企业理性的冲突及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企业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矛盾,决定了二者都将对方视作自己的博弈对象,从而使具体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表现为政府和企业的博弈过程。

2,政府和企业参与博弈的目的

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宗旨的;并且在这一根本宗旨的指

导下组织各种经济活动。只要能够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企业都不惜一试,包括采取垄断的方式。但是,垄断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是通过垄断价格,将相当大的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超额利润。),而且凭借其“市场势力”阻碍了有效的竞争,打破了市场竞争的均衡状态。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具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当然职能;其可通过制定法律影响着企业决策的“可选择集”,即企业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显然,“可选择集”越大,对企业越有利;而决定企业“可选择集”大小的恰恰就是政府。因为政府通过确定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相互关系,影响认定垄断的界限,并通过反垄断立法决定了企业可选择范围的大小,从而间接地决定了企业的盈利空间。企业参与博弈的目的就是通过影响政府的反垄断法规,实现对企业行为的有效规制,进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3,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反垄断法指的是国家为了保护竞争,针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就是政府通过法律的手段限制企业有碍于竞争的经济行为。政府在决定是否将一种企业的经济行为列入受限制之列前,政府要作如下的博弈分析:保持企业退出

政府面对一种限制竞争行为有两种选择:干预,即将其限制于合理的范围之内;或者放任自流。政府要进行干预需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设费用为5,占总收益10的一半,那么经政府干预给社会带来的净收益是5(总收益10减去干预费用5)。此时,企业针对政府的干预政策有两种策略:其一是保持原有的状态不变,继续从事具有垄断性质的经济活动。但是,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如果企业采取此策略无异于自取灭亡。此时,企业不但不会盈利,相反还会被强制清除出场。其二是企业选择退出。此时,企业只需要付出沉淀成本,设其为收益的一半为5;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收益为-5.政府还有另外一种选择,就是放任自流。这样,如果企业保持原来的垄断状态,就将获得全部的利润所得,社会公共利益为0;如果企业选择退出,那么全部利润将自动流向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公众,此时,企业还要支付相应的沉淀成本。由于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垄断利润”返还给广大的消费者,(0,10)所代表的状态正是政府介入的原因,并且是政府所要竭力改善的初始状态。(10,-5)所代表的是企业自动放弃高额的垄断利润,并且还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前期投入,即沉淀成本。这是不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目标的,因而是不现实的。由此,政府只能选择干预策略。企业根据其对政府选择的分析判断政府介入的可能性,然后在(5,-10)、(5,-5)和(0,10)三种状态中进行选择。由于(5,-10)的高成本和(0,10)的不现实性及由此决定的高风险性,迫使理性的厂商选择(5,-5)所代表策略。这样,可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政府经过上述博弈分析,最终决定将该经济行为纳入禁止之列;而企业也会选择放弃该垄断行为。至此,反垄断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4 对反垄断法进行经济分析的意义。

对反垄断法进行博弈分析的意义在于揭示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的过程,反垄断法律规范的具体规范则是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结果在法律上的认定。所以,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站在企业的立场上考虑企业可能做出的策略选择,然后再确定法律是否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及如何规制。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出的法律能有效地规制企业的行为,有效地保证竞争。

(二)企业间通过价格等垄断协议的博弈分析

在寡头市场上,当寡头数量很少时,从理论上说,他们很容易通过谈判实行勾结定价,即像一个垄断者那样用高价格来宰消费者。这样做,交易费用(寡头进行价格勾结谈判达成协议所需要的费用)并不高,而勾结定价可以为参与者带来共同的利益。但为什么这种勾结定价在现实中成功的很少呢?尽管许多国家“反垄断法”中有禁止勾结定价的条款,但实际上这个条款的作用极为有限,因为寡头之间可以采用不易被发现的隐蔽性勾结——默契。我们可以用博弈论的分析来说明现实中的勾结定价难以成功的原因。

我们假设某地牛奶市场由两家寡头瓜分,这是寡头中最简单的寡头——双头,也是最容易达成价格勾结协议的寡头市场。如果这两家寡头(A与B)之间没有任何勾结,各自按成本最低时产量进行生产,各生产3000磅牛奶,成本为每磅6元。这时,市场总供给量为6000磅牛奶,价格为6元。各家都没有经济利润(经济利润为零)。

现在这两家寡头达成价格勾结。要实现高价必须减少产量。现实中寡头之间的价格勾结总是以限产为前提的(以后要谈到的欧佩克就是这样)。如果这两家寡头把产量确定为 2000磅牛奶,这时成本为每磅8元。市场总供给量减少为4000磅牛奶,需求并没有变,价格上升至每磅9元。在这种价格时,每家寡头可获得经济利润 2000元。当然,勾结起来对双方都是有利好的。

如果达成协议方有一方违约会有什么结果呢?如果一方违约,生产3000磅牛奶,它的每磅牛奶成本约为6元,另一方守约生产2000磅牛,每磅牛奶成本为8元。这时市场总供给量为5000磅牛奶,价格为7.5元。市场价格只有一个,是整个市场的供求总量决定的。违约的一方,成本仅6元,价格为7.5元,每磅牛奶的利润为 1.5元,总计经济利润为4500元。守约的一方,成本为8元,价格也是7.5元,每磅牛奶亏损0.5元,2000磅牛奶共亏损1000元。

这两个寡头的价格勾结协议的实施并没有法律保障,因为这种协议是非法的。守约的一方无法对违约的一方提出诉讼,即缺乏有效的惩罚。是否守约完全取决于各自的意愿。他们是否会守约呢?一方守约与否的结果还取决于对方是否守约,协议并没有保证对方守约的硬约束,因此,各方都有守约与违约两种选择,而对方到底会选择什么,无法确定,这时就可以用博弈论来分析各自的决策了。

我们来看A的决策过程。A要分析在B不同的选择下,自己的选择会有什么结果。A先假设B是守约的,这时A选择守约可以赚2000元,如果选择不守约可以赚4500元。两者相比,A守约时,B的占优战略是不守约。A再假设B不守约,这时A选择守约要亏损1000元,如果选择不守约可以不赔不赚(经济利润为零)。两者相比,A不守约时,B的占优越略也是不守约。A的结论是,无论B守约还是违约,对自己最有利的还是不守约。B的分析方法和结论与A完全一样。结果A、B都选择了不守约,价格协议成了一张废纸。

在这种情况下,A、B如何才能实现勾结呢?研究者发现,如果就是这两个寡头,同样的博弈会多次进行。双方最终会发现,达成勾结的条件是采用一报还一报的策略,即对方这次守约,我下次也守约,如果对方这次不守约,我下次也不守约。这种情况下,双方会发现,从多次博弈的结果看,违约是不利的,从而自觉守约。这种一报还一报就成为有效的惩罚。但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只有两个寡头,而且多次重复同样的博弈。在常见的多头博弈,而且同样的博弈很少反复进行的情况下,价格勾结就难以成功了。

这种分析与现实一致吗?一个最常用的例子就是欧佩克(石油输出国组织)的价格勾结。欧佩克是一个限制产量并提高石油价格的寡头价格联盟(又称“卡特尔”)。他们在70 年代的成功更多的是共同的政治动机。但经济利益在长期中是高于政治的。随着时间流逝,博弈论分析的情况就出现了。各成员国都想,无论其他国家是否守约,我违约对自己是有利的,于是纷纷打破限产规定,增加生产,

结果到80年代,石油价格就大幅度下跌了。以后的石油价格上升不是价格协议起作用,而是供求关系变动的结果

在任何一种市场上,决定价格的最基本因素还是供求关系。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任何价格勾结都不能长远地提高价格。在供小于求的情况下,无需价格勾结,价格也会上升。在价格决定中,价格勾结是无用的。过去我国出现过的汽车行业自律价和民航的禁折令等形式的价格勾结,哪一个实现了?人为的价格勾结当然阻挡不了供求决定价格的客观规律。博弈论分析的结论与现实是一致的。企业还是不要玩这种小权术,老老实实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

三、小结

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进行简要的博弈分析,旨在说明法律的制定不仅是立法机构的单方行为,还是一个规制者与被规制者——政府和企业相互博弈的互动的过程。如果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忽略了这一点,就很容易导致法律对于现实生活的无效和“无能为力”,从而不能有效地实现其价值。

参考文献

博弈论规则篇(10)

关键词:篮球运动;博弈论;基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G41.02 献标识码:A 章编号 :1007-3612(2009)03-0116-04

A Study of Game Theory System in Basketball

YUE Feng, FAN Qiguo

(P.E. Department, Hubei Economics University, Wuhan 430205, Hub ei China)

Abstract: The essential connection in general game theory and sports game phenom enon is introduced in the paper. It is suggested that basketball game theory isscientific theory of how to beat the rival, increase the rate of winning and w in a game. Its basic theoretical system involves persons, actions, information, trategy, profit, winning factors, practice and types of gaming in basketball.

Key words: basketball; game theory; fundamental theory

篮球运动从一个简单系统扩展成一个具有复杂因素的巨系统。然而,研究它的科学理 论却是分散在诸多学科之中,如体育管理学、体育社会学、运动训练学、运动竞赛学、运动 选材学、运动生理学、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物力学等等。对篮球运动竞争优胜这个事件来讲 ,长期没有一门宏观的理论来研究这个对象。篮球博弈论不是从某一学科出发,而是从宏观 的角度出发,应用一般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和思想方法去探索决定篮球运动竞争优胜的,对于 其发展过程具有决定性力量的理论。同时,篮球博弈论又从微观的角度探讨篮球博弈制胜的 各个具体对策问题。

1 篮球运动博弈论概念

篮球博弈论的概念有三层含义:1) 这是一门关于人类理性选择的理论;2) 这门科学理论的 研究对象是篮球运动;3) 这门科学理论的研究内容是篮球运动如何博弈并竞争优胜。因此 ,篮球博弈论是篮球运动中如何去战胜对手、提高胜算、获取优胜的科学理论。

1.1 篮球运动基本理论体系

1.1.1 篮球运动博弈人

篮球运动博弈人是指在篮球博弈中独立决策、独立承担博弈结果的个人或组织。篮球运动博 弈人并不是指一个“自然”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队、一个俱乐部、一个国家。 比如一个篮球运动员、教练员、篮球俱乐部、篮球管理中心等都可以称为篮球运动博弈人。 “篮球运动博弈人”在本文以后论述中,简称“博弈人”

博弈人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 博弈人是有理性的,在博弈中都尽可能选择行之有效 的行动策略以获取更大的“胜算”和“得益”;2) 博弈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由于信息的 不 完整和规则的排他性,博弈人追求个人最大“得益”的结果可能实现也可以不实现;3)

博弈人要独立决策和独立承担博弈结果;4) 博弈人的策略具有相互依赖性。在同一个 博弈中,一个博弈人选择的策略影响到其他博弈人博弈结果。博弈人的数量越多,这种策略 之间越复杂,根据博弈人的数量将博弈分为“单人博弈”“双人博弈”“多人博弈”,本文 将在篮球运动博弈分类中对“单人博弈”、“双人博弈”、“多人博弈”进行论述。

1.1.2 篮球运动博弈的行动

篮球运动博弈行动指博弈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篮球运动博弈某个时点所选择的方法和 手 段。行动可以说是一个变量,在某一个时点所选择的方法和手段有一种或者很多种,这些方 法和手段的全体就组成了行动集合。不管是选材、训练、比赛、管理等都包含着行动。教练 员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运动员的方法;在篮球训练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用的训练方法和手 段,这些方法和手段都称为行动。运动员在比赛中应用的个人技术动作、配合技术动作、整 体配合动作等都称为篮球博弈行动。比如,在比赛中一个持球队员的博弈行动有:投篮、传 球、突破,这三种行动构成了持球队员的行动集合;防守有球队员的行动有:防投篮、防传 球、防突破,这三种行动构成了防有球队员的行动集合。一个技术全面的篮球运动员,在同 一个情况下他的行动很多,可以组成一个集合体,根据对手防守情况选用不同的行动,因此 ,对手很难防守一个技术全面的篮球运动员。

与博弈行动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行动的顺序,行动顺序对于博弈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事实 上,有关篮球运动静态博弈与篮球运动动态博弈的区别就是基于行动的顺序做出的。行动有 先后博弈就是动态博弈;同时行动的博弈就是静态博弈。在篮球比赛中篮球运动员之间的博 弈大多是动态博弈。比如,一个持球队员和防守其队员的博弈,一个是可能持球队员先行动 (投篮、传球、突破),防守队员根据进攻队员的行动选择行动(防投篮、防传球、防突破 );一个是防守队员先行动(防投篮、防传球、防突破),进攻队员后行动(投篮、传球、 突破)。因此,我们将可以看到,同样的博弈人,同样的行动集合,行动的顺序不同,每个 博弈人的最优选择就不同,导致博弈的结果也就不同。特别是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中,后行动 可以通过观察先行动者的行动来获得信息,从而使得博弈分析成为预测博弈人的行为的一个 强有力的工具。

1.1.3 篮球运动博弈信息

篮球运动博弈信息指博弈人对博弈人所处的环境、条件、特征和行动等情况的了解,是博 弈 人决策的依据和决策博弈结果的重要因素。例如,篮球比赛的临场指挥“知己知彼,百战不 殆”就是说明信息的重要意义。知已就是要做到,对本队队员的身体、技术、战术、心理、 性格等因素,本队的打法特点、作风、比赛特点,对全队及全体队员要有一个客观的估计和 清醒的认识,特别是存在的弱点、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有备才能无患;知彼就是要做到, 对对方整体实力、主要阵容、习惯、内外线特点、中锋特点、主要得分手,主要队员的 位置、身高、技术特点和存在的缺点,核心队员的基本情况和替补队员的调配使用 情况等等。一般对手情况的信息来源可以通过以往的比赛交流、对手比赛的名次或技术报告 、对手比赛的文献资料、媒介的分析报道以及赛前有目的的侦察。

1.1.4 篮球运动博弈策略

篮球运动博弈策略指博弈人在给定信息集的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它规定博弈人在什么时候选 择什么行动。策略就要求博弈人能够随机应变,不同的时候而采用不同的行动。比如:毛 泽东“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就是一个典型的策略。这里的“犯”与 “不犯”是两个行动,策略规定了什么时候“犯”什么时候“不犯”。在篮球博弈中的策略 实质上也是一个时机的掌握。也就是看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等把握机会的能力。时机 就 是那么一瞬间,在这一瞬间采取的最优化行动就是你的策略,机会摆在你面前,在这个机会 面前有很多方法和手段选择,具体选择什么手段和方法,就是你的一种策略。比如,给你一 个运动员,你是训练他打中锋、前锋还是后卫,这时你训练他打什么位置,就是你的策略。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策略和行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策略是行动的规则而不是行动的本身。 在前面的例子,“犯”与“不犯”是两种行动,策略规定了什么时候选择“犯”什么时候选 择“不犯”。但是在静态博弈中,策略和行动是相同的,这是因为,作为博弈人行动的规则 ,策略依赖于博弈人获得的信息,在静态博弈中,所有博弈人同时行动,没有任何人获得他 人行动的信息,从而,策略的选择变成简单的行动选择。比如,一场篮球比赛即将开始,教 练员要安排战术行动。在教练员不知道对方信息,也不知道对方采用什么行动的情况下,教 练员要求队员采用防守人盯人、进攻以内线为主的行动,那么行动和策略是相同的。在动态 博弈中,行动和策略就完全不同了。当比赛开始了,教练员得到了信息,觉得开始安排的策 略或行动不能遏制住对手,马上要改变行动,变为联防、进攻以外线为主,这时的变就是策 略。

1.1.5 篮球运动博弈得益

篮球运动博弈得益是参加博弈的各个博弈人从博弈中所获得的利益,它是各个博弈人追 求的根本目标,也是他们行动和决策的主要依据。在篮球运动博弈中,竞赛最能体现出篮球 博弈的特点。竞赛有胜和负,博弈人是理性的,在竞赛中以获得“个人得益最大化”为目的 。但是,由于信息的限制以及情感、个人偏好和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比赛中只能 确定“满意程度的下限”。此外,博弈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博弈人也可能犯错误。因此,篮 球博弈人在选择策略时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动态性和变更性。即:博弈人的策略必需根据对 方的变化随时进行变化。

博弈得益可以是具体的利润、收入等量化的效用,也可以是定性的社会效益等。由于在篮球 比赛中除了获得胜利、好处、收益和正效用以外,也会得到失败等负效应。因此,博弈的得 益有正有负的,这种博弈为零和博弈;但是最好的博弈结局为“多赢”,这种博弈为非零和 博弈。零和博弈是指博弈中各方得失总和均为零;非零和博弈是指一方有所得,他方未必有 所失。但在篮球博弈中从不同角度看博弈结果是不同的。比如,篮球比赛博弈,结果总是有 一方输,另一方赢,全体博弈人得益之和为“0”,可以把它看为零和博弈。但是从社会效 益看,比赛给人们带来了享受、带来了快乐,给国家带来了荣誉等,这样可以把它看作为非 零和博弈,结果是双赢或多赢。博弈结果是博弈人最关心的问题,都是为了达到满意的结果 而展开博弈活动的。

1.1.6 篮球运动博弈现象

篮球运动博弈现象,是指篮球运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冲突、对抗与竞争活动。其具体 表现在篮球运动过程参与者的各个方面。包括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的篮球运动发展战略研究、 组织管理的高科技之争、仪器设备的研制,到篮球运动员的选材、训练方法、训练手段、训 练模式之争以及篮球职业俱乐部引进外援的策略等。

1.1.7 篮球运动博弈制胜因素

制胜因素是指比赛双方取胜对手的要素。竞技篮球运动制胜因素是由篮球竞赛规则和篮球运 动本身的规律特点决定的。篮球运动制胜因素的组成结构见图1。篮球运动博弈的胜负是以 上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运动员在比赛中所表现出来的竞技能力是影响比赛胜 负内因中的关键,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因素。篮球运动博弈制胜因素最优化的组合,取得比 赛优胜或得到最满意的结果就是篮球运动博弈的目的。

1.2 篮球运动博弈的分类

篮球运动博弈分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篮球博弈的分类很多。比如 ,根据不同过程弈人数的多少,可以将篮球博弈分为单人、双人和多人博弈;根据篮球 的竞技过程将篮球博弈分为选材博弈、训练博弈、竞赛博弈、管理博弈;根据博弈人行动的 先后次序将篮球博弈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根据信息,即博弈人对有关其他博弈人的特 征、策略、行动、得益等方面的知识,可以将篮球博弈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 等。本研究主要研究篮球单人博弈、双人博弈、多人博弈。

1.2.1 单人博弈

篮球单人博弈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一个博弈人,由于不存在其他博弈人对这种博弈人的决策 和行动的反应和反作用,相对于人数多的博弈较为简单。其实质就是一个最优化的问题。比 如,给你一个篮球运动员,教练员如何把他培养成为一个优秀的篮球运动员,那么教练员就 此采用的最优化和最合理的训练方法和手段来提高运动员水平,这就是一个单人博弈;一个 篮球队有12~15名篮球队员,教练员把他们合理的组合成为一个优秀的球队,也可以说是 一个单人博弈。

单人博弈的特点表现在:1) 博弈人策略的最优化;2) 博弈人的知识和信息越多越好,包括 对篮球运动的本质、规律、特点等的掌握情况;3) 单人博弈中的创新对提高运动员的水平 很重要。

1.2.2 双人博弈

双人博弈就是在两个各自独立决策,相互具有策略依赖关系的博弈人之间的博弈问题。双人 博弈在篮球运动博弈中是最普遍、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博弈类型。比如,在篮球竞赛中双 方运动员直接对抗、双方的教练员之间、运动员之间的斗智、斗勇。看谁能将技能、体能、 谋略这三个因素进行最佳的组合,谁就能获优胜。

双人博弈的特点:1) 两个博弈人之间总是相互对抗,策略相互依赖;2) 在两人博弈 中,掌握信息较多的一人就可能保证得益最多;3) 各个博弈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行为 并不能导致整体的利益最大化。比如,在比赛中一个队员单打,一场可能得30~40分,但 是最后球队也有可能会输,也就是要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1.2.3 多人博弈

多人博弈就是在多个各自独立的决策,相互具有策略依存关系的博弈人之间的博弈问题。有 3个和3个以上博弈人参加的博弈称为多人博弈。多人博弈本质与双人博弈相似。多人博弈与 双人博弈的区别之处在于,多人博弈是可能存在的“破坏者”。所谓的“破坏者”即具有下 列特征的博弈人:其策略选择对自身的得益没有任何影响,但会影响其他博弈人的得益,有 时候这种影响甚至有决定性作用。比如,篮球分组循环比赛,A、B、C三个篮球队进行比赛 ,前两名有复赛资格,在比赛过程中构成了“连环赛”的话,往往最后一场比赛会出现“ 破坏者”。假设:A胜B 6分,B胜C 4分,最后一场A与C的比赛,如果A输给C 5分,A输5分以 内对自己没有厉害关系,但是把B挤出参加复赛资格,在这里A就是“破坏者”。

1.3 篮球运动博弈实战分析根据定义博弈的要素,一个篮球博弈活动的要素,必须具备5个要素:1) 有篮球博弈人参加 ;2) 能找到篮球博弈人的所有可选择行动;3) 具有篮球博弈活动的信息;4) 篮球博弈人 的战略,即篮球博弈人选择的策略;5) 有明确的篮球博弈结果。下面分析比赛中几个经典 的篮球运动博弈,以帮助理解篮球运动博弈理论。

1.3.1 “输分倒赢球”的博弈分析

1987年在南斯拉夫举行的第14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篮球比赛的过程控制。中国女篮在小组比 赛中和意、南三队构成了“连环赛”小组最后一场中国与美国的比赛构成了微妙局面。中国 队的形势是:胜或负3分以内,在小组第一出线;输5分以下小组第二出线 ,中国队出线, 则把美国队挤出前四名;如果输6分以上,中国队则进不了前4名。当中国队与美国女篮进 行到最后13秒时,打成82:82平。同时,中国队获得罚球机会。罚完球后,估计美国队还有 一次进攻机会。此刻,教练员吕长新要求暂停,要求郑海霞只准罚中一分。因为中一分,美 国队进攻,无论投中2分或3分都不会成平局,就不会打决胜期,因为决胜期5分钟,中国对 有可能输更多分,而不能出线。最后美国队中了2分,虽然以84:83取胜,但却被挤 出前4强 ,与决赛无缘。这实际上就是教练员与教练员之间的一种博弈。 博弈人就是中国队与美国 队的教练员;中国队策略或行动是罚球中2分还是1分;美国队的策略或行动是投中2分或3分 。信息是中国队知道美国队的策略,美国队知道中国队的策略,并且知道每个队自己和对 方结果。这时中国队最优的得益结果是不成平局,而美国队的得益结果是希望平局。策略选 择扩展形如图2。这个例子实际上就是一个动态博弈,因为博弈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这时A 先行动罚球(中1分或者中2分);然后B行动(进攻得3分或2分)。并且这是一个完美信息 博弈,在暂停时A和B都知道对方的行动,并且知道每一种行动的结果,因此,叫做完美信息 动态博弈。可用扩展式表述构造战略摸式。

首先注意到,A只有一个信息集,两个可选择的行动,A的行动空间也即是战略空间:SA =( 罚中1分,罚中2分)。B有两个信息集,每个信息集上有两个可选择的行动,那么B有四个战 略,分别为:{罚中1分,进攻的2分},{罚中1分,进攻得3分},{罚中1分,进攻得2分,}, {罚中1分,进攻得3分,}。四个战略行动的得益分别为83和84、83和85、84和84、84和85。 中国队用A表示,美国队用B表示。图中得益数组的第一个数是A的得益,第二个数字为B的得 益。从这个博弈树的路径来看,得益相同的一条路径为A―罚中2分―B―进攻得2分―(84, 84)。因此,在罚球时选择了罚中1分的行动,结果避开了得益相同。这个例子就是博弈论 思想和原理在篮球比赛中的应用,很好的控制了比赛结果,虽然输球但是还是得了小组第一 。

为A―罚中2分―B―进攻得2分―(84,84)。因此,在罚球时选择了罚中1分的行动,结果 避开了得益相同。这个例子就是博弈论思想和原理在篮球比赛中的应用,很好的控制了比赛 结果,虽然输球但是还是得了小组第一。

1.3.2 “犯规战术”的博弈分析

现在篮球比赛中,当比赛进行到比赛的最后阶段,一般还剩几十秒中时,分数落后几分的球 队,常常利用犯规让对方罚球,争取自己再多一次进攻,实现转败为胜。为了分析方便,我 们可假设在一场比赛中,有X、Y两个队。当X队落后,还剩下24 s时,Y队控制球时,这时X 与Y就要展开博弈。这时X队策略是犯规与不犯规,Y的策略是进攻和拖延时间最后进攻。如 果X队不犯规,Y队控制球把最后的时间浪费完,那么X的得益为0,Y的得益为U。如果X队犯 规,X队还有进攻时间。那么X的得益为U1,Y的得益为U2。因为篮球运动的罚球或进攻 都具有不确定性,X可以应用数学期望值进行决策,而不是等着时间浪费完输球。当X犯规 ,Y队罚球时,得益为U的概率为[0,100%],X赢得了进攻时间 ,获得了进攻权,得益U1的概率为 [0,100%];如果X不犯规,Y队拖延时间,把最后的一次进攻时间耗费完,X的得益为0分 ,Y的得益U的概率为[0,100%],那么0≤U≤3。当X犯规后,Y的期望得益为0≤U1≤2, X的期望得益为0≤U2≤3。对于X来说犯规的期望得益大于或等于不犯规的期望得益,即U 1≥0。因此,X的最优策略是犯规,获得一次进攻机会;Y的策略是拖延时间最后进攻一直 到比赛结束,获得胜利。X的策略选择博弈如图3所示。图中得益数组,第一个数是X的得益 ,第二个是Y的得益。

2 结 论

篮球运动博弈论是研究篮球运动中如何去战胜对手、提高胜算、获取优胜的科学理论,这项 理论由篮球运动博弈人、篮球运动博弈行动、篮球博弈信息、篮球运动博弈策略、篮球博弈 得益、篮球运动博弈制胜因素、篮球博弈实战、篮球博弈类别等等构成它的基本理论体系。 在篮球比赛过程中应用博弈的思想和方法,可以很好处地理好比赛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并且 得到理想的结果,使我们在面对对抗更激烈、竞争更白热化的篮球比赛中,开阔思路,减少 决策错误,提高“得益”水平,获得更多的成功机会。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

[3] 李益群.体育博弈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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