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6 17:26:54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篇(1)

1前言

全球化促进了“跨文化交际”的发展,“跨文化交际”一词最早在美国著名人类学家霍尔的《无声的语言》中出现,指文化背景各异的人们之间的交际活动。不同的民族因独特的社会历史环境和地域环境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民族文化,这些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体现在思维方式、交流方式、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给“跨文化交际”带来的天然的屏障与阻碍。文化价值观和行为文化特征是国际间“跨文化交际”的主要内容,结合当前“跨文化交际”中出现的误解和冲突,接下来笔者将从思想观念和日常生活两个方面出发多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做一详细分析,并探寻有效解决文化交际冲突的方法途径。

2中西方思想观念上的差异

2.1思维方式的差异

中西方在对待事物的理解和看法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内在的表现在中西方思想观念的差异。我们中国的思维方式在注重直接感受的基础上实现从一般到具体的认识过程,而西方的思维方式恰恰相反,西方的认识过程是从具体到一般的过程。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还体现在认识的模式上,中国素来重视“天人合一”,即人的发展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性思维中国认识世界的基础;西方在自然科学的指导下,建立了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的关系,保护个人的利益和自由、独立发展等西方观念体现出了西方的个体性思维。

2.2价值观念的差异

有学者提出“跨文化交际”的核心是价值观念,要想实现跨文化交际的真正发展,必须正确认识中西方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在家庭观念上,中国传统的家庭有浓厚的家族观念和血脉观念,家庭内部长幼有序、辈分有别。但是在西方的家庭中,儿女18岁后就离开父母,对父母也不承担赡养的职责。在对待个人隐私上也存在很大差异,中国人注重团结和坦诚,隐私观念比较薄弱,而西方人比较注重个人隐私的问题,贸然问一名西方女子的年龄,会引起西方女子的极大反感。

2.3法律观念的差异

法律是在文化土壤中盛开的鲜花,不同的文化催生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中西方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法律观念的差异上。中国注重“以和为贵”和“家和万事兴”,打官司在中国人的意识里是有伤和气和不光彩的事情,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也是中国传统的纲常伦理,由于缺乏明确的公共意识,法律的执行也要依靠道德的规范。西方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浓厚,法制精神已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西方法制化国家里有一个著名的例子,一所大型商场因建筑不恰当形成旋风致使老人摔倒,商场被告上法庭,老人获取了高额赔偿金。

3中西方日常生活中的差异

3.1风俗习惯的差异

在跨文化交际中要十分重视中西方文化在风俗习惯上的差异,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尴尬和误会。“狗”在中国的语言环境下多用于贬义,影射坏人、笨蛋或背叛的人,如“狗东西”、“狗屁不通”和“走狗”。但是西方的语言环境下,从“a luck dog”中即可看出与中国的“狗”意象就有不同的象征意义。再如中西方在数字使用习俗的也存在很大差异,中国人喜欢偶数,例如“好事成双”“十全十美”等都寄予了中国人的美好愿望,而在西方国家了人们偏爱奇数,认为单数是吉利的数字。

3.2交往习惯的差异

跨文化交际加深了国际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强调了把握中西方交往习惯的差异的重要性。首先在称呼上,中国重视“长幼有别”,所以不能直呼长辈的姓名,而在西方亲属之间直呼姓名是亲切和礼貌的表示。其次在见面问候时,中国人为了表达自己的关心之意,常常说“你去哪里?”或“你吃饭了吗?”,而面对西方人“你去哪里?”明显冒犯了他人的隐私,“你吃饭了吗?”西方人会误解为你要请他吃饭。最后再告别用语上,中国人注重表达自己的关心和感激,例如在告别时说“多谢您的指点,学生我受益匪浅!”,而西方在告别时多说“Happy talking to you !”来表达自己对他人的欣赏之意和交往过程的评价。

3.3教育方式的差异

教育方式直接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在教育方式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中国对孩子进行教育的目的着眼于未来找到一份高薪、稳定的工作,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在这一教学目标的指导下,片面注重学生的成绩高低,忽视了学生的全面、综合发展。此外,中国孩子缺少必要的社会教育,造成社会使用能力比较低。目前,中国教育不断进行素质教育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西方的教育重视孩子多元化的发展,希望通过教育培养出具有自由民主精神和探索精神的人才,在教育目标和教育方式上与中国的教育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3.3饮食文化的差异

“民以食为天”,中西方在饮食文化上的差异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具有悠久的饮食文化,对食物强调“色、香、味、意、形”俱全。中国人习惯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吃“团圆饭”,中国人的饮食工具“筷子”成了中国饮食文化的形象代表。西方人在饮食上追求简单和营养,十分重视进餐礼仪。西方人出于卫生的考虑,在进餐是实行分餐制,以“刀、叉、匙”为饮食工具。

4在中西方文化差异下实现跨文化交际的途径

4.1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加深中西方之间的沟通了解

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加深中西方之间沟通和了解,是在差异下实现共同发展的根本途径。文化没有贵贱之分,跨文化交际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世界人民之间的平等交流和共同发展,在文化交流中,我们中西方要相互尊重对方的文化,尊重对方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最终实现世界文化的多元化。

4.2在坚持入乡随俗的原则上提升和完善自我

“入乡随俗”是跨文化交际过程避免出现误会和尴尬的有效方法,实现“入乡随俗”的前提是了解西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即通过交流和学习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文化素养。有效的语言交流要考虑特定的语境和交流环境,如见到中国朋友仍旧以“你吃饭了吗?”的形式打招呼,见到西方人则说:“How are you !”此外,跨文化交际者要汲取世界文化营养,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交知识和社交技能,扫除跨文化交际中的文化阻隔和文化障碍。

5结语

综上所述,中西方之间的文化差异主要体现在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交往习惯、饮食文化等方面,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交流和完善自身文化素养是扫除文化差异障碍的有效途径。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中西方的文化不断交流和碰撞,跨文化交流促进了世界文化的多元化和共融,中西方的文化差异最终也将在跨文化交流的过程中逐渐消失。

参考文献:

[1]董芳.跨文化交际背景下中西方文化差异的比较研究[J].理论观察,2012(4)

[2]邵彤.中西方社会文化差异在跨文化交际中的表现[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3]黄耘.中西方文化差异对跨文化交际的影响[J].南方论坛,2010(3)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篇(2)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8-0044-03

一、问题的提出

影片《刮痧》的剧情很简单,许大同与妻子简宁赴美八年,事业有成,家庭幸福,老父亲的到来更为这个家庭平添了几分喜悦。这一切都使许大同感到他的“美国梦”正在实现,但随后的一件意外却使他从梦中惊醒,5岁的儿子丹尼斯因为肚子疼,在家的许父便用中国民间流传的刮痧疗法给丹尼斯治病,但孩子背上的道道红痕竟成了许大同虐待孩子的证据。以儿童福利局为代表的国家法律以无孔不入的覆盖面和猝不及防的速度进入了许大同一家的生活中,将丹尼斯以“免受虐待”之名与许大同夫妇隔离开来。在听证会上,中西文化的差异使许大同百口莫辩,最终失去了对儿子的监护权……随之而来的是朋友反目、送父回国、带子逃亡、夫妻分居,接踵而来的厄运将许大同抛入深渊。最终由于许大同的朋友通过自身亲历了解了刮痧是一种治疗方法,并在法庭上通过此证据为其作证,才使得这个故事有了完满结局。

影片主要围绕以许大同是否构成对儿子的虐待行为为争议焦点的案件来展开。案件的被告是在美国只待了不到10 年的深受东方传统文化熏陶的中国人,而控方律师则是地地道道、血液里浸满了西方主流文化价值观念的美国人。根据影片中案件经历的整个过程来看,反映出来的中国人与美国人法律价值观念典型地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当事人之间内心冲突的根源和对抗方式的不同,恰好反映了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

二、中西方在法律文化方面存在的差异

(一)对法的认知上的差异

在法的观念上,中国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等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因此,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而西方对法的认识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的国家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二)对程序正义认识的差异

程序正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找不到影子。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无从谈起。直到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才被引入我国法律文化之中。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

(三)法治与人治的差异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体现的完全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是后发制人的,并且毫无偏袒地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国家强制力加以处罚。法的基本法职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

(四)传统思想的差异

亲属伦理方面,在中国法律史中有关于“亲亲相为隐”的内容,即亲属问有互相隐瞒罪行而免于或从轻处罚的权利。而西方文化是以单个人为个体,强调个人的权利,天赋人权,一切权利与义务是社会赋予的。

价值原则方面,中国一直以来都是把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是家族的扩大形态,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体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以家族集体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在这种价值原则的指导下,忽视个体利益和个人权利价值,通过限制个体利益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整体秩序的家族集体本位观念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而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个人权利本位。他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是公民,即法律上的自然人,这种自然人有法律人格,不同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造成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社会根源

法是社会的制度形式,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密切联系。在全部社会现象中,与法的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相关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刮痧》这部电影反映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诸多差异,进一步揭示了法存在于社会之中、受各种社会现象的制约,同时也能动地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般规律和基本方式。

(一) 政治差异

中国传统的圣人政治和西方的契约政治来自不同的文化渊源, 同时也形成了不同的政治体系。在古代中国, 圣人的高高在上和常人的匍匐无知形成了对比, 由此也产生了漠视常人权利的政治文化。而西方契约政治的传统来自西方自身的历史和文化, 其结果是形成了西方的民主政治体系。

在历史上,古代中国最多只存在过较为朴实的“民本”或“人本”思想,从来没有西方政治体系中的民主思想出现。即使是在清官明君的时代,“为民做主”成为历代官员的使命,而百姓的地位也没有突显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百姓的命运掌握在帝王将相文武百官手中,百姓的愿望就集中在希望王侯们代代清明当中。这样的文化体系,体现的是集权向心的特点,个体的权利被抹煞。与儒家的圣人政治形成对比的是西方的契约政治。早在古希腊的城邦制时期就已经实现了“直接民主制”,政府官员及其首脑都是由城邦公民选举及抽签产生的。统治者的统治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 方为合法的统治, 方为合法的权力。社会契约思想存在的前提与基础是自由平等的个体存在。自由平等的个体的发展过程与社会契约思想的发展过程紧密相连。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所没有的思想。

(二) 经济差异

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本质上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三种不同经济形式的演进,是经济类型的演变在人自身发展上的反映。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典型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是两种不同的文化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正是文化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分殊。

自古以来,农业生产一直是中华民族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这种稳定、内向、封闭的生产方式导致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由于生产能力的低下,人从属于自然,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必然导致对群体的依赖关系。所以就个体而言,人没有任何独立和自主,依附性的活动关系又必然形成依附性的文化意识。中国在农业文明时期,群体本位的伦理文化就始终左右着意识形态的发展。这种群体本位的群体文化完全泯灭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即人的自由本性。这种伦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国人治传统的根源。而且,在农业文明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对于国家制定的维护君权统治的法律却没有亲近感,更无自觉的应用意识,不可能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而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商品经济传统,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西方的工业文明更使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成为主体。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也日益独立自主,完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人与群体的分化。人的自由本性得以充分发挥,使人潜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被释放了出来,人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改变,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西方法治观念是在个体与整体充分分化后又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体与整体的合一产生的一致性在于对个体自由的充分肯定。

(三)文化差异

文化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综合现象,法是这种综合现象的一部分。法的存在及活动既受到文化的影响,又对文化产生影响。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统治地位,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刻而久远的影响。中国人向来以儒家的“中庸之道”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中”是儒家追求的理想境界,人生处世要以儒家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思想道德观念作为每个人的行为指南,接人待物,举止言谈要考虑温、良、恭、俭、让,以谦虚为荣,以虚心为本,反对过分地显露自己表现自我。因此,中国文化体现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这种群体性的文化特征不允许把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

西方国家价值观的形成至少可追溯到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的指导思想是人文主义,即以崇尚个人为中心,宣扬个人主义至上,竭力发展自己表现自我。生活中人们崇拜的是“强者”“英雄”。有才能的强者得到重用,缺乏自信的弱者只能落伍或被无情地淘汰。因此,西方文化体现出个体文化特征,这种个体性文化特征崇尚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

四、结语

由此可见,不同的民族传统及社会历史发展历程和阶段,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文化。特定群体中的人们在遇到纠纷时,是决定运用法律机制,还是决定运用法律外的其他社会机制,如社团组织、村落、家庭、宗教等,归根结底是由法律文化来决定。法律文化的特质决定了纠纷问题的性质归属。该纠纷是属于法律问题,还是属于道德、宗教、政治的问题,还是其他领域的问题。这涉及到该纠纷解决的方式、途径和机制。从表面上看,纠纷性质的划分问题是由立法规制的,实质上却是法律文化的结果。通过《刮痧》可以看出,法律的产生与社会关系密切,不同社会背景造就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没有能力创造社会文化中没有的东西,它总是与特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相联系。由于文化的多元性必然产生法律的多元性,多元文化之间的冲突、对异文化的无知或文化差异必定会导致法律的冲突。并且,文化差异导致的法律冲突,能否和平、圆满地解决,关键在于不同文化的相互沟通和理解。认识这一点对于生活在多元文化世界里的人们至关重要,人们需要学会认识和理解异文化,否则这个世界的冲突只会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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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篇(3)

基于音乐美学角度,富有的思想与价值的歌曲,不仅是高雅艺术,也是富有美学韵味的艺术。不同国家由于文化特征的差异,其歌曲艺术的表现形式也不同,但表达情感是共通点。中西方音乐美学在思想内涵、演唱方法、思维模式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1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的相同点

1.1重视创作形式

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在创作形式方面存在着共同点,均重视改编民歌。西方艺术歌曲是基于本国民歌发展而来的,我国的艺术歌曲则是受西方文化影响,在发展传统文化的同时加强民族音乐的研究,使得我国的民族音乐得以发展。在民歌创作方面,西方以美声唱法为主,譬如《我的太阳》《友谊地久天长》等,这些作品被广泛的流传。而我国本身是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的文化不同,民歌演唱的形式较多,以民歌为主题的代表作包括《玛依拉》《在银色月光下》等,是基于民歌进行改编的。

1.2重视织体调性的创作技巧

中西方艺术歌曲重视伴奏织体的创作技巧,因为伴奏织不仅能够使得歌曲的情感更加的丰富,同时能够烘托歌曲的气氛,展现和声的优美之处。西方艺术歌曲多以浪漫的旋律为主,发挥伴奏织体与调性的作用,使得歌曲的艺术情感更加的浓郁,代表作包括《菩提树》与《魔王》等。与此同时,中国的歌曲创作者也重视旋律伴奏的创作,多采用民族调性的织体,进行歌曲写作,极具本民族特色,代表作包括《茉莉花》与《教我如何不想他》等。

2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的差异分析

2.1美学思想上的差异

由于地域环境以及人文环境不同,使得中西方艺术歌曲的美学思想存在差异。中国音乐美学思想在不同时期的发展不同,最早起源于西周,受礼乐思想的影响较深。在春秋战国时期,受百家争鸣的文化思想影响较深,观点迥异的音乐美学思想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中国音乐美学思想也深受儒家与道家思想的影响。但是由于受到封建统治思想的制约,使其处于保守发展状态。

而西方音乐美学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希腊,西方音乐美学在中世纪时期,受宗教思想的禁锢,在近文明时期-20世纪期初,才得以发展。音乐成为专业学科,是以“五线谱”的出现与应用为标志,伴随新美学思想的出现,使得西方音乐艺术得以快速发展,西方美学思想呈现批判创新的发展态度,重视联系具体作品,以解决作品中的审美问题。

由于时代背景与文化的差异,影响着作曲家们的音乐视角与审美情感。以中国的《玫瑰三愿》和西方的《野玫瑰》为例作比较:这两首歌曲均是将玫瑰花作为创作素材,其中《玫瑰三愿》这首歌曲是以“淞沪会战”为创作背景,歌曲表达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情。采用小提琴与钢琴作为伴奏,旋律以淡雅宁静为主,弥漫着忧郁的情绪,而作品《野玫瑰》是歌德根据德国的一首民谣改编的,作品具有浪漫主义情怀,旋律较为明亮简洁,内透着欢快活泼。

2.2歌曲演绎方法上的差异

歌曲的演绎方法最能体现歌曲的情感内涵,不同的演绎方式与方法,则会给观众带来不同的感受。西方艺术歌曲多为美声唱法,注重胸腔共鸣发声,采取科学的发声方式,演唱时追求感情细腻,声音较为宏大,并利用声音来描绘作品的意境。美声唱法咬字较为靠后,需要演唱者做到气息流畅,咬字圆润,善于运用声音的穿透力,来展现歌曲作品的欢快情绪。中国艺术唱法融合了美声唱法与戏曲唱法、民歌唱法等,歌词咬字的位置相对靠前,利用喉咙的上下移动,来调整歌曲的声音,注重淡雅,追求高洁的艺术意境,这与我国民族歌曲的审美相符,譬如:作品《玫瑰三愿》的演绎,注重旋律强弱的变化,歌曲的整体速度较慢,演唱者不仅要表现出女性柔情的一面,还需要确保音色统一。

2.3思维方式上的差异

第一,思维方式的差异分析。中国音乐作品审美观念注重感性思维,不受固定思维观念的拘束,属于非逻辑性思维。中国歌曲作品讲究意境美,歌曲追求的深远意境,能够给人遐想的空间,使个人的思想情感能够得以升华。而西方音乐审美思维方式则重视科学与逻辑思维,在20世纪前,由于西方在包括心理学、数学、生理学等领域的发展,使得西方音乐思维方式,也朝向科学与逻辑思维方向发展。在创作作品时,创作者重视调式和声的合理布局,以及伴奏织体技巧的使用,其作品多崇尚理性思维,歌曲结构鲜明,且技法细致,多数艺术歌曲作品中,大胆采用了调式和声。

第二,以歌曲作品为例分析。以中国的《玫瑰三愿》和西方的《野玫瑰》为例做对比分析:作品《玫瑰三愿》采取单二部曲式结构,共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使用的是E大调,这部分的旋律优美,但略一丝伤感,主要对绽放的玫瑰其绚丽多彩的形象进行刻画,而另一部分,采用关系小调#c,进行调性调整,旋律逐渐增强,将歌曲推向高潮来描述玫瑰花,同时抒发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许,使得歌曲耐人回味。而舒伯特的《野玫瑰》是采用调试和声,在转调与变和声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作品共由三段歌词组成,采用的是G大调,歌曲旋律悠扬,富有逻辑性,歌曲将前4小节,作为创作主题动机,贯穿于歌曲的全部,其曲调明亮且流畅,同时,使用临时升降记号来转换调性,旋律多采用四度与六度跳进,歌曲中的钢琴伴奏旋律较为简洁。至于歌曲的间奏与尾奏,多使用顿音与装饰音,作为写作手法,营造活泼的气氛。

2.4创作方式上的差异

就音乐作品的创作方式而言,中西方音乐审美艺术存在差异。中国音乐作品的创作方式具有集体性与一体性,多数作品不是作曲家的个人行为,而是凝聚了多人的共同创作思想,作曲家还需身兼作品歌唱者或演奏者的双重或多重角色,与此同时,作品演奏或者歌唱过程具有即兴性。然而西方音乐作品创作具有个体性,其一度与二度创作是分离的。而且西方歌曲作品主要是作曲家的个体劳动,具有较强的个性化特点,作曲家不需要兼顾演奏家的职能,只需完成乐谱创作即可;再则,中国音乐作品强调意境与气韵,追求创作妙趣,作品较为含蓄与婉转,而西方音乐作品则带有浓烈的宗教气息与道教色彩,作品表现形式较为固定,作品具有神圣感。西方后期作品更多融合了生活气息,使得作品的表达更加直白与强烈。

本文基于音乐美学视角,对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差异做以了简要的论述,试图强调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差异主要表现在美学思想差异、歌曲演绎方法差异、思维方式差异、创作方式差异等方面,以帮助受众更好地理解中西方艺术歌曲审美趣味的区别。

参考文献: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篇(4)

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5-0102-02

电影是一种包罗万象的文化载体,不仅能带给人们视觉上的享受,还能让人们身临其境地学习不同国家的风俗习惯、人文历史等各种文化背景知识。电影里主角们精彩的对白、对人物行为和生活方式的生动表演更是能够潜移默化地加深人们对不同国家文化差异的了解。电影《刮痧》就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例子。这部电影的经典之处就在于能够以微见著,仅以一个传统的中医治疗方法“刮痧”就折射出了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巨大差异,让人回味隽永。

一、《刮痧》剧情简述

电影《刮痧》围绕许大同一家在美国的生活展开。许大同在美国奋斗八年,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美满,可谓实现了他自己的美国梦。然而,一场从天而降的官司彻底粉碎了这个美国梦。一日,许大同五岁的儿子丹尼斯腹泻发烧,刚到美国探亲的爷爷因为看不懂药品上的英文说明,就用中国民间传统的刮痧疗法为孙子治病,而这却成了丹尼斯一次意外事故后父亲许大同虐待儿童的证据。法庭上,西医无法理解和解释中医的这种疗法,法官当庭宣布剥夺许大同的监护权,由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丹尼斯。爷爷因此事内疚决定回国,为了让老人临行前再见一面孙子,许大同从儿童监护所偷出丹尼斯到机场送别,因此他受到了警方的通缉,妻离子散,朋友决裂,工作丢失,一个原来美好幸福的家庭转眼间变得支离破碎。影片最后,在一家人不懈的努力和朋友昆兰的帮忙下,终于向法庭证明什么是中国的“刮痧”,一家人才得以团圆。这部电影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场误会和司法纠纷,但实际上展现的却是中西文化的巨大差异。

二、中西文化的差异

(一)“面子”意识的差异

电影开头在颁奖典礼后,许大同的儿子丹尼斯打了朋友昆兰的儿子,因此许大同要儿子道歉,结果丹尼斯拒绝道歉,许大同就当着昆兰夫妇的面不分青红皂白打了丹尼斯一个耳光,昆兰夫妇非常惊诧,不明白他为什么无缘无故打儿子。后来,许大同解释说这一切只是为了给他们夫妇面子!可是昆兰夫妇所代表的西方人却认为这简直不可理喻,不理解许大同打自己的儿子怎么会是给他们夫妇留面子。原因就在于中西文化在“面子”意识上的巨大差异。

“面子”,在中国文化中享有特殊的地位,是中国人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特征。所谓“面子功夫”,就是为了让别人对自己产生某些特定印象,而故意做给别人看的行为。儒家传统则是中国人“面子”意识的文化本源。儒家文化讲究尊卑有别、三纲五常、各尽本分,注重通过礼治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人们更倾向于通过“面子”来整合社会关系,却缺少民主、平等和法治等现代精神。中国人“死要面子活受罪”的例子俯仰皆是:许大同打儿子的目的只有一个――为了面子。所谓“养不教,父之过。”他不但要在人前留住他严父的面子,还要考虑朋友夫妇的面子。可他这样做不仅没给自己带来一点利益,反而在法庭上多了一条被朋友指认的虐待儿子的证据。可见,在西方社会,人们更注重个体主义而不是面子工程,个体主义强调个体的独立性、主体性,可以延伸为个人的权利,因此西方社会的人权和民利都发展得很好

(二)法律观念的差异

电影中最为经典的一段是在法庭上,儿童福利院的美国律师通过这样描述《西游记》中的孙悟空,来证明许大同有暴力倾向:“别人种了九千年的桃子,他不跟主人打一声招呼便摘来吃,当人家制止时,他不但不听劝阻,而且还大打出手毁了人家的桃园。别人辛辛苦苦炼好的丹丸,他拿来就吃,还把主人打得头破血流,临走时还毁了人家的制作车间――像这样一个野蛮顽劣的猴子,竟然被许大同在电子游戏中描绘成英雄……”可每个中国人都知道,孙悟空在唐僧师徒取经道路上杀妖除魔所立下的汗马功劳。可见,在法律观念上,西方人重利重法,而中国人重情重义。

在西方社会,个人利益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西方人以追求私利为目标,并不重视人与人之间的情义。他们相信法律,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保护个人的权利,并制裁他人的侵犯。中国人由于受自古以来的农耕思想和儒家思想的影响,重情轻法,重义轻利,把人情摆在了第一位,主要靠道义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不是靠法律,因此,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

(三)“不确定性规避”的差异

“不确定性规避”指的是一个社会感受到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情景的威胁程度。电影的结尾,许大同的朋友昆兰经过一番调查,自己亲身尝试了“刮痧”,并帮助许大同证实了这种中国传统医疗手段的可行性。在这个确凿的证据面前,儿童福利院最终撤诉了,但为何过去许大同在法庭辩诉时就那么困难呢?因为美国是一个以西医为主的国家,许大同在法庭上对于“刮痧”这种中医疗法的模糊解释不确定性过大,并不足以被采信。可昆兰却通过亲身实践证实了“刮痧”的医疗可行性,为法庭提供了确凿的证据,满足了西方法治社会对于证据的要求。可以看出,西方是一个法治社会,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严格,即在法律程序方面的不确定性规避程度高;而在中国的司法中,重实体轻程序,对于法律事实的不确定性规避程度相对较低。

三、结语

电影是文化的一面镜子。通过对《刮痧》这部经典电影所折射出来的中西方文化差异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随着经济全球化,交通便利化,和移民普遍化等进程的加速,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中西方文化差异的相互碰撞和冲突形成了当今跨文化交际的特色。因此,我们应该关注,并努力地相互理解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在这些差异中寻求契合点,进而减少跨文化交际中的障碍,最终寻求不同文化的相互融合。

参考文献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篇(5)

摘 要:针对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比较,很久以前就有人做过详细研究。早在清末,西方法治文明引进伊始,很多先进知识分子对法律移植中的冲突进行过思考和论述。一直到现在,法的价值冲突依然是学术界和现实所回避不了的问题,对于这项问题的研究依然需要进行不断地探讨,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在理论上铺平道路。

关键词 :中西方;法律文化;文化差异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2.032

收稿日期:2014-11-06

法律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中国朝代的起源最初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从那时起,中国的法律就开始形成了一套迥异于西方法治文明的法律价值体系,经过了4 00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律价值体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到唐中叶,以《永徽律》,即后世所说的《唐律疏议》的颁布为标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法律价值体系随时间的流逝和朝代的更替纹丝未动,以难以置信的强大力量支配着整个中华民族法律和社会的运行,直到清末出现康有为所说的“几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传统的法律价值体系开始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就是在这个时间,中国的法律移植和法律现代化开始铺展开来。

“移植”本来是医学上的一个术语,典型意义上的如器官移植,器官移植最重要最先考虑的就是器官与受体间的排异性问题。法律移植也同样,一国法律体系的形成与一定民族所处的历史背景相关,法律制度的形成实为解决当时出现的社会问题而出现的。因此法律移植必须考虑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共同联系,如果法律移植不符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出现”器官”与”受体”间的排异,那么移植不仅达不到预期,反而会对一国的法治产生消极作用。“在鉴别、认同、调试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社区、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既然是将外国的法律移植到本国,就必须要考虑到本国的法律传统同外国法律的适应性问题,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过程就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同西方法律文化不断冲突和调和中前进的。以下,本文将要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同西方法律文化间的冲突问题,而由于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范围及其宽泛,不仅涉及法律的概念、渊源,文本等,更涉及法的价值、观念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法律文化是关于与法律相关的物质的,精神的和制度性的全部文化现象”。因此要想彻底弄清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需要无数学者共同努力,而本文也只能从最为基本的几个问题入手,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作出简要的说明。

1 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

金属农具的出现,文字的出现,城乡分离,地缘政治代替血缘政治。西方学者认为这四种情形的出现乃是国家形成最为主要的标志,但是按照这种观点,中国古代国家根本就没有形成,因为第四种因素,中国古代地缘关系从没有代替血缘关系而成为主流,仅从这个方面就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起源上就选择了与西方法律文化相异的的道路。西方法价值从起源上便重视的是个人独立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其间又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更加强化了法律和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实现的观念。“英美法,尤其是美国法律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个人主义的极端性,对个人利益和财产采取的不妥协态度而成为法理学的焦点”。可以说西方法律制度涉及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个人权力和自由的实现。

而古代中国,从国家的起源上看,血缘关系一直没有瓦解,乃至到周时期,周公制礼,家天下体制的确立、巩固和加强,血缘宗法观念也随之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家族成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而非独立的个人。个人在社会中从属于家庭,个人权利从属于父权,尊亲长不仅对于财产、婚约等权利有干涉权,甚至对于卑幼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国家的法律也确认和保护在此种宗法观念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结构。可以说中国宗法家族主义观念的形成对于中国法文化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西方个人主义同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主义的冲突是极为明显的,典型体现在清末修律中法理派同守旧派的论战,一方面西方法律主张个人的独立和自由,而中国传统却主张家族的伦理,强调亲亲、尊尊。这两种法价值的冲突才导致《大清新刑律》这样的“四不像”,一方面《大清新刑律》按照西方的体例和原则进行编纂,但另一方面又在《大清新刑律》后又附有伦理性极强的《暂行章程》。

2 长幼尊卑观念和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当今各国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并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权也是西方宪法在确定公民权利时所确定的基础性权利,这是实现其他宪法性权利的基础,所以平等在法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而中国古代的家族主义观念同西方的平等观念是格格不入的,主宰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的儒家法律思想从一开始便尊崇和致力于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在家庭内部,主张“亲亲”,个人从属于父权,尊长在家庭中对于子女享有最高的权力,此外,尊长同卑幼的这种不平等的等级关系更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在家庭外,个人从属于君权,强调个人对于君主的绝对服从。违反这种不平等的等级秩序,轻则以“越礼”的罪名进行处罚,重则被国家以“十恶“之名处罚,这种等级礼制秩序已经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教化深入了每个中国人的骨髓,至今,就算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今天,这种观念仍主宰着人的潜意识。

3 家庭的伦理观念和正义观念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正义具有多重定义,正义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民族性的,对于同一件事物,有的民族认为此是正义,而另一民族认为此是非正义。所以对于此处所谈的正义是按照西方对于正义所定下的含义来进行的,因为毕竟是法律移植,我们无法按照中国纯粹传统的正义观来进行分析,否则法律移植就成为一句空话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按照西方的正义观,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追求正义?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也常常通过一些案例看出可以案件的处理完全看不到正义,这是为什么?原因就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不是不讲正义,只是当家庭伦理与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时候,中国古代法律更多地选择了家庭伦理,而不是实质正义。《刑案汇览》中曾经记录过这样的一个案件:王荣万盗砍家族林地树木,并且抢夺用于祭祀祖先的胙肉,这些事情都由其同胞弟弟王俊万赔钱了事。后来王荣万的堂弟王贵万将破旧的公众厅堂休整出租,王荣万要求王贵万支付给他租钱,王贵万不同意,王荣万便将王贵万的钱抢走,王贵万将此事告到族内,族人要求王荣万还钱。王荣万钱已用完,便要求王俊万提供担保筹还。王俊万并不同意,并且以他数次滋事,说要将他告官,王荣万听到这些便心生畏惧,企求宽恕,王俊万依然不同意,并且以言语恐吓他,王荣万情急之下自杀,法司以王荣万之死全由他逼迫所致。照律拟绞,这起案件尊长自尽,实际上并非卑幼所逼,全出意料之外,但因名分攸关,也只能于逼迫尊长致死律上量减一等。

按照现在的刑事理论,王俊万不符合现代刑法的任何一项犯罪构成,当然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按当时的观念,实质的正义让位于家族的伦理,因而对于王俊万处以极为不公平的刑罚。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价值冲突自然不可避免,且表现得十分尖锐。可见,中国古代面临正义与伦理的价值冲突时,更加倾向于伦理。

4 自由观念和家族观念

前已论述,西方法治建立的基础乃是个人主义,即法律以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为最高目标。而中国古代,法律建立的基础是家族主义,个人从属于家庭,个人脱离家庭不被视为一种罪恶而是被视为一种惩罚。人的自由可以体现在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他人的干涉,国家法律保障这种自由不受侵犯,而中国古代对于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采取的是一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非独立。

首先从人身上看,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具有决定权,及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过父母认可的婚姻在国家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男女私奔被称作“淫奔”,这种私定终身不被社会和国家所承认。此外,在离婚方面,法律规定的“七出”之中,父母对于儿媳的不尊或不孝行为也有命令儿子休妻的权力。在人身自由方面,子女的行为受到父母教令的严格管束,子孙违反教令,父母甚至是可以作为不孝罪要求国家对之进行惩处。

其次从财产上看,法律明确规定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家庭所有的财产权均掌握在尊长手中,也自然享有财产的绝对处分权。

5 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中国法律现代化起源于清末的法制变革运动,这一时期中国传统法律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文化随列强的船坚利炮进入到中国,一些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忧心中国的前途命运,开始大声呼号西方的“平等”“自由”观念。当然,旧的思想不会简单的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同新兴的法律思想开展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在清末修律活动中,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律派,同以军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针对修律特别是修订新刑律进行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应当更多的保留中国传统礼教,还是应当更多的采用西方法理。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礼法之争”。礼法之争的争论范围很广泛,既有实体方面的问题,又有程序方面的问题。典型的争论有“干名犯义”“亲属相犯”“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争论的结果是礼教派主张保留的犯罪均未列入《大清刑律草案》,但清政府公布该刑律时附加了充满礼教传统的《暂行章程》。

应该说这次争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第一次正面的交锋,虽然在当时的现实中只通过《大清刑律草案》表现出来,但是却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通过此次争论,人们开始意识到中西法律传统的极大差异,也深化了对于这种差异的认识,对于今后中国法律移植和现代化具有相当大的指导作用。后世的许多学者也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来探讨中国法律移植和现代化,对于中国法治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6 结语

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体现在方方面面,仅从上述的几个方面来论述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太过于浅显, 对于差异的理解和认识需要有学者不断地对其进行研究,笔者相信,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化理解一定会推动中国法治文化的进步。既然存在这么多的差异,很多人可能会怀疑,实现法律的移植是否可行。这个答案就蕴藏在现实中,世界上不止一个国家通过移植先进国家的法治文化而踏上了富强之路,中国也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不断前进着,所以说,法律移植是可以实现的,这也根源于人类生活的共性和人类的共同追求。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 何勤华,贺卫方,田涛.法律文化三人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罗斯科·庞德.唐前宏,高雪原,廖湘文译.普通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篇(6)

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对文化下了这样的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包含在文化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观念、思想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并相应地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的方式”。

由于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存有很大的差异。这种文化传统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这些差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立法形式的差异

中国的君主立法。在中国古代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即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从战国李悝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3](p129)。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如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这些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西方的大众立法。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所以没有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权君主。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

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司法体制和程序的差异

中国的行政司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司法与行政总是合二为一,在中央机关君主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朝廷设有专理司法的官吏,如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都从属于行政官吏,地方上一律由地方行政官员兼行司法权,没有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统。另外,中国司法活动的程序也表现为行政化,没有司法行为自己的独特程序。

西方的司法行政分权制约。西方的法院组织出现较早,如雅典,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罗马也实行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分开设置的体制。中世纪欧洲也存在专门的司法机关,如法国曾设有四种法院系统,即国王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同时还规定了许多关于诉讼的专门原则和程序,如古罗马法规定“公开审判”、“严格形式主义”、“不告不理”、等,这些都为注重权力制衡、程序公正的现代法治奠定了文化根基。

三、中国的“权力至上”传统和西方的“法律至上”原则

中国的“权大于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只是一种辅助“德”“礼”的工具。如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主张施政要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法为辅。《唐律疏议》首篇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木,刑罚为政教之用”[4](p3),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虽强调“缘法而治”,但是,在法家思想里,法律仅仅是控制臣民的一种手段。可见,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君权”大于“法”,“法”自君出,主要作用表现在刑法领域,成为暴力维护“礼”所代表的道德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法律成为统治者治民驭民的工具。

西方的“法大于权’。西方人一自深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相信法由上帝或理性创造的,是上帝或自然的某种更高级命令在人间的体现,人既由上帝创造,就必须服从上帝所立之法,因此,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法从某种意义上就代表着对上帝的信仰,而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由于自然法具有一种神圣的渊源且因此超越时空,它应是一种超越社会全体的规范秩序。它高于人类的实在法并成为评判国家法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遍性准则,通过自然法对实在法的超越,实现了法律自身的提升。

四、中国的宗法等级思想和西方的平等观

1.中国以“礼”为核心的宗法等级思想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儒家的“礼”或礼教伦理维系的社会,个人的权利自主体的特定地位和社会身份,来自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来自主体对伦理纲常名教的认同。“礼”的基木精神就是《礼记・大传》所云:“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5](p107)。从孔子提出“正名”以“君臣、父子、夫妇各有其名分,各尽其职”为内容的“礼”到汉代董仲舒将三纲五常推向极致,国人在“率土之滨,莫非土臣”的教化里把自己当成了君主的附庸品,在“安份守己”的要求下完全丧失了思辩的自由。

2.西方以“契约”为形式的平等观

西方从来没有建立过像中国古代那样严密的伦常观念,西方社会中的等级关系是靠“双务契约”来确定的,西方法律文化注重主体间订立的契约,在契约关系中,各主体享有充分的选择自由,一旦同其他个体建立契约关系后,彼此的权利义务非常明确并因此受到相互制约,显然,契约型社会关系就比较适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五、中国的法律工具性取向与西方的人权自由原则

1.中国的法律工具主义

无论是主张“缘法而治”的法家理论还是儒家法律文化传统,在理论上都以尊君、卑臣和愚民为前提,以维护家天下的专制统治、为专制君主服务为目的,不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秦律》到《大清律例》,数千年来官方制定和颁布的全部法律规程,都以惩罚、镇压和恐怖的严刑峻法为特征,以义务性、压制型法而非权利性、救济型法为主要导向。

2.西方的法律信仰主义

西方历史上,依法而治的国家,十分注重弘扬法的精神,认为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是最高的理性”,从而确立法在人们心目中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一崇尚法律精神的追求,使法律信仰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介入到法律现实,从而推动了依法而治的法治进程。在西方国家,一些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公开打出“自由”,“平等”“博爱”“人赋人权”的旗帜,主张以人为中心,反对以神为中心,提倡人道,反对神道;提倡个性自山,反对等级特权观念,这些口号无一例外都成为西方各国的法治理论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英]爱德华・泰勒. 原始文化[M]. 连树声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

[2] 陈福胜.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源[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篇(7)

二、社会规范体系

社会规范常被看成是“行为规则”(rules of conduct),“行为的准则”(blue-

prints for behavior)以及“社会的期望”。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社会规范有不同的分类,从语言交际的研究需要出发,Sumner(Sumner,1940)把社会规范系统分为:民俗(folkways);道德规范(mores);法律规范(law)。文章拟按照Sumner的规范系统分类,对中西社会规范体系作一介绍。

(一)民俗

民俗包括俗语、风俗、禁忌、习惯等在内的社会上最普遍的社会规范,是约定俗成的生活方式,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民俗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风俗习惯,禁忌语,交际规范。其中,交际规范又包括语法规范、称谓、问候、恭维、道歉、拒绝、邀请、致谢、礼貌、礼节、非言语行为规范等。

(二)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具有道德和伦理内涵的习俗,是人们对社会上的事和行为给予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好与坏的标准,譬如宗教伦理、乱伦禁忌等。禁忌是一套很重要的规范系统,禁忌是指违反社会期望的行为,包括犯禁忌的言语行为。有些禁忌因文化而异,某一文化所高度赞扬的可能恰恰为另一文化所回避,如有的话题在某一文化中受到欢迎,而在另一文化中则可能构成对隐私的侵犯。

(三)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具有民族性,即有些法律会因文化的不同而异。由于不同社会中社会制度、经济、价值观念、世界观等方面的差异,而使得法律具有民族性。

三、中西社会规范体系比较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不同社会的规范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文章从中西社会规范体系的三个层面,分别选择一二角度进行比较,旨在指出两种文化的社会规范存在异同的个别方面。

(一) 民俗

作为各民族、各地区人民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社会生活方式,民俗是必须遵循的社会规范。下面从交际过程中常用到的称谓习惯、礼俗习惯和禁忌三个方面对中西方规范进行比较。

1.称谓习惯

民俗的差异在称谓习惯上体现为称呼的方式与礼貌,某一种称谓在一种民俗中被认为是热情得体,但在另一种民俗中却显得冒失无礼。例如,我们不能把中文中的“小刘”、“老李”直接对应成英文的Little Liu,Old Li。英文中表示亲属关系的sister, brother, cousin,uncle,aunt等称谓,在中文中都有多个对应,中文把这些亲属关系区分得十分严格,既要分出年龄大小,又要分出性别。再如汉文化中上下级间的称呼,习惯在姓后加上职务,如果一人兼多重职务,则以最高职务相称。对于非血缘关系的陌生人,往往使用拟亲属称谓,如“大哥”、“大姐”、“老伯”等,熟人或同事之间则称呼以“张姐”、“赵哥”、“王叔”等。而在西方社会,不分老幼尊卑,男性一律以Mr.+姓、女性以Ms.+姓的方式称呼,对陌生人可直接用Sir或Madam称呼就已经符合规范了,很少会以官职或职业称呼他人,即使是美国总统也常被称为Mr. Obama。但学问深厚的博士、教授等例外,常被称以Dr.和Prof.,以示敬意。

2.礼俗习惯

对于如何介绍、称谓、问候、恭维、道歉、拒绝、邀请、致谢、建议、告别和请求,不同的文化有着不同的礼俗习惯。不了解交际对方的文化礼俗习惯会直接影响到交际功能的实现。譬如,在交际场合如何介绍他人,中西文化就存在着一定的礼俗差异。英语国家介绍的顺序一般是:将男子介绍给女子,在同性别中将年轻者介绍给年长者,将未婚女子介绍给已婚女子,将同性别中地位低者介绍给地位高者。而中国的介绍顺序则基本相反,不分男女,按以下顺序介绍:将长辈介绍给晚辈,将职位高者介绍给职位低者。

3.禁忌

禁忌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不成文法,具有社会规范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是一个民族、社会的习惯法内容之一。文化习俗中存在的禁忌规范,有其深刻的文化内涵,对形成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习俗中禁忌规范的内容很多,包括性别禁忌、饮食禁忌、数字禁忌、生活禁忌等。例如,西方人在高度文明、现代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仍不能摆脱对数字“13”的恐惧。无论是国家领袖、教授学者,还是普通百姓都对数字“13”有禁忌。据《圣经》记载,亚当偷食禁果是13日,犹大在最后的晚餐中坐在第十三个座位上,这反映了宗教对民俗的影响。

(二) 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中的道德禁忌是一套很重要的规范系统,禁忌会因民族、社会、文化、地区、地方、场合、情景等因素而异。有些禁忌在中西方的宗教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截然不同。比如,在中国,同性朋友之间牵手、挽臂等正常的身体接触行为,到了英美等西方国家,则被看作是同性恋行为。更有趣的现象是,在英美等国家,同性恋是合法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而在中国,这种行为却被认为是不正当的畸形行为。又如,中国的老年人在社会中受到尊敬,这与中国尊老敬老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而在西方老年人几乎与无用同义。这也可以理解为在西方文化中,询问对方年龄被认为是不礼貌的又一佐证。由于道德规范多是内化了的、不成文的,不同文化的人们在交往时很容易产生道德规范冲突,形成心理距离。

(三)法律规范

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都会制定法律具体条款来约束公民的行为。由于法律具有民族性,因而它也具有文化差异。例如,堕胎在美国的许多州都是违法的,但在中国,它却是计划生育政策顺利实施的一项有力的保障手段。在西方国家,规定机动车辆靠左行驶,而在中国,恰好相反;在中国,父母训斥、惩罚孩子,被认为是自己家的事,最多违反了道德准则,而在西方,打骂子女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所以,不同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引起严重的文化冲突。

四、结语

近年来,中西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多层面交流的日益频繁,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缩小了中西方的时 空距离,社会交融的发展趋势是中西方不断增进了解,从而减少社会规范的差异。汉语言中大量外来语的涌入就是很好的明证,如“蹦极”、“酷”,“秀”、“晒”“PK”、“high”等新词新语,几乎渗入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一些正式场合,无论年龄的长幼,对男性称呼为“先生”,对女性称呼为“女士”,使用拟亲属称谓的比例减少,场合越正式,拟亲属称谓使用得越少;目前在中国城镇地区,回应对方恭维语时有说“谢谢”的趋向;在中国内地一些城市,尤其是沿海对外开放城市的写字楼,商贸中心,甚至学校的楼号、楼层设计,都刻意避去了西方人禁忌的“13”号或“13”层,更有趣的是,有的还中西合璧地避去了“4”、“14”等数字。中国社会越来越多地以法律兼以伦理道德规范的形式规约人们的行为。但是,中西方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跨文化交际中仍需尊重规范差异,自觉遵守跨文化交往准则。

参考文献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篇(8)

中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

作为一种长期的文化积淀,思维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西部高山纵横、东部丘陵起伏。此外中国三面陆地,一面环海,北面多沙漠,西北、西南均为难以跨越的高原地带。封闭的大陆型地理环境使中国人的思维局限在本土之内,喜欢“以史为镜”。这种内向型思维导致了中国人求稳好静的性格,对未知事物缺乏兴趣,易形成自大与自我满足的心理。而西方大多数国家则处于开放的海洋型地理环境,自古希腊时期就有注重研究自然客体,探索自然奥秘的传统。海洋环境的动荡不安,使生活在这里的人们要生存下去就必须要具有冒险性和开放性,并且,还要求人们必须具有严守规则、默契配合同时又尊重权威的团队精神。

其次,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是感性的,这种形象思维方式对于直观经验较为重视,但是具有明显的笼统性和模糊性,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往往表现出不善于以客观的态度去分析、判断,做出的决定有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容易忽视量的分析,只注重质的判断和其总体特征把握。而西方人的思维模式是理性的逻辑思维方式,它强调的是不具任何价值色彩的事实,习惯于对事务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通过量的分析判断出某种决定“好”到何种程度,坏到何种程度。因此,西方人在谈判之前会准备好准确的数据,谈判过程中的分析和决策均以数据为准绳,他们对合同条款的措辞严密而精准,其目的是借此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各种争端和意外事故的损害。

再次,中国人习惯从总体上观察事物,以全局观点开展工作。以与外国公司商谈建立合资企业为例,谈判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意向书的谈判,二是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谈判。在意向书谈判阶段,中方通常都是从总体原则和共同利益展开讨论,首先要尽快明确合资意向、投资主体、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原料和技术来源等,以便尽快对外宣布,抢占盘子,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在合资合同和章程及其附件的谈判阶段再对诸如原料价格和技术许可费等具体细节进行讨论,习惯于把最困难,也是最实质的内容安排到谈判的最后阶段中解决。而西方人采用的谈判方式是局部取向,认为细节才是问题的本质,通常在第一阶段就要求确定原料价格、技术许可费等细节,一开始就想明确自己在合资企业中的利益所在。由于这些问题的谈判关系到双方各自的切身利益,往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很多的精力,并且还会给潜在的竞争对手造成可乘之机,以致双方失去良好的战略机遇。

应对中西方思维差异的策略

(一)树立思维差异意识,力争求同存异

斯大林说:“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本质上的特点,都有只属于该民族而为其它民族所没有的特征”。由于文化习俗的差异,决定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谈判人员具有不同的思维或行为,也决定了他们具有不同的谈判风格。所以为了使谈判顺利完成,我们必须加强思维差异意识,正确认识不同文化背景的谈判者在需求、动机、信念上的不同。在谈判期间,我们不能以自己的标准去衡量或判断对方的思维方式,更不能将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强加于人,要学会理解和尊重对方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只有充分注意到对方不同思维和行为方式,才能针对其中的差异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同时,要善于发现双方文化的共同点,取长补短,求大同,存小异,相互理解,相互妥协,努力实现双赢。

(二) 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在现代社会,许多类型的谈判都普遍受到法律体制的影响。由于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西方国家是法制国家,法制完善,法律意识根深蒂固。中国人受到等级观念,官本位思想以及关系意识的影响,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导致了在谈判过程中注重人际关系和非正式的处理方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将大量增加。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我国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直接参加合资谈判的一线谈判者要努力健全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一旦发生纠纷,要争取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谈判环境。

(三)讲究诚信,切忌漫天要价

笔者曾参加过一次由中方提供一地到某地约40公里的火车运输服务谈判。开始时,中方有人提出80多元/吨的天价运费,当外方初表讶意,马上就60多元/吨、40多元/吨…的往下降。其实,这样不切实际的狮子大开口,任由砍一刀的做法,结果只能使报价者的诚信度随着运费的下降而快速下降。因此,笔者认为,谈判时要做到目标明确、准备充分、言必有信。在围绕目标向对方提出要价时,要学会用市场和经验数据来证明要价的合理性。既不能胡乱开价,也不能胡乱降价,否则自己的诚信度会下降的比价格还要快。另外,谈判中涉及投资、产品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要先请相关设计院做方案比较和可行性研究,充分运用准确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以数据和事实说话,提高权威性以取得对方的信任。

结论

综上所述,思维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国际商务谈判双方来自不同文化的国家和地区,谈判者的思维方式不同,谈判的模式和方法也会不同。要成功进行跨文化谈判就必须充分认识这些差异,学会观察异国思维,善于将他人的思维与自己的思维对比。只有充分了解中西方谈判者思维的差异,找到建设性的沟通渠道,才能发现导致彼此误解或对立的真正原因,共同创造一个双方都能适应的经济文化环境。否则,忽视思维差异、乃至处理不当都会增加谈判难度,甚至无法达成协议,丧失商业机会。

参考书目:

《浅析中西思维方式差异的原因及主要表现》 敬南菲 美中外语 2004.7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篇(9)

中国传统法是传统中国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类型法律规则,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术语、原则、思维逻辑,与中华法系以外的法律有明显差异,而这会造成解读传统中国法上的偏差,其中一部分就是不同传统的法律在语境中的投影偏差。

一、法律语言中语境的投影偏差

”语境"(context),是指使用语言的环境与情况,起到固定词义、语义、句义的作用,其英文解释为”what comes before and after a word, a phrase ,a statement, etc helping to fix the meaning"。对法律语言来说,语境就是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运用法律概念术语、进行法律思维逻辑的根本前提和背景色彩。

而语境并不是不变和唯一的,法律语言中语境的差异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宏观语境上出现的差异,即源于不同历史传统的法律,或者说是 不同法系的法律在使用、理解法律概念术语,进行法律思维上的差异;二是历史语境与现实语境上出现的差异,因为历史的不断演进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语言及其语境也必然存在差异。

将不同语境下的法律进行链接时,首先应在不同语境下建立一个对等的沟通平台,其来自于独立语境下法律语言之间恰当、准确的对接,即彼此法律概念、术语在不混同语境的前提下进行最大限度的重合,并准确发现法律语言间存在的内涵与外延的差别,以此保证公正、准确阐述、理解、还原不同的法律,并得出恰当结论,这是不同语境下法律语言良好、客观的相互投影。但这种投影常会出现偏差,解读者会忽略另一方语境,用本位语境固定的法律概念、术语以及思维、逻辑强行套用,从而产生语境投影偏差。《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就指出:”完全可以说我们教授给学生和读者的是一个被现代法的.语境和,体系,阉割了的,完全就不是曾经存在过的’中国古代法,。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固执和习惯的用非传统语境下的法律语言和思维逻辑投影传统中国法。

二、中国传统法的语境投影偏差

中国传统法的语境投影偏差是指自清末以来传统法在非本有语境下的重新结构、重组,从而导致法律术语、概念、法律思维逻辑,以至整个法律体系被按照另一套系统的各个元素和内部要求套用、肢解。比如”法”对于西法和中国传统法而言,在各自语境下内涵与外延大相径庭,不考虑语境时会产生如此问题:传统法中法律指的是那些形式的规范?传统法中的"法"与现在使用的”法”是否相同?现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划分是否适用于传统法?”礼”是否是法?

严复就对此指出:”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己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令一国之必从者,同谓法典。至于不率典之刑罚,乃其法典之一部分,谓之平涅尔可德(Penalcode),而非法典之全体。故如吾国《周礼》,《通典》及《大清会典》、《皇朝通典》诸书,正西人所谓劳士((Laws) 。若但取秋官所有律例当之,不相作矣。’,及”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故人意遂若理法同物,而人事本无所谓是非,专以法之所许所禁为是非者,此理想之类于文字者也。中国理想之累于文字者最多,独此则较西文有一节之长。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异译,学者审之”。由此可知:中、西法对于”法”的界定因为语境的差异而不同:如用西法语境中’法”的范围套用中法,则包含礼、法、制等内容,即传统法语境下”法”所涉及的范围小于西法。当我们在西法的语境中在传统法中寻找法律时,语境的投影就己经产生了偏差,即扩大了传统法的涵盖范围,所以才会出现将,,礼.,是否是法?的问题。 而对于传统法语境中的”法”是而言,《唐书·刑法》一言:”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庚者,一断以律。’因此可知唐时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后三者为行为准则,“律”则为惩罚性规则。

《宋史·刑法》言:“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放,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牧。”及”禁于己然之谓救,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当了解传统法稳定时期的法律形式后,我们可以引进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法律体系,在本有语境下重构一个传统法的法律体系模本。所谓法律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从这个概念中除去西方法学理论中”部门法”界定不论,对于应用于传统法是不存在障碍的。而传统法语境下的法律体系则是这样的一个形态:在法律体系之外,天道这种”自然法”之下是礼,它对法律起到的作用就如同《唐律疏议》中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法律体系内部,则为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或者是不同于西法的”法律部门”。

由此可知当我们用固有的语境去分析、建构传统法律时,现有的法律语言能够在最大的程度被准确适用,这时当前研究传统法最贴合实际,并高效的方法,而这也有利于对传统法建立一种更为完善和准确的知识体系。

三、中国传统法的语境投影偏差的原因

中国传统法的语境投影偏差的根源在于传统法产生、形成、发展全过程的封闭性和自我圆满性,这些让传统法拥有了特有而无法简易替换的法律体系、法律传统,以及由此而生的特殊法律语言和语境,这是传统法生命力强大的体现。

传统法自在的生存于由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中,外来文化难以快速、直接影响这个区域,加之广阔的适耕地和良好的气候条件,促使此区域较早发展,并孕育出一体性的强势文化体系,传统法也就是这一体系的组成部分和体现之一。其中,传统法在历时数千年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植根于本土环境与文化的独立概念、术语、思想、原则等法律语言。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篇(10)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066-0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步加强,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跨文化商务交际越来越多。在政治、经济领域内,外贸、外经、外交交际越来越频繁。中西文化差异之间的碰撞也越来越凸现出来。受中西方文化观念、国家制度的影响,交际作风对于交际活动的成败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方式都会产生比较重要的影响。所以正确认识东西方文化的不同关系着交际的成败问题,应该重视中西方文化差异给商务交际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1 中西方文化差异及对交际活动的影响

每个国家由于受到不同文化特性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国民性特征。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和文化观念的不同,所以这种国民性很容易使双方在交际中出现误解和对立。

1.1 商务交际中的文化差异表现

商务交际中的文化差异首先表现为伦理和法制观念的差异。这种文化差异在调节人的行为和处理纠纷方面最能表现出来。中国文化习惯于从伦理道德上考虑问题,而回避从法律上考虑问题,可是西方人却正好相反,他们更擅长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所以这就发生了中西文化的碰撞问题。在中国占据人们思想主位的是“伦理至上”的观念,如果出现了问题,人们首先想的就是赢得周围舆论的支持。所以,当出现问题的时候,很多中国人习惯于通过“组织”发挥道德规范化的作用,而不是诉诸于法律。可是西方人惯用法律的手段,而不是靠良心和道德的作用。这就导致了中西方文化在伦理和法制上的冲突。

1.2 中西方的人认识客观事物的思维的差异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这种文化积淀深厚而久远,中国人以此为自豪,也使中国人具有了浓厚的民族感情,这对于民族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积淀使中国人容易产生一种“自傲的偏见”,甚至固步自封,中国人时刻把“面子”作为自己交际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所以在商务交际中,中国人即使作出让步也一定要保全面子。谁要是不给中国人面子,就会使交际变得尴尬,就可能造成损失。但是西方国家而言,虽然各国风情不同,但是却有着一定的共性。西方人崇尚奋斗和独立行动,性格外露,充满自信,热情奔放。所以西方人在参与国际事务中,常常内外交际一起进行,采用各种手段,获得利益。西方人对实质性的东西看的很重,非常在乎,而对于表面的、仪式性的东西看得极淡,西方人崇尚的是一种直率的交际手法。

1.3 中西方文化在集体与个人利益上存在差异

西方人比较崇尚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责任,积极倡导个人应当有足够的权力。这是与中国人的价值观正好相反的,中国人强调集体的责任,把最后的决定权让给集体。这两种思维方式在商务交际中的表现也是非常不同的,所以西方人的交际代表只是一两个人,交际者的权限是决策机构事先赋予的;而中方交际代表,却是一个人做最后的决定。所以在中西方双方进行的商务交际中,交际小组一定要做好本职工作,首先交际小组要有足够的权利,然后再进行集体的理智思考,最后达成协议。

2 中西文化背景下如何顺利进行商务交际

我们知道中西文化各具特色,不能说哪一种文化就比另外一种文化高尚。所以在实际的商务交际过程中,一定要综合考虑双方的交际因素,努力寻求化解文化对立的有效办法,基本的原则就是主动适应,扬长避短。

2.1 首先就是商务交际过程中要坚持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我们知道中心文化冲突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决策权分配的差异。中西文化都会把民主与集中作一定的结合,只是中西方追求各不相同。在涉外交际中,西方决策者背后有一个完整的决策链,共同为决策者提供智力支持,西方人把个体的智慧升华为集体的决策。中方交际团惯于众人交际。所以在涉外交际中一定要统筹兼顾民主与集中,避免决策权的过分集中,提高交际的有效性。

2.2 交际中一定要处理好细节与原则问题

中西方交际中,中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不同,西方人倾向于线性思维方式,注重分析解剖和个体研究,所以西方人往往会比较关注事情的细节,他们认为合同是一套完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这也是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不同的,中国人重视综合性思维方式。从总体上观察事物的特征。所以中国人在交际中,中方代表凡事“先谈原则,后谈细节”,他们思考问题的方式是从整体到局部,一般情况下是先谈原则后谈细节,所以,在与西方人进行商务交际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敏锐地洞察对手的需求,在跨文化交际中一定要善于把握细节,力争从细节上寻求突破,在与西方人的商务交际中赢得交际主动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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