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风险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0 14:59:48

民间借贷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1)

正规金融行业无法完全满足社会资金的需求是民间借贷得以发生的前提。民间借贷重要发生在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以及普通民众中,因为这些经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短暂性的而且是及时性的,正规的金融行业由于收到国家相关制度的限制,是无法满足这些经营者对资金的需求的,而民营借贷正好互补了正规借贷机构的不足之处,同时民营借贷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些企业所面临的压力,因此民营借贷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扩大。但是在全面了解民营借贷发挥的作用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认清民营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认真反思其出现的问题的原因,不断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制度。

一、对比性的了解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不同于银行借贷但又于银行借贷相雷同的贷款途径,同时也是与银行贷款相似的融资渠道。所不同的是,首先是当事人的不同,银行贷款,是发生在银行与资金需求者(个人或企业)之间,而民间贷款可以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其次是相关制度不同。银行贷款属于国家的金融机构,其相关贷款制度,包括对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人资格,贷款期限,贷款人信用等级,贷款人偿还贷款资格,甚至贷款用途等都有严格的限制。而民间贷款是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并认定该贷款有效,则借贷事实并可发生,并且其期限和利率是没有严格限制的。比如,民间贷款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这就给予了民间贷款利率的高范围。同时,由于民间借贷不像银行借贷那样有严格的限制,所以为公民间的借贷提供了更自由,也更简便,更快捷的借贷方式。

通过与银行借贷的比较,可以将民间借贷特点归结为以下几点:

二、民间借贷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各种融资行为和融资渠道也相继兴起,民间借贷也正是在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壮大的情况下兴起的。受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影响,民间借贷的行业竞争也日益激烈。民间融资与正规的银行融资等金融行业互为替代的关系,而且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方式也日益多元化。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然后再将款项转贷给中小企业;以房产做递延取得贷款,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较高的利率,更是吸引了大量借贷业务的发生。其次,随着民家借贷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资金的投向也日趋复杂化,不仅仅中小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进行借贷融资,一些普通的民众也将民间借贷视为日常收入的资金来源。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严格的机构设置,也不受严格的法律制约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就目前民间借贷的现状而言,其中存在着很多不尽人意的现象,这些现象甚至已经严重威胁到公民以及金融业的发展。

民间借贷的风险可以说是举不胜举。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着非法融资、故弄玄虚、违背道德等各种行为,这使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各地民间借贷的恶性案件相继曝出,除了银行、政府主导的小贷公司等机构具有合法借贷的资格外,社会上的小贷公司、投资公司是没有借贷的资格的,但是他们往往针对社会上的特定人群大肆借贷,并有明显的超范围经营,非法集资的嫌疑。另外,在民家借贷中也有不少借贷人在填写借贷合同时故意写错当事人的名字,或者故意混淆借贷关系,故意错误落款,在填写发票时并没有严格按照工商部门要求正确领取和填写发票的日期和金额,还有当事人找人代签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不是当事人在借贷时就故意蒙骗对方,就是事后不承担借贷责任,甚至推卸、嫁接责任。除此之外,随着民家借贷风险的增加,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将会被削弱,同时国家对整体金融机构的调控也会受到限制。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问题的探究

首先,民间借贷应有法可依。尽管民间借贷属于自由的资金借贷融资渠道,但是面对民间借贷频频出现的风险和危机,国家应建立相应的借贷法律法规,虽然该法规制度可能没有正规借贷机构那样严格和苛刻,但是基本的既能保证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接待组织的相关利益,使借贷业务能够有法可依,是保证民间借贷正常运行的基础。例如,限制民间借贷利率,针对不同的借贷目的实行相应合理的既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违背国家社会利益的利率。

其次,加强民间借贷教育,倡导信用借贷。民间借贷风险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借贷当事人违背正当的借贷协议,非法签约,非法抵押,以及打破彼此间的信用,违背道德舆论的谴责,这也是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关键。加强民家借贷的教育,在正确全面的了解民间借贷的作用和意义的基础上,认清民间借贷面临的风险和危害,提高公众合法借贷,正当融资的渠道,拒绝非法借贷,讲究诚信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

再者,关注关注国家借贷相关渠道和政策。国家的宏观调控不仅是调解正规的借贷融资机构,同时也是调控民间借贷的有力保障。因此,个体中小企业以及公民,在采取民间借贷渠道进行融资之前,除了要多关注国家相关借贷融资的渠道扩展和优惠政策外,更要关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保证其后进行民间借贷顺利进行,降低甚至消除潜在风险的保障。

最后,借贷当事人严格自律。每个人都会犯错,错误的不生不是不可原谅的,错误也不是不可避免的,民间借贷风险的发生,大多在于借贷当事人自己内心一时的失误。一瞬间,一种不正规不恰当的想法涌上心头就将铸成大错,进而是当事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同时也可能给整个借贷机构带来危害。因此,降低与预防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和危害,应该从借贷当事人做起,从思想上,从小事中提高自己的自律意识,预防更大的错误的发生。

结论:从民间借贷的特征和其容易出现问题的漏洞出发,从借贷当事人自身出发,严格自律,并加强国家相关制度的制约,将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降至最低直至消除。

参考文献:

[1]《商品与质量》2011年11月

[2]《财政金融》民间借贷发展问题及风险防范研究

[3]《特区经济》关于央行对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2)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差距增加的环境中形成的,它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也对金融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民间借贷,分析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和负面影响,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引导其健康发展,尽量消除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了影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内部风险。民间借贷拥有其他很多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息,它虽然聚拢了大量的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参与者的资金需求,而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违规操作的风险性案件。民间借贷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少违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存在的漏洞,转嫁风险,如若商业银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中,技术手段、设备等失效是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现象恶化,挑战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神经。某些商业银行职员受利益的驱使,主动或被动卷入到民间借贷的利益漩涡中,其一旦出现职业道德失守,势必会造成商业银行或他人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增加外部风险。信贷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其与存款成正比关系,即商业银行存款越多,则可承担的信贷业务量越大。民间借贷的出现,挤占了部分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考核压力。某些民间借贷机构正是利用商业银行的这一窘境,在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压力的同时,把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民间借贷参与者以存款之名,到相关银行办理大额存单质押贷款,表面上看,此业务可以同时为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带来增长,并且以存款做贷款保证金,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业务。这对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或高利贷等形式,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赚取利益,同时还能享受银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仅是银行贷款利率。一旦民间借贷机构出现资金利益链断裂问题时,其向银行的贷款则无法归还,最终由银行承担风险。

(三)增加市场风险。区别于国家制定商业银行借贷价格,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为导向,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在商业银行无力解决资金需求紧张、迫切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利率点远高于银行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因此,民间借贷引发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冲击。近年来,在金融市场日渐活跃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增长,提高了借贷质押资产的价格和规模,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难度。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对社会信用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了银行信用。部分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情况下,把目标转向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高回报诱导社会资金流向,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根据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有企业不讲信用,就可能向周边蔓延,进而拖欠、逃避银行贷款,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对对策

结合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一)控制内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要紧随时代和市场发展潮流,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体系,加强职工培训,从而提高本银行的结算质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引入了自动化智能设备,改变了传统柜台办理业务的单一模式,而只对大金额单笔网银交易进行监管,为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在仔细确认客户身份之后,再提供相关服务,尽量控制网银交易等风险。针对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职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机制、监管机制以及奖惩机制,有效规范职员的操作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立即予以严惩,从而净化银行操作环境,控制内部风险。

(二)规避外部风险。民间借贷环境下,金融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扮演着多重角色,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分析所处的金融环境,尽量规避外部风险。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风险管理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在能力范围内预判风险并加以防范。商业银行需要坚定地拥护和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从而构筑坚实的风险抵御堡垒,提升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信贷人进行严格审批,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全面考量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信誉度,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贷业务。

(三)抵制市场风险。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务是发展。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没有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挤占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定的份额。商业银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间借贷引发的市场风险,就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结构,提升本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执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信贷市场的需求,创新发展银行信贷产品,适度调整资金的投放范围和力度,简化服务流程,让客户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办理相关业务,增强他们对银行信贷的兴趣和依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该拓展自己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提升存贷款办理效率和质量,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引导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总之,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未来,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将会发挥更多的功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与日俱增。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持续关注民间借贷的发展,认真分析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找出负面影响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发挥民间借贷的价值,实现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

作者:李一凡 刘丛丛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3)

民间借贷之所以这么长久存在,是因为现实摆在眼前,在资金需求方面由于银行存在对风险的控制不愿意借给资金保障不足的企业,因此广大小微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生活用很难通过银行系统得到满足。小企业由于信用较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加强使得小企业在资金筹措方面更加有难度,提高授信门槛或提高抵押及担保比例是小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农村居民想贷款但是缺少担保,所谓的“三农”贷款受到限制,为了满足资金需要一些小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转向资金富裕的亲戚、朋友、工商业主等,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发展的资金需要。

民间借贷是有风险的,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就是以下几个方面: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成本高效率低的金融系统。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经济政策在宏观和实体方面的不匹配。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外在原因是金融监管不到位。所以,民间借贷风险的解决方向就十分明确了,从上面三个方面进行。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高我国金融体系效率,从根本上消除民间借贷风险。由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太少,中小企业得不到政策帮助难以发展。所以不能按照原来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向。像日本,就是值得参考的,日本给予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是多方面的。比如,给中小企业减少压力和负担帮助其找寻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设立对应的管理局直接管辖中小企业,启动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入股的方式改造,采取措施帮助农村银行和资金互助社发展。推动银行机构主动开发对中小企业融资有帮助的工具和产品,提升各个银行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量,走差异化经营道路对接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敢于向中小企业靠拢不能因为中小企业资金保障不足就提高借贷门槛,这样只会打击中小企业的融资信心,阻碍经济发展。

正确看待民间资本,有效的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参与投资,鼓励民间金融融入到正规金融市场,慢慢的使民间资本进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实现真正的融合。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门槛较高,所以要有条不紊的开放,开发有特色的地方金融市场,积极组建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大力支持和帮助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增强地方性金融机构影响力,促使正规金融市场接纳民间资本。

适应实体经济需要,调整宏观经济政策,从源头上解决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就是融资困难,所以实体经济对于现金的需求是很大的。正规金融系统难以借钱给中小企业,很大因素是源于政策给予的大方向,政策上过于收紧货币政策,金融机构就不会有足够的资金更难以借给资金保障差的中小企业。所以要调整货币政策,以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让资金回流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自然就会减少,拓展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渠道,鼓励民间外汇储备投资。

各级政府要结合国家大的政策方向和当地实际状况,对于民间借贷给以引导和帮助,有选择性的寻找具有市场前景和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对于不完美的民间投资组成要进行优化,目的就是使市场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降低民间金融风险,从体制上抑制民间借贷风险。

我国民间借贷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快速发展,但是民间借贷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民间借贷几乎没有受到金融当局的监管。由于民间借贷法的空白,而且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所以根本没有对民间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民间金融的监管各自为政,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地方工商局负责监管典当行、拍卖行,印鉴部门负责监管大型融资担保公司。这种多头监管只会导致监管不到位。

掌握民间借贷的风险最新信息,增加对民间借贷的检测和预警

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对于集资做好备案和登记,对个别点信息采集力度加强,保证数据真实可得。

促使民间借贷科学化,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指标比如借贷期限、借款形式等严格化。敢于披露民间借贷的相关信息,规范民间借贷主体融资行为。密切关注民间金融借贷过程中的金融突发事件,比如非法集资等,及时掌握相关活动及风险状况。(作者单位: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4)

国内民间借贷规模有多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数据。央行的调查统计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间借贷余额为2.4万亿。8月份,招商证券的罗毅、肖立强的报告《流动性不平均下的民间融资盛宴》,估计全国民间融资规模为6-7万亿元,差不多接近这两年7-8万亿的年度信贷规模。中金公司估计为4万亿左右。而银监会估计大约有3万亿元左右信贷资金流人民间借贷市场。

尽管各种数据差异较大,但是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盛行及规模巨大的事实是不能回避的。有统计显示,截止2011年一季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其中400多家是今年新开业的。分布在全国的各类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数量高达上万家。在我国东南沿海和江浙一带,地下钱庄和标会更是如雨后春笋一般蓬勃发展。另外,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

可以说,这次民间借贷泛滥,不仅在温州盛行,而且广泛蔓延到全国各地。除浙江外,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广东等地民间高利贷也呈泛滥之势。比如,江苏北部的贫困县泗洪县石集乡,今年春节时许多名贵汽车招摇过市;春节过后,这个乡几乎98%以上村民都参与了疯狂的高利贷游戏;到了今年5月份,资金链一夜之间断裂,不少人积蓄瞬间消失。又如内蒙古的鄂尔多斯,也是“户户典当行”,当地50%的居民都参与了放贷与借贷的资本运作游戏。有人估计,该地的民间信贷资本亦高达1000亿元以上。

与民间信贷泛滥相对应的,是民间信贷利率已完全高利贷化。据《羊城晚报》的调查报告指出,近来民间借贷利率已普遍涨至月息6分到8分,换算成年息高达72%--96%,个别民间借贷公司年息甚至上升到120%。而当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65%,广州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已达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正是因为这种高利贷,引起各路不同的资金纷纷涌人民间信贷市场。

国内民间信贷市场如此盛行,高利贷化如此登峰造极,原因何在?是投资者的贪婪还是市场及制度环境条件使然?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控制与防范,它对中国金融市场及经济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如果要控制与防范,应该从何入手?理清这些问题,对当下及今后的工作极其有益。

民间信贷泛滥的制度根源

事实上,国内民间的信贷如此高度活跃,与当前国内的经济环境、金融市场制度及市场价格机制有关,也与房地产暴利及民众暴富心态等方面因素有关。因此,对国内民间信贷市场的泛滥问题,我们不能仅看到投资者逐利心态与动机,更重要的要从这种现象产生的制度根源及社会文化背景等方面人手,否则便无法把握当前国内民间借贷市场会如此泛滥的根源,也找不到化解该问题的办法,更无法让国内民间借贷纳入到有效监管与治理之路,反之有可能进步引发国内金融体系的风险。

首先,目前国内民间借贷利贷之泛滥,很大程度上与国内金融体系的缺陷有关。当前国内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尽管看上去市场化的程度不低,但实际上整个信贷运作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严格管制下进行的。而政府的严格金融管制可分为信贷规模的管制及利率价格的管制。

所谓信贷规模的管制,一是指央行每年把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然后对此指标层层分解――各银行之间的指标分解,各银行内部的指标分解。如果央行的货币政策转向,或市场认为出现信贷紧缩,那么在规定的信贷规模下,银行就会根据其偏好,让这些有限的信贷规模指标流向他们认为收益高风险低的行业。比如说今年银行信贷增长在7.5万亿左右规模,信贷规模收紧的程度并不是太高,它与2006―2007年的信贷规模相比仍然高好几倍(当前社会认为国内货币政策紧缩主要指也2009年―2010年信贷过度宽松而言),但是当银行通过信贷规模管制让有限的信贷流向其偏好的企业或行业,这就必然造成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信贷融资困难。

二是央行通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提高而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下,银行贷款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而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越高,商业银行可贷款的资金就越少。尤其是在中国这种五大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下,国有银行或大银行占市场绝对高的份额,因此,其获得存款比重也占绝对高。当央行希望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来缩小商业银行可贷资金时,由于中小银行在整个市场份额中所占的比重小,因此,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其影响就大于五大国有银行,这些中小银行可贷资金减少的程度也高。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的中小银行可贷资金紧张程度就高于五大国有银行。因此,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就会更大。

对银行利率的价格管制是政府金融管制的另一“利器”。当前国内是采取“存款利率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限管理”的银行利率管理政策。从现在看,这种利率管制的制度缺陷十分明显。因为,中国基准利率是银行的一年期存贷款利率,而欧美国家的基准利率是货币市场拆借利率。看上去,都是央行通过基准利率调整来影响市场信贷关系,但由于两者基准利率完全不同,其基准利率调整对市场影响也完全不一样。国内央行通过利率管制,直接给银行信贷及存款定价,而这种利率又决定了整个金融市场价格机制。

由于央行是直接管制银行信贷利率,这不仅使得国内金融市场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而且也使得整个金融市场的价格由于央行对银行信贷存款利率管制而完全扭曲。可以说,在现行的银行利率管制下,这种利率管制不仅成了向商业银行不断注入政策资源的工具(通过管制下的利率把利差扩大,从而让国内银行轻易获利),使国内银行竞争成了单纯的信贷规模扩张的竞争,而且这种利率的价格管制也成了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机制一一严重的负利率就是通过利率管制把财富由债权人转移给债务人,而债权人是分散的存款人,债务人则是银行锁定的关系企业及个人。

当国内银行信贷政策转向时,它不仅让银行贷款利率大幅升高,也进一步抬高了贷款门槛,许多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根本就无法从正常金融途径获得贷款。这不仅创造了民间借贷市场迅速膨胀的条件,也让广大民众的财富隐蔽地转向少数人(如果负利率3%,存款人一年的财富就可转移近9000亿元)。再加上银行贷款指标是掌

握在银行少数人管理手上,这也为他们寻租创造了条件。可以说,近3万亿的银行信贷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涌入民间借贷市场;而没有如此之多的银行信贷流人民间信贷市场,这个市场也掀不起波澜。

其次,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如此泛滥,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之所以能够达到年息50%以上,还在于有相应的载体企业来承担。如果企业的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只是10%,那么这些企业是不可能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融资的。还有,今年以来国内股市十分低迷,进人证券市场不仅收益低,甚至于多数投资者都是负收益。在这样的情况,民间市场的资金也不可能会进入国内证券市场。最终能承担这样高的利率只能是当前暴利的房地产业。

国内房地产业经过近十年暴利后,房地产泡沫越吹越大,信贷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近年来政府开始对银行信贷大规模流入房地产市场有所限制。作为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业,当银行信贷流入房地产开始收紧,其资金链就可能面临紧张。于是,暴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融资。这不仅迅速推高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而且也造成了民间借贷的高利贷泛滥。有研究表明,当前民间高利贷80%以上的资金是进入房地产市场。如果政府不采取有效的政策,让民间借贷高利贷爆煲,那么它将可能加大中国金融市场的风险,甚至导致国内金融市场的危机。

暴利的房地产业不仅支撑着民间借贷的高利贷,更要命的是,它改变了当前国内投资者价值取向。近十年来,随着政府错误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及税收政策推行,国内房地产市场早就成了一个投机炒作赚钱的工具。在过去的十年里,随着各地房价快速飚升,从而使得进入住房市场投资者个个都获得暴利。凡是进行住房投资者,没有不赚钱的。由于住房市场暴利赚钱效应,不仅使得中国产业结构越来越房地产化,许多企业纷纷放弃实业而进入房地产,而且使得国内不少民众的暴富心态不断在强化。但是,从2010年开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投机炒作进行限制的政策,房地产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暴富心态的投机者纷纷转向民间高利贷市场。在民间借贷市场,受房地产暴富效应之影响,这些暴富心态的投机炒作者越是风险高越是涌入,只要高收益就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快就把国内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泛滥推到极端。

高利贷泛滥使正规金融体系面临冲击

从上面分析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全民高利贷是中国现行货币政策、现行金融制度安排下的一种金融乱象,也是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恶疾。如果对此市场不加强监管与规范,那么当前民间信贷市场的高利贷泛滥将可能引发全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及整个社会稳定。

受全国的高利贷泛滥冲击最大的,将是国内的银行体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高利贷的不少资金都来自银行体系;而所有的高利贷都是高风险投资行为。这种高风险投资行为随之都面临着资金断裂的风险。如果高风险的高利贷行为的资金链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就可能引发整个民间借贷市场的连锁反应,其风险很快就可能传导到整个银行体系。有人说,当前进入民间高利贷的资金估计在3万亿左右,而3万亿的高利贷资金占整个银行贷款比重也只有6%左右。因此,即使民间高利贷完全爆煲,它对银行体系所受到影响也不会太大。这仅是从静态来看问题,也不了解金融工具的实质。实际上,任何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爆发并非仅是个体流动性问题,也并非仅个体金融机构所持有不良资产多少问题,而是金融杠杆既可放大其功能,同样也可放大风险。如果民间借贷市场高利贷爆煲,其风险数倍乃至数十倍放大同样也是必然的。因此,我们决不可小视全国性民间高利贷风险传导的严重性。

民间借贷危机爆煲后,一定会逼迫这些持有暴富心态的投机炒作者或是“割肉还债”,或是还不了债务而逃跑。比如向来以房地产炒作闻名的温州投资者,为了归还高利贷所带来的沉重债务,纷纷在全国各地抛售住房。也就是说,面对资金链断裂,温州投资者近期都会在全国各地进行资金回笼,继而到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甚至香港卖楼套现后,刚过的十一黄金周,他们还跑到重庆抛楼套现。可以说,这种情况的发生必然给整个国内各地房地产市场造成巨大的震荡。因为,2010年以来,随着政府一系列房地产政策出台,尽管不少地方住房价格只是涨幅小了,住房的价格仍然顶在天花板上,但是整个住房销售量开始明显下降。尤其近一二个月这种情况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由投资为主导的市场开始向消费为主导市场转变,或住房投资炒作者开始纷纷退出市场,那么整个房地产市场预期可能突然转变。而这种转向则可能让国内房地产产生最为严重打击,住房市场价格也可能就此开始崩盘。而房地产信贷在银行信贷资产中占比巨大,其风险可想而知。

温州民间信贷危机爆煲后,许多企业家开始为了躲避债务开始玩“失踪”及“逃跑”游戏。比如,今年9月20日,浙江温州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离境出走。第二天,温州又有9名知名企业主不约而同的“逃跑”。更让人惊讶的是一周之后,温州某知名企业老板沈某被曝跳楼身亡。据有关报道,截至8月底,温州市累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同比增长25,73%,涉案金额50多亿元。温州市民间借贷因担保、纠纷引发的违法案件共71件。甚至于为了追讨债务而出现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由于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开始转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可见,过度泛滥的民间高利贷,它早已经形成了历史经典的庞氏骗局,一旦这个骗局被拆穿或借款人无力还款,银行将收紧信贷,贷款个体抵押的资产遭到银行变卖,银行资产严重恶化,那么整个金融体系将受巨大冲击,其巨大风险也自然而来。因此民间信贷高利贷款的严重风险不得不严密关注。

化解当前国内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对于民间借贷的泛滥,我们不仅要看到其问题的严重性及对中国金融体系严重负面影响,但是重要的是要找到化解风险的对策和方法。

事实上,民间借贷的疯狂,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我们需要做的,首先是检讨当前国内金融市场制度,减少政府对金融市场管制,加大整个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力度,并建立起国内金融市场有效的价格机制,挤出房地产泡沫并减弱整个经济对房地产依赖性,彻底清除房地产赚钱效应。这是化解当前国内民间借贷贷高利贷的制度基础与背景条件,如果不从这些大的方面入手,要达到治理国内高利贷的泛滥是不可能的。

同时,要找到国内高利贷款治理好办法,首先就得对国内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全面调查,以掌握民间借贷市场实际情况,而不是靠估算来判断其规模。然后要形成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的法律制度,把民间借贷放有在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下。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5)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的融通主要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而言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是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 、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等以外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 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既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正规银行金融系统一部分放贷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由于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国家调整利率政策的影响,出现了贷款难的局面,使得民间的借贷活动愈加频繁,一方面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和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另一方面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负担加重,资金使用链条恶化

企业背负高息债务后,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使原本就效益不好的情势更加严重。即使解决了企业的一时资金需求,也往往由于赢利水平低于借贷利率,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就得通过借贷新的高息债务来偿还到期的债务,拆东墙补西墙,挖空了企业资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另外,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会引致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出实体经济,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投机性领域,一旦房地产、大宗商品等价格下降,市场上的资金链断裂,这部分借贷资金的违约概率将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恶化目前的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使其面临更大的资金偿债压力,甚至有破产的风险。

(二)债务纠纷频繁,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是缺乏必法律法规的约束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款额小,在社会基层发生频繁,一旦出现纠纷,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三是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通过暴力收回欠债不还的借款,严重威胁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四是一部分民间贷款用于、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

(三)缺乏社会信用,扰乱了金融秩序

一些与产业政策不符、效益不好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后,直接在社会上借贷融资,一方面使社会资金流入到原本应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基本上是在迫切需求资金,银行无法借贷时发生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所以借款人总是设法偿还民间借贷,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则拖欠逃废,使得国家信贷政策无法正常执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受到阻碍,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

二、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一)金融机构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各个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在对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要适当保障那些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经营管理好的、产品有市场竞争力和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信贷需求,从而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二是金融部门要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和企业直接融资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行为愈加频繁,金融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使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并予以公正或登记,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规范盲目和不规范的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的运行轨道,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减少借贷纠纷。

(三)金融部门要负起金融监管职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加强政策引导,要设立贷款比例、贷款发放量、贷款人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考核指标,加大信贷服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强化利率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坚决打击和取缔违规操作、非法集资、攫取高额暴利、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金融机构,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改善投资环境,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探索设立股权营运中心、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以及风险投资研究室等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产权流转、私募股权融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变债权为股权等渠道,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发展前景好、亟需资金支持的实业企业,从而获得长期而稳定的回报,为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6)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民营资本需求越来越大,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另外,受经营贷款的金融机构调高放贷标准的影响,在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业主贷款相对困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得到快速发展。

1、民间借贷规模大,利率高

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宏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7405亿元—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近几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1]相关研究报告预估,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由于受民间借贷高回报,高利率的吸引,大批拥有闲置资金的个体和社团组织加入到民间借贷的大潮当中。近年,受金融机构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攀升,平均年利率超过20%,个别地区曝出的高利率令人瞠目。

2、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手续灵活简便

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银行借贷条件的苛刻,或者制度的严谨,一般中小企业业主无法问津,因此民间借贷更活跃,方便,据笔者了解主要存在如下形式。

一,公司法人之间借贷到期归还,收取一定利息,也有不收息的。

二,公司法人向员工、亲戚、朋友借钱,或付息或分利。

三,法人与法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之间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借款。

民间借贷一般对借款用途不加限定,还款期限事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延期归还。一般情况下,从提出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相比于金融机构过于烦琐的审批制度,民间借贷则充分显示了其本身所具有的条件灵活、手续简洁的特点。

二、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原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和情感因素

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由政府掌控。早期,民间金融机构被列为非法组织,发展受到了限制。而且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到银行去贷款一直是老百姓不敢想的事。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后,各种行业百废待兴。为促进经济繁荣发展,拓宽融资贷款渠道,政府才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政策。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具有“人格化金融”的特点,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2]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浓重的家族血缘意识,这种借贷一般是亲友间的小额借贷,多是无息的,或象征性地付点利息,出借者一般都出于友好或礼尚往来,这给我国民间借贷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一片肥沃的土壤。

2、信贷政策的影响

许多研究报告认为民间借贷来自于“金融抑制”。麦金农和爱德华·肖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后,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理论,认为金融抑制使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而产生。[3]

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银行金融机构贷差持续增大,进而造成了有不少资金在银行闲置,但是急需用钱的个体、中小企业主却得不到贷款。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急需资金用于创新研发新产品,在市场中占有更多优势项目,得以持续发展。然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中小型企业,个体散户,居民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手续烦琐繁杂。一笔贷款一般需要经过调查、担保(质押、抵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无奈之下,一些资信程度不高,又没有足够财产用作抵押,也没有担保人作担保的小企业、个体户、农户就选择手续简便,快捷的民间借贷。尽管利息稍高,但还是利大于弊能满足他们的迫切需求。

3、高利诱惑和盈利思维的驱动

从出借人的角度出发,出于强烈的逐利欲望,民间借贷中的出借方往往会将自己的大量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来赚取一定额的利息或回报。而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滞后,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加之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利率倒挂”现象导致民间资金不愿意进入储蓄市场。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加之民间借贷的供需两旺和放款者追求高额利息的欲望催使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1、民间借贷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无序性,加上预期的高收益,易使部分民众受蒙骗,从而诱发各种经济诈骗行为。许多放贷人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忽视对贷款人资信的考核和偿还能力的考察,增加了借贷的风险。当贷款拖期或者无力偿还,放贷者往往不通过合法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收贷,如对借款人及其家人实施暴力和恐吓,有的甚至雇佣黑社会力量进行暴力催讨等。

2、民间借贷对金融安全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下的自发行为,不在任何部门的监管和约束下,所以不具有金融机构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激烈竞争中,容易引发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资金数以万亿计,如此巨大规模的资金不受金融监管,无法动态掌握资金流向,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更易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冲击和破坏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产生现实的威胁。

四、结语

综上可知,民间借贷广泛存在于社会中,在满足中小企业资本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主要采取行政管制的模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上来。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方便快捷特点,积极改善企业融资渠道,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7)

1.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1.1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结构及行为模式

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农村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农村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

1.2分析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说到民间借贷,很多农民都用了“痛快”这个词,因为有人情成分在里面,在计息时间的计算上也较为灵活,很多农民都极为看中这一点。据了解,虽然与信用社贷款之间有明显的利息差,但信用社还款时间要求严格,一旦逾期不还就会产生高额滞纳金,这经常影响到农民掌握自己的卖粮时机。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哈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农村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

2. 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分析

2.1农村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农村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农产品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2.2农村民间借贷对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

农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农村民间借贷的运作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资金从正规借贷中分流出来,形成农业个体制外的借贷市场,如果不加以监控,任其发展,则会对正规借贷形成巨大冲击。因为一国借贷资金的总量应该等于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之和,借贷资金的配置在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大量的资金发生在正规借贷之外,就会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国家货币宏观调控干扰的风险。

2.3哈尔滨市部分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够规范带来潜在风险。

目前各大银行对农村企业或个人的信贷管理较为严格,而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融资部分渠道操作不够规范,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甚至有些亲友之间还没有出具借款凭证。调查结果显示:64%的农村民间借贷合同简易甚至是口头协议,67%的农民在春耕借贷中几乎不用付出抵押物或押金即可进行民间借贷。这样的状况让我们感受到农村信贷简易不规范操作和较高利息背后的潜在风险。

2.4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

在哈尔滨农村民间放贷主体中,20%的农村借贷主体没有正规固定的门面或合法的手续,部分农村借贷甚至是家庭剩余财富投资的个人行为,或是农村典当类地下钱庄的游击经营。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农村民间借贷。针对一些其他农村机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私自放贷,得不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一定的潜在风险。

3. 防范和化解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风险问题的针对性建议

3.1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经济结构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农村经济发展是多元化的,个人、家庭、合作社、承包、中外合资等多种农业模式共同发展。因此,必须加强产业引导,优化哈尔滨农村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农村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引导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健康稳定的发展。

3.2针对防范农村民间借贷导致国家宏观调控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宏观经济调控的中心城市,城市政策贯彻较快,政治资源丰富。因此,必须加快立法进程,营造农村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放松金融管制,积极倡导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在新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哈尔滨市应充分重视和肯定民间信用的存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通过有关部门调控后的专业化引导将会尽量避免对宏观经济调控的风险。

3.3针对防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渠道操作不规范风险问题的建议

哈尔滨地区农业发展较慢,基础农业的季节性依赖严重,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哈尔滨市农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借鉴国外农业金融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加快出台《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法》、《哈尔滨市放贷人管理条例》等,给农村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只有努力规范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的渠道,才能更好的防范操作风险,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

3.4针对防范放贷主体合法性风险问题的建议

针对房贷主体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约束。在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体上,哈尔滨市应加强对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合规性审查,不允许非法所得和借入资金形成农村民间借贷资本。同时,加快建立哈尔滨市农村民间贷款组织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收购或兼并,或依法行政关闭或撤销;对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坚决打击和取缔,使农村民间贷款组织形成良性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哈尔滨市农村借贷主体的合法性风险。

大学生科创基金项目编号:(2011093)

参考文献:

[1] 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软环境[J];改革与理论;2002年11期.

[2] 陈明明;;基层农村民间借贷监测工作的问题及建议[J];广西金融研究;2008年10期.

[3] 李新月,刘君阳;探析农村民间借贷[J];经济师;2003年02期.

[4] 张本尧;哈尔滨市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11期.

[5] 陈志刚;;农村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年05期.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8)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之间的民间筹措资金。二是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之间发放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信贷政策收紧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加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民间借贷已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

当前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受生产成本上涨、国际市场需求萎缩、“涨薪潮”、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企业的生存能力遭到严峻的考验。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及温州市经贸委有关调研,今年前3个月,温州市眼镜、打火机、制笔、锁具等35家出口导向型企业中亏损的占四分之一还多,仅三成企业利润保持增长,企业生存情况甚至比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最深的2008年还要艰难。为了挺过这个困难时期,不少省市的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求助于各类民间借贷资金。据路透社2011年1月报道,从民间借贷市场最活跃的江苏省来看,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总量明显上升,而这使得我国各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浮。例如在民间融资最活跃的温州,根据人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口径显示,2011年1-3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分别为23.01%、24.14%和24.81%,单季上涨11.91%,比上季度涨幅高8个百分点。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利率影响因素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 都以负面的形式展现在人们脑海中,贴着高利贷的标签。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成长,民间借贷成几何迅速膨胀。那么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利率到底多高才合算呢?又受哪些因素的变动影响?接下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首先受资金供求状况的制约

民间资金供求状况是利率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银行门槛太高,很多中小企业不具有银行授信资格,同时项目波动性强,中小企业贷款难度大,再加上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不受时间、地点、现金、转帐等方面的约束,交易成本低,因此中小企业对民间资金的需求比较旺盛,从而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和高利贷现象。

(二) 其次受央行货币政策松紧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利率受货币政策松紧的影响,从去年四季度央行逐步收紧货币政策开始,银行惜贷现象愈演愈烈,民间借贷利率也因而迎来涨价潮。其中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2010年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上行较快,全年加权平均利率环比上升295个基点,广东、内蒙古等省份民间借贷利率也有不同程度上升。在北京地区,去年四季度,企业民间借贷监测样本加权平均利率为19.1914%,较第一季度上升560个基点,农户民间借贷监测样本加权平均利率也较第一季度上升44个基点达7.8799%。

(三) 受国家的信贷政策影响

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受国家信贷政策的影响,据央行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由于信贷管制和加息,金融机构的官方贷款利率和民间拆借利率均出现大幅上扬。

(四) 与借贷的用途和风险程度有关

贷款款用途不同决定资金风险等级,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款项如果投资于生产经营等实体经济 ,资金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较低, 因而民间借贷利率也低。据 2010年9月份的监测数据显示,民间借贷资金用于为“投资”的利率为17.78%,借款资金用于“ 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利率为9.75%,远远低于投资类的资金利率。如果借入款项为投资性需求或一般调剂性需求,资金风险大、收益也相对高,因而民间借贷利率也高。

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

民间借贷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生产及其资金急需、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浮,借贷资金成本上升导致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资金断裂风险开始抬头,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将加大企业破产倒闭风险。今年以来信贷持续紧缩,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日益困难,对民间融资的依赖程度,资金饥渴则催动民间借贷利息不断走高。“高利贷”居高难下的融资成本,对企业盈利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加速资金链断裂,加大企业破产倒闭风险。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由于民间贷款利率成本更高,一些中小企业会优先考虑偿还民间借贷,甚至挪用银行贷款归还,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民间借贷增大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度。民间借贷虽然可以暂时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但高额的民间拆借利率几乎到了疯狂的地步,目前年利率在本金的50%以上已是普遍的现象。在“高收益、高回报”的吸引下,储蓄资金开始流向民间融资领域,形成一股巨大的“地下钱流”,这增大了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

民间融资机构规避风险能力较弱,这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尽管近年来一些企业借款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同时实际发生违约的很小,但多数民间融资机构由于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因素,注定了自身规避风险能力的先天不足。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76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9%,涉案金额比去年同期高出86.2%。

(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对策。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不断走高向监管当局和社会发出强烈的警示信号,对此监管当局和有关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来应对中小企业因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危机。

民间借贷的风险篇(9)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4

一、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发展机遇

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虽然有曲折波澜的部分,但是仍然是l展上升的势头,同时,民间借贷也迎来了新的机遇。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机遇,主要分为内因和外因两个部分。

(一)内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给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众多内因。首先,民间资本的大量积累,是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资金基石。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社会财富不断聚集。老百姓手里的钱越来越多的同时,积累下来的民间资本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的民间资本已达到30亿以上,与之对应的是投资渠道的不畅通和投资方式的单一,大多数民间资本都只能流入银行垄断体系当中,不能够进入实体经济投入到生产。在这种背景下,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流转快的特点,可以使民间资本的拥有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甚至是部分地方政府)能够获得高利息并且流转资金。民间借贷成为了我国民间资本流转和增值不错的服务平台。民间资本的积累带给民间借贷发展内因的表现还体现在民间借贷发展的区域。从民间借贷发展分布的区域来看,经济发展较快的区域,民间借贷活动相对活跃。造成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这些区域的民间资本积累较多同时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比较大。第二,农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给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市场。农业发展借贷融资难。我国目前的农村生产仍存在生产规模小、生产率低下等问题。尽管中央一号文件持续聚焦三农问题。但是在现阶段的农业发展中,无论是农民想要扩大生产规模、引进新品种产生的资金,还是遇到“天灾人祸”,面对生产生活中需要自救的资金,从“正规”金融渠道进行融资,却非常困难。一是因为农业和农民这部分资金需求,大多资金需求量较小且不在大银行的业务范畴之内,而是农民农业生产存在的风险大,能提供的担保又少,难以通过大银行的贷款门槛和繁琐的手续。我国积极推动建立农业合作社,希望以合作社解决农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在目前的 情况下,合作社所能提供的资金数量仍是有限。同时,再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特别是我国江浙一带,乡镇经济较为发达。在这里农村发展多种经营已成为大趋势,同时相应国家号召,家庭农场纷纷应运而生,其所需的资金量都比较大。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为其农村多种经营、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了资金。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众多中小企业随着经济发展的大浪应运而上。金融危机使得不少中小企业折戟沉沙,但是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小企业又被融资难问题所困扰。这里的融资难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中小企业所需资金流动性大,其发展特点决定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而银行等正规金融部门的借款程序繁琐,无法做到即使流动周转,债券等流动性较高的融资途径需要门槛又太高,所以不少企业在急需流动资金时,不得不将目光放在流动性强,借款手续简单的民间借贷。第二个方面,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其发展面临的风险较大,信用体系也不够完善。同时,其能为融资提供的担保较小,从正规融资机构的角度来说,融资给中小微企业,其风险和成本远大于融资给公有制经济单位,比如地方政府、大型国企等,中小企业贷款资金量小、加之信用评估、贷款使用监督以及支付风险领域的所需成本要大于大型企业和地方政府,使得银行等正规金融部门在利弊权衡中,往往选择对中小企业采取“惜贷”的管理制度。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国家调控力度的变化,贷款门槛不断提高。这使得本就资金缺乏的中小企业更加面临雪上加霜的局面。因此,在我国对民间借贷需求量最大的,可以说就是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在中小企业林立的东部沿海地区,民间信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地下钱庄等灰色领域更是比比皆是,这些民间借贷机构存在的市场和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都是当地的中小企业。

(二)外因

1.国家放宽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当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风暴掠过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时,为保证经济的高速增长,降低金融风险,我国对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采取了极其严格的官至力度。而随着经济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管制逐渐向规范引导的方向发展。央行在《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指出,要正确认识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要因势利导、要趋利避害。这也是央行首次对民间金融有了正面的、积极的评价。同时,随着利率自由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2010年,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的“新36条”出台,民营经济在金融领域“非禁即入”,各地地方政府也相继推出促进金融改革的措施。可以说,政府的关注和扶持,使得民间借贷逐渐由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地带,从客观上助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

2.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给民间借贷提供了新平台。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是个体间的民间贷款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把借贷双方的信息和资料汇总并,形成了较为可靠、快捷的信息配置模式。可以说,P2P网贷平台既顺应了当前发展互联网+经济的大趋势,又增强了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流动性强的优势,在我国的发展极其迅速。P2P网贷平台标榜的“10分钟借贷”等口号,为客户提供风险测评、抵押担保等一系列服务,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借贷者。虽然争议不断,但是我国P2P平台爆炸式增长绝对已经成为目前民间借贷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发展的风险

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在各种内因外因的推动下蓬勃发展。然而民间借贷的发展不仅不是一帆风顺,可以说是波折重重。后金融危机时代,实体经济的发展仍然步履维艰,依托于实体经济的民间借贷已出现了泡沫化的危机。特别是温州民间借贷危机、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等,都给民间借贷的发展敲响的警钟,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存在着以下的危险。

(一)风险升高

温州民间借贷资金链的断裂,正是在风险极高下出现的危机。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加之经济环境整体的不容乐观,存在这以下两种风险。

1.借款方的风险――利率畸高

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要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这是基于民间借贷的高流动性的市场规律。但是现在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出现的高利率却远超过了应有的稳定水平。在部分沿海地区,其利率甚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倍。这种高利率给很多中小企业造成了极大的风险――面对资金流转的需求,他们不得不参与民间借贷。但是目前实体经济发展面临不利的局面,绝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毛利率都是无法支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对于他们能解一时燃眉之急,但是更有可能带来的是沉重的债务负担。大量的“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其后果不仅仅是一两个企业的破产,甚至是一条资金链的断裂。风险极大,后果严重。

2.贷款方的风险――出现坏账的风险大

由于民间借贷体系的不健全,贷款方往往为追求高额利润,降低担保和抵押的门槛,同时,对借贷者身份、贷款用途审核过于简单,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重要原因就是其贷款门槛低,用高利率来规避风险,但是在高利率下,借款方还款压力大,出现坏账的可能性又加大。高回报和高风险,甚至有可能催生庞氏骗局。尤其是在P2P网贷平台兴起后,办理手续进一步简化,对于借款方借款资质、信用情况的审核处在一个“丛林期”,我们可以看到,有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很多网贷平台因资金链断裂出现倒闭、恶意跑路的情况。著名的“优易网案”就是其中之一,优易网自称系香港亿丰国际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P2P网贷平台,2012年12月21日,香港亿丰国际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亿丰旗下成员“从未有所谓的南通优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在当天,优易网突然宣布“停止运转”,网站无法正常交易,优易网的三位负责人,即缪忠应、王永光、蔡月珍便失去联系。当时有媒体评价,优易网涉案金额巨大,可谓网贷第一大案。此案直接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51.7995万元,出借人受损金额为人民币1517.8055万元。受害者包括全国各地的60多名出借人。同时,因为民间借贷本身的规模就^小,资金量较少,所以当出现坏账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很弱。一旦出现坏账,很有可能使得整条资金链断裂。

(二)资金流向投机化

民间借贷通常流向中小企业、农业等实体经济,但随着大量热钱涌入中国,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出现投机化的趋势,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这是一种极为危险的现象。比如,有名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危机,正是这种钱炒钱模式的代表,作为以煤炭发家的城市,鄂尔多斯通过煤炭行业集聚了大量的财富。城市不断翻新扩建,而拆迁又使得一批人“致富”,起自己并没有流向传统的投资领域而是流向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资金又流向房地产和煤矿,进一步炒高楼市,使得房价大幅上涨,形成泡沫。诚然,现在金融市场的活跃使得具有天然逐利性的民间借贷不可避免的涌入了资本市场。但是当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从中小企业的生产领域,流向房地产等的炒作,再到贵金属期货市场,以至于演变到今天的“钱炒钱”,其最终形成的不是大量的利润,而是非常大的经济泡沫。这对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都是不利的。还是以温州地区为例,在温州借贷危机之前,温州民间借贷资本中,仅有35%用于实体经济的生产,大量的资金是被用做投资。从而加剧了信用崩溃发生的可能性。

(三)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仍然十分的不健全。“新36条”后,民间资本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大门打开了,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民间借贷法》可以规范乱象丛生的民间借贷领域,来使的借贷的流程更加规范,借贷的行为手法律保护。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来规避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在民间借贷这样一个法律的盲区,我们看到的是各类经济纠纷,看到的是借贷流程、借贷范围的混乱,甚至在有些地方,对于民间借贷风险的管控只能靠暴力。而民间借贷的投机化,也正是钻了法律监管的盲区。没有规范,又何谈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呢?

三、P2P网贷的新发展

所谓P2P借贷是指发生在对等主体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即有富余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信息中介机构将资金直接出借给有借款需求的企业或个人的借贷模式。P2P网贷平台起源于英国,在英美发达国家发展已有十年时间,我国P2P平台处在高速发展阶段,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因运而生。

(一)目前我国P2P仍缺乏监管,面临诸多风险

1.尽管目前P2P网贷平台以迅猛的势头高速发展。但是其发展之前一直处在一个零监管、零行业规则的真空地带。虽然国家现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但是,面对新兴的P2P网贷平台,我们的监管仍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相较于已有成熟管理经验的英美国家,我国在P2P平台监管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由于过于追求放贷手续的便捷,很多网络放贷平台都将对用户的审核、资金流向的审核放到很低,而且,很多P2P平台是没有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资金流向很不明确。这样非常容易导致资金流向非法区域。

3.P2P平台借贷行为的不规范,也很有可能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最为著名的就是“裸贷事件”,所谓“裸贷”,就是指某些P2P平台的放款方对年轻女性,尤其是大量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在发放贷款前要求其将个人信息、和视频发送给放贷人,以个人信息、和视频作为“抵押物”,在女大学生不能按时还款时用于要挟其偿还的一种非法结款方式。这种兴起于P2P网贷平台的借款方式给了很多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利用新兴平台的便利和大量女学生法律意识、经济意识不强,以高利率陷阱欺骗了很多人。

4.由于资金多来自网络集资,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规范,在先阶段如何界定网络融资行为,还存在争议。甚至有不法之徒,借P2P网贷平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时。比如,有些P2P平台开出高利,诱导投资者投入大量资金,却将资金用作自身投资经营,甚至是卷款“跑路”,最终导致投资者受到大量的损失。。另外一方面,这些网贷平台本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就较弱,一旦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很有可能面临倒闭的结局。网贷平台本身的迅猛发展,也可以说是投机性的投资,而其中的经济泡沫,不容小觑。

(二)发达国家P2P网贷经验得到的启示

欧美发达国家在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上,已经有了一定丰富的经验,下面就以英美的监管经验为例:作为P2P网贷平台的起始地,英国的P2P平台监管是是从国家立法和行业自律两方面入手,从两个方面对P2P平台发展加以规范。

1.在国家层面上,英国22p行业的监管法规主要由国家宏观金融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P2P行业自律规章构成。英国的P2P行业立法走在世界列,其在2014年三月就出台了《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开全球P2P立法监管之先河。该监管办法主要是针对P2P平台发展中可能会对投资者、借款者带来的风险也极有可能引起违法行为进行约束,从而规范整个行业的发展。

2.英国也有着P2P行业自律协会――英国P2P行业协会,该协会对于英国P2P平台的行业自律和自身监督以及行业规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协会要求其会员必须履行“8个必须”和《P2P金融协会运营原则》,以设定最低运营本金、管理人员资质等方面来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和发展方向,站在从业者的角度,使得每个P2P平台的发展都有章可寻,从而达到行业自律的目的。

3.而对于P2P快速发展的美国来说,虽然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全国性法律规范P2P平台的发展,但是美国也在其金融管理体系中对P2P平台加以约束。其监管体系由多部头共同监管构成。

4.从证券监管方面,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通过《证券法》等法律,加强信息的充分披露,同时,因为美国监管部门认定P2P平台存在证券销售,其准入必须符合美国证券业相关的从业标准、遵守其法律规范,而起本身就是较为严格的,使得美国P2P平台的准入门槛较高,从准入机制上进行了监管。

5.在消费者权益方面,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可能产生的问题协同监管,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借贷者的信息安全;在市场行为和行业发展方面,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协同监管,确保市场行为有竞争性、行业良性发展;同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P2P平台进行检查,提供保险,从而维持稳定和市场信心。

6.各州M行立法协同监管;P2P平台在各州经营须获得该州政府的许可在该州注册,遵循该州的法律,从而实现联邦监管和各州立法双重监督。

四、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的阻碍因素分析

我国现介绍民间借贷对于社会经济的积极具有双重性。因此,及时地寻找到民间借贷规范化的发展方向,成为了当前解决民间借贷发展的首要工作。在规范化民间借贷过程中,应该针对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因素进行认真分析。

(一)法律性阻碍因素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来分析,我国当前的民间借贷行为主一种自发式的行为。其行为不可能像金融机构一样进行制度设计。但民间借贷的便捷性却成了为了其借贷方式的竞争优势。而且这种优势还在不断地发展,从而与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形成了一定的竞争,让正规机构贷款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害。但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却呈现出了各种类型的问题。比如:民间借贷会掺杂着高利贷的问题。再比如:民间借贷呈现出了区域性的投机圈钱现象,在其借贷行为中已经出现黑社会性质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对其进行规范,以此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从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还没有一套规范化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从而形成了法律性阻碍。

(二)监管性阻碍因素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来看,还处于一个初始化阶段。整体而方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水平较为滞后,其主要从现场收集和金融机构填报报表汇总得以体现。在开展相关工作时,依然通过手工操作的方式,而且在进行填报报表汇总时,所填写的数据也表现出随意性。这样的工作形式,导致所监管的信息缺少了真实性以及可靠性。民间借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程度介于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非正规金融活动,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想要获取精准的监管数据非常困难。由于缺少监管性数据,对民间借贷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信用体制阻碍因素分析

当前社会已经从单纯的法制经济社会向着信用经济社会发展。任何人以及企业都是社会中的经济主体,其信用已经成为了社会群体所关注的焦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以及个人对于信用的重视程度并不高。当个人以及中小企业需要资金时,银行融资或者正规借贷并不顺利,这些都是由于信用缺失行为所导致。随着正规金融机构对信用体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个人以及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成为了影响其正常借贷的主要问题,在一定层面上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机构的正规借贷,信用体制的缺少都会对其产生影响。

五、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

面对各种推动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助力和民间借贷面临的危机,我们想要寻求的,应该是一条良性的、稳定的民间借贷发展之路。民间借贷和传统的金融机构业务,不应是对立竞争的关系,而应是互助互补的关系。民间借贷的稳定,稳定之上的发展,才能促进民间资本的合理利用。

(一)政府层面

1.尽快构建合理的监管体系。现阶段,虽然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比较积极。但是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还处在起步阶段。2012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开始,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乱性丛生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而在部分地区的试点进行上,一个完善而规范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正呼之欲出。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的金融体系,对监管民间借贷资金、防止过度投机和资金链断裂都有重要作用。监管体系的建立,是目前民间借贷发展迫切需要的良性增长的辅助力量。

2.加大对民间借贷流向的监控,加强宏观调控。针对民间借贷领域目前出现的投机性投资过多的情况,为了防止更多的“温州”“鄂尔多斯”出现,防止经济把泡沫扩大,要加大对民间借贷资金的监控。堵不如疏,其监控归根到底还应落实在立法层面。同时,通过宏观调控,鼓励民间借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和农村农业方面倾斜。以宏观调控为辅助手段,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良性发展的方向。

3.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目前,我国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平台的监管有了第一个明确的办法,在今后对P2P平台的监管上,可以借鉴英美成熟的经验,一方面,不设门槛,采取备案制,从而使得P2P平台发展不受过多束缚;另一方面,要加强负面清单的管理,对于一些违法的、不利于市场平稳运行的行为,要明令禁止。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把P2P平台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由不同部门分头进行协同监管,保证P2P平台的良性运行。借鉴英国的经验,设立P2行业从业协会,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从微观企业角度对P2P行业的发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民间借贷领域

1.成立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范。民间借贷要从灰色走向阳光,必须改变现在行业内恶性竞争、利率畸高等等乱象,成立统一的行业协会,首先发挥了民间借贷地域性的特点。同时,协会内构建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黑名单。”有助于减少现在“拆东墙补西墙”等恶意行为。统一的行业规范,也有助于民间借贷发展步入正轨。同时,对于高速发展的P2P网贷平台,也需要行业协会来制定行业规范加以约束。

2.P2P网贷平台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P2P网贷平台和正规金融机构有更多合作。互联网金融其风险管理不仅仅包括借贷两方面,其内容非常复杂。而传统金融企业长期外包的互联网+业务,也使得其发展受限。二者不是完全的竞争关系。传统金融在风险管理方面可以匹配互联网金融。在新兴领域开拓新市场。

(三)强化公司财务管理,预防民间借贷金融风险

1.辨别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只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管理者而言,必须有效识别民间借贷合法性。当企业在实施内源融资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比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用于生产的向特定个人集资,没有公开承诺信息,借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借款人数不超过150人时,如果没有对借款人带来经济损失的不属于违法借贷。如果民间借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并且集资的目的不是用于企业生产,则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2.注意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如果借贷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对方渡过资金难关,并非以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则会被认为合法,此时的利率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果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转而借贷给其他企业,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则会被法律视为无效。作为贷款人,为了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降低借款风险,必须充分了解贷款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掌握其经营能力。要考察借款者资金的真实用途,分析对方是否利用资金从事非法活动,同时要考察对方的偿还能力,注意对方还款资金的具体来源。

3.出具借据时的注意事项。在民间借贷行为当中,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少,而且手续比较简单,通常只有一张单据。而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的案件时,如果仅有一张凭据而无其他有效证据,则不会判定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借款人在将资金贷给对方时,注重借据的合法性以及整体性,要呈借款目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以及还款时间等多个方面来进行规定,单据中要将所有内容明确规定,并且要求借款对象在单据上签名,并且按上指纹。

4.关于利息和时效的约定。民间借贷在设定利率时,必须根据银行同期的利率4倍为限定,凡是超出4倍的利息,法律将会不予承认。我国相关的法律也明确表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是如果通过“利滚利”等形式来获得高利则被法律所禁止。同时禁止预扣利息,加入在本金中提前将利息扣除,则应当将扣除后的金额作为本金来计算利息。在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时,一种从合同中要求的期限算起,另一种没有明确规定偿还期限,则应当从贷款人的要求权利时计算。

六、结语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无序发展,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借贷标的不断增加、高利贷现象普遍、批案现象严重、成为犯罪活动温床等。因此,要针对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机遇与风险进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发现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正规金融贷款渠道不畅、金融危机扩大了企业资金需求、民间投资渠道狭窄、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逐利思想严重等。要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就必须创新金融改革,扩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实施对民间资本的综合将官,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预防民间借贷风险等,这样才能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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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风险篇(10)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经营灵活、手续简便、收益高、融资快等优点,无论是在乡村,还是在城市都有着广泛的市场。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当事人对此类业务风险认识的不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8月13日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制度的改革,尤其是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借贷纠纷显著增多的问题,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此同时,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也呈不断发展的态势。作为新兴的公证业务之一,对于如何审查和办理此项公证业务,由于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滞后或缺失,各个公证处掌控的标准也不尽相同,1992年8月12日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也只是一个宏观性的指导文件,由此也出现了不少经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违背实体法和程序法现象的发生。对于如何有效防范办理此类业务的风险,笔者拟就相关理论观点及业务实践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公证合同主体的把握

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两大部分组成。而民间借贷的主体,《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界定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主体范围,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这就从根本上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借贷行为进行了区别。由此可以看出,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与《规定》之前相比,其签订贷款合同的主体范围有了较大的扩展,既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还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就一方或双方申请人为自然人而言,民间借贷双方无论是资金的出借还是借款的使用,实际上都很难与家庭财产割裂开来,所以借贷双方(含第三人担保的自然人)如已婚的一般均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公证。如借款人(或担保人)夫妻一方申请办理公证的应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担保人)夫妻之间签订有夫妻财产约定且出借人事先已明知;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或担保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配偶对此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而一方或双方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均应有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否则极易导致挪用公款现象的发生。

二、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合同内容的审查

除应当注意审查合同法中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等一般性原则之外,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签订贷款合同的一些具体内容更需要谨慎审查。

(一)借款数额。有些公证处为了规避风险,对于较大数额的民间借款一律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数额要考虑与其年龄、职业或家庭财产状况来综合判断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款标的的审查也应参考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及营业能力。

(二)出借人资金来源。公证处是否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云南省昆明公证处段伟主张“货币属于特殊的动产,具有占有即标示所有的特性,……基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备,事实上也很难对当事人的资金来源进行查明。”也有人从公证角度进一步阐明,资金来源合法由借贷合同关系之上的另一层法律关系调整,无涉及的相关各方共同申请,公证处无权也无法做实质审查。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有义务对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进行适当的审查和关注。由于公证处没有侦查和调查权,在对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无法做到实质性审查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措施加以防范:一方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出借资金的银行存款及流转证明,从而将审查出借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的一般注意义务转移给银行;另一方面,以具结保障的方式告知出借人,如出现高利转贷、挪用公款、非法集资等情况,其出借权益将得不到保障,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公证处一般都会要求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合法用途,但当事人是否会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公证处则无法监控。但有两种情况下公证人员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一是对于借款人以非法集资的目的而借款的,出借人的合法嘁娼得不到法律保障;二是出借人如果明知借款人为了、走私、诈骗、买卖或贩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的,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虽然进一步规定了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它们相互之间可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但对于借款用途却有着严格的限定,就是只能是“为生产、经营需要”,除此之目的外它们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均将是无效合同。何为“生产、经营需要”,一般情况下就是借贷双方应存在着上下游的产销关系、持股等关联关系,对于没有任何关联的企业之间、一方主体为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应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企业间融资性买卖的情形。由于企业间融资性买卖具有隐蔽性强、交易过程复杂等特点,为规避此类风险,可以着重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流转、当事人一方是否只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负担买卖风险、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理等,来综合判断民间借贷是否为融资性买卖。

(四)借款利率和违约金。较高的利率是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特点,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对于按日利率或月利率计息的折换成年利率均不能超过此限度。值得注意的是,借贷双方既约定了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其总计也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年利率24%的限额,往往私下另行签订阴阳合同或者将超过的利息提前从借款中扣除,公证处应明确告知其不受法律保护。

(五)资金的交付及还款方式。传统的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票据支付,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又出现了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支付方式。无论哪种支付方式,公证人员均应告知当事人留下必要的证据。因为经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往往要求附加强制执行条款,而一旦借款人违约,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时,涉及到当事人之间资金的交付及还款方式的证据便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可以要求当事人如无特殊情况,双方资金往来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双方的清洁银行账号(即无其他业务资金往来的银行账号),出借人出借资金、借款人偿还借款均通过此银行账号划转。

(六)抵押物。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大多数自然人借款是以自己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的。有些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产权证交付出借人质押。公证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由于不办理抵押登记,还有可能出现假房产证交付出借人进行虚假担保的情况。另外,有些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同时又是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公证处能否为其办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公证?2005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了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但同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条件。有一点应特别注意的是,抵押人属于“低保户”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执行的。鉴于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对于只有一套房产进行抵押的就明确不予执行,一些公证处曾采取变通的做法,要求借款人的亲属或朋友具结保证在借款人抵押的房产被执行时保证提供住处,或者要求借款人必须有两套以上的住房(其中一套为抵押物),否则不予受理。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民间借贷的巨大风险和许多不可控因素,同时也避免陷入“低保户”的陷阱,笔者同意“二套房”的做法。对于一套房抵押的,要注意严格审查借款人一旦不能偿还借款是否会落到“低保户”范围,同时要明确告知出借人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即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除此主体之外的借款合同均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注意审查借贷双方均不能约定“签字后生效”,任何主体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均不能约定“公证后生效”。

三、赋予强制执行条款及出具执行证书的风险防范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法》规定的公证书三大效力之一,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也是“准司法”活动的重要体现。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证处常常对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合同中加入“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承诺在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条款。但借款人在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而申请执行证书常常是出借人单方申请,向公证处说明借款人违约的事实,在公证处向借款人核实是否违约时,大多数借款人根本不予配合。

公证处如何在出借人一方申请且借款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出具执行证书?笔者的做法是,以出借人向借款人函寄《催收借款通知书》的形式核实借款人违约的事实并事先约定借款人不予配合而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即在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加入以下“约定核实”条款:公证处在受理出借人强制执行公证申请时,即可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函寄《催收借款通知书》,如借款人对违约事实无异议或在函寄《催收借款通知书》后20日内不予答复时,公证处可为出借人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双方联系地址及电话(详细列明)。出借人函寄《催收借款通知书》以借款人所留上述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如因借款人地址变更致使上述《催收借款通知书》不能送达时,即视为借款人对违约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公证处为出借人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

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条款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当事人是否能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执行法院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k公室2002年12月25日(2002)执监字第262号文有明确规定,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管辖,公证机关也无权确认当事人约定执行管辖;二是要注意提前告知出借人申请执行证书的时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年期限内,是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也是出借人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

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是否可以附带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如借款人违约,公证机构为出借人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为出借人实现债权节省时间及诉讼成本,但不可否认的是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当出借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时,公证机构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如合同条款不完善、提供的证据不足等原因公证机构是拒绝为其出具执行证书的;二是即使公证机构为借款人出具了执行证书,由于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在实体法的适用、执行证书的签发程序以及执行数额的计算有分歧等多种方面的原因,当地的人民法院往往不予执行。基于以上因素,当事人通常只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而不附加强制执行条款,但同时要求公证机构办理附带的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向公证机构单独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出借人指定的人员代办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解押出售等相关业务。对此项公证业务,业内看法不一,笔者并不赞同办理,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担保性委托书,并不一定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人不办理委托书公证就不能得到借款的劣势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二是委托书中处理抵押物的方式违背了《担保法》中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的法律禁止性规定,现实中也出现了出借人低价处理抵押物而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况;三是担保性委托书没有清算条款,对借款人来说也是显失公平的。

总之,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这项新兴的业务,与传统的公证业务相比,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要我们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动态,充分履行谨慎的审查义务和详尽的告知内容,不断地提高理论钻研水平,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定会使之日臻完善并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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