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0 14:59:42
个人所得税征管篇(1)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很快,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很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税收征管的差距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收入清晰化问题。收入不清晰,何以明白征税?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工资外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人储蓄存款虽已实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资产尚未实名化,个人存量资产的申报制度尚未建立,分配体制仍然混乱……个人收入隐蔽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

其次是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的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纳税申报,很多地方还在用手工操作;各地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最后是部门配合、税制配套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那么,如何缩短差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呢?我们认为,应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本身的缺陷去研究改进的途径,从最容易做或最容易显效的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发放纳税记录本,以增强荣誉感。荣誉感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感情,荣辱感激励人们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往,个人所得税缴了也就缴了,没有发放个人缴税记录本,谁也不清楚谁缴了多少税。税收是政府的“奶娘”,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守法纳税才谈得上爱国,如若不纳税,国将不国,还说什么爱国?因此,曾有人说我国有一大批口头爱国派,一面高唱爱国,一面却暗地里偷税。为防止投机取巧、口头爱国,应尽快设计颁发个人所得税记录本,对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进行认真记载,从中可以看到每个人的守法缴税的步伐,这也可成为各单位提职、评级、职称评定等的有力依据,百姓向政府提出申请办事,办户口迁移,办出国护照,上法庭打官司等,都应缴验纳税记录。试行以身份证号码为统一的纳税编号制度。规定每一个公民年满18岁,在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建立一整套纳税人的基础资料,从根本上杜绝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全国统一纳税登记编号,统一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纳税稽核软件,实现纳税资源的共享。通过建档、联网、信息的交换,实现对个人多渠道收入来源的控管和归集,建立起电脑检索系统,及时掌握每个人的纳税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行评判,进行管理。

二是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在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基础上,对一部分重点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不仅可以实现源泉控管,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考虑到全面实行双向申报费用较大,可先要求一部分较高收入行业(房地产、金融、科研等)实行双向申报。为鼓励纳税人自觉申报,可考虑引进蓝色申报制度,即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分别标号,对纳税申报好的纳税人给予适当鼓励。

三是按比例提取保险基金,增强纳税自觉性。人既有风风火火,收入颇丰的时期;也可能有收入颇低甚至靠救济的时候。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时代,谁也不能保证没下岗的可能。因此,建议给每人一个税号(保险号),在收入颇丰,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所缴税额的1~5%比例进入个人保险基金账户。这既能增强保险感,又能体现出自觉缴税与不缴税在获取国家保险时也不一样。体现出国家得大头、个人遵纪守法也能得小头的大道理。我国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及养老金缺口大的问题。实行个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与保险养老金挂钩制度,按一定比例从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中返还一部分给个人,补充个人养老保险金,不仅可以增加养老金来源,填补一定缺口,而且可提高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一举两得。

个人所得税征管篇(2)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1.健全征收管理机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实施条件极为严格、征管要求很高的税种。征收管理能力越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必然增加,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因此,建立起适应个人所得税功能正常发挥的现代化征收管理体系尤为重要。第一,实行税务编码制度,以纳税人的身份证作为唯一的税号编码,通过税号,健全个人税务档案,为计算机集中处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提供良好的信息基础,有效地控制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程序;第二,建立双向申报制度。既要求纳税人诚信申报其全部收入情况,又要求酬金支付方将支付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实现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第三,实现个人储蓄存款信息全国联网,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对个人的存款信息有全面的掌握,打破目前以各省或自治区为单位的网络系统,尽快实现全国联网,从而有利于各省区市地税系统之间能交换个人特别是高收入者的信息;第四,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誉档案平台,并且与各金融机构联网,做到信息公开,一旦个人或单位发生偷逃税款,就将被记入档案,从而形成对纳税人的强大震慑力;第五,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组建专业高效的征管队伍。

个人所得税征管篇(3)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作为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已经告别历史舞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难点。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无论从稳定宏观税负的税制安排,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来看,都是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较为隐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较为严重。

一、现阶段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0.36之间,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这意味着我国收入差距悬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应该引起高度警惕。随着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的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同时,数据显示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由此可见,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有效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职能。

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现状

(一)现行有效的政策依据

2013年12月浙江省办公厅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其中规定,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随后,余杭区地税局和工商局联合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纳入常态化管理要求,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东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指导意见》,对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进行流程化设置,细化了从资料受理、审核流转到台账登记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现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流程为例,税务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以杭州市纳税服务局《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为例,共计股权转让协议等11项必需资料。(2)专人审核。根据所提供资料对企业房产、土地、账面净资产、财务报表、转让双方资格具备等多项事宜进行审核。(3)出具征收意见。转让受让方缴纳税款,同时取得完税证明,用于工商办理变更。

(三)现行税款征收情况

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地个人股权转让缴纳税款数屡创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荆州市地税局征收单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8亿元(中国税务报),创全省个税单笔缴纳之最;2014年,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补交个人所得税2.48亿元。同时,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所得税数据为例(见下页表)。通过以上数据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来看,2011—2015年余杭区个人所得税保持着较大幅度的增长,而相较于工资薪金所得,股权转让个税收入年均增长不稳定,收入起伏较大;二是资本性所得、特别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潜力巨大;三是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在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扣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基层税务机关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结合余杭区对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从政策层面而言,目前还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从征收管理层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和漏洞。

(一)政策层面的空白及争议

1.对“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不够细化。67号公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界定了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但是,公告没有对于“合理费用”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而造成了税企争议。目前比较有争议的点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咨询费以及首次公开募股的发行承销费等费用。2.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征税未明确。资本市场中,低价或无偿转让股份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权激励。上市之前的股权激励中既有大股东给管理层无偿让渡股权的,也有以非常低的价格转让给管理层,这个价格比PE的价格要低得多。一般企业股权激励中的低价转让则是低于原始出资金额或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认定有正当理由,应该如何征税,目前政策仍未明确。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未明确。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工商登记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在认缴登记制度下,企业章程约定的股东股权比例与股东实际投资比例往往不能统一,一笔股权转让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这为股权转让个税的征收带来了新的挑战。以2015年4月我区某公司发生的一笔股权转让为例,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东莫某、方某二人分别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莫某认缴比例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万元),方某认缴比例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万元)。现方某将其股权150万元转让给王某,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其中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50万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足。该公司3月31日净资产为300万元,方某、王某非直系亲属。此案例明显属于低价转让而无正当理由,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问题是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份额按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核定还是按实际出资额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确的征税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1.纳税申报配套不够完善。虽然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广试广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设计针对股权转让所得专门的自行纳税申报表。在余杭区的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均采用综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针对所得申报而言,综合申报表过于单一,不能细致反映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全过程。2.资产评估报告的两难抉择。67号公告对于“必经评估”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严格,即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显然,被投资企业资产金额较大时,资产评估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现实情况是,小股东转让持有的大企业股权,小股东的转让收入甚至没有资产评估费高,从而出现转让方无法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情况。

四、完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细化政策,消除争议

1.细化“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纳税人能举证是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并且符合常规的费用就应该允许扣除。部分省市在这方面的文件及规定的细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8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宿地税发[2009]104号)第13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2.明确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征税政策。股权激励性质的股权转让,不应单纯地以转让收入偏低来进行调整,而应按其业务实质确定征税办法。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的,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也可以参照此条规定,认定转让方低价转让具有正当理由,受让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数额部分,在股权转让发生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3.确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政策。67号公告中关于“净资产核定法”的具体处理办法为: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虽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创造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认可的股东对公司权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对于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一般情况在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时,应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认缴比例确认相应的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配套,加强管理

1.逐步完善纳税申报配套。参照并借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设计专门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将纳税人基本情况、转让企业、转让股数、转让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项目、转让所得及税款缴纳情况悉数反映在申报表中,全面细致反映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全过程。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完善配套,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2.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评估。解决资产评估报告两难抉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参照67公告的指导性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资信评级、综合评定及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资信较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当然,这必然会大大增加地税部门的经费开支,涉及到财政预算支出的调整,需要财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区县、市或省为区域和平台,每年通过资信评级、综合评定、评估反馈等方式确定几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其一进行资产评估,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提供可信依据。但这必然要求地税部门建立起公开、公正、透明、廉洁的评价机制,引导评估机构进行诚信评估。3.强化股权转让专项管理。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并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和业务培训。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应以业务骨干团队为人员基础,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股权转让案件的评估检查。同时,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股权转让的评估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股权转让的专项管理。

参考文献:

[1]贾康.加快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J].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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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洪连埔.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纳税遵从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15,(6).

个人所得税征管篇(4)

2.收入构成复杂。收入明目繁多,除基本工资外,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补贴,如岗位津贴,误餐补助,出差补助,通讯补助,交通补助,住房补助,加班费,值班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补助,高温津贴,还有各种名目的奖金,还有为了激励员工,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年金,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等。有的并入了员工工资薪金总额、有的列入管理费用,更有的在单位福利费科目列支;有的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的以实物形式发放,有的以各种有价票、券形式发放,也有的通过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将个人及其家庭的费用在单位实报实销;这些收入中,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难以掌握,难辨真伪,以致部分税款流失。

3.代扣代缴落实不到位。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的税款等相关涉税信息。

但从目前征管的实际来看,在全员全额代扣代缴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只向税务机关申报达标收入的个人;由于受固有思想影响,只向税务机关申报员工的基本工资薪金收入,而员工取得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实际经济利益所得,并没有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纳税。这里既有企业对税法理解的有偏差,以为发放的不是现金,不应纳税;也有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有意隐瞒,想法设法逃避税收,存在侥幸心理。

3.纳税意识不高。由于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收入紧密相关,纳税人普遍存在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心理,更是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以为缴税的都是单位的事,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较为薄弱。纳税主动申报意识不强,加之个人收入多元化和来源隐蔽化,税务机关只能依靠扣缴单位的申报信息,难以准确获取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来源信息,控管难度大。许多应税所得,只要纳税人不申报,又无人举报,就可以轻易逃避纳税。

5.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是难点。表现为缺乏对外籍的收入来源缺乏有效监控。一般而言,外籍人员收入有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而目前外籍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境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对于境外收入(包括境内企业负担的境外商业保险,认股计划,税收负担等),企业和外籍个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导致税款流失严重。

同时外籍个人免税补贴制度不完善。对于外籍人员取得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经费、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的金额合理标准无法界定。有些外籍人员提供子女教育经费的发票高达十几万元,而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不足一万元,税务机关认定其为不合理的费用又无确凿的依据,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二、加强征管的政策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通过电视、报纸、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公告栏、大屏幕等多种形式,加强税法宣传,使纳税人明了政策、税款的计算、缴纳的方式等;通过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2.加强对扣缴单位的纳税辅导。对扣缴单位开展有针对性、规范化的培训和纳税辅导,通过定期、分批地组织重点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举办个人所得税税法培训l班,进行全面系统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帮助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新的税收政策、对执行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及时地予以纠正,将单位负担的各种补贴、补助、激励措施等等经济利益所得涉及的税收政策明确的告知扣缴义务人,真正使得税法知识与纳税意识在潜移默化中灌输到广大纳税人心目中。

3.多部门配合,加强税源监管的力度。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多样化,收入隐蔽性更高,我们要依托信息技术,积极利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通过数据交换、比对分析,数据核查等手段,积极与其他地税机关、银行、工商、海关、外汇、证券、房管、公安等部门共享信息,畅通外部信息来源,设立专门的信息部门,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实现有效监督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征管篇(5)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19-02

一、前言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主要表现为:难征收、难管理、难查处。再加上缺乏针对性的征收手段,征收力量不足、征收流程不规范、惩处力度薄弱等问题,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开展不顺利,诸多税款流失。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方式,以代扣代缴方法为主。虽然税法明确规定单位及个人有义务支付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具体落实中存在层层阻碍。再有,采取自行申报方式,很少有纳税人能够主动到征管局自觉申报纳税,而税务机关苦于证据不足的限制,增加了征收难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个人申报税款意识薄弱

过去,我国城镇居民职工仅能获得低水平的工资,普通老百姓无需缴纳任何税费,因此个人缴纳税款的意识不强,不了解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导致偷税、漏税、逃税问题频繁发生,个人收入不主动申报和申报不实问题非常严重。另外,我国针对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申报策略,但是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配套设施支持,如没有专门的税收稽查手段,没有指定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个人收入情况,无法获取有关个人财产的准确信息,为纳税人逃税提供了便利。

(二)代扣代缴难以落实

虽然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所有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循缴纳税款的义务,并且执行代扣代缴模式,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代扣代缴工作不能落实到位。很多单位帮助员工隐瞒真实收入或者将收入分散化处理,以逃避税法规定的起征点,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再有,由于每月代扣代缴税款的工作量大、计算过程复杂,很多单位不重视该项工作,甚至财务人员对该项工作较为抵触,认为征税工作与自己无关,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难以推进,大量所得税流失。

(三)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

近年来,虽然我国税务总局已经提出针对高收入行业及高收入个人实施建档管理,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收集数据、整理信息,但是目前建档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仅能对个人基础资料进行管理,资料信息的利用率较低;另外,由于当前征管体制的局限性因素较多,难以传递真实、完整的征管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料的跨区域管理难度较大,甚至各级税务部门都无法实现信息共享,难以约束纳税人,影响了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个人收入透明度低

由于个人收入的来源众多,给核实真实收入工作带来难度。由于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公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均大幅提高,并且个人收入来源除了基本工资收入以外,还可获得更多的兼职收入、劳务收入、稿酬收入、房屋出租收入以及其他投资收入等,这些收入既有现金形式,也有有价证券收入形式、实物收入形式等,并且收入的时间不定,这些都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把握个人真实收入。

(五)偷税漏税惩处力度不足

当前,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法》中,针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不清,给管理工作带来弊端。例如,纳税人获得收入后将其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中却不结转,难以界定这是纳税人的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税务执法机关开展工作较为尴尬。由于税法针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不强,没有对违法者起到震慑性作用,不能约束纳税人自觉守法行为,造成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因此,个人偷税漏税行为的犯罪成本较低,难以在社会形成良好的自觉纳税环境氛围。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有效对策

(一)引导公民加强缴税意识

首先,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公民纳税意识,广泛宣传纳税政策,定期举办免费的纳税人培训讲座,让依法纳税观念深入人心;通过有奖征文、电视竞赛、公益广告、新闻会、热线电话等渠道,为公民提供免费的税务政策咨询服务,让公民了解税款计算方法、缴纳模式以及纳税义务等;其次,将“社会约束”手段用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包括法律约束、政策约束、道德约束等多重策略,引导公民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坚持“执法懂法、知荣知耻”,追崇道德文明,当全社会形成了守法律、重道德的风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必将水到渠成;再有,将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个人评定职称、评选先进、升迁职位等切身利益相关,完善纳税评价体系,以此规范纳税人的行为。

(二)制定统一的纳税征管标准

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必须设定统一的征管标准,以表现公平性。其一,采取混合所得税制度模式。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以分类型所得税制度为主,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直接过渡为综合所得税制度的机会不成熟,因此建议采取混合所得税制度,即针对具有一次性、不固定性特征的收入,采取分类征管;针对具有常态性、固定性特征的收入,采取综合所得税征管。其二,科学调研,设计合理的征税起点,可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设计起征点,综合分析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作为征收所得税的依据。其三,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实行区别性的征税方法,例如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考虑到生活成本问题,可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其四,划分不同的税率档次,从七级税率简化为五级税率,提高运行效率。

(三)落实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首先,要求各单位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极配合,明确自身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于不配合、不按照规定执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起到震慑性作用;同样,对于积极配合代扣代缴工作,协助开展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单位,可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税收免检优惠政策,并适当支付手续费。其次,针对各个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工作的人员,由税务机关指定专人进行业务培训,采取定期组织、分批组织的模式,要求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加强对该项工作重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全面性、系统性的专业辅导与训练,确保代扣代缴工作负责人能够随时关注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化,提高专业核算水平,保证代扣代缴工作的正常开展。最后,积极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向各单位宣传最新税收政策,解答疑难问题,扫清代扣代缴工作的阻碍。

(四)加大个人收入监控力度

首先,针对个人建立支付申报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与司法部门、工商部门、银行等合作关系,实现信息资料共享,尤其要求银行、保险等单位配合税务机关定期报送个人支付情况,从源头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管理。其次,建立并推广个人信用制度,落实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例如:在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中要求纳税人使用信用卡,是监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落实征收征管策略的根本保障;按照先城市、再农村的顺序,全面落实信用卡支付形式,推动我国工资福利管理体系的改革,将工资收入以货币形式呈现,落实集中支付制度。再有,将公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终身绑定,实施不动产实名制、金融资产实名制,同时税务机关也要加快电子信息化办公进度,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网获取信息,要求个人实行买卖债券、不动产及股票等交易活动时,登记身份证号码,以便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情况,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信息支持。

(五)征管工作中引入信息技术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全面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计算机联网,完善征收系统;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建立专门的管理软件,保证软件功能齐全、安全可靠,能够满足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稽查等多项工作要求;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应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替代了传统低效率的手工操作方法,提高了税收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等工作效率,减少出错率,实现全方位监控税收业务的目标。另外,通过计算机技术还可构建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及稽核系统,实现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包括纳税人的个人档案、缴税情况、个人收入水平等,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在经济发达地区,实现网上申报与税银联网,提高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实现征管工作质的变化。

(六)重罚偷税漏税行为

想要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仅有思想教育远远不足,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性,对违法行为严厉惩处,提高犯罪成本,才能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从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律规定来看,针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为补缴或者对少缴税款部分处于五倍以下罚款处理,以“查补”为主,处罚手段较轻,导致个人偷税漏税行为猖獗。另外,在税收工作执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处罚的标准与下限,这就给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留有极大的操作空间,税务工作人员对于“罚与不罚”拥有极大自由裁量权,常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纳税人抱有侥幸心理。因此,对于偷税漏税行为,我国要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将逃税行为惩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处理,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提高偷税漏税的成本,并且对社会公众人物的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曝光,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不可侵犯性,规范依法纳税行为。

四、结语

由上可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重要税种之一,在调节个人收入水平、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对维持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还面临很多问题,公民缴纳税款意识不强,征收手段落实不到位,缺乏完善的征管制度等,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进行。因此,我国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工作的重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意识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性”,构建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完善配套设施,积极运用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参考文献:

[1] 李建军.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理论与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13(2):109-119.

[2] 陈文东.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转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8):12-17.

个人所得税征管篇(6)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在调节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引发个人收入的多元化和税基的复杂化,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所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实现税收公平、征管高效的目标,是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思路是“四种制度、一个系统、三项管理”。即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采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虽然税务部门努力加强自行申报管理,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目前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方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存在的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由于依法需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有限,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偷税现象。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缺乏激励机制的征管方式。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客观上存在着制度落后和实施乏力的状况。

1、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力度不够。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由于缺少现代化的收入监控手段,对于来源分散、不固定的以及隐蔽性收入缺乏监控,很难据实征纳。具体表现为:(1)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很少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和支付,许多收入呈隐性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2)个人收入多元化,造成税基的复杂化,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技术无法对此实施监控。

2、自觉纳税意识薄弱,致使自行申报形同虚设。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是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历史原因和当前体制转换阶段的特殊环境,造成我国公民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的普遍淡薄。

3、处罚力度不大,税法的威慑力难以发挥。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主要是偷逃税,正常来说违法就要受到处罚,然而对个人所得税违法处罚税务部门是不够的,能够缴得起较高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都有很强的活动能力,如果被查处地方政府领导就要亲自出面。正常的执法活动在人为因素的干扰下就会变得软弱无力,造成税务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二)自行申报征管方式实行难度大。由于中国公民长期以来纳税意识淡薄,很多纳税人至今尚不了解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口径。即使从操作层面考虑,由于制度设计尚不完备,办理自行申报也还存在某些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

1、个人年度应税所得额认定难。由于缺乏纳税意识和基本的财务知识,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作出相应准备,在缺乏原始记录的前提下,对于收入项目和次数较多、收入来源分散,准确理清纳税人全年所得确实存在技术困难。

2、纳税过程繁琐,征收效率低。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复杂、费用扣除实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非专业人士很难对减免税项目进行准确把握。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额时颇费周折,加上申报方式单一,整个纳税过程相当繁琐。此外,当前对纳税人的征税工作大多采用手工操作,缺乏现代化的资料储备、检索、查询以及处理手段,影响征管效率。

3、纳税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未能完全落实。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审核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致使税务部门无法掌握个人收入和财产的准确信息资料。单位代扣代缴制度能直接管住的就是普通工薪阶层,而对于那些高收入的管理者而言,就很难有一个有效监管,主要原因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三)缺乏有力的征管信息化支持。我国目前税务征管的能力和水平都还比较低,难以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尽管我国税务系统计算机的配置已较多,但软件开发不够,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程度不高。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个体工商户和交通不便地区的税收征管方式则更为落后,仍靠“人海战术”,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通过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剖析,说明了征管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完整可行的征管方式的改革方案,从而起到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一)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网络。做好税源监控工作减少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是管好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尽快建立相应的申报制度,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即建立支付应税收入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的收入和已纳税款,纳税人在年度终了时,将自己本年度的各项收入据实申报的申报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实行全员全额管理。此外,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和规模,完善信用卡和个人支票使用制度,强化个人收入银行结算制度,促使个人收入显性化、税源透明化。

(二)提升征税主体执法素质,增强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税务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业务知识教育,提高税务人员征管能力。首先要对税务人员进行良好的法制及职业道德教育,从思想上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其次是完善更新个人所得税征管业务知识,提高其个人所得税征管能力。只有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管理水平和纳税人的守法意识、自核自缴素质共同提高了,整个税收征管的水平才能提高。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完善,不仅要强化税收执法水平,提升纳税主体纳税意识,还要从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建立纳税档案和强有力的信用体系等多方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纳体制。

1、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工作,一是要简化代扣代缴的操作程序。对代扣代缴的适用税率、计算方法等操作程序方面要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要求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落实扣缴义务,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程序,使扣缴义务人熟悉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制定纳税人编码制度,建立纳税档案。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是各国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一条重要经验。为每一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有号码,用于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任职以及申报纳税,并通过计算机联网统一管理,从而做到源泉控制。建立个人纳税档案,要求个人信用卡交易必须使用税务号码,将个人转账交易纳入监控范围,从而全面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作用。

(四)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资源管理。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现代化的资料储备、检索、查询和处理手段,增加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税款征收业务,监控个人收入变化情况,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变化,对税收整个业务过程实行全方位监控。同时,形成的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又为其他部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参考信息。在现代化计算机系统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下,可有效地促进公民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通过上述措施可在我国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的纳税体系,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社会调节作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个人所得税征管篇(7)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12-01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率结构不合理, 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 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 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而且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二)个人收入多元化,税源隐蔽分散,难以控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个人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隐性收入、账外收入普遍增多。收入来源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有来自本单位、下属单位或外单位的,也有从事第二职业收入、个人财产出租收入等。这些收入零星、分散、隐蔽、来源渠道多,监管难度大,以致大量的应税所得逃避了正常的税收征管。

(三)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主动申报意识不足

我国税法宣传不到位,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很多人对个人所得税法了解程度有限。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对国家以税收这种强制手段参与经济利益的分配产生了抵触心理,普遍有“尽量少缴税,最好不缴税”的思想,甚至不惜违约失信偷逃税款。

(四)税收征管未到位,漏征漏管现象较严重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强调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建档管理,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建档工作往往只是处于基础资料管理阶段,过分强调资料信息的档案化,而忽视了对资料信息的有效利用。而且,个人所得税面向普通群众,点多面广,税务检查成本较高,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根本上仍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

(五)对偷税漏税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查处不力、执法不严,是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 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 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 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 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 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容易引发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现象。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公平税负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 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征收为主, 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申报方式。将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劳动性所得进行归并, 避免因收入性质界定不准而造成的征纳分歧。合理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为进一步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强化个人收入分配,应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累进框架进行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合理设计累进级数,适当降低最高税率。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随着收入分配形式和所得来源渠道的多样化,针对现行税法存在的应税所得项目口径不一致情况,进一步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将免税项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二)加强税源监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应从源泉抓起,从源头刹住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户籍管理是实施税收源头控制、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的前提和基础,是税务机关控管纳税人的首要环节。对个人收入的监控能力是个人所得税征管能否到位的关键,而监控能力的改善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代扣代缴制度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与现代税制相适应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控管、堵漏增收的有效手段。因此,应将代扣代缴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充分地发挥代扣代缴制度源泉控管的作用。

(三)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鼓励自行申报

加强税法宣传是提高纳税意识的有效途径。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辅导,通过税法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自行申报的意识和不申报受处罚的意识。同时要全面推行和鼓励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即采用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联合申报,借助银行信息,在法人申报与个人申报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同时,加强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的紧密联系,借助银行对个人收支信息进行汇总、稽核,严格监控个人所得税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四)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稽查工作,广泛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一些重点行业及高收入者进行抽查。在检查中,既要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缴纳情况,也要检查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情况,强化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制,形成社会化的监督体系。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适应当前电子时展的速度。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 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 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增强执法的力度,加大税收处罚力度,提高偷逃税的风险成本。税务机关内部可设立专门的机构,专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严格审查,并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于隐瞒收入和不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法严肃惩处,增大偷逃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增加偷逃税的罚款比例,增加偷逃税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价,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 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个人所得税征管篇(8)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于增加财政收入、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缓和贫富不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个人所得税社会功能的发挥,有必要从制度角度进行完善。

1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从1980年开始立法征收的,在个人所得税发展到今天的三十年历程中,个税征管存在很多经验和教训。从目前我国个税征管存在的问题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1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低下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虽然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地位仍然比较低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不到7%,位列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后,排第五位。如果与西方发达国家占到30--40%的第一大税种的重要地位相比,我国个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过于低下。这反映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尤其是调节”收入差距”作用发挥的还不全面、不平衡、不够理想,没有达到其税种的设计要求,与其所处的地位是不相适应的。

1,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不合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11项,然后根据不同的纳税对象分别确定了5类不同的税率,加上免税范围和减税情形等因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的不合理支出暴露无疑:征税模式计算方式复杂繁琐、单一收入个人承担税负过重、复合收入个人承担税负过轻等不公平现象。 1j税收征管环节难以实现公平 由于收入渠道的多样化和自然人个人财产的非公开性,大量财富游离于税务机关合法的税收征管监督范围之外,大量“灰色收入”没有纳入税收征管范围。这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成了主要针对工薪阶层等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社会群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因为工薪阶层个税由单位代为缴纳;比例虽然较小但数额相对较多的富有者群体却可以通过种种“逃税”和“避税”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富有者的税收征管现状,可以通过社会媒体频频爆出的名人偷逃税丑闻可见一斑,

1/个人收入的税收监管力度薄弱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力,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管有很大关系。个税监管的不力很大程度上又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有关,社会上有的名人、富人、当权者凭着众多的有利条件如金钱、人际关系等,逃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在西方发达国家,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在海关将被阻止放行,我国的税收监管力度与之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2,个人所得税怔管制度的完善

针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试图提出以下方面的制度完善对策。 2,1税制模式的合理化 考虑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应突破分类税制对收入项目划定的局限性,选择实行混合税制。覆盖个人全部或大部收入,即将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劳动性所得进行归并,避免了因收人性质差异划分不准而造成的征纳分歧;对易于控管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制度,既能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能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

2,2个税征管监控体系的完善

个人所得税征管篇(9)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9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把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12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免征额从1,600元调整为2,000元。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且把第1级税率的5%降低为3%。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税制不全面。我国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制,虽然对收入来源的不同进行划分,但我国公民收入渠道越来越多样化,该税制存在的缺陷也越来越显而易见了。目前,我国的征税对象共有11项,对这11种收入来源进行区别对待,这种征收方式最为简单直接,运行成本也相对较低,可以说这种模式在当时的社会发展中应运而生。在经济运行条件并不成熟,国民收入水平尚且低下,国民收入渠道也简单,再加上征管方式不完善,分类制模式的低成本作用就很容易被体现了出来,而且工作效率也有明显的提高。

(二)分类征收导致税负不平衡。在分类制的作用下,居民不同的收入在纳税的时候定会出现多扣多缴,而且大部分人适用的都是低税率,这样一来税收公平就或多或少的失去了真实性。按照现行的分类制,现有年收入同样为36,000元的两人,其中一人分12个月取得,每月3,000元,按目前的扣除标准3,500元计算,那么这个人则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而另一人的36,000元则来自于一个月,他需要缴纳的应纳税额为:(36000-3500)×25%-1005=7120元。不难看出这两人的收入相同,然而一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另一人却要缴纳7,120元,这样的不公平是很明显的。

(三)纳税单位不合理。就我国目前国情分析,我国实行分类制的征管模式,主要按照11个征税对象来分别征收和自行纳税申报两种方式,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只能确定为个人,但是很多社会行为却是以家庭为团体参加的,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也是通过各个家庭的比较来衡量是否提高的。把个人作为纳税单位,虽然征收过程简单,但同样存在弊端,它虽然对税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却未能真实地反映出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如果一个月收入6,000元的家庭,劳动力只有一人,则他要缴纳(6000-3500)×10%-105=145元的个人所得税;另一个家庭两个人有收入,分别为3,500元和2,500元,根据现行的扣除标准3,500元,则他们不需要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两个家庭月收入相同,但却要缴纳不同的个税,很难体现公平。

(四)对高收入者监管方式不周全。个人所得税税源流失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征管部门征管手段的不全面。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来实现收入分配,有些收入很隐蔽且不集中,突然出现的收入渠道,使得税务部门并不能有效地把所有税源都列入监管范围。增值税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统一管理,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企业总账等来实现管理,相比较之下,个人所得税除了各单位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通过银行系统可以有据可查外,对于其他的收入都没有一个正规的凭据来查证。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完善建议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从上文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这些变化都使得现行的分类税制已经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而且它所投入的实施成本较高,这就导致了税收制度逐步向综合制的方式发展。但这就要求公民纳税意识不断地增强,税务部门征管水平进一步提升、征管手段更加完善,这是一个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样一来,以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税制更能与现阶段的发展相适应。为了能更好地使经济发展,所以制度的改革必须逐步推广,先在高收入群体当中试行,将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合并,然后自行申报,这样的试行与其说是一种试验,其实更大意义上可以说它是我国从分类税制向以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税制转变跨越的一小步。

(二)逐步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过渡。目前,由于我国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税务部门征管力度不到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信息化程度覆盖率低等条件的约束,要把我国税制中纳税单位转换成家庭的时机尚不成熟。但现在很多社会行为基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很多消费、储蓄行为等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的,而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差距也是在家庭之间体现出来的。家庭中成员的数量、收入等完全可以弥补个人收入之间的差异。

(三)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方式。个人所得税中的调节收入分配更多地倾向于调节过高收入,使收入差距达到一个平衡。高收入者在拥有可观收入的同时也就相应地应该承担应有的义务,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个人所得税来源的最主要力量是工薪阶层,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不到位,力度不够大,导致了很大一部分人利用制度的缺陷而偷税漏税。我国对高收入者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现实生活中收入为多少才算作高收入者也很模糊。自行申报纳税中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因此12万元就当作区分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一个依据,我国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并没有公开化,因此税务部门对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就无法进行征管,但如果对所有收入实行实名制,支出推行银行卡和转账支付,减少现金交易,并且同各相关银行网站实行联网,那么隐性收入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就凉在了所有人面前。

(四)合理地设计税率结构。我国对目前征税的11个项目依据自身所适用的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而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现在之所以不断地进行税收制度的改革,免征额的一再提高,都是为了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减轻,同样的收入,但如果收入来源不同,那么税率的不同直接导致税负的不同,所以人们最先想到也最为简单的方法便是税率的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是我国许多专家学者不约而同的观点,有学者就曾说过在现在最高税率的基础上再次调高,同时降低最低税率,这样既调节了过高收入,也减轻了低收入者的生活压力。就拿现在的税制来说,3,500元的免征额对于刚开始税收的时候来说已经很高了,但还是有一部分人仍存在很大的生活压力。因此,降低最低税率、再次调高最高税率的这种做法不仅使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减少,也使高收入者承担了自己过高收入应履行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征管篇(10)

一、数据的选取和处理

本文选取2006年至2009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年末总量)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面板数据,由于只能找到2006年的到2009年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城镇人口数,因此,只能计算出2006年到2009年31个地区的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从而不能将数据更新至2011年,但这对研究工资性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数量关系并不影响。变量选择是,TPi 代表个人所得税总额,i代表地区;Wi 代表各个地区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城镇家庭平均每人的工资收入×对应地区的城镇人口总数),i代表地区。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二、协整检验

Pedroni(1999)提出了基于Engle and Granger 二步法的面板数据协整检验方法,该方法以协整方程的回归差为基础通过构造统计量来检验面板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Pedroni检验的结果见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只有Panel rho-Statistic统计量接受原假设,不存在协整关系。而其他统计量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说明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个人所得税(TPi)和城镇家庭的工资收入(Wi)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三、模型的估计和分析

利用全国31个地区的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2006年到2009年的数据建立面板数据模型(Panel Data),通过对模型的检验,本文选择固定影响下的变系数模型来分析两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型建立如下(城镇居民工资收入的系数i见表3):

TPit=-74690.47+a*i+βiWit+Uit

R2=0.995674,F=233.9412

通过表3可以看出,编辑系数较高的是北京市、上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贵州省和广东省,说明这些省市的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家庭的工资收入存在较高的计量关系,即这些省市的个人所得税中由工资性收入贡献的部分较高,这些省市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的征管很好,征管到位;较低的是黑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和自治区,说明这些省市对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征管不到位。此外,有些省份的编辑系数的P值很大,说明变量不显著,即城镇家庭的工资性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显著,如表中黑体部分的省份,说明这些省份对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绝大数省市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都存在着征管不到位的问题,这次额问题是多方面的。

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并没有发挥到理想的效果,这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到位,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工资性收入的定义比较片面,导致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像理论研究的那样进行调节收入差距。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的实证研究,我们也同样得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绝多数省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都存在这严重的问题。因此,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应该重点治理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利芬.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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