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务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3 16:46:34

房地产税务管理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1)

一、明确纳税对象

本通知所指纳税对象是指*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何楼、万福办事处和*开发区辖区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企业。

二、规范纳税办法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照属地缴纳原则缴纳各项税收。具体纳税办法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的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规定的预缴比例及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最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汇算清缴。(四)市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分别下放给*区和*开发区管理。其上缴市级国库的各项税金,以20*年上缴数为基数,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结算。

三、强化征收管理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2)

当前房地产企业竞争激烈,而税负关系企业经营收益,所以很多房地产企业在通过各种方式降低税负,但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房地产企业涉及到的纳税环节多,税务管理复杂性强,管理难度大。倘若管理上存在缺失,非常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现象。但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务管理效能发挥不明显,流于形式,诸多方面有待改革创新。因此,我国应加强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将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重点内容来考虑,制定明确税务管理目标和策略,促进房地产行业有序发展。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目的

二十一世纪是房地产产业发展的巅峰,带动了一条庞大的产业链,涉及到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等各个领域,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很大比例,是我国税收主要来源之一。当前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一部分房地产企业便开始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税负,从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来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行业发展秩序,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因此,为促进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维护市场秩序,应积极采取税务管理措施,解决房地产企业纳税过程中各类矛盾问题。

二、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基本情况

通过前文分析不难看出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而,在当前的实际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很多方面有待改进,所取得的管理效益非常有限。下面通过几点来分析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少报现象突出

由于房地产企业涉及行业多,项目开发方式多样化,与我国税务管理上有较大差异,这便给一些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制造了可乘之机[1]。一部分房地产企业便通过各种手段,少报销售收入,达到偷税漏税目的。例如:将商品房冠以经济适用的名义来减少纳税。另如:不对建安税务进行申报,从而免于承担税负。此外,还有一部分企业通过转让或赠与房产方式来实现逃税,显然这些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二)申报不实

目前很大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在计算营业额申报过程中有意缩减,所申报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性。例如:产品销售过程中,不对房产以外的各项费用与收入进行收录,如物业费用、管理费用、有线费用等,从而使营业额得到减少,达到偷税漏税目的[2]。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利用商品房充抵银行的借贷本息,减少销售收入,逃避税款申报。此外,一些企业通过款项挪用伪造虚假报账。

(三)挂靠开发项目税收流失严重

就目前来看,房地产企业税务方面挂靠开发项目税收流失非常严重。在实际房地产企业税收过程中本该纳入财政核算的款项,却完全没有纳入财政核算当中,并且这些挂靠也没有建立相应账目,开发项目交付后就溜之大吉,最终造成税收严重流失。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优化措施

(一)督促企业及时申报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道,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现状并不理想,偷税漏税现象较为突出,非常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秩序,不利于房地产行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应积极采取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优化措施,提升管理效能。下面通过几点来分析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优化措施:督促企业及时申报想要控制房地产企业少报行为,避免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少报销售收入,税务部门必须要督促企业及时申报,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对企业房产项目进行检查,监督销售申报情况,控制企业申报过程,对销售环节进行深入勘察,要求企业据实申报,并将勘察实际情况与申报销售情况进行逐步分析,避免企业弄虚作假。

(二)监控评估和稽查有机结合

想要切实有效提升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应将监控评估与稽查有机结合,从而弥补以往房地产税务管理模式上的不足和缺陷,来提高申报材料的有效性[3]。通过监控评估与稽查来监控房地产企业销售情况,搞好纳税评估,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补征。

(三)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企业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偏低,犯罪成本低,造成这些企业有恃无恐,缺乏对自觉纳税的重视。因此,我国应加大处罚力度,制定明确的处罚机制,通过法律威慑作用,提高房地产企业对纳税的重视,自觉遵守税法,按量纳税。结束语: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是推动国民经济的源动力。但当前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很多房地产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采取各种手段偷税漏税,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妨碍了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并不利于产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应采取相应优化措施,加强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要求相关企业按量纳税。

作者:林先梅 单位: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3)

现阶段,房地产行业竞争也非常激烈,经济效益的增长速度缓慢,根据相关数据的分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税务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房地产企业的合作方多,资金投入量大,回款又不够及时,这些问题都影响着税收的问题,因此对于税务问题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加以重视,要全面的考量进行有效的计划和筹备,以保证企业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失,达到最大化的效果。现阶段,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落实过程当中,房地产企业内部的税务筹措的问题逐步的显现,使得税务负担大大增加,进而导致税务管理的风险加大,为了进一步解决和落实这些问题,企业务必要做好防范的准备工作。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相关阐述

(一)税务风险管理方法税务风险一般是指企业没有履行好纳税的义务,处理方法上有所不妥当,对于国家现阶段的税法和政策不了解,进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影响了企业额度名誉,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内容,不仅包括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税、漏税行为所导致的刑罚、罚款、滞纳金以及补税风险,而且还包括由于没有科学进行税收筹划导致的纳税额过大风险。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流动量过大,企业都开始逐渐的重视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了适合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方法。现阶段,我国企业所选择的税务风险管理方法内容很多,主要包括:流程分析法、环境分析法、财务报表法、层次分析法等。房地产企业可根据自身的企业特点,发现风险并对税务风险评估变量之间的相对权重进行确定,进而采取正确的办法和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二)税务风险的特点1、难化解企业由于管理的不得当,税务风险一旦形成,短时间内很难化解,再加上企业处理的不及时,随着经营活动的增加,小的税务风险可能会演变成大的风险,最后会威胁到企业的流动资金,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目前的房地产企业竞争如此激烈,如果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存在,会造成企业的竞争力大打折扣,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发展。2、多变性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税务风险一旦产生,那么成因会有很多,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大致可以分为企业内部自身的原因和外部的社会因素,对内由于内部管理的疏忽和不重视,相关内部管理措施不完善等等,也可能是由于国家出现的政策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还有社会上所带来的其他因素也会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都会引起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

(一)内部原因首先,企业在对于税务进行申报的过程中,要根据财务核算的数据进行,因此,财务核算是进行税务管理工作的关键一步,这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影响很大,目前由于房地产企业的核算人员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直接导致财务核算水平低下,核算的基本数额不够准确,后续的税额就无法很好的计算,加大了税务风险的发生率。其次,财务管理的制度不健全,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的工作中,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进行指导,相关的财务制度不能适应自身企业的发展,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而且和当前国家所规定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甚至有一些房地产企业还没有确立相关的财务制度,这种情况也很容易提高房地产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几率。

(二)外部原因由于市场经济一直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也会有所变动,税法的变动也是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房地产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避税,这也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随着我国新税法的颁布和实施,企业也在调整自身的税务筹划计划,但是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深入的调整,如果不了解新税法的规定,就会提高税务风险的产生。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风险意识低下,管理制度松散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产生的赋税额度高,那么对于财务管理人员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比较繁重,需要采取合理的手段进行避税,但是由于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没有建立完善的健全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在纳税方面不够及时,时常会出现缴纳税款少的现象发生,企业还要承担一定的税收罚款,不利于企业树立社会声誉。这种情况也会直接导致企业税收风险加大,导致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房地产企业进行办税的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是互联网时代,信息的流通速度非常之快,房地产企业又比较特殊,税务方面的涉猎比较广泛,种类繁多,企业进行办税的人员对当下的大环境不够关注,自身的专业水平有限,与各个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得也不够好,影响了原始评审的准确性,阻碍了办税的进行,造成了税收风险的产生。

(三)房地产企业涉税信息沟通不畅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缴纳的时候,没有与税务局进行有效的沟通,所以在处理重大涉税事项之时,也没有向当地的有关税务机关进行及时的汇报。而且企业在处理重要涉税信息的时候,只根据财务部门进行处理,却没有将相关涉税问题和风险处理情况传达给其他部门,导致企业内部除了财务部门的其他部门都没有参与到社会风险管理工作中,致使信息无法在各个部门进行及时的传达,也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

(四)对于新的政策不够了解,税收体系不够完善国家现在已经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从一个城市进行试点已经覆盖全国,主要目的是整合各类税种,进而缓解企业的压力,换句话说是给企业发展的一些福利,助力企业强化管理,在新的政策之下,企业内部要了解新政策的实施内容,并且针对具体变更内容,对企业内部的税收体系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导向清晰明了,即在“营改增”的政策之下,不断的完善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体系。然而,房地产企业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实施“营改增”政策也处在不断摸索的阶段,由于对于新的政策不够了解,企业还没有完全的掌握“营改增”的相关新的政策规定。企业在调整税务风险控制体系过程中,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不够全面,导致更新过的制度体系科学性和可行性不足,难以准确指导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工作。

四、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解决办法

(一)制定和优化税务管理控制体系房地产企业要全面的制定和优化税务管理控制体系,而且要自上而下的进行切实的落实,强调有关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通过会议或文件等多样化方式,传递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相关内容和细则,提高各个部门管理人员关注度,重视起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尽可能地承担其应负的责任,配合财务部门更好的完成对税务风险的管控。各个部门的管理人员要起到一定的表率和带头作用,并对部门职员提出一定的要求,这样能够提升全员的财务风险意识,不断的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最大限度的优化风险,提升房地产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二)树立税务风险意识,提升自身业务水平“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税务风险更具有不确定性,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为了提高和控制税务风险的管理能力,首先要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的意识,对于日常的工作加强管理,针对不同种类的问题进行有效的防范,最大程度的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但是办税人员自身要具有较强的管理意识,首先,要定制计划和目标,正确的认识税务风险的管理问题,其次对于税务法律要了然于心,关注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并且具备忧患意识,做好管控税务风险的有关措施,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三)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关系房地产企业每个月所缴纳的税额高,而且种类多,因此要随时与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保证二者的协作关系,并根据当前国家所规定的税务法规,对自身企业所提出的税务改革进行有效的调整。另外对于企业税务改革之间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地方税务机关还要对相关的企业进行意见的提出,同时也要对地方性的补充政策进行有效的了解,这样也有利于提高对房地产企业内部税务风险情况的预防和控制。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4)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

(一)企业税务风险概念

企业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税务方面面临的不确定性[1]:其一在于未能正确理解税收法规,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能足额缴纳税款,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二在于未能正确适用减免税等法律法规,应享受税收优惠而未享受,给企业增加税收成本,降低利润。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原则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就是指针对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种涉税风险从制度规范、人员配置、评价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以降低税收成本的活动。此项管理活动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一,诚信合法。企业需诚信经营,正确理解并适用符合自己经营条件税收法律法规。其二,效益最大化。税务风险管理中需要以企业利润为最终风向标指导制定企业政策、选拔人员。其三,切实可操作。税务风险管理需立足本企业经营情况,非会计、税务专业处理范围外的内容,方法需简单易行、切实可操作。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外部因素

1.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变化快、不稳定。多数税收规范以国税总局、国税总局与财政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联合的“函”、“发”、“公告”等形式,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这些文件的解释。税收法律规范多如牛毛、替换迅速,给企业适用税收规范带来一定风险。

2.税收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基于自由裁量权对相同行为给与不同税务执法结果的现象较为常见。且税务机关本身对税收规范的解读和理解也不尽相同;有时候税务机关解释本身难以理解,甚至发生错误,这种税务风险对企业充满不确定性。

3.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收信息要远远快于、多于、深于、全于房地产企业所掌握的,且国、地税相分离,房地产企业需要与两个不同的税务机关打交道,信息的不对称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税务风险。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内部因素

1.企业纳税意识低下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大多数企业对纳税存在或多或少的抵触心理,想要并且实际付诸实施的偷逃漏税行为不胜枚举。有些企业觉得只要按时申报纳税即可,但对申报真实性没有风险防范意识。

2.财务人员专业不足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会计和税收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会计知识不等于税收知识。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会计处理上了解甚多,但是对税务流程,税收处理等几乎一无所知。这种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了税务风险。

3.企业整体控制不力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有些企业过分依赖财务人员对税务方面的处理,对税务的整体控制上没有前瞻性、预防性。部门联合不足,对财务人员约束不够、涉税处理成功与失败的奖惩制度不规范,都是企业在整体控制上不力导致的税务增高的风险点。

4.企业税收筹划失败导致的风险管理问题

很多房地产企业会在纳税行为发生前,进行税收筹划。但有时企业事前筹划跟不上政策变化,比如近期的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很可能转征增值税,如此事前有关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必将面临失败。另外,有些企业喜欢钻税收法律的漏洞,自认为的合理避税行为,有时候反而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无形中反而增加了税收风险。还有些企业会外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筹划,但有时外聘单位执业能力的缺失产生的税务风险只能有房地产企业自行承担。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路径探析

(一)房地产企业内外部税务风险特点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外部因素是存在于房地产企业经营之外,不受企业本身左右的固有风险。这一风险对于每一个房地产企业存在的状态都是相同的,无法避免。所谓内部因素则主要存在于房地产企业内部,是可控的、可降低的。可以由房地产企业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加强评价监督等多方面降低风险。所以研究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主要需从控制内部风险入手。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路径探析

1.配置税务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房地产企业本身税负较重,涉及税种繁多: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营改增后,还涉及增值税[2]。如此繁多的税种,各种不同的计税方法、申报期限、税收筹划方式,必须由企业配备专业财务税务人员。若企业规模不大,为节约聘用、培养人员的成本,可以选择外聘税务师事务所负责本单位的税务风险管理。但签订合作协议时,可将相关税务风险处理不当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明确约定,将风险转移。

2.控制企业各阶段的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税务方面主要特点有:项目周期长、涉及税种多,在项目不同阶段所需关注和防范的税务风险重点不同。其一,在项目立项、购买取得土地时,需着重关注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其中耕地占用税根据土地所属地区不同税率有所差别。此三税种可以作为取得哪一土地的成本考量因素。其二,在房地产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着重关注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其中营业税可以通过会计调整,将实际税收负担推后,使企业占用资金时间延长。其三,在房屋预售、最终竣工阶段,需着重关注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且企业所得税为重中之重。房产企业前期投入较大,易亏损;预售完成收入大幅提升,应纳税所得额提高。此时需关注固定资产折旧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两大明细表,降低所得税。各阶段的数据需要由成本部、项目部、工程部、财务部、法务部、外聘税务师事务所多个部门协同数据共享、数据分析、共同防范。

3.加强降低税务风险的沟通交流

目前地税仍采用专管员制度,国税已经取消。房地产企业在与地税沟通时需与专管员保持联系,了解企业涉税的最新政策,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及时纳税申报。在与国税沟通时,需充分利用国税咨询电话,与其政策法规科、收入核算科、税源管理科等主管部门密切联系,积极参与税务部门的税务宣传。确保在税务系统留下的联络电话准确,以便及时接受信息。现在正在进行营改增,房地产企业更需要充分与此两个主管部门沟通,以便对自己的税收事项深入了解、重新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评价与监督

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过程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的动态、变化、持续的过程[3]。所以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需不断根据运营中的税收实况与税收筹划进行数据比较分析,以参考值或标准值对不同阶段的税务风险管理进行评价与监督。对于由个人原因造成税收负担增高,如财务人员忘记及时申报带来的滞纳金和罚款等通过企业内部制度合理控制,转移风险。对于政策变化造成的负担增高需及时调整税收筹划。对于会计处理技术欠缺或失误等原因,应在企业选用财务人员时及时关注并避免。

四、总结

综上所述,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可以控制税收成本,税收成本的有效控制是控制企业整体成本的重要环节。因此针对企业内外部的税务风险点识别并从不同阶段合理控制税务风险,从人员、制度、沟通、筹划等多方面规避降低税务风险能帮助房地产企业获取更多利润、增强竞争力、提升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郑朝来.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2013.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5)

在当前,更加需要进一步的加强“营改增”工作,“营改增”对于企业的发展也会造成诸多影响,体现在下列两大方面,由于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房地产企业经常会出现资金不足、资金短缺的现象,这主要就是由于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可能会导致企业现金流量被占用。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行业也进行了全方位宏观调控,通过宏观调控避免房地产行业过热,但是这样的状况之下,也会对于企业资金流动造成一定挑战,导致资金短缺或不足现象。由于受到政策影响因素以及增值税体系不够成熟和完善,所以,要想对于房地产企业当中的增值部分税额进行抵扣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另外无法实现抵扣的情况导致企业税负不降反升,对于企业发展反而会造成一定的阻碍[1]。

一、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类型及原因

(一)税务风险类型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其税务风险主要划分为下列几大类型:第一,在房地产企业实际核算的过程当中,应当缴纳的税款不能够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会出现税款应缴未缴状况,企业需要补税,并且还需要加收滞纳金,甚至在严重状况之下,还会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2]。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很多房地产企业往往为了利益的驱使,少缴纳税款或者故意不缴纳税款,甚至隐藏利润,影响到了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第二,对于当前的房地产企业来讲,在实际核算的过程当中缺乏规范性和合理性,少计收入或者虚增成本,财务管理流程不够健全和完善[3]。成本费用方面不能够根据会计准则核算,成本管理也相对较为混乱,导致税款难以被正确计算,还面临着税务处罚的风险。第三,对于当前的房地产企业来讲,由于自身错误也往往会导致税款多缴纳。对于税款进行计算的过程当中,依据是国家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能够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合理及科学操作,若房地产企业不能够进行准确的操作,将会直接地影响到税款的计算科学性和准确性。例如很多的企业自己已经缴纳了税款却不能知晓,企业无形成本大幅度的增加,让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二)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对于当前房地产企业而言还依然面临着涉税风险问题,主要包括了税收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性,主观趋利动因以及财务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不足等等。此外,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完善性和健全性也会造成重大的税务风险。第一,对于当前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讲,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往往由于主观趋利动因,而采取一系列偷税、漏税行为。企业故意违反诚信原则以及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导致税款被少缴或者不缴。第二,当前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过程当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依然不够完善和健全。对于我国市场经济而言,其正处于高速发展背景之下,但是,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却缺乏完善性和健全性,甚至还有很多的税收法律法规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存在着诸多阻碍性因素,需要进一步提高其适用性。房地产行业属于国家的支柱性产业,尤其是其税收政策相对较多以及变化较快,容易导致企业忙中出错。第三,对于当前的企业内部相关财务管理人员来讲,其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相对较为有限,虽然我国已经成为一个财会大国,但是却依然不是财会强国,缺乏能力突出的高级财会人才。对于财务会计人员来讲,其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专业水平都相对较为低下,这也是经常导致企业出现财务风险。第四,在当前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过程当中,内控制度还是缺乏完善性和健全性,难以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同时也难以防范风险事件,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税务风险的产生提供了相应的条件。

二、“营改增”后税务风险管理探讨

(一)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讲,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其认为一种有价证券。目前,发票方面有关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和增值税专用票密切相关的,主要就是由于增值税发票具有抵扣的能力,通过利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抵扣企业所要缴纳的一部分的税款。但是,依然存在着一部分的企业为了能够减少自己所要交的税款,通过这样的机会在发票上大做文章。比如虚开增值税发票来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这样少缴或漏缴税金。目前税务机关需要高度重视,如果发现在增值税发票方面存在着违规违法的行为,就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对于相关企业进行处置、处罚。对于当前的企业来讲,在对发票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采取合理及科学的措施,要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必要的防控:第一,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充分认知,同时也需要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第二,要通过采取更加合法以及科学的手段来获得抵扣进项税发票,并且要在合适时间之内将其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认证,保障企业税务风险得到降低。由于增值税发票能够促使一部分税额得到抵扣,所以可以称之为一种有价证券,在目前的背景之下,更加需要企业加强发票严格管理,避免产生抵扣联丢失的状况。第三,增值税发票也是一种价外税。换言之就是税款、价款二者相互分离开。对于当前财务人员来讲,在实际财务核算工作开展的过程当中需要对于税款和价款准确合理归集。第四,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对于当前纳税人来讲,在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当中,要保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操作,尤其是不能够虚开发票。否则一旦发现,就会遭受到税务机关严厉处罚,对于企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和阻碍。

(二)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对于当前的房地产而言,还是面临着进项税额抵扣风险。第一,对于当前的纳税人来讲,在没有知晓或者已经知晓情况之下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来将其作为合法抵扣凭证,这属于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引起重视。第二,对于当前的企业而言,购进货物以后,增值税发票用在了非应税项目或者是个人消费上,却没有根据税法相关要求和规定将进项税额进行必要处理。第三,应税服务已经出现不能抵扣进项的状况。第四,纳税人在实际税额抵扣的过程当中产生较多的税务风险,为此,需要企业能够采取合理以及科学的控制措施。第一,不管是从何种渠道、何种途径所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保障和企业的业务实现相互的对应,这样才能够让发票更加具有有效性和真实性。第二,实际财务核算工作开展的过程当中,也需要切实做好进项税额的管理审核工作,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也应当实现进项税额转出。这样才能够促使其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且也可以理顺逻辑关系。第三,对于当前的企业来讲,也需要组织员工针对增值税条例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让员工能够意识到增值税条例的重要价值和重要意义,并且通过条例来对于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第四,对于当前的企业人管理人而言,要采取措施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这样才能够促使会计核算工作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否则难以准确有效的对于进项税额进行科学的把握控制。

(三)增值税政策上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营改增”也设置了增值税免征项目以及退税项目免征项目,主要包括了退伍军人就业、残疾人就业、著作税转让、以及相关的免税业务等等。对于当前的企业而言,也需要解读相关的政策,避免错误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企业发展造成一定风险和影响。其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下列几项,第一,要对于自身的业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切实保障自身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符合税收的各项政策。尤其是对于优惠政策当中的内容,要进行熟练地掌握和了解。另外,对于当前纳税人来讲,也需要明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内涵,不能够根据个人理解或者是感觉来理解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优惠的必定不能优惠。第二,要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给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第三,要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企业免税项目之间关系进行合理及科学的处理。

(四)偷逃税风险及控制措施

在当前,依然存在着一部分企业管理人士为了能够有效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实际经营管理的过程当中铤而走险,通过采取不良方式来偷税漏税,甚至少记收入方式取得现金收入,企业也不开正规发票,获得了更多的账外收入。税务机关会对于偷逃漏税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甚至情节严重的情况之下还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企业也需要端正好自身态度,不要存在任何的侥幸心理,平时也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合理科学的操作。

三、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就是为了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房地产企业更加需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问题,要采取措施有效规避税务风险,这样才能够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实现企业健康、稳定及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慧慧.浅析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J].科技经济导刊,2020(9).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7)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含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主要就是在遵循我国基本税法的基础上,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财务人员需要对投资活动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等进行科学化的安排,利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成本支出。税收筹划属于一种正当的营运行为,不仅能够提升财务管理水平,还能够创造出更高的经济价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基本特点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税务筹划的合理性,务必要将我国的现行税法为依据,并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案,进而降低税负。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之前应当对经济事项进行筹划,增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保证纳税行为的科学性。再次,应当保证税收筹划贯穿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个部门当中,财务人员能够了解财务资金及税金的使用情况,注重与优秀企业之间的合作,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促进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税收筹划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的必要性

(一)提升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不论是针对投资活动还是筹资活动进行分析,都会涉及到税收的问题,财务人员要想有效提升财务管理效率,就应当创新管理模式,及时发现税务筹划中的薄弱环境,采取针对性较强的措施,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在避免不必要经济损失的基础上,优化管理流程。

(二)实现了企业的战略性发展目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最终目标就是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将目光放的更加长远,避免受到主观性因素与客观性因素的影响,制定战略性发展目标。通过制定明确的财务目标,不断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规避涉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税务风险问题发生。另外,开展税收筹划还能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选择最适当的税收方案,合理使用相关税收部门提供的优惠政策,实现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

三、税收筹划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路径

(一)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选择适当的合作单位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断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就应当强化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应当对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全面的分析,逐步建立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财务人员应当逐步加强对税务知识的学习,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票据进行整合,并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进行纳税申报工作,就需要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作为基本导向。针对各个节点产生的发票进行分类,保证其能够将企业的纳税金额及发展状况直观地展现出来,以便于企业开展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与此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也面临一定的风险。许多建筑施工单位想要提高承包项目的价格,并将后续产生的税负转嫁给房地产开发。基于此背景下,会影响建筑施工的质量,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想从根本上降低成本的支出,就要选择适当的合作单位,明确土地使用成本以及建造成本。财务人员要保证税收筹划的合理性,考虑各个环节的经济支出是否能够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对于招标过程应当加强监督力度,核查单位是否有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最后,在签订合同项目的过程中,应当要求合作单位提供增值税发票,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享受到抵扣增值税的权利,有效降低成本支出。

(二)开展可行性分析,选择合理的筹资与投资方式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特点展开分析,在开展项目投资的过程中经常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相关的财务人员就要对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从土地成本、经济收益及资金分配等方面入手,开展合理的财务分析。通过财务分析能够明确项目的定位,并逐步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选择适当的筹资方式,应当从权益投资及负债投资两方面入手。负债筹资可以在税前就进行利息的扣除,而权益筹资的股息则可以不计入费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筹资模式也是自由的资金及银行贷款所组成的,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占用数额与风险性较大,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才能够降低税负。另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方式进行分析,企业可以对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处理,进而实现集中纳税,不断优化投资组织方式,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财务人员要明确税收政策并不是始终存在的,应当抓住时机,不断地拓宽筹资渠道,通过改善筹资结构,开展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分析,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注重税金风险管控,强化监督力度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税务问题,会给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阻碍,因此,相关的工作人员就应当将纳税筹划作为基础内容,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并对税务风险进行提前预警。财务人员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对税金进行全面的控制,注重事前的风险评估、事中的延伸管理及事后监督工作。在发生风险问题时能够尽早做出解决措施,还能够对财务数据进行存储与核算,进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利用信息化平台能够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化监督,还应当对每月度、每季度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增强预算执行力的方式,建立完善的资金控制体系,开展全面预算管理能够将内外部信息进行整合,对资金审批程序进行严格的管控,预算工作一旦制定,财务人员不能进行随意修改。通过强化税金风险管控,加强监督力度,为后续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做好铺垫。

(四)强化对成本费用的筹划,对利润进行合理分配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8)

一、并购市场概述

(一)特征分析

并购市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多种并购形式同时存在。其中,横向并购与纵向并购,甚至是多元并购和融资并购都是并存状态。而并购主体性质以及行业也具有明显的多元化特征。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等多种类型企业,甚至是能源行业与高新技术等多种行业,都已经逐渐进入到并购发展阶段。其中,常见的并购方式就是现金收购股权、吸收合并以及资产置换等等,同时也可以将多种并购的方式结合来应用[1]。

(二)未来发展方向

第一,中国并购市场的规模将逐渐扩大,不管是在交易金额亦或是并购方面,实际发生的数量都有所增加。第二,以战略为基础的全球并购发展趋势明显。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价值链在企业运营环节中始终贯穿,其中,全球资金流与信息流等相互融合,实现了高度的整合以及重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资本市场与制造行业都实现了有机整合,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员与物质的往来。第三,并购的方式更加复杂。现阶段,中国并购市场中的并购方式已经由单一方式向着多种并购方式方向发展,一定程度上转变了原有的并购模式。

(三)并购市场发展的根本原因

第一,中国市场的开放性特征明显。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市场准入门槛也随之下降,更多跨国公司进入到中国的市场。与此同时,国有企业重组的速度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市场发展的速度也随之提高,使得并购的数量和规模逐渐扩大[2]。第二,国企实现全面改革。国内大部分国有企业引入了私有资本,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所以更多民营企业通过市场经验以及机制来获得控制权利以及经济利益,使得国内企业并购的主动性随之增强,进一步推动了内资并购的全面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

首先,空间全方位性的要求。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空间范围涉及到了经营活动各方面,而且所有的生产与经营活动都应当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对于企业治理结构、制度建设以及财务管理的安排,一定要对税务风险管理给予综合考虑。与此同时,在对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中,同样需要考虑到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多种资源,优先考虑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其次,时间全过程性的要求。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必须要融入税务风险管理。其中,企业发展阶段不同,管理的重点也存在差异,所以,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企业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而合理地制定出工作的重点,与税收政策相互结合,对各种税务管理方案予以深入地研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3]。最后,管理全员性的要求。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包含企业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其中,一定要保证企业内部全部工作人员都能够参与到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中,而且税务风险管理同样关乎工作人员自身经济利益。

三、并购市场背景下应对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提升税务管理流程的科学合理性

房地产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将财务管理当中的税务风险管理内容合理地融入到发展战略当中,并且给予高度的重视。与此同时,应当不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的力度,对于会计要素确认进行严格地规范,同时还应当保证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合理性。基于此,应建立并健全企业税务风险预警体系,重视相同经济活动事项的开展,以保证这一经济活动事项的财务、税务以及会计实现协调地发展。

(二)注重税务工作的文档管理作用

首先,房地产企业应当重视发票管理工作的作用,安排专业人员负责,以保证及时核对采购的发票,同时及时核销销售的发票。其次,要加大税务文档管理力度,积极构建系统化的事务文档机制,实现书面资料向电子文档的有效转换,并且同其他税务电子文档进行统一地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出书面资料借阅登记的机制[4]。

(三)全面培养涉税工作人员自身素养

在并购市场背景下,房地产企业一定要积极培养企业内部的涉税工作人员,将涉税事务作为出发点,对人才的引进与选拔等给予高度重视。除此之外,税务主管部门还应当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税务指导,以保证房地产企业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四、结束语综上所述,基于并购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此,文章针对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了相关性的研究与探讨,通过采用合理的措施不断有效增强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以保证房地产企业更好地在并购浪潮中取得理想的发展成绩。

参考文献:

[1]魏标文.并购市场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J].科技创业月刊,2016,29(10):36-37.

[2]孙雪华.对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及控制的探讨[J].会计师,2014(19):73-74.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9)

一、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趋势和动向

目前,我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企业有1083个,其中××市区774个,市直属企业144个。正常运行的公司约有60-70家。从调查分析的情况看,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有以下几个趋势。

(一)私有制、股份制房地产公司成为该行业的主流。目前我市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性质以私有、股份、有限责任居多,约占全市房地产企业的80%左右。非国有企业的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纳税意识较低,主观偷税和非故意偷税的可能性都比较大。

(二)市区内房地产开发的重心转移。主要转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大中型工业企业、院校搬迁等方面,而且时间和项目比较集中。

(三)新项目开发地向市区边缘转移。主要表现为由市中心向市区边缘、由大城市向小城市发展。随着城市改造的深入,以及有关房地产开发相关规定的不断规范,我市原有易开发资源萎缩,现有的可开发资源多集中在旧城改造项目中,由于开发成本过高,关系错综复杂,相当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始选择地价相对便宜的城乡结合部或经济较发达,有卖点但房地产业尚在起步阶段的小城市、县级市的区域,谋求进一步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

(一)项目运作的程序

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

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二)会计核算特点:

1、收入核算

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

2、开发成本核算

(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

(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

(三)税金的计算特点

房地产企业在税金计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有:

1、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或预收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月末按“预收帐款”贷方发生额的5%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对出租开发产品的出租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同时按规定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或房产税。

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及缴纳情况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5%)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在进行结算调整。

三、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分析

(一)隐匿收入

1、“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滞后。部分企业将收取的房款在“预收帐款”或“其他应付帐款”科目中长期挂帐不作销售处理,通过推迟“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有意识的延缓销售收入实现,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滞后。

2、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销售面积不属于企业纳税申报中必须填写的内容,但该数据却能直接及时反映出企业销售的进度,为初步估算销售收入实现的状况提供依据。所以企业有关人员有意识隐瞒、不肯如实提供实际销售面积,增加税务人员核算企业收入的难度。如高原房地产公司在3302项目中,未将与住房一起出售的小房面积2000多平米并入销售面积。

3、以物易物隐匿收入。在大额费用支付中常用其开发的商品房抵顶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职工福利等费用,而在商品房“销售收入”中却不记载,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例如冀盐房地产公司1996年6月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市供热公司,抵顶了应付市供热公司的240万元热力集资款,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38.6万元。

4、假代建、真开发。即:开发商以土地所有方的名义报建,所需资金由开发商“借给”对方使用,实际操作却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取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二)虚增成本方面

1、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销售面积的金额来结转成本。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1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单位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料商多,项目开发早期财务不能及时的取得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单”,所以在会计核算单位造价时往往使用以预算造价计算单位成本的方法。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这一特点,自行加大早期单位平米的计划预算造价,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关系单位虚开发票,虚增企业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行业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也给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带来了可乘之机。

3、以收据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偷欠税款。

4、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例如冀盐房地产公司将自建自用的办公楼成本243万元,直接混入项目开发成本中,未结转固定资产,虚增经营成本。

(三)超标准列支费用

1、利息支出问题。

(1)未在成本对象中分摊借款利息。由于房地产公司借入资金量大,利息支出较多。部分企业财务处理为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全部直接在税前扣除,影响了当期的税前利润,造成纳税滞后。

(2)高利率融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超国家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扣除费用;同时往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销售费用列支问题

(1)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提成工资未如实纳入企业正常人员工资管理,而是直接混入其他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人员数量随意性大,工资支出较多,造成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计算不准确。

(2)虚增费用。由于对销售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各公司取费标准不一致,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支付销售费的形式,将收入进行转移隐匿;或将一些“灰色”成本(如无票支出、非法支出)以费的形式支出、转帐,挤占税前利润。

(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超标准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混入“会议费”、“销售费用”等其他科目中,减少“业务招待费”等明细科目的账载金额。

四、检查的方法和技巧

(一)项目检查法

以房地产企业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检点。从项目开始到结束,针对项目的完税情况,全面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分期作为检查的重点。

(二)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法

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是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的最基本的保障。房地产企业纳税检查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开发成本明细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通过以上表格数据的登录,可以全面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提高稽查分析、定性的准确性;同时可以为下一次检查提供数据参考达到数据共享,提高检查效率。

(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分析法

掌握所采集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发现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所存在的疑点,为进一步检查提供依据。

如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中反映的规划面积、施工面积、土地面积、合同造价可以同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的数据对照,看企业提供可销售面积与规划许可证之间反映的面积有无差距;建筑安装许可证的合同造价与实际合同和实际支付施工费的差额。

开发成本明细表同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对比,看房产交易费、维修基金支付额与帐面销售收入是否成比例,销售面积是否一致,测定企业实现收入与帐面收入是否存在差额。

(四)整体测算法

由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数据多,金额大,特别是成本方面的纳税检查,检查人员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有一定难度,因此通过整体测算,分析企业成本构成比例的合理性,找寻检查突破口。

从目前我市房地产企业正常的成本支出比例为:

(1)各规费支出的依据和比例土地契税【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土地出让金【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由各政府及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大体包括:人防基建费【无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人防办按房屋售价的2%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73元/㎡收取】、墙改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元/㎡收取】、公共建地费【针对小规模插建项目,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0元/㎡收取】、渣土处理费【城管局按总土方面积以5元/㎡收取】、热力集资费【供热公司按总建筑面积,住宅楼50元/㎡、写字楼100元/㎡收取】煤气、天然气集资费【煤气公司按3000-3500元/户收取】、规化验收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2元/㎡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代收业户维修基金【房屋价格的2%】

(2)通常建安成本比例。目前我市房地产项目的工程造价一般掌握在:多层住宅(4-6层)造价为550-650元/m2,小高层住宅(7-17层)造价为980-1100元/m2,高层造价为1400-1500元/m2。其中土建、安装大致占总造价的75%和25%。

(五)实地核实法

针对房地产公司的检查必须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现场实地盘点、掌握项目建设及销售入住的情况,分析判断账面可能存在的疑点。

(六)帐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法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关系单位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售地单位、施工企业、建材商贸、销售公司、广告公司、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加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因此对于与房地产公司帐载金额大且业务往来频繁的的单位,进行重点外调核实。

(七)对往来帐户的检查

房地产企业的往来款项较多,一些不易走账、性质相对模糊的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常在往来科目中列支。因此有针对性的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付款”进行重点审查,对往来账向挂帐时间长且金额大的业务重点核实原始凭证、询问形成原因,常常能发现其中的涉税问题。例如在对冀盐房地产公司检查中,企业在“其他应收款”中支付职工旅游补助81800元,在“其他应付款”中支付盐务局90人奖金分红1134000.00元,长期挂帐。经核实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共计230193元。

四、关于对房地产行业税务检查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增强房地产业税收检查的针对性

(一)从行业特点出发改进税务检查的方法,由单一的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检查与开发项目检查相结合。房地产企业应以单位项目作为检查的重点。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都在一年以上,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的方法,不能适应房地产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如果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二)拓展和完善调查取证的渠道和方法。为更加准确、全面掌握开发项目的数据资料,可以到计委、建委、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落实其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的确权时间和相关数据。

(三)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由于各行业情况不同,税务检查所需收集、掌握的证据资料也不尽相同,结合行业的特点,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以及取证文书的保管和调阅制度。通过此举不仅可以做到取证数据资料的共享,减少下一次税务检查的工作量,提高检查的效率;还可以将企业开发的相关资料存档监控,防止事后擅自更改情况的发生。

(四)延伸检查范围,提高检查质量。房地产企业涉及单位多、往来资金数额大,加之目前企业偷漏税的手段更加隐蔽。切实做好延伸检查工作,已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和方法,它不仅可以提高检查深度和广度,还可以有效地震慑偷逃税款的行为的发生。

(五)规范和加强对二手房转让销售的纳税检查。由于二手房的买卖活动零散,交易方式灵活,单位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的特点。税务检查人员应首先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检查,搜集发现房屋买卖人员的相关资料及交易额,同时依靠公安及房管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偷逃税款纳税人的处罚,堵漏增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关于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方面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的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对可售面积的单位预算造价的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参与和认可,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动,这样做有利于掌握企业结转成本的方法,使成本结转的随意性得到控制。

(二)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实情况,特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对外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应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并健全领、用、存制度。

(三)完善对预收款监管的手段,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通过现场实地的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特别对售楼部加强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多角度对预收款进行监控,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房地产税务管理篇(10)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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