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4 16:34:09

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

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篇(1)

污染事件不断发生,污染事故损害程度不断加大,人们越来越感觉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处罚环境污染案件的不足。于是,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立法逐渐受到学者的重视。笔者通过查阅一些学者的论文著作和司法案例,认为理论界围绕环境污染刑事责任主要有三个争论点:

(一)是否应加强对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追究

肯定者认为,环境污染具有危害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的特性。在环境污染的调控中,侧重于运用行政手段,在防止污染方面的作用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抵触。只有加强对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追究,才能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否定者认为,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这必然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且环境具有自我净化能力,在环境污染发生以后,重点是在补救而不是惩罚,如果过于强调追究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会使一些企业有所顾忌,导致经济发展缓慢。追究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这与刑法所强调的谦抑性原则是相违背的。笔者认为,否定者的理论固然有一定的道理,环境确实具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一味地强调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可能导致企业发展缓慢,但是这是具有片面性的。(1)我们不能因为一些经济利益就牺牲环境权益,应该考虑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不论是公民,还是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都比较薄弱,面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单纯的民事行政手段已经不足以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只有加大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有效地预防环境污染犯罪。(2)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案件也逐渐增多。但是,依法追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多。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5]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环境污染行为基本上还是依靠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来解决。可是,这种解决方式的效果却远不如追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因为,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为人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会伴随着高额的利润收入。罚款和损害赔偿相对于这些利润而言只是九牛一毛,这些罚款、赔偿难以产生威慑作用。在利益的引诱下,一些人仍会以交罚款为代价去选择污染环境。而且,很多案件,其危害结果已经远远超过了民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可是处罚时仍然适用民法、行政法,这其实从根本上放纵了环境污染行为。面对如此多的污染环境的案件,如果只有少数被定为有罪,很难实现刑法的威慑功能,也难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3)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只有非法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突破了十年。这与世界各国环境污染犯罪立法的严厉程度相比,过于轻缓,这种过轻的刑罚有悖于立法的理念,不能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所以,只有加强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从根源上遏制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

(二)是否应采纳严格责任

自20世纪初,英美刑法学界开始突破传统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一些公共利益和道德方面的犯罪采纳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随着全球重大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学者对环境污染是否应该采纳严格责任,争论也愈加激烈,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严格责任引入对有污染环境危险的特定行业的从业者也是一种鞭策,有助于加强排污者的责任感,[6]从而谨慎从事,自觉加大治污力度,把危险降到最低。[7](P438)(2)否定说。认为采用严格责任违背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8](P200)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势必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不利于人权的保障。[9](3)折衷说。认为面对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环境污染犯罪,单纯的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独适用严格责任,又显得过于严厉。应该采取综合归责原则,即以过错原则为基础,以严格责任为补充的综合责任体系。[10]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看都有各自的价值,肯定者认为,为了保护人类整体的利益及生活质量,适用严格责任是必须的。否定者认为,环境污染犯罪中采取严格责任固然可以起到惩罚犯罪主体的目的,但是这一原则过于严厉,打击面太广。对于主观上并无过错,或者虽有过错但已经尽了注意义务的被告人,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认为,严格责任的引入固然可以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提高司法效益,但同时也必然会扩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范围,有可能造成随意入罪的司法弊端。所以在引入严格责任时,必须对其适用范围及法定条件进行严格限制,有限制的适用严格责任。1.适用条件环境具有自我净化能力,国家也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不超标准的排放废物,所以针对环境污染行为,不能一概由刑法进行规制,只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严格责任的适用应该具备如下条件:(1)环境污染行为已经违反行政法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也在迅速发展期,而经济的发展往往会伴随着环境污染的发生,所以国家根据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为企业设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只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不超过这些标准,都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如果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就超过了环境所能承受的压力,必然会带来环境污染的结果。而且排放标准是事先设定的,行为人对于超标准排污行为是可以认识到的,主观上已经存在过错。(2)环境污染行为已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行政法规预先设定了排污标准,对那些超标排污,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伤亡的,由行政法规即可制裁。只有那些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的行为,才有适用严格责任的必要。2.适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部分环境污染犯罪才能适用严格责任,防止随意出入罪的消极现象发生,但笔者认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均可以适用严格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才能体现出对人的生命、健康及子孙后代的生存权、环境权的重视,这是时代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需要,也是当代福利社会的要求。[11](P165)

(三)是否应处罚危险犯

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篇(2)

近年来,我国西部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信访量呈增长趋势,这显示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大量环境纠纷,公众除信访、上访之外,缺乏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以甘肃省徽县血铅污染事件(以下简称徽县血铅事件)的处理过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予以评析、探讨,为西部生态立法提供思路。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起诉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玩忽职守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篇(3)

工业革命以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使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严峻挑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国较多采用的是直接管制措施,例如规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将污染者置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刺激措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经济学依据〔1〕(P29)。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P569)。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不经济;同时,在代际之间也存在外部效应,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和污染,也会造成下代人福利的减少。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2〕(P576),使其面对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没有内部化,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被考虑,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素,就会引起严重的市场扭曲。〔3〕理论上把对单位污染所征的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此后,学者西蒙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社会成本”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因而,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需要把外部性转移至企业内部,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一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而使之内在化的设想,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另一种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才需要研究社会如何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进行选择,不同的物品如何生产和定价,谁最终消费社会所生产的物品。〔2〕(P15)法国人布拉马基等把价值的起源归结为稀缺性,这种价值观的典型观点是:凡世上过份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财物,无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因而,数量多较数量少的东西价值小〔4〕(P69)。因此,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当环境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时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可以同时体现,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一是由于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而导致某种环境功能资源产生稀缺性,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求;二是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需要的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但是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往往被认为是公有的、无价的,可以无偿占用,结果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2〕(P494)。环境保护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资源补偿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生态环境开发保护原则。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世界上采用环境保护税来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保护税的使用在许多国家都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例如,瑞典的硫税(1991年开征)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法定标准的50%,引进燃料税,每年CO2Z的排放量降低了19000吨。在挪威,1991年引进的CO2Z税使一些固定燃烧工厂的CO2Z降低了21%。在丹麦,对无危害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在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64%,其他各方面的垃圾也均减少22%〔5〕。一般而言,环境税能取得如下几方面的积极效应。

(一)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

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通过环境保护税筹集的经费通常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包括直接把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鼓励其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二是由政府投入到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固体废物税的税额返还到废物管理和处理领域。当环境税被用于除改善环境以外的其他目的时,就产生了众所周知的“双倍效益”。第一层效益是能改善环境,第二层效益是利用环境税去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西方学者认为征收所得税会抑制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因而所得税被认为是一种扭曲性税制。运用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降低所得税,或其他与劳动力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率,即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减少的扭曲性税收收入,从而实现双赢效益。促进经济合理化发展。〔6〕关于第二层效益即减少经济事前扭曲的争论很大,但是,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的观点获得了普遍认可。不少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已形成较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并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收入占总税收入的14%,占GDP的3.2%。〔7〕

(二)环境保护税具有经济杠杆的功能

一方面,通过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缴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惠措施,而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加收环境保护税,这样的措施有利于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能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因为生产者有动机去发现可供选择的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比较保持现有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与进行技术革新减少污染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技术创新成本小于税收,那么污染就会减少,一直减少的污染控制成本等于税收时,达到污染减少的最优水平。假设所有污染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将会最小化。例如瑞典对含有硫磺的柴油燃料征税,这促使人们开发了新的清洁燃料。

(三)环境保护税能促使消费者使用更少的污染产品

尽管环境保护税有的征税目标是消费者,有的是生产者,但是最终,所有税收引起的费用都会转嫁到使用有害环境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例如,消费者使用含铅汽油就需要比使用清洁燃料多付费。因此,环境税能刺激消费者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消费方式,最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能减少污染控制的成本

环境税减少了污染控制的成本,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需要承担政府失察的成本。所有的行为决定都掌握在污染者手里——决定是继续污染并支付相关税收还是采用新的有利于环境的方式做生意,污染者可以通过比较两种选择的收益来加以决定。在这种机制下,减少污染措施所需成本过大的污染者会倾向于支付环境税,而那些减少污染所需成本很低的就会倾向于减少污染。因此,没有政府的监管也能得到一样的结果〔3〕。环境税收与基于企业协商和直接管制的政策措施相比,具有更大的透明性,较少受到“管制俘虏”的影响,因而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中都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例如,我国的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泥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资源税法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资源的开采或生产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法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小汽车和摩托车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对小汽车按照排放量的大小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税种和政府的其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税种的设立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对环境保护只能起到补充性的作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

(一)构建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

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快速的经济发展又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仍然是核心问题,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若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由于每个纳税人对环境的占用是不均衡的,因此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应体现出“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理。从而使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公平。2、效率原则。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环保专门知识紧密联系,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量、对固定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因而要避免为求准确地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而设计过于复杂的环境税,税务机关应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提高征管效率。3、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任务仍是重中之重,因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遵循渐进原则,分类分期实施,以给污染企业留下足够的时间,便于其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削减污染技术,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国际上通常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污染的产品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但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管经验,因而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征税范围不应过宽,应根据国家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应首先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因为这类行为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而且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又有大量的外国经验可资借鉴。其次,待时机成熟时,可以将那些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税范围。

(三)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二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三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8〕。第一种税基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只有减少产量才能减少税负,这既会妨碍防污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工艺的改进,还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二种税基只要生产要素和消费品中含有污染物就需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相较而言,第三种税基最为可取。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污染企业在维持和增加产量的同时,只要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就能减轻税负。这既不会妨碍污染企业自由选择污染防治办法,又能促使其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增强了企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篇(4)

工业革命以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使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严峻挑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国较多采用的是直接管制措施,例如规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将污染者置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刺激措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经济学依据〔1〕(p29)。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p569)。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不经济;同时,在代际之间也存在外部效应,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和污染,也会造成下代人福利的减少。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2〕(p576),使其面对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没有内部化,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被考虑,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素,就会引起严重的市场扭曲。〔3〕理论上把对单位污染所征的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此后,学者西蒙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社会成本”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因而,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需要把外部性转移至企业内部,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一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而使之内在化的设想,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另一种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才需要研究社会如何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进行选择,不同的物品如何生产和定价,谁最终消费社会所生产的物品。〔2〕(p15)法国人布拉马基等把价值的起源归结为稀缺性,这种价值观的典型观点是:凡世上过份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财物,无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因而,数量多较数量少的东西价值小〔4〕(p69)。因此,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当环境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时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可以同时体现,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一是由于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而导致某种环境功能资源产生稀缺性,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求;二是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需要的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但是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往往被认为是公有的、无价的,可以无偿占用,结果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2〕(p494)。环境保护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资源补偿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生态环境开发保护原则。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世界上采用环境保护税来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保护税的使用在许多国家都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例如,瑞典的硫税(1991年开征)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法定标准的50%,引进燃料税,每年co2z的排放量降低了19000吨。在挪威,1991年引进的co2z税使一些固定燃烧工厂的co2z降低了21%。在丹麦,对无危害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在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64%,其他各方面的垃圾也均减少22%〔5〕。一般而言,环境税能取得如下几方面的积极效应。

(一)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

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通过环境保护税筹集的经费通常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包括直接把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鼓励其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二是由政府投入到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固体废物税的税额返还到废物管理和处理领域。当环境税被用于除改善环境以外的其他目的时,就产生了众所周知的“双倍效益”。第一层效益是能改善环境,第二层效益是利用环境税去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西方学者认为征收所得税会抑制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因而所得税被认为是一种扭曲性税制。运用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降低所得税,或其他与劳动力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率,即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减少的扭曲性税收收入,从而实现双赢效益。促进经济合理化发展。〔6〕关于第二层效益即减少经济事前扭曲的争论很大,但是,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的观点获得了普遍认可。不少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已形成较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并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收入占总税收入的14%,占gdp的3.2%。〔7〕

(二)环境保护税具有经济杠杆的功能

一方面,通过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缴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惠措施,而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加收环境保护税,这样的措施有利于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能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因为生产者有动机去发现可供选择的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比较保持现有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与进行技术革新减少污染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技术创新成本小于税收,那么污染就会减少,一直减少的污染控制成本等于税收时,达到污染减少的最优水平。假设所有污染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将会最小化。例如瑞典对含有硫磺的柴油燃料征税,这促使人们开发了新的清洁燃料。

(三)环境保护税能促使消费者使用更少的污染产品

尽管环境保护税有的征税目标是消费者,有的是生产者,但是最终,所有税收引起的费用都会转嫁到使用有害环境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例如,消费者使用含铅汽油就需要比使用清洁燃料多付费。因此,环境税能刺激消费者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消费方式,最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能减少污染控制的成本

环境税减少了污染控制的成本,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需要承担政府失察的成本。所有的行为决定都掌握在污染者手里——决定是继续污染并支付相关税收还是采用新的有利于环境的方式做生意,污染者可以通过比较两种选择的收益来加以决定。在这种机制下,减少污染措施所需成本过大的污染者会倾向于支付环境税,而那些减少污染所需成本很低的就会倾向于减少污染。因此,没有政府的监管也能得到一样的结果〔3〕。环境税收与基于企业协商和直接管制的政策措施相比,具有更大的透明性,较少受到“管制俘虏”的影响,因而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中都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例如,我国的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泥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资源税法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资源的开采或生产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法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小汽车和摩托车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对小汽车按照排放量的大小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税种和政府的其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税种的设立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对环境保护只能起到补充性的作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

(一)构建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

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快速的经济发展又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仍然是核心问题,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若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由于每个纳税人对环境的占用是不均衡的,因此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应体现出“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理。从而使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公平。2、效率原则。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环保专门知识紧密联系,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量、对固定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因而要避免为求准确地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而设计过于复杂的环境税,税务机关应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提高征管效率。3、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任务仍是重中之重,因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遵循渐进原则,分类分期实施,以给污染企业留下足够的时间,便于其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削减污染技术,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国际上通常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污染的产品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但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管经验,因而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征税范围不应过宽,应根据国家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应首先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因为这类行为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而且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又有大量的外国经验可资借鉴。其次,待时机成熟时,可以将那些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税范围。

(三)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二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三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8〕。第一种税基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只有减少产量才能减少税负,这既会妨碍防污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工艺的改进,还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二种税基只要生产要素和消费品中含有污染物就需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相较而言,第三种税基最为可取。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污染企业在维持和增加产量的同时,只要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就能减轻税负。这既不会妨碍污染企业自由选择污染防治办法,又能促使其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增强了企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篇(5)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篇(6)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场所。人类为满足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需求,一方面向环境索取自然资源和能源,一方面又将生活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排泄到环境中去。因此,环境既要向人类提供足够的生存空间、物质资源和能源,又要接收、容纳并消化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排泄物。伴随着地球上人口数量的不断膨胀和人类活动能力的不断增强,当人类向环境索取的物质和能量超过了环境所能提供的能力、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超越了环境所能承载的范围时,环境质量就会下降,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就会受到损害。这时,我们就说发生了环境污染问题。

从1978年到200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了9.67%,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改善、国家财力提升,但是总体上并没有摆脱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环境污染问题之一――水污染的导火线“蓝藻事件”终于在2007年夏天全面爆发了。如此脆弱的生态环境基础再一次把目前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呈现在人们面前。何为“蓝藻事件”?皆因水体的富营养化而引起的。富营养化是指因水体中N、P等植物必需的矿物元素含量过多而使水质恶化的现象。水体中含有适量的N、P等矿质元素,这是藻类植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但是,如果这些矿物元素大量地进入水体,就会使藻类植物和其他浮游生物大量繁殖。这些生物死亡以后,先被需氧微生物分解,使水体中溶解氧的含量明显减少。接着,生物遗体又会被厌氧微生物分解,产生出硫化氢、甲烷等有毒物质,致使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发生富营养化的湖泊、海湾等流动缓慢的水体,因浮游生物种类的不同而呈现出蓝、红、褐等颜色。富营养化发生在池塘和湖泊中叫做“水华”,发生在海水中叫做“赤潮”。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田排出的水中含有很多N、P等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这些植物必需的矿物元素大量地排到池塘和湖泊中,会使池塘和湖泊出现富营养化现象。池塘和湖泊的富营养化不仅影响水产养殖业,而且会使水中含有亚硝酸盐等致癌物质,严重地影响人畜的安全饮水。河流、湖泊等水体被污染后,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饮用污染的水和食用污水中的生物,能使人中毒,甚至死亡。例如,1956年,日本熊本县的水俣湾地区出现了一些病因不明的患者。患者有痉挛、麻痹、运动失调、语言和听力发生障碍等症状,最后因无法治疗而痛苦地死去,人们称这种怪病为水俣病。科学家们后来研究清楚了这种病是由当地含Hg的工业废水造成的。Hg转化成甲基汞后,富集在鱼、虾和贝类的体内,人们如果长期食用这些鱼、虾和贝类,甲基汞就会引起以脑细胞损伤为主的慢性甲基汞中毒。孕妇体内的甲基汞,甚至能使患儿发育不良、智能低下和四肢变形。第二,被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污染了的水体,能够引起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疾病。第三,一些具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如砷(As)、铬(Cr)、苯胺等污染水体后,可以在水体中的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体内蓄积。长期饮用这样的污水,容易诱发癌症。

在“腰包鼓了,楼房新了,但水黑了,病多了,心里害怕了”这条路上,承载了许多人不正常的攀富心态。在太湖不断的富营养化过程中,来自市民的生活污染占据着很大比例,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想到过要从改变生活方式做起,为太湖减轻一点负担。蓝藻事件告诉我们,保护环境有多么重要,我们尝到的好日子的时间还不长,然而,一个蓝藻事件爆发就可能悄悄拿走我们的好日子了,我们必须警钟长鸣,否则,明天还会有红藻、黑藻、黄藻等等在等着我们。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严重。随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提高,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水、大气、土壤等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人民生活和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尽管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来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如水污染还十分突出,并有不断加重的趋势。这已经成为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大痼疾,不能不引起我们深刻的反思。

造成环境污染不断加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们也众说纷纭,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技术的和伦理的等,其中经济方面的原因应该是最基础和最主要的。一个显而易见且比较公认的结论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最直接原因在于污染者对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是,也不能简单地将全部经济原因归结为这一点,因为环境污染问题牵涉到的,除了污染者以外,还有受害者和政府。从抽象的理论上讲,受害者和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应当是环境污染的当然反对者和制约因素,那么,为什么这些因素在现实中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而使污染行为受到有效的制约呢?本文将运用博弈论这一数学工具,从经济学的层面对污染者、政府、受害者三方对待污染的态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环境污染问题是三方博弈的均衡结果

污染者、受害者、各级政府是参与环境污染问题形成和解决的基本三方。博弈论对参与博弈的局中人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每个局中人都是“理智的”。而在面对环境污染和治理这一问题中,污染者、受害者、(地方)政府的“理智”集中合在一起形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一集体“不理智”的博弈均衡结果。以下分别对污染者、政府和污染受害者三个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分析,从而具体地揭示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和难以解决的经济根源。

1.公共环境资源的无偿使用导致污染者没有治理污染的主动性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环境污染属于因负的经济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当市场中经济主体(企业)的生产行为带来环境污染时,事实上存在因污染而带来的社会成本。但是,在传统的观念和体制中,像空气、河流、海洋这样的公共环境没有明确的财产权,也就不存在环境市场和环境价格,这就造成了经济主体无偿使用公共环境资源,而不必主动承担或不用全部承担污染的社会成本的事实。同时,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一般的治污成本远远高出环境污染给污染者自身带来的损失。因而,如果没有外部的约束,污染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显然不会主动去治理环境污染的。事实上污染者本人并不是不知道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有的污染者本人就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但是考虑到如此高的治污成本,有限的经济利润,所以污染者也就任其继续污染下去。

2.地方政府的“囚徒困境”使其缺失治理污染的内在动力

从理论上讲,政府应该是环境污染的监管者,有责任代表众多的受害者出面解决由上述市场失灵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但在实践中,环境保护的任务是由各地方政府来具体执行的,在我国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和当地企业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比如,一些高污染的企业,每年上缴的税款非常可观,并能解决一大批人的就业问题。这些高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企业的“排头兵”,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功臣与爱将,当地政府明知污染的严重性,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他们知道,在现有技术水平的条件限制下,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势必意味着一定时期内生产能力的下降,因此,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理智”考虑,很容易成为当地企业的代言人,而不以众多环境污染受害者代表的面目出现。

更为复杂在于,环境污染问题通常不是由一家或几个污染者造成的,而是当一个地区的污染源数量达到破坏了环境的自身调节极限后造成的。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上面对的是“囚徒困境”式的局面,使得地方政府的“理智”选择只能是不治理或有限治理。

3.索赔成本过高阻碍污染受害者将反对污染的意愿付诸行动

我们知道,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由一个特定的受害者群体共同承担,但受害者通常并不是有组织、便于集体行动的群体。每个污染受害者如果个体单独向污染者索赔,那么索赔成本一定要大于其受污染而遭受的损失。即使个体受害者联手来对抗污染者,比如采取诉讼的方式,大家集资联合推选几个代表将污染者诉诸人民法院,可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包庇,官司不一定胜诉,因而,受污者也就不会自发地向污染者进行索赔,这就进一步纵容了污染行为。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造成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是污染者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出于同样考虑,本来应该处于污染者对立面的地方政府和受害者个体,实际上也不会全力反对或治理污染。这样,博弈的必然结果就是三方均无足够的经济动机来改变环境污染的现状,打破环境污染这一均衡结果。

另外,除了中国粗放式发展和国际产业结构调整以外,中国政府产业政策执行不力和产业结构布局失当也是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原因之一。

二、综合运用多种对策改变环境污染严重性的局面

既然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经济原因比较复杂,打破不利的均衡局面,彻底解决污染问题也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多方面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公共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公共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目前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把原本不具有产权特征的公共资源赋予一些产权特征,使不具有市场特征的环境具有一定的市场特征,把不可度量的环境成本可度量化,以使环境的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也就是说使环境污染带来的社会成本转化为实际的企业生产成本。这样,因污染的负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就会得以解决,用市场机制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形成合理的激励,引导企业合理地使用有限的环境资源。同时,通过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把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减少到最低。而要做到这一点,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考虑征收环境税。

2.推行绿色国民经济(绿色GDP)核算体系

从上述第二种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污染的障碍在于地方政府在对自己经济利益追求的同时忽视了他人的利益。用绿色GDP核算体系取代传统GDP,可以通过考核指标的变化建立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违约惩处机制,直接而有效地改变地方政府的治污利益得失情况,促使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地联合起来,共同解决环境污染的难题。

绿色GDP是扣除经济发展对自然和人的损害之后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净值,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念之上的,能更为真实地衡量经济发展成果的新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绿色GDP能给出各个地区的具体环境退化成本和资源消耗成本,并以此制订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在,通过近几年的理论探索和在10个省市的试点,绿色GDP核算在我国进入了一个由理念倡导试点核算推进的重要关键时期。通过试点,检验了绿色GDP核算技术与方法的可行性,完善了核算框架和技术方法,并为全国绿色GDP核算体系的建立积累了人才、资料和经验。因此,推行绿色GDP核算体系,既非常必要,也切实可行。

3.建立健全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污染受害者行动

如果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建立各种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由他们代表众多特定污染受害者群体利益,协调其行动,专门从事污染的索赔活动,将会把许多微不足道的个体力量汇聚成强大的环境保护力量,从而有效地限制环境污染,同时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得到保障。为此要成立相关环境保护小组,一些人专门负责实地考察,找出环境污染的真正根源。一些人则负责把找出的根源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建议,并把这些措施建议反馈到相关企业部门,让他们尽快进行防治和改善,另外的一些人,则专门负责监督企业的工作执行,如有违纪的,马上对其进行罚款、警告等,再不改进者,则对其提起上诉,用法律手段强制让其执行工作,并给以其严重刑事处罚!

4.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中国可以学习日本和韩国的产业结构安排,把同类的产业集中安排布置,有利于节能,也有利于控制污染。

最后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环境污染的根本治理还要依赖于治污技术的突破。因为对于污染者自己来讲,事实上其本身也会因污染受到经济上和声誉上的双重损失,只是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在治污成本过高和利益驱动下失去了治污的动机。如果治污技术能够突破性进展,使得治污成本大大下降,甚至变废为宝,从治理污染中获得收益,那么,污染者自身就会在经济利益的激励下主动去治污,而不必运用外部的力量迫其就范。这一点在有些地方已经得到了实现,一些新兴的环保产业正在不断壮大。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经济正处在发展还不成熟的阶段,污染企业的比例要明显大于发达国家,而且多数企业的治污技术还比较落后,研发能力还比较弱。据统计,太湖流域每年每公顷耕地平均化肥施用量从1979年的24.4公斤增加到目前的66.7公斤。而一些发达国家规定每年每公顷耕地平均化肥施用量不得超过22.5公斤。因此,现阶段要实现治污技术上的突破,主要依靠企业的科研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必须承担起这方面的责任,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对环保研究和产业给予大力支持,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当然,光有理论还不行,相关管路监督部门还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措施辅助坚实的理论框架,使之不致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第一,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两者要做到真正的平衡与协调,国家在规划和调整各个地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时,就应考虑各地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将环境准入作为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将环境管理作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第二,落实官员的环境责任制,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地方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在相关的法规中做出明确的细则规定,从而使法律责任的追究成为可能。除此而外,还应看到:环境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是紧紧关联在一起的。当前环境问题的一个新特点,是污染由城市向农村、由东部向西部转移。所以中国生态环境恶化的大部分地区,并不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而是贫穷的西部和广大的农村,这些地区为发达地区输出资源、承担生态破坏的成本,却没有得到相应补偿,导致贫穷和污染交合的恶性循环。要让生态脆弱的地区更多地承担保护生态而非经济发展的责任,就必须有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城市对乡村、富裕人群对贫困人群的生态补偿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再次,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环保意识。环境保护的多年实践说明,没有民众参与的环保最终很难取得成功。目前,公众环保参与程度不够的主要原因,是我们没有从法律与政治上,建立一套有效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机制。特别是没有一个真正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没有能确实的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所以,我们管理监督部门应该要就此问题,设立相关有奖举报制度,如建立相关举报网站、邮箱、工作部门,让群众方便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共同保护和监督环保工作。最后,还要加强行政执法,强化了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工业粉尘、主城区餐饮油烟控制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与重点企业工作联系会制度,共同协商和解决产生的环境问题,落实责任单位,反馈整改、完成情况。此外,还要不断深化环境综合整治,从多方着手,全面防治和保护环境,打击了不法排污企业,使重点行业和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使环境污染防止工作真正做到四原则:(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污染的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本文仅仅分析了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根源及相应的对策。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目标,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系统运用以上对策以及其他方面的措施。而只有国家才能担当这一艰巨的系统工程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政策,逐步改变现行主要由地方政府管辖的环境保护机构来执行环境监管任务的方式,并且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以不同方式参与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切实保证各种环境保护政策的真正落实。

相信:只要我们做好每一步环境污染防止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真正地把环境保护与治理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起来,环境的防治和保护工作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篇(7)

例1 (2014年高考江苏地理卷第30题)我国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镉、汞、铅3种重金属污染物含量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图1为甲城市不同功能区土壤中4种重金属元素含量及用此4种元素计算出的综合污染指数。读图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土壤中镉、汞、铅3种重金属污染物分布特点的成因是_______。

(2)甲城市土壤重金属综合污染情况空间分布特点是_____。

(3)甲城市矿冶区明显高于其他功能区的两种重金属元素是_____,其原因是__________。

(4)土壤污染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的主要影响是__________。为防止我国土壤污染加剧并修复已污染的土壤,需采取的措施是_______________。

【解析】第(1)题,我国东南地区经济活动强度大,西北地区经济活动强度小,所以东南地区产生的镉、汞、铅等重金属土壤污染物比西北地区多,因此土壤污染物含量呈现从西北到东南递增的态势。与东北相比,西南地区有色金属工业分布较多。

第(2)题,读图中综合污染指数折线可以得出矿冶区污染最严重,其次是居民区和商业区,城市绿地和风景区污染较轻,开发区污染最轻。

第(3)题,读图可以看出,甲城市矿冶区明显高于其他功能区的两种重金属是铅和镉,主要是因为矿冶区在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较多,工业污染严重。

第(4)题,土壤污染会降低土地生产力,破坏土壤资源,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继而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为防止土壤污染加剧,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加强宣传,提升环保意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等。

【答案】(1)东南地区经济活动强度大于西北地区,产生的土壤污染物多;西南地区有色冶金工业分布较多

(2)矿冶区和居民区污染最严重;开发区和风景区污染较轻

(3)铅、镉 矿冶区工业污染严重

(4)降低土地生产力(破坏土壤资源);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 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开展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研究,加快修复已污染的土壤;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环保意识

例2 (2014年高考福建文综卷第40题)图2示意流经某城市小河水污染程度与流量、降水的关系。读图回答问题。

(1)说出小河水污染的变化特点,简析该次水污染形成的原因。

(2)简述防治该河水污染可采取的主要措施。

【解析】第(1)题,从污染物浓度曲线可以看出,水污染的变化特点为呈“W”形变化,其形成原因要结合降雨量和河流流量进行分析。

第(2)题,防治水污染的措施主要从禁止各种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建设完善的城市截污管网和净化设施,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分析。

【答案】(1)污染总体呈“W”形变化(先减轻后加重,3日污染最严重,随后减轻恢复常态)。城市地表污染物较多;降雨后污染物被径流带人河流;河流流量小,河水自净能力差。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水环境的保护意识;禁止各种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建设完善的城市截污管网和净化设施;引水冲污,增强河水自净能力。(答三点即可)

二、考点归纳

1.环境问题的成因及表现

环境问题的实质是发展问题,是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不协调而造成的。对其成因及表现的分析理解,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1)正确理解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对立统一的关系,如图3。

(2)环境问题产生的机理与表现,如图4。

【误区警示】

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破坏导致环境退化,从而影响人类生产和生活。环境污染往往引起生态破坏和资源短缺;生态破坏往往引起资源短缺,资源短缺也会引起生态破坏。

2.人类所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如表1)

3.环境问题的地域差异

(1)城市与乡村主要环境问题的差异(如表2)。

(2)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环境问题的差异(如表3)。

4.我国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如表4)

【方法技巧】

(1)分析环境问题的类型、表现和分布。首先应从题目所给图、表、文字等资料入手,判断出该环境问题是什么,是属于生态破坏还是环境污染,从而结合相关知识分析判断该环境问题的特征以及在其他区域的分布等。

(2)分析成因。成因一般包括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两方面,目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导致资源和能源的不合理利用,因此人为原因是分析的重点。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主要表现在滥伐森林、滥垦草原、过度捕猎、过度开采矿产资源、大量排放废弃物和随意排放有害物质等。另外,自然原因也是环境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分析自然原因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地形条件:封闭、低洼的地形使污染物不易向外扩散,容易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逆温天气:空气的垂直运动受阻,使污染物停留在地面附近,加剧了大气污染;水域条件:相对封闭的水域,缓慢的流速,使水体更新速度减慢,降低了水体的自净能力,容易引起水体污染。

(3)分析后果与危害。主要是指对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学生回答问题要准确、全面。例如,温室效应的加强对地理环境、人类的生产与生活都产生了哪些重大影响?学生在回答时这两方面都要分析到,不可遗漏。

(4)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一般可从政策、法规性措施,工程、技术类措施,宣传、教育类措施,生物措施等不同的方面进行分析。污染问题:根本措施在于减少污染物排放(可通过提高利用率、净化处理后排放、使用环保原料和燃料等达到目的),同时加强绿化,以增强环境自净能力,对于全球性问题还需加强国际合作等。生态破坏问题:治本在于恢复生态,因此首先要改变和停止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其次通过恢复植被、水域等增强环境的平衡调节功能。资源问题:要从“开源”(替代资源开发、加强储量勘探等)和“节流”(提高利用率、减少浪费、加大资源循环利用等)两方面入手。

三、命题预测

高考对环境问题的考查集中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方面。从考查内容上看,以不同区域某一环境问题的统计图表、文字数据等切入,结合区域图考查环境问题的成因、危害及防治;以当前我国或世界发生的重大环境问题为切入点,综合考查某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原因、危害、防治措施;结合重大工程考查相关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分析工程建设带来的环境影响。联系自然地理和区域地理的相关内容考查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今后高考命题的热点,试题将特别关注我国东部地区的环境污染及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从考查形式上看,多以示意图、坐标图和文字材料呈现信息,选择题、综合题并重。从能力考查上看,注重基础知识、基本原理的识记及运用课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且注重对图表资料的分析、推理能力和获取信息能力的考查。

四、强化训练

(原创)图5是我国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分布图。读图完成1~3题。

1.图5中a地区水土流失严重,主要人为原因是( )

A.长期以来的毁林开荒

B.过度放牧和过度樵采

C.土壤疏松,降水变率大

D.植被覆盖率低,涵养水源能力差

2.图5中a、b两地区人地矛盾尖锐的共同成因是( )

A.人口增长过快,过度获取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B.工业化进程中出现严重的工业污染

C.经济发展水平高,非可再生资源过度开采

D.气候异常,自然灾害频繁多发

3.图5中a、b两地区生态建设的共同措施是( )

①改良红壤,治理中低产田②封山育林,增加植被覆盖率③有计划地存放表土,大力开展土地复垦工作④改变过去单一生产粮食的现象,进行多种经营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4.(改编)图6为我国规划中的粤赣运河漫画。下列关于粤赣运河,叙述正确的是( )

A.连接了长江流域的赣江和珠江流域的北江

B.可发展航运、养殖等,有百利而无一害

C.穿越巫山山脉,有利于武夷山旅游业的发展

D.占用沿线大量的土地,延缓当地经济的发展

图7为我国某区域主要地理要素联系示意图,读图回答5~6题。

5.与图7中甲、乙对应的是( )

A.草场退化、土壤次生盐碱化

B.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

C.生物多样性减少、水资源短缺

D.土壤次生盐碱化、水资源短缺

6.解决乙问题的合理措施有( )

①南水北调②退耕还林③治沙治水④节约用水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①④

(改编)表5是寒潮、酸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等环境问题在我国四个省级行政区危害程度的相关统计资料(“”越多,表示危害越严重)。据此回答7~8题。

7.寒潮、酸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分别对应的类别是( )

A.Ⅰ类、Ⅱ类、Ⅲ类、Ⅳ类

B.Ⅳ类、Ⅰ类、Ⅱ类、Ⅲ类

C.Ⅱ类、Ⅰ类、Ⅳ类、Ⅲ类

D.Ⅱ类、Ⅳ类、Ⅰ类、Ⅲ类

8.M代表的省级行政区可能是( )

A.海南

B.浙江

C.山西

D.吉林

9.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自2013年3月4日起,北京等地严重的灰霾天气,令公众对PM2.5的关注急剧升温。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邵敏教授表示:“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去解决PM2.5的问题,全世界都少有先例。”

材料二 大气中PM2.5主要来源示意图(图8)。

(1)我国城市大气中PM2.5的主要成分是________;美国城市大气中的PM2.5主要来自________。

(2)根据材料,分析我国治理PM2.5将面临哪些困难。

【参考答案与解析】

1.A a地区是黄土高原,该地区水土流失的人为原因是:不合理的耕作方式(轮荒);破坏植被;不合理的开矿。

2.A b地区为南方低山丘陵,a、b两地区人口增长过快,过度获取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3.D a、b两地多有较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应封山育林,增加植被覆盖率;改变过去单一生产粮食的现象,进行多种经营。

4.A从图示及其名称上可以看出,粤赣运河就是连接长江流域的赣江和珠江流域的北江,A项正确;运河建成后,可以发展航运、养殖等,但是对沿线土壤、生物多样性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不可能是百利而无一害,B项错误;南岭是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的分水岭,因此该运河应该穿越南岭,C项错误;运河会占用沿线大量土地,但是也会带动当地农业、航运、养殖、旅游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发展,因此会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D项错误。

5.D大水漫灌会导致地下水位上升,在蒸发旺盛的条件下会导致土壤出现次生盐碱化;该地区降水总量少且蒸发旺盛,加之工农业用水量大,易造成水资源短缺。

6.D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跨区域调水是解决该区域水资源短缺的有效措施。

7.D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特点:广东酸雨、新疆荒漠化问题突出,四川水土流失、酸雨问题较严重,可得出D选项正确。

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篇(8)

Abstract: China's "polluter burden" principle is the reference to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the widespread use of the "polluter pay principle" proposes. This principle i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has experienced a gradual deepening process of development. It as a basic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law, passes through in the entire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to carry out and implement environmental law has the general guidance.

Keywords: polluters burde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中图分类号:X5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由来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存在局限,认为自然资源具有无限性, 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认为环境具有包容性,可以无限制地承纳人类的排放。因而,当工业企业将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中造成环境污染需要处理时,传统的做法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只要没有对具体的人或财产造成直接损害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由国家出资治理污染、由公民承受污染的危害。于是,有人开始对此提出质疑和反对,认为国家投资实际上是全体纳税人的投资,凭什么个别人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要由全体社会成员来为其负担呢。针对这一问题,由24 个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于1972 年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该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防治环境污染,很快得到国际组织和各国的积极响应,并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正是在借鉴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具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污染者负担”不等于“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提法本身给人一种错觉,好像污染者只负有金钱义务,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只能是经济性补偿(“付费”)。事实上,“付费”只是污染者履行治理环境污染义务的重要方面,像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三同时”等制度并不是光靠“付费”就能解决的,其他诸如安装和管理污染处理设施、营造绿地等都需要污染者以非金钱方式进行。即使在受害者救济方面,污染者的责任也不只是损害赔偿, 还包括停止或减轻污染、恢复原状、消除污染等形式。“污染者负担”原则涵盖了承担污染治理费用(“付费”)在内的诸多法定义务,更符合这一原则的宗旨和本意。

二、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演进

在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最初是以“谁污染, 谁治理”的提法出现。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曾规定: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1981年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突出强调:“工厂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治理污染的责任。”

应该说“谁污染, 谁治理”的文字表达明确了负担主体是排污者。实行该原则有利于明确治污责任,促使企业加强管理和技术改造,筹集治污资金,但该原则将治污责任限制在只对已经产生的污染负责,而且仅仅对污染的治理负责,实践中容易理解为只是治理污染源的责任,而治污责任并非污染者的全部责任,应包含对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内涵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污染者, 即己经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主体。负担,主要是指承担责任,具体表现为费用的承担。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己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或修复所需要的费用,另一部分是对遭受环境污染的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费用。这一原则并未将环境责任主体限于排放者,还包括了污染物的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局限于主体自身,还扩展至区域的环境保护。这体现了污染者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公益权的法律要求,更符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质和环境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核心是“征收排污费制度”。征收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的费用的管理措施。该措施包括排污费的征收与使用两个方面。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征收排费的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5 大类70 多种。征收排污费是以申报登记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为依据的。

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篇(9)

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引起一些物质进入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了足够的时间,并因此而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者威海路环境。”平时所说的大气污染问题,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的,这种污染通常延续时间长、范围广。

大气污染源主要来源于:燃料的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其中,交通工具排放的废气是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很多,其中影响范围广的污染物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1 大气污染的部分原因

①地形和气候因素是影响大气质量的基本原因,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特殊,不利于大气污染物的稀释和扩散。②城市建设是影响大气质量的重要原因③执法不严,监督管理力度不够④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

2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和危害

近年来,虽然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由于各种原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我国大气环境面临的形势仍然非常严峻。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酸雨区污染日益突出,酸雨区由80年代的西南局部地区发展到现在的西南、华南、华中和华东4个大面积的酸雨区,酸雨覆盖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30%以上,我国已成为继欧洲、北美之后的世界第三大重酸雨区。

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取决于大气中有害物质的种类、性质、浓度和持续时间,也取决于人体的敏感性。大气中化学污染物的浓度一般比较低,对人体主要产生慢性毒副作用。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如工厂发生事故,使大量污染物骤然排出,或气象条件突然改变(如出现无风、逆温、浓雾天气),或地理位置特殊(如地处山谷、盆地等),使大气中有害物质不易扩散,这时有害物质的浓度会急剧增加,引起人群急性中毒,尤其对患有呼吸道慢性疾病和心脏病的人会使病情加重甚至死亡。

3 大气污染的控制措施

3.1 防治大气污染的途径

①调整能源战略,采用清洁能源。大力开发水利资源,有步骤地发展核能,努力利用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等清洁能源。我国水能资源仅开发5%,还有95%待开发,大力开发利用水利资源是调整我国能源战略、改变能源结构的首要任务。

②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是实现清洁生产、减轻大气污染的重要途径。

③采用高新技术,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推广型煤,改进燃烧方式。

④依法强化城市大气污染管理,进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3.2 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地区污染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种类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大气质量评价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检测的大气环境指标。

颗粒物质的测定:颗粒物质是大气污染物中数量最大、成分复杂、性质多样、危害较大的一种,它本身可以是有毒物质,还可以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运载体、催化剂或反应床。在某些情况下,颗粒物质与所吸附的气态或蒸汽态物质结合,会产生比单个组分更大的协同毒性作用。所以,对颗粒物质的研究是控制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内容。二氧化硫的测定:大气中的含硫污染物主要有H?S、SO?、SO?、CS?、H?SO?和各种硫酸盐。它们主要来源于煤和石油燃料的燃烧、含硫矿石的冶炼、硫酸等化工产品生产排放的废气。作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指标之一,二氧化硫在各种大气污染物中分布最广、影响最大,因此,在硫氧化物的检测中常常以二氧化硫为代表。大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可分为化学法和仪器法两类。化学法中最常用的是Saltzman法(GB/T15435-95)、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氧化法、三氧化铬-石英砂氧化法。其中Saltzman法仅适于测二氧化氮的含量,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氧化法和三氧化铬-石英砂氧化法可以检测大气中氮氧化物总量。

3.3 综合整治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并按拟定的环境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削减量,从而制定污染治理方案。大气污染的治理应根据城市的能源结构与交通状况确定首要污染物即浓度高、范围广、危害大的污染物。便于治理时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采用落后燃烧方式燃煤和汽车尾气引起,因此规划的远景目标应该是尽量使用气体燃料、型煤、太阳能、地热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能源,实行区域集中供热,通过强化污染源治理和提高污染控制技术等手段创建无烟控制区。调整工业布局,根据大气自净规律科学利用大气环境容量;强化污染源的治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技术和行政的手段减少汽车尾气的污染;提高城市绿化率、选择抗污染性好的树种,大力发展植物净化。

3.4 利用气象条件防治大气污染

在污染源变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状况主要取决于气象条件。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稀释和扩散受气象条件的支配非常明显,因此,利用气象条件来制约污染源是防治大气污染现实而又有效的途径,而气象条件预报则是其中的关键。气象部门在防治城市大气污染方面,不仅仅只限于提供大气污染预报,还可以为政府规划部门搞好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和城市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4 大气污染的防治政策

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其中一部分,它包括确切的总体目标(如空气质量等级或排放水平最高限度)和实现目标的手段。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2.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3.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主要关注实施节能政策,改善能源结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控制燃煤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等。

总之,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能源和资源的消耗量也在迅猛增加,导致了大气污染成为目前我国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较高浓度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对城市居民的健康有着极大的危害,大气污染必须引起人们的关注。

环境污染的最主要原因篇(10)

中图分类号: X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128-2

0 前言

中国农业的发展仍然高度依赖资源和环境,资源和环境为农业发展和农民生计持续提供着直接和基本的物质基础。

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田水域、农区大气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1 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环境问题日前恶化,环境承载容量越来越小,日益受到各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

1.1 化肥农药泛滥使用带来的生产污染

当前,为片面追求农业高产,化肥、农药、激素等大量化工产品广泛使用于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同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各种劣质化肥通过不法渠道流入到农业生产中,导致了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农药残留量高、分解不彻底,导致了农田土壤污染、水体有机污染和空气污染等。引起土壤沙化、板结,水体富营养化甚至有的地方危及到地下水的安全。同时,农村还容易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的排放。

1.2 基础设施建设不力带来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进程的加快与环境管理的步伐的脱节,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则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在与日俱增。

1.3 工业布局不合理带来的工业污染。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不惜以工业污染为代价,在当地政府片面追求GDP的政策支持下,广大农村地区兴建了很多没有技术含量,没有合法手续的工业企业,对农村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在江浙东部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击。且由于工业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危害十分大。在环保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不少污染企业逐步向西部落后工区转移。

另外,农村由于污水灌溉和堆置固体废弃物,大量承受了工业污染的转移,导致了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以及延伸的食品污染。

2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应急污染管理体系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早期是建立在城市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来说,还显得比较薄弱。对农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理,已是当前刻不容缓的大事。

2.1 明确应急处置主要内容

农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联防、应急机制,根据“预防为主、快速应对”的原则,通常来说,农村环境应急污染,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农业生产环境污染事故;

(2)化肥、农药、疫苗、生物制剂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造成大面积污染农业生产环境的事故;

(3)影响农业生产的耕地、大气、水质等的严重污染事故;

(4)其它突发性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2.2 明确各级职责要求

保护环境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 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对农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而言。我们认为,要从村一级政权组织开始,层层建立农村环境应急污染管理的预案,并进行推演,有条件的可定期组织演习。并对可能的污染事故进行分级细化,层层明确职责,做到处事不惊,从容处置。

2.3 强化处置突发事故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考虑以乡镇一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负责。对突发性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以环境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为主,农业部门积极配合。一是快报告。在接到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第一时间向上级环保局和本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严重环境污染事故要根据预案及时向有关政府报告。二是快出击。接到报告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领小组成员协同环保部门,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三是快处置。从接到报告开始,要根据预案和现场情况,灵活机动快速处置,但不得蛮干,不得瞒报。要迅速开展现场控制、调查和污染处置,尽快控制污染扩大。四是快恢复。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及时调查分析事件对当地危害状况,提出切实可行救治措施。

3 当前农村环境应急污染处置的思考

农村现代化的特点以及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导致目前的环境管理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主要原因:一是工业依托农村增长,发展速度快于农业发展;二是居民点集中建设速度快于环保基本设施建设;三是化学药品在农业生产中的无序应用及畜禽粪便排放污染。

从国内外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比较中发现,我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起步晚,比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更新应急管理理念,认真吸取环境污染事故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3.1 想法扩大防治资金来源

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致使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欠帐较多。由于环境保护尤其农村环境保护本身是一项公共事业,属于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没有投资回报或投资回报率较小的领域,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政府必须发挥主导投资作用。

3.2 建立有效的市场处置手段

农村环境应急处理,说到底,还是要把功夫下在平时,从源头治理开始。对农村集中居民点或者进驻农村的工业企业,可以参照我国现行现成的城市建设和城市工业治理情况在政策进行引导:如排污费返还使用、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征地低价或无偿、运行中免税免排污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还可以申请用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等。

3.3 建立高效的污染治理手段

农村的三类环境污染,套用解决城市污染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的主要手段――末端治理――都存在技术、经济障碍。除了面源污染难以收集污染物外,其它类污染用末端治理常会出现既治不起,也治不净的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由于其污染排放的集中性、污染物相对的单一性和企业经营相对的大规模等特点,末端治理方法在多数情况下是适用的甚至惟一的。而农村的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则会因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以及高折旧率限制而不可行。

3.4 建立有效的救援队伍

与城市应急污染处置不同,大多数农村由于地外偏僻、交通不便、通信落后,而且人员居住相对分散。一旦发生重大突发污染事故,外来救援力量的支援必定会受到影响。比如在通知、带路、引导、避难地选择等方面,都要比其他预案做得更细更扎实。可考虑以村组为单位,建立临时避难点,积极开展先行自救,等待外部救援。要在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的化工厂、公路交通干道旁,更要加强对村民应急自救能力的培训。可通过对学生知识传授、开展骨干演习、加大宣传力度等,减少守灾害损失。

4 结束语

突发事件也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再偶然的突发事件也会有预警信号,再难处置的突发事件也有最妥善的处置办法。最好的危机管理就是避免危机。突然事件发生时的处置水平,有赖于应急预案的日常准备,有赖于领导的责任意识。

当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应急管理问题值得高度重视。面对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环境及人们生命和健康等巨大灾难,国外各国政府尤其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发达国家适时制定了一系列应急管理措施,从机构、法律、政策措施等方面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积极预防、高效处置”的方针,以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为目标,迅速果断地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加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综合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农村环境污染,如果没有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将严重阻碍和谐社会发展,应该大力加大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管理的应急体系。明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各级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对污染水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治理与修复,使受污染的水体、土壤尽快恢复原有功能。

大力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农村的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才是农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 赵晓艳.城市水源地典型污染物的生物监测与预警研究[D].暨南大学,2009.

[2] 高峻.现代社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利条件、难点与对策[J].长江论坛,2003,(04).

[3] 张勇,王东宇,杨凯.美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及其借鉴[J].中国给水排水,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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