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与环境的区别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8 17:06:48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1)

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会议签订了《人类环境宣言》,呼吁发达国家应为环境保护做出主要贡献,宣言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的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必须考虑经济因素和生态进程。……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①”这被认为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DR)原则的理念正式萌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则正式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第七项原则规定:“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维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政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1]1997年签订2005年才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是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并规定严格适用该原则。在2009年12月19日顺利闭幕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各缔约方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条款(以下简称《公约》)均不太满意,尽管会议缔约方同意“意到”( taking note of)《哥本哈根协议》( Copenhagen Accord),但由于欧美等国家的强烈反对, 缔约方会议并没有真正意义上通过《哥本哈根协议》。在联合国条约中,“注意到”等术语的使用就意味着缔约方会议既没有批准也没有通过某项条约,也即持既不肯定也不持否定某条约的态度。在哥本哈根会议中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具体内容的确定性,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在承担保护全球环境责任中享有一定的片面优惠待遇问题上。中国、巴西、南非和印度(BASIC四国)曾多次在国际谈判场合重申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原则。然而,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甚至在12月18日的领导人会议上发言应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修改为“共同但有区别的回应”(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es) 。②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内涵

想要确切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涵并非一件易事目前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内涵的释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王曦教授在其1998年编著的《国际环境法》中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2] 该定义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内涵的主要方面,但尚有可进一步完善的余地,例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责任负担上的具体分配问题。

韩德培教授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内涵的定义为“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3] 该定义对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进行了粗略地界定,反映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美中不足的是:首先,该定义未将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基本的原因考虑在内,其次,区别责任的具体内容未予以进一步明确。

周训芳教授等人(2000年)指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定义应是:“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即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或者是由发达国家承担主要的责任。” [4]

深究以上各家观点可以看出,上述各定义虽然未能毫无破绽地表述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切内涵,但这些大胆且有益的尝试为我们了解该原则开启了新的篇章。基于此,笔者试图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又称“共同但有差异的责任”原则界定为:基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导致环境恶化因素的错综复杂性,国际环境法中的各主体均应携手承担起保护并改善全球环境并最终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但考虑到各国在经济、政治等能力上的差异,在责任的范围、大小、手段以及承担责任的时间先后顺序等方面又必须是有区别的,应当结合各主体的基本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相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应承担更多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基于此,笔者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划分为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一)“给平等③者以平等――共同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是指世界各国(不论国家体制的不同、经济实力的差距、国土面积的大小)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都是共同的、普遍的,不存在某些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责任,而某些国家对环境问题免责的情况。所有的国家都应当积极参与到国际环境保护队伍中来,成为拯救环境家园的一员。“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世界为整体,生态无国界”。环境问题高度形象的概括了全人类的前途、命运的统一性。地球是不可分割的、完整的一个生态系统,其中任何一国境内的环境问题都可能影响别国的甚至全球的环境整体质量。在环境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唇亡齿寒,荣辱与共,在环境问题上各国应当齐心协力,共同进退。[5]共同的责任可从这个方向来进行探讨:世界各国在共同责任承担的原因方面是明确的。首先,全球环境问题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且某些环境问题已发展到了极可能威胁人类生存的地步。“环境问题迅速从地区性问题发展成为波及世界各国的全球性问题, 从简单问题(可分类、可定量、易解决、低风险、近期可见性)发展到复杂问题(不可分类、不可量化、不易解决、高风险、长期形),出现了一系列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森林破坏与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及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等”。[6]其次,全球环境系统的不可分割性和内在有机联系性。世界各国共同生活在仅有的同一个地球上,它是不容分割的、完整的生态系统,各种不同的环境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一国境内的环境问题有可能影响到别国甚至全球的环境质量,而地球环境质量的恶化必然危及到全球各国和地区的根本利益。环境问题高度概括了全人类的前途、命运的同一性,形象深刻的向人们昭示了世界正在相对缩小成为“地球村”,各国、各民族之间正日益靠近。对待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问题我们所应持的唯一态度就是共同预防、携手治理,在生态环境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而成为可以逃脱生态灭绝的诺亚方舟。被输出国的污染物无论距离输出国多么遥远,仍然存在于全人类共同赖以生存的生物圈内,最终还是会随同这个庞大生态系统的物质流动循环而殃及输出国自身的。生态网络,天网恢恢。”④我们亦应深刻地意识到“……所有物种像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大家庭一样紧密联系……地球和其子民血脉相通,同呼吸、共命运。人类并非生命之网的编织者,他只是生命之网中的一根丝。人类在此 网中的一举一动都将作用于他自身。” [7]最后, 导致全球环境质量退化的因素是错综复杂和变化多端的。如人类思想观念的错位、人口问题、人类不合理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等, 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深刻地揭示了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的阶级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8]

(二)“给不平等⑤者以不平等”――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的责任不等同于“平均主义”,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的责任在程度上的限定, 即对共同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的定量、定时及定性。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共同的责任的大前提下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问题所承担的责任在范围、大小、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所差别的,在确定各国的具体责任时,应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统筹兼顾,全面考虑各国引起环境问题所起的作用、各国的政治经济实力,以及防治和控制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危害的能力等诸多因素。之所以对责任的承担予以区别对待,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点原因。首先,纵观历史长河,发达国家是全球环境问题的始作俑者。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全球环境恶化到今天如此严重的程度,并非近几年、几十年的生产生活所能造成的,而是自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片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罔顾环境保护、肆意掠夺自然资源、大量排放废弃物品和有毒气体等多种非持续发展、非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所造成的。除了历史原因外,到现在为止,发达国家依然是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的罪魁祸首,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一项通用已久的国际惯例,既然发达国家是造成的环境恶化的主要凶手,其对环境承担主要责任则是义不容辞的。其次,“他们所掌握的先进技术和财力资源”。环境保护是一项巨大且持久的工程,它离不开财力和技术作为支撑。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技术状况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环境保护的能力和前景。据此,国际环境组织、世界各国等都可以通过构建包括减免债务、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和绿色发展等多形式在内的机制来保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全球保护行动中来,一起携手拯救地球。

(三)共同的责任与有区别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我们在肯定“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的同时,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共同的责任与有区别的责任的关系。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并不是毫无关联的两个独立部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的责任是前提条件和基础, 有区别的责任则是关键和核心,共同组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们在强调全世界各国都应该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忽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的同时,亦不能忽视在共同的责任的前提下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给予差别待遇,清楚地认识到基于实质的公平正义而产生的有区别的责任。只有同时把握这两种责任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才能真正保证该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律领域的正确适用。

二、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意义

首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明确了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使发达国家正视其应负有更大、主要的责任,而不再一味地以各种理由推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强调共同的责任的前提下更多的是聚焦有区别的责任,而且纵观国际环境法的相关条约也不难看出,其相关条约的诸多条款在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规定都呈现出越来越具体的趋势,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的大小、范围等也愈加明确。

其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积极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赋予了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事业中享有一定的“特权”的同时,还促进了例如绿色基金等多形式的国际组织的成立,该类机构组织的成立在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提供了资金力量的同时也利于发展中家抓紧时间,积极调整经济发展方向,作好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的准备。

最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真正平等的国际政治环境、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全新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中叶对发展中国家的殖民政治统治和资源掠夺式全球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纵观现今的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可以看出,在殖民政治统治逐渐退色的今天,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生态殖民的方式以达到继续雄踞世界霸主的地位的趋势已然逐渐明朗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法律地位的确立是发展中国家在诸多国际环境会议中经过多次唇枪舌战、不懈努力才有的成果。这不仅是发展中家抵制霸权主义和经济殖民的有力武器,更是逐步建立平等的国际政治环境、公平的经济秩序和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的有力依据!

三、结语

总之,要保护地球环境,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需要世界各国的通力配合,精诚合作,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的原则,从它开始萌芽到确立也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时期,笔者认为它是国际环境法中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其以实质的公平正义代替了形式的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家在治理环境问题上争取话语权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的环境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虽然在实践适用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的基本原则,其一定能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充实和发展,为治理全球的环境问题作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①王曦.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669-670.

②President Obamas Remarks at the Copenhagen Conf erence.full Text[EB/OL].[2009-12-25].http: / / page.politicshome. com/ uk/ art icle/4633/

③此处的平等是指各国在国际上都是平等的。

④陈敏豪.生态 文化与文明前景[M].武汉出版社,1995:342-343.

⑤此处的不平等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上的不平等。

【参考文献】

[1]姚天冲,于天英.“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刍议[J].社会科学特刊,2011(1).

[2]王曦.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8:338.

[4]周训芳.环境法学[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297.

[5]王晓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刍议[J].湖北社会科学,2008(1).

[6]曲格平.环境保护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

[7]Edith Brown Weiss. In Famines to Future Generations: International Law,Common Heritage, and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M].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1989.

[8]王树恩,等.人类与环境[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2.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2)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创新

(一)基本理念的创新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促使各国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构建生态文明社会。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特点,为我国今后的环保立法提供科学指导。

(二)基础手段的加强

科教兴国战略也贯彻在环保领域,新《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这对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十分必要。第17条规定:要加强环保监测,国家支持环保科技的研究、开发和应运。

(三)监管模式的转型

1989年《环境保护法》侧重点源污染的保护。我国经济粗放式的发展,使得点源污染与社会性排放相叠加,导致线上与面上的环境污染频发。雾霾是典型写照,新《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破坏联合协调机制,实现区域联动防治。

(四)监督手段的强化

环境问题严重,监管不力是原因之一。新《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监管部门对排污设施的查封、扣押权,对解决环境违法意义重大。新《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区域限批制度,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暂停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倒逼政府和企业解决环境问题。

(五)公众参与的夯实

公众参与源于20世纪60年代高涨的环保浪潮和对环境问题的反省。市场和政府的失灵及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公众。我国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起步晚。新《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设专章进行了规定。同时借鉴国际的先进立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58条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从事5年以上环保工作且无违法记录,即可以作为原告对违法的企业或政府提起公益诉讼,发挥社会组织监督政府与企业的作用,平衡环保力量,形成环保法律新秩序。

(六)法律责任的严厉

完备的法律责任制度是法律得以施行的重要支撑。很少有人怀疑法律约束手段对非法行为的威慑作用,关注的关键是提高法律惩罚水平能否降低违法的发生率。新《环境保护法》在以下方面加强了法律责任,以期减少环境违法行为。首先,针对四种情况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对企业起到威慑作用;其次,设立引咎辞职制度,促使环保官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再次,规定按日计罚措施,遏制企业的排污行为,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二、新《环境保护法》的实践挑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提前预测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十分必要,笔者在分析新《环境保护法》后,总结了几点实践中会遇到的挑战:

(一)生态保护的立法力度仍然滞后

1989年《环境保护法》给环境的定义中包括自然资源和环境,但侧重环境。新《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生态保护红线”,但仅规定要健全生态补偿制度,与生态保护有关的资源开发利用等没有涉及,这与新法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等相背离,使得生态保护在实践中缺乏基本法的指导。

(二)环境执法实施艰难

环保部门是监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有难度。新《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部门以查封、扣押权,对执法难有所缓解,但对大型国企,环保部门执行起来仍有难度。如果环保部门不能大胆使用权力,就可能成为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象,或公益诉讼的被告,加强环保部门独立执法能力的建设尤其重要。此外,我国环境监管体系十分混乱,不利于有效监管。新法对监管体制并未做出调整,如何区分与协调部门监管的关系是执法的关键,若不解决,很多环境法律制度将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三)区域间的环境保护难于落实

针对雾霾天气,新《环境保护法》提出要加强区域联动来解决。区域联动是指:区域政府共同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方案,统筹安排,互相监督,最终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践中要想真正落实环境保护的区域联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加强:加强区域联动的能力建设,包括加强区域联动的管理能力、信息监测及基础性能力建设;构建区域立法模式;建设专门的区域联动法律制度。

(四)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环保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

《环境保护法》是环保领域的基本法。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出台之后,各环境基本要素的单行立法相继出台,使《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处于尴尬的境地。新《环境保护法》与环保特别法对比,发现二者之间存在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此次修订规定对企业罚款上不封顶。在《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特别法中,都对罚款的上限做了规定。类似的法律冲突还有很多,因此对环保法律冲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显得必要而紧迫,如何使它们有效衔接是关键。《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新《环境保护法》中有较多规定与特别法不同,如果一有冲突就去找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裁决,必定会增加其工作量,也不利于提高效率。如果新法能够对《环境保护法》与特别法在适用上的关系、法条竞合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就可以避免各法律今后在具体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麻烦与混乱。

(五)环境公益诉讼受到限制

新《环境保护法》将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但公民不能作为主体。不久前发生的兰州水污染案中,兰州市民多次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讼,但法院均以个人不符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而拒绝立案。兰州水污染案中,市民是直接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符合私益诉讼,仍未被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并不是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终点,公益诉讼不能凌驾也不能取代私益诉讼,厘清公益与私益诉讼的界限十分必要。此外,关于公益诉讼的具体的程序、等细节问题未做规定,最高院应适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六)落实环保官员的法律责任较为困难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官员的引咎辞职制度,会对环保官员形成震慑。但事实上,引咎辞职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自责,主观欲辞去职务。现实中,这样的例子罕见。相关法条仍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制度设计。与作为自律的德治不同,法治主要他律,对于官员的不当作为,法律理当和对付污染企业一样,在责任追究上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吕忠梅,张忠民.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的路径思考[J].环境保护,2013,(12)。

[2]汪劲.《环保法》修改从“有限”到“有效”必须解决的十大课题[J].环境保护,2011,(11)。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3)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提高全社会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1.2.2分级管理。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指挥、协调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应急、救助、处置等工作。

1.2.3依法规范

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2.4响应保证

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反应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能力建设,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1.3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核材料管制条例》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4现状

我区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或诱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主要有以下类型:

(1)工业企业排放工业污染物,造成局部环境质量下降。

(2)城市人口密度过大,城市局部大气环境容量偏小,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3)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型企业存在安全、环保隐患。

(4)化学危险品、有害有毒危险品、放射性物质等利用类型繁多,在管理、使用、生产、运输、储备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有可能发生。

(5)小区开发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改变和破坏。

(6)农业生产可能产生的污染事故。

(7)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恐怖活动等造成、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因意外因素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本预案适用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一般环境污染事件。辖区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按上级预案和本预案执行,如本预案与上级预案冲突的,按上级预案执行。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芙区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隶属于区应急委领导,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负责对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和重大决策。指挥部组成单位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应急所需确定。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建委、区农林水利局、区城管局、区交管局、区市政局、区财政局等。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环保局:组织拟定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建立符合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机制和快速反应、协调保障的组织、指挥、协调体系与机构;参与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现场或上报省、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和其他危险废物处置的应急处理监督。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和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事故报告后的安保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区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毒性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负责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的污染事件;协同相关部门处理放射事故和放射源丢失被盗应急防治污染蔓延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建设施工过程中扬尘及其它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垃圾贮运、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区交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中部级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抢救、转移、安置。负责流域水力应急调度,参与全区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和农业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应急行动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区市政局:及时发现水源异常问题;负责城市截污工程、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所需设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做好上述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履行好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各街道(乡、局)应按职能职责,协助各个部门的相关工作,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应配合相关部门对驻地人员进行管理救援。

2.3组织指挥

成立市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情况特别时,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区长任副指挥长。突发环境参与部门的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环保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4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启动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救援组、评估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新闻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

指挥部职责:组织各工作组及时集结;指定当地应急指挥部为现场指挥部,并领导其工作,特殊情况下指定现场指挥长;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对应急行动下达指令;视情况,请求省环保局、市环保局、相邻区区政府提供救援支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与应急反应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计划;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区环保局

职责:负责应急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承办指挥部应急处置指令下达、记录和督办。

应急救援组

成员:根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区环境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受指挥部指令,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

专家评估咨询组

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成员。

职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判断、预测,评估应急处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应急监测组

成员:区环境监测站

职责:负责对事件现场的环境监测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受指挥部指令赴现场进行监测或参与上级监测站现场监测;向指挥部提交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新闻组

成员:政府主管新闻部门

职责: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宣传、新闻和媒体采访接待。

后勤保障组

成员:根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型,由区环境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保障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电力、供水等正常运行。

2.5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3环保系统应急处置管辖原则和办法

3.1属地管理原则

区环保局对本辖区内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一旦污染事件发生,有管辖权的区环保局、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应就近先行赶到现场,做好相关紧急处置,并立即报市环保110(电话:)

3.2以污染状况分级处置原则

3.2.1全市跨区域的污染事故,发生地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区环保局负责人必须同时参与处置。

3.2.2全区跨街道的污染事故,由区环保局主管局长或环境保护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出面,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科技园、湖管理局、乡负责人必须同时参与处置;

3.2.3属于较大、重大、特大敏感污染问题,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区环保局负责人、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参与处置。

3.2.4其他一般污染事件,按日常管理程序和办法处置。

3.2.5所涉及污染事故的执法主体属其他部门或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或联合有关部门解决。

3.3应急准备

3.3.1区环保局和监察大队、监测站配备应急处置必需夜间照明、烟道气监测、噪声监测采样器材,专柜存放,随时备用,定期检查。

3.3.2消防、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及区局、大队、监测站负责人应急联系办法(电话)存市环保110和区环保110值班室办公桌台面。

4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环保、公安、安全监督、建设、交通、林业、水利等职能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管内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数据的监测与收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性很大的,应在2小时内向区应急委报告,同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1.2相关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源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环境保护局和区卫生局负责;

(2)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交管局负责;

(3)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信息收集

4.2.1通过市和区环保部门环保举报电话(市局,区局)以及环保举报热线,接受目击者、当事人、知情人的报警。

4.2.2全区逐步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事件电话报警与信息监测、传递、网络,实现信息社会化。

4.3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颜色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4预警级别确定与

4.4.1Ⅰ、Ⅱ级预警确定与

市环保局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我市境内发生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市应急委和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确定橙色、红色预警建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

4.4.2Ⅲ级预警确定与

市环保局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境内发生可能导致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市环境应急委,并提出黄色预警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

4.4.3Ⅳ级预警确定与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集到有关即将在区境内发生可能导致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并提出蓝色预警建议,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

4.4.4途径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

4.4.5预警级别由上级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预警公告外,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区政府应当通过媒体预警公告。

4.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况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

(3)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况;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实进展情况。

(5)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4.6预警支持系统

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体系,形成区环境预警监测、信息收集与传递、预警、应急指挥的环境预警网络。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和更新辖区内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核定、污染物排放许可、危险废物、辐射、放射源处置等资料档案,为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4.7解除预警

指挥部确定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解除后,上报区应急委,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传媒解除警报信息。区应急委及区指挥部做好解除预警工作。

5应急响应

5.1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5.1.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或恶意袭击核设施,或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的事件。

5.1.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中毒51人-100人;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5)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的事件。

5.1.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重伤5人以下,或中毒21人-50人;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5.1.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5.2分级响应

5.2.1响应级别

按4.1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响应(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四级。

5.2.2响应级别的确认与实施

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负责确定,省环境应急委组织实施;

Ⅲ级响应(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确定,市应急委组织实施;

Ⅳ级响应(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由区、县(市)政府或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确定,区、县(市)环境应急委和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5.2.3响应关系

5.2.3.1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应急指挥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本级预案。

5.2.3.2省、市高级别预案启动时,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2.3.3确定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5.3环境应急响应程序

5.3.1区环境应急办公室接警后,向区指挥部、区应急委和上级环境应急委报告,启动并实施区环境应急预案,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5.3.2快速集结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置。对本区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动。

5.3.3组织力量展开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3.4对本区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上级指挥部提出请求予以帮助。

5.3.5当现场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避免事件恶化。

5.3.6完成省、市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5.4指挥和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的指挥工作,酌情派出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5.4.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和区指挥部均接受省、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

5.4.2在应急救援现场,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省、市、区应急委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市、区应急委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5.4.3区应急委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区指挥部的调度。

5.4.4各街道(乡、局)应急办全面负责辖区应急工作。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结应急处置力量,接受区指挥部的指令。

5.4.5事发地应以优先控制事件恶化和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原则,在事发确定后2小时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救助处置。当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信息报送与处理

5.5.1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环境污染事件报警信息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核实环境污染事件级别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本级环境应急委办公室、事发地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和按环境污染事件响应级别的环境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5.5.2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

速报从接到事件报警信息后2小时内上报。速报的主要内容为:信息来源、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环境受害(污染区域、流域、面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受害)以及事件潜在的危害等初步情况。报告方式为电话、电话传真。

确报是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核实、确认的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受害程度、应急救援、处置效果、现场监测、污染物危害控制状况等基本情况。报告方式为电话传真或书面报告。

5.5.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6应急环境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环境应急响应时环境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技术设备上存在困难的请求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指导和支持本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1)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情况,指示区环境监测站或请求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准确地确定与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情况,并通过专家咨询评估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区环境监测站应按就近就快的原则,及时赶赴事件现场进行取样监测;对现场监测在技术或设备上有困难而无法进行的监测项目应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告,请求增援。

5.7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单位和群众开展应急措施。

(1)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

(2)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迅速控制污染源,对现场泄漏、排放的危险品、污染物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

(4)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其他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6)加强事故现场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肇事嫌疑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7)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8)根据需要组织进行区域或者居民住宅区、居民及办公楼栋的封闭与封锁。封闭与封锁根据规定程序由指挥部上报应急委,由区应急委主任签署命令后实施。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分别由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相互配合,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5.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穿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5.9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10应急扩大

5.10.1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指挥部可上报区应急委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环境应急机构援助。必要时,可上报区政府申请市政府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5.10.2当涉及本区部分地区和涉及本区全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按程序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5.11事件通报

事件发生地环境指挥部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应急委和市环境应急委,由区应急委通报相关地区及上级部门。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通报相关部门必须经过审批。

5.12信息、新闻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委,由区政府新闻中心具体负责。

5.13应急结束

5.13.1应急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级别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13.2应急结束确定

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综合分析有关应急处置效果情况后,认为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时,在征询专家组意见后,报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同意,由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相关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组织本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置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现场清洗、消毒,病情控制,修复被损害设施等工作。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员与物资给予依法补偿。

6.2调查、总结

6.2.1应急行动结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汇总,派员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进行评估与总结,及时编写《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总结报告》,报区应急委和上级环境应急处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6.2.2对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法律责任。

6.2.3通过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区三级环境应急机构的通信、信息网络;环境应急办公室应配备报警受理、通信传递的专用有线、无线电话、传真机、电脑等设备。

7.2物资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环境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环境基本应急物资装备,特殊设备和昂贵设备资源尽量与省、市共享;政府有关部门(财政、计统物等)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

7.3资金保障

7.3.1区环境应急组织体系运转和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由区计划统计物价局制定计划,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7.3.2区应急委统筹安排环境应急所需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以及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

7.4技术贮备与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环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组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咨询专家技术人员数据库;区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开展技术学习。

7.5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环境应急指挥部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大众开展环境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7.5.2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提高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

7.5.3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定期组织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练,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结合演习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本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简称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

危险区域:根据污染范围而划定的防止生命受损的区域。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故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订并解释。

8.2.2修订:根据本预案对环境污染事件的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奖励:对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3.2责任追究: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附件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扩大审批表》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4)

一、石油矿区安全环保建设思路

(一)安全环保建设责任体系。监管责任体系是安全环保建设中一项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制度体系,可以根据HSE指标来详细的划分。由石油矿区的全体施工人员、工程承包商以及周遭社区共同签订责任协议计划书,确定各部门间的责任内容和负责的范围区域。对矿区燃气安全等隐患针对调查,制定相关预防方案,确定负责部门或负责人。

(二)加强安全管理。让全体施工人员亲自参与到石油矿区安全环保的实践活动中,带动安全环保的气氛,另外可以开展一系列相关活动,比如“矿区环保活动日”等等。对矿区内的生产设施进行能源分级管理,制定效能计划,最大化使用资源,真正做到节能减排。周期性的进行各项施工必要资源的检测,制定被过量使用资源的整改方案和使用计划,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不断推进安全环保建设。在落实相关安全环保措施的同时,推进新的安全环保思路。在使用HSE体系的前提下,确保各部门,各设施在受控制的安全环境下工作运行,避免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环境清洁卫生,在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下,才能更好的完成下达的施工命令。严格控制施工排放,杜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的事故,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相关的石油企业谋得更好的发展。

(四)确立石油矿区良好的安全环保作风。在充分的安全环保建设实践中,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法,化为日常工作中的习惯,在达到工作要求的同时,保护周遭环境不受到破坏。以此达到上级指示的要求,并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工程与环境互不干扰,加快国内石油矿区的体系建设。

二、石油矿区安全环保的相关问题

安全是石油矿区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体施工人员需要保障的基本问题,是施工单位,工程企业计划并实行工作的基本要求。就目前的石油矿区安全环保来说,石油矿区的安全环保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究和解决。

(一)HSE管理体系的实施。HSE即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的管理体系。HSE在石油矿区安全环保建设方面是很重要的管理体系,它强调了工程和环境直接的平衡关系,注重施工过程的安全级别,保护环境最小程度的受到影响。在国内的石油矿区中,HSE体系是一项必要的知识,在干部级别人员的聘用和周期性检测中,HSE是一项核心的考核标准,未达标者不予聘用,入职的干部如果没有通过周期性检测,则进行HSE相关知识培训,培训后依旧不合格者,便予以免职。目前国内的HSE管理体系还处在干部级别的人员培训中,没有在全体施工人员中得到实施,这对石油矿区安全环保的持续建设有不利的影响因素。

(二)安全环保建设中隐患的排查不到位。目前的矿区隐患排查,主要是进行周期性的大型排查,在一段时间后对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大的检测,这但这样并不能全面的避免隐患、排除隐患。施工设备设施会有自然的使用损耗,人员的管理也会出现松懈和不集中等情况。石油矿区内隐患的排查应该做到自主排查,在日常的工作中进行自我完善,合理安排设备设施的使用时间,降低使用损耗从而减低隐患的发生几率,使安全环保建设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工程项目。

(三)风险识别能力不足。目前还没有做到矿区的所有施工人员均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只有少部分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具备条件。可以由这部分老员工制定关于风险识别的固定流程,在日常工作中言传身教,扩大有经验员工的范围面积。帮助施工人员养成对风险识别能力的习惯,将这种能力结合到日常工作当中。矿区内部的安全隐患因为级别的不同,应该划分为几个风险等级,不同的等级之间所需要人员的数量,以及人员的经验程度应该不尽相同,强化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相关的应对能力。在面对涉及多部门的大型风险时,应确保各部门间的协作效率,在风险识别能力达标情况下,安全快速的完成项目工程。

总结:石油矿区的安全环保建设是整个石油矿区系统的重中之重,是与矿区内生产安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工程项目。安全是石油矿区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体施工人员需要保障的基本问题,是施工单位,工程企业计划并实行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石油矿区安全环保建设真正实施并落实的情况下,才能做到对环境的最小程度影响,在保持工程速度以及工程质量的情况下,保护环境,保护自然。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5)

鉴于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环境特征、生态功能存在着显着差异,为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应实行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以更有利于资源空间配置的优化,使人口、经济活动等的分布能够与各个区域的资源、环境、生态的承载能力相匹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一、现行环境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环境政策框架,这些政策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开始探索实施新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现行环境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关注和及时解决。

(一)环境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存在脱节之处

我国环境政策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受管理理念、制度环境和发展阶段的限制,我国环境政策的重点往往放在制定与实施具体的环境管理目标和狭义环境政策,很少关注如何把环境问题的预防和解决纳入到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之中,环境政策的制定一般都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目前,在区域层次上落实某些具体的环境政策时受多种因素影响,仍很难纳入到国家有关宏观发展战略和区域开发的综合决策分析中,无法通过有效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发挥效力。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例,2002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了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但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多方利益群体,又缺乏相应制度约束,环境影响评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本上被限制在项目层次上,很难纳入到区域发展综合规划中。

(二)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

区域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之一。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个地方的环境污染会影响周边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边界。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保局隶属于地方政府,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发展而不惜损害其它地区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畅,跨区域环保执法的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条件的影响,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环境管理应体现其针对性。在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下,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很难实施,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形成。

(三)各类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性有待加强

我国已建立相对完整的环境政策体系,但各类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有三方面:(1)环境管理中的行政手段比较完善,但依靠市场的工具比较少;(2)污染控制类的政策比较完善,但有关生态建设的政策和区域性的环境政策都发展很不充分;具体的环境管理制度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放在环境污染方面,而生态环境的评价重视不够;(3)生态资源保护政策是分领域由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之间存在着重复交叉、事权划分不明确等问题。有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部门既是资源开发组织部门又是生态保护监督部门,内部存在着职能冲突。

(四)有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建设的补偿政策不完善

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有效的生态建设、生态补偿的环境政策非常重要,是落实主体功能区划、促进这些区域实现生态保护功能的关键政策措施。目前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1)经济补偿政策没有体现不同区域的成本差异,例如: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补偿政策是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但是对于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条件较好的地区,植林植草的成本显然是不同的。(2)补偿年限过短,我国目前的退耕还草补偿年限仅2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补助8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有的地方为了获得更多补助,在适合还草区进行还林,不符合自然规律,最终会导致工程的失败。营造生态林的补偿年限仅比经济林多3年,造成很多农民更愿意营造经济林,导致生态林的比重偏低,达不到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预期效果。由于政策的补偿年限偏低,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复垦的现象。(3)补偿政策加重了地方的财政负担,例如: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中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所花费的检查验收、粮食调运、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增加了地方政府退耕还林的执行成本,不仅对地方政府而言缺乏退耕还林的经济激励,而且许多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很难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再如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但三北地区多为“老、少、边、穷”地区,地方配套能力非常弱,造成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影响工程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五)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不顺,制约自然保护区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林业、海洋、水产、农业、建设、 水利、文化等部门分别是各专业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部门管理体制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有:(1)具体主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缺少主动的沟通和协调,综合管理部门也很难对各部门的自然保护区在宏观政策、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方面有所作为。(2)由于保护区分部门管理,国家没有统一的保护区建设规划,在保护区建设中对其功能与性质缺乏严格的界定,加上缺乏监督协调机制,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类型保护地性质混淆。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划分时,往往先满足森林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要求,导致许多部级自然保护区将旅游区规划在自然保护区的中心区域,这一现象如不及时改变,将严重影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和保护。(3)自然保护区多头管理的体制使得责任不清,定位不明确,国家及各级政府均没有明确的经费预算计划。国家各主管行政部门仅对少数几个自然保护区支持部分基建费,而且专款专用,其运行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及自然保护区创收自筹。致使经费不足,保护区不得不设法开发保护区资源,影响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二、未来环境政策调整的原则和思路

(一)调整原则

1.综合协调的原则。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复杂的相互关系。完善环境政策,要按照综合协调的原则,全面、系统、综合地考虑人口、资源、社会、经济、环境等要素,将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渗透到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贸易政策等各项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促进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的一体化。

2.环境优先的原则。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地在源头消减污染,确保实现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在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任何地方都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都不能以眼前发展去损害长远利益,更不能用局部发展去损害全局利益,决不能走“先开发、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在今后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事关我国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3.区域差异性原则。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生态环境和污染对整体的影响存在显着的差异,再加上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一致,同样一项环境政策在不同区域实施效果会产生明显的差异。此外,许多环境问题本身就是超越行政区的,需要建立区域性的协调机制。因此,调整和完善环境政策时要更准确地把握特定区域的环境特征,依照区域差异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调整环境与社会经济关系,更科学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分区域的政策思路

在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过程中,环境政策调整和完善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三项基本政策,针对不同区域所具有的不同生态环境特征,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建立科学的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统筹增量控制和存量调整,制定细分标准和技术指标,组合多种政策工具,突出重点领域,强化监督执法。如表1所示。

表1 分区域调控的环境政策思路

1.重点开发区。该区域未来的环境问题,主要来自工业化和城市化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由于重点开发区承担了其他区域产业转移和人口转移的任务,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将会非常快,环境污染控制必须提早规划、严格执行,环境政策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开发过程中新增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类区域的发展规划要特别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防范,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环境保护模式,重视从源头控制污染。在加大开发的过程中,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准入、环境淘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避免不可持续的生产开发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在这些地区,首先是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同时要逐步缓解既有的结构性污染。

2.优化开发区。针对这类区域发展的环境政策,其重点是要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约束和激励功能,促进该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禁止任何产生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着力解决既有的结构性污染。由于这些地区政府的经济力量较强、市场机制较发达,所以相应的政策调整包括两方面:第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强政府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坚决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无证企业不得排污。第二,要加强利用环境政策中的市场手段来调节生产和消费行为,如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征收环境税,实行产品的环境认证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等。

3.限制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并且该区域的环境状况关系到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如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秦巴生物多样区等。这些区域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不合理开发本身造成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是由此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草地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因此,针对这类区域的环境政策一方面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利用环境政策的约束功能限制不合理的开发方式,尽可能减少开发活动中的环境污染。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如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补偿政策、林区职工的安置政策等等,以更好地促进这一区域的生态修复和建设。

4.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性较为突出。因此,要实行强制性的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政策的开发活动。环境政策的重点是在严格禁止环境污染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财政支持制度,加强这些区域的生态建设。此外,禁止开发区多是国家自然保护区,目前仍存在分类型、分等级与分部门的重叠交叉的管理体制,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还要进一步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表2 不同功能区主要政策工具的选择

注:的个数表示环境标准在四类主体功能区中的相对高低。

三、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环境政策建议

本报告主要从有利于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如何更好地实施分区域调控的环境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从决策源头控制污染问题的产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成为其他所有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前提,必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各类功能区在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时,必须充分进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使环境与发展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

(二)统一规则,细化指标

根据国外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的成功经验,考虑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普遍面临的日益严峻的挑战,今后我国环境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建立“源头控制”的制度上,所有各类区域都要实施更严格的环境标准。但是,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特征不同,标准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形式,应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特性以及环境问 题产生的背景差异等多种因素,按照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生态功能等进一步细分总量控制标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收费标准等等,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的主体功能要求,制定不同的环境标准,更好地促进有关环境政策在不同区域的落实,以有利于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此外,环境标准要随着技术的进步逐步调整,创造一个动态的、逐渐严格的监管环境,以能够不断地激励更环保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

(三)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过程中,由于不同功能区环境特征不同,污染治理的成本存在显着差异,不同地区由于其主体功能的不同,环境标准也应有所不同。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平性,以及激励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亟待改革目前的排污收费管理制度,一方面要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使其能充分抵消污染者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尤其是要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引入更严格的禁排制度,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另一方面要逐步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政策手段,主要是依法确立污染物排放权利,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进行交易,使同样的污染排放创造最大的社会福利,从而达到有效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但引入排污权交易并不意味着市场完全取代政府实现环境监管,而是让政府利用市场的手段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政策目标,更有效地实现污染控制。政府保留的主要职能是测算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保证排污权的合法交易,并对任何违法的企业进行制裁。

与排污收费制度的不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先确定排放总量,然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因此,这种方式既能控制排污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资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另一个有利作用是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排污企业为了节约环保支出,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这可以进一步刺激社会不断地开发出更有效的技术,能有效地鼓励竞争和创新。要建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对一些关键问题深入研究,如不同地区排污总量的确定、排污权初始分配的问题,排污权交易的区域范围(如果过大,可能出现在某些点区域污染特别严重)等等。

(四)探索建立有效的环境监管体系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将超越当前行政区划的界限。现有体制下,环保监管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地方政府往往出于保护本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影响、干涉地方环保机构的环境执法,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环境污染对本地和周边地区产生巨大影响。要保证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过程中有效地保护环境,就必须改革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可选择的方案包括:(1)在现有的制度构架下,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但大区设立隶属于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察派出机构;(2)建立全国垂直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并在大区和基层设立分支机构。这不仅有利于环保政策的执行,也可以大大减少相互协调的工作和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的干扰,减少短期行为对长远发展造成的影响。

(五)加强环保监管的问责

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充分的授权和提供充足的资源,同时完善和加强问责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和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决策失误或行政干预等原因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环保监管机构的问责,对出现监管机构失职、无所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要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要鼓励社会、特别是传媒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督,造成全民关注环境问题的氛围,既暴露那些污染环境的企业、也监督环境监管部门及时、依法实施监管。社会监督是有效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

(六)完善相关的政策,解决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

环境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有效的环境保护必需建立在环境监测、监理监察、科研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因此,环境保护客观上需要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尤其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能否建立长期稳定的环保资金投入机制,将成为主体功能区能否真正形成的关键环节。

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环保资金来源渠道还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政府投入,地方的环保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但不同功能区的财政状况显着不同,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环保资金投入都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相关的政策,不断开拓环境保护资金的稳定来源。一是完善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环保资金的投入;二是要注重运用价格、财税、贷款贴息等政策和手段,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产业,投入公共环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三是建立环境保护基金,为污染控制设施建设、清洁技术开发以及污染受害者赔偿等筹措和提供资金。这一做法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资金的稳定来源,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在世界各国中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实施,其作用也日益重要。

(七)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6)

2分级别、分类型、分区域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原则

对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保护必须要制定一定的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环境保护与治理顺利进行。由于地质环境的破坏往往是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因此,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围绕开发矿产资源来进行。为了能够更好地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我们可以根据矿山种类不同采取不同措施,具体原则如下。

2.1不同类型矿山的保护治理措施

由于矿山的类型不同,在开采时所采取的方式也相同,这就导致其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也不相同,因此,在研究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矿山的类型不同研究出不同的方案。根据对矿山的研究,可以从3个层次来对矿山进行分类,首先,可以将矿山分为金属、能源、非金属、水汽矿山四大类;第二在第一次基础上,还可以对每一大类矿山根据矿山的具体特征进行细分,在第二次基础上,我们需要根据各个矿山治理的特征进行划分。下图就是我国矿山地质图的种类划分。根据矿山种类的不同对矿山进行划分更利于我们采取正确的措施,制定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标准。

2.2不同区域矿山的保护治理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也在不断提升,然而,由于地区的限制使得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不均。对于我国的区域也可以从3个层次,进行划分,首先,第一个层次,我们可以从地区的发达程度进行划分,一般可以分为较为发达、中等发达、欠发达三个部分,这种划分的标准与我国中部、东部、西部的划分大体相同;在第一层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地区气候的不同,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不同对其进行划分,一般可以分为南方以及北方两个部分;在第二层次基础上,可以按照不同地区流域环境以及地形单元的具体特征对其进行第三层次的划分。在制定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方案过程中可以分不同区域来进行。不同地区具有着不同的地质条件以及分布规律,而且不同地区人类的社会经济也有很大不同。为了解决各个地区不同特征的地质环境,必须保证地区内的环境大体相同,地区间的环境有较为差异明显,因此,在划分区域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严格按照区间相异,区内相似的原则来进行。为了制定出不同环境下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措施,我们必须要对我国的自然规律进行研究;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行研究,找到适合各个区域的不同保护与治理措施。

2.3不同级别矿山的保护治理措施

在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经济规律来进行,同时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要加入科学的管理方式。一直以来,我们在规定矿山的环境标准时采用的都是统一的规范,对于好坏、优劣的划分并不明确,这也使得治理效率大大下降。由于很多矿山在开发的过程中并没有结合其自身的特征,都是采用统一模式进行开采,使得矿山开采后存在很多地质环境问题。为了避免这种问题,在进行开采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开采对环境以及地区的不利影响,找到适合的保护与治理措施,针对不同矿山,采取不同技术,如此一来,对矿山保护与治理的效果会有较大提升。

3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措施

3.1对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科学的等级划分

由于矿山的地理环境不同,在保护与治理的时候需要进行不同等级划分,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对自然规律以及经济规律进行研究,找到符合规律的方式,再结合国家所制定的矿山整合措施研究出可以循环使用的开采方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矿山的基本情况,根据矿山的地貌、所处地理环境、矿山的规模、矿山的种类以及开采方式的不同,对矿山进行划分,然后对不同级别的矿山采取不同的保护与治理方法;其次,需要了解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的程度,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的等级划分。一般情况相下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比较严重、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矿山环境制定不同的治理恢复措施。制定相应的等级划分指南,以此来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进行指导。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7)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保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省环保厅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者需要区政府负责处置的跨乡镇行政区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

加强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责任感,提高公众的监督和防范意识,加强日常环境监察,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4.2、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污染防治、事故报告、控制和应急工作实施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4.3、属地负责

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依据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对我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对我区人力、物力资源统一指挥调度。

1.4.4、分级控制

根据污染事故大小,把污染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响应,并实施分级控制。根据不同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1.4.5、快速反应

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1.4.6、科学监控

加快环保热线系统、环境视频监控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环境管理及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完善,依靠高科技手段实现对污染源的全方位监控,实现污染事故处置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

2.0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区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区突发性环境与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2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

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区环保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牧局、区林业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防震减灾局、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区气象局、区消防大队、武警森林大队、区交警大队、供电分局、辖区各乡镇、街办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区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3区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等应急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置治安组等应急工作机构。其职能分工和职责如下:

2.3.1办公室:日常工作中承办相关政策研究、预案起草与修订、预案演练、人员培训等工作;预案启动后负责沟通联络、组织协调、材料汇总、信息报送等工作。主要由区环保局、区政府应急办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应急办和区政府办分管环保工作副主任担任。必要时,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3.2处置与调查组:负责组织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污染控制和事故的调查处理。主要由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监察局、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组成,根据事件性质,指定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牧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组长由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

2.3.3信息与专家组: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事故影响情况,提交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主要由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环境监测站、指挥部指定的各种专家组成。组长由分管区环境监测站的区环保局副局长担任。

2.3.4宣传组:负责组织新闻,及时准确地对外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主要由区政府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各新闻媒体组成。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

2.3.5治安组:负责防止因污染事故引发,及的处置。主要由区委政法委、公安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组长由区委政法委指定。

2.4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也是我区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

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或影响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根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3.0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与预测

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加强对环境风险的排查和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区政府、区环保局和区级相关部门。

3.2预警行动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0应急处置

4.1事故分级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原省环保局《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将市区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针对我区实际情况对四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设立四级应急响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1.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Ⅰ级),包括: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4.1.2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Ⅱ级),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1.3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Ⅲ级),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4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Ⅳ级),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2事故报告

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事故情况应当立即上报。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其中: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市、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国家环保部。需要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保部报告。国家环保部在接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

4.3先期处置

任何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市、区环保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家环保部报告,并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调查的基本情况,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由区、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4.4应急响应与处置

4.4.1总体要求: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区级预案;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市级部门预案视情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各专业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根据各自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一般(Ⅳ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并负责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工作。

(2)处置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并按本单位制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向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情况,加强防范。

区环保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并速报市环保局和区政府。

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级相关部门,区级部门视情启动部门预案。并根据需要派出处置与调查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环保局通知区级各监测部门按《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4.4.3较大(III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响应

发生较大(III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区级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商。指挥部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对市政府、省环保厅负责并报告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根据需要可设置治安组。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2)处置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并按本单位制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向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情况,加强防范。

区环保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并速报市环保局和区政府。

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各类资源投入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范围扩大。

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把影响降至最低,确保社会稳定。

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通知各级监测部门按《市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4.4.4重大(Ⅱ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区级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设在市政府,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对市政府、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负责并报告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根据需要可设置治安组。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2)处置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并按本单位制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根据污染控制情况采取停产等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向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情况,加强防范。

市、区环保局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和市政府。

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市级部门启动部门预案。市政府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各类资源投入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采取有效措施,把影响降至最低,确保社会稳定。

根据污染事故发生原因及影响情况,通知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派出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通知各级监测部门按《市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各大水厂应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各饮用水源水加密监测,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当饮用水水源水质受到影响,需停止取水或供水时,应向指挥部报告,并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各水厂未经许可,擅自停止取水或供水。

主要居民区受到污染事故较大影响时(如需停供饮用水24小时以上),指挥部应通过宣传组,组织新闻。应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告知事故影响基本情况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不必要的恐慌。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可组织治安组加强事故区域的警戒巡逻,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4.4.5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预案和区级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设在市政府,负责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对省政府、市政府、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负责并报告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宣传组,根据需要可设置治安组。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2)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后,事故单位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同时立即停产,并按本单位制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彻底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根据污染影响范围,向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通报情况,加强防范。

市、区环保部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和市政府。

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负责相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市级部门启动部门预案。市政府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各类资源投入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采取有效措施,缩短污染影响时间,把影响降至最低,确保社会稳定。

根据污染事故发生原因及影响情况,通知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派出处置与调查组、信息与专家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通知各级监测部门按《市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调用企业监测人员及设备投入应急监测。

各大水厂应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各饮用水源水加密监测,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当饮用水源水水质受到影响,需停止取水或供水时,应向指挥部报告,并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各水厂未经许可,擅自停止取水或供水。

主要居民区受到污染严重影响时(如需要组织撤离部分敏感人群),指挥部应通过宣传组,组织新闻。应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告知事故影响基本情况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不必要的恐慌。

主要居民区需停供饮用水48小时以上或需要撤离事故污染区部分人群时,指挥部应做好撤离人员安置工作,保证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市场物价、销售情况的监控,准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平抑物价,保持市场稳定;在饮用水匮乏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向特殊片区供水。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可组织治安组加强事故区域及需要重点保护区域的警戒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规范事发现场的安全管理,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做好涉险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管理。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工作,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4.6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派出信息与专家组,启动《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和相关部门专项监测预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7信息

由宣传组统一负责组织新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对外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4.8应急结束

当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危险因素及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得以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经区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I级和II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0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乡镇、街办人民政府为主,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环保部门监督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及时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环保部门要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形成专项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0保障措施

6.1财力支持

区、乡镇(街办)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污染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2物资保障

区、乡镇(街办)两级政府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系统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部门职责、本预案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部门的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并储存足够的处置物资。

污染事故发生时,区政府可根据事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6.3人力资源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或指导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

建立专家库,便于科学指导各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置。

培养一批志愿人员和拥有同行业从业经历的社会人员,作为事故应急处置后备力量。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应急指挥部每年举行一次本预案的演练,各相关单位特别是重点污染源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在演练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7.0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办)要及时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奖励。

7.2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理中工作不力或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8.0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8)

中图分类号:X505 文献标识码:A

1 研究背景

我国是煤炭消费大国,煤炭消耗占能源消耗总量的比重高达70%以上,占世界煤炭消费总量的30%以上。我国煤炭资源开采仍处于粗放式开采阶段,大多未进行严格规划,环境保护措施不当,往往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如植被破坏、地面沉陷、水土流失、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地下水枯竭等,其中很多破坏甚至是不可恢复的,后果相当严重。项目规划阶段的环境影响预测、提出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为有效的手段。

煤矿开采的环境污染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主,而生态系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区别性大、多变性、难于量化、衡量标准模糊等,同时由于开发建设活动规模、建设方案、内容、建设性质等差别较大,使得生态环境影响因子的确定和量化比较困难,因此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相较于空气、水体、固体废物污染的评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且相关法规、标准、守则尚不完善,更增加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难度。

本文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11)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从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识别、环境影响预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角度出发,结合本人多年相关经验,探讨煤炭开采项目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的方法,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带来重要价值。

2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研究

2.1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为了较为全面地了解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在充分收集和利用现有研究成果、资料的基础上,可用路线调查与定位实测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和方法,对生态环境现状进行调查评价。

目前较为常用的生态现状调查方法包括:应用遥感图像处理、野外调查、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手段。

2.2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内容

应当结合上述方法,从生态系统现状调查、植被现状调查、野生动物现状调查、土壤侵蚀与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土壤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质灾害情况现状调查等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

其中,生态系统现状调查应包括生态系统类型、结构、状态、功能等内容;植被现状调查应包括评价区植被的类型、优势种、分布、覆盖度、生产力、生物量,特别是珍稀保护种的种类、分布、保护级别等内容,并给出评价区域植被类型特征表和常见植物名录表;野生动物现状调查应包括种群、分布以及保护种的种类、分布、生活习性、生境状况、保护级别等;土壤侵蚀与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应给出水土流失面积与分布,土壤侵蚀类型、侵蚀模数等;土壤现状调查应包括类型、特性、结构、侵蚀强度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给出区域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并明确主要土地利用类型;地质灾害情况现状调查主要调查影响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制约本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生态问题,如水土流失、石漠化、盐渍化、自然灾害、生物入侵和污染危害等,指出其类型、成因、空间分布、发生特点等。

2.3 生态环境现状质量评价

生态现状评价是将生态环境调查和生态分析得到的重要信息进行量化,定量或者比较精细的描述生态环境的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生态影响评价一般采取类比分析、生态机理分析、指数法和综合指数法、景观生态学等方法进行文字分析与定性描述,辅之以数学模拟预测。

3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包括影响因素识别、影响对象识别、影响效应识别。其中影响因素识别主要是作用主体(建设内容,应包括主体工程和全部辅助工程)的识别,就煤炭矿区而言,作用主体主要是指工业广场、矸石场、道路、洗煤厂等;影响对象的识别是影响受体(主要是生态环境,包括生态系统、生态因子)的识别,就煤炭矿区而言,是指受煤炭矿区规划实施影响的生态系统及生态因子;影响效应识别是影响作用的性质及程度(正影响、负影响、累积影响、可逆不可逆影响等)的识别。

生态环境影响识别可以从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不同时期分别进行,其中建设期生态影响识别包括:工业场地、风井场地、排矸场、进场道路、附属设施、洗煤厂等设施永久和临时占地对区域土地利用格局的影响,对区域植被分布、生产力、生物量及连续性的影响,对区域珍稀动植物栖息、活动的影响,对区域水土流失现状的影响,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工业场地、风井场地、排矸场、进场道路、附属设施、洗煤厂等设施建设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弃渣对区域植被、植物、动物活动及鱼类的影响;运营期生态影响识别包括在煤炭开采过程中,所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表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对区域土地利用性质的影响,对区域植被类型、生产力、生物量、连续性的影响,对区域动物栖息、活动的影响,对区域水土流失现状的影响,对区域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现状、景观等的影响;配套洗煤厂、煤化工企业、瓦斯、煤矸石发电设施外排污染物对赤水河保护鱼类的影响,对区域珍稀保护动植物的影响。

4 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研究

生态环境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

1、建设期:主要生态影响因素为矿区规划项目建设期场地平整和开挖破坏原地貌植被、施工机械噪声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的增加、占地对土地资源、景观资源的影响等。

2、运营期:主要为煤炭开采后形成地表沉陷和导水裂隙对土地资源、水资源、地形地貌、植被、动物、水土流失、矿产资源的影响。

结合煤炭矿区规划实施前后主要生态影响因素及受影响的主要对象(生态系统)和主要因子,并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463-2009)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 ― 2011)中相关规范和要求,得出煤炭矿区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内容主要包括:地表沉陷影响预测、对地表形态、地形地貌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土地资源的影响预测分析、对植物资源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动物资源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土壤侵蚀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土壤坏境的影响预测分析、对区域气候影响预测分析、对区域自然体系生态完整性影响预测分析、对地质灾害影响预测分析、对地面建筑物的影响、对敏感区域的影响预测分析。

5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根据现状调查、规划方案实施影响因素识别以及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可知,规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集中在工业场地、道路、辅助设施、煤化工基地等施工区域;煤炭开采项目煤形成的地表移动、变形是规划方案实施后生态环境影响最主要的表现。因此规划方案实施前制定相应环境保护措施,才能使规划方案实施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5. 1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原则

①在规划方案编制阶段,遵循选址、选线“避让”原则,尽可能得避免方案实施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②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通过限制和约束行为的规模、强度或范围来尽可能地使开发活动对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③贯彻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设备等措施,对矿区内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气、废水等进行综合利用,做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化。

④对于已经受到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补救;对无法恢复的环境,通过重建的方式来代替原有的环境。

⑤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门的队伍,结合开采进度,对采空区上方出现的沉陷台阶或地表裂缝及时整平、填充。

5.2生态环境综合防护、恢复措施

结合煤炭矿区规划实施中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按照“规避(避让)、减缓、补偿”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1)避让措施

工业场地、矿区铁路线、公路等工程选址选线应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铁路、基本农田等。

(2)最小化措施

①合理选择科学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应以采煤导水裂隙不破坏含水层为目的,对可能受破坏影响的含水层区域留设保护煤柱。

②在保护区边界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影响降至最小。

③饮用水源保护区留设保护煤柱,保证饮用水源影响最小化。

④项目施工过程中,划定施工界限,将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限制在最小区域。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教育,禁止“滥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

(3)减量化措施

①利用井下掘进矸石充填井下采空区和井下废弃巷道,延缓和减小采煤对地层结构的影响,降低采煤裂隙带高度,减少地下水资源流失量;矿井水全部处理,尽可能提高矿井水回用率和资源化率,用矿井水替代地表水源,从而减少矿区开发对水资源的影响;提高地质勘探程度,对导水断层等留设保护煤柱,减少地下水的漏失。

②加强环境管理,取先进的污染物处理工艺和处理设备,提高项目污染物处理率,使建设项目运行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或无害化处理。

③最大程度利用矿井水,减少矿井水排放量和取水量,减轻对水生生态的影响。

(4)修复措施

①对施工期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对所占基本农田进行了异地补偿。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9)

中图分类号:X1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6(c)-0140-02

目前,随着我国的社会在不断发展,经济在不断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升,而为这一切做出最大贡献的就是我国的矿产资源,这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实力最有力的证明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加上人口以及工业的不断增长使得人们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矿质产品的不断增多使得我国矿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特别是我国一直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道路,这也使得我国对矿产原材料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一直是先农业后矿业最后到荒芜的路线,这就使得人们在大量开采矿物资源的过程中忽略了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的工作,从而极大程度破坏了矿山的地质环境以及生态平衡。目前,我国有很多矿山由于种种原因而闭坑或者是废弃,然而在弃坑的时候给矿山的地质环境留下很大的问题,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在2009年的5月1日开始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法,比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然而,这些法律的颁布并不能阻止人们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在一些生产型的矿山中还是存在很多的环境问题。为了避免矿山地质环境继续恶化,我们将各个矿山进行整合,使得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有一定效果,然而,在对矿山的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污染一般都比较广,量比较大,因此,综合考虑,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效果并不明显。

1 分级别、分类型、分区域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必要性

我国的地形复杂性造成了我国中部、东部以及西部地区有着明显的差异,各个区域的生态环境、地理条件以及经济发展都有明显区别。我国矿山的种类多种多样,一般不同地区的矿山种类也不相同,再加上不同地区的环境对矿山开采所造成的影响不相同,在开发矿山的过程中,一些如废渣、粉尘、尾矿、废气、废水等污染会破坏矿山所在地方的环境,而且也会对矿山的地形产生影响,使得其地质松动,从而破坏地表,造成泥石流、裂缝等自然灾害,更有甚者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由此可见,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可以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因此,在保护和治理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过程中一定要对矿山进行观察分析。

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有了新的要求,因此,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难度相应的有所加大。由于我国不同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所面临的问题不同,需要按照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矿山类型分别对其地质环境进行分析,然后再制定与区域相符合的标准以及规范,之后根据实际环境问题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制定出最好的治理方案。这种分区分类分级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方法可以使我们的工作更加清晰、明理,在开展治理工作过程中可以更好的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同时更明了地进行各方面的统计工作,非常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2 分级别、分类型、分区域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原则

对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保护必须要制定一定的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环境保护与治理顺利进行。由于地质环境的破坏往往是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因此,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围绕开发矿产资源来进行。为了能够更好地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我们可以根据矿山种类不同采取不同措施,具体原则如下。

2.1 不同类型矿山的保护治理措施

由于矿山的类型不同,在开采时所采取的方式也相同,这就导致其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也不相同,因此,在研究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矿山的类型不同研究出不同的方案。根据对矿山的研究,可以从3个层次来对矿山进行分类,首先,可以将矿山分为金属、能源、非金属、水汽矿山四大类;第二在第一次基础上,还可以对每一大类矿山根据矿山的具体特征进行细分,在第二次基础上,我们需要根据各个矿山治理的特征进行划分。下图就是我国矿山地质图的种类划分。

根据矿山种类的不同对矿山进行划分更利于我们采取正确的措施,制定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标准。

2.2 不同区域矿山的保护治理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也在不断提升,然而,由于地区的限制使得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不均。对于我国的区域也可以从3个层次,进行划分,首先,第一个层次,我们可以从地区的发达程度进行划分,一般可以分为较为发达、中等发达、欠发达三个部分,这种划分的标准与我国中部、东部、西部的划分大体相同;在第一层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地区气候的不同,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不同对其进行划分,一般可以分为南方以及北方两个部分;在第二层次基础上,可以按照不同地区流域环境以及地形单元的具体特征对其进行第三层次的划分。在制定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方案过程中可以分不同区域来进行。不同地区具有着不同的地质条件以及分布规律,而且不同地区人类的社会经济也有很大不同。为了解决各个地区不同特征的地质环境,必须保证地区内的环境大体相同,地区间的环境有较为差异明显,因此,在划分区域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严格按照区间相异,区内相似的原则来进行。为了制定出不同环境下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措施,我们必须要对我国的自然规律进行研究;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行研究,找到适合各个区域的不同保护与治理措施。

2.3 不同级别矿山的保护治理措施

在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经济规律来进行,同时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要加入科学的管理方式。一直以来,我们在规定矿山的环境标准时采用的都是统一的规范,对于好坏、优劣的划分并不明确,这也使得治理效率大大下降。由于很多矿山在开发的过程中并没有结合其自身的特征,都是采用统一模式进行开采,使得矿山开采后存在很多地质环境问题。为了避免这种问题,在进行开采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开采对环境以及地区的不利影响,找到适合的保护与治理措施,针对不同矿山,采取不同技术,如此一来,对矿山保护与治理的效果会有较大提升。

3 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措施

3.1 对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科学的等级划分

由于矿山的地理环境不同,在保护与治理的时候需要进行不同等级划分,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对自然规律以及经济规律进行研究,找到符合规律的方式,再结合国家所制定的矿山整合措施研究出可以循环使用的开采方式。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矿山的基本情况,根据矿山的地貌、所处地理环境、矿山的规模、矿山的种类以及开采方式的不同,对矿山进行划分,然后对不同级别的矿山采取不同的保护与治理方法;其次,需要了解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的程度,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的等级划分。一般情况相下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比较严重、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矿山环境制定不同的治理恢复措施。制定相应的等级划分指南,以此来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进行指导。

3.2 制定相应的矿产权,加强对矿山开发的开采管理

由于我国矿山的分布过于广泛,因此会导致一些地方存在矿山开采管理缺陷,过度开发导致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为了合理规范开采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矿业权,严格控制对矿山开采的权利,设置相应的开采门槛,将环保开发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对于矿山开发的过程也需要进行有效管理,合理安排矿山资源。根据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以及矿山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方式的保护与治理措施,对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对于能源的利用划分出明确的重点与方向,对于所开发的资源进行合理分配。采用科学方式对矿山资源进行勘察以及开发规划,从而达到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朱洪生;甄娜;孙建波等,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J].科技展望,2015(10):135,137.

[2] 冯春涛;郑娟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鼓励政策设计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S3):48-51.

[3] 蔡立标,朱丽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中的技术问题探讨[J].科技视界,2014(32):301,318.

环保与环境的区别篇(10)

中图分类号 X196;C829.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6-0212-04

环境统计是环境规划、污染减排、排污许可、政绩考核等的基础性工作,环境保护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融资、环保产业、环境经济等领域的重要课题。重庆市委、市政府自2000年起开展区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以来,环境保护投资始终是考核的重要内容。环保实绩考核制度草创至今,经历了“在摸索中实践、在实践中完善”的过程,已形成一套成熟、完备的制度体系,有力地推动了重庆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但在考核中我们发现现行环境保护投资统计口径不清,而财政环保投入这一重要范畴尚未进行统计,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

1 环境保护投资的考核指标

重庆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年度目标任务、突出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投资、社会评议等。其中,环境保护投资自2000年纳入考核后就从未取消过,其权重始终保持在10%左右,考核指标亦根据考核实践不断完善(表1)。

2000-2002年,考核指标仅“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即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百分比)一项,权重为10分,指数≥2%的可得满分。2003-2004年,新增了“财政环保投入指数”(即财政环保投入占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比)这一指标,其权重超过“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在计分标准上,将全市分为都市发达经济圈、渝西经济走廊、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计分标准: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的满分标准分别为2%,1.5%,1.2%,财政环保投入指数的满分标准分别为0.7%,0.5%,0.3%。

2005年的考核指标出现了重要变化:在总体权重增加的前提下,“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权重锐减,“财政环保投入指数”权重亦有所下降,新增了权重较高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2006年取消了“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这一指标,适当增加了“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的权重,但调高了其满分标准:三大经济区分别由2%,1.5%,1.2%调高为2.2%,1.8%,1.5%。同时,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增加了“财政环保投入增幅超过经济增长速度”的考核要求。2007年再次下调了“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的权重,在区域划分上不再用三大经济区,而是划分为“一小时经济圈”和其余地区。考虑到“一小时经济圈”主要由都市发达经济圈和渝西经济走廊所属区县构成、其余地区主要由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所属区县构成,事实上2007年再次调高了这两项指标的满分标准。

2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政绩考核对政府行为具有极强的导向性。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纳入考核以来,重庆市环境保护投资总额从2000年的24.75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08.20亿元,年均增长23.5%,环境保护投资指数亦从1.6%上升到2.6%,接近发达地区水平。从区间分布看,全市40个区县2000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0.5%的有4个,0.5%~1%的有10个,1.0%~1.5%的有16个,1.5%~2%的有6个,大于2%的有4个。到“十五”末期,各区间的区县数发生了梯级移动,1.5%~2%和大于2%的增加最多,分别达到13个和15个。到2007年,这一变化趋势更加明显,1.5%~2%和大于2%的区县分别达到11个和22个。

根据国际经验和文献资料,当环境保护投资指数介于1.0%~1.5%之间时,绝大部分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被人们接受;介于1.5%~2%之间时,环境形势逆转,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大于2%时,开始向环境舒适性目标迈进(表2)。将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的满分标准设为2%是有案可稽的,但统计结果令人惊讶:到“十五”末期,重庆市已有70%的区县环境形势逆转、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其中37.5%的区县(包括部分经济欠发达区县)开始向环境舒适性目标迈进;到2007年,这一比例分别达到82.5%,55%。事实上,部分投资指数较高的区县次级河流污染仍很严重,环境空气质量亦与国家二级标准相距甚远。为了适应越来越高的投资指数,考核者不得不游疑不定地调整这一指标的权重,并两次调高其满分标准。问题出在哪里呢?

问题出在环境保护投资的统计口径。重庆市的环境保护投资由5部分构成:①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②老污染源治理投资;③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④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⑤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

资。对投资结构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一直占投资总额的50%以上甚至更高,数额巨大且增长迅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统计口径过大,将具有环境效益的市政建设投资 (燃气、园林绿化、防洪、道路改造等)统计进来,无形中拉高了环境保护投资(表3)。我们不能因燃气、防洪设施、道路改良等具有环境效益就将其认定为环境保护投资,园林绿化虽具有生态效益但不能直接削减污染物,公园、生产绿化等大多不属于环境保护投资[3]。如果除去燃气、园林绿化、其它防治工程投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大幅缩水:2001,2003,2005年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分别缩水66.3%,28.9%,48.4%,环境保护投资分别缩水34.6%,21.6%,30.5%,环境保护投资指数相应从1.8%,2.0%,2.1%下降为1.2%,1.6%,1.5%。这样的结果似与现阶段环境保护水平更加吻合。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这一统计口径源于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已有10年历史。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环财发〔1999〕64号),该文件对环境保护投资的统计口径界定如下:

Ⅰ.按保护对象分,环境保护投资包括: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老污染源治理投资、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燃气、河道整治等为改善城市环境的投资,这一口径沿用至今;②资源和生态保护投资。资源保护包括水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地和荒漠资源、湿地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和生物资源的保护,生态保护包括农村环境、特殊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③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科技投资。包括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能力建设投资、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环境管理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资。

Ⅱ.按使用方向分,环境保护投资包括:①固定资产投资;②设施运行费用;③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和科技投资。两种分法都认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科技投资”是环境保护投资的重要内容,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和“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均由固定资产投资和设施运行费用构成。

鉴于环境保护投资涉及面宽、计算方法复杂,环财发〔1999〕64号文件决定先开展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老污染源治理投资、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5个项目的统计,其余项目留待日后逐步完善。由于口径不全,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统计资料中仅公布过历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未公布过“环境保护投资总额”,当初未进行统计的项目至今也未再进行统计,各类研究文献中援引的“环境保护投资总额”数据均属概念混淆或讹传。

但在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验收标准中,“环境保护投资”指标又被纳入考核,其口径被重新界定为: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②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和科技投资。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者认为“环境保护投资”不应包含资源和生态保护投资。这一口径得到了部分省市环保部门的认同,环境保护投资的统计由此发生分野:部分地区按环财发〔1999〕64号文件精神统计、公布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暂不使用“环境保护投资”这一口径;部分地区则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的要求统计、公布环境保护投资,内容包括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老污染源治理投资、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重庆市采用后一种方法。

我们认为:资源与生态保护投资的对象、效果具有自身的特点,应作为独立范畴加以统计。另外,后一种统计口径也亟待完善:①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范围过大,应将其口径调整为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两项;②新建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中,道路、桥梁、水利等项目中的投资实际上不用于污染治理,而是用于资源与生态保护,应当剔出;③运行费用目前只统计了工业企业治理设施,随着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的大量兴建,这部分运行费用亦应纳入统计;④环保科技投资尚无统计报表和统计方法。

3 财政环保投入指数

由于环境保护投资统计失真,不能引导区县政府加大对工业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的投资力度,制度设计者在2003年提出“财政环保投入指数”这一考核指标。但该指标的定义和统计口径更加模糊,亦无文献资料可供研究,主要依靠区县自报、考核组复核的方法予以认定。因涉及党政主要领导政绩,各区县不自觉地扩大了统计口径;考核组亦感到无章可循,在2003-2004年的考核中认定范围较宽泛,农林、水利、地质灾害防治等的财政投入均被认定为财政环保投入,导致财政环保投入亦出现虚高。2005年,为了促使党政领导重视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制度设计者将“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单列出来并赋予较高权重,但该指标因“部门色彩浓重”遭到诟病,仅使用一次后被取消。

2006-2007年,制度设计者将“财政环保投入”严格界定为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和科研领域的财政投入;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财政投入已计入环境保护投资,不再计入财政环保投入,农林水利等资源和生态保护投入不计入环保投入。以A县为例:2007年其上报的财政环保投入包括农林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业污染防治等多项内容,总额达1.29亿元,占一般预算财政支出的比例达17.3%;经考核组复核,仅排污费安排的污染治理资金、环保部门业务经费及能力建设资金属于财政环保投入,总额476万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为0.6%(表4)。农林水利、城建等领域仍然是财政投入的重点,污染源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环保科研投入的额度、比重都非常小。

在实际工作中,农林水利、城建、地质灾害等领域的财政投入应否计入环保投入,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分歧较大:被考核者担忧不计入这部分资金,财政环保投入指数骤减,影响其政绩;考核者认为计入这部分资金会拉高财政环保投入,达不到考核目的。实际上,农林水利、城建、地质灾害等领域的财政投入渠道一直是畅通的,投资力度也很大,而财政环保投入渠道一直不畅,前几年连“环境保护”预算科目都没有;设置“财政环保投入”这一指标就是要引导财政资金关注污染防治、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环保科研等长期被忽视的领域。

由于没有统计体系,各区县财政环保投入的统计科目、数据来源也千差万别。以B区为例,其上报的财政环保投入包括蓝天行动、碧水行动、宁静行动、绿地行动等20多个科目,数据由环保、市政、水利等部门的财政拨款通知单汇总得来。而C县上报的统计科目仅环保部门行政预算经费、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3个,数据来源于财政部门出具的一纸证明。

4 启示及建议

(1)统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完善环境保护投资统计口径。环境保护投资的统计是固定资产投融资、环保产业、环境经济等领域的基础性工作,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该指标的内涵、外延、口径均处于模糊状态,科研和环境管理工作者常常感到困惑,甚至出现以“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代替“环境保护投资”的讹传,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明确环境保护投资统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不能囊括环境保护投资的全部外延,应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和科技投资等纳入统计,形成全口径的环境保护投资;②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口径过大,造成环境保护投资与污染治理水平脱节。应将其口径调整为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两项;③道路、桥梁、水利等项目中的“三同时”投资属于生态保护投资,不属于环境保护投资,应当剔出;④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设施运行费用应纳入统计;⑤建立环保科技投资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方法。

(3)将财政环保投入纳入环境保护投资统计体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并逐年增加”,各省市出台的决定也对财政环保投入作了规定。但财政环保投入是环境统计的新兴范畴,其定义、口径、统计科目等尚不明确。为了在宏观决策中科学调控财政环保投入,在政绩考核中正确计算财政环保投入,必须加强对这一基础性问题的研究。

(4)资源与生态保护投资的对象、效果具有自身的特点,应将其作为与环境保护投资并列的独立范畴加以统计。

(5)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环保投资统计体系,以利开展比较研究,充分利用国外环境保护投资领域的经验。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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