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1 16:49:03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1)

固定资产是企业会计科目中涉及内容较多、会计核算较为复杂的科目。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较多差异,本文旨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进行梳理,以期降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提高其纳税遵从度。

一、折旧起点的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可见在折旧起点上会计与税法可能存在差异,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实际发生原则,税法上只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使用时,才发生实际支出,才允许开始计提折旧,这同时也是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折旧范围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可见在折旧计提范围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其中差别最明显的是企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要求必须提取折旧,而税法则不允许扣除,这是因为税法上税前扣除遵循配比和相关原则,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费用没有相应的收入与之配比,与应税收入无关。

三、折旧年限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第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第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第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年限,将全部固定资产分成五类,对每一类别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做了明确规定。

可见,会计准则是从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来预计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并据此提取折旧,没有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参考折旧年限;而税法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因而企业计提折旧年限常常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存在差异。这是因为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出于年度财政收入的需要,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较大冲击。

四、折旧方法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可见会计上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但是税法上加速折旧法是受限制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上考虑到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要求,直线法一般能真实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情况,直线法计算起来也很简便,况且只要确定一个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来说相对是公平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也是可以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在会计上,企业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或者同时采用直线法和其他折旧方法,只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在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五、预计净残值的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会计上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然后按照调整后的净残值在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重新计算折旧金额。而税法只认可固定资产取得时企业确定的合理净残值的标准,因此一旦企业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预计净残值进行了调整,并据此计提折旧,则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存在差异。税法上规定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后,就不得再变更,主要依据是企业确定预计净残值并不是随意和毫无根据的,而是必须尊重固定资产的自身特性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并非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而是出于某种避税等非合理的商业目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将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税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

总之,我们应精准把握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为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刘阳(1975―),安徽肥东人,法律硕士,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税法,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2)

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一个企业的固定资产结构状况和管理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也关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在会计上,固定资产可以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与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自用固定资产与他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与租入固定资产;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使用中固定资产与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与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特点是可以连续多次地参加生产过程,仍能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固定资产由于长期被使用,发生磨损是必然的,其价值也就逐步减少。所以“固定资产折旧”便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筹划属于企业成本费用筹划的重要内容,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则是对企业固定资产予以补偿的途径。由于折旧都要计入成本费用,直接关系到成本的高低、利润的大小,以及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固定资产如何折旧必然成为企业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平均使用年限法(也称平均法或直线法)、工作量法(也称产量法)、自然损耗法和加速折旧法(也称递减折旧费用法)。加速折旧法主要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采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会对纳税企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式产生不同的固定资产价格补偿和实物补偿,可以产生价格节税机会;其次,折旧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不同的折旧方式造成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抵减的程度,因而会造成纳税的差异。企业要在有关折旧的范围内,通过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力图减少或减轻税负,合理避税或节税,增加合法收益。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范,但是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与确认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税法上,《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差异分析:会计准则与税法未再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但在税务处理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非货币性资产,只要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也作为固定资产,这就与会计处理上有了差异,并且在税法上没有“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规定,因此税法对纳税人的主观判断不予承认,这也与会计处理上有较大的差异。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别确定不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自建的固定资产:自建的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2.外购的固定资产:外购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3.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因素,如煤矿开采对环境恢复义务、核电站核设施的弃置成本费用;4.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应当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该按以下方法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自建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2.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3.通过捐赠、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1.在会计上,分期购买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而在税务处理上对于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购入固定资产仍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2.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要求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税法上以竣工结算前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会计上对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要将其弃置费用计入初始成本,而在税法上弃置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处理;4.会计上对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合同价计量,而税法上是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

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折旧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不同,所以常常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价值产生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1.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是所有固定资产,这里所称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对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二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是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二是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这类资产不论是否使用都不得再计提折旧;三是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四是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只是采用排除法明确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差异分析:在税法上“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而在会计上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符合条件但未使用的固定资产)都要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差异

在会计上,企业可用的折旧方法较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以选择使用的方法包括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等等。”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一般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对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对常年处于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对长期处于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选择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差异分析:在会计上,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如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这些折旧方法都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使用;而税务上则有明确的限定,一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特殊的固定资产,即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也只能选择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选择使用年数总和法,而不得选择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差异

会计上只是要求企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对折旧年限没有作具体的统一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在税务处理上,《实施条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电子设备为3年;2.运输工具(飞机、火车、轮船除外)为4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5.房屋、建筑物为20年”。

差异分析:在会计上,折旧年限是企业自主确定的,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税务上,则有明确的最低年限规定,纳税人不得低于最低年限。否则,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加以调整。

六、固定资产折旧开始时间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企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增加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其中,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自建固定资产的折旧开始时间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差异分析:在会计上,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完工月份的次月起计提,而税务处理上,则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者交付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提;如果固定资产完工后不能及时交付或者投入使用,即会产生因折旧起始时间不同而形成的账面折旧费用与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差异。

企业会计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投资者和债权人,会计的目标是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会计核算的结果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而税法服务的对象是政府,最主要的职能是及时足额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着眼于实现公平合理的税负。税收政策往往不过分追求理论上的尽善尽美,只求操作上的方便可行,最终表现为一张符合税法的纳税申报表。企业既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又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纳税,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掌握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七、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的解决对策

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则,由于二者目标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因此,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会计主要是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服务的,而税收是为政府服务的;会计的目标是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而税收最主要的职能是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会计的价值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而税收的价值着眼于实现公平合理的税负。但这种差异应是合理适度的,否则只能是增加会计的核算成本和税收的征管成本,是不经济的。

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则之间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则之间是可以协调处理的,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差异。制定税收规则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数据是计算税款的基础。同时要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则各自的独立性。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在纳税时,则按照税收规则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当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则规定出现矛盾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则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在所得税方面,企业一方面按照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税前会计利润;另一方面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之间存在大量的差异,这些差异在会计上一般归纳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企业只能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处理。暂时性差异金额可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暂时性所得税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会计年度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1] 刘磊.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N].中国税务报,2007-08-13.

[2] 陈娜.固定资产折旧在新税法与新准则中的差异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2):15.

[3] 赵韶红.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2):15.

[4] 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 刘燕.会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6] 栾甫贵.会计制度论[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7] 高允斌.会计与税法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8] 高金平.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9] 董玉明,秦河森.会计法概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10] 朱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1] 刘剑文.财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2] 薛建兰,张晓婷.税法原理[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

[13] 刘剑文.财税法研究述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4] 张守文.财税法疏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5] 徐梦洲.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6] 刘剑文.新企业所得税法十八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3)

1 新准则下固定资产折旧研究

1.1 固定资产折旧及折旧方法等相关问题研究

1.1.1 计提范围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过,以下情况应该除外:折旧已经提完但是仍可使用;按相关规定单独评估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计提折旧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①固定资产必须以月为单位来计提折旧。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在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期不提折旧而是从下月开始;本期减少的固定资产本期仍然计提折旧,但是本月提的是最后一次。②在折旧计提结束后,无论设备处于什么状态都不计提折旧。③当有些固定资产已经可以使用或者进入可以使用状态时(没有办理决算手续的),必须按照估计价值计提折旧;当交付使用后再按实际成本对原来估计价值进行调节,原来计提的折旧不需调节。

1.1.2 折旧方法

所谓折旧方法(depreciation method),是指根据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年限合理地分配折旧基价。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平均法和年数总和法是企业经常使用的方法。在计算折旧额时;这些方法中唯有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计算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但是最后两年确定折旧额时必须计算扣除的净残值,而剩余的方法在计算时都需要考虑净残值;并且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折旧期限的“一年” 是否与会计计算时的“一年”一致。

1.1.3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计算

折旧年限在计算时必须注意,当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时应该以“实际年限”为准,不能以“会计年度”为标准,同时本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计算。也就是说7月份购买的固定资产,计算时间应该是本年7月至下年12月。

1.1.4 固定资产折旧因素调整后的折旧计算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等都决定着折旧计算。这些因素中只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属于会计政策,其他的因素都是会计估计。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企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变更都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当上面的因素发生变动时需要用到新的折旧方法。企业对以上因素发生变动后规定如下:当出现以上情况时,只需要变动以后的方法即可,以前的不需要考虑变动。

1.1.5 计提减值后固定资产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正常使用时会发生磨损外,有以下几点存在:固定资产在正常生产经营中所需的现金支出超出当初的预算、固定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市价发生降低,其下降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和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下降,以上情况均判定发生减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后按照新的方法计算折旧。

1.1.6 加速折旧法并不加速

直线法、机器工时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方法在我国是可以使用的。后面两者叫做加速折旧法。该方法主要就是在使用初期为企业带来多的利润时多计提折旧,使用后期随着设备的老化、技术落后为企业带来利润时减少时折旧也应该减少,从而加速投资回收的同时减少内在风险。

1.2 固定资产折旧研究的相关问题

1.2.1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一般而言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是人们认为影响固定资产的因素,但是实际当中,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等是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由于在固定资产日常处理时,时间功能因素很重要,因此在计算时人们都通常把一些功能因素融入到使用年限当中去。

1.2.2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数存在的问题

每一期间所提折旧额的大小都是由折旧计提基数决定的。新旧准则对比之后陆发现这里没有新的变化。所以计算基数的问题也没有解决。按我国现行制度,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基数一般是在折旧年限内的固定资产原价,也就是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由于物价变动的影响,所以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会造成固定资产再生产能力的障碍。

1.3 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新规定

在计提折旧时,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必须以月为单位计算折旧,同时计入相关的费用账户。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计算时,本期增加的本期不计算,从下期开始计算;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本期减少时,本期不处理而是从下月停止计算。新准则没有规定从何时计提折旧,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且计入相关的损益账户。

1.4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新处理

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到可以收回金额,减少的金额当做资产减值损失,从本期利润扣除。

1.5 对固定资产清理、处置的新规定

新准则明确固定资产停止的条件:当固定资产处将要出售或不能继续产生经济效益时,每个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改变残值。如果后面仍然有支出,其规定如果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确认条件的,必须当做成本处理。

2 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2.1 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利益的影响

固定资产是企业在生产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固定资产的规模、技术先进程度、使用效率和更新的速度都决定了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快慢。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摩擦、氧化等原因减少的那一部分企业价值就是固定资产折旧,其实也就是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进行一个分摊。有了折旧就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中予以收回,将收入与费用进行合理计算,真实的反映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与回收,明确设备,机器等不动产为企业带来的效益。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不同方面的利益,所以选择折旧方法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与效益。

2.2 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减少的那一部分价值会从企业的销售中收回,购买设备时很多费用已经发生,但是折旧费用是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步步收回的。所以说选择合适的方法、合适的年限就会合理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2.2.1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的确定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时,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折旧年限来说其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人为估计因素比较明显,当固定资产年限缩短时就能将后期费用提前收回。这样前后期的金额不等,所以税收的金额也就不等,后期多缴税,这样就出现了延期税收。但是对于减免税期间的企业,其结果是采用延长折旧年限可以获得收税收益。

同理,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也受人为估计影响比较大,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减少残值就会分摊折旧较多,这样就会出现后面的费用在前面的到补偿,这样就会减少税收。如果残值相反,税收也会相反。

2.2.2 折旧方法的确定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确定后,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税收影响比较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采用直线折旧法,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以根据环保、绿色等规定项目资产中请加速折旧,但是需要相关部门层级批准,这样就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计算折旧,从而减少税金。

2.3 固定资产折旧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现金流量包括现金流出量、现金流入量和NCF。固定资产折旧表现为非付现成本,因为其在发生时没有现金的流入与流出。当企业获取经营收入后,固定资产从中可以得到补偿,这样就会引起现金增加,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折旧可以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转移的价值转化为现金的。这样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折旧越多使得企业可以动用的现金越多,从而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更新与改造。并且,在加速折旧应用以后可以尽快将企业垫支的资金收回,从而规避无形损耗和投资风险。

3 对新准则背景下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的问题

3.1 折旧方法

根据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组成固定资产每个部分由于有着各自的作用和经济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对每一部分选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折旧计算。然而,很多企业会总体估计出来一个折旧率来提取折旧,这样就有了调整利润的可趁之机。

3.2 折旧范围

除对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这两种情况外,每个固定资产都要计算折旧。而有些企业违反了稳健性原则,例如对“房屋、建筑物”之外的未使用、不需要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而且和现代社会的技术水平不协调,因此这样的情况应该计提折旧。

3.3 注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或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有的企业在一些情况下却采取调整折旧年限或随意微调折旧年限的做法这种方法违背了新准则。如果固定资产实现收益方式发生改变时,计算折旧方法也要改变;如果固定资产的年限发生改变时,计算折旧的预计时间也要改变。

3.4 注意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风险

新准则与税收法规对比之后我们不难发现,除特殊行业外,税务机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时只能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企业没有经过批准使用加速折旧时,企业会被带来有形损失的同时带来一些无形损失。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培训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刘耀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比较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

[3]柳险峰.浅议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会计核算[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9.

[4]威廉姆R.斯可脱(加拿大),陈汉文等译.财务会计理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4)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需要进一步明确。新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固定资产具体折旧方法处理还不明确。医院的固定资产多属于医疗专业设备,总类多,金额大,属性繁杂,且医院管理的固定资产占医院总资产的比率较高,因此,对其进行准确的折旧计提对真实反映医院资产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具体折旧方法并没有分类,而是统一采用直接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难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准则通过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来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减损,固定资产购入后一经确定折旧方法,在未来的使用年限内,只能按照既定的会计政策进行折旧反映,不能通过会计政策变更来进行折旧方法的改变。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并没有考虑到外部市场、技术因素以及固定资产使用中的过度损耗给固定资产价值带来的影响,难以反映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变化水平。新准则并没有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要求,对固定资产的减值进行规定,只是通过折旧来反映固定资产存量价值的变化,需要通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来进行固定资产价值的重新估量。

第三,公益性资产价值难以完全反映。新准则中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采用了企业计量属性,增加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自由裁量度,提高了会计核算的不确定性。医疗卫生事业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它的特殊性表现在虽然医疗保障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即非竞争性和排他性,但是一般的公共物品为保证最优化都只能由政府来供应,而政府投入和使用的分离导致资产使用过程中次优化现象难以避免。但在新准则中不加区分的都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对公共支出水平和公益性固定资产的价值存量水平仍然无法反映。

二是对新准则下如何加强医院固定资产核算的思考。

第一,完善会计准则规定是前提。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准则的修订,特别是针对事业单位行业众多、性质差别大的特点,在实施细则中对不同属性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规定,在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方面,要区分医院固定资产公益性和经营性的特点,进行分类规定,对公益性固定资产,可以比照“政府补助收入”,保留“固定资产基金”或者新设“资本公积”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公益性质固定资产在日常会计核算时不进行折旧计提,以客观反映单位资产性质和医院经营业绩。对于医院自己采购的固定资产按年或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者折旧,以真实反映经营固定资产的存量价值。其次,要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增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在医院内部信息来源和外部信息来源都基本证明固定资产减值时进行减值准备计提,同时要收集相关证明信息来作为计提的依据,防止主观随意行为的发生,确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核算逐步趋于一致。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全面反映医院固定资产新旧程度的信息和使用状况,真实反映医院的资产负债情况。再次,应明确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结合我国准则执行的实际环境,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具体标准,用以指导医院的会计实践。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5)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117-03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培育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一个企业要在市场上保持强劲的竞争优势,就必须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先进的技术设备只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先进,在技术革命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原有的技术先进优势将消失,甚至沦为劣势。因此,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现有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收回的折旧基金,如何及时、足额地收回折旧基金,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正常运营和健康快速发展。所以,对固定资产折旧及其折旧方法的探讨才显得至关重要。

《企业会计准则[2010]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中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虽然这些方法在企业中普遍应用。但是,这样应计折旧额往往小于固定资产原价,虽然处置时有预计净残值作弥补,可是净残值毕竟是预计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显然,计提折旧时把预计净残值从原价中减去有可能造成折旧基数虚减、折旧额不公允。所以要确定公允折旧额,净残值应该忽略不计。

目前我国普遍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四种: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别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生产部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入“制造费用”,非生产部门折旧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其他业务成本”。但现有的折旧方法与会计处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它忽略了时间价值,不符合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其次,将折旧费用作为成本费用的明细项目,未单独设立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符合重要性的原则。本文希望能够从实际出发,客观的分析固定资产在折旧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为管理者提供相关的、可靠的信息,从而正确引导相关利益者作出科学决策。

一、固定资产折旧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的方法

(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以历史成本作为应计折旧额,使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不公允。企业之所以计提折旧,是因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丧失服务能力,企业必须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内把固定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收益期。但是目前,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以其历史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为基础计提的,这样期满累计收回的折旧基金的折现价值由于科技进步、物价上涨等原因,往往小于或等于该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点上的真实价值,计算的结果就有失公允,反映的信息难以正确引导相关利益者作出科学决策。另外,按原值计提折旧不能满足固定资产更新的需要,现阶段要求的固定资产的更新并不是仅仅对设备原样的价值补偿,而是要求性能更好,相应价格上涨幅度更大。所以客观上要求确定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数计提固定值产折旧,这符合投资周转的要求,实现了投资的价值补偿。不少西方国家都按公允价值提取折旧,这就要求定期对现有固定资产实际价值进行重估,或采取简便方法,利用现值会计法,每年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按当年物价指数调整一次,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

2.以历史成本扣减净残值作为应计折旧额折旧额,不符合谨慎性的要求。确认折旧的计提基数时要用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减去其预计净残值也是不合理的。我们知道,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较长,未来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多,报废时的净残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可靠计量。所以预计净残值属于或有资产,根据谨慎性的原则,不应予以确认。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合理预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但由于更多的固定资产特别是寿命期较长的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很难合理预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不进行预计。

3.普遍采用直线折旧法,且法定折旧年限偏长。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虽然这种方法在财务核算上简单方便,也能够减小会计与税法在核算过程中存在的差异,但却不利于固定资产的及时更新。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且折旧年限过长,不利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及时收回,容易造成固定资产再投资的资金缺口,使得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大。因此,企业应该尽可能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这也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谨慎性的原则。

另外,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主要劳动工具,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物质基础。目前我国不少企业生产效率低,市场竞争力差,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固定资产的陈旧落后。利用加速折旧法加速了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的回收,从而增强了企业的设备更新能力,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

(二)改进的方法

要解决固定资产折旧中存在的问题,关键要确定固定资产的公允折旧额。

首先,要忽略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应计折旧总额为其原价,计算各期折旧额时不再涉及其预计净残值。

其次,企业尽可能地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法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折旧期限,增加了各期的折旧额。

最后,计算折旧考虑时间价值的因素后,再计算各期的折旧额时,先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应急折旧额,以经济使用寿命为其折旧期,算出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各期的折旧额,然后把该折旧额按照一定的折现率采用求复利终值的方法计算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后的未来各期的折旧额,该折旧额即为未来各期的公允折旧额。

通过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公允折旧额,在价值上与原值等值或基本等值,在数值上远远大于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大于原值的部分是弥补资金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的折旧额。如果经济使用寿命预计比较准确,到期收回的折旧基金一般能满足固定资产更型换代的需求,企业的经营风险就得以规避。如果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则以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作为未来应急折旧额的现值,然后采用同样的方法计算剩余年限的各期公允折旧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

所得税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费用,所得税计算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国家的财政收入,折旧的核算不但可以有计划地收回投资,从而满足企业未来重置固定资产的需求,而且能够实现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所以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下面将就固定资产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作简要分析。

(一)折旧年限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进行了限定,分别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企业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税法限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在不低于最低折旧年限的范围内授予企业确定折旧年限的自;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预计其使用寿命,但必须超过1年。作为会计估计,企业合理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人为因素占主导地位,可操控性较强。因此,会计折旧年限的估计不可避免地会与税法折旧年限产生差异。

1.无税收优惠条件下折旧年限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但同时也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例:某工业企业购入一辆价值500000元的大型货车。净残值率为10%,会计上预计的折旧年限为8年。假定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资本成本为10%。如果会计上规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试算其对所得税的影响。

由此可见,折旧年限的变化并不能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赋的总和,但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缩短折旧年限对企业更有利。

2.税收优惠条件下折旧年限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税收优惠条件存在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延长折旧年限也可以达到抵减税赋的目的。

(二)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不提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规定的区别:

首先,折旧方法的区别。准则规定的可以选用的折旧方法有四种以上: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税法规定只有按照直线法计算的这就可以扣除。

其次,折旧时间的区别。准则规定按照企业当月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来确定计提或不计提折旧的时间,新税法规定按照投入使用或停止使用来确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或不计算折旧的时间。

从长期来看,不论会计上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折旧的总额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因此对企业净利润总额并不产生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企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每期的折旧额就不相同,从而导致每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会产生差异。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应计提的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集体较多而后期计提较少,这样就必然使得企业的利润总额在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则相对较多。

例如:某企业一项设备账面原价100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会计规定使用年限为5年,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计算如下:

平均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增加,修理费用会越来越多,后期的修理费用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最初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和净利润。而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是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寿命内,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的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是在每一会计年度内,由于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各期所节约的所得税费用就不相同。所以,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加速折旧法的税款节约额多于直线法,对于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来说,企业相当于取得了无息贷款,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获取了实质性的收益。故从资金的时间价值方面考虑,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在价值补偿的数量和时间上会造成差异;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和比例税制下纳税时间的差异。企业必须利用这些差异进行比较和分析,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以达到最佳的税收效益。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对企业所得税的税额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企业应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折旧方法,使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使企业效益最大化。

三、结论

本文分析指出了我国固定资产在折旧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认为要想使期满收回的折旧基金的折现价值大于或等于该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点上的真实价值,就必须在计算折旧时融入时间价值和风险观念,确认固定资产公允折旧额。

由于不同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影响固定资产各期的折旧额,从而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和所得税额。所以在会计处理时应融入管理会计的思想,在充分考虑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约束下,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

1.方连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考虑时间价值相关问题的思考[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8(9)

2.侯凤萍,李亚霆.固定资产的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会计之友,2004(2)

3.王雷,胡维华.多因素层次模糊综合评价在上市公司赢利能力分析中的应用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0(1)

4.王泽霞,李芝军.国有资本绩效定性指标的模糊综合评价[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1(11)

5.朱治龙,曾德明等.中国上市公司绩效评价模型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3(12)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6)

大多数企业的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较大,会计制度从及时化解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出发,制定了一整套的会计核算办法。而税法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也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折旧方法可以使每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所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1 固定资产的概念

1.1 固定资产确认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和应用指南对折旧方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亦称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的规定:

一是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二是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认,不得变更可见,新税法中未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比例,原税法规定,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2.1 固定资产折旧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所谓的资金时间价值是当前所持有的一定量货币比未来获得的等量货币具有更高的价值。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无论折旧方法如何选择,在固定资产的整个寿命期间,折旧抵税的总额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期间前后各个会计期间折旧抵税的金额。所以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要以折旧抵税金额的现值作为选择折旧方法的依据。下面通过一个例题来说明这个问题。

从上例可以看出,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不同年限折旧抵税的总额相同,考虑资金时间情况下,折旧抵税才能分出大小,也就是说判断折旧的效应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2.2 在税率不变或预期未来利率下降的情况下加速折旧对企业有利

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企业一般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此,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选择合理有效的折旧方法,符合新税法的要求,同时也能达到为企业抵税的目的。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7)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126-03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更快地与国际会计接轨,我国自2001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对2001年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了较大修改,缩小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以下就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与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进行差异比较,并提出对新固定资产准则的进一步改进意见。

一、新旧固定资产准则的差异比较

从新旧准则的体例结构来看,旧准则分为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折旧、后续支出、减值、处置、披露等。新准则将定义与确认合并为确认,折旧和后续支出合并为后续计量,取消减值,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予以规定,调整为总则、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披露等。通过调整,使新准则在结构上更加简洁。在具体内容上,对新旧准则差异分析如下:

(一)固定资产定义与范围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对其定义,新准则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比旧准则“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说法更为妥当。同时,新准则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范围方面,由过去以国家硬性规定为主逐步向企业依据一定标准自主确定转变,并且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硬性限制,使得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进行分类,确定固定资产的目录,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

1.购入固定资产的差异

旧准则没有涉及对“购买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新准则指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旧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租赁》确定”相同,但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租赁》三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故而在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出入也很大。例如,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入账。而不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而旧准则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一方还得确认收益。

3.企业合并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而旧准则则指出,本准则不涉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4.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的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不涉及。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1.折旧方面

新准则未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的规定,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后续支出方面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减值准备的计提方面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处置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旧准则不涉及这方面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披露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规定对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新准则未作上述披露要求。

二、新旧固定资产准则差异对有关经济事项的影响

(一)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与旧准则相比较,差异会使固定资产在新准则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的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使长期资产的比重提高。

(二)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强调了现值的概念,同时,固定资产的计量结果增大,与旧准则比较,差异会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支出、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及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

(三)对损益的影响

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与旧准则的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相比较,新准则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堵”死了企业一种违法的操作手段。

三、新固定资产准则的不足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强制性减缓,指导性、灵活性增强,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这些指导性、灵活性,将会导致会计人员对固定资产业务判断不够准确,给会计实务带来一定的难度。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

在固定资产的定义上,新准则只给出两条判断标准,取消了价值判断标准。强调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情况来确认固定资产,充分利用市场达到优化配置资源的目的。表面上看,给企业判断固定资产以更大的灵活性,但是如果会计人员难以判断准确,特别容易将“固定资产”和“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混淆,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在折旧方面,新准则未规定对取得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使得会计工作人员无法确定对新增固定资产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间。

(三)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判断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新准则规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划分清楚,从而导致利润不实。

(四)关于折现率的确定

新准则从三个方面涉及到折现的问题: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用和预计净残值。这就需要确定折现率,让会计人员难于把握确定一个合适的折现率。

(五)关于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计量

新准则没有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使得会计人员遇到企业接受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时无法确定其账面价值。

四、几点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在实施新固定资产准则中的问题,建议财政部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得会计实务工作有章可循。具体建议如下:

1.根据新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的判断标准,制定详细的划分方法,为确认固定资产提供依据,从而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

2.在计提折旧的时间上,建议按照原准则的规定确定,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或者确定一个其他统一的方法,便于企业统一遵守。

3.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等两类费用,建议在一般情况下确认为固定资产成本。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类费用发生后都会使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寿命。当然,如果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失败,则可将其支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4.折现率的确定可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可以采用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来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用和预计净残值。当然,以这些利率作为折现率的时候,应当注意其公允性。

5.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建议可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按照公允原则确定其成本。固定资产有账面价值的,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没有账面价值的,或按照重置成本计量,或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或按照现值计量,并充分考虑公允性,使其价值尽量符合实际。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3[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张宁.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比较[J].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8)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革,更加适应现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事项,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提高,能够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仍有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这就是谨慎性也称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非常注重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如:

1.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金融资产、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相应地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使当期利润减少。因此,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利润水平。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也称“加速折旧法”或“快速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一方面使当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使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尽快收回,加速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在设备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情况下,若设备提前报废,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的损害。

4.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便是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也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劳务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显而易见,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使收入的确认更稳健、更可靠。

新会计准则加强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一方面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损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夸大资产、虚增利润,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主要是,现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不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差异,或出于管理当局的某种需要,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手段。

1.关于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 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中的“净额”需会计人员去估算。而“现金流量的现值”需预计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关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所需数据均需估计,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想而知。

不难看出,上述1、2中的“可收回金额”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免存在主观因素。不同的会计人员会得出不同的数据,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差距较大,使企业利润调节空间加大,这就给了企业以计提各种准备金调整各期利润水平的机会。

因此,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运用得当,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相反,如果运用不恰当,不合理,甚至滥用,就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误导债权人和投资者。

所以,准则对此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重大减值损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已出台的限制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国家相关部门尚需制定更科学、更严密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此方面的监控力度。另外,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适当与否,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而职业判断能力,又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或短期培训,及时将新准则以及一些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此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道德水准,防止其成为企业管理者操纵利润、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计提折旧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原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准则和制度相比,缩小了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即: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入账。因其不属于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勿需考虑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因而准则中将其剔除在外,理由充分,毋庸置疑。

但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被企业使用,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而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不宜计入期间费用,更无法计入产品成本,根本无收回可言。准则之所以规定对这两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能是考虑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设备更新速度的日益加快,使得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使企业资金尽快收回,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

其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规定,已经很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影响,确保了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实在无再对它们计提折旧的必要。

第三,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不利于企业尽快处置这些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计提折旧的时间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按月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真实地反映企业各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是按月计提的。为此,应当明确月份中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月份中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从理论上讲,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折旧额是最合理的,但这样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势必加大。再说,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看,月份中间投入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均衡。因此,为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计提依据。

对以上规定,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计提折旧的时间应根据计提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1)假设企业选择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则只要当月固定资产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应当计提折旧,而不论该固定资产是当月增加,还是当月减少。

(2)假设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或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这几种方法与工作量法不同,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按准则的规定,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不妥。

我们知道用原值减去累计已提折旧,即为净值,用来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原值”是月末数,而累计折旧反映的却是月初固定资产的磨损价值,从时间上看二者不仅无法相互匹配,而且,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另一方面看,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已经从企业账上注销,月末,却还要对账面上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已登记入账的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却不计提折旧,无论怎样考虑,都不尽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为:按月末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不仅使固定资产原值和反映其磨损程度的累计折旧在时间上一致起来,而且也符合客观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能够如实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与会计制度相比,在核算原则、具体的核算方法、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披露等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改进,体现了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若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暴露出来的不足和欠缺,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将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客观,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9)

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对其实施优化管理有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因而为了推动我国固定资产管理更快与国际接轨,我国在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分别于第4号和第8号对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作出了变化较大的新规定,进一步明晰了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潜在经济效益随着不断利用以及时间的推移、科技的进步而磨损、陈旧、衰减所造成的价值减少额,需要按期、有系统地转为成本或费用,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而累计折旧就是各期转移价值的合计数。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需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且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应提折旧额为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合计数。

其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当固定资产因价格大幅下跌和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对账面价值减至可回收金额的差额计提的准备金。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一经确认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

由此可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是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且都是资产原值减少至净残值的抵减项目,因而二者既相联系,又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避免在实务中用固定资产折旧取代减值准备的情况发生。

二、新准则下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准备的联系

1.二者均为固定资产抵减项

固定资产计提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均列为固定资产的抵减项,均会导致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减少,因而在核算或者评估当前固定资产价值时,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将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也不能准确体现固定资产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潜在经济利益。

2.二者均存在因主观因素产生的核算偏差

虽然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均反映了固定资产价值的减损,但实际上均存在由于人为主观因素而产生与实际损耗的偏差。

一方面,计算固定资产采用的方法、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是人为选择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可选择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但无论何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例如,平均年限法核算侧重于固定资产使用时间的长短,而忽视了固定资产使用的强度和效率,因而每期计提的折旧额均相同,但是假如运用某一设备当年生产的产品量较往年增多,实际上分摊到每个产品的折旧额就会减少,产品单位成本也会降低,该资产的收入率也就较往年有所提升,可见运用平均年限法会造成分摊成本的不确定性,以致难以反映固定资产实际的潜在经济效益;又如,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则忽视了修理和维修费用的递增,以及操作效率或收入的递减等因素等。

另一方面,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当固定资产可回收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并未就如何判定资产可回收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做出详尽的规定和解释。因而实际上判断资产可回收价值需要通过对可收回价值、公允价值等资产价值重估来判断,而受评估人员水平、经验等因素限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与资产实际情况产生偏差。

3.二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计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紧密关联,一方的变动都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一方面,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实务中,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折旧方法,而不同的折旧方法可能导致同一项固定资产在同一会计期间的账面价值产生差异,例如平均年限法账面价值较高,容易产生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但是倘若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前期折减的金额较大,账面价值较低,此时同一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便可能不会低于账面价值,因而无需计提减值准备。另一方面,新准则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三、新准则下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的会计核算差异

尽管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有诸多共性的关联,但在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仍然存在差异:一是两者的计提基数不同,新准则下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因而累计折旧应以提取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是按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二是两者的账务处理不同,累计折旧按月分配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且不能冲回;而资产减值准备则计入当期损益,月末结转至“本年利润”;三是,两者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不同,累计折旧除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外,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不在扣除之列。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且都是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共同反映了固定资产的实际减损额,缺一不可。因而企业切不可用资产折旧取代减值,而应当规范地进行会计处理,使之相得益彰,如此才能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潜在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则篇(10)

尽管我们知道,上述两种方法并不影响会计报表的平衡以及该项资产累计折旧的计提(两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净值相同;折旧计提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折旧计提应当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但是从会计报表可比性的角度去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类业务处理作出统一规定。考虑到会计业务处理简便易行、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并结合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业务时,应以净值法为宜,即直接采用固定资产评估结果的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反映累计折旧。

下面,我们就从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反映的异同,累计折旧的计提,结合我国目前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谈谈采用净值法的好处。

一、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反映的异同

总价法按照资产评估结果的重置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以重置成本*(1-成新率)作为累计折旧,以两者差额反映固定资产净值。这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上,能够直观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可以揭示企业固定资产的整体使用状态。但在评估资产成新率差异较大时,这种直观反映结果就会大打折扣;同时,对企业中既有评估资产又有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一部分按历史成本反映,一部分按重置成本反映,也不利于反映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净值法直接以资产评估结果的资产净值反映固定资产原价,不反映累计折旧。这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上,将评估固定资产假设为新增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为评估资产净值,简便易行。

二、两种账务处理方法累计折旧的计提

我们知道,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四个,一是计提折旧基数。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基数为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价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二是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三是折旧方法。四是固定资产净残值。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多采用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计提折旧基数,考虑残值率,以直线法(大多为工作年限法),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累计折旧。对于评估固定资产来说,则应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法和残值率,采用直线法计提累计折旧。如果相同类别的资产成新率相近,我们仍然可以考虑使用分类折旧率来计提累计折旧(即相同类别的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基本一致),如果相同类别的资产成新率差异较大,由于其尚可使用年限差异大,我们认为此时应当采用个别认定法,而不宜采用分类折旧率。对总额法来说,评估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提既可采用以重置成本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结合成新率计算其使用寿命来确定其总体使用年限计算折旧,也可以直接用其评估价值为基础,考虑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累计折旧。可以直观地看到,直接使用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计算累计折旧简便易行。对于净值法来说,由于会计上仅反映资产评估价值,以评估价值为基数,考虑尚可使用年限来计算累计折旧,操作起来很方便。

三、我们目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以下几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有借鉴作用:

(一)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相似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估计,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相似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上一篇: 合同管理事迹 下一篇: 国内外营销策略研究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