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承重标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9 09:01:14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1)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以及工程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筑经营活动;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建筑业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县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到县建设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符合条件要求的,允许在本县范围内依法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条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图纸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相关建设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六条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施工等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建设单位要按时足额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各项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担负起质量安全监理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第七条加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力度。建设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八条工程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各单位(企业)要遵守公平原则,不得出现竞相压价等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资格)证书和图鉴。

第三章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第十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不论专业类别、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除个别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县建设、监察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公开交易外,其余都必须进行公开交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时,总承包企业不得整体转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经建设单位同意或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建设工程民工工资管理

第十三条规范劳务分包市场。施工单位必须与施工现场民工签订由上级建设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务合同。施工单位要以货币形式按合同约定支付民工工资。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第十四条严把招标投标关。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投标活动前,必须提供县清欠办出具的该单位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证明,方可参与工程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严格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建设部门领取、签署承诺书,并按工程总造价的2%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民工工资发放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力度,健全完善总包、分包、专业承包三级监控网络。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要及时提供县清欠办出具的施工单位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证明,确保民工工资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经发现,县建设部门必须立即责令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并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县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各责任主体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的,县建设部门不得进行施工合同审查登记。

第十九条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县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职能,强化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避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3)

建筑工程就如一种特殊的产品,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再加上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诸多违规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目前,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又处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鉴定的依据处于多元化的境地。然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采信,笔者浅谈几点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建筑工程造价(审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为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与转包,在司法实例中,分包与转包还占有相当的比例。

2、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导致工程造价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繁多。

3、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目前处在转折过渡时期,其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较之历史上的过往管理模式,正在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4、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在诉讼活动中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使鉴定存在较大难度。

5、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完成阶段或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己全部或部分完工,因此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这就要求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6、影响因素复杂。建筑工程本身具有复杂性和个体性。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导致工程因个体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复杂和困难。

7、鉴定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企业倒闭,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26、27、28、29条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做如下审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经双方质证、鉴定结论是否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与案件中有高度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冲突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算方法和计价标准与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审判实践中可遵循的法律依据非常原则及笼统,这就要求承办法官运用更高、更专业的法学理论去诠释和扩展它的外延。

三、采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全程介入的原则。

笔者认为,要正确、科学、合理的采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承办法官就应当对鉴定过程全程介入。

(二)遵循证据原则。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并不享有当然的证明力,其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必须经过承办法官审查认定,因此,承办法官必须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内合理、合法使用。

(三)尊重合同约定原则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对于这些特别约定,审判人员就应当事先通过庭审程序确认约定的有效性。遵从合同约定,可以防止对合同的不正当履行,是法院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建筑行业交易安全、市场稳定的现实需求。

(四)取舍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或者现有证据有矛盾,又或者需要最终定性方可判断等情况,虽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质证,当事人双方依然存在重大分歧,这就会导致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承办法官就有必要要求鉴定人员按照当事人双方各自认可的范围,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不同的鉴定数据,以便承办法官在根据开庭和评议时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4)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七)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八)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部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通知(或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九)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十一)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十三)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十四)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五)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十七)《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办法及审查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增列《标准》中各类专业工程外的其它工程种类,其资质标准可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提出,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颁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十九)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二十)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返回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送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除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外,其余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铁道方面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二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二十二)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省级及以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相应专业部门,由建设部将各省资质许可情况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逾期或未向建设部备案的,建设部将不再给予上网公布。

(二十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四、资质证书

(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

(二十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十九)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十)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三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

1、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中某一类别特级资质的企业,核发本类别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同时核发某一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十二)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三十三)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三十四)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五)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十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七)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六、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三十八)关于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三十九)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四十)其它指标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四十一)涉及特级资质标准的指标解释

1、建筑业营业税:指企业在承包范围内开展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所交纳的营业税;企业申请多项特级资质,每增加一项,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境外工程结算收入可按当期汇率与国内建筑营业税税率折算建筑营业税。

2、银行授信额度:指银行授予企业的年度信贷额度。多家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

3、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指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证明或设计合同及工程图纸,上述材料均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页。

4、财务负责人:指企业主管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企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6、企业技术中心:指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该水平的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企业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主要包括科技开发经费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科技培训费支出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支出。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按照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进行考核。

8、科技进步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9、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指企业主持编制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或行业级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并且已经正式出版。企业应提供标准的通知(或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10、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资信能力”、“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数量不需叠加计算,但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

(四十二)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7、按照《规定》第九条规定,上述各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铁路、民航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四十三)《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企业如申请资质升级或其它原因发生主项资质变化的,证书有效期按本实施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四十四)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

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过渡期内,持原特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出资质分立、改制申请的,在原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除特级以外的其它资质全部进行重新核定,但原企业特级资质的注册资本、人员等条件必须满足原特级标准要求。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5)

作为一名造价人员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建设部、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等。在法规方面主要应特别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1.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应注意投资主体是政府,政府代表纳税人行使职权,建设单位是具体执行者,其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及相关法规,不能擅自做重大变更。特别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能任意提高。其结算金额如超过了概算批复,应进行详细对比分析,找出增加原因。

2.关于招投标。应招标的项目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投标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础建设项目;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教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额度要求。被纳人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 000万元以上,均须公开招投标。

签定合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关于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如下条款应特别注意: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关于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上述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三条: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6)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七)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八)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部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通知(或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九)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十一)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十三)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十四)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五)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十七)《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办法及审查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增列《标准》中各类专业工程外的其它工程种类,其资质标准可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提出,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颁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十九)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二十)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返回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送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除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外,其余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铁道方面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二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二十二)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省级及以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相应专业部门,由建设部将各省资质许可情况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逾期或未向建设部备案的,建设部将不再给予上网公布。

(二十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四、资质证书

(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

(二十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十九)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十)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三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

1、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中某一类别特级资质的企业,核发本类别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同时核发某一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十二)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三十三)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三十四)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五)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十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七)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六、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三十八)关于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三十九)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四十)其它指标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四十一)涉及特级资质标准的指标解释

1、建筑业营业税:指企业在承包范围内开展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所交纳的营业税;企业申请多项特级资质,每增加一项,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境外工程结算收入可按当期汇率与国内建筑营业税税率折算建筑营业税。

2、银行授信额度:指银行授予企业的年度信贷额度。多家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

3、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指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证明或设计合同及工程图纸,上述材料均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页。

4、财务负责人:指企业主管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企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6、企业技术中心:指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该水平的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企业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主要包括科技开发经费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科技培训费支出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支出。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按照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进行考核。

8、科技进步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9、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指企业主持编制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或行业级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并且已经正式出版。企业应提供标准的通知(或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10、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资信能力”、“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数量不需叠加计算,但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

(四十二)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7、按照《规定》第九条规定,上述各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铁路、民航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四十三)《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企业如申请资质升级或其它原因发生主项资质变化的,证书有效期按本实施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四十四)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

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7)

在工作把握上,紧紧围绕推进建筑业做大、做强战略目标, 着力强化"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保平安、惠民生"的工作理念,重点做好六项工作。

一、 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是增强我市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我市建筑业做大、做强的战略性选择。

(一) 拓宽建筑业发展渠道。要围绕经济建设主旋律,树立"大建筑业、大市场"观念,突破房屋建筑施工为主的局限,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主业为基础,延长产业链。积极开拓市场,既要面向国内市场,又要开拓国际市场,既要面向现实市场,又要开拓潜在市场,构建多层次的产业平台,加快形成传统与新兴、高端与低端、主营和兼营多业并举、共同发展的产业新格局。大力发展我市中央空调、太阳能一体化、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优势专业产业,积极发展建筑幕墙、装修装饰、钢结构、消防、建筑智能化、环保工程等潜力较大的专业企业,扩大专业承包市场占有率。

(二)大力扶持发展骨干专业队伍。以建设部重新修订资质标准为契机,按照"扶高扶专扶优扶强"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结构,进一步提升专业企业在全行业中的比重,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今年力争使我市一级建筑业突破20家。

(三)推进大企业在转型升级中加快发展。鼓励引导大型施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走科研、设计、施工一体化和投资、开发、施工一体化的路子。要注意保护大型企业的核心资源,促其提高组织化水平、自营能力和自主研发能力,不断提升核心技术和专业技术水平。中小型建筑企业要瞄准市场前景好、节能省地、绿色环保、高附加值的项目和行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尖端化的路子。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当前我市建筑业"走出去"的战略重点是:国内巩固拓展北京、天津、济南等经济发达地区市场,抢抓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四川灾后重建的机遇;加大对优势建筑业企业对外推介力度。发挥建筑业综合实力十强企业、优秀专业承包企业外出施工的优势,加大优势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的推介力度,为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大力拓展海外建筑市场。积极扶持有对外工程承包权的建筑企业,抓住国家增加对外经济援助的机遇,借助外贸外经外援平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摸准信息,多做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建筑企业的合作,借助他们的技术、管理、品牌和资金优势,在共同拓展市场、承揽项目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逐步增强向国际高端建筑市场渗透的能力,在现有苏丹、安哥拉等非洲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中东和东南亚市场。

(二)积极开拓国内新兴市场。充分利用我市毗邻天津、济南、北京区位优势,南融北接,进一步扩大在北京、天津、济南的市场分额。发挥我市建筑队伍在机电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道开挖等工程领域的市场优势,巩固北京、天津、济南、新疆、内蒙等传统省外市场。

(三)加大外出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力度。强化信息咨询服务,为我市建筑企业提供及时可靠的境外项目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积极申请使用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中非发展基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援外优惠贷款、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包工程项目设备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优先推荐和申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市场开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外出施工企业在提供保函、资质升级、队伍培训和工程评优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四)着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具备条件的建筑劳务队伍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对部分不具备三级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引导其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引导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1】

(五)鼓励支持县域建筑业发展。把县域建筑业做为产业发展的重要层次,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县域建筑业加快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制定激励政策,扶持当地建筑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建筑业企业加强队伍整合,加大管理和服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产业贡献率。

三、切实抓好质量安全,筑牢产业发展生命线

工程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的永恒主题。今后一个时期,随着国家和我市城镇化对基础设施投资的加大,一大批面向基层、惠及群众的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陆续上马,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尤为重要,必须常抓不懈。

(一)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健全质量信用体系为重点,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开展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和"天衢杯"奖评选活动,树立行业质量标杆,不断满足市场需求。2011年力争实现我市"鲁班奖"或国优工程零的突破。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一系列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齐鲁行"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今年是市建委提出的三年消灭不合格工地的最后一年,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等专项整治活动,突出抓好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村镇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安全治理工作,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要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继续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企业安全事故赔付能力。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有效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规定实施细则》,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为契机,淘汰清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新理念,促进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强化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积极开展创建"十大样板工程"活动,全面提升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认真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指导意见》,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机制,广泛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丰富提升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内涵,打造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规范化、现场管理人性化的新型施工现场,提高安全防护水平,改善现场作业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走向深入。

四、大力推进科技培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科技进步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支撑,人才开发对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要依靠科技培训,抢占技术制高点,提高队伍素质,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大力提高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原始性研究和集成创新,加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鼓励我市有条件的建筑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创制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重大关键技术和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在德建集团取得省级技术中心和天元集团取得市级技术中心基础上,支持所有企业建立企业的技术中心,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力度。选择一批先进、成熟、适用的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加快引进转化和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新型墙材、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和先进适用的装修成套技术;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建筑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大力开展多层次的人才培训。适应当前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要求,大力实施立体化人才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以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建造师为主体的高级管理人才队伍;以关键岗位人员、企业技术骨干、特种作业人员为主体的专业人才梯队;以技工、高级技工、技师为主体的一线作业队伍。深入开展普遍性的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多种形式的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和技能大赛,提高普通工人技术等级,提高一线人员操作技能。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加强培训机构管理,确保教育培训工作高效有序、健康发展。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线,以加强工程承发包行为管理为重点,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努力改善建筑业生存发展环境。

(一)严格查处市场主体违规行为。积极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执法检查,查处建筑企业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拖欠工资行为,切实解决企业管理层和作业层脱节、以包代管等问题;严肃查处装饰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安全和使用有毒装饰材料的行为,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居民的影响。

(二)强化工程施工总分包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务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形成规范有序的施工总分包市场秩序。完善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将施工总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活动纳入建筑市场公开交易,严禁场外私下交易。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实行分包的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使用自有队伍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作业;分包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包工头。 (2)

(三)切实加强市场信用管理。加快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对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以实行不良行为记录为切入点,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备案、承发包交易情况和参建各方的市场行为,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通过网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理企业管理,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将工程监理纳入到安全检查的范围。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规范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彻底扭转监理人员只管质量,不管安全的局面。

六、完善保障机制,着力维护行业和谐稳定

以构建和谐产业和保障民生为出发点,努力解决行业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平安稳定和谐的产业环境。

(一)拓宽农民工就业培训渠道。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农民工业校的综合培训功能,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实施"阳光工程"、"温暖工程"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农民工岗前技能水平,为其就业和从事建筑施工打下坚实基础。

(二)改善一线工人生产生活条件。以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为载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相关费用,监督施工企业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提高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规范化水平。大力改善作业环境和生活条件,保持施工场地硬化美观,确保住宿和饮食卫生,禁止超长时间、超高温作业,保障一线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8)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资质条件的下一个等级核定其资质等级: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需要降低资质等级的,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三十一条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九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9)

“十五”期间,特别是闽政[20__]18号文件下发以来,全省建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有为,抓住机遇,加快改革,推动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一年一个新台阶,三年实现产值翻一番,省外产值翻两番多,提前两年实现省政府提出的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的目标。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支柱产业、富民产业的地位和作用凸显。

(一)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

“十五”期间,建筑业累计实现总产值3214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为29,比“九五”增长162,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总值近7;累计上缴税收126亿元,比“九五”增长180。20__年,全省资质内建筑企业完成施工产值804亿元,其中完成省外产值230亿元,占总产值28.6;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亿多平方米,比增35.7;实现利润18亿元,比增14.4;上缴营业税、所得税35亿元,比增20.9,营业税居全省各行业第二位。产业集中度进一步增强,20__年福州、泉州、厦门、漳州四市分别完成产值332亿、132亿、130亿、60亿元,四地市产值占全省总产值80。总承包“20强”企业完成产值232亿元,占全省产值29,比增32。民营“20强”完成产值147亿元,占全省产值18,比增68;六个“建筑之乡”共完成产值152亿元,占全省产值20。我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立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柱产业的地位。

(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建筑业是我省传统产业,也是富民产业。20__年全省建筑业从业人员120万人,占社会劳动力6.4,其中农民工占90。一个农民外出打工,就解决一家人的生活问题。惠安和永泰等县建筑业从业人数约占全社会从业人数近1/3;惠安县有十几万农民在外从事建筑业,上杭县才溪、南阳等建筑业劳务输出重点乡镇,有2/3劳动力外出从事建筑业;上杭、惠安、永泰等“建筑之乡”外出农民家庭2/3的收入来自建筑业。由闽籍开发商在湖北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就带动20__多文秘站网人就业。建筑业为转移农村劳动力、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发挥重大作用。许多农民在外创业成功,在家乡修桥铺路,建校助学,投资实业,回报社会。据不完全统计,惠安县建筑企业家回乡办企业762家,总投资4.7亿元,捐助家乡公益事业达3.6亿元,如惠东建筑公司企业家张木法个人捐款累计总额达2760万元,为繁荣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做出很大贡献

(三)带动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建筑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随着我省建筑业强劲发展,我省施工承包的专业范围已延伸到60多个门类,与勘察设计咨询、房地产、建材、劳务及各类中介服务等形成产业链,建筑业可带动5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如文秘站网石材、瓷砖、钢材、木材、水暖器材、家具、厨具等随着建筑业发展已经遍布全国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进京闽籍企业有1800多家,北京木材市场几乎都由莆田人经营,50以上石板、瓷砖市场为泉州人经营;闽籍企业在上海建材年营业额超过600亿元,石板材、瓷砖、水暖器材等市场占有率达50以上;湖北50以上石板材、瓷砖、水暖器材等市场经营商来自我省南安、晋江。

(四)企业改制目标基本实现

自20__年省政府18号文件出台以来,共有300多家国有、集体企业完成改制,新设立企业全部为非公经济性质。国有、集体企业与民营企业比重由“九五”末的78:22调整为目前的12:88,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发生根本性转变。20__年省三建顺利完成改制,为国有大型企业改革树立了榜样。20__年又有闽西建筑公司、省机械化公司、三明市建筑工程公司等老国有企业完成民营化改制,省六建和省四建改制工作也取得实质性进展。龙岩市有96、泉州市有91建筑企业完成改制。上杭、永泰两个“建筑之乡”全面完成改制。各地市改革都取得不同程度进展。改革促进企业活力增强,走在改制前列的闽南公司和九龙公司,20__年跃居我省总承包“20强”企业排行榜第一、二位。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全省现有建筑业企业2335家,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936家,专业承包企业1200家,劳务分包企业199家。一级以上资质企业177家,是“九五”的3.6倍,二级企业845家。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中二级以上企业共有1048家,占49。勘察设计企业696家,其中甲级资质104家,占15。惠安闽南建筑公司获国家特级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是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一大突破。企业竞争力大为增强,开拓省外市场连年取得新进展。有210家施工企业分布在全国30个省、市、区,以粤、赣、沪、鄂、京为重点的区域性市场已经形成。省外产值由20__年的48亿增长到目前200多亿元。以惠安、上杭、永泰为代表的“建筑之乡”拓展省外市场成效突出,三个“建筑之乡”20__年完成省外产值72.7亿元,占全省省外产值32。

(五)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为目标,出台《文秘站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等配套文件,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探索科学合理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方法;出台《文秘站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有效规范经评审最低价中标行为。各地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建立公开信息、公平交易、公正服务的服务平台,确保工程交易活动有序、集中、公开、透明。

清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截止20__年春节前,全省共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6.7亿元,基本完成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截止20__年12月31日,已清理拖欠工程款49.8亿元,清欠比例87。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清欠24.31亿元,清欠比例97.5;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清欠25.51亿元,清欠比例79,完成去年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清欠阶段性目标。

(六)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紧紧盯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底线”,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十五”期间,共有223项工程被评为省优质工程(其中省优质工程143个,省优质专业工程80个);56个工地被评为省级文明工地;文秘站网会堂等14个工程获得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连续8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

(七)建筑科技和人才工作取得新成果

“十五”期间,省厅颁布建筑地基基础等9部技术政策公告,推广新技术类116项,承担各类科研项目117项;取得一大批建筑科技成果,69项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9项;121项成果列为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0项全国科技示范工程通过验收。一批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共有326项获国家、部、省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19项获国家金银奖,26项获建设部优秀奖。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启动并得到建设部通报表扬。开展企业信息化试点,文秘站网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ERP系统实施项目达到国内建筑企业的领先水平,填补国内同行企业ERP系统应用的空白,文秘站网安装信息化及电子商务项目入选国家电子商务专项,成为我国建筑工程行业唯一入选企业。

建筑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全省已通过考试考核一级建造师1895人,二级建造师7594人,共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16258人,项目经理31896人。完成建筑生产操作工人岗位技能培训鉴定11万人次,建立执业注册人员和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制度,完成项目经理继续教育7.86万人次。

过去五年,是我省建筑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五年。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建设部长期关心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大力支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全系统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我谨代表省建设厅党组,向为建设事业发展付出辛勤劳动的全系统干部职工,向长期支持建设事业发展的各级党委、政府,省直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五年,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推动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了一些经验:一是始终坚持建筑业是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的意识,咬住发展不放松;二是始终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促进企业创新体制机制;三是始终坚持“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开拓省外境外市场;四是始终坚持两条“保底线”,确保工程质量和干部队伍安全;五是始终坚持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一是建筑企业体量偏小,整体竞争力偏弱,难以应对WTO后过渡期市场竞争的严峻形势;二是管理粗放,科技含量低、依靠资源要素投入拉动增长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三是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部分老国有建筑企业举步维艰;四是行业整体效益有所下降,企业发展外部环境不宽松;五是创优意识谈薄,安全投入不到位,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严峻,个别地区出现工程质量滑坡趋势;六是发展不平衡,部分地方领导尚未把建筑业发展摆到议事日程,个别“建筑之乡”停滞不前;七是不少企业对WTO后过渡期最后一年的机遇缺乏紧迫感等。上述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十一五”期间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为主线;深化以企业产权改革为核心的各项改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和质量品牌战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建立防欠长效机制,治理非法转包挂靠;加大金融、 财政支持和法律援助力度,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不断提升我省建筑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扩大产业规模。到20__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800亿元,其中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省外、境外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达1/3以上;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30万人,全社会建筑业从业人数达到150万人。

---完善建筑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筑业法规和政策,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和公平竞争机制。

---深化各项改革。重点推进原省属国有施工企业和水利、交通、电力等行业的施工企业改革,全面完成施工企业改制和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优化建筑业结构。形成以二级以上高等级企业为主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比例合理的企业结构体系。重点培育40家产值超10亿元的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其中10家企业超20亿元。提高产业集中度,10企业的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70以上。培育8-15家特级总承包企业,扶持一批具有文秘站网特色的“专、精、新、特”专业企业,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每年争创省优以上工程100项、省级以上文明工地50项。施工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资源开发为核心,以提高一线操作人员技能为基础,以企业家、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拓宽人才培养和评价考核渠道,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激活用人机制。推行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企业人才队伍素质。

---提高建筑科技进步和节能降耗水平。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工程标准体系,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实施城镇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50的标准。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开局年要开门红

20__年是WTO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也是建筑业“十一五”规划开局年。建筑行业干部职工要提高紧迫感,抢抓机遇,加快改革与发展。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拓展省外境外市场,扶持“建筑之乡”更多地转移农村劳动力,促进建筑业又快又好发展,为“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20__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力争完成1200亿元,其中资质内建筑企业完成960亿元。为实现上述目标要求,今年要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深化改革,推动建筑业实现新跨越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改革是解放生产力,是为了促进建筑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建筑业企业改制已进入攻坚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坚定信心,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改革,全面完成省政府18号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要以省属国有企业和交通、水利、信息等行业企业改革为重点,通过中外合资、收购、兼并等多种途径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省外、境外战略投资者,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积极推动已改制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经营管理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稳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鼓励勘察设计企业与建筑企业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向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大型综合性工程公司等方面发展;大力发展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牵头的专业设计事务所。

优化企业结构。坚持质量并举,注重质的提升,鼓励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做专做精专业企业,优化企业结构。要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积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晋升特级,扶持成长性好、扩张力强、拓展省外市场成效显著的企业晋升一级,今年争取晋升特级企业2-3家,晋升一级企业20-30家,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逐步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合理结构体系。要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进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总承包相关工程业务的探索,鼓励以工艺为主导的专业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大型施工企业要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体制,使之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全过程服务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引导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部分较弱的二级企业联合重组,促进各类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引导强势企业强强联合,对弱小企业采用购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尽快形成强势板块。要根据建筑业分工不断细化的趋势,以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为标准,选择一批专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继续重点培育隧道、矿山、石雕、仿古和防腐保温等在全国有知名度的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房屋建筑类企业与市政、交通、路桥等专业企业相互参股、渗透或结成战略伙伴,进一步增强专业施工能力。

转变增长方式。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思路、创新经营机制。要强化集约经营意识,依靠提高科技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加快技术创新,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筑业特别是勘察设计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优势企业,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发展战略,不断引进应用先进施工技术和机械设备、先进施工管理方法,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提升技术实力和参与市场竞争水平。引导企业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一业为主,前伸后延,多元经营,因地制宜地发展房地产业、建材业等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技术创新、集约经营、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升级,努力提高利润率和劳动生产率,实现建筑业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拓展转变。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省外境外市场

适时调整市场布局。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要在巩固、扩大省内市场份额基础上,着力提高省外、境外市场开拓的广度和深度,为“十一五”乃至更长时间拓展我省建筑业生存空间寻求市场支撑。要继续巩固粤、赣、鄂、京、沪等市场,同时要加快天津等环勃海经济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能源基地等国家重点建设市场的占领。省厅将全力支持我省企业进入这些有具大潜力的市场。

整合资源优势拓展市场。要按照“资源共享、互利互惠”的原则,以厅驻外办事处为依托,把闽籍建筑企业的资金、技术、施工能力和劳动力等多方面的资源整合起来,形成我省建筑业的优势资源,联手拓展省外市场。采取有效措施,改变闽籍企业在部分省市区规模偏小、品牌不响、过于分散的状况。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发展境外工程承包纳入建筑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企业营造宽松的跨国经营环境。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促进生产要素突破行业、部门、地区和国界自由流动,让企业靠市场调节来驱动自身在全球范围内的扩 张。要重视寻找跨国经营的战略合作伙伴。国际工程承包商有适应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融资能力、技术专利和健全的全球性经营网络,我省企业要抓住国际工程承包商希望与国内大型建筑企业合作开拓中国市场的机会,通过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或以联合投标承包等方式来加强合作,在巩固国内市场地位的同时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要加强企业对外业务的培训指导,帮助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及时申请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为拓展境外市场奠定坚实基础。

(三)标本兼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规范入闽企业管理。针对目前入闽企业“大牌子、小队伍”,难以监管,对我省建筑市场造成冲击的情况,加强入闽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省里拟出台加强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承接工程。切实加强项目标后施工现场监管,杜绝转包、挂靠和出卖资质证书行为。

全面完成清理拖欠工程款任务。20__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最后一年,清欠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一定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以房地产项目的清欠为重点,力争在第三季度之前基本偿清。在完成20__年清欠目标的同时要实现工作重心由清欠向预防新欠转移,通过建设诚信机制、推行担保制度,建立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__]9号)精神,以规范招投标活动为切入点,开展治理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各地要成立专门机构,制订实施方案,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订招投标文件示范文本,改进材料价格信息,编准编实预算价,推行优质优价。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加强“两场”联动。

建立和规范劳务分包制度。建立和规范劳务分包制度,有利于构建合理的行业组织结构,加强劳务管理;有利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组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省厅拟出台文秘站网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把劳务企业审批权下放给设区市和“建筑之乡”建设主管部门,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我省建立起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积极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农民工等的劳务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争取转移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

(四)推行优质优价,强化工程质量安全

推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据地震部门预报,近年我省周边地区地震频发,有向我省地震敏感区域延伸的迹象。鉴于一些地方出现工程质量滑坡的趋势,全省建设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大防震抗震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鼓励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创建优质工程,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等重要性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对实行优质优价的工程项目,各级审批和备案部门应当在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和备案审查等环节提供便捷服务,缩短办理时限。实行优质优价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创优质所增加费用的计算办法,将优质优价落到实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质优价工程项目监管,建立优质优价项目信用档案,对创优质优价业绩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作为评选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的重要条件。为鼓励我省建筑企业发展壮大,每年将评选20—30家创优质工程、信誉好的优秀企业,列入投标省内重点工程预选企业名单,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优先。

改进工程监管方式。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重点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各类开发区等“四个部位”监管。严肃违规项目的查处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建立事故多发地区和重大事故企业领导约谈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行业质量安全技术水平。强化防灾抗灾和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筑市场准入的重要内容,并依法清除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企业。发挥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鼓励检测机构到现场直接抽样,引导、督促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质保体系,加强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检查、检测、验收工作。重点开展混凝土、钢筋连接、脚手架、井字架等垂直运输设备、临边洞口防护等专项治理。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建房抗震防灾等结构质量安全的指导。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层层分解,跟踪督查落实,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职责,切实将责任制目标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人员,以形成全省目标责任制保证体系。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为重点,推进企业建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逐步提高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一级以上企业应积极开展ISO9000质量等体系论证。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要大力开展建筑施工标准化活动。要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以建立一个平台(网络),两大系统(项目管理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为突破点,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开展银企合作和法律援助,支持企业发展

积极开展银企合作。资金是企业发展生产、拓展市场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当前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省厅已同中国建设银行文秘站网分行签署支持建筑业发展的合作框架协议,有条件的企业要主动对接,加强银企合作,争取好的银行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银行业要从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发展的良好前景,来认识投资建筑企业的价值,通过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达到互利共赢。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实行工程担保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通过经济杠杆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使“守信者得偿酬,失信者受惩罚”,能有效地解决市场信用关系和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建立以专业担保为主体,行业自保、企业互保为补充的工程担保体系,培育发展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对诚信记录好、信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的企业可选择企业内部自保或企业互保等担保方式,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今年着重抓好厦门等城市的试点,以点带面,然后在有条件地市逐步推开。

加强政策法律援助。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加剧,工 程建设中经济纠纷明显增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__]6号)为契机,开展对“阴阳合同”的专项治理,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对招投标文件合法性监督,推行招标文件法律意见书制度。鼓励建筑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或成立法律顾问机构。省厅已成立建设专业行业法律服务团,为我省建筑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切实维护我省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厅拟将综合实力强的建筑企业列为重点法律服务单位,对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政策法律顾问,并于4至5月份赴省外为开拓省外市场的建筑企业服务。

(六)推进科技进步,提升行业竞争力

提升科技含量。继续开展科技示范工程,重点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精心组织现有示范工程,认真落实新技术应用计划,带动本单位施工技术、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夯实建筑业科技管理基础,加强建筑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依托科研院校开展技术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建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完善企业技术标准,及时将施工中形成的成熟工艺总结形成具有自主产权的施工工法。积极创新节约型项目管理,通过节水、节电、节材和节地等措施,减少施工能耗。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壮大建筑人才队伍。在行业科技进步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是人。一个企业不仅要有高人一着的决策者和先人一步的领跑者,还应有一大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通法律的经营管理者、能够了解和掌握先进技术的技术人才。要通过举办专题论坛、企业家峰会等形式,促进全行业精英人才队伍的快速成长。要把专业技术人才放到工程承包及施工第一线去锻炼成长,增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在实践中创新能力。

重视熟练工人和中高级技工教育培训。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把“建筑农民工”改变成现代产业工人。要建立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物质激励机制和评优评先的精神激励机制,倡导“人本主义”管理模式的企业文化认同机制及以培训、考察、学习为手段的职工学习奖励机制,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活的企业人力资源。

(七)创新管理机制,改善市场环境

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要研究制订各类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要将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并建立企业不良记录统一对外披露机制,让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信用差的企业受到制裁。

完善审批机制。加强厅政务中心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建筑企业和有关个人提供行政许可的咨询、受理、审核和批准等一条龙服务。丰富“绿色通道”的审批内容,更好地为进入“绿色通道”的骨干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省厅拟赋予厅驻外办更多的职能,延伸驻外办的服务范围,为闽籍企业拓展省外市场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承重标准篇(10)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02

一、挂靠式经营构成要件

1.承包工程是以承包人名义承接的。

2.承包工程是以实际施工人负责施工的,这是挂靠区别于转包的特征。

3.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既无劳动关系又无资产关系,这是挂靠区别于内部承包、集团承包的特征。

二、挂靠式经营的形式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以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被挂靠企业为其提供方便,收取一定管理费;

2.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3.不具有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有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

4.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和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联营的名义联合承包建设工程,并按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的。

三、挂靠式经营的法律后果

1.挂靠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挂靠合同无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无效。挂靠人可以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最高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但是,承包人不愿的,挂靠人可以单独提讼,不必将承包人列为共同原告。

2.承包人与挂靠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66条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人还要承担巨额罚款等行政责任。《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四、挂靠式经营的性质界定

1.挂靠式经营是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处于建筑施工承包利益关系所发生的民事活动。

2.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后,挂靠者并不是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法人,对业主来说承担全部合同责任的是被挂靠者。

3.在通常情况下,挂靠式经营是由于挂靠者不具有最低限度的经营主体资格才发生的。因而在法律上属于一种民事关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订立的所谓“挂靠协议”或“分包协议”等,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4.挂靠者挂靠的目的在于通过被挂靠者取得在经营主体资格上的合法身份,实现其控制工程款的使用、建筑材料采购和雇佣劳动力等重要经营事项。而被挂靠者一般只负责与业主订立合同,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以及一些业务涉工作。这就决定了挂靠者必须依赖被挂靠者才能完成建筑施工工程承包活动。

五、挂靠式经营引发的问题分析

在建筑施工市场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由于市场主体竞争行为不规范,建筑施工行业推行项目法施工管理试点等原因,挂靠式经营在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这种表现为民事关系的挂靠式经营,偏离了法律和市场规则的约束,不可避免的成为引发经济或民事纠纷的因素,其后果是严重的。

由于挂靠式经营的寄生性,因此不可避免的引发出一系列严重问题:

1.对挂靠者来说,其资质等级标准名不副实。1989年6月国家建设部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此同时,还就20个不同类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并予以。其中对一、二、三、四级企业及集体施工企业、农村个体建工队的资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级别可承揽的工程和取费类别。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将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些法律法规,其目的都在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筑施工市场的管理秩序。但挂靠式经营使得一些个人或个体建工队轻而易举地得到了资质等级很高的国营施工企业的牌子和相应等级类别的取费标准,从而严重的扰乱了建筑施工市场的管理秩序。

2.挂靠者不设账建账,不依法纳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履行纳税义务。但挂靠者一般无健全的会计机构,因此,不可能进行合法有效的核算,除了由被挂靠者代扣代缴营业税外,其余款项均装入挂靠者个人腰包,应由挂靠者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被全部偷漏,而接受税务等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却是被挂靠者。由于挂靠者得不到有效地检查监督,从而造成大量税收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3.对被挂靠者来说,丧失了市场竞争中谋生存、求发展的条件。从我区情况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国营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退休工人多、负担重这一现实。为了推行项目法施工管理和分流安置工人及退休人员,这些建筑施工企业相继成立了一些分公司,这些分公司中的一部分,从自身小团体利益出发,采取向挂靠者收取工程量1%-2%的管理费的经营方式,丧失了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劳保福利待遇和增强企业技术装备、发展后劲而给予符合从业资格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的。

4.挂靠式经营还使被挂靠者在以下三方面承担重大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

(1)是在招标投标承揽工程上以牺牲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利益为代价。建筑施工企业承揽一项工程,首先是根据工程的结构分为不同类别,核算出该项工程的取费标准;其次是根据类别和取费标准及建设单位发出的招标书进行投标;凡是具备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可以进行投标。而挂靠者往往打着被挂靠者的牌子参与投标活动,在投标活动中挂靠者都很会顺应招标方的意愿任意压标,充分利用人情拉关系,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在投标活动中中标。招标方还声称这个工程是某国营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而一同参与投标活动的正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因遵章守法而没能中标。这一现状的存在,既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竞争,又助长了歪风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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