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资产估值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4 16:29:01

如何进行资产估值

如何进行资产估值篇(1)

资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我国《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指出:“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评估报告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美国评估准则(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简称USPAP)在评估报告准则中提出:评估基准日是确定价值意见的基础,评估报告日则表明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市场和资产状况的评价是未来的、现行的还是历史的角度。因此,针对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之间的关系,存在追溯性价值评估、现行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②。在评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进行的是现行价值评估,对于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的适用性及可能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的探讨,有利于加深对评估报告准则的理解,保障评估报告准则的有效实施和提高评估报告质量。

一、追溯性价值评估与未来价值评估的内涵

我们可以从理解评估实践中两个十分重要的日期――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的内涵入手,来了解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的具体内涵。

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产所处的宏观经济条件、面临的市场情形以及自身的状况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所以资产的价值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在实践中,我们只需要知道被评估资产在特定的某个时点的静态的价值。而无须知道资产连续的动态价值,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定某个时点。来判断评估对象在该时点所处的假设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这个时点就是评估基准日,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市场条件、资产价值等的基准日期。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当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相同时,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的现时公允价值就是现行价值评估;当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在该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则是追溯性价值评估;比如,在现实中常遇见的联营法律纠纷中需要确定联营双方投入的资产的比例,这时就需要对联营双方联营时投入资产的价值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又如,委托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他评估师在过去的某个时点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此时评估师就需要对报告中的被评估资产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以对前边的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复核。再比如,涉及遗产或继承税等的税基评估等等,都需要评估师对资产做追溯性价值评估。当评估基准日晚于评估报告日。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在该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则是未来价值评估。比如,开发商需要抵押贷款进行项目融资时,用以抵押的标的是在建工程甚至是规划中的工程,此时就需要评估师在充分的调研掌握足够多的现有数据的基础上,对在建工程甚至是规划中的工程的未来价值进行合理的推测估算,从而对相关当事方提供合理的专家咨询意见。再比如以现金流量为基础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确定现金流预测期期末价值时,需要评估师对企业预测期期末的价值进行合理的未来价值评估。

二、追溯性价值评估与未来价值评估的适用性

美国评估准则指出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评估。我国在资产评估准则中并没有明确适用范围,即意味着所有类型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我们知道追溯性价值评估、未来价值评估与现行价值评估的划分是由于评估基准日的选择不同,并不关乎资产的具体类型,但是是否无形资产和企业价值评估也可以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从理论上讲,除了动产和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无形资产、企业整体资产等也像动产和不动产那样在过去的某个时点或将来的某个时点具备价值,并且也可以用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的一种或多种,对他们在该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所以从理论上说对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是成立的。

在实践中,根据资产评估不同的特定目的,我们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并选择评估基准日,通常会有以下五种情况,我们分别依次进行分析。

情况一:估算被评估资产(除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类型资产,如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下面四种情况相同,不再做同一表述)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现时价值。这就是资产的现时性价值评估,评估界对此无争议,不做讨论。

情况二:估算被评估资产在过去的某个时点面临当时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应当尽可能多地搜集相关资料,以对评估基准日时被评估资产的状况、当时的市场条件等进行人为的“历史还原”,并参照当时的价格标准、法律条文等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做出合理的判断。

情况三:估算被评估资产在过去的某个时点但面临现在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同样的需要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进行人为的“历史还原”,但不同情况二的是,评估师必须假设还原后的资产处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使用当前的价格标准、法律条文等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情况四:估算被评估资产在将来的某个时点面临当时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在充分收集信息资料、恰当判断趋势的基础上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状况、市场条件等进行合理的预测,并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

情况五:估算被评估资产在将来的某个时点但面临现在的市场条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在充分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合理预测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并假设已预测状况后的被评估资产处在当前市场条件下,使用当前的价格标准、法律条文等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对于情况四,由于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被评估资产在将来某个时点当时的价值,在实际评估实践中并没有什么应用,因此并不多见,所以这仅是理论上的分析。对于像无形资产等其他类型的资产而言,虽然情况二、情况三、情况五依赖于更多的假设,所需要的技术手段也更复杂,结论的限制条件也更多,但是它们的最终结果都是评估师对特定情况下资产的价值在科学分析基础上的一种合理评估。

通过以上分析,无论从理论方面考虑还是从实践层面讲,本文认为对无形资产、企业价值等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既是合理的又是可行的。

三、追溯性价值评估与未来价值评估中应关注的难点问题和对策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得知从理论上来说,对不同的资产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和未来价值评估都是能够实现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种类型的评估又与现实性价值评估有着明显的不同。这体现在其复杂性和操作上的困难,下文将予以进一步的探讨分析。

(一)在实践中,追溯性价值评估有如下难点

1.对于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日期间的资产的状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它们实际已经发生,评估师等相关人员也已经知道。若评估师采用收益法等方法对被评估资产进行追溯性价值评估时,评估对象相对于评估基准日的未来收益该如何准确地确定?

2.由于评估基准日可能相距评估报告日久远,待评估资产的状况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评估师应该如何有效地收集评估所需要的资料,并对资料怎样才能做出合理的取舍?

当然如果评估师能够找到评估基准日附近其他评估师出具的评估报告,并以此来作参考来取舍或许会是一个比较好的情况。

3.由于评估基准日距离报告日较远。市场状况可能已经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收集到的资料数据可能满足不了评估基准日后的某些时点,这就需要评估师确定一个截止日期,那这个截止日期应该如何合理地确定。

(二)在实践中,以常见的用在建工程作为标的进行抵押贷款为例来说明未来价值评估的难点

为了更好地给相关当事方贷款决策提供咨询意见,评估师一般要对在建工程未来价值做出两种不同的评估:在建工程完工时价值的评估和在建工程达到稳定使用率时价值的评估。为了完成这两种未来价值评估,评估师可以同委托方一道选择两个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对同一在建工程做出两个不同的未来价值评估,以服务于不同的评估目的。

1.由于评估的是在建工程未来某个时点的价值,在建工程在评估基准日时的状况(包括完成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各种实体经济特征等)、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当时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价格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等该如何合理有效地预测。

如何进行资产估值篇(2)

我国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是比较谨慎的,因此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按不同市场条件对公允价值进行三级估计。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由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价格或实质上相同或相似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会计准则中确定公允价值的思路与市场活跃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市场活跃,资产流动性好,可以直接以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找不到直接的活跃市场,可以退一步,以类似资产的市价来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资产流动性差,再用估值技术。按照这种思路,流动性比较好的资产,如一些衍生金融工具,可以将市价或类似资产可修正的市价理解为公允价值的标准;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如一些专用性固定资产,没有直接交易市价可参考,估值结果是公允价值标准。但是,在真正确定公允价值时,按前两层级操作将面临一些实际的问题,如:活跃市场中流动性好的资产,市价一定公允吗?非活跃市场或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如果可以找到活跃交易的类似资产,该类似市价该如何进行修正才公允?真要解决这些特殊问题,最后还是要采用估值技术。因此,从更广义的层面上分析,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三级估计本质上都需要采用合适的估值技术来解决。

二、会计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

会计准则涉及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狭义的会计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其定义中暗含时间概念,即强调特定交易时点的价值。不同的计量属性可以从不同时点找到他们的关联。资产过去某一时点的公允价值,在现在特定交易时点可能只是该资产的历史成本;同样,现在某一时点的公允价值,可能是未来特定交易时点该资产的历史成本。因此,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是不同时点对价值的描述。

在评估中,不采用会计计量的相关概念,通常用到的概念是“价值”。资产评估准则中将价值类型界定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可以理解为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条件下,资产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估计值。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从评估的角度分析,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在符合各自条件的情况下,都是合理和公允的。而市场价值起到了评估公允性价值坐标的作用,是资产评估中最为典型的公允价值。

按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当“资产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关于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恰当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在公开市场条件下,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其他的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因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在各自条件下都是公允的,所以资产评估中“公允”的概念涵盖的范围更广,超过了会计准则规定的狭义“公允价值”的范畴。

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

如何进行资产估值篇(3)

一、概述

从2004年的四川泰港到近年的PT南洋及正和股份,由于资产评估而引发的一系列上市公司欺诈问题已逐渐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与此同时,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财政部组织的行业检查也表明,执业质量不高是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普遍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如果仅是个别现象,我们可以归咎为评估师职业道德低下或执业能力有限,但当类似情况一再发生时,就不得不考虑整个行业监管运行失效的问题。

二、现状及分析

(一)以资抵债

就以资抵债的资产评估而言,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值得关注。如美尔雅集团大股东用以抵债的磁湖山庄,其账面价值为9 627万元,而评估值竟达16 596万元,评估升值幅度高达72%,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抵债资产实质并不盈利。再如,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西钢集团以767 19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偿还西宁特钢16 966万元的应付账款,对于这项重大的以资抵债,其报告中只提到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为18 155万元,而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只字未提,投资者从何了解抵债资产的质量呢?在对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评估中,由于折旧、减值等因素的存在理应使得评估价低于账面价值,但很多企业却是评估价值接近甚至超过了所抵欠款的数额。如,ST冰熊的大股东分别以用于冷柜生产的机器设备和雪苑宾馆房产冲抵上市公司的两笔欠款,其中,用于冷柜生产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1 260万元,而评估价为1 413万元,略高于1 409万元的债务数额;雪苑宾馆房产账面价值为906万元,其评估价为1 065万元,与相冲抵的债务额1 065万元基本接近。这不得不让人们质疑,所有一切都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此外,还有很多企业,如ST东盛等,公司以资抵债的资产评估价之所以高出市场价几倍甚至十几倍,在于评估机构是在基于较好的业绩基础上来进行估价的,但最后这些资产却没有达到承诺的盈利水平,上述这些欺诈行为显然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企业合并重组

为了重组保壳,2009年11月宁波银亿控股集团以承担部分债务为条件,从S*ST兰光原控股股东兰光经发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并计划注入旗下房地产资产。在这一过程中,银亿房产100%股权溢价增值率为285%,评估后的资产溢价近3倍。除了未考虑仲裁结果的影响而乐观地将一些项目产生的长期应收款增值外,更多的是其账面余额仅为19.7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增值了22.3亿元,总值超过40亿元,增值率达到113%,通过分析不难看出,该项资产增值成为导致净资产最终评估增值2倍多的主要原因。类似的还有*ST亚华,股改重组后,其五家房地产公司净资产总额由评估前的9.14亿元骤增为45.68亿元,评估增值36.54亿元,增值率高达400%。在房地产市场发生极大变化的情况下,2008年3月31日及2008年12月31日估值竟然与一年多前估值相等,这不得不让投资者质疑评估的公允性。

2009年,沪深两市87家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账面值合计1 727.89亿元,经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为2 748.77亿元,评估增值率平均为59.08%。不难看出,资产评估已成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定价的核心。截至2010年4月,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已达3 500余家,注册资产评估师3万多人,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达到8万多人,由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有70家。2007年9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其会员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本次检查是资产评估行业第一次自律性的检查,共选取了22家特别团体会员及其11家分所作为检查对象,共抽查资产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122份评估报告,其中抽查价值评估报告82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67%以上,主要根据现有的准则、规范等着重考察评估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与2004年的检查相比,虽然很多方面有所改善,但此次检查中所涉及的本质问题更为突出,主要包括评估执业质量、事务所内部治理等。随后在2009年全国性的资产评估检查中,上述问题同样存在,如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评估增值率显著高于出售资产的评估增值率、少数评估机构对于整体资产的评估结论以及单项资产的具体评估政策方面选择性地使用评估方法、部分项目评估方法的选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取舍受制于交易各方在博弈中的主动权、交易的目的、交易的关联性等多种因素,从而大大影响了交易定价机制的正常运作。这些情况的出现,除了新准则自身的原因外,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监管亟待加强和提高。

1.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缺少独立性

评估业务的委托主体错位及评估机构没有真正独立使得评估师在执行业务的时候缺少独立性。在委托人、资产占有方、评估师构成的三方契约关系中,只有当评估师能完全依据事实作出正确判断并不受任何影响地出具评估报告时,所作出的评估结果才是公允的。由于管理当局与事务所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或利益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说可以保证其公正性。但由于业务的委托人实际上是公司的管理当局,而董事会决定评估费用的权力又被管理当局控制,因此聘任事务所的真正权力掌握在管理层手中,委托主体的错位极大影响了评估师的独立性①。同时,部分从会计师事务所分离出来的评估机构实际上没有真正独立,部分合并成立的评估机构合并后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多头管理依然存在,作为独立性重要“保障”的内控体系也未予以真正实施。因此,如何在资产评估行业中保持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减少相关方的利益冲突(Beauchamp&Owie,1988),客观独立地出具评估报告是监管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2.规范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机制

截至2010年,财政部、中评协等已了18项评估准则②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办法,包括《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初步建立了统一的制度平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但迄今为止,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及资产评估法尚未出台,很难从法律上赋予资产评估的地位及明确权利和义务,且资产评估准则的内容也过于简单,难以为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因此,应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准入、退出和惩戒机制,继续推动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三、对策

(一)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准则体系

美、英等发达国家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早,在这一方面的经验较多,我国应吸收、借鉴国际资产评估行业的经验和做法(如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应由关联交易的受益人即大股东等出面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交易的资产实施评估,而应由中小股东联合聘请,即实行少数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国际通行惯例相一致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及准则、指南等来对原则性条款进行更详细的解释③,规范评估程序,建立诚信档案,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健全退出机制,加大惩罚力度,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通过评估立法从根本上解决评估行业管理体制问题。

(二)推行合伙制组织形式,加大责任比重

改变以往由事务所兼营评估业务的做法,由专营评估机构或第三方评估团体开展评估业务并全面实行合伙制。在推进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同时,适当加大事务所及发起人或合伙人的风险责任比例,增加违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赔偿责任,提高违规者的投机成本,避免资产评估机构为利益驱动而与企业联合造假的行为。

(三)促进业界合作,加强共享力度

随着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资产评估与会计业务的合作也日趋加强,进而使得会计信息责任体系由以往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二维责任体系发展成为会计责任、评估责任和审计责任构成的三维责任体系。作为其应用的保障,评估机构应与会计部门积极沟通,加强配套数据库的建设,明确相关价值确定的方法、影响因素等,或适时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以加强对资产评估职业界的指导,促进会计界与审计界对公允价值等评估结果的认可和采纳。

(四)加强自律监管,建立双重监管体系

行业内部自律监管和政府外部监管是保证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两个重要手段。行业自律检查是目前规范上市公司评估业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在目前环境下,评估机构应进一步提升行业自律监管水平,完善监管制度,强化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同时,加强评估行业与政府的协同监管,实现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有效统一。

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但在市场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能否真实、有效地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披露,则需要资产评估行业的紧密配合。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大力加强资产评估问题的理论研究,尤其要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评估实践中涉及到公允价值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评估业务相关准则的制定工作,完善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评估准则,提升执业规范化程度,规范评估实践应用,提高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整个评估行业有序、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沪举行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监管交流会议[J].中国资产评估,2009(1).

[2] 严绍兵,王莉莹,等.中国上市公司资产交易中评估结果与交易价格之间差异的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2008(5).

[3] .中国资产评估对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几点贡献[J].经济研究参考,2007(6).

[4] 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N].中国会计报,2010-01-08.

[5] 张牡霞.财政部:资产评估应更好服务于经济建设[N].上海证券报,2010-09-11.

[6] 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N].上海证券报,2002-03-02.

[7] 上市公司2009年度并购重组资产评估专题分析报告[N].上海证券报,2010-04-16.

[8] 孙树明.资本市场与资产评估[J].国有资产管理,2010(1):29-31.

如何进行资产估值篇(4)

一、构建资产评估会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企业经济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极大地推动了产权变更和资产流动。从产权角度分析,合资、合作、联营、对外投资、改制、发行股票、破产清算、拍卖、转让、合并、分立、兼并、结业等经济行为普遍存在。从生产要素角度分析,资产的购置并按历史成本回收,资产转让(出售、拍卖、清理)、资产租赁、资产交换、资产重组、资产承包、技术入股、经营者持股等经济行为时时发生。从信用角度分析,抵押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典当等经济行为日益增多。另外,国家税收、财产保险等相关经济行为进一步拓展了企业经济行为。以上这些经济行为不是仅仅依据企业所反映的账面价值进行的,而是借助于资产评估的理论与方法,以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重新确定资产价值。因此,这必然要求会计学理论与方法进一步完善,建立与资产评估相适应的资产评估会计理论与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构建资产评估会计是会计学自身发展的需要

传统的会计理论与方法,是针对持续经营且货币价值不变的恒定会计主体而形成的,一旦有其中一项前提发生变化,就必须采用其他的会计处理方法。而资产评估活动恰恰动摇了持续经营、货币计量、会计主体三大前提的特定经济内涵,导致传统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不能反映和监督资产评估的经济活动。同时,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资金运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配置活动日益重要,资源配置活动必然引起资金运动,而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源,例如职工素质、销售网络、商誉等,并不一定都以资金的形式存在。资产评估为资源配置与资金运动的衔接提供了价值接口,资产评估结果理当成为会计学研究的对象,也使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更广泛的内涵与外延。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尚属我国会计学研究的新领域,知识经济会计、人力资源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物价变动会计等都是会计学新的难题。资产评估立足于公允价值,为会计学理论创新提供了新的途径。

另外,知识经济在市场经济中逐渐呈现出极其旺盛的生命力,现行会计学理论并不能充分对知识经济价值量进行反映与监督。如知识经济的载体通常表现为无形资产的形态,其价值计量十分复杂,需要多种计量属性并存。如果会计学与资产评估学相结合构建资产评估会计,

可以为反映与监督知识经济的运行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三、构建资产评估会计是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作用的需要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作为社会性和公正性活动,在产权转让、企业重组、资产流动、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资产评估与现行会计理论中会计计价的区别或矛盾,资产评估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资产评估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如何处理,以及在资产评估中如何合理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资产评估发展受到束缚,其作用也得不到充分体现。资产评估会计是研究反映和监督资产评估活动而应采取的会计方法和程序所形成的专业会计学科,有其自身研究对象,那就是资产评估活动引起的价值运动。资产评估活动引起的价值运动不是企业通常情况下的资金运动,用资产评估学自身的理论与方法进行反映和监督,或运用现行的会计学理论与方法去认识,均存在障碍,可以说是超越资产评估学与传统会计学领域的。而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学是在汲取国际资产评估行业的先进技术与经验的基础上,适应中国经济发展需要形成的,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特别是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最具有中国特色,也是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主要构成部分。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势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资产及其负债进行重新确认(评定估算),那么会计学如何反映重新确认(特别是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资产及负债)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毫无疑问,只有研究并运用协调资产评估与会计学的理论与方法,才能促进资产评估与会计学的共同发展与完善,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作用,稳定经济秩序。

如何进行资产估值篇(5)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理论基础的评价

结合我国国情,结合历史和现实分析才能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理论做出正确客观的判断。然而中国资产评估有其独特的一面,在其初期发展过程中是政府立法强制推行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具有浓烈的中国特色。某种程度上讲,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评估理论也使国际资产评估理论显得更加丰富。仅就我国国情而言,我国在理论方面实力还是很强。然而随着国内和国外经济环境的改变,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评估理论显得有些过时,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开放已经上升为一种部级别的政策。旧的衡量标准显得“力不从心”。然而这些衡量标准已经在很多人心里根深蒂固。因此,相当―部分业内人士错误的认识了我国的资产评估定位,从而导致了认识上的差异,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上显得尤为明显。因此,我国资产定位上的分歧和价值类型选择直接影响了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出台

二、价值类型选择认识分歧的历史回顾

我国资产评估在价值类型选择上的认识分歧可用两个阶段概括。第一阶段中标志性的事件是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第一次起草工作。在这次基本准则起草的过程中,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问题出现不同的意见。其中一方认为,应把收益现值标准、重置成本标准、现行市价标准和清算价格标准写进资产评估准则;另一方认为,应把在资产评估理念基础上形成的资产评估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写进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虽然,1998年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被写进去。但这并不代表认识分歧消失。在1999年和2000年的辅导教材中第一方的观点被写了进去。当初反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人,却接受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形式,而仍然坚持资产评估估价标准的内容和本质。

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价值类型选择认识分歧的第二阶段,大约从2001年初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无形资产准则的再次起草算起。此时很少有人在意资产评估价标准的重要性。然而,价值类型选择问题上又出现新的分歧:(1)区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何种市场价值;(2)使用传统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还是使用市场价值及其他特殊的资产评估价值形式。可喜的是分歧越来越小。至少,整体的框架和平台基本没有分歧,在此种情况下讨论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的选择问题显得更有意义。

三、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认识分歧的理论思考

从上述论述的两个阶段来看,第一阶段的认识分歧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进而对资产定位方面有不同的认识,各有利弊。第二阶段的认识分歧主要体现在:第一是市场价值如何把握及有没有被公允市场价值替代;第二是非市场价值的存在是否合理及如何把握,能否被其他特殊价值类型所取代。

(一)市场价值和公允市场价值的选择

部分人认为若用《国际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则会产生诸多问题。理由是:(1)我国的资产评估与国际标准差别很大,两者没有可比性;(2)市场价值定义的条件比较苛刻,对交易市场和参与者有严格的要求和时间限制;(3)非市场价值的适用范围比较小。为了使评估人员更好地把握评估过程,采用公允市场价值既有益于评估人员更有益于评估报告正确的表达。然而从评估人员的角度看,却未必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这是因为,被评估资产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其公允价值必须要评估出来。公允价值与非正常条件下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别在于公允价值成立条件和使用范围的不同。评估人员要想顺利的把握评估过程及参数的选择,必须要清楚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并清楚不同条件下的区别,否则很难把评估结果和使用范围表达清楚。从评估条件和环境可把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选择公允市场价值远不如选择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不赞同的人,或许考虑了各种市场价值成立条件。然而,资产的最佳使用是只有在更高层次上的正常使用才能发挥出资产的最佳使用效果。

(二)关于非市场价值定义的合理性和替代性

部分人士认为不如直接具体研究每种价值类型,理由是非市场价值没有定义。然而一个建议是否好坏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那就是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显然用各种特殊价值形式取代非市场价值可操作性不强。非市场价值恰好符合评估条件的特殊性。非市场价值为评估员揭示了在资产评估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评估出的价值是公允的,但适用范围有限。若因为上述原因,就用其他特殊价值形式取代非市场价值是不可取的。一名优秀的评估师必须有能力在实际操作中把握住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别。实际情况是市场价值比公允价值更为具体,更有利于评估人员把握。由于市场价值概念的明晰性和可把握性,资产评估行业一般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标准。市场价值的确能够肩负这些使命:(1)在正常条件下易于把握;(2)资产评估结果无外乎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理解二者具有相通性;(3)市场价值是准确把握其他价值的基础。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市场价值被广泛的应用于国际场合,也正是市场价值在资产评估中被定义,抽象的公允价值才会如此容易的掌控并成为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资产评估市场价值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关键是它已经成为我们衡量资产评估结果公正性的一个重要参考。

如何进行资产估值篇(6)

一、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这似乎毋庸质疑。资产,从理论上来讲是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还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点,是用来作为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评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将资产的历史成本估算为现实成本。作为国有企业来说,资产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从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的,等等。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前,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资金来源等于左方的资金运用,也就是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会计制度改革之后,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的形式为:一是负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变资产的性质,更不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的对象仍然是资产,不需追究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弄清楚资金来自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其实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并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如《资产负债表》中虽列有无形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尤其是商誉,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应。

但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了“资产”的范围。

1.国务院91号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1991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现在看来,这种表述作为评估的理论不够准确,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资产类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标准,不同的价格标准还要与不同的评估方法相匹配。但91号令提出的资产评估范围没有超出“资产”这个特定的主体。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就是要根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学的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评定估算出现实市场价值。至于对资产拥有或占有的委托方的资产是由哪些资产来源形成的,尤其是负债状况,评估师不需要逐项过问追究。这既不是评估师的责任,也无实际意义,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应担负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关于评估负债。1996年5月7日颁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拾条规定:“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专门列述了负债的评估。这不但改变了91号令确定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而且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

第一,评估负债缺乏理论依据。

负债是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占有单位所承担的、能以价值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它是以法律、有关制度、法规或合同契约的承诺为依据的。债务的种类性质和额度既有相关的法规契约合同为依据,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变这种法律承诺的事实。资产占有单位对于应该偿付的债务要按照既定合同、契约法规条文在法定的限期内如数偿付给债权人。资产占有单位不履行偿付债务的义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负债的评估结果是什么?意义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

第二,评估负债方法上行不通。

资产评估,有一整套完整的国际通行的理论、方法、标准,但没有评估负债的方法。因为评估负债没有科学的依据,再评,也改变不了债务的性质和价值量。有的评估项目需要计算其净资产,提出对负债进行核实,既是法律承诺的事实,就无需评估人员进行核实,评估人员既无责任,也无义务对负债评估(或称核实)。整体企业产权变动,如需要计算净资产,一种办法是按账面负债值扣减,另一种办法也可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扣减。

负债评估不但没有理论方法依据,还模糊了资产评估的性质,即使由评估人员核实负债,也超出了评估工作的职责范围。

当然,如果客户要求对其负债进行核查,评估师又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时,经双方协议,可以作为评估项目以外的任务,另行计费。

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性质、范围不同

资产评估和审计虽然同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但从实质上说评估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性质、对象、依据、操作方法都是不同的。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工作是受政府的委托,按照政府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经济法规,对各种所有制和各类企业以及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一切企业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委托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政府征税和进行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依据。所以,审计工作的性质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起“经济警察”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带有强制性。

资产评估则不同,虽然也属于中介服务性质,但并没有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咨询。西方发达国家,除有些国家企业上市前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增值税纳税的税基规定评估外,在其他情况下的产权变动是否评估,由所有者自己决定,政府没有强制性要求。

我国由于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清产核资前账面资产价值又与实际价值有较大背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所以国务院91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都要进行评估。这种规定带强制性。但对于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权在50%以下的企业产权变动,则没有强制要求评估,个别部门颁发文件对非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没有经国务院同意。

其实,资产评估对资产权利主体(占有单位)来说,是对其权利的维护。我国在资产评估兴起之前,以账面价值与外商合资,不知吃了多少亏。资产评估正是从这些教训中发展起来的。所以资产评估应该成为资产占有单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的自觉行为,自我需要,而无须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二:审计工作是按照政府规定,定期或者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如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就要在报出前定期审计;企业经营性质变更(企业上市)、结业、领导人员更换要进行审计;还有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审计。被审计的单位,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可以是常年客户。审计的范围,按照政府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强制执行。

资产评估则是在产权变动时才需要进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产权不可能经常发生变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关系是一次。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完全由委托方(资产占有单位)决定。评估人员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资产范围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无权强行要求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评估人员也不负责任评估。委托方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评估的资产,或有意隐匿而造成资产价值不实,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单位的权益,应由委托方负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负任何责任。当然,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评估人员可以就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提供咨询性建议。但建议采纳与否由委托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委托方负责。

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三:是工作对象不同、方法不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管理以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账册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审计,对其违反国家经济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审计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工作有误或者有意违反审计准则,造成审计结果不实,注册会计师要负经济法律责任。

注册评估师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估算出合理的现实市场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交易双方作价的参考依据。如果评估师工作失误或有意抬高或压低被评资产价值,同样要负经济法律责任,但对企业每项资产、负债的来历,评估师没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也不需要逐笔追查清楚。

三、规范资产评估执业必须突出资产评估工作的重点

资产评估人员的责任,是评定估算出资产现实价值。无论委托方委托评估资产是何种目的,评估人员工作的结果只有这一个目的。这也是资产评估工作的核心。评估人员在执业中所作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目的和核心。

按照我国现行评估法规要求,我国资产评估执业人员担子太重,压力太大。评估机构每接受一个评估项目,从签订业务约定书到制定评估工作计划、组织评估队伍,协助指导委托方进行资产负债清查,核查委托方所报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按现行法规要求,对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等逐项核查。对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短期投资等资产负债逐笔检查,对存货的抽查要占到数量的40%、账面值的60%以上。对积压的、报废的、残次的要逐笔核实,逐项验证属实可信程度。然后进入到对资产的评定估算,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还要求按会计科目分类撰写,对流动资产的评估要逐一说明,甚至现金的存放地点、盘点方式及过程,银行存款要查阅银行对账单,对评估的每项资产还要选择典型作出评估案例,详细叙述评估过程,推导评估结论的每一参数来源或依据等等。

资产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对其家底资产进行彻底清查是必要的。清查的目的是为向委托方提供一份待评估资产的清册。评估机构对待评估资产进行核查也是必要的。但核查的范围应有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起主导作用的价值量大的资产必须认真核查,对于流动资产应视其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流动资产种类繁多,流动性大,形态变化快,要求按会计科目对往来款项逐项、逐笔清查、核对,试想评估机构要组织多少人力,耗费多少时间,尤其资产评估是在一定时点上的价值,而流动资产的价值和研究形态随时发生变化,花费如此多的人力和时间实在不必要。西方国家和地区对流动资产评估坚持稳健原则,多以账面价值为准,这种做法是有道理的。

资产评估不是财务审计,要求评估人员做注册会计师应该做的工作和应当完成的审计任务,既超出了评估人员的工作范围,又是越位行为,还会给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带来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经济业务。企业的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占有的资产类型以及特点不同,影响企业受益的因素也不同。对资产价值评估除了科学的方法和可信的参数外,还有很多变化的因素,需要评估人员凭借自己的经验、知识、专业技术能力去分析判断。因此评估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主要资产价值的形成上面,那些程序性的工作、非重点资产及不影响大局的工作应尽量简化,不要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四、资产评估风险的界定与防范

脱钩改制后,业内人士普遍对资产评估工作的严肃性认识提高了,风险意识也加强了,也感到原有的技能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了。

我国资产评估业兴起的初期,评估人员还没有意识到资产评估有什么风险。尽管91号令第三章有五条阐述了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谁都没有亲身经历,在我国还没有先例。没有一家机构因为评估价值不实导致经济赔偿或受到法律追究。资产价值评估工作的风险,来自各个方面,有各种原因。有的是可以防范的,有的是难以预测的。

1.违反职业道德造成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不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任由委托单位摆布,投其所好,无原则地高评或低评资产价值,一旦败露,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负经济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评估人员不坚持原则,听命行政干预,造成资产价值失真,损害国家或有关各方权益。虽说有政府或某领导人作主,一旦出现问题,仍要追究评估人员责任,届时评估人员有口难辩,自食其果。

3.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承担无力承担的评估项目,导致评估的资产价值不实造成的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负有不能推卸的责任。

4.评估人员工作马虎,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工作不到位,致使评估的资产价值扭曲,给委托方造成损失,风险难以估量。

以上种种,只要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执业中坚持职业道德,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但是目前,由于评估人员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评估工作越位,带来的风险隐患难以预测和避免。

如何进行资产估值篇(7)

一、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非物质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从价值创造层面看,无形资产是指由企业创新活动、组织设计和人力资源等实践所形成的非物质状态的价值创造来源,具体体现企业的探索能力、组织资本换个人力资本三方面。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创造利润的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所以对其进行科学准确评估十分必要。

(一)完善企业资产管理的需要

现代企业财务制度下,以财务报告为引领的资产评估已成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中,对有形资产的评估、管理与应用,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有效的制度、方法和程序,其资产量在相关财务报告中已得到了充分的揭示。也就是说,企业对有形资产普遍具有明确而直观的认识。但是,对无形资产往往比较含糊。一个企业到底有哪些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量究竟如何,作为企业管理者不一定十分清楚,一些企业很可能形成无形资产管理的盲点。因此,从完善企业资产管理、保持企业资产完整性的角度看,就需要充分揭示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全部资产的真实价值,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使之规范化。所以,对无形资产评估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提供企业发展信息的需要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经营者的正确决策和科学管理,而决策和管理离不开对企业的充分人了解。对企业信息掌握的越多、越准确,做出的决策才能更“贴身”。而无形资产涉及知识产权、商标商誉甚至企业文化等诸多领域,其价值本质事关企业的创新能力、资源利用状况、可持续发展潜力、管理水平高低等方面。所以,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不仅是提供企业发展有关信息的需要,而且可以发现企业在资产管理中资产结构是否合理、资产利用程度是否充足、资产所创造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有利于经营者对无形资产投资做出明智的决策。

(三)开展企业资本运营的需要

资本运营在21世纪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谁能在资本市场站稳脚跟,谁就能获得发展的主动权。所以,资本市场将是企业间展开竞争的又一高地。按照发展规律,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开展资本运营必然是以无形资产为先导,实现低成本扩张。而要保证企业改制、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上市等行为的合理性,就必须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全部资产的现时价值进行正确评估,以摸清家底,便于正确决策。由此看来,企业开展资本运营也必须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四)激励投资者信心的需要

无形资产价值一经评估确定,不但能够推动企业规模扩大、效益增长和经营风险分散,而且能够使金融市场对企业的现时价值和未来发展能力有更为正确和积极的认识,便于投资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也能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提高企业与投资者的交易机会和效率。

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

(一)成本

任何资产的取得都具有一定的成本,无形资产也不例外。由于无形资产自身的特点,相对有形资产而言其成本确定更加困难。在企业中,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较易确定,自创成本的计量比较困难。因为无形资产的创造与其投入、失败等密切相关,在其创造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不具有横向可比性,为之付出的创造发明成本、法律保护成本、发行推广成本等很难准确确定。一般来说,无形资产的价值应该包括其创造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成本,但评估值不一定与其成正相关关系。

(二)收益能力

无形资产的收益能力是指无形资产在一定期间为企业所能够创造的经济利益的大小。一般来说,无形资产的收益能力应该与其价值成正比,这里的价值与其投入的成本不一定存在正相关关系。一项无形资产在环境、制度允许的条件下,获利能力越强,其评估值越高;获利能力越弱,评估值越低。有的无形资产,尽管其创造成本很高,但不为市场所需求,或收益能力低微,其评估值就很低。

(三)使用期限

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是指其能够产生收益的预计时间期限。使用期限的长短,一方面取决于该无形资产的先进程度,无形资产在技术上越先进,领先水平越高,在短时期内没有被取代,则使用期限越长。另一方面取决于其受保护期的长短,受保护其越长则使用期限越长。如专利技术等。从价值角度看,无形资产的价值与其创造收益的年份密切相关。使用期限越长为企业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就会越多。所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是影响评估值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科学价值和发展前景

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技术属于科技成果范畴,其科学价值受使用的条件、成本、环境、以及其他创新技术的影响较大。如果运用其不需要过于复杂的条件,使用成本也较低,对使用环境要求也不高,且受其他创新技术的替代可能性较小,那么,运用该技术成果的风险性就越小,垄断性则越强,在较长时期内无以替代,则科学价值越高,发展前景越好,使用期限越长,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能力越强,其评估值就越高。

(五)使用方式

无形资产的使用方式一般包括自创、购买其所有权和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合作、合资等多种方式。影响到其价值评估的方式只包括自创、购买其所有权和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三种方式。自创成本、购买价格直接关系到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一般来说,自创成本和购买成本高,其评估值也高。反之则低。在现实中,同一项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评估值要高于使用权转让的评估值。

(六)市场供需状况

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也属于商品范畴,其价格难以摆脱市场供需状况的影响,这种影响对其资产评估同样也产生着直接影响。对于可出售、转让的无形资产,其评估值随市场需求的变动而变动。就市场需求而言,市场需求越大,其出售、转让价格也越高,则评估值就越高;市场需求越小,其出售、转让价格也越低,其评估值就越低。

(七)费用支付方式

对于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的无形资产而言,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对评估价值的确定有着直接影响。无形资产转让时,如果费用采取一次性支付,则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和投资后的经济风险一般由买方承担,此时的评估值就应该坚持审慎原则,以双方交易价格为准;如果费用采用多次支付方式,由于支付期限较长,未来风险较低,评估值就应该高于前者;采用技术入门费加上收益提成的支付方式,其评估值居中;如果采取无偿使用收益提成的方式获得,则其评估值在几种方式中可以采取最高值。

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目前采用的主要有市价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一)市价法

即市场价值法,是按照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一般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价格确定其评估价值,或者依据交易双方协定的以收入百分比计算其许可使用费确定其评估价值。适用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等。这种方法简单,但差异较大。由于大多数无形资产是独一无二的,并不具有市场价格范例可供参考,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有些是与其他资产一起交易,其价值很难单独分离。所以,市场价评估结果差异较大。

(二)收益法

即是根据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其价值的方法。该无形资产所能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按交易时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实价值。问题的关键是在经济市场波动的条件下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在金融市场变化的情况下如何采取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所以,不同时期评估的价值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同时,由于同样存在着难以分离某种资产的经济收益问题,未评估会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收益法仅适用于商誉、特许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当某种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资产可能不存在经济收益,因此不能应用此法进行评估。

(三)成本法

该法是依据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来确定其价值的方法。这一方法吸收了有形资产市价法和成本法的传统方法,比较直观,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对能够被替代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计算多采用此法。但由于受某种无形资产能否获得替代技术或开发替代技术的能力,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使其经济收益很难确定,此法在应用上也有所受到限制。

鉴于各种方法的利弊,在应用时应借鉴实践中的先进经验,不断总结和创新,使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更加科学完善。

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目的

首先要明确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解决为何而评估的问题。因为有的只有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下才能成立,评估的目的包括以企业成本费用的摊销为目的,以与其他企业合营作入股为目的,以清算资产或拍卖为目的,以法律案件诉讼索赔为目的等。

(二)摸清无形资产状况

一是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由于无形资产是无形的,没有确定的存放位置和场所,甚至没有记载和明细账,只是有共同的感知,所以平时容易被忽视。因此,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认真考察企业是否存在无形资产,应该进行逐项登记,将其列为评估对象之一。二是确定无形资产的种类。对确实存在的无形资产应明确其具体种类,即是属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还是属于软件等,同时要界定该项资产的归属以及是外购的还是自创的。三是界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下,由于无形资产不具有有形实体,如果不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大多数人不会注意其有效期。但在科技发展的当今时代,科学技术类无形资产随时都有可能被新的发明创造所淘汰,使得其寿命期限、有效期或受法律保护期缩短。为此,在进行资产评估时,需要对其有效期或剩余寿命作出鉴定与判断。

(三)制定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方法

无形资产评估方案是指导无形资产评估具体实施的工作计划,通常由主持评估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根据资产的评估目的、范围、无形资产状况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的目的、评估的对象、评估的方法、步骤和程序等内容。

(四)搜集、整理评估资料

评估方案一旦确定,就要根据方案搜集评估所需要的各种材料。评估所需资料包括现行的法律文件资料、成本资料、效益资料、无形资产使用期限、技术成熟程度、转让内容、市场供需情况、行业盈利水平等。对所搜集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鉴定、分析、筛选,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由评估人员按所确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计算评估值,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如何进行资产估值篇(8)

一、企业价值评估的意义

(一)会计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的是静态的财务状况,对未来潜在财务风险和信息却忽视了,这样的财务信息就不完善。通过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不仅有了对价值量化有了确定的方法更是对财务表外的资产和负债等情况寻找出到了有效的计量手段,隐藏与财务报表下的资源配置有了体现,对企业未来的决策和收益都有充分的判断。

(二)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就需要考虑如何激励企业的管理者来让企业价值增值,企业价值增值情况目前已经成为激励和考核企业的管理者的重要指标之一,这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大大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日益完善,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层加强了公司的监管和治理,即将迎来的是价值投资时代,对上司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正确 的评估成为影响管理者和和市场的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正确因素。

二、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原则

(一)成本效率的原则。在选择评估方法的同时,要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满足委托企业评估的要求,不但要考虑各种评估方法所消耗的物资、时间和人力,还要力求效率 ,节约成本,这样委托企业和评估机构方可发展成双赢模式,评估机构也大大增强了自身的实力,提高了服务水平。

(二)风险防范的原则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风险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是指评估机构之外的从客观因素上阻碍和干扰评估人员进行正常评估的过程中而产生的风险,内部风险是指评估机构对企业的价值多不当或者错误的意见时而产生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都可能是价值评估选择方法的不当引起的。所以,在企业价值评估 方法的选择时,要有很强的风险防范意识,系统的考虑各种因素,分析可能会产生的风险,进而做出客观、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的比较分析

要对企业价值正确评估,就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如何选择合适的方法,只有对各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比较和分析,并明确期间的差异性,方可正确评估。常用的评估方法如下图1所示,由于篇幅有限,下面就前三者方法进行详细的比较和分析。

(一)三种方法的原理。成本法最基本的原理就要重置或者重建评估对象,如果条件允许,作为一个潜在的精明的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所付出的价格不超过有同样用途的替代品所需要的成本。从常识和经济理论上来说,市场法都是认同的,类似的资产应有类似交易价格,如果在交易价格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市场上就会出现套利交易的情况,基于该理论市场法得以应用。

(二)三种方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相对于市场法和收益法而言,成本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这就注定其评估的结果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对于一个仅进行投资或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而言,由于其是非持续经营的,所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是非常适宜的,但是成本法也有自身的缺陷,其不能衡量各个单项资产的工艺匹配和一些有机因素组合而成的整合效益,对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无法把握其整体性,所以在假设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单独采用成本法来进行价值评估是不合适的。

简单、直观、运用灵活是市场法最大的有点,由于其收到限制较小,当目标弓虽 对未来的收益难以作出预测的时候,收益法的价值评估就会收到限制,这时市场法就凸现其优势,同时还可以验证其他评估方法获得评估效果作为参考。但是市场法的局限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其评估对象和参考的企业都是唯一的,在不同的时间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都是不相同的,所以要参考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评估对象几乎是不可能的。除此之外,运用是市场法最为关键的一步是对价值比率 的调整,这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技术能力的评估师才可以做到。收益法由于是以预期的收益和折现率为基础的,所以 运用于成长型的或者是成熟型的企业比较合适,因为其收益一般为正值且具有持续性,对其受益期内的折现率可以有效评估。

四、评估方法的综合比较和选择

任何一种价值评估方法都不是绝对的合理,都有自身的优势和缺陷,采取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所得到的结果也都有所不同,另外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在进行价值评估的时候其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所以在进行公司估价时,要根据被估价的对象特征,综合运用 各种信息状况,选择合理的财务估价方法,以获得最准确的被估价对象。每种方法估价的结果之间或许会出现差异,只有对其间的差异进行客观的分析,才能真实的反应公司价值的均衡点,作为最终的评估结果。后者直接对不同方法下评估参照的依据、数据或者原则进行比较分析,综合获得评估效果。总之,不同理念就会形成不同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各种方法之所以存在必由其中道理,其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印证,我们可以根据价值评估的目的选择某一种方法也可以对一个项目采取不同方法的评估,对其结果进行相互证实或者纠偏。

五、结束语

(―)不同的评估方法是用不同的具体形式和技术 手段来实现不同的评估目的的,所以一种评估方法不可能 适用于所有的企业项目,要选择评估标准和评估目的相适应的方法。除此之外,企业的价值评估是一项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获得准确数据的难易和处理的深刻与否都有关系,这些因素都是影响评估效果好坏的重要因素。

(二)不可忽视企业“软件”的评估。企业的实物资产都是看的见的,属于“硬件”,但是企业如何利用现有的资产为企业的未来创造效益就要看企业的创新能力、人力资源和市场竞争力等这些“软件”因素,这些对企业价值的大小影响更大。所以,企业在进行价值评估的时候,要“硬件”和“软件”兼施。

如何进行资产估值篇(9)

国有企业改制中需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企业相应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而国有资产改制评估后如何调账,如何进行后续计量等一系列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操作的重点。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价值的调账主要有两种做账方法:一种是在企业成立日建新账、弃旧账;另一种则是在原有账务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差额调账。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指出,企业改制过程中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同时,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价值会计调账的重点一般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上。

(一)流动资产

一般情况下,流动资产的评估增减值不需进行调账。但针对流转速度慢,评估过程中有出现减值现象的流动资产则需进行调整。

(二)固定资产

评估调账的主要对象即是固定资产。会计实务中,应结合评估明细表的参照,根据调账日固定资产在基准日的账面值和评估值,对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进行分别调账,然后根据调账后产生的价值和剩余使用年限来计提折旧。

(三)无形资产

国有企业改制无形资产评估的会计调账主要是针对土地资产增值的调账。会计实务中,需根据土地的评估值和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而除土地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则参照固定资产的方法进行摊销。

(四)长期投资

国有企业改制长期投资资产评估的会计调账需对各笔长期投资按评估报告对增减值进行调整。同时,按评估价值予以调账后,需以此做为新的投资成本,后期参照其基础予以成本法核算。

二、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主要指资产评估所确认的价值高出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评估增值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多提折旧;二是物价上涨。而确认资产评估增值是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处理的基础环节,在增减值额的确认上,应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后的金额为准;在入账时间的确认上,应以资产评估报告批准的时间为准。而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评估增值额不折成股份,应将未来所得税扣除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账户。同时,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

(一)评估增值调账日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因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与评估基准日不同,而在从评估基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的资产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动。因此,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入账时间应以调账日为准,增值额的会计记录应以批准增值额为准。同时,针对从评估基准日到评估报告批准日期间被评估企业资产的变化情况,会计调账时应予以针对性的处理:如资产数量增加,增加部分根据资产的实际价值予以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如资产数量减少,减少部分与原评估确认增值的差额,不再对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

如何进行资产估值篇(10)

与英国等以不动产评估为主的国家不同,美国资产评估行业呈现出综合性的特点。不仅不动产评估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非不动产评估也有着长足的发展,如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动产评估等。美国评估行业的综合性充分体现在准则体系上,《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是一部典型的综合性评估准则,包含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各个专业领域。美国评估促进会下属的评估准则委员会(ASB )负责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每年出版一部最新版本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2003版《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10个准则、10个准则说明(SMT )和23个咨询意见(AO),其中以10个准则为主要构成部分,包括:

准则1 不动产评估

准则2 不动产评估报告

准则3 评估复核及报告

准则4 不动产评估咨询

准则5 不动产评估咨询报告

准则6 大宗资产评估及报告

准则7 动产评估

准则8 动产评估报告

准则9 企业价值评估

准则10企业价值评估报告

二、《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准则9 和准则10简况

企业价值评估在美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美国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十分发达。在美国各大学的商学院的课程中普遍开设企业价值评估课程,企业价值评估著作也十分丰富,在各国有着重要影响。由于美国综合国力强大,资本市场和企业购并行为十分普遍,因此美国企业价值实践在世界各国中最为发达,从业人员众多。不仅有许多大小不等的专业评估公司从事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在投资银行、券商、商业银行、大型企业中也有许多企业价值评估师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或复核工作。美国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与实践成果集中体现在评估著作和评估准则中,在评估准则方面,美国评估师协会(ASA )最早制定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其他评估协会以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近年来也在其影响下陆续制定了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准则,但美国企业价值评估的精华集中体现在《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的准则9 和准则10.

《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指导思想之一是评估业务与评估披露并重,因此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也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与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与披露分别予以规范。准则9 是关于企业价值评估(包括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准则,准则10是关于企业价值评估(包括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的准则。这两个准则最早制定于1987年,并经过了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00年7 月,但修订幅度并不大。根据评估行业的发展,美国评估促进会决定从2003年起对准则9 和准则10将进行较大程度的修订工作。

三、《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关于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主要要求

准则9 对企业价值评估做出以下原则性要求:

(一)要求评估师在进行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时,必须明确所要解决的评估问题及与其相关的工作范围,并正确履行必要的研究和分析程序,以形成可信的评估结论。

工作范围(scope of work )是美国评估界近年来推崇的重要概念之一,主要指评估师在执行某项评估业务中所需要收集和分析的信息的数量和种类。评估师有义务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适当的工作范围并据此执行必要的工作程序。

(二)要求评估师在进行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时,必须

1 、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必要的公认评估方法和程序,以形成可信的评估结论;

2 、不得发生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疏忽;

在评估业务中,评估师应当根据确定的工作范围,充分勤勉地收集事实性资料,并确信对评估判断和推论有实质和重大影响的数据资料经过了查验,必要时这些数据资料还经过了分析。评估师还必须以十分审慎的态度,进一步对这些数据资料进行分析,以防止产生可能严重影响其评估判断和评估推论的错误。

3 、在不得发生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疏忽的要求基础上,《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进一步要求评估师应当以谨慎和勤勉的态度执业。虽然一些小的差错并未对评估结果造成严重影响,但如果一系列这样的小差错汇总起来就可能会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可信性,因此评估师应当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三)要求评估师在进行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明确以下主要事项:

1 、委托方和任何评估报告的其他期望使用方以及委托方对评估结论的期望用途,但委托方的要求或其对评估结论的期望用途不得影响到评估执业的公正性;

2 、评估项目的目的,包括价值标准(定义);

3 、评估基准日;

4 、被评估的企业、资产或权益,包括明确任何可能影响价值的交易合同、股权限制、企业章程或合伙协会限制条款及类似的因素;确定所有权控制状况。

投资者在企业中拥有多数控股权或只占少数股权,对其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在美国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实践中,对控股权因素十分重视,对控股权溢价与少数股权的贴价进行了较多研究。因此,准则9 要求必须对控股权因素予以特别的关注,并指出企业控股的条件可能受法律、所有者权益的分额、合同关系或许多其它因素的影响。企业的控股程度或控股地位的丧失取决于各种因素和条件的综合结果。这些因素和条件必须置于专门的背景下予以评价。

准则9 还指出,股权价值占企业总体价值比例并不一定等同于其股权比例。

反之,企业价值也不一定是企业各部分权益价值直接的数学累加。

5 、完成评估业务所必要的工作范围。

准则9 指出,评价工作范围确定的合理与否主要考虑相同或相类似评估服务中市场参与者的期望和同业人员在相同或相类似评估项目中遵循《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所应进行的工作。

准则9 指出评估师确定工作范围时必须拥有充分的依据,如果排除委托方和评估结果使用者或相同或相类似评估项目的同业人员认为相关的信息和工作程序,也必须拥有充分的依据。评估师在执业中,不能允许所受到的对研究和分析工作的限制导致形成不可信的评估判断和结论。

6 、任何必需的特别假设;

准则9 指出评估师只能在下列情况中使用特别假设:

。形成可信评估判断和评估结论所必需的;

。评估师有作出特别假设的合理依据;

。采用特别假设后能够形成可信的评估分析;

。评估师履行《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关于特别假设的披露要求,即在评估报告中需充分说明所作出的特别假设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7 、任何必需的非真实性条件;

准则9 指出评估师只能在下列情况中使用非真实性条件:

。采用非真实性条件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或是进行恰当的评估分析的要求和进行评估比较的要求;

。采用非真实性条件后能进行令人信服的评估分析;

评估师履行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关于非真实性条件的披露要求,即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披露并说明其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在企业可能会清算的前提下对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师应当调查企业整体或部分清算时的价值高于其持续运营价值的可能性。

准则9 认为企业的持续经营并不总是评估价值的最佳前提,企业整体或部分清算时可能会导致更高的评估价值,如果企业整体或部分清算是评估的前提,对清算的企业不动产或动产进行评估则可能是恰当的。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要根据不动产评估准则和动产评估准则充分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

(五)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时,评估师应当根据确定的工作范围,收集和分析有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1 、评估师应当选择适用于评估项目的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判断和评估推论。准则9 指出,评估师应当根据获得的充分、可靠数据资料使用所有相关的评估方法,但并不强制要求评估师必须使用所有的评估方法。如果某种评估方法并不适用于具体项目则不必采用。

2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企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状况,并对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进行研究;在能够获得充分信息资料的情况下,对企业本身或类似企业的证券交易状况也应进行分析和研究,分析包括下列资料在内的信息:

(i )企业的性质和发展历史;

(ii)影响企业、企业所处行业和宏观经济发展的经济金融环境;

(iii )企业以往的经营业绩、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

(iv)所评估的企业股权或企业其它的所有者权益以往的出售状况;

(v )类似企业或类似公众持股公司股权的转让情况;

(vi)影响类似企业权益以往转让的价格、契约规定和条件;

(vii )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

(六)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时,评估师应当对各种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进行必要分析调整,得出最终的评估结论。

在过去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对各种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论的必要分析调整并未做出单独的要求,而是将其置于对销售历史进行分析的要求之中。

为表明这种分析调整是一个独立的评估程序,在2003年版地《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对此做出了单独要求。准则9 指出评估师应当对各种方法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可依赖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对评估结论所依据资料数据的质量和数量进行分析。

评估价值的最后结论取决于评估师的判断,而并不是数学运算的结果。

四、《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的要求

准则10对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做出以下原则性要求:

(一)评估师在报告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评估结论时,应当以不会引起误解的方式说明每一项分析、判断和结论。

准则10规范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的内容和信息披露和程度,并未指定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格式和风格,认为评估报告的形式、格式和风格取决于评估服务使用者和提供者的需要。

(二)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应当:

1 、以不会引起误解的方式清晰、准确地说明评估;

2 、包含充分的信息资料,使评估结果使用者理解评估报告并能充分注意有关信息数据的特殊的限定条件;

3 、清晰和准确地披露所有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条件,并说明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准则10要求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说明这些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条件对评估价值是否构成了正面影响、负面影响或无相关影响。

(三)准则10规定书面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分为评估报告(Appraisal Report)

和限制用途评估报告(Restricted Use Appraisal Report )两种类型。如果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之外的相关当事方,评估师只能采用评估报告;如果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仅指委托方,则可以采用限制用途评估报告。两种评估报告的主要区别在于报告的内容和披露的信息程度。

准则10要求选取评估报告类型应当保证适用于评估报告的期望用途,并指出除非在评估业务中得到确认,任何收到评估报告副本的当事方并不能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四)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说明委托方和任何期望使用者的名称或类型。

如果委托方不希望暴露其身份,评估师可以在评估报告中不说明其身份,但仍应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

2 、说明评估的期望用途

3 、以简要的方式提供足以说明被评估企业的信息

4 、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说明被评估企业权益与控股权相关的信息及其判定标准

5 、说明评估目的,包括价值标准(定义)及其来源

6 、说明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

7 、以简要的方式向委托方和任何评估报告期望使用者说明为进行评估业务所确定的工作范围

8 、说明所有影响评估分析、意见和结论的假设、非真实性条件和限制条件

常用或普通的假设和限定条件可以在评估报告的特定部分予以集中说明。非真实性条件和特别假设必须与其所影响的评估结论同时出现。

9 、简要说明所分析的信息资料、采取的评估程序以及支持评估分析、意见和结论的推理

10、说明任何对准则9 规定的偏离及不使用常用评估途径的理由

11、包括评估师签字的声明

(五)限制用途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说明委托方

2 、说明评估的期望用途

3 、充分说明被评估企业的信息

4 、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说明被评估企业权益与控股权相关的信息及其判定标准

5 、说明评估目的,包括价值标准(定义)及其来源

6 、说明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报告日

7 、说明收集、查验资料的程序,提供数据或指明在评估师工作底稿中包括说明工作范围的项目协议书

8 、说明所有影响评估分析、意见和结论的假设、非真实性条件和限制条件

常用或普通的假设和限定条件可以在评估报告的特定部分予以集中说明。非真实性条件和特别假设必须与其所影响的评估结论同时出现。

9 、说明所执行的评估程序,说明评估结论并提及与工作底稿的关系

评估师应当形成明晰的工作底稿以支持限制用途评估报告,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当足以支持形成一份评估报告。必要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方或委托方授权的人员和履行了恰当手续的相关法律授权人员及同业复核人员可以查阅工作底稿。

10、说明任何对准则9 规定的偏离及不使用常用评估途径的理由,说明该限制用途评估报告仅限于委托方使用,并警示如果不阅读包括在评估师工作底稿中的相关信息,将无法对限制用途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形成正确理解。

11、包括评估师签字的声明

(六)评估师应当在书面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作如下声明:

我以我的学识与诚信保证:

---- 本报告所包含对的事实叙述是真实和准确的。

---- 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仅受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是我个人的公正和无偏见的专业分析、判断和结论。

---- 对于报告中所评估的资产,我不具有任何现存的或将来的利益( 如拥有一定的利益,需详细说明 );对于报告涉及的各方,也不存在我的任何个人利益(如存在一定的个人利益,需详细说明 )。

---- 对于报告中所涉及的资产和评估项目所涉及的各方,我不存有任何的偏见。

---- 我受聘于本评估项目不是为了求证或报告事先决定的结论。

---- 我完成本评估项目的报酬,与迎合委托方需要而求证和报告预先决定的价值无关,与评估结论和使用评估结论而实现的结果或发生的行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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