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合同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7 15:44:12

农民工合同管理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1)

在集团公司大力推进HSE管理体系建设的形势之下,因地制宜做好本单位的HSE管理工作,并使之规范化的纳入上级公司HSE管理体系之内,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几年来,我公司努力探寻在农民合同工中推进HSE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并总结出一系列的实践经验。

我公司所从事的是较高风险的修井作业,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推进HSE体系的规范有效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近些年的发展变化中,全民职工逐渐从原来的操作岗位晋升到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现在的操作岗位除作业机手外,其他几乎全部由农民工担任。我公司目前的农民工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之多,操作岗位同时面临着最大的工作量和最高的风险,因此,如何将HSE体系在农民工群体中有效推进,是我公司HSE体系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一项难题,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工这一群体存在着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流动性强。他们大多数家在外地,从事工作时间一般为3-5年,而且工作稳定性不强,易受各种条件的影响而终止劳动合同。

其次,文化水平低。一般只有小学、中学的文化水平,而且再学习进修的欲望不强,对学习所持的态度比较消极,甚至抵触。

另外,注重经济利益。他们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比较重视金钱、个人利益,而缺乏长远的、集体的考虑。

公司在HSE体系建设的实践中,把对农民工的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因地制宜的制定了符合我公司农民工特点的HSE管理措施。

一、提高HSE培训的广度和深度。

考虑到农民工对书面文字的理解能力不强,我们在原来的课堂讲课的基础上,增加了多媒体教学、现场教学,使培训内容更加直观生动,便于农民工深刻记忆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同时,增加了当班干部对农民工班组的现场培训,这种由HSE基层管理者对全部操作人员的有针对性的现场实践教学方式,我们将其日常化,工作化。使得HSE体系的培训和辅导伴随着工人工作的全过程,也使得警钟长鸣,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广大农民工对于HSE体系的认知和掌握。另外,严格进行新工人HSE培训和考核,并以现场教学为主,引导新工人切实的掌握工作岗位面临的各项HSE风险和应急逃生办法,把好入门关。通过全面提高培训质量,为公司的HSE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开展“温情安全教育”,创建企业的安全文化。

考虑到农民工大多是只身出外工作,往往寄托着家乡亲人们的关心和期望,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亲人的感召力量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我们精心编写了适合农民工家属阅读的安全教育材料,用邮寄方式发放给农民工的家属,让他们了解亲人工作中存在的风险,从而帮助企业对农民工进行日常的“安全叮嘱”。同时根据他们在工作中的表现,每隔一段时间在公司的HSE例会上对在HSE工作表现出众的基层员工进行嘉奖,以增强职工的个人荣誉意识,通过这些工作方法的落实是职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安全工作就是带给亲人最好的礼物。

三、推行严细的考核制度。

由于农民工对金钱的重视程度较高,我们制定了与金钱利益挂钩的现场HSE工作考核标准。严格按照HSE体系标准,把工作和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如果那一项HSE工作出了问题,就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在处罚标准上,坚持的原则是:对于工作中不符合HSE标准造成事故、重大隐患的,坚决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对于消极对待HSE工作、安全意识差的,进行适当的处罚并以教育为主;对于工作时间较短的二岗、三岗工人,如果是由于HSE知识不足而造成违反标准,则以帮助和引导为主,从轻处罚,但必须同时处罚负责班组HSE培训的当班干部。

四、在HSE检查中加强沟通,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检查是促进各项HSE工作持续开展的必要手段,但不是HSE工作的最后一站,如果检查出来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纠正,或者上级的想法得不到下级的认同,那么检查过后,问题还会产生。如何把检查变成持续改进的手段呢?我们在检查中,尝试与操作工人进行良好沟通,不仅仅是指出问题,更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检查者不再是简单的找出问题,然后留给工人一张罚单,而是通过沟通,使违章者明白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严重后果,或是由上级帮助解决生产中碰到的实际困难而不是靠违章的办法去克服困难,从根本上促进生产中难题的解决、促进农民工习惯性违章行为的改正。与此同时,农民工在对待日常检查时也不再感到害怕,甚至是乱中出错。当他们在工作碰到问题之初,就会及时与上级取得联系,寻求帮助,从而很好的预防了隐患和险情的出现。

五、充分重视农民工,分类对待农民工。

在HSE工作实践中,专门为农民工开设培训课程、设置奖励项目;与公司“家”文化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在制定各项HSE管理制度、作息制度时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实际情况;由于农民工知识水平不高,在考核评价他们时则以实际操作为主,资料考核仅占一小部分;在农民工内部分类对待,做到新工人有人带,老工人严考核;定期开展班组之间、小队之间的竞赛,在农民工种树立标兵。通过以上各种切合实际的措施,促使我公司的广大农民工增强集体观念,“以队为家”、“以班为家”,从自身做起,积极的配合公司开展HSE体系工作。

在实践中我们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因地制宜,勇于探索,将我公司农民合同工的管理不断规范化,使农民合同工群体不但作为公司生产工作的主要力量,也成为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环境与健康这一体系建设中健康向上、光彩夺目的一笔。

HSE体系建设工作任重而道远,在集团公司大力推进HSE体系建设工作的今天,我们还将继续努力,写好全公司上下的HSE体系建设这一大的篇章,配合好上级的各项HSE体系工作,将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陈红. HSE管理与安全管理[J]. 安全、健康和环境. 2008(10)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2)

中图分类号:TU72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3-0103-02

1 做好农民工的管理,是现实情况提出的客观要求

众所周知,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生产一线的生产工人,有80%以上都是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样认为:施工企业是在依赖农民工而生存!从这个角度来说,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应该把管理和使用好农民工当作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一项战略,以确保企业所需农民工来源的稳定;建立与企业收缩或扩张规模相适应的农民工使用调节机制;确保高技术含量岗位农民工的稳定。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保护农民工权益正是新《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重点。企业必须面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的实际情况,对自身的用工行为及用工方式进行重新分析评估,作出既适应《劳动合同法》法规又顺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调整;制定既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又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能有新的机制来管理和使用好农民工。

再者,农民工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他们用汗水争取自身生存的权力,通过以承担家庭责任、自谋职业的方式,减缓着社会的就业压力,承担着社会的责任,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但因受自身生存环境和接受教育程度的制约,他们绝大多数人从事的是简单的工作、技能相对不高、就业面狭窄、自我保护能力差,只能靠劳动力付出换取回报,构成了社会的独特群体――弱势群体,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因此,如何去尊重他们的劳动,让他们流汗不流泪,让他们生存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笔者认为用人者必须从企业的生存、对社会的责任和维护社会良好公德的角度,去对待、思考农民工的管理问题,充分认识到农民工的管理和使用不仅仅是一个解决民工的工资问题,同时是管理者对自身企业和整个社会负不负责任的问题。

通过对项目的管理实践和思考,结合新-的情况,综合农民工的特性,我认为以下几点是农民工使用和管理中的关键,愿和同行商讨。

2 尊重农民工主体地位,将农民工管理纳入项目管理

谈到农民工的管理,项目管理者首先应该对农民工有正确的认识和公正的定位。作为项目的重要合作者和相关人之一的农民工,他们不仅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而且是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执行人,特别是工程质量和进度更是依赖于农民工。项目管理者应该从思想上认识到农民工作为执行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从管理上把农民工当作项目重点管理对象。为此,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如何管理好农民工队伍,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必须尊重农民工的主体地位,将农民工的管理纳入项目管理体系之中。要制定农民工日常管理制度,在生产、生活上定标准,定要求,实施统一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体现人性化、制度化、规范化,对待农民工要像自己的职工一视同仁,不分高低贵贱,不歧视和排斥。

其次,必须务实地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古人说得好:欲役之必先与之。因此,要使用好农民工,你必须使他们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满足,要真正关心他们的吃、穿、住。尤其要认真做好农民工住地建设,配备齐全的生活和劳动保护设施,保证农民工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环境,让他们在工作时生产环境安全可靠: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有适宜的休息场所。

再次,项目部将农民工纳入项目管理,就是要针对其在管理上存在的复杂性、多变性,注重探究其特点,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掌握其生活规律,把对他们的要求和相应的奖罚办法发放到每个人手中,采取思想沟通与制度约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日常检查督促,及时约束和规范他们的行为,客观地做好管理检查评价,及时实施奖罚,达到有效管理好农民工的目的。

3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平等互爱的和谐氛围

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体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稳定农民工情绪、调动其积极性的可靠措施。因此作为项目管理者应该做到:

3.1 尊重劳动者价值,为农民工按时发放工资

近几年来,国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对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他们手中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落实这一要求,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1 要对农民工劳务用工情况建帐管理。

劳务情况建帐应包含:农民工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从事工种、进驻项目日期、退出项目日期、健康状况等,为实施农民工管理打好基础。

3.1.2 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务工资的管理。

对农民工劳务工资应以一定时间段(一般按月)或分项工程结束时点为基础,进行班组工资结算。由项目部根据班组已完成分项的工程数量、按约定劳务单价,计算班组劳务总值。并将班组劳务总值分解到每个在册农民工,形成农民工工资册。

3.1.3 要做好农民工劳务工资的发放管理。

在农民工工资册基础上,按人分别制发工资条、专设个人账户、为其办理工资卡,每月按照工资条按时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资卡中。由于农民工的工资能得到保障,从而避免了工头抽走农民工工资现象:消除了农民工担心工资拿不到手或拖欠等顾虑,使其能安心为项目服务,项目才能得以顺利实施。

3.2 落实好国家政策,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国家对农民工的用人和用工政策,主要是通过新《劳动合同法》方式以法律条文预以明确。它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务派遣以及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农民工作为建筑劳务市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主体劳动者,正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保护的重点。

它的颁布实施,对企业劳动用工要求更加规范,对企业实施多年的用工方式及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将带来重大影响;对劳动者给予了更多的保护,从而加大了农民工依法争取合法权益的期盼,这种期盼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增加农民工对企业的不满情绪,成为企业不稳定的隐患。

在过往对农民工使用中,因劳动合同法律不健全;合同管理不到位。导致合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如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任意化、违约金随意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劳资关系紧张、脆弱: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证:大量高标准的建设项目很难寻找到与之相应的劳务资源。直接冲击着工程的质量、施工企业的综

合效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是否落实农民工使用政策、如何维护他们合法权益,不只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更是一个违不违法的问题。必须落实好农民工政策、维护他们合法权益,既是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求生存、谋发展的客观需要。

3.3 坚持人性化管理,建立与农民工平等沟通平台

要做一名合格的管理者,首先要与被管理者建立相互平等沟通的关系。农民工由于自身的素质较低,在来到工程项目工作时往往会产生自卑心理而封闭自己,不愿与别人尤其是与项目管理者接触。针对这种心理,管理者要经常深入农民工生活,及时进行思想沟通和互动,建立与他们平等沟通的平台,逐渐拉近与他们的距离。真正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所需所求、所爱所恨。多些关怀,多些交流。多些理解,及时化解农民工的不稳定情绪。培养他们的集体感、归属感。树立他们的自信心,引导他们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同时,管理农民工的根本在于确立他们的“准产业工人”地位,给予他们一种身份转变的动力与机遇,使他们逐步形成团队精神,逐步走以依靠团队智慧来克服自身的缺陷,体现和实现集体价值之路。形成企业得到提升和发展、农民工期望得以实现的劳资双赢局面。

4 关注农民工生命权,用心做好农民工安全管理

4.1 要解决农民工对安全的认识问题

谈到对农民工的安全管理问题,从关爱生命去要求他们实施安全生产,农民工似乎人人皆知,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各行其是,关键就出在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程度太肤浅上。由于农民工缺乏整体安全意识和技能、自我保护能力差、安全防范能力弱,在大多数的安全事故中,农民工既是事故中的受害者,同时又是事故的肇事者。作为施工项目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中农民工的这一特性。有防范于未然的超前意识:有针对农民工生产管理的安全专案。这就要求一线的管理者从自身做起,从小处做到,营造人人事事讲安全的氛围,把安全措施切实落实到每一天的施工生产过程中去。以此来清除农民工安全认识上的麻痹、侥幸和消极无所作为的思想:用行为来影响他们的安全思维方式:通过营造安全氛围来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4.2 要做好农民工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教育

大多数农民工来自比较贫困的农村,文化水平不高,接触事物不多。他们来到施工项目,对项目施工特点和工作环境不熟悉,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在农民工上岗之前,用人单位和管理者一定要根据他们从事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如对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对所接触物品、工作场所的危险性:对危害预防和急救等方面的有关知识,要有专业人员向他们讲解,使他们充分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4.3 要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

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素质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只有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使之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持证上岗。建立常年培训计划,并严格考核,合格后建立档案、颁发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彻底消除农民工“无知”这一最大安全事故隐患。

特殊工种需要培训后方可上岗,必须事先组织培训,一定要由劳动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同时,不要随意调农民工从事较危险的作业,调换农民工工作时必须先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还应组织农民工学文化,学技术,不断提高他们的文化技术素质。

4.4 要向农民工进行安全交底

项目必须根据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预防措施,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要将工作环境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安全技术、安全规范标准等,向农民工进行交底,并将交底内容落实到班组和个人,以确保农民工施工的安全。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等有关检查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就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同时,应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4.5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完善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项目管理者要在农民工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能力。

4.6 要加强对农民工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在农民工进入到实际工作岗位后,要对他们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不能认为他们从事的都是简单笨重的体力劳动就认为无关紧要。作为管理者要做到多走、多看、多说,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不然很容易使他们形成图省事、省力、走捷径等冒险违章作业的习惯。在一些重要岗位和易发生事故的地方,要有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实施重点把关,加大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使农民工逐渐熟悉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5 探寻新的农民工使用机制,打造劳资和谐双赢的局面

谈过了对农民工的管理,下面谈谈农民工的使用问题。还是要回到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上来,不难发现新《劳动合同法》除对劳务使用作了法律规范外,同时对劳动合同期限等也有了明确规定。按此规定正式用工劳动合同长期化已不可避免。这样,在劳务使用逐步规范化,正式用工合同长期化双重压力下,企业用工如果没有新的突破必将陷入困境。

而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需要形成一个高素质且相对稳定的管理和执行团队;另一方面实施的项目主要操作岗位和大量辅助工序需要较成熟的操作工:还有一些临时性工作也需要有人去做。三种不同需求,结合《劳动合同法》对用工的规定,顾及到农民工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不同机制来使用农民工:

5.1 由施工企业将具有一定亲质的农民工通过招聘进企业,给予他平台;让其享受企业“公民”待遇:结合企业需要,帮助他规划人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使之成为企业一员。这样可以维持企业高素质且相对稳定的管理和执行团队,保证施工企业形成有特色而精干的主业稳步发展,从而确保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顺应了正式用工劳动合同长期化趋势。

5.2 由施工企业与专业化的注册劳务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劳务公司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和用工之外的其它人力成本。由施工企业来使用其贮备的农民工,去承担大量的专业操作岗位和辅助工作。通过这样的用人与用工相分离的方式,来减少施工企业直接的人工投入,降低人工成本,也可避免施工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不能自设劳务机构、自派劳务工的法律风险。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3)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14(C)-0300-01

一、农民工“五同”服务管理现状。自2005年以来,作为我国最大的农民工用工企业,中国中铁率先在全公司推行了农民工与职工同学习、同劳动、同管理、同生活、同报酬的“五同”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观念上倡导“五同”。不断破除对农民工的旧认识,逐步树立起农民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维护农民工权益是依法办事的新观念,营造出重视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依靠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在制度上保障“五同”。不断加大对维护农民工权益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同工同酬,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断加大工程安全投入,广泛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切实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积极预防职业危害,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在措施上落实“五同”。制定了农民工培训管理细则,建立起一千余所农民工业校,做到农民工与职工同学习;对生产一线人员按专业统一编组作业,广泛开展师带徒、一帮一,做到农民工与职工同劳动;统一生活设施、统一文化活动、统一医疗保障,做到农民工与职工同生活;在工资标准上实行同工同酬,在单价核定上不搞双重标准,做到农民工与职工同报酬。

二、以中铁九局例谈农民工“五同”服务管理。根据公司《关于印发的通知》(中铁九局人〔2009〕279号)、《关于录用劳务人员及技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铁九局人〔2010〕257号)等文件规定,经过与各部门沟通协商,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五同”管理的内容,(一)中铁九局农民工“五同”管理主要内容。第一,同学习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要为全员提供统一的培训学习场所、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确保农民工岗前安全技术技能培训率达到100%,合格率100%;要确保同职名农民工100%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对农民工进行企业文化、思想政治教育,要有教育提纲、安排和反馈,确保参加率100%等。第二,同劳动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统一的安全作业环境及生产必备辅助设施;必须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提供统一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按专业将农民工和员工统一编成作业班组,实行混岗作业;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安全员、质量员必须监控作业;领工员、工班长必须带班作业等内容。第三,同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要统一员工服装,为农民工配发工装、安全帽;项目经理部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一律佩戴胸卡及培训上岗合格证;对新进场的农民工根据其工种和意愿,实行导师带徒制度,签订导师带徒合同,每名熟练职工带徒不得超过5人项目经理部要确保农民工员与工作息时间保持一致;项目经理部要确保吸收农民工工班长参与交班会、安全会;项目经理部要确保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等。第四,同生活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在编制生活区规划时要保证符合“标准化”要求。做到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分开,满足人性化管理要求;项目经理部要为农民工设置统一标准的厕所、沐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垃圾容器等临时设施;项目经理部必须为农民工设立符合卫生管理要求的食堂设施,要统一食堂伙食管理标准;项目经理部要统一配备应急救治药品及担架等器械,并设专人管理。定期对生活区进行消毒防疫,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健康安全等内容。第五,同报酬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执行各工种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完成的同一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验收;项目经理部对同一工作项目统一承包单价,统一劳务结算手续,定期结算;项目经理部对签约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和零散农民工,要实行同样的考核标准和统一的结算支付要求等。(二)中铁九局农民工“五同”服务管理要求。第一,高度重视,细化标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五同”管理工作,要放在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高度来抓好抓实,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民工“五同”管理相关的标准,使标准更加科学,更加具有可执行性。要不断强化执行力,突出影响力,推动“五同”管理不断走向深入。第二,做好结合,发挥实效。各单位要与当前工作做好结合,特别是要做好农民工“五同”管理和架子队标准化管理、“三工”建设、“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工程项目企业文化示范点”等活动的有机结合,实现双促进,双提升。要及时总结农民工“五同”管理的成功经验,不断扩大农民工“五同”管理的深度和广度。选树农民工先进典型,引导和带动广大农民工投身到企业的各项工作中来,发挥实效。第三,监督检查,强化考核。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局将严格监督检查,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有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以及因农民工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领导人员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

结语:总之,对农民工的管理是个全方位的管理系统也是一个服务工作,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农民工的权益,进而提高农民工的工作效率,实现农民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共同最大化。

作者单位: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4)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始终坚持把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贯穿于建筑行业管理的全过程,下大力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综合素质。劳动合同签订率要基本到达100%,外地进威施工企业由于拖欠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案件要有大幅下降,逐步消除农民工采取攀爬塔吊等过激行为讨薪现象,努力实现“把苗头隐患消除在施工现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的总目标。

三、方法步骤和主要措施

(一)结合企业资质年检,进一步提高建筑企业依法诚信用工水平

结合企业资质年检,对全市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实施全面排查。排点是:发生过农民工投诉上访的、有过拖欠历史记录的、业内诚信度较低的企业。排查内容是:是否与所有务工人员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有效、是否设置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和劳资纠纷调处、是否将调处负责人相关信息告知全部农民工、是否及时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以及劳资纠纷调处运行情况等。主要措施是: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启动约谈问责制,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间,暂停参加招投标活动;拖欠数额大、情节严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降低或取消资质;属诚信企业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补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时间安排:4—5月份。

(二)结合进威备案年度考核,切实遏制外地企业由于拖欠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比较普遍的势头

据统计,全市建筑业80%以上的投诉案件和90%以上的大规模农民工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在外地进威施工企业。结合进威备案年检,对外地进威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实施全面排查。排点是:被评为诚信企业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以外的所有外地企业。排查内容同企业资质年检时的排查内容。主要措施同企业资质年检时的措施,整改不合格的,清出建筑市场。

时间安排:4—6月份。

(三)结合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

要将在建工程列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监控重点,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切实摸准每个在建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底数。从检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有效入手,对在建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实施全面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出现农民工投诉上访而企业又没有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的,要先停工后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限制招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资质、清出建筑市场等处罚,且3年内不得参加年内诚信企业等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同时,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扣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时间安排:贯穿全年。

(四)结合“争创文明城市”活动,扎实做好重大敏感时期和农民工集中返乡高峰前夕的和谐稳定工作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重大敏感时期前夕,结合夏忙、秋收、春节等农民工集中返乡高峰,拟组织2次农民工工资管理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通报阶段情况,总结推广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在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分析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对策,部署专项检查活动等。

日程安排:上下半年分别适时组织1次。

(五)结合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有效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企业要结合职业技能培训活动,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交流、发放材料、播放宣传片及新闻媒体等方式,深入开展以“诚信打工、文明生活、依法维权”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农民工尽快提高综合素质。

时间安排:贯穿全年。

四、组织领导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5)

建筑施工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频上热搜头条,整个建筑施工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一大热点问题。事关民生所向,一直以来社会各界人士都比较关注,尤其政府部门已列入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家还出台了一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曾明确要求在2020年要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去年,国务院还正式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是国家第一次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升至法律层面,掀开了依法治欠的历史新篇章。所以,笔者认为,当前建筑企业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完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机制,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自身法律责任认识不清。近年来国家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切实利益,针对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问题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条规明确了企业是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主体。但是由于大部分建筑企业自身法律责任意识薄弱,在用工管工方面由包工头代办不直接插手,在工资支付方面也直接由包工头负责,再这样“以包代管”的情况下,导致工程层层分包、包工头非法转包工程、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频频发生,对此企业应该加强工程用人管理和工资支付管理机制,有效履行企业应尽的责任,确保维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二)企业规范用工基础仍然较为薄弱。由于企业缺乏规范用工的法律意识导致基础管理较为薄弱,尤其是企业的工程用人管理和工资支付管理机制监督制度不健全。由于农民工的工作情况不稳定,人员流动比较随意,加上外来人员的出入,导致出勤考核比较灵活难以管控,从而导致管理人员利用这一漏洞对劳动工资动手脚,虚构劳动工资直接影响农民工的切实利益。当然,导致农民工切实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建筑企业自身缺乏法律意识、用工基础薄弱、工资支付管理监督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对此,建筑企业应该加强工程管理、完善工资支付管理监督机制,以确保农民工切实利益受到保障。(三)农民工自身因素造成的工资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农民工自身因素造成的工资纠纷。大多数建筑单位雇佣的农民工都是熟人相互介绍,一群人一起外出务工,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法律保护意薄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工作时只是简单的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缺乏签订劳动合同意识。同时部分农民工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没有按月领取工资的观念,通常是在项目结束时或当他们在项目中间离开时才会发现工资无法返还。其实工资无法返还的主要原因还是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在入职时没有签署劳务合同的意识,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会集中闹事用干扰施工单位正常运行的方法以示维权,希望自己的切实利益得到保障。对此,国家应该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让农民工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改善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首先,设置劳资专管员,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用工管理纳入总承包单位用工管理范畴,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加强对各分包单位人员名单的备案管理,在各分包方入场前要求其提交加盖印章的花名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要对所有工人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执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其次,加强对劳务分包方发放工资情况的监管。各分包单位需按照考勤表和进退场记录计算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并与每一位农民工核对签字确认,确认无误后将工资表报送至施工总承包单位。最后,编制书面支付台账。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民工工作内容、银行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二)落实分账制管理。首先,施工承包方要落实完善分账管理制度。将建设项目中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款项分开管理,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准时发放,还应该当地银行专门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银行监管该账户使用,进一步确保农民工应有权益的保障。其次,要针对《条例》中对外欠薪的情形在分包合同中设置违约和处罚条款、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担保。同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若分包方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总包方可以直接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支付分包方拖欠的工资,相应的工程款视为已支付。最后,为了避免总包方在垫付或承担连带责任后,分包方不予认可的风险,总包方还应该要求分包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出具在欠付民工工资时同意总包方垫付或直接支付的委托书或承诺函。(三)建立分包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建筑企业应该强化履约监督工作,在招标时要严格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书中的相关约定,要求承包方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该对分包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将分包单位每次的履约考核情况记录在册进行评级,系统评级的结果将作为选择分包单位合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招标阶段,建筑企业明令禁止层层分包和包工头非法转包,若出现该现象将取消招标资格,建筑企业优先考虑履约情况较好的分包单位,对出现过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单位采取不予招标的规则,尽可能的降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风险。招标后还要不定期的对招标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对出现分包和转包的单位,直接取消其招标资格。在大数据时代,企业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信息共享,将自身履约评价系统与征信平台对接,联合政府监管部门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拉入黑名单,今后不予录用以示惩戒,为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为建筑行业诚信公平竞争树立新风尚。(四)加强工程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这已成为社会一大热点问题,而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支付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企业工程管理、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要想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企业应该加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首先,在招标时要强化履约监督,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的有关约定要求参与建筑的合同方履行责任义务。明确禁止层层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方进行相关的违约处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令其有效整改。其次,要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加强对工程款的监督和检查,避免管理人员非法挪用工程款。尤其是农民工工资考核管理,在发放时要进行核对签字后发放,避免农民工工资被非法克扣。再次,还要不断的学结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筑企业要要求施工单位对工资发放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进行登记注册,签订相关的劳务合同,工程承包人直接根据工资单按月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中避免包工头从中克扣农民工工资。最后,企业要开辟新的途径确保农民工的切实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应该根据工程项目对承包人收取适量的保证金,以防止包工头克扣农民工资或卷款逃跑,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企业也可以对保证金进行合理支配。农民工和承包人出现工资纠纷问题,要根据事情的情况积极调解矛盾解决问题,尽量避免发生聚众闹事,影响施工方正常运行的行为发生。企业应该为农民工提供相关维权机制,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纠纷问题,努力将矛盾最小化,避免不必要事件的发生。情况严重者,企业还应与法院联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农民工提供绿色通道帮助。总之,建筑企业要不断加强工程用人制度的管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监督机制,为民工的切实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结语

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支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建筑企业自身缺乏法律意识、用人制度不完善把工程层层分包、包工头非法转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要想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建筑企业相互配合,国务院法律法规《条例》的出台,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升到法律层面,是国家依法治欠的强力举措,可见国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问题的关注,同时这也是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各方面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要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落实国家政策,依法办事,这样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切实利益,也维护了企业自身利益的发展。建筑企业也要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加强自身管理机制,积极的融入社会大环境中,只有这样才能与时俱进在法律制度健全的法治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否则就很难经受时代的洗礼,被淹没在历史的洪荒中。总之,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支付这一问题,国家会重点加强工程管理、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农民工的切实利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陶秋生.试析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J].管理观察,2018(4):233-234.

[2]陆超群.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研究:以海盐县为例[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9.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6)

近年来,我国农民就业形势更具多元化,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数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这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和流动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不够

农民不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且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甚至还存在个别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经营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得不到执行。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但在一些土地承包合员签订时,没有在公开及公正的环境下签订,部分合同甚至是以口头确立的,合员签订十分随意,缺乏书面的保证。部分合同甚至是由村领导干自行确定,不仅没有相关方案,而且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合同缺乏公正性,个别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使亲朋好友获得利益,非法承包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没有书面合同的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则会对农村的和谐、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

3.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导致当前许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涌入城市。大量农民外出外工,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十分普通,但很多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采用的都是口头约定,不签订法律合同,甚至存在土地弃耕的现象。一些较偏僻落后地区,不仅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合理,而且在政策上对土地承包行为监督不及时,再加之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这就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对于自己和对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从而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存在着许多违规现象。

4.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归属于政府机构管理,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再加之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这就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执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途径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

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重视村级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合其能够知法、懂法,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好农民及村集体的切身利益。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可以将其印制成册,做到农民人手一份,还可以以公告牌的形式在各村委会进行张贴,加大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使村干部及村民都能够认真、深入的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各种规定,从而做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2.做好合同收集工作

管理部门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为此,管理部门应该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注重工作的实效性。工作中,要着重对土地合同档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实现制度规范化,通过专人进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在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有效进行收集,避免合同长时间在农民手中存放。在进行收集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合同和实际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库,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相关部门应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工作,通过流程制度的确立,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从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进行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

4.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面对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工作将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没有一支业务精、政策通、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的人员队伍是很难胜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任的。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地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为做好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

5.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来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同时制定详细的土地流转规程,进一步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引导和规范,确保流转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规范性及流转手续的完备。作为农经部门,更需要对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进行引导和指导,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证,积极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备案。进一步完善乡镇农经监管部门职能,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更好的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前还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的的利用市场调节来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及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更好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三、结束语

在当前农村发展过程中,作为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基础,因此需要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的新特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体系,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统筹,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7)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79-02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在对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管理和维权也引发了新的课题,这种现象在建筑行业尤为突出。如何加强对农民工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是用工企业尤其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企业当前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值得深思,应该解决。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努力实现建筑企业和农民工互惠双赢,不失为一种新的尝试。

一、农民工管理难点

(一)现行建筑行业管理模式,农民工利益很难得到维护

建筑行业以农民工为主的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多,可以说是最难管理的行业。这些年来,建筑企业或“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工伤后推卸责任等事件时有发生,而每到这个时候,农民工往往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这些问题,企业牵涉的精力也较大。以前,政府部门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很多政策,如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拖欠民工工资的相关单位负连带责任、对有过拖欠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实行市场禁入等。这些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些行政手段只是一种短期措施,并没有从制度上消除侵害农民工利益的根源,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阻碍企业发展的这一难题。

(二)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

一些农民工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文化知识,维权意识淡薄,认为劳动合同不重要,签不签无所谓,甚至有的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从而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一些劳务分包企业及其负责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及有关部门和施工企业的制约管理,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作为弱势方的农民工,有的为了保留住现有工作,只有选择默认劳务分包企业的违规行为,而听之任之、默然处之。

一些施工单位或项目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重视,认为不重要,松于管理,监管不力,致使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用人单位和项目部都没有认识到劳动合同既能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项目部只是片面地理解劳动合同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认为自己单位又不打算拖欠工人工资,做不做书面合同没关系,孰料却忽略了它的惩罚性条款。如果遇到既懂法律,又别有用心,又懂得钻法律的空子,同时道德也不高尚的工人。当他们意识到项目部的疏漏会带给其额外利益时,就不再顾及良心上的不安和道德上的谴责,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其“合法利益”,造成了一起起的恶意讨薪事件。

我国有政策法规规定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工讨薪,无论责任在谁,在各种压力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马上出钱息事宁人。这完全破坏了合同的基本属性——相对性,致使“恶意讨薪”成功率提高,在客观上促使不法分子有机可图。

在恶意讨薪事件中,施工单位的管理显然也有缺陷:没有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计工,没有设立考勤制度加强现场管理,无法准确掌握人员的身份信息、施工作业时间等,最终使别有用心之人有了可趁之机。

实践证明,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队伍不稳定因素和上访事件往往会较多。由于对农民工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轻者影响企业稳定,重者会波及社会,影响社会稳定,这种事件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

二、目前形势下农民工管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在目前形势下,作为直接使用农民工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工程项目部,一定要着重解决在农民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农民工从进场开始到退场结束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改善从业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政府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农民工的进场管理和监督。

(一)规范合同管理制度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好行政监管的职能,施工用人单位要起到配合监管的积极作用,使劳务分包企业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签订行为。一要推动分包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工商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行的范本劳动合同,同时,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确保农民工与分包企业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二要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由于建筑行业农民工队伍流动性大的特点,所以要实行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施工项目要及时对入场的农民工队伍进行合同备案造册和管理。

(二)实行强制性建筑业工人注册制度

对所有在建筑工地亲自进行建筑工作的工人均须注册。注册人员须持有一张智能注册证(IC卡),注册证上印有获注册工人的相片,其注册工种、类别和有效期等信息均以电子形式存储于注册证的芯片内。工人在进入建造工地时,须出示智能注册证,经总承建商设置在工地的读证系统查验和核实数据后才可在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作。

智能注册卡可将务工人员身份卡、工资卡、考勤卡、培训卡等合而为一,主要记录了民工个人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用工情况、工人每天工作的考勤、工资发放的记录以及技能培训等相关台账资料。每个建筑工地将设置一个IC卡终端,然后在建管部门建立起一套信息平台。企业用工情况如何,工资有没有及时发放,农民工的培训力度怎样,都一一记录在信息平台上。

这些信息化手段为提供可靠的建造业工人数据和进行工人管理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有效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证据和保障。

(三)加强农民工的进场管理

首先,要对进场农民工执行实名登记制度,为每位工人建立个人档案及床头卡,档案信息除包括必须的个人信息资料外,还应该报告其进场时间、所从事工种及劳动合同编号等与现场施工相关的信息。其次,对农民工组织进场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包括质量、安全及与其所从事的工种相关的技术知识等,教育完成后还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配发项目部统一制作的胸卡(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持相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四)重视农民工的退场管理

随着工程施工的进展,项目部对不同工种所需的工人数量是动态调整的,工程进行到不同阶段,所需要的工种及各工种的人工数量也会不同,这就牵涉到工人的退场管理。首先,这里的退场不应是作业工人从项目部的简单退出,而应该是企业内部不同项目部之间,甚至是不同企业之间的转场。项目部或施工企业应该想办法留住那些业务技能较好、综合素质较高的工人,作为企业的优质劳动力资源。而为他们持续提供工作平台,缩短他们的待业时间,几乎不会花费施工企业的任何费用,但这对农民工群体来讲却是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其次,工人退场时必须要完成工资结算和工资支付工作,这是每一个项目部应尽的义务。通过对工人出勤工时数的统计,监督劳务施工企业发放工人工资,同时协助安排其转场工作。因为只有这样,那些综合素质较好的工人才有可能继续留在建筑施工企业,才能有效避免建筑施工产业出现“民工荒”的尴尬局面。

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得到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采取措施,从提高农民工群体的综合素质着手,重点解决建筑业农民工最关心的各种问题。一方面,通过加强管理,尤其是合同管理,尽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将进场登记、培训、考核、上岗、考勤、每月工资发放与农民工撤场注销统一起来,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提高企业自身对产业内从业农民工的吸引力,逐步提高企业所用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凌光华.劳务分包纠纷的法律后果[J].施工企业管理,2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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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贾瑞萍.实名制管理怎样”实”起来[J].施工企业管理,2011,(2) .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8)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领域全面实行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在全县其他企业中逐步建立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另行制定。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商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在同一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不得因用工方式不同、户籍不同而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认真抓好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作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六)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21号)和《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劳察[20*]15号)通知要求,在工业企业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三、切实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七)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

(八)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组织管理,大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鼓励农民进成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切实履行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能。

(九)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县承接产业转移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农民自愿、受惠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要整合我县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扶贫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工种,扩大培训规模,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提高培训质量。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着力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要集中力量在工业园区办好一所示范性的中等职业学校,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鼓励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学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认真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把职业教育与企业用人、企业实训结合起来,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县政府和职业学校将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十一)切实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岗位培训的责任,工业园区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上级部门精神待后制定。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政府将加大对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投入机制。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二)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三)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矿产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其工伤后的待遇可自行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

(十四)积极做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参保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以及异地治疗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五)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制定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要积极创造条件,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六)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将对农民工实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要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并在资助贫困学生活动中要优先安排农民工子女。同时,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教育问题。

(十八)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确保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九)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服务体制。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采集网络和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要在输出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要求。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或廉价实用房供企业员工购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招用农民工的城镇单位,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要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依法行使民利。农民工有参加工会组织的自由,工会组织可依法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模评先等方面,农民工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二十二)评选年度优秀员工。为进一步弘扬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团结友善、诚实守信的精神,每年度在工园业企业评选一定的优秀员工,并由县委、县政府为年度优秀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和资金。

(二十三)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凡有固定场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按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凡属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农民工人才,经其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县城落户;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县城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民工集中的工业园区企业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为暂住人口的农民工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五)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简化程序,及时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六)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要在外出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和村委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站点,保证农民工就近便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七)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县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劳动合同履约率。各有关基层工会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优化农民工就业环境。要依法履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完善和建立工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八)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按照强化功能、突出特色、繁荣经济、集聚人口的要求,加快发展县城和实力强的中心镇,增强城市带动乡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注重发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健全激励机制,赋予基层更大的发展自和决策权,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

(二十九)积极对接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主战略,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对接产业转移,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务实推进区域合作,加快与沿海地区体制机制接轨、产业合理分工、基础设施互通、人才交流互动。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产业集聚作用,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积极发展块状经济。

(三十)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在完成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和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提下,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三十一)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小城镇发展,着力建设重点城镇。增强城市与小城镇的产业联系,提高小城镇参与区域分工的能力,实现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统筹规划小城镇供水、供电、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有序扩大规模,提高小城镇对人口和产业的承载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百姓创家业的良好氛围,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为支持和鼓励农民工个人创业,对农民工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依据政策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二)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要把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三)完善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制。要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领导全县农民工工作,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输入地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四)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抓好科技下乡、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引导农民工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习惯,提高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就业、创业和致富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习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团结友善、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五)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平台。进一步增强农民工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的有关事务,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社区应完善社会融合功能,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创造条件,使其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要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9)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按用人单位当期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商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在同一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不得因用工方式不同、户籍不同而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引导工资合理增长。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作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切实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比较重的乡镇要建立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组织管理,大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鼓励农民外出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切实履行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能。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根据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农民自愿、受惠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各级政府要整合当地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扶贫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工种,扩大培训规模,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提高培训质量。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开支。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着力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示范性的中等职业学校,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鼓励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学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认真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把职业教育与企业用人、企业实训结合起来,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各级政府和职业学校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十)切实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各地要完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岗位培训的责任,输入地尤其是工业园区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另行制定。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投入机制。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其工伤后的待遇可自行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

(十三)积极做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参保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以及异地治疗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制定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对农民工实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并在资助贫困学生活动中要优先安排农民工子女。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教育问题。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确保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采集网络和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输出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要求。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城镇单位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要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依法行使民利。农民工有参加工会组织的自由,工会组织可依法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模评先等方面,农民工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场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按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在设区市市区,凡属当地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农民工人才,经其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落户;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为暂住人口的农民工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简化程序,及时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四)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在外出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和村委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站点,保证农民工就近便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劳动合同履约率。基层工会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优化农民工就业环境。要依法履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完善和建立工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按照强化功能、突出特色、繁荣经济、集聚人口的要求,加快发展县城和实力强的中心镇,增强城市带动乡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注重发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健全激励机制,赋予基层更大的发展自和决策权,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

(二十七)积极对接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主战略,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对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务实推进区域合作,加快与沿海地区体制机制接轨、产业合理分工、基础设施互通、人才交流互动。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产业集聚作用,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积极发展块状经济。

(二十八)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在完成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和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提下,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二十九)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小城镇发展,着力建设重点城镇。增强城市与小城镇的产业联系,提高小城镇参与区域分工的能力,实现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统筹规划小城镇供水、供电、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有序扩大规模,提高小城镇对人口和产业的承载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百姓创家业的良好氛围,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为支持和鼓励农民工个人创业,对农民工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依据政策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一)完善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制。省政府已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与输入地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二)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抓好科技下乡、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引导农民工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习惯,提高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就业、创业和致富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习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团结友善、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三)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平台。进一步增强农民工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的有关事务,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社区应完善社会融合功能,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创造条件,使其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要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10)

1 概述

水电十四局在溪洛渡工程中承担着目前世界最大的右岸地下电站施工任务,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项目之一。项目部现有农民工协作队24家,农民工1600多人,开工至今累计使用农民工协作队42家,农民工6000余人。近几年来,项目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企业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战略部署,把做好农民工工作,充分发挥农民工作用,让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典范工程建设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农民工工作新路子,收到良好效果。项目部农民工工作得到了云南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并表彰,荣膺“云南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09年,项目部农民工工作先进经验,被拍成电视专题片(由国务院和云南省农民工工作办公室、云南省电视合录制)在电视上播出后,在社会上特别是农民工中引起强烈反响和好评。

2 主要做法

2.1 准确定位,加强领导

水电十四局溪洛渡项目部农民工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为:一是以工序或劳务分包形式,即协作队方式进行管理,约1500人,是主要方式;二是劳务派遣方式,直接进入项目厂队、部室相关工作岗位。以后勤服务、设备运行、维修为主,也有部分在技术和管理岗位。这部分用工约在120人左右,主要是临时补充企业的暂时用工缺口。

项目部在农民工管理工作中,指导思想的定位是:一切工作必须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工的作用,有利于工程建设,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对领导工作的定位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本着对农民工负责,对农民工家庭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工程建设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形成党委牵头,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格局。总体目标定位是:通过溪洛渡工程建设这个大熔炉,培养、锻炼、造就一支工种齐全、技能高超、综合素质较强的稳定的农民工施工队伍,保证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大力推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2 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项目部在农民工管理工作中逐步建立并健全完善了农民工管理体制和机制,制定并实施了农民工在管理上“六统一”、“六同步”的管理模式。“六统一”即“统一体检、统一用工、统一食宿、统一培训、统一劳保、统一工酬。”;“六同步”即在与协作队签订分包合同时,同步签订劳动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证廉洁合同、培训上岗合同。各项合同签订率达100%。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用工责任落到实处,切实把农民工管理工作和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工作纳入企业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2.3 以人为本,一视同仁

项目部在农民工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四个一样”。

政治待遇一样。项目部在职工入党、入团、提干、加入工会组织、选优评先等方面,始终将农民工一样对待,决不厚此薄彼。自2006年以来,农民工中有1名党员受到党内表彰,3人受到省级表彰,1人受到部级表彰,20余人被提拔到中层管理岗位,40多人分别被评为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先进个人。

思想教育一样。在组织职工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上,岗位技能培训等方面,把农民工与职工一样对待。

同工同酬一样。农民工在工作上,实行统一用工制度。工作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统一规划。工资分配上根据岗位、技能、贡献、工作量实行按劳取酬,工资发放一律进入银行个人工资卡,并按时发放工资。

生活福利一样。农民工在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上享受同等的待遇。在业主的统一规划下,在花椒湾建设了设施较完善的农民工营地,住房31栋,建筑面积10400平方米。项目部还十分注重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体活动,并组织开展文明小区、文明楼栋、文明宿舍评选活动,为农民工营造出一个平等、温暖、和谐的政治、工作、生活环境。

2.4 狠抓落实,探索进取

做好农民工工作,重在落实。结合项目管理和溪洛渡工程建设实际,在农民工工作管理上,我们在狠抓落实的同时,并做了以下探索:

2.4.1 把好“三关”,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是把好市场准入关。工程分包严格按国家和企业的政策法规实行公开招投标,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制度做好农民工协作队伍的资质审查和中标后进场的安置工作,尽量实现“零磨合”。与履约好、素质实力强的队伍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使之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是把好中间管控关。做到四个到位,即:组织到位。依照合同,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和技术措施方案组织施工;监督到位。重点做好安全、质量、进度检查监督;奖惩到位。加强执行考核力度,做到当奖则奖,当罚则罚;服务到位。帮扶农民工克服生活、工作、学习中的种种困难,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加强营地建设、管理和检查。在工作中给予技术支持指导;在施工上,给予大力协调,资源整合共享,保证资源发挥最大化效益,杜绝各自为战毛病;在管理上帮助其加强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在学习上,给予大力辅导,帮助其努力提高岗位技能素质。

三是把好队伍退场关。做到工完场清,做好后续工程移交衔接工作;做到经营结算清,避免“秋后算账”;做到政廉风洁,为履约好的队伍谋出路,向企业内其它新点项目推荐。在对农民工的管理中不出现腐败案件。

2.4.2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劳动素质。

溪洛渡创建西部典范工程,对建设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农民工人数众多、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劳动技能素质单一参差不齐、流动性大、涵盖工种多等特点,项目部大力实施全员素质教育工程,开办了农民工夜校,着力从三个方面提高农民工素质,一是抓好岗前培训,严格做好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做到不培训不准上岗;二是抓好法律法规教育,重点做好合同法、安全法、厂纪厂规教育,全面提高农民工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三是抓好岗位技能培训,以安全、质量为重点,大力提高农民工的从业技能素质。几年来,项目部共举办各类培训班806期,培训人员16684多人次,极大地提高了民工的劳动素质,保证了典范工程建设。

2.4.3 加强劳动调解,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增长和用工形式的变化,农民工劳动纠纷日趋增多。对此,项目部专门设立了综治办,成立了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办公室,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教育农民工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几年来,调解化解各类纠纷数十起,未发生一起集体上访事件和影响生产工作和稳定的重大事件。项目部干群和谐,员工安居乐业,生产、生活井然有序,三次被工区综治委评为“溪洛渡工程综合治理优秀单位”。2012年,被工程驻地永善县人民政府授予“全县安全防范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4.4 抓榜样树典型,发挥劳模带头作用。

几年来,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创先争优等活动,项目部发掘树立了一批农民工先进典型,他们之中有善打硬仗,勇于攻坚的青年开挖工“溪洛渡工程优秀建设者”陈正雄;有时刻冲锋在前的优秀农民工党员“云南省优秀农民工”叶永青;有农民工的贴心人,开挖队队长“云南省十佳农民工”,“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吴礼成;还有钻爆大王开挖班班长“云南省十佳农民工”、“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茂德等。在报刊、网络上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对树立增强农民工的荣誉感、归属感、弘扬正气、鼓舞士气、扩大企业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项目部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关心爱护农民工,处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极大地增强了农民工的归属感和主人翁责任感,激发了他们工作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营造了企业上下稳定、和谐的氛围,有力地促进了典范工程建设,推动了项目各项管理工作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右岸地下电站开工以来,工程建设进展顺利,进度形象面貌满足合同计划要求;工程质量全面受控,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安全生产受控良好,无较大安全事故,2006年—2009年连续四年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08年—2011年项目部在由业主——三峡集团组织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考核中,连续四年名列A类工程第一名。实现了创建典范工程的阶段目标。项目部也三次被评为“金沙江流域水电工程劳动竞赛溪洛渡工程建设先进单位”、三次获“溪洛渡工程最佳文明单位”,并荣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3 几点思考

3.1 队伍稳定性差,直接制约了农民工队伍素质的持续提高,更直接影响到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农民工队伍往往缺乏统一的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表现较突出的就是其流动性较大、稳定性较差。因此,企业很难对其进行长期系统的行业和岗位技能培训和持续提高,这在建筑施工行业表现尤为突出。2011年,项目部培训农民工达4000人之多,而年平均在项目部务工的仅为1100多人。这不仅直接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加大了用工单位的管理难度,而且直接制约了企业员工素质的提高。因此,维稳是农民工作的难点重点,也是首要工作任务。

3.2 农民工队伍来源及构成较复杂,短期难以整合成有战斗力的队伍。农民工来源地较广,其思想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生活和风俗各异,在施工上干的多是艰难险重的活,加之施工企业其固有的流动性大的特点,能坚持长期跟随施工企业转战的农民工为少数,其大部分难以形成企业的中坚骨干力量。因而在管理中既要讲强制性,也要讲包容性。

3.3 缺乏统一的、发育完善的劳动力市场,这对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是制约其管理、技术优势充分发挥的一大瓶颈。目前国企仍然是国内建筑业,特别是水电施工建筑行业的核心力量和主力军,掌握着最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但普遍在一线直接从事施工作业人员70%以上均为农民工,而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是以中标合同的需要来组织施工人员的,不可能长期拥有庞大的自有施工队伍,因此,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劳动力市场支撑,其可持续发展是难以实现的,市场整顿工作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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