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设计的设计定位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6 15:55:03

家具设计的设计定位

家具设计的设计定位篇(1)

但执行结果则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提出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工程实施审计监督与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时,如何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其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依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效率。而不是片面理解上述法律,甚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立起来,否则会产生严重的错误结果,从而导致执法主体对同一执法事项的不同执法结论。

一、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合法性的认定

当前,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挂靠高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务。以至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施工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具体体现在其施工资质(施工装备、施工技术结构、企业信誉、企业业绩等施工能力)上。由于挂靠方式的出现,合同签定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担实际承建单位却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完成建设任务的能力,于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国家建设项目遭到一定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主体不合格则所订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人民法院在审判建设工程纠纷时,片面强调合同签定主体资格的合法形式而忽视了合同实施主体的实质,不合格的合同施工主体得到事实上的承认。挂靠单位的成在,其结果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的签定,要求具有较强的工程专业知识,达到合同条款合理。由于施工单位长期从事工程施工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程结算经验,如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采取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易于在合同中有意识地埋下伏笔,使之在工程结算中有利于施工企业。而建设单位往往在工程结算经验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在订立合同时有效防止不利因素的产生。同时由于法院在审理此类工程结算纠纷时,重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此基础上更多的强调合同的有效性,由于法院本身不具备这方面的工程专业知识,难以从专业技术方面发现合同结算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从而容易作出不利于建设单位的判决,而最终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是国家,在利益方面存在国家、企业、个人三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格局本身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加上建设领域中建设市场不健全,不规范行为、腐败行为的存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共同串通以不法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粤海铁路建设项目就是典型事例)。在这种状况下,建设单位即国家利益的人所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就很难代表国家的真实意思。人民法院在审理部分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纠纷案中,偏面强调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维护合同形式上的合法性,则可能作出损害国家利益的判决结果。

国家审计是对建设各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只要各方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义务,审计机关必然要确保各方享受合同规定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恶意串通行为,审计机关必然要挤悼“水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而非不法利益,这才是国家与施工单位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高院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为国有资产的流失打开了缺口,同时也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立起来,产生了错误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其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从法律上明确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合法性,这种审计监督权而非合同约定的权力。因此,高院的司法解释从程序上、权限上都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从内容上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职能。

二、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审计,充分利用法律依据加强审计监督

对部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问题,有其法律相互不完善或冲突的因素,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加以进一步明确或完善,同时也存在依法行政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及运用策略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解决。

从法律上说同一事实情况出现法院与审计机关结论不一致,其根本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民法范畴,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其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私法神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属行政法范畴,是公法。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更强调私法优先。同一法律事实在同时涉及运用公法与私法时,究竟是公法优先还是私法优先,在立法界还存在争论。因此,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立法机关从法律的权威性上加以界定才能得以根治。本人认为,行政法律是国家机器正常、高效运转的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从此意义上说公法优先是必然。从法权的意义上说,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利益的法定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在审理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纠纷时,应充分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作出判决,而不是置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而不顾,从而真正体现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应修改或完善相关条款,以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依据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豋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某些具体合同的生效权限已经让渡给了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因此,完全可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增加条款: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的合同,应当经过国家审计机关的批准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条、第40条、第45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作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决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在民事诉讼中明确其法律效力。在民事法律中,应明确审计决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强调审计决定的证据优先原则,审计决定在民事审判中应作为当然的有效证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审计机关的决定,否则不能改变审计决定作为强制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现阶段,有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尽量减少法律运用中产生的不必要的冲突。审计法赋予了审计部门有权审查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权力,为保护国家财产给予了法律保证。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的法律保证。在合同双方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但是在合同有效条件下,由于建设工程结算的特殊性,合同结果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这时,审计决定与法院判决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这在具体审计实务中如何策略运用法律、法规,是应该引起充分注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范畴。无效合同是不发生合同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的合同。对无效合同,审计部门不宜超前下达审计决定,应先由人民法院对合同认定无效,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事实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按审计决定执行,避免在合同尚未宣告无效的前提下,产生审计决定与合同有效性的冲突,造成审计决定难以执行。但在具体的审计实务中,更多遇到的是合同合法但合同部分条款不合规、不合理或合同执行结果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部分条款不合规、不合理的合同,审计过程中应要求建设单位提请法院变更不合规、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以至变更后的合同与按国家规定审计的审计结果一致,以利于审计决定的顺利执行。对合同中明确规定是以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如果审计结果表明合同执行结果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审计决定应侧重于揭露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其造成的损失其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审计决定不宜强制施工等单位执行,从而避免审计决定与合同履行产生直接冲突。

三、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程序,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认真分析当前部分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决定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不一致现象,实际上不是审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或审计工作质量上存在问题,更多的是审计执法程序上不合规,导致审计决定在人民法院判决工程决算纠纷中未能得到采用。审计程序不合规主要表现在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仅对建设单位一方下达审计通知书,未考虑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特殊性,未对与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相关的施工、监理、设计、供货等单位下达相应的审计通知书,由于最终审计决定要求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执行才能完成,而非建设单位一方执行即可,因此,仅对建设单位一方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决定执行主体上产生了法律偏差,导致审计决定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甚至产生行政诉讼。当产生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更多的是从审计执法程序上来认定审计决定的合法性,从而导致法院判决与审计决定不一致的结果。

在当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前,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来保证审计对国家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工程结算规定或合同执行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的监督作用。对建设单位来说,并非所有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很懂得和掌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专业性极强的专业知识,这样难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概算、设计、施工等方面产生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损失。由于这种损失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易被表面形式合法的合同所掩盖。对此,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就更显必要。在当前状况下,可考虑各地审计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向本级政府建议,由地方立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其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办理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将其纳入必经程序,其国家建设项目合同的签定必须符合这一规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来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时期制度以保证国家资产不受损失。

综上所述,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是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对建设工程合同行使好审计监督权,从合同上有效防范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产生。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

[3]尹志强。民法[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

家具设计的设计定位篇(2)

根据我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必须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我国审计法第2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涉及国有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在国家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中,审计机关必须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以便监督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的利用状况。在对国有单位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时,审计机关往往发现其审计决定与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决算存在偏差,有时偏差甚至很大。

实践中,审计机关、法院、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为此争论不休,由此引发了很多诉讼。对此问题,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看法。不少观点将之归于审计法与合同法的协调问题。弄清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是解决这一困惑的关键所在。

一、围绕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引发的问题

伴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由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最终表现为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国有单位、供应商施工单位。政府采购合同是国家为一方当事人,其他民事主体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合同。属于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合同,由于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必须接受审计监督。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国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时,其资金属于国有资金,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须接受审计监督。讨论的是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工程,在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建设工程中,实际上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作为建设单位的国有单位、作为施工单位的施工企业、作为国有资金监督者的审计机关。审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建设单位与实施单位就审计机关做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发生争议。其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主要类型:

一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本无争议,由于审计机关做出了核减工程造价审计决定而引发争议。如嵊州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大楼装修工程及所属门市部等零星工程审计纠纷案。在该案中,建设工程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审计机关在审计该工程合同时,发现其中存在施工单位虚报冒算、重复计算、高套定额等行为,遂做出核减工程款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的药草专卖局依据这一审计决定,要求施工单位返还多收的工程款。施工单位认为则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不同意返还工程款,遂诉至法院。

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发生争议,建设单位请求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不利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以违约为由将建设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某化肥厂制造安装工程审计纠纷案。在该案中,作为建设单位的化肥厂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成管道工业化制造安装合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完毕,工程合格,通过验收。在工程结算时,双方对结算金额发生争议,建设单位遂请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造价比合同决算造价减少67537.95元,建设单位以此为据减少了应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施工单位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合同决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从以上两种类型的建设工程审计纠纷看,双方的纠纷皆起因于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核心的问题在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能否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换言之,在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认可审计决定,并依此作出判决,这取决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

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

如果把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认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效力仅在于约束被审计单位。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是针对作为建设单位的被审计单位所做出,其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不包括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换言之,施工单位并不受审计决定的约束。能够对施工单位进行约束的只能是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更进一步讲,调整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合同法,而非审计法。审计法只是调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在国有资金利用活动中形成的资金监督关系。审计法与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两者之间似乎不存在矛盾之处。在审计活动中,审计决定一旦做出,即对被审计的建设单位发生效力,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在审计决定的工程造价与建设工程合同确定的造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如果执行审计决定,就会影响到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如果否定审计决定对施工单位的效力,将直接导致审计决定形同虚设,无法执行。这是背离审计法。不能把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简单地定性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更加深入地探讨这种行为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政府采购合同是国家为一方当事人,其他民事主体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特殊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机关。如果不看到此种合同的特殊性质,就无法正确地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属性。在使用国有资金,特别是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中,存在着特殊的利益关系。此种利益关系的特殊性在于,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建设单位并不是资金的所有人,仅仅是作为管理该资金的受托人。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生活,与普通民事主体发生的合同关系,除了受合同法调整外,还应当受到其他法律的调整。各国在国家构架中设计审计机关的目的,都是为了监督公共资金的利用,防止欺诈、贪污、串通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这是不论何种审计模式下的审计机关共同的职能。在必须接受审计的建设项目下签订的建设合同实际上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机关,这种合同有一个不需要写明的当然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必须以审计决定作为主要依据方可确定。

可以把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这种性质,称为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民事证据。民事证据之前之所以加了“较强证明力”这一限定,是因为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毕竟与合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所不同,它具有国家特别设立的机构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性质,有着较强的公信力,其公信力的来源是国家信用。此种较强的证明力意味着,在诉讼中,除非有更有力的证据出现,否则法院应当采信审计决定作为定案依据。作为民事证据的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不同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法院委托中立的法定权威机构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

三、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是指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对哪些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指的是哪些主体的权利义务会因为审计决定的做出而受到影响。前述分析表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具有三重法律属性。此三重法律属性,分属行政法、合同法和证据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应当在三种不同的法律领域内分别考察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在行政法上的效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显然属于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似乎这种行为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必须注意到这种行为的特殊之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接受管理的自然人或者私法人,审计行政行为中,接受审计的行政相对人是国家机关,甚至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审计机关审计的对象可能是比自己级别高的机构。审计决定的内容,多是责令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追回不应当支出的款项或者针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而非行政处罚。这就决定着,审计决定的执行依赖于被审计单位的自觉履行,如果被审计机关不自觉履行,可能只能依靠政治途径解决了。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这一特征影响了与被审计的建设单位发生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的利益,如果施工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审计机关改正其审计决定。我国现行审计法第48条仅规定:作为被审计单位的建设单位如果不服审计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对受到审计决定影响的施工单位的行政救济权利却只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现行审计法的漏洞。从行政法理论上看,凡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法律主体都可以得到法律救济,应当准许受到审计决定影响的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其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在合同法上的效力。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主要是行政法上的行为,其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法上。有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27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把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不一致的建设工程合同定性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这种意见不妥,因为对合同进行管制的法律理念与我国现在倡导的市场经济理念严重背离,应当强调私权优位主义而非公权优位主义。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不能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不能以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代替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规定,否则,行政权力就过分地干预了私法自治、干涉了合同自由,构成行政权力滥用。

从现行合同法的具体规定看,能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纳入合同法,对合同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途径,仅存在于合同法第52条。如果经过审计,发现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可以建议建设单位向法院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进行裁判时,应当参考审计决定,并参考其他证据进行裁判,不能以审计决定为唯一定案依据。

最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在证据法上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审计机关做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仅作为普通民事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在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纠纷中,应当看到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多重属性及其在行政法、合同法和证据法上不同效力,不能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在不同法律领域的效力相混淆。在诉讼中,法院应当把审计决定作为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在法庭上质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做出判决。可以明确,以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为依据否定建设工程合同的观点或者无视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决定的观点,都是不妥当的。

参考文献

家具设计的设计定位篇(3)

关键词:

茶元素;家具设计;传统文化

伴随高设计质量的外国品牌持续进入中国家具行业,对中国市场经济产生了很大程度的影响。为了应对国外品牌的冲击,必须建立属于我们自己的家具品牌。保证家具品牌具备独特的特征,方可提升市场的竞争力。而中国是文明古国之一,具备非常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其中,茶文化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将茶元素融入到传统民间家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茶元素在传统民间家具中的设计理念和内容

1.1设计内容和设计思路

1.1.1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我国传统文化是家具设计的主要文化来源,同样是构思设计的基础。明代家具是我国家具文化中的精华,更是全世界的文化遗产。有选择地进行分解、重组以及革新,研发新式的家具设计,是提升我国家具市场竞争力的主要方式。在传统民间家具设计中传承和革新茶元素需借助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保留方式。复原、复制、分拆解和整合我国传统文化家具设计的某些元素;第二,传承方式。主要是保留传统文化设计的根本面貌,在总体传承的基础上,针对部分元素实行改善;第三,拆解方式。革新与拆解传统文化设计为基础,对分解的元素实行重新组合和构建,进而得到新的设计方式;第四,创新方式。以中国传统家具设计为前提,不重视中国传统设计形式的继承,重视我国传统文化在社会理念中的继承。

1.1.2绿色设计理念绿色设计理念和传统文化内涵存在差异,其包括理念设计、工艺设计、使用和弃物回收、重用以及处置几个方面。

1.1.3系统和功能系统设计理念是通过系统工程方式进行设计。这种设计理念就是一类设计方法,该方法不仅可以明确全部构成环节、各构成环节彼此联系以及彼此的作用,还须看到各构成环节与环节彼此的联系与作用。从总体上掌控系统中人、物、环境以及文化等因素,还需进行整体处置与协调。单说家具设计方面,即是将单一的家具或者整套家具当成系统,并将其生产要素与使用功能当成整体,总体分析各类有关设计因素,功能多样性整合即是把当代工作生活要求的各类功能借助民间家具设计途径有效的进行整合,进而符合当代生活工作的基本需求,满足舒适性、高效性以及安全性的标准。功能性组合是在系统设计理念的引领下,进行新产品研发的主要方式,同样是新时期民间家具设计理念主要的发展方向。

1.1.4返璞归真设计理念理性认知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返璞归真的设计理念更多地应用在民间家具设计上,简单代替复杂、乡村理念代替奢华理念、绿色材料代替人工原料、朴实代替精细已经变成我国家具设计的新理念。保证材料的原有颜色、原有质地以及自然外表,消除奢华和复杂性,切实展现外表的淳朴自然。使乡村风格为习惯了奢华的人们带来自然的礼物,使他们能够返璞归真,体会到大自然的美丽。

1.2意义和创新中国文化源远流长,茶文化是其中最主要的文化之一,在世界范围内有着深远的影响。传统民间家具中的茶几是当代民间主要的一类家具,是人们聚会时放置茶具与各类小物品的桌子,主要功能就是品茶。茶几在中国家庭十分多见,其具备高实用性,并可以当成装饰物。由于生活习惯的改变,茶几的主要功能已经转化为装饰,同样是茶几的主要选择趋势。由于当代社会的精神和人文关怀的影响,更多的茶艺人员对茶几的应用已经不止是简单的作为应用家具,更多的放置在客厅之外的地方,高品质的设计茶几还能体现个性。随着精神需求的改变,一方面使茶几的设计造型出现了改变,茶几和生活空间的匹配、使用者的个性需求彼此的协调变得格外关键。所以,设计涵盖我国传统理念,且简约庄重的家具是创新设计的需求,还能够提升我国家具市场的内涵。这次茶几组合的创新方式为:

1.2.1造型简洁、色调简朴茶几造型和颜色一方面需和四周的摆设协调,还需和总体环境条件相同。和周围家具的色调一致且款式相似的茶几可以带来惬意的感受。茶几的造型方面,具备简练造型的茶几依然是当代家具的主流。此外,不规则形状的茶几也具备其本身的优点。茶几色彩上,主要以材质原本的色彩为主,材质原本的色调简洁,可以使人觉得更加亲切。

1.2.2体现传统文化的内涵对茶几的设计方面要使其造型简洁明了,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元素实行运用,体现了个性,还能使人有更深刻的印象。

1.2.3在比例中寻求改变茶几尺寸需基于其功能和放置空间来决定。流线与简约型的家具可以使居住空间变得惬意,且不存在局促的感觉。沉稳颜色和深暗色的木头材质家具可以使人感到稳重。浅色系的木头材质家具可以使人感受到轻松恬静。

2茶元素在传统民间家具设计中的应用

2.1生产材料应用我国茶几传统家具原料主要以木料为主体,石料、竹子以及布料为辅助材料,但木料中以实木为核心,对自然资源产生很大的需求,使环境出现很大的压力。伴随着工业革命,人工原料、先进技术和西方设计理念的影响下,茶几制造原料设计向着多类原料组合生产方向发展。一方面使家具的视觉和质地越来越感性,另一方面切实提升了生产原料的效益。更多的家具设计师运用先进技术,把劣质材料实行改良处置,开辟了家具生产材料新的发展时期。当代茶几设计师在材料选择方面更多地应用钢筋、塑料、皮毛以及竹子等原料。使家具的造型、技术、装饰性获得很大程度的提升,并实行结构创新、优化设计,把艺术、生产工艺、传统文化以及设计方案有机结合,最终符合了使用者的美感要求与使用功能。

2.2家具造型设计当前,设计领域都相信,家具的使用功能包含实用性和精神功能,精神功能是对美感价值评估的标准,其精神功能通常需通过视觉来体现。家具的设计比例和规格的术语多次应用,主要是需求设计方案具备灵魂。但我国传统文化秉承的古、雅和韵等等精神思想多次变成茶元素家具设计的核心。随着西方设计理念持续冲击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导致现代茶几设计方面变得简谱、平和的特征。造型也更加人性化,使用功能也更加多样化。可在茶几文化进步阶段同样有使用功能和使用元素的搭配和过度较差的现象。因此,茶元素民间家具设计以传统文化为根本元素,茶元素在中华传统文化中非常关键,应用极简理念的色彩与形式使茶元素更好地展示我国文化特色。茶几造型与我国传统茶道相结合,简洁的造型展现其功能。

2.3家具结构设计茶几是由多种原料借助一定要求的结构工艺进行制造的,当代茶几的设计理念也向着工艺性、经济性、美观性以及使用性方面迈进。因此,茶几家具设计不仅需重视其功能,还要重视其生产应用的原料和结构组成实行设计工作。生产原料是组成家具的前提,生产原料不同,则应用的结构不同,最后生产的造型也不同。以家具的发展情况来分析,或是单独某个方面来分析,家具结构设计一方面是对新生活模式进行设计,另一个方面是物质需求与精神享受方面的设计。优良的设计方案能够降低生产技术的复杂性,节省资金花费,还可以改善使用方式。所以,对茶几家具进行设计阶段,需明确生产原料性能特征和成型特征,方可进行造型设计与使用功能方面的改进。

2.4家具色彩设计色彩是家具设计非常关键的因素,其色彩方面的设计是组成使用人员视觉感受的主要元素。借助茶几总体配色设计方式能够对使用人员转达视觉方面的信息,符合家居设计的精神享受。使用者接受此类色彩因素的时候,一方面可以满足使用功能,另一方面可以接受我国传统文化,即是感受色彩元素产生的精神感受。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茶几放置和设计方案要和大自然和谐共处。特别在我国清代茶几设计方面,木质材料的运用大部分保留木材自身的颜色和质地。例如,红颜色是中国人们喜欢的颜色,进行家具的设计阶段如果将这种颜色融入到设计理念中,必定会为消费者带来更多,更好的视觉感受。

2.5家具产品的定位第一,使用者方面的定位。需以喜爱我国传统文化的群体为核心,并且具备经济能力和地位的学者和商人为重点消费对象;第二,产品方面的定位。以品茶为核心的使用功能,符合消费者平时饮茶和聊天等根本功能。借助特殊的传统文化和构成形式,回归田园,使人与人、人与家具彼此的距离更近;第三,价格方面的定位:基于使用者进行价格的定位,价格需定位在茶几产品的中端和高端位置;第四,风格方面的定位。此类茶几家具设计把我国传统文化融合进了当代设计理念;第五,市场竞争方面的定位。和当前家具市场的产品区分出显著的差异,主题设计需明了简洁;第六,传播途径方面的定位:找到和使用者交流的文化途径,且进行多角度的产品分析。3总结综上所述,民间家具设计一方面要保证使用功能,另一方面需重视人们精神方面的享受。将中国传统文化融进民间家具设计中可以切实满足这种需求,尤其在我国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茶元素,更能体现传统文化的内涵。我国是文明古国之一,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未来中华传统文化在民间家具设计的运用会越来越成熟,具备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王沛.传统家具元素在现代家具设计中的应用[J].包装工程.2014(24):87-90.

[2]于莹;王雪.传统元素在家具设计中的应用研究[J].设计.2014(9):15-16.

家具设计的设计定位篇(4)

中图分类号:J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2-0191-01

一、整体家居概述及背景

整体家居是对室内空间、色彩、陈设等方面的综合性设计,它不仅强调家具的功能性,而且有强调家居设计的艺术性和审美性。当今社会人们普遍追求个性化发展,居室设计应在保证功能使用合理科学的前提下,负载一定的文化内涵,并能够突出个人风格与品味,以适应现代化人们对家居审美及艺术的要求,而整体家居的设计模式则是首要选择,是家居业最新的时尚潮流。

二、设计理念

整体家居的设计理念是将家居看成一种整体装修策划、室内设计策划、家具配饰策划等为一体的设计模式。整体装修策划包括:“价格定位、风水定位、功能定位、风格定位、施工定位”,锁定设计风格及施工的总体方向,施工前做好与业主的沟通,了解业主的整体诉求与生活习惯,从初步设计到视觉设计再到功能设计,最后提出整体设计方案与业主讨论分析,使此次设计将美丽与艺术带到每一个家庭,为业主提供贴心自然的服务。把家居的配饰、结构、色彩、空间、家具等统一分析策划,是业主居室和谐、全面而不杂乱。

三、照明设计

整体家居中照明的设计非常重要,整体家居照明与普通的家居照明有着本质的区别。整体家居照明有着全新的设计理念和全方位的服务质量。它是家居照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家居照明的一种创新理念。他不是传统的灯具叠加,也不是简单的灯光设计。而是把家、等、光有机结合,形成和谐统一的个体。整体家居照明的设计理念是满足消费者对以展示产品的需求,整体家居照明要真正的融入到“家”的概念中。

据了解,卧室和客厅是照明的主要区域,而在家居照明设计中,要注意等关于色彩的搭配。光与色是设计师渲染室内环境、创造情调的重要手段。光在设影响着物体的形状和颜色,没有光,就没有形象,居室设计中一般是靠光来体现美感。在整体家居设计中灯光的设计要根据居室的用途和工作目的进行设计,把它的装修结构与光的艺术和结合,以便呈现多样化的艺术效果,同时光的照射还有利于表现空间的轮廓、层次,使居室更具空间感。

四、主要风格

(一)整体家居

家庭装修中,家具的选择决定着家居整体装修的层次,家具的材质、颜色、类型是家居风格的定位。所以家具的选择要与这些方面和谐统一、凸显美感,设计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户型及业主要求进行个性化定制服务,避免传统家具的弱点。

(二)家庭气氛的渲染

居室内家庭气氛的渲染主要是靠软装饰来达到的,软装饰就是那些可以变换、可以移动的饰品,比如:地毯、窗帘、挂历、工艺品装饰画等等。现在家庭装修要避免一成不变,所以我们可以巧妙的利用这些软装饰的随时变化来达到家庭环境及氛围常变常新的效果,以此来改变人们的居家心情。整体软装饰也要求饰物之间的和谐统一、搭配协调等,另外要注意它与家居整体风格的和谐统一,打造完美的居家环境。

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家居装饰中软装饰也更多的倾向于绿色自然、轻松愉悦,不管是它的材质面料、手工工艺还是色彩的搭配都向人们展示家居装修回归自然的趋势。整体家居所表达的是人们对美好家居生活的向往,对高质量家居生活的追求。

(三)一站式整体家居

一站式的整体家居无需考虑产品之间的搭配问题,因为无论是大件的家具还是小件的家居饰品设计时都是按统一种风格来设计,涵盖卧室、客厅、厨房、客厅等实景展示,是整体家居概念的完美实施。这种整体家居设计概念,让居室空间有了整体的氛围。所以在家居装修是不用再到处奔波、费神费力的选搭配的饰品等,更不必担心欣慰选错了一间小小的饰品而影响家居风格。整体家居设计从生活方式入手,打破传统的以品牌选搭配的装修模式,按照设计风格与设计内涵以及后期搭配,以实景展示的方式把餐厅、客厅、卧室等的家居风格展示出来,供业主选择。例如又美国顶尖家装设计师团队打造的Harbor House家居品牌,充分展现当地质朴从容的生活方式,将美国西海岸的风情文化打造成低调奢华、从容雅致、自然舒适的设计理念,最终打造出自己的家装品牌。

五、结语

家具设计的设计定位篇(5)

1.1家具设计前期的资讯调研和产品战略规划研究

所有产品设计开发的基础,都是对产品设计因素调研后构成信息的分析和结论。一款家具产品涉及到的影响因素非常广泛,这决定了产品构成的资讯信息也必然复杂且相互关联。如果在设计前期不能获得全面的第一手资料,在信息中寻找到设计的突破点,那么后面的设计活动就很难继续展开,或者就算展开结果也很难预测,并且会由于前期的定位不准,导致后期满足不了市场需求与消费者需求,设计最终失败。大力投人对各种资讯信息的搜索、分析和归纳,才能真正定位好产品和市场,避免设计盲点。设计开展前,通过各种企业规划、生产资源、市场信息等资讯交流,提高产品设计效率,最终实现新产品的成功推广。在家具设计活动前期,我们需要了解影响设计的因素,它包括:(1)产品功能因素。即目标产品所需要满足的功能要求,如生活需求、概念表达、文化宣传等。(2)目标群体因素。家具产品的目标消费群体的行为习惯、生活方式、心理特征以及与人体尺寸等都对产品的设计有主导性的影响。例如设计一款老年人用的坐具,老年人的行为习惯和心理需要,决定产品的舒适度和色彩感。(3)市场环境因素。包括行业消费趋势与特点、竞争对手的产品特征、市场价格以及售后反馈信息等。例如售后反馈信息反应白领阶层更倾向弧线型的办公台面。(4)生产技术因素。产品设计前,需要掌握了解生产企业自身加工技术水平、工艺流程以及材料性质等。例如企业擅长表面处理技术,那么在设计开发时可以考虑选用什么材料有利于最大化利用工艺优势,突出产品亮点。(5)行业发展影响因素。行业发展影响因素包括政府政策影响,相关行业影响,能源资源因素影响等。(6)产品战略因素。包括企业定位与产品战略、产品战略规划与竞争分析、产品开发管理与平台模式、产品营销战略规划与策略制定、产品经理的定位与职责等。

信息搜集,是一个涉及产业链各环节的过程。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可以通过营销部门的数据反馈、市场调研问卷以及相关文献资料和走访记录等得到;产品功能,由产品定位以及综合其它信息决定;技术因素,可从企业内部的技术部门和行业技术发展方向获得信息;产品战略因素,由企业管理者综合结合内外部条件,权衡利弊后制定出品牌战略方针和产品营销战略规划等。获得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的途径还有很多,需要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信息越是全面可靠,越能确定产品开发的设计方向,降低设计周期,提高设计方向。

在分析和归纳这些影响因素的过程中,为了得到更为科学合理的分析结论,需要运用到各种数据统计分析方法,例如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聚类分析法等得到各种影响因素的权重比例关系。这种资讯搜集和分析过程,更有助于设计人员以及后期生产营销的各相关人员对设计产品定位的清晰了解。在设计活动正式开展前,产品的市场接受度、营销亮点和生产可实施性都有一定的基础支撑,大大减少后续环节操作的风险性。

1.2设计过程中的方案设计和评审

通过设计开发前期信息咨询的搜集、整理分析和规划研究,得到产品开发的设计方向和基本定位,接下来进行设计的具体活动方案的设计和评审。前期的分析调研及规划研究相对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这阶段的方案制作和评审主要是将前期的综合信息结论运用到产品具体设计中,包括产品的外观设计、材料选择、功能实现、工艺流程、制造成本、营销亮点、品牌推广战略等,都需在方案中给出具体定位,然后通过评审例会或者其他互动形式,由产品流经的各个部门人员和目标客户代表集中讨论,进行产品细节改进和完善。

家具设计的方案制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设计类型:(l)功能或性能有全面要求的设计。即应对客户的特殊功能要求而开发的新产品,通常采用综合类设计方法,前期市场客户需求调研结合其他影响因素,整合得到产品功能定位,进行方案设计。(2)技术性能有要求的设计。比如桌类家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对其表面耐磨损度和平整度有要求,这就需要在设计的过程中,考虑选用一些耐磨损并且不易变形的材料。(3)要求提高生产效率的设计。即设计方案制定过程中,满足基本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在产品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和检验全部采用快速方法,可以采用并行或协同设计与制造、网络设计与制造方法,加快设计制造进度。(4)要求降低生产成本的设计。降低成本是家具设计中始终要考虑的一个目标,但是对于某些产品来说降低成本是作为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所以方案设计要从材料、产品结构、制造工艺、自动化程度等方面来考虑。如果原材料成本较大,可以选择利用五金件结构代替桦卯结构。(5)要求体现产品升级的设计。产品的改型或变型设计和快速反应设计是实现这一任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家具风格由传统形式升级转型到新中式,可以重点以产品的外形为突破点,实现转型。(6)满足某一主题的设计。需要迎合设计主题,制定设计方案,例如绿色家具设计,主要针对材料的环保性和资源的低能耗设计方案。(7)改良设计。如果需要在产品原有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这和新产品设计一样,采用系统工程的设计理论与方法;如果只针对某一方面进行改进,那就根据具体内容采用设计方法。例如引进的巴洛克款式家具,需要对其尺寸进行改良,那就重点以目标客户群的尺寸为依据,调整家具尺寸。(8)突出某一特性的设计。设计的家具产品重点需要突出某种特性,这就需要相对弱化产品的其他性能,使亮点突出,主次分明。例如,为了凸显传统家具的雕刻工艺,这就需要在设计时了解不同雕刻手法的工艺特点和艺术效果,选择适合的装饰部位。

产品的设计表现可以通过软件虚拟化,通过电脑和互联网代替以往的纸和笔。设计师完成自己的设计方案后,通过一些技术软件,如CAD,501记WOrks等,将产品直观的表现出来。同时,企业可以利用虚拟实现技术(如Cult3D)将产品设计方案制作成三维模型到网上,利用局域网的便捷性向内部各部门演示产品功能和使用操作,等到新产品研发完成后也可借助互联网向客户展示新产品设计,实行预销售[5]。在这个阶段,设计者可以利用软件的交互系统或者交互设备搭配调整产品的颜色、配置以及内部结构,通过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参与互动,搜集反馈信息,及时做出应对的方案调整,这样方便快捷的同时也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前,为使方案更为成熟有效,可进行样件制作。样件制作过程中,设计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全程跟踪指导样件制作的每个环节,了解生产操作的可实施性程度、生产周期和效率、材料能源消耗、产品实物效果以及软装搭配等,根据样件生产过程中了解到的问题权衡后进行方案调整。以样件的生产数据为基础,换算出批量生产的能源消耗、人工周期、材料用量等数据,在评审过程中,可提供这些相关生产数据,为综合评定设计方案提供参考。同时,设计人员为实现产品的加工制造,需要对市场上机械设备的性能、加工条件、刀具等进行了解和调研,了解最新的加工工艺,指导生产进行改进或者提出引进新设备和新工艺的方案。比如,由于木材软硬程度不一样,经过雕刻机后的雕刻图案的木材纤维断裂引起的毛躁程度不同,可以考虑调整雕刻机走针的频率和进深,或者引进更为先进的精雕机床。

评审过程,主要是结合家具产品的设计定位,对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良和完善意见。此时的设计方案已经集中体现在一个具体的样件产品上,评审的对象包括:产品的外观、功能、材料选用、五金件、工艺要求、成本以及市场预测等。评审过程需要有开发设计人员、生产制造人员、质量检测监控人员、营销人员,有时甚至加上协作厂家、客户代表等协同讨论。这要求有完善的设计管理与协调机构,组织和协调各个相关部门和群体参与到评审中,同时搜集和整理产品评审的意见和建议信息,在正式投人生产前,对方案再次进行调整,确保方案最大化的合理有效,当然这种便于信息沟通的例会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家具设计的设计定位篇(6)

2智能化家具情景分析

设计模型笔者在前面提到,情景分析主要适用于产品概念设计阶段,就智能化家具而言,构建具有一般性的情景分析设计模型,对智能化家具产品的开发创新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情景分析设计过程通过情景知识的分析来产生设计设想,进而通过情景知识的限定,来优化设计概念的过程。因此情景知识是设计分析的基础,设计限定所产生的矛盾以及设计需求所产生的概念是设计的关键,鉴于此,笔者认为基于情景分析设计的方法,智能化家具设计模型的建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用于情景分析的设计知识,可以分为六个部分;二是情景分析过程中通过不同的设计限定所产生的矛盾冲突;三是根据情景分析,设计需求所形成的设计概念或设想。矛盾冲突与设计设想之间通过互相交融,以达到设计上的平衡,进而形成合理的设计方案,智能化家具情景分析的知识包括六个基础模块,即环境知识模块,智能化家具知识模块,用户知识模块,用户与环境的交互知识模块,智能化家具与环境的交互知识模块,用户与智能化家具的交互知识模块。由于智能化家具的特殊性,关于智能化家具本身的知识模块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详细介绍。环境知识模块主要是指智能化家具外在物质与精神空间对设计所产生的影响,一般与产品、用户结合起来分析。用户知识模块对设计概念起着的限定作用,用户的身份、地位、认知、爱好、文化、心理、交往人群,购买力不同,对智能化家具产品的需求也不一样,所形成的设计概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情景分析设计过程中,用户、环境及智能化家具三者是相互交融,不可分割的,它们互相交互的过程中,形成了三种具体的设计知识模块。一是用户与环境的交互知识模块,能决定着设计概念的功能和智能化家具产品设计信息传递的是否合理。用户与环境之间的功能活动,能更深层次的挖掘用户的潜在,有针对性的需求;智能化家具产品在环境中信息传递的合理性,对设计概念起着重要的限定作用,不同信息传递方式对应不同设计概念,信息传递的类型也会影响设计概念的种类。同时,智能化家具材料、色彩、功能、形态、风格符号、使用、购买模式的喜好等知识因素,也受外部环境对用户影响。由此可以发现,环境与用户交互知识情景分析,将某种环境下的特定事件的过程分解成了若干细节,使设计师能够注意到用户所没有留意的问题,从而发现智能化家具设计的相关机遇与设想。二是用户与智能化家具之间的交互知识模块,能为设计设想或概念提供直接的目标与需求。

通过用户习惯的操作方式、使用步骤、操作的精确性、健康安全要求、信息通道匹配方式和使用者的心理模型、美学要求、情感要求等,来确定智能化家具所要具备的结构、功能、部件设计、工艺材料、产品的形态语言、指示符号、界面排布等多方面的内容。关于用户与智能化家具交互知识模块所涉及的知识很广,包括人体测量学、心理学、认识学、运动学、生理学、美学、医学和工程技术的多个领域。不同的知识,对设计概念起着重要的限定作用,如人体测量学通过的人体尺寸的测量,能确定人体不同部位的尺寸、运动姿势、活动范围、肌力等,这些知识可以决定智能化家具控制器的形状、尺寸、操作方式、所需的驱动力等,进而决定使用者的操作方式、效率、准确性、舒适度等。三是智能化家具与环境的交互知识模块,对设计概念的生产也有着重要的限定作用。就智能化家具而言,智能化产品系统必须要面对大量的周边环境要素带来的问题,如社会经济、现有产品、社会潮流、制度法规(如安全标准)、市场状况、美学价值、技术条件限制、文化规范、品牌形象、用户期待、产品所在的微观环境要求等知识内容,都对智能化产品设计构思产生规范与限定作用。

情景知识是情景分析设计的基础,在智能化家具设计过程中,通过不同模块的情景知识以及情景知识的交互,能发现和挖掘不同的设计需求(需求1、需求2……需求N);根据不同的设计需求,生成不同的设计概念或设想(设想1、设想2……设想N);同时,不同模块的情景知识以及情景知识的交互,又能形成不同的限定条件(限定条件1、限定条件2……限定条件N),在限定条件与设计概念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完善合理的设计方案。

家具设计的设计定位篇(7)

在国内许多品牌家具产业中,同质化问题是比较严重的。虽然在不同的家具厂家设计生产,却时常出现相同风格、相同款式,有时甚至连色彩都相同。以前开发一个新产品,企业的新产品在市场上能经营好几年,而现在开发上市的新产品,只要有了市场销量,在很短的时间里,竞争对手就会相互模仿,同时采用价格战的手段进行竞争,于是“山寨家具”现象越演越烈。这就要求家具企业和设计者从自身的具体情况出发,研究消费者的需求,发现消费者的不同需要,以差异化的设计战略细分市场,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二)设计的目的性需要

设计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就要求设计师在设计开始前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在设计中充分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进行有目的性的设计。于是,就出现了一些特别的家具,如“午休家具”,在传统家具设计中并不存在这一类型,而随着大量上班族中午不能回家,又需要午休现象的增多,“午休家具”应运而生。

(三)设计人性化的需要

家具设计的人性化指在设计过程当中,需要对不同人群的个性化心理、生理需求和精神追求进行满足,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上述消费者的行为习惯、人体的生理结构和人的思维方式,只有这样的设计才能真正体现人文关怀和对人的尊重。

(四)设计创新的需要

在家具产品市场上,存在大量雷同的产品,市场需要创新,但是基于传统产品的改良已经无法出现创新性的家具产品,设计者必须要对消费者进行调查和研究,寻找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实现对家具产品的市场细分,从而发现创新的设计元素,设计出全新的家具产品,必要时可将虚拟装配技术应用于家具设计中,缩短家具产品设计与制造的周期。

二、在家具产品设计中如何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

(一)在产品设计定位时必须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

在进行家具产品设计的市场定位时,就需要做市场细分,有针对性地对指定人群做设计,这样才能摆脱同质化的局面。如把家具产品用文化包装起来,注重它的文化内涵,从服务体验、健康的角度开发出富有人文关怀的家具产品,增加产品的附加值,让家具产品在同质化的今天脱颖而出。

(二)在每个设计细节中必须充分掌握消费者的需求

在家具设计过程中,每个参与设计或制造的人员都必须了解消费者的需求,遇到问题时首先考虑的不是简单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而是考虑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比如,在家具制造过程中,一些结构设计,受力并不存在问题,所以相关设计人员认为完成了任务,但是消费者会认为不牢固,存在受力问题。在解决这样的问题时,必须要通过结构或者外观打消消费者的疑虑,而不是固执地认为消费者不专业。

(三)在产品设计评价中始终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

在设计过程中,存在多次的设计评价,如概念设计草图的评价、产品设计方案的选择评价以及实物样机的评价等。在这些评价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将消费者的需求放在重要的位置。比如有些家具企业在进行产品评价时,会随机选择一些消费者到企业的专卖店或者样板间进行体验,通过录像或者随机访谈的方式,让消费者进行评判,从而为设计者提供参考。

三、设计师在家具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一)环境因素

消费者的需求是多样化的,而且大部分的需求都是个人化的,没有考虑其他人的,或者说没有考虑整体的问题,这就导致设计者在满足消费者的一些毫无节制的浪费性需求的时候,常常会给整体带来巨大的破坏。比如,前几年,中国的消费者非常喜欢红木家具,这是因为红木家具能够给他们带来光耀门庭的满足感。正是这样的需求导向,使得很多企业的设计者将红木作为家具设计的重点,但并没有关注这样的需求本身存在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问题,所以在设计时需要设计者和企业要有一定的基本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家具设计的设计定位篇(8)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有限元方法的产生及其在多个科技领域的广泛应用,业已成为产品性能分析与仿真分析的一种高效手段。由于其在产品结构分析中的显著优点,使其成为现代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这一科学而有效的方法也渐被家具设计人员接受并采用。从1966年,Eck-elman和Suddarth首先在家具结构分析中采用有限元方法开始,国外研究人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涵盖了家具的多种形式,包括柜类、椅凳类、桌类、沙发和楼梯等。柜类家具是研究较多的方面,采用有限元杆单元,将整体柜类看成框架结构,对柜体强度和刚度进行分析;采用有限元壳单元,精确计算柜体加载的变形量,同时研究了柜类家具的稳定性;采用刚性或半刚性有限元模型,分析柜类家具角接合部位的强度,有限元非线性分析研究了螺栓连接柜体的受力情况,研究人员对椅子有用限元方法也进行了一些研究,包括椅子的侧框架强度和稳定性,椅腿和靠背接合处圆棒榫位置和数量对椅结构强度的影响及不同材质椅子的强度等。其它家具形式的研究有对沙发前望板离散为互相平行的桁架结构的有限元分析;对实木旋转楼梯进行有限元分析和全尺寸试验。国外研究人员对家具结构的有限元分析及优化设计,给出了较为精确的数据和更合理的结构形式,并将分析结构与试验相比,最大误差均在30%,说明仿真分析与试验结果比较符合,说明这种方法适用于适用于家具结构分析,且提高了分析的精度和效率,为生产高品质家具提供了科学的方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家具设计和研究人员也开始运用有限元法进行家具设计。主要是对柜类和椅类家具进行了一定的研究。用有限元方法预测了柜类家具不同形式角接合部位的强度和刚度;并采用有限元优化方法对书柜隔板长度、位置和支撑件的位置进行了优化设计,与试验对比分析确定了有限元分析的正确性。研究人员给出了官帽椅和灯挂椅按国家家具力学检测标准进行了有限元仿真分析和优化设计的结果,未采用试验验证。尽管我国在家具设计上已采用有限元仿真分析,设计精度和质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无论从研究的深度还是广度上远不及国外。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提高我国家具设计的效率、精度及质量。

2有限元法进行家具结构分析的步骤

有限元分析和优化设计技术在家具设计上的广泛应用,提供了一种有效而实用的方法。下面针对具体实例说明有限元分析和优化设计的主要步骤,以供我国家具设计和研究人员参考。曲面家具由于具有造型美观,结构和工艺简单,适合当代人的审美并能节约材料成为流行的家具样式。因此研究选用白蜡木层压弯曲木椅进行有限元分析。弯曲木椅实物如图1所示。层压弯曲木椅尺寸为:椅子高765mm,椅子正面宽,465mm,侧面宽460mm,座面高430mm,椅腿宽度为60mm,椅腿厚度为25mm。

2.1有限元模型的建立

曲木椅外载荷的选取是结构分析的前提和基础。此款曲木椅的主要为居家使用,因此参照国标家具力学检测标准GB/T10357.3—1989选取适当载荷及标准进行有限元分析。选用载荷主要包括座面静载荷、椅背静载荷、座面椅背静载荷及座面冲击载荷。(1)静载荷有限元模型建立。静载荷有限元分析选用ANSYS-Multiphysics静力分析程序。建立模型的材料特性经试验测定弹性模量为11.5GPa,泊松比为0.27,密度为0.67×103kg/m3。有限元建模选用SOLID187体单元,采用智能网格划分,经分析选用单元划分精度为4。椅腿部施加约束,建立静载荷模型如图2所示。(2)冲击载荷有限元模型建立。冲击载荷有限元分析选用ANSYS/LS-DYNA显式非线性动力分析程序。建立模型时曲木椅材料特性为性,弹性模量为11.5GPa;泊松比为0.27,密度为0.67×103kg/m3。冲击器材料属性为密度弹性模量为200GPa泊松比0.3,密度为7.8×103kg/m3。选用显示块单元SOLID164单元,采用智能网格划分,划分精度为4。椅腿部施加约束,建立冲击载荷模型如图3所示。

2.2有限元分析结果

座面静载荷国标最高5级水平载荷2000N加载时的运行结果果如图4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椅最大强度出现在椅腿上弯曲部分,图中标示MX处最大值为62.7MPa。加载座面静载荷椅背静载荷国标最高5级水平载荷2000/760N时的运行结果如图5所示,得其最大应力值为97.9MPa,位于椅腿下弯曲部位。冲击载荷国标5水平冲击高度300mm时,运行结果如图6所示,椅强度最大值为86.7MPa,位于椅椅上弯曲部位。经试验验证,仿真分析与试验结果最大误差在33%以内,此有限元分析结果可用。3种载荷状况的最大应力值为97.9MPa,且小于材料的破坏强度115MPa。曲木椅强度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最高5级水平。

3优化设计对家具结构设计方案的改进

通过前面对弯曲木椅的强度分析知道,其在标准规定的5级水平上均满足要求,小于材料的破坏强度。而此曲木椅为家庭使用,最高要求在3级水平,所以对于现在的结构来说,属于安全性过大,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考虑多种因素对椅强度的影响,选择4级水平对其框架结构进行优化。将优化结果进行圆整后得出的结构重新进行仿真分析,结果列于表1中。

家具设计的设计定位篇(9)

家具设计是环境设计专业的专业主干课,它是以《人体工程学》、《设计制图》、《表现技法》等一系列理论专业基础课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门专业课,但他和以往的理论课不同,家具设计在讲究理论的同时更注重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避免使学生成为只能纸上谈兵的设计师。

笔者认为,家具设计在中国的艺术设计院校教学实践中,长期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首先,家具设计长期游离于工科和艺术设计两大学科之间,该门课程在短时间内要求学生既掌握设计的原理与方法,又要求学生掌握设计的材料与工艺,定位的模糊使得这门课程存在诸多问题;其二大量的理论书籍充斥于教学环节,但学生实际动手操作机会较少,造成本末倒置;其三,现代化工具的广泛运用与高新材料的出现造成了对家具设计本身的误解,使家具设计丢失了原始的魅力和本真。

《家具设计》课程出现的问题

根据我们对往届毕业生的就业调查发现,近几年环境设计专业毕业生,理论基础比较扎实,专业技能如手绘、电脑绘图等掌握较好,但一遇到实际操作,就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对家具设计过程中的材料比较陌生,对加工工艺过程不熟悉,这一方面反映了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较弱,缺少必要的实践环节,另一方面也由于一些学校由于家具设计实验课所需要的设备及环境所限,没有相应的硬件投入,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得到应有的加强,学生能力培养自然滞后。二是人才培养制定和教学大纲中,对家具设计课程实践环节不够重视,相对理论课来说执行力度不够,缺乏系统的实验课考核机制,在整体成绩中比重较小,甚至没有,这就导致部分学生对实验课不够重视,同时由于实验条件的限制,没有分组进行实验操作,而是一窝蜂的围在一起,或者只是观看老师的操作,但在自己动手时,却不知道如何下手。学生在进入实验室之前没有接触过家具设计的材料与设备,同时因为部分设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老师寸步不离的守着学生进行切割、加工等制作环节,而专业教师由于自身缺乏对设备的完全掌握,比较依赖实验室指导人员,因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难免受到影响。

《家具设计》课程实验教学改革对策探索

1.从学校的角度来说,必须要努力争取一定经费用于改善家具设计的实验室条件,增加设备的数量和引进先进设备,增加材料房,以提高学生对实验操作课程的兴趣;从教师的角度来说,必须切实落实实验课指导教师的责任和权力,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改变以往只是填写实验报告的做法,将课程作业与实验课程相结合,要求学生不仅仅完成图纸设计,还要按照一定比例制作实物家具。

2.建立以独立小组为单位的实验教学模式,按照家具设计课程自身规律和目前拟将家具设计实验课程以小组为单位进入实验室,一般来说,4―5名同学为以小组,每位同学的职责与分工不同,比如说,甲同学负责统筹规划,乙同学负责尺寸与材料概预算,丙同学负责绘制图纸包括三视图及效果图,丁同学负责与木工师傅交流及现场制作等,最终由大家一起合力完成一件家具设计作品,也实现了家具设计专业实验教学新模式。

以独立小组为单位的教学模式,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而且可以培养每个学生的独立性及责任感,尽早的让他们进入设计师的工作角色。

3.提倡模块式实验过程,针对艺术院校对环艺人才及家具设计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宽口径、厚基础的特点,与前期及后期相关课程例如人体工程学、设计制图、模型设计与制作等配合开设模块式的实验环节,进一步提高学生在操作过程中的各项水平。比如:

(1)人体工程学――家具设计课程相结合,可以开设“座椅设计与家具尺寸”实验课;

(2)设计制图――家具设计课程相结合,可以开设“家具三视图――家具制作”实验课;

(3)模型设计与制作――家具设计课程相结合,可以开设“家具设计――家具制作”实验课;

家具设计的设计定位篇(10)

2丹麦家具设计师及其作品

2.1凯尔•柯林特(KaareKlint)———开山鼻祖

提到丹麦的家具设计,我们不得不想起一位对该领域设计起到至关影响作用的设计师。他便是凯尔•柯林特(KaareKlint),被誉为丹麦家具设计的开山鼻祖。作为哥本哈根皇家艺术学院家具设计系的开创者,他的设计理念影响了整整一代丹麦设计师。柯林特注重家具设计的功能性,被称为丹麦第一位功能主义设计大师。在家具设计中,他不单纯模仿,借鉴历史各地域家具的有价值部分,取其精华,运用自然传统的材料,形成自己独有的设计体系。柯林特于1933年设计的甲板椅以及作为世上第一把具有“可以动手打造”功能的Safari装拆叠落式休闲椅(见图1),至今仍在生产中。柯林特教导自己的学生创造功能合理、形式永恒的经典家具。在他的影响下,诞生了一批现代家具设计的大师级人物,汉斯•瓦格纳(HansWegner)便是其中一位。

2.2汉斯•瓦格纳(HansWegner)———椅子之父

汉斯•瓦格纳(HansWegner)是当今名声大噪的丹麦家具设计大师。他早年虽是一名木匠,却拥有罕见的艺术想象力,他善于将家具造型简化,一生设计1000多件家具,椅子独占半壁江山。美国历史上首场总统竞选电视辩论,尼克松和肯尼迪两人所坐的扶手椅便出自汉斯•瓦格纳之手,它造型洗练、工艺精湛,令看惯了新古典主义的美国人眼前一亮,被美国权威设计杂志《室内设计》评论为“这可能是世界上最美的椅子”。值得一提的是,瓦格纳对于中国传统家具设计情有独钟。他的许多设计作品包含中国传统元素。他设计了包括骨叉椅和中国椅等一系列富有东方情调又独具北欧简洁朴素风格的坐具。

2.3芬•居尔(FinnJuhl)

与汉斯•瓦格纳(HansWegner)相比,芬•居尔(FinnJuhl)不盲从权威,独辟蹊径,另立山头,他的设计在注重功能性的同时融入了美学观念。提倡家具设计不仅讲求功能合理,还应注重艺术审美性,他设计的家具更像一件艺术品。

2.4安恩•雅各布森(ArneJacobsen)

安恩•雅各布森(ArneJacobsen)被业界誉为“最著名的建筑设计师,成就极大的家具设计师和工业设计大师”。安恩•雅各布森(ArneJacobsen)沉迷于研究材料和比例,他擅长使用胶合板,他的早期作品由于受到勒•柯布西耶和密斯•凡德罗等现代主义设计大师的影响,因此他设计的家具融入一定现代观念,成为丹麦首位将现代设计观念引进的设计师。提及他的作品,最具代表性的是他为北欧航空公司量身设计的“天鹅椅”和“蛋壳椅”,这两把椅子以及他早期设计的“蚁椅”一起成为20世纪家具设计的经典之作。

2.5维纳•潘东(VernerPanton)

丹麦早期一直秉承“有机设计”的设计风格,所谓“有机设计”,有两层基本含义:1)朴实的、简单的、健康的和接近自然的设计;2)组成设计整体的各个部分像有机物一样相互联系。然而,随着国际交流的日趋频繁,每个国家都出现了与本国设计背道而驰的“异数”,他们不甘于因循守旧,墨守陈规,在设计中彰显自己的独特个性。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一种新风格,以维纳•潘东(VernerPanton)为首的设计师创造了一种新的设计风格———新有机设计。这种风格的设计也利用有机形态,但不采用天然材料。潘东设计的潘东椅便是这种风格影响下的产物。潘东椅(如图6所示)作为世界第一张一次成型的S形单体悬臂椅,也是人类设计制造的第一张全塑料一次模压成型的椅子。它线条优美、色彩艳丽、姿态优雅、具有强烈的雕塑感,一直倍受时尚界青睐。时至今日,仍享有国际盛誉,见诸各大时尚杂志。

2.6丹麦设计三怪杰

在丹麦设计史中,维纳•潘东(VernerPanton),保尔•雅荷尔摩(PaulKjaerholm)和娜娜•迪赛尔(NanneDitzel),这三位杰出的设计师被称为“丹麦设计三怪杰”。他们的设计体现了自我的强烈个性,与柯林特开创的“有机设计”风格几乎毫无关联。

2.6.1保尔•雅荷尔摩(PaulKjaerholm)

保尔•雅荷尔摩(PaulKjaerholm)的设计或许可以称为战后斯堪地那维亚地区最优雅的作品。20世纪,在柯林特“有机设计”的影响下,大部分丹麦家具设计师都力图表现木材的天然之美,而雅荷尔摩独辟蹊径,选择利用钢材的延展性和独特的表面处理效果,来诠释他的家具。在仅仅二十年的设计生涯中,他创作了数量惊人的桌椅、沙发,其中不少成为20世纪的经典之作。

2.6.2娜娜•迪赛尔(NanneDitzel)

多才多艺、出生高贵的娜娜,作为北欧学派唯一一位女性设计师,至今仍活跃在设计舞台上。在她的设计作品中,对各种新技术、新材料都进行广泛尝试。娜娜擅长运用几何元素,并且对蝴蝶极为入迷,经过多年的细心研究,她于1990年设计了最令人振奋的作品———蝴蝶椅。这三位丹麦设计师设计的作品对国际产生重大影响,开拓了六七十年代现代家具设计领域的新篇章。

3丹麦设计经久不衰的原因

丹麦家具设计能够长盛不衰、名垂青史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丹麦的设计师们永远不满足于“纸上谈兵”,对于他们来说,一件好的家具,一定要经过了亲身实践才算真正完成设计。

2)丹麦设计师继承和发扬自身值得推崇的精髓,其家具设计所注重的简洁和功能主义,以及家具的舒适感和实用性,在每一位丹麦设计师的作品都得以体现。在继承前人优点的基础之上,又融合自身对于设计的解读及个人风格,将这些设计概念进行重新诠释后,衍生出新的设计作品。丹麦现代经典设计作品的延续性值得推崇。

3)追溯丹麦设计发展史,最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的丹麦,整个社会积累了良好的手工艺基础,手工艺人才呈现井喷状态。许多设计师,他们构思草图的精准程度达到极限,要将设计的家具送上流水线,就需要手工制作这些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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