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证券投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2 15:13:53

期货证券投资

期货证券投资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期货证券投资篇(2)

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严加制止,将影响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进而影响到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对辖区内落实《办法》和《细则》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未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情况。对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评论的,按《办法》第三十二条严肃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对无资格的机构与人员做发行与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令其立即停止该类业务。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严格执行《办法》,不得擅自批准无资格机构与人员在本辖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搞所谓“地区资格”;同时,发行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配股和购并重组策划等过程中需聘请财务顾问时,应要求其聘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咨询机构与人员。

期货证券投资篇(3)

【关键词】

杠杆基金;股指期货;沪深300

1 杠杆基金的简单介绍

杠杆基金(Leveraged)通过跟踪某一基准指数(可以使股指、债指或商品指数等),以复制其单日收益率的一个倍数,这个倍数通常在-3到3之间。如,某一日基准指数上涨1%,则3.0X(3倍)杠杆基金净值将上涨3%。然而受复利影响,在投资期长于一天时,杠杆基金的投资期收益率可能并不完全等于比较基准指数收益率乘上倍数。举一简单例子,一个杠杆倍数为-1.0X的杠杆基金,其比较基准在三天的收盘价分别为100,90和81,即每天下跌10%;杠杆基金本身将会从100上涨至110,121;尽管第二天杠杆基金收益率为10%,但是连续持有两天的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为21%,而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9%。由于受复利影响,在比较基准出现波动但总体走势平稳时,-1.0X杠杆基金净值仍有可能出现损失。

一般而言,杠杆基金通过投资于衍生品以复制并扩大比较基准收益率。杠杆基金的投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1)掉期合约(SWAP),进入标准SWAP合约的双方中,买方将支付一个预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而卖方将支付某一基准的浮动收益率,在这里一般是跟踪基准收益率,在交割时通常是支付差价;(2)期货(Futures),在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合约;(3)到期日在397天以内的货币市场工具,如美国短期国债(U.S.Treasury Bills)和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s)。

在市场波动率较大时,投资于杠杆基金并不是一个好主意。如,当基准指数收益率一定落于8%~12%之间,且年化波动率为40%时:(1)投资于普通指数基金会保证收益率在8%到12%这一区间里;(2)投资于一只2.0X杠杆基金的平均收益为3.1%,其最大及最小收益率为-5.0%和10.5%;(3)投资于一只3.0X杠杆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17.7%,其最大及最小收益率为-32.5%和-3.7%。

2 ProShare杠杆基金跟踪情况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ProShare旗下ProShares Short QQQ和Ultra S&P500杠杆基金的跟踪情况。从表1情况来看,杠杆基金的跟踪情况非常精准,ProShares Short 和Ultra S&P500的Beta分别达到-0.994和1.999,表明在比较基准上涨1%时,两只基金分别下跌-0.994%和上涨1.999%。然而整个期间收益率情况来看,ProShares Short的持有期收益率为72.88%,大于其比较基准持有期收益率(-63.59%)以杠杆倍数(-1.0X),而Ultra S&P500的持有期收益率为-32.94%,远低于比较基准(-1.66%)乘以杠杆变动的收益率。

从图1来看,ProShares Short QQQ(-1.0X)杠杆基金的走势与其跟踪基准走势相反,但并非完全一致。从图2来看,其杠杆均在-1附近浮动,但在某些波动率较大的期间,杠杆变动幅度可能远高于或低于-1。此基金的平均杠杆在-0.96左右,杠杆波动率在1.36左右。

从图3来看,在2007年至今,Ultra S&P500(2.0X)杠杆基金的走势并不完全等于其比较基准的2倍,但并非完全一致。从图4来看,其杠杆均在2附近浮动,但在某些波动率较大的期间,杠杆变动幅度可能远高于或低于2。此基金的平均杠杆在1.98左右,杠杆波动率在4.03左右。

3 以沪深300股指期货为投资标的进行模拟

由于国内目前并没有SWAP工具,我们尝试以沪深300股指期货来模拟杠杆基金收益率,以检测其是否可行。从图5来看,沪深300指数与中金所4种期货合约走势较为吻合。然而我们知道,沪深300指数与期货走势并非完全一致。

从实际上看,沪深300当月、次月、当季和下季期货合约与沪深300指数的年化收益率、波动率上看有一定差距,并非完全一致,而峰度的差异更大。这说明期货合约收益率与沪深300收益率分布情况完全不同,沪深300分布与正态分布相差更大。从表3来看,指数与期货的相关系数并非1,即指数与期货收益率并非完全相关。

在模拟杠杆基金走势时,我们将使用当月、次月、当季和下季4种合约。在4种合约的资产配置上,我们首先采取的是通过回归分析找出沪深300对4种期货合约的变动系数,再按系数分配;然后我们采取简单的分配方式,即每种合约上分配25%。通过模拟发现,这两种方法得出的结论几乎完全一致。以下是通过简单分配得出的结论。对比表4与表1,我们发现杠杆基金的仅仅投资沪深300指数,杠杆基金的Beta值差于ProShare投资SWAP与期货的Beta值。

从图6来看,沪深300指数与杠杆基金走势完全相反,拟合程度较好,相关系数达-0.952,Beta值为-0.985。但从日杠杆来看,图7表明,-1.0倍杠杆基金的杠杆变动大于ProShare Short(-1.0X)的杠杆变动。尽管平均杠杆在-1.0附近,但杠杆波动率为3.224,远大于ProShare Short(-1.0X)的1.358。这说明,仅使用沪深300指数以保证日收益率为跟踪指数-1.0倍的误差将非常大,无法达到基金日收益率为跟踪指数-1.0倍这一要求。

同样的,以2.0倍为目标的杠杆基金表现远差于Ultra S&P500(2.0X)。沪深300杠杆基金(2.0X)平均杠杆为1.714,而杠杆波动率为5.273,远高于Ultra S&P500(2.0X)的4.026。

4 结论

期货证券投资篇(4)

作为在国际上及中国香港地区已经相当成熟的金融品种,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在中国A股市场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这一金融业务创新,无疑将成为加快中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丰富证券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继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展望2010年行情,从基本面上看,2010年实体经济将进一步复苏。A股目前结构性泡沫较为明显,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创新产品推出,将促进市场热点风格有望逐渐转换。

市场影响预期

一、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将给市场带来新增交易流动性,对活跃证券市场,增加金融机构尤其是券商的中间服务性收益具有正面影响。融资融券总体上对券商股是利好,尤其是资本金雄厚的券商,未来市场格局将呈现强者恒强。

长远看,对券商业绩的贡献合计可以达到40%。股指期货对券商收入贡献在10%左右。按照成交额每天1800亿元至2800 亿元进行敏感性分析,预期股指期货将为券商带来163.4亿-254.1 亿元左右的收入。融资融券可以提升券商收入30%左右。如果融资融券交易额占到市场成交额的15%左右,则融资融券金额将达到5000亿-8000亿元左右,为证券业贡献500亿-700亿元左右的收入。

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将使投资者对大盘蓝筹的需求上升,估值溢价会提高。从成熟市场经验分析,将使得大型蓝筹股有更好的流动性,由此将改变市场投资风格,强化大盘蓝筹股的核心地位。但由于可以反向操作,长远来看,投资行为还是基于基本面。

A股市场三大板块值得关注:第一个是期货概念的,包括上市的期货公司或者参股期货公司的上市公司;第二个是券商股;第三个目前估值水平比较低的大盘蓝筹股。

专家观点

一、有助于改善市场的流动性,激活和吸收市场的非银行信贷资金

国泰君安研究所所长李迅雷表示,去年中国银行新增信贷10万亿元,今年银行信贷预计为7.5万亿元,减少了25%,中国经济要发展,资金缺口明显。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将有助于改善市场的流动性,激活和吸收市场的非银行信贷资金,扩充股市的流动性。

二、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恰逢其时

宏源证券研究所所长程文卫表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在现在A股的点位推出来是慎重的考虑,毕竟前期经过下跌又出现了“型”转,市场处在相对均衡的状态;此外,股权分置改革以后,进入2010年,股市80%-90%会进入全流通时代,在这个时侯推出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恰逢其时。

三、未来散户赚钱有些难

银河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总监秦晓斌认为,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推出后市场波动幅度会变小,因此担忧这两项业务的推出会降低散户的收益预期。他解释道,现在一个散户投资者说50%利润看不上,他们需要一倍、两倍、三倍,以后波动幅度变小了,可能会觉得50%就不错了。市场相对平稳一点,赚钱相对难一点。

四、不要过度地使用杠杆

中期嘉合期货公司总经理许诺表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之后,投资的杠杆率增加了。对应于投资者来说,投入资金100万元,但是资金代表的价值可能变成了1000万元,一定要把握住杠杆的概念,不要过度地使用杠杆。

融资融券篇:“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融资,又称“买空”,即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融券,又称“卖空”,即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投资者在开立证券信用交易账户时,须存入初始保证金,融资的初始保证金要有一定的比例。在中国香港,初始保证金比例为10%,融资可购买股票为初始保证金的10倍。

目前,共有11家券商参加了三次融资融券全网测试,而首批试点券商也将从这批券商中选出。申请试点券商需要报送相关专业评价的申请材料。其中报送的试点实施方案中需要明确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业务开展计划、主要业务环节、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业务技术系统、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书以及客户管理与投资者教育等。最终的决定由证监会做出。

1月27日,上海证券最新的报告中预计,招商、海通、中信、光大四家上市券商自有资金/净资本比例均在70%以上,特别是光大证券,在IPO后资金实力大为充实。四家券商均符合监管层对于融资融券试点券商的要求,有望入选第一批融资融券试点。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指导意见,试点公司应该按照不低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50%的比例计算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并且严格遵守使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要求,公司用于融券业务的自有证券必须是金融资产科目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下的标的证券。

试点期间,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有可能达到净资本的10%-30%左右。考虑到参加融资融券联网测试的11家券商(招商、海通、中信、光大、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国信、广发、银河、华泰、东方)自有资金共计约1400亿元的规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约为500亿元,由此可见,试点券商的融券业务规模总量非常有限。此外,短期内,试点券商的做空动力不足,融券业务发展速度不会太快;而融资业务的发展会超前于融券业务。

报告警示,融资融券因其创新金融工具的特征,可能在未来市场变化不确定的环境下,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创新业务监管政策出现反复,并导致证券市场出现调整,券商主要收入所依赖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均受影响出现下滑,从而影响上市券商的股价表现。

据悉,未来的3个月内,证监会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净资本风险控制等指标和试点实施方案准备情况,择优选择优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首批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状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据透露,业界已对融资融券业务门槛形成初步共识。除监管层明确规定的标准外,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是:普通证券账户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开户手续规范齐备;金融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普通账户最近6个月内交易5笔以上;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力,无重大违约记录。

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操作中,监管层在制定原则性规定后,将具体门槛划定权交给了有望开展该项业务的券商自主确定。因此,就算投资者符合以上条件,券商还将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交易记录和内外部信用记录等信息对投资者进行信用评级。如果信用等级过低,投资者也无缘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进程一览

1、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2006年8月21日,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3、2006年8月29日,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4、2006年9月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5、2008年4月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6、2008年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7、2008年10月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8、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基本常识

标的证券――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其中包括:1)符合上交所、深交所规定的股票;2)证券投资基金;3)债券;4)其他证券。

折算率――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

保证金――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与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维持担保比例――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强制平仓――当投资者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末未偿还债务时,将被证券公司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该指令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且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岗位的指令,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其操作应当留痕。

保证金可用余额――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股指期货篇:“做空吸金,双向搏击”

股指期货是国际市场成熟的期货品种和风险管理工具。全称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2006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批准成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三年多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完成了沪深300指数期货的合约设计、规则制定以及股指期货挂盘交易的各项技术系统建设,并开展了大量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目前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

宏源证券研究所所长程文卫表示,股指期货的推出让市场增加了做空机制,改变了市场只能上涨才能获利的局面,长期来讲有利于减少市场的波动,并且进一步提现股票的实际价值。另外金融类创新品种的不断推出,对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从境外经验看,股指期货的推出不仅能增加券商期货佣金收入,更可通过套利、避险等功能一改券商传统高风险的盈利模式,提升券商股的估值水平。

中国农业大学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主任常清表示,股指期货正式获批对于期货市场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完善国内期货市场将起到重要作用;股指期货的推出丰富了投资者的资产组合,更有利于投资者采取主动措施。他说,股指期货的推出,也为利率、汇率等期货品种的上市铺平了道路,期货市场未来将得到更快发展。

与此同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却表示了担心。他说,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对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编制将产生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大盘蓝筹股,现在A股中的很多大盘蓝筹股是总市值很大,流通盘不大,则很可能出现股指纵,无论是以总市值还是流通市值计量,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建议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前,这些前期的准备工作还需进一步做到位。

未来3个月内,证监会将统筹股指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审批股指期货合约以及培训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接受投资者开户等工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则和各有关方面配合做好股指期货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确保平稳推出。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认为,国际上金融期货市场经过将近30年发展,使整个国际资本市场地格局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对中国来说,资本市场未来要不断地走向国际化,股指期货恐怕都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推手。在全球市场进展来看,股指期货推出以后,一方面给各类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新的买卖品种,另外一方面,对保持市场地稳定性,特别是对于机构投资者有了一个重要的避险工具。

自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推出价值线指数期货,股指期货已经有近30 年的历史。

根据对东亚地区的5个股指期货――中国香港恒生指数期货、新加坡日经225 指数期货、韩国KOSPI 200 指数期货、中国台湾加权指数期货、中国香港的H 股指数期货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些结论:股指期货上市前股市一般都会上涨;上市后股市跌;股市的长期趋势不会因为股指期货上市而改变。

金融学理论认为,股指期货并不会改变投资人买卖股票的意愿。股指期货上市前股市涨,上市后股市跌,合理的推论是,股指期货上市前,机构为了取得指数的话语权,会将手中的持股调整到大盘蓝筹股,进而推升指数。上市后,为了操作股指期货,必须准备一笔保证金,所以会卖出一部分股票筹得现金,进而造成指数下跌。目前,已经把“沪深300”指数作为交易标的,为此,沪深300指数的权重股近期可能会受到资金追捧。

日本开办股指期货的初期,吸引了股票市场的资金流向股指期货市场,从而使股票市场的交易有所减少。但股指期货还有另外一个效应,即可吸引场外资金。由于股指期货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规避风险的工具,扩大了投资者的选择空间,因此开办股指期货交易会吸引场外观望资金实质性的介入股票市场,从而平抑对股市流动性的影响。

美国的情况是,开办股指期货交易之后,股市和期市的交易量都有较大的提高,呈双向推动态势。从中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开放式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大的机构投资者未介入或只部分地介入股市,加上银行存款不断增加,场外资金可谓规模庞大,因此,中国推出股指期货可望增加市场的流动性。

据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还会陆续推出利率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期货,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中国金融期货市场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区别

1、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股票买入后正常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但股指期货合约有确定的到期日。因此交易股指期货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以决定是提前平仓了结持仓,还是等待合约到期进行现金交割。

2、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即在进行股值期货交易时,投资者不需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而目前中国股票交易则需要支付股票价值的全部金额。由于股指期货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投资本金,这一点和股票交易也不同。

3、在交易方向上,股指期货交易可以卖空,既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因而股指期货交易是双向交易。而部分国家的股票市场没有卖空机制,股票只能先买后卖,不允许卖空,此时股票交易是单向交易。

4、在结算方式上,股指期货交易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当日要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结算,如果账户保证金不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否则可能会被强行平仓;而股票交易采取全额交易,并不需要投资者追加资金,并且买入股票后在卖出以前,账面盈亏都是不结算的。

沪深300指数:股指期货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06年11月24日公布的沪深300指数编制细则,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权重不是简单地以流通市值或者总市值作为加权因子,而是以调整市值(=调整股本数×收盘价)来计算权重的,而要计算调整股本数,则涉及到自由流通量和分级靠档两种算法,自由流通量剔除了由于战略持股性质或其他原因基本不流通的股份。由于沪深300指数中金融股占的比重太大,相对比较容易造成操纵,而国际板也是一大看点,如果中移动、中国电信等大盘股能回归A股并加入沪深300指数,相信对市场的稳定有利。

股指期货每手买卖数量是沪深300指数一个点乘以300元。现在沪深300指数大概有3000多点,乘以300元,就是说每一手买卖标的量就会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保证金率10%计算,投资者做一手,至少要掏10万元。关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率,国际上一般非常低,只有3%、2%、5%,而中国股指期货地保证金率高达10%,在国际上是最高的,正是基于对风险控制的考虑。同时,初期参加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还要注意保证金率所撬动的10倍杠杆的潜在风险。

股指期货的功能

一、股票套期保值

指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并以此补偿因股票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具体的方法是:股票持有者若要避免或减少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可在期货市场上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即做空头。假如股价如预料那样下跌,空头所获利润可用于弥补持有股票资产因行情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反之,如果投资者想购买某种股票,那么他就应该在期货市场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即做多头。若股价上涨,则多头所获利润可用以弥补将来购买股票所需。

二、投机获利的功能

买空――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投机者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目的,是利用价格波动获得由此产生的利润。当投资者预测股票指数上升,于是购买某一交割月份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旦预测准确,股票行情涨至一定高度的时候,他便将先前买入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卖出,即在低价时买入,在高价时卖出,投资者就可获得因价格变动而带来的差额利润。

卖空――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投机者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目的,是为获得因价格变动而带来的利润。投机者预测股票指数期货价格会下跌,于是他预先卖出某一交割月份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旦预测准确,行情下降后,他再将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再买入,赚取两张合约的差价利润。

股指期货的作用

1、价格发现――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是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价格是在市场中通过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而形成的,价格反映了产品的供求关系。与此同时,价格变化又影响供求的变动。现货市场中的价格信号是分散的、短暂的,不利于人们正确决策。而期货价格在一个规范有组织的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价格。再通过交易所的现货交割制度,使得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因此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态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2、套期保值、管理风险――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股票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个股经营相关的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来分散。另一类是与宏观因素相关的系统性风险,无法通过分散化投资来消除,通常用贝塔系数(β值)来表示。例如贝塔值等于1,说明该股或该股票组合的波动与大盘相同,如贝塔值等于1.2说明该股或该股票组合波动比大盘大20%,如贝塔值等于0.8,则说明该股或该组合的波动比大盘小20%。通过买卖股指期货,调节股票组合的贝塔系数计算出比例,可以降低甚至消除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3、提供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可以先卖后买。因此当投资者对整个股票大盘看跌的时候,可以卖空沪深300指数期货,从而实现投机盈利或对持有的股票组合进行风险管理。

4、替代股票买卖、实现资产配置――由于股票指数是反映股票组合价值的指标,因此交易者买卖一手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相当于买卖由计算指数的股票所组成的投资组合。例如以1600点的价格买入1手沪深300指数期货,相当于买入1600×300=48万的股票组合,实际所需的保证金为48×10%=4.8万。资产配置是指投资者在股票、债券及现金三个基本资产类型中合理分配投资。由于股指期货可以替代股票买卖,因此其将成为资产配置的主要工具之一。

5、提供投资、套利交易机会―― 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也是股指期货的主要用途之一。所谓套利,就是利用股指期货定价偏差,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并同时卖出股指期货,或者卖空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并同时买入股指期货,来获得无风险收益。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四大风险管控

保证金制度――“杠杆放大收益的同时放大风险”。有数据显示,20%的股民产生80%的交易费用,这部分股民喜欢补仓交易。而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放大收益的同时放大风险。当市场出现不利行情时,特别是股票价格指数波动剧烈,可能因为账户资金不足被强行平仓,使投资者的本金损失殆尽。

双向交易――“做多不一定正确”。与股票现货市场不同,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一种“零和游戏”,一方的收益就是一方的损失,“做多也可能是风险,只要与市场不一致都是风险”。

当日无负债结算――“学会止损”。股票市场上,不少“舍不得割肉”的股民“死了都不卖”,不懂止损,等待反弹。由于股指期货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投资者要保证有足够的交易保证金。一旦价格出现不利变动,亏损的部分从保证金扣除,保证金不足就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到期交割”――“莫等合约到期日再结算”。与股票市场不同,股指期货存在到期日风险,即因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进行现金交割,了结头寸而可能产生的亏损。提醒投资者注意由于到期日效应,市场价格可能发生波动,最好就是提前结算。

股指期货还可以作为一个杠杆性的投资工具。由于股指期货保证金交易,只要判断方向正确,就可能获得很高的收益。例如如果保证金为10%,买入1手沪深300指数期货,那么只要股指期货涨了5%,就可获得占用保证金的50%利润,当然如果判断方向失误,期指不涨反跌了5%,那么投资者将亏损本金的50%。

股指期货推出进程一览

1、2006年6月5日,证券会主席尚福林表示,期货公司要“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的上市做好准备。

2、2006年7月4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改最后时刻,为金融期货、股指期货推出扫清最后障碍。

3、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尚福林表示,当年底或推出中国的股指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浮出水面。

4、2006年10月,尚福林称,股指期货将于2007年年初正式推出。中金所关于征求股指期货合约等意见稿通知。

5、2006年10月底,10月底,为了备战股指期货,各大券商和期货营业部开始模拟仿真交易。

6、2007年1月中旬,证监会将提交给审批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取回再议,透露出股指期货将延期推出的信号。2007年1月底,尚福林称,股指期货条件成熟时再推,市场预计将推迟到6月。

7、2007年2月7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获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为金融期货品种的推出以及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8、2007年3月至6月,证监会和中金所陆续《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股指期货推出前的规则准备工作基本完毕。

9、2007年7月至10日,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牌照开始发放;至2007年11月,已经有38家公司获得牌照。

10、2007年8月13日,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在沪签署。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体制确立。

11、2009年11月13日,共111家期货公司获得中金所的会员席位,其中61家交易结算会员,35家交易会员,15家全面结算会员

期货证券投资篇(5)

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最高层面是制度的创新和创新的制度建设,其次是组织的创新和创新的组织建立。二者共同促进创新机制的建立。而创新机制的建立对于一个证券公司是长久的根本性的创新解决方案,制度、组织保证是某一种或者几种创新产品不可比拟的。这种自上而下的创新机制是事半功倍的,是最有效率的创新运作方式。从组织制度创新过渡到业务产品创新是最自然而然的。虽然这一过程是可逆的,但成本却是高昂的。

创新意识的培养:从组织制度的层面来说,首先是创新意识的培养,创新不仅是研究部门的阳春白雪,更是所有业务部门的真金白银。创新渗透于所有业务中。当然,在某些部门,创新的重要性要大于其他部门。创新无处不在,创新无时不在。在目前的市场氛围中,需要树立时时刻刻创新的意识,机遇总是垂青于有准备的人。作为非创新类券商,也需要时刻准备着,要有未雨绸缪的意识。意识的形成、制度的完善、组织的建立、人才的培养,都是需要时间的。

建立一套鼓励、保障创新的制度:一套鼓励、保障创新的制度是一个企业对员工的最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度建设是一个走向成熟的券商不可或缺的。在金融市场中,稳定的预期是信心的源泉,这一定理在一个金融企业内部照样成立。

为把风险减小到最低,建议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机制。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发展与风险控制的新监管机制已经形成,这要求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规模与其本身的净资本数量相匹配。

合作意识的增强:跨业务部门合作是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成功的重要保障。合作意识需要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改善。券商对部门自身内部组织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使创新活动能够顺利贯通“战略、制度流程、组织架构、业务、产品”五个组织功能模块。作为一个企业,券商需要重新整合资源要素,以服务于创新业务拓展方式。对于综合类券商而言,要均衡各项业务收入,避免再次出现过度依赖某项或某几项业务的被动局面,同时结合金融发展趋势,为走向金融控股做好战略准备。

证券市场产品创新和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步伐在加快,这迫切要求证券公司改革内部运营和管理模式,围绕创新业务调整和新设业务部门。为解决创新过程中的体制和机制问题,有券商专门建立了“新产品和新业务推动委员会”制度,力争在新产品和新业务两个领域有所突破。有些券商则建立“金融创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规划公司的创新业务。

加强研究部门建设:最后是研究部门建设的问题,研究部门是金融创新的发动机,已经成为业内共识。业务创新的开拓、创新产品的设计开发、创新人才的培养等,都需要强大研发力量支持。研究部门力求做到“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战备级别”,一旦公司具备资格,产品即可推向市场。

业务产品创新

在创新业务给券商带来丰厚利润之后,随着该利润总额和占比不断上升,证券公司开始越来越重视这一现象。

优先发展需要的品种并学习国外经验:在业务和产品层面,对于大多数券商来说,目前的紧迫任务就是进行业务与资源的整合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券商的研究能力特别是产品创新能力是创新的起点。业务产品创新的原则就是“实用主义”―优先发展公司需要的、能即刻开展的、并且带来利润的品种。

就目前国内创新业务的实际水平和开展情况来看,奉行拿来主义的占多数。西方国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创新发展的初期,我们能够根据国情学习掌握就是成功的。因此,对西方资本市场及时的跟踪调查研究和对部分券商业务动态的高度关注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看到,大部分创新产品推向市场还离不开银行的合作,银证合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集合理财、金融衍生品要与投资、经纪业务对接:首先来看资产管理业务,作为2006年创新业务中最大的利润贡献者,以集合理财为起点的券商创新浪潮为中国券商的成长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榜样。该业务已由单纯依靠价格竞争转向以业务创新能力和投资水平为重点的非价格竞争。集合理财计划的管理能力是考验券商综合实力的指标。其产品可以是一种全面的创新,也可以是将内外市场现有产品的重新组合,或者是将现在产品改造或者是增添新的效用。但无论如何,获得监管层的核准才能算是过关。而要持续经营、赢得市场的持久信任,就需要投资能力的加强。能否赚到钱、使客户资金升值,才是最终获胜的利器。

集合理财需要券商及时推出适合客户需求而又被市场认可的产品。根据投资者需求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计出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理财产品。客户方面,除了拓展普通客户,还需要介入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市场,为这类低风险偏好的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加强证券公司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客户资源共享,将投行、经纪等业务部门的重点客户拓展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金融衍生品方面,目前主要是权证的交易和创设与注销。加强对股权衍生品和利率衍生品的开发和投资。研究正股和权证的相互关系,寻求低风险套利的市场机会;探索ETF和LOF与相关股票组合之间的低风险套利机制;将期货、期权、商品价格债券、利率、汇率等各种要素结合起来,利用金融工程创造出一系列新产品。

建议把对集合理财和金融衍生品的研究与公司的证券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结合起来。投资是把双刃剑,关键是要寻求投资风险和收益之间较好的匹配。为此,积极追踪机构投资者动向,适应证券市场投资理念和产品创新趋势发展要求,将投资重点集中在低风险的证券品种上。

基金、QFII&QDII研究与经纪、投资业务对接: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方面,建议该方面的研究和投资业务、经纪业务结合起来。2006年以来,随着管理层大力推进,市场投资者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以证券投资基金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中流砥柱。在基金管理方面开发出了套利基金、对冲基金、杠杆基金、雨伞基金、股息滚动投资、定期投资计划以及定期退股计划等新品种;以QFII、QDII为代表的跨市场操作者越来越多,研究它们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投资指导作用。

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要根据自身资源和环境确立合适的经纪业务发展战略定位,实施差异化的竞争战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结构。通过制定一系列激励措施,重点强化公司的营销管理和机构,强化营销职能,促使证券经营网点向销售和理财中心转变;构建以证券经纪人制度为核心的营销组织模式;加强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实施银证合作和金融交叉销售;搭建标准化、一体化服务平台,实现公司内部的资源共享,发挥整体优势。

此外还应建立以集中交易为核心的大集中模式,建立集中清算、集中数据、集中财务、集中监控系统和CRM系统。完善的基础设施将在产品创新上享有效率优势,相关的风险也更容易控制。

资产证券化研究与投行业务对接:资产证券化业务,建议该业务的研究和投资银行业务结合起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金融总量不断增加,不良贷款的增加和房地产证券化的不断深入,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和增长速度将会非常惊人。证券公司凭借其业务、技术和客户优势,能取得在发行和账户管理方面的收入。券商甚至可以调整投行业务的部分职能,成立资本运营部,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20世纪60年代以来,投资银行作为金融主体,在融资创新方面先后开发出了不同期限的浮动利率债券、零息债券、抵押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超额配售权等金融新品种;在并购方面推出了桥式贷款、垃圾债券、票据交换技术、杠杆收购以及种种反收购措施。在发行市场新老划断后,发行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创新品种明显增多,推出了全流通下的询价制度、向战略投资者的配售制度、非公开定向发行、股本权证、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一系列创新。

IPO方面目前的两个机会也要重点关注:一是全流通的到来为创业投资在IPO后的退出提供了条件,给证券公司开展创业股权投资带来了新的机会;二是企业中“A+H”上市成为下一阶段大投行的业务重点。

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业务要枕戈待旦:融资融券业务和股指期货业务是2007年的重头戏,是各大券商全力争夺的主战场之一,目前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所有券商应该枕戈待旦,进入一级战备状态。密切关注融资融券相关细则的出台,结合券商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梳理。积极寻找战略合作的期货公司,做好参与股指期货的各项准备工作,如交易资格、资格、行情线路、交易线路、客户甄别、投资者教育等。

(作者供职于民族证券研发中心)

背景链接

券商盈利模式加速转型

中信证券2007年8月23日披露,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试点,今后拟以自有资产出资设立一家全资专业子公司,开展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业务。

监管部门近期将就上述事宜作出意见,这意味着国内证券公司将有望获准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目前监管部门将国内券商“直投”业务范围限定为Pre-IPO。券商股权投资与国际私募股权(PE)都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通过日后出售股权或企业上市兑现。

改变券商盈利结构

2001年4月证监会要求停止直接投资并进行清理。

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政策瓶颈由此消失。

从中信证券设立子公司开展直投业务的模式来看,证监会也希望通过批准合格券商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直投业务,来进行相应的风险隔离。为了控制风险,可能试点期间将会采用自有资本金进行投资,而不会考虑对外募集资金。

目前,我国券商的盈利主要来源于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上,带有明显的“靠天吃饭”的性质。创新类业务的逐渐开闸,有利于改变券商这种单一的盈利模式和业绩受资本市场影响波动性较大的被动局面,对券商创新类业务开展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直投业务特别是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利润收入丰厚。从国际上看,直投业务是国外投行的重要利润来源。

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获批之后,证券公司其他创新类业务也有望陆续开闸。融资融券、股指期货、财务顾问、兼并收购业务将为券商持续的业绩增长注入强劲的动力。

金融期货牌照集中发放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牌照发放已进入密集期。已有数量可观的期货公司拿到了由证监会发出的关于此类牌照的正式“批复”。截至八月中旬,已有近70家期货公司(接近全部期货公司的三分之一)通过金融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审批(包括增资和经纪业务资格)。近期是金融期货牌照的集中发放期。

金融期货牌照分为经纪业务和结算业务两类。期货公司在申请结算业务资格之前,首先必须获得经纪业务牌照。在获得牌照后,期货公司方可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成为相应会员。在首批递交申请的期货公司中,不少公司同时涉及增资、经纪业务资格以及结算业务等资格的“连环”申请。为此,他们最终要在通过结算业务资格后,才可能获得牌照,而单独申请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如银建期货等,就容易提早获得牌照。此外,虽然不少公司已经“过会”,但发放牌照需要走程序。

证券公司备战股指期货

目前,期货公司形成了“三国鼎立”的局面:具有产业背景或雄厚资金实力的大型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参股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控股的期货公司,这又包含证券公司绝对控股和证券公司相对控股的期货公司。

而在形成这个局面的过程中,期货公司被券商地毯式收购掀起了一波不小的浪潮。目前至少有34家券商已参股或控股了偏中小型的期货公司,到今年年底,这一数字很有可能增长至50家。

券商系期货公司业务的侧重点将放在为母公司股指期货客户做服务上,事实上,现在相当多的券商系期货公司放弃了原有商品期货的业务。但是,优质大型期货公司完全可以凭借自身实力,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

业内早已形成共识,私募基金是未来参与股指期货的主要力量;期货QFII也将跟随股指期货的出台而诞生,传闻其初期规模为10亿美元。

被券商收购并不是期货公司唯一选择。除大型期货公司外,那些尚未与券商合作的期货公司有着更多的机会。虽然受限于资金门槛,但资质稍好的期货公司与外资、私募基金等合作,创新产品、开展混业经营,未尝不是一条好的出路。至少5家内地第一梯队的期货公司把到股市去融资作为它们的既定目标。某些大型期货公司都已确立了上市募集资金计划,甚至一些公司已开始与选中的壳公司展开接触。

五方携手跨市场监管?

联防期指跨市场操纵

8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在上海签署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此举标志着股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跨市场监管协作体制框架正式确立。

此次五方签署的协议包括:《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备忘录》以及《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信息交换操作规程》、《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反操纵操作规程》、《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个具体操作规程。

期货证券投资篇(6)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198-02

证券期货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类资本和投资主体重要的投资渠道。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又是极易受影响的市场,无论是国际国内经济宏观运行层面、政策法律层面,还是企业微观层面的事实情况,甚至非经济的事实或者政治、政策的变化,都可能对经济运行和各类投资主体的心理预期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者个别交易品种价格指数或价格的震荡和波动。也正是因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具有如此的敏感性,一些不法投资、投机主体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指数或者某一交易品种价格的波动,以从中牟利。这不仅严重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还对其他参与交易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以打击这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181条第1款的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可以界定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文就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有助于该罪的理解和适用。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

根据立法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因此有人认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应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论处。我们认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与提供虚假信息虽有相似之处,但毕竟不同,上述人员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仍应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编造并传播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没凭没据凭空臆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所谓事实。同时,编造也应该包括对于已有的事实进行加工篡改和歪曲。但是,如果仅仅是根据已有的公开事实材料对证券、期货宏观市场或者单个交易品种价格走势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即便有错误、失误,也不能认为属于编造,因为这种分析预测给出的不是事实方面的信息。对于单纯消极地隐瞒、故意遗漏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事实是不是编造?有人认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对于已存在的事实进行否认,或者在披露事实时,披露一半隐瞒一半,或者披露的事实半真半假,也即部分事实为真,部分事实是虚构的,这些都应该是编造行为。我们认为,在依法披露事实时,如果披露的事实半真半假,或者披露一半隐瞒一半应该算作编造,但是完全地隐瞒或者否认应该披露的事实不应该算作编造。所谓传播,是指通过纸质或者网络媒体、证券期货交易系统、报告会或者咨询电话等各种形式把编造的虚假信息向不特定或多数人散布并让他们知悉。编造和传播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对象,即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所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指编造的虚假信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价格指数产生影响的信息。由于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很多,国内及国外的、经济的、政治的、政策法律的、科技的,甚至自然事件、天灾人祸、战争冲突,都有可能对宏观经济走势或者微观的企业经营活动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是经济活动的晴雨表,这些影响都会传导到证券、期交易市场,导致交易市场价格或价格指数的涨跌波动。因此,我们认为这里作为编造和传播对象的虚假信息从内容上看不应该有任何限制,无论是哪方面的信息,只要足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就可以。

虚假信息是不是限定于重大信息?不少论著都认为这里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重大信息或者说具有重大性。我们认为虚假信息不应该有重大性的限定。一方面,立法上并没有要求这里的虚假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另一方面,哪些信息属于重大信息,理论上范围很难划定,一个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很多时候在实务中也很难判定。所以,这里的虚假信息不应当去做重大性要求,也免得给司法实践增加无谓的困难。无论是否重大信息,只要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构成本罪。

第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所谓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是指虚假信息的编造和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或价格指数产生影响,如导致交易品种价格或市场价格指数大涨、大跌或发生剧烈波动。

这里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指资本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品种是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四大类,不包括货币证券(指银行证券如银行汇票、支票、本票和商业证券如商业本票、汇票)和商品证券(各种提运货单)。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包括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可见,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仅限于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不属于证券法的对象,也不能成为证券犯罪立法调整的对象。

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证券交易市场还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种形式。前者指由证交所组织的在证券交易所内和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后者指在交易所外买卖双方自行议价成交的市场,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场内和场外交易都是证券交易市场的组成形式,均是证券交易市场的范围。

这里的期货交易市场是期货合约交易市场,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等。期货交易的品种或者f对象是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就是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棉花、小麦、大豆等大宗商品,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股票指数。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7条的规定,是指:(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编造并传播行为和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指数或者某一交易品种价格的波动甚至混乱及严重后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每天都处在变动之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也很多。因此,只有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异常波动和编造并传播行为之间有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追究编造并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该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很大不同。在主体上,该罪只能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监管人员和单位,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则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在主观方面,该罪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故意,目的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则是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该罪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则是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虽然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在犯罪构成上有如上区别,但两罪的犯罪构成也确实存在交叉关系。尤其是当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监管人员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诱骗投资者购买证券、期货合约并造成严重后果时,该如何定罪?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的竞合,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即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论处。

参考文献:

期货证券投资篇(7)

酝酿8年、筹备3年有余的市场“做空”机制终于即将正式“落地”。有了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今后投资者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有机会获利,即使股市下跌,也可以玩一把“空”手道。

1月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告称,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这是加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丰富证券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继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是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全球35家交易所有股指期货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人上市证券或借人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而股指期货是国际市场成熟的期货品种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是以股票指数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约,是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具体来讲,股指期货是基于股票的衍生产品,具有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功能。

“做空”完善市场功能

市场评论认为,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两者的配套推出,上中国资本市场又向前迈了一大步。现在的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也就是只能买人才有可能赚钱,而股指期货弥补了我国股市长期以来缺乏做空机制的缺陷,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避险工具。由于增加了卖空机制,使得中国投资者在投资上有了新的选择,将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据统计,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已推出股指期货的22个市场,股市平均跌幅为46.9%,其中新兴市场跌幅也只有47.1%,远低于没有推出股指期货市场63%的平均跌幅,而我国A股市场同期跌幅超过70%。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理论上来讲,股指期货主要具备价格发现、改变单边交易机制、中长期平抑现货市场剧烈波动、提供套利的机会等功能。

目前国内股票现货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投资者只有在上涨状况下才能盈利,在下跌状况下则亏损严重。有了股指期货,使得投资者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有机会获利,这将有利于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有利于吸引场外资金的进入,有利于推动那些注重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进人证券市场,最终有利于证券市场成熟理性投资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同时也改变了以往投资者只有通过做多市场才能获利的市场结构,从而增加了国内资本市场的深度。

正是由于股指期货具有买空、卖空的双向交易机制,因此一旦股指期货推出,市场便增加了通过做空市场获利的交易动力。

初期会否爆炒

也有人士担心,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市场的不健全以及投资者的不理性,很有可能使我国在推出股指期货后的短期内,股票现货市场出现较大的波动性。

“就如创业板一样,我担心股指期货推出的时候会造成一个爆炒,所以对股指期货只是说了要推出,有一些规则也需要考虑。因为股指期货的风险比股票要大很多,到期就要交付,所以一般来说,个人投资者不适合做。”经济学家成思危表示。

另外,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引入股指期货短期内可能纠正我国目前股价不合理的因素,从而引起股指发生一定的波动。但从长远来看,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使得一些被低估或者高估的股票重新实现价值回归,将会提高股市的有效性,一旦价格发现功能完成后,并不会增加股指的波动性。

期市的信息传递通常会先于股市,使原先可能滞后的信息披露在期市迅速公开,一方面便于投资者的分析预测,另一方面打破了机构投资者和大户在消息上的优势局面,有利于股市的公平性。

有观点认为,股指期货推出,最大的作用是提供套利的机会,增加A股市场定价的有效性,可以纠正目前银行板块过分低估的局面。同时,市场的大小盘股风格转换有望出现,大盘股特别是沪深300成份股的机会将较大。

谁受益最多

虽然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都被认为是市场利好,但1月11日沪深两地股市呈现冲高回落之势,两市日K线双双收出长阴线。上证指数早盘高开105点,而至终盘收报3212.75点,仅上涨16.75点,涨幅为0.52%,全日振幅高达3.42%。而深成指高开292点,终盘收报13161点,下跌106.35点。两市全日共成交2857亿元,较上一交易日激增三成半。

“由于市场对此早有预期,所以高开低走并不出乎意料。”分析师表示。

正如众多研究员预料的那样,无论是股指期货还是融资融券,受益最大的就是券商了,因此在当日盘面中,券商板块涨幅居首。其次,一些大盘权重股也获得市场的热烈追捧。此外,以期货概念股为代表的股指期货受益板块也有不错的表现。

分析师普遍认为,券商受益是因为券商的业务模式将出现根本性的转变,摆脱了靠天吃饭的局面。现在国内券商效益好坏,完全要靠大盘,一旦大盘出现像2008年那种单边下跌的局面,券商的收入就大幅下降。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出现,使券商既可以在牛市中赚钱,也可以在熊市中获得收益,让券商的收入有一个比较平稳的发展,不会出现忽冷忽热的局面。

股指期货业务的开展对券商的网点数量、套利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规模、融资融券业务对优质客户的比重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新业务的推出将使各券商的盈利能力分化。而资本规模领先、业务竞争力强、创新能力强的券商将较大程度受益于这两项业务。

无论是融资融券还是股指期货,都会以大盘股及相应的大盘股指数为标的。也就是说,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开展,将明显提升大盘股的价值,不仅流动性会进一步增加,同时由于蓝筹指标股对于股指期货具有杠杆作用,也更加会受到机构投资者的呵护。

高盛高华证券预期,融资融券业务将使国内证券公司盈利增加8%到20%。高盛高华认为,两项新规对A股市场的影响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启将使50亿―85亿元的额外资金流入A股蓝筹股,以及股指期货将使潜在的流动性流入沪深300成份股。充分认识高风险

股指期货给投资者带来机会,但其由于是属于衍生品交易,投资者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更大。

与股票相比,股指期货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天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投资者持仓的盈亏状况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二是到期必须履约,股指期货合约不能像股票一样长期持有。三是理论上讲,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持续盈利,股票投资者有可能长期获得投资

收益,而股指期货只是将风险进行转移。

股指期货的交易方式采用的是保证金交易方法,和股票不同。股票交易是有多少钱只能最多买等额市值的股票,而股指期货的交易方式是用10%的保证金,以杠杆方式,相当于放大10倍买卖100%的沪深300指数合约,也就是100万元资金可以按1000万元来买卖。在放大了资金数额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因此,投资者对交易风险要有重新理解的过程。

分析人士指出,如果是买人股票,下跌了可以不管,套住也不用太惧怕,也许过几天或几个月就能涨起来。即使涨不起来,也可以捂在账户里,除非是上市公司退市。而买卖股指期货则不同,第一天买卖的指数期货,即使是第三天能够获利,但在第二天行情的波动超过10%,那么你的账户资金或已经全部亏损,第三天的上涨或者下跌已经跟你无关了。这是最大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因此,期货的账户管理一般不能用等待的方式来操作。因为如果判断相反,就面临大幅亏损甚至爆仓的风险。

提高进入门槛

管理层也早已看到了股指期货的高风险,表示将在推出初期采取比较平稳的做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中金所将对相关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尤其要发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和风险对冲的基本功能,起到稳定大盘的作用,避免市场操控事件的出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未经证实的消息称,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有可能提高至12%。中金所自成立以来,对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曾不断进行调整,从最初的6%调整到8%,再到之后的1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最近在一次论坛上透露,将给股指期货投资者设“三道卡”。

第一,投资者得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他的经济实力做一些选择。现在初步设计50万元以上的客户先可以开户。

第二道门槛,要有知识,对市场有一定了解,中金所要组织一种测试,对所有参加开户的投资者进行业务测试、风险提示。要回答一张卷子,让大家对规则理解情况作一个测试。

第三,投资者要具备一定经验。要有做一段时间仿真交易和做一段时间商品期货的经历。简单讲就是“三有”,有经济实力、有期货市场和模拟股指期货的一定经验。

朱玉辰认为,股指期货是服务于股票市场的风险管理。应该讲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以机构为主的市场。股指期货不是一个大众、广泛参与的投资工具,它是一个风险管理特殊市场、特别市场。“股指期货在放大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所以这个产品在引进中国投资者当中时,首先要把风险控制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也表示,危机当中重要的收获或者经验教训是适当的产品必须卖给适当的投资人。“茅台酒好不好?当然是好东西,问题是你让3岁小孩喝茅台,那可能是犯罪。一样的,股指期货好不好?问题是你卖给谁”。

同样,融资融券也不是适应每个投资者的。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做空比做多更有风险,投资高手中的高手才适合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会放大操作,因此风险较大。假设融资100万元介入蓝筹股,假如投资者本身手中还有另外50%的蓝筹股,那么总投资就是150万元的交易。而且,融资融券和买卖股票不同,它有期限,有到期时间,如果到期时股价一直下跌,亏损就要兑现,还要支付利息。因此,投资者需要控制好对现金的管理。

期货证券投资篇(8)

不可否认,融资融券业务与股指期货两种交易工具在交易方式上有一定的神似,但并不形同。融资融券业务也存在做空机制――融券业务,但是其做空方式与股指期货不同。融券业务所产生的做空机制属于一种类似于利率回购的一对一OTC衍生品交易模式,其风险的可控性要小于股指期货。由于股指期货采用的是标准化合约并且在交易所进行集合交易,市场透明度高,各种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因此股指期货的风险可控性要远远大于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在2006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后搁置了一年之久,而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自2006年起一直在紧锣密鼓地开展之中,测试仿真交易也已经开展数月有余,二者的准备情况可见一斑。

长期以来,融资融券中的融资业务一直以一种灰色形式存在于证券公司的业务范畴之内,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融资业务,提高业务透明度,防范风险。但是,目前已经出台的融资融券的有关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这类比较细化的操作指南,毕竟是在将近2年以前所制定的,当前的股市与两年前的市场已是大相径庭,这个事实细则是否使用,应当效仿股指期货进行模拟交易予以检验,方为稳妥之举。其实,在现货基础上的融资融券业务,其交易机制比股指期货更为复杂,若不进行仿真模拟交易,将会留下风险隐患。

同时,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也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不需要考虑的问题。股指期货的投资者教育已经历时两年,遍布全国。而融资融券业务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还相对陌生,而且融资融券业务的门槛较低,因此投资者教育应当比股指期货更加深入。

股指期货推出不以融资融券为“前戏”

股指期货何时推出,已是老生常谈,期货行业、证券市场已对此有些疲惫不堪,惟有一些学者仍在津津乐道地讨论,加之融资融券开闸,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推出的先后主次的讨论也逐渐升温。其实,股指期货的推出并不以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为必要前提条件,实际上,二者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参与主体不同,由于股指期货的合约标价较高,所以保证金较高。以当前点位计算每张合约需要保证金12万左右,因此股指期货的参与主体为机构投资者,只有资金规模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才有可能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构成会更加多元化,根据2006年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融券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不得低于50%,虽然保证金比率高于股指期货的10%,但标的股票价格较低,且多元化,因此一般的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不同,股指期货的交易对象为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为满足上证所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证券基金、股票与债券,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更加广泛。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不会与股指期货一起形成对市场的操纵,上证所与中金所均制定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上证所在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中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进行公布。中金所也采取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与风险警示制度等控制股指期货风险。因此,利用融资融券或股指期货操纵市场的可能性非常小,特别是股指期货已经经过很长时间的模拟交易测试,风险制度运行良好。

又一关键时间窗口到来

股指期货曾经与三次推出的时间窗口擦身而过。第一次时间窗口在2006年4月到lO月,那时股权分置改革已稳步推进一年有余,证券市场各方都沉浸在中国证券市场驶入良性轨道的喜悦之中,中国殷市也正逐步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借中国股市根本制度改革顺利完成的东风,股指期货的推出必将成为涅磐在后股权分置时代的凤凰。

期货证券投资篇(9)

股指期货合约属于证券的范畴

股指可以看作是支付股利的证券,该证券是指数基础资产(构成指数的证券)的投资组合,该证券所支付的股利是该投资组合持有者收到的股息。股指期货就是以股指为标的物的衍生证券,其价值取决于构成指数的投资组合的价格及其变化。目前,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衍生品被称为“衍生证券”。JohnC.Hull给“衍生证券”下的定义是:“衍生证券(DerivativeSecurity,也称衍生工具)是一种证券,其价值依赖于其他更基本的标的(Underlying,也称基本的)变量。近年来,在金融领域衍生证券变得越来越重要。许多交易所正在进行大量的期货和期权交易。金融机构与它们的客户在交易所外的场外市场(Over——the——Counter,即OTC市场)频繁进行远期合约、互换和其他不同种类的期权的交易。其他更特殊的衍生证券常常作为债券和股票发行的一个组成部分”:“衍生证券也称为或有债权(ContingentClaims)。我们经常看到,衍生证券所依附的标的变量是可交易证券的价格。例如,股票期权是一个衍生证券,其价值依赖于股票的价格。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衍生证券可以依赖于几乎任何变量,从生猪价格到某个滑雪胜地的降雪量。”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节第10、11款对“证券”的界定是证券指任何票据、股票、国库券、债券、公司债券、利润分享协议或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床特许或租赁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任何关于证券的抵押信托证、组建前证书或认购证、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投票信托证、存单,任何关于证券、存单或证券指数的卖出权、买入权、多空套作权、选择期权或优先权(包括其权益或由其价值所生成的权益),任何在国家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外汇卖出权、买入权、多空套作权、选择期权或优先权,或者一般意义上被认为是“证券”的任何票据;或者前述之各证券的权益证书、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认购或购买的担保或权利,但不包括货币或自出票日时有效期不超过9个月的任何票据、汇票或银行承兑书。其对“股权证券”的界定是:股权证券指股票或相似证券;或者经对价或不经对价可转换为该证券的证券;或者载有对该证券的认购或购买担保权、或认购或购买权利的证券;或者该担保权或权利;或者委员会根据所制定的对公众利益或投资者保护为必要或适当的规则和条例认为其具有相同性质,并且将其视作股权证券的任何其他证券。

而英文单词“security”可译为“担保品,抵押品,证券”,有三个含义:(1)一般含义为用作抵押品的财产。(2)投资含义为由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用以对其债务进行担保的股票和债券。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出售这些股票和债券,所得收入归债权人所有,用以冲抵债务。(3)法律含义是指债务凭证或财产权利凭证。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看作是一种有价证券,完全符合其法律含义。

国内法律对“证券”的释义是: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凡是根据法律、法规发行的证券都具有法律效力。证券具有以下特征:证券是权利凭证;证券是流通凭证,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转让;证券是占有凭证,是证券持有人行使证券权利的凭证;证券是收益凭证,证券持有人拥有证券收益权。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证券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按照证券功能的不同可分为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按照证券上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股权证券;按照证券权利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商品证券、价值证券;按照证券效力的不同,可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按照证券持有人的记载要求不同,可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按照证券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实物券式证券、簿记券式证券。证券的功能是多重的,其中证券的法律功能是实现其他功能的保护机制。证券的法律功能具体表现为:设定或者证明证券权利的功能,即通过证券能够创设出一种新的财产关系;行使证券权利的功能,即行使证券上的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实现证券权利的功能,占有证券是证券权利行使的保障,而证券上反映的特定的财产权利是证券持有人实现其财产权的保障,也就是证券具有使证券权利现实化的法律效果;转让证券权利的功能,由于证券具有流通性,证券持有人有权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证券,产生证券权利的法律效果;保护证券权利的功能。

金融衍生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或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一种双边合约,其特点之一便是契约性,衍生品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基础工具,而是对这些基础工具在未来某种条件下处置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以契约形式存在,构成所谓的产品。股票、股票指数是证券,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具有以上所述证券的所有法律功能,如设定或者证明证券权利的功能。通过证券能够创设出一种新的财产关系,股指期货交易就是合约所含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易,买卖双方的成交创设了一种新的财产关系,买方有权利和义务获得一定价值的证券(组合),卖方则有权利和义务转让对一定价值证券(组合)的所有权。现金交割方式并不改变期货合约的本质属性,股指期货合约(期货合约)就是证券。

期货交易已成为一种金融投资行为

1972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设立国际货币市场(InternationalMoneyMarket,IMM)推出货币期货交易,当年5月16日共推出7种货币(英镑、德国马克、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墨西哥比索、日元、荷兰盾)的期货合约,标志着金融期货的产生,在此之前,对期货的认识还限于高层次的贸易行为。的确,商品期货是从远期合约交易发展起来的,其根本动因则是基于现货贸易规避价格风险和信用风险,集中供求信息的需要,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成立标志着现代期货市场的诞生。但早期的交易并不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而是遵循着即时钱货两清的现货买卖到远期合约再到期货交易的演进路径,期货交易被视为贸易范畴是自然的。1988年国内开始研究期货市场时,仍把期货交易视为期货贸易,“从世界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商品交换有两种形式:现货和期货。现货是可以随时在市场买卖用于消费的商品。而期货则是一定时期之后才能提供到市场上来的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期货时限可以从几个月到十几个月,期货贸易就是这种远期商品的提前买卖。期货贸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买卖双方签订的非标准化的远期交货合同,合同数量、品质、时限是双方具体商定的,一般无法多次转让,是生产者和用户的直接交易。另一种是标准化的远期交货合同,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多次转让,每次转让只需议定价格。现在通常把后者称为期货,前者称为远期合同”。当时把标准化合约的期货交易视为期货贸易的高级形式,而把远期交货合同视为期货贸易的初级形式。

实际上,成熟的期货市场实行最终交割的只有1%左右,而99%的期货合约在其到期之前通过对冲交易来了结头寸,不涉及最终交割。即使最终实行交割的市场参与者也是将期货交易作为其进行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工具,如买入交割实物商品的交易者,只是交割商品符合其成本管理、库存管理的要求时才会进行以获得实物商品为目的的交易,这种交易服从于其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目标。

金融期货的出现进一步澄清了人们对期货范畴的认识。金融期货合约不是由金融远期合约发展而来的,而是利用期货市场的特点和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相结合产生的。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不仅在正常情况下交割比例很低,而且实行现金交割,不涉及标的资产或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从交易目的、交易方式和资金运作来看,期货交易已不再属于贸易范畴,而成为一种投资行为。追溯期货市场变迁的进程,当交易方式由远期合约转为期货合约时,期货市场已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可以在期限内予以对冲而避免了远期合约的如期执行。从监管体制上,欧洲的混合型金融体制和新兴市场均把期货市场的监管权与其他金融市场的监管权合在一起,我国早期对期货市场进行研究和试点时,由原商业部、国内贸易部执行政府监管职能,后转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这些均说明在实践中已将期货市场纳入金融市场的范畴。

美国股指期货的监管权之争

股指期货的产生是供求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需求方面来看,二战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股票市场取得飞速发展,体现在上市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值大幅增加。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1980年的股票交易量达到3749亿美元,是1970年的3.93倍,日均成交4490万股,是1960年的19.96倍,上市股票337亿股,市值12430亿美元,分别是1960年的5.185倍和4.05倍。同时,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信托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机构投资者通过优化投资组合降低非系统性风险,而对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随着机构投资者壮大和市场规模及复杂化程度的提高,股票交易方式也发展很快。1976年,为了方便散户的交易,NYSE推出了指定交易循环系统(DOT),该系统直接把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下单房同交易池联系起来,此后已发展为超级指定交易循环系统(SDOT),对于低于2099股的小额交易指定,该系统保证在3分钟之内完成交易并把结果反馈给客户。与指定交易循环系统几乎同时出现的是,股票交易不仅对单个股票进行交易,而是可以对多种股票进行打包,用一个交易指令同时进行多种股票的买卖,这种交易方式称为程式交易(或程序交易,ProgramTrading)。伴随着程式交易的发展,“指数化投资组合”被机构投资者采用,也就是股票的组成与比例和指数构成完全相同,价格变化与股票指数的变化完全一致,而其风险也只有纯粹的系统性风险,这种投资方式对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要求就更强烈。而从供给方面看,1972年5月,CME推出货币期货合约,1975年10月,CBOT首次推出利率期货(国民抵押协会债券期货,GNMA),两种金融期货合约的成功使股指期货的供给成为可能,而利益动机或期货交易所间的竞争则提供了创新的动力。

1977年初,KCBT就聘请斯坦福大学的罗杰。格雷博士(Dr.RogerGray)担任咨询顾问,组成研究小组,专门从事新合约的开发工作。经过仔细分析,决定开发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认定其能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因为规模庞大的股票市场还没有有效的保值手段。1977年10月,KCBT向CFTC正式提交了开发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约的报告,设想以股票指数期货来规避股票投资中的系统风险,并提议以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由于股指期货没有任何先例,CFTC于1978年10月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有关方面对股指期货提出了各种意见,并基本上肯定了该合约的创新。但在使用道琼斯指数问题上,却始终未能与道琼斯公司达成最终协议,致使推出股指期货的设想第一次落空。1979年4月,KCBT修改了它给CFTC的报告,提出以价值线综合指数(ValueLineCompositeIndex,VLCI)作为标的指数。但在新合约的管辖权问题上,CFTC与SEC等各方面争执不休,致使股指期货的出台第二次搁浅。直到1981年,里根总统任命菲利普。M.约翰逊(PhilipM.Johnson)为CFTC主席,任命约翰。夏德(JohnShad)为SEC主席,这一僵局才被打破。约翰逊—夏德协议使得KCBT的报告于1982年2月16日正式通过,并在8天后(2月24日)正式上市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

迄今为止,围绕股指期货监管权的争议从未间断。1982年对《商品交易法》进行修正,重新明确了CFTC对所有有组织的期货交易的管理权,并要求CFTC在其管理的业务活动牵涉到SEC和财政部、联邦储备局各自管理的业务时,要通报和征询他们的意见。但SEC拥有对新批准有价证券指数期货合约的否决权,其依据三条准则:合约必须采用现金结算;确保合约不易受到操纵;指数必须反映全部或大部分公开上市的债权或债务凭证的交易业务。但一系列严重的市场风险,尤其是1987年的股市大崩溃,使人们将问题的焦点再一次集中于CFTC的管理能力。新闻界推测CFTC将最终被淘汰,人们假设他的权力将最终移交SEC,或者联邦储备局将成为SEC和CFTC两大职能部门的主管机构。尽管联储明确表态对这种假想的角色不感兴趣,但SEC在一份于1988年5月提交的建议中,建议议会授予SEC对所有股指期货的管辖权。

世纪之末,对美国股指期货以至整个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诘难更为强烈。美国以外交易所的竞争、场外交易和电子交易的飞速发展,使得美国交易所在世界期货业的霸主地位逐渐动摇。从1986年到1997年,美国期货和期权合约的成交量增长319%,达到9.05亿张,而美国以外可比的期货和期权的成交量增长1734%,达到10.25亿张。1999年1—7月份,EUREX(欧洲期货交易所,由德国和瑞士的交易所合并成立的电子化交易所)共成交期货合约2.13亿张,较1998年同期的1.33亿张增加60.01%,而同期CBOT成交合约1.59亿张,较上年同期下降0.23%,CME成交1.2亿张,较上年同期下降0.73%.美国以外交易所爆发式的成长,使美国感到了巨大的威胁,CME董事长惊呼:“如果美国的管理方式不作重大调整,世界最大的4家交易所将与美国无缘。”对管理体制诘难的重点是指责美国管理机构重叠,争权夺利,推诿责任。如约翰逊—夏德协议禁止个股期货交易,虽然协议明确对个股期货的禁止只是暂时的,今后将研究取消这一限制,由于SEC和CFTC相互推诿,至今也没有再对此研究。而美国以外已有7家交易所上市200多种个股期货合约,1998年成交量超过200万张合约,并且发展很快。两家机构拥有不同的管辖权,不仅对期货市场的改革形成了障碍,也使一些期货合约不能及时批准上市。1998年SEC否决了CBOT交易两个道琼斯指数期货合约的申请,尽管不到一年前SEC曾批准了同一指数的股票指数期权。

美国“FuturesIndustry”杂志1999年2月、3月合刊邀请了9位著名人士以“重塑管理”为题,讨论美国期货市场管理制度、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曾任CFTC主席的苏珊。菲利浦斯女士认为应该减少对期货市场特别是金融期货市场的管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常常受到银行管理机构或SEC的监管,如果这些监管部门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那么双重市场和双重机构的监管并非都是必要的。曾任CFTC委员的威廉。阿尔布雷认为必须改革美国的期货管理体制,因为现存的许多管理制度已经过时,对市场参与者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负担,阻碍了金融创新,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方案是把CFTC和SEC进行合并,这种合并无论对加强交易所交易的理性化管理,或是提高市场外交易衍生品管理的确定性和有效性,都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股指期货源自美国,美国交易所的股指期货交易量一直位居前列,但以上所述的围绕监管权的争议说明:股指期货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并由CFTC监管的模式有相当大的缺陷。

股指期货交易模式的比较

股指期货交易模式从传统上可分为三种:一种是以美国、香港、新加坡、英国为代表的分割模式,股指期货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目前美国期货市场的股指期货交易主要集中在CME、CBOT和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等各大期货交易所。第二种是以日本为代表,包括韩国、匈牙利、以色列、挪威等一些新兴市场的整合模式,由证券交易所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如日经225股指期货和东证综合指数(TOPIX)期货分别由大阪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而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TIFFE)则只负责货币和利率期货及期权的交易。第三种是以巴西、波兰、俄罗斯等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即证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设立股指期货交易,如IBOVESPA指数期货由巴西金融期货交易所开设,而ISENN指数期货则由圣保罗证券交易所开设。

这种传统上的划分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很大变化。香港联交所、期交所与几家清算机构已合并为香港交易与结算有限公司,并将转为股份公司上市,新加坡也将合并新加坡证交所和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继巴黎、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合并组成单一股市Euronext后,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5月初宣布合并成为“国际证券交易所”,其未来目标不只是局限于“吃下”欧盟范围内的“欧洲第二”(法、比、荷三国证券交易所合并后组成欧洲第二大交易所)和其他的欧洲证券交易所,还有证券基础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的交易市场、衍生资产市场及全球范围内的结盟、合并对象。可以预见,包括LIFFE、DTB、MATIF在内的欧洲衍生市场也将完成其已进行两年多的“一揽子”谈判而进入合并过程。所以,第一种分割模式中除美国外的市场已经转为第二种或第三种模式,仅剩美国坚守阵地,而美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其如何改,美国期货市场交易模式会有什么变化,我们拭目以待。

值得注意的是,新兴金融衍生品市场共同的路径选择是从股指期货起步,由股权类衍生品市场逐步发展到利率和货币期货及期权交易,而其股指期货交易模式大都选择整合模式或混合模式,这是由电子交易方式的普遍采用、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创新主体或供给能力等因素决定的;更为重要的是本文第一、二部分讨论的,从认识上,股指期货以至所有期货合约是证券,其交易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不再属于贸易的范畴。

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借鉴

中国发展股指期货市场有其他市场丰富的历史经验借鉴,但必须顺应金融市场一体化、市场组织结构集中化的大趋势,并结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首先,应从认识上将期货市场、期货经纪机构、期货交易纳入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投资行为的范畴,以有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和期货市场发展目标的实现,完善监管制度、监管体制。如对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资格、范围应作重新界定,以满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资产组合管理和创新业务的需要;将发展期货市场与推进金融深化的目标协调起来,将期货市场从试点提升为规范发展,成为多层次金融市场、多样化金融工具、多元化金融机构的一部分。

期货证券投资篇(10)

金融风险无时不在。从当前融资渠道趋向来看,证券市场颇受投资者青睐,特别是固定收益证券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同时要看到,随着金融市场风险的多变性、复杂性,在固定收益证券市场同样存在市场风险。为此,本文将立足固定收益证券市场风险分析,来评价常见的风险因素,并从短久期、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层面提出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市场风险评价

从定义来看,固定收益证券是依据借款人按预定方式、时间向投资人支付利息、本金的一种债务合同,包括企业债券、国债、资产抵押证券等内容。理论上讲,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具有较高稳定性,但从金融市场实际来看,收益本身的固定性是很弱的,其主因源自金融市场本身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总体来看,金融机构在对固定收益市场进行金融活动或交易时,因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可能带来诸多风险。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基于现金流的现值,随市场变化而变动。当市场利率升高时,债券价格随着下跌,反之则上升。对于利率风险的评价方法较多,多以久期、凸性为主。久期主要表现为平均到期期限,我们可以利用麦考利期限修正VaR模型来进行说明。如下:■,对于式中的P表示债券价格,R表示到期收益率,C表示票面利息、n表示付息次数、F表示债券面值。对该式进行变换可得dp=-MDXPXdR。也就是说,对于债券市场风险=利率敏感度X价格值X收益不利变动。当然,从利率波动较小时,所采用的修正算法较为恰当,但对利率波动较大时,还要考虑债券的凸性。

(二)违约风险

对于违约风险主要是债务人因无法支付利息或本金而带来投资者的损失风险。在衡量违约风险时,多采用VAR模型,但因本身具有与其他模型的交叉性,使得准确度衡量偏颇。因此,通常采用资产负债率来衡量企业信用等级,藉此来判断违约风险。

(三)再投资风险

从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投资环节来看,再投资风险是对期中现金流进行再投资而面临的利率波动风险,实质上也是利率风险。由于我国在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管理上存在监管不足,一些投资者会将利息投资于本金投资金融产品。因此可以将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作为衡量金融风险的主要指标。

(四)通货膨胀风险

金融市场中的通货膨胀风险多表现为现金购买力风险,如果不考虑物价变化,固定收益证券的现金收入是稳定的,但事实上,这种稳定是相对的稳定。当经济形势稳定时,通货膨胀风险可以忽略,但对于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实际,通货膨胀率一直在攀升。因此,在衡量债券风险时,也应该关注通货膨胀风险。

二、固定收益债券市场投资策略

从我国货币政策导向来看,随着国家对流动性资金投入的加大,当前债券市场处于资金泛滥状态,尽管央行也从紧缩性货币政策来进行调控,但对于公众来说,投资热潮并未减退。

反观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一方面国家从宏观调控上来力促债券市场平稳,比如在资金回笼政策调整中,央行从提高货币的购买力上来保障货币供应,但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货币市场并未出现恐慌局面;另一方面,对于货币升值难度依然存在较大阻碍,尤其是国外货币对债市的冲击,与我国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状态,可能潜藏债券市场整体稳定性下降风险。为此,国家从整体金融调控层面来优化债券结构,必然需要从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加大债券发行量、平衡公众的投资方式等方面来着手。

(一)短久期策略

固定收益证券市场风险的规避,可以采用短久期策略,来降低中长期债券市场的潜在风险。从债券市场收益图走向来看,随着债券投资期限的延长,其风险相对较大。为此,利用短期债券,特别是对于金融债券、信用债券,其整体收益要高于长期债券。同时,在选择投资方向上,不同短期债券本身因资金流动性差异性,通常短期债券向中长期债券方向的演进,使得短期债券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在选择短期固定收益债券时,还要考虑到利率的波动性。

(二)保持与宏观经济相一致策略

我国宏观经济从大局上保持持续稳定态势,但由于人口多,对宏观经济消费需求的增加,必然对经济结构带来主要影响,经济持续过热,可能导致通货膨胀,食品、能源、服务价格的上涨,必然带来政府金融政策的调控。比如当前我国房地产业、机械制造行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上多以国内贷款为主,由此带来的边际贷存比呈现上升趋势,在经济上升期,企业投资资金相对富足,导致投资渠道的多元化,而当经济处于停滞期,则投资资金陷入困境,加剧了企业风险。因此,面对固定收益证券市场风险,在优化债券投资策略上,要遵循宏观经济走向趋向,加强对宏观经济的适应,充分考虑股市的走向、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来有效应对债市的风险。

(三)保持与货币政策相一致策略

从当前紧缩性货币政策背景来看,央行在加大市场调控力度上,也对利率进行调整。比如上调利率,上调存款准备金利率、贷款准备金利率等,以降低资金的流动性。固定收益证券在投资策略上,要高度关注国家的货币政策,特别是央行在债券市场出台的货币政策。投资的目标在于利润,而结合国家宏观调控现状,时刻保持与货币政策相一致的投资节奏,来寻找热点投资,增加投资收益率。另外,在对信用债券投资上,要考虑到企业信用分化风险;在对个人债券信用风险评定时,要关注中债券曲线的样本债券,通过对样本债券的分析、评级和市场价格表现,来把握投资的总体进度,合理优化各类类型的债券分配。

三、结语

在固定收益债券市场风险与利润是客观存在的,通过对债券市场风险的分析,结合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态势,从整体上要协同好与国家宏观调控、国家货币政策保持一致,并从金融市场变化规律上,科学、合理的制定投资规划,来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目标。

参考文献

上一篇: 电子税务管理 下一篇: 初中数学超级课堂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