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作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9 16:09:42

招投标工作管理

招投标工作管理篇(1)

引言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柞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一、国有企业招投标背景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当今的经济发展背景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不断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向前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在采购方面的重要性愈加显露出来。为了更好地促进交易工作的开展,从而更好地降低国有企业的采购费用,我们应该在国有企业的招投标机制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交易双方的信息还存在的一些不对称等方面的问题,继而更好的将国有企业的招标工作推向公开、公平、公正,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国有企业内部腐败问题的产生,还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继而更好地带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二、国有企业在招标工作中的实施要点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法规

要依法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将责任一一明确到各个部门,从而更好地实行招标的负责制。企业主要应该尝试着从必须招标的范围与规模的标准中贯彻比较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与运作机构,最好是能成立专门的招标的监管机构或带头单位,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管理,进而更好地实现招标制度的贯彻落实。在设置专门招标行为管理机构同时,具体的招标工作还要由公司内部的采购或者使用这些被采购物品的单位进行。这样的设置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集团的招标负责制。对于每一个需要进行招标的单件物品确定总负责人以及在商务方面与技术方面的具体负责人,该些已经确定的招标项目负责人就要对所需要招标购买的项目实行全面负责,在招标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中出现的一些纷争与争执、甚至是困难都要这些项目的具体负责人们出现进行协商解决。在这些招标负责人的确定过程中,一定要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权力一旦过分集中就十分容易滋生出腐败。要尝试着建立对这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为了防止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招标负责人机构的过分庞大以及对审查机构内部的环节过分繁杂,我们一定要尝试着对这些相关设置机构的职能进行规范与设置从而更好地让各个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从而更好地提升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招标的质量与效益。

2、规范化运作,确保招标质量

要对国有企业集团的招标进行规范化的运作,从而更好地保证招标的质量。对于国有企业集团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的材料进行招标是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系统工程,因而,无论是对招标文件进行草拟编制还是对招标相关信息的,乃至对于整个招标结束时期的定标与签约过程都是环环相扣的,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了稍微的纰漏都可能对整个招标项目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整个招标环节的规范性操作是十分重要的。招标工作涉及了价格、工程参数等一定的内部信息,无论是在技术还是在商务方面,如果不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不要更换采买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招标工作的顺利展开,有利于公司机密的不外泄,更有利于整个招标过程的持续性与严谨性。

3、关键环节进行备案存档

对于国有企业集团的招标活动,涉及到的一些关键环节要进行合理的记录,一些精彩要涉及到的数据等资料也要进行及时的存档处理。对一些招标过程中经常涉及的厂家联系方式,厂家价格甚至是各个厂的比较优势等进行一定的记录有利于整个招标活动乃至是企业运作管理的程序性。对于这些必须进行记录存档的资料一般都是采取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登记处理,在整个招标工程结束后将所有涉及到这次招标文件进行集中登记处理,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工作检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为以后的工作顺利展开提供了借鉴。是十分重要且具有相对而言积极意义的行为。同时,国有企业集团要加强综合考核的力度,从而更好地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更好地规范国有企业集团的招标制度,所涉及到的国有企业集团要严格按照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考核细则与标准,对主要的招标过程中涉及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综合管理,从总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层面上建立完整的体制,继而更好地推进整个招标工作的展开。

4、完善全过程监督体系

建立招投标监督组织机构,实行从业人员评估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监督管理制度执行。对招投标从业人员和专家在任职期间定期进行评审并公示,对不合格专家从专家信息库中删除,对于有不良记录的纳入黑名单,并视情节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或终生不准再从事招投标方面的工作。要增加采购招标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加大查处力度,让招投标从业者不愿也不敢违反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给招投标市场营造一个诚信守法、公平公正、规范运作的良好环境。企业招标委员会主任由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成员由分管主要领导和工程技术方面的专家骨干组成。招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国有企业招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就必须制定一套严格的、切实可行的招标管理制度,细化招标程序,并保证其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是滋生的土壤环境,将腐败扼杀在“摇篮”之中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李秋珍.浅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建材,2008.

招投标工作管理篇(2)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

(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五)参与评标;

(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

(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机构;

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招投标办招标信息;

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

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七)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招投标办和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招投标工作管理篇(3)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应运而生。但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比较混乱,招投标工作立法不够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中转包挂靠、行政干预及工程款拖欠等现象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诞生,以及《建筑法》、《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坚实后盾,为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只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店容店貌,才能消除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和行为。

一、健全和完善招投标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我国的《招投标法》是我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由来已久。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说到底是一种招标人的行为,招标机构是招标人进行招标活动,在招标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在法律上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招标的一般业务范围包括招标活动全过程的发标、开标、组织、评标、定标工作以及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工作,招标机构应根据工程招标有关规定,从委托方利益出发,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事业务。招标机构的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知识以及在过程中的高水准、严要求是招投标工作坚持公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保障,招标机构不能一未追求招标人的自身利益而违反法律和投标人的利益,也不能因泄露标底而不能为招标人确定并非最优秀的施工队伍中标,招标机构要对其自身的过程负法律责任。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增强双方法律意识,便于依法查处。

二、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招标方式及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一是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形式。 二是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恩采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者的数量。三是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采取公告的形式消息,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在机会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四是公开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比较差,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比较多,因此有待进一步完善。五是时间和费用不同。公开招标程序比较复杂,从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鉴定合同,时间比较长,费用也比较高。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有限的几家,缩短了招投标时间和费用。其实两种招标方式各有千秋,考虑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会不同,只要本着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理的招投标方式尤为重要。

三、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招标程序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如下:1、是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及计划开竣工时间等内容。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3、招标申请。凡招标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进行招标。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5、工程标底价格编制。6、刊登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公告。我国《招投标法》指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7、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投标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业绩情况及信用情况。8、发放招标文件。9、勘察现场。10、投标预备会。招标单位可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11、投标文件的编制与呈送。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13、开标。14、评标。15、中标。16、签订合同。

招投标工作管理篇(4)

前言

招投标管理纳入到建筑市场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大环境的需要,促使我国建筑工程市场逐步走向规范秩序化。切实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不仅能降低成本,还能保证工程建设高质量,为企业取得更大的成效提供可靠条件。但是,就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看,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地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的竞争宗旨,其根本原因就是我国建筑市场机制缺乏完善。作者基于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重点分析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希望能推动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

1、对现阶段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弊病分析

1.1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建筑施工方,行为均不规范

在建筑施工中,承包商和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单位经常以资金短缺做借口,把整个项目工程分解成不同段,然后分包给各承包单位,最后出现多家单位分段完成工程项目的现象;有些打着共同开发的旗号,向承建方提出带资兴建的要求,导致招投标流传于形式;个别建设单位将追加工程量或附属工程作借口,导致验收造价与计划造价严重不否。某些建设方在公开招标时,由于工作人员素质底下,致使公开招标产生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比如承包商之间通过串通投标来操纵市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与业主之间的串通、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贿,承包商以重金换取工程的中标权,在利益的驱动下,弄虚作假,低价投标,骗取中标,最后导致有的中标单位在工程开工后,一些建设单位及领导不严格履行合同,随意更改图纸、设计和造价,以不同理由把合同项目中已拟定的项目负责人随意更换,致使无证上岗等问题屡见不鲜,最后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危害社会利益。

1.2招投标的运行机制执行力差

招投标全程操作的程序不够规范,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标底由建设单位特定机构编制,难免有挂靠围标、泄露标底等嫌疑;评标人员大都是有建设单位指定,未建立民主评议制度,人际关系对定标结果干预严重,个别建设单位决策者在推荐承包商上藏有私心,将个人利益摆在第一位;还有的在批拨项目资金方面暗做手脚,另外,执法监察力度欠缺是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普遍问题,有些地方的招投标办公室,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对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管不严,放纵不法行为滋生;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停留流传于表面形式,很多执法监督者个人素质低,也就助长了有法不依、执纪不严的腐败现象,造成市场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招标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经常滥用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完成不正规招投标,还有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庇护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而打乱了市场秩序。

1.3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助长了不正之风蔓延。一些地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打球,搞暗香操作,甚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推荐投标人,使得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毫无实际价值;个别招标机构有意增设额外条件,目的是只有本地施工单位才能参与竞标;个别部门领导法律意识淡薄,私受钱财,替人办事,蔑视法律存在的重要性,所有决策都演变成一手抓。某些有关垄断行业的工程招投标不正规操作更严重,例如城市供水、电力、通讯等,建设单位以行业有特殊需求为借口,改变议标形式,指定施工单位,以此保证本地区的发展,这都严重影响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进行。

此外,还有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有的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2、规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弊病的具体对策及方法

2.1严格进行资质审查

首先,为了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资格审查监管环节遏制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必须建立专门的办公室进行资质审查,主要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其次,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时必须具备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注册资金,企业有相关的施工承包资质(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等,专业承包资质按照行业还有不同的类别和等级),还要求有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可以投入的设备能力,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等,只有具备这些要求才能资质审查通过,最后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工程合同,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2.2强化措施,确保工程招投标健康有序进行

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招投标工作,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完善监控预警体系,严格遵照招标投标制度做事,把中标单位的所有原始证件及资料统一保管,只要发现不按合同办事的,就向招标办发出预警,若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就按法律程序废解除合同,工程再招投标。建立会议委派制,对被委派单位展开有效的监管,对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把关,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等实行重点会计监督,严禁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实行政务公开,工程招投标事宜全部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其次,构建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建立市场综合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增加企业透明度,工程招投标中要重点考虑企业信用度,还要设立投诉举报机构,对招标投标中的不法行为实时监督,起到监管的作用,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只有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2.3规范管理,坚决杜绝规避招投标的现象

规范管理,坚决杜绝规避招投标的现象。严禁隐瞒和分解工程,把整体项目解体成不同小项目报建,或采取“共同开发”等形式变相发包;严禁超过造价工程量的现象,杜绝以附属工程、配套工程等为由,私改工程造价逃以逃避招投标的监管范围。

结束语: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到来的大环境下,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将为建立规范的建筑市场提供可靠的依据。现阶段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还面临着诸多弊病,但只要我们认真地分析问题,挖掘问题存在的原因,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政府管理部门执法力度,那么上述问题都会得到妥善的解决。(作者单位: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赵小谊,李刚.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分析[J].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07(05)

[2]王俭红,宋云建. 浅谈加强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与展望[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06)

招投标工作管理篇(5)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新的形势发展中应运而生,但由于招标投标工作立法不尽完善,建筑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因素,至今招标投标步履艰难。纵观建筑市场,由于“僧多粥少”业主发包工程的压级压价,施工队伍中的“转包挂靠”,施工中的企业垫资,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干预,工程竣工后的工程款拖欠等屡见不鲜。

1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征

招标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是“法人”之间诺成有偿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招标方与投标方相交易的商品统称为“标的”。在项目工程建设中,这种“标的”指的是项目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成套设备、安装调试等内容的标明。

1.1招标投标具有下述基本特征:

1.1.1平等性,招标投标的平等性,应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来分析,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是等价交换。招标投标是独立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进行,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招标方应为所有投标者提供同等条件,让他们展开公平竞争。

1.1.2竞争性。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争,按规定每一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投标,这就形成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他们以各自的实力、信誉、服务、报价等优势,战胜其他的投标者。此外,在招标人与投标者之间也展开了竞争,招标人可以在投标者中间“择优选择”,有选择就有竞争。

1.1.3开放性。正规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刊登招标公告,打破行业、部门、地区、甚至国别的界限,打破所有制的封锁、干扰和垄断,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者前来投标,进行自由的竞争。

2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2.1假公开招标的问题

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自已中标的目的。

2.2“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

少数领导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2.3.投标资质审查中的问题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

2.4业主过分注重标价,施工企业盲目报价

有的业主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企业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业主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还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下去自己抽拿管理费,这样层层克扣,若要保证工程质量就根本无利可图。这时,对于讲信誉的施工企业则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然而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另外,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拔款不到位,建设中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从而使一些本该紧密衔接的工程而没有及时施工,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也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2.5招标中有些未尽事宜没有得到及时处理

招标文件中出现工程量的差错,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的项目,业主对这些增加的投入往往采取打折或回避的方法,甚至采取否定的态度,从而导致承包商在承受这笔难以兑现的工程投入时,便从其它项目中通过减少工、料、机等费用投入予以补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羊毛出在羊身上”。

另外,有些承包商本可对招标中的某些未尽事宜向业主提出索赔,然而为了搞好关系却不敢索赔,使明正言顺的赔款变成了偷工减料的不当行为。

2.6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

为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3抓好招标投标后的跟踪管理,巩固招标投标成果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交易行为过程。招标投标、决标前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只有决标后,甲乙双方签定了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的法律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法律关系才受到保护。因此,从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 。

首先是把好施工合同的审查关。要从维护建筑市场的程序和招标投标的成果发,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据掌握,有的工程甲乙双方通过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签订合同后,双方又重搞私下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乙方明知违法不敢讲,这类施工合同,在今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中应抓出典型,坚决查处。

然后好甲乙双方履约关,要从维护合同法律的严肃性出发,监督甲乙双方贯彻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注重合同履行管理,跟踪合同的甲乙方有无变化?施工单位是不是挂靠?有无转包?通过加强对合同的履约行为管理,确保合同全面实施 。

最后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正确处理好业主责任制与招投标制的关系

根据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明确划分建设项目业主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落实“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招投标机构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使各方在招投标中既充分依法行使职权,又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法规,互相制约,共同负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5结束语

总之,完善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手段,我们只有充分的认清其实施的必然优势,根据目前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合理的改进、构建统一的管理模式、引入不同评标系统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才能最终使我国建筑行业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开展的有理有据,以公正、公平、公开、健康的发展态势促进建筑市场的良性循环,并使之朝着更高、更快、更强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招投标工作管理篇(6)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下,招标人在多个投标者间来选择中标者,这就是所谓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制。如何选择到提供短周期高质量低价格的施工企业,这是招标方对于工程项目招标的目的,同时也就体现出了投标方能够获得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则是整个招投标期间所要遵守的原则。

一、招投标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作用

为了有效降低工程造价,投标竞争取代计划分配的方法,即采用大力推行工程招投标制是极为有效的。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的主要控制方法之一就是招投标方法,它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定价决定招投标。在市场定价这一价格机制下,招投标制度使得工程价格更为合理化。招投标制采用之后,往往出现多个投标者进行的激烈竞标场面,能够实现一定约束条件下价格最低化。这种在价钱上的竞争使得工程造价更具合理化甚至下降,这种市场竞争对于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对于企业相关的节约投资也是不少一笔。

(二)确定每个投标人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的差异。在具体的工程建筑中,应该认识到不同的投标队伍的施工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应该通过招标活动,使得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逐步下降,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也就成为可能。同样,要想实现生产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行招投标制的推行也是有效途径,最后能够使得工程造价控制日趋合理化发展。

(三)合作双方能够更好相互选择。为了工程价格与价值基础基本相符,同时更好进行工程造价控制,招投标制的推行能够满足双方进行相互选择的意愿。在实际情况中,合作双方肯定存在一定的利益矛盾点,这是由于双方的出发点不同所造成的,为了提高这种合作的成功率,选择招投标制而不是“一对一”的方法是非常正确的。

(四)有助于工程价格行为的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招投标制中应该严格坚持并加以贯彻,这对于工程价格行为的规范的促进也具有很大帮助作用。招投标活动在我国需要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并严格管理,相应的一批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专家与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把关,相关的健全的规范制度进行约束,这种群体评估和决策的结果能够尽可能避免营私舞弊与过度盲目竞争的存在。另外一方面,工程建筑中的在这样的高度透明化的管理中也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

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中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一)借鉴国际方法,在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通行于国际的标准式计价模式,相较于我国从前施用的方法,该模式具有许多优势之处。该模式是招标人在统一竞价之前,根据业主公示的标准,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依据施工图纸,计算出每一项目以及部分的工程量并进行汇总,得出清晰的表格,然后采用业主向投标人进行询问同时投标人为业主进行答疑,最终各投标人以公开公平的竞争形成合理低价的计价模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必须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工程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得出最合理的工程结构,选定建材、人力,同时严格控制各项支出费用,并对工程造价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投标人还可以通过解决一定的技术误差,使得预期造价产生一定下调浮动,获得利润空间。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充分维护业主的利益,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也可以使竞标人获得相应的利润,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获得双赢。

(二)严格遵守法律,合理改进建筑工程的评标方式。虽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工程建筑中的评标方式进行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部分不法竞标商钻营法律的漏洞,做出危害投资商和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评标方式进行调整,从而使我国的评标机制发挥应有的效用。比如,在评标的过程中应该规定,评标人员应剔除不合理的竞标价格,而不是简单的除去竞标价位中的最高价以及最低价。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考察该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最低成本以及最高成本,进一步比照各竞标商的报价,从中剔除不合理的低价以及高价,如此才可以避免恶性竞争产生的不良后果。此外,不能片面地认为报价低的竞标价就是不合理的价格。因为,竞标企业的经营模式和技术支持有可能使该企业的成本低于规定的社会平均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竞标价格就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所以,在评标过程中应该根据具体的工程成本对竞标商所提出的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检验,从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招投标工作。

(三)规范招投标管理。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在公正、公平、合理的环境下竞争和发展,对于各级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来说,应该对于招投标的管理、服务和监督下大力气,进行严格的管理。及时处理和处治不合理的恶性竞争行为,特别是严肃处理较为严重的恶意违法行为,这样才能有效的进行规范的招投标环境营造。

(四)改进评标办法并优化评标工作

选用综合评定法时,要根据不同项目重点和项目实际情况,调节评价指标,合理设置权重比例,尽最大努力制定出精细的评标办法,以减少评标人的主观影响和打分不利因素,从而使评标更加的公平、公正、客观实际。当采用最低报价评标法时,就要仔细询问报价很低的投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详细的报价表,以确认报价的真实性。评标工作上,一是要使用计算机建立工程量、报价、评标分析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等,使得投标文件更加的规范、更加统一。二是重视询标环节;最后要对不平衡报价加强评审。

(五)推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为保证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应该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监督作用。一是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监督职能。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引导、疏通和培育,加快市场发展。同时,新修订或完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或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形成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减少招投标过程中各方不必要的风险,运用政府手段来干预和加强建筑市场中的工程造价,推动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健康快速发展。二是推行社会监督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及后续的履约的活动过程中,采用特派监督员监督、媒体参与、社会公众旁听、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投诉举报的方式,使招投标活动受到不同的监督;还可以通过质询会、社会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措施,让社会各界人士对招标投标工作及中标后履约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上监督手段,可减少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预防腐败行为,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起到积极的作用。

(六)中介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切实公正的进行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是中介结构的主要任务,在过程中规范自身的执业行为,机构和专业招标工程师的专业能力也应该不断通过学习而提高,为了确保业主与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招投标相关信息和承包施工合同的具体环节应该掌握,为业主提供专业的建议及服务。

结束语

一方面管理好招投标工作是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在实际工程中,应该提高工程经济人员的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加强各参加单位沟通交流,优化项目的投资、妥善处理工程的质量、工期与工程造价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工程成本不断下降,从而实现各方的共赢。

参考文献:

[1]朱其芹.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下全目标工程造价集成管理研究[D].长安大学,2013.

[2]赵迎伟.北京电网安装工程招投标的关键问题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3.

招投标工作管理篇(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统一招投标市场,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依法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为使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尽快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城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工程等)和专业工程项目(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环保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其配套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拍卖以及其它需要政府重点监督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等竞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项目招标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负责项目招标条件和招标资格的审核;负责全市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招标信息的统一管理;负责全市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的业务管理;负责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举报投诉,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各县(市)招投标工作的业务指导。

招投标工作管理篇(8)

上半年,业务受理科在主任室的正确指导下,在各科室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主任室的目标和任务,坚持规范、高效、公正、廉洁的工作理念,狠抓管理制度化、程序规范化、办事透明化、服务效率化,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好了各项业务受理、审核、政府采购报名、标书发放等各项工作。上半年完成协议(定点)采购业务审核1141项、采购金额865.54万元;节约资金 35.27 万元;完成工程 67个项目标书复印、装订、发放;完成政府采购 182个项目的报名、标书发放;受理印刷品、耗材、纸品、车辆协议供货、车辆保险共计1106项审核及打印中标通知书339份等多项工作。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业务受理是整个招投标工作的第一站,是树立单位良好形象的一个窗口,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关系到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招投标工作流程是否畅通流转、无缝对接。科室着重加强所属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上半年,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有系统性、针对性的抓好业务知识学习,深入剖析审核服务各个环节,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业务知识娴熟,有效提高了科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把窗口建设作为提升服务的一个主要抓手,我们对前来办理业务的采购方和供应商,做到热情、耐心、细致、真诚 。并对服务对象的咨询能给与正确无误的答复,遇到服务对象有疑义的地方,能够耐心细致地进行解释、说明直至其理解。接电话时,能够主动问好,按政策规定耐心回答咨询人的问题,直到咨询人满意。到目前为止没有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和不愉快的事情,没有发生因为履职不到位而导致投诉的现象。

二、扎实开展实践活动,积极创新工作举措

在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我科室主动作为,坚持走出去,架起沟通桥梁,分别于4月、6月下旬开展了践行群众路线,走访服务对象活动,活动期间共与 29 家服务单位服务对象进行面对面的真心交流,并就如何提升采购效能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活动共收集各项意见建议16 条。为促进存在问题的有效解决,我们将对各类意见建议归纳整理,并结合工作需要对下一步工作科学谋划,认真对待。在走访过程中,同时对我市2014年上半年协议供货产品进行了抽查,从抽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供应商能够较好的履行诚信行为,服务对象对产品质量、供货时间、售后服务满意度达到94 %,履约情况总体良好。为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我们对5家存在问题的违规供应商进行了严肃处理。

三、完善各项工作内容,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上半年,为迎接省对招投标交易中心的类别考核,我科室在工作实践中,找出不足之处,在主任室的领导下,设置便民服务窗口,完善服务项目,提高工作质量,得到了各地投标人的广泛好评。5月份,根据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提升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我科室对照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流程梳理确定系统开发需求,多次与系统开发企业对接确认,当前处于开发阶段,它的建成运行,将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作用。同时,科室人员在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积极参与,放弃休息时间上街打扫,为全市的创卫活动奉献一份力。

上半年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认真反思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科室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协议供货项目检查、监管力度不够。客观原因是科室人员相对较少,工作面广,忙于事务性、日常性的工作,没有时间对协议供货项目进行全程的监管,只注重了事前审核审批这个环节,而忽略了事后供货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管理。主观原因是我们思想认识还不够高,没有充分认识到工作上的监管,就是对服务对象权益的保护,就是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协议供货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我们将完善协议供货供应商服务跟踪检查制度,强化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价格和服务承诺的监管,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科室之间的业务对接、沟通协调不够。科室之间有待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分工不分家,科室的工作主动作为,科室之间的工作流转无缝对接,真正做到使各项工作让上级放心、让同事安心、让服务对象开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科室将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对待,加以解决。

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探讨招标报名、资格审核、采购方式核定等方面的业务工作,以便更加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从而确保各项业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科室人员的思想道德和廉政建设,抓好廉政风险点的防控工作,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力争2014年整体工作质量实现新突破,再上新台阶。

二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通过不断学习和工作实践,熟练掌握岗位技能,提高服务意识,增强创新观念,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坚决杜绝窗口单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严格落实和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努力真正让采购单位满意、群众满意。做到每月常态工作不放松,中心工作多督查,业务工作有创新。

下半年,工作任务将会更加繁重,目标更会具体,要求更会严格,我们业务受理科将以此次工作总结会为契机,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开拓奋进,扎实工作,不断推进科室工作再上新台阶!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总结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自组建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切实抓好招投标制度、业务、监管各项工作 ,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x至12月份,共实施招标9次,市场价27x2万元,实际支付2297.x1万元,节约资金4x4.19万元,节约率为17.4%。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市公共资源的招投标管理,规范了招投标行为,真正实现了阳光操作,提高了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维护了公共利益。主要工作情况是:

一、完善机构建设,完成组建工作。

根据市委n届第n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x月份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成立。成立后,首先着手组织人员到招投标工作运行比较早比较成熟的浙江萧山、绍兴等地及周边县市学习,学习先进的管理运作经验,为下一步我市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运作奠定基础。回来后,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各项组织机构。一是完成了借调人员工作,先后调进工作人员两名,充实了队伍。二是起草制定了《关于对全市公共资源招投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确立了政府领导、集中管理、统一市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了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投标运行机制,明确了管理范围。三是专门召开了职能移交会议,实现了职能、人事、财务、资产的移交工作,完成了党组织的完善和党员组织接收工作。

二、加强硬件软件建设,规范招投标行为。

为使招投标各项工作走向正规,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财政投资17万元,建成了高标准的评标室开标室,设立电子大屏,用于信息和开标过程的公示。将专家评标区设置成相互独立的区域,并装备先进的技术设施对整个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开标结果扫描复制,下一步待专家库建成后对评标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取,临时通知,用无情的电脑来控制有情的人脑。网站及招投标系统的建设正在进行,建成后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招投标各方操作,提高政策的透明度,提高对全市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起到重要的作用。通过硬件设施的完善,进一步创新了管理体制,杜绝了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招投标行为,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推行阳光工程建设的主旨。

此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成立以来,注意加强办公室和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加强日常管理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组织工作人员拓展学习层面,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监督能力。从软件上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招投标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1、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市实行招投标综合监管的工作实际,借鉴和吸取外地的先进经验,依法制定了基本的招投标办法,对招标范围、规模标准以及监督管理体系均作了规定,在交易规则、监管范围、资格预审方式、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评标委员会组成上都有新的突破,对加强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规范操作程序。对招标公告、专家抽选、评标管理、中标公示制度、备案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进行了修改,规范了操作程序,使招投标交易更加规范,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3、改进交易规则。积极推进招投标方式的转变,在一些项目招投标中实施了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提高了招标的透明度,方便了竣工结算,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招投标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

1、强化日常监管。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事前核准,事中监督,事后备案,加强对招投标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在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公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公示以及项目备案等重要监管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表格,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2、严格执法监督。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维护三公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XX年我市招投标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专家库建设问题,仍滞后于整个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各项纪律,执行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等等。为此,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如下:

XX年全市招投标工作总的思路将按照政府领导、集中管理、统一市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原则,本着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投标运行机制,着力于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操作规程,鼓励公平竞争,树立阳光形象,进一步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招投标工作管理篇(9)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陈绪国就进一步抓好招投标综合监管试点、深化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出了要求。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招投标综合监管试点工作;二是勇于开拓创新,不断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三是完善协作机制,切实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宪生在充分肯定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他指出,20__年要着力抓好六项工作:

一、着力抓好试点项目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工作,加快试点工作进程。要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督办检查等机制,按时间节点,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要务求实效,始终围绕招投标科学发展这个主题,从本地实际出发,抓住关键环节,探索方法,创新制度,不断深化和丰富试点工作的内涵。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的同时,对试点单位的有效做法、有益经验,及时总结宣传;对试点地区、试点单位的成熟制度,及时在更大范围进行推广,力争以成功的探索和实践为全国作出示范,不辜负中纪委、监察部对湖北的厚望。

二、着力完善监管体系

在今年省纪委九届六次全会上,罗书记强调,要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为目标,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五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模式的全覆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地各部门对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十分重视,落实有力,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有少数地方进展迟缓。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新一轮行政和事业机构改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督办落实力度,力争在今年内省市县“五统一”的综合监管模式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着力规范平台建设

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27号文件,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进一步搞好招投标交易市场建设。各地要按照省政府306号令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中心的性质和职能定位,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搞好组织协调,理顺条块关系,及时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有形市场的运行。要进一步扩大进场交易规模,所有应进场交易的项目,包括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高校基本建设和设备采购等,都必须进场交易。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要抓好有形市场的自身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加快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各地招投标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硬件建设方面逐步向功能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在软件建设方面努力向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努力实现交易场所由有形化向电子化的跨越。要强化对有形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努力做到优质高效服务。

四、着力开展专项治理

各地各部门要突出重点,找准薄弱环节,坚持边查边改、边整边改、能改即改、应改尽改。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通报一批严重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同时,要通过健全制度来规范招投标活动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专项治理的成果,最终也要通过制度建设和突出问题的解决来体现。制度在于针对性强、切实管用、能解决问题。当前,要针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加紧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尽快出台《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为规范招投标活动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五、着力健全诚信机制

要抓紧制定统一的诚信标准,使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实现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实现全省诚信信息互联互通。要构建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将诚信建设与招投标、资质管理、市场检查、评级评优、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同时,要继续发挥省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组织交流研讨、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意识和行为,大力弘扬“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兴业”的行业风气,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自律。

招投标工作管理篇(10)

关键词:企业;招投标;模板化管理

Key words: enterprises;project public bidding;templat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8-0169-02

1企业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必要性

1.1 深入贯彻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需要

企业招投标工作,是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承包商,根据中标结果与之签订经济合同,以较好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果的过程。规范化、模板化的招投标管理,对于贯彻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实现企业预期效果具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但由于我国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较少,在企业招投标工作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性,因而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细化、梳理、总结,形成规范化、模板化的操作流程,更好的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精神,是时代赋予的要求。

1.2 有效防范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的需要

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选择的承包商履约能力有限,可能推迟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或者承包商信誉不佳,故意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损失,因而强化承包商资质审查,并保证招投标过程程序公正是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有效防范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的源头所在。

在企业招投标实际运作过程中,或由于招投标项目较多、技术要求又大相径庭,或由于招投标人员素质高低的不尽相同,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又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无论是资质审查环节还是标书制作、发标、开标、唱标、评标、公布评标结果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着因疏忽大意、考虑不周、或业务水平所限而带来的不规范操作及其可能引来的法律风险。

在目前情况下,组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事务人员在充分讨论、总结招投标管理经验基础上,依据项目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制订贴近企业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指导性规范,实现招投标管理规范化、模板化运作,未尝不是一条细化招投标管理,减少不规范行为,减少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的好途径。

1.3 促进业务承办部门与招标管理部门协作,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的需要

①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理解的片面性。

企业的招投标工作,需要业务承办部门的通力配合与协作,比如编制招标方案前技术方案的编制,拟达到的技术指标,特别的技术要求,预算编制等,都离不开技术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但由于我国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习惯所形成的惯性思维,使不少的业务承办部门认为招投标工作是招标部门的事,对招投标工作理解存在片面性,配合与支持不是很到位。

通过细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细化与业务承办部门的沟通,一方面将业务承办部门应协助配合的工作具体化、明确化、模板化,并上升成企业内部制度,使业务承办部门对拟配合的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制度所形成的约束力,来进一步强化推进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对细化推进招投标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②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缺乏规范统一。

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应能满足编制招标方案的需要,也就是投标方收到标书后,对拟招标项目能有全面了解,并能根据标书要求编制投标方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招标项目繁多,技术要求也千差万别,业务承办部门对应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资料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而有必要通过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模板化运作,将应由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使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整齐规范,一次性就能满足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有效的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2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2.1 以贯彻落实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为指导

对招投标工作进行规范化、模板化管理,是深入贯彻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将法律法规要求细化到具体运作过程中,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各部门应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相互配合关系,从而更好的指导招投标工作实践,保证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

2.2 对现有招投标项目进行归类整理,拟定基本模板界限

企业的招投标项目,可能涉及到工程建设、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物资采购、环卫绿化、技术服务、职工疗养等方面,种类名目繁多。不同的项目,对资质要求、应达到技术指标,以及标书制作、评标方法等各个环节的要求都各有侧重、不尽相同。

因此,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分类规整,确定基本的模板类型,如工程建设、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等模板,并对每个模块的外延进行清晰界定,特别对看似相似,但技术要求大相径庭的技术服务项目,更要有具体的界定描述。

2.3 分类拟定规范化的流程模板

不同类别的模板具体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实行模板化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规范化模板的建立,明确规范界定各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每一步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如何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实现企业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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