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1 16:48:50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1)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招投标中对监督管理的规避问题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的参与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绕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最终对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常见的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如下:

1.1招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招标人通常在项目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给出各种缘由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分解成多个子项目。部分建设单位和部门采取片面强调工期紧、工艺特殊、项目技术复杂等来规避招标。还有些建设单位会分解原本按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化为数个子项目,而使得子项目不满足法律上的强制招标规定,或者分阶段分批次的拆分整体项目,从而制造项目不需要招标的假象,继而规避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些投标方通过违规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部分项目招标单位为了规避监督部门的管理,会依照自己的利益来更改标准的招标程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登报或缩短有效期,有些则进行萝卜招标,即招标文件倾向部分投标人。

1.2投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招投标市场中,合理低价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公平竞争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标人却利用这个规则,恶意低价中标。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以各种虚假方式和借口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

还有部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非法串标,相互勾结。在预先商议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后,其它投标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投标方的利益,但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表明,使用这种手段的投标方通常是倒卖工程的人,他们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外还有部分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严重扰乱工程招投标市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尽管目前招投标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很多细节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的有新问题,新的规避方式涌现出来。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化,从规章制度上遏制这些不正之风。也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明文的规定,才可以使得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标双方也将威慑于法律的威严,遵从正规的程序,从而保障整体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由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往往关注的是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效应就相应的减弱。这也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规避监督管理的参与者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很难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定招标的违法问题了。在实践中,招投标监管方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招投标参与方,包括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管方默认程序合法即为合法。然而,尽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但事实上确是相反的。招投标活动并不局限于招投标程序上,招投标程序只是招投标运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外,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也要合乎规范。目前,此类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比如行贿受贿、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分包转包、阴阳合同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等,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的危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因此,监管部门不应满足于程序上合法,还要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招投标有关人员在场外的活动加以监督。而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及时对不法行为做出处理。

2.3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投标参与方的市场不均衡性。该不均衡将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此类问题正是滋生招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诱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标参与者进行自律自查的同时,还要完善工程招投标的担保制度。实践表明,当监管部门认定招投标参与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而通过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将有利于督促招投标双方的自律行为,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改善当前工程管理中责任不清的状况。

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将向着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2)

招投标制度未有效落实。相关部门或单位对招投标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应招标项目未招标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因资质审核不严造成挂靠资质投标或超资质范围投标人中标;因特殊原因应招标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商务谈判而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等问题。

人为因素导致招投标不公正。存在发送招标公告的广知性不强;主管领导授意评委和工作人员偏向特定投标单位;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等问题。

人为指定供货商供货。以选型为借口指定物资型号、指定供应商等问题;以追加采购等方式“招小送大”等问题。

评委资质及选定程序不符合要求。未通过相关业务的培训,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书;招标人随意指定评标专家,未按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人员。

保密工作不到位。存在标底未按要求封存盖章,造成标的泄密;投标人泄露评标小组成员信息等问题。

投标人违规行为。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企业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弄虚作假等问题。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责任。存在项目非法转包、违规分包或违反投标文件承诺内容等问题。

未按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符、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发生“低中高结”等问题。

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或者等问题。

监督人员业务技能不强或未履行职责,对开标、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未能有效制止。

诚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投标人未受到责任追究,未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市场退出机制有待完善。

招投标管理与监督不到位

带来的风险

招标人采取拆分合同、肢解工程等方式,规避招标及相关审批、审查程序,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期拖延,影响企业生产建设。

招标程序违反规定,引发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选定特定供货商或指定产品品牌,收受供货商“好处”,物资采购质次价高,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招标人为使特定的投标人中标而“暗箱操作”,包括泄露标底,从而选择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给招标项目带来经济损失和质量安全隐患。

资质审核不严,造成不具备相应资质以及超资质范围的投标人中标,影响工程工期和质量安全。

评委资格不符合要求,缺乏公正评判,有意选定投标人中标,有失招投标的公正性。

投标人串标、围标,抬高中标价格,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投标人转包、分包或挂靠资质投标中标造成工程工期、质量缺陷。

合同审查不严格,导致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中标通知书内容不相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质量安全问题。

监督人员未有效履行职责,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在招投标中滋生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

招投标管理与监督不到位的

成因分析

招投标管理部门专业技能不强。对招投标管理工作业务力量不强,对相关工作准备不充分,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招投标程序开展工作。

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工作。人为因素造成招标不公正,存在“人情工程”,应公开招标的采取邀请招标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专业监督力量缺乏。专职纪检人员配备不足,缺乏专职监督人员,没有精力监督所有招标项目;监督人员对招投标监督业务不了解或欠缺招投标管理专业知识,未有效发挥招投标监督作用,使到场监督形同虚设。

招标监督程序不规范。招投标监督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负责组织招标的部门(单位)对招标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不明确,没有按照招标监督程序将编定标底、发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人、评标、定标等各阶段需要监督的内容向监督部门(人员)报告,通常只是随机邀请监督人员到场参加评标会议,监督人员也只是对评标现场情况进行认可,对招标活动的实质内容和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现场监督流于形式。

监督人员失职渎职。监督人员受人情世故等外界因素的影响,未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规招标行为不能有效监管,给招投标带来一定风险。

招投标管理和监督部门未形成监督合力。招投标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都赋有监管职责,但大家普遍认为招标监督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与自己无关。由于缺乏监督的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其是,没有形成监督合力,专业部门的监督责任和优势未有效落实,不能使监督职能真正履行到位。

招投标管理与监督的

风险控制对策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常言道:“无知者无畏”,教育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树立勤政、廉政意识,开展警示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做到慎用手中的权利,培育良好的职业操守,坚持按照程序办事,不越雷池一步。

加强业务能力培训。上级部门定期邀请专家进行业务素质培训和辅导,从招投标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从招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质审查、招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规范填写、招标资料归档等各个环节业务进行业务技能提高,对监督工作要点进行培训,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

完善招标及监督制度。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实际,建立健全企业招投标管理及监督工作制度,明确招投标内容和方式,建立相关管理流程和审批程序,严格规范招标程序,做到工作有据可依。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前应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在抽取评标人员时,招标人应通知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在组织进行评标工作前,招标人应提前通知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招标人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将评标报告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3)

在经多年的变革,公路工程建设模式在建成以来,对于公路建设在投资的渠道方面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也有更加多样灵活化的模式。由于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体制以及在监理工作方面已经逐步的推开,因此,公路工程已经全面的走向了市场。并且在一些相关的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对于建设二级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要以招标投标的形式与监理的制度,这其中主要的意义就体现在通过工程招投标的体制引入到市场竞争当中,可以防止垄断市场的行为,从而减少公路建设的干预性,规范行业行为。

一、对于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公路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过程当中,主要会存在控制不严的现象,这就需要在运作机制上还需要更加进而完善。主要问题体现在在一些建设企业中并没有专业的法律与合同方面的人才, 一旦涉及到在施工招投标机制管理以及其它经济方面的问题中,就会突显出不熟悉业务的现象。然而在制定评标的过程当中对于细节的考虑也不够全面,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相对比较粗略,依据工程量的清单与实际是存在出入的,从而导致了不确定的标底现象。其次,由于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也会经常出现泄露标底的情况,没有完善的评标办法,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加强合理科学的评标方法。

(二)对于一些监管部门利用监管的权利对工程项目的投标加以控制,影响正常招标制度工作的发挥运行。甚至对部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活动进行深入的参与,从而失去了真正监督的公平原则,严重影响了监管监督的平衡有效性。因为存在职能管理存在漏洞等因素,对于存在多头或者是重复监管的问题。有些行政监管部门只重视事前的审查,却不注重事后的监督工作。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处理不及时,在接到招投标投诉以后,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的形象原因,也就不会再追究其责任。

(三)对于一些招标企业以避免招标为主要目的,会通过以下方式不走正规投标形式。(1)用违法的手段把本应该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分段实施或者是化整为零的方式,以可以不采用法定招标的工程项目标准规模,而直接承包给内定的企业。或是把主体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把其他的工程项目承包给已选定的企业。(2)从中把规划加以变更,在公路工程项目中会把某项工程的设计缩小至到改动在招标的规范标准以下,从而可以避免在招标以后再进行变更规划而追加规模。(3)对于在邀请招标时,在以各种关系手段把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篡改为邀请招标的形式,甚至改为议标的形式,就是为了可以减少竞争, 以达到使内定的目的。(4)还存在一方面的问题就是拖延时间,把本来应充足的时间招标项目拖为应急的工程,这样在获得同意后可随意的承包给关系单位。因此,不管是通过哪种方法,都带有明显的规避招标的目的,实现交易的结果。

(四)对于部分地方还没有具备可以投标的资格,从而也就导致了存在虚报资质等级的企业中标。对于这种高资质的投标,而低资质的进场行为,或者是无资质的项目施工,所做的违反基建秩序的问题仍有一部分存在,这也是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最大的漏洞,同时也影响到了工程的质量。然而,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部分建设企业为了可以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还存在操纵招标的结果等问题。再者,由于部分招投标的形式必须以公开的形式进行, 建设企业或者是主管部门会受到利益的驱动从而采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回避招标活动或者是操纵招标的结果。另外,由于在施工企业中因自身的需要并且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就会特意的压低标价,以无利和微利甚至是无利的方法,这也是导致缺乏对投标书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对于承担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必须要经过主管建设部门的审批并且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资格证书。对于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对此施工企业的预审资格可以委托于政府的招投标管理进行。这样是可以以免遗落优秀的施工企业失去资格。同时,作为建设单位必须要选择那些具有安全资质并且信誉良好、素质较高的施工企业。

(二)全面提高招投标的公开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为主要管理的方向。健立健全的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在进行编写合同时,要详细全面,对于技术内容的规范性必须要认真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完善投标、评标和定标的全过程,必须要制定缜密的细则规划,从而真正建立高效、权威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平台。

(三)建立完善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增强领导的管理制度,针对各个部门需要完善的监管程序,加强执法配合、执法协作。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善有形市场。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要加强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违规成本操作是关键问题,这就需要健立健全的招投标惩处激励制度。对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与投标活动需要进行记录,把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应予公示。并且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违法成本,需要采取以限制参与招投标与降低资质等措施,以解决此类问题的发生。

结论:

总之,对于针对公路工程项目在其管理方式中必须要积极地进行改革,作为整顿和规范公路市场体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作为提高投资收益与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要全面的杜绝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不断发生的新问题。健立健全并且要充分的落实在招、投标问题中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有效约束机制。全面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增强执法强度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改善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体系。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完善对于招标人的管理制度。所以,只有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提高招、投标的管理方式,增强监督管理、增强廉政建设的制度,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态度加以规范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韩世生.浅谈公路工程招标中的一些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0(16)

[2]徐国良.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科技纵横.2010(16)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4)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目前,随着《招标投标法》及各地相继颁布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也为进行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作了较为详尽的指导,不过随着经济发展,各个领域总会出现各种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监管方面阐述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

一、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没有实现工程造价最低这一目标

现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绝大多数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的较量, 没有充分体现质量、工期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工程造价最低―――这一招标的根本目的, 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经济成分日益壮大, 如果还采用原有的招标评标方法, 还是玩数字游戏, 还存在过多的人为因素, 而不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中“价格”这一永恒的主题, 标底是“100”, 中标价却非评定为“101”, 花自己钱的投资者就会琢磨琢磨, 再有投资建设时, 出现规避和虚假招标就不难理解了。

2、“钓鱼工程”泛滥

随着合理低价法成为招投标市场中占主导地位评标方法后,“钓鱼工程”应运而生,所谓“钓鱼工程”,就是指建筑承包商设法以低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再通过一些其他手段,如采取变更设计、增加现场签证等办法,以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项。由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很多投标人都采取这种“钓鱼工程”方式,以低价中标,作为评标专家和招标人,很难以投标价低于成本来否定这种“低价”。

3、监督监管体制不完善

一是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国家各部委、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各种政策措施、命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也制定大量了的文件来强化对招投标的监管,但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监管的措施还是不够完善,难以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督监管。

4、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方式,已由审批式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大多数招标操作都是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招标单位既是招标的组织者,又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并占其三分之一的份额,限于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因素,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更有甚者,竟背离业主逃避监督,与某一投标人勾结,设置障碍,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首先,招标业务的承揽,没有招标投标取得的方式,可以说属于直接委托的范畴,业主有着很大的主动权,这就有可能导致单位取得业务的不正当竞争,和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例如有资料表明,对于一项工程的施工发包招标,采用传统的“综合评估法”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相比,中标价将相差15%左右,而在实际工作中,评标办法的确定单位有着充分的自由。再有,对于招标单位人员有时直接表达建设单位领导的意图,成为实现个人目标的工具;泄露标底,参与组织虚假招标投标的行为都相当隐蔽,加之参与者都是受益者,很难予以查处。

二、对策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工程造价是建筑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 建筑市场上存在的许多不规范行为, 大多数与工程造价有关。长期以来, 我国发承包工程计价中调节双方利益、反映市场价格等方面显得滞后, 特别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方面, 缺乏合理完善的机制, 甚至出现了一些漏洞。实现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的良性发展, 除了发挥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外, 充分发挥市场规律中“竞争”和“价格”的作用是治本之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是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是适应我国加入 WTO融入世界大市场的需要, 是实现招投标领域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应成为今后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一段时 期 的 首 要 任务 和中心工作。此外, 还要加快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等配套措施的实施。

2、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市场不均衡,这个不均衡,一是很可能造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不平等交易,二是会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这些都可能产生招投标过程中的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产生。如前文所述的招标人违规操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投标人的“钓鱼工程”,陪标、围标、抬标、串标等等违规行为。

3、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完善招投标监管体系

应把《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作为在工程建设管理领域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鉴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立法机构应颁布《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条例》。同时,针对现行的招投标地方性政策文件的不足,也应进行适当调整。

4、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约束

必须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约束,促其规范做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及其他备案资料的审核,对于文件中重要的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发挥监察局、检察院共同参与监督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干扰。监察局、检察院共同监督的内容应向深层次发展,不应只停留在表面的程序和过程上,应按照中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三次会议精神,从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禁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顾禁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上入手,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结语:

由于潜在的社会权力的种种特点,加上信息传播方式和手段的层出不穷,要实现内幕信息的完全控制,几乎是不可能的。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反腐败治理,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艰巨任务,必须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与工程担保结合起来一起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招标人、投标人的违规问题。

参考文献:

[1]杨莹.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53-56.

[2]邢晓春,陆平. 探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 城市建筑,2012,13:68-69.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5)

随着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发展,我国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等方面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并与国际接轨,建筑工程招投标已成为我国当前建筑市场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

1 招投标制度发展概述

由于我国的投资制度透明度低、投资效益低,资金运作中腐败浪费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推行“五制”,即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促使招标投标制成为我国投标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强化投资过程的监督,促进企业改善经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一定作用。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从法律上强制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解决规避招标、行政干预、地方与行政保护、招标行政监督体制不顺和职责不清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诸多问题。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实施方式、行政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招投标活动步入法制化轨道,告别了无法可依的时代,也是与世界经济接轨迈出的一大步。在《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后,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工程建设、设计、机电设备招标等的各种暂行规定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法律体系[2]。

但由于建筑工程计价的单件性、多次性、组合性,计价方法的多样性和依据的复杂性等特征,加上我国市场体制不健全等因素,在招投标市场中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作用的发挥。

2 存在的问题

2.1 建筑施工企业严重的“挂靠”现象,让招标招的很多是“壳”公司。建筑市场主体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尤其是参加招投标主体的资质存在管理混乱现象,比如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个体通过挂靠规模大的施工企业获取规模企业的支持,然后以挂靠企业的资格参与竞争,这是在市县一级基层中小工程项目中较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建筑市场普遍采取资质管理制度,因此一些小型建筑主体为了发展他们就会采取相对风险较小的管理模式,通过与具有资质的企业挂靠,降低企业的费用支出,而挂靠企业可以通过收取资质企业一定的管理费用等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实现双方共同的私利,总之,现在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在某种意义上都被“挂靠者”操纵着。

2.2 目前的评标方法没有实现招标择优的目的。理论上,评标办法中的合理低价法采用抽签随机取平均数和系数,随机中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实现相对意义上的公平、公正,无人可左右中标结果。但现实上使得报一家公司去投标很难中标,一些企业利用评标游戏规则采取挂靠、借用他人资质、串标等方式谋取中标。而综合评估法则以投标公司的资质和业绩作为打分依据,而不是履约评价为打分依据,造成到处挂靠中标的公司反而资质和业绩更好,得分更高更易中标的怪圈。由于不少企业采取违法违规的做法,造成评标办法在实际上没有实现招标择优的目的。

由于统一的履约评价体系缺失,且大量“壳”公司的存在,如实行资格预审,业主对公司业绩及履约评价考察无法从权威渠道取得证明信息,容易产生投诉与争议,操作性差。所以说科学、统一的全省投标企业的履约评价体系至关重要,如省一级能建立履约评价体系,并将履约评价得分作为投标评分参考因素,才能真正使有实力、履约质量好的投标企业多中标,打击“壳”公司,从根源上遏制围标、串标的现象,实现招标择优的目的。

2.3 招标、监理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与执业道德水平还有待提高。一是招标、监理存在挂靠现象。由三五几个人挂靠一个资质高的公司接办业务,扰乱市场,无力也无责任心做好招标或监理业务。二是少数中介执业道德败坏,存在少数招标自己也参与围标、串标,或代办围标、串标的现象。存在少数后台老板挂靠施工建筑公司和监理公司包办项目施工与监理业务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多省市都加强了招标规范考核,如江西、江苏、安徽、福建等省都规范并开展了招标机构比选入围,加强了对招标的择优和规范。赣州市本级还针对监理在造价控制职能弱化的情况,将造价控制工作转而委托专门的造价咨询机构,在造价控制方面取得不错的成效。造价咨询费用则在监理费中拿出三分之一来支付,并不增加整体费用。

2.4 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效果。《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

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

2.5 管理监督职责分散,招标投标制度政出多门。原《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2000]34号),将招标投标行政管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与监督执法分别分散在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商务、信息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有的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有的是招标机构的上级,等等。这种错综复杂、层次不清、经济关系不明的监督体制,必然带来监督部门的缺失与监管工作的缺位。而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公共资源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市场管理和提供交易市场平台及监督平台,并不是综合监管部门和执法主体。缺少一个综合监管部门与执法主体,造成法规的分散,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法规时有不同的思路或融入本部门利益。据汇总统计,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拟修改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22件,保留510件,总共达到932件。由于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出多门,内容重复、互相交叉、条文矛盾,造成规则不统一局面是不可避免的。

2.6 工程项目业主存在同体监督,或“一次性业主”缺少技术力量和经验的情况,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慢,项目投资管理质量考核难。县级很多政府性投资工程都由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如城建、水利、交通、国土、矿管作为招标单位和项目业主。这是出于现实的考虑,一是因为上级的资金或项目是从这些部门下来的,验收、考核也是同一条系统,由相关部门做业主沟通方便,了解政策;二是出于技术力量、执行力方面的考虑,只有城建、交通等部门才有技术力量和相应执行力,才能加快项目进度。但这也造成了招标投标同体监督现象,城建、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既是业主又是行业监管部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上业主和行业监管部门盖的都同一个单位的章。自己监督自己的招标,万一出现投诉或争议,身份尴尬。如探索实行“代建制”,将政府性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代建资格的中介组织或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培养一批专业化人员,可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摆脱同体监督,行业监管才能真正发挥监管职能并独立实施项目管理考核。但这样做缺点也很明显,主要是与上一级一条系统的管理体制不对接,内外沟通、协调上更复杂。根据《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赣市府发[2007]27号),赣州市人民医院、自然博物馆等项目由市城司代建。瑞金市外交史料陈列馆、国土大楼项目由瑞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建。该市还将苏维埃纪念园、氟化工基地“三通一平”、政府公务大楼配套工程、文化艺术中心等建设项目都列为了政府代建项目,在探索“代建制”上,走在前面。

3 完善招投标制度的措施

完善招投标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是促进工程的进度的最有效办法。但是由于我国招投标发展比较晚,各方面制度建设还不完善,使得招投标还有各种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在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为的工作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招投标制度。

3.1 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3.2 改革目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一是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应明确规定:“招标公告必须在地级以上著名媒体上进行。二是改革报名方式。取消现场统一集中考察,阻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不见面,减少了围标的机会。三是采取资格后审。将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作为资格合格的必备条件。四是严格各种到场条件,加大围标串标的成本。

3.3 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目前招投标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就是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全面,目前企业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企业的思想观念就存在着不良思维,他们认为如果不进行暗箱操作企业就不可能中标等。可以说这样的现象正是我国建筑市场诚信信用体系建设不全面的反映。因此社会要加大对于诚信信用体系的建设,强化建筑市场的诚信意识,提高他们的工作模式,积极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杜绝一切腐败等行为出现在招投标中。

3.4 加强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对招投标工作不仅要重视招投标过程的监督,还要建立招投标之后的监督,尤其是对于工程的中标监督,要形成制度化监督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于施工的现场监督,重点是对工程的承包方式转变的监督,重点检查合同履约情况,是否与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相符合,对于擅自改变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要严肃查处。

3.5 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在治理招投标领域的各类问题时,我们必须要加大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认真对待。再查处腐败问题的同时,要逐步改变工作方式,拓宽案源渠道,注重发现各类案件线索。在查处招投标领域的各类腐败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3.6 推行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招投标系统是在网络上实现招标、投标、评标、监督监察、开标等过程,同时还具有信息管理、流程管理、交易管理、政府监管、协同运作等功能。电子招投标就像一种在互联网上现场“竞价”,投标者在招投标期间可以无限次投标。这个原则与标准的纸面投标是完全一样的,只是运作方式不同。

随着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广泛使用,中国的招投标工作将越来越走入正规,流程越来越透明,届时,建筑工程领域内的腐败现象将彻底遏制住。

参考文献: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6)

虽然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 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可以从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建筑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大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令出多门 ,多重领导的制约,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央开始,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 然后顺着两条主线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 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 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 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 与此同时,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政出多门, 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 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 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 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

2、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我国招投标工作经过近 30年的发展,尤其是近 10 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 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 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 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 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 即使发现了,则往往都是一经济处罚为主,追究法律责任的却很少少。 这样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 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存在的问题

1、业主方面 :主要是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业主规避招标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有以下几点: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二是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三是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子,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规避招标。 除了以上几种规避招标的现象以外,个别招标人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以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其手段主要有:

(1)故意缩短报名时间 ,潜在投标人无法在其规定的时间报名。

(2)资格预审设置过高条件或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 使其意向的投标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达到中标的目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2、施工单位方面 :主要是弄虚作假 、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在现行的情况下,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 于是就有一些施工单位和企业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可以在这个价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 在这些中标的投标单位中,如果遇到讲信誉的施工企业,他们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但是,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私自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这样就会致使工程质量降低,甚至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其后果不堪设想。

3、招标机构方面 :主要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招标工作获得的进步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招标机构以其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 周到优质的服务态度及高质量的工作成果,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欢迎,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 但是应当清楚地看到,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 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招标机构管理松散混乱,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招标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 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 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 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 有些招标, 基于拓展业务市场的需要, 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 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 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 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相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实行招标投标制时间较短,实施过程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只是客观的规章制度不完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还有很多主观的因素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用于规范招

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最高层面的法律文书。 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 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 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 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仍然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 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增长; 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另外,有些地方不从本地实际出发,却搞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对这些现象相关管理部门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

(二)评标过程缺乏公开透明机制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 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地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 由于存在着许多主观的因素, 评标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打分, 这样就客观上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 从而给假招标及违法招投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 而且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对于评标专家行政方面的约束不力,法律方面取证困难,约束缺乏刚性, 致使评标质量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而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的外部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

(三)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 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 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 人们的信用观念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 招投标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一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被一些关系、势力以及金钱所左右。 由于建设工程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人、评标专家委员会),并且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另外,即使企业由于提供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它也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 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 也给 “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而且诚信体制还不完善,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投标中进行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四)行政监管体质有待进一步科学优化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和难点从管理体制上来讲,《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即时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其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实现宏观指导;各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分工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 由此构成了多部门管理的格局。 多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行业与地区垄断、政出多门等混乱状况加剧,严重地妨碍了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的建立。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7)

引言

近几年,我国工程方面的招标投标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招标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对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和减少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譬如,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恶意竞标的情况还比较严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如何通过机制和体制的创新,真正体现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使那些违法违规者无懈可击、无空可钻,笔者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方面要解决好根源的问题。另一方面是遵循市场客观规律办事。

笔者针对所提出的上述观点,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方面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有针对性的探讨解决办法。

一、目前工程方面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1、招标人方面

招标人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将应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应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私下操作、明招暗定,人为缩小招标公告范围、缩短报名、投标时间和设小标段,滥用资格预审权利,随意改变或设定评标标准,地方保护主义、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不依法履行招标成果,强迫中标人降低报价,垫资承包等。

笔者以为,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在赋予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机构、享有资格审查、制定招标文件等诸多权力的同时,却没有对等、细化招标人应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条款。二是监督制度不配套。招标人在整个招标活动中的运作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一些招标人行政权力过大,背后又有“领导”过问,使行政监督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加之招标监督部门目前的监督形式大多是重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而对招标人是否真正履行合同和落实招标成果的事后监督,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三是招标人工作为政府官员所掌控,本着少投资多上项目、小投资干大项目的原则,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威逼利诱投标人低价中标,以达到自身要政绩的目的;四是标底编制人员缺乏经验,不能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给项目实施和领导决策造成重大隐患;五是部分官员徇私枉法以权谋利,泄漏标底或者暗箱操作;六是地方政府处于对本地企业的保护和保障税收等目的,制订了诸如外地企业进入备案制度,而且是一项目一办理,将一些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挡在门外,置国家法律的威严于不顾。

2、招标人方面

招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完全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招标,包括错误的、不合法的要求,配合或与投标人合谋骗取中标,自身人员业务能力低、职业素质差、缺乏实践经验等。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产生根源一是招标行业市场不规范,承揽业务靠拉关系、处感情,而不只是凭借本身真实的业务水平和服务品质;二是招标行业门槛低,企业规模小,投机行为严重,为降低成本,其从业人员多是刚毕业的学生或者经验不足,甚至是兼职人员,而且业务涉及行业面广、专业繁多,根本无力编制招标文件,甚至还要向投标单位学习了解专业知识,只能是勉强蒙混赚取费。三是对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不公开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在实际中表现在:招标公告时间包含节假日的,公布的报名电话无人接听或者始终占线的,直接劝说投标人放弃报名的,让投标人承诺同意提前数天开标的,给投保人和评委通风报信的,泄漏其他投标人信息的等等。

3、投标人方面

投标人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串通投标,挂靠资质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等。

笔者以为,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一是招标人盲目提高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为取得参与资格挂靠大品牌或者大单位资质;二是投标人以盈利为目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企业资质升级的需要而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以保证以理想单价中标和实现企业资质升级对业绩的需要的目的,为企业长远发展、扩大承揽工程专业范围绞尽脑汁;三是投标人为了保证盈利或者转嫁风险等目的而采取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等形式。

4、评标专家方面

评标专家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评标行为不规范,一些专家不能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要么按照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事先“意会”去评标,要么在接到评标项目后到处打听、接触并盲目承诺投标人,以寻求不正当的经济回报;或者为了赚取有限的评标费而敷衍了事。

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一些专家缺乏必要的职业素质,把评标简单的理解为既然受聘于人就要尽可能地满足别人的“意愿”;评标专家大多数是兼职的,在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行为不规范的现实下,加之监督部门对其动态管理的跟不上,往往会抛弃其职业准则,把其“副业”看作挣钱的一种方式;评标专家评定结果不公开,缺乏社会尤其是作为招投标主体之一的投标人的监督;再者评标专家中有一定比例的评委来自招标人,他们在评标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直接“决定”着评标结果。

5、招标监督者方面

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在监督过程中行政缺位。重事前监督、轻事后监督;有的发现问题而不去制止和纠正;有的接到招投标的投诉和举报,要么不去认真、及时地开展调查而草草应付,要么查出问题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执法显得苍白无力。

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尽管有监督者自身法制观念淡薄、职业素质不高和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等因素之外,主要是我国招投标现行的管理体制不健全和部分地方官员腐败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二、解决办法浅析

1、建立科学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运行

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体制,笔者以为,首先要弄清什么是“科学的”和找准缺乏有效监督的症结所在,然后去“对症下药”、堵塞漏洞,方能达到科学有效监督的目的。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呼唤公平交易应运而生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是一种国际惯例。所以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不能只从行政监督角度去人为的考虑,还要从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身去寻找出路。不能把招投标活动孤立于市场经济之外,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去制定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2、建立统一、权威的招标投标督察机构

针对我国工程行业招投标现行的管理体制实际,笔者建议:打破各行业、各部门分头实施监督的格局,成立统一、权威的各级政府招标投标督察机构,隶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以发挥纪检监察的作用,同时,相对固定监察人员,实行终身追责制度,辅助严厉的违规处罚措施,从而有效规范招投标监督者的行为,为招投标参与各方和社会各界开辟一个通畅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渠道,以此来推动整个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3、建立统一、有形的招标投标市场

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运作,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能有效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笔者建议,建立由当地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的统一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按照“统一进场、规则一致、程序公开、量化评判”的原则,促进招投标运作程序的公正、透明、规范,同时,能有效预防各行业、各部门因重复设立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新的行业限制,而且将大大加强各行业和部门的工作交流和沟通,提高整个招投标行业的监督水平。

进一步细化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包括技术标、商务标或者经济标和资格预审在内必须量化评分,从而减少人为操纵的环节和空间,这样不仅避免滋生腐败,大大净化了招投标市场,也能切实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以体现。

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提高评标的公正性、客观性

对现有分散在各行业、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整合,建立国家、省两级的跨行业、跨部门的统一评标专家库,分专业、分级别、分区域设置,解决一些地市专家面窄、人数有限、串通评标的现象。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实施统一的资格认定和职业化标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严厉监督处罚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考核结果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替换或补充,实现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切实保证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5、重视评标环节,严格评标程序

在整个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要由招标人或其人的具体工作人员在专家信息库中提前24小时随机抽取,并对招投标各方保密,从根本上杜绝招投标各方事前做评委工作而左右评标结果的可能性。在评标程序上采取独立评分、评标委员会复议的方式;在评标方法上以技术标为基础,综合考虑商务标和经济标;在评标步骤上,采取定性评议和定量打分相结合的原则;评委要事前研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项目特点难点,对投标文件也要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对存在异议的地方当场询问、澄清,对投标人提供的证件、业绩等要当场审验。所有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须与外界隔离,断绝一切联系,不得离开评审现场,并上交其通讯工具。最终由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第一时间向投标人公布。

结论

如何解决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政府和招投标参与者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工程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对国家和地方的GDP影响也是举足轻重,甚至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切实发挥作用,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势在必行。这不仅需要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共同去遵守市场规则,而且需要政府加大对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惩腐败、转变思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逐步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体现市场对资源的自主、合理分配,克制人为干预。从程序上和制度上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为我国建设事业发展创建一个良好的氛围。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8)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升,公路工程也因此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也变得越来越凸显。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不仅需要在施工中进行监管,在施工前和完工后也要进行监督。为了做好准备措施,就要开展施工前控制,也就是要评价施工技术,还要检测测量结果,并核算实验数据。建筑施工过程中进行的监管就是事中控制,完工后的监督则属于事后控制。招标方需要在充分考虑项目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设置招标标准,具有资质的单位都可以通过竞标获取监理权利,成为监理负责企业。在招投标中发挥重要作用就是市场竞争机制,只有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招投标,才能选出最合适的承包企业。

1公路工程监理概况

公路工程监理就是监理企业为了完成业主方的嘱托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服务活动,其中接受委托的监理企业不仅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能违反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文件要求,需要在此基础上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公路工程监理涉及非常广泛的内容,不仅要对前期准备工作进行监管,还要对造价和安全评价内容进行监督,其中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管主要就是工程建设可行性、项目建议书等,造价方面的监督就是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对投资预算进行审核等;安全评价则是验收和施工现状方面的评价工作。

2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2.1招标程序缺乏规范性

有些公路工程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工作,例如,没有将招标公告发表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没有超过20天等。因为招标程序不够标准,所以投标人对招标信息的了解不够充分,也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投标文件编制,招标方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也会变得比较困难,从而给招投标的顺利进行带来了阻碍。

2.2监督管理力度不足

我国现在已经实行了针对监理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对工作流程进行设计,可以促使招投标发挥出更大的功效,从而为公路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助力。然而,实际的监理招投标过程还存在很多问题,如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缺少监察制度、仲裁规章也存在缺陷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监理招投标的有序进行,致使招投标过程出现了一些违规问题,从而给公路建设市场竞争带来了不良影响,给公路行业进步造成了阻碍。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监理招投标工作没有将管理职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身上,这样就会导致招投标工作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而且监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对于违规现象的处理也不够严厉,最终导致监理招投标不能顺利完成。

2.3工程项目业主方存在问题

我国对实行招投标制度的公路工程有着严格要求,一般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都要对监理工作进行招投标。在公路工程建造中项目方负责投资,同时,也是开展招投标过程中最容易进行违规违法操作的一方,比较常见的几个问题主要有:(1)招标方在招投标前已经选好了监理企业,进行的招投标根本没有作用。(2)在没有完成施工设计图的时候就开始进行招投标,力图让投标人付出更多的监理费用。(3)已经有监理企业接受了委托,但是还是进行招投标。(4)招标方在没有得到主管部门准许的情况下进行招投标,从而导致了招投标过程频繁发生违法违规现象。(5)有的招标方为了降低监理费用,会在开标前让参加投标的企业签订优惠协议,优惠力度最大的企业就可以获得监理权利,致使招投标形同虚设。

2.4公路工程监理单位采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监理企业是否按照监理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工作,能够对监理工作效果造成直接影响,而监理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业务、判断和创新能力,则可以对监理工作效果造成决定性影响。通过招投标选择监理企业本身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因此,有些监理企业为了获得监理权利,就会在投标书中对业主要求进行充分满足,有时就会采取一些干扰公路工程竞争市场正常运行的犯法手段,如将获得的监理项目进行私下转让。还有一些监理企业不具备监理资质,或是经营范围不包括监理业务,但是,他们私下已经和业主方达成了协议,在招投标过程中就会找一些具备资质的企业代替他们竞标,也就是陪标,等到这些企业获得了监理项目后,就会私自转让给他们。有些公路工程进行的招投标存在严重的陪标现象,从而给监理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

3公路工程监理招投标问题的解决方案

3.1对招标文件管理工作进行强化

招标文件在招投标中起着重要作用,不仅和工程施工效率有着紧密联系,还可以对工程竣工结算造成直接影响。基于此,就要严格管理招标文件,并确保其科学合理性,以下几个问题是需要引起重视的:(1)编写招标文件前先要全面分析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涉及的内容,尽量避免因为理解不全面而导致后续施工中付出更多费用;(2)要准确、完整地编写招标文件,确保招标文件能够对招标情况进行准确、全面的反映;(3)确保招标文件要能够全面分析材料状况,并能够详细阐述设备问题。

3.2业主方对自身建设进行增强

对于业主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业主方应对自身综合素质进行提升,还要对自身建设进行增强,依靠正当手段获取经济收益而不是依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获取不正当收入。对于有些项目业主方私下委托监理企业的行为要坚决抵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平、公正的招投标选择监理企业,通过规范自身行为为整个行业做好榜样。另外,为了更好地约束项目业主方,也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秩序,可以成立由地位比较重要的项目方、业主方和权威监管单位组成的行业组织,从而可以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恶意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对行业秩序进行规范。为了减少项目业主方对监理招投标工作造成太多干预,还要对业主方权利进行适当控制,从而使监理招投标能够顺利进行。

3.3各级监理协会应发挥自身作用

监理协会作为一种非官方性质主要由各级建设部门组成的组织,该协会的建立不仅是对国外经验进行吸收的体现,还是对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后做出的抉择。该协会的成立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各个监理企业的监理行为。为此,该协会先要对自身建设进行增强,然后,还要对其中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提升。监理协会可以对监理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为此协会制定了专门的监管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处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提交公安机关。对于私自转让监理项目和陪标等问题,协会可以和各个监理企业进行合作,在全行业进行严格监督,只要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就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并消除其参与招投标的资格。另外,监理企业为了使业主方更加满意自己的工作,还要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提升,并加大对员工的管控力度。为了对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提升,还要定期组织员工参与关于专业技能的培训,并根据动态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员工才能进入工作岗位。

3.4对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9)

招投标方面的问题,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剖析。其中宏观层面主要包括管理和政策环境、招标主体、监督体系等,微观层面主要为具体操作。

1.1 宏观层面

(1)招投标管理和信息沟通体制不畅通。一是招投标管理机制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监管的局面,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交易平台之间彼此没有联系、各行其是,容易出现差别管理、管理不力或监督缺位等问题;二是信息平台不完备、沟通不及时。如项目经理是否在外地有在建项目,是否受过处罚,往往在评标时无法得知,导致公示阶段投诉较多,影响招标进度。

(2)招标主体尚未完全独立。现阶段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而仅仅是公共财政的委托人,在招标、评标时,往往依照单位要求或领导意愿来完成任务,缺乏责任心和动力机制。

(3)监督部门存在薄弱环节。在勘察和设计等招标备案过程中,由于对评标方法和补偿金额等方面没有强制标准,往往存在主观随意性,实行差别待遇。

(4)评标方式尚不完善。在评标时,有的项目招标人指派的专家,既不懂技术,也不懂经济,难以胜任工作。同时,其它评标专家,也存在时间过短、水平不高等问题,更有些专家缺乏职业操守,打“感情分”或“关系分”,严重影响了评标成果。

(5)评标方法存在不足。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对前期准备工作要求较高,在实际运用中需合理设置最高限价和评分细则,以防止投标单位恶意竞价及高估冒算。而综合评分法又往往受到分值设置、权重分配、评标专家主观打分等因素的制约。各种评标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一个工程若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有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1.2 微观层面

1.2.1 招标方 1)规避招标。有些招标方受利益的驱动,对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严重损害各方权益;2)暗箱操作。以时间过紧、使用某种技术或临时工程等为由,进行直接发包或对评标成果进行重新审议,人为操纵结果;3)存在“霸王”要求。在询价阶段,提出再次降价、进行工程垫资、无预付款等不合理要求;4)后续管理脱节。双方另行协商合同实质性条款,存在招标与合同脱节,存在“两张皮”的现象。

1.2.2 投标方 1)挂靠资质或弄虚作假。投标人无资质挂靠有资质的,低资质挂靠高资质的;或者投标时,伪造工程业绩、施工合同、主要人员职称和学历证书等,骗取中标。2)围标、串标或陪标。投标人相互串通,互得利益,严重扰乱招标市场正常秩序。3)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投标前,对建设方主要领导、项目主要负责人,甚至招标人员或评标专家打招呼,利用收买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中标。4)恶意竞标。不惜牺牲暂时利益,先以极低的价格报价,进而打倒其它对手,在今后通过变更或恶意索赔等手段,获取额外补偿。

1.2.3 招标机构 1)缺乏独立性。作为独立的中介组织,在招标过程中,往往存在对招标方的违规倾向不纠正等情况,甚至还为招标人违规操作提供便利;2)恶性竞争。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很低的费用先取得权,暗地里却与投标单位合谋,获得比费更高的佣金;3)素质不高。一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低,或者本身也存在挂靠和借用别人资质的现象。

2. 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首先,招投标市场化条件还未完全建立,与招投标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尚不健全,对有形市场、招投人、投标人和机构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其次,法律意识和诚信理念的缺失、违规成本较低也是造成众多问题的原因。 再次,招投标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称,招标程序不严密,措施不得力,监督不到位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不仅影响项目推进,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该引起大家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给予预防。

3. 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强化招投标管理体系。应加强招投标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及制订,应对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适应国情、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能力;应健全工程风险管理机制,完善投标保证金、质量保修等担保制度;应建全信用体系,特别是建立和完善投标人信誉体系和诚信档案,形成公平、高效的招投标环境。

(2)优化招标评标方式,加大招投标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在网上进行招投标报建和招标文件审核等工作;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应当采用国家、省市制定的示范文本;应严格界定废标条件,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合理设置技术和商务标的比例和分值;应对评标专家实行专业人士责任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和考核,定期补充和清理专家库;应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必要时引入电视监控系统,对整个评标区域实施通讯屏蔽,尽可能降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对评标专家的不良影响,强调公开竞争。

(3)规范招标机构,规范招标市场。应对招标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和淘汰机制,加大招标行业的培育和发展;应对执业者应实行任职资格,进行持证上岗,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秩序。

(4)完善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大招标监督力度。完善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领导,统一协调,保证招投标的规范运作;要针对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严肃处理,除了采取取消中标、加大经济处罚等制裁措施外,还考虑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举措,以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

4. 结语

总之,建筑工程招投标从无到有,从点到面,正在不断地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市场主体及市场行为的失范、失序等现象已不断减少,招投标市场总体形势日趋好转。

然而,由于招投标市场的特殊性,招投标工作直接关系到各方的利益,在改革和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更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加强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监控机制,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各项工作,以促进招投标市场走向规划化、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水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施锦刚,吴月霞. 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的角色[J]. 建设监理,2008(9).

[2] 卓凡.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 基建管理优化,2009(1).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篇(10)

中图分类号:F270;F7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引言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包括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传统招标投标方式主要以纸质作为媒介、交易主体面对面进行交易,但这方式存在极为严重的缺陷,比如交易不够隐蔽、不够安全、交易步骤多等。而电子招投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能够保障交易内容的隐蔽性、安全性、快捷性,对于招投标活动有着促进作用,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也更加方便。然而开展电子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几点问题

1.电子招标投标不统一

电子招标投标的推行必须使工作向标准化方向发展,而形成的标准若是存在差异,就会轻易引起市场封锁和技术壁垒现象。目前我国招标投标管理政策在每个地区、行业中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缺乏统一的招标投标标准,且各行业的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等都没有完成统一的局面,将来必定会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1]。

2.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不足

网络安全问题一直是各行业企业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都需要接入互联网,那么就必然会遇到一些网络安全事件。例如,网络受到外界攻击,如竞争对手或黑客,也可能内部工作人员故意破坏和泄密重要的商业机密;在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时,系统安全性存在问题,导致投标方的信息暴露在网络上;病毒侵入到系统中,破坏重要的信息、数据,使其缺乏真实性、可靠性,所以需要经常备份重要的文件,同时加载防毒软件,进而保护系统正常运转。

3.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

各部门和管理机构存在职责范围不明确的现象,导致职能出现交叉重叠的现象,职能分割不均匀,监督管理难度增加,最后形成管理模糊、职责混乱、职能不明的局面,极不利于进行各相关部门和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从而影响主导部门对招标投标电子化的推动效果。

二、解决电子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案

1.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

招标项目各种相关信息和公共信息集中收集、整合以及的任务,可以利用公共服务平成,这样有利于完成信息集约和交互共享。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一定的开放性,允许人民群众和其它企业通过免费注册登录系统,并依法开放部分的招标投标信息,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完成行政监督平台的信息交互共享[2]。

2.改善电子招标评定标的方法

现阶段我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主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然而该法存在严重的漏洞,内容极为单一,评估结果受人为干预因素较多。因此,在评标定标的时候,应结合多种评标定标方法,以技术操作规则,防止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交叉作弊行为。如某些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的方法可以结合综合评估法、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尤其针对以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更是需要注意多项评标定标方法的联合应用。

3.采取招标限制措施,招标投标中控制自由裁量权

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若出现一些问题,形成无法把握或认定困难的局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采取招标限制措施,以此规范各招标投标主体的行为。

4.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操作规范

首先,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相关操作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如系统的研发、认证、运营以及检测等。其次,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采用统一的规定,并实现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交互共享和互联互通。再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数字证书允许兼容互认。最后,连接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实现覆盖全国范围的电子招标投标互联互通网络。

5.完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技术处理规范,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极为重要,那么就需形成一套包括信息保密、权限设置、身份识别、信息留痕、安全规范、容灾备份等的规定,以确保交易安全性。同时还要提高用户身份标识和鉴别、电子签名、储存安全、访问权限、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缺陷等要求,以及改善机房、网络、主机、系统软件等运行环境的条件[3]。

6.加强在线监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随着招标投标的电子化,新的主体不断地出现,如系统研发、建设、运营等,而且信息技术的引入,致使监管方式和内容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一,将部分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其二,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将信息集中分析,有利于追踪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其三,充分利用信用机制。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可以依法相关行政处理和决策或市场主体的业绩信息和信用情况,以此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其四,确定监管要求和执行者。相关监督部门可依法建立行政监督平台,并公布其职责范围和权限内容。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成对接交互、互联互通,以便共享信息,为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监督行为提供基础条件,进而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健康运转。

三、结语

电子招标投标比传统招标投标更安全、隐蔽、快捷,形成常用招标投标体系是必然趋势。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的基本保障,对于该系统的安全性就有严格的要求。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存在一些安全问题,这是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主体急需思考的问题,在此,笔者建议应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功能,通过互联互通、共享信息,实现在线监管,提高监督质量,以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能够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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