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一体化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6 16:02:55

税费一体化管理

税费一体化管理篇(1)

中图分类号:C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111-02

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二、广西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

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三、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税费一体化管理篇(2)

中图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6-0014-04

一、税收征纳交易费用及其制度因素

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正是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提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由此奠定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石。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将交易费用定义为“进行交易所增加的(购买价格之外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可以是货币、时间,也可以是某种不方便。”

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兄弟(Musgrave,R.and P.B.Musgrave)在他们合著的《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于税收起源提出了“公共品补偿说”,他们认为,税收是政府用于补偿公共品的生产费用的成本,由于公共品不可能通过市场提供,而其又是社会所必需的,所以纳税人通过纳税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从这个角度上理解,纳税人纳税和税务部门征税实质上是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交易,这种交易必然也存在交易费用。税收征纳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费用和税务部门征税费用两个基本组成部分。纳税人纳税费用,指纳税主体在纳税过程中发生的除税赋本身以外的费用。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按照税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等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为办理纳税事项而聘请的会计师、税务师和律师等费用;(2)纳税人因欠税、偷税等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3)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的税收优惠、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而承担的税款,导致纳税人增加税收负担造成的机会成本;(4)为缴纳税款和进行税收筹划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5)由于征管体制存在漏洞而出现的纳税人“寻租”付出的费用。税务部门征税费用指税务部门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1)人员费,即有关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费等;(2)设备费,即有关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交通和通讯的价值损耗,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费或货币支出;(3)办公费,即必需的公务经费,如资料费、调研费、诉讼费、查处违法案件协作费及各种对内对外的交往费用等;(4)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用、税法普及费、税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协税护税费用、代扣费用;(5)由于征管体制存在漏洞而出现的税务人员“设租”导致的税款流失;(6)对税务人员执法和工作努力状态进行监督的费用。

当然,影响税收征纳交易费用的因素很多,如税制的设计、税收的经济环境、纳税人的意识等,但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因素应当是税收征管制度及其包含的机制、模式。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既影响纳税人纳税费用,又影响税务部门征税费用,最终影响税收的征管效率。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多样性来源于环境、制度选择主体的偏好和组织的交易技术结构。同理,税务部门征管制度的差异也来源于其面临的制度环境(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各种资源环境)、税务部门决策层的管理理念偏好和税务部门内部的交易技术结构(包括有关技术、知识禀赋、组织规模、资产特性等)。影响制度效率的关键因素就是交易费用,税收征纳交易费用越低,税收征管制度的效率就越高。

二、我国征纳交易费用的特点

(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征税费用过高

对于征税费用,目前国内尚没有权威、完整、系统的统计资料,只有少数学者和地区曾进行过该方面的调查。张相海认为,从我国的征税费用占税收收入的比率(简称税收征管成本率)情况看,1994年税制改革前为3.12%,1996年达到4.73%。在2004年全国政协会上,郝如玉委员指出,1999年我国征税费用总额约占税收总额的3.12%。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税收收入的增长远远超过了GDP的增长,但征税费用也在大幅增长,有关专家估计,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成本率大体维持在5%~8%之间。

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成本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如美国为0.58%、日本为1.13%、新加坡为0.95%、英国为1.76%、澳大利亚为1.07%。通过比较发现,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率远远高于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存在着较大的不合理性。

(二)就不同地区而言,税收征收成本率差别较大

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源结构状况的不同,我国不同地区的税收征管成本率差别较大,东部与沿海地区相对较低,大约为4%-5%;西部及欠发达地区相对较高,约为10%左右;中部地区为7%~8%。

(三)纳税人纳税费用远高于征税费用

我国对税收成本的研究是从最直接的征税费用开始的,而对纳税人的纳税费用研究较少,从国外看,纳税费用往往高于征税费用,如英国1986~1987年个人所得税等纳税费用占税收收入的3.24%,而其征税费用仅占1.46%;增值税的纳税费用占税收收入为3.69%,税收征管成本率为1.03%。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纳税费用也往往高于征税费用。保守的估计,我国纳税人仅每年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报表、统计数据、各种申请、报告、表格等纸质材料平均就多达每户一百余张,每户的办税人员累计全年跑税务部门平均三十次以上,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总量十分巨大,难以估量,但应远远高于征税费用。

(四)征税费用与纳税费用相互转化

我国的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也存在着降此增彼的关系。随着税控装置的普及,税务部门为了加强税源控制,要求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建立税企网络联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征税费用,却增加了纳税成本;随着税务制度的推广,税务部门将多数生产经营数据的统计和审核等基础工作交由纳税人委托的税务机构完成,将征税费用转化为纳税费用。相反,随着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给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办税条件和环境,虽然增加了征税费用,但是给纳税人带来了方便,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纳税费用。

(五)由“寻租”、“设租”导致的税款流失巨大

由于税收征管制度尤其是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使得纳税人“寻租”和税务人员“设租”活动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据保守估计,我国每年税收流失在4000亿元左右,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

三、节约税收征纳交易费用的制度性对策

早在18世纪,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就把“最少征收费用”列为著名的税收四原则之一,可见节约税收征纳交易费用对于税收征管制度安排的重要性。有关资料表明,在近年税收的增长中,大约50%的增长与当年经济增长有直接关系,另外50%的税收增长是税收征管制度的内生变量造成的,也就是说,是由于征管制度的变迁,提高了征管效率所形成的。但是,我们要清醒看到在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税收征纳费用也在快速增长。因此,要正确认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和变迁所面临的各种环境,合理构建税务部门内部的组织结构和征管模式,实现税收征管制度与环境的相容,从而降低税收征纳交易费用,提高征管效率。

(一)推进征纳系统的信息化,大幅节约征纳交易费用

制度经济学家拉坦认为,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成为一个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税收征管制度实现以节约交易费用为导向的变迁提供了有利条件。税收征纳系统的信息化既包括纳税人所有办税事项的信息化,也包括税务部门所有征收管理事项的信息化以及日常行政管理和社会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化。短期看,征纳系统的信息化需要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投入大量信息化设备,造成短期交易费用的上升,但在长期看将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问题,降低征纳双方的交易费用。

1、信息化有利于降低征税费用

第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使得集中征收管理成为现实,实现了手工操作的粗放式管理向现代化、专业化的集约式管理转变,使需由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完成的工作量现在由一台微机就能完成,从而减少一线征收人员和稽查人员,精简并优化税务机构设置,使有限的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拓宽和细化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信息化可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使信息传递更加快捷,监督机制更加完善,人员素质稳步提高,所有这些都将减低管理费用。行政审批和公文网络化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大大改善了机关作风。信息的通畅进一步节约时间,降低征管费用,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第三,信息化带来的巨大信息量以及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能力,使得税务部门能及时从纳税人和工商、银行、海关等其他部门获取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使得税源监控更加有力、及时和高效,税务稽查能够“有的放矢”,提高了稽查效率,减少了重复检查次数,降低了检查成本,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四,税务机关通过网站建立税务信息公告制度,向纳税人提供咨询及信息服务、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服务、办理涉税事宜服务、税收教育服务等等,使原来的完全人工咨询服务转为网络智能服务,大大降低服务宣传费用。

2、信息化有利于降低纳税费用

税收信息化使得纳税人可以选择更加便利和快捷的申报方式。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只需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点击申报,缴纳税款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划拨,既节省了办税时间、精力和交通费,又提高了申报准确率。通过进入税务部门的网站,纳税人可方便获取涉税咨询及信息服务,减少了纳税人获得税务信息和服务的成本。㈣

3、信息化有利于降低“寻租”导致的税收损失

统一的征管软件,及时的信息查询,使税收征管活动得以透明与规范,通过信息化网络,税务人员所有涉税操作均在上级、监察和其他部门的视野范围之内,税务人员违规“设租”的风险成本大大增加,纳税人“寻租”偷、逃税的风险成本大大提高,杜绝了人为的管理监督盲点和薄弱环节,有效制约“人情税”、“关系税”。

(二)推进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有效节约行政费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组织内部的交易技术结构对制度的效率有重要影响。我国传统的税务管理组织纵向结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层级制结构,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税务机关;横向结构则是下一级比照上一级,基本对称。这种制度纵向层次过多,横向部门安排不灵活,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又会影响整个行政管理的运营,从而降低行政效率。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以来,由于原来统一的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导致税务人员大量增加,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人员已经超过100万,自1994年以来人员翻了一番多。㈣由于机构和人员急剧增长和经费标准不断提高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征税费用的快速上升,税收征管效率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

推进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扁平化正是降低税务部门行政费用的有效路径。所谓组织结构扁平化,就是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从而建立一种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大的组织结构。随着税收征纳系统信息化的发展,税务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建立,减少了对组织管理层次的过分依赖。在税收征管水平较高、计算机技术普遍应用的地方,可以有步骤地取消基层分局,将税收业务(包括征收和稽查)集中到县(区)级局,实施扁平化管理;条件成熟后再取消市(地)级税务机构,直接实现总局一省局一县(区)局三级管理。这种扁平化结构随着行政层次的减少,人员大量减少,有效降低人员和设备支出;管理幅度增宽,组织成员积极性较高;组织内信息畅通,不易失真,决策执行时间短;行政费用降低,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三)推进税务流程的精细化,降低委托人的监督费用

在税务各层组织结构中,存在广泛的委托关系,因此难以避免对人的监督费用。在税务各层组织内部的委托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如基层税收征管单位的负责人)在很多情况下不可能对人(如具体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连续监督,因此,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是否与其所得报酬相适应。假设人都是理性人,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工作中逃避义务或责任,通常会采取受贿(其中含寻租)或不努力工作等方式使其目标函数极大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的缺失造成税务部门高昂的费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必须以实现对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和度量为基础,这就需要参与者所从事的工作是集中化、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税务流程的精细化正是运用流程再造理论和无缝组织理论,依托信息化网络,重新划分各级税务机关、各征收管理环节和每个税务人员的职责,进一步推进专业化分工,规范税务流程,使每个部门和人员都有相应职责匹配,其绩效都可以度量,其过失责任都可以评定,实现机构、人员、业务、应用软件等资源的重组,从而建立起一套效果评估、信息反馈、行为监督、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的税收征管工作机制。

税费一体化管理篇(3)

2012年全市地税要重点做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增强科学发展能力为重点,着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把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将学习实践与推动地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一)增强科学发展理念。继续组织广大党员及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忧患意识,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增强科学发展能力。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着重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准确把握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有效解决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分析解决地税工作突出矛盾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三)增强科学发展机制创新能力。着眼于构建有利于惠州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地税工作科学发展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操作规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有效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保证。

二、以构建收入增长长效机制为重点,着力加强组织收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从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确保税费收入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收入计划管理。坚持全市经济税源通盘考虑,依据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税源分布情况,统筹协调税费任务的下达。实行总体及单项相结合的目标考核,把握收入进度,均衡入库。在强化税费收入目标完成率考核的同时,更加注重收入质量。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组织收入考核办法,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确保组织收入责任制全面落到实处。

(五)加强税收分析预测。强化税源调查工作,密切关注组织收入面临的新情况新

; 站内范文搜索 问题,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科学判断税收发展趋势。强化税源分析和预测,制定分析工作制度,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的税收监控分析;分析各税种各行业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通过分析行业税种的税负以及弹性变化,有针对地查找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潜在税源以及征管上的薄弱环节。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基础,落实报告和预警制度。加强对重点纳税户及重点项目的监控管理,跟踪掌握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和征管方式措施变化对有关税收的影响,及时掌握收入异动,及时提交分析报告,便于各级领导参考决策。

(六)加强主体税源管理。加强重点项目税收征管,对年度投资额超亿元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完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双向申报制度,确保大项目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加强主体行业、主要税种的管理,继续加强和规范对建安房地产、饮食娱乐服务行业、金融、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税收管理,继续加强和规范对营业税、两个所得税等主体税源的管理,通过规范征收方式和加强纳税评估,合理调整行业税收负担,从规范管理中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加强部门协税护税管理,继续深化房产、土地税收一体化管理和车船税收管理。加强挖潜堵漏工作,进一步挖掘建安、房地产行业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潜力。

(七)加强规费征缴。牢固树立税费同征同管同查观念,加强各项规费征缴工作。以社保费全责征收及上线大集中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社保费征缴工作力度,突出抓好社保费扩面工作,巩固和扩大费基。继续抓好对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堤围防护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规费的征缴工作,健全和完善规费管理责任、费源监控、数据分析等征缴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规费征缴任务的完成。

三、以夯实基础管理为重点,着力完善税费征管

(八)完善征管基础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征管档案管理,切实发挥出其在税源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建立“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分类管理为核心,以征管流程为导向,优化服务,强化评估”的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落实纳税评估员制度,继续优化税收管理员平台,深化税源分类管理。制订业务规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纳税评估业务操作。对建安、房地产行业实施全面评估,组织集团企业试点评估,拓宽在服务业、餐饮业、旅店业的纳税评估。继续加强和规范两个行业三张票管

; 站内范文搜索 理,优化网上实时在线开票系统,加大在建安、房地产及其他行业的推广应用。落实征管业务流程重组,优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纳税人税前纳税认定、发票验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流程重组。

(九)完善数据管税。全面加强数据采集,规范数据录入管理,提高纳税申报数据录入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拓展涉税信息渠道,广泛采集统计、发改、国资、财政、工商、国税、质监、民政、交通、房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各类宏观经济指标、基础数据、涉税信息。发挥大集中数据集中处理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征管质量和纳税遵从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相关指标体系实现系统自动考核评价。全面梳理岗位操作权限,规范和加强大集中系统的管理和操作。抓好网上办税系统拓展功能、委托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职能核定模块,加强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提升数据管税综合效能。

(十)完善社保费全责征收。以大集中系统为依托,全面落实社保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职能。加强费源管理,完善社保费征管档案管理,规范归集办法和内容。建立重点费源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费源实行重点管理。结合日常税收管理,对参保人数、缴费费基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保核定资料准确完整,申报资料真实可靠。加强欠费管理,处理好历史欠费。加强工作调研,做好人力资源配置和优化日管业务的分析。加强内外部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健全社保费全责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保费征管岗责体系,完善社保费考核体系,规范全责征收程序,推进全责征收制度化、岗责化、程序化。加强对税收和社保费各类申报征收数据的整合,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计税基数与社保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比对、分析,全面掌握企业职工的参保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相关指标的变化及费源的发展趋势,为改进征管提供依据。完善与财政、劳动、社保、银行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全责征收遇到的问题。

四、以增进税收公平正义为重点,着力规范税收执法

(十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组织开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加强地税干部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风险意识。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把好地方税收业务文件政策关,强化税收执法事前监督。加强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切实把好审理关,规避税收执法

; 站内范文搜索 过错,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事中监督。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执法巡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防范税收管理工作各环节的执法隐患,强化税收执法事后监督。继续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执法考核评议,充分发挥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的监督预警作用。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和应诉风险意识,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内外监督和应对水平。

(十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力度,继续利用新闻媒体和地税网站、12366-3服务热线宣传平台,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广泛宣传正面典型,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广大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和谐融洽的治税氛围。严格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惠州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对一些征管漏洞多、增长潜力大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治理行动。完善和落实“一级稽查”体制,深入推行首查责任制和案件复查制。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和协查机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继续落实稽查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稽查与征管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合作,落实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制度,形成税务、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合力。

(十三)规范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尤其要注重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全面规范各税种管理,以加强项目管理、分类管理和差额管理为抓手,规范营业税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抓好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和重点检查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继续抓好个人所得税12万元自行申报和明细申报工作,大力推广和运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网报系统,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和清算工作。加强全市土地税收税源数据库建设,强化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健全和完善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管理制度。以加强房产基本档案建设为突破口,努力实现应税房产户清源明,提高房产税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以解决纳税服务需求为重点,着力优化纳税服务

(十四)优化办税服务厅资源配置。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的形象标识、服务标准及管理规则。完善

; 站内范文搜索 办税服务厅功能建设,统筹安排办税服务厅改造与建设,做到分期分类,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制定办税服务厅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的监督与考核。

(十五)优化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围绕打造网上税务局目标,加强完善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拓展优化功能设置,促进门户网站与征管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加大网上宣传及咨询辅导的力度,畅通网上办税功能,逐步实现涉税事项网上办理,以信息化手段推动“两个减负”的落实,不断提高网站服务水平。加强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开发自动语音系统、自动传真系统、语音信箱功能。开发应用短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各类涉税信息。

(十六)优化纳税宣传辅导机制。继续实施纳税宣传辅导管理办法,实施分级管理,落实各级、各岗位纳税宣传辅导责任。增强税收宣传辅导计划性,统筹各级纳税宣传辅导资源,增强宣传辅导实效性。举办专题税收辅导班或讲座,强化纳税志愿者宣传辅导作用,及时有效地将各项税收法规、政策宣传到每位纳税人。

(十七)优化纳税服务体系。梳理完善各项纳税服务制度,统一规范服务的硬件环境、服务的职能范围、服务的标准、服务礼仪、服务管理模式和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执行标准和考核办法。完善纳税人需求分析、纳税服务联席会议以及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以人才兴税为重点,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加强各级班子建设。组织开展好各级党组(班子)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政策业务水平和把握税收全局工作的能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各级党组(班子)议事规则,增强班子依法依规、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开好各级班子民主生活会,畅通沟通协调渠道,增强班子团结协作。继续推进“一把手”工程和“三好班子”创建工作,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政绩考核制度,全面加强对领导班子的考核,提高各级班子整体战斗力。

(十九)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加大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力度,按照全员培训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整体推进各级领导班子、一线基层人员、骨干人才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税务干部的总体素质。加快全市系统内部师资库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外部师资网络,为培训教育工作提供师资力量支持。推行网络教育培训模式,适时开展干部队伍岗位能力测试。抓好多媒体电教室建设,完善教学设施

; 站内范文搜索 ,增强培训自主性。完善培训考核机制,健全学习激励机制,增强干部队伍学习自觉性。

(二十)加强队伍能级管理。抓好机构优化调整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规范工作标准,量化工作要求,推动岗位职责的落实。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办法,分专业建立系统人才库,规范人才管理和使用。积极探索能级管理新方法,将能级管理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税收管理员操作系统以及执法监察信息系统结合起来,提高能级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将能级管理与干部任用、待遇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绩效考核,营造积极进取、力争上游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加强形势教育,促进队伍思想观念和作风纪律适应经济社会和税收形势发展要求。层层成立作风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全员参与。深入开展“刹风整纪,强化地税作风建设”教育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纪律作风教育和引导。坚决纠正和解决办事拖拉、作风散漫、服务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薄、艰苦奋斗意识淡化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责任制,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落实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以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着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二十二)强化廉政文化教育。规划和落实全年反腐倡廉教育重点,举办各种廉政讲座和辅导,开展纪律教育月活动,组建惠州地税特色的廉政文化“轻骑队”,深入基层灵活宣教。通过建设和培植优秀的系统廉政文化,促使广大干部职工实现从被动受教到主动参与、自我教育的转变,切实筑牢干部队伍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二十三)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完善“一把手”责任制和全员廉政责任,确保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责任延伸“四到位”。要把重大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细化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建立完善配套措施,抓好责任延伸工作,建立有利于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体系。

(二十四)强化惩防体系建设。继续深化惩防体系构建工作,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监督,着力提高地税队伍的抗风险能力。充分利用惩防体系信息管理系统预警和效能测评模块,加强对税收执法重点业务、

; 站内范文搜索 税收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监控、核实和处理,实现预防预警。拓宽模块功能和监控范围,加大对各种信息系统资源整合,建立“全面覆盖,重点监控”的惩防信息监控网络,推动“科技防腐”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十五)强化“两权”监督。针对“两权”运行的重点部位和惩防体系信息管理系统预警多发的环节,运用税收综合执法巡视检查、执法监察以及内部审计等手段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全面落实“四个一”制度,加强税纪、税检、税警、税企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内外结合的反腐工作合力。

八、以规范管理为重点,着力规范内部行政管理

(二十六)规范机关财务管理。继续完善财务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加强机关接待、政府采购、报销审核、项目审批等方面的管理。对办公费用、政府采购与同期的相关指标实行比对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规范固定资产购置、清理及日常管理,加强机关行政费用的审核,坚持勤俭办事,防止讲排场、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强化经费预算管理及绩效评价,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实现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出国(境)费用、办公经费预算“五个零增长”以及晚会、展览、庆典和论坛活动要实现“四个减半”。

(二十七)规范行政事务管理。从规范岗位职责、完善工作规则入手,健全从政务服务到事务管理,从外部协调到内部运转等工作制度。对会议、检查、培训、外出等实行计划管理,进一步归并检查,压缩会议,精简文件,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后勤管理,推进后勤管理规范化。深化政务公开,强化监督管理公开化。全面推广全省视觉识别体系,进一步规范办公环境、视频会议室、办公用品等,提升机关社会形象。加强税收档案工作,严格按省特级要求进行归类、保管、查阅和管理,迎接档案省特级的复查。

九、以建设地税文化为重点,着力打造地税文明机关品牌形象

(二十八)加强地税党建文化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继续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继续抓好机关团建工作,加强对工青妇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团工青妇组织的职能作用。继续抓好固本强基工程和“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工作,继续落实对扶贫点的帮扶和支持责任。

税费一体化管理篇(4)

税务机关陆续接手社保费征收工作10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完善征管体系,社保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努力扩大征收社保费的费种范围和征收覆盖范围,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下的“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基金管理体制,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工作的主体地位不断强化。2006年全国税务机关征收各项社保费3 292亿元:2007年征收4052亿元,2008年征收5 145亿元,年均增长25.2%,高于同期全国税收年均增幅,也高于全国社保费收入年均增幅。

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较之原来的社会保障机构征缴,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建立起“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基金管理体制,完善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社保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制衡,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提高社保管理工作效能。

第二,有利于解决社会保险扩面难.的问题,有效提升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效率。税务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征收经验,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系,有一支作风过硬、执法严格的干部队伍。确立社保费的税务全责征收,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征管体制、信息网络、机构人员方面的优势,加强社保费的扩面征缴力度,增强社保费征收的法律刚性,从而建立起一个职责明确、征缴有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第三,有利于节约社保体系的运行成本:由于管理办法和管理对象与其他税种基本一致,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不仅不会过度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征收成本,还可节约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的缴费遵从成本,改变多个部门对参保单位收费的情况,减少企业应对多头收费的麻烦和成本,既节约了社保体系的运行成本,又方便了缴费人,有效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有利于社保经办机构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服务,形成以参保人为中心的社保管理体制。实施社保费税务全责征收,可以使人力资源与社保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从原来繁琐的征缴工作中解脱出来,全力投入到社保政策的制定和社保基金的发放工作中去,有利于提高社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加公众对社保制度的信心,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第五,有利于推动社保“费”改“税”,为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准备。随着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展,特别是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社保税取代社保费将是大势所趋,税务全责征收社保费可以为以后的社保“费”改“税”准备前提条件,提供充足经验。

目前,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征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征缴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政府决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后,有些部门受部门利益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很好的配合,少数甚至故意阻碍。某些税务机关对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认识还很模糊,.觉得征缴社会保险费仅仅是,不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工作中难免有敷衍、畏难情绪。特别是遇到拖欠不缴等情况时,由于征管手段弱化,不能采取有力措施,加之企业对缴纳社保费认识不够,拖欠社保费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基础数据不清,信息网络建设落后,征管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和稽查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致使漏缴、少缴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进程。

第三,参保范围不广泛,不少企业和单位没有纳人社会保险范围,使得参保企业与不参保企业负担不一,增加了地税机关征收保险费工作的难度。

第四,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一些地方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8年12月27日下发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均未明确授予税务机关相应的征收管理权,由于税务征收权不完整,税务机关只能按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基数组织征收,没有政策管理权和解释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和缓交审批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地税部门处于“”的地位,形成了征收和管理“两张皮”现象,难以发挥税务部门“依法征费”作用,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遇到拒缴、少缴或拖欠社会保险费时,税务机关采取扣款、罚款和保全等强制性措施时,因缺乏法律依据,执法难以到位。

二、江西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建议: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经验,实施地税部门五险统征、全责征管,进一步加大江西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力度。促进社保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当前,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虽然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总的来说还是利大于弊。通过10年来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实践,税务机关摸索出了许多成功经验,河北、内蒙古、辽宁等地税务机关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专门就社保费征管问题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广东、福建、浙江等地社保费应征数由缴费单位直接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实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黑龙江、安徽、湖北等地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保费过程中大胆创新,逐步试点推行五费统征、征缴一体化、一票多费等多种征管模式。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还大力强化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发社保费征管软件,并与金税三期工程联网,为缴费人搭建起高水平的缴费服务技术平台,较好地完善了社保费征缴关系。

就江西省而言,借鉴这些先进经验,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很有必要,也很迫切。

(一)加快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全面实行社保费五险统征、地税全责征收,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下的“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基金管理体制,为构建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五险统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并将管辖范围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私营经济组织职工应缴纳的五种社会保险费,纳入同一套规范化征管体系。实行五险统征将直接改变原有五大保险各自为阵、办理手续复杂的状况,将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某些企业选择险种和在某些险种上的漏报、少报现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征缴工作。

“地税全责征收”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将社保费的申

报、核定环节移交地税部门负责・,由地税部门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和划解基金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这样。地税部门将成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唯一机构,其征收主体地位将得以明确。

(二)结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资金的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建议尽快出台《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明确征管机关、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管措施,为规范执法和强化征缴提供法律保障。

(三)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各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即: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划制定和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社会保险金发放等具体事项,地税机关负责统一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管,审计和监察机关进行监督。

(四)创新征缴方式,按照“税费一体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税费联动机制,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即:把社保费当作一个特殊的税种,全面融人整个税收征收体系中,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税费并举”,将税收管理经验全面运用于社保费管理工作,实现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税法宣传时注重社保缴费宣传与培训,以全面提高社会参保缴费意识。

税费一体化管理篇(5)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 发展 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 法律 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 企业 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 科学 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 网络 。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 企业 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 计算 、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 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 参考 。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税费一体化管理篇(6)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税费一体化管理篇(7)

税外收费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有其合理的成分,它在规范财政收入严重不足、弥补政府支出缺口、满足各级政府职能需要和提供公共设施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外收费的发展太快、过度膨胀,致使企业和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负担越来越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改革与困境

1.随着中国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加强,非税收入的相对规模呈现递减趋势,非税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1978年,中国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比重是1.85∶1,到2005年时,这一比例已下降到0.29∶1,但这是建立在中国税收收入逐年增加的基础上。中国非税收收入的膨胀规模是绝对不容忽视的。据保守估计,2006年全国非税收入超过2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以上,不仅大大高于发达国家5%~15%的比重,也高于发展中国家20%~30%的比重。

2.变更收费性质,防止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经营性收费财政部门不方便插手管理,早在2006年底,财政部便计划把这些收入一并纳入财政体系,实行统一预算。但根据财政部综合司官员透露,对于这部分收入的定性,在各部委进行摸底调查时分歧最多。因此许多收费部门变更收费性质,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变为经营性收费,逃脱非税收入改革。

3.各部门不愿主动如实申报清楚自己的收费项目,导致非税收入改革成为一项家底难清的改革。2006年底,财政部曾以急件的方式给中央各部委发了《关于调查清理中央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的通知》,并要求12月底前将调查数据上报财政部。2007年4月初,财政部对中央各部委的非税收入项目排查通知,距离上一次统计结束仅仅两个多月。连出两道急令,是“因为上一次的调查结果不太好”。财政部综合司的官员对媒体透露,主要表现在项目数量偏少、非税收入规模过少或项目性质有出入等。同样的问题在2006年初也曾在江苏省出现过。当省财政厅为规范非税收入进行部门调查时,几乎所有试点单位都声称,他们的非税收入寥寥可数[4]。

二、非税收入改革困境的原因分析

1.政府间财权分割

财政体制是划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根本制度。改革开放之初的财政承包体制虽然调动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理财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强化了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助长了“创收”风气。1994年虽然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但仍存在着事权划分不清、财权划分不彻底和转移支付不规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财政收入又主要依靠地方税收和中央转移支付,在既定的地方税税种框架内谋求税收收入的增长受相应税源的约束,往往难以保证地方政府支出增长的需要。这样在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地方和部门最能保全局部利益的做法是将非预算内的财源转为预算外甚至体制外的财源,这就造成财政资金的体外循环。

2.收支挂钩、部门利益人格化与二部预算

现行收费体制是谁收费、谁使用,收费主体支配收费资金,即收支挂钩。目前,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即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财政部门扣除一定比例后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二是全额返还,即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全部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使得单位利益与收费的多少紧密联系,而当政部门可以凭借权力收取各项费用来获取利益,并且基本不受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时,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就会转化为个人的福利收入。相应地,在本位利益驱动下,政府系统各部门、各权力环节会通过扩张可供他们掌握支配的非税收入来寻求其福利的最大化。为了保住和扩大既得利益,各部门竞相行使分配职能,收费的规模也日益膨胀,有的部门收费甚至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3.多头审批管理

现行收费体制是多家理财体制,行政事业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征收标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点收费项目需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政府性基金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这种相互交叉、多头控制的运行机制,执行起来漏洞很多,致使政府对收费的调控手段不多,能力不强。突出表现在财政既不能囊括应由政府收取的所有经济剩余,也不能提供完整的公共服务,再加上机构编制管理与经费管理脱节,造成依靠收费大量养人,如一些机构基本靠收费保持正常运转。

4.票据种类多,监管不到位

目前收费票据种类达160多种,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票据核销与监控体系也不完善。一些单位不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票据,混用、串开、外借票据,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或使用自制票据,甚至直接使用白条收费,将收费挂往来科目列收或转作单位收入。票据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环节,票据的使用的不规范助长了乱收费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三、非税收入改革突破的对策建议

1.加强非税收入理论研究、更新非税收入管理理念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我们要加强非税收入制度理论、体制理论、机制理论的研究,建立起政府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真正把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人“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营造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舆论氛围。

2.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

需要建立起各地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调整税费结构,特别是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结构。把非税收入通过费改税从体制上调整为税收,壮大中央和地方的财力。目前深化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地方政府应具有地方税立法权,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体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从而可以解决税收“缺位”而导致收费“越位”的问题,消除非税收入所依赖的制度环境。

3.重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体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一是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严格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要通过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化和公开化,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这就是说,政府的收支列入预算后,就应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再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应对非税收入的收支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审批年度预决算,合理安排收费资金,监督单位按预算使用,从而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散、失控的局面,实现预算内、外和制度外资金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4.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当前,一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确立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唯一主体,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二是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多头开户,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以防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和截留非税收入。

5.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缴管理信息系统

当前,要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做到以票管费,制止乱收费行为。同时,要改变财政票据种类繁多、管理混乱的状况,探索设计出精简有效、管理严密的收入票据。进一步开发完善非税收入管理软件,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送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财政与执收执罚单位、财政内部和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票据要做到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

6.健全监督检查体系

采取听证、论证、公示等办法,强化事前监督。充分发挥法律、审计、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效果。当前,要发挥财政、审计、社会中介等专职机构的作用,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为一体,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体制,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依法管理。

参考文献:

[1]景宏军.加强我国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8,(2).

税费一体化管理篇(8)

中图分类号:F810.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2005)-10-018-02

我国非税收入是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用于履行政府职能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和公共资产、资源收入等。目前,非税收入存在的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1、数额过大。据有关部门统计,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在建国初期为4、2%,1978年为30、6%,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50%,尽管我国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减并等,目前也在接近40%的水平。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也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巩固、完善和发展。

2、收费主体多元化,收费形式多样化。现行收费主体是财政、交通、工商、公安、司法、教育、环保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要收取多种费用。使收费项目高达上百项,甚至几百项。造成非税收入无序增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体系,使正常的市场交易受到冲击。也加重了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尽管现阶段我国名义税收负担率在17%左右,与国外多数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但是加上各种非税负担,企业和社会负担已超过30%。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管理混乱。非税收入大多分散在部门单位管理,缺乏建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使财政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监督之外。政府难以从整体上把握财政资金的收入信息,无法统筹调节其在各部门中的使用。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也滋生了腐败现象。

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路

1、建立统一的财政体系

从非税收入的属性来看,与税收收入同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代表政府管理财政的财政部门。因此,各级政府应从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角度出发,确定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地位,一方面清理整顿非税收入项目。坚决取缔一切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等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将一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改为税收收入。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可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将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等合并开征教育税;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合并开征社会保险税等。另一方面将一切履行政府职能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取消预算外范畴及其管理办法,建立财政预算内多种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的新财政体系。这样做的好处可以切断各个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与收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将收费使用权与收费所有权相分离。变收费主体多元化为一元化。有利于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2、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

法制是约束政府财力分配的最有力的手段。我国政府财政也只有从法制建设入手,建立各项切实可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批、标准制定、征收权限、资金分配等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用法律规范非税收入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即所有的非税收入项目的收取,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才能杜绝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等问题的出现,达到非税收入管理的目的。

3、建立规范化的征收管理体系

(1) 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首先,应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单位的银行帐户,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以保证各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全部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次,应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以防止转移、截留非税收入,小金库和帐外帐等问题的发生。

(2) 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发放,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具体在操作上,首先应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做到以票管费,以票促收,监督单位收取的费款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并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其次,应改变财政票据种类繁多,混乱和管理不统一的状况,探索设计出精简有效和管理严密的收入票据。

(3) 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

税费一体化管理篇(9)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

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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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潇颖.谈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3,(03).

[4]吴亚荣.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税务,2003,(05).

[5]王素平.开创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新局面——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座谈会综述[J].中国税务,2003,(10).

税费一体化管理篇(10)

根据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要求,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实施、强化应用”的一盘棋原则,以“全省同一个信息处理平台、同一条宽带网络、同一个数据仓库、同一套管理制度、同一样工作流程、同一个业务技术标准、同一个安全保密体系,覆盖全省地税所有的机构和业务”为目标,建立统一的基础数据核心平台,通过__省地税局门户信息系统将各子系统融为一体,逐步形成了以税费征管为根本,以行政管理为基础,以外部信息交换为手段,以互联门户网站与税控应用功能的对接为抓手,以决策支持为目标的“五位一体”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实现了一体化的资源共享和综合应用。

(一)多项业务的资源共享和综合应用。“五位一体”的信息系统,是以标准体系的运行维护机制为基础,以税源管理为核心,以各类基础信息库为支撑,涵盖了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内部事务管理的多项地税业务工作门户。信息系统采用全省统一的认证与授权方式,重组__省地方税收内、外部信息,实现与税收征管系统的税费业务模块、行政管理系统的文书流转模块的自动衔接,实现不同模块之间的数据和功能的互联,实现地税业务与国税、工商、财政等部门业务的数据互联和功能互通,建立了统一的与纳税人及外部门的政务公开、纳税服务等信息交换渠道,保证多种业务之间的资源共享和综合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多个层级的资源共享和综合应用。“五位一体”的信息系统,运用身份认证和角色控制访问加强系统的安全管理,运用工作流模式控制行政办公与业务流程,以省级—市级—县级—分局级为纵轴,以决策层面—管理层面—业务层面—采集层面为横轴,以工作流为驱动,以待办事宜为驱动界面。信息系统采用的工作流机制,既能保证政令畅通,又极大地提高了地税系统的行政执行力。同时,工作流机制使基层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反映税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使基层处理问题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大大提高,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三)多种功能的资源共享和综合应用。“五位一体”的信息系统,集成了行政管理、税收征管、政务公开等功能,为各级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实现资源整合共享后,税收管理系统更加稳定,数据分析功能更强,管理决策力度更大,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处理、纳税服务、机构人员管理、税收业务梳理、流程再造等方面都产生了革命性影响。

二、依托信息技术强化税收征管,实现了多个行业、多种税费、多个环节的严格控制和科学管理。

税收征管是税收业务工作的核心,是税收信息化服务的对象和工作的目的。我们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支撑,通过资源整合,将管理、征收、检查、评估、处罚、执行和救济纳入税费征管信息系统,与其他业务实现资源共享和综合应用,实现多个行业、多种税费、多个环节的严格控制和科学管理,促进了税费征管质效的显著提升。

(一)多个行业的严格控制和科学管理。“五位一体”信息系统的税费征管系统,搭建了精确规范的数据采集平台,建立了纳税人户籍监控、纳税评估、行业管理等应用系统,引进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构建立体税源管理体系,全面、实时掌控各个行业的税源现状。信息系统通过网上报税等电子手段采集申报数据,通过税控设备采集发票数据,通过与单位联网导入委托征收数据,通过横向联网导入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对数据等,狠抓征管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充分运用__省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取得了税源管理的突破,实现对各个行业税源的严格控制和科学管理。仅在20__年进行的第三方(工商)信息比对工作中,全省就登录、完善各类企业征管基础信息1300多万条。

(二)多种税费的严格控制和科学管理。我省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各种税费,包括15个税种、17个规费及5种社会保险费,具有数量庞杂、种类繁多、零星分散的特点。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在信息系统开发中采用新一代税收管理思路构建整体业

务框架,建立了全面、准确的数据采集体系和规范、统一的数据平台,使之很好地满足全省各种地方税费征管的需要。同时,采用开放系统架构和基于组件的技术,如果发生税费开征停征、种类增减等业务变化,仅需对有关组件进行升级即可。基于这一信息技术的优势,在与相关部门实行完整的数据交换基础上,辅之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重点税源监控、双定户电子定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源册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等软件模块,提高分税(费)种的税源监控能力,保证了对各种税费的严格控管。

(三)多个环节的严格控制和科学管理。“五位一体”的信息系统,通过财政、税务、国库、银行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对每一笔税款的全程监控和管理;通过税源管理平台,实现对每一个纳税人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通过工作流机制,对每个业务在工作流中的状态都能实时监控。在征管信息系统内,针对税收管理员的电子工作日志,以税务人员岗位工作行为、执法行为和征管质量等工作流数据为考核基础数据支撑,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利用软件进行绩效评估,按照规定实施问责追究,实现了手工考核向微机考核的转变。通过对税款、纳税人、业务等工作流的跟踪和监控,能够多环节、全方位地严格控制和科学管理,使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得到有效保证。

三、依托信息技术改善纳税服务,实现纳税前多途径告知、纳税中多形式服务、纳税后多措施维权的良性互动和长效机制。

搞好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税收工作的永恒主题。我们依托信息技术,整合各种资源,通过完善为纳税人服务系统,拓展和凸显税务互联网网站、12366纳税服务系统、短信平台和多元化申报四部分的功能,不断拓宽征纳之间的沟通渠道,将服务贯穿于纳税前、中、后整个过程,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全方位的服务。

(一)纳税前多途径告知。“五位一体”的信息系统,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多种途径的税前宣传、咨询。纳税服务平台提供了纳税客户端软件、税务网站、税务短信、电子邮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与纳税服务平台对接的__地税门户互联网站,采取实时在线沟通的方式,使纳税人能在线咨询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发票防伪等事项;纳税服务平台与税务短信平台对接,能实现及时纳税提醒等事项,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办理、税负核定、税款催缴等各类涉税信息。通过多种途径的告知,帮助纳税人熟悉有关财会、税法知识,全面准确理解税收政策,避免各种非主观故意造成的延期缴税等情况。

(二)纳税中多形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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