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及合同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16 16:18:30

法务及合同管理

法务及合同管理篇(1)

物业管理,即“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①,是指由政府规定的对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新建住宅区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物业进行管理服务的活动。就物业管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分析,既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性,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如从法律关系产生来看,物业管理行为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范;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物业管理的项目范围由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事先界定;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实现上看,物业管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由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或遵政府物价部门指导等。但从其本质特性看,物业管理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是:

1、物业管理行为是一种服务活动。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提供的包括财产维护、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项目的有偿服务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主体关系中不具有服从性、隶属性。

2、物业管理是由政府规定的服务管理活动,不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地方有关法规都规定了住宅小区应当成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被服务主体——业主,虽然对是否接受物业管理服务不能选择,但可以选择由谁来提供服务。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就规定“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物业管理是国际通用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活动。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物业”范围尚未作统一界定,《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定义为“物业,是指住宅小区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虽然各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物业”的表述不相一致,但对概念内涵和外延和认识基本相同,即物业,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和场地。物业管理就是管理物业的服务,而不是“人居管理”。

物业管理行为虽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作为一种新型民事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合同与一般服务合同有明显区别:

1、合同对方的过渡性。新建物业出售前,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即物业管理合同的前期相对方是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对象是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即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对方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2、管理服务的强制性。一般服务行为的产生是被服务对象选择的结果,即被服务对象选择是否接受某种服务,同时也可以选择由谁来提供服务。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被服务对象——业主,虽然可以选择由谁来提供管理服务,但由于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规定,故对是否需要实行物业管理却不能选择。

3、服务内容的广泛性。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人居服务,涉及到财产、环境、秩序、安全、文化等诸多方面,其服务内容的广泛是一般服务合同所不能及的。物业管理服务按WHO(国际保健机构)设定的居住环境基准,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火警防范,如加强消防设备、防火设施的管理;

(2)清洁维护,定期清除垃圾,清理水沟,外墙洗刷等;

(3)公共设施维修,水电机械维护、公共电梯、空调设备等的定期检查;

(4)花木整理,修剪花草树木,随时更换枯死的的枝叶等。

4、服务对象的抽象性。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不是单个具体的业主,而是服务区域内的所有业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通常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并不是所有业主的意志,只是过半数以上业主的意志,业主大会的决定,只要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及个别业主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一定物业管理资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并对其负责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并履行职责的自治组织。建设部在1994年《管理办法》中称管理委员会,后于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改称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是合同双方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业主委员会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制度,为全体业主提供标准规范的服务,收取合理的管理服务费用,并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审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督促业主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违约的情况下,代表全体业主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物业管理企业与单个业主和全体业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赖于每个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于全体业主通常是通过服务一个个单个业主来体现的,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也离不开每个业主的配合和支持。此外,根据各地方法规和建设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个别业主的不法侵犯时,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全体业主对个别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

1、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2、违章私搭乱建;

3、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5、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6、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7、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8、其他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行为。

同时,个别业主的合法利益受到物业管理企业的不法侵害时,业主可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的类型及其处理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来分析,其发生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和因物业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②。

(一)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

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由当事人违约所引起的,主要包括:因服务质量产生的纠纷、因服务内容产生的纠纷、因服务费用产生的纠纷、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等。

1、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质量纠纷。是指因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或不符合约定的服务标准,而引起的纠纷。如,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及时维护修理使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日常环境卫生差,绿化不能及时维护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混乱、交通道路不畅,安全防范不力消防救灾不及时等等。

2、物业管理合同服务内容纠纷。是指因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全面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而引起的纠纷。如,没有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安装服务设施设备,没有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服务场地、车位、仓库,没有按照规定或约定提供文化、体育、卫生等服务内容及场所等。

3、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费用纠纷。是指因服务费标准发生争议或业主拖欠服务费而引起的纠纷。如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业主(或使用人)少交、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等。

4、终止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是指物业管理合同期满或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而引起的纠纷。如,合同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阻止业主重新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限内因重大违约业主要求解除合同、业主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或违约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用不接受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要求解除合同等。

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的诉讼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企和业主,在目前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该是物业管理合同相对的双方当事人,即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依法成立,虽然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只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建设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业主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可见,业主委员会依法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其在诉讼中主体地位是全体业主的诉讼代表人。有一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应属于《民诉法》第四十九规定的“其他组织”,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③。对此,笔者以为不妥。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执行机构,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取决于业主的授权,而“其他组织”行使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则无需他人授权。此外,“其他组织”具有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对自己的行为有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业主委员会其组织没有自身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财产和经费,亦无自身的民事责任可言。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诉讼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并行使诉讼权利,在通常情况下,代表人的行为其代表的对全体业主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在因物业管理合同服务质量、内容、费用发生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如违反规定不或怠于诉讼时,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物业管理企业提讼。

另外,在因业主拖欠服务费的纠纷中,诉讼主体是物业管理企业和具体业主(或使用人),而不是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费,物业管理公司责令赔偿损失。同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并加收滞纳金。《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和使用人不按约定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其他城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处理此类纠纷的主要适用的依据: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建设部的《管理办法》和各较大的市制定的条例以及双方当事人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合法约定等等。

(二)因物业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处理

因物业管理侵权产生的纠纷主要是由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主要包括:损坏公共财物纠纷、侵占共用部位纠纷、防碍管理服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等。

1、损坏公共财物纠纷。主要是因当事人违反规定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财物损毁、损坏而产生的纠纷。如,业主损毁、损坏公共财物,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规定或约定擅自拆卸、挪用、毁损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财产等。

2、侵占共用部位纠纷。是指因当事人违反规定或约定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部位、通道等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如,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侵占公共场地、通道私搭乱建建筑物,堆放物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部位上乱悬挂、乱经贴、乱涂写、乱刻画等。

3、防碍管理服务纠纷。是指业主违反规定或约定,干涉、阻碍、制止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而引起的纠纷。如,阻止物业管理企业安装服务设施设备或擅自移动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设施设备,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或故意损坏消防设备,未经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口处摆摊设点等。

4、相邻关系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下水道堵塞的清理、阳台的封闭、楼道堆放物品、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

法务及合同管理篇(2)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由于现实世界及企业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绝对不出意外,从而诉讼风险的控制或诉讼管理在所难免。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做好救济性合同管理工作。

(一)出现纠纷后,进行协商、调解解决问题可能性的判断,并与业务人员一道,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完全顺顺利利、当事人之间毫无不同意见可能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利益的不同与冲突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履行后)的不同看法、争议并不少见。如果争议不可避免,且争议明显具备法律性质,则企业法律顾问就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与业务人员一道,订好解决纠纷的各类具体协议并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二)诉讼、仲裁难免时,应积极准备并及时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如果不具备协商或调解的可能,或者协商、调解久无效果,以及发现严重危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如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与商业秘密,挪用、侵占企业财产,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则应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企业权力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三)选对、用好律师

鉴于社会律师在诉讼方面相对广泛的业务范围(如刑事诉讼领域)与相对丰富的水平与经验,企业法律顾问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企业一切法律事务包揽在身,而应在社会律师的选择、配合、监督方面,代表本企业做好相应的工作,如根据案件性质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并签好委托合同(这本身也就是一项合同管理工作);会同社会律师一同做好案件;在案件过程中共同参与(共同、认真旁听、提供及留存证据、诉讼文书),以便及时了解案情进展,确保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任何一种管理都离不开人际关系的协调,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也不例外。特别是因自身具企业员工身份、难免受到企业科层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制约时,如何处理好一些关键关系,就成为影响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与权力决策层之间的关系

相对于企业权力决策层而言,企业法律顾问,即便居企业总法律顾问之位,也永远是副手,且难免参谋咨询色彩,在对法律负责的独立性与对上司负责的依附性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特别是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存在专业局限、唯我独尊作风甚至私心杂念时,企业法律顾问人员要真正为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当好参谋和助手,做到法务工作“到位不越位”,认真完成《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为了真正对企业负责、对法律负责,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在认真吃透法律、真正理清企业利害关系的基础上,不放弃起码应当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对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上据法力争,在合同条款的有利性上耐性建议与解释,争取得到权利决策层人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

企业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业务等部门关系的基础,而这种关系的理顺,反过来又会促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既是合同管理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处理好与其他部门人员关系的首要保证。为了避免业务人员因自身业务优势而容易产生的对法律顾问的偏见,企业法律顾问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的同时,也应不断学习,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提高合同管理的含金量,实现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认同。

(三)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关系

外聘社会律师永远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补充与法律事务后盾,特别是涉及疑难复杂合同管理以及救济性合同管理时,情形更是如此。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为企业选择、利用好外聘律师,并从其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在凭职业良知确信自身意见正确、但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不能认同时,可以借助企业外聘的社会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准,印证自己顾问意见的正确性,并通过外聘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影响决策层人员的看法,以真正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同时,也应坚持自己是代表企业的立场,不因迷信外聘律师而人云亦云,更不放弃对外聘律师应有的监督。

法务及合同管理篇(3)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由于现实世界及企业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绝对不出意外,从而诉讼风险的控制或诉讼管理在所难免。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做好救济性合同管理工作。

(一)出现纠纷后,进行协商、调解解决问题可能性的判断,并与业务人员一道,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完全顺顺利利、当事人之间毫无不同意见可能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利益的不同与冲突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履行后)的不同看法、争议并不少见。如果争议不可避免,且争议明显具备法律性质,则企业法律顾问就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与业务人员一道,订好解决纠纷的各类具体协议并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二)诉讼、仲裁难免时,应积极准备并及时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如果不具备协商或调解的可能,或者协商、调解久无效果,以及发现严重危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如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与商业秘密,挪用、侵占企业财产,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则应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企业权力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三)选对、用好律师

鉴于社会律师在诉讼方面相对广泛的业务范围(如刑事诉讼领域)与相对丰富的水平与经验,企业法律顾问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企业一切法律事务包揽在身,而应在社会律师的选择、配合、监督方面,代表本企业做好相应的工作,如根据案件性质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并签好委托合同(这本身也就是一项合同管理工作);会同社会律师一同做好案件;在案件过程中共同参与(共同、认真旁听、提供及留存证据、诉讼文书),以便及时了解案情进展,确保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任何一种管理都离不开人际关系的协调,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也不例外。特别是因自身具企业员工身份、难免受到企业科层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制约时,如何处理好一些关键关系,就成为影响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与权力决策层之间的关系

相对于企业权力决策层而言,企业法律顾问,即便居企业总法律顾问之位,也永远是副手,且难免参谋咨询色彩,在对法律负责的独立性与对上司负责的依附性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特别是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存在专业局限、唯我独尊作风甚至私心杂念时,企业法律顾问人员要真正为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当好参谋和助手,做到法务工作“到位不越位”,认真完成《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为了真正对企业负责、对法律负责,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在认真吃透法律、真正理清企业利害关系的基础上,不放弃起码应当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对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上据法力争,在合同条款的有利性上耐性建议与解释,争取得到权利决策层人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

企业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业务等部门关系的基础,而这种关系的理顺,反过来又会促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既是合同管理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处理好与其他部门人员关系的首要保证。为了避免业务人员因自身业务优势而容易产生的对法律顾问的偏见,企业法律顾问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的同时,也应不断学习,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提高合同管理的含金量,实现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认同。

(三)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关系

外聘社会律师永远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补充与法律事务后盾,特别是涉及疑难复杂合同管理以及救济性合同管理时,情形更是如此。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为企业选择、利用好外聘律师,并从其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在凭职业良知确信自身意见正确、但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不能认同时,可以借助企业外聘的社会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准,印证自己顾问意见的正确性,并通过外聘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影响决策层人员的看法,以真正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同时,也应坚持自己是代表企业的立场,不因迷信外聘律师而人云亦云,更不放弃对外聘律师应有的监督。

法务及合同管理篇(4)

企业法律顾问;职能;合同管理;分类;内容;作用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1 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阐述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同西方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基本差不多,均具有广泛的职能,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一方面作为其本身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也贯穿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合同管理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具有极其关键的地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具体可列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决策参与。②合同管理。③诉讼管理,易言之通过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对已经产生的且涉及到企业利益的争执进行处理和解决,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④在公司设立及其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⑤可聘请社会律师为委托企业提供服务,同时代表企业参与相关工作,并行使监督、协助和联络等职责。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此,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后四项职能中,不能够避免起草、审查和管理以及监督合同,它们是企业的主要管理成果或者管理手段。

2 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其内容分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国合同法学上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以及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等,单从法学角度而言,这些合同种类各具理论价值,然而,我们针对于企业实务层面而言,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所涉及到的合同类型及内容有如下三类:

2.1 劳动合同、业务合同和其他合同

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同作为用人单位的本企业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业务合同指的是根据企业经营范围以及所在行业的不同,合同与本企业商品或者服务正常生产和销售相关的,则视为业务合同。而其他合同指的是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其范围非常广泛,例如仓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等。

2.2 涉外合同和非涉外合同

合同中,其当事人为本企业,倘若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同时对方当事人是境外主体以及合同客体在境外,亦或是合同内容同境外相关的,可视为涉外合同。而同“涉外合同”相对应的,没有包含涉外因素的合同,不管是劳务合同还是业务合同亦或是其他合同,都称作非涉外合同。

2.3 防范性合同和救济性合同

究其合同订立的实质原因,企业各种合同分为两种:其一是防范性合同,指的是订立合同旨在确保操作规范,避免合同风险,减少争议以及事后有约可循;其二是救济性合同,指的是在争议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实务具有实践意义的就是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两类,因此,下文所探讨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主要是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以及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3 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探讨

3.1 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①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制定常用格式合同,提高管理效率,发挥制度作用。在此,企业法律顾问应对交易对象进行审查,了解并明确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例如身份、资信以及相关状况,不签糊涂合同;合同签订前做好最终把关工作;定期给业务人员进行合同条款和法律讲解,完善劳资管理人员培训制度,使其真正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利害关系,从而加强他们合同法律和风险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倘若在合同风险加大或者产生的可能性非常大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业法律顾问的通报制度或者第一时间报告制度。②做好合同各环节诸如签订、履行、联络以及协商等证据的收集与留存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应认真收集同合同相关的文书和票据以及资料,并妥善保管。至于一些可能产生合同纠纷或者不能够顺利履行的合同,为避免企业业务人员不熟法律造成的被动局面出现,相关往来文书要经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起草和修改后发出。③针对于重大的、法务复杂和标的较大以及常用的书面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应参与合同各个环节,对其种类和性质进行区别,并且通过和外聘社会律师的共同协作与管理,高水准制定出相对规范的合同格式,以便业务和劳资管理人员在企业工作中使用,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2 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鉴于企业自身运作环境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加之合同签订相对方的不稳定性,即便是采取了很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有可能产生意外,因而会出现诉讼风险,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①鉴于合同双方利益不同,导致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会有不同的意见并产生分歧,此时,企业法律顾问要按照双方争议的具体情况,例如对方的态度和要求、涉及到本企业的利益的多少以及争议产生原由等作出综合评判,进而判断此争议是否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进行解决和处理,达到妥善解决合同纠纷的目标。②产生合同纠纷后,如果不具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或者发现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时,企业法律顾问就要积极做好准备,收集证据资料并及时地进入司法程序。③企业法律顾问向企业权力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准司法程序后,其没必要把企业的所有法律事务承揽在自身,应代表本企业选对和用好社会律师。由于在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通常具有相对广泛的业务范围以及比较成熟的诉讼经验,因此,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选择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同时签好委托合同,其实该工作就是一项合同管理工作,然后会同社会律师做好案件,共同参与,认真旁听,必要时应及时提供所收集的证据资料并留存,保证律师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务及合同管理篇(5)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由于现实世界及企业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绝对不出意外,从而诉讼风险的控制或诉讼管理在所难免。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做好救济性合同管理工作。

一)出现纠纷后,进行协商、调解解决问题可能性的判断,并与业务人员一道,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完全顺顺利利、当事人之间毫无不同意见可能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利益的不同与冲突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履行后)的不同看法、争议并不少见。如果争议不可避免,且争议明显具备法律性质,则企业法律顾问就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与业务人员一道,订好解决纠纷的各类具体协议并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二)诉讼、仲裁难免时,应积极准备并及时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如果不具备协商或调解的可能,或者协商、调解久无效果,以及发现严重危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如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与商业秘密,挪用、侵占企业财产,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则应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企业权力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三)选对、用好律师

鉴于社会律师在诉讼方面相对广泛的业务范围(如刑事诉讼领域)与相对丰富的水平与经验,企业法律顾问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企业一切法律事务包揽在身,而应在社会律师的选择、配合、监督方面,代表本企业做好相应的工作,如根据案件性质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并签好委托合同(这本身也就是一项合同管理工作);会同社会律师一同做好案件;在案件过程中共同参与(共同、认真旁听、提供及留存证据、诉讼文书),以便及时了解案情进展,确保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任何一种管理都离不开人际关系的协调,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也不例外。特别是因自身具企业员工身份、难免受到企业科层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制约时,如何处理好一些关键关系,就成为影响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与权力决策层之间的关系

相对于企业权力决策层而言,企业法律顾问,即便居企业总法律顾问之位,也永远是副手,且难免参谋咨询色彩,在对法律负责的独立性与对上司负责的依附性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特别是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存在专业局限、唯我独尊作风甚至私心杂念时,企业法律顾问人员要真正为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当好参谋和助手,做到法务工作“到位不越位”,认真完成《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为了真正对企业负责、对法律负责,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在认真吃透法律、真正理清企业利害关系的基础上,不放弃起码应当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对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上据法力争,在合同条款的有利性上耐性建议与解释,争取得到权利决策层人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

企业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业务等部门关系的基础,而这种关系的理顺,反过来又会促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既是合同管理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处理好与其他部门人员关系的首要保证。为了避免业务人员因自身业务优势而容易产生的对法律顾问的偏见,企业法律顾问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的同时,也应不断学习,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提高合同管理的含金量,实现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认同。

(三)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关系

外聘社会律师永远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补充与法律事务后盾,特别是涉及疑难复杂合同管理以及救济性合同管理时,情形更是如此。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为企业选择、利用好外聘律师,并从其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在凭职业良知确信自身意见正确、但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不能认同时,可以借助企业外聘的社会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准,印证自己顾问意见的正确性,并通过外聘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影响决策层人员的看法,以真正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同时,也应坚持自己是代表企业的立场,不因迷信外聘律师而人云亦云,更不放弃对外聘律师应有的监督。超级秘书网:

法务及合同管理篇(6)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由于现实世界及企业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绝对不出意外,从而诉讼风险的控制或诉讼管理在所难免。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做好救济性合同管理工作。

(一)出现纠纷后,进行协商、调解解决问题可能性的判断,并与业务人员一道,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完全顺顺利利、当事人之间毫无不同意见可能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利益的不同与冲突使得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履行后)的不同看法、争议并不少见。如果争议不可避免,且争议明显具备法律性质,则企业法律顾问就不能置身事外,而应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并与业务人员一道,订好解决纠纷的各类具体协议并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二)诉讼、仲裁难免时,应积极准备并及时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如果不具备协商或调解的可能,或者协商、调解久无效果,以及发现严重危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如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与商业秘密,挪用、侵占企业财产,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则应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企业权力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三)选对、用好律师

鉴于社会律师在诉讼方面相对广泛的业务范围(如刑事诉讼领域)与相对丰富的水平与经验,企业法律顾问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企业一切法律事务包揽在身,而应在社会律师的选择、配合、监督方面,代表本企业做好相应的工作,如根据案件性质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并签好委托合同(这本身也就是一项合同管理工作);会同社会律师一同做好案件;在案件过程中共同参与(共同、认真旁听、提供及留存证据、诉讼文书),以便及时了解案情进展,确保律师最大限度地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任何一种管理都离不开人际关系的协调,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也不例外。特别是因自身具企业员工身份、难免受到企业科层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制约时,如何处理好一些关键关系,就成为影响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与权力决策层之间的关系

相对于企业权力决策层而言,企业法律顾问,即便居企业总法律顾问之位,也永远是副手,且难免参谋咨询色彩,在对法律负责的独立性与对上司负责的依附性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特别是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存在专业局限、唯我独尊作风甚至私心杂念时,企业法律顾问人员要真正为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当好参谋和助手,做到法务工作“到位不越位”,认真完成《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为了真正对企业负责、对法律负责,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在进行合同管理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在认真吃透法律、真正理清企业利害关系的基础上,不放弃起码应当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对在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上据法力争,在合同条款的有利性上耐性建议与解释,争取得到权利决策层人员的理解与支持。

(二)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

企业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处理好企业法律顾问与业务等部门关系的基础,而这种关系的理顺,反过来又会促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既是合同管理制度本身的要求,也是处理好与其他部门人员关系的首要保证。为了避免业务人员因自身业务优势而容易产生的对法律顾问的偏见,企业法律顾问在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的同时,也应不断学习,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提高合同管理的含金量,实现与业务部门等内部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认同。

(三)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关系

外聘社会律师永远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补充与法律事务后盾,特别是涉及疑难复杂合同管理以及救济性合同管理时,情形更是如此。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为企业选择、利用好外聘律师,并从其身上学到更多的东西;在凭职业良知确信自身意见正确、但企业权利决策层人员不能认同时,可以借助企业外聘的社会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准,印证自己顾问意见的正确性,并通过外聘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影响决策层人员的看法,以真正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同时,也应坚持自己是代表企业的立场,不因迷信外聘律师而人云亦云,更不放弃对外聘律师应有的监督。

法务及合同管理篇(7)

1、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

3、建立、健全规范员工经营管理活动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4、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式,最终实现]方案-范文''''库.整理.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5、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认识、评估、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中。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须就以下事项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和遵守一般监管规定;

(2)合同管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

(3)知识产权管理;

(4)索赔及诉讼案件管理;

(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6)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

(7)劳动法律关系管理;

(8)公司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管理等。

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步骤

公司一般要根据前几年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的、循序渐进的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步骤,一般分为:

1、准备阶段:又称“基础建设阶段”和“规章制度完善阶段”,此阶段的工作重点:

⑴侧重于制订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⑵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形成一部公司内部的适时、完备、科学的规章制度汇编。

2、提高阶段:即“合同管理提高阶段”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

⑴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提升在合同审查会签时,“问(合同背景)、看(合同条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标的)”的审核效果;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提高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⑵应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合理、不规范、不顺畅的顽疾,主动配合方1案8范.文库4欢迎您采,集各级管理层理顺关系、制定制度、完善机制、明确权责,确实把法务工作向纵深辐射;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专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和系列活动,提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整体水平。

3、总结阶段:即“检查总结提高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是总结前两阶段的工作成果,按照公司确定的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和任务,逐项进行检查,对不完善、不到位之处,进行“补课”,争取全面实现]方案-范文''''库.整理.各项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具体措施

㈠健全法务组织建设

1、加快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2、建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㈡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1、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计划。

2、清理老规章。

3、进行规章制度汇编,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4、严格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㈢制定并实施普法宣传教育规划

根据国家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和需要,制定出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1、结合公司实际,抓住普法重点,开展普法教育,达到公司领导、干部、员工:

(1)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政治制度;

(2)熟知与自己所主管的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对自己不熟悉、不确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能主动到法律事务部门咨询。

(4)坚持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进行普法教育与规章制度学习,使员工能够基本熟悉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作到学法、知法、守法。

2、采用多种形式实施普法教育。

根据普法规划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式多样、做出实效,通过法制宣传工作有效的提升公司干部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㈣强化合同管理

1、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⑴合同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⑵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

⑶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

⑷建立合同管理效果的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2、规范供应商管理。

公司要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供应商管理,依据供应商管理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强化对供应商选择、交易过程的法律监督,以保证供应商管理工作合法、有序的进行,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3、风险倾向预防管理。

针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抓好合同的审核与监督,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尽力避免纠纷或案件的发生,做到即使发生纠纷或案件,也必须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有利于公司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

㈤案件管理

1、制定本公司的案件管理规定。

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案件管理制度》做好案件管理,并坚持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和案件统计制度,实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管理纳入年度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考核,对隐案不报或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求将案件管理纳入一个规范化管理轨道。

2、强化案件管理实效。

案件处理能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会给公司经济利益带来直接的影响。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各类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提升对案件的应对、救济能力。

3、完善案件等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流程可分为接收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归档程序、总结反馈程序,具体流程分解如下:

(1)受理法律事务:法律事务的处理由公司领导交办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司按规定的程序移交。移交必须及时,如应诉材料必须在收到书后立即报告和移交。

(2)确定经办责任人:法律事务部接受法律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立即指定经办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负责对该法律事务的处理。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则还需按照规定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3)进行调查、收集资料:经办责任人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后,对法律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如果有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则由经办人协助专职律师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a)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事实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b)当事各方主体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资料;

(c)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d)其他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4)集体讨论: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口头报告初步处理意贝。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5)反馈意见和补充调查、收集资料: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委托的专职律师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责任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单位,并可要求当事单位进一步说明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进行补充调查。

(6)进行处理: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全面掌握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同时,着手处理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可随时要求当事单位配合方1案8范.文库4欢迎您采,集。

(7)形成书面意见: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意见,如诉状、答辩状、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

(8)签署书面意见和上报或提交: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阅。

(9)案卷整理和归档: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与该案有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10)总结反馈:每一件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必须在一周内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追究或分担,并视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

㈥建立健全监督监察机制,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

1、建立法制监督监察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约束监督内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精神,制定适合本公司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从而,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㈦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结合我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为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增强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诉讼案件、纠纷事件上报制度,主动作好、应诉和非诉调解工作。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理公司(包括下属公司)所拥有的商标、专利、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公司对所拥有的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文字作品等知识产权,该申报的一定要及时申报,发现外单位侵权的一定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㈧拓展法律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服务机制,保证公司及全体员工能得到及时充分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依据“依法治国”进行“依法治企”。

㈡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补救功能。

2、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

3、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与时俱进。

㈢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方案范#文.库整-理^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3、法律预防为主,法律救济为辅;

4、按照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履行职责;

5、在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承担工作责任;

6、以公司利益为已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慎,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法务及合同管理篇(8)

外贸企业建立和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统一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是国家进行宏观财务管理的基本法规,是所有外贸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依据并遵循这些基本法规,既不能超越或突破国家统一规定,也不能脱离国家财务法规另搞一套,必须保证国家财务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必须充分体现企业本身特点及其管理要求

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也应充分考虑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对国家赋予的理财自,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明确,凡是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的财务处理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选择与规定。

(三)必须全面规范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

外贸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全过程的管理。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该体现全面性的原则,既要有资金筹集的管理办法,也要建立资产、收入和费用等管理办法,尤其是对属于微观财务管理范围而在国家财务法规中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程序、关系以及财务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等,均应作出明确的规范,确保企业财务活动高效、有序的运行。

二、外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结构体系

(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权责

1.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依法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预算;指导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以及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2.明确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的权责。包括宣传、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负责组织企业财务管理,审核财务报告并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制定企业财务预算并负责实施,督促、检查企业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的考核落实;协调企业内部各单位的财务关系等。

3.明确企业财务部门的权责。包括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指导企业内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国家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包括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预算,分析本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依法提供或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有关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5.理顺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与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特别是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明确企业财务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的办法。包括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明确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责任要求,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健全财务管理资料。

2.明确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办法。包括各项财产、物资的购进、销售、转移、调出、调入、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固定资产台帐制度和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办法及其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财产物资盘存制度,并明确重点清查的办法,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明确商品计量、检验验收办法及定额管理办法。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及购进、运输、入库、销售等各环节计量验收管理工作及责任;商品质量检验与计量检验相结合的进货验收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包括商品自然损耗定额、费用定额收支管理办法及定期修订制度等。

4.明确编制财务预算的要求。包括财务预算编制办法程序;计划期内预算调整的程序、方法及考核要求。

5.确定内部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稽核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审核凭证、复核帐簿、核签报表的方法;实行电算化核算的企业,应专门确定电算化凭证、帐簿、报表的复核、审签制度等。

6.确定财务分析制度。包括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检查;企业核算资料的搜集组织,进行财务分析的基本原则,分析资料的真实、可比,以及进行财务分析的基本程序和目的要求等。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

1.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需要量的预测、资金预算的编制、最佳筹资渠道的选择及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等办法;资本金分类管理、资本保全及增值管理办法;已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增资扩股办法;资本公积金的管理以及对于国家各种专项拨款的单独核算管理办法;企业各类负债的合同以及责任等管理办法。

2.货币资金及往来户结算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的原则及办法;现金、备用金收支的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开户银行的选择及基本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外付款的复核、审批管理制度;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企业单位信用卡的使用与管理等办法;往来户结算登记、定期核对与清理等制度;应收票据登记、保管及或有负债信息反馈责任制度;坏帐损失的确认办法、审批手续、报损程序与责任,合理选择确定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等。

3.存货管理制度。包括存货的计价方法及存货转移、收发等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手续;商品削价准备制度和商品削价的审批权限,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及存货盘盈、盘亏原因分析、审批程序、责任归属、财务处理办法;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有关的摊销方法及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等管理办法。

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适用的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标准和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净残值率;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出租、出借、调入、调出、内部转移、盘盈、盘亏、维修管理、报废清理等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在上述各环节中的责任与管理权限;购建固定资产的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购建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立项审批、实物保管在建工程期间管理及预决算审查、竣工验收与考核等项管理制度。

5.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管理范围、计价方法、实际成本、摊销期限、转让收入、成本结转等财务处理;开办费的开支项目、责任、摊销计划等。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方向与方式的选择、投资可行性研究、决策的审批程序和投放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投资效益的反馈追踪和考核评价;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及核算方式;投资损失的确认方法、审批手续、报损程序与责任;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转让和审批程序的管理等。

7.外币业务管理制度。包括确定企业记帐本位币;明确企业记帐汇率、合理选择汇兑损益计算确认的方法及企业外币帐户的调整方法;企业出口收汇、进口用汇的管理;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及内部控制等。

8.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包括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预算、开支及审批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划清商品进价成本与商品流通费用开支项目和工资性支出与其他支出界限,明确工资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及分配方法;对重点费用开支项目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涉外费、劳动保险费和技术开发费等;企业依法纳税制度及有关纳税责任管理制度,明确企业所得税费用的计算方法、纳税程序和纳税责任,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财会手续与财会责任,正确选择确定处理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差异的核算方法等。

9.主营业务收入管理制度。包括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管理制度;商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及日常管理制度;编制企业进出口商品销售计划的原则及方式方法;明确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以及有关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的计价、入帐时间及依据;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有关运费、保险费、佣金的收支管理办法;企业其他销售收入的管理制度等。

10.其他业务收入管理制度。包括外贸企业速遣费收入、涉外保险等劳务费收入、其他酬金收入等来源范围及确认原则,严格收入的入帐、核算管理办法及防止收入隐匿、转移等财会和审计的监控措施。

11.利润及其分配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利润预测分析制度与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利润考核指标及责权归属;企业各项营业外收支项目、范围、财务手续和核算管理办法;企业各项捐赠的内部控制制度;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及分配比例,相应建立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办法,尤其是对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具体用途、核算管理等,应按国家规定的原则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出详细的规定。

12.财务报告、分析及评价制度。企业应根据统一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和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同时应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合理选择、设置一些内部报表、如各类成本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并对其格式、指标、编报要求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全资投资单位或隶属单位,除应按统一规定编制合并报表外,应根据其业务的性质加强其内部报表的管理。健全企业财务分析制度,包括财务分析的项目和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分析的具体方法及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外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经营决策或内部管理需求,健全企业内部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13.电算化核算管理制度。包括电脑程序设置、维护、调整的管理制度;财务软件的审批、监督制度;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防止有关数据被修改及未经审核而录入电脑的措施,如上机操作记录制度等;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措施;企业会计数据和软件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磁性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等。

(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单项制度

1.经济合同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企业经济合同的编码管理、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进出口合同的签约金额权限、结算方式选择的财务管理以及合同签订和生效后的有关财务责任及履行合同有关的财务处理,合同结束后的最终管理或评价等。

2.进出口业务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进出口业务财务工作程序,合同生效后应履行的财会手续;明确规定出口业务中跟踪结汇、采购备货、商品出库、外汇帐款结算、出口退税、运保费、佣金支付等,以及进口业务中落实外汇、开证准备、付款结算等各具体环节的具体财会手续及责任,建立起程序明确、手续明了、责任清楚的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3.不同贸易方式的财务管理办法。除基本的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办法之外,外贸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建立有关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办法、出口信贷方式销售管理办法、代销国外商品销售财务管理办法、加工补偿业务、易货贸易业务等其他贸易方式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4.信用证及其它结算方式的财务管理办法。外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也可独立于进出口业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之外,单独制定信用证及其它结算方式下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合同信用证条款的签订、开立信用证的程序、验证审证程序以及其他结算方式中财会部门应明确履行的程序、手续与相关的责任等。

5.内部银行的财务管理办法。对设立内部银行的大型外贸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部银行财务管理办法,包括明确内部银行职能、权限和责任,规定内部银行结算方式和结算纪律等管理办法。

6.对外担保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对外担保的内部审批制度及财务参与担保决策制度;具体规定担保条件,如当地银行的不可撤消担保书或远期承兑汇票、财产抵押公证书等等;明确担保年限、金额、依据和责任;对所担保事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

7.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办法。在国家统一的出口退税办法下,企业应具体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出口退税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包括具体规定出口退税办税员的职责,出口退税的业务流程及手续,出口退税的确认、退税凭证的取得,出口退税申报的管理及事后检查责任等。

8.其它相对独立于基本制度之外的管理办法。包括财会人员岗位职责、企业职工工资性收入分配制度、企业职工住房和医疗等福利制度、职工社会保障等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境外企业或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公司人员出国与制装费的财务管理办法等等。

三、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注意的问题和程序

(一)外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形式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管理特点而定,既可以以基本制度为本制定一个总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也可以按具体财务事项单独制定若干个单项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特别是大型的外贸企业总公司,财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职责分工较细,应参照上述单项制度制定单项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各单项财务管理办法既自成体系,又统一相联,确保整个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完整性、系统性。

法务及合同管理篇(9)

1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1.1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概念。合同是企业从事民商事行为的书面凭据,决定了企业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能在可控范围内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是企业间经济活动来往的重要依据,贯穿了企业活动的全部过程。经营活动的实质就是合同的履行过程。合同全生命周期主要包括前期的合同接洽、起草,中期的合同审核及签署,后期的合同执行、履约问题、纠纷解决、文档管理、统计分析与后评估等环节。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是将合同从准备阶段到终止阶段的上述全部业务纳入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形成系统、动态的闭环管理。1.2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意义。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管理系统的应用在实现风险管控的同时,带来了一场管理的传统模式变革,推动了传统管理向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转变,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管理价值,推动管理不断创新。通过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对合同风险管理思路进行梳理,并基于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风险管理运作,将有关业务内容以合同为主线进行整合,进行全面分析和风险识别,在相应节点上设置控制点,达成满足每个节点控制要求的合同流转,从而实现风险管控目标。合同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应用和实施,能帮助企业厘清思路和抓住重点,摆脱合同管理烦杂,消耗资源的困境,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成为企业合同管理中落实各级责任机制的重要且有效的载体。目前,大多数企业通过ERP系统或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将各项业务纳入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但是信息关联度不高,相互之间没有或有较弱的制约,成为信息孤岛。通过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应用,可将分布于各处的信息孤岛有机联合,实现数据共享,从而充分实现数据或信息间多维度、多交互的相互印证,达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关键点上,制定满足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有关要求,并通过系统强制实施业务流程和数据信息按制度和要求运转,实现风险管控的目标。

2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风险点

2.1企业合同管理协调配合性风险。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应包括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各项工作环节衔接、配合和制约。目前有误区认为合同的起草、审核和履行部门相互独立,各管一段,因此相互缺乏沟通。管理环节的割裂使得风险不断提高。合同在定价和谈判时,法务和财务及内控往往没有参与,易出现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制度的问题。合同在审核时,各审核参与方仅只能就自己的专业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一些技术性、专业性的条款缺乏审核能力且对实施的具体条件或要求并不了解或把握,有可能出现单方面一味强调降低风险而导致提出过于苛刻的意见或建议,使得合同不具备可操作性。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异常情况,各部门无法统一同步知悉,给企业带来经济和法律双重风险。企业合同管理协调性及配合性欠缺,于企业内部来说,易造成权力寻租,存在内控漏洞,于企业外部来说,存在合同条款问题及较高的法律风险。2.2企业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大多数企业将合同管理重点放在了签订评审环节上,其过程是静态的,合同管理并不全面。企业没有实施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防控机制,从而对于后续的合同履行,纠纷处理及合同项目评估等环节缺乏过程性管控,使得合同履行环节成为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高危所在,企业权益无法保障。2.3企业合规运行性风险。在企业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合同倒签或补签的情形,如先实际执行,再签合同或是实际执行过程中补签。这些在法律上,可能对于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无实质影响,但是从内控角度来说的话,还是存在合规风险的。比如,合同都需要经过合同评审环节,而且评审部门涉及业务、法务、财务等部门及公司管理层,先执行后补签或实行中补签,都违反了关于合同管理的合规性。另外,对于一些持续性的固定性服务类合同,如事先近到期日前没有及时确认续期或重新招标,则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倘若为了保障服务不中断,而被动倒签或补签,则存在内控管理的合规风险,严重者还可能产生法律风险。2.4企业财务资金管理风险。企业不同的业务板块,涉及不同类型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与企业财务资金息息相关。如硬件销售类合同,货物的交付,对方的收货并签收确认,企业的收入确认及债权形成,收款权利的行使等一系列环节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并如期回收货款。如服务类销售合同,如果不实施合同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则不能及时跟踪并了解合同项目的执行情况,不能按时提请或组织对方验收,从而把控每阶段款项结算的时点,造成不能及时收回款项的风险。对于采购类合同,若不能持续关注整个采购流程,如合同签订,签(验)收和结算条件的达成,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付款结算风险。固定费用性合同,兼具周期性和持续性,如果没有合同跟踪管理,则不能于合同即将到期时及时提请承办部门清理应收款或应付款,也不能提前做好合同续签的准备,从而给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带来资金管理风险及经营风险。2.5合同管理人员风险。企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会产生大量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合同,涉及众多行业,如购销类、金融类、土地房屋租赁类、办公类、中介类、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类等,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目前大多数企业合同管理人员配备有限,大多数不具备相关的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管理水平不高,在法律审核、风险防控及责任意识方面都不够强大,容易产生问题和风险。

3加强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内部控制建设

法务及合同管理篇(10)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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