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3 09:45:28

生产销售论文

生产销售论文篇(1)

 

2010年西北苹果生产可谓多灾多难,生产形势是严峻的,但随着产业产业链条的完善,全国栽培布局的优化,国际国内经济回暖,苹果的销售仍将阳光灿烂。

一:西北苹果疾病区受灾范围之广,程度之重为近年之最,使苹果的产量和质量均受到较大影响。今后苹果主产区灾害性天气发生比较频繁,4月13-15日花期遭遇了历史罕见的早春冻害和降雪天气,山西、陕西、甘肃为主的西北苹果产区有的地方温度降到-4℃以下,而苹果花期可耐低温为-2℃,导致苹果座果不良,有个别地方管理较差,权势过弱的园区座果仅及正常年份的30%左右,即使座果较高的果园,由于前期花受冻,大多是晚开的及腋花芽座果较好,由于这部分花养分积累不足,花芽本身质量差,所结果实先天性不足,生长较缓慢,表现怕长现象,6月3日陕西渭北及山西运城等苹果产区,出现强对流天气过程,普降冰雹毕业论文格式,苹果遭受冰雹袭击,大批苹果套袋被打落,损失惨重。6月17日甘肃静宁县苹果产区遭冰雹袭击,雷大、余湾、李店等乡镇局部受灾,苹果品质受到严重影响,残次果大增,商品率将大幅下降。

二:沿海苹果产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老果园大批被淘汰,总产量下降,为西北苹果销售腾出了空间。近年来,我国沿海的山东、河北、辽宁等传统苹果产区,由于工业的快速发展,果园的老化导致苹果种植业呈现萎缩状态,栽培面积在逐年减少,为西北苹果业的崛起假造了市场空间。象山东省苹果栽植面积全国最大,1993年栽培面积达572.3千公顷,到2008年调减到276.3千公顷,有一半以上的果园被挖除,河北省1996年栽培面积达384.8千公顷,到2008年减少调减至243.8千公顷,挖除1/3以上,辽宁省1996年苹果栽培面积达261.4千公顷,到2008年减少到144千公顷,减少一半以上,栽培面积的减少,势必影响产量下降,导致我国苹果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这是近年来我国苹果市场回暖,销售形势好转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冷藏业的快速发展,使苹果的供应期得到有效延长:随着果业的发展,果区资本积累的增加和冷藏技术的逐渐完善,近年来在我国苹果产区,冷藏业呈现蓬勃发展之势,贮藏规模扩大,贮藏能力增加,有效贮藏时间延长,以往土窖贮有的在翌年5月1日前后就要清空,耐冷藏苹果则可供货到翌年7月份,贮藏供应期的延长,可有效的缓解市场的销售压力,促使了市场销售形势的转变,使苹果“卖果难”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象甘肃省将发展冷藏业作为扶持苹果产业的重点,自2001年开始每年投资5000万元,对冷藏库建设等苹果产业关键环节进行补助,,促进冷藏业的发展,以培育产业发展的龙头,带动产业快速发展。

四:出口形势看好:随着苹果栽培重点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及国际金融危机的过去大形势的影响,自2009年下半年,我国苹果出口形势开始好转毕业论文格式,特别是鲜果出口有大辐增长,拉动了整个苹果市场向好发展。

五:2009年度良好的销售业绩,刺激了苹果市场向好发展:2009年度经营苹果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赚的缸满盆溢,这种情况自2006年后,基本上苹果市场开始平稳,以前大起大落的销售形势没再出现,这充分说明,我国苹果产业的调整已见成效,供求关系已趋于新的平衡。2009年度苹果经销商的赢利,将促使社会上更多的闲散资金向苹果流通流通领域转移,预计今后苹果的销售仍将保持良好势头。

六:自然灾害导致南方水果大减产,使苹果市场空间增大:今年我国南方自然灾害频繁,西南地区春早期间持续时间之长,范围之大历史罕见,夏季暴雨袭击频繁,危害之重近年少见,对南方果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导致南方水果减产,使得市场供果总量减少,相对的使苹果销售市场空间增大,对今年的苹果销售是非常有利的。

生产销售论文篇(2)

刚刚过去的这个冬天,突然而至的严寒,让只在极个别地区出现过的“气荒”浮出水面,一度成为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热门话题。“气荒”究竟缘何而起?难题如何破解?近日,中国石油报与人民日报等媒体记者一起走进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采访,并与业内人士、专家学者对话。敬请关注系列报道《国内天然气生产销售情况调查》。 ——编 者 看到有些新闻上说我们惜售、逼宫,我们很伤心,也很委屈!为了提高天然气产量,我们全面放压生产,老井敞开供应,新井冒着严寒提前投产,所有备用装置提前启用。 ——长庆油田采气三厂厂长谭中国 去年,西南油气田天然气产量突破150亿立方米,比2000年翻一番。高峰时期,每天外供气最高达4300万立方米,而正常供气能力为每天3500万立方米。 ——西南油气田公司总经理李鹭光 去年,我们紧急从国际现货市场高价采购6.5万吨LNG注入西气东输管网,保障上海用气。由于价格倒挂,公司承担了数千万元的巨亏。 ——西气东输管道公司党委书记秦刚 为缓解用气紧张局面,中国石油带头调减工业用气,累计压减量超过10亿立方米。上游企业也将生产用气省下来,送进大管网,优先保民用。 ——天然气与管道公司销售处米庆来刚刚过去的这个冬天,国内不少地区的天然气用户或多或少尝到天然气供不应求的苦头。调查数据显示,用气高峰期,一些城市和地区每天用气缺口为:杭州30万立方米,西安60万立方米,武汉70万立方米,川渝80万立方米,北京1000万立方米……全国每天总计超过3000万立方米。 这场毫无征兆的“气荒”,让一些地方政府急火攻心,主管领导三番五次找到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登门“要气”:“气荒”期间,西安市长三天两头跑长庆油田,湖北省政府主管领导甚至专程到北京为武汉“争气”……“争气”一度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 “气荒”而慌。天然气紧张一时成了社会问题,石油企业“捂气惜售”、“逼宫”、“借机涨价”等说法沸沸扬扬,几大石油公司承受了巨大压力。 在成都采访时,一位石油员工这样说:“那段时间,连打车都不敢说自己是石油的。” 回顾这场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的“气荒”,许多业内外人士在深思,不少媒体在追问,一些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在反思。我们不妨沿着天然气产业链的脉络,去听,去看,去探究事实真相。 在中国最大的天然气气田苏里格气田采访时,长庆油田采气三厂厂长谭中国这样诉说心中的委屈:“看到有些新闻上说我们惜售、逼宫,我们很伤心,也很委屈!为了提高天然气产量,我们全面放压生产,老井敞开供应,新井冒着严寒提前投产,所有备用装置提前启用。这样做不仅要冒很大风险,而且会缩短生产井寿命。但为了保供气,也只能硬着头皮这样干了。” 长庆油田公司总地质师、苏里格气田开发指挥部指挥张明禄的介绍印证了这位厂长的观点:“为提高天然气产量,长庆油田组织近10万建设大军,如火如荼地开展大会战,高峰期有两三百部钻机在苏里格等主力气田日夜奋战,每年投入更是达上百亿元,目标只有一个:上产。2003年,长庆天然气年产量只有50亿立方米,2007年突破100亿立方米大关,2009年即攀升至近200亿立方米。用气高峰期间,长庆每天生产天然气达到创纪录的6600万立方米,超出正常能力800万立方米,产量产能比值达到1.2,高于0.8的国际基准值。”“怎么还能说我们怠工呢?”张明禄反问。 西南油气田的情况也大致相同。西南油气田公司总经理李鹭光介绍,去年,西南油气田天然气产量突破150亿立方米,比2000年翻一番。高峰时期,每天外供气最高达4300万立方米,而正常供气能力为每天3500万立方米。为实现天然气的平稳供应,投资大幅增加,连续几年过百亿元,今年计划投入160亿元,是2000年的6倍多。 据了解,除上述两大气区外,塔里木、柴达木两大气区一样开足马力,产量产能比值同样超过1.1。 上游天然气生产企业如此,中游负责天然气运输的管道企业如何?西气东输管道公司党委书记秦刚介绍:“去年,为应对用气高峰提前来临,公司在把3000万立方米的管存气提前用完的情况下,将管道阀门开到最大,每天以超设计能力100

生产销售论文篇(3)

气紧,还是“气慌”? 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比重过低,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天然气产业发展任重道远,潜力巨大,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天然气供需状况短期内不容乐观。预测显示,尽管我国天然气储量产量增长迅速,但由于整体能源需求增速太快,预计到2030年,天然气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只占6%左右。 观点 天然气紧张的根本原因是供需失衡。缺气也有价格原因。相同热值情况下,天然气比汽油便宜,使得社会各界更愿意使用天然气。 ——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 许多人知道我们是“相对贫油国”,不知道我们还是“相对贫气国”。当市场需求因冲动式消费而被急速放大时,我们有限的资源显得捉襟见肘。 ——中化集团原总地质师曾兴球 天然气产量增长,不仅难度大,而且周期也长。建一个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肥厂,一般需要1年至3年,而勘探开发一个气田,一般需要8年左右,甚至更长。 ——西南油气田公司总经理李鹭光 按照目前气价,单井日产量2万立方米以下气井,从经济上讲没有开发价值。苏里格气田2000年发现,直到2006年才进入规模开发,其间沉寂6年之久,为何?开发成本太高。” ——长庆油田公司总地质师张明禄 需求侧管理无序也是引发“气慌”的重要因素。去年冬天,许多用户突然调高用气量,导致供不应求。 ——西气东输管道公司市场部副经理孙振祥曾经有这样一种说法,“气荒”即“气慌”,气紧而“慌”。在这次调研采访过程中,这种说法得到不少业内人士赞同。“非理性消费以及对季节性需求矛盾的非理性认识和应对,直接导致局部性‘气慌’。”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诠释。 截至2008年年底,全球剩余可采天然气资源量为185万亿立方米,而中国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为2.38万亿立方米,中国人均天然气资源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 “许多人知道我们是‘相对贫油国’,不知道我们还是‘相对贫气国’。我国资源状况总体条件是‘富煤少气缺油’,目前,已发现的天然气资源量总体不足。”长期关注天然气市场的中化集团原总地质师曾兴球介绍。 近几年,国内天然气下游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连续多年年均增幅16%以上。这种需求膨胀被业内称为“冲动式消费”。“当市场需求因冲动式消费而被急速放大时,我们有限的资源显得捉襟见肘。”曾兴球说。 以四川为例,去年,仅城市燃气需求净增8亿立方米,而主要供气单位西南油气田开足马力生产,产气量也仅增2亿立方米。去年,川渝地区天然气需求缺口全年近30亿立方米。“而根据今年两地提交的用气计划,缺口还将进一步加大,全年可能超过50亿立方米。”西南油气田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介绍。 有人疑惑,下游市场有需求,上游赶紧开发不就得了。西南油气田公司总经理李鹭光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他介绍,天然气产量增长,不仅难度大,而且周期也要长得多。建一个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肥厂,一般需要1年至3年,而勘探开发一个气田,要经历物探、钻探井、探明储量、试采、开发部署、钻开发井、建设管网和净化厂等十分繁杂的过程,一般需要8年左右,甚至更长。例如,1998年投产的四川盆地大天池气田建设周期长达10年。“由于时间差,我们跑得再快,也很难赶上需求的高速增长。”李鹭光感叹地说。 “天然气紧张的根本原因是供需失衡。缺气也有价格原因。相同热值情况下,天然气比汽油便宜,使得社会各界更愿意使用天然气。”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早在去年供气紧张之时作出这一论断。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刘毅军认为:“这是对‘气荒’现象的深刻剖析,也是对我国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天然气供需矛盾的科学预判。” 对于引发供需失衡的重要因素,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天然气价格偏低是重要方面。让我们先看两个现象,或许可从中看出一点端倪:一是化肥用气量大幅度增加,比例过高。 受国际市场氮肥等价格因素刺激,我国化肥出口近年来呈持续猛增势头,一度高达40%以上。去年,全国化肥用气高达近100亿立方米,占当年天然气消费量的20%左右,远高于3%的国际行业水平。低价天然气最终以化肥形式大量出口到海外。业内人士认为,过低的化肥气价,等于变

生产销售论文篇(4)

随着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繁荣发展,人们对于房地产需求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如何更好满足消费者对于楼房的不同需求同时促进中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成为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面对的问题。2010年,中国政府针对房价持续走高的现象,又推出“国八条”的政策措施,在2011和2012年实现稳步增长。2013年中国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再次上涨,中国政府出台了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国五条”,坚决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中国房地产行业不断呈现出新形势,这要求中国房地产企业必须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在房地产产品开发、建设、销售等方面进行调整,以保障房地产企业持续发展。中国政府通过区域性稳增长政策,实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但中国政府宏观政策在打击投资、投机性需求的同时,也减少了刚性和改善性需求,并且当前实际需求远低于供给数量,部分高房价背后是开发商苦撑下的高空置率、高存、高负债率的外在表现。在购房者平稳发展预期下,投资需求下降,购房者开始主动搜寻所需信息,购房变得更加理性。传统推式(push)营销方式的单向信息传播已经难以满足购房者需求,房地产营销迫切需要确定具体影响营销的因素,采用拉式(pull)营销方式,以实现房地产营销量的增加。

一、文献概览

标题:“销售价格、销售渠道、促销方式、市场定位、房地产销售人员”与“中国上海房地产营销量”之间的关系。

任九腊(2012)认为影响中国房地产销售的价格因素是人所共知的,他认为应该从三个不同的方面进行价格调整以促进房地产销售量的增加,他所说的三个方面分别首先是成本加成定价法,即房地产建设成本加上预期利润后制定的销售价格,这种销售价格的优点是比较简单,依据充分。不足之处在于仅仅是从房地产企业内部建设成本与利润收益角度确定价格定,忽略了消费者的接受能力;其次就是房地产销售通过行业竞争的方法来确定销售价格的方法,即依据行业竞争房地产销售价格的情况确定销售价格,这种方法一般在市场竞争激烈情况下使用,但这种方法只有房地产企业不断的降低房地产建设成本时才可能使用;最后就是通过加权的形式来确定房地产销售价格,这种方法是在销售竞争价格确定的基础上,再结合楼层实际情况,复分析每一平方米的市场销售价格,再根据面积楼层视野等因素来确定不同的销售价格加减比例,从而确定最终的房地产销售价格。

总之,他认为通过对房地产销售影响力最强的销售价格进行合理恰当的调整,可以极大的促进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量的增加。

胡树红(2011)指出房地产销售过程中恰当运用合理的价格策略,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销售量的增加,他举例指出在2009年房地产销售量曾经创新高,主要原因就是房地产企业在营销策略上灵活运用销售价格的杠杆撬动房地产销售市场。很多房地产开发商打出特价房来吸引购房者,一些楼盘还采用了把楼层低的单位和楼层较高单位的价格拉大的价差变大的策略,让一些特惠单位率先出售,从而聚拢人气,最终促进房地产整体销售量的提高。

潘彤(2010)研究人为目前中国房地产企业的信息传播促销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往通过大众媒体的销售方式进行房地产营销的方法不再有效。通过新媒介的房地产销售渠道对消费者的影响越来越大,分众营销的促销方式也越来越显著。他研究指出房地产销售信息传递呈现多点到多点是新媒体分众传播的特点,这种传播促销方式体现了差异性。他继续研究指出分众上是对受众进一步的细分,即根据特征把全体受众分成子组群,并有针对性、有区别地向不同组群传递不同的房地产销售信息,从而实现对受众精确和更高效的房地产信息的传播。目前这种分众式传播促销方式已经成为中国房地产企业主要采用的促销方式,这极大促进了房地产销售量的增加。

许继扬(2009)认为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存在夸大绿地面积,设施配套及环境等承诺与实际不符,以及不按合同约定或承诺时间交房,广告内容表述不准确,隐瞒实情等广告带有虚假成分的现象,这些营销诚信度差的现象不但影响了广告推广效果,而且也损害了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形象及诚信度,从而导致房地产楼盘销售量的下降。

连慧乐(2013)研究认为房地产企业的品牌促销不但是充分利用消费者对品牌的需求创造出品牌价值,最终实现品牌效益的促销过程,而且还是通过使用各种促销策略让消费者对房地产产品和服务及品牌等形成认知的过程。房地产企业的高层次品牌促销可以让消费者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誉、知名度及形象等形成一个良好的印象。换言之,就是在消费者心中留下企业品牌的深深烙印。通过塑造良好房地产企业品牌形象的方式,可以极大提高消费者对于房地产产品的认同感,从而促进营销量的提高。

李德云(2011)研究认为目前中国房地产的居住环境已经成为消费者购房时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就需要中国的房地产 在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时候把房地产的绿地覆盖率作为市场定位的标准之一,从而进一步增加房地产销售量的提高,他继续指出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企业纷纷以环境保护作为自己房地产的营销理念,倡导绿色文化的消费价值观,都把绿色营销作为自己房地产营销的核心营销战略。中国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倡导绿色文化的营销策略,在增加社会效应的同时,也极大促进了绿色节能住宅销售量的

提高。

邹元明(2011)研究认为只有市场定位准确,房地产销售才能进展顺利。如果房地产目标消费者定位不准确、不清晰,这样只会造成对客户需求理解的含糊不清,最终妨碍到房地产销售量的提高。因此,必须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熟悉客户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市场细分,同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竞争者状况的研究,避免定位趋同。他继续举例指出,概念房产可谓是房地产市场细分的典范,通过恰当准确的市场定位,成功的促进了房地产销售量的提高。

李翠勤(2013)研究观点认为房地产的销售人员应该从多方面完善售后服务,这是房地产企业在促销环节上从长远角度考虑,注重全局观念,不搞短期销售行为的需要。房地产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监督,并要及时听取房地产销售人员的售后服务的建议和意见,从而提高房地产产品质量标准;同时强化销售人员的服务意识,注重细节维护,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这样才可以有效促进房地产销售量的提高。

许继扬(2009)研究人为房地产销售人员队伍需要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明确职责、优化流程。对于规章制度和管理环节要进行完善,提高整个房地产营销系统的工作效率和应对能力。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完善激励制度,提高销售人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销售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最终实现房地产销售量的提高。

从上述文献概览得知:销售价格、销售渠道、促销方式、市场定位、房地产销售人员对于中国上海房地产营销量具有显著性的相关性。

二、研究方法与设计

本论文采用的是定量研究与演绎推理相互结合的方法。

本论文把第一手数据(原始数据)作为研究数据的来源,把第二手数据作为参考资料的来源。

本论文的研究工具是参照里克特测量量表形式编制的调查问卷。

本论文共发放调查问卷600份,分配比例为:上海房地产销售员工300份和消费者300份,有效回收总计578份,有效率为96.3%,误差率为3.7%,完全符合论文设计要求。

三、数据分析

信度分析:“销售价格、销售渠道、促销方式、市场定位、销售人员”和因变量“上海房地产营销量”之间的Cronbachα系数值结果分别是:0.851、0.762、0.690、0.807、0.812、0.765,上述信度数值都大于论文设计的最低数值0.6,完全符合研究设计要求,说明研究数据可以采用。

效度分析:通过对测量工具的结构效度进行因子分析的方式,主成分分析法得出的因子载荷值为0.670-0.922,超过0.5,这表明测量量表中各个题目与其相应变量之间均存在较大的相关性,辅合效度符合论文设计要求。旋转成份矩阵把本论文的研究变量分为六个成份,基本验证了本论文测量量表的各题目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判别效度符合设计要求。

描述性分析:总体均值中最高的是销售价格(4.5560),其次是市场定位(4.3391),第三是房地产营销量(4.1272),第四是促销方式(4.0567),第五是销售人员(3.9403),第六是销售渠道(3.7595)。由此可知调查对象对于“销售价格”的回答评价得分最高,对于“销售渠道”的回答评价得分最低。

标准差中最高的是促销方式(0.90869),其次是销售渠道(0.88937),第三是销售人员(0.84849),第四是房地产营销量(0.84669),第五是市场定位(0.82915),第六是销售价格(0.75853)。由此可知调查研究对象对于“促销方式”的回答评价意见分歧最大,对于“销售价格”的回答评价意见最为集中。

二元相关(皮尔逊)分析:在显著性水平为0.01(双侧)时,自变量“销售价格、销售渠道、促销方式、市场定位、销售人员”和因变量“上海房地产营销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619、0.581、0.495、0.597、0.556,介于0.40-0.80之间,说明这五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存在正的中等以上强度的相关性。所有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015~0.194之间,均小于0.4的相关性。

四、结论

本论文通过对于相关研究文献的概览和相关研究数据的结果分析,对上海房地产营销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这不但回答了本论文提出的研究问题,并且验证了研究假设。即对于“上海房地产营销量”具有影响的因素有“销售价格、销售渠道、促销方式、市场定位、销售人员”,这些因素与“上海房地产营销量”之间具有中等强度相关的研究假设是成立的。另外,由于本论文只是选择五个因素对上海房地产营销量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这个研究结论不一定适用于除上海之外的其它区域,这对于论文的研究意义形成一定的局限。

参考文献:

[1]任九腊、马丹、阮志祥、任建华.浅谈房地产销售管理[J].商.2012.4.8.

[2]唐纳德.R.库珀、帕梅拉.S.辛德勒.商业研究方法[M].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3]潘彤.房地产业营销传播模式研究[J].科技和产业.2010.7.

[4]胡树红.浅谈房地产营销策略及创新[J].上海房地.2011.2.20.

[5]许继扬.房产营销特点与策略[J].现代企业.2009.9.15.

[6]连慧乐.关于我国房地产企业的营销策略研究[J].中国连锁.2013.8.28.

生产销售论文篇(5)

    2不同信息条件下销售商的决策

    2.1对称信息条件在对称信息条件下,制造商的单位生产成本r对于销售商来说是已知的,即对于委托人和人,r是共有信息。由(4)式,制造商(人)参与合作的条件为其广义利润不小于0,即利润πr存在极大值,此时的Q*即为对称信息条件下,使销售商的目标函数达到最大的最优解。式(6)和式(7)为销售商的最优采购策略。

    2.2非对称信息条件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委托机制存在着道德风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供应链的整体利益达到最大是非常必要的。设r为一随机变量,所以将销售商的最优决策模型(2)化为数学期望的形式为其中r^为销售商对r的估计值,也就是说,当制造商诚实申报真实值r时,才会得到最大利润。将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中的目标函数对r^一阶求导,并令其为0,得到此时的Q*为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销售商(委托人)的最优决策解,即为销售商的最优采购数量。在对称信息条件下,销售商的采购量Q*为式(7),而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由于制造商的生产成本隐匿,使得销售商的采购量Q*为式(14),与对称信息时相比少了一定数量,这个量的大小为F(r)/(f(r)(a+b+c))。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销售商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契约菜单{r,P*(r),Q*(r)},供制造商来选择,从而激励制造商诚实申报自己的单位成本r,销售商的利润最大化。

生产销售论文篇(6)

本文为了更贴近现实,研究存在两个第三方回收的网络,从企业的经济效益的角度探讨生产商逆向物流决策,为回收竞争环境下生产商进行逆向物流回收模式决策提供理论指导。

1 模型基本假设与模型描述描述

基本假设如下:

(1)设新产品可以完全用原材料生产,也可以使用一部分回收产品的零部件来生产,假设后一种生产方法比前一种方法节约成本。

(2)假设产品都通过销售商销售,且产品的需求是线性的。

2生产商回收模式

在生产商负责回收模式下生产商通过销售商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生产商直接从消费者处回收废旧产品,决定回收环节的投入量,并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

(5)

由(5)式的一阶条件,可求出销售商的利润最大化时的价格

(6)

生产商获得的利润ⅡM为

(9)

3第三方负责回收模式

第三方负责回收模式,即生产商通过销售商销售产品后,自己并不直接参与对废旧产品的回收工作,而是选择专门的回收商1、2进行回收并将回收的废旧产品交生产商处置。

在第三方负责回收模式下,生产商决定产品的批发价格,销售商决定销售价格,回收商1、2决定废旧产品的回收价格。

销售商获得的利润ⅡR为

(15)

则由(15)式的一阶条件可得

生产商的利润为

(19)

4 结束语

本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含有两个回收商竞争环境下逆向物流不同的回收模式进行了分析,得到了含有两个回收商竞争环境下生厂商关于废旧产品的回收率、回收品定价、产品批发价、利润等决策分析模型,得到了在回收商竞争环境下销售商的最优销售价和销售量等相关结论。但是本文只是对有一个销售商的前提下进行了讨论,并且只考虑市场需求是线性的,如果增加到两个销售商,或者需求是随机的,或者在回收商不同的定价下回收商的回收量也是随机的,那么这就会更接近现实情况并且难度也会加大。

参考文献:

[1] Manbir S S.Bryan R.Models for recyeling end-of-life products[J].OR Spektrum.2001.23(1);7-15.

[2]Fleischmann M.Jacqueline M.Quantitative models for reverse logistics: A review[J].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1997,103(1):1-17.

[3]姚卫新.再制造条件下逆向物流回收模式研究[J].管理科学.2004.17(1):76-79.

生产销售论文篇(7)

一、引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费用的定义是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还规定了费用只有符合相关的条件时才能确认,并且费用作为当期损益。亨德里克森认为,费用是企业在获取收入过程中所使用或消耗的物品和服务(葛家澍、林志军,2006)。费用在确认过程中必须坚持性质上的因果性与时间上的一致性两项原则。但如葛家澍等(2006)提出,由于某些项目的不确定性,要保持收入与费用的绝对匹配是非常困难的,甚至可能是做不到的。我国对费用的处理有许多项目从根本上说并没有与收入保持时间上的绝对一致。如企业为促销而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准则的规定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在当期扣除,但不难理解企业当期的广告费会使企业产品知名度提高,而知名度的提高又会有利于后期产品的销售,所以说此类费用将会对未来收益产生影响。又如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企业会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和维护,而这些支出如果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分不同情况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诸如此类情况,费用不仅会对当期收益产生影响,预计也会对未来收益产生影响。所以本文试图探讨销售和管理费用对未来业绩是否有影响。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Kovacs(2004)研究发现,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对未来收益产生了有益的影响。Huang等(2011)检验了当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项目包括无形资产投资部分时市场是否正确而完全估计了报告的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的价值,发现对于所研究的样本(主要是IT公司)而言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对未来一期的经营业绩产生了重要影响。原因是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中实际上隐含了一部分无形资产投资。Anderson等(2007)研究发现,在销售收入下降期间SGA费用比率变化与下期盈余变化具有显著地正相关性。Baumgarten(2010)研究发现,费用控制良好的公司SGA费用比率的上升会对公司未来盈余变化产生显著地正面影响。相反,Lev等(1993)发现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的上升对公司下期盈余变化产生负面影响。Abarbanell等(1997)研究发现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比率的变化与下期盈余变化不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相关关系。

(二)国内文献 万寿义等(2011)通过对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分析发现,当本期营业收入增加时,销管费用比率的增加对公司下期盈余变化产生负面影响,而当本期营业收入下降时,销管费用比率的增加对公司下期盈余变化有显著地正面影响。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梁莱歆等(2005)研究发现,R&D投入的产出效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企业R&D投入的见效一般需要两年以上,同时发现R&D投入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明显的提高作用。程宏伟等(2006)考察了上市公司研发投入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发现研发投入与公司绩效正相关,但研发投入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逐年减弱。周亚虹、许玲丽(2007)考察了民营企业R&D投入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发现R&D投入在其投入后一年之内对企业业绩具有积极的影响。

从已有研究文献看,国外的直接相关研究有很多,可能由于样本选取和模型构建方面的不同,导致结论不一致,甚至出现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国内直接相关文献较少,而且文献的研究也是借鉴国外已有的模型,用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之和除以营业收入来消除公司规模的影响,与此不同,本文采用的是另外一个思路与模型,不仅在主体分析的变量设计过程中用总资产平均余额来消除规模的影响,在稳健性检验中还引入销售收入来消除规模经济的影响。与国外已有的研究文献相比,本文试图扩大研究结论的适应性,将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纳入以探讨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对公司未来的业绩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根据分析,本文认为销售与管理费用将会对未来的业绩产生有益影响,而且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产生的影响应该是多期的。本出如下假设:

假设1:销售与管理费用与未来第一期业绩正相关

假设2:销售与管理费用与未来第二期业绩正相关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在2006年颁布,准则前后会计处理会有差异。所以本文选取的是2007年到2010年四年的财务报表数据。故相应的第t期分别为2009年和2008年。在选取数据过程中,考虑到ST公司财务数据的特殊性及金融保险业行业的特殊性,本文剔除了这两类上市公司的数据。另外由于缺失值的存在不便于分析,故将存在缺失值的公司样本剔除;异常值将会对本文的分析产生重要的影响,可能导致结论的严重失效,本文在分析时用SPSS分析工具找出异常值,并将其剔除。最后,得到以t=2008年为基年的数据共1353个数据,以t=2009年为基年共获得数据1410个,则总共获得2763个数据。

(三)指标选取与模型构建 Ball and Watts(1972)研究发现年度盈余符合随机游走的时间序列特征,同时Albrecht(1977)也证实了这一结论,这说明了企业未来期间的业绩表现可以用当前期间和以前期间的业绩预测。本文参照Huang等(2011)的做法,在随机游走模型的基础上加入销售与管理费用因素以探讨其对企业未来第一期和未来第二期业绩表现的影响。由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主要是对营业利润产生影响,所以本文在设计相关的财务指标时用到的是营业利润数据。模型如下:模型1:OOAt+1=β0+β1OOAt+β2OOAt-1+β3SGAt+ξt;模型2:OOAt+1=β0+β1OOAt+β2OOAt-1+β3SGAt-1+ξt

变量解释如下:t表示期数,在本文中表示年份;OOAt第t期的业绩表现,表示的是营业利润与总资产平均余额的比值。即:OOAt=第t期营业利润/[第t期资产合计期末余额+第t期资产合计期初余额) / 2 ];SGAt表示的企业在是销售与管理费用上的付出。为了消除规模差异的影响,采用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之和与总资产平均余额的比值。即:SGAt=(第t期销售费用+第t期管理费用) / [第t期资产合计期末余额+第t期资产合计期初余额) / 2 ]。ξt为随机扰动项。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1)中可以看出,各变量的标准差都小于0.1,且中位数与均值差异不大,说明在剔除一些缺失值与异常值后整体数据具有代表性。另外可以看出SGA的值变化比较平稳,意味着每年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上的支出相对来说都比较均衡,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现象,说明企业在费用的投入上都体现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二)相关性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各变量OOAt+1、OOAt、OOAt-1、SGAt、SGAt-1之间存在显著地线性相关关系,自变量之间可能有多重共线性存在,但通过方差膨胀因子的多重共线性检验(在多元回归分析中将会给出相关结果)发现不会影响回归结果。SGAt与OOAt+1显著地正相关,证明了假设1,而SGAt-1与OOAt+1显著地正相关性则证明了假设2.从这个角度说明了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确实会对未来的业绩表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分析发现SGAt-1与OOAt-1也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了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的付出给投资者带来了增量收益,这种投入是值得肯定的。

(三)多元回归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OOAt+1与OOAt、OOAt-1显著正相关,说明了上市公司盈利的增减变化比较稳定,后一年的公司业绩可以用前两年的业绩解释,这与Ball and Watts(1972)的结论一致;同时SGAt与OOAt+1显著地正相关,与Huang等(2011)的观点一致,部分地与万寿义等(2011)的观点一致,证明了假设1,。说明上年每1单位的销售与管理费用对下一年业绩的贡献为0.109。且从方差膨胀因子在1到1.5之间可以看出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回归效果是有效的。从表(4)可以看出,SGAt-1与OOAt+1的呈现出显著地正相关关系,说明了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的作用至少具有两年的滞后性,可能是因为其中包括一些像研发费用这样的内容导致的。就研发来讲,周期一般较长,其真正发挥作用的时间会有一些迟滞。而且从方差膨胀因子的值可以看出,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这验证了假设2。结合表(3),SGAt-1与SGAt的系数分别:0.076,0.109,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销售与管理费用对未来业绩的贡献在逐渐减小,但相关性同样显著,这与程宏伟等(2006)的关于研发费用对企业业绩的影响相似。这同现实是比较相符的,因为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当初研发新产品在对利润贡献方面不可能永远平稳地持续下去,会有变弱趋势。

(四)稳健性检验 在稳健性检验中,笔者分别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单独Ball and Watts(1972)的模型中,得到的结论是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都与企业未来的业绩表现具有正向的相关关系,且在0.01的水平上显著,结论支持上文中的分析结果,如果将样本量缩小,单独考察t=2009(即以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三年的数据作为样本)和t=2008(即以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连续三年作为样本)时的情况发现并不影响分析结论。另外,在变量设计上笔者原来是由销售与管理费用之和除以平均总资产以消除规模的影响,在做稳健性检验时,笔者尝试销售与管理费用之和除以销售收入来消除公司规模的影响,同样是获得了相似的结论。这些检验都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本文分析结论的可靠性。

五、结论

为什么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会对企业未来业绩产生影响呢?有学者认为本期销售费用增加对下期盈余变化产生正面影响主要是通过减少下期销售与管理费用实现的,而且本期销售与管理费用的支出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生产经营效率,对未来业绩产生影响,还有观点认为管理当局通过操纵本期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从而达到增加下期盈余的目的。笔者认为销售与管理费用的增加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的这一种观点是可取的,而操纵盈余观点不可取,因为这只是个别公司的情况,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公司,而且随着财政部对盈余管理行为的重视,我国新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遏制,利用这两项费用进行盈余操作的空间是比较小的。还应该从会计准则要求的本质特征出发,基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从分析准则的处理要求出发,探讨其原因。主要可以从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两个科目的设置角度考察:(1)销售费用角度。根据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保险费用、包装费、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等经营费用。其中的有些费用,如广告费,付出越多,企业将会获得更多的知名度,而知名度的提高会产生声誉效应,其影响的应该不仅仅是企业当期的业绩表现,一般都会影响多期,这实际上相当于Huang等(2011)所提出的,这种投入中包括了某种无形资产成分。而准则的处理却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如销售产品的保修服务,若是公司承诺的是几年的,则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是直接在当期确认所有的销售费用,毫无疑问这样的处理结果导致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时间配比。所以收入与费用的不配比应该是导致这一原因出现的根本原因。(2)管理费用角度。根据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其中最典型的是研发支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也计入当期损益。由于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区分的困难,资本化或费用化就存在着争议。而且如果研发成功,前面费用的支出也不会再予资本化,那么这一部分费用化的支出就与当期的收入不配比,这一部分支出对业绩的贡献应该是多期的。另外如开办费,企业如果成功开办成功则会带来的业绩表现毫无疑问是多期的,所以将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就不是很合理。正如Huang等(2011)提到的销售与管理费用包括的一部分支出具有资本投资的本质,他们或许会产生重要的无形资产的力量,这些无形资产将会服务于企业的长期业绩表现。这些费用的作用有多大,上述实证分析的结果给了答案。本文采用并发展了Huang等(2011)观点,对上市公司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与企业未来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对企业未来的业绩具有显著地正向影响。这体现了费用支出的“资源投入”观。这给投资者做了启示,投资者在考察公司的业绩时,不能仅仅盯着营业利润或者是净利润,而应该做出更为详细的分析,理解企业本期的支出是否会对未来的业绩产生影响。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是我国会计准则一贯坚持的原则,但我国会计准则在这方面还有改进空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人民出版社2010年。

[2]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

[3]梁莱歆、张焕凤:《高科技上市公司R&D投入绩效的实证研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4]程宏伟、张永海、常勇:《公司R&D投入与业绩相关性的实证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06年第3期。

[5]周亚虹、许玲丽:《民营企业R&D投入对企业业绩的影响》,《财经研究》2007年第7期。

生产销售论文篇(8)

关键词 :前景值;生产商;商;市场;决策

销售商在信息不完备的销售市场选择中,往往是非理性的,对于风险的不同其选择行为受其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委托人的倾向可能与商的选择不一致,委托人如何通过调节奖惩标准,制定与商的合作合同,是本文研究的一个内容。

罗彪,王成园等学者用累积前景理论研究委托人、人在没有明显风险偏好的情境中,其决策特征受影响状况。模型结果表明,在参照点为0的情况下,人的最优努力水平与自身风险态度系数或决策权重系数无关。国内外许多学者试图从风险感知和风险倾向的角度解释影响选择意向的因素。在对一些美国经理人的调查中发现,在不确定环境中,其决策行为会受到收益预期、风险感知和个人特质影响。然而Leslie E.Palich和D.Ray Bagby通过研究发现经理人并不认为他们比非经理人者更喜欢冒险,他们只是在对商业机会的认知上比非经理人更加积极,对于同样的商业环境他们感知到机会和收益而非经理人感知的是风险和威胁。

前景理论适于解决不确定情景下的风险决策问题,该理论假设决策者是不完全理性的,虽然前景理论对于解释不确定情境下的决策问题很有帮助,但是目前国内外还没有结合前景理论与不确定情境下生产商-商创新决策协调问题的研究。本文从生产商-商的协调性展开研究,推导了决策的价值函数与决策权重函数,算例分析说明此模型的现实刻画性,商与生产商的是否选择创新的销售策略,会受心理及风险态度等因素的影响,也同时会受对方自身利益的约束,需要双方进行协调。

一、基于前景理论的风险决策

1.生产商-商协调

文章假设一个生厂商与一个商的二级协调模型,生产商在一定时期内要求商完成一定销售业绩,以消化产能,获取利润,而商通过完成销售业绩获取收益及奖惩。如果商希望提供收益和奖励,可以通过改变目前销售现状,采用创新策略,然而,采用创新策略后的销售额可能会高于或低于目前的销售额,这关系到生产商与商的利益,进而影响双方的决策行为。文章基于前景理论,研究在不确定环境下,影响决策者的参数因素。

2.模型的相关假设

(1)生产商规定销售商在某一时间T内完成N件产品的销售,每卖出一件产品,销售商得到a元。商的销售额为H。

(2)生产商要求销售商在规定时间T内完成N件产品的销售任务,如果销售商能超额完成(H>N),则超额完成的产品奖励b元/件;如果销售商实际销售量低于规定销售量(H<N),则未完成的销售额每件惩罚c元/件。

(3)销售费用忽略不计

(4)信息搜集费用不计

3.经济收益

生产商的收益函数:

销售商的收益函数:

上式中v 表示单位产品除去销售成本之外的产品成本,p表示单位产品售价,b 表示商多销售一件产品的奖励,c表示商少销售一件产品的惩罚,a表示销售一件产品商获得的收益,H表示商销售额,N表示生产商规定的销售额。

4.选择参考点的

决策者对于进行风险决策时往往依据以往经验、现有信息等,在决策过程中将期望获得的效用作为参考点,从而判断项目是“收益的”还是“损失的”,在前景理论中,价值效用依赖于参考点和结果的比较,更注重价值的变化程度,而不仅仅是结果价值,参考点的选择最为关键。生产商的收益函数:

销售商的收益函数:

当π-π0 ≥0 时,感知收益;π-π0 <0 ,感知损失。x= π-π0 ,x 表示决策者时感知的“损失”或“收益”。

5.价值函数

根据Kahneman 和Tversky 提出的价值函数的形式为:

式中υ(x) 表示对每个期望结果x的价值;α 表示风险偏好系数, α 越大表示大学生越倾向于冒险,当α =1时为风险中性;β 为风险规避系数(0< α、β <1);λ为对损失和收益敏感系数。若λ >1,则表示对损失比收益更加厌恶。

如图1所示,价值函数呈“S”型,决策者面对收益得是凹函数;面对损失时凸函数。

6.决策权重函数

决策者感知收益时:

决策者感知损失时:

ω(P)+是在感知收益的概率权重函数,γ 是在收益下的风险态度系数;ω(P)-是在感知损失的概率权重函数,δ 是损失的风险态度系数;P 表示结果出现的概率。根据前景理论,小概率事件往往会被高估,而大概率和中等概率事件往往被低估。Kahneman D,Tversky A对这些参数经过试验,估计这些参数为:α =0.88,β =0.88,γ =0.61,δ =0.69,λ =2.25,这些参数经过Kahneman D,Tversky A常年大量数据验证,本文采用以上参数进行计算。

7.前景值的计算

根据前景理论,前景值(PV)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通过计算不同选择的前景值,然后对比前景值大小,选择前景值较大的方案。

二、算例分析

1.商的选择

商在完成销售业绩过程中,可能面临两种选择,选择创新策略或者选择现有策略,建立如下假设模型:

创新策略:35%概率能销售220 件,75%概率销售80件,促销成本1000元。

现有策略:100%概率能销售140件,2000元。

在以下场景进行期望值和前景值的计算,见表1

情景一:生产商规定销售商某时间内销售140件

情景二:生产商规定销售商某时间内销售250件

由表1分析:

(1)根据前景理论,情景一中已有市场优于新市场,而情景二中新市场优于现有市场。在现实生活中,决策者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并非“完全理性的”,可能会依据现有信息和观念进行分析决策,前景理论假设决策者是非理性的,对收益与损失的感知是基于某个参考点π0 ,其对收益的偏好程度往往小于对损失的规避程度。

(2)在情景一中,该销售商在规定时间内规定销售额为140件,此时表现出风险规避,此时其心态往往是风险厌恶,害怕失去已有收益,而选择已有市场;而当在情景二中,销售商规定销售额为250件时,二种选择均让其感知损失,而其对损失往往是不甘心的,更倾向承担更大的风险,选择风险比较大的创新策略。

2.生产商和商的选择意向

对比以上图2可知,随着生产商的规定销售数额越高,其选择有风险的创新策略意向越强,现有策略曲线与创新策略曲线交点于A(190,-6127),即销售业绩在190件以下,商更倾向于维持现有策略,当销售业绩在190件以上时,商倾向于选择创新策略。然而生厂商的选择意向比较倾向于保险一点的现有市场,但随着其规定的销售量增加,生产商对于创新策略与现有策略的倾向差值越来越小。

3.各个参数对于商的选择行为的影响

损失厌恶系数λ越大,其前景值下降的越快,表明其对有风险的创新策略的选择意向越小,与实际相符。(图3所示)

商在完成生产商的销售要求的过程中,通过既有的市场和销售策略,实现可预测的销售业绩。经营过程中,生产商和商都希望采用创新策略使销售提高。然而,采用创新策略会面临很多未知的情况,其销售额也会不确定,在这样的不确定环境中,商的决策受到生产商对销售额要求的影响,同时也受风险偏好、对风险厌恶等因素的影响。文章将定性的因素进行量化,建立假设模型,进行数据,是创新点。

参考文献

[1]罗彪,王成园.基于累积前景理论的报酬契约模型设计与分析[J].中国管理科学,2013,21(5).

[2]David Forlani,John W.Mullins.Perceived risk and choices in entrepreneurs’new venture de?cisions[J].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2000,15(4):305-322.

[3]Leslie E.Palich,D.Ray Bagby.Using cognitive theory to explain entrepreneurial risk-taking:Challenging conventional wisdom[J].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1995,10(6):425-438.

生产销售论文篇(9)

司法实务中经常可见这样的案例:某私营企业生产的是猪皮鞋,但却冒充牛皮鞋销售,实际获得销售金额2万元;另与某商店签订了货款为5万元的销售合同(仍以猪皮鞋冒充牛皮鞋),但对方尚未付款;此外,该企业还有货值约17万元的猪皮鞋,也打算冒充牛皮鞋出售。该私营企业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完成形态还是未完成形态?以此案例为切入点,本文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销售金额”的提出

(一)内涵解读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是以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为基础,经过修改后规定在刑法典中的。与《决定》相比,刑法典中的本罪除了增加刑罚幅度、增加罚金刑等完善刑罚的措施外,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将《决定》中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认定犯罪的标准由违法所得数额变为销售金额。根据199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获利额;根据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做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由此可见,违法所得与销售金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的范围比前者广泛得多。

之所以将违法所得数额更改为销售金额,有的学者认为,其实质的原因就在于,如果将违法所得数额规定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那就容易使人误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获得的非法利益的大小,而不是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而且,销售金额更能反映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二者之间成正比关系。我们可以说销售金额小,社会危害性便小,但决不能说违法所得数额小、社会危害性也小[1]。按照“法益侵害说”的观点,犯罪的本质是对法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引起威胁(危险)[2],行为人自身获利(包括非物质性的)的大小并不影响其行为的犯罪性。上述认识的确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不过,我们再反观其他罪名,则会有别样发现。《刑法》第153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修改而来,即将定罪标准由“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2万元以上的”改为“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显然,行为人偷逃了应缴关税,就是行为人财产的消极增加,就使行为人获利,而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一般会反映出走私的规模、时间、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再加上不同货物、物品的关税税率不同,可能行为人走私的规模很大,但偷逃的关税并不大,这样,按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其刑罚将会较轻。这种改动恐怕难以用“法益侵害说”来说明原因,而且正好与140条的立法旨趣相反。同时,我国《刑法》中仍有很多法条明确规定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175条、217条、218条、321条第3项等)作为定罪的标准,甚至有些司法解释亦不乏此种倾向,如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而第5条第7项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因此,笔者以为,《刑法》第140条规定以“销售金额”认定犯罪,原因是销售金额的计算远远易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无法取证或证据不足而难以准确计算违法所得,从而放纵犯罪分子的情况。例如1983年7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非法生产、经营中所得毛利,减除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直接费用,已缴税的扣除税款,剩余部分为非法所得。如此繁复的计算,每一项都需要相关证据,难免会导致无法取证或证据不足。况且,“销售金额”一词又不是第一次出现,早在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就已经出现。所以,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为标准,与其说立法的变化体现了立法者立法观念的进步,倒不如说是为了方便司法实践,准确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以期能从根本上保证最大多数人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生活利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是刑法义不容辞的任务之一,这亦是几乎被个人本位的思潮淹没的社会本位思想的一定反映。

(二)矛盾问题

根据《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笔者认为,所得收入,即指行为人已经实际得

到的收入;应得收入,应指行为人已经与他人订立了销售合同或协议,正常情况下,该合同将被履行,行为人将得到的货款,但由于行为人被查获,导致合同落空,未能得到货款。而对于尚未找到买主,正等待出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根据《解释》,货值金额即伪劣产品的标价×数量所得数额)不能认定为应得收入,因为这部分伪劣产品尚未出售,而由于市场行情等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行为人的实际收入和预期收入之间会有差距,也许差距还会很大,那么,将这样一个不确定的量计入销售金额,再作为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标准,无疑是不准确的。因此,《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40条所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即15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论处。如此,文章开头的案例就应当这样认定:该私营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收入为7万元(包括实得的2万元和应得的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其尚未售出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已经超过了15万元,又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从社会群体的一般性经验以及刑法基本理论出发,该企业的犯罪行为是“一个”,即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而“一个”犯罪行为是不能并罚的,况且,这一个犯罪行为即有既遂形态,又有未遂形态,该怎样处理?按照《解释》的此款规定解决类似的常见问题,将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之中。所以笔者认为,《解释》第2条第2款的合理性是应当受到质疑的。

首先,此款规定指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的,构成本罪的未遂。这就说明,在没有销售金额的情况下,犯罪亦成立。进而得出结论,销售金额并非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销售金额的有无及大小根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销售金额满5万元的,构成本罪的既遂,不满5万元的,则是未遂。而且,此款规定要求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才构成本罪的未遂,那么,货值金额不满15万元的该如何处理?能否以本罪的预备论处?是否着手实施犯罪,是预备与未遂的根本区别,既然有货值金额,说明已经生产了伪劣产品,进而说明行为已经进入了实行阶段,那么就不可能是预备,所以不能以预备论处。能否以本罪的中止论处?中止和预备的根本区别是行为的停止是否出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愿,而不是什么数额的标准,所以不能以本罪的中止论处。而以本罪的既遂论处更不可能。最终,货值金额不满15万元的行为只能不以犯罪论处。而货值金额是以伪劣产品的标价乘以数量来计算的,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因为货值金额可以大体反映出行为人出售此伪劣产品后可能得到的销售金额,这就推导出,货值金额是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数额必须达到15万元)。但这样的结论完全与正确的结论相悖,因为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早已经肯定,销售金额是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其次,笔者认为,《解释》之所以会有如此规定,是假设行为人实施集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一条龙式犯罪,行为人生产伪劣产品后的下一步就是销售,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销售,那就是本罪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不可否认,行为人生产伪劣产品的目的就是获利,要想获利,就必须出售伪劣产品(不管是批发还是零售),将之推向市场,所以,生产行为必然连接着销售行为,生产行为以销售行为为终极目的。但问题是在实践中,光销售伪劣产品而不生产的情形是普遍而多见的,如行为人购进了伪劣产品,没有来得及销售的情形,而根据《解释》,这种情形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论处,这恐怕难以说得通,因为行为人根本没有生产行为,没有生产行为,就是没有实行行为,而没有“客观方面”的行为(不管是基本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无法构成犯罪的。

二、解决的路径

从表面上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根据选择性罪名的基本原理,这种罪名既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根据行为的具体样态分解、拆开使用,照此理解的话,生产伪劣产品的就应当认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的就应当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既生产又销售同一宗伪劣产品的,才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解释》却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整体罪名的未遂论处,而没有将其认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这样规定仿佛是置选择性罪名的使用原理于不顾。但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原因所在: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必然连接着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光生产不销售伪劣产品是不可能的,除非生产者留着自用。故生产和销售在理论上浑然一体,不可分开。所以,按照解释者的思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实质上不应当被理解为选择性罪名,而是一个概括性罪名,立法者在生产和销售中间加了一个顿号,并不代表着行为的选择,相反代表着并列。但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光生产伪劣产品而没有来得及销售的案例,在此情况下,毫无销售金额可言。而《刑法》140条却又明文规定了以“销售金额”来认定犯罪,无奈之下,解释者只好又制造出一个“货值金额”来解决问题①。但这样的解决方案不但有僭越立法权之嫌,而且也和通行的结论相悖,着实不应提倡。而且,现实中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未必就以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为必然前提,光销售不生产伪劣产品的情形是完全可能的。《解释》只考虑到了前一种情况而忽略了后一种情况。

《解释》第2条第2款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结论之所以会出现,除了解释者的想当然之外,选择性罪名本身会出现的理论冲突才是问题之根源所在。笔者粗略地统计了一下,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选择性罪名约为135个,占到了罪名总数的30%左右,数量不可谓之少。这些选择性罪名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行为方式的选择。如347条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2、行为对象的选择。如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3、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对象的选择。如127条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选择性罪名之所以出现,盖因某些行为之间或某些行为对象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在实践中共同出现或选择出现的概率很高,因此为了刑法条文的简洁和定罪的便宜,把它们规定在一个罪名中。至于其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恐怕就是一种历史性的传统或习惯。

选择性罪名遇到了诸多实践中的尴尬,其中尴尬之一便是其未完成形态的认定问题,尤其是在多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如《刑法》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如果行为人走私一批进境,运输到某地后,在贩卖这批的时候被抓获或在运输途中被抓获,该怎样论处?走私行为完成了,运输行为本身也没有未遂的问题,但贩卖行为未完成,那么全罪到底是不是未遂?若认定为未遂,那么无形中可能从轻处罚行为人;若认定为既遂,又可能加重行为人的罪责。笔者不赞成有的学者提出的“废除选择性罪名”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但选择性罪名确实应当重新受到关注并被合理使用,如果由于习惯性认识导致的熟视无睹影响到立法的精准和科学的话,那么这种固有认识必须被。否则,这个无法回避的矛盾将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准确性。笔者无意在此深入讨论选择性罪名,只是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解决前述问题。因此,笔者的意见是将多种行为方式并列的选择性罪名分解①,做到一行为一罪,这样就可以顺利解决其未完成形态、不同行为不同的定罪标准等问题。但考虑到某些行为之间具有特殊的紧密性,如制造之后极有可能贩卖或运输,我们可以比照《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提出拙见,分解《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即分为两个罪名: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伪劣产品罪”可以设计成:(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 生产者生产伪劣产品后又销售的,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②。与此同时,再增加一个“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解决“光销售不生产”的问题,即可做到相互衔接,前后呼应了。具体为:明知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伪劣产品而销售的,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由于“销售伪劣产品罪”比“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所以其起刑点亦应高。而销售金额不满10万元或没有销售金额的,则不构成本罪。而且,本罪也没有未遂。如果这样设计罪名,此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便可以得到全面、彻底的惩治,而且可以摆脱由于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等带来的理论困扰,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生产销售论文篇(10)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既未遂理论争议

所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到底是既遂犯还是未遂犯,在理论界争议颇大。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数额情况分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存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情况,这种情况又可分三种状态:售出部分等于未售出部分,售出部分大于未售出部分(售出部分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售出部分小于未售出部分(如45万假冒注册商品中,已售30万,还有15万未售出)。这就出现一个犯罪行为中,其中一种形态构成犯罪,另一种未构成犯罪的情况,或构成其他罪的情形。既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出现既遂、未遂并存状态应该如何定罪量刑问题。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的争议

1.总则分析

在销售行为中只售出小部分,大部分商品未售出的,这种情况符合刑法总则未遂犯罪规定。行为人之所以购买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目的在于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以获得非法利益。即使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实际销售出去或者实际销售还未达到较大的程度,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仍然已经发生,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导致犯罪未能达到完成形态。[1]这与刑法总则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规定一致,故该行为应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无疑,若否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存在,则是对刑法总则原则的否定。

2.分则分析

总则规定所制约的是刑法所有罪名。虽其对每个罪名均有约束力,刑法定罪量刑却直接依据刑法分则,分则认定基础以既遂为标准,排斥未遂存在,如盗窃罪中盗窃数额,需超过分则所规定具体数额才定罪处罚。故虽然根据总则规定未遂构成犯罪,但分则以既遂定罪处罚未遂不量刑。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即分则与总则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概念,应以分则定罪量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才处罚,即既遂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不存在未遂情况。

3.司法解释分析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中可得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存在未遂情况下,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就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情况,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只需达到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从而得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存在他罪的未遂状态。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存在未遂形态

行为人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是伪劣产品时,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若未售出部分超过15万元,可单独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构成是以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为定罪标准,有关犯罪数量、犯罪金额和犯罪情节仅仅是犯罪量的表现形式,是犯罪构成之外的因素。故得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销售数额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既遂标准,而非其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存在既遂和未遂形态并存的状态。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形态如何定罪

(一)既遂行为和未遂行为不并存

有学者认为,一个行为只存在一个犯罪状态。行为最后的结束状态是既遂的,则以既遂定罪处罚,若行为最后的节点是未遂状态,则以未遂定罪处罚。[2]本罪销售出去的行为才是法律评价对象,本罪中若非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则就为未遂,不存在既遂未遂两者同时存在的情况,一行为不只一形态,形态是一种状况。然我国刑法对罪名规定中既规定了多行为导致多个状态,如多次盗窃行为,有的盗窃成功的为既遂,未成功但盗窃对象数额较大的定未遂。同样也规定了一次销售行为有的既遂有的未遂,不同在于定罪量刑上是重罪、既遂和未遂相互之间的吸收,而非既遂行为与未遂行为不能并存问题。

(二)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中未销售出去的商品被销售出去的商品所吸收,只以既遂定罪处罚。我国关于犯罪既遂判定以“构成要件齐备说”为准,也即“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3]当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被销售出去时,国家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已受到了侵害,尚未销售出去的也对客体产生侵害,但这种侵害在既遂行为中已评价,若法律再将未遂行为定罪,则出现重复评价情况。故既遂行为可吸收未遂行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定罪处罚。

(三)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是按照销售的情况而定,售出部分构成本罪入罪标准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定。未售出部分不构成犯罪的,则以量刑情节论;未售出部分构成犯罪的,则看其销售金额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刑罚的哪一格,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以处罚重的定,另一形态也以量刑情节考虑。但是我国刑法中的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规定,存在于吸收犯之中,吸收犯的前提是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本罪是指一个销售行为出现多个形态,导致罪名选择上的冲突,而非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吸收。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按法条竞合处罚

(一)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判断一罪还是数罪应以犯罪构成标准说认定。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4]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由意识外因素没得逞,出现了部分售出部分未销售出的状态,在两者均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侵犯一个客体,实施一个销售行为,为实质的一罪,数罪需行为人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者过失。而在未售出的也构成犯罪情况下,只存在一个犯罪故意,不能用数罪处罚。本文分析的情况属于同种中的既遂和未遂,没有数罪并罚的理论基础。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一个销售行为导致既遂和未遂结果,只能以一罪处罚的情况,导致了以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处罚的争议。区别在于想象竞合是数个犯罪结果罪名上的竞合,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结果数个法条之间的竞合。在销售假冒不合格的注册商标商品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主要是商标权人对于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是伪劣产品,构成想象竞合犯,根据《伪劣商品案案件解释》第10条的规定,从一重罪处断。[5]另一种观点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际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对于这种情形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理。[6]

(三)既遂和未遂形态应该法条竞合论处

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言,区分一罪数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否为合格的产品。若行为人销售的是合格的产品,则其未销售出去的部分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罪处罚,只有在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不合格的伪劣产品时,才可能出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者如何定罪量刑问题。

综上所述在行为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情况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法条竞合关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是否存在法条上的交叉或者重合关系,是区分构成想象竞合还是竞合的关键。[7]想象竞合是产生数个结果,而法条竞合是一个销售行为导致一个既遂和一个未遂的状态,只不过从不同的法条上分析,对两种状态存在不同评价,这种不同的法律评价是由于两罪名之间的交叉重叠导致。其中销售的伪劣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即属于伪劣商品之一,这就是两个法律条文所规范的犯罪行为之间的部分重合关系,所以销售伪劣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应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应采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故而得出在销售伪劣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中,售出部分小于未售出部分,且未售出部分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参考文献

[1]姜传伟,于东业,陈传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J].法制与社会,2009(08下).

[2]刘宪权.刑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3]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4,417.

[4]赵秉志.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0.

[5]杨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疑难问题解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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