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术语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1 09:52:46

cif术语论文

cif术语论文篇(1)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如今,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经济正在逐步地融入世界经济,中国的对外贸易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经越来越大,中国市场正在逐步和国际市场连成一片。因此,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一定的理解和掌握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讨论在出口中采用CIF 贸易术语所具有的优势以及如何对其灵活应用。

CIF:即英文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port of destination)的简称—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有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然而,在CIF术语中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因此,卖方须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买方应注意,在CIF术语下卖方只须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取得保险。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他需与卖方明示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CIF 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这一价格术语习惯上又称为'到岸价格',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具体责任如下:

卖方责任:(1)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2)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5)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买方责任:(1)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2)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3)办理在目的港收货的进口手续。

分析采用CIF 术语和其他贸易术语(如FOB,CFR)出口时对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是一样的,即风险都是从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开始转移,只是在CIF 术语下需要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在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中,因为由我方自己办理运输和保险,从而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控制权。

1.在出口中采用CIF 贸易术语具有的优势:

1.1船货衔接方便

远洋运输,由于距离远,受自然条件(如台风、海啸等)的影响大,往返时间长,有的要两个月以上才能往返一次。单一船舶公司从中国港口启运的某条远洋航线的货船不多,有的甚至每月只有一个航班。采用CIF 术语有效地解决了船货衔接问题,因为卖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备货进度安排装运。这一点明显是于卖方有利的。。而且卖方通过对装船、通关等作业流程了解和控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出运事故的发生。同时,由于可供选择的运输公司比较多,当一家船公司无法安排舱位出运时,可以立即找到另外的船公司运输。所以船货衔接的风险要小得多,并且还可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用,缩短收汇时间。

1.2掌握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选择CIF术语出口时,卖方一般都会找自己熟悉的资信好的著名船公司装运货物,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来说由于是我方自己办理货物运输,对我国的船运公司和货代的资信比较了解,可以有效地规避运输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即使出现单证不符,买方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也不会落到款货两空的境地。另外,对于因承运人或货运的责任造成的风险追索起来也比较方便。在当前海事欺诈案逐年增多的情况下,出口采用CIF 比较安全。

1.3提高贸易的灵活性

当前国际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而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都不由自主地卷入了相互间的外销价格竞争,随着我国加人WTO ,彻底打破外贸垄断体制,实现国内国外贸易一体化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相互间的外销价格竞争将会更加白热化。我国的许多产品价格已处于“临界点”,有时因微小价差而影响对外成交,因为现在各出口企业都加强了成本核算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了降低出口成本,扩大出口,出口企业不得不精打细算,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内部挖潜,当货价起伏较大时,谁控制了运输便对谁较为有利。当货价大涨时,CIF 条件下的卖方为了避免在价格高峰从厂商购进货物,可以尽量拖延装货交单的时间;相反遇到货价跌落,CIF条件下的卖方则可以用较低的价格由供货商那里购进货物,赶紧租船付运。其次,卖方一旦买进或准备好货物就可以及时安排装运,以免占用资金。

1.4更好地防范运输风险

现在出口贸易过程中,降低成本已受到了出口企业的重视,运保费的高低也成了影响我方对外成交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在CIF 术语下,由于是卖方自己负责办理保险,一方面可以根据自己的装运进度统筹安排备货、装运,及时为货物投保,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一方面,当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运输风险时,由于卖方在买方付款之前掌握着保险单据从而方便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索赔。

可见,在出口中采用CIF 贸易术语具有许多优势,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优先选择CIF 术语订立出口合同,从而更好地维护我方利益。

2.在具体应用CIF术语时,还必须做到灵活运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2.1时刻注意风险防范优先考虑CIF 成交

商场如战场,贸易的风险无时不在,而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减少贸易风险,外销员应首先考虑按CIF 术语报价成交,L / C(信用证付款) 付款,尤其是新客户更应如此。如果客户有顾虑,要做好有理有节的细心解释工作,尽力争取L/ C 付款,CIF 术语成交。因为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由于有些出口企业防范贸易风险的意识不强,业务环节的把关不严,上当受骗的案例实在太多了,由此导致出口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而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倒闭的实例也不少。有的外销员一直出口业绩很好,曾是企业的创汇创利能手,但往往由于采用的贸易术语和付款方式不当,加之出口环节中的疏忽,有时一笔业务出问题,就给整个企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过去的业绩再好也无济于事,这样既毁了外销员个人的前程,也毁掉了一个企业,这种教训深刻而惨痛。。因此,无论出口企业还是外销员本人都必须把防范贸易风险放在首位,尽量争取采用较为安全的CIF 术语和L / C 付款方式对外成交,并在每个出口环节中严格把关,严格按L / C 的要求交单议付,以便减少和避免贸易风险。

2.2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灵活运用CIF 术语

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对外贸易的一个较重要的工作环节。客户的资信调查可委托咨询公司、往来银行进行调查咨询,也可通过客户已有的购销渠道间接了解,更重要的是在从小到大的业务交往过程中不断熟悉和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

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后,在出口业务中就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贸易术语对外成交。在出口国内外市场上价格较平稳的常规商品时,若客户租船订舱的运费低于我方运费且国际原油价格趋于上涨,则采用CIF术语成交为宜。。出口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的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很强的商品以及交货期紧的商品,而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趋于下跌时,卖方最好坚持采用CIF术语对外成交。

2.3胆大心细、捕捉一切贸易机会。

当今国际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除了某个时期的特殊商品供不应求外,大多数商品都供过于求。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真正做到胆大心细。对于新客户一次交货金额较大的订单,且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时,优先考虑采用CIF 术语成交,若客户执意坚持采用其他贸易术语成交,卖方也可通过各出口环节的细心工作,辅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满足客户的要求,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捕捉一些贸易机会。

【参考文献】

[1] [美]查尔斯.希尔. 国际商务(第五版)[M] .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丁梅生,文静. 出口时采用FOB好还是CIF好—我国贸易出口中FOB和CIF术语的应用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6(4).

[3] 赵清梅.CIF价格条件下的投保问题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4(5).

[4] 贺政国,朱珠一.FOB、CFR、CIF术语的利弊分析与运用[J] .对外经贸务,2001(12).

[5] 赵清梅.CIF价格条件下的投保问题研究[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4(5).

cif术语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CIP与CIF的定义

CIP的英文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F的英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二、CIP与CIF的异同

(一)CIP与CIF的相同点

1.进出口通关手续办理。CIP与CIF术语均由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文件,办理出口海关手续;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申领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和通过他国过境运输的手续。2.主要运费。CIP与CIF贸易术语下,均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或接受已装船货物合同,将货物从指定发货地点运送到指定地点。卖方承担费用,签订由一般条款构成的运输合同,利用通常航线和船只进行运输。3.投保及保费办理。CIP与CIF术语均由卖方自付费用,签订最低为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C)(LMA/IUA)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或作用相同的其他运输货物险。应与资信较高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有保险利益的买方或其他人为受益人,以便能够直接向险保险人索赔。

(二)CIP与CIF的不同点

1.适合运输方式不同。CIP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CIF术语只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方式。2.风险转移点不同。CIP术语风险转移点在装运地的指定交货地点,卖方承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而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CIF术语风险转移点在装运港船上,即卖方承担货物装上指定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而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3.适用的运输单据不同。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CIP术语下,其运输方式灵活广泛,卖方应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海运单、公路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而在CIF术语下要求卖方需提交海运提单。

三、结合案例分析内地出口时更适合用CIP贸易术语

案例: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这充分表明了CIF术语自身的缺陷使之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根据CIP与CIF贸易术语的不同之处阐述内地出口使用CIF术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1.适合运输方式不同,所适用的运输单据也不同。CIP术语下,卖方可提交各种运输单据;而在CIF要求卖方只能提交提单、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在本案例中,由于运输单据的限制,致使卖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因为在本案例中,卖方采用CIF术语出口,只有将货物从江西运至浙江宁波港,并将货物装上船后才能拿到提单,在那时才能向银行交单议付。而若使用CIP术语,卖方在江西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拿到其签发的运输单据,即可向银行交单议付。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本案例中,使用CIF贸易术语使卖方延迟结汇,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2.由于风险转移界线不同,造成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CIP术语风险转移界线在装运地的指定交货地点,而CIF术语风险转移界线在装运港船上。本案例中,采用CIF术语,卖方在江西将货物交由承运人承运后,卖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而风险转移点则在宁波港将货物装上船之后才发生转移,显而易见,内地出口使用CIF术语使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但是,若此案例中采用CIP术语,卖方对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和风险的转移是同步的,均在江西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承运后发生转移。3.内陆出口用CIF术语卖方要承担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此部分运费核算在货价中,但是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运费不计入货价。而CIP条件下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从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反映在货价之中。若此案例中采用CIP术语,并且交货地点在江西省,那么从江西的交货地点起至目的地的这段路的运费都计入货价,从而转嫁给买方。而本案例中,采用CIF术语,从江西至宁波港这段路的运费不计入货价,要由卖方承担此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参考文献:

[1]宫焕久.进出口业务教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cif术语论文篇(3)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010通则》把11种贸易术语分成两大类,并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解释。FOB、CFR、CIF是适合于水运的三种主要的装运港交货贸易术语。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就意味着买卖双方需承担不同的责任、义务和费用。这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因此,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恰当地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内涵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可以用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加上指定的地点来表示,它的确定意味着买卖双方在交货与接货过程中有关责任、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用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根据《2010通则》,FOB天津表示,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天津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装到天津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贸易术语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但它是合同签订的基础。贸易术语的确定,可以简化买卖双方合同磋商过程中的交易内容,从而减少磋商费用,以及缩短洽谈的时间,并有利于解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端[1]。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为了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一些国际机构和国际组织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

《1932年的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在1928年华沙会议上制定,并在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进行修订的是专门解释CIF合同的。《1941年的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是由美国九个商业团体共同制定的,1941年制定,1991年被再次修订,一共解释了六种贸易术语EXW、FOB、FAS、CFR、CIF、DEQ;《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为《2010通则》,于2010年10月在国际商会巴黎年会上通过,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是国际上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与规则,影响力也相对较大。

二、《2010通则》下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一)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

海洋运输在所有运输方式中占主导地位,而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都适合于海运,因此,这三种贸易术语采用比较普遍,是国际贸易中常用且主要的三种贸易术语。

2.交货地点相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船上。FOB后加指定装运港,CFR和CIF后加目的港,但《2010通则》规定,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船上,如CIF London,London虽是进口国目的港,但并不意味着卖方在进口国目的港才完成交货任务。

3.风险划分点相同

《2000通则》规定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而《2010通则》改变了“船舷为界”的传统风险划分方法,规定三种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船上,将交货地点与风险划分点进行了完美的统一,即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任务时,货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也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案例:以FOB成交的合同,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这种货物受损应由谁负责[2]?

该案例涉及FOB术语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2000通则》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FOB、CFR和CIF,均强调风险划分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所以本案例中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那么过了船舷界,买方就应对此损失负责。

但《2010通则》为与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相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3]。这批货物在甲板上摔破,当时装船过程还没有结束,卖方风险还没有转移,撞破的责任由卖方负担。

4.都是象征货

在很多教材中,CIF常被称为典型的象征货,以至我们常常会误认为其他的贸易术语就是实际交货的性质。实际上,FOB、CFR也属于象征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没有问题,买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而无须保证到货。但对于货物本身固有的问题,卖方也难咎其责,只不过是货物有关状况不作为卖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对于货物的问题,卖方可就合同中的索赔去进行相应的处理。

案例: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在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运输过程中因触礁沉没。事后当卖方凭有关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该案例中买方无权利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CIF是象征货,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没有问题,而无须保证到货,买方就应支付相应的款项。

5.报关手续的办理

《2010通则》对11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中,只有EXW与DDP的报关手续比较特殊,其他的9种都是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二)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

1.术语的变形

在承租船合同中,船方一般不承担装卸费,这就必须要明确装卸费由哪一方负担。FOB的变形主要是为了明确装船费用的划分。传统说法是,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是用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与风险的划分。而《2010通则》指出,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规定贸易术语的变形仅仅限于费用的划分,还是包括风险在内。

2.价格构成不同

三种术语中,CIF报价最高,CFR次之,FOB较低。这是因为与FOB比较,CFR报价中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而CIF与CFR比较起来,报价中除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外,还包括保险费。三者之间的关系是CIF=CFR+F=FOB+F+I[4]。

3.卖方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

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风险大小相同,但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是不同的,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CIF>CFR>FOB,这与三种术语的报价高低是相辅相成的。

4.装船通知的时间不同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都涉及到卖方的装船通知,但FOB、CFR术语下买方要负责办理海上运输保险,所以卖方应在装船前告知买方装船的内容及装船的细节,以便买方及时投保。但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海上运输及保险,所以卖方可在装船后几天内发出装船通知。

三、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在实务中的选用

(一)FOB、CFR、CIF选用时要考虑的因素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报价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也是不同的,如何在实务中选择这三种贸易术语,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船货衔接

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而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船先于货物到达港口,这就会产生相应的空舱费、滞期费等;如果货先于船到达港口,则会产生相应的仓储费。因此,船货衔接的问题,在FOB术语中显得尤为重要。对于CFR和CIF术语,卖方可以根据备货情况自行安排船只,所以船货衔接的风险就很小,并且卖方可以选择合适的船公司,从而节省码头的仓储费,缩短收汇时间。所以,从船货衔接这个角度看,出口业务中,出口商会优先选择CFR或CIF。

案例: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产品,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5]。

根据《2010通则》的规定,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租船定舱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其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本案例中A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买方以延误了装运期为由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2.运费、保险费收入

CIF术语下,卖方可选择国内船公司或货代办理运输,并选择国内保险公司对货物投保,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而进口业务中选择FOB术语也可达到同样的目的。

3.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FOB术语下买方指定相应的船公司或货代办理运输事宜,若约定为记名提单,并以买方为托运人时,则容易产生无单放货的情况。

案例:中国与某外商签订FOB术语合同,约定提交“记名提单”,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地后,进口商出具担保函,向承运人提货,承运人确认进口商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后允许其提走货物,结果进口商提完货后逃之夭夭。

这是一个典型的出口商因选择FOB+记名提单方式下而遭到严重损失的案例。然而,在CFR和CIF合同下,卖方可以选择资信较好的船公司或货代,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运输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较少。即使出现单证不符,买方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卖方也不会落到货款两空的境地。

因此,综合以上几个因素的考虑,出口方选择有利于自己贸易顺序是CIF、CFR、FOB,出口方选择CIF术语最为有利、CFR次之、FOB风险要大一些。进口方的选择顺序恰恰相反,FOB优先、CFR次之、CIF最后。然而,一笔贸易合同签订时只可选择一个贸易术语,这主要取决于进出口双方在谈判磋商中的实力和双方的贸易意图,在具体业务中不能一概而论地去选择某种贸易术语,究竟选择哪一种贸易术语成交,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FOB、CFR、CIF三种术语适时地灵活运用。

(二)选用FOB、CFR、CIF三种术语的具体策略

1.严格调查贸易商的资信

无论选择哪一种术语,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都是对外成交的前提条件。买卖双方可委托咨询公司、往来银行进行调查,也可委托专门保理公司去进行。掌握了对方的真实资信状况后,在进出口业务中就可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灵活地运用贸易术语对外成交。如运价看涨,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以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如按F组术语出口,按C组术语进口。

2.选用术语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对于以FOB和CFR成交的合同,买卖双方为了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车、船、货的衔接,以及便于买方及时办理海运保险,卖方要尤其注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2010通则》规定,FOB和CFR术语下,卖方要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

案例:某公司按CFR术语与美国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8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但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5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4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该案例中我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在CFR条件下,投保手续由买方办理。卖方在装运后应该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由卖方承担。因为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不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及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由我方承担。

3.注意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

贸易术语是确定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它不是决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FOB、CFR、CIF成交的合同都是装运合同,但如果交易双方签订的CIF合同,同时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或货物完好为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这实质上就不是真正的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所以,无论选择哪种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对于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运输中相应的风险和费用的理解,都是以合同约定的为大。《2010通则》对有关术语的解释只起补充作用,除非通则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受到其约束。

4.选用贸易术语应与付款方式相结合

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支付方式时,尽量不要选择CFR和FOB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卖方没有投保的责任与义务,而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果市场行情不利于买方,买方拒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理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相应的风险和损失,对出口方而言就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如果可采用FOB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争取以T/T(预付货款)的方式先取得货款,然后再交付货物,或卖方考虑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在实际的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尽量选择CIF与L/C付款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外成交,这是因为CIF术语下是卖方去投保,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且L/C是银行信用,可以将买方付款的风险转化为银行凭单付款,这种做法尤其适合开发新客户,对客户资信了解不够的情况。

参考文献:

[1]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18.

[2] 崔艳.浅析案例教学在贸易术语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电力教育,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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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付平.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教学改革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15).

Comparison and selection of the three trade terms of CIF,CFR and FOB under the 2010 general rules

YANG Yi-wen

cif术语论文篇(4)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是《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其中CIF术语最受青睐,被誉为海上贸易的最佳契约。CIF术语含义是买方支付货物成本、货物在运输中的保险费和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对于CIF中卖方的交货义务,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少争议,有必要做一番探讨。

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CIF下卖方“交货”义务之分歧

国内权威法学学说认为,在CIF下“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就算履行交货义务,所以‘装运’一词常被‘交货’概念代替。”(《国际贸易法》王传丽法律出版社 2004 第70页)其同时认为CIF属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出处同上第50页)前者之交货为卖方将货物装船,后者之交货为卖方向买方提交所有权凭证。作者在使用“交货”一词前后不一致,造成语义上的混乱。又有观点认为,“按CIF术语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若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付款,仍可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国际贸易法》左海聪法律出版社2004 第25页)此观点认为象征性交货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有不足是可取的,但卖方对货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绝不属于交货义务的。(参见《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义务的规定)。贸易界认为,在实务中使用CIF 时“装运”和“交货”同义,但此“交货”在尚未转让提单之前为“推定交货”,货物占有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此“交货”与将货物占有置于买方实际控制的“实际交货”不同。该理解将CIF下“装运”定义为“推定交货”以区别于“实际交货”有区分作用,但没有对“交货”有系统的认识。

实务界除了对理论界未能对交货作一致理解表示困惑外,还提出卖方有不干预运输阻止买方收货的消极交货义务。试想一使用CIF术语的付款交单的合同,当卖方交单议付后又出具保函指示承运方无单放货,若依象征性交货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而不负违约责任。这显然违背交易之目的,亦有悖合同法之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对交货作新的解释。

二通则及国外学说对CIF下“交货”义务的界定

通则如此界定“交货”(delivery):“首先交货一词被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交货义务。其次,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卖方有交货义务,买方有接受交货的义务。通则规定交货用于第二种含义“意味着卖方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由此可知,通则将交货界定为卖方将货物交船发运,即CIF术语中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但是卖方仅履行此义务并不能为买方接受交货创造充分的履约条件,原因有二:第一,在海上运输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会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而“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海商法》罗忆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第108页)买方不取得提单便无权从承运人提取货物。通则于是规定“卖方应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赋予买方提货权以保护买方在目的港提货的期待利益。如果买卖双方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世界各国一般都承认买方取得提单即取得没有权利瑕疵的货物所有权,上述学者基于此提出所谓象征性交货。第二,由于承运人对货物进行直接占有,如果买方付款交单之后卖方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给第三方,则拥有货物所有权的买方仍面临着提货不着的风险,更谈不上履行接受交货的义务。。对此,通则在引言21条中规定,“在C组术语下买方支付货款时应确信卖方收款后无权就货物的处置对承运人做新的指示。”此条款表明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有义务放弃指示承运人向其他人或在其他地点交货的权利,不干涉运输合同阻止买方收货的义务是一项消极义务,卖方只有履行此义务才最终完成交货义务。

综上所述,CIF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包括三方面:1 将货物交船发运;2提交提单及其他单证;3在买方付款交单后,卖方不干预运输合同阻止买方收取货物。此划分符合英国Rocbe大法官的论断,“在CIF合同中交货有三个阶段,即装船时暂时交付,交单时的象征性交付和当把货物交付给买方时完全交付。”(《CIF和FOB合同》 David M.Sassoon著 郭国汀译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 第3页)

三.从海上贸易发展史看“交货”义务

在国际海上贸易发展的早期,由于船货合一,船东往往是货主,国际货物买卖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完成。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同时完成转移风险、移转占有、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以完成交货义务。随着专门的承运人的出现,卖方不再亲自将货物交到买方手中,而由承运人运至目的港交至买方。由于海上运输风险巨大,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意外毁损的风险,划分运输风险成为摆在买卖双方面前的一道难题。在CIF下,卖方承担约定日期指定目的港将货交船发运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之后的风险,卖方通过向约定的保险人投保使得买方能在货物遭受风险时可向保险人索赔。一般来说,只有买方提货后才能查知货物是否因风险发生货损以及货损的大小,由买方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更加便利。此外,卖方向买方提交以买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买方取得向保险人进行索赔的资格。。CIF术语在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划分。

在独立承运人进行海上运输的今天,由于海运时间较长,无论卖方先装船还是买方先付款都承担着对方不履约的风险,为了应对商业信用的危机,“国际通行的解决办法是变买卖货物为买卖单证,并由银行进行资金的融通,即通过跟单信用证便利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 张丽英主编法律出版社 第80页)于是,本来作为托运人和承运人间的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逐步发展为可以流通转让的物权凭证。卖方通过在装运港装船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凭提单和其他单证向结算中介银行结算货款。买方向银行付款赎单取得货物所有权人的身份,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以实现对货物的直接控制。国际贸易实践用象征性交货将CIF下卖方交单义务与买方付款义务结合,使得CIF成为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贸易术语。

《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CIF下,除卖方依法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等担保付款的权利外,向买方交单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只要买方向卖方付款,卖方对货物的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就归于消灭。在现代海上贸易,卖方虽然无法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但有义务不妨碍买方提取货物,固卖方在收取货款后不得指示承运人将货交给他人。

无论早期海上贸易,还是现代海上贸易,卖方都通过“交货”来转移风险、移转占有、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由于海上贸易的日益发展,承运人、保险人和中介结算人的出现,海上贸易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卖方并非在一时、一地完成交货义务,而是将交货划分不同阶段:1在装运港装运转移货物风险;2提交提单及其他单证转移货物所有权;3不干涉运输合同以便利买方实际占有,这与上文中交货义务三阶段的划分是吻合的。

四造成交货含义混乱的原因

cif术语论文篇(5)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是《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其中CIF术语最受青睐,被誉为海上贸易的最佳契约。CIF术语含义是买方支付货物成本、货物在运输中的保险费和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对于CIF中卖方的交货义务,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少争议,有必要做一番探讨。

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CIF下卖方“交货”义务之分歧

国内权威法学学说认为,在CIF下“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就算履行交货义务,所以‘装运’一词常被‘交货’概念代替。”(《国际贸易法》王传丽法律出版社 2004 第70页)其同时认为CIF属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出处同上第50页)前者之交货为卖方将货物装船,后者之交货为卖方向买方提交所有权凭证。作者在使用“交货”一词前后不一致,造成语义上的混乱。又有观点认为,“按CIF术语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若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付款,仍可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国际贸易法》左海聪法律出版社2004 第25页)此观点认为象征性交货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有不足是可取的,但卖方对货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绝不属于交货义务的。(参见《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义务的规定)。贸易界认为,在实务中使用CIF 时“装运”和“交货”同义,但此“交货”在尚未转让提单之前为“推定交货”,货物占有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此“交货”与将货物占有置于买方实际控制的“实际交货”不同。该理解将CIF下“装运”定义为“推定交货”以区别于“实际交货”有区分作用,但没有对“交货”有系统的认识。

实务界除了对理论界未能对交货作一致理解表示困惑外,还提出卖方有不干预运输阻止买方收货的消极交货义务。试想一使用CIF术语的付款交单的合同,当卖方交单议付后又出具保函指示承运方无单放货,若依象征性交货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而不负违约责任。这显然违背交易之目的,亦有悖合同法之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对交货作新的解释。

二通则及国外学说对CIF下“交货”义务的界定

通则如此界定“交货”(delivery):“首先交货一词被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交货义务。其次,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卖方有交货义务,买方有接受交货的义务。通则规定交货用于第二种含义“意味着卖方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由此可知,通则将交货界定为卖方将货物交船发运,即CIF术语中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但是卖方仅履行此义务并不能为买方接受交货创造充分的履约条件,原因有二:第一,在海上运输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会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而“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海商法》罗忆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第108页)买方不取得提单便无权从承运人提取货物。通则于是规定“卖方应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赋予买方提货权以保护买方在目的港提货的期待利益。如果买卖双方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世界各国一般都承认买方取得提单即取得没有权利瑕疵的货物所有权,上述学者基于此提出所谓象征性交货。第二,由于承运人对货物进行直接占有,如果买方付款交单之后卖方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给第三方,则拥有货物所有权的买方仍面临着提货不着的风险,更谈不上履行接受交货的义务。。对此,通则在引言21条中规定,“在C组术语下买方支付货款时应确信卖方收款后无权就货物的处置对承运人做新的指示。”此条款表明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有义务放弃指示承运人向其他人或在其他地点交货的权利,不干涉运输合同阻止买方收货的义务是一项消极义务,卖方只有履行此义务才最终完成交货义务。

综上所述,CIF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包括三方面:1 将货物交船发运;2提交提单及其他单证;3在买方付款交单后,卖方不干预运输合同阻止买方收取货物。此划分符合英国Rocbe大法官的论断,“在CIF合同中交货有三个阶段,即装船时暂时交付,交单时的象征性交付和当把货物交付给买方时完全交付。”(《CIF和FOB合同》 David M.Sassoon著 郭国汀译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 第3页)

三.从海上贸易发展史看“交货”义务

在国际海上贸易发展的早期,由于船货合一,船东往往是货主,国际货物买卖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完成。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同时完成转移风险、移转占有、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以完成交货义务。随着专门的承运人的出现,卖方不再亲自将货物交到买方手中,而由承运人运至目的港交至买方。由于海上运输风险巨大,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意外毁损的风险,划分运输风险成为摆在买卖双方面前的一道难题。在CIF下,卖方承担约定日期指定目的港将货交船发运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之后的风险,卖方通过向约定的保险人投保使得买方能在货物遭受风险时可向保险人索赔。一般来说,只有买方提货后才能查知货物是否因风险发生货损以及货损的大小,由买方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更加便利。此外,卖方向买方提交以买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买方取得向保险人进行索赔的资格。。CIF术语在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划分。

在独立承运人进行海上运输的今天,由于海运时间较长,无论卖方先装船还是买方先付款都承担着对方不履约的风险,为了应对商业信用的危机,“国际通行的解决办法是变买卖货物为买卖单证,并由银行进行资金的融通,即通过跟单信用证便利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 张丽英主编法律出版社 第80页)于是,本来作为托运人和承运人间的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逐步发展为可以流通转让的物权凭证。卖方通过在装运港装船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凭提单和其他单证向结算中介银行结算货款。买方向银行付款赎单取得货物所有权人的身份,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以实现对货物的直接控制。国际贸易实践用象征性交货将CIF下卖方交单义务与买方付款义务结合,使得CIF成为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贸易术语。

《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CIF下,除卖方依法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等担保付款的权利外,向买方交单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只要买方向卖方付款,卖方对货物的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就归于消灭。在现代海上贸易,卖方虽然无法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但有义务不妨碍买方提取货物,固卖方在收取货款后不得指示承运人将货交给他人。

无论早期海上贸易,还是现代海上贸易,卖方都通过“交货”来转移风险、移转占有、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由于海上贸易的日益发展,承运人、保险人和中介结算人的出现,海上贸易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卖方并非在一时、一地完成交货义务,而是将交货划分不同阶段:1在装运港装运转移货物风险;2提交提单及其他单证转移货物所有权;3不干涉运输合同以便利买方实际占有,这与上文中交货义务三阶段的划分是吻合的。

四造成交货含义混乱的原因

cif术语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1

贸易术语是长期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问题,以文字或缩写字母的表示的专门用语[1]。在《2010年通则》中,贸易术语被划分为四组不同的基本类型:E组(EXW),即卖方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房备妥货物;F组(FAS、FCA、FOB),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组(CFR、CIF、CPT、CIP),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已经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予承担责任;D组(DAT、DAP、DDP),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包括货物集合化,集装箱运输、多式运输和滚装运输的日益扩大使用,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FOB、CFR和CIF术语已不能适应新的运输环境的需要。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特别是我国一些内地省份外贸也非常发达,如采用FOB、CFR、CIF等会直接导致卖方的交货的风险扩大,费用负担增加,影响收汇时间,增大了收汇风险。而与之相对应的FCA、CPT、CIP则恰恰适应了这种新的运输环境,地位也日益突出,它们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等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

我国很多内陆进出口企业他们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而对FCA、CPT、CIP等属于不习惯采用,可能原因在于他们对传统贸易术语以及熟练运用并产生一定的依赖性,而对FCA、CPT、CIP 的认知程度却不高[2]。况且,内陆地区狭小的贸易份额也阻碍其应用。但目前,随着加工贸易企业内迁,内陆地区的贸易份额逐年上升,像FCA这类术语的优势也会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而体现出来。个人认为,正确选用贸易术语对贸易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企业首先应区分FCA、CPT、CIP相对于传统的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使用不同之处和优势所在,以及他们各自的风险转移界限以便更好地选用。

一、FCA与FOB的主要区别[3]

FCA的风险转移是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指定地点的那一刻。因此依据FCA,如果贸易出口公司是在我国一些内陆地区,他们从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将作为国际费用参与价格谈判,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买方承担;而FOB是在货物运过船舷的那一刻,这样出口就要方负责将货物运往装运港并承担货物从内陆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和保险费。

很明显,对于我国许多内陆远离港口的贸易出口公司,如果选择适合水上运输的FOB 贸易术语则会带来交货延迟、费用增加、结汇时间延迟、无法享受真正的“仓至仓”待遇以及这些因素所带来的风险。然而选用FCA 是一个很好的方法。FCA 术语适合于一切运输方式,这样就会减少内陆出口货物的运输损耗,节约成本,使商品更具价格竞争优势,并可缩短制单结汇的时间,享受国际运输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待遇。

二、CPT与CFR的主要区别

CFR 是成本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所以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都将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PT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也就是说CPT是卖方要一直承担风险直到货到目的地。在CPT中,卖方支付的运费实际已经包含了装卸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谁负担的问题,减少了贸易中因装卸费用支付而造成的各种纠纷。

三、CIP与CIF的主要区别

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对于我们国内陆地区的贸易而言,CIP比CIF更适合。不仅如此,从风险转移的界限看,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正是由于不能实际控制,所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这大大减少了出口方的责任。因此CIP对内陆贸易发展更为有利。

从FOB和FCA,CFR和CPT,CIF和CIP三组贸易术语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新三种”相对于“老三种”,其适用范围、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费用承担、运输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装运或多式运输方式,采用“新三种”较为有利。

不同贸易术语在不同的贸易环境中起到不一样的作用和效果。尽管对于海陆发达的地区和国家,传统的FOB、CFR、CIF仍能在贸易中起到很大作用,但对于像在内陆等海运相对不发达地区的贸易公司,FCA、CPT、CIP贸易术语满足了更大的贸易需求,使之在贸易过程中降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而且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越来越被广泛运用,“新三种”术语将有更大的使用空间。不论是何种贸易公司、何种贸易术语,正确选用适合自身贸易业务的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cif术语论文篇(7)

关键词:内陆出口企业;国际贸易术语;CIF;CIP

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离不开贸易术语的选用,贸易术语的选择是否恰当,将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表明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有关货物的风险划分、运输、保险、清关等问题。

在INCOTERMS2000的四组13种贸易术语中,CIF是我国出口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这是因为CIF术语规定卖方选择货代、船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较好地把握船货衔接,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外商与货代串通进行欺诈。同时,在货款中包括运费和保险费,故同等情况下CIF报价高于CFR和FOB报价,可以多创汇,此外,也增加了国内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因此,“出口CIF”几乎成了外销货物的定式,但是一味套用“出口CIF”模式,可能会使出口方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尤其是对内陆出口企业而言,从内陆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选择使用CIP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使用不当给内陆出口企业带来损失

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并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内陆出口企业距离出口口岸路途遥远,得通过陆路运输才能把货物运达装运港。本案中使用CIF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因而货物在陆路运输中遇到的风险都要由我方出口企业承担,势必增加卖方的负担。如果卖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CIP术语,则风险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即转移给买方,卖方只要取得货交承运人的运输单据,即可凭单议付。

二、CIP与CIF贸易术语的异同

(一)相同点

CIF贸易术语是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Insurance,Freis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CIP贸易术语是指“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andInsurna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二者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方办理运输和保险,在报价中都包括了货价、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

2.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国,货物风险随交货的完成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出口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

4.出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进口方负责货物进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CIP比CIF更适合内陆企业的出口业务。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我国大多数外贸业务都是以海运为主,中西部和东部一些不靠口岸地区的外贸业务,通常就需要通过包括海运在内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实现。如出口到美国或欧洲的货物,可以采用海陆联运或陆运等方式,如仍采用CIF贸易术语在港口交接,则会增加内陆出口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集装箱运输方式早已被贸易界广泛接受,这也为内陆出口企业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减少运输中的货物装卸,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有利于CIP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的推广。

2.签发的运输单据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企业及早结汇。CIF贸易术语下,由于运输方式仅限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因而出口方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如已装船清洁提单等。这对沿海港口或内河沿岸地区出口企业而言,货物装船后很快就可以取得符合要求的运输单据,并备妥其他单据向银行交单结汇。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货物运输通常是先走陆路,这时承运人签发陆运单据或海陆联运单据,而不是CIF要求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或其他。这样,只有等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装运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海运提单或签有“已装船”批注的联运提单,然后才能到银行结汇。从时间上看,通常要晚3至5天甚至更长,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与收汇时间。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出口,即使出口企业远离装运港,也可以在货交承运人之后取得多式联运单据或其他,凭以向银行交单,可以及早结汇,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3.出口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cif术语论文篇(8)

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离不开贸易术语的选用,贸易术语的选择是否恰当,将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表明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有关货物的风险划分、运输、保险、清关等问题。

在incoterms2000的四组13种贸易术语中,cif是我国出口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这是因为cif术语规定卖方选择货代、船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较好地把握船货衔接,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外商与货代串通进行欺诈。同时,在货款中包括运费和保险费,故同等情况下cif报价高于cfr和fob报价,可以多创汇,此外,也增加了国内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因此,“出口cif”几乎成了外销货物的定式,但是一味套用“出口cif”模式,可能会使出口方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尤其是对内陆出口企业而言,从内陆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选择使用cip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使用不当给内陆出口企业带来损失

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并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内陆出口企业距离出口口岸路途遥远,得通过陆路运输才能把货物运达装运港。本案中使用cif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因而货物在陆路运输中遇到的风险都要由我方出口企业承担,势必增加卖方的负担。如果卖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cip术语,则风险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即转移给买方,卖方只要取得货交承运人的运输单据,即可凭单议付。

二、cip与cif贸易术语的异同

(一)相同点

cif贸易术语是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insurance,freis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cip贸易术语是指“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andinsurna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二者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方办理运输和保险,在报价中都包括了货价、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

2.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国,货物风险随交货的完成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出口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

4.出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进口方负责货物进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cip比cif更适合内陆企业的出口业务。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我国大多数外贸业务都是以海运为主,中西部和东部一些不靠口岸地区的外贸业务,通常就需要通过包括海运在内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实现。如出口到美国或欧洲的货物,可以采用海陆联运或陆运等方式,如仍采用cif贸易术语在港口交接,则会增加内陆出口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集装箱运输方式早已被贸易界广泛接受,这也为内陆出口企业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减少运输中的货物装卸,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有利于cip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的推广。

2.签发的运输单据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企业及早结汇。cif贸易术语下,由于运输方式仅限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因而出口方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如已装船清洁提单等。这对沿海港口或内河沿岸地区出口企业而言,货物装船后很快就可以取得符合要求的运输单据,并备妥其他单据向银行交单结汇。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货物运输通常是先走陆路,这时承运人签发陆运单据或海陆联运单据,而不是cif要求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或其他。这样,只有等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装运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海运提单或签有“已装船”批注的联运提单,然后才能到银行结汇。从时间上看,通常要晚3至5天甚至更长,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与收汇时间。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出口,即使出口企业远离装运港,也可以在货交承运人之后取得多式联运单据或其他,凭以向银行交单,可以及早结汇,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3.出口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时,出口方的责任可以尽早减轻。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让出口方在已经丧失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是不合理的。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尤其是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整箱货常由出口方装箱后运至集装箱堆场(cy),散装货运至集装箱货运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装箱,最后装船。在此情况下,如果采用cif贸易术语,出口方不仅无法控制货物的安全,还要承担集装箱货物直到装船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4.运费承担不同

cip比cif为出口方节省运费。cif贸易术语的报价中包括的运费,应该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段海洋运输中的正常费用。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从内陆装运地到装运港还会涉及一段运输,这段运输费用有时会占到出口货价的20%之多。而在cip贸易术语下,可以采用国际多式联运的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相对于分段运输而言,既可以降低运输中的时间损耗以及货损等风险,也可以降低全程运输的各种相关费用,同时运输成本的降低有助于物流总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推广使用cip贸易术语的重要意义

cif术语论文篇(9)

《Incoterms2000》不仅对13个贸易术语的具体含义作出了说明,也对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及费用的承担作出了解释。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习惯将风险划分点与费用(特别是装卸货费用)的承担联系在一起。如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在装货港船舷转移风险,也习惯性地认为买卖双方承担的装船费以船舷为界。但是由于装船过程是一个连续作业过程,装船费用一般不易在船舷这一点清楚地被划开,所以有必要对此作出简要地分析。

(一)E组术语的划分

E组只包含一个EXW术语。该术语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车辆,也不负责出口清关。因此,很明确地规定了买方需要负责将货物装上车辆的装货费,同时由于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卸货费也由买方负责。因此,在EXW条件下,买方负责货物的装货费和卸货费①。

(二)F组术语的划分

F组术语的共同特点是运送货物的主运费未付(站在卖方的立场上)。

1.FAS。装货港船边交货。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该术语的字面含义已经表明了装卸货费用的归属。由于卖方只需要将货物放至装货港指定船只的船边,自然由买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故买方负责装货费。另外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边后的风险,当然应该自行承担目的港的卸货费②。此外,如果买卖双方指定的船只无法靠岸,需要通过驳船等中介工具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船边,则卖方需要负责在之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可能的装货费(但是此时的装货费不能与前面的讨论的装货费相混淆)。

2.FOB。装货港船上交货。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该术语只是明确了风险的划分点是在装货港船舷,但是并未明确在装货港将货物装至指定的船上的费用由谁承担。因此需要明确(除非在合同中明确作了规定)。FOB的各种变形以及运输的营运方式决定了装货费的归属,这一点将在后面进行说明。但是,货物在目的港的卸货费应该由买方自行承担。

3.FCA。货交承运人。适合各种运输方式。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注意这里的卸货并不是指本文意欲分析的在目的港(地)的卸货)。因此,卖方负责交货时的装货费用,当且仅当交货地点在其所在地时。但是无论如何,由买方负责目的地(港)货物的卸货费用。

(三)C组术语的划分

C组术语的共同特点是主运费已付。但是在卖方支付的主运费里面,有些术语明确了装货(卸货)费用,有些则没有明确,需要一一具体说明。

(1)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卖方需要负责租船订舱,并且支付货物到达目的港的运费。在卖方支付的运费中已经包含了装货港的装船费,但是目的港的卸货费由谁承担则没有明确。需要根据CFR和CIF变形及具体的运输营运方式来决定。

(2)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适合各种运输方式。两种术语条件下卖方要承担租船订舱并支付货物运至指定地方的运费。这里的运费不仅包括了在装货地的装货费用,也包括了在目的地的卸货费用。所以由卖方负责装货费和卸货费。

(四)D组术语的划分

D组术语的共同特点是卖方自己承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卖方显然承担货物装货时的装货费。

1.DAF(边境交货)。适合陆运。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因此,由买方负责卸货,承担卸货费(卖方承担装货费)。

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适合海运或内河。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船上的费用,买方承担此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由买方负责卸货,承担卸货费(卖方承担装货费)。

3.DEQ(目的港码头交货)。适合海运或内河。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的费用。因此,卖方需要负责在目的港将货物卸至岸上。卖方承担卸货费(卖方也承担装货费)。

4.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交货)。适合各种运输方式。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显然由买方负责卸货费。

二、运输营运方式对于装卸货费用划分的影响通过

上面的讨论可以知道,大多数贸易术语本身的含义能够将装卸货费用在买卖双方间明确地划分开。但是,在FOB,CFR和CIF条件下,对于装货费用(FOB条件下)、卸货费用(CFR、CIF条件下)的划分并不明确,还需要根据具体的运输营运方式和变形来区分。运输营运方式一般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租船运输还包括程租、期租和光租等,但是一般在程租条件下讨论这三个术语的装卸货费才有意义。

(一)班轮运输条件(Liner Terms)

在班轮运输条件下,由于船方管装管卸,卖方或买方支付的运费里面已经包含了装货港的装货费和卸货港的卸货费,因此,在FOB条件下的装货费实际上已由买方承担,在CFR、CIF条件下的卸货费实际上已由卖方承担。另外,三种术语的班轮条件的变形(FOB liner terms, CFR liner terms, CIF liner terms)对于费用的区分十分明确,即在FOB liner terms条件下买方负责装货费,在CFR liner terms, CIF liner terms条件下卖方负责卸货费。

(二)程租船运输条件

在租船条件下,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也有特殊情况,如Gross Terms),需

要在买卖双方之间进一步明确。

1.在承租合同明确了船方的责任条件下,有下面几种具体的类型:包括(1)Gross Terms。买方或卖方以承租船方式订立运输合同,且租船合同约定由承运人承担装卸工作。则此时FOB条件下仍然由买方实际承担装货费(买方支付给承运人的运费包含了装货费),CFR、CIF条件下由卖方实际承担卸货费(卖方支付给承运人的运费包含了卸货费);(2)Free Out(F.O.,船方管装不管卸)。对于CFR和CIF条件来说,由卖方承担卸货费;(3)Free In(F.I.,船方管卸不管装)。对于FOB条件来说,由买方承担装货费;(4)Free In and Out(F.I.O.,船方不管卸和装)及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F.I.O.S.T.,船方不管装卸、理舱和平舱)。对于CFR和CIF条件来说,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对于FOB条件来说,由买方承担装货费。

2.在没有承租合同明确船方的责任时,可通过具体的贸易术语变形来区分:一是FOB术语的变形:包括(1)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所发生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2)FOB Stowed(FOBS,并理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显然,由卖方支付装船费;(3)FOB Trimmed(FOBT,并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故由卖方支付装船费;(4)FOB Stowed & Trimmed(FOBST,并平舱和理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和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故由卖方支付装船费;二是CFR和CIF术语的变形:包括(1)CFR Ex-ship’s Hold(舱底交货)和 CIF Ex-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至码头的费用。故由买方负责卸货费;(2)CFR Ex-tackle(吊钩交货)和CIF Ex-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因此,由卖方负责卸货费。(3)CFR Landed(岸上交货)和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目的港岸上的费用。所以由卖方负责卸货费。

三、总结

不同贸易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装卸货费用的分担不仅与贸易术语本身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与租船营运方式相关联。EXW、FCA、CPT、CIP、DAF、DDU、DDP、FAS、DES和DEQ可以直接通过术语本身的含义加以明确。而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三个术语FOB、CFR和CIF则不仅与本身的含义有关,还与术语的变形、运输营运方式相关。在承租船和班轮运输条件各不相同时,必须加以区别对待(如下表)。

注释:

①本文中所指的装卸货费不仅指海运过程中的装卸船费,也指其他运输方式中的陆地、空港的装卸货费用

②本文所指的装卸货费的划分是指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划分,不指买方与船方(或其他承运人)、卖方与船方的划分。如,在FAS条件下,买方自行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但是他也可以选择采用班轮运输或租船运输,就会产生在目的港卸货费用的归属问题,但是这并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参考文献:

[1]冯智慧. 2005. 透析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J].北方经贸(04).

[2]刘长军. 2008. 浅谈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选用[J].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03).

[3]彭福永. 2004. 国际贸易实务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cif术语论文篇(10)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因此自19世纪初开始出现国际贸易活动以来,由于各国贸易习惯不同,分处于不同国家的贸易商们便不断出现各种误解、纠纷和争端,从而浪费大量金钱和时间。而在所有的误解、纠纷中,关于风险承担、费用承担、买卖双方责任义务等方面的争端一直位居榜首,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贸易术语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

贸易术语,顾名思义,即为“对外贸易的语言”,它是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目前使用的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11种,其中FOB、CFR、CIF三种术语是实际业务中使用最为频繁的贸易术语。这三种术语有众多相似之处,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也有许多差异,对三种术语进行应用对比,有助于实际操作中依据不同情况对术语进行选择。

一、FOB、CFR、CIF术语相同点

1.适用运输方式相同

《2010通则》将贸易术语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分为两大类,即水运术语和全能运输术语。FOB、CFR、CIF三种属于均适用于水上运输,包括国际远洋运输、江河运输和内河运输等。

2.交货地点和交货性质相同

《2010通则》对三种术语均做了如下规定:卖方将货物交至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完成交货。由此可见,三种术语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性质均为象征货,即卖方凭单交货,只要将符合要求的单据交与相关责任人即可,无需保证货物一定要到达目的地。

3.风险划分界限相同

《2010通则》规定,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中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或装上船,当货物装上船时,风险转移,卖方完成交货。由此可见,三种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均为装运港船上,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4.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责任方相同

11种贸易术语中,只有EXW术语的出口通关手续由买方承担,DDP术语的进口通关手续由卖方承担,其他9种贸易术语的出口通关手续均有卖方承担,进口通关手续均有买方承担。

二、FOB、CFR、CIF术语不同点

1.后接港口不同

根据《2010通则》对三种术语的含义表述,FOB术语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后接指定装运港”,CFR术语译为“成本加运费,后接指定目的港”,CIF术语译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后接指定目的港”。

2.租船订舱和办理保险的责任方不同

根据《2010通则》对三种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表述,FOB术语下由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等告知卖方,并负责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保险;CFR术语下由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买方负责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保险;而CIF术语与CFR术语的不同之处仅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班里运输保险。

3.术语报价的价格构成不同

由于三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同,因而对应的报价也有所不同。FOB=成本+国内费用+净利润,CFR报价是在FOB基础上加上运费,CIF报价是在FOB基础上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三、FOB、CFR、CIF术语应用对比

1.买卖双方货物损失承担问题

虽然三种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均为装运港船上,但不同术语下货损发生的地点不同,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在FOB、CFR术语下,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因此保险的责任起讫范围是从装运港船上至目的地买方仓库;而CIF术语下,由卖方办理保险,因此保险的责任起讫范围是从卖方仓库至目的地买方仓库。由此可见,若货物损失发生在卖方仓库至装运港的途中,在FOB、CFR术语下,卖方将不能从国际运输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在CIF术语下,卖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因此在FOB、CFR术语下,卖方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可以为货物投保本国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2.船货衔接问题

在FOB术语下,买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这里便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因为货未备妥或其他原因未能按时装运,则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反之,若买方延迟派船,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货物,则由此产生的仓储费用、保险费用等支出,由买方承担。CFR、CIF术语下,由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因此不存在船货衔接问题。

3.装运通知发送时间问题

在三种术语下,卖方都应及时的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实际业务中装运通知在三种术语下的作用却不尽相同。在FOB术语下,卖方通常在双方约定装船前20天左右发出,目的在于催船,由于此时并不知晓提单号码及日期等信息,因此FOB术语下的装运通知不含以上信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船完毕后及时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目的在于方便买方办理保险手续,以便使货物在装上船后得到相应的风险保障,此时的装船通知中应明确注明提单日期、号码、航次信息等;在CIF术语下,卖方也应在装船完毕后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因其不涉及买方办理保险事宜,因此在发送时间上的要求没有CFR术语苛刻,此装运通知的目的在于告知买方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以及船名航次等。

4.货物在途转售时术语变更问题

在实际业务中,大宗商品在途转售的情况多有发生。由于涉及到不同的贸易方,因此转售过程相当于新一轮的贸易合同谈判过程,双方必须就转售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进行重新商定。当载货船舶尚未起航时,可采用FOB、CFR术语对已装船货物作转售交易;当载货船舶起航后,只能采用CIF术语对已装船货物作转售交易。

比如,A商将货物出售给B商,B商又决定将货物出售给C商。若B转售给C时采用FOB,由买方C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若船舶尚未起航,则买方C指定另外的船运公司或保险公司对货物进行国际远洋运输或承保海上险别,货物均来得及重新装船和办理保险;但若船舶已起航,则买方C指定另外的船运公司和保险公司时,便已来不及重新装船和办理保险。这一分析结果同样适用于CFR术语,因此转售时,船舶起航前可以用FOB、CFR术语对已装船货物作转售交易,船舶起航后,只能用CIF术语转售。

四、术语选择需注意事项

1.适合所选用的运输方式

按照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每种贸易术语,各有其所适用的运输方式,例如FOB、CFR、CIF术语仅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陆水路运输,而不适用于空运、铁路和公路运输。不顾所使用的运输方式,错误的选择贸易术语,将会使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的义务上产生纠纷,有关当事人也将陷入困境。

2.考虑承运人风险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承运人与买方勾结,骗取货物的国际货物买卖诈骗案。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外贸公司应争取选用CIF、CFR术语成交,在进口业务中应尽量争取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可以选择资质和信誉都放心的承运人,避免对方借指定承运人之便与承运人联手欺诈。

3.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

在出口业务中,争取采用CIF、CFR术语成交,对出口企业而言还可增加利润。出口企业采用CIF对外报价时,应在FOB价格基础上,加上船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公开报价的运费和保费,而在具体与船运公司与保险公司洽谈时,可以凭借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优惠价格,即实际运费和实际保费,两者之和必定小于公开报价的运费和保费之和,之间的差额便构成出口企业的额外利润。

综上所述,FOB、CFR、CIF三种术语在实际业务中使用频繁,同时三者间又存在众多不同之处,只有对三者的不同之处理解透彻,才能指导实际业务。

参考文献:

[1]余昕.浅析FOB、CFR、CIF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J].科技经济市场,2008(3).

[2]李二敏.FOB、CFR、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若干问题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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