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1 09:51:2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发布论文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发布论文

篇(1)

二、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

从现有的教学误区中来看,可以说,它们都没有抓住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特性:一方面,中国法制史被当作和当前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没有关联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专业历史只被当作为了完善“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社会科学,而设置的理论课程。要解决这种教学认识误区所导致的问题,就要求在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学者必须时刻把握这门课程在整个法学基础教育中的设置价值和教学意义,凸显法学特性,充分发掘这门课程对培养职业法律人的现实意义。从学科史的角度考察“,自1950年以后建立的法律史传统基本上出于法学,它在学科组织和建制上隶属于法学,而不是历史学”,虽然在历史学的考据以及材料分析等研究成果方面,对于法学的中国法制史具有基础性促进作用,“但其渊源不同,传统有别,这使得历史学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尽同于法学的法制史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本质是法学学科,这并不只是中国当代法学教育的“特色”。以当代法学肈端之地之一的英国为例,自上世纪开始,由培养顶尖法律精英的四大律师学院所联合设立的法学教育委员会就在课程中设置了法制史、罗马法和普通法等对传统法制内容进行专门教育。当然,英美法由于其独特的法律渊源和“遵循先例”的法律实践传统,决定了历史上的制度在当代法律实践中仍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制度史的教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对当代规范体系部分内容的教学,不过也正是这种尊重历史延续的法学教育,能够让英美法律人职业群体形成高度一致的专业法律思维,并且基于这个职业群体的延续性和专业性,极大地巩固着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大陆法系的发源地之一德国,在构建它的现代法制体系之始,历史法学派就在德国法学理论中占有极高地位,在尊重历史传统的同时极大地补充了大陆法系中的构建主义。以德国著名的民法典为例,虽然历时数百年屡经修改,然而始终以最初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和基础,穿越社会变迁始终效力稳定,这无疑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历史法学派,在保证了制定之始,它就建立在详查历史、充分符合这个民族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同理,结合历史传统的沿袭来解读本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生发展过程,是解读本国法律制度和理解本国法律实践原理的必然路径。具体到当下的法学教育,法制史的历史回顾,是服务于对当代法律制度建构和运行原理的了解这个学习目的的;学生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要了解到在中国社会中到底什么样的法学理念和制度能够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和中国社会的特性相融合。从这个意义上讲,之所以要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设定中国法制史,就是要在法律人培养中,注重他们对本土法律文化及其发展机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部门法训练中强调规范的应用技巧,中国法制史强调的是不但要训练法律人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法律的技术,更要突破“工匠”这个层次,将法理学对源于西方法治原理的训练和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训练结合起来。所以,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它旨在通过历史揭示中国制度层面的各部门法可能在社会中出现的实现形态及其原因,它依托制度史所传达的内容是法律传统所规定的中国人的法律思维。这就像梅特兰在评价令状制度在英国普通法演变过程中的地位时所指出的:“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德沃金也指出:“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观念界定。”虽然中华法系的文本已死,但它们转化为观念、价值取向和思维路径等形式规制着中国人的行为,是一种“事实上的法律”,而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正是在进行这一法律门类的训练。

三、结合部门法训练开展中国法制史教学

无论如何深入探讨中国法制史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如果不对现有教学误区进行反思、有针对性地更新本门学科的教学路径和方法,这些探讨都只是空洞的价值宣示。实际上,几乎所有中国法制史的教材都会在其“导论”、“绪论”、“前言”或其他开篇部分,花上较大篇幅来论述本门课程的学习意义和学习价值,但这并不能解决实际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从目前所存在的各项教学误区来看,要实现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教学目的,一方面,要深度挖掘制度史中所蕴含的传统因子,尤其是对当代法律实践还发生影响的部分;另一方面,要结合部门法教学中所培养的当代法律思维,来“消化”这些传统制度的影响,即要使“……当代人能从传统中发掘出协调个人、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有益因素,这就不能不令人思考和分析其中原因。这种思考和分析不能离开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析,需要由中国法制史来提供基础知识。”反过来,通过这样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才能引导学生“理解具体法律制度的发生、发展,为学习其他法学知识构筑历史基础。”这是“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发挥其法学训练价值的根本路径。并且,要关联部门法与法制史的学习,也是依托现有体例进行教学路径革新最可行的思路。从目前过于偏重历史学方法进行教学的误区反思,要结合部门法的训练来推进中国法制史教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教学思路和方法的革新。

1.立体解读材料,还原传统法制的实践形态。立足史料分析开展教学,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都是制度史学习的必然起点。但同样是从一段历史的制度文献着手,历史系的学生关注的可能是它所涉及的年代、反映的制度事实和历史风貌,法学的学生则要关注其中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以及当时制度下的法律理念、法律规定,进一步地,还应当思考当时情况中的法律实现情况。总而言之,用部门法的专业范畴和分析框架来“重组”史料,是法制史教学中对待史料的特有步骤和关键步骤。不过,由于中华法系的特殊性,不能将采用部门法思维解读和重组简单地“套用”当代制度术语等同起来,这隐含了一种预设:文明和文化的同质性。这等于否认了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特色,和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完全背道而驰;而且为了生搬硬套当代法律框架,还会“改造”当代部门法中的法学范畴,反过来会对学生的当代部门法训练造成不利的影响。事实上,目前在教材编纂体例中,确实受到了这种思路的误导,最突出的表现在依据部门法对特定朝代法制进行划分的时候,提出中国传统法制体系中存在“行政法”和“民法”两个法律部门:应当说当代法治国所说的“行政法”是以有限权力、权力法定等基本原则作为其理论与制度构建的起点的,中国传统法制规范体系当中有“官箴”、“会典”、“则例”等多种行政管理规范,但没有一种法律渊源或规范性文件是以限权为基础核心价值的;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民法的部门法划分方面,虽然新近的考据和考古资料显示,中国地方家族的内部管理规则中,对家族内,包括家族所在区域的民事关系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其中不乏对财产权益的实际处分规则,然而从当代民法得以产生的“私权神圣”、“个体本位”等基础理念来看,传统中国社会没有个体人格理论,法律上个体并不能被认为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的主体,至于“私权神圣”就更不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既有概念了。从这种角度讲,结合部门法框架解读,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对既有制度的形式分解,而需要结合制度所制定与实施的年代背景,将制度规范的历史存在形态立体地还原,结合制度规范的实施案例等多种文献资料来解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制度规范的作用机制、立法本位和社会的法观念等。在这种条件下,将当代部门法训练中习得的概念工具用到传统法制的分析中,在使用概念工具来对比解析传统制度规范立体实现状态的时候,首先要求学生能够严格把握该概念在部门法中的定义,其次还要求在分析规范时,结合规范的立法思想、立法背景和相关实施案例,这样才能对规范事实进行全面的解读,从中“抽取”法律性事实。例如,使用刑事责任年龄的这个分析工具来解读传统制度中对于年幼、耄耋两种年龄的人所采取的减免刑事处罚的规定,首先就要求学生明确当代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建立在对行为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判断基础上,而对于传统制度当中矜老恤幼的这种规定,结合封建王朝立法指导思想中的儒家思想成分,就可以知道,并没有这种判断基础,只是出于这两类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从而作出的、标榜“仁政”的规定,二者在形式上虽有类似,但本质绝不同。

篇(2)

二、代际外部性与可持续发展

(一)代际外部性及其表现形式外部性一直是经济学领域广为关注的问题,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把外部性定义为: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当中,一个人使他人遭受额外成本或收益,而且这些强加在他人身上的成本或收益没有通过当事人以货币的形式得到补偿时,就会产生外部性。更精确的说,外部性就是一个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他人的福利,而这种影响没有通过货币形式或市场机制反映出来。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将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指因一厂商的内部经济活动,对产业部门或社会带来的额外利益,如基础教育和国防;而产生不利影响的外部效应则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效应,如环境污染和交通拥挤。外部性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外部性活动的产权做出清楚的界定,从而使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溢出,不须付出成本或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从外部性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把外部性分为空间外部性和时间外部性。所谓空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是即时的,是在空间扩散的。所谓时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不是即时的,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即在相对固定的空间范围内,外部效应需要在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表现出来。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滞”有长有短,短的可能有几个月或几年,而较长的则可能延至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当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间滞后较长时,它的效应就会表现为不同代际之间享受资源的机会的不平等,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称时间外部性为代际外部性。

(二)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关注后代利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被提出,它的经典定义由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该定义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如何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它的提出源于人类对工业革命以来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日益恶化进行的深刻反思,是为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伟大战略。从可持续发展的字面我们可以看出,它是一个与时间有关的命题。雷切尔•卡逊女士所著的《寂静的春天》,描述的正是由于大量使用化学杀虫剂而带来的时间外部性问题,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杀虫剂可能在若干年以后才会产生明显的负效应。《增长的极限》的作者则认为,当时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繁荣,但从长远角度看,它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这一代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会对后代人造成负外部性,这个负外部性可能只需要一代人就能表现出来,但也可能需要经过几代人以后才能感觉得到[4]。《我们共同的未来》则指出,人类以往的发展模式其根本缺陷在于只注重当代人的眼前利益,而完全忽略了这种发展方式可能带来的长远的负面影响。他们犀利地指出农业文明的产生实际上是带来了大量的森林砍伐、土壤肥力的下降和大规模的水土流失。他们把农业文明的这种生产方式称作是对自然界的掠夺式经营,认为这在生产方式上和思想文化上为当下的环境危机埋下了祸根。18世纪的产业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阶段,但同时也严重破坏了上亿年来地球表面形成的生态平衡,在征服自然的野心的驱使下,地区性公害扩展到了全球,这种生产方式及其所伴随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思想意识成了当代环境问题的主要元凶。

(三)代际外部性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由上文可知,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希望扭转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时间的漠视,它提醒我们代与代之间也存在着外部性,它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正的外部性表现在知识的积累和生产技术的提高,负的外部性则体现在自然资源总量的下降、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等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突飞猛进,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人类在20世纪消耗的资源总量已经超过之前人类所消耗的资源总量之和,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根据目前对资源的开发力度以及已经探明的资源储量,人类已知的资源将在几百年甚至几十年内就会被消耗殆尽,尤其是再生能力较弱的矿产资源。资源的过度消费导致后代人可消费的资源数量减少,会使后代社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得不到满足,进而损害发展的可持续性。这里造成代际资源消费过度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代际外部性的影响。现实中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最严重的代际外部性问题,大多都表现为在资源消费过程中的代际负外部性问题。代际负外部性所带来的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复杂,大规模的环境改变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会给人类的长远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理论显然是希望人类活动对后代人造成的外部性,正的效应要大于负的效应,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发展的要义。如果正负效应刚好相等,社会虽然谈不上发展,但至少也是可持续的。最坏的后果是负的效应大于正的效应,这会使后代人面临一个非常不利的发展空间,甚至造成绝对的后退。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后所形成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经过几个世纪的累积以后,尽管正的外部性造福着人类,但负的外部性也同时在加速积累,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爆发出灾难性后果。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代际公平性,它要求使后代人的福利不低于当代人,即当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时要确保后代人的生活标准至少不低于当代人。当前资源过度消费的状况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在替代品被发现或发明以前,如何保证未来的长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特别是如何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需求,实现有限资源在代际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基于环境法对消除代际外部性的思考

(一)代际外部性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资源的代际问题就是有限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分配问题。笔者认为,代际负外部性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权利的失衡,这种失衡是时间上的代际阻隔所产生的后代人主体缺位导致的。由于后代人不在场,他们无法亲自主张权利并实施制裁,完全没有与前代人进行交易谈判的话语权。而相对于后代人而言,活在当代的人们对现有的社会可消费资源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当代人享有绝对的话语霸权、资源控制权和制度安排权。由此可见,资源在代际之间的竞争属于非直接竞争,在自然资源的代际分配中,当代人和后代人相比显然处于一种唯一的和无竞争的地位,后代人只能接受前代人遗留下来的既存的资源。因此,这种时间上的代际阻隔很容易导致人类社会在资源消费过程中普遍的代际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美国学者魏伊丝教授曾做过这样的假设:在当代人做出某项决策时,后代人可能会愿意支付一大笔钱以使当代人避免采取某些行动或者采取某些行动,但他们没有办法表达他们的这种诉求。代际外部性实质上反映出的是代际之间在享受资源上的机会的不平等。“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当代人为后代人的利益保存自然资源的需求。该理论最早由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提出。

代际公平中蕴含着一个重要的概念———“托管”,意即我们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好地球环境并确保将其完好无损地交给后代人。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法领域已被广泛接受,并且已在很多国际条约中得到直接或间接的认可。后代人的利益是代际公平的一个源头,人类作为拥有理性和无比智慧的高级生物,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做危害子孙后代的事情,就如同在任何时候不会做危害我们自己子女的事情一样。如果我们过分侵犯自然,让大自然因我们的行为而遍体鳞伤的话,那么在将来我们的子孙后代就会承受许多难以预料的后果。毫无疑问,我们的任何行为都是一个“因”,它必定会在将来的某一天产生一个“果”。尽管我们并不清楚将来的人类和现在的我们是否都关心同样的问题,是否都具有同样的价值观,但是后代在基本生态环境等方面和我们具有相同的利益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二)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的前提由上文分析可知,造成代际负外部性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后代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缺位导致了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权利的不平等,同时也正是这种代与代之间的跨时间约束造成了解决代际负外部性问题的困难。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代际负外部性问题,首要问题是要为后代人找到一个充分代表其权利和利益的“代言人”。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后代人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意识表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这并不能阻碍他们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因为在法理学上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一定要同时产生和存在,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离。其最有力的证据有:比如民法中婴儿、、精神病患者等法律主体没有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法律为他们设定了监护制度和制度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将制度借鉴到环境法中来,为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设定法定人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这应该也是可行的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赋予后代人的人在当代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机会,并且允许他们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障代际公平的实现。接下来的关键问题就是,该由谁来担任后代人的人。

在确定后代人的法定人时,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将环保组织作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二是“后代人团体拟人说”中的观点,即将政府作为后代人团体的法定人,认为如此可以为政府管理环境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理论依据。但笔者认为政府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其不宜担任后代人的法定人。政府既是当代的社会管理者,又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若再让其担任后代人环境资源的人,很有可能会带来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主要应由环保组织担任,并且只有那些不直接从事环境资源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才可以充当后代人的法定人。同时还可以建立资格认证、考评制度,通过立法规定后代人法定人的资格、条件和遴选办法。将环保组织确定为后代人的法定人,可以形成社会力量与政府在利益表达和协调方面的渠道,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知识上的专业性可以为环境规制具体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提供参考,由此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双赢。此外,环保组织还可以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有利于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进而保证未来各代人的权利被认可和尊重。

(三)对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具体途径的思考要消除代际负外部性,保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权利,实现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做到以下几点:

1.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一种和谐的代际伦理观,做好代际公平的宣传工作。价值观决定资源开发的方向,要坚决抵制忽略甚至否定后代人利益的本代中心主义,全面提高人们的资源保护意识,加强资源有效利用的教育工作,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以及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

2.依靠明确的法律制度来确认和保障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首先,必须从宪法层面确认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从而为保护后代人的利益树立宪法保障。其次,可以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资源单行法中确认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奠定权利基础,提供坚实有力的实体法依据。

3.设立代际补偿制度。代际补偿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共同地享有地球资源与生态环境,当代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不能妨碍、透支后代人将来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建立有限资源在不同代际间的合理分配与补偿机制。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思想强调在当代人受益的情况下,不得降低后代人的生活水平。如果当代人在消耗一种资源的同时,能对被消耗掉的资源进行适当的补偿,后代人就能拥有和当代人同样的发展潜力或潜力得到保障。

4.完善后代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上文已经分析了后代人法定人的确立问题,在这种环境资源法定中,作为抽象主体的后代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定人实现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可以在相关的环境资源程序法中,规定后代人法定人可以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提起控告、申诉、诉讼;即环境资源诉讼法上的制度与环境资源实体法上的制度相适应,实体法上的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事实上,实践中已经有过这样的判例。199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奥波萨诉法克兰案”中承认了42名儿童有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各世代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代际公平”理论为依据提起的环境诉讼。而在美国,法院也允许一个环境保持组织作为一个包括“还没有出生的后代人”的集团的代表人提讼。

篇(3)

1.财政投资

(1)地方政府财政投资

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长期落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十分拮据,致使不可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西部省区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仅为东部省区的30%左右。

(2)中央政府的直接投资及转移支付投资

国家在非均衡发展战略及向东部倾斜的投资政策影响下,对西部投资很少。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全国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投放在东部地区的,大约为西部地区的3倍左右。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开发浦东的重大决策下,中央政府投资更多地流向长江流域,尤其是浦东。而西部地区的落后状况始终未能得到改善。

2.企业投资

由于西部地区在资金利润率方面大大落后于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企业在规模、实力、融资能力等方面均落后于东部企业,投资实力也有明显差距,因而造成了西部地区资本供给的不足。表现在东部省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东部地区上市公司数量和公司上市筹集资金数量等方面都要大大高于西部地区。

3.外商投资

相对于东部地区,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步伐一直较为缓慢。一方面因为国家在东部给予外资众多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由于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差,吸引外资能力差,对外资缺乏吸引力,利用外资规模更是无法和东部地区相比。

(二)东西部差距越来越大

1.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通信设施,如长话业务、电话机拥有量、本地电话用户数量和互联网用户数量等方面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东部地区的差距就更为明显,构成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交通设施的密度稀、通达深度差,公路网等级低。西部地区铁路、公路和邮电线路的密度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无法和东部地区相比。

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进程落后,缺乏改善基础设施的条件和能力,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网络骨架尚未形成,呈现一种内部封闭的状态。而基础设施的落后状况又进一步制约了西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

2.市场发育水平较低

中国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的过程中,走的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原有的计划经济调控手段逐步减弱,但仍起作用;另一方面,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不断增强,但尚不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国家对西部投资不足;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各种要素开始打破地域、行业和企业界限,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向着回报率高的东部地区流动,造成西部地区市场发育水平也要落后于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在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民间经济,以及发展“三资”企业等方面,与东部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也是造成西部发展较为缓慢的重要因素。

3.产业升级缓慢

西部地区落后总体上表现为工业化进程缓慢。建设在西部的工业,多是重型和传统机械工业,这些产业与当地经济没有什么内在联系,对周围地区经济的发展,没有多少带动作用。西部地区工业虽有所发展,但实际上效益很低。再加上我国基础产品价格改革的滞后,在价格体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西部地区低价供应资源性原材料和能源、矿产品,而高价购进东部地区的加工业产品和生活消费品,形成了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不等价交换。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资源条件与工业基础的不同,东部沿海地区相对于西部地区产业结构偏于轻型。西部地区原材料与采掘工业所占比重较大,而东部地区加工工业的比重相对较大。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东西部地区在产业结构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

4.科技创新能力不足

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科技经费投入不足、科技成果较少、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等方面,导致科技进步对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其主要原因在于资金投入的不足。

从科技成果看,西部省区每万名科技人员发表科技论文数量和每百人口发明专利批准数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地区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大大少于东部地区。科技成果的实际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也远低于东部地区。

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状况看,西部省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出口产品总额的比重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方面,西部地区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市场成交量均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

以上论述,充分反映出由于资金投入的不足,造成了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市场发育水平较低、产业化进程缓慢、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由此形成了东西部之间越来越大的差距。投融资问题是制约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在西部地区投融资问题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便是利用外资问题。

二、西部地区投融资中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

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在以下几个方面同东部地区存在一定差距:

1.实际利用外资数量大大低于东部

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的几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中将近90%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数量大大低于东部地区。

2.外资所占比重较低

东部各省区在国有投资远远高于西部地区的同时,外商投资占本地区总投资的比例也大大高于西部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东部地区也要大大高于西部地区。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工业总产值的绝大部分分布在东部,只有很小一部分分布在西部。

3.直接利用外资比例低

在我国直接利用的外资中,东部地区所占比重在70%左右,西部仅为30%左右。

由于直接利用外资项目较少,带来的影响是:一方面,可能为西部地区在技术、管理、产品、机制、产业建设等方面所带来的积极效应和收益必然少于东部地区。另一方面,相对较多的间接利用外资的方式,在对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对汇率制度进行调整,西部地区的许多项目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4.利用外资的质量不高

东部地区在利用外资中,引进大项目、高科技、新兴产业项目已成为发展趋势。这些项目多为技术先进、规模较大的工业项目,如汽车、通讯、精细化工、生物工程以及金融、贸易和信息服务等项目。而起步较晚、尚处于利用外资初期的西部地区,由于受到投资环境等诸多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在吸引大项目、消化国际先进技术、模仿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均大大落后于东部地区。引进项目以劳动密集型、传统产品、小项目居多,跨国公司大项目进入西部很少。利用外资的质量比起西部地区,存在很大差距。

三、西部地区利用外资问题的解决

西部地区在吸收外资方面有着许多优势,如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劳动人口多、生产要素等综合成本低等;在农业、矿产资源开发、原材料、旅游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等领域存在着很好的投资机会。

中国加入WTO以后,将会陆续扩大外商在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准入领域,包括放宽外商对基础设施等项目持股比例的限制,进行服务贸易领域的利用外资试点,鼓励以多种形式盘活国有大型企业等。按照国际法则,要给外商以国民待遇;要修改和制定一系列法规,与国际接轨。这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为外商投资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1.改革投资环境

从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来看,资本在全球的流动速度加快,大量资金需要寻找新的投资场所。就国内来看,近几年,我国坚持实行扩大内需的基本政策,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中国是一个巨大的不可多得的市场,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近几年发达国家在经济整体发展上的不景气,为中国扩大利用外资提供了机遇。

就东部地区而言,由于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便得其以劳动密集型为特征的初加工产业的竞争优势已逐步减弱。然而西部地区由于拥有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和相对较大的潜在市场,可以成为对国外投资者具有巨大吸引力的地区。

西部地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市场潜力巨大;国家为西部开发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西部各省区一定要抓住机遇,采取更加有利的措施,积极改善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在内的投资环境,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随着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将会有更多的外资被吸引到西部地区来。

借鉴东部沿海经济特区发展的经验,对西部而言,虽然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家有可能对外资西进采取鼓励性的优惠政策,但从长远来看,西部地区不能过多地依靠国家政策的倾斜和优惠,不能过多地从减少税收的角度考虑吸引外资,而应注意自身机制的调整和改造,在改善投资环境的基础上,建立起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吸引外资投向优势产业和区域,从体制和经济发展上逐步缩小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

2.扩大利用外资的领域,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放宽利用外资的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对一些尚未全面开放的领域,可选择西部地区先行试点。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将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并在中外双方的资格条件上比东部地区适当放宽。

制定适用于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内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以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等管理办法。

用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用于西部地区教育、卫生、扶贫、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积极争取国际多边、双边赠款,优先安排西部地区项目。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西部地区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在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产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加大对西部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融资方面支持的力度。国外优惠贷款新签约项目中,中西部地区所占比重争取保持在70%以上,并适当提高优惠贷款占项目总投资比重。

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及出口创汇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国家在国外商业贷款指标安排上给予支持。

3.探索利用外资的新方式

(1)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

积极采用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方式,更好地利用国外的中长期投资。近几年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中,直接投资占了绝大部分,而加工装配、发行股票方式利用外资只占卉小一部分。因此,通过证券市场吸引外资的潜力很大。同时,还应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鼓励合资企业到西部再投资。

(2)“外资并购国企”的方式

推广、借鉴辽宁在石化、冶金、电子、机械等行业鼓励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承包和租赁大中型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和股权,变为外国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经验,制定外商以收购、并购方式参与大中型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的鼓励政策,促进大中型国有企业引进外资,进行资产存量的优化调整。

结合西部地区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抓紧研究跨国公司并购国有企业的政策措施;鼓励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资。这对于改善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窘境和资金饥渴,提高整个国有经济的活力,必将大有益处。

(3)BOT项目融资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是在近二十年中得到许多国家实践验证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成熟模式。合理运用这种模式有利于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BOT方式的运用,打破了大型基础设施投资由国家包下来或中外合资的模式,创造了以少量的国家资本引导国内民间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既可以缓解政府建设资金的不足,又能起到引导集体、个人投资方向的作用,从而可以为西部开发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

发达国家的BOT项目建设中有两点经验给我们以启示。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这样可以回避政府风险和汇率风险。其二是政府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小。上述两点的实现有赖于市场机制的建立和经济法规的健全。这说明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对于更好地推广BOT方式的重要性。

(4)TOT融资

篇(4)

一、医院内部审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职工认识不足

有些领导对内部审计的职能和作用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内部审计工作可有可无。单位内审部门的设立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设置的,没有具体的工作目标,没有将内审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的轨道上来,甚至于错误的地认为内部审计等同于纪检监察。有的内审人员认为,审计工作容易得罪人,工作缺乏主动性、积极性,“等、靠、要”思想严重,有的即便发现问题,也不敢请示、汇报,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二)人员配备不足,素质较低

目前,内部审计机构虽都配备了专职内审人员,但人员较少,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内审工作的需要。并且有相当数量的单位对人员配备不够重视,内审人员大部分是从财务、管理部门调配而来,这些人员虽然有丰富的财会知识和经验,但对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相知甚少,缺乏内审工作所应具备的综合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水平,不能满足医院管理的需要,制约了审计职能的发挥。

(三)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

国家没有对医院内部审计的具体准则和实施细则做出规定。这种法规的滞后性,导致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时无章可循,使审计意见和建设难以切实落到实处。在机构设置上,有的医院虽然设置了独立的内审机构,但却没有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有的虽配备了审计人员,却没有相应的独立审计机构,而是将内审和财务合二为一,或是将内审机构置于纪检、监察之下,使内审机构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内容过于单一,忽视服务职能

目前,有些单位的内部审计职能还只是停留在单纯地控制、监督方面,主要发挥审计的事后监督作用,其主要工作都集中在财务领域,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费在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上,而未深入到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服务领域,忽视了内部审计的事前、事中监督,没有意识到内部审计机构既是医院内部的一个经济监督部门,也是一个服务部门,人为地缩小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使内审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二、医院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单位领导对内审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加强和改善内审工作的基础。如果一个单位的审计工作没有领导的支持,是根本开展不起来的。因此,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好坏,作用发挥是否充分,领导的重视程度是关键。1.使领导转变观念,提高对内审工作的重视,积极指导和支持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将内部审计纳入工作日程,对内审机构提出严格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堵塞漏洞;并从各方面给内审人员以支持,努力为审计部门排除工作上的阻力,帮助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使内审机构较好地行使审计职能。2.内部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逐渐转变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我审”的观念,不断强化审计意识,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当好医院领导的助手和参谋,协助领导抓好内审建设和管理,提高审计在医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实现思想观念、工作作风的双重转变。

(二)努力提高内审队伍的素质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了做好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医院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内审队伍。1.要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使其掌握经济、管理、计算机等多种专业知识,改善其知识结构,配备专业审计人才,吸收临床、医技科室等各类高素质人才,充实内部审计队伍,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内审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要严格考核机制,对内审人员业绩进行评价,促使内审人员注意自身知识更新,努力拓宽知识面,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掌握多种技能,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方法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2.抓好内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和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使其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高尚品质,确保审计人员不违纪、不违法、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从而树立高效、优质、文明的审计形象。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是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保证,设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多数情况下都会出现财务管理混乱、跑冒滴漏、腐败行为滋生的现象。因此,医院应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建立同本单位其他各职能科室相平等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审机构的地位,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配备实行专职化,并且保持其稳定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管理等职能,使内部审计机构成为医院管理所必不可少的一个机构。

(四)完善制度化建设

篇(5)

2.航天三线企事业单位脱困、改革、发展与服务于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关系

西部大开发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大局,是国家和民族的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为这个大局做贡献,无疑是第一位的。航天三线企事业单位脱困、改革、发展,乃至整个航天的改革与发展,与服务这个大局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的,服务大局是航天三线企事业单位脱困、改革与发展的契机,抓住机遇,全力以赴地进入西部大开发实乃当务之急,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3.航天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单位之间的关系

西部大开发是浩瀚的伟业,位于西部的航天单位是西部大开发的前沿阵地,是桥头堡,是窗口;中部地区的航天单位是中转站和补给站;东部地区的航天单位是后援、是技术支撑。三个地区的航天单位必须本着“联合起来求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指导思想,大力协同,共谋西部大开发的伟业,必须坚决地反对只顾及局部暂时经济小利和狭隘本位主义,废止割据状态。

4.项目、产品与体制、机制的关系

项目、产品相当于生产力,而体制、机制相当于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对于经过充分的技术和市场分析,确实是有技术水平与质量保证、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产品,必须采取新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去运作,有的可采用股份制公司的形式构建新的技术经济实体,按《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使之真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5.三线调迁与服务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关系

目前,航天三线单位的调迁,有的正在完善和充实;有的正在调迁;有的还没有调迁。调迁工作应充分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相应地区的发展重点;调迁工作要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要进行存量资产的重组,增量资产的注入要择优扶强,要使新点真正成为生机盎然的经济增长点和开发西部的生力军。

6.国家政策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西部地区的腾飞要有五个因素:时代与地缘因素;港澳台和华人因素;历史文化因素;政策因素;特区因素等。目前,西部地区还不具备前三个因素,只能靠后两个因素来激活或弥补前三个因素。航天西部地区的单位必须借鉴东南沿海地区起飞的经验,充分利用国家的特殊政策,采取灵活的措施,吸引外国资本、港澳台资本、东部资本和其他国有法人资本等的投资,并按市场经济规律(竞争、供求、价格规律等)和市场机制(竞争、激励、约束和市场分配机制等)进行运作,才能使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转化为生产力,促进航天的发展和西部地区的发展。

7.关于人才资源开发与项目、产品开发的关系

项目、产品的开发要靠科技知识创新,靠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直至形成产业。然而,这些创新和产业化的关键因素是人,是科技人才。因此,必须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注重人才结构的调整,注重科技人才的吸引、稳定和调动积极性,这对搞好项目、产品开发是至关重要的。反过来,项目、产品开发工作搞好了,科技人员才有用武之地,经济效益也上去了,就更能有利于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就会形成良性循环,就会使航天三线单位乃至整个航天兴旺发达。

篇(6)

要圆满地完成内部审计职责,客观需要设有独立的审计机构,拥有良好的组织环境,内部审计应向隶属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环境模式化方向发展。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独立性,内部审计负责人直接对高级管理层的董事长负责,并向董事长、董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其它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内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计划是独立的企业计划,并由董事会批准实施,可以对企业各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审计;能够直接与董事会交流信息;对审计意见,被审计者要在限期内予以落实并向审计部门反馈实施情况;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办公会议确定。

二、内审职能价值化

内部审计主要是管理控制。未来的内审发展方向是风险导向型审计,以风险评估为主,主要是为组织贡献附加价值。内市职能定位转向价值化,也就是内审必须考虑组织的风险和内审的风险防范,降低成本,提高组织的经济效益,使内审接近单位经营活动的价值键,不断提供附加服务。

首先,职能价值化带来一系列的审计理念。内部审计是适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之需要,正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现任主席杰奎琳·瓦格娜指出:环境的变化给内部审计师带来增加价值的机会最多的领域是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至于风险导向审计就是要改变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控制与风险的思考,使内部审计人员关心组织的目标和风险,使审计的重点前移到目前和未来的规划,把目前的经营管理控制同计划、策略和风险的评估结合起来,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也随着转向经济效益审计和风险管理审计。

篇(7)

现如今对我国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的重点工作中存在的差错进行分析:经济利益的内部审计;离任内部审计;事后内部审计。然而经济利益内部审计与离任内部审计在审计当中都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工作,在实际的经济利益中,一旦出现问题,不能及时的处理,会导致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不能完全的发挥出来,然而由于年底或是比较特殊的日子,因时间比较短暂任务量多,审计人员会因为太注重速度而忽略了质量,使审计出现了差错,从而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合格

现阶段,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都各不相同,一些人员缺乏相应的洞察力以及判断力,对现代化的经济管理知识也比较缺乏,这与内部审计人员高素质的标准相违背。同时,内部审计人才相对缺乏,对变化的审计环境不能很好的适应,也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矛盾不断的显现。

二、针对发电企业内部审计中的不足给予的措施

(一)增加内部审计人员的自身专业素质

不断对电力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增加专业知识进而操作技术的培训,从而完善电力企业的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促使内部审计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质,从而在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中能够发挥自身应有的价值。

(二)加强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审计水平

要全面实施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在保证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同时,还要加强电力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制度,从而才能提高整体企业的经济水平,也能满足社会不断发展的脚步。

(三)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构

电力企业要想完善与发展就必须要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构,以此对电力企业相关的计划目标、方案等实施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测,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划分,促使电力企业的资源优化配置以及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因此,必须要强化对电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其时效性也要不断的提高,确保整个内部审计过程的有效性。

(四)内部审计工作方法不断更新

(1)微观内部审计与宏观内部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也就是从宏观与管理的根本目的着手进行内部审计项目的制定,同时,在内部审计多个项目后进行全面的分析与研究,将问题产生的原因有效的查出,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对策,从而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有力基础。(2)对于企业中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内部审计进行有效的结合,但要有侧重点,事前审计工作中对投资决策与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行重点内部审计;事中内部审计中的项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审计;事后内部审计对项目的整体考核以及评价进行有效审计。

(五)不断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技术

现如今发电企业内部审计都是以企业领导者为方向的,同时要体现出利益的信息需要。提高我国的发电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好日常工作的顺序,从而使内部审计工作达到最佳的利益。发电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审计核算的精准性要求也是非常高的,要慎重选择财务的计算网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一些差错。

(六)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要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增强对发电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于存在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给予及时的处理,切实际的做到根据法律标准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法律标准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制止。

篇(8)

二、实验目的:

l、运用异步推进的作文教学法旨在让每个处于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2、探索作文教学中如何实施“因材施教”、“循序渐进”的教学原则.

3.验证“中学语文异步推进教学法”的基本模式一“四阶”、“六步”在作文教学中的运用。(“四阶”即“引读感知阶段”、“启读生疑阶段”、“研读演练阶段”和“运用迁移阶段”;“六步”即:指导预习一同步教学一分组太论一异步训练一课堂小结一课外练习)

三、实验概况:

1.实验时间:1999年9月~200l年4月。

2,实验对象:,初一两个班,其中(一)班为实验班(人数52人).(二)班为对照班(人数50人,跟踪测验对比。

3、实验方法与结果

(1)调查法:通过问卷调查两班学生对写作文的兴趣情况。见表1、表2。

表l实验前两班学生对作文课学习的兴趣调查表

组别类别人数感兴趣兴趣一般不感兴趣讨厌不表态

百分比

实验班人数8人25人12人5人2人

百分比15.4%48%23%9.6%3.8%

对照班人数7人26人10人4人3人

百分比14%52%20%8%6%

表2:旭光初中初三实验后两班学生对作文课学习的兴趣调查表

组别类别人数感兴趣兴趣一般不感兴趣讨厌不表态

百分比

实验班人数24人20人6人2人0

百分比46.2%38.5%11.5%3.8%0

对照班人数9人23人15人2人1

百分比18%46%30%4%2

从表中可看出实验前两班学生对作文课的兴趣情况基本一致,但实验后情况就大不一

样了。这说明实验“异步推进作文教学法”能充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写作兴趣和写作的

潜能。

(2)实验对比法:

将实验班按异步推进作文教学法进行教学,对照班按传统的常规方法进行教学,在同一老师,相同教学时间、教学内容的情况下,组织考核,根据“安徽省中考作文评分标准”为标准评分,并对两班成绩采用t检验进行数据统计处理,见表3,表4。

表3实验前两班作文考核检验表

实验班对照班均差t值p值

X1S1

68.8513.8X2S2

6812.7X1-X2

-0.1t

-0.025p

p>0.05

表4:旭光初中初三实验前两班作文考核检验表

实验班对照班均差t值p值

X1S1

82.855.71X2S2

67.68.69X1-X2

15.25t

6.56p

p<0.01

从表3、表4中可看出两班作文成绩在实验前无显著差异,而实验后作文水平有了显著性差异,P<O.Ol,实验班成绩优于对照班。

四、原因分析

实验班学生两年后写作兴趣和作文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主要是我们在实施异步推进作文教学法时做到了以下两个方面:(一)把握四个层次,即①摸清学生底细,对学生的写作水平划线分层教师对学生胸中始终有一本活档案。②训练体系分层,依据中学语文教学大纲的规定制定训练目标序列,(如:初一年级着重进行记叙文训练,包括叙事、写景、写人等训练;初二年级继续写记叙文.着重进行说明文训练,包括实物说明、事物功能说明、程序说明、事理说明等;初三年级继续写记叙文,着重进行议论文训练,包括一事一议、论证方法、想象作文等),使写作文过程有序化。同时还将训练内容分成若干有序的单元或专题,一次训练集中解决一两个问题,从指导、写作、批改、讲评到个别辅导都围绕训练专题进行突破。绝不面面俱到,贪多求全。如记叙文可分为记人类、记事类、描写类三大块,每一块再划分,如记人类又可分为“记一个人”和“记一群人”两大类。说明文可分为说物式、说理式、说事式三种类别。议论文可分为阐释式(以正面立论为主)、批驳式、关系式(以辨析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为主)、引申式(从寓言、故事入手引出哲理)、评述式(读后感、评论等)。这样由浅入深,由点及面,前后衔接,循序渐进。形成稳定的训练序列.以提高训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③目标分层:对异步学生实行异步定标,让他们在每一次的训练中都能在自己所属的领域内达标或超标。④评价分层:以异步学生个体的纵向对比作评价标准,教师始终有一本学生写作水平不断推进的动态发展档案(二)讲究三个“注重”。即:①注重文前的异步指导和文后的异步评价。如:学习《卖炭翁》一文后,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我们提出了不同的写作要求,A层(差)的学生只要求他们将此文改写成白话文即可,A层中若再有困难,就降低要求,只要把文中情节叙述全、叙述通就算达标,若能重新构思情节讲述就算超标。B层学生中能发挥自己的想象力补充情节,丰富内容改写就算超标。c层学生要求就更高了,不仅要求发挥自己的想象力构思情节,文句流畅地表述还要求他们充分调协自己的感觉器官。力争从多角度,多方面地渲染那天气是如何的冷,老人是如何的苦,富吏又是如何的酷!这样的异步指导,避免因目标单一过高,使差生产生畏难情绪。另外每次作文后只要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有所进步,就千方百计、不拒形式地给予肯定与表扬。尤其是差生,哪怕是有点滴进步,都要适时指出来表扬一下,让他们谈谈写作的收获与体会,对写作产生好的情绪,使之喜爱作文.愿望作文,从而感到成功的愉悦,树立写好作文的信心。评分时也是异步给分,只要是进步的习作都舍得给分,用分数刺激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每个学生的写作热情,这样全班各个学习小组之间(班内成立TA.个学习小组,组员优、中、差搭配好)比学赶超,相互竞优。有的学生一改再改,作了再作,老师讲评后,主动重写,让我再给他评分。如班上的“数学王子”高

伟,原来作文水平较差,有一次交来作文(《我们的教室》)不到半天,竟跑到我办公桌前要求再拿回去重写。一年下来,他的作文水平大大提高,目前语文成绩也是同年级中的学科尖子。②注重每次习作的评注:先要求学生在作文过后立即给自己加个评注(一般要求指明写作思路、写作缘由、心得感受等),目的是为了让学生知道自己在写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写。其次是小组内质疑评议:让学生间互评互改,并将写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来,讨论解决.组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再请老师帮助,最后教师及时地有针对性地评点,反馈指导,让学生每写一得,掌握技巧,这样不仅有助于调动写作兴趣,而且提高了认识水平和评价作文能力。③注重平时的广泛阅读和创设最佳的写作环境:古人云:“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让学生从封闭的课堂教学中走出来,崇尚开放型的大语文教学,走向社会,认识、熟悉周边生活,再来抒写自己对生活的感悟,要求学生广泛阅读,养成不动笔不读书的习惯,定期举办读书心得交流会、讲演会、故事会、知识竞赛等。鼓励学生广学博览,常记常忆,不断丰富自己的语言仓库。定期出黑板报,刊登历次作文中优秀之作,创设最佳的写作环境,让每个学生都能焕发才华,激感。增强表达的欲望。

而对照班采用的是传统的作文教学法。(一)教师拟题“一刀切”;(二)教师指导“一锅煮”,眼中只见教材,不见学生,学生在教师眼中也都是“千人一面”,没有差异;(三)布置训练时目标是一致,差生望目标而怯步,无从写起,结果抑制了他们仅有的写作兴趣,最后有的差生索性就不写了。这样恶性循环,越不写越差;(四)评讲教师是一人包到底,批几条眉批与总批,学生连看也不看。实践证明,实施“异步推进的作文教学法”,不仅教者能从繁重的批改中解放出来,而且学生的写作能力确实有所提高,改革传统的教学法已势在必行。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异步推进的作文教学有助于激发学生写作的兴趣。增强自信心。“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第斯多惠语)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施以不同形式的作文教学更贴近了每一个学生的实际,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学习和积极性,使学生由被动变主动,由“要我写”变为“我要写”。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给每个学生都能带来自我写作的欲望和获得成功的体验,较好地处理了教与学的关系。

2、异步推进的作文教学,使学生习作的文风发生了变化。以前同一标准下的作文,学生总是无病、假话连篇、机械模仿、东拼西凑,实验异步推进教学法。异步学生异步设标,而且坚持写作向生活开放,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话可写,解决了“源”的问题,大部分学生都能写真写实了,从而文风发生很大的改变。

3、异步推进的作文教学,使教师的教学观发生了变化。传统的作文教学,教师习惯从文到文地指导,忽视学生写作能力的差异;习惯包办代替,忽视对观察能力、认识能力、理解能力、思维能力的培养,习惯随意性作文.忽视作文教学的科学性、计划性、有序性、实用性等。实施异步推进的作文教学后,这些观点都得以改变。

4、异步教学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学原理。每个学生在每次训练时都能目的任务明确,重点突出,有的放矢,从而拾级而上,对学生有提优补差的效果。

5、异步推进的作文教学法,既承传教学上传统的经验,又广纳新思想、新方法,可行性强。

当然,作文是一种综合能力,要提高写作能力非一日之功,还须一番努力,我们只是通过实践初见成效而已,不妨让同行们试试。

(二)建议:

l、从小学开始就应重视作文教学,教师不可将它视为阅读教学中的附庸。

篇(9)

案例2该案例发生在P县国税局。P县国税机关拟对一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纳税人在听证会上辨称,一年前税务机关曾对该违法行为指出过但未提出要罚款,一年后,税务机关才决定对原违法行为实施较大数额的罚款。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不能出尔反尔,应当讲求诚信,对先前的不处罚行为要负一定责任。如果先前税务机关给予处罚的话,纳税人不至于将较轻的违法行为“累积”为较严重的违法而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

通过分析上述案件,笔者发现,这两起执法争议案件税务机关后来的处理都是有法可依的,因而排除了《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如果纳税人的申辩有充分证据支持,那么,税务机关的合法行为在客观上给相对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且该损失在现有税收行政法律架构下,得不到合法有效救济。由此,这两起执法争议案件引发出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即税务行政补偿问题。

一、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

基于税务行政补偿和行政补偿在概念上的属种关系,准确界定税务行政补偿的概念,就得以“行政补偿”的概念为切入点。对于什么是“行政补偿”?可谓仁者见仁。据笔者初步查证,行政补偿在有关学术文献中的解释有:其一,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予以救济”;其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行政权力致使没有责任的特定人在物质上蒙受损失而予补偿的给付行为”;其三,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上的损失,从而对其财产弥补损失的一种法律责任”;其四,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违法地实施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权益的损失,或者相对人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由国家(行政主体)或特定的受益人对该损失予以弥补的行为”;其五,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习惯填补因其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合法行为给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特定公民、组织为维护和增进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使其自身受到的损失的一种救济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学术界对于行政补偿的表述大同小异,相同之处集中于以下三点:第一,行政补偿针对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二,合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第三,该损失应当予以救济。不同之处在于补偿的范围是限于财产损失还是扩大到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行政补偿不应当仅限于财产损失,应当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和劳动权等所有合法权益。由于税务工作性质所限,在合法前提下,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损失。基于上述思路,税务行政补偿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在税务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公平原则予以救济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补偿的特征

1.税务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补偿义务机关是税务行政主体。

2.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必须是税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税务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是税务行政补偿与税务行政赔偿最主要的区别。

3.能够引起税务行政补偿发生的,必须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这充分表明税务行政补偿作为公权益与私权益平衡机制的本质属性。

4.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二、实施税务行政补偿的意义

(一)保护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法治是与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权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而人权最基本的内容是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最重要的体现和保障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不仅可能受到税务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而且也可能受到税务机关合法行为的损害。如果税务机关只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不对其合法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那么对于人权的保障显然是不完善的,也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是完善税收行政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

人权保障是从相对人的私权益角度来讲的,如果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税务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还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的需要。我国目前的税收行政补偿制度的特点是面窄、量少,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此外,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的“诚实守信”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税务行政补偿制度。

(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有时可能会损害特定相对人的利益,例如,撤销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变更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等。对此,如果税务机关事后不给予相对人以适当的补偿,这等同于税务机关强加给相对人以不平等的负担,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言,会置相对人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给其生产经营造成损失,从而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是促进对外开放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发展我国经济,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必需。如果没有稳定的税务行政补偿制度,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合法补偿的条件下随时可能被税务机关所侵犯,在这样的税收执法环境下,谁还愿意到我国来投资?由于我国已加入WTO,伴着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建立和完善税务行政补偿制度已迫在眉睫。

(五)化解征纳矛盾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需要

对于税务机关合法的行为造成相对人经济损失,相对人通常会主动向税务机关请求补偿,如果税务机关不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公平、不适当,相对人就会不断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行政补偿方面较为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涉税补偿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又未跟上,因此,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会经常引发征纳矛盾和纠纷,且从制度层面得不到合法有效解决。

三、税务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理论依据

1.特别牺牲说。该学说源于德国,19世纪末,德国学者提出了特别牺牲理论。该说认为,任何财产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内在的、社会的限制,只有当财产的征用或限制超出这些内在限制,就会产生补偿问题。

2.公共负担平等说。该学说由法国学者首先提出,认为在民主、法治社会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人人亦应平等分担社会负担。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即应给予他(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

3.结果责任说(或无过错责任说)。该学说在日本较为流行,认为无论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以及行为人有无故意过失,只要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允许,国家就必须承担补偿责任。即有损害必有补偿,相对人只要合法权益遭损害就必然要补偿。至于故意与否是针对行为人而言,与相对人无关。

4.危险责任说。该学说起源于法国。主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就应当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此学说借鉴于民事赔偿理论。

以上主要学说都从一定的角度对国家为什么要进行行政补偿作出了解释。在税务行政补偿问题上,笔者赞同“公共负担平等说”的观点。理由是: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已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作出了是否合法的划分,如果按“结果责任说”的观点不考虑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不符合我国立法现状;第二,“危险责任说”强调的是使纳税人的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不考虑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对于什么是“危险状态”,税务机关与相对人会经常扯皮,这会搅乱我国目前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影响征收效率,因而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税收行政执法现状和水平;第三,“特强牺牲说”更多地适用于政府应紧时的行政征用或者对私人财产的限制,在税务行政补偿问题上不太可能涉及。第四,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导致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合法税务行政行为的受益者为全体公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当国家发生税务行政补偿时理应由全体公民负担,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二)法律依据

1.宪法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大多经历了从绝对保护到相对保护的演变过程,现代国家在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及价值的同时,大多同时规定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在2004年我国宪法修改中,加入了保护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而且直接规定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和征用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宪法将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范围限定在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得受到侵犯内,由此精神出发,当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受到税务机关侵犯时,税务机关理应予以法律救济。

2.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单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未对税务行政补偿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但从税收执法的法律适用和依法行政指导角度出发,税务行政补偿制度的现行法律和政策依据主要有三: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原则表明如果行政机关因不诚信的行政许可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补偿责任。这标志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首次确认,有利于构建诚信政府,树立法律的信仰;其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该条是对《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适用范围上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将补偿适用由单纯的行政许可领域扩展到行政决定;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该条规定从行政救济角度肯定了税务行政补偿纠纷的客观存在。

四、完善我国税务行政补偿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张修改完善目前已有的相关单行法;二是认为应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对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主体、范围、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三是制定统一的《国家责任法》,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统一纳入其中。笔者倾向于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首先,制定统一行政补偿法有助于保障人权。随着行政权介入的对象领域越来越宽泛,介入的方法越来越复杂、多样化,从而使得国家因合法行政行为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概率大为增加。其次,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有助于矫正单行法律法规定不周全、不协调的问题。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既不妨碍单行立法依其规定对补偿问题加以规范,又可以弥补单行法的不足,使缺乏单行法规范的行政执法领域,受害人也能获得补偿救济。最后,《国家责任法》涵盖范围太多太广,与其他部门的单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存在技术难度,短期内难以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国家责任法》。诚然由于一部优良法律的最终出台是一个相对较长的历程,通常周期为8年左右甚至更长,所以,在当前税法对行政补偿还缺乏明细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妨暂且考虑以下思路:第一,修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使税务行政补偿在统一的补偿法出台前能够在税务实践层面上实施,以利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第二,也可以考虑以总局规章的形式来对税务行政补偿作出操作性规定,因为按照“合法行政”原则,规章在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作为税务行政执法依据的。此外,规章的制定周期较之法律要短得多,因而税务行政补偿可以在相关法律出台前尽早在税务系统实施,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二)税务行政补偿的原则

税务行政补偿原则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受损利益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目前关于行政补偿的原则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完全补偿原则”,二是“适当补偿原则”,三是“折中补偿原则”。

1.完全补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是指对因合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失进行完全补偿,包括直接利益损失和间接利益损失。

2.适当补偿原则。适当补偿原则是指对因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原则。

3.折中补偿原则。折中补偿原则是指对因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不同的情况进行补偿,对数额较小的损失给予“完全补偿”,对数额较大的给予“适当补偿”。

行政补偿原则的确立,不仅应考虑到相对人利益的补偿,而且也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有学者认为,应当采取“适当补偿原则”为宜。理由是采用这一原则,一方面考虑到了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补偿受损方的直接损失。同时,也不会增加公用事业单位和国家的财政负担,是权衡三方利益的较好选择。笔者认为,从前瞻性角度出发,应当采取“折中补偿原则”作为过渡,最后实行“完全补偿”为妥,理由是:第一,我国经济实力已经显著增强。据报道,我国经济实力已经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到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二,经过这几年的积累,我国财政实力已显著增强,行政补偿费用应当不成问题。第三,从《国家赔偿法》的经验教训来看,由于国家赔偿范围太窄,该法的实施社会效果很不理想,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很大,因此《行政补偿法》应当吸取《国家赔偿法》的教训,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前瞻性。

(三)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

从税务行政实践角度出发,税务行政补偿的范围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权利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可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而实体权利又包括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及劳动权利等其他权利。行政补偿只能以实体权益为限。从税务执法的特殊性出发,税务行政补偿应当以合法财产权受损为限,对公民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等由于税务执法性质不可能涉及,故不应纳入补偿范围。

2.损失性质。损失性质可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两部分。物质损失又称财产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或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生活的非财产上的损害。笔者认为,目前应当对物质损失进行“折中补偿”,而对于精神损害补偿可以考虑按“适当补偿”作为过渡,条件成熟后对精神损害补偿进行折中补偿。

3.损失程度。损失程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质量降低。而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如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笔者认为,税务行政补偿除对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外,对于与直接损失存在关联性且相对人能举证证明的可以予以适应补偿。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税务行政补偿范围要不断扩大,最终要对间接损失纳入全面补偿。

(四)税务行政补偿的程序

篇(10)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尽管我国在“九五”期间科技事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在许多发展领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比如,我国在实现从以跟踪模仿为主向加强原始性创新为主的转变、以强调单项技术突破为主向加强技术的创新与集成转变、以强调技术导向为主向加强产品和产业导向为主转变等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和不足。另外,近年来我国的科技投入虽然有了较大增加,但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化国家,甚至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科技进步对调整经济结构、改造传统产业和培育新兴产业的与带动作用还不够显著;全社会科技力量协调运作和有限科技资源的整合利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发展战略和对策方面必须地予以应对。当前,首先要对科技发展的思路做必要的调整:

第一,调整科技创新战略的指导思想,更加强调原始性创新,力争实现科学技术发展的跨越。当代国际科技和经济发展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突出表现在产业竞争加速由生产阶段前移到开发阶段。原始性创新作为技术创新的主要源泉,不仅能够带来技术的重大突破,而且能够带来新兴产业的崛起和经济结构的变革,带来无限发展和超越的机会,因而成为决定当代国际产业分工地位的基础条件。加强原始性创新,努力实现从以跟踪模仿为主向以自主创新为主的深刻转变,这是我国新世纪科技发展战略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科学家进行自由探索,并在国家需求和科学前沿紧密结合的基础研究领域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技术和生产的发展开辟各种可能的途径,为推动人类文明进程做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要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更多地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提升产业技术水平,逐步摆脱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对外技术依赖的被动局面。在制定和政策方面,我们将建立起与原始性创新相应的评价制度,形成符合科学和技术不同发展规律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我国科学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研究合作。我们始终认为,在科技发展上,中国不但要发挥制度的优势,更要树立强烈的民族自信心,大力弘扬“两弹一星”精神,紧紧把握新科技革命的大好机遇,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有一定基础与优势的重点领域寻求原始性创新,利用后发优势实现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调整科技创新的理念和管理体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价值观。应当说,人才特别是尖子人才是创新的先决条件。面对当今日趋激烈的国际性人才争夺战,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构建创新环境、完善创新服务和营造创新文化。我们必须改变“重物轻人”的观念,把“以人为本”体现到我们的各项工作中去。要做到“以人为本”,就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更多的科技人员进入市场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机构形成开放、流动、竞争的局面,以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做到“以人为本”,就必须努力营造有利于科学家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包括通过科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数据共享等多种方式,为各类人才特别是那些“小人物”的创新活动给予公平的对待。要做到“以人为本”,就必须推进管理机制改革,引导科技人员关注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强调技术创新成果不要仅仅停留在论文、报告的形式上,而是尽可能地物化成为可操作的技术、可交换的产品,把知识变成专利、标准,并最终在市场上取得收益。

第三,调整科技创新的工作方针,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办大事。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所有科技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对于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战略高技术研究,抓什么、不抓什么,先抓什么、后抓什么,这是战略决策的首要问题。早在1990年,总书记就明确提出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但是,由于认识不到位,在机制上也缺乏有效的约束,这一方针贯彻力度仍显不足。当前,我们在科学技术发展当中确实存在着急于求成的倾向,总想为国家多做一些事情,这种愿望毫无疑问是好的,但是容易导致力量的分散,形成“撒芝麻盐”式的项目管理,结果是“半亩树苗一桶水”,哪棵树苗都救不活,难以集中精力和财力办大事。另外,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的科技资源本来就是稀缺,更应当克服研究工作的分散现象,把有限的资源用好。因此,我们要以产品、新产业为中心,把国家、地方、各方面的力量集成起来,实施一批重大专项,办成几件大事。同时,我们也要处理好集中与分散的关系。特别是在创新的起步阶段,针对不同的创新思路和技术路线,调动各方面创新的积极性,用相对集中的资金来发现和凝练重大科技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国家支持的重点。

第四,调整创新的模式,从注重单项创新转变到更加强调各种技术的集成,强调在集成基础上形成有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长期以来,我们科技计划比较注重单项技术,这是技术开发初级阶段的必然过程。但从科技与结合的内在要求来看,单项技术的开发,由于缺乏与其它相关技术的衔接,很难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产业。事实上,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不仅是一个创新过程,更是一个组织与集成的过程。以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为核心,使各种单项和分散的相关技术成果得到集成,其创新性以及由此确立竞争优势和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意义远远超过单项技术的突破。为此,我们将通过强化国家战略部署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打破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各种条条框框,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重组与合理配置。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都将明确强调学科间融合和部门间协作的必要性,强调从以发展单项技术为主转向发展单项技术和多项技术的集成创新,注重以产品和产业为中心实现各种技术集成。

第五,调整科技创新的政策对象,从注重科研院所转为调动和组织全科技力量。随着科教兴国战略逐渐深入人心,全社会关注和重视科技的程度也不断增强。今天的科技工作,早已不只是家们深居斗室的冥思苦索,而是成为众多社会群体自觉的行为与价值取向。地方科技工作在国家科技工作体系中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对科技的需求十分迫切,并且与经济的结合比较紧密,地方政府对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也更加重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宏观上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促进地方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高等院校是公共科学知识生产的主体之一。由于高校具有能激发创新思维的独特人文环境,大跨度的学科间交叉、渗透以及数量巨大的创新人才,使其在原始性创新方面往往具有独特的优势。实现科技与的紧密结合,对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近年来,一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迅速崛起,使我国科技事业的总体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确立企业在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我们将努力打破条块分割的传统工作格局,努力形成部门、地方、高校和企业互融互动的新型科技管理体系。

在新的世纪里,我们将更加深入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长期可靠的动力。为有效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近一个时期,我们将组织实施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

第一,实施人才战略,积极参与国际人才争夺战。当今国际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核心是尖子人才的竞争。《瑞士洛桑报告》明确把发展中国家能否留住科技人才,作为评价一国科技竞争力的主要指标之一。人才历来是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争抢的资源,中国又是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争抢人才的重点地区。首先,这是由世界人才供求形势决定的,优秀人才普遍短缺;其次,这是由我国的人才质量决定的。有资料显示,美国大学系主任中约有1/3为华人担任;硅谷软件公司中,有35%的技术主管和实验室主任是华人;再次,这是由中国市场近年来的持续高速稳定增长决定的。跨国公司普遍看好中国,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并普遍采用符合国际规则的人才本土化政策。加入WTO后,人才的流失是我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从国家角度,前期人才培养投入将得不到回报;从企业角度,人才流失以后的置换成本相当高。我国在科技知识创新及转化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这种差距归根到底是人才数量与质量的差距。而人才流失将拉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延揽人才是事关民族前途的大事,必须将人才放到战略高度来思考与运筹。

人才战略的首要是吸引优秀人才,并保持人才流动的良性态势。当前,我们要改革评价制度,国家科技计划和项目都将把发现、培养和稳定优秀人才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的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中人员费用的比例,克服科研管理中“见物不见人”的弊端;根据重大专项实施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海外顶尖人才,包括高水平人才团队的引进力度,并为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保障条件,努力推动形成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的潮流;鼓励高新技术用人制度、薪酬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探索包括运用股权、期权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体现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价值,形成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机制。要精心营造令人才心情舒畅、使他们安心创新创业的软环境。

第二,实施专利战略,强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随着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实施,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将其技术独占优势转化为市场垄断优势。在我国,外国企业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正以大量的发明专利申请作为抢占市场的前导。在信息通讯、航空航天、医药制造等高技术领域,国外专利申请的比例均占60%~90%左右,这将使我国产业和结构调整越来越受到发达国家的专利制约。从总体上看,我们不仅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更重要的是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为此,我们要鼓励科技人员和企业、高等院校注册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积极性,要把发明专利的利益交给单位,给科技人员以相应的奖励。美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伯顿法》,它的核心就是由政府经费所支持获得的发明专利,原则上归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所有,奖励发明人,这对于美国专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我国最近也已经制定和颁布了类似的政策,相信将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我们要求在立项前及项目执行过程中都要进行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提出绕过专利壁垒的途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应以发明专利的获得作为立项目标和验收指标。

第三,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健全我国技术标准体系。在开放的国际环境下,发达国家以安全标准为理由,以专利技术为盾牌,进而借助技术壁垒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完成了由简单的关税壁垒向复杂的技术壁垒转变的过程。我国加入WTO后,技术壁垒将成为贸易出口的重要障碍。在出口方面,由于我国的许多技术标准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从而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成为扩大出口的障碍;在进口方面,由于我国的技术标准不够完善和统一,技术手段落后,很难起到合理、有效保护民族产业的作用。比如像稻米的贸易,有些发达国家制定了114项标准,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标准就会被拒之门外。有的国家为了限制中国的肉类进口,提出某个指标超标,烧掉了我们大量出口的肉类,而实际上这些国家的检验局都说中国肉类某项指标超标并不影响健康。前一阶段,又有的国家针对我国打火机出口制定了一个标准,要求加装一个安全装置,其理由是为了确保小孩子的安全,但实际上是为了限制中国的打火机进口。如果加装安全装置,就必须买他的专利,价格也会相应地提升,从而也就没有办法再与这些国家自己的生产企业进行竞争。据测算,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直接与潜在的影响每年超过450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最近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一些跨国公司联合开发的第三代移动通讯通过了一个国际标准,我们在其中注册了92项发明专利,这就意味着一旦第三代移动通讯大规模进入市场,我们就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实际上,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并不是与其他国家进行简单的水平比较,而是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形成有特点和优势的技术标准体系。为此,我们要高度重视世界范围内技术壁垒变化与发展趋势,对主要发达国家与主要发展中国家的现行政策及潜在动向进行跟踪研究。要通过改革建立国家的标准研究机构,组织、规划和协调全包括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的力量共同从事标准研究。另外,科技部已在12个重大专项中设立了一个重大标准专项,一是要集中解决高技术领域标准的制定问题,二是要在我国有优势的中药、中文信息处理等领域,抢救性地做好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认证问题。

近年来,在进步和全球化的和带动下,国际经济结构加速重组,经济与资源配置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飞速,成为全球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成为决定当代国际分工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进一步渗透,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这种新的发展趋势,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家来说,都有着同样重要和现实的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上一篇: 刑事审判论文 下一篇: 初中班主任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
期刊推荐 润色服务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